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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国有资产实际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投资大,资产增量不断增大,但利用率低。
很多企业为满足经营的需要,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增置一定量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资产存量不断增加,但从固定资产利用率来看,其相对比例却有所下降。一是盲目追求发展速度,未对现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深入调查,造成资产一方面未完全使用,另一方面却又在不断新增;二是为提高技术,不断添置新设备,而旧设备又未很好地开发利用,导致旧设备闲置;三是未进行充分论证,盲目引进或技术改造,造成新旧设备不配套而同时闲置。
2、只注重固定资产前端建设过程,忽视后端管理,管理责任界面不清。
固定资产从形成直至退出企业的全生命周期中,要涉及多个执行部门间工作的衔接,应该是严格的闭环管理过程。但在很多企业中,只注重资产形成前期的建设过程,对已有的资产管理观念淡漠,也没有一套规范的固定资产流程制度要求,造成固定资产各周期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或岗位在管理过程中责、权、利不明确,经常出现相互推诿现象,或干脆把资产管理工作推给应以负责价值核算为主的财务部门。
3、资产使用状况信息传递不畅,易出现投资风险。
在宏观经济处于上升时期或高速发展时,企业管理者要对固定资产投资是跟随市场变化加大投入,还是根据企业资产现有存量和运用状况采取稳健的政策进行重大决策,但由于资产管理基础的薄弱,各部门信息独立,信息传递不畅,缺乏集成,因此很难快速掌握本企业资产的数量和使用状况,从而造成企业投资决策的前期论证没有准确可靠的数字支撑,只能靠“拍脑袋”定方向,极易造成投资风险。
健全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如上所述,当前企业资产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薄弱环节,在工作许多方面尚有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困扰或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为加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明确工作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十分细致、复杂且基础性强的工作,必须把这项基础工作纳入企业管理层的工作日程中来。一要明确目标。切实把固定资产的正确核算、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信息反馈及时,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作为抓好固定资产工作的核心任务。二要落实责任。从组织制度上,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界面,确保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在各管理线条之间形成有效的沟通与连接,形成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状况,各负其责,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使用状况信息统计利用率的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价值管理,从而实现从不同角度对资产的立体管理。三要监督检查。企业领导层要经常对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管理部门研究改进办法,及时纠正存在的各类问题。
2强化制度,健全流程,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各单位在组织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要发挥好固定资产的效能,关键是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一要强化制度。企业在重视经济利润的同时,也要重视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资产形成、使用、核算、处置、评估等一系列制度,完善配套严格的审查体系,防止和纠正各种有损害国有固定资产权益的行为。二要建立规范的、标准的资产流程,从而固化资产各执行部门间的流程操作和工作衔接要求,使资产管理达到无缝、闭环管理。
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带来财富管理新机遇
改革开放带动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仍然保持着中高速增长,中国人正在不断创造和积累大量财富。据胡润百富榜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9月末,中国个人总资产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有290万人;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有6.7万人。据波士顿咨询预测:2017年,全球私人金融财富规模预计将达到171.2万亿美元,除日本外的亚太地区年均增速将达到11.4%,总规模达到48.1万亿美元,占比28%。从数据看,中国是亚太地区最重要的私人财富增长点,中国财富管理不仅具备了快速发展的雄厚基础,而且仍然是一片蓝海,具有较大挖潜空间。
十几年来,中国财富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断探索到规模化发展的历程,初步建立了具有一定特色的财富管理体系。从储蓄到理财产品,再到投资房产、股票及高杠杆金融产品,中国投资者经历了从无风险到有风险,从承受低风险再到追逐风险的过程。近期,中国财富管理呈现出几个鲜明的转变:由注重规模向精细化经营转变;由过分依赖产品向注重专业服务转变;由相对单一向多元化转变;由内部封闭运行向内外联通转变;由单纯追逐收益向风险收益平衡转变。因此,中国的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促进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了社会投融资体系,健全了市场机制,增加了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金融改革引发全球资产配置需求
由于世界各地经济周期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发展程度不同,导致各自金融市场的运作及资产结构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不仅能有效分散和对冲风险,还可以分享各地不同阶段的发展成果,从而实现财富的长期保值、增值。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开放,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稳步推进,财富管理开启全球资产配置的时代已经到来。
一是资本项目开放步伐加快。在资本项目联通上,我国陆续推出了QDII、QFII、RQFII和沪港通,今年还将推出深港通。从趋势上看,立足、辐射大中华经济圈,进而向全球开放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且速度在不断加快。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一方面有利于境内外资金的双向流动,扩大资产配置的范围和标的,有效分散和对冲风险,获得稳定的长期收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境内外资产的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市场的有效性,使境内资本市场更加国际化。
二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稳步推进。自2005年汇改以来,我国形成了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强。近年来,我国还广泛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搭建了一批离岸人民币市场清算网络,人民币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结算货币。这些都为人民币在不远的将来实现国际化打下了坚实基础,也为全球化资产配置的双向联动创造了条件。
三是发展直接融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成为国家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已成为一项国家战略,并在加速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有望在年内推出,这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使境内资本市场更快地与国际接轨。政府工作报告将创业、创新作为一项国策,对中小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政策和服务倾斜,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无限可能。创业板、新三板的迅速崛起则为这些可能提供了平台保障。国家战略为全球资产配置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四是客户需求有效刺激业务提速。近年来,国内投资者的海外投资需求非常旺盛。《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拥有境外投资的高净值人群占比已从2011年的19%升至37%,而拥有境外投资的超高净值人群占比目前已达到57%。此外,50%以上已拥有境外投资的高净值人士表示将会考虑增加境外投资,另有40%左右的人士预计该比例将大致保持不变。中国居民赴海外投资的范围包括不动产、信托、保险等,其中尤以房地产投资最为集中。仅2011~2014年,中国居民投资于海外房地产的金额就达到390亿美元,成为重要的国际买家。这说明中国居民全球资产配置的迫切需要,同时也说明配置资产过于单一,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因此,尽快推出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迫在眉睫。
商业银行在财富管理与全球资产配置中具备独特优势
经济新常态下的投资变得愈加错综复杂,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也不断增加。除了面对风险和收益的把控,更要有主动的压力测试,研究客户的风险承受度、择时调整投资以及如何协助富裕人士进行财富的代际传承。因此就需要考虑合理的全球资产配置,为投资的收益平稳增长提供保障。在财富管理与全球资产配置领域,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优势,做好客户的参谋、管家和助手,引导投资者趋利避害,走在风险的前面,做到“在对的时间,将对的产品销售给对的人”。 要实现这一点,专业、负责和创新是关键,而这也正是商业银行财富管理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全球资产配置能够突显银行的真正的理财能力。
一是商业银行要采用“核心-卫星”资产配置策略,灵活构建客户的投资组合以实现长期投资目标,并积极捕捉短期市场机遇。具体而言,就是将客户的资产分成“核心投资”和“卫星投资”两大部分:“核心投资”部分是客户全权委托银行进行相对低风险的、稳定和长期的资产管理,这部分投资由符合客户风险偏好的资产构成,并与客户长期战略目标相协调;“卫星投资”部分则是私人银行对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客户自行进行投资决策的那部分投资,以相对高风险、短期的资产为主,主要是对投资机遇的把握,含股票、共同基金、债券、对冲基金等的购买,这样可以实现稳定性、机遇性、灵活性的完美结合。目前,中国高净值客户的资产配置与境外成熟市场的资产配置策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华经国研的研究显示,2013年底美国超级富豪的资产配置中,有18%投向了对冲基金,美国本国股票投放18%,国际股票投放14%,债券类投资占比为17%,股权投资PE占 10%,房地产仅占6%。国内高净值客户绝大部分资产投资于房地产,少量资产投资于股票、PE、现金,对于对冲基金涉猎很少。随着我国财富市场及高净值客户的不断成熟,加大对冲基金比例、减持境内房地产配置比例、增加债券类资产与海外投放将成为配置趋势。
二是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资源协同优势。目前,由于分业经营的要求,财富管理业务本身考验的是各家银行资源整合能力,而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与信托、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商业银行作为领头羊,做好资源的整合和协同的能力也会及其显著。以中信银行为例,中信银行最大的优势之一就是拥有中信集团强大的品牌效应和协同支持。中信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多元化投资集团,金融板块牌照齐全,非金融板块业务覆盖众多实体行业,旗下拥有众多行业领军者,如中信证券、中信信托等。作为中信集团控股子公司,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全牌照”优势,整合品牌、产品、服务、渠道等优势资源,在新制定的三年战略规划中,提出了努力建设成为“最佳综合融资服务银行”的战略目标,向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三是要提升零售战略地位,加快业务创新的步伐。几年来,国内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经济面临持续下行压力、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加剧,传统的依靠存贷款规模拉动盈利的模式难以为继,成熟市场零售银行业务收入贡献占比普遍在40%以上,国内前12家披露零售业务相关数据的上市银行,2013年底零售业务收入平均占比34%,仍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海外经验表明,零售业务能够平衡对公业务和同业业务风险,对抗经济周期和波动,零售业务价值凸显,各家商业银行都将零售银行业务作为业务转型的战略重点。2014年,中信银行启动了零售战略二次转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加大产品整合和创新力度,推出了一系列金融业务大单品:出国金融、薪金煲、家族信托、全权资产委托管理等创新业务,获取了大量高净值客户,管理资产规模持续提升。
【关键词】 科技型中小企业; 利益相关者; 知识产权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3-0056-03
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Ansoff是最早正式使用“利益相关者”一词的经济学家,他认为“要制定理想的企业目标,必须综合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冲突的索取权”。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Dill曾这样描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我们原本只是认为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会作为外因影响战略决策和管理过程,但现实的变化已经表明,管理正从利益相关者影响迈向利益相关者参与” (Dill,1975)。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课题、“一个逐渐被西方学术界认同并具有诱人学术前景的理论”、“一个具有巨大创新空间的理论”,其研究已逐渐突破了最初的范畴,被运用于许多迥然有别的领域之中,成为了一种十分有效的分析工具。
一、问题的提出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之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调整产业结构,加速产业升级,实现自主创新和增加就业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据推测,发达国家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0%~80%,而我国的却只有30%左右,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当比例的知识产权由于资金的缺乏没能有效地转化成现实的商品。每年我国的专利技术大约有2万多项,但得能到资金支持并且转化成商品只有区区的10%左右。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注意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市场确实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政府的角色缺失,扶持力度有待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交易体系不规范,交易市场诚信缺失;银行在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推行中采取一种消极的态度,并严格地限制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等条件;企业知识产权的建设不足,尚未充分挖掘自身的知识产权,科技资源的配置不合理等。
这些现象深刻说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益相关者动力不足,参与积极性不够,且缺乏合作精神。这一方面是因为对他们的利益需求和行为动因分析不够,激励政策不细致;另一方面是对知识产权融资的重要性及发展潜力认识不足;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要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其关键性因素就是构建内部关联与外部制度安排互相耦合的统一体系,破除信息、技术和投资风险阻碍,通过协商、增进共识、消除分歧、通力合作来解决问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角色分析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体系的构建已经超出了个别利益相关者的能力范围,必须寻求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参与合作。可以说,这一融资体系的构建是一种多元主体参与合作,追求各自利益,实现共赢,形成良性互动、和谐关系的过程。
(一)企业主体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但是企业贷款融资的现状不容乐观,传统的银行信贷融资往往需要企业提供物质担保,但是处于起步和创业阶段的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缺少不动产等有形资产作为抵押资产进行担保,在其资产结构中,以知识为基础的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大,而且正是这些无形资产决定着企业未来市场价值,因而,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融资活动的主体,为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进行知识产权融资的动机十分强烈。然而在“融资难”的大环境下,在知识产权估值难、处置难等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自身的力量去和银行博弈,自然成效甚微。因此在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建立和发展的初步阶段,企业主要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发挥主体作用,而一个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将会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整体价值的实现与知识产权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密不可分,而企业价值又与企业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知识产权融资行为与企业内部各利益相关者普遍联系紧密。企业的股东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具有最高的权力,同时也得到了高额回报,而高层管理人员带领企业不断进行知识产权融资管理与创新,获得了股东信任和员工爱戴,并使公司不断地发展。员工的利益也与企业发展状况的紧密联系,知识产权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增加企业价值、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也会给员工带来相关的利益流入并大大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融资活动中的主体,应与政府和银行共同努力,协调发展,在持续互动中建立合作、互惠关系,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发展水平。一方面,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完善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作;另一方面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方向,有选择地申请贷款,提高贷款成功的几率。
(二)政府引导
政府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中扮演着“幕后推手”的角色,在市场成熟初期,主要依靠政府发挥作用。因为与一般信贷风险相比,知识产权融资还存在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处置风险。因而知识产权融资市场往往自发性不高,需要借助于政府的引导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应充分借鉴西方经验,大刀阔斧地推出各种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的有效激励政策,帮助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引导并推动各经济主体平衡发展。
为了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也进行了相关的政策鼓励,少量的财政资金担保或者贴息等。从1985年4月到2010年12月,仅专利一项,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受理了7 037 574件(数据来源: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统计年报)。截至2011年11月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共计684 163件,比2010年底增长21.1%,其中,国内(含港澳台)拥有342 466件,比2010年底增长32.8%,占总量的50.1%;国外拥有341 697件,比2010年底增长11.4%,占总量的49.9%,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首次超过国外(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11年第16期,总第115期,2011年12月14日)。这些数量激增的知识产权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条件。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转轨阶段,由知识产权引发的很多问题还难以完全依赖市场或者企业自身来解决。为了应对这种强烈的公共需求,为贯彻“服务型政府”理念,我国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始建立,这一体系是集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知识产权信息查询、企业知识管理、知识产权培训为一体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是一个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工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强调的是知识产权政府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它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创造财富的全过程。
然而就目前来看,政府的扶持力度仍然不够,首先财政补贴只是象征意义上的,并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其次并没有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程序;再次有些规则的制定未能很好地权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失;最后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而言,由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还处于摸索阶段,伴随而生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仍然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全社会和市场主体的逐渐增长的需求。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融资要真正落实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最根本的还是知识产权市场的建立。要想真正优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需要包括政府、银行、企业在内的多方努力,在这一新型市场的初步发展阶段,政府无疑扮演者领头羊的角色。
首先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形成的基础,是保证市场有序运作的基本要求。我国国家知识产权的战略给予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极大鼓励,这其中也包含了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科技部、证监会为鼓励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文件,但是其中很多制度都存在瑕疵,很多法律问题尚不完善,甚至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都存在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设定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纳入到不同的板块当中去,分门别类,条理清晰明了。
政府也需要为银行和企业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融资,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为银行提供风险补偿,引入保险和担保公司,健全评估机制,提高其准确性、专业性、公正性。通过这些方式来尽可能地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改善银行和企业对接不上的问题。
此外,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与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促进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三)金融机构推动
金融机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改进信贷管理制度,挖掘优质客户,进行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创新,加大扶植力度,这不仅仅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客观需求,更是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
目前,从全国范围看,知识产权融资进展仍很缓慢。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估值制约着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开展,银行无法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获取权威信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相对滞后,对于银行而言,更需要研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法律上的依据,以及相关合同和具体操作的可行性。无论是估值还是变现,这些本应由市场自发完成的任务和承担的风险一下转由银行来承担,显然会大大打击银行质押贷款的积极性。
因此,为了降低违约的风险,银行抬高了申请门槛,加大了对企业资产资金流动性、业务收入的要求,对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作了限制要求。进一步地,银行还规定了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知识产权的评估值的25%~30%左右。这就使得大部分急需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而融到资的企业也承担着高额的融资成本。由此可以看出,在这样一个薄弱的知识产权融资市场中大量的专利、版权和商标被闲置;企业有技术也很难被发现;银行想放贷但缺少寻找高质量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企业想借贷却又跟银行对接不上等诸多“沟通不畅”的问题。
因而,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上,在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政府处在主要引导地位,而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主体在市场尚未成熟阶段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以不断提高自身治理,研发等水平为根本出发点;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积极配合促进,努力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四)社会公众促进
尽管“知识产权”这个概念还没有在社会大众里引起足够广泛的认识,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已经有一些社会群体较早地认识到知识产权融资的重要性,开始发动自身的力量努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比如,在政府扶持力度较弱的深圳,在一群律师和深圳无形资产评估师协会的共同努力下,一个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计划已经基本成型。同样的,在网络不断普及的今天,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博士后杨延超也凭一己之力建立了中国首个知识产权交易网――知易网,充分利用网络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贡献。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市场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促进作用的潜力也是不可估量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将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中利益相关者按照权力、利益分为四大类。政府表现出较强的权力与利益,金融机构则具有相对较大的利益。各个利益团体在知识产权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从图1中可以更直观地认识到利益相关者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关系。
结合分析和图表,可以得出结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活动的开展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自身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合作,而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和动因以及在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与发挥的作用大相径庭,但彼此又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因此,完善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金融机构推动,社会公众促进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合作机制,是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王晓东.知识产权证券化: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新途径[J].金融与经济,2013(3).
[2] 张文春.基于知识产权介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机理分析[J].财会通讯,2011(10).
[3] 崔也光,赵迎.我国高新技术行业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13(3).
[4] 章洁倩.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基于银行角度[J].科学管理研究,2013(2).
关键词:图书馆立法 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 DF49;DF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2)06-0064-06
1 图书馆立法将促进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公众利益与版权人权益的平衡
1.1 保护版权人权利和公众权益的法律失衡
公众利益与版权人权益的平衡,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与信息共享的根本基础[1],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保护版权人权利和公众权益的法律是失衡的,版权人可利用著作权法维护私权,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的公共权利却没有专门的法律给予保障,宪法对公众信息权利的原则性保护规定由于缺乏具体法律机制来贯彻执行而难以实现。在我国基本具备公众信息权利存在的社会基础或利益需求情况下,信息法律体系建设中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权利缺位和权利冲突现象,权利平衡不到位的典型例证是版权人权利的扩张和缺乏必要限制[2]。在信息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公众信息权利在版权保护不断强势挤压下遭受侵害。知识产权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信息公共获取的障碍[3],为此,迫切需要用法律来维护和保障公众信息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限制私权的失衡膨胀,在当前我国没有专门信息法的情况下,制定和实施图书馆法的重要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就体现出来了。
在历史的向度与法律的视角之下,数字图书馆凸显了图书馆维护知识自由的公益性质和信息传播者的角色定位,现行法对公益性质认识不足及传播者的定位缺失,造成了著作权法的制度缺陷及规制缺失[4]。从这个角度来看,数字图书馆对知识产权问题提出的挑战是应时的,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正切中了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最大的要害,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1.2 图书馆法是公众信息权益保障法
多年来对图书馆法的研究使业界确立了图书馆法不是图书馆行业利益保护法而是公众信息权益保障法的共识。图书馆作为代表公众利益的公益性社会文化机构,决定了图书馆法须从公共利益出发,以公共利益为调整对象,是以保护读者权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读者权益保护法”[5],法律保障图书馆事业发展,说到底是为保障社会公众通过图书馆获得和接受知识与信息权利的实现,图书馆保障公众知识和信息的获得权、接受权、利用权的社会职责,决定了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为公众知识自由提供法律保障是图书馆立法的最高价值追求[6]。图书馆立法是图书馆权利实现的根本保障,而图书馆权利从根本上说是利用者的权利[7],图书馆只需具有主张和维护利用者权利的权利,而无须具有自身特有的另类权利,因为图书馆作为以维护和保障利用者的知识权利为宗旨的机构或制度安排,维护和保障利用者权利的过程也就是主张和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8]。已经审议多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草案)明确了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图书馆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和公众从图书馆获取知识信息提供法律保障,对图书馆性质的定位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开放,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研究、开发和服务功能的社会公益性机构。图书馆法通过赋予公民在图书馆活动中的权利以及明确图书馆业务工作和信息服务活动内容来体现和实现对公民信息权利的保障。比如,《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确立图书馆活动的原则是:保障公民、社会团体、民众自由获取信息,自由精神发展,使用国家和世界文化珍品以及文化、科学、教育活动的权利,有专门一章内容为“图书馆事业领域内的公民权利”,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图书馆服务参与图书馆活动的各项权利,而且公民使用图书馆服务的权利优先于国家及其他任何组织机构、社会团体。
1.3 图书馆法平衡公众与版权人之间的权益
图书馆是公共权利与版权人的交汇点,图书馆既是实现法律平衡的重要中介机构,也是由法律规定的利益平衡所塑造的产物[9]。在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上,图书馆没有自身的利益。从根本上说,图书馆所争取的利益并非图书馆的利益,而是社会与民众的利益。图书馆以极高的积极性参与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研究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代表公众为公众争得获取和使用知识信息的公共权利,这是由图书馆的职业理念、职业信仰、社会责任所决定的。图书馆在保障公民知识信息获取权利,实现全社会信息公平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图书馆的信息传播行为完全是旨在增进公共利益、维护信息公平的正义行为[10]。图书馆法对公众信息权利保障是图书馆社会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的体现,正如李国新教授所言:“如果图书馆不能成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信息权利的力量之一、成为满足公众基本文化信息需求的机构之一,这个社会为什么还要养活一批图书馆呢?” [11]简言之,从平衡公众与版权人之间权益角度来看,如果说著作权法更多是维护权利人权益,图书馆法则是维护公众权益。图书馆法对公众信息权利保障的法律本质,使图书馆法成为公众与版权人权益天平上置于公众方的重要砝码。毋庸置疑,图书馆法对解决现行法律对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权利设置不平衡问题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应当并能够为数字图书馆建设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
《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在1993年制定时就明确了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信息权利的实现,俄罗斯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保障公众信息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日渐完善,《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与《俄罗斯宪法》、《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俄罗斯文化基础法》、《保障政府信息获取联邦法》等共同构筑了公众信息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这使图书馆在代表公众利益主张公众信息权利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来看,图书馆法是全面系统地建构与平衡公众信息权利制度的重要组成,是有效开展公众信息权利保护实践的有力保证,图书馆法的社会价值和意义亦更广泛、深远,由此也确立了图书馆法在整个信息法律体系中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这才是图书馆法在保障图书馆事业中追求的更为远大的目标。
2 图书馆立法以明确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地位
2.1 数字图书馆性质影响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
图书馆及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等是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研讨中的基本问题,学者们对此提出了各种见解:“数字图书馆是公益服务与营利服务共存”[12] ,“数字图书馆不再是公益机构,可能作为赢利机构出现”[13] ,“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实际上就是ICP” [14] ,“图书馆的法律地位需重新审视,其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将完全改变”[13],“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必须加以重新界定,版权法中应明确图书馆作为作品传播者的法律地位”[15],“传统图书馆服务延伸出的数字图书馆服务的公益性应保持不能被抹杀” [1]。 “数字时代图书馆公益性质的法律地位不会消失,但会出现某种程度的移位”[16]。数字图书馆是否为公益机构,是否仍享有传统图书馆的权利成为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争议焦点[17],因为数字图书馆的主体性质和法律地位直接决定了其在版权制度中享有的合法待遇,也决定了版权法调整与其相关的权利主体的利益关系时采用的原则和方式,因而影响着版权问题的解决,不同的权利主体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并因此享受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与责任[18]。学术界一般认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享有一定的版权豁免,应该适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图书馆界建议将“公共图书馆”改为“公益性图书馆”,设置公益性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豁免条款,认为通过法律赋予公益性图书馆某些特权,使它们在使用数字资源时得到某种豁免,是解决著作权问题最根本办法[19]。因为非营利组织不仅在版权方面具有免责优势,即使发生侵权行为而受到处罚,也具有赔偿优势[20]。至于商业性数字图书馆,业界观点分歧较大。
如果不明确数字图书馆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势必影响图书馆数字化信息服务,图书馆就会成为被告,只有明确数字图书馆拥有的法律地位,图书馆才能同版权人密切合作,找到一种共识的形式,保障各方利益不受侵犯。2002年陈兴良胜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充分反映了这一点,被告自称的公益性与运作的商业性结合而成的半公益半商业性质的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没有被承认。已有出版界人士以“法律上还没有给公共图书馆一个准确概念,商业性的标称“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开发商属于公共图书馆”为据质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赋予图书馆网络传播权[21]。由此看来,研究和实践充分表明,从法律上明确图书馆及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和地位、权利与义务等基本性问题对数字图书馆发展及著作权问题解决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是法律没有提供通过图书馆这一社会公共机构来平衡各方利益的环境和机制,没有塑造出图书馆是实现著作权平衡的重要中介的形象[22],图书馆以及数字图书馆的权利在法律规定上是空白的,著作权法中很难找到适用数字图书馆服务性质及合理法律地位的条款描述。我国《著作权法》把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界定作为一般用户,忽略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特点,没有赋予其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不加以区别,笼统地规定了数字图书馆的权利和限制,使得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缺失,对其发展不利,结果是其在网络资源建设、数字化服务等方面一直处于无法可依,无所适从的境况之中[23]。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使数字图书馆在遭遇著作权问题时处于角色尴尬、权利缺失、行为受缚的境地。
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是调整同其相关权利主体利益关系的基础,如果不对数字图书馆法律地位结合国情客观地界定和明确,将使图书馆所有数字化服务无谓地承担侵权风险,影响我国数字图书馆健康发展[24]。从当前形势来看,数字图书馆法律地位的确立不大可能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修善来完成,只能通过图书馆立法来完成。
2.2 图书馆立法界定数字图书馆性质的必要与可能
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不仅仅表现在著作权法条款方面,更主要表现在图书馆立法的缺失与空白,长期以来,由于缺少图书馆法,图书馆最基本的社会地位、权利职责、社会职能等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受到严重束缚,网络信息时代,图书馆立法的滞后已经影响到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这种局面必须扭转和改变。因此,在为解决图书馆著作权问题而不断追求对著作权法修订完善的同时,制定和实施图书馆法以填补对图书馆及数字图书馆法律规定上的缺失与空白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对图书馆的社会性质、地位、职能、权利、义务、服务活动等以及用户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原本就是图书馆法的最基本内容。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人和图书馆法律地位不平等而导致的不平等竞争与利益失衡,通过图书馆立法,直接或间接地明确图书馆及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并赋予相应的法定权利、功能等,以此基础,使我们能够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参与对著作权制度的制衡与博弈,争得著作权领域内属于图书馆和公众的法律地位、法定权利等,从而保持相关各方利益的平衡。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最大的不同,不是作品内容本身,而是作品的形态和载体、传播方式的不同[25]。因此,保障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图书馆法理应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坚强法律后盾,是实现和切实发挥图书馆作为版权制度“均衡器”功效的基本法律保障。
经多年的潜心研究论证和实践验证,图书馆界站在公众立场上,从职业角度,在广泛深入研究国外、国际相关政策法规、公约、宣言等基础上,围绕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中公民信息权利、图书馆权利的保障问题,对图书馆的性质、地位、权利、功能、职责、作用等提出许多深刻、精辟的认识与论断。比如,2005年中国大学图书馆馆长论坛《图书馆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武汉宣言》提出的“图书馆是国家和政府为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地获取信息和知识而进行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一位公民(读者)对信息和知识的需求,是图书馆义不容辞的责任”,2005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在《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提出的“实现著作权平衡是图书馆的职能之一”,“图书馆应以促进知识和信息公平,通畅、合法的社会性传播为己任,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必须拥有代表利用者利益,发出利用者呼声,以制衡私权膨胀,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 等等。
这些研究和论述凝聚了图书馆界专家学者的智慧与心血。我们认为现在是时候将业界就图书馆著作权问题向全社会昭示符合法理精神的行业诉求、理念、发出的呼声以及成熟可行的研究成果、思想观点,经过精细化、系统化,上升为立法的参考或遵循的原则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并固定下来,给予法律意义上的表述。在此,可以通过两个法律途径实现图书馆界的诉求、理念向法律意志、法律规定的转化升华:一方面图书馆界继续参与著作权制度的修补完善,将这些诉求、理念或直接变为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或成为著作权法修补完善的参考,用我们的观点、立场态度影响著作权法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制定和实施图书馆法,把从图书馆职业角度阐释的关于图书馆地位、责任、权利、职能等表述法定下来,使之成为一种为社会各界公认的法定的权利、责任、职能,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共同尊重。这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图书馆界理论研究对著作权立法、图书馆立法的实用参考价值,为国家制定宏观知识产权政策和信息资源建设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依据。比如,2005年图书馆界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为图书馆建设数字图书馆争得了“有限合理使用”的权利,即条例第7条“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到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该条内容与《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2008年修订时对图书馆建设电子图书馆的规定颇为相似,因此,可以考虑将该条规定作为图书馆权利或工作内容加入到我国图书馆立法当中,使条例规定升格为法律规定,增强稳定性和法律效力,完善图书馆权利体系。再如,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阐述的图书馆界在著作权保护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图书馆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内容条款来应用。
3 图书馆立法可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3.1 图书馆法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回归初衷的目的
当今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但涉及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针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为制止知识产权滥用,各国制定了反垄断法。同样,针对著作权保护过度强化而影响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权的情形,也需要相应的法律给予规制,单纯依靠著作权法本身提供的制约和平衡机制是不够的,这是因为,从立法性质看,著作权既是私权又是关乎公共利益的特殊权利的双重特征要求著作权法具有保持权利人与公众利益平衡的功能,但在知识产权经济时代,著作权法自身具有这种平衡功能有时由于种种原因而难以实现,结果往往使公众权益受到侵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就是典型表现。为此,必须有其他的法律制度对著作权法的平衡机制实行协助和监督,图书馆法就应作为这种制衡的法律力量,图书馆法保障公共利益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纠正著作权制度制定和实行过程中出现的原本偏离而具有利益平衡、实现保护私权与促进知识信息传播和进科学文化繁荣辩证统一的作用。
3.2 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维护公众信息权利方面的统一性
著作权法立法的依据一方面来源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则来源于对公共利益和公众权利的尊重和保护[26],这决定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既要保护又要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必要限制的二元价值取向,为此,著作权法设置了版权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版权限制制度是版权利益平衡机制在法律体系中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图书馆法对公众信息权利的保障在某种程度上部分地要通过对版权限制来实现的,正如马海群教授所言:“维护公民的知识权利与著作权,同样被视为图书馆立法工作首要的价值取向”[26],版权限制制度应是图书馆法研究、关注的范畴,甚至是图书馆法内容的构成,因为,版权限制意味着给予图书馆或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信息以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而且应当体现和包含在图书馆法之中,以便从职业角度和法律角度进一步明确图书馆和公众在获取使用受版权保护的知识信息时拥有的法定权利。更好地推动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文明,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是图书馆立法和著作权法的共同的社会价值取向,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精髓和宗旨,也是图书馆法立法所追求的,因此,在维护公众信息权利与权利人权益上,图书馆法与著作权法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它们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即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与公众普遍利用。
公法规范对私法制度的介入并不影响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而且知识产权也并不因其权利的限制而具有了公权属性[27],从这个角度来看,图书馆立法保障公众利用数字图书馆的权利不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性质,相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知识产权产品的广泛传播。从数字图书馆建设本身来讲,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共同的目的和作用,二者具有一致性,互促互迸,共同发展[28]。而作为信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图书馆法和著作权法在保护公众信息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相互制约和协调统一,使著作权法在不断完善建设和施行过程中,能够不偏不倚地维护各方面利益,确立利益平衡的最佳支点,数字图书馆建设和著作权问题的解决也将从此中受益。
4 结语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将随之调整。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和服务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与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才能保证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发展[29]。图书馆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主要代言人,必然会在今后的利益平衡中发挥更重要的影响力,从而对以经济利益为轴心的知识产权立法强化趋势构成一定的约束力。使社会公众利益在权利人的权利扩张进程中尽可能少受一些损害[30]。
参考文献:
[1]庄琦,马海群.著作权适度保护与数字图书馆行为的适度扩张[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3,(5):85-88.
[2]周毅.信息资源管理流程中公众的信息权利探析[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9,(1):87-92.
[3]陈传夫,姚维保.我国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差距、障碍与政府策略建议[J].图书馆论坛,2004,(12):51-54.
[4]陈明涛.知识自由与信息传播:数字图书馆版权责任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杂志,2010,(7):146-149.
[5]陈传夫,刘杰.图书馆制度建设的法制化路径[J].图书馆论坛,2007,(1):239-243,20.
[6]马海群,王政.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几个核心问题[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7,(4):23-29.
[7]李国新.图书馆权利的定位、实现与维护[J].图书馆建设,2005,(1):5-8.
[8]蒋永福.图书馆权利:内涵与实现机制[A].中国图书馆学会.以人为本、服务创新[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74-80.
[9]马海群,王英.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改进研究——以美国版权法及其变革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0,(4):39-46.
[10]蒋永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合理使用[J].图书情报工作,2006,(7):17-20.
[11]李国新.图书馆的网络服务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7,(4):33-35.
[12]张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4,(4):55-59.
[13]徐敏韬.论数字图书馆中的版权利益平衡[J].知识产权.2000,(4):22-24.
[14]江向东.《数字千年版权法》立法实践及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2,(2):142-148.
[15]马海群.数字时代图书馆发展面临的著作权问题[J].江苏图书馆学报,2001,(2):4-8.
[16]秦珂.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其版权问题[J].图书馆学刊,2001,(3):2-4.
[17]陈传夫.解决网络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应坚持什么立场[J].图书情报工作,2002,(12):17-21.
[18]秦珂.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其版权问题[J].图书馆学刊,2001,(3):2-4.
[19]范并思.通过立法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为图书馆学的立场辩护[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6,(2):4-7.
[20]甘露等.面向国内文献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及其实践[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1,(1):7-12.
[21]何为.未授权就传播,出版界说NO[N].中国图书商报.2005-10-21.
[22]李国新.无传播就无权利——图书馆界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的呼声与行动[J].图书情报工作,2006,(7):9-13.
[23]任宁宁.我国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版权利益冲突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情报资料工作,2010,(2):103-106.
[24]赵立杰.数字时代图书馆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0,(5):75-78.
[25] 孙卫.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进步与发展[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0,(3):30-32.
[26]詹福瑞等.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3):7-10.
[27]陈蔚丽.从数字图书馆案看知识产权正当性[J].图书馆杂志,2008,(10):16-19,70.
[28]曹静仁.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合理限制知识产权、促进信息资源的公众传播[J].现代情报,2010,(6):78-81.
[29]杨玛萍.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J].晋图学刊,2011,(3):39-42.
[30]江向东,傅文奇.十年来我国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决定从2001年1月至4月底,在全市开展中介服务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工作重点是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依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集中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发展和规范本市的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府提出的2001年房地产业的“六个到位”的实现,推进上海房地产业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专项执法检查的阶段性目标是: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使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二、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发生在2000年1月1日之后的中介服务业(特别是房地产经纪行业)中的违规情况。包括被举报、揭发的,发生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性质严重,尚未改正的违规行为的追查。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从事成套独用使用权房买卖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取得工商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三、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法
(一)加强内外协调配合。市局和市工商局加强联系和合作,各区县房地局要主动和各区县工商局联系,联手整治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房地局执法监察部门还要加强和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的联系,共同抓好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房地办事处的作用。房地办事处是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的一支基本队伍,也是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房地办事处在执法检查、协助办案、督促整改等方面的作用。
(三)采用对经纪机构内部检查、门市部现场检查和以举报揭发的案件为线索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主要查工商登记、查备案资料、查执业资格、查合同文书、查业务台帐、查经营凭证、查举报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求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四)专项执法检查要同年检工作结合起来。执法检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的经纪公司情况要及时与市场主管部门联系,为经纪公司的年检提供相关资料。
(五)认真抓好整改工作。整改工作是衡量专项执法检查阶段性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和新闻舆论工具,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制订和完善规范服务的制度,防止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四、专项执法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第一阶段:培训动员、组织落实阶段(1月上旬--1月中旬)
1.市局执法部门会同市场处,并听取工商等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实施计划,并由市局执法监察部门组织区县房地局专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召开专项执法检查动员会,布置专项执法工作。
2.各区县房地局应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执法监察和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专项执法检查的具体主办部门和负责人,名单报市局。
3.区县房地局组织执法部门和房地办事处的同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成立相应的机构,摸清本辖区内中介服务公司的基本情况,根据市局的统一要求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召开本辖区内房地办事处和经纪机构负责人动员布置会。具体工作计划要书面报市局。
本阶段的工作要求:了解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认识,落实组织,制订计划,明确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执法检查阶段(1月中旬--3月中旬)
1.由市局执法部门抽查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抽查率达到15%。
2.以区县地局为重点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进行检查。检查率要达到85%。
本阶段工作要求:认真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并结合检查,发现一批依法经纪,服务规范,业绩显著的优秀经纪机构。
第三阶段:动员整改阶段(3月中旬--4月上旬)
1.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由各区县局召开中介服务公司经理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觉守法的意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要求制定有效的整改计划,要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并报区县房地局。
2.落实整改措施,标本兼治,实事求是。各房地产经纪机构都要制定规范的服务制度,严格的服务标准。
本阶段的工作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使整改落在实处,取得明显的成效。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4月中旬--4月底)
关键词:企业 无形资产 创新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267-02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了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债权、非债权的合同权、商业票据、客户资源、商业秘密、域名等内容,其范畴宽于以商标、专利、版权为主体的知识产权资产。企业创造无形资产、保护好无形资产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无形资产是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有力武器。企业日益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筹划、控制、配置、运用,使之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实现其社会经济价值、保值、增值效果的管理活动,也就是无形资产管理。要进行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和经营,其基础工作是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等方面,实现知识产权拥有量的稳步增长,创新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规划和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等诸多方面的工作。
一、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方法
建立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是企业搞好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撑条件。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制度的建立,应根据企业经营的发展目标来制定,在注意本体规划的同时,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的发展目标,对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调整修订,以不断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而言,首先要合理确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地位;其次要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这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识和理念,另一方面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制定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应用相关规章制度。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无形资产通过与有形资产相结合来发挥其使用价值,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并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技术创新能够为企业源源不断地提供知识产权;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能够有效改善各种关系资源以及提升企业的知名度,这些都是企业追求的无形资产。企业应注重技术创新工作,吸收国内外一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科技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倍增的一种手段。
在现阶段,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需要与现实需要发展极不相适应,企业应不断树立正确先进的资产管理观念,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无形资产管理模式,保护和运用好自己拥有的无形资产,加强无形资产经营战略运用,使企业目前效益与长远发展目标相结合,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
二、加大创新力度,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
企业无形资产的形成,是企业长期投入的结果,如品牌、专利技术、商标宣传等,对于树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独特形象,营造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价值。
企业专利工作能否正常有效的进行,其中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是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和拥有数量,这也是衡量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准,为此挖掘企业的发明创造并加以保护和利用,将专利技术转变为企业的经济利益,以提升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成了企业专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5%是依靠科技的进步,而现在这一比例在发达国家已达70%~80%。有资料表明,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有形资产的4~5倍,一个企业可拥有的无形资产可达30项左右。然而我国现在会计上确认的无形资产只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数量远远落后于先进发达国家,这是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我国企业应尽可能借鉴国际通用确认标准来确定无形资产的外延,这样,企业就能避免在无形资产经营、转让过程中由于忽略无形资产的外延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由于无形资产一般不存在实物形态,其市场价值不是马上体现出来,多数企业管理者都忽视无形资产的存在价值,企业管理者能精确计算出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原村料购进、市场营销或员工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却对企业品牌、新产品研发、知识产权、技术密秘和客户关系资源等无形资产的投入支出模棱两可,认知程度的不平衡使企业无形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运营代替有形资产投入,使各种无形资产——品牌、知识产权、软件、客户资源、媒体内容和技术秘密的价值迅速升值。通过无形资产经营,减少有形资产经营的投入,通过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无形资产的管理水平,并实现价值增值。这也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生产经营形势的一种新变革。
对于创新企业而言,是否拥有知识产权并非目的,其真正目的在于通过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来增加企业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企业将无形资产的无形转化为企业的现实生产力,并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正确的评估,才能将无形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创造企业的激励机制,高效利用知识产权而创造与获取社会价值,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为企业无形资产的经营管理奠定基础。
三、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最终要落实到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手中,因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影响巨大。
由于无形资产是无形的,它所体现出的经济价值不是显而易见,同时,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晚,长期以来,企业管理者无视无形资产的存在价值,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不够重视,缺乏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保密意识和对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致使企业的无形资产大量流失。无形资产管理涉及到财务、技术、管理、法律等诸多专业领域,需要专业知识来支撑。可以说,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影响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效率,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这就需要积聚全社会力量,与时俱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保护能力。
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学会对无形资产进行精确评估和充分发挥,才能发挥无形资产的效用,如无形资产运营的好,将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经营不好,就会失去它的最大效用,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经济的损失。所以企业必须重视无形资产的投资和管理,加强宣传,增强保护无形资产的意识,树立现代资本运营的观念。
四、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正确评估和信息披露
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企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不同性质及其评估目的的不同情况进行选择,认真研究每一种方法的使用条件及其利弊,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创新。为了准确把握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就必须进行无形资产评估,通过评估,不仅可以准确衡量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量,而且可以在评估中发现无形资产的管理机会与问题。从而为进一步提高无形资产的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面,由于会计人员素质高低的不同,有时不能作出客观判断,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人为地调高调低、任意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或者多报或少报企业利润或亏损,不合理、不合规的问题时有发生,还有企业对外披露的无形资产信息的不完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无形资产信息远远要比实际拥有的少,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使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确定性大大降低,对企业决策者容易造成误导。
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研究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五个条件,正确确定无形资产的范围、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正确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的处置,对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范围的无形资产,如自创无形资产等尚未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无形资产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要真实、完整,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能有利于企业的投资。这些都没有一个标准的量化过程,都要靠会计人员根据国家的会计政策作出职业判断。
五、结合昆钢自身实际制定战略规划,为无形资产经营奠定基础
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国家鼓励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投入,并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加速了企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新的竞争形势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为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由过去的价格竞争、质量竞争转向为知识产权竞争,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的方式来实现企业制胜战略。
武钢集团为使昆钢的知识产权工作在更高的层面得到发展,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经营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公司管理者也越来越重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专利技术的开发、应用和保护,昆钢经过多年的努力实践和探索,制定并有效实施昆钢集团的知识产权战略,自2009年以来,开展了一系列符合我公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分析研究昆钢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完善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昆钢未来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趋势,以确定本企业将来的专利技术研究发展方向。
2.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收集、分析国内外先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从中总结出对本企业有利发展的启示。
3.企业商标战略研究。研究扩大商标的注册范围,增加昆钢产品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取多创“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品牌,让钢铁主业棒、线、板、管产品全面实现名牌化。
4.企业著作权战略研究。分析我司已拥有的计算机程序,进行计算机程序版权的登记工作。研究我司的网络域名问题,完成网络域名的申报工作。
5.根据我司的产业发展重点,分别进行下述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钢、铁、材产品及相关生产工艺;煤化工产品及其相关生产工艺;以水泥为主的非钢材建筑材料的相关生产工艺;装备制造业生产状况等工作,并对其体系的策划、建立、运行和改进进行了监督管理。
为适应新经济发展需要,公司将结合自身实际,通过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建立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质量体系,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加强知识产权的产权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同时,为了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来加快昆钢的发展,加大了与省院省校的科技合作力度,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探索无形资产最佳的评估方式,进而研究制定出适合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经营的模式,使这项工作为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更有效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沈广茹.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探索.现代商业,2011(12)
【关键词】科研单位 无形资产 问题 对策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科研单位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是科研单位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广大科研工作者长期努力的结晶,所以科研单位必须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研单位无形资产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相应的管理部门
无形资产的管理日益重要,这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在加入WTO后,处理无形资产,特别是产权纠纷方面的工作越来越多,由于工作缺乏统一归口管理,又没有建立起高效合理的产权协调机制,使我国科研单位和企业在遇到产权纠纷时常常无所适从,陷于被动境地。另外,我国目前实行科技成果与专利的双轨制管理,科技成果由国家科委管理,专利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因此,各部委的管理工作也形成双轨制,加上国家政策导向有利于科技成果的一面,在客观上形成一种“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目前,我们如果能抓好专利与科技成果一体化管理,则既能增强科研单位的专利意识,又能促进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专利化。
(二)缺乏相应的科研人才
科研单位要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就必须具备高素质的科研人才。在我国既懂关于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其他相关法律,又懂市场经济和科技的人才太少,因而不能较高水平地运用到实践中。就目前情况来看,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懂科技,但不太懂市场经济,而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又很不完善。这一状况对我国科研单位完善无形资产管理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三)对无形资产中的研发工作激励不足
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中科技成果的研发激励不足,主要表现为:通过专利制度使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对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作用不大。部分高校及科研单位科技人员认为当前的激励制度对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作用不大,虽然激励制度对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经济报酬有保护作用,但实际报酬与应得报酬有较大差距。
(四)科技成果大量流失
1.科技人员调动、退休。由于我国科研单位无形资产的保护机制不完善,随着科技人员的流动调动、退休,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也随即被带走,给科研单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不同形式的合作形成的产权流失。在各种形式的国内合作和国际合作研究活动中,由于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不强,关于科技成果的归属问题,在合作前没有签订有关协定,导致在合作研究结束后,科技成果的产权为他方占有,造成科研单位的损失。
3.职务技术成果流失。个别职务成果持有者或本单位的其他科技人员,通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使用本单位的技术或未经法人代表允许私下交易职务技术成果,将职务技术成果以个人名义、较低的费用转让。有的科研单位对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权益分配意识尚未确立,没有明确其权、责、利的问题,导致个别科技人员在科技开发过程中,将职务成果通过采取各种手段,转变为非职务成果,侵犯了原单位的权益。
三、加强科研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树立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我国科研单位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淡薄,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落后,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发达,人们的产权观念淡泊,科研工作者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不能依市场情况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偏重学术水平、轻视经济效益。科研人员、科技管理人员产权意识薄弱,管理观念陈旧,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亟待提高。要努力提升无形资产的管理水平,将本单位所有的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转化为物质财富和经济效益,要更新旧观念,广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二)成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
科研单位根据单位的规模,成立专门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将这一部门挂靠在单位内某个具体的职能部门,如科技管理部门,安排专业人员负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科研单位要重视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向该部门提供必备的经费支持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确保科技项目从立项、研发到成果推广、转化的全过程都要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介入,对科技成果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正确处理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科研单位拥有成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社会地位得到提升和经济得到满足的同时,科研单位还要兼顾科研人员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科研单位的管理者要建立一套优良的科研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人事、工资管理办法,为优秀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合理调整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比例和职务成果、非职务成果中科研人员利益分配的比例,使得科研人员得到适宜的精神和物质回报,从而提高科研人员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四)建立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制度
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是科研院所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保障,进一步重视无形资产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对科研院所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科研院所应有计划地增加对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投入,加快无形资产管理人才的培养,通过多种办法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者的队伍中,同时注重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运用法律法规保护科研成果
无形资产中产权、专利权的保护最终要依靠法律和制度来实现。目前我国己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和条例。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六)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
科研档案不仅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依照《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立严格的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凡科学研究全过程的信息载体,如书面的技术资料、影像资料、计算机软件等应存入档案室。对立体作品、科技成果样机、实物等应保存在陈列室。这种制度可控制因人突然离去,有关资料遗失,被盗窃而造成流失。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要把科研档案工作作为科研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科研管理程序中,并做到建档工作与科研工作实行同步管理。
无论是顺应整个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还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都刻不容缓,科研单位作为我国科研成果的重要发源地,必须在无形资产管理上狠下功夫,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结合自身的特点,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无形资产管理道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培训;分层分类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科技进步突飞猛进,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对我国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作用越发凸显。如何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好知识产权资产,成为实现企业赢利的重要保证之一。知识产权培训服务于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提升,是企业知识管理工作实施的前提和保证,直接关系到企业知识管理工作的成败。认识并把握企业知识产权培训规律,着力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对提高企业知识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作用显著。
一、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的特征
企业培训,就其广义属性而言,实际上是企业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一种有侧重、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是企业培训的一个重要内容,服务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除具有企业培训的一般内涵,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培训的其他特殊性。
知识产权是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智力成果本身是无形的,其不具有外在形体,也不占据任何空间。这种无形性或称非物质性,使智力成果的显现和展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运用的侧重点不同,有的企业立足于营销创新,注重于企业的商标;有的企业立足于技术能力提升,注重于企业专有技术和专利。不同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需求也各不相同,一个企业中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员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对知识产权知识的需求也不同,这就需要对员工的知识产权知识需求进行细分。
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不同企业或者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同一时期的不同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培训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具有全员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实践性强的特点。只有遵循这些规律,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新模式:分层分类企业培训模式,是指企业实施培训工作的标准形式,包括培训需求的评估、培训项目的设计、培训成果的转化、培训评估等有关培训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做法。它决定培训实施的具体步骤,为企业培训提供一个完整的思路,使企业培训工作更加规范化,还有助于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间关系的协调。培训模式的选择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培训的效果。培训模式是针对培训目标设计的。企业培训模式有多种,常见的有系统型模式和咨询型模式。系统型模式是指通过一系列符合逻辑的步骤,有计划地实施的培训,培训是系列连贯的步骤。咨询型模式强调咨询是培训者未来的工作方向,侧重于从培训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培训实施问题[1]。
知识产权的实践性很强,培训效果难以用量化指标来衡量,常见培训模式难以直接适用。因此,针对企业知识产权这一专项工作,选择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培训模式,制订一个长效、持久的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对增强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提高企业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水平尤为重要。
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模式是与企业知识产权培训规律相适应的培训模式。由于企业不同岗位的员工对知识产权要求不同,因此对其实行培训教育亦应有所区别。
如,企业管理者只要了解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能重视和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应以知识产权意识培训为主[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实务知识,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以能力培训为主。分层分类知识产权培训就是将员工划分为企业管理者、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产品研发人员、营销人员、普通员工等不同岗位人群,根据岗位需求实施不同的培训策略。分层培训就是根据员工对知识产权知识的需求,将培训分为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性培训和提高性培训。分类培训就是将培训活动分为对普通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的全员培训、对创新能手和企业各级管理者进行知识产权培训的骨干培训、对各级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水平提高的专业培训。
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总体分为意识培训、技能培训、专业培训三个方面。意识培训为普通员工知识产权知识培训,树立和增强普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规定员工知识产权最低培训课时,如对新进厂的员工,通过入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培育知识产权习惯。技能培训,提高研究人员对专利等技术信息的判读能力,对员工进行专利信息检索的培训,使之掌握技术创新活动有效工具,对员工进行一些技术创新辅助工具运用培训,如TRIZE、专利地图等,使之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专业培训主要针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战略制定、专利文件撰写等专利知识培训[3]。
实施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应采取企业内部培训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在企业内部建立以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为兼职培训师的制度,以满足知识产权培训的长期需求,普通员工的意识培训应以企业内部培训师实施为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应以社会培训为主,如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行业协会等主办的、以获得专利律师任职资格为目的培训等。
三、分层分类知识产权培训的新实践——以总公司企业结构为例在现代企业结构中,总公司下设若干分、子公司、事业部的公司结构较为常见。在这种公司结构下,由于总公司和分、子公司、事业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不同,总公司设有综合的基础研发中心和统一负责各分、子公司和事业部知识资产经营的部门。分、子公司、事业部作为某类产品的制造单元,知识产权创造是其知识产权管理重点,总公司和分、子公司、事业部在同一知识产权培训模式下,两者的培训内容有很大不同。
以笔者所在的梅钢公司为例,其是宝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知识产权培训的任务、目标、对象和宝钢公司就有很大不同。首先,子公司不负责知识资产经营,宝钢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已由起步阶段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目的发展到知识产权资产经营阶段,以专利许可为代表的技术贸易等知识资产的收益在公司收益中的权重呈增加趋势,总公司和子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围绕实现全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经营这个核心而设置。总公司负责制订全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实。对总公司、子公司的决策层和管理层进行知识资产经营知识培训和知识产权战略宣传贯彻是总公司知识产权培训的主要内容;知识产权创造知识和落实总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是子公司的主要培训内容。
其次,总公司设立专门的知识资产部,对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负责,配有强大的知识资产管理团队,负责制订全公司知识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对全公司的知识资产分类规划,集中运营;而在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规模小。总公司知识资产部对子公司知识产权生产工作给予指导,检查技术创新指标推进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指导意见,对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做出评价。子公司知识产权部门工作重点是推进本单元知识产权创造工作,实现主动保护,落实好总公司的工作要求。因此,子公司必须根据本公司的性质、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和范围制定培
训计划,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正如克里曼·斯通所言:“全世界所有员工最大的福利就是培训”。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和企业归属感,为企业的长期战略发展培养后备力量,从而使企业长期受益。多年来,梅钢公司按照分层分类知识产权培训模式,围绕知识产权创造知识和落实总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持续开展的知识产权培训,取得了丰硕成果,实现了员工和企业同发展、共成长。如某一技术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总有一种神秘感,对自己完成的技术成果也不知道如何总结申报成知识产权成果,通过持续参加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掌握了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在工作中有了主动申报专利等自觉行动,知识产权意识得到明显增强。近年来,该技术人员已获得授权职务发明专利4件,实用新型专利12件,其职务专利经公司对外许可交易后,不仅公司获得了良好收益,个人也得到丰厚奖酬,成为公司的技术创新明星,公司成立了用其姓名命名的职工创新小组。他带领身边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的热情高涨,实现了其个人和企业的同发展。比如,企业的某营销人员通过参加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对公司商标和产品的专利权有了深刻认识,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发现了1起假冒公司商标的侵权产品后立即向公司汇报。其后,公司根据营销人员提供的线索,采取相应法律行动,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总体上看,通过开展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员工知识产权意识显著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数逐年增加。
四、结语
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模式符合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律。实施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对提高企业的知识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技术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亚杰.对企业内培训的几点思考[J].现代企业教育,2010,(4):45-46.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77-02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指以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将他们所持有的流动性差的资产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1]。当该“资产”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时,就称为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具体金融原理,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其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即知识产权原始权益人)将其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收入流的收益权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V),并由该特设载体发行一种用前述收益权的现金流为实质的权利凭证,最终供投资者购买而借以融资的过程[2]。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有较高的杠杆融资比率
知识产权证券化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更能充分发挥杠杆融资作用。首先,由于具有充分的流动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必将高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其次,根据金融市场较发达的国家统计数据显示,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低20%~30%,这将大幅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实际融资数额。
(二)降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则具有类似于资产信托的“破产隔离”机制[3],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从企业的总资产中独立出来上市交易,由每一个购买该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来承担原来由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独资承担的风险,以此让该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一次性获得一笔固定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目的,并在该项知识产权受到某项风险时,由于对该项知识产权资产的独立分割从而大大降低对企业整体运营的风险。
(三)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与传统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因较少的实物资产而整体资信能力较低,风险偏高,因此难以通过传统的抵押贷款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这严重制约了企业将无形资产转化为现实生产的能力。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创新融资渠道,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企业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
三、中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消极因素
1.中国知识产权融资现况不佳
在实践中,银行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押贷款,存在先天性的高风险。由于知识资产的无形性与专业性,其资产价值评估很难做到精准,权利标的变现能力也极不稳定。就国内目前的知识产权融资情况看,这些特性也影响了目前政府推动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展。假使企业本身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较多,融资自然不是难事。但若该企业实物资产少信用低,即使有优质的知识产权,银行也会因纯粹的知识产权变现能力低的原因而在等担保价值的情况下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
2.法律环境仍需完善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到诸多环节,例如,法人机构设立、资产评估、证券发行,与之相关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担保法》、《证券法》等,都需要相应的修改和完善[4]。如此巨大的系统工程,绝非仅靠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需求就能够迅速推动。任何一个环节的欠缺,或因增大风险而危害资本市场的基础,都可能使知识产权证券化难以推进。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著名案例,如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签订的8 000万美元应收帐款证券化[5]等,都是在境外以国内资产为担保公开或定向发行债券,而非整个证券化过程都在国内进行。而纯粹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更是尚未起步。
3.投资环境有待提高
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除了有完善的法律,也需要良好的商业环境,其中专业的中介机构群体至关重要,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能够对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将证券的风险限定在可以估量的范围内从而增加市场的认可度。中国本土的信用评级机构尚处于萌芽阶段,市场公信力不足[6]。价值评估机构,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的资产分析与评估。当前,中国并不缺乏从事价值评估的机构,但从质量来看,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尚未形成被各方认同的公信力。证券承销机构,能够以其机构信用担保并承销证券。中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针对股票的发行销售,针对债券特别是资产债券,可以参照的案例相对较少。
(二)积极因素
1.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权和著作权。2001年中国大陆专利申请量世界排名第十二名,到2011年已跃居世界第一,可见在数量上,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供给规模十分充沛。此外,随着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力度的加强以及保护技术的完善,知识产权资产交易日益活跃,愈来愈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由此带来的流动性将会使可交易的知识产权资产范围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