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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省的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为核心,狠抓“三个三”工作措施的落实,完善征管手段,规范执收行为,强化财政监管,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我省2005年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总收入464.27亿元,比上年增长17.4%,增加68.87亿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51.72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140.93亿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20.03亿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4.05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16.32亿元,彩票资金收入7.74亿元,罚没收入0.99亿元,主管部门的集中收入3.29亿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8.68亿元,其他收入10.52亿元。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总支出410.93亿元,比上年增长16.6%,增加58.53亿元。
(一)收入分项情况
2005年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收入分类进一步细化,实行源头控管,促进应收尽收,预算外资金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51.72亿元,比上年增长8.4%。其中:工业部门收入3.17亿元,交通通信部门收入13.66亿元,商粮贸部门收入2.30亿元,农林水部门收入11.02亿元,城建部门收入21.49亿元,科学文化部门收入3.60亿元,教育部门收入122.24亿元,卫生部门收入16.96亿元,公检法部门收入3.64亿元,工商部门收入4.52亿元,其他部门收入49.12亿元。
2、政府性基金收入140.93亿元,按同口径比上年增长13.2%。主要收入项目为:公路养路费8.07亿元,水利建设基金10.32亿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5.88亿元,城市教育附加费10.78亿元,帮困基金64.08亿元,其他基金20.22亿元。
3、国有资源(资产、资本)收入40.40亿元,其中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20.03亿元(不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4.05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16.32亿元。
(二)支出情况
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量入为出,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全省预算外资金总支出404.98亿元,其中:行政事业费支出269.37亿元,基本建设支出40.53亿元,乡镇统筹、自筹资金支出20.30亿元,其他支出74.78亿元。预算外资金收入除弥补成本性支出外,主要是投入到教育、卫生、农业、城市基础设施等各项事业,有力地促进了“平安浙江”、文化大省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省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1、收入情况
2005年省本级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征收总数为98.63亿元,扣除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4.04亿元,上缴中央9.42亿元,省级征收返还属市县的收入4.39亿元,待结算款项2.30亿元后,省本级预算外资金实际收入58.48亿元,比上年增长5.9%。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1.88亿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0.61亿元、彩票资金收入5.00亿元、其他收入0.99亿元。
2、支出情况
2005年省级预算外资金支出54.23亿元,比上年增长7.6%。支出的项目为:行政事业费支出50.38亿元,专项支出3.72亿元,其他支出0.13亿元。
省级预算外资金当年结余4.25亿元。
二、2005年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情况
2005年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三个三”的工作措施,加大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力度,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以加快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我们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同时,加快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科学界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拓宽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渠道,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城市广告经营权、矿产旅游水电资源开发权,无线电资源占用费等在内的政府资源性收入和彩票发行、重要庆典活动冠名权等政府特许权收入,进一步改进了征缴方式,加大了征管力度,建立健全了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了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的稳定增长。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分类管理、以“票”管“收”的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了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工作。2005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省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取消了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联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执收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清理核实,对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核实认定,实现了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和集中汇缴的改革目标。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这一年我们还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对全省情况开展了统计分析工作,为我省科学管理非税收入提供了决策依据。
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同时,我们对非税收入的支出管理也进行了改革。主要是通过网络实现了政府非税收入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的链接,达到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同步,既提高了预算执行效率,又确保了资金流转的安全,大大提高了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资金使用上的效率。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做好清费减负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统一部署,2005年我们重点加强了对机动车辆、涉企、涉农、教育等收费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了企业和个人负担。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运输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我们会同省物价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将我省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扩大至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取消了原向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收取的60元/人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收费项目,预计每年可减轻培训学员负担2000万元左右。二是为改善农村客运班车的经营状况,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班车经营者的负担,我们会同省交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对全省县级区域内的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了减免优惠政策。三是为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我们会同省交通、物价部门出台了《关于停止收取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费和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的通知》,对
我省出租汽车收费进行了规范。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们还会同省农业、物价、纠风等部门转发了《农业部等六部委办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从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着手,重点抓好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巩固我省农民减负工作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面,2005年我们会同省教育、物价等部门转发了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划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和《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巩固了我省治理教育收费工作成果。结合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和近年来对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成果,我们在重新梳理的基础上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统一编码目录》,对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的预算外资金征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大清理行政许可收费的力度,在2004年我省取消75项省级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基础上,2005年我们又清理取消了中央批准设立的涉及公安、交通、农业、文化等近40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103项,我省也相应取消了性质与中央取消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收费22项,涉及金额1亿元左右。通过清理,规范了各部门行政许可收费行为,进一步推进了我省“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
(三)加强彩票发行工作,加大彩票公益金的监管力度。2005年针对中央暂停各地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对我省彩票市场带来的影响,我们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应对措施,积极支持彩票机构拓展市场,提高我省电脑彩票发行量,促进了我省彩票市场的稳定发展。为了调动各地拓展彩票市场的积极性,我们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及时下发了有关文件,调整了我省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比例,及时下拨了市县分成资金,促进了各地体育和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体现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提高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发挥社会效益,我们把2005年省级彩票公益金纳入了部门预算管理,加大了监督检查的力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体育彩票管理机构内部建设,促进和规范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确保体育彩票安全发行销售,我们会同省体育局制定了《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机构考核办法》。为加强用于资助扶贫项目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我们会同省体育局制定了《浙江省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监督,确保彩票资金真正发挥应有的效益。
(四)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土地、海域等国有资源性收益的征收管理。2005年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大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力度。积极采取措施,清收了2004年度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特别是对应交省财政的1.5亿元资金进行追缴。针对我省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多次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制定了《浙江省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修改稿)和《浙江省国有土地储备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开展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们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赴全省各地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进行督查,对规范我省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05年我们还在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对各地上报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认真进行了审核批复。为了适应新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我们与省海洋渔业局积极配合,开展调查研究,为修订我省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做了许多基础性的工作。
三、着力抓好2006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2006年,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八八战略”、构建“平安浙江”,促进文化大省建设、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拓展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努力把该收的收入收进来。
(一)大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制化建设。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制化建设,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把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继续推向前进的法律保障。在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高度重视下,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列入了省人大的立法计划。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将抓紧组织人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搞好立法前的各项调研工作,力争在年底前提交相对成熟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供人人常委会审核。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一是要认真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要针对近年来许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的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我省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及时公布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而促进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出租汽车、机动车和驾驶员、农机监理部门收费的政策。继续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绎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是要进一步拓展非税收入征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2006年我们将认真开展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的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重新制定《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加大资金征收管理的力度,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国有资源性(资产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方面,我们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有关征收管理办法,加大征收力度,力争在城市道路停车位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户外广告权有偿使用收入、汽车吉祥派号有偿使用收入等方面,完善办法加强征管,努力做大政府非税收入蛋糕。
三是要稳步推进彩票市场的发展,加强彩票资金的监督管理。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彩票销量和稳定彩票市场。根据中央对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调整,制定和完善我省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调动各地大力促进彩票市场发展的积极性。要加强我省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认真审核彩票公益金建设项目,加强彩票公益金支出项目绩效考评,确保彩票公益金的正确使用方向。今年我们计划对以前年度安排的公益金扶持项目进行适当的跟踪问效检查。
你办《关于军队驻京单位房改售房中需要协调的两个问题》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关于“军产住房出售跨房改年度”的问题。考虑到军队驻京单位售房工作从单位上报、逐级审核、到总后批复,实际操作时间较长这一特殊情况,军产住房出售执行哪一年的价格,总后下达的批复中有明确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均予以认可。
二、关于“现住房折扣率”的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明确规定“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现住房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考虑到军队现住房出售工作起步较晚,对在1996年试点阶段,总后勤部按1996年价格批复、现住房折扣率按5%执行的,予以认可。
关键词:国土资源;非税征收;高标准基本农田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2011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计划投入6000亿元,到2015年我国将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根据上述建设计划,预计温岭市共需要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23.8万亩(温岭市已于2006年建成了29.5万亩的标准农田),全部按提升类的建设标准计算,温岭市需投入2.38亿元,可谓任务重、资金压力大。国土资源非税资金是进行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国土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何规范其征收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便尤为重要。
一、国土资源部门涉及非税收入的基本情况
我国为加强耕地、矿产资源的开发保护,在国有土地使用、矿产采矿权报批、出让过程中,设置了各项非税征收来加强保护。当前国土资源系统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类收入,具体有:征(土)地管理费、
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2013、2014年免征)、采矿登记费(2013、2014年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是政府性基金类收入,主要是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具体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采矿权出让所得、探矿权出让收入。
四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等文件精神,按一定的方法和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在上述各类国土资源非税收入中,主要用于国土事业建设的有征(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资金等。以温岭市为例,2012年共收取征(土)地管理费867.5万元、耕地开垦费2291.8万元(其中20%要统筹上交省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000.3万元(该项收入,根据浙江省的相关结算分配办法,只有49%左右的资金能直接返还给县市)、农业土地开资金843.9万元。
二、国土资源非税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国土资源部门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入库时,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规定。但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非税收入征收不及时
当前各地在征收征地管理费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征收时间,造成征地管理费征收不及时。比如各县市向省国土资源厅报批土地时,要先按规定标准上缴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省国土资源厅才下达农转用批文。但各县市因每年报批土地次数多,为及时拿到批文,往往采取预缴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的方式进行。同时,各县市在征收征地管理费过程中,也存在征收时间不一的问题。有些县市是在向上级递交农转用报件前,要求项目单位先上缴征地管理费,有些县市是在年终一次性根据项目单位审批土地的多少,进行一次性缴纳。有些县市是在该宗土地出让后,按出让面积,在办理具体供地手续过程中收取征地管理费。征收时间的不一,相对滞后,在上级部门降低收费标准,缩减征收对象时,造成有些非税少收。尤其是建设用地报批过程分为土地征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还要到国务院审批,在收费过程中,应根据那一个审批时间进行征收,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国土资源非税新、旧征收标准的执行时间也难以确定。
2.具体征收主体不清
征(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收费主体应该为各县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但在实际征收中,存在征收主体不清,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以耕地开垦费为例,作为物价部门核定给国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采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由国土资源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不是物价部门核定给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但作为各县市政府以市场化形式加强耕地资源保护的手段,由各国土资源部门中负责土地整理、土地指标交易的下属单位通过往来款票据进行(一般为各县市的土地整理中心)收取。如近年来,温岭市由该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将耕地开垦费和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合并为一个收费项目进行征收;而黄岩区采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将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和耕地开垦费分开进行征收。
3.非税征收标准不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一方面通过出台取消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等惠农减负政策,来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如在2009年,从8月1日开始将征地管理费征收标准下降30%;同年按照浙委〔2009〕 56 号文件的要求,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2010年1月15日,浙江省为配合国务院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消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保证垦造耕地的质量,提高了部分非税征收的标准。如从2008年6月11日起,将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一倍。在2012年,根据浙委办〔2012〕55号文件精神,对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现在标准的两倍进行收取。征收标准的不稳定,加上文件传达的延时,增加了征收人员的工作难度,容易造成多收、误收。如温岭市相关部门在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时发现,征收了当地康庭南区等6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征地管理费29.6万元,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613.7万元(国土、财政两部门已及时进行了退还)。
4.非税征收标准执行不到位
当前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还存在着应该减免的非税减免不及时,征收时不能全部按标准征收的现象。比如根据《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规定》,实行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准的不同比例收取征地管理费:一次性征用耕地在 50 亩以上(含 50 亩),其他土地 100 亩以上的(含 100 亩),按3%收取;征用耕地 50 亩以下,其他土地 100 亩以下的,按 4%收取。同时规定了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其中: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实行非统一征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实行统一征地的减半收费征地管理。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些县市不管面积多少,都按4%收取,对党政机关、中小学校等符合征地管理费减免征收条件的用地单位,也没有主动进行减免,造成非税多征多收。
国土资源系统非税收入不仅在征收上存在问题,在资金使用上也存在着问题上。由于各地财政资金宽裕程度不度,财政资金管理方式不一,国土资源系统的政府性非税收入还存在着资金使用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
国土资源系统在政府性征收非税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和我国长期以来对非税收入管理比较薄弱,没有形成一套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有关。各地在推行收支脱钩政策过程中、对征收成本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造成部门间苦乐不均。尤其是财政部门在核定年度预算时,不能充分考虑有关部门对政府非税征收的成本,甚至根本不予以安排资金,使各具体执收单位缺乏征收积极性。二是国土资源系统对征收政府性非税征收工作认识不到位有关,在财政部门强化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重视了预算资金的,而对国土资源非税征收工作关注度有所降低,再加上国土资源非税征收队伍不稳定,非税资金使用政策掌握不到位,造成国土资源非税征收工作边缘化。三是和政府部门间资金使用的方向不一致有关。国土资源非税收入都有指定用途,而且主管部门往往还要加上其他条件。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特别规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垦造耕地的,不得用于占补平衡。但财政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希望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资金优先使用到垦造耕地项目中,造成这些资金不能及时使用。
三、加强非税征收,夯实工作基础,为国土资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1.转变国土工作观念,提高对非税征收工作的认识
国土资源部门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种类多,资金量大,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当前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温岭市2012年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5.49亿元,2013年一季度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0.86亿元),使国土部门在安排日常工作资金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是围绕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要求而开展工作,工作重心通常放在建设用地的报批、出让方面,而对于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软硬件设施建设落后的情况相对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非税征收工作,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推动作用。加强政府性非税征收,一方面可为国土资源工作软硬件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如国土系统正在进行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一张图”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地籍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资源管理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支撑。另一方面,加强政府性非税征收管理,有利于闲置土地的清理、供地率的提高,从而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当前大部分县市的国土资源非税资金都是在土地出让后进行征收,前期报批土地过程中,需上交给中央、省及市里的报批税费都由县市级财政承担。将国土资源非税征收时间从土地出让后征收,提前到土地报批后立即征收,这些税费就应由报批的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单位为减轻资金负担,只有加快土地出让或者是少报批土地。可降低以镇街道为主体的政府报批土地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供地率,并加快闲置土地清理。以温岭市为例,2008年-2012年,共农转用报批土地74254.89亩,截止到2013年5月底,还有批而未供出去的土地10105亩,2010-2012年供地率分别为68.26%、46.78、31.96%。经初步测算应收未收征地管理费2632.85万元,市财政垫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8599万元。
2.严格执行征收政策,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国土部门要加强非税征收管理,完善各项征收制度,统一征收时间,明确征收主体,狠抓国土资源非税收入的入库,为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在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到不多收、不少收,应减尽减。要坚持“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原则,收费过程要做到透明公开,做到“票款分离”,开票人不直接收取现金,缴款人直接将资金缴入银行专户,开票人仅凭银行入帐通知单开票(在实际操作中,为方便群众办事,对收费地点离银行较远,且收取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土地登记费,可由开票人员收取现金,但要做到专款专存,不得公款私存,挪作他用)。要实行收费责任制。
3.严管非税资金使用,发挥资金最大效用
国土资源系统涉及的非税收入大都有特定的用途指向,并且有专门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比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非税收入,各地都出台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比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4.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财务队伍素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25℃以上(含25℃)的地下水。
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
第四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的综合评估、统一开发、利用、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加强保护、计划开发、综合利用、厉行节约、有偿使用的原则。为防止地热水开采井之间相互干扰,各开采井距离应控制在3公里以上,分层开采井距不低于1公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热井工程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热取水许可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申请取水地址、取水目的和详细用途以及取水量等);
(二)经政府批准的地热井取水工程所在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地热井所处位置的平面布局图和土地使用相关文件;
(四)提交该地热井所在项目通过批准的环评报告;
(五)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八条根据我县地热水开发的实际,开发地热水资源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每眼井应向县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地热水资源综合开发补偿费不低于100万元。其中50%的补偿费直接返还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地热井的监督建设、计量控制、在线监控等设备的装置和运行,以及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等工作;另外50%的补偿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第九条地热水资源开发审批程序: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勘查。
(二)初审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地热水资源的开发优先考虑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产业类项目。
(三)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热水资源开发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以及专家评审工作。
(四)评审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地热井开发批复文件。
第十条地热井申请经批准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甲级资质)以及凿井方案进行审核,同时项目建设单位需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凿井施工合同和凿井监理合同。经审核合格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兴建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开发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委托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钻井完钻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和项目建设监理相关资料;
(二)地热水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地热水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缴纳标准按照省市水资源费征收文件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取水户必须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计划用水量取用地热水,对于富余的地热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原则实施水量分配。
在城市规划区、地热水资源集中开采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特殊区域实行地热水资源限额开采。在地热水资源超采区应当减少取水,并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量和实际需要,核定开采指标,实施总量控制,制定年度取水计划。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年度取水总量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用水量等制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先进工艺,不得破坏地热水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利用。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已经造成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取用地热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改变用途和对外销售地热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热水资源的义务。对保护和节约地热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开采地热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加强取水井的养护,定期进行井下状态检查,对井深、井径、井身结构、水温、井壁管和滤水管的腐蚀及井底沉积物进行测定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废地热水井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封井。维修地热水井时,须将维修方案及施工单位相关资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方案要求擅自施工的;
(二)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
(三)不按统一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取水许可证》审批标准任意扩大开采量的;
(五)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
(六)不按时报送年度取水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九)不按审批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造成污染的。
一、科学编制滩涂围垦规划
省及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围垦)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在调查评价滩涂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或修编省及各行政区域滩涂围垦规划。下一级滩涂围垦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规划。
编制或修编滩涂围垦规划应坚持滩涂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省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规划》、《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港口航运规划等衔接。滩涂围垦规划项目涉及江河(河口)治理的,应当符合江河(河口)治理规划;涉及海域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滩涂围垦规划项目应当明确近期和远期开发功能和目标,充分发挥滩涂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滩涂围垦规划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水利咨询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海洋渔业、环保等部门组织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区域滩涂围垦规划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审查,经省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滩涂围垦规划的调整和修改,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的滩涂围垦规划是审批、核准滩涂围垦项目的基本依据。省水利(围垦)部门应按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滩涂围垦实施计划,经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规范滩涂围垦项目管理和审批
围垦所在地政府对本地区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滩涂围垦项目负总责。所有的滩涂围垦项目均应依据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开展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等评价,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查后,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垦。在规划近期围垦的造地区内,不再发放养殖证。已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经依法批准的滩涂围垦需要,并由业主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省、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围垦)部门依照《*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审批滩涂围垦项目。属市、县(市、区)审批的围垦项目,应及时报省水利(围垦)部门备案。列入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和堵港围涂建设工程,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在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须经县级以上水利(水务、围垦)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滩涂围垦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许可。
经审查同意的滩涂围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省规定的标准,依法缴纳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或海域使用金。滩涂资源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应严格按照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滩涂围垦补充耕地指标
滩涂围垦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实施开发。凡立地条件符合垦造成耕地的滩涂围垦项目,应按规定落实垦造耕地任务,否则不予立项。滩涂资源和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并由政府掌握,按用途投放市场。
严格执行补充耕地指标调控比例,省里对*年及以后开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按实际围成面积的20%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国家和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滩涂围垦总体规划中全部或部分用作耕地开发的滩涂围垦项目,规划耕地开发面积(指净面积,下同)等于或大于整个围涂面积20%的,省里按实际围成面积的20%统筹补充耕地的指标;规划耕地开发面积小于整个围涂面积20%的,省里按规划耕地开发面积全部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用作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滩涂围垦项目,在项目实施前,由省国土资源厅同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三方签订省委托垦造耕地协议书,其中围垦项目法人为垦造耕地项目实施方,所在地县级政府为项目担保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项目监管方。*年及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以前已经立项、动工的滩涂围垦项目
(含宁波市),原规划用途不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的,应按修编后的规划调整用途,规划用途为农用地的,应落实耕地开垦面积,纳入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并与省国土资源部门补签省委托垦造耕地协议书。
围垦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严格对照基本农田的标准,对省统筹的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验收;省统筹以外的新增耕地,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对没有达到基本农田标准的,必须返工重建。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安排资金,建设标准农田,培肥地力。验收合格用作省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控管理,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纳入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滩涂围垦。
围垦项目竣工验收涉及海域使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证工作。
四、加强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的管理
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是指在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省财政根据全省年度滩涂围垦实施计划,确定每年省级滩涂围垦补助资金规模。对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滩涂围垦项目,省财政将按标准给予补助: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上的省重点围垦工程(不含宁波
市),浙东南沿海滩涂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区域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000元;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下的中小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浙东南沿海滩涂围垦每亩定额补助1200元,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区域围垦每亩定额补助800元。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按省统筹的围垦新增耕地面积每亩再补助6000元。
关键词: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税收负担;企业税负
一、企业管理中开展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纳税筹划追求的是企业实现合理避税,与偷税、逃税有本质上的区别,任何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通过适当的手段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从国家立场上看,虽然企业纳税筹划会相应减少应缴纳的税收额,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从事的合理避税行为有利于政府发现税法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从而能够依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征收管理实践来不断补充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从企业的角度分析,纳税筹划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水平的财务管理活动,它具有事先性和筹划性的特点。该活动已经超越了单纯狭隘的财务部门的工作,企业相关负责部门和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之前,需要征求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战略的考虑意见和要求,特别是当纳税筹划环节涉及经营活动时,是否需要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更是需要高层管理的介入。所以合理的纳税筹划会使企业的管理层工作更加认真负责,关注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制定出正确有效的财务决策。而筹划方案的选择与确定期间,又会促使很多经营管理环节发现不合理之处,尤其是成本核算与风险控制等财务管理环节,对每个不足之处的改进又可以很好地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利于顺利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税收筹划简单地说就是合理利用各种税收筹划工具,综合企业的各个纳税环节,最终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负负担,从而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方法,其最终的目的是合理、合法地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这种管理效果可以直接促使企业顺利地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这种行为的满意度持续增强时,又会更加刺激企业规模经营,获得持久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不断的成长。
鉴于纳税筹划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纳税筹划工作。不同的企业面临的具体环境和发展条件不同,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法也不同,而且任何方法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与完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变化
对企业来说,可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各种税收缴纳。但众多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是税负负担中的主要部分。2008 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此次修订主要是借鉴国际经验,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与缴纳做出了修改。这种变化使很多企业在旧的法律环境下使用的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失效,所以现阶段企业要继续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详细研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注制度变化带来的筹划手段的调整方向,准确把握新体制下企业合理避税的各种途径。
概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调整。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取消。为实现公平竞争,我国彻底取消了实施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税收待遇统一起来。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不能企图通过设立成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来减税。二是很多具体的优惠政策都发生了变化。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而且我国的税收管理条例具有典型的时效性,在此政策方向的指导下,目前我国税负的很多优惠政策都是短期内一年甚至具体到几个月份有效,如果企业没有充分关注政策方向的变化和具体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而简单地通过选择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来避税,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很可能已经触犯了税法和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所以企业必须实时关注政策、法规、条例的细节变化,认真分析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使合理避税行为变性。三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在报税时附送关联业务报告。很明显政府是想通过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发现一些利用转嫁收入、提高成本等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所以企业之前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就行不通了。这是与旧所得税法相比变化较大的部分,需要企业对纳税筹划方案予以及时的调整。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很多方法,本文将企业的成长过程划分不同的阶段,根据不同的行为目标分析纳税筹划的运用。
1.设立阶段选择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虽然取消了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使很多企业通过设立外资企业进行避税的想法失败了,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放松了限制,并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最典型的就是如果企业集团想扩大经营,那么在分立公司时,考虑到分公司前期组建投入较大,而且初期经营不稳定,市场有限,很可能会有亏损产生,所以就会选择先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因为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在计算税负时允许与母公司合并纳税,这样就可以减少企业集团的经营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分公司又不必在经营利润不佳的情况下承担税负,减轻了成长与发展的阻力,而整个集团的税负必然大幅度降低。当分公司步入正轨之后,获得了持续的稳定经营利润,可以再改变为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形式,为母公司分担税收负担。例如,A集团母公司成立了B分公司,第一年因人力、物力投入集中,成本较高,而创收有限,总体经营亏损100万元。如A母公司今年的经营利润为1000万元,那么在计算所得额时就可以减掉100万的分公司亏损,只对900万元承担纳税义务。而如果设立的B公司是以子公司的形式,在亏损100万时,子公司不纳税。而A母公司仍应对其1000万元的经营利润承担纳税义务,多缴了25万元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5%)。显然,初期选择子公司的形式不是最佳选择。
2.筹资阶段选择税负低的筹资渠道避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健全,企业筹资渠道日益宽阔: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拆借、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等形式都可供企业选择。但不同的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差异很大。抛除其他影响因素,从减轻税负的角度看,企业利用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筹资承担的税负最轻,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税负最重。因为,作为企业形式存在的市场主体,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取得经济利润。一旦获得利润之后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利用其他企业的对外投资发展实业,那么在企业经营产生收益后,投资企业因获得投资收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这样使被投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如果是从金融机构贷款取得发展资金,因为财务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一定的比例,那么企业在按期归还借贷资金利息后,又可以降低经营利润,即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筹资渠道的选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环节。
3.投资阶段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避税
税法根据企业不同的设立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与接受投资方分配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当前很多企业规模经营的发展趋势迅猛,投资方式也多元化。而不同的投资方式有不同的纳税义务,这样在具体的选择上就是纳税筹划的分析点。如果考虑到上述优惠政策,企业在投资时就可以视企业当前的发展实力和具体条件加以组合:A 企业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B 企业以货币出资,共同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这种投资方式可以免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在房产出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可以享受加计20% 扣除的优惠政策,只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极大地减少了税收额。在经营目标完成后,如果企业有新的投资方向或其他考虑,又可以解散或分立或进行股权转让。
除了投资方式的选择有值得推敲之处外,投资行业和时间的选择也都可以实现避税效果。但必须坚持的原则是掌握税法条例的及时变化,动态地进行纳税筹划管理。
4.利润分配和纳税申报阶段的合理避税
当前我国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一般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如果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那么企业股东需要交纳20% 的个人所得税。但我国并未对取得股票股利行为规定纳税义务。所以,很多股东为了避税或考虑到企业现金流动性等其他原因,往往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这也是企业在分配利润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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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爱华.股票期权激励及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5期
[4] 鹿丽,王龙康.浅谈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渤海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几乎在同一时间,作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安徽省,也宣布正在积极推行这项改革。据安徽省财政厅的官员透露,从4月份起,安徽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者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而改为征收农业税。这意味着,今后安徽农民生产农业特产品,也只需缴纳最高不超过7%的农业税和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农业税附加。安徽5000万农民将由此再次减负。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朱维新处长透露,此项改革是2000年以来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延续,旨在规范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回顾中国几年来的农村税费改革,从1994年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的自发起步,到2000年安徽省在全国率先进行改革试点,再到2002年国家决定将改革试点扩展到20个省市,其间的艰辛与曲折不难想像。此轮改革的内容被高度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其中的“两个调整”即“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参见《财经》2002年8月5日号《农赋之变》)。如今,税费改革按既定步骤把目标对准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尽管仍是局部的“试点”,但毕竟在改革的道路上又前行了一步。
农业特产税终结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其含义是对从事烟叶、园艺、水产、林木、畜牧、食用菌等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它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征的目的是防止农业特产挤占粮食生产,因此税率要高于一般意义上的农业税,在8%~20%之间。
由于农业特产税税率设计复杂,税收征收面广,农业特产品品种多,收税非常困难。收税困难又直接导致收税成本增加。安徽省涡阳县耿黄乡曾做过这样一个统计:为按规定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乡政府专门组织19人下村,跟踪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过程两个月,最后征收到4万元的税款,而这19人下村的各种费用开支也是4万元,征收成本达到了100%,征税效率为零。
农村税费改革的倡导者、原安徽省政府参事何开荫去年年末曾撰文认为,农业特产税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产品供求不平衡、粮食短缺的情况下制定的,现在农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粮食生产出现结构性过剩,农业亟待走向国际市场,农业特产税显然已落后于时代,解决这个问题显得越来越迫切。
在现实中,农业特产税已成为农业结构调整的羁绊。今年“两会”期间,农业部部长杜青林表示“减免农业特产税是必然趋势”,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这其实已是农业特产税将要改革的一个直接信号。
对于农业特产税的改革,一些省份早已有过尝试。从去年1月开始,浙江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停止征收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今年年初,福建省也决定暂缓征收大部分品种的农业特产税。但是,这些改革都是低调进行,因为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央只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其他税种的管理权留在中央,地方对农业特产税只有调整权,并没有停征权。在中国的税法框架之下,这些尝试并不符合法律程序。
但安徽省在4月开始的改革却略微有所不同,其要旨是用农业税代替农业特产税,而农业特产税只是农业税的一种,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杨遂周的话说,这“实际上是一种税收本身的改革”。更何况安徽省身为改革试点,牵扯到法律层面上的问题要少一些。
安徽省酝酿农业特产税的改革已有很长一段时间。2001年,该省生产的药材、大棚蔬菜等农业特产品,即由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2002年,萧县和砀山成为安徽改革农业税的实验田。一年后,经总结试点经验,安徽省委、省政府在今年3月21日正式决定,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4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这个时机刚好赶得上今年农业税的征收时间。
财政收入将出现缺口
取消农业特产税,一个直接后果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按改革方案,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除烟叶产品,其他应税产品按照当地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执行。而农业特产税税率高于农业税,税收减少便是必然结果。
安徽省财政厅税费改革办公室胡玉强主任告诉《财经》,安徽省农业特产税的平均税率为8%,农业税的平均税率是7%。虽说税率的变动只有一个百分点,但财政收入却有很大的变化。像安徽改革的实验基地萧县和砀山,改革前应征农业特产税收入3673万元,改征农业税后征税收入只有1663万元,一年减少财政收入2000万元左右。
胡主任透露,安徽省农业特产税的收入原本有2亿多元,改革后全省农业税费将减收50%以上,达1亿多元。
平均税率从8%到7%,一个百分点差距为何带来如此巨大的收入差异?按杨遂周的解释,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的差别,不仅仅体现在税率之上,还有征税范围的不同。农业特产税是在农业税的基础上进行改征的,但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的课征范围有所不同。比如说荒山、滩涂等非农业用地上的农业特产品,在改征农业税之后就不能再征税了。另外,根据安徽省对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应税项目和计征办法所作的具体规定,有一部分农业税是免征的,比如对牲畜产品收购的环节和在非耕地上生产食用菌产品,农业特产税被取消,同时也不征收农业税。
另据安徽农税局黄诗柱局长透露,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一些硬性摊派被取消,也是造成收入减少的重要原因。作为改革的具体执行部门,农税局对于减收数额的估计比较谨慎,称具体的数字还在测算中,“现在还不敢说少收1亿元”。但他们肯定,减收的数额一定会比较大。
在地方财政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填补财政缺口,便成为事关改革进程的一大问题。胡主任向记者透露,对于估计1亿元的财政资金缺口,他们在想办法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同时也正努力从省财政的其他资金里挤钱补缺。安徽省政府要求各地积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消化因政策调整而造成的财力缺口。对确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将根据情况进行转移支付。
未来改革走向
其实,需要改革的不仅仅是农业特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最近表示,已经上报中央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条例》有望在今年出台。在这个条例中,确定了两条征税界限:一是税费不混征,任何收费都不得搭车收税;二是税收只能由农税管理人员征收,非农税管理人员不得经手。这有可能成为今年农村税费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
关键词: 水价改革水权落实灌溉农业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一 概况
民勤县地处甘肃河西走廊东北部,石羊河流域下游,东、西、北三面被腾格里沙漠和巴丹吉林沙漠包围,全县人口31.5万人,国土面积1.6万Km2,其中荒漠化面积占土地面积的94%(2012年)。民勤常年干旱少雨,年均降水量110mm,蒸发量高达2644mm,风大沙多,生态十分脆弱,是全国最干旱、荒漠化危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大面积开荒种地,打井取水,地下取水量已达7亿m3,导致地下水位快速下降,土地荒漠化更加严重,生态迅速恶化,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自2006年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实施以来,民勤县从保护生态资源入手,严禁打井开荒、严禁超采地下水。按照《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区域分布特点,科学规划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以各类农林场、移民迁出区、风沙沿线和农区内部二轮延包土地以外的耕地为重点,民勤县制定了《2006年―2010年关闭机井规划》和《2006-2010年耕地压减规划》,分年度推进实施。民勤县相继完成关闭机井3023眼,压减配水面积2.93万hm2,安装地下水智能化计量设施7429套,到2013年全县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为1.1552亿m3。
民勤县2013年水资源分配方案配水总量为3.5912亿m3,农田灌溉2.6934亿m3,占配水总量的75%,管理好灌溉农业节水对于民勤节水型社会建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近年来民勤县认真贯彻落实总理重要批示指示和视察民勤讲话精神,以水权水价制度改革为核心,坚持依法管水、科学配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自2006年开始,民勤灌溉农业地下水管理从“无序开采”阶段转为“管理许可,地下水资源费开征,水权水价改革启动”阶段,民勤县大力推行水权水价制度改革,对水权落实实施“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额配水、超量加价、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基本管理制度,民勤县生态系统开始得到了一定的修复。
二 水价改革分四个阶段
灌溉农业节水的实现一是靠农业节水技术,二是靠政策措施。农业节水技术是基础,政策措施是主要推动力,如果没有相关政策措施的配套,则在产量变化不大的前提下,要想让农户自愿接受农业节水生产方式,难度是很大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农业节水政策措施应该以水价为政策中心,利用价格杠杆作用,调节农户的灌溉行为,促进农业节水的实现。民勤县近年来的水价改革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2.12004-2007年水价“管理许可”阶段
鉴于民勤县地下水严重超采,是影响石羊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作用,进一步限制地下水超采,促进石羊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年第4号令),从2004年1月1日起,民勤县征收灌溉农业地下水水资源费0.01元/ m3。
2.2 2008-2010年水价改革启动阶段
为达到节水目的,从2008年7月1日起民勤县灌溉农业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由0.01元/ m3调整为0.02元/ m3;2009年地表水水价由0.151元/ m3提高到0.208元/ m3, 2010年地表水水价由0.208元/ m3调整为0.225元/ m3。这是民勤县在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中,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的重要举措。
2.32011-2013年7月水价改革创新阶段
2011年5月,民勤县制定出台了《民勤县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在农业灌溉用水方面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水价+计量水价。每年基本水价2.00元/667 m2,计量水价分纯井灌区、井河混灌区、河水灌区三种情况:地下水6.00元÷地下水667 m2配水定额,井河混灌区地下水5.00元÷地下水667 m2配水定额,河水灌区按m3计算,地表水0.225元/ m3; 2011年计量水价为:坝区灌区为0.038元/ m3,泉山灌区为0.043元/ m3,湖区灌区为0.1元/ m3,昌宁灌区为0.013元/ m3,环河灌区为0.018元/ m3,南湖灌区为0.013元/ m3,地表水0.225元/ m3。同时根据作物实际用水量的不同,实行差别水价制度。凡用水在配水定额以内的,发展日光温室和特色林果业可以享受优惠水价;实际用水量超过配水定额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费。本方案的实行,充分发挥了水价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2.4 2013年7月水价改革深化阶段
《民勤县深化水价改革实施意见》已经于2013年第十六次县政府常务讨论通过,从之日起(2013年7月15日)执行,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2.4.1一是地表水水价,计量水价由0.225元/ m3调整为0.24元/ m3,较2013年上半年以前的水价提高了0.015元/ m3。二是地下水水价,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水价+计量水价,每年基本水价按标准为2.00元/667 m2.;计量水价按m3征收,在定额内用水的,每667 m2计量水费为20.00元;地下水按m3计算计量水价为:坝区灌区0.154元/ m3(130 m3/667 m2),泉山灌区0.174元/ m3(115 m3/667 m2),湖区灌区0.4元/ m3(50 m3/667 m2),昌宁灌区0.062元/ m3(325 m3/667 m2),环河灌区0.056元/ m3(355 m3/667 m2),南湖灌区0.062元/ m3(325m3/667 m2)。三是地下水资源费,维持原标准不变,标准为0.02元/ m3
2.4.2农业灌溉用水差别水价标准分为三类 : 第一类,对于设施农业和实施滴灌的大田节水作物,在配水定额内用水的,除地下水免征水资源费外,地表水水价优惠30%,地下水水价优惠50%;第二类,对于特色林果业和生态用水,在配水定额内的,地表水水价优惠30%,地下水水价优惠50%;第三类,对于传统方式种植的高耗水低效益作物(小麦、大麦、洋葱、平种玉米),在配水定额内,地表水水价上浮30%,地下水水价上浮50%。
项目后评价是水电站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对项目决策、实施、运行等各阶段工作通过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客观的对比分析、总结并进行的综合评价。其目的是通过工程项目的后评价,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提高项目决策、工程实施和运营管理水平,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笔者根据在水电站规划、建设、运营中的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就水电站项目后评价中的利率、移民征地安置补偿、电价等因素进行梳理,对工程投资与生产运营环节的关键要点进行分析,为相关电站投资决策提供帮助,促进投资者科学分析,规避风险。
一、利率因素
水电站投资较大,工期较长,工程概算中利息支出约占总投资的10%左右,控制好贷款利率水平是控制总投资的关键。工程建设期的贷款利息依据资金流、资本金平均投入,按照年利率的复利进行测算。建设期内人民银行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年利率一般都有相应的调息政策,为科学合理地预测利息支出,水电站项目的投资者对于利率的预测要考虑到以下的因素:
1.1分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表是确保利息合理支出的基础,同时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通过运用有效的合同约束条款对工程款、物资设备款进行有步骤地支付,可以确保年度资金计划的准确性。
1.2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建议采用随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因为水电站的建设工期一般较长,3-5年以上,而业主单位对于国际经济态势、国内货币政策的把握不准,签订这种浮动的利率约定合同,可以对水电站投资的资金总成本进行控制。
1.3在水电站的实际建设中,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特性灵活运用政策性银行的技援搭桥贷款,中国农业银行的扶贫贷款资金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银行兑汇票、协定存款帐户等金融工具,从而节约利息支出。
二、移民征地安置补偿因素
移民工作在水电站的建设中一直是一个特殊而敏感的话题,特别是水库淹没的投资概算政策性强,参照设计规范审查通过的补偿范围、基数、标准等往往与安置实施实际执行存在偏差。这主要是因为淹没区域的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公布的补偿标准文件与设计规范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土地的分类、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方式都不相同。所以,借鉴同时期水电站的实际补偿范围、倍数对移民投资概算进行修正才能满足实际移民工作需求,确保工程进度未因移民工作受阻。
三、电价因素
上网电价是制约水电站效益的关键因素。在目前的电价申报与核准体制下,各地省市物价局、电网公司、发电企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上网电价承受能力存在博弈。物价局在核定上网电价时,通常会根据某个电站的总投资、库容、装机规模、发电量和一系列的社会平均成本来反推其上网电价。在水电站投资决策中,对于新电站推算的上网电价一定要参照近期实际的上网平均电价,来测算投资回收期。
目前设计单位编写的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的上网电价通常为不含税电价,而物价局批准的为含税上网电价。这往往在项目评估决策时容易被忽视,特别需要引起水电站投资者的重视,需对评估电价进行同口径还原,提供真实的决策依据。
一般电站在投运初期都很少能获得设计平均电价,所以运营初期多为亏损,这与可研报告中的25年经营效益的平均推算又存在偏差。水电站多作为电网的主力调峰电站承担了重大的调峰、调频任务,因此无功、空转较多。但是因电网调峰、调频的补偿方案一直未正式出台执行,所以无法在上网电费上得到补偿。
作为经营者,必须要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就应对这种差异。随着电价的稳步增长,经济效益会越来越好,来平衡投运前期的亏损,综合多年的经济效益。
四、水资源费和库区维护费
在水电站的经济评价中,总成本费用主要考虑了折旧费、修理费、工程保险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劳保统筹和住房公积金、材料费、库区维护费和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利息支出及其它费用。库区维护费多按厂供电量0.001元/千瓦时计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从工程竣工后开始按400元/人.年提取,共提取10年,水资源费是暂未考虑的。
而笔者参与的几个水电站从投产以来,水资源费的开征从0.001元/千瓦时目前逐步提高到0.008元/千瓦时,而且还有上涨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各省市的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财综〔2007〕26号《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库区基金从自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各省市库区维护费标准多按厂供电量0.008元/千瓦时征收。投资概算中按厂供电量0.001元/千瓦时计算明显偏低。鉴于水资源费和库区维护费密切与上网电量挂钩,对于新电站的效益分析都应考虑到这些政策性因素调整的差异,目前每千瓦时0.15元的固定成本压力是经营者必须自行消化的。
五、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在经济评价中,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未列入成本。根据项目后评价分析,这两者因素影响较大,应在投资决策中单列分析。
水电站由于占地面积广,加上国家对土地稀缺资源的调控,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呈增长趋势,所以土地使用税是经营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税金。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对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及[89]国税地字第044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对水库库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坝区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不能减免的,坝区的涉税面积也较大,税额标准高,这部分税金在经济评价中都未涉及,但在电站运营期是需按年缴纳的。
从2006年1月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水电站的地下厂房都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虽然业内一直对水电站的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有异议,无论是从地下厂房工程结构特点(结构形态、施工组织、投资造价、功能形态),水电站临时工程费用的分摊还是从国家的能源政策、清洁能源的长远发展、水电产业的政策导向来看都不适宜,但是财税[2005]181号的要求从2006年1月起已经执行。对于造价较高的地下厂房和综合办公楼等都应计算缴纳房产税。
六、流域水情分析
来水量、发电用水量与发电量之间的相关性密切,相关密切程度高,充分体现了水电“以水定电”的特性。从电站运行结果来看,来水量是制约电站发电及经济效益最根本的因素.所以投资前的水情与水情资料的收集、分析相当重要。
水电站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水文气象情报站网站所进行的水文气象要素观测项目包括:雨量、水位、流量等。从流域洪水特点及传播时间可以看出:要充分利用电站洪水预报系统提供短期预报的水情信息,提前1-2天预知每一次洪水过程。即便在电站洪水预报系统失灵,也可充分发挥水文站的作用,人工点绘洪水过程线,也可提前5-7小时预知洪峰到达坝前时间和可能的入库洪量。
因此,在洪水起涨阶段,结合坝前实际运行水位,推算本次洪水可能出现的最高坝前水位,若推算造成弃水,可提前与调度沟通协调,加大机组出力运行,提前腾出库容,调蓄洪水,避免造成过多的弃水或不弃水。在洪水退水阶段,把握好蓄水时机,及时拦蓄尾洪,力争将水库蓄至较高水位,提高水能利用率、增发电量。
七、结束语
7.1重视项目经济后评价工作,规范管理流程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项目经济后评价工作,并不是电站正常发电交付使用,竣工决算归档后项目建设就终结,而要在统一的指导下进行系统性地项目经济后评价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的常规性步骤。为有效地节省评估成本和时间,对于水电站这种建设周期相对较长的工程,可以在阶段性地进程中引入后评估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任务。为电站的经济可行性提高更可靠的保证。
7.2注重项目后评估结果的反馈应用
项目经济后评价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所总结的经验教训在新立项项目投资的决策、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过程中被采纳和应用的效果。遇到类似的、同规模、同区域、同特性的在建项目是否可以将后评估结论中差异较大的项目进行修正,有效避免同类差异。同时项目经济后评估的反馈和应用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必须建立一个使项目后评估信息得以反馈和应用的机制与平台。企业应在相应的工作流程中明确规定后评估结果的应用制度。为新项目的决策和提高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提供参考,确保项目的立项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