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8 16: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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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行办法”中第一章“总则”中增加如下条款:
公有房产房屋系指街道、社区(经合社)、企业(含已关门倒闭但由街道代管)的企业占有使用的各类房产。具体包括经营性用房,非经营性用房,安置性房源,社区用房等有产权和无产权的房产,租用或借用的直管公房及其他房产。
二、“暂行办法”中第二章“机构,基本职责”中增加如下条款:
各单位部门、社区(经合社)、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区公有房(店面)档案管理的通知》(纪[]57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公有房产档案的规范工作,确保做到资料齐全,一户一档。规范准确和及时更新数据信息。
三、“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租赁”中增加如下条款:
1、所有符合评估的公有房产,在租赁之前都必需经过有资质的评估单位部门的评估。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基础上进行公开竞标和招投标。
2、公有房产租赁,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必需经社区班子研究同意,在原有评估的基础上再选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如果原来没有评估的需有二家评估单位评估)在最高的评估价的基础上再确定租金,并报街道资产办、监督办备案。
3、街道直管公有房产(除公正经合社、钢木家具厂,装订厂、装潢厂外)的出租(包括续租)由各分管的部门、社区提前一个月报街道资产办,由资产办提交街道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直接提交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的房产,由街道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与更新,保证××××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产权归××××机关所有的车辆、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设备。
第三条××××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归口总经理办公室,财会部协助管理;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管理程序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由各部门向总经理办公室报送需求年度计划,计划中应说明需购置该固定资产的理由、价格、型号、数量、功能等;由总经理办公室向××××领导报送签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计划进行购置。
第五条计划外固定资产的购置,由需要购置的部门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总经理办公室向总经理报送签报,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购置。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原则上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由各部门自行购置。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与总经理办公室专管人员共同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各有关人员应在“固定资产验收单”中相应栏目内签字。经办人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和有关发票到财会部办理报销事宜。
第九条固定资产验收完毕后,由总经理办公室专管人员同时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备查账”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并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
第十一条年终总经理办公室应会同财会部对××××机关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列表、附说明报告报送××××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有关人员应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中相应栏目内签字,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由有关责任人赔偿。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如有收入应如数上缴财会部。
第十五条员工在调离××××机关前,应将个人领用、借用的各类固定资产退交总经理办公室并办理退还手续,凭总经理办公室开具的通知书和其它证明文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调离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区社区文化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文化中心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中央文明办、国家文化部关于开展社区文化建设的要求,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青岛市社区文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文化中心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提高文明素质,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社区文化中心设施、设备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以政府为主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第四条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应纳入城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运用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及党的基本路线、社会公德、家庭伦理、卫生健康和法律法规等教育。
第六条以“为居民服务、为社区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有益于提高居民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活动,促进社区文化健康发展。
第七条对社区居民开展图书借阅、电子浏览和文化培训、辅导、讲座等文化服务,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第八条受区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监督检查当地文化市场。
第九条充分发挥社区各类人才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
第三章设施、设备
第十条社区文化中心是指由政府设立或社会力量参与设立,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场所。
第十一条社区文化中心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方便居民、讲究实效的原则,有条件的要按照中央文明办、国家文化部提出的室内文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150m2的要求,配套三室一场(即:图书阅览室、社区课堂或培训室、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消防设施符合标准,有防盗设备。
第十二条社区文化中心应设置标识牌,各活动室也应设置相应标识牌,各种规章制度规范上墙,明确标识各种设备的使用办法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文娱、宣传等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文体器材。
第十四条社区文化中心的设施、设备、图书属国家或集体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侵占、挪用;其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青岛市四方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四政办发〔2005〕37号)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文体方面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先经区文化部门审查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违者,依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青四政办发〔2005〕37号文件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依据青四政办发〔2005〕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社区文化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严格实行责任制;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对实物加贴标签,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使用合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维护制度和损失赔偿制度;社区文化中心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时,应对本中心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社区文化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对所属社区文化中心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的流失问题负监督责任;负责组织社区文化中心每半年及年终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除按青四政办发〔2005〕37号有关规定办理年检申报外,应同时将所属社区文化中心固定资产中的文体方面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报区文化部门备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固定资产检查工作。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主体是所属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切合实际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社区文化中心向社区居民开放服务。在坚持公益的前提下,根据社区居民的生活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可采取免费服务与低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以弥补经费不足,建立起适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的良性循环的服务运行机制。
低偿服务应以必需的水、电、管理人员适当值班补贴等成本费用为限,以此测算收费标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社区文化中心开放时间要适应社区居民的需求,原则上每周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要向居民开放。如更改开放时间,应以适当方式预先通知居民。
第二十一条社区文化中心一经成立,不得随意撤消、合并或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因行政区划的变更确需变动的,应征求区文化部门的意见,在不缩小原面积的基础上,移地配置,做到同步进行。
第五章人员
第二十二条社区文化中心主任一般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兼任,配备专兼职人员1-3名。同时,可招募社区志愿者协助管理文化中心事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社区文化中心管理的基本业务知识和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知识,热爱文化工作,服务意识强。
第二十三条对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社区文化中心经费以政府投入、社会投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图书购置费和业务活动经费应逐年增加。
第二十六条经费的使用应接受街道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指导
第二十七条社区文化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文化部门和街道文化中心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上级文化部门和街道文化中心应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社区文化中心工作纳入创建“和谐社区”活动考核,同时,纳入对街道办事处文化工作的年度绩效考核。各街道必须有70%以上的社区拥有社区文化中心方可参加先进文化街道评选。
第三十条对领导重视、管理规范、文化活动丰富、社区居民参与广泛、经费有保障的社区文化中心给予表彰、命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街道文化活动中心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局财务管理主要目标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局财政资金和公有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本管理办法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
第五条原始凭证的管理:
(一)各类支出票据必须是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款收据和发票,即必须盖印省财政厅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发票监制章,票据内容、项目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大小写金额相符。同时,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等手续齐全。
(二)不得以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凭证进行报销列支。烟酒类、娱乐场所、足洗浴和旅游费发票、出租车发票不能报销;
单位购置办公用品、图书、日用品等须附相关清单。大额餐费、食品、礼品发票需注明用途、人数、标准。公务用餐实行一餐一票一结制度。转账支付时,收款单位名称与发票公章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三)对于不真实、不合理的开支凭证,财务人员应当不予接受,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开支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五)单位公用经费报支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提取。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采购支出,原则上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进行报支。通过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取小额现金,设定单位当日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当日单笔提现限额不得超过5万元。如有特殊需要,应提前向区财政局书面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六条财政票据管理:
(一)各项收入统一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按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现电脑开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同时,根据财政票据管理要求,严格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二)内转票据的使用由专人负责领用、填写。领用票据,要经财务部门批准,并在领用清册上签字,用完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缴销。对填错的废票,需完整保存其各联,并加盖“作废”戳记,不得私自销毁。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财务预算是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主要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所有财政性收支均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编制按照如下程序:
(一)预算依据收集。主要包括国家方针政策、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年度工作计划、定员定额及收支标准等。
(二)预算编制准备。主要包括预算科目表格及编制要求的熟悉、核准各项基本数字、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三)预算草案编制。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项目经费的编制。
(四)预算初审。财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好的预算,还要经过党组会议通过上报财政部门。
(五)预算的批复下达执行。区讨论通过的全年预算,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条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一条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按照批复的财政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基本支出由区财政局按申请均衡拨付,项目支出按照项目进度申请拨付。局应根据计划安排资金,实施事前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保证资金按照规定的支出用途有序使用;
同时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应积极配合区财政局等部门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实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和区财政局统一规定编制年度财政决算草案,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第四章经费收入
第十五条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预算收入,即区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下达的当年的预算经费。
(二)单位非税收入,即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
(三)其他收入,即其他应交财政的收入。
第十六条认真执行收入统一核算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按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
凡属于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及时上交财政专户,不得坐支现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规范核算方法。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经费支出应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经费支出均不得直接从收入中直接列支,严禁截留坐支资金。
第十九条经费支出严格坚持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经费支出也不得从专项款项中列支。
第二十条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执行,经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控制。
第二十一条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一)在规范期间及规范津贴补贴后,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违规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二)经常性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性支出、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支出、设备修理支出、招待费、培训费用、汽车燃油及维修费支出、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等。各项经费支出报销应严格管理,对于真实、完整、合法且在预算内支出项目的发票,经相关人员签名、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六章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物资产是指单位所拥有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各项流动性实物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性实物资产是指日常办公需要购置、储备的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规定限额以上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器械、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实物资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专人负责。
(二)对贵重实物资产应加以特别防护,以免被盗或不当使用。
(三)与实物资产流入、流出、记录、保管有关的各岗位应予分设,避免集中一人。
(四)接受、发送用于公益性支出、捐赠等的实物资产,应当视公有资产严格管理。
(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流动性实物资产归口办公室进行实物管理,一次性使用的直接支付,分期使用的由使用人员根据需要领用,办公室应设有专人承担实物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实物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流动性实物资产业务活动中应当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应保证采购、验收、保管、处理等业务的全过程的互相牵制。
凡按规定应当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物品,应当按照市政府集中采购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表,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应建立固定资产出租登记册,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出租使用、变更调整等情况,保证书面合同签订规范,手续要素齐全,全程留痕。
(二)固定资产购置:
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由申请人提出购置意见,并报告购置项目名称、理由、数量、经党组会议讨论、领导集体研究决议后再编制年度综合财务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报帐人员根据资金情况逐项安排,不得无计划随意购置,如属政府采购的商品,必须先行办理好有关手续后购置。
(三)固定资产盘点:每年必须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发现的资产盘盈或盘亏,在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同时,盘盈(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需报送盘点报告。资产盘盈或盘亏事项必须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四)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原则及办理手续、审批权限
1.原则
(1)超过使用年限,确实不能再继续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
(2)由于自然灾害与特殊原因损失的固定资产。
2.程序:需要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填制一式三联的“报废、报损”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上报。
(三)固定资产有偿调拨的处理,需要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注明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固定资产有偿调拨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的财务管理, 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集团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农业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试用范围为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三条会计年度执行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审批后的报销(或自制)单据办理会计事项并编制记帐凭证。
第五条财务部为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每年度应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至少进行一次盘点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相符。
第六条财务部会同存货管理部门对存货定期进行盘点,年终或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
第七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长监交。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八条集团单笔业务现金结算上限20000元(含)。
第九条农业集团现金支付范围:
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上限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十条农业集团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要由财务部长审核后,按相应审批细则审批后支付。
第十一条出纳保险柜中,禁止存放任何私人财物,避免公私混淆,不得私设“小金库”,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考虑农业集团坐落地与开户银行距离较远,单笔结算业务金额小于2000元,确需支付现金的,财务部于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统一由银行提取现金对相关已经审批的报销单据进行集中结算。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支票领用单》(见附件1),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长签批后提取。
第十四条除本规定第八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银行电汇或支票支付。
第十五条出纳现金须日清月结、每天盘点,做到账实核对,每月月末成本会计参与现金盘点,并且出具《现金盘点表》(见附件2)。
第十七条携带现金或支票往返银行办理业务需乘公司车辆或打车。
第十八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财务人员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需建立《支票登记簿》(附件3),新购支票由出纳员按银行分类按支票号码顺序登记。
第二十条需要用转账支票支付的业务报销单,出纳人员按照支付事项,填写《支票领用单》经财务部长签字批准后,出纳人员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收款人,领用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确认后进行支付,并将相应支付单据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支票签发时应在《支票登记簿》中完善对应的支票信息,填列领用时间、收款单位、支票用途、票面金额、经手人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也要在《支票登记簿》进行登记,不得随意销毁或丢弃,并将填错的支票完整的粘贴在相应业务的记账凭证后备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
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x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组织实施
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结合,以岗位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区内负有岗位清收责任的贷款;集中清收是指信用社以分社为单位或将清收管理人员划分若干小组对负有清收责任的贷款。
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或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第十一条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依法权限由联社按照法律事务授权范围执行。
(三)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4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x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资产损失量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四条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借款人、保证人。
(三)贷款人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贷款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限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限。
第十五条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对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诚信极差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人民银行、新闻媒体,采取联合制裁、黑名单、公告、公开曝光等方式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其他机构、人员清收。
第十六条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
(二)发挥信用社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展创新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的提供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业务。
资产重组时,债权人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抵债资产按照《x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五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
第二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社内奖励和社外奖励两部分。以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多人清收(含社内、社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社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完成计划给予单项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清收1992年底以前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30‰兑现奖励;
2.清收1993—1997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25‰兑现奖励;
3.清收1998—2000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12‰兑现奖励;
4.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贷款本息金额的15‰兑现奖励;
5.盘活不良贷款按1—4款标准的50%兑现奖励;
6.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社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外人员、机构协助清收不良贷款,按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支出”账户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按社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奖励标准执行。
第一条为强化派驻镇(街道)防检组的工作职能,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加快全市畜牧业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国发[]15号)和省政府(政办发〔〕144号、政发[3号等)有关推进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派驻镇(街道)防检组,为市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并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技术推广站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遵循执法主体在市,服务工作在镇(街道)的原则,市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各驻镇(街道)防检组的人员、财务、固定资产等管理。
第四条驻镇(街道)防检组由市畜牧兽医局和镇、街道实行双重领导和管理,为所在地动物防疫工作和畜牧生产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计划,培训畜牧防检人员,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扑灭。
(二)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疫情测报。(三)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
(四)畜牧兽医新品种、新技术试点示范、推广运用。
(五)依法做好兽药、饲料、种畜禽的监督管理,做好畜禽饲料安全使用的指导,并负责辖区内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辖区内协检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监督、指导、考核。
(七)对农民和养殖专业户的公共培训和信息服务。
(八)完成党务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环境、政风行风建设及创先争优等工作。
第五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应当定期维护防检组内的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六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由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防检组安排2人以上;协检员由各防检组自行聘任,报局备案。
第七条协检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动物卫生事业,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镇街道防检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动物卫生监督、协防、协检人员身体健康。
第九条市畜牧兽医局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没有畜牧兽医专业学历的在职人员,通过培训达到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水平。
第十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定期对协检员、村级防疫员和规模养殖户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防疫、检疫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从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检疫的人员,需经过省或市业务部门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检疫工作。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市畜牧兽医局每年对驻镇(街道)防检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各项工作指标实行量化管理,具体考核办法按局文件执行,对考核结果达到90分以上的,设立一、二、三等奖,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市畜牧兽医局对驻镇(街道)防检组实行责任追究制,即在畜牧生产管理和行业执法工作中,依法实行问责制(制定各岗位每个人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应按照市畜牧兽医局各科室、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技术推广站有关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证章标志和疫苗物质管理
第十五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和疫苗物质设专人管理。在市畜牧兽医局统一订购、统一领取、统一发放,建立管理人员责任制。
第十六条市畜牧兽医局对全市动物防疫疫苗、畜禽标识、防疫档案等物质,按防疫任务配套供应给派驻镇(街道)防检组;派驻镇(街道)防检组按实际需要分批领取、分类保藏、按天发放,建立出入库台账,账目清晰。
第十七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向市畜牧兽医局履行手续,领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并做好领取、发放、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应按农业部的规定,规范使用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得超越辖区发放或使用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得向非使用单位发放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由市畜牧兽医局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实行报账制,并建立配套辅助账目。
第二十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财务收支及相关要求,按派驻镇街道防检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坚决杜绝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开展非生产性的经营项目,严禁借贷款,更不允许替别人进行贷款担保,出现后果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的固定资产为国有资产(房屋、土地和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转让、出售。
第二十三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如工作需要必须转让、出售、变更的,必须报市畜牧兽医局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卫生监督、畜产品安全及畜牧生产等专业技术资料档案。
第二十五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应当建立房屋、车辆、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影像和文字材料档案。
第二十六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档案管理应当规范、全面。
第九章责任管理
第二十七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非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经过培训学习未取得从业兽医资格,仍不能承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应调离派驻镇(街道)防检组。
第二十八条对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工作人员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对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市畜牧兽医局可以撤消责任人的动物检疫员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工作人员因、、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机关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建立签到制,加强“四防”,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要加强站容站貌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室内外要经常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各类物品堆放要整齐、洁净,工作规范井然有序。
第三十三条市畜牧兽医局建立检举投诉受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检举和投诉。
第十章附则
一、以踏实的工作态度,适应办公室繁杂工作。
办公室是企业运转的一个重要枢纽部门,对企业内外的许多工作进行协调、沟通,做到上情下达,这就决定了办公室工作繁杂的特点。每天除了本职工作外,还经常有计划之外的事情需要临时处理,并且一般比较紧急,不得不放下手头的工作先去解决,所以这些临时性的事务占用了比较多工作时间,原本计划要完成的工作经常要利用休息时间来做。另外有时机关会议较多,例如开专题会期间,几个专题会连续开,工作时间全用来开会做记录,而会后的会议纪要整理下发有时效性,不能拖,我就把一些文字工作带回家去做。办公室行政办公人手少,工作比较繁琐,对此,我首先思想到位,树立踏实的工作态度,对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对部门之间遇到其他同事来查阅文件或是复印文件等,都会及时办妥;下属机构遇到问题来咨询或者要求帮助,都会第一时间解答与解决,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以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1、公文传阅归档及时。文件的流转、阅办严格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及iso标准化流程要求,保证各类文件拟办、传阅的时效性,并及时将上级文件精神传达至各基层机构,确保政令畅通。待文件阅办完毕后,负责文件的归档、保管以及查阅。
2、规范公文处理。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公司公文的收发工作,提高办公效率,制定下发了《*公司公文处理办法》,针对公文办理中的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两大部分,从公文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的工作,做了详细的规范。20*年上半年截止6月30日,*公司共编发文号至*号。除认真做好公司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分递、文印和督办工作外,对分公司所有的文件整理归档入册,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3、认真做好行政文秘工作。协助办主任草拟行政文件和其它等文字工作;负责办公会议的记录、整理和会议纪要提炼;对每周列会和其它各种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认真记录,会后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并发送公司领导及各部门传阅,上半年共记录、整理提炼会议纪要*期,其中包括各项专题会*期;对会议有关重要决议的实施督办;日常工作中及时传达贯彻公司有关会议、文件、批示精神;配合协助办主任建立了公司办公体系文件,体系文件包括:总则、办公管理、公文处理、公章管理、节能管理、后勤物资管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计生管理、食堂管理等十部分,鉴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另出管理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日常办公中进一步规范机关科室文印管理工作,做了复印情况登记表、办公耗材领用登记表等,及时记录。较好完成办公室文秘职责工作。
4、认真做好计生工作。一是与下属各单位签订了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成立了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20*年*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安排。二是按公司要求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制度、流动人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四簿两表”的填写工作。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将统计信息数据汇总并进行信息反馈,按规定报送报表。三是利用宣教文化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宣传新型生育文化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引导职工树立新型婚育观念。四是根据上级有关安排精神,我公司在20*年“六一”儿童节期间,以“迎奥运,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为主题,认真开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为独生子女购买了慰问物品,对独生子女家庭进行了慰问,进一步体现了对独生子女地关爱和关注。
5、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建立了合同管理总台帐,细分为:建筑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其它合同四大类,分别进行登记。出台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并做了公司合同评审表和合同评审情况记录表。
总结上半年的工作,无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工作能力上都有了较大的进步,但存在许多差距与不足。例如:工作总体思路不清晰,还处于事情来一桩处理一桩的简单应付完成状态,对自己本职的工作还不够钻,脑子动得不多,没有想在前,做在先;工作热情与主动性还不够,有些事情领导交代过后,没有积极主动地去投入太多的精力,办事有些惰性,直到领导催了才开始动手,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