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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法则

时间:2023-12-04 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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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法则

第1篇

1.我国经济法学课程开设的总体状况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在我国具有教学层次众多、涵盖专业广泛、教学内容差别大的特点。从教学层次上看,经济法课程从本科院校到专科院校、高职院校都有开设。从专业分布看,不仅包括法学专业,还包括许多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国际贸易、会计等专业。从教学内容看,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可以说几乎没有任何其他课程可以与之相“媲美”。例如针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不仅包括本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往往还将民商法的许多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纳入其中。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仍将其定位为广义的经济法,即“与经济有关的法”。虽然在经济法学界,逐渐摒弃了大经济法的观念,倾向于将经济法界定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具体表述以及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内涵和外延仍存在不同见解,加之各高等院校的校情及教学指导思想不同,导致法学本科的经济法学教学在不同院校中也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2.法学本科经济法学课程设置现状比较

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它通过设置课程的整体规划,规定应设置的课程种类、开设顺序及课时分配等内容。而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规定某门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纲要性文件。通常包括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分配以及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它们是进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但通过比较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各构成要素,如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安排、开设学期及授课基本内容等方面的差别极大。经济法学课程开设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开设独立的“经济法学”,大部分院校采取此种模式。第二种是仅开设“经济法总论”,而将经济法分论的部分内容单独开设成必修或选修课。如中国政法大学提供了包括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类、宪法行政法课程类、民商经济法课程类、刑事法课程类、国际法课程类共126门选修课程,要求学生最低应从中选择修满20学分。清华大学则提供了法理学课组、宪法与行政法课组、民法学课组、商法学课组、经济法学课组等14个组别共77门课程和讲座,要求学生最低应从中选择修满11学分。由于这种模式可供学生选择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最低要求的学分门槛并不高,因此学生最终是否选修经济法分论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随机性,无法保证完成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体系的学习。虽然大部分院校采用第一种模式,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单独课程开设,但从上表可以看出各校教学之间存在极大差异。如学分跨度从3学分至7学分不等,相应的学时跨度则从51学时至120学时不等,多者较少者超出两倍以上。而在如此差异化的学分、学时约束条件下,经济法学教学内容自然相去甚远。

3.教学差异过大引发的问题

虽然不同类型的法律院校(系)因其总体特色和定位不同,无法也不应追求课程教育教学的同质化,但过分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也引发出明显的弊端。霍宪丹教授曾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混乱局面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孙笑侠教授也曾将各校课程教学在内容上缺乏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造成不同院校学生的“三基”出现严重不一致的问题列为国内法学院的十大流弊之一。此种本科教学混乱、缺乏标准的现状,也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关注。2011年7月1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在随后7月底的新闻通气会上,明确提出要在质量标准建设方面,组织研究制定100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推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高校联合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形成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体系。从法学专业各门课程教学的微观角度看,目前法学教育教学各自为政的状态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体现尤为明显。过分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一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往往莫衷一是,对于何为经济法以及经济法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产生极大困惑,从而影响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另一方面,从学科建设角度而言,也不利于构建统一的对话与沟通平台,进而阻碍了学科的进一步发展。诚如张守文教授所言:“法学本科的教育尤其应注意打好基础,甚至在硕士阶段往往也是在更高的级次或相对紧缩的范围内打基础,只是到博士阶段,才真正展开精深的、专门化的研究。”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经济法教学应根据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和目标定位,紧紧围绕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进行教学,尽量避免将学术理论分歧引入本科教学中。各高校应该努力推动经济法学本科教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以提高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也为经济法学的学科发展构筑稳固的平台。

二、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面临的现实困境

1.教学目标确定之争

经济法学作为法学本科的一门核心课程,其教学目标应当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相匹配,反过来,经济法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促成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实现。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究竟应当是精英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理论传授还是技能实践等类似问题一直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些基于不同理解而引发的争议直接导致不同学校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差异性。通过比较不同高校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如下规律:首先,不同大纲都有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学基本内容的要求,但各大纲对基本内容的罗列存在差别,甚至相差甚远。其次,各大纲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内容之外的目标上存在较大差异。如中国人民大学要求学生能够“运用经济法理念和制度分析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现象,解决经济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要求学生“了解经济法的相关理论动态,并能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法相关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案件的分析及裁判方法”;上海政法学院要求学生“紧跟学科发展的前沿,掌握学科研究的动态”;安徽大学要求学生“具备经济管理工作中实际技能,从而胜任各类经济性工作”。可见,同是本科法学专业,但各高校在经济法学的具体教学目标上存在较大差异,而最大的分歧体现在如何看待并分配职业技能教育所占比重问题。

2.教学内容安排之困

经济法作为20世纪初肇始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在我国则是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发展起来的,稳定成熟的学科基本理论体系尚未建立。一方面,经济法很多内容时至今日依然面临着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划分问题,不时仍有否定经济法的观点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发展阶段演变和不同学术理论(创新)的影响,在经济法学内部,关于其内容构成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并处于不断变动的过程中。“对科学本身的理解决定着其教育计划。因为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会演变成教育问题。”经济法尚未定型的学科理论体系直接导致各高校经济法学教学在内容体系上呈现巨大的差异,通过对不同高校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所反映的教学内容进行简单对比可以看出这种差别。可见,各高校在经济法学教学中一般都遵循了理论研究中所形成的“两分法”共识,教学内容中基本都包含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块内容。但部分高校也有按照“三分法”或者“四分法”的观点,相应包含了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如西南政法大学教学大纲反映的就是典型的四分法。如果透过大的板块内容,其下涵盖的具体内容分歧更大,如中国人民大学将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等通常认为属于国际经济法和环境法组成部分的内容也包括其中。笔者认为,作为成长中的学科,在经济法体系构成上存在学术分歧本属正常,但在本科教学中,过巨的分歧直接导致了现实的困惑:一方面,经济法学教学应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划分重点和非重点教学内容,哪些属于必须教授的内容,哪些内容可以简单介绍,已经成为许多教师在教学中面临的选择困境。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学生可以通过对不同教学内容的分析、比较从而形成对经济法内容体系的认识,但是这有赖于相当深厚的法学知识基础。而我国法学本科的招生对象都是法学初学者,要求他们自己在各学术派别中作出相应选择并完成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构建,显然并不现实。

3.教材选择之难

对于成熟学科的教材来说,尽管编者的理论素养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由于学科内容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取得相对共识,因此,不同版本的教材在内容体系上具有相对固定性和统一性,比如民法、刑法等教材。但目前出版的各类经济法学教材,首先在“头衔”上就名目繁多,如“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21世纪东部法学系列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等等。其次,不同版本教材不管是体系编排还是内容选择上,都差异甚大,如果说一本教材一个内容体系也不为过。以至于有人说:“看一本经济法书,知道经济法是什么,看两本经济法书就迷糊,看三本经济法书就不知道经济法是什么。”撇开财经、管理等非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不论,仅供法学专业选用的主流经济法学教材而言,其体系和内容差异之大往往超乎想象。我们可从下面简单的对比中窥其一斑。“教材的体系结构的选择和编排,一方面反映了学科的发展与成熟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编者的学术视野。”经济法学教材的差异性既是其新兴学科属性而导致的基本理论不成熟的反映,也和不同学者在编写教材时总是力图体现自己的学术观点有关。教学实践中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教材,教师和学生在选择时往往无所适从。从目前各高校的现实情况看,法学本科学生使用的经济法教材基本上都是教研室负责人或者授课教师根据自己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偏好选取的,学生根据教师的指定来购买教材。而且,如果有授课教师自己或者本校教师主编或者参编的教材,基本上就会直接运用于教学中。可以想象,同一时期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所使用的教材如此千差万别,势必会影响经济法学基本共性知识的传承。同时也不利于构筑相对共识的经济法学体系,从而无益于经济法学的学科建设。

三、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进的理性选择

1.教学目标的确定

我国传统的高等教育,普遍承继着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导致毕业生普遍存在实践能力不足的现象,法学教育也不例外。因此,无论基于被动性的适应还是主动性调整,法学教育需要加强实践教学,重视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以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但法学教育是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学校教育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希望短短四年教育,将本科学生培养成既有相当法学理论基础,又有娴熟法律操作技能的人才,毕其功于一役,显然过于功利,而且也不实际。纵观国外相关国家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律技能培养无不是在后本科阶段或者通过专门教育完成的。“现在法学教育有简单化的倾向。在一些课程上有仅仅注意技术操作层面的东西,变成条文解说,而忽视理论、没有理论。因此在法学教育走向成熟之际,弄不好也有可能流于浅薄,使法学本科教育变成律师职业培训。”因此,矫枉不必过正,回应社会需求无需也不应该演化成为重实践训练、轻理论教育的倾向。诚如季卫东教授所言:“我们还是要重视探讨存在的根本原理,追求正义和价值涵义,究问正当性论证的理由,防止法学教育从一个极端滑到另一个极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受教育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思维为中心而展开,一方面,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它通过解释、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方法使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更加理性和公正,成为法律人最重要的职业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知识和理论也正是在法律思维训练的过程之中得到巩固和创新的。”经济法本身蕴含着较强的政策取向,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而言,经济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该国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紧密相连,具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教学实践中应该引导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律条文规定的同时,注意培养经济法思维。如同样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由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受相应的经济学理论主导而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所致。如果离开这种宏观视野和综合分析,经济法条文在实践中只能沦为僵化的规定,甚至与其立法目的南辕北辙“。法学对于法律实务的意义不仅仅止于对司法裁判提供助力。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发现一些现行法迄今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借此促成司法裁判或立法的改变。”所以,在经济法教学中,必须强化学生对相关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2.教学内容的安排

为加强对法学教育的宏观指导,教育部高教司委托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于1998年制定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下简称《教学基本要求》)。它明确了包括经济法学在内的14门主干课程(2007年修订增加了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现为16门)的基本内容体系。但在教学实践中并未很好地遵照执行,甚至很多讲授经济法的年轻教师根本不知晓有该《教学基本要求》存在。众所周知,从立法上看,一部法律目标明确、制度合理、条文清晰非常重要,但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从性质上看,该《教学基本要求》是为规范各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规格而制定颁布的基本教学文件。“虽然这只是一个教学要求,但是它表明法学教育管理者的态度,同时代表着经济法学的主流观点。”理应被视为经济法学教学的“基本立法”,应该成为各高校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体系的基本依据,而不应该被束之高阁。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主要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如果硬性向学生大量灌输不成熟的理论,很容易产生误导的后果。因此,理性的选择应是基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划分教学和学术的界限,在教学内容上尽量剔除理论上分歧较大的部分,而围绕当前经济法学界业已达成共识的板块进行。“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界已经达成基本共识,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学科体系由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分构成。这种共识能够自圆其说,也比较科学。”因此,教学内容可以以此三大板块为基础和重点。需要说明的是,《教学基本要求》所列的经济法教学内容共包含四大板块,除了以上三大板块外,还包括经济法主体。个人认为,经济法主体在本科教学中完全可以纳入经济法总论部分,没必要和其他三部分平行单独列出,这样也和其他法学传统学科,如民法、刑法等课程体系相一致。此外,在这三大板块的具体内容构成上,也应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梳理,选择各自典型、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课堂教学内容。当然,考虑到不同院校的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差异,在具体内容上可以根据教学时数不同而作适当调整。

3.教材的选择

首先,从教材供给方来说,编写者应该转变思路,认识到教材不是学术著作,不应以理论精深、论证充分作为判断优劣标准。而应该以上述确定的教学基本内容为基础,遵循言简意赅的原则,内容尽量避免繁杂冗长。可能会有人认为教材内容繁多影响不大,授课教师完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取舍。但如果一部教材诸多内容被教学实践所舍弃,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否有违“效用最大化”原则而形成不必要的浪费呢?更大的问题是,冗长的教材内容会造成学生理解困难。其次,从教材需求方来说,为避免教材选用的随意性,选用何种教材应该由经济法教研室各位教师共同商量,并在选用前充分征求学生意见,使学生也有选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和时间。当然,为了避免学生漫无目的地进行选择,可以将教师集体商量所大致选定的几本教材提供给学生,告知学生教师选用每种教材的理由。让学生据此在查询、比较基础上提出各自的意见,最终在师生共同参与下决定选用的教材。这样,一方面使学生发挥了主观能动性,体现学生主体地位,增强了师生互动,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在比较、甄别不同版本教材的基础上,初步了解经济法学的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同时,因为有了自身参与选择,学生在日后的教学过程中,必定会参与程度更高。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为了激励学生有效参与,防止部分学生偷懒或漠不关心教材选择而产生“搭便车”行为,可以根据学生提出意见情况给出考核,并体现在各人的平时成绩中。

四、结语

第2篇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问题

一、引言

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进行教学是西方经济学教师在教学开始之前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因为教学方法适合与否将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高低。

目前,随着现代教学技术的提高,我们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已基本实现了多媒体教学法,并尝试案例教学法和实验教学法,以取代传统的黑板板书讲述法。毫无疑问,这些新方法的实施吸收了西方国家大学经济学的成功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现实性,因而受到学校领导和部分师生的青睐。然而就教学效果讲,无论是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还是实验教学法都没能达到预期目标。

因此,为了寻找一种真正适合学生、教师和教学内容的经济学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在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上,教师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二、教师在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能忽略学生的实际水平和接受能力,盲目采用某种新颖时髦的教学新方法

西方经济学是一门较为“特殊”的课程,在内容上它既具有文科课程的纯文字阐述,也具有理工课程的严密逻辑推导,既具有高度的理论概括性,也具有很强的社会解释性,因而要求学生既要具有较好的数学基础和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也要具有良好的记忆能力和分析归纳能力。但实际中学习该课程的学生知识层次往往参差不齐(我国大部分高校经济管理学院招生是文理兼招,且不同生源地学生基础水平差异很大),他们对同一种方法的认同和接受能力存在很大差异,所以无论采用哪一种新方法,总有学生抱怨西方经济学难学难懂。

实际上,根据学生既有的学习习惯来看,大多数学生还是比较适应于传统的黑板板书讲述法。传统的黑板板书讲述法通过教师板书,运用口头语言等方式形象生动地向学生逐章逐节讲授课程内容,引导学生思考、推导模型公式,能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较多、较系统的知识。然而采用多媒体教学法后,教师直接将内容整理成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并制作成PowerPoint等多媒体课件在课堂上进行放映教学。这种教学方法虽然省去了传统讲述法需要在黑板上板书的大量时间,增添了现代元素,但同时也省去了教师引导学生思考的过程,使得学生,特别是数学基础较差或部分文科学生跟不上教师的思路,容易产生过眼云烟的感觉。

案例教学法和实验教学法要求学生花费较多时间深度参与教学过程,这虽然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但如何在课前收集相关学习资料、掌握实验技能对大多数学生是一大挑战,特别是在现行的学生成绩考核体制下,学生关注的只是期末的考试成绩,习惯于在考试之前死记硬背,忽视教学的过程学习,因而参与课堂教学改革的兴趣并不高。

因此,教师在选择教学方法时需要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水平和接受能力,结合多种方法进行,不能盲目追求某一种新方法,否则教学效果难以提高。

(二)不能忽视教师的实际水平和教学成本,盲目推行某种新颖时髦的新教学方法

教师的教学水平与学生的学习水平一样,参差不齐。有的教师曾经受过严格的西方经济学训练,有的教师却全靠自学西方经济学,有的教师在学生时代或工作后受过案例教学法或实验教学法的训练,因而比较熟悉这些方法的操作规程,有些教师则完全没有新方法的教学体验,纯粹现学现用。

多媒体教学法的采用不仅需要教师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同时也需要教师具有很强的课件制作技术,并将授课内容与制作技术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其应有的功能发挥出来。但实际中,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教师往往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类似的课件加以修改应付,降低了课件的质量和特色,结果只能是“方便”了教师,“累苦”了学生。

案例教学法和实验教学法不仅需要大量前期的准备工作,而且需要搜集或创作适合每个理论的经济学案例,特别是适应我国国情、反映我国经济发展与现实的案例,需要设计有效的课堂实验,确实掌握实验技术、实验手段和实验考核方法等,而这些对大多数任课教师无不是一大挑战。

与传统教学法方法相比,新教学方法的教学成本也是巨大的。教师的教学成本主要包括教师的课堂授课时间、课前备课时间、课后辅导时间以及为此相关的各种费用支出。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实验教学法等一些新教学方法需要的课前备课时间不仅明显多于传统教学方法的备课时间,而且课堂中涉及的教具费用支出更是远远超过传统教学法,例如,多媒体教学法需要配备专门的多媒体教室,案例教学法需要购买企业有关数据,编写适合每一个经济学理论的案例,实验教学法需要设计专门的实验场地、实验用品甚至专门的实验室等,这些都需要巨大的成本支出。在教学经费和课时一定的情况下,这些新方法的应有功能显然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新的教学方法虽然新颖、也较为科学,但在大多数高校,特别是教学型和教学研究型高校中并不易得到推广。因此,教师在选择教学方法时,应结合自身情况和教学成本,综合考虑各种教学方法,而不是盲目推行某种新方法进行教学。

(三)不能不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盲目推行某种新颖时髦的新教学方法

西方经济学内容丰富,既有简单易懂的基本概念、经济史和经济政策等一些“较软”的内容,也有抽象晦涩的基本原理、逻辑严密和枯燥繁多的模型推导等一些“较硬”的内容,面对“软硬”不同的这些内容,教师应有不同的教学方法加以应付,而不是都采用同一种方法。例如,由高鸿业教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西方经济学第三版(微观部分)》教材,其内容共有12章,分别是第一章导论、第二章需求和供给曲线概述以及有关的基本概念、第三章效用论、第四章生产论、第五章成本论、第六章完全竞争市场、第七章不完全竞争市场、第八章生产要素决定的需求方面、第九章生产要素价格决定的供给方面、第十章一般均衡论、第十一章福利经济学和第十二章市场失灵和微观经济政策,内容较为分散。通过分析,可以将其整合为八个相对完整的模块,分别为I导论、II价格理论(包括产品价格理论和要素价格理论)、III效用理论、IV生产与成本理论、V市场结构理论(包括完全竞争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VI一般均衡理论、VII福利经济学简介、VIII市场失灵与微观经政策等。

在上述八个模块中,第一、第七和第八个模块的内容相对“较软”,教师可以以传统的讲述法为主,以多媒体教学法为辅进行教学,即通过口头语言形象生动的将内容讲述给学生,然后将结论或要点通过多媒体放映给学生,以加深印象。其他模块内容相对“较硬”,也是该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可以采用多媒体教学法将一些复杂的图表展现给学生,可以采用讨论法对相关结论进行讨论,但其中的模型或公式推导仍需要教师引导学生在黑板上写出其过程。为了加深学生对相关理论的理解,对部分重点和难点教学内容也可以选择案例甚至设计实验进行教学。

因此,教师在选择教学方法时,应该区别教学内容的主次和教学要求的高低有选择地进行,而不是一种方法贯穿始终。

三、结束语

总之,选择新颖、科学、现代化的教学方法是今后西方经济学教师在教学方法选择上的一个趋势,但必须保证教学方法为教学效果服务的原则。因此不论教师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都必须基于学生、教师和内容的实际进行,以提高教学效果。否则,为选择方法而选择方法,无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也失去了选择新方法应有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逯进,贺晓丽.对西方经济学多媒体教学模式的探讨[J].电化教育研究,2005(1).

2、张元鹏,刘文忻.我国理论经济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问题研究[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s1).

3、王力南.经济学课程实验教学方法探究[J].高等教育研究,2007(12).

4、于泽.我国本科经济学教学方法的经济学分析[J].教学与研究,2009(4).

5、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三版(微观部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第3篇

[关键词] 经济法 公平 效率 法经济学

公平与效率成为经济法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内在历史使命决定的。这可以从经济法兴起的原因,以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体现出来。本来公平与效率原则都应该因为实现经济法的功能这个统一的目标而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公平原则侧重于追求利益平衡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效益原则重在强调成本收益比例的最优化,因此两者在价值追求上必然存在内在性的张力。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就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和研究课题。但是如果仅仅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局限于法律的范围之内,也许并不是一个好办法。经济法本来就是在经济学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其中的许多内容本身就产生于经济学的启发之下,甚至直接取自于经济学。而且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在解决社会问题中作用的发挥以及近年来经济学的扩张也充分证明了其自身的重大实用价值。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经济学的研究分析方法对解决经济法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一、经济法的兴起的经济原因与经济法的公平、效率原则

1.经济法兴起的经济原因

经济法作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时代以及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经济法不可能作为一支独立的法律力量活跃于社会舞台。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特别是它的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在各国法律体系中诞生。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大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这必然要求国家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失灵等局限性,尽可能使资源配置优化、市场高效有序等,即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率目标;另一方面,要缩小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贫富差距,解决各种外部性问题,保障各种利益分配的公正与平衡,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就是追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公平。

2.经济法公平、效益原则的内涵

经济法上的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经济效率原则也称为经济效益原则,是指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 虽然是部门性法律的原则,但是这里的公平与效率很明显地受到经济学的影响而与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中公平、效率的含义有所不同。经济法上的公平与效率当然符合法律公平与效益价值的共性,但是更侧重于经济利益。比如公平原则重在突出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效益也主要是强调物质性收益的高效率。这就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和解决两者的矛盾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二、经济法范畴中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冲突

目前国内经济法学者们大多数都赞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所谓社会本位性一般认为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这就要求国家和市场主体都要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社会责任,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从而对效率的追求做出了有条件地限制。这比较清楚地表明了两个原则的内在价值冲突。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公平与效率冲突问题的处理,一般是主张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效率优先,难顾公平。从法的价值角度看,公平与效率都是法的价值目标。但是由于不同的价值目标有时会出现冲突,在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就必须要做出取舍。法理上认为,法律的价值存在位阶性,即当不同的价值之间产生冲突时,存在选择先后的问题, 但是事实上又没有一个公认的通用标准可以适用,而各种价值的位阶在不同法域内各有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等背景下也存在差异。因此在确立一种价值位阶之前,选择一个视角是必要的。

三、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平与效率

1.公平与效率的经济学内涵

关于什么是公平和效率,经济学的不同学派有不同的认识。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制度安排下,只要生产者和需求者的交换行为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就认为二者的行为活动是公平的。并且认为,只要交换规则公平,经济活动就有效率。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效率就是通过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包括在收入分配领域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使特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投入有尽可能多的产出 ,而只有在市场均衡状态下,交换行为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生产者和需求者的行为活动才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马克思通过扬弃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公平、效率和分配观,提出有公平就有效率的思想。他认为公平不是交换规则意义上的公平,也不是均衡规则意义上的公平,而是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公平。只要有了这两种意义上的公平,劳动者的积极性就能充分发挥出来,经济活动就有效率。

2.公平与效益的经济学选择

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果表明,交换规则公平尽管能够提高效率,却出现财产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财产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尽管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但由于缺乏财产和收入激励,会导致经济效率难以提高。面对这种“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矛盾,在经济学的视角下,传统上一般都是选择效率优先。但是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在公平与效益的选择上,学者们进行了新的思考,提出了一些与传统理论不同的观点。比如新制度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关于公平与效益的选择问题,都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情况以及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做出了新的阐释。因此在经济学领域内,对公平与效益的选择,也出现了新的选择,效益不再始终居于选择的最优先位置。

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 North)把科斯的企业理论引入国家行为的分析,认为统治者也是具有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而国家的决定权结构最终要对经济大增长、停滞或衰退等效率问题负责,在他看来,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制度安排,公平的意识形态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一个共同的准绳,从而能够减少内耗,提高效率。

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 )在其公共选择理论中指出,评价效益的唯一指标是同意的一致性,“同意”意味着经济当事人经过成本―收益计算,认为一个实现资源配置的交易对他是有利的,或至少是无害的。 在这里可以看出公平与效率的正相关关系,公平直接带来效率。只有公平的制度才能带来经济的高效率,国家兴衰取决于制度的公平程度及由此所导致的效率损耗程度。由此看来,新制度经济学是把公平放在首位,认为公平的制度能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坚持的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公平效率观。

美国的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观念出发,提出了正义的公平观,根据他的观点,如果一个人的获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是不公平、不正义。 受这种正义观的影响,福利经济学家对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进行了改进。他们提出用社会福利而不用其他指标作为衡量公平与效率的标准,并以此来认识人类社会的分配和资源配置活动。

福利经济学关于公平与效率认识的方法论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既不用古典经济学的交换规则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规则,也不用马克思的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原则作为公平的标准,而是以社会福利,即用效用水平作为衡量公平的准则。这种认识公平、效率和分配的方法论是对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认识论的发展。无论是交换规则和均衡规则,还是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原则,都只是实现公平的规则,而不是公平的评价准则。实现公平的规则很多,不能说一种规则是公平的,而另一种规则就是不公平的。我们需要的不是以公平实现的规则作为公平的衡量标准,而是要用价值判断标准作为公平的衡量准则。福利经济学家用效用水平计量的社会福利作为公平与效率的评价标准,是对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以交换规则和均衡规则作为公平准则的继承和发展。

四、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法经济学对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

公平与效率的“两张皮”现象不仅使法学与经济学面临着困境,也给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带来了困扰。这种困扰终于促成了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在20世纪70年代的诞生。法经济学从一开始就致力于追寻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有效途径。

1.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的不同观点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有各种不同观点,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效率优先论,当然,这一观点通常会表明其兼顾公平,但是冲突情形下做出选择时,公平往往是难以兼顾的,因此实际是主张效率第一的,不少经济学家由于效率至上的思维定势,认为提高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前提和保障,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做蛋糕―分蛋糕”论。二是公平优先论,如前文提到的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学者们就是坚持此观点,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和美德。三是公平与效率无先后之分,比如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Arth Okun)在其《平等与效率》一书中认为,效率与公平是分别适用于不同领域的社会原则―效率是关于生产方式或生产资料分配的原则,公平则是关于生产关系或社会再分配的准则,两者并行不悖。

2.对“效率优先”论的分析

第一种观点,即效率优先论,是传统经济学的观点。传统经济学理论一向将效率或效益奉为最高价值和追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发现,蛋糕是否做得大,其实与蛋糕是否分配均衡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那种认为蛋糕做大是分配均衡的前提之类的观点,只不过是纯粹理论的一厢情愿,分配不均导致的社会不公现象日益增多,贫富差距等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都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多种负面效应。这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反面说明,传统的效益至上理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是存在缺陷的,更不必说它在面对伦理、道德等社会力量所受到的有力质疑。而经济学界对公平效率问题的不断研究和各种学说的出现,也说明即便在经济学界,许多学者也已经不再相信效益至上说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学说不再可能成为广为人们信服的理论。

3.对“公平与效率无先后”论的分析

如果现实允许的话,人们在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选择上都将以折衷为佳。但是现实毕竟是现实,完美的理论看似不偏不倚,却常常在应用时变得毫无用处。公平与效率之间,本来就不是非此即彼的冲突,可见两者兼顾当然是可以做到的,但这绝非适合于任何情况。因此,可以说,如果两者之间不发生冲突,因而可以做到兼顾时,“公平与效率无先后”的观点就会失去意义,等于什么也没说。而在两者的矛盾凸现以至于必须择以先后的时候,这个理论又将对于指导人们做出选择没有任何价值。

4.重新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作为社会发展目标,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正确认识这种联系,对于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必要的。就经济活动而言,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公平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权利,体现着经济主体在经济地位上无歧视的平等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共享的正义要求。因此,公平不同于强调分配结果均等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因偏离公平性而常常牺牲效率,而经济地位的平等性和经济发展的正义性,不仅是激励经济主体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内在诱因,而且也是避免社会动荡、稳定经济秩序的必要条件。可以说,对公平原则的偏离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对经济效率的否定过程。其次,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解释,广义的效率是指资源的“配置效率”,即任何形式的资源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人受益而同时又不使其他任何人受到损害。当一个经济体不可能进行这种“帕累托改进”时,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社会经济福利总产出趋向于最大化。可见,资源配置效率是为平等与正义搭建更高平台的前提条件。最后,公平与效率具有相互包容性,表现为只有在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经济发展的正义性得以维护的条件下,自愿配置才是有效率的,而维护每一经济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合法权益,既是公平的要求,也是效率的体现。

五、公平优先:经济法价值目标均衡的应然取向

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均衡,显然不是简单地将两者置于同等位次,因为理论必须能为人们在面临两者之间的尖锐对立时的决策提供选择依据,否则就会成为公平效率选择上的平均主义。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相容性并不排除两者之间在优先性上的政策抉择。根据法经济学的分析,应当明确的是,所谓公平与效率的优先性问题,涉及的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排序问题,属于经济政策的范畴,与经济法息息相关。而从政策层面看,在社会发展目标多元化情况下,受政策目标实施条件、实现手段乃至政府偏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多元政策目标的合理排序,就成为实现政策选择的有效方法。在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条件下,政策目标排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以公平促进效率,还是以效率促进公平。因而是对政策目标实现路径的选择,而不是目标的取舍。这种路径选择不仅关系到政策操作的效率,也直接关系到公平与效率原则相容性的实现程度。

价值目标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是一种对社会发展的评价准则,而非发展目的。这也是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之一,即经济学的公平效率观应当是追求增加社会福利的,而非专指追求效率或者实现公平,这实际上就是实现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均衡。虽然福利经济学只是在表述上使用了增加社会福利这样一个避免出现公平或效率字样的词语,但是仍然可以理解出其中的优先性原则,即公平与效率冲突时,公平优于效率。因为公平意味着机会的平等,而机会的平等是增加社会福利的重要前提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形成的,其效率无疑根本地来源于经济主体的平等以及经济发展的公平,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公平促进效率的最佳证明。但是相反的结论就不能必然成立,因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常有的情况是,一部分人从社会分配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另一部分人却获得不相称的较少利益,这时在社会整体收益一定的情况下,社会整体的福利反而是下降了。在法经济学看来,这恰恰导致社会的低效率。

新制度经济学主张的公平是过程的公平,认为过程的公平最重要。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是否受相同的制度规则调整和约束至关重要,过程的公平实质上是规则的公平,这种规则公平是指要有一套公平合理的社会制度规则,这套社会制度规则既能够保证使劳动者的贡献和所得是对称的,又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惟有在“规则公平”上下功夫,才能真正调动起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够创造长久的高效率。规则的公平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无论是个人效率还是社会效率的提高,其依赖的都是“规则公平”。以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者认为公平即指规则的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归根结底统一于规则的公平。在规则公平没有实现的前提下提倡效率优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优先。只有规则公平了,市场才会导向效率优化。

反观历史,我国在确立效率优先原则时,面临的是沉重的经济发展负担,先富论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暂时选择,虽然之后取得了经济迅速发展的辉煌成就,但是从今天的现实来看,必须承认其局限性和缺陷性。近十几年来,GDP高速增长的同时,全国职工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却在持续下降。据官方研究机构测算,中国东部最富的省份与西部最穷省份的差距扩大到10余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比为3∶2∶1。基尼系数从 1991年的 0.282到现在逼近 0.48,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迅速扩大的贫富差距有可能危及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中国政府已经开始正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疏漏,解决日趋严重的发展不均衡、不公平的问题也已经上升到国家“科学发展观 ”、“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执政战略的高度。如何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让所有人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分享经济发展的好处,成为中国政府的面临的关键课题。

社会公平体系的重建已经成为效率改进的基本前提。如果不能及时确立公平优先的原则,重点构建合理的社会公平体系,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积聚,甚至爆发。而历史证明,社会矛盾的大爆发所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将导致一个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积累的财富急剧减少,甚至化为乌有,所谓的经济效率根本无从谈起。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从“先富”论到“共富”论,从“发展才是硬道理”到“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已经表明国家的政策取向正在悄然转变,今后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必将更加关注增长的均衡、机会的均等和社会的公平。在此背景下,经济法也必须在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之间的优先性问题上,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是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其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作用的需要,也符合其社会本位的属性。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2

[2]刑华平:对公平和效率的再理解[J].韶关学院学报,2004. (1)

[3]黄佶:社会和谐发展的三要素:效率、公平、保障[J].读者周刊,2000.(10)

[4]蒋雅文:论制度变迁理论的变迁[J].经济评论,2003.(4)

第4篇

[关键词] 烟草专卖法 经济学分析 执法成本 完全竞争企业

一、引言

经济学研究人的行为模式的选择。烟草专卖法违法者行为模式的选择机制的经济学分析,是一个现有文献极少涉及的课题。这一课题的研究,有助于降低烟草专卖法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本文是这一工作的一部分。

二、烟草专卖法违法者模型及其经济学分析

将烟草专卖法违法者当作完全竞争企业:

违法者进行的违法行为是企业产量;

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包括其就业要素的折旧和利息,违法者风险保障金的利润,违法行为交易费用等是企业生产成本;

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收入是企业产品价格;

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生产运营目标。

这一模型,可以模拟烟草专卖法违法者的行为模式的选择机制。

根据经济学原理,完全竞争企业的企业行为模式选择,如图1所示,有四类情形:

1.当违法行为的收入,也就是完全竞争企业产品的价格高于企业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的交点价格时,企业利润大于零,理性经济人争相涌入这一行业,表现为违法行为者增加。

2.当违法行为的收入,也就是完全竞争企业产品的价格等于企业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的交点价格时,企业利润等于零,理性经济人将心平气和地从事其违法行为,违法者达到动态平衡。

3.当违法行为的收入,也就是完全竞争企业产品的价格介于企业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的交点价格之下,企业边际成本与企业可变平均成本的交点价格之上时,企业利润小于零,但企业的产品收入大于其可变平均成本,理性经济人将继续从事其违法行为,保持一定的收入,此种情形之下,继续生产比停止生产要有利,因为违法者的固定投资是收不回来的。

4.当违法行为的收入,也就是完全竞争企业产品的价格低于企业边际成本与企业可变平均成本的交点价格时,企业如果继续生产,完全无利可图。所以,在此情形之下,企业停止生产。

所以:当烟草专卖法违法者违法行为确认成本过高时,等效地,违法风险降低,违法成本变小,表现为图中三条曲线向下平移;而违法行为收入是不变的,表现为价格水平线不动;于是,烟草专卖法违法者违法行为确认成本过高时,上述四种行为模式中,第(1)类利润更大,理性经济人更加急切地涌入这一行业;第(2)类迁入第(1)类;第(3)类收入增多,理性经济人更加安心地进行其生产;第(2)类迁入第(3)类,继续从事生产。

这一分析表明,通过科技进步和制度进步,降低烟草专卖法违法行为确认成本,可以有力防止和惩罚违法者,提高法律效率和降低法律成本。

三、结论

人的行为模式的选择是有其经济学规律的。通过科技进步和制度进步降低烟草专卖法违法确认成本,也就是增加烟草专卖法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成本,将有力地防止和惩罚烟草专卖法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实践烟草专卖法的公平与效率。

参考文献:

第5篇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结合了案例教学与互动式教学法共同运用的一种综合教学方式。互动式案例教学主要以案例为主导,贯穿到运用课程的知识内容中,通过互动式教学方式实现教、学双方全面沟通,促进师生运用案例相互协商、积极探讨的氛围,在彼此平等、彼此倾听、彼此接纳、彼此坦诚的基础上,通过理性说服甚至辩论,达到不同观点碰撞交融,激发教学双方的主动性,拓展创造性思维,最终以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式[1]。

 

1.微观经济学进行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微观经济学是经济管理类学生基础课程之一,属于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研究相适应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对微观经济学课程知识的把握,是顺应当前教学改革、教学模式创新大趋势,期望达到改善和提高微观经济学教学效果的目的。

 

1.1微观经济学课程的特点决定了需要案例辅助教学

 

由于微观经济学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核心课程,抽象的纯理论型知识体系,需要运用很强逻辑关系、或者静态分析、动态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进行微观经济学知识体系的学习。除此之外,大部分微观经济学的相关理论都需要先建立在假设条件之上,这就需要有相关的实事经济案例进行说明,提高学习效果。

 

1.2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微观经济学的兴趣和积极性

 

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伴有大量复杂图形和数学知识相结合的微观经济学理论知识会使学生的学习过程变得枯燥乏味,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则是让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学习中来,运用一些生动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思维创新,让学生从“要我学”模式自动转化成“我要学”的模式。

 

1.3可以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促进符合新时代的教学模式的改革

 

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已不适应于现在的科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的学习效果并不客观。借助先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平台(多媒体、互联网教学平台),各大高校已经具备了新的教学模式基础,这为老师传授知识的过程节约了大量板书的时间。因此,授课教师可以运用这些时间与学生一同探讨相关基础理论知识的运用,独立思考,互相交流,发散思维,提高学习效率。

 

2.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微观经济学教学设计中的案例选择问题

 

在微观经济学教学过程中,为了使整个教学过程以案例为平台实现师生教学的互动,对教学案例的选择需要具备一定的要求。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问题:

 

2.1教学案例应具备一定的层次结构

 

微观经济学的每章节的内容都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选择的案例要针对某一理论主题,根据事实经济案例,设计相关的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的同时,结合理论知识的逻辑思维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框架,层层深入,从认知到对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2.2教学案例应先以典型性案例为引导

 

经济学研究的是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因此现在的经济学理论都是前人从一些经济活动中总结而来。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许多经济行为也不止会发生一次。

 

2.3教学案例应与教学内容相匹配

 

案例的选择与编写应根据教学要求的需要,既要做到与教学内容相匹配,又要做到贯穿到整个教学设计中。因此,学生们可以运用案例进行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记忆。除此之外,案例通常都源自于真实的经济生活,贯穿整个教学内容的教学案例,便于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

 

3.总结

 

综上所述,微观经济学进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教、学双方在和谐互动的氛围内相互促进,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运用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加强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和沟通,增强了微观经济学的实用性,达到了学习微观经济学的根本目的。

第6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中国发展

一、从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看,我国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是由近几年来国际社会应对人类大量消耗化石能源,大量排放CO2等温室气体引起的。近几年来,国际上有一种很流行的观点(可以说是主导性的,但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近百年来随着各国工业生产的发展,消耗了大量的石油、煤炭等化石能源,同时向大气中排放了大量CO2等被称为温室气体的污染物,引起了气候变化,危及了人类健康和生存安全。因此,必须减低“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所谓低碳经济,其涵义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与统一。从这一概念的涵义我们可以看出,其所关注的就是能源和环境问题。当然,这一切也必然会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国现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加快推进的重要阶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庞大, 能源需求迅速增长,“高碳经济”特征突出的现实,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制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能源消耗总量为32.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加5.9%。其中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消费量分别较上年增加5.3%、12.9%和18.2%,原油对外依存度超过55%,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和消费国。这些数据资料表明,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短时间内很难以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任重道远。

低碳经济的提出,表面上看是人类对全球变暖现象的关注而引发的环境保护问题。但实质上反映的是能源和新一轮经济竞争优势地位问题。中国作为世界人口上最多的国家,在当今气候环境问题上理应承担起一个大国的责任,为全球的节能减排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另一方面,更有必要做到知微见著,坚持用科学的眼光,准确判断和把握世界经济、科技及政治发展趋势,在新一轮全球科技革命浪潮中,寻求适合中国实际的低碳之路。

那么,低碳经济对中国具有怎样的意义和发展机遇呢?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目前推进低碳经济尚有诸多困难,但这一道路是必须要走的。这是因为,从当前来看,发展低碳经济,一是有利于我们的能源外交,保障中国能源安全。能源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说:一个国家如果不能掌握自己的能源,这个国家是没有未来的。在全球气候变化的时代,能源是当今世界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于正在经历经济总量与能源的消费都快速增长的中国而言,能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面对越来越严竣的能源形势,只有开展有利的能源外交,才能保证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为低碳经济模式,可以使我国的能源供给多元化,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从而降低能源风险,提高中国应对能源危机的能力。

二是低碳经济模式可以减轻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可能面临的国际政治压力。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化石能源消费国,同时也是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名列前茅的国家。然而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目前碳排放问题已成为全球首要问题,已影响人类生存的情况下,再不能把碳排放降下来,在国际上必须面临较大的国际政治压力。所以中国政府已向世界郑重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 CO2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同时,我国又正努力推进资源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这是我国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对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积极应对。

三是低碳经济模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能源消耗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突出。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举世嘱目,但环境污染也触目惊心。低碳经济的初衷就是要通过低碳发展,改善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与资源状况,实现经济、生态的协调持续发展。

四是低碳技术的提升,可促使中国科技水平及创新能力的提升。发展低碳经济,技术是关键。就目前来看,美、日和欧盟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坚实的基础,并很有可能在适短时期内形成相应的产业链条。这对我们国家来说,是一种压力和挑战。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把压力变动力,千方百计提升我国的科技水平,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尤其要在低碳领域有所作为,有所发展,努力进行传统制造业的升级换代,力争低碳技术及其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占居优势地位。这是我们应该认真把握的良好机遇。

二、从低碳经济发展趋势看,我国必须适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寻求我国的低碳发展之路。

随着全球环境保护的制度化趋势,建立公平有效的国际间气候治理机制,已成为当今世界政治的主要议程之一。低碳经济的理念已经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已成为大势所趋。尽管一些国家的有些学者,拿出许多足以证明西方国家拿气候变化作文章,进而提出低碳经济及其一系列相关理念,是别有用心的国际骗局。但我们应该坚信的是世界低碳趋势在许多大国的积极推崇和参与下是不可逆转的。这一切就好像是一个在国际范围内演泽的“狼来了”的中国故事。我们必须慎重地加以有效应对。且来看欧盟等国的低碳行动:欧盟一直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倡导者,其积极推动国际温室气体的减排行动。2008年1月欧盟提出《气候变化行动与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旨在带动欧盟经济发展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转型,并以此引领全球进入“后工业革命”时代。

美国政府在2007年基于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以及环境形势的变化,在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方面,拒绝在没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参与的情况下,承担定期定量的强制性减排责任,并对市场机制下温室气体减排和能源有效利用的技术创新给予高度关注。积极推动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与创新,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低碳技术与新能源经济已经成为美国振兴计划的重要战略选择。

在国际低碳趋势下,中国作为发展中的新兴大国,何去何从?答案必须是明确而又坚定的。就近期而言,中国必须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在国际社会保持更加积极主动应对气候变化的意愿,更加密切地与国际社会保持广泛联系和沟通,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向外界传达中国建社“两型”社会以及节能节排政策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应,同时应积极开展相关温室气体减排潜力和试点研究,寻求我国在低碳经济领域的发展路径。从去年哥本哈根传递的信息看,国际社会很可能会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不断施加限排减排温室气体的压力。可能的手段是从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能源效率,温室气体的增长速度和幅度进而逐步过渡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的温室气体排放份额制定,以及限排减排指标的制定上来,这必然会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及国家的长远利益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国必须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阶段目标和优先行动的发展路径。一是要适应世界发展趋势,建立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低碳排放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促使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提高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二是把“低碳化”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积极建立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效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从政府、企业及公众参与等各方面,全面推动低碳转型。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低碳转型提高到基本国策的层面来加以考虑。三是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应对气候变化和经济稳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利用战略机遇期实现重化工业阶段的跨越与低碳转型的关系,找准低碳发展的切入点,充分考虑碳减排,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协同效应,有效地降低减排成本。

参考文献:

1、陶红原《低碳经济知识读本》研究出版社

第7篇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经济分析;博弈机制;帕雷托最优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合同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条款。一直以来,法学界对于诚信仅仅是一个道德规则抑或同时还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争论不休,形成了“道德的诚信”与“法律的诚信”两派观点。即使主张法律诚信的一方,也往往认为负载诚信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现了更高的道德标准。如施坦姆勒(Stammler)认为诚信原则体现了法律爱人如己这一人类最高理想。徐国栋认为“普通的法律规范往往体现了‘勿害他人’的要求,而诚信原则体现了‘爱你的邻人’的要求”。但是,脱离具体时代背景而抽象地就道德来探讨诚信原则的法律意义并不能充分揭示诚信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和地位。因此,本文将借助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法来说明诚信观念逐渐法律技术化的基础和必然,以此深化对诚信原则这一特殊法律现象的研究。

一、从制度变迁看诚实信用原则

以经济学的视角和方法观察分析法律制度,就是探求如何用最小的成本(法律制度运行成本)取得最大程度的收益(社会总福利),这种观点被称为效益观。在经济学理论中,影响最大首推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不同的制度安排,因交易成本各异,将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因之,制度也由此变得至关重要,人们不仅可以通过对交易成本的考察来把握各种制度的运行情况,而且还可以进行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的制度创新。这种用交易成本理论对制度进行研究的方法也被称为制度分析法(Institutional Approach),又称新制度经济学或制度观。由于法律是一种制度安排,不同的法律也同样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果,影响到社会的总收益,因此在制度分析法的基础上发展了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法学。

对于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首先是对制度变迁的研究。诚信在法律上的兴衰实际上是与商品交换的兴衰完全一致的,诚信与商品交换有着内在联系。罗马时代的诚信制度来自于罗马发达的商品交易,是罗马人在商品交往中的理性抉择。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通过吸收早期的商人法而形成的,而商人法是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之间自发形成的一种习惯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它强调了交易中的诚信原则。

以上可见西方的经济发展史同时也是法律制度演进的历史,这说明西方社会在近代的发达也同样要归功于法律制度的变迁而并不是仅仅得益于其技术的先进。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重复博弈机制的制度选择

在工业革命之后,西方奉行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制度,而诚信制度的重要性则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凸现出来。在工业革命最初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过于理想化,相信市场机制能够完善地引导着经济运行,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后将达到全社会最优——经济学称之为“帕雷托”最优(帕雷托佳境)。因此,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规则是以平等和自由为核心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经济制度并不是完美的,19世纪开始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以及寡头垄断市场的形成都表明自发的市场经济“失灵”。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有三个:外部性、垄断行为和信息不对称,其中信息不对称却是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上得以确立的主要原因。

信息不对称指交易双方都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这些私人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称为隐藏知识,非由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另一类称为隐藏行动也称为道德风险。这实际上是一种内生的信息,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对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阻碍及效率损失,博弈论用经典的“囚徒困境”的例子作了说明。这一例子是说在信息不对称及信任无法建立的前提下,出卖对方而不是忠诚于对方是当事人理性的选择,否则如果对方出卖了自己而自己保持忠诚就会让自己更为不利。要想让自己的损失可能最小化,理性的选择是出卖他人,尽管保持忠诚可能让双方的利益都最大化。从“囚徒困境”中得出的结论是悲观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相互拆台比相互合作可能性更大,在当事人自己看来不合作更符合自己的利益。“囚徒困境”有着广泛而深刻意义,这一研究结果解答了为什么在现实交易中自利的行为并不能产生帕雷托最优这一理想状态,为什么采取诚信的对策常常不如采取投机的对策。事实上,亚当·斯密有关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这一观点是建立在信息对称的假定之上即博弈双方保持诚信。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产生不了最优。

合同法上的诚信原则恰恰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产物。博弈论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如果能将单次博弈的情形转化为重复博弈,人们就倾向于选择合作,建立信任,实现双赢。这就是说,如果同一人群需要多次作相同的交易,那么投机行为就会减少,而诚信行为会增多,这是因为利用信息不对称投机牟利的次数是有限的,交易相对人被骗后就不会与同一个恶信交易人再进行交易,也就是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对恶信交易人进行制裁。恶信交易人失去信誉的结果是丧失了继续交易可能性。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原先的恶信交易人在交易可能多次发生的情况下也会改变原来的策略,树立自己的信誉,逐步变为诚信交易人。

因此,建立信用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有效策略,如果我们通过法律制度支持和保证重复博弈机制,便于当事人建立信用,就可能促进交易,实现市场的功能。因此,诚信原则实际上是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就当事人行为规范所作的制度创新,是市场重复博弈的内在需要。可以说,诚信原则是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避免效率损失的一种现实的制度选择。诚信机制的建立就是要通过建立诚信标准和诚信规则使当事人产生行为后果的确定预期,从而引导当事人的行为选择,并确保当事人会在法律强制力这样一种“法律阴影”下对法律予以遵循。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独特功能,法律的不同安排将产生不同的博弈结果,我们不仅可以通过风险分担和义务分配将单次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而且也可以通过强化重复博弈条件下的制裁机制引导诚信行为规范的建立,促进合作交易的达成,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市场扭曲。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对诚信制度进行观察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诚信制度一方面增加了恶信交易人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所有交易人的高昂的防范成本,加快共同预期的形成,由此而促进了交易。因此,诚信制度实际上是用法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低成本交易机制。因为有法律的保障,人们得以建立长期,避免短期投机行为。

三、诚信原则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

通过上述的经济学分析证明,坚持诚信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实施恶信行为的一方所多获得的效益,抵偿不了诚信一方所遭受的损失。交易的过程实际上是利益分配的过程,当恶信一方可以通过非生产性活动(实施恶信行为)而获利时,生产性活动的激励就会减弱而导致资源转向追求非生产性活动(如防止恶信行为),这必然导致交易的减少,社会总财富的减少甚至市场的消失。因此,坚持诚信才是任何交易的明智选择,诚信是交易的内在需要。

经济学假定每个人都是经济人,而市场中每个经济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是不可能实施利他主义行为的。因此,传统的看法是,如果需要人们作出利他主义行为,那么这一要求就超越经济人的标准而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标准(如道德标准)。但传统的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市场本身完美的假设下,因而并不切合实际。当产品或者服务不能分割并且很难加以度量,任何个人都很难排他地占有并能与他人交换时,这种产品和服务就具有了外部性,让市场难以发挥作用。如果谁都对外部性问题置之不理,那么,最终受害的将是所有需要参与交易的人。因此,在外部性很强的领域施行利他主义对实现帕雷托最优是不可缺少的,这种利他并非纯粹的只有利于他人,而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甚至可能主观上是为了利己,客观上造成了利他。

因此,市场经济中利他主义的存在仍然是一种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不一定是更高尚的行为。这表明,含有利他因素的法律诚信标准仍然是以经济人为原型的制度设计,只不过更强调交易目的和市场功能的实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坚持诚信可能因对方不守诚信而遭致损失,因此在这一阶段坚持诚信确应视为在追求一种“道德理想”。

当长期的多次博弈使得绝大多数市场交易方都形成了诚信的观念时,曾经作为道德理想的“诚信”实际上已演变为法律了。因此,法律上的诚信原则实际上是将这一长期博弈得到的经验以及市场经济的自律基础加以肯定,发挥法律的独特功能来防止恶信对交易和市场的损害。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出现并非简单地将道德法律技术化,将道德提升为法律,而是利用独特的法律功能来促进交易,维护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坚持诚信原则可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诚信原则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内涵。

参 考 文 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三联书店.2001

[3]张维迎.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的跨省调查分析[J].经济研究.200(10)

[4]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柯华庆.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6]林立.波斯纳与经济分析法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5

第8篇

[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在条件、生源较差的初级中学,不少教师虽然很勤恳地工作,也化了不少心

血,但学生英语成绩仍不尽人 意。分析一下,我们会看出,学生独立辨音和拼

读单词的能力较差,记忆单词的能力较差,他们只会死记硬背 。单词的困难使

学生学而止步,以致学习掉队,逐渐失去学习外语的兴趣和信心。同时,经过重

点中学筛选和 较好一点的学生择校离去,所剩学生除了学习成绩较差以外,大

多心理素质也较差,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不好 ,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成绩上不去。为此我一直在探索一种教学方法,以改变这些学生的学习状况。 我

选用了《直接拼音英语入门》教材。首先我从激发他们内在情感因素着手,使他

们有学好英语的信心;然后 在具体教学中,帮助学生学会独立拼读单词的能力,

使学生逐步减少学习英语的困难,提高学习英语的兴趣和 自信心,使学生在打

好学习基础的同时,发展他们的能力。

    章兼中教授的《直接拼音英语入门》是国家教委"八·五"重点科研项目

"外语教学心理实验研究"的一 个子项目。它是"情意·情景·结构·规

则·功能"十字教学法的入门教材。"十字教学法"是使学生怀着轻 松、愉快

的情感,抱有克服困难的意志,在英语情景中进行功能对话,操练句型结构,点

破归纳语法规则和运 用英语进行交际活动。上海的初中预备年级(即小学六年

级)是学习英语的入门阶段,"十字教学法"在入门 阶段体现为直接拼音英语

入门,它由情景功能对话和直接拼音两条主线构成。情景功能对话是培养学生轻

松、 愉快的情感,让他们在英语情景中按语言功能需要进行对话,旨在培养学

生交际和初步运用英语的能力。直接 拼音是按字母、字母组合发音规律拼读、

拼写单词,形成认知结构,旨在培养学生见词能读、听音能写的能力 ,改变了

先学字母名称、按字母名称先后顺序死记硬背单词的传统教法,减少了难点集中

的字母、发音和音标 三位一体及集中识词给学生带来的困难。

    二、实验设置

    1.实验的目的

    1)提高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端正学习态度, 培养浓厚的学习兴趣和良好

的学习习惯,以愉快的情感, 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提高学习效率,减轻学习负

担。

    2)学会按字母、字母组合发音规律直接拼读单词, 培养见词能读、听音能

写的能力和提高辨音能力。

    3)扎实掌握英语语言基础知识,培养学生最初步的为交际听、 说、读、写

运用英语的能力。达到或略高 于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

    2.实验的方法

    实验从1995年9月开始,在初中预备年级搞了一个实验班。 学生进校后,

先后参加了一次模底测试及区外 语提高班考试。成绩比较如下: 类型 时间 实

验班平均成绩 对照成绩 模底测试 95年9月 72.12分 部分完中83.25分 区外

语提高班考试 95年10月 66.94分 全区平均81.55分

    从表内可知,实验班的英语成绩不理想。

    实验班按规定的课时,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在不增加学生负担前提下使学

生得到全面发展。实验为期两 年。

    实验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情意·情景·结构·规则·功能"十字教学法。

    2)采用直接拼音英语入门中的情景功能对话教学七步法。

    3.实验选用的教材

    上海九年制义务教育课本

    《直接拼音英语入门》第一、二册

    《情意·情景·结构训练》

    4.实验的要求

    贯彻积极学习的精神,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积极性,诱导学生积极参与

外语各种活动。视、听、说领 先,读、写跟上。直接拼音入门,情景中学语言

结构规则,加强交际性活动。

    三、实验变量

    1.刺激的变量

    1 )"情意·情景·结构·规则·功能"十字教学法的实质是积极学习,培

养愉快的情感,在情景中理解 、表达意义,操练掌握句子结构和启发归纳语法

规则,以及在情景中按功能项目初步运用语言。情意、情景、 结构、规则和功

能相互联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2)《直接拼音英语入门》的基本方法是按字母、 字母组合的发音规律拼读、

拼写单词和情景功能 对话教学七步法:(1 )理解(understanding)(2)模仿

(imitation)(3)记忆(memory)(4 )表演( act)(5)读(reading)(6)

运用(performance)(7)写(writing)。

    2.控制的变量

    1)实验班按规定的课时,不增加一节课,不增加学生负担, 按上海市规定

的课外作业时间控制学生的课 后作业量。

    2)上海九年制义务教育课本和《直接拼音英语入门》共同使用,在《直接

拼音英语入门》教材基础上教上 海九年制义务教育课本。《情意·情景·结构训

第9篇

Abstract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is an old and gradually reborn problem about economic laws.The crime of illegal possession is different from the type of common crime in affecting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mposi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the quantity of criminal castigation of these two types of crimes using such the means that are commonly used in the scope of economic laws as the models and formulae. The authors think that setting the crime of illegal possession increases the efficiency of castigating this kind of crime , but doesnt accomplish fair value which criminal law should do. Furthermore , in the sight of economic laws , rationally ruling the value goal of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is a necessary connotation that the system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will be rationalized and become more consummate in the future.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缘起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重要的法理学流派,其主要贡献是在方法论方面,运用某些经济分析方法,开阔人们研究法律问题的视野,使法律问题的定量分析有所发展。[1 ]它的母体———经济学本身就是一门研究成本效益的财产最大化理论,这就从先天上决定了法律经济学长于利用模型、公式等一系列手段分析效率问题。社会公平问题主要是法学研究的范围,法律设定相关制度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程度是法律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刑法在设定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实行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而持有型犯罪仅要求客观要件,即客观上若持有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如、假币等,即构成犯罪。[ 2 ]因此,持有型犯罪是刑法制度中相对其他犯罪类型而言的一个典型特例。

那么在法律经济学视角中“, 持有型”犯罪与“普通型”犯罪(可设定为一切“非持有型”犯罪) 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益的“效率”分析是如何的? 两类犯罪比较而言,实现社会公平的程度有何变化? 效率与公平的相互冲突将怎样影响社会对刑法制度的设计? 诸如此类问题,必将引发人们对其进行深入的经济分析和广泛的社会思考。

二、效率的形成

现代经济学认为,“效率”的基本涵义是指在一种产品或一个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利用那些有确定价值的生产要素的有效率。在这个意义上,凡是以最少、最低的要素,获得了既定的产出量,或以既定的投入获得最大产出的,就是最有“效率”的。[ 3 ] 如果以惩治犯罪的成功率作为社会效益要求,从这个角度分析持有型犯罪与普通型犯罪的刑法定位,人们就会发现刑法设定持有型犯罪所收到的社会效率比其他普通型犯罪显然要高,可以具体作如下微观考析。

先从效率的第一层次分析: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既定的产出量,以获得效率。按这一规则,假定流入法律领域被刑法惩治的两类犯罪量相同,则社会效益即“产出量”是相同的。惩治两类犯罪的效率则取决于社会对两类犯罪的社会(主要是司法) 资源的耗损状况,即成本投入。成本投入越小,则效率越高,成本投入越大,则效率越低。据此,有必要进一步考察社会成本投入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概括而言之有三个: (1) 侦查难度(公安局) ; (2) 证明犯罪难度(检察院) ; (3) 认定犯罪难度(法院) 。这三个要素构成三个变量。基于上文已假定社会“产出量”不变,当这三个变量同方向变小时,社会投入越少,实现的效率越高。当这三个变量同方向增大时,社会投入越大,实现的效率越低(而这三个变量不作同方向变化时的情形,从逻辑上成立,从本文实证分析时不成立) 。再分析两种类型的犯罪,持有型犯罪只要求有法定客观事实行为即构成犯罪,免去了对犯罪人主观要件挖掘与查证的司法资源投入。而普通型犯罪一般都要有犯罪主观要件要求,即犯罪人是否有故意(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或过失的主观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审判犯罪行为时,这些主观要件的查证而耗费的司法资源是巨大的,这是不证自明的结论。因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社会“产出量”恒定时,持有型犯罪因不需要查证犯罪人的主观要件而侦查难度减小,进而证明难度减小,进而认定难度减小,从而社会投入减小,从而效率越高。

相反,普通型犯罪需要增加查证主观要件而侦查难度增大,进而证明难度增大,进而认定难度增大,从而社会投入加大,从而效率降低。本段文字可用下列图表说明:

再从“效率”的第二层次分析:以既定的投入,获得最大产出量,以获得效率。按这一规则,假定投入的司法资源量相等,则取得“效率”的高低取决于惩治犯罪的总量。惩治犯罪的总量一般可由下列三个因素构成: (1) 侦查概率; (2) 证明概率; (3) 认定概率。这三个要素也构成三个变量,基于“投入既定”的假设,当这三个变量同方向变大时,犯罪的惩治量就越大,效率就越高;当这三个变量同方向变小时,犯罪的惩治量就越小,效率就越低。(同样,这三个变量不作同方向变化的情形,在本文实证分析时是不存在的) 。持有型犯罪不要求主观要件的刑法规定,显然使侦查、证明、认定成功的概率加大,进而引起单位时间内投入相等司法资源时,追究犯罪的总量增大,导致效率提高。相反,普通型犯罪因主观要件要求而使侦查、证明、认定成功的概率减小,进而引起单位时间内投入相等司法资源时追究犯罪的总量减小,导致效率降低,本段文字可用下列图表说明:

可见“效率”就是这样形成的。

三、公平的缺失

公平在经济学家的眼里,就是社会产品平等的分配,[4 ]本文所说的公平属社会伦理意义上的范畴,是指社会成员公正、平等的获得社会承认,它既含结果公平,也含机会公平。[5 ] 法律在设定具体制度时,要求其具有反映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的制度理性,我们分析刑法制度就持有型犯罪的设定,发现这些内容显失伦理公平与实质正义。

持有型犯罪人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上的过错责任(使用伦理语言) ,却和其他普通型犯罪人(都有主观恶性或主观过错) 一样受到了刑法的惩罚,这是“不同行为同等追责”形式上的不平等,损害了形式公平与形式正义。就持有型犯罪类型而言,其犯罪人在主观过错上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本身就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过错;另一种是本身有主观恶性或主观过错,但由于行为人没有在法律面前作交待,而反映出来的实为假象的没有主观故意或过错,将这两种有可能完全不同的主观态度的犯罪人纳入同一法律规则中作同等标准处罚,显然损害了实质公平与实质正义。

此外,司法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成本,其投入与配置应该是服从最合理与利益最大化的终极标准。而对惩治持有型犯罪的司法资源投入则显现出明显的不公平。持有型犯罪涉及的社会领域非常复杂,需要国家司法资源重点投入,而客观归罪的事实使得司法资源“适可而止”与“知难而退”成为制度确认,坐使司法资源流向了不该流向的地方,造成了司法资源流向的不合理与不公平,导致了社会对司法资源配置与行使的终极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的缺损。

四、效率与公平的价值选择

我国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有下列几种,即非法持有枪支、、假币、机密文件等,[6 ]刑法设定此类犯罪的立法目的是明了的,持有型犯罪涉及的社会领域比普通型犯罪所涉及的社会领域要复杂和形势严峻,因此,在侦查、证明、认定这类司法手段较为稳定的历史时期,要遏制这些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领域的严重犯罪势头,就要严密刑事法网,在设定对这些如枪支、、假币、机密文件领域的主观型犯罪的严厉惩治的同时,设定客观型的持有型犯罪,即不问是非曲直,只要“客观持有”,一律以罪论处,以加大对此领域的法律规制,提高司法介入此领域的成功率即“效率”,引导人们对此类领域犯罪的高度警惕,从而形成立法、司法、守法在此类犯罪领域的特殊法治状态,这应是持有型犯罪设置的真正立法目的。

持有型犯罪的设定与否及设定的种类与范围,一方面取决于社会形势的需要,如是否有重要领域的严重犯罪;另一方面取决于当时社会对公平与效率的主流思想观点。从这两个变量变化可以分析持有型犯罪设置的历史命运,一般存在四种可能: (1)社会状况变好,社会主流强调公平,持有型犯罪取消; (2) 社会状况变坏,社会主流强调效率,持有型犯罪增多; (3) 社会状况不变,社会主流强调公平,持有型犯罪减少或取消; (4) 社会状况不变,社会主流强调效率,持有型犯罪保持现状或增多。还有两种情形,社会状况变坏,但社会主流强调公平;社会状况变好,但社会主流强调效率,这两种情形存在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有可能,则持有型犯罪可能不变。本段论述可用下列图表说明:

持有型犯罪的多寡,是现今社会考察法治文明的一个标准。在法治状况比较健全的国家,是努力减少持有型犯罪设定的,因为从持有型犯罪的经济定量分析中可以看出,它因注重“效率”而损害了社会“公平”,是一个国家刑事政策不能不着重关注的“法治敏感点”。毫无疑问,法律经济学的原理激发了人们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热情与责任感,法律在经过世俗化的经济分析之后,将目标的合理性追求转化为制度的合理性,去实现社会与民众对于成本与效益的评判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所应具有的制度力量,与它通过反复博弈而实现的良性运作状态,终得以在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中长成。

参考文献

[ 1 ] 周林彬. 法律经济学论纲[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 2 ] 高铭暄. 刑法学[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 ] [美] .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 张军等译. 法和经济学[M]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 4 ] 曾昭宁. 公平与效率[M] . 山东:石油大学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