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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矛盾、费用纠纷的成因
1.1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名称不规范医保政策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后付制,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结算处设立政策单机版,通过其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大目录库实现费用总控。当患者完成就医过程,出院结算时,凡不符合三大目录库内容的收费项目,均被筛查出来并归为自费内容。这样就使医疗机构中的诸多不规范、不符合医保政策的收费项目暴露出来,但此时费用已然发生。患者不同意支付,相关科室不同意退款,于是矛盾、纠纷产生。
1.2医保意识淡漠,服务态度不积极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新生事物,对于它的政策、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医保办公室是最先、最直接的接触部门。由此,医院中的其他部门对“医保”均感生疏,进而“敬而远之”。遇有医保患者的提问、质询等不问原委一律请他们到医保办公室解决,造成推委现象的发生,矛盾随之而来。
1.3对医保工作重视不足,宣传、监督管理不利医保是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方向。在医疗机构中,他的政策开展涉及到物价、财务、计算机、药剂、临床及其相关辅助科室等诸多部门。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各相关科室、部门间协调、沟通不足,导致医院内时有政策的盲点和误区。一些科室、人员对医保政策疏忽、不重视,以及科室、部门间相互积极配合不够,为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综上种种原因,如何才能使医疗机构中的医保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即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又减少患者-医院-医保三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共赢呢?我们不妨透过分析以下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纠纷的问题症结所在,并找寻出合适的医保工作的切入点。
2费用纠纷案例(一)与分析
2.1案例介绍1例急性脑出血患者,经手术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已在康复之中。其家属在患者出院前一天为感激大夫准备送锦旗,第二天出院结算时却拒不结帐,其理由:住院期间有一部分药品属医保报销范围外用药,因医生没有告之,所以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药费。
医生陈述: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就先给患者用了药,事后疏忽了同患者家属签定自费协议书的事。希望通过补写证明材料来解决患者的费用报销问题。
2.2案例分析(1)为推进医保政策的顺利实施,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均签定《服务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等),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2)公费医疗、大病统筹时期,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要使用特殊、贵重药品或材料,只要履行审批手续或由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就存有报销的可能。但在医保政策下,无论何人、何种原因凡不属于报销目录库范围内的药品、诊疗、服务设施项目均为自费,不存在人为操作、通融的可能性。(3)医保施行住院医疗费用“后付制”。患者出院结算的同时,就完成了其医疗费用的报销。符合报销条件,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给患者的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不属医保报销范围的自付、自费部分,患者需全数交纳现金给医院。结算方式大异于公疗时期的三联单记帐或单位支票付费。所以患者对自己掏钱的这部分费用非常敏感,维权意识亦迅速提高。
2.3结论在医保政策制约下的就医行为中,医生的医保意识没有与患者同步提高,忽视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单纯的为治病而治病,重医术,轻算帐而较少考虑患者的经济承受问题,极易导致患者的抱怨、怀疑多于其感激和赞誉之情。
3费用纠纷案例(二)及分析
3.1案例介绍1例离休老干部手持两张药品底方,找到其就诊医院的医保办公室要求解决费用问题。理由是:其单位认为处方不合格,不能为他支付这两笔药费。患者认为处方的书写与自己无关,是医生的行为,所以只能找医院解决问题。
处方存在问题:一张处方超量开药(超出限定量的部分需要由患者自费支付),另一张处方疾病诊断(椎管狭窄)与所开药品(密钙息)的“报销”适应证(严重骨质疏松并多发骨折、癌症骨转移止痛、高钙血症)不相符(与报销适应证不一致的用药由患者自费支付)。
医生陈述:当时该患者以自己是特殊医疗照顾人员为由,要求医生为其超量开药。另外医生认为制造出药品的“临床治疗适应证”与“费用报销适应证”两个概念的不同完全是行政干涉医疗,是政策制约医学发展。
3.2案例分析(1)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服务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及参加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企业离休干部,应严格执行《服务协议书》的有关条款。(2)医保政策对于开药量的严格限定,目的在于减少浪费,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服务于更广泛的参保人群,杜绝公费医疗时期一人看病,全家保健的不正规现象。所以上至北京市医保中心,下至患者的具体费用报销部门,均对医生为患者开出的处方进行严格的审核,从最基础点着手引导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步入一个有序的良性循环。(3)药品的“临床使用适应证”与“费用报销适应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通常情况下报销适应证是依据药品的使用说明书范围制定的,而往往我们的医生在他们长期的从业经验中,积累了相当一部分药品超出其说明书使用范围的临床治疗经验(亦称“经验用药”)。对于这一部分用药,医保政策是不支持、不予报销的。(4)教学医院始终以医疗、教学、科研一条线贯穿整个医院的管理体系。在我国医生的传统观念中,治病救人,为疑难杂症开发出新的治疗领域,减轻病患痛苦是医疗的全部内容。所以医生们认为:一切政策的制定都应服务于临床需要,忽略了目前医保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3.3结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社会广泛推广是必然趋势。在医生的头脑中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意识:就诊人群没有级别、费别之分,唯有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国家政策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两者均不容忽视。
4费用纠纷案例(三)及分析
4.1案例介绍1例青光眼术后出院的医保患者,在完成其住院费用结算月余后,又找回医院,要求退还其手术费用。理由是:医生为其实施的手术是可以报销的,但费用结算清单却显示该部分费用为自费,是医院结算错误。
经了解,该患者患青光眼,需手术治疗。医生为其成功实施了“青光眼滤过术”。在医保的诊疗目录库中,只有“抗青光眼类”手术。由于该患者接受的“青光眼滤过术”没有列入医保报销目录库,所以不能通过医保的政策单机板进行分割结算,系统自动将其划归为自费内容。
医生陈述:两种手术方式大同小异,目的一致,而且后者的手术收费标准更趋合理,应该都给予费用报销。
4.2案例分析(1)“抗青光眼类手术”在1998年《北京市统一收费标准》中和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库中均为可报销项目(351.00元/例,三甲医院)。但2004年第13期的北京市物价信息中又单独新批复了一项“青光眼滤过术”(基本手术费440.00元/例)。虽然它也同样是为解决青光眼问题的手术,但因手术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它即成为一项新的诊疗项目。任何一项新项目得到物价部门的物价批准后,在医疗机构中被应用,仅意味着可以合理地收费,但患者不能进行费用报销。(2)若使一个新项目既能合理收费,又能合理报销必须履行向市医保中心进行“新诊疗项目”申报的手续。在未得到其正式批复,并将该项目列入诊疗目录库之前,这些新项目就是自费项目。(3)近年来,各医院在经营管理模式上都在不断探索改革之路,科室成本核算是重要改革方式之一。由于我们现行的诸多诊疗、服务设施等项目所执行的物价还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前的定价,与当今的实际劳动力价值、新的仪器设备、实验试剂等价格存有巨大偏差,造成诸多医疗服务项目虽然收支不平衡甚至负运转,但又不能取消的事实。这就直接影响到了相关科室的经济效益,导致在一些医院中向高收费项目靠拢或挂靠收费等违反物价规定的现象较为普遍。
4.3结论任何一项新的诊疗项目,在通过多方论证走向成熟,准备用于临床时,相关科室或个人首先应有物价申报、项目申报、使其合理合法化之意识。医生对物价原则、合理收费、医保报销间的相互联系模糊不清;导致未与患者正确表明手术的费用报销性质,造成即付出劳动又未能得到相应价值回报的事实。另者,物价问题是一个有待社会上多方面统筹解决的问题,不能因其有欠合理的地方,就可以忽视现行的物价政策。
5对策
通过上述3个案例及其分析,我们得出总的结论,即围绕费用纠纷的问题症结就是一个:自费协议书的订立。医生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忽视了费用方面的“知情同意”和“告知义务”。虽然他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医保政策、常识,但关键还是医疗至上,偏废经济核算以及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医老大”思想在作祟,使得一些医务人员既不重视国家政策,医保意识淡泊,也不重视自身权益的保护和顾及患者的权益,较少对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注。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和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条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三章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十八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变更,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20年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章执业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条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外经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市级统筹前确认的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报送。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所在行政区域分别报送,各县区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医保医师执业地点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医保医师退出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点执业的医师,要分别向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2分,考核时根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进行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积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积,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在不同执业地点违规,扣分分值累计计算。
第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通过日常管理、网络监控、专项检查、费用审核、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医保医师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以及医保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分6分以下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成其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满6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3个月;满9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6个月;满12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1年。暂停服务期限可跨年度执行。
第八条第一次年度内医保医师累计扣12分以上的,一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二次三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三次不再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九条医保医师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后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并认真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待暂停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十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医保医师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县区发现的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并定期对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处理决定作出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处理决定告知违规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违规医师本人。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对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合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的,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医师服务权限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十四条非医保医师和取消登记备案的医保医师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急诊、急救除外),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培训情况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重点对年度扣分较高的医保医师进行政策培训。
1重视顶层设计
医院感染管理是基于意识、制度、技术、能力和行为的人的管理,涉及医疗机构每一项工作。顶层设计应体现资源优化、信息高效、目标均衡、全面合作原则。
1.1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三级网络体系
三级网络由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感染控制科-感染管理小组构成。院长任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感染管理、医疗、护理、检验、药剂、医工、手术室、消供中心、ICU等感染重点监控科室及部位的主任或护士长组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授权感染控制科开展对医院各项安全防控工作,感染控制科每月向感染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向医疗机构领导汇报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和安全隐患风险分析。
1.2建立独立感染控制科
应使感染控制科责权利相统一,在业务副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医疗机构办公会,参与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器械委员会,参与医疗机构重点和大项工作的研究,参与医疗机构基础性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
1.3配备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范畴和专业实际需要,制定人员调整和配备机制,按照医疗、护理、检验、药剂等专业进行编配,专职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并保证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
1.4建立各部门间长效沟通协调机制
建立医疗、护理、检验、药事、设备管理和院务保障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
1.5设立医院感染管理专项资金
将医院感染管理设备的配备、重点部位调整改造、人员职业防护、继续医学教育、突发公共卫生预防等项目开支纳入感染管理范畴,专项资金归口管理,有利于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体发展的把握。
2注重专职管理队伍建设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具有管理与业务双重职能,由多种专业、多种学科(公共卫生学、临床医学、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学、微生物学、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计算机和管理学等)共同构成。
2.1学科带头人
选用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选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现代化管理意识、有自主创新及引进开展新业务能力、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及职业道德水准,工作能力强、善于沟通、协调的人才作为医院感染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2.2专职人员
选用一批懂业务、善管理、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并进行医疗机构、科室、个人各层面全方位系统培训。通过专职人员每周工作汇报、对临床科室存在问题分析、每季度科室感染管理安全形势分析、医疗机构内部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每半年工作总结等形式,锻炼、提高专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定期对专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定,以适应专业的需要和学科的发展。
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健全的制度是保证医院管理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和评价方法,并不断细化、量化,使日常工作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达到“日有工作流程、周有工作重点、月有数据分析、季有质量考评”。
3.1新法规跟进制度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对国家新修订、下发的相关内容下载、存档、院内通报和组织学习,并每年初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调整、修订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控制方法及流程、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医院感染管理职责,使各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目标明确。
3.2管理质量考评制度
在法规制度基础上,重点建立能有效保障规章制度落实的管理制度,范围涵盖管理层面的各项内容。如感染管理质量考核制度、医疗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医院感染管理质量考核评价方法等。每年对感染管理质量进行考评内容细化和分值调整,设定每季度重点考核项目等。
3.3通报点评制度
每月对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持续改进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到位的科室及个人及整改情况进行点评、分析,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及通报讲评,提高医院各科室感染管理意识和质量。通过采用对好的科室和个人提出表扬,对存在问题的科室或个人提出改进措施、严重的给予处罚的方法,促进医院感染防控措施的持续改进,减少问题的发生。
4持续改进医院感染管理质量
根据国家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颁发的各项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技术标准规范,制定适合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改进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对医院感染管理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做到每日有监测,每月有分析,每季有改进,每年有总结。
4.1感染管理质量考评机制
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质量考评机制和内容,应具备方法科学、内容合理和临床指导、操作性强的特征。内容涵盖医院感染管理全部工作范畴。每季度检查考评一次,每年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评定情况与科室质量管理绩效挂钩。
4.2严格过程质量管控
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科室查找问题、收集并及时解决科室存在的困难、问题。每周追踪阳性检查结果,及时对传染病管理漏洞进行纠正;对日常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职人员现场填写质量反馈督导单,并对整改落实情况持续追踪。每月对输血前、手术前与各项有创操作前的免疫检查、手卫生依从性、医疗垃圾、职业防护、器械清洗及灭菌质量、多重耐药菌防控措施落实“四及时”情况和抗菌药物使用及细菌学送检率等核心管理问题进行环节质量管控,最大限度避免医院感染事件的发生。
4.3重视终末质量反馈
对过程质量控制内容每月、每季度落实情况及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和医疗机构周会上通报讲评。每月对科室及医务人员改进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感染控制月报告》,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提交改进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纳入下月工作计划。每季度抗菌药物耐药率监测数据,提出抗菌药物使用预警信息和目标性监测科室情况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改进意见。每年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共同探讨、解决。
5加强信息管理
医院感染工作涉及抗菌药物使用、耐药性监测、细菌感染等多方面的内容,依靠传统方式的手工上报,费力且不够全面,监测结果滞后,执行效率低。用网络和计算机去实现医院感染管理,能减免重复劳动,计算机具有自带的统计分析功能,更能生动地反映出感染信息的动态变化。
5.1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管理
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平台在医院感染控制中的作用,及时院内感染相关信息,使医务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医疗机构诊疗患者细菌耐药情况和检测结果,及时掌握各类抗生药物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各种临床疑难问题;及时对医院重大感染事故进行预警和研判。
5.2应用医院感染网络监测信息系统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往往比较广泛,时效性也比较强,尤其对感染病例的实时监测、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分析与评价,涉及因素非常复杂,人工统计与分析很难达到预期效果。通过实施医院感染实时监控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既能提高医院感染监测工作效率,又能实现感染病例的实时预警,并能降低感染漏报率,在一定程度上为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供了可靠、有效的保障。
6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培训
规范化培训是提高医务人员感染控制意识和技能的重要保证。
6.1感染管理理念培训
通过院周会、医疗质量讲评、医疗业务与行政查房,医院感染管理知识竞赛、医院感染管理活动周和手卫生活动月、感染管理问卷调查等形式,不断强化控制医院感染是确保医疗安全,评价医疗质量管理水平标准的理念。
6.2全员培训
将医疗机构管理者、医药护技、后勤人员等全员纳入培训范围,实现全面、全员培训。制定医院感染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应至少安排1~2名专职人员参加全国医院感染控制与管理学习班,派出专职人员进行院外短期轮训,有计划安排重点部位兼职人员到三级医疗机构进修或院内专项培训等。注重对新聘医生、新调入人员、工勤人员、进修实习人员的岗前培训,以及科室感染管理兼职医师的培训。
6.3注重培训效果
[关键词] 财务管理;核算信息系统;控制职能;分析职能;卫生医疗机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1. 022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1- 0033- 01
财务管理是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实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科学化管理的基础。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能够让单位决策者及时了解资金运行状况,科学决策,实现单位效益的最大化。2012年12月28日财政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基层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指明了方向。本文就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提出看法。
1 建立完善基层卫生机构核算信息系统
基层卫生机构核算信息系统是单位核算与监督管理的基础。没有完整可行的核算信息系统,很难准确掌握单位收入支出的详细资料,无法发挥财务人员参与单位经营管理的职能。有些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采用武汉安彤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财务软件,对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收费室、中西药房、住院部等关键科室实行了电脑记账,从而降低了财务风险。
2 充分发挥基层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控制职能
财务控制是财务人员为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强化单位内部管理,增强单位竞争能力,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整改,积极参与单位经营决策的过程。在具体工作中,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2.1 认真做好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
预算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单位通过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及绩效考核补助,遵循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认真编制预算报表,有利于执行国家医疗卫生政策,保证收支平衡,强化年度考核。
2.2 认真监督相关科室的财务信息
基层卫生机构财务信息重要的科室有收费室、中西药房、合作医疗及医保办公室、住院部。其中收费室是单位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强化收费管理对单位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2.3 加强财务科室收入支出的管理工作
从总体上看,基层卫生机构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其中药品收入被并入到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是新会计制度要求的重点,也是难点。它分为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在实际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支出进行重点检查。出现的问题有:①公共卫生支出科目没有分明细科目。②不按照规定列支基本公共卫生支出。例如把人员经费列支在基本公共卫生支出科目中,把公卫科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列支在基本公共卫生支出科目中,把水电费用全部列支在基本公共卫生支出科目中(按实际情况可以按照公卫科人员分摊,也可以按公卫科房屋面积分摊,也可以按照工作任务分摊)。③基本公卫支出支出明细附件缺乏。④未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基本公共卫生辅助专账。
2.4 加强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其中流动资产重点是现金及银行存款。
(1)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随着合作医疗政策的实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现金收支频繁,工作任务繁重。以前领取现金发放单位职工及乡村医生各种应得款项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并且现金数额较大,潜伏着安全风险。基层卫生医疗可以积极同当地银行联系,采取网上发放形式,相对安全快捷,大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单位领导、财务科长、出纳分别有不同k宝,逐级审核,要求职工及乡村医生提供详细的账号资料,如果发生意外情况,需要变更卡号,职工及乡村医生应及时通知财务科室并递交新的账号资料。此外,k宝在单位的往来款项管理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地方财政局关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相关信息录入和处置严格按照标准流程进行。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二是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做到信息完整、分类清晰、口径统一。三是认真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做好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四是认真
期做好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3 充分发挥财务分析职能
财务分析是以单位财务信息资料为基础,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单位的财务运营情况进行有效评估的财务活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总资产周转率、每门急诊人次平均收费水平(药品费单独计算)、每床日平均收费水平(药品费单独计算)、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药品费单独计算)、医疗支出占总支出比例、公共卫生支出占总支出比例等。
通过财务分析,向领导提供单位资金负债情况,资金收入来源结构、资金支出结构情况,资金周转情况,药品费支出情况等,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繁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努力学习,不断创新,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才能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沿着法治、科学、规范的轨道健康运行。
主要参考文献
风险的产生是不确定的,它是在一定的情境下产生的一种损失性或者全面性的危害。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也一样,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会产生不确定性的风险,从而影响着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因此,针对这种不具有确定性的风险,我们应当找出风险的问题所在,进而对其加以预防,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方案,以减少财务管理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一、目前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常出现的风险问题
(一)内部控制监督制度不完善
在医疗机构的内部控制中,经常会出现货币资金管理的不完善,形成账外账、“小金库”等经济犯罪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对财务票据的管理上,由于管理不善,经常造成票据遗失、虚假发票和现金套取的现象;二是财务印章的管理上,部分医疗机构出现用业务印章代替财务印章、滥用印章等现象,给医疗机构带来诸多负面的影响;三是在内部稽核上,出现业务部门账目作假,采购的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资源分配不合理等情况;四是在专项资金管理上,由于监督制度不完善,部分医疗机构的财务人员或部门内勤人员出现挪用公款、虚报冒领等现象,给医疗机构造成严重的损失。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很多医疗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在预算、账务处理、净资产、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保管上都存在许多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核算工作程序,预算时没有按照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合理评估,没有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按工作规程执行等;二是有些科目的设置违背国家的政策法规精神,或者在执行过程中科目的使用不规范等,都会使得账目不精确、核算数据出现偏离、不能显示真实的财务状况等现象;三是在财务报表的编制上,经常上报不及时、报表调整不合理、会计档案归档不及时、财务交接工作不规范等现象,从而使得相关的财务档案遗失,造成经济事项备案或经济责任追查时数据失真等情况的发生。
(三)信息化管理流程管理不完善
在医疗机构的财务信息化管理中,经常会出现财务流程、业务流程与电子信息流程管理不对称的现象,这样就会使得财务管理的监督不全面,业务流程有所偏离,经济管理出现漏洞等现象,从而致使医疗机构不能对经济业务进行监督,由于数据信息不精准,造成医疗机构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医疗机构财务管理风险的预防办法
(一)健全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
对医疗机构实行内部控制,应当要求完善和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制度,使之形成一个内控监督体系,将医疗机构的信息管理能够完整地统一起来。因此,在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同时,应当使医疗机构的内部和外部审核充分结合起来,以预防财务风险现象的出现,从而减少由于?务管理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在进行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时,应当按照各项的控制标准进行严格实施,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结合,把控好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中易出现失控的节点,并且能够根据审计中出现问题进行规范财务管理,保证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健康运作。
(二)对风险基金、财务预算等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规范
在规范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上,应加强风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从医疗收入中进行专用基金的提取计入,以防止在医疗风险出现是能够对账务的支付上进行处理。而在坏账准备和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上,也应当使账面价值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医疗机构的真实状况和损失准备情况。对会计预算的编制进行规范,目的在于能够使医疗机构收支平衡、以收定支,能够真实地反映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使其合理合法,从而达到预防财务管理风险的发生。
(三)健全信息化管理机制,降低医疗机构财务管理风险系数
医疗机构的信息化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服务平台,能够将单位中的各个职能部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保障财务信息管理的安全。通过实行电子信息化的财务管理机制,能够使医疗科室通过网络进行相关单据的开出,收费部门再通过电子网络进行收费处理,最后由化验部门在网络上进行核对单据便可进行化验操作。把若干信息孤岛有机的统一起来,对于不能从技术上衔接的模块,要从制度上对接,使之有效避免数据造假的现象,从而使医疗单位的财务管理更加地透明化,大大降低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风险系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怦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基建管理 创新 质量控制
【Abstract】Along with the expansion of domestic demand for health class project funds to gradually put in place, the national medical institutions at all levels of the infrastructure work have mushroomed to start. How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capital investment,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progress, improve project quality, to achieve the desired objectives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hospital infrastructure management problems, the hospital infrastructure management system innovation and management, infrastructure for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were discussed, Medical institutions raised capital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some of the points.
【key word】Capit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nnovation quality control
引 言
随着新医改的逐步实施和国家扩大内需用于卫生类项目经费的逐步到位,医疗市场格局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且竞争日趋激烈。医疗机构为了吸纳更多的患者就医,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正在想方设法投入大量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就医环境。这使得原有的基建管理制度不能适应新的建设和管理任务,如何创新基建管理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基建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投资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决策意义。
1.医疗机构基建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医疗卫生机构在基建队伍组建、招投标管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收支核算、项目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医疗机构基建项目的快速增长,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与管理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显著。医疗机构建筑的特殊要求多,从设计到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具备基建、公共卫生、信息化及公共管理的工作人员缺乏。(2)基建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医疗机构对基建工程的财务管理重视不够;基建财务管理人力不足;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对原材料进货及价格的高低缺乏有力监督,在工程建筑过程中存在原材料浪费严重的现象。 (3)执行招标制度不严,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有些招投标书和合同的内容、权利和义务规定较粗,结算办法和调整造价的条款有漏洞,有些合同内容甚至与招标书内容相违背,容易造成甲乙双方合同纠纷。(4)工程概算高估冒算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对整个工程没有全局把握,对工程的概算也前后不一致,存在多种概算版本且前后金额相差较大。(5)施工变更联系单签发管理不严。工程变更联系单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变更联系单签发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操作,但实际签发的变更联系单一般只有经办人签名而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
2.遵循基建规律,创新基建管理机制
基建管理机制创新的本质是指创造一种更有效的基建资源整合模式,这种模式既可以是新的有效整合资源以达到基建管理目标和责任的全过程管理,也可以是新的具体资源整合及目标制定等方面的细节管理。在医疗机构长期的基本建设过程中,尤其是近年来,从项目立项、科研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和规章、标准、条例及实施办法,但还应加强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2.1 严格选拔组建基建工作队伍 基建管理工作技术性强,涉及学科领域多,工作繁杂,这对基建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组建基建工作队伍时应把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选拔进来从事基建管理工作。 (1)在思想素质方面。要求能自觉地抵制各种歪风邪气,严格要求自己,不抽建设单位一支烟,不吃建设单位一顿饭,把本单位利益放在第一位,维护甲方在整个基建项目中的主导地位和尊严,确保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2)在知识素质方面。要求具备一定的建筑与计算机相关知识、医疗管理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形成基建工作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基建工作。 (3)在能力素质方面。首先要求从事基建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吃苦耐劳的精神;其次要具备较好的观察、组织、指挥、协调、记忆、想象、思维、应变能力;再次要求具备组织评估可行性研究能力,以及识图、预算、协调、选定方案能力;最后是要求具备整理竣工资料的能力、完成配套工作的能力和执行各项法规的能力。因此,各医疗机构要立足长远,严格选拔和培养基建人员,不具备一定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的人员不能担任医疗机构基建工作。
2.2 加强管理,积极发挥财务审批、审计等经济管理的作用 医疗机构基本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科研报告进行计划管理,控制基建投资,按基建投资计划和财务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同时抓好规费交纳、合同管理、预付款尺度、押金清理这四个主要经济管理环节。(1)把握规费交纳尺度。“工程未动、规费先交”是说建设项目一经立项紧接着就必须按诸多规定向各有关部门交纳各种基金、管理费、审核费等有关费用。基建工程涉及的各项费用名目繁多,费用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工程取费标准及范围存在很大弹性,若全部照章交纳其总金额将很高,因此要进行多方协调,使规费交纳降到最低。(2)加强合同管理。基建合同涉及整个基建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付款、结算、审计等内容,合同管理在基建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医疗机构基建合同管理应主要包括: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高合同履约率。主要检查与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要避免“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在医疗机构基建项目中出现,以防引起麻烦或造成经济损失;对与合同实施管理有关的人员进行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素质; 建立完善合同归口管理、考核、合同用章、合同出账、合同统计等制度;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合同履约率、合同纠纷、违约情况、合同变更等。通过分析,明确问题的性质、原因、责任,依此作为索赔和解决其他问题的依据。(3)把握工程预付款尺度。大项目基建往往有这种情况,即工程时间长、分项目多、调整变更多、参与施工的队伍多因调整、变更而追加的预算水分多。因此,在办理拨付工程预付款过程中,除了应做到逐级审核、最终审批外还应注意坚持两个原则,第一是必须坚持以合同为依据,结合实际完工量按实支付的原则。第二是应坚持在项目完工审计终结前一定将工程预付款总额控制在总投资预算的80%以内的原则。(4)及时清理工程押金。工程押金及保证金是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预付给建筑单位的一部分工程款,同时规定了退还的时间或其他条件,当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后,应及时清理押金,以免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3 完善工程监理、审计制度,加强目标管理及信息化管理
2.3.1 完善工程监理制度 在医疗机构基本建设行业推行工程监理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突出表现在工程实体质量的提高方面。但到目前为止,医疗机构基本建设监理还停留在施工阶段,还没有对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理。工程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文件对基本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工程项目投资的目的。工程建设监理是由高度专业化、社会化的高智能群体提供的技术服务活动,医疗机构的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可通过招投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基建项目的决策、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施工、保修阶段进行监理,这将有利于提高项目决策的合理性,优化勘察设计成果,增强项目建设透明度,使业主基建投资更趋理性。通过对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各阶段实施监理,能够使基建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更好的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预期的目标。
2.3.2 加强工程审计的力度 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造价审计一般是对单项、单位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由造价工程师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就是将造价工程师审定的和未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的所有支出加在一起,审查其是否有不合理支出,是否有挤占建设成本和计划外建设项目的现象等,来确定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造价,这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实际工程量、取费、结算等情况进行审核计算以确定实际工程造价[3]。这种审定具有法律效力。所出具的审定单是医疗机构财务结算、入账的重要原始凭证。审计是保障国家、集体、单位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措施和必要程序。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牢这个关口。
2.3.3 增强效率观念,控制工程进度医疗机构基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造成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工期过长。因此要有效地控制基建工程进度,在保证基建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对项目从决策到项目投入运用整个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合理有序地安排项目实施各阶段的时间。通过编制基建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进行目标管理。
2.3.4 加强基建项目信息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基本建设管理信息化,是在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各方工作进展、物料需求、资金流动、事物处理及客户交互等过程通过计算机及相关软件有选择地进行加工处理。通过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可及时掌握当前各工程的进度、费用和资金使用情况,准确、迅速地制定工程进度、工程资源、资金调拨等决策,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资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投资、质量、进度”最佳组合,更好地实现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
3.优化设计,通盘考虑影响基建工作的各种因素
在基建管理中,基建工程优化设计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3.1 优化医疗工艺设计 工程设计工作虽然由专业设计单位完成,但合理、经济、适用的医疗工艺设计不仅有利于医疗业务的开展,同时还有利于有效控制投资,因此应将建筑物用途、功能布局、相关数据、施工工艺要求等整理出完整的资料提供给设计单位,供其参考进行详细设计。在方案设计完成后,医疗机构应聘请建筑专业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选出最优设计方案。
3.2 用招标、投标法慎重选择承建单位 设计完成后,就要挑选一个优秀的工程承建单位来施工,并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认真的技术性复核,剔除不合理或不符合图纸的项目,当然也应防止漏算。在选择承建单位时应考虑施工队伍的工程业绩、技术素质和认定的资格等级等,尽量选择大型国企来承担。
3.3 进行合理、科学规划 要科学合理地规划医院用地,要因地制宜利用本院地形和已形成布局的条件,来规划新建筑物的结构布局,医院要以病房楼为主体向周围条块分布。
3.4 对基建管理者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 通过建筑基础业务知识培训,使基建管理者具备识图及其他基本的业务知识,能够将施工设计、现场施工及图纸结合起来,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结 论
利用国家用于扩大内需的资金及其他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是医疗卫生机构谋求自身发展和加速现代化医院建设步伐的必由之路,科学合理地管理好基建工程是实现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方略的基本保证。作为广大医疗机构基建队伍中的一份子,都应深入分析基建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创新基建管理制度,以科学的态度、求实创新的进取精神,努力把基建工程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参考文献:
[1] 白 健医院基建管理的研究和探索.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07;1(1):72-73.
[2] 夏玉亭论医院基建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的审计.中国卫生资源,2007;10(4):192-193.
[3] 徐利萍浅谈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杭州科技, 2004;(2):51-52.
[4] 何旭东浅谈加强医院基建财务核算与控制.今日科苑,2008;(6):88.
[5] 郑志林浅谈煤炭基本建设管理.科技创业月刊,2005;18(4):130-131.
一、医院高度重视,行动迅速有力
活动开始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由财务科牵头协调各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开展单位采购项目自查自纠活动,并制定了《经济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动员部署全院推进经济管理年活动,从思想认识、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内部控制、管理程序、发现问题、问题整改、监督检查、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制订具体工作内容,全面落实经济管理年活动。
二、明确职责、建立内控制度
将政府采购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目标,严格界定岗位职责,合理确定岗位职责,设定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有效抵御政府采购风险。并组织医院涉及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政府采购的法律观念,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三、加强采购监督和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严格要求各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采购方式。建立公开透明的采购运行机制,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结合医院工作实际,以建立健全采购制度为重点,加强采购监督和管理,医院财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采购活动的监督,层层把关,合力形成事先、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违规现象的发生,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机制,维护医院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促进医院廉政建设。
四、项目自查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底我院自查2018-2020年单位采购项目44项,其中医学工程部采购项目19项(疫情期间紧急采购项目5项),后勤保障部采购项目18项,信息科采购项目7项,经过排查均无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