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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时间:2023-12-01 10: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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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

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1.市场机制不健全,网络金融平台监管不力

在当前的市场大环境下,各种网络金融平台不断兴起,尤其是投资担保类的网络金融平台伴随着铺天盖地的广告更是来势凶猛,如易贷网等P2P网贷平台。另外,消费担保类的蚂蚁花呗和个人投资理财类的余额宝,也为网上一族广泛接受。这些网络金融平台都有意无视了金融风险,甚至向客户暗示无风险,以此来吸引资金。而目前正处于经济下行期,投资风险日益增加。如果投资失败,这些网络金融平台出现资金断裂的风险就全部转嫁给投资者,就会引起社会动荡。

另外,我国当前国进民退的市场机制下,民间投资渠道少,政府对民间投资的保护力度不强。而网络金融由于取证难,异地监管不易和交易异常迅速等原因,抗风险能力更差。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有限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例如可以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实现跨地区的消费、转账,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实现网络虚拟支付,互联网金融也因此成为了消费的第一选择。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力,出现了很多的网络金融诈骗事件,如:经常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管理的漏洞,获取客户信息,以资金冻结或者其他方式欺骗消费者重复付款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也对网络金融的信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投资者的行为过于随意化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也在不断的提升,各种网络金融平台,尤其是网贷平台的出现导致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了随意性过大的现象。例如:支付宝的余额宝具有余额增值服务和活期资金管理服务,正是由于余额宝这两项优势,使得很多的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了余额宝中。但是当金融市场出现波动的时候,投资者就会马上撤回资金,这就会轻易导致企业或者项目资金链断裂。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原则

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只有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的信誉度,才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首先就要树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原则,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交流平台或者银行服务平台等与消费者进行交流和互动,对消费者的投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消费者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还要对消费者进行风险防范教育,使得消费者对网络购物中经常出现的诈骗事件具有风险辨别的能力;其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尤其加强对多数人群经常使用的支付宝、微信、淘宝、京东商城等的监管,防止由于网站疏忽而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

2.以谨慎性为核心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对传统银行金融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不可能替代银行金融,而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为银行金融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当前我国银行金融的监管机制比较完善,金融风险的防控要好于互联网金融。如果由于监管不力而导致这些客户群体信息泄露的话,那么对投资者个人乃至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互联网金融在监管的过程中要以谨慎性原则为核心,对各项业务和规章制度都要抱着谨慎的原则进行开展。第一,网络金融监管要从广大群众的利益出发,对有损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打击;第二,要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落实到每一个监管人员身上,让监管人员对自己职责以内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仔细的排查,然后制定好针对性的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的发生几率。

3.以行为监督为核心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消费者、投资者、商家是分不开的,对这三者的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也是影响互联网金融监管效果的主要因素。第一,对互联网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这样能够确保商家和消费者各自的权益,也能够为交易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比如:在淘宝网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淘宝网开店资格要求不是非常的严格,各种高仿低档的商家都存在,所以要加大对淘宝网交易的监管,确保商家提供的服务能够达到消费者的满意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对贷款、投资、证券等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尤其监管商家提供的服务中是否明确了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第三,对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并要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防止出现监管人员携款潜逃的现象。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也将成为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坚持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原则,坚持谨慎性原则,坚持行为监督原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必须要遵循的。

参考文献:

[1]张啸骞.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探究[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5,(12):74-74.

[2]马强伟,呼雪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23):271.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必要性;文献综述

当代西方经济学家对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理论,主要源自政府的规制经济学。目前关于金融监管必要性的理论主要扎根于金融监管的需求理论,其中,占主流的主要有两大体系:公共利益的监管需求与金融脆弱的监管需求。该理论体系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一切市场运转失灵所导致的低效率的一种反应,从而意图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的制度安排。

一、公共利益的金融监管必要性理论

公共利益的监管必要性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指出金融市场同样存在失灵,从而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Stiglizt,1981、1993;Varian,1996)。[1]也即,管制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反应,目的是弥补“看不见的手”发生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一)负外部性效应

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因多米诺骨牌效应(Domino Effect)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拉尔夫·乔治·霍特里(Ralph George Hawtrey)认为,引起经济波动的其他原因是次要的,可以通过货币途径加以控制。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指出,经济周期的主要原因是资本边际效率的循环变动。随后,加尔布雷斯(John K.Galbraith)进一步指出,自由放任政策已不合时宜,管制和调节是当前这个时代的迫切需要[2]。

(二)公共产品监管理论

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对整个社会经济而言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即非排他性。该理论强调金融体系的客体——金融产品自身的属性会导致金融市场失灵,引发金融风险并导致金融危机。金融体系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其运行必须有一个无私利的主体对所有机构个体实施限制和监督,以维持金融产品供应的稳定性。

(三)信息不对称监管理论

由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产生了阿克尔洛夫(Akerlof)提出的“柠檬问题”,即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失灵。施蒂格勒(Stigler)从信息分配角度揭示了市场失灵,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往往处于相对劣势、面临金融效率降低和金融风险并存的局面,而政府的外部监管能够逐步完善信息的完备程度,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和减少经济损失,认为金融监管是医治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体系失效的良药[3]。

(四)自然垄断监管理论

该理论从规模经济入手,分析得出: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也将产生其他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利影响。因此,主张通过政府监管消除垄断,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4]。

二、金融脆弱的监管必要性理论

在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的认识方面,人们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之外,也开始日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风险性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和要求。

Minsky(1982)、Cypher(1996)、Kregel(1997)、Friedman、Schwartz(1986)、Diamond和Rajian(2001)从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方面所做的研究表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由于三方面的原因而存在较大的脆弱性:(一)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二)在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主要是金融负债而不是资产净值,这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三)存款合同的等值和流动性形成了在萧条时期提取存款的激励。Kaufman(1996)从银行体系的传染性和系统风险的角度分析认为,个别银行比其他企业更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而失败;银行业也比其他产业更加脆弱、更容易被传染。随后,出现了著名的银行挤兑模型(Diamond and Dybvigr,1983),其根本思想是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其基本功能是将不具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的资产。但是,正是这种功能本身使银行容易遭受挤兑。

参考文献:

[1] Stigler G.J.1971.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J].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Science.Vol.2:321.

[2] Galbraith.How the Economists got it Wrong[EB/OL].http:∥prospect org/archives/V 117/galbraith .j html.

[3] Stigler G J.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J].Po litical Economy, 1961(69):21325.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效率 复杂性 探究

一、金融监管概述

1.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受大萧条影响,金融监管思想得以面世和发展。随着规制经济学的日益成熟,人们在经济分析时开始融入了规制过程的理念,如此一来,实现了经济法则、经济运行的融合,为接下来金融监管体系的出现和完善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在该理论发展之初,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等针对其必要性展开了系统的理论论证。实施金融监管,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部门的安全,而且有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还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1]。

1.2金融监管的效率

对金融监管成本说进行分析可知,受监管成本的制约,金融监管需要面对效率这一问题。在金融监管过程中,涉及各种费用的支出,所以过度监管是得不偿失的,将会造成监管效率的大幅下降,换而言之,金融监管具有理论上的边界,对该边界进行设定时,应遵循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二者相等的原则,即效率最大化的原则。

二、金融监管的复杂性

金融监管的复杂性主要取决于金融系统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金融机构组织、金融业务及产品、金融体系结构日趋复杂;二、金融监管理念的相关变化;三、在制定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过程中,各国之间的博弈不可避免。上述因素赋予了金融监管的复杂性[2]。

2.1金融监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图1 融监管复杂性与金融监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图2是基于金融监管效率角度而得到的一个分析框架[3],用于分析金融监管复杂性是否科学。该分析框架的核心思想在于,如果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能够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则表明金融监管复杂化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如果金融监管复杂化所消耗的成本大于复杂化所创造的金融效率,则需要对金融监管予以一定的简化。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金融创新也将面临更大的难度;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复杂化,不仅导致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而且给金融安全埋下了隐患。

2.2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

金融监管成本指的是,监管工作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支出;金融监管收益指的是,避免不实施金融监管所产生的那部分损失。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其本质在于通过有限的监管资源来达成监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若监管效率用F(X)来表示,而金融监管成本及收益分别用C(X)、R(X)来表示时,那么三者满足如下关系:F(X)=R(X)-C(X)。R(X)和金融监管复杂性成正比关系,但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将转为放缓趋势。当R,(x*)=C,(x*)时,F(x*)取最大值,换而言之,x*时金融监管复杂性达到了最优状态。以x*为界,左侧取值时,金融监管边际收益大于金融监管边际成本,该种情况下,适当提升金融监管复杂性能够进一步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右侧取值时,金融边际收益小于金融监管边际成本,该种情况下,提升金融监管复杂性是得不偿失的,将会造成金融监管效率的持续下降,应简化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4]。

图2 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最优化分析

2.3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成本收益分析

对于金融监管而言,其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最佳平衡(即金融监管效率)取决于金融监管复杂程度。值得一提的是,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并非完全固定的,尤其是变化速度这一点通常是多种因素共同决定。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加剧将会促使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即前者对后者的诸多影响因素中,绝大多数属于确定性的;但是金融监管复杂性对金融监管收益的影响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后者高低通常由多种因素综合决定。

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金融监管的复杂性才能真正为金融监管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一、金融监管复杂性能够带来良性影响,如能够带来多层次的或者一定深度的金融创新,不仅如此,该创新本身所具有的金融风险远远小于其多样性所营造的金融安全;二、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且数量众多的模型能够对未来的金融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和处理;三、针对金融监管这一领域所制定的各项激励相容机制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总之,当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边际成本时,才有必要对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做进一步的提升,反之亦然[5]。

三、降低金融监管复杂性所带来的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应趋向于复杂,还是趋向于简单?面对一系列金融风险,应选用何种监管模式,简单底线式更佳,还是高度敏感式更好?对于上述问题,金融监管准则的复杂性一时也难以给出十分明确而具体的答案,其焦点问题集中在一点,即采用何种办法或者措施,借助相对有限的监管资源在成本最小化的模式下去更好地达成一系列金融监管目标。由上文有关成本效率的相关分析可以得出,在增加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监管成本的增加,然而金融监管收益增加与否却不一定,这是诸多外生因素共同来决定的。因此,若想实现对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提升,一方面要致力于金融监管复杂性的合理化降低,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提供一系列有益条件以促进金融监管收益的增加。

首先,在制定金融监管路径的过程中,应将自下而上的监管作为基础,与此同时,予以自上而下监管的补充或辅助。金融复杂性、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三者之间所具有的相关性并不算十分明确,所以,利用对监管路径的有效限制进而削弱或者避免金融复杂性、金融监管复杂性之间所产生的内外互动影响获得了更多人的认可。所谓自上而下的监管指的是,针对金融结构进行相应的顶层设计,为大小金融机构划分目的明确且界限清晰的业务范围,最终保证监管工作更具主动性,更具系统性;所谓自下而上的监管指的是,在面对金融体系的一系列创新或者变化时,应对那些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监督并规避,从有别于金融结构或者体系的其他角度对其展开相应的规制[6]。

其次,在制定金融监管措施的过程中,不仅要基于定量模型的相关分析,而且要辅以相应的定性分析。如果对数量模型表现出了过度的依赖性,那么随着金融风险多样化的加剧,相应的度量模型将会更加复杂。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应用环节,复杂程度过高的数量模型已经饱受质疑,但是过于简单模型无法实现对真正情况的高效拟合,有鉴于此,对一系列金融风险展开定性化的监管以及判断也便成了不可或缺的内容。对定性分析结果予以适度引用,可以有效弥补由于高度复杂的数量模型分析所产生的有关模型风险,另外,也避免借助定量模型来选用参数的发生,如此一来,在某种程度上大幅简化了金融监管的实施。

最后,对融入了激励相容这一理念的金融监管予以再次的、重新的审视。由微观视角可知,银行致力于短期效益最大化的追求,而微观监管则强调保证单家机构的安全性以及稳健性,二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差异;由宏观视角可知,银行致力于自身利益的追求,而金融监管则强调整体安全,实现二者的激励相容具有相当的难度。如此一来,是否需要赋予银行更大的权力,如自由裁量权,又如参数选择权,是否需要花费更大的代价检验内部模型所能达到的准确性,促进金融监管复杂性的进一步增加,便需要监管当局及相关政府机构予以重新审视。在监管资源并非绝对足够的条件下,对全部银行均赋予内部模型的选择权是违背科学规律的,将会让监管工作承受更大的风险和压力,建议采用类似杠杆率的简单监管模式,同时,针对那些重点银行制定并采取更为严格且复杂的监管原则,还有监管标准,为其配置较大份额的监管资源。

四、结束语

金融监管复杂程度合理与否,其关键在于成本收益能否达到最佳平衡。为实现这种平衡,应基于资源一定的条件下,对相关路径、方法以及理念等予以进一步的改善,从而完成对金融监管复杂性的有效控制,与此同时,尽可能地增加金融监管复杂性所产生的一系列收益。

参考文献:

[1]王大威.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监管与防范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2]丁玲华,王仁祥.基于金融效率角度的金融监管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08(04).

[3]李海海.效率与安全:金融制度的选择困境――来自美国的经验与教训[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4]张铁伟.效率与安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协调发展[J].现代商业.2011(20).

[5]安辉,钟红云.基于金融市场效率的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J].预测.2011(06).

[6]王彪.基于金融效率的金融监管反思[J].中国集体经济.2012(04).

第4篇

关键词 金融体系 金融风险 监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国际上,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如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等等。这些都告诉我们加强金融监管,规避金融风险,使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明斯基认为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的特征,所以金融体系风险大,动荡不稳定。克鲁格曼认为货币供给是导致金融动荡的原因,金融危机爆发的机制是货币政策不协调。从这些经济学家的观点看来,金融体系中存在着一些缺陷,所以有必要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本文将讲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论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及有效的监管措施。

1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的爆发启示我们,正是由于人们对金融体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才使经济遭受重大损失。鉴于金融体系存在着脆弱性,金融监管当局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范和减少金融体系风险的产生与蔓延。所以金融监管是有必要的。

1.1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前,贷款人可能害怕由于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不够而遭受损失,两者在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贷款人的资金从事风险更高的业务,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系的运行是缺乏效率的。由于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不完全了解,监管要付出成本,以及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使得贷款人的利益和风险受到影响。相对于零散的投资者,金融中介有相对的优势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这种优势业只是相对的。金融中介监管作用的发挥也受储蓄者对金融中介的信心以及金融中介对借款人监管的效率两个条件的制约。

1.2 金融主体的非理性

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主体绝大部分是有限理性的,一旦其决策失误,就会遭受损失。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金融市场的主体可能会盲目跟随主流,就像羊群中的羊一样,这就是“羊群效应”,也是金融主体非理性的表现之一。在金融市场上,人们常常对市场上的信息会忽视。当市场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响时,人们往往不敢根据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且他们对自己的投资决策怀有侥幸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市场主体容易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就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使金融市场变得复杂而动荡。因此就更加需要对市场进行监管。

1.3 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性

利率、汇率、股票的价格是很容易变化的。一些国家为了不受国际上的因素的影响采用固定利率和固定汇率制。当他们所采用的固定水平难以维持下去时,就蕴藏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有些国家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和浮动汇率制,不对其限制,这样就会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的过渡波动,过渡波动也会使金融市场受到冲击。而且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也非常紧密。当一方的价格发生变化时,多方的价格也会受其影响而产生波动。所以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从东南亚金融危机我们就可以看出危机的传染力度。只有事先采取措施,才能防止危机的发生。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形成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经营以及退出进行监管。王兵、胡炳志认为,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石全虎认为,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化程度还不高,金融体制和企业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银行监管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使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打了折扣。我国的金融体系确实存在很多缺陷。

2.1 我国的金融体系缺少新的金融监管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对金融机构的运作管理过多,致使金融机构缺乏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这对金融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差,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了剥离不良资产,我国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还是有很多新的不良资产产生。由此看来我们的监管方法还是落后的。所以我们要用新的理念来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尝试用新思路来管理我们的金融市场。让金融机构变被动为主动,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2.2 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金融市场缺少约束力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所以各个金融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金融市场运行非规范化,市场上就会产生很多非公平的交易和不正当的竞争,经济主体的利益遭受损失,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信息、做假账。我们应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主体的利益,使金融市场在良好公平的环境下运用多种手段,提高盈利水平,应对国际竞争。

2.3 信息披露不完全,信息公开性差

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金融监管的作用时非常明显的。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金融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它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因此,一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应与该国的市场化程度相适应。鉴于我国经济目前所处阶段,信息的公开程度是很差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不完全,有的甚至做假账。由于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金融机构的报表数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当局的分析就会有一定的误差,所以其提供的信息缺少参考价值。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为金融发展和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

3 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3.1 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照西方的监管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的监管体系要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该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建立内部监控制度,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在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规范金融行为,实现外在约束和内在自律的统一,使金融机构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按国际化标准建设。建立符合国际要求的监管制度和监控指标体系,培养一大批监管专家,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淡化地方政府干涉,提高监管效率。以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

3.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制框架。但当前金融法规还存在着前瞻性不强,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等问题。某些重要领域还处在空白阶段,如基金法、期货法,是有待加强的金融监管重点。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制定的法律细则要具有可行性。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有可操作性,那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所以我们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修改法律,对不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删除,以及增加新的法律条款。我们还要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对于违规违章的操作要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处理。金融监管部门要忠于职守、整顿纪律。提高金融队伍特别是管理层的素质。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金融体系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3.3 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建设,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金融市场的主体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对其经营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衡量市场发达程度的标准。加强信息披露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对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也产生了强大的市场约束力和推动力。同时,通过收集、评价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和信用信息,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也为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有效的信息载体。在这种金融市场参与者了解信息的市场机制下,经营状况优良,信用水平高的金融机构比较容易获得和拥有广泛的客户;而资产状况差,信用水平低的金融机构难以拓展市场,并有可能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最终将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 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 刘红樱.金融风险与监管体系研究[J].求索,2004(7)

3 刘兴亚.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0(10)

4 石全虎.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分析[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3(3)

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制度;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11-0038-04

一、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效率。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传统上是国有银行垄断,一方面银行的经营活动受行政干预明显,另一方面银行的经营亏损也主要由国家来承担。国有银行一直未能实现真正的市场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建立起银行的破产机制。但随着商业银行业的市场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等各种投资形式的商业银行机构不断出现和发展。在各种商业银行林立的竞争局面下,已经有并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机构会由于经营不力而出现资不抵债,甚至出现挤兑银行的现象。因此,在中国商业银行领域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制度,尤其是破产制度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虽然银行破产制度的引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但也会增加银行体系的整体效率。

2.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稳定。

首先,银行业是一个具有较大脆弱性和很强负外部性效应的行业。著名的“DD”模型(Diamond and Dybvigr,1983)说明,银行的基本功能是将不具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的资产,但是正是这种功能本身使银行容易遭受挤兑。而且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出现银行恐慌。另外一方面,银行体系还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支付结算体系。如果一家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就可能会破坏了整个支付结算体系,并通过货币信用紧缩影响经济增长。

其次,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而一旦进入运行,又会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如果一家商业银行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其他类似的金融机构的进入障碍就会加大,竞争就会减少,这意味着银行市场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为了避免出现强大的金融寡头,需要金融管制(Meltzer,1967)。

最后,银行业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商业银行的资产大部分体现为贷款,而商业银行的负债则体现为银行存款。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储户的资金并保证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由此产生了柠檬问题(Akerloel970)――在金融市场中具体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视”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

3.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的必要性:兼顾效率与稳定。

首先,在银行业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是必要的。很显然,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和金融监管之间有一定的矛盾。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稳定;而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所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要避免出现商业银行破产现象,这也正是在银行业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的必要性所在。

其次,在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之间建立协调机制是可能的。一方面,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对金融监管的补充,或者可以说是金融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破产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让有问题的银行机构破产,而是建立一种市场的惩罚机制,对银行机构提供一种警戒和压力,督促市场上的商业银行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而这也正是金融监管的宗旨所在。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也是建立银行业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破产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破产,而相反是为了督促金融机构以避免出现破产,有效完善的金融监管很显然有力地促进了这一目标的实现。

金融稳定是各国监管的目标之一,但它不应该成为监管当局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并由此实现社会净福利的最大化。如果把金融稳定划分为个体稳定和全局稳定,短期稳定和长期稳定,当他们出现矛盾时,显然全局稳定与长期稳定比个体稳定和短期稳定更为重要。银行机构破产制度的建立,可能从短期来看对某些个体机构会出现不稳定,但对整个银行体系的长期稳定却是非常必要的(杨德勇,2000)。所以,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和金融监管从根本目的来说是一致的,它们一个从外部进行管理,一个激发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为实现金融体系的健康安全有效运行共同提供制度基础。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的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现状。

20世纪的最后几年,海南发展银行和广国投等金融机构相继关闭揭开了中国金融业市场退出的序幕,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已经开始在中国出现,这无疑是中国金融体系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但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转型经济国家,中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真正建立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表现在:

(1)以弱并弱。如海南28家城市信用社在市场退出中选择了由海南发展银行收购的方式,以弱并弱。拖累了接受并购主体的业务经营,最终海发行也陷入关闭的境地。(2)增加了风险。对问题严重的银行处置时由国家银行进行整体业务托收监管,没有剥离不良债权,免除了原经营者清收不良债权的义务,不利于追究其责任。原出资人承担损失不够,形成较高的道德风险。(3)行政干预过多。在商业银行退出方式中采用政府行政撮合,没有利益基础的并购,会导致并购双方之间内耗增加,降低了经营的效率,而且使政府付出了成本较高,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会产生消极的影响。(4)退出过程中监管不透明,监管成本过高,破产机制没有制度化。

造成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商业银行产权不明晰问题,我国破产法规建设落后的问题,但笔者认为,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是破产制度在银行业乃至金融领域迟迟未能建立的重要原因。

2.我国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历史并不短,监督力度也不小。但总体来看,对银行业的监管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虽然近年来,《商业银行法》等相继出台,使我国的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完善和实施。

结合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目前中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金融安全网。广义的金融安全网由金融监管当局的谨慎性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构成。金融安全网可以发挥风险防范、风险补偿、危机救助处理等功能,起着金融业稳定器的作用。谨慎性监管缺乏,必然出现更多有问题银行面临破产危机,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受到挑战;而风险补偿和危机救助措施的缺位,更使有问题银行的退出和破产给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带来冲击。然而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因此我国的金融安全网是不完备的。

(2)强调市场进入的限制,而对银行运营监管落后;过分强调外在约束,缺乏破产机制的约束。我国的商业银行对市场进入的管理很严格,门槛很高,但对银行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监管不够,而且金融监管过于依赖监管当局的外在约束,而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和市场约束机制重视不够。在没有破产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很多银行机构很有可能并不按照谨慎性原则遵循外部监管要求和建立内部监管制度,甚至可以通过政府的救助获取违规经营的收益。例如对中银信的处理,尽管其股东的原始投资已经完全丧失,但在对其的收购协议中,原来股东仍然按照1∶1的比例得到了偿付。这无疑助长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违背了金融监管的初衷。

(3)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对风险的监管不够全面,技术手段低下。我国商业银行至今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因此金融监管也主要侧重于对信用风险的监管。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中国市场,银行业竞争的升温,我国商业银行将涉及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除了信用风险外,还会面临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影响,但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不够。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以定性分析为主,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监测方面科学性不够,与国际上先进银行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方法相比比较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必然会引起银行业的动荡和混乱,并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破产制度迟迟未能正式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缺乏有效的配套监管措施,而商业银行监管落后的一个很大原因也在于监管并没有真正面向市场和效率,没有破产制度的引入,银行监管很难达到银行业整体效率提高和银行业整体稳定的目标。

三、建立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及其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如上所述,在我国银行业至今尚未建立起真正的破产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银行业的监管法规和措施没有完善,不敢贸然在银行业引进破产机制,以免造成银行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混乱。所以,在我国,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是必须同时进行的,只有在建立了真正有效的金融安全网的前提下,才可能完全建立起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并进一步促进监管的力度。我们一方面需要从两个领域分别着手进行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更需要二者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1.首先,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1)在放松市场进入限制的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运营的监管。我国一直对商业银行的进入设置非常高的壁垒。与此对应的是中国的银行市场退出壁垒也很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商业银行真正的破产退出市场。这也并非中国独有现象,从世界各国来看,高进入壁垒必然伴随高退出壁垒,而退出壁垒的降低也要求市场进入壁垒的放松。例如,美国在1945―1980年间,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业务范围、利率进行了严格限制,其间发生商业银行倒闭107家,1981年以后随着这些限制的取消,到1992年,退出市场的银行达到1524个。日本在1945到1990年间,没有发生银行退出事件,此时期日本对银行采取了市场进入限制和利率业务限制,1990年到2000年,日本共有超过35家银行退出市场,而此期间日本银行的上述限制均取消。

所以,一方面为了在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破产制度,增加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促进银行效率的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进入壁垒也应该降低。另一方面,在破产机制建立起来后,进入壁垒的降低将伴随银行倒闭和破产的增加,要避免给中国的银行体系以至于国民经济带来影响,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运营监管是必然选择。

(2)参照国际金融业监管的标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既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设置合理的监管机构;又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作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补充。而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又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公开信息披露,因此,商业银行公开的信息披露已成为大势所趋。随着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银行竞争加剧,银行监管方式改变,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改善我国的信息披露是大势所趋。

(3)健全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在注重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实行全面的风险监管。由于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因此,监管当局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就要充分地考虑到各种风险,对各种风险的程度都进行监督,而不仅仅局限于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和化解。建立信息传递控制机制和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银行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将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2.在完善监管的前提下在我国商业银行引进破产制度。

(1)尽快制定颁布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在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过程中,要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和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经济金融现实,尤其要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原则、程序、方法上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市场退出的界限与标准、市场退出后金融机构员工善后措施、市场退出的主持者及其权力边界、市场退出的程序等方面应做出特殊规定。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了避免一家银行的破产传染到其他银行而产生银行倒闭的“多米诺骨牌”现象,必须在有问题银行和健康银行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要防止挤兑风潮和金融危机,维护公众信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法。虽然该制度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在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存在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一般所说的几种类型的道德风险:银行高风险投资、存款者削弱对银行监督选择约束、监管当局放松监管和存款保险机构放弃对有问题银行的救助,前三类道德风险在我国已经存在,甚至可以说这些道德风险超过了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同类风险,所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目前的状况是利大于弊的。在对待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和弊端问题上,关键的是应该如何减小和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例如,建立私人和政府两级保险机构,私人机构承担正常时期的破产保险,政府承担危机时期保险;实行差别保险费率;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等,而不是放弃存款保险制度本身。

3.进一步加强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1)从机构设置完善二者之间的协调。

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肯定会成为银行体系监管部门的有力补充,从而形成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机构为主体的银行监管组织体系。但是,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职能又和其他几个部门不大相同,它主要是为金融机构创造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它的职能直接定位于对金融业的风险状况监管及对有问题的和濒于倒闭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破产处理。为了使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更好的协调,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可以在存款保险机构内部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金融风险监控部门,专门对金融风险进行研究、控制和处理,这样,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拥有用于风险监管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解放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各自独有的职能中去,但同时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也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准确、及时的监管信息。

(2)通过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建立金融监管中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重要的是,它具有事前风险防范的机制。存款保险机构是按照经济利益的原则而建立的保险公司,它在执行政策使命的过程中,是按照经济利益的原则来展开业务活动的,因此,存款保险公司为避免风险银行破产而支付大量的赔偿金,势必要通过建立一定的机制对投保银行进行风险发现和约束,一旦发现风险超过警戒线,就会立即采取相应的对策。各国存款保险机构都要求投保银行接受它的检查和指导,并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提出警告,如美国FDIC就十分重视事前防范银行倒闭,在投保协议书中就明确要求各投保银行必须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专项业务报表,并无条件接受FDIC的不定期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从运行程序完善二者之间的协调。

在对商业银行的日常监管中,主要由现有的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根据审慎性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监管法规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同时包括银行本身的措施和对银行经理、董事和股东的措施,此外,主要监管部门还拥有银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吊销的权力。在此时期,存款保险公司应该配合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的风险预防方面协调监管,充分利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使得各方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准确、有用的信息。一旦在有问题金融机构宣布倒闭以后,应该将其统一交给存款保险公司接管处置。此时存款保险公司作为最大的债权人被赋予接管人的职能,负责对投保银行监督、检查,对发生支付风险的银行提供资金援助,物色、联系其他银行对濒临倒闭银行进行购并和对退出市场的银行进行清算处置等业务。

参考文献:

[1]凌亢,赵旭,张彦伟,吴九红.银行体系稳定性和效率关系的模型分析[J].金融研究,2000;12

[2]Douglas W.Diamond Philip H.Dybvig,“Bank Runs,Deposit Insurance,and Liquid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June 1983,Vol.91,No.3,PP.401-19

[3]Meltzer AH,1967.Margins in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75:482-511

第6篇

[关键词]英美;金融监管改革;次贷危机;分业经营;混合业经营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11

1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发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广义的金融监管,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十分广泛,涉及金融交易的主体,市场,工具,行为及相关的各种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狭义的金融监管侧重金融业的监管,本篇文章侧重分析其广义的金融监管。

金融是世界经济的核心,金融业一直以来都是受到最严格监管的部门。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其他国家,其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是无须质疑的,就金融监管的存在价值而言,金融业的风险性和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决定了矛盾的必然性。在金融发展史上可以表明,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和金融监管密不可分,正是金融危机的出现和困扰才一步步推动着法律的完善。

金融监管最早起源于《英格兰银行法》。在1863年《美国国民货币法》有了明确的定义。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在国际金融中占主导地位,实践证明,西方国家在金融监管的制定方针往往代表了世界的金融监管方向。由于时代背景和历史环境不同,在全球经济快速一体化的世界背景下,西方国家的监管制度往往极具代表性。

2英美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改革

21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改革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放松的金融管制并没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使得金融投机行为十分猖獗,资产在全球流动过快,随着经济全球化快速蔓延。在1986年,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彻底拉开了发达国家金融改革的序幕。在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所引发全球经济倒退和政治危机使人们意识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1997年10月28日,英国合并其他金融监管权力机构,并成立了金融服务局,开始实行一体化的金融监管。2001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开始生效,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下。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的结构框架和金融立法。二是英格兰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同时有效保证支付清算系统能够高效运转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降低系统风险并适时提供金融援助。三是金融服务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伴有处罚,英国成为世界上实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典型的国家。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却暴露了英国现有制度的缺陷,对于2008年的债务危机,英国重新制定了金融监管体系,在2008年2月和2009年的2月先后出台2008年《银行法》和2009年《银行法》,这两个法案给政府提供了处理倒闭银行的权力,避免金融危机的蔓延和经济的萧条。2012年12月重新修订《金融服务法》并于2013年4月1日开始生效。新《金融服务法》提出,金融服务局不再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金融服务局被撤销,金融服务局的职能由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相互监督以保证金融监管的安全性。这种牵头负责维护安全更具有可靠性。财政部对公众和国会负责同时也是使用公共资金唯一的决策机构。英国还强调多层次地金融监管以避免重复监管和漏洞监管。对于危机管理的监督,《金融服务法》实施了隔离零售银行业务的结构性改革。

22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制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银行控股公司法》《社区再投资法》,这些组成了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分业经营体制。金融监管主要强调机构监管,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参与者进行专业化的分工管制。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全球化,金融证券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这些世界经济趋势都使得市场参与者主体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进行专业化的分业管制。美联储金融管制的漏洞也越发显著。在2008年9月15日美国的雷曼兄弟宣布破产时,全球的金融危机进一步恶化,全球经济严重衰退,金融危机的爆发是美国开启金融监管改革最主要的动因,虽然说金融危机的爆发有房地产泡沫和美国过于宽松的利率政策,但是最重要的原因便是金融管制的宽松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过度。金融危机给美国敲响了改革的警钟,针对美国金融监管的不足,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美国金融改革的方案,方案包括了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处置与国际保护五个方面。在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关于该方案主要有以下四点措施:第一,美国金融改革加强了对金融监管概念的理解,不以市场参与者主体进行分业管制,对于同种功能的同类业务制定同标准的监管新规,那么之前按市场参与者主体的划分便成为了按其功能划分。第二,银行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主要监视系统性风险,加速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管对象也随之变化,之前只是由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组成,改革以后扩大到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系统性风险机构。可以看出,美联储改革后金融监管十分强调系统风险机构。第三,一是对场外衍生品更加严格地把控,对场外衍生品参与主体实施分层监督。加强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由于市场标准化程度或其流动性各有不同,新的金融监管明确规定了场外衍生品交易种类,交易地点也需要在美国认可的清算所进行清算,如欧洲清算所(ICE Clear Europe)等;二是对衍生品的保证金制度严格监控;三是对自营交易,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投机行为等进行严格的控制,并规定相应的控制限额。第四,首次创立消费者保护机构。对消费信息完全化,公开化,透明化,美国要想重建强大的金额市场,必须确保值得信赖的金融服务和有力的市场信誉。

英美金融监管这些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代表了英、美两国应对金融危机做出的反应和完善。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事实上英、美两国虽然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完善和修补,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缺陷。我国与西方国家联系越来越紧密,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应积极研究西方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弥补我国现有的监管缺陷。

3英美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主要启示

第一,加强银行内部监管,英国的巴林银行倒闭证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的松懈或失灵是金融机构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我国自从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对外开放与外资流入的局面,我国银行监督机构对各个银行的内部监管便显得尤为重要,内部经营的关键在于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权责明晰、相互制约制度、有效沟通调节的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原则》指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而且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中央银行的外部监管,比如像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就需要进行调整与加强,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关键在于内部经营,比如加强商业银行的自动调节机制等。加强内部监管会提高商业银行的监管效率,更保证了银行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可见,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对风险把控最核心的措施。

第二,多元化的金融监管,金融自由化的浪潮至今方兴未艾,国际间金融资本的流动,金融危机的蔓延等都说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西方金融监管更注重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监督。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也表明了对其他国家的监督与管理。在借鉴西方金融监管法律理论体系的基础上我国应尽快和国际接轨,一是在全球金融国际一体化的背景下完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金融防范,立法标准等。二是保证透明化和公开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原则是国际金融交易中最重要也最易被忽略的原则,同时也是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基础。

第三,由分业监督管理向混合经营发展,在统一监管逐渐替代分业监管的趋势下,英国作为统一监管模式的代表对我国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英美的金融管制均是从分业监管过渡到混合经营管制,而我国目前还处于分业监管的现状,虽然对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混合经营是世界金融监管的主流趋势,我国应逐步开放分业经营,形成合作化格局,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得银行,保险,证券等合作趋于一致化,混合经营逐步受到认可。

参考文献:

[1]朱崇实,万建华金融法教程[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宋玉华,叶绮娜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面临的挑战[J].世界经济研究,2010(3)

第7篇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 滥用 优势地位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日,金融领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逐渐暴露出其弊端,很大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金融业健康发展。为了寻求新发展下的混业经营,各国和地区放松了要求,积极探索混业经营的实现方式。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了“法人分业、集团混业”,作为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一种形式,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和实践中的发展,但同时又附随着很多新的严峻挑战,尤以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较为突出。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健发展为己任的金融领域反垄断制度,在强化法律规制呼声不断高涨的情况下逐步得到完善。

一、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状

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状主要体现在: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其占据市场优势的地位,如保险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不符合标准或远低于市场要求的援助,包括资金、技术、信息等各个方面;拒绝对公司上下所有竞争对手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如银行子公司拒绝向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等;再如银行子公司强制要求贷款客户在同集团保险子公司购买保险等强制搭售业务,对锁定客户以提高融资成本或拒绝服务为要挟,要求其接受其他子公司的服务,强迫或诱导客户与其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进行交易活动等。

金融控股公司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导致企业不思进取,管理和技术落后,使管理不善、成本居高不下的企业不经过优胜劣汰便可生存下来,而优秀的企业却仍然难以真正打入市场占有份额。同时,我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制立法及相应法律和实务层面的高效监管;伴随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有可能使金融控股公司享受政府政策的倾斜,免受审慎性监管或者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制约,产生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不平等的恶性循环。纵观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和发展,其“为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创造了条件,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一方面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有侧重于防止该类公司集团的垄断,以便使各类企业能在市场上公平的竞争。

二、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产生的不良影响,我们需要更好地发挥法律规制的作用。就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情况来看,具体的市场规制立法与执法,能在最大规模范围内,阻止和制裁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用范畴经济的理论来衡量“集团混业”的风险防范的同时,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范畴经济的优势,如行销的优势、资讯的取得、组织的改造、商誉的建立以及风险的分散等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在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中形成并相互竞争和彼此促进的,如今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程度高的国家,基本上都属于市场机制完善、竞争有序的国家。现在金融等传统的垄断行业,导入竞争机制,已经成为一种发展的大趋势。各国各地区通过法律等手段,对竞争者进行规制,对市场运行进行协调,从而以法律规制手段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制,可保证具有资金、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优势的企业,通过正当途径扩大自身规模,从而实现金融控股公司更进一步的发展。

三、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完善

在我国,尽管现阶段还不能说已经实现了从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但各种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至少可以说明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已经动摇;即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不会发生变化,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也需要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因此,顺应世界发展大趋势,借鉴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体系已刻不容缓。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首要问题是建立适应金融业发展、并能对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有效监管的金融监管制度,同时,应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建设相应的金融业反垄断和风险防范制度。再者,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也已经开始了与其他国家在金融监管信息沟通方面的尝试和努力,在今后的发展中,监管当局还需要在参考相关国际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在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法律规制上的立法与实践。

(一)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任何法律法规的构建都不能,也不应脱离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及本土化的因素。当前金融控股公司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其各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扶持是凭借其支配地位滥用市场优势,而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对之缺乏有效的监管与市场规制。抓紧时机研究、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安排,将其研究摆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根本途径是加强相关立法,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系列垄断行为的规制立法;同时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局;严格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利益冲突规范机制。

(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

1、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和法律规制部门的问责制。建立一套系统的、相对完善的规制体系,从行政、民事等多方面进行规制,充分利用诉讼法、实体法的优势对其进行规制。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干预和校正市场竞争过程的经济法,设立行政责任是非常必要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处以行政罚款、行政拘留;需要进行行政制裁或利用行政手段调控的,利用行政权力或行政诉讼的手段加以解决;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其民事责任,给利益受损人以经济补偿,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垄断行为,这些行为足以从根本上消除自由竞争机制,从而毁坏市场经济的根基,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更存在刑事惩罚的必要性。

2、加强对信息的监管。首先要统一标准,增强透明度,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其次要积极利用新技术,提高监管效率,可以节约成本,减少人际关系造成的法律规制障碍,提高其真实性与公平性;再次要建立健全对各自监管者的监管立法,形成相互监督的良性循环。

3、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管。我国虽然尚无司法审查制度,但公众可以通过《立法法》所确立的对不适当规章的救济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金融监管规则制定权的监督,“监管”监管者,根本目的不是为了限制监管权,而是保障监管机关有效、公正地实现公共管理目标,并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达成一种平衡,既不因单纯追寻公正而浪费资源,也不因讲求高效而牺牲相对人利益。监管者与受监管者之间最理想的一种状态是自主与互动,尤其是对于受监管者而言,应当充分利用法律建构起来的规范之网,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己的目的。

4、加强国际合作。我国金融法律监管及规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协调,应当以促进我国金融服务的现代化为导向,从监管理念、规制技术等方面进行协调与合作,并保证其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要求,通过建立全面、系统、多方位的规制监管体系来促进全球监管合作工作的开展。我国一方面要建立并加强同其他国家的信息沟通,增进区域性的多边监管合作与协调,尤其要重视建立我国与亚洲各国各地区的金融监管合作组织与机制,构建起区域金融监管合作体系,实现相互间的政策协调,维护区域内的金融稳定与安全;另一方面,应当遵循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则,大力推进金融市场在全球化轨道上规范、有序的发展,努力使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素质。

总之,在实务中一定要充分重视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新动向,在参考相关国际原则的基础上注重立法与实践,遵循国际准则,为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进军国际金融市场创造平等的条件;不断完善现存市场规制制度,为金融市场参与者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加强立法和司法,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和混业经营造成新的行业垄断。

(作者单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王晓哗,《竞争法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3]程晓军,《金融书组受公司与反垄断法规制》,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第8篇

【关键词】利率 制约因素 利率市场化 对策建议

利率作为重要的资金价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通过利率杠杆调节经济、配置资源,因此为了利率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从美国等他国的成功经验看,我们了解到存款利率管制的放开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最为关键的阶段。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且理性地借鉴别国利率市场化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积极创造与发展条件,逐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一、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

(一)实现市场经济中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作为资金价格应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充当调节器的角色,达成配置的不断优化。然而由于利率管制的存在,制约了利率基础调节作用的发挥,使得资金的供求出现失衡和资源使用效率的低下,最终给经济可持续增长带来不利的影响(郑良芳,2002)。

(二)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防止货币政策失灵

实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依赖于一个有效的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扭曲的利率机制无法真实反映资金供求状况,杠杆作用失效,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政策“失灵”,从而影响到资源的有效配置(程根红,2013)。只有利率市场化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效果才能显现出来,其政策操作能力才能受到检验并不断提高。

(三)利率市场化是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必然选择

为了尽快改变传统经营发展模式,与国际市场有效对接,进一步融入国际大市场,我们应积极主动推进改革,使我国金融机构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中获得经验以及发展壮大,是迎接国外银行先进的现代管理水平和雄厚资金技术外资金融机构竞争挑战的必然选择。

二、进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制约因素

就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来说,当前还存在以下几个因素制约利率市场化进程:

(一)宏观经济稳定存在隐患

宏观经济环境稳定是顺利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首要条件。但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存在高的通货膨胀以及价格的不稳定等现象。如果利率完全市场化就会使得实际利率变得难以琢磨,到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频频出现,将可能导致银行危机(张维,谷政,2014)。

(二)不完善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

目前看来,我国还不存在一种利率能够很好地充当基准利率的角色,因而当前利率体系还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从利率调控机制看,存款利率还不是由市场供求确定,调整的灵敏度不够,利率的杠杆作用发挥不佳,导致不能发出准确的资金价格信号,正确地调节货币需求。

(三)金融市场体系发育尚不健全

市场利率构成的基本前提是拥有一个发育健全、成熟的金融市场。近年来,中国的金融市场虽然发展迅速,已具有一定的规模, 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仍不成熟,离成熟的金融市场仍有较大的距离。

(四)金融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定提高,但是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我国的金融监管侧重于行政监管,不足以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其次,现行监管体制不能确保金融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无法满足金融监管需求,监管法规也不健全,使金融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最后,金融创新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出现严重漏洞(周小川,2012)。

三、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对策建议

(一)从宏观经济方面,努力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

目前我国通货膨胀比较严重,并持续了较长时间,应有效管理流动性,抑制物价的过快上涨,坚决避免恶性通货膨胀发生。因此,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松紧适度,利用央行调控手段来调整货币供应。

(二)从市场主体方面,商业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要切实推进经营发展方式转型。盈利能力不再依靠利差收入, 要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财富管理能力。二是提高利率自主定价能力。改变传统定价方法,选择科学的利率定价方法(La Porta,2000)。三是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推动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发展,使得金融资产多样化,有利于扩大市场化定价体系。

(三)从市场体系方面,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其健康发展

1.建立健全统一完善的货币市场。(1)培养和扩展市场主体。我国货币市场交易主体和品种均单一,在这种货币市场条件下,货币政策信号不能顺畅传导,导致效率低下。(2)强化货币市场的子市场建设,促进各子市场之间均衡发展。应不断完善市场基础建设,消除各子市场之间的障碍,有效传递利率信号。

2.创建完善的资本市场,促使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各市场协调发展。加强鼓励金融工具创新,丰富金融工具品种,强化资本市场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从市场监管方面,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1.推进监管制度创新。利率市场化后风险加大,有必要建立起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监管水平与监管效率的提高和监管层次的提升,保证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2.健全金融监管体系。解除利率管制后,应及时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方式和手段,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

总之,我们要在吸取他国成功经验与总结他国失败教训的的基础上,找到最适合我国的利率市场化道路,稳扎稳打一步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企业 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运用 探究所谓公允价值,首先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公告中提出来的,后来应用在我国财务计量之中。在财务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会计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公允价值起到了平衡市场诸多因素的作用,对我国在进行国际经济预算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表现出了诸多的问题,笔者就其做了以下分析:

一、对公允价值在计量应用中的必要性

公允价值对决策者来说起到了分析市场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其在经济交往中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充分满足决策者对会计信息准确判断的需要。

(1)公允价值的指导作用

在公允价值的操作中,要求交易的双方是在自愿、无干扰的情况下发生的,对价值进行确定并不在于是否发生了交换,是否有业务交往,只要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都会产生相应的价值。所以会计在操作过程中都可以按照公允价值对衍生出来的一系列金融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对权利、义务进行相应的计量,同时向信息使用的决策者提供正确的信息。

(2)在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满足其需要

近几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中纷纷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引入其中,以期提高本国在国际竞争中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把握。从计量模式上看,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顺应了国际会计事务发展的新方向。而公允价值在我国财务预算中被大范围的应用,其实也意味着传统计量模式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步伐,从而被更先进的计量模式所取代。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在会计事务的处理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公允价值在经济生活中的应用

公允价值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是极其宽泛的,比如在企业合并、非货币交易等方面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1)在房地产投资性方面的应用

在采取公允价值对房地产投资进行计量的过程中,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要考虑本地方是否有活跃的房地产投资和交易市场。2、企业是否能够从这种交易和投资中获取类似于房地产中获得的价格及相关性信息,以此用公允价值的合理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做出正确的评估。当某一个企业在对房地产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的时候,如果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确定,那么就不能再作出变更。同样,如果由原来的成本计量向现在的公允价值转变的时候,也被认为是一种政策性的变更。当然,对于已经在经济操作中应用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就不能再进行成本计量的转换。

(2)在无干扰非共同控制企业合并中进行应用

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合并方式,即同一企业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合并。同一企业控制下的合并通常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的操作模式,而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合并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合并了的企业应该对购买当日形成的资产、负债情况加以辨别,用公允价值的计量作为基础,并对其他属下企业的报表作出一定的调整。同时,母公司应当对企业在购买当日的合并事项列出相应的负债表,以此进行公允价值列示。就现阶段来说,采用多种计量并存的方式更适合于会计事务的处理,绝不能因为公允价值的优越性而放弃历史成本计量,只有采用相互结合,相互兼容的计量模式,才能使会计信息实现准确性和可靠性。其实,使用公允价值的过程就是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对计量模式转变的过程。

(3)在非货币交易中进行应用

在实际交易中,有货币交易和非货币交易两种经济行为,在非货币交易时只要满足下边两个条件就应当应用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资产间的成本换入。同时,作为对损益计入的部分应该根据换出资产的情况和公允价值账面的差额进行相应处理。其条件包括:1、在商业过程中要进行实质性的交换行为。2、对进行换入、换出资产的处理结果要具备可靠性。当两个条件都能同时具备的时候,就能应用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若两个条件中只有一个能满足,则应当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用来进行换入成本的计量,况且对交易中形成的账面损益不能确定。除此之外,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债务间的重组等方面都能为决策者提供重要的信息,提高决策者在投资过程中的决策能力。为投资者在债务重组的大环境中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计量平台。可在推行公允价值应用的过程中,也同样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三、推行公允价值所面临的相关问题

(1)可靠性问题

信息的真实或者不真实,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主要是通过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来表现的,因此,会计信息质量的优劣对于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要求是同等重要的,代表着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特征。而公允价值虽然对计量的相关性有所提高,但可靠性却成了它最大的弱点。在新会计准则中说到,对于已经发生过的交易,其资产和负债在公允价值中的反应就可视为市场价格;如果交易并没有发生,且交易双方相互之间并没产生一定的关联性,那么就可以把这种交易看做是公允价值。相对来说,传统计价方式下的成本计量更具有确定性和可靠性,而公允价值在相关性方面是比较优异的,问题在于公允价值在对信息提供上出现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公允价值在可靠性方面的不足。

(2)操作性问题

在对风险的管理上,公允价值起到了量化风险、评估风险的作用。在经济发展的每个阶段,所出现的风险性问题都能通过公允价值进行相应的判断,从而指导决策者作出正确的评估。所以,从某种角度说公允价值的产生是有其必要性的,但经济形势的不容乐观也给公允价值在实际应用中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经济的发展使得在经济的层面上产生了种类繁多的资产,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相对不完善,对需要在公平、公开、公正条件下生存的公允价值造成了辨认的难度。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很多财务方面的报表没有相应的金融工具,在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时候就很难做到确定性估量。在这种状况下,对现值计量和估计就成了公允价值面临的问题所在。

四、对公允价值在实际应用中的建议

(1)规范市场环境,促进公允价值在经济中的应用

在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中,(上转第108页)〖=D(〗财政金融财经纵览〖=〗〖=S(〗财经纵览财政金融〖=〗零、负利率是扼杀经济的魔鬼戚文鹏摘要:当经济体系出现病态的时候,金融资本的趋利速动性会激发资本和商品市场的动荡,生成对社会经济的致命危害。这个病态在当今时代最显著的起因和表现,就是大国政府以货币调控经济的借口,实施宏观经济扩张紧缩交替、加减利息互换周期等玩弄货币的手段以谋取集团或已国的私利。

关键词:利息;货币宽松政策;金融资本;经济规律;货币调控经济自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伯南克把美国基联邦银行准利率降到零位,更通过所谓量化操作把货币宽松政策推到极端;道理据说是此举的作用除了刺激消费以外,又可以使企业以更低成本获得贷款,有利于扩大生产和就业,加快经济复苏。可是,为什么到今天,美国的经济还没有复苏呢?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伯南克当然会说,如果没有低利率和两次QE,美国的经济会更差。果然是这么回事吗?

利息是资金的成本或者价格,而价格则是经济体调节商品供求和流转之内在的、自然的力量。人为的扭曲、破坏这个力量绝不会产生有益的效果,更何况是极度的、长期的扭曲和破坏呢。事实上,美国次贷金融危机本身就是自格林斯潘以来长期低利率政策的结果。伯南克将这个政策变本加厉无限期实行,恰恰是干扰了经济自身规律的作用,恶性的阻断了经济体内在的修复能力作用的通路。

我们知道,资本以及自然资源、劳动力,共同组成生产成本中的三大要素。

生产要素以其物质形态投入的形式加入生产过程,按照既定操作程序设计的条件改变形态和组合,转化为产品的产出。另一方面,生产要素由不同的所有者提供,生产过程本身必须由他们参与的目标来驱动。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前提下,这些要素同时又以资本的不同形态发挥作用,即,各要素必须通过生产要素市场才能进入生产过程。于是,生产要素价格成为决定生产成本和产品分配的社会机制;后者以要素所有者取得收入的形式实现。以土地代表资源,那么,生产各要素的价格依次为利息、土地价格、工资;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则为利润、地租、和工资。

这里让我们着重思考利息的意义。利息的本质是什么?表面上看,利息似乎是货币的产物。但是,为什么货币能够产生利息?而货币又是什么呢?长话短说,货币是商品价值的镜像体,是推动商品流动的手段。而商品的流动从价值生产的角度看,则是资本的循环。所以,所谓利息,是与商品没有被直接用来满足人们消费的需要,而是作为生产资料被用于产品的再生产这种经济事实相关联的产物,即,它是商品价值最终的实现被推迟的一种代偿。那么,人为的长期的将利息压在零位,就是粗暴地否定这种代偿,而负利率更是相反的对人们于社会生产需要的贡献予以惩罚,这显然是对经济过程自然本性的逆反。

既然社会生产客观上要求价值的所有人作出推迟消费的牺牲,也就是说这种牺牲成为生产过程的一种耗费,或者成本的一个因素,那么作为成本,它必然要求在最终产品中得到实现。也就是说,在产品价值中,有一个部分是用来偿付资本的价值投入的,这就是利息。

伯南克把利息压到零位,美其名曰是为了生产者取得更加廉价的资金。但是资金是稀缺的,这是价值的本性,无论人为设定的价格是多少。那么人为压低资金价格的结果是什么呢?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客观上不包含或者包含很低利息耗费的项目也能够“经济的”取得本来不应该分配给它们的资金。打个比方,德才兼备的人材是教育和修炼的结果。教育和修炼需要成本。社会职能的重要岗位应该由这些人材来占据以较高报酬的方式匹配他们花费的成本。这就要求为这些职位设定相应的标准。人为的废除这些标准的结果是什么就不用说了吧?所以,伯南克把利率设零的作用不是为生产者提供廉价资金,而是相反的剥夺他们的资金。那么,为什么当前中国到处充斥下述极端经济现象的原因就很明白了。这就是,当局愈是把利息压低,社会上真正创造价值的企业就越是缺乏资金。利息成本必须和资金的真实成本相一致。这也是为什么当下希腊的债券收益率搞到如此之高的缘故。欧洲洋行是否会给它零利率救助啊?

在当代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如果资本市场能保持稳定,那么在所有的经济关系中,社会资本(而非官僚垄断资本)经济关系是效率最高的生产关系。首先,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由各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产出所决定;其后,要素的收入水平又通过影响它们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其市场价格。资本市场的稳定是生产要素收入与其价格之间稳定的比例关系以及该关系有序变化的保证,后者是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就能按照各生产要素的贡献来酬报其所有者,使得它们向回报最高的方向流动,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金融资本是资本关系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金融资本能够应运而生乃是由于它能使生产各要素在更加广褒的时间和空间中实施组合的最优化,特别是跨越国界的组合优化。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力的流动受到更多自然的和社会制度方面的限制,而资本和资源商品则具有更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由金融资本的流动来促动。金融资本的产生和发展使生产力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飞跃。

但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经济体系出现病态的时候,金融资本的趋利速动性会激发资本和商品市场的动荡,生成对社会经济的致命危害。这个病态在当今时代最显著的起因和表现,就是大国政府以货币调控经济的借口,实施宏观经济扩张紧缩交替、加减利息互换周期等玩弄货币的手段以谋取集团或已国的私利。时至今日,货币扩张刺激经济的拙劣行径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挽救危机,甚至已经失去了它在最初被使用之时的短期效应,而只剩下干扰金融市场正常功能的作用。美国次贷和世界金融危机以来,如果不搞QE,美国经济早已复苏了。那么为什么要搞?这是因为美国政策最终由华尔街操纵,服务于金融资本利益的缘故。伯南克的QEn次注入美国经济的美圆哪里去了?统统的以金融投机资本的形式跑出去投机套利去了。套利资本所获之盈利从哪里来?当然最终只能来自实业经济。这就是说,实业资本的正常运作遭到金融资本打击,反而还要向它捐钱。所以世界金融市场才会搞到今天这么动荡,实体经济才所以搞到如此凋敝。美国经济什么时候复苏?中国经济什么时候摆脱困境?答:零、负利率得以消除的时候。零负利率除了扼杀经济以外,还扼杀公平,扼杀道德,扼杀灵魂。(作者单位:昆明市东川区职业成人教育培训中心)对全球金融体系变革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探索刘广义摘要: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革,这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特别是2008年金融海啸以来,全球金融监管越来越凸显出了它的重要性,只有在一个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金融业才能有序的发展,探索全球金融体系变革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之一。本文围绕全球金融体系变革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探索。首先研究了全球金融体系变革的基本态势,然后介绍了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最后本文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体系;变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08年金融大海啸以来,全球经济一蹶不振,很多专家只是看到了表面的原因,那就是美国的次贷危机,但是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全球金融监管机制的不完善,这是导致了这次金融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那么全球的金融监管体制到底应该怎么样改善?我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转变金融业监管模式,向全面监管逐步过渡;扩大金融业监管的范围,真正做到无缝隙的监管;把系统风险的监管放在最首要的位置,这样才能保证相对更高的安全;加强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以便提高各国金融业的危机处理能力。

一、全球金融体系变革

自金融危机以来,美欧发达国家以及各个金融组织越来越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并且已经正在通过努力来来调整和改善相关的金融业监管机制,这也形成了近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变革浪潮,在这其中巴塞尔协议除了对银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外,还对一些保险业和证券行业有着积极的影响。全球金融监管的这些变革主要发什么在以下一些方面:首先,各个金融部门注重资本的安全性,同时也要提高对资本的要求,自从金融危机以后,很多的金融组织都把资金的安全性放在了很重要的位置,那么怎么才能保证资本的安全性?各个金融行业的具体的做法是不尽相同的,有的金融企业重新把资本的定义进行了分析,有的组织把银行资本股票化,降低资本风险,同时还有一些的银行组织把资本的分级重新进行了定义,而且提高了银行也一级资本的比重,这样一来就相应的提高了资本的安全性。然后,金融业的监控系统必须规范化,这样一来我们就必须让银行具有足够的稳定性,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使得金融业的监管系统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周期性的危机就不会再出现了。但是达到这种效果的前提是银行业要有一定的资本来应对相应危机。最后一点是我们要建立新的适合现在市场的金融监管机制,当然这就需要我们引入一些新的监管机制,这些新的机制可以尽量减少金融危机的爆发。但是这一机制必须是全球统一的才能真正的达到预期的效果。他要能够适应各种社会体质,适应各种市场经济环境,只有这样的机制才是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监管机制。当代市场经济的监管机制主要有两种他们是分业监管以及综合监管,两种监管机制各有好处同时也各有弊端,首先,分业监管是更加专业的监管体制,这种监管是更有效率的监管,能够及时发现本行业的问题,但是这样的话成本过高,给监管部门带来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这样往往会适得其反,所以综合监管才是以后的主流监管方式,综合监管是对所有行业采用统一的监管方式,最大程度上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球的金融监管机制一直是分业监管为主,相信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的监管方式会逐步转变为综合监管,这样也不会浪费太多的社会资源。

二、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中国的金融监管现状是非常的令人担忧的,中国的金融市场发生质的变化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得中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趋向于开放,真正的世界市场经济在逐步融合,中国的金融机构很多都在国外建立了相应的部门,与国外的很多大型金融机构都有很好的合作,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使得中国的金融市场不得不与国际接轨。开放的市场使得中国的金融监管难度越来越大,经济犯罪也越来越多,这说明先前的监管机制已经不适合中国越来越开放的市场了,为了更深的与国际金融融合,中国必须制定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机制,这种机制必须是适合全球的金融监管机制,这是中国金融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必须快速做出调整。所以改革的时候到了,中国金融监管只有改革和创新,跟上国际步伐,中国的经济才会不断的向前,取得更好的成绩。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中国带来了极大的打击,所以金融监管的改革对中国这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是迫不及待的,这样才符合国家发展的长期利益,可以说金融安全也就是国家安全,国家只有经济安全了才是真正的安全。

三、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对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实现,首先要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落后主要是由于监管理念与当今的先进理念完全脱节,只有改变理念才能真正改革;然后要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只有进行统一的综合监管才能真正的与国际接轨,如果说每个行业都是不同的监管机构,那么监管机制就无法统一,是的监管漏洞百出,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机制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了效率,节约了成本,还有一点就是能够快速与国际接轨,吸引更多的外资,使得中国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最后要迅速采取措施建立起统一监管机制的试点,这是一种摸索,也是一种进步,只有在摸索中进步才能找到符合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机制。

总而言之,金融大海啸爆发以后,全球金融市场意识到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当今的金融监管机制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全球金融市场,所以必须进行金融监管机制的大改革,在这一次的大的全球金融监管机制的变革中,中国应该抓住机会,努力完善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制度,建立能与国际金融市场融合的金融监管体制,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在全球金融大海啸的不良经济环境之中脱颖而出,使得中国的经济继续前行。(作者单位:通化师范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孟琳琳,张树天;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探讨;大众商务(投资版)[J];2009年第7期

[2]左志鹏;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考;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