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6 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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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地主制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实物地租、土地买卖和小农经营。它的形成是以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的。在地主制经济下,一家一户的小农,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民既从事粮食生产,又种植蔬果,饲养禽畜,还养蚕织帛,种麻棉织布,通过耕以自食,织以自衣,即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块土地经营和家庭劳动的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这种局限,迫使他们从事商品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再生产,从而维持自己家庭的温饱。因此,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不仅有实物平衡,而且有价值平衡。其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农民家庭并不单纯是一个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针对这种情况,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生产,是“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双重结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这种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经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1]。这是说,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个整体,通过它们的各自运动,又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所形成的综合效应,既有利于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实现,又有利于整个小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在封建社会初期,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水平都比较低下,《管子》说,“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当时农民的生产就自然地主要是解决吃与穿的自给自足问题,逐渐形成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所谓“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如以战国时代的情况为例,《孟子•梁惠王》所记载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管子•禁藏》所说,民“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这都反映了这种“男耕女织”的情况。正是由于农民主要是生产粮食与布帛,封建国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这种实物赋税反过来更加强了这种耕与织的结合。
中国农耕发达,人民的食物结构历来是以粮食为主。粮食生产在农民的整个生产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据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农民全家一年的口粮,占其粮食生产量的五分之三。战国时的耕地百亩,折合现在的市亩大约为三十一亩二分。当时五口之家的农民,就要用将近二十市亩土地生产的粮食,才能做到自给口粮,尽管上述数据的准确性与代表性都难以判定,但仍可以说明口粮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
当时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产品交换,已经普遍存在。从《孟子•滕文公》所记载的情况看,农民要用粮食与从事“陶冶”的手工业者交换“釜甑”和铁农具,要与“梓匠轮舆”之类的木工交换粮食与布帛,还要用粮食与手工业者交换“冠”。甚至有些农民还要与其他农民交换布帛。李悝在上述著作中就说过,有些农民是“衣,人率用钱三百”,靠卖掉粮食来买衣服。尽管当时农民用于交换的粮食与布帛,主要是自用有余和交纳封建赋税以后的剩余生产品,但已不是“偶然留下的剩余物”[2],而是具有一定数量的经常存在的剩余生产品。这种建立在“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基础上的交换,正是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结合的一种原始的简单的表现形式。由于当时农民能够用于交换的生产品还不多,商品性生产还很不发展,农民主要是靠自给性的“男耕女织”来实现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所以当时上述生产双重结构的重心,是在自给性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具有比较强烈的自然经济色彩。
随着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的这种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男耕女织”始终是农民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商品性生产在逐渐增加,具有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农民在逐渐增多。到宋代,“河朔山东养蚕之利,逾于稼穑”[3]。福建建宁一带山区的农民,“又多费良田以种瓜植蔗”[4]。太湖“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桔桑麻”[5]。这些记载都反映了这种情况。到明代中叶,封建政权取消丝棉布帛的实物赋税之后,这种“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就开始发生变化。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养蚕织帛、或不适宜种棉织布的地区,许多农民已不从事丝和棉的纺织。特别是到清代前期,棉花虽已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丝麻成为主要的衣著材料,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种棉的地区,从事棉纺织的农民仍然很少。织布又有一定技术要求,也使许多地区的农民植棉而不织布,或者纺纱而不织布。加以棉花产区和非棉花产区从事棉纺织的经济效益大不相同,遂使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逐渐向商品性的棉纺织转移,棉花产区的商品性棉纺织日益发展,并形成了许多棉布集中产区。这就导致了农民以自给性“男耕女织”为内容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逐渐削弱和分解。这种发展变化,在清代前期日益显著。全国各地从北方到南方,都出现了这种情况。文献资料中记载的这类事例很多,如在山东,据康熙《邹县志》说,“妇女不勤纺织,坐而待哺”。如在山西,据乾隆《五台县志》说,“地不产棉,妇女不知纺织,虽尺布亦取给于市肆”。在江苏,乾隆《山阴县志》说,“淮人寸丝尺布皆资于市,桑不知栽,茧不知织,棉不知种,葛不知采”。在江西,同治《瑞金县志》说,“瑞邑既无蚕桑之利,又不获纺织之助,民间妇女皆安坐而仰食于其夫”。
据郑昌淦教授对清代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全国直隶等十八个行省中,没有棉纺织的州县约在五百四十个以上,约占全部州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农村棉纺织很少的奉天、广西、云南,贵州,甘肃等省的部分州县(因方志缺少)尚未包括在内。否则,没有棉纺织的州县还会更多一些[6]。
又据刘秀生教授对清代中后期产棉地区一千零五十九个县的文献资料考察,其中生产棉布的县为六百八十五个,不生产棉布的县为三百七十四个。这是说,就是在产棉地区,不产棉布的县就占达全部县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他又对棉纺织比较发达的直隶,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八个省五百二十九个县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其中产棉布的县有四百二十三个,不产棉布的县为一百零六个。后者约占全部县总数的五分之一[7]。
又据吴承明教授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中估算,十九世纪前期为我国农民家庭棉纺织发展最盛的时期,由于前后的资料过少,按1860年计,农村棉纺织户则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非棉纺织户则约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棉纺织发达的江苏省,非棉纺织户也占达全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棉纺织不发达的福建和广东两省,非棉纺织户则约占达两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8]。
上述这些研究,为文献资料的缺乏和记载的不够详明所局限,其数据当然不会是很准确的。但也可以看出,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特别是纺纱而不织布,虽然还广泛地存在,但是不从事棉纺织的农户却已大量出现。加以农民的商业性农产品生产和包括棉纺织在内的商业性手工业生产,都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生产双重结合的重心,就自然地从自给性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转向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使后者成为广大农民家庭实现生产与消费平衡的主要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提出过“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的问题,并且指出这在中国表现为“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9]。到了清代前期,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变化。
但是,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在农民的生产中保持着自己的重要地位。在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下,农民也还需要用相当多的耕地来作到口粮自给。如在江南地区,包世臣在《安吴四种》中说,“苏民精于农事,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这是说,在正常年景,一亩田夏秋两季可收米二石五斗。他又说,农民的口粮,“合女口小口牵算,每人岁食米三石”。按照他的说法,如果是“四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四亩多,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如果是“五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六亩,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据教授在《江村经济》一书中说,民国年间,江苏吴江县,一个四口之家的农产,必须有五亩半土地,才足以解决口粮自给。这也可资佐证。江南地区种植粮食的农民,一般是“一夫耕不过十亩”。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农民需要将粮食收获量的一半以上作为口粮。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量,从全国来看是比较高的,其他地区农民的口粮生产,应当还会高于这个比例。尽管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已日渐重要,但是,基于粮食生产对于商品生产具有基础作用的普遍原则,从每个农户来说,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是他的商品性生产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模式,已获得了普遍而充分的发展。当时,不论南方和北方,许多地方官在“劝农”的时候,都总是按照这种模式来为农民设计生产。乾隆间,河南嵩县知县康基渊就提出,农民应当生产“谷米布帛”以“务本”,而又应当种植经济作物进行“调剂”,以“兼权钱币”。他要求农民的耕地在收“麦后,八分种粟,二分莳蓝。以十亩计,可获粟二十四石,收蓝易价,蓝后种蔬二亩,所出亦可获缗钱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0]。这是北方的一例。从南方来看,康熙间,湖南长沙县知县朱前诒在《劝民开塘示》中说,农民种田,“大率三十亩,以二十亩栽禾,以八亩种豆,留二亩以种果芋蔬菜等项,按时播种,早晚灌溉,便可取利养家”[11]。湖南农民的主食是米谷,从明代起,豆类的“功用已全入蔬饵膏馔之中”,可见他是把豆作为经济作物提出来的。
不但官方的规划是这样,民间的规划也是这样。清初,浙江桐乡县张履祥的友人邬行素病殁,“遗田十亩,池一方,屋数楹”。家有老母、寡妻、长子、稚子与侄。张为其家所规划的生产是:由于“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加以家庭人口老弱多,“力不任耕”,难以种稻,遂安排种豆三亩,豆起种麦。种桑三亩,种竹二亩,种果二亩,池畜鱼,还养羊五六头,以其粪畜桑养蚕。这样,“豆麦登,计可足二人之食”。丝绵可以易衣,竹、笋、果与鱼、羊,“俱可易米”。“如勤力而节用,佐以女工,养生送死,可以无缺”[12]。这里农村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商品性生产项目就安排得多一些。前述官方和民间为农民生产设计的模式,与前引《孟子》、《管子》中所记载的模式,无疑是显然不同的。
顺治《麟游县志》还指出,该县“核桃最佳,于地尤宜”。农民遂“以谷为本,以此为末,本末相权,庶谷不致于竭,而凶年亦可无虞矣”。作者用“本末相权”来概括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中相辅相成的作用,是非常精辟的。这种“本末柑权”,与《孟子》所说的“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的交换,无论是质和量上都大有差别。所有这些记述都正是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已得到普遍发展的反映。
注释
[1]参阅拙作《清代前期小农经济的再生产》,《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同上刊,1991年第2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
[3]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4]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八。
[5]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6]参阅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第2章。
[7]《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该书第308页。
[9]《资本论》第3卷第371、373页。
[10]乾隆《嵩县志》卷一五。
讨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实际上就等于分析整个传统中国法律的内容,故而其表现是难以一一详述的。我们认为,除了上述两个重要的领域以外,主要的表现还有这几个方面:(1)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去利求义。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法律既由“君子”所定,也主要由“君主”所行,所以,“小人”和“利”就不可能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不仅表现在传统法律设置种种苛刻的条款来抑制工商业的发展,28还突出体现在一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要的问题是为了厚民俗,变民风,对于财产的保护是放在其次的。这种做法实际把财产变成了道德问题,把人与物的关系变成了人与人的关系。人们不能依法拥有或享有某物。而在于大家都应该遵从围绕伦常建立起来的一套伦理道德秩序。自然,这也就不会有什么“权利”,有的只是“义”了。中国古代法的全部特殊性都在这里。29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极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法律不仅赋予贵族和官僚以“议”、“请”、“减”、“赎”和“官当”的特权,而且还承认贵贱之间在婚姻、饮食、衣饰、房舍、舆马、丧葬、祭祀等生活方式上的区别,并规定不得逾越,违者要受到刑罚制裁。30 (3)在司法狱政方面,传统法律遵照儒家“刚柔相济”的原则,推行严惩与宽恕相结合的方针。就严惩而言,有残酷的法定刑讯逼供制度、株连制度、名籍制度,以及残忍的流放和死刑执行制度等;就宽恕而言,有怜老恤幼制度、大赦制度、越诉制度以及容隐制度和秋审与朝审制度等。当然,就总体而言,伦理化的传统法律,在司法和狱政方面以严惩为主宽恕为辅,这是不言而喻的。
三、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大难题是,人们所探索的对象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极其密切的复杂关系,而探索者是不可能把这种密切的复杂关系完全清晰以至原貌般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的。这不仅由于事物本身的复杂是人们不可能完全认识清楚的,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受到了人类文字表述的限制。这种限制在探讨历史的因果关系中表现的更加突出。因此,在对待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问题上,我们必须预先说明两点:一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是极其复杂的各种因素(包括它自己在内)互为因果、共同作用的产物;二是我们既不能把每一项因素(成因)揭示出来,也不可能同时表述所揭示出的各项因素。
要揭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首先应该从它的起源说起。中国古代法最早是随着部族之间的征战而逐渐成长起来的。31这个过程实际上便是它不断地对同一血缘(同族)的认定和对不同血缘(异族)的否定的过程。无论是在这个过程的开始之初还是进行之中,抑或是这个过程的完结之时,血缘关系始终是当时法律区分敌我、确定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这就意味着上古法律具有强烈的血缘性。此外,由于中国原始部族在转变为国家组织时,它的氏族血缘纽带没有断裂,固有的血缘关系没有解体,而是直接转化为新的宗法血缘关系,宗法血缘关系在春秋战国以后又转化为新的宗(家)族血缘关系。由此可以看到,古代中国的社会组织虽也经历了几次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血缘纽带一直未受到根本的触动,这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愈超伦理化的秘密所在。如此,我们倘若将这一秘密和中国上古时期的社会组织与法的形成及其特性联系起来观察,便可发现中国古代法在其早期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那种强烈的与生俱来的血缘性,实在可以视为它日后走上伦理化道路的历史渊源。
历史的渊源仅仅意味着事物发展的可能去向,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内,要把事物的可能去向转变为必然去向,必须凭借巨大的物质力量,这种物质力量依习惯应称之为物质基础。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物质基础是什么呢?要清楚地回答这个问题,必然要涉及中国传统法律的本位和伦理的载体。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一直以集团为本位,表现在西周以前是氏族(部族),西周时期是宗教,秦汉至清末是家族和建立在家族之上的国家。把这几个阶段贯串起来仔细观察,便可发现,除原始氏族外,无论是青铜时代的氏族、宗族还是封建时代的家族和国家,都以个体血缘家庭为核心,可以这样认为,离开了个体的血缘家庭,上述各种组织都是难以存在和发展的,所以,一言以蔽之,个体血缘家庭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团本位的核心。不仅如此,在我们看来,个体血缘家庭还是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常识告诉我们,虽然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决不可能成为实实在在的伦理载体,相反,首先由于存在着构成社会的大量伦理载体,尔后才使这个社会具有了伦理性。个体血缘家庭之所以成为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简单地说,这不仅因为它是传统中国最广泛最普遍最基础的社会单位,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它的天然血缘性恰恰是传统伦理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儒家经典著作《礼记·礼运》对此有十分明确的表述:“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在儒家的思想里,伦理不过是有关人义的理论化和程序化,它的基本范围就是《礼运》所列的“十者”,这“十者”之中的前八者直接是个体血缘家庭里面的自然血缘关系,这种关系经儒家改造和发挥,形成了“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的传统伦理;后二者是家庭自然血缘关系伦理化在国家和社会上的必然延伸与体现,概括为“君为臣纲”。显而易见,个体血缘家庭既是传统伦理滋生的原始母体又是传统伦理存在和发展的社会载体。
现在,问题开始明朗起来了。既然中国传统法律以个体血缘家庭为其集团本位的核心,而这个核心又是传统伦理的原始母体和社会载体,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以伦理为核心,具有伦理性,不也是顺理成章的吗!但问题还没有完全清楚。我们知道,个体血缘家庭不仅存在于传统的中国社会,也存在于中国以外的世界;它不仅存在于古代,也存在于近代和现代以至当代。然而为什么偏偏只有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成了传统儒家伦理的原始母体和社会载体以及成为法律单位的核心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是这样理解的,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自身具有独特的宗法性,也即是传统伦理的原型形态,这是任何别的社会和时代的个体血缘家庭所不具有的,这意味着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自身具有特定的伦理属性。当然,这种属性不会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可能是思想家凭空创造出来而附加给它的。根据我们的研究,传统中国个体血缘家庭的宗法性只能源于它所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这个物质条件就是宗法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具有发达的农业生产和农业文明的古国,这个特色最迟在夏朝时期就已有了明显的表现,32以后几千年,这个特色愈趋显著,达到了举世无双的境界,成为这一类型的经典范例。然而,传统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与西欧、印度以及俄罗斯等社会截然不同。西欧中世纪的农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庄园制,33印度和俄罗斯主要是村社制,34而传统中国则主要表现为普遍的个体小农经营。35这种经营的好坏除了难以预测的天灾人祸以外,主要依靠生产的经验技术和劳力,这就决定了富有生产经验的长者(小农生产的经验一般是和年龄增长成正比的)和拥有体力的男子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也自然形成了长辈对下辈、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的领导和指挥。这种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的自然关系转移到家庭生活中又因天然血缘因素的强化而变得更加自然而然和稳固了。儒家把这种独特而又普遍存在中国社会的现象加以理论化和系统化,创造了源于现实而又高于现实的传统伦理。反转过来,已成为意识形态的伦理一旦和社会现实中孕育它的母体相结合,又会释放出新的能量,致使家庭内原有的那种血缘关系朝着神圣化、规范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最后构成为一种新型的家内关系,我们称之为宗法。这种宗法式的家庭关系时时和农业生产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特有的宗法小农经济。由此可见,传统中国社会个体血缘家庭的宗法性(或称之为特定的伦理性)是以宗法小农经济为物质基础的。
由于宗法小农经济是传统中国社会存在和运行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必须以宗法小农经济的存在形式“家”(宗法的个体血缘家庭)为着眼点来制定符合现实而又便于推行的法律制度的客观必然性。统治者在施政中该如何遵循这种必然性呢?《礼记·札运》教导他们说:
“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
作者将治国喻作农耕,对百姓施政犹如农夫耕田一般,修礼如耕作,陈义如下种,讲学如除去杂草,本于爱心以便天下之人近悦远来,播乐以使大家相安和睦,这纯粹是宗法小农的生产方式在政治法律上层建筑上的体现。事实上,统治者要完全做到这些还需要有一个对上述必然性的充分认识和不断实践的过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开始、进行和完成,也就是具有宗法性(特定的伦理性)的个体血缘家庭逐渐成为传统法律集团本位核心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旦完成,同时也就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律从内容到精神都融解在伦理之中了,其表现即是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主要方面。
倘要继续深究,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为什么持续如此之久而且渐趋强化?我们认为,由于传统中国至清末变革以前,生产力的工具标志主要是铁器。在人类的文明史上,与铁器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或者说文明形态只能是农业性的。只有生产力出现了质的发展(例如蒸汽机代替手工铁器,电子代替蒸汽机等),生产方式和文明形态才会随之变迁。可惜的是这种情形在传统中国没有发生,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长期存在。与之相关联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便大大降低了人的征服自然(如开垦荒地和抗拒自然灾害等)的能力,为弥补这一缺陷,只有增加劳动人手,而劳动人手的增加又产生了人多地少(可耕地是有限的)的新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精耕细织,36精耕细织的生产方式更需要生产经验和技术及家内团结,这势必又强化了家内宗法关系。被强化的宗法关系和实际生产两相结合,必然构成更加强固的宗法小农经济,所以,自宋代以还,传统中国的宗法小农经济(包括宗法制度)不是弱化了而是相反。37上述两种因素的互相作用,表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上,必然是伦理化持续不断和渐趋强化。
从传统中国法律伦理化的理论和实践来看,除了战国及秦这一段动荡时期而外(实际上这也可理解为汉代法律伦理化正式来到之前的必要前奏),总体上显得比较顺利。自汉武帝经魏晋至隋唐,其进程基本上没有中断,更没有回复,保持着加速度前进的势头,宋代(元除外)以后,情形也大体相仿。依据我们的理解,这不仅仅是由于物质条件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还因为得到了政治权力的有力支持和社会大文化背景的强烈衬托。
所谓政治权力的支持,在这里最好理解为当政者利用行政权力来积极推进法律的伦理化。以此考之史实,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汉武帝、魏明帝,还是晋武帝、隋文帝以及唐太宗,他们与秦始皇、汉高祖相比,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虽然都没有也不可能忽视刑法的镇压职能,但显然他们更倾向于将刑法镇压的锋芒藏掩到温柔的伦理面纱之后,融霸道于王道之中。这种做法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典籍中称作“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它是传统中国自汉以后二千年中占统治地位的立法思想。38《唐律疏议·名例》中说的“因政教而施用刑法”,与明太祖对群臣讲的“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刑著为令”39,都是这个意思。在这方面最典型的莫过于唐太宗。《新唐书·刑法志》记:
“(太宗)初即位,有劝以威刑隶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爰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当政者之所以如此行为,是因为儒家礼教的精神,特别是“君为臣纲”的戒条,符合传统中国的现实,有利于维护他们的统治。正如隋文帝所言:
“礼之为用,时义大矣。黄琮苍璧,降天地之神,粢盛性食,展宗庙之敬,正父子君臣之序,明婚姻丧纪之节。故道德仁义,非礼不成;安上治人,莫善于礼。”(《隋书·高祖纪下》)
有关政治支持的情况大略如此。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社会大文化背景的衬托问题。首先应该说明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本身也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此处所说的社会大文化背景是指法律以外的一般伦理、哲学和文学艺术以及社会氛围。勿庸赘言,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特别是在理学兴起以后,上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社会的哲学、文学、艺术,下至普通平民的衣食住行、处身立世和言谈喜恶,无不弥漫和浸透着伦理的色彩。诸如“刑有三千,罪莫大于不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忠君报国,伦之纲常”,“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万恶为首”等等伦理教条,构成了一个穿透不了的社会氛围,规范和影响着人们对事物的评价,造成了一个看不见摸不着而又强劲无比的伦理化社会心理气候,这无疑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顺利进行,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社会环境。
社会中各种因素和关系的反应往往是连锁的,政治权力的支持和社会大文化背景的衬托,不仅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进程,而且也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非宗教化。尽管中国历史上也有过一段法律与宗教伦理不分的神权政治时期,甚至在汉代以后的封建法律中还有一些宗教性的因素,40但由于世俗政权的强大和它对儒家伦理所持的肯定态度以及儒家对道、佛之教的激烈排斥,从而使得道、佛之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极其有限,与具有强烈宗教性的印度、伊斯兰及欧洲中世纪法律形成鲜明的对比。
四、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评价(价值与缺陷)
从社会结构的观点来看,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显然是传统中国社会上层建筑总体系中非常合理和合适的一部分。合理意味着它是传统中国的政治(世俗政权的强大和它对儒家礼教所持的肯定态度)、经济(宗法小农经济)、文化(伦理文化)及历史地理环境(法律形成中的氏族血缘性)这些既定的特定条件在上层建筑法律领域内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合适则意味着它符合和适应并推动着孕育它的那个社会的发展。具体地说,伦理化是传统中国法律的必然归宿,而当这种必然变为现实时,它便具有了适应并推进传统中国发展的一切条件。因为传统中国的历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无德惟刑”或“无刑惟德”的治国方针必然要导致社会的不安与统治的失败。夏、商及秦的统治者都自称受命于天,但终因“罪人不孥”,“刑杀无度”而加速了灭亡的到来,41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孟之辈周游列国宣扬他们的“礼治”、“仁政”,但终因这个理论过于忽视刑的作用,因而显得迂阔而不切现实,迨未被用。42有鉴于这正反两方面的教训,以董仲舒为首的汉儒才提出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政治法律理论,这个理论因切合传统中国的现实,而得以成功地贯彻实施。这里所说的“成功”,不仅仅是指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实现,更重要的是指伦理化的传统法律,通过将伦理性的社会、经济、家庭等各种关系的法律化(赋予这些关系以法律的确定性和强制性),实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的有效控制,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以此为传统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学艺术的繁荣与发达,作出了贡献。这样说应该是毫不夸张的,18世纪以前中国文明在世界历史范围内能保持超群的发达状态,与伦理化的传统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不仅因为它本身就是这个文明的一部分,还因为它的法律特性,这个文明才得以更广泛地推行和更持久地流传。
此外,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中国的法律在摆脱它与原始性的宗教、巫术、习惯相混合的状态后,走上的是一条具有人文色彩的伦理之道,而不是与之相对立的宗教之途。诚然,若从现代的观念出发,中国传统伦理对人性的扼杀当是无可置疑的。43然而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纵然中国传统伦理有多少不是之处,但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即它是以世俗的人为中心的,这是它与宗教神学的根本分歧,也是它优于宗教神学的根本所在。中国传统伦理的最高理想是“仁政”的实现,所谓“仁政”,以中国古代思想家的意见,就是爱人的政治。44实现“仁政”最理想的途径,在儒家看来只能是“礼治”。45所以,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虽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平等地实行所谓的“仁政”。但在等级前提下的爱人精神还是有所体现的,因为礼蕴含着仁政的宗旨。诸如传统法律允许父子相互隐匿犯罪的“容隐”原则,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恤”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秋审与朝审)制度等,剔除其封建专制性和等级压迫性,无不具有仁的因素。这难道不比那种以神为中心,忽视人,贬低人,实行野蛮神判的宗教化法律优越一些,更值得称道一些吗?!
毫无疑问,从文化形态学的观点来看,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传统中国的文化都是一种农业文明。在人类发展史上,农业文明是一种较原始的采集渔猎文明、奴隶制的青铜文明更为先进和发达的文明形态,但相对现代化的工业文明而言,它又是传统的、落后的。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不仅具有这种巨大的时代差距,而且还有强烈的反现代化性。我们认为,这是它最大的缺陷。
现代化的法律虽然也是在传统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46但相对传统的法律而言,它至少具有非血缘性(以个人为本位)、民主性、平等性及科学性的特征。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在这几方面恰恰是与之相悖的。
⒈本文的第二、第三部分已经说明,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宗法性的个体血缘家庭为其集团本位的核心的,所以,直到清末,传统中国的法律仍然是以血缘团体的家和家族(家的扩大)为立法与司法的基点,个体的人则完全淹没在血缘团体之中。《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开篇首置“五服亲族图”实在是一个最好不过的例证,这在根本上是违反现代化法律的精神的。因为现代化对法律而言,意味着它借用工业文明的强力粉碎了旧的因农业生产方式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传统关系,从法律上把个人从血缘团体中解放出来,并以个体的他(她)为其本位。由此可见,两者之间不啻有着霄壤之别。
2现代化的法律是在反封建和宗教专制的烈火中诞生的,这种历史背景锻就了它的民主特性,可以这样说,没有民主精神的法律就不是现代化的法律。中国古代法最早形成于部族之间的酷烈征战,很多法令就是部族首领的军事命令。诸如《康诰》、《多士》、《费誓》即是此类。这使它具有了与生俱来的专制性。后来的伦理化并未使这种专制性有任何缓和,而是使之变得更具有欺骗性。传统的儒家伦理以阴阳为其哲学基础,穿凿附会,将专制的君权、父权、夫权神圣化、神秘化。47最后使人上当而不觉骗,被杀而不知痛,仁义(礼教)与刑杀一剑两刃,融为一体,令人叹为观止。宋代大儒朱熹对此有极好的说明:
“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严其中。”(《朱子语类》卷七十八。)
近代著名学者严复在比较中西法律时提出,法家之法是专制之法。48其实,伦理化的儒家之法又何尝不是呢!?这种法律要转变为民主性的现代化法律,这之间要跨越的鸿沟该有多大啊!
关键词:国内;农户经济;文献述评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3-0030-007
农户经济是乡村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一,一直被学术界所关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快速的城市化进程等事件的发生,农户经济重新成为一个热点领域,成果颇丰。本文拟对新世纪以来国内农户经济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梳理,并作简要评论,为农户经济研究提供参考。
一、农户的经济理性
在西方农民学研究中,以恰亚诺夫为代表的“道义小农”或“实体主义论”与以舒尔茨为代表的“理性小农”或“形式主义”展开了长期论争[1],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内学者对小农性质的理解。国内学者对农民性质的理解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论取向:经济学取向和社会学取向。经济学取向主要关心中国农民的经济理性问题,即农户是否是经济理性的、农民在何种条件下是经济理性的,是一种“条件理性”观。社会学取向则把农户经济行为和特定的社会发展状态联系起来,注意到在中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农民理性的生成性和过程性特征,是一种“过渡理性观”。
(一)条件理性观
“条件理性观”主要是一种经济学的研究视角,试图运用社会制度、市场状况、职业分化等因素解释农户经济理性的差异和变化过程。郑风田在清理舒尔茨和恰亚诺夫等小农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西蒙“有限理性”说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理论,提出了其关于中国农民经济行为的“制度理性假说”,认为“中国农民的经济行为主要受制于制度因素,适宜的制度导致农民的理性供给行为,制度悖论或不适宜制度导致农民的非理发生”。[2]彭文平把市场因素纳入对农民性质的理解中,认为中国农民面临的是不完全市场环境,用“条件最大化理”来解释当前“农民行为非理性命题”[3],即农民对新技术需求不足、农业专业化程度低、农业经营短期化等问题。岳跃把经济学和伦理学结合起来,把农户理解为“有道德的理性人”[4],即合理、合法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他指出,中国目前的农户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一是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二是作为有道德的理性人,前者决定了他追求经济行为的利润最大化,后者决定了他必须考虑道德成本、道德收益和道德效益,遵纪守法。无论是“制度理性”、“条件最大化理”,还是“有道德的理性人”,都把农户理解为具有理性特质的“理性人”,并且对其理的范围进行了限定。
(二)过渡理性观
“过渡理性观”主要是一种社会学的研究视角,研究者把当前中国的农户经济行为视为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在农户经济行为中的具体反映,使其表现出过渡性和社会化特性。秦晖、金雁把农民的经济理性和中国传统宗法文化联系起来,认为非理性是农民思维方式的一种,尽管单个农户的经营就其能够配置的资源来看是理性的,但其整个经济行为仍然表现出严重的“非理性”特点。只有随着市场的发展,“农民成为交换的主体,从而摆脱了对共同体的依赖,其理性才能摆脱集体表象的压抑而健全起来”[5]。徐勇、邓大才把小农的发展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传统小农、商品小农、社会化小农和理性小农,认为中国是在土地均等化、税费全免、劳动力大规模转移背景下的小农经济,小农的成分复杂,既不是以道义经济为特点的传统小农,也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小农,而是处于“商品小农”与“理性小农”之间的一个社会化程度高、经营规模小、长期存在的“社会化小农” [6]时期。“社会化小农”的核心问题是消费支出诱致的货币压力问题,其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货币收入最大化”。刘金海具体讨论了“小农的社会化”[7]问题,认为小农经历了从传统小农到国家小农再到社会化小农的演变历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通过政治权力干预建立了纵向的“国家—农民”体系;市场把小农从家庭中分离出来使其社会化到交换网络中。高帆把当前中国的小农理解为“过渡小农”。他认为中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的关键阶段,农户的经济性质具有从“道义小农”向“理性小农”过渡的性质,是“过渡小农”。其具体表现是“生产要素正从风险规避向利润追求转变,要素投入正从劳动密集向资本—技术密集演变,市场条件正从市场不完全向逐渐完善演变”。[8]
无论是条件理性观,还是过渡理性观,都是从农户经济行为本身来考察农民理性问题,很难得出结论。正如陈庆德所言,“农民经济行为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所能提供的制度支持以及对发展风险的合理分担”[9]。郭于华也指出,“农民的行为选择究竟是理性的还是道德的恐怕并不是一个真问题……对农民行为的分析必须放在其特定的、具体的生存境遇、制度安排和社会变迁背景中进行。农民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生存境遇和制度性安排”。[10]因此,对农民理性的考察必须联系特定的社会制度环境、市场状况以及农民自身的素质。目前,中国不仅存在城乡差距和东西差距,各职业群体内部的收入差距也非常明显。今日的中国农民远不是一个内部未分化的同质性职业群体,而且,不同地区的农民对经济利润的考量也不同,一般地谈论农民理性并无实质意义。实践中并不存在一个整体性的中国农民群体,存在的只是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的具象农民,因此,必须在具体情境中来考察农民理性问题。正如马克思在谈到人的本质时所指出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农户的经济理性也是其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有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谈论才能揭示其本质。
关键词:传统农学;传承农学精神;传统理念
中图分类号: S-0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10.059
在中国农学史上,“天人合一”作为农学的核心思想支持着传统农学不断发展至今,首先经过我国古人在农学方面不断的实践与总结,逐渐积累和记录了一套专属于中国传统农学的思想体系,并逐渐被沿用改革至今,传统的农学思想与实践经验经过传承和发展对中国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中国传统农学的特点及影响
1.1特殊的农作物生活环境
中国农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与改进,农耕的应用技术已经逐渐被人们熟悉,农民可以根据地势以及天气的影响选择种植不同的农作物,在高产的同时保证了农作物的质量;其次,在中国传统农学的发展中自然景观也未被古人忽视,甚至一些地方根据所在地的自然景观以及结合土壤地势的特殊性种植适合景观色彩的农作物,或者根据自己所种植的农作物设置适合农作物的人为景观,实现视觉上的享受。所以我国特殊的农作物生活环境,对中国传统农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传统农业的特征
一是土地集中利用的方式作为传统社会农业的代表,体现了中国古代人们懂得互利互助的形式,通过邻里之间农畜以及农耕工具的使用,在少量成本的作用下获得较大的利益;二是通过精耕细作因地制宜的对农作物进行合理的耕种劳作,已达到通过合理的农耕技巧获得最大化的农耕经济效率。
1.3传统农学的影响
中国农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农学经过不断发展,由最初的人亲力亲为到后来的借助农耕工具,再到后来的“精耕细作”,都离不开提高收益的思想,通过对土地的有效利用以及对农作物的不断了解,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农学思想,同时积极正确处理用地与养地之间的关系,使中国农耕得以可持续的发展,以至于流传至今而不失当初的土地效果。
1.4传统农学的历史继承与借鉴意义
无论历史事迹还是历史改革都具有自身的历史性,且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同样的传统农学也具有它自身的历史与借鉴性。首先,传统农学在总结规律的同时需要经历较长的生产周期与实践,通过观察农作物生长过程的稳定性以及遇到的问题,对传统农学进行总结与改进,之后根据总结的经验以及特点实现农作物的轮作复种等其他技术,从而很好地形成了历史的传承作用。此外,根据中国传统农学记载的一些错误的种植方法对农耕方面进行改进创新,实现了对传统农学的借鉴意义。
2中国传统农学的思想代表
2.1 “三才”论思想
在最初的传统农业发展中,人们在当时相信神论说,认为大自然的一切都是神赋予的,更认为神决定着每年的风调雨顺与农作物的收成,再加上中国特殊的地理位置,所以形成了适合当时社会背景的“三才论”,认为只有真诚的信仰神,农作物才不会受到因气候差距以及地理位置差异形成的自然灾害。“三才论”表达了当时人们对农业稳定的期望。人们学会根据天气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地形种植相适应的农作物,并制定相适应的农耕技巧,经过多方面的协调发展,逐渐形成农作物种植的规律性。
2.2农业科学发展的思想
随着传统农学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也发挥着自身的推动作用,人们在农作物种植中逐渐利用科学知识对土壤的厚度、湿度以及土壤的肥力进行分析,之后根据农作物的种类以及农作物自身的特点,制定出合理的耕种技巧,确定农作物的种植季节以及种植方法,并逐渐改善农作物工具的可用性,一些笨重粗糙的农耕工具逐渐被一些简便精巧且易操作、实用的小型农耕工具代替,并制定出了一些适应不同地域的农耕工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耕效率。
2.3小农经济思想
在中国传统农学历史上,大多数人们渴望幸福美满的日子,以农耕为基础的古代中国,经过人们不断的辛勤劳作形成了以村落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社会,在小农经济思想的影响下,大部分村落为了方便村庄的农业生产,将村落建在有山有水的地方,使人们在舒适稳定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
3结语
关键词:农业文化;农产品品牌;对策
中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在几千年的农业发展中孕育和造就了独特的农业文化。农业文化以宗法家庭为背景、小农经济为基础,内涵丰富、贯穿古今,渗透于各个行业、领域和阶层,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和核心。可以说,农业文化所蕴含的思想和价值观对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同样也体现在农产品的品牌建设上。因此,在农产品竞争由产品竞争逐步转化为品牌竞争的时代,如何克服农业文化对品牌建设的阻碍和制约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农业文化的内涵
从狭义角度来看,农业文化指形成于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观念体系,涉及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思维方式、哲学理念、伦理道德、人生态度、国民性格等。其中,农业生产的技术形态(进行农业生产的手段和方法)和社会组织形式(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的分工与协作关系),构成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内容。在技术形态方面,人力和畜力的付出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动力来源,而简单的手工工具则是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在社会组织方面,血缘家庭既是社会的细胞,又是相对独立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一方面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使得血缘家庭千年不衰,另一方面血缘家庭的延续又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二者之间相互加强,形成了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而农业文化则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进行的观念建构(张磊,2006)。
二、农业文化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制约
1、经验性之思维方式的制约。
农业生产要有收获,既取决于天时、地利等自然条件,又依赖于生产者自身的能力。劳动者在平时生产中所积累的直接和间接经验是以后生产中不可多得的财富及凭借的基本依据。在经验农业基础上形成的经验性思维方式,特点便是注重经验的吸收、借鉴,轻视对事物深层的原因、本质的理性探析和概括。从目前来看,农产品品牌的发展相对落后于工业产品品牌,因而在农产品品牌打造过程中习惯采用工业产品品牌培育的相关经验、成果并受其约束,缺乏根据农产品特点、各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科学和理性的思维研究农产品品牌建设,从而适用性较差。
2、义利对立之伦理道德观念的制约。
在重“农”抑“商”的中国农业社会里,重“义”轻“利”观念作为正统观念长时间得以延续。随着中国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由于缺乏基于工业社会和商品经济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和商业道德意识,人们追求“利”时往往轻视“义”,突出表现为诚信的缺失。在建设农产品品牌的时候,最具代表性的行为有两种:一是合同履约率低。对农产品而言,生产大多以农户家庭为主体,而销售则大都通过签订契约由中间商进行。农户在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契约价格时往往不执行购销约定,私自出售,而中间商在市场价格比契约价格低时则拒收拒购,或者压级压价等;二是以次充好,制假售假。据媒体报道,国内很多“进口水果”其实都是国产的,只是贴着“进口标签”而已。
3、中庸取向之哲学观念的制约。
农业生产的典型表现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帝王世纪•击壤之歌》)。人们的活动领域比较有限,交往主要在宗族亲属中进行,重“和”与“仁”的相互关系造就了“中庸”观念,其负面效应是对创新意识的摧残,突出表现为技术创新不足。农产品竞争的核心是技术竞争,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农产品品质是建立品牌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由于缺乏冒险和创新的精神,往往强调模仿,致使农产品的科技含量非常低。
4、皇权意识之政治思想的制约。
在古代中国,皇权意识作为小农经济的产物构成了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制度则成为封建社会政治的基本特征。直到现在,政府仍然高度集权,掌握着众多的资源,并通过资源的调控和分配来影响社会中其他主体的价值选择与判断。品牌的实质是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某种产品信息的自发性的市场行为。但是在我国,农产品品牌培育并不完全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发的市场行为,而是缘于政府的部署和推进。在自上而下政治运动式的品牌建设热潮中,创建品牌农产品被各级政府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近些年来农产品品牌数量的迅速增长并不是市场选择而是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的结果。
5、讲求实用之人生态度的制约。
农业生产讲求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这种状况使人们的一切行为和思想活动以取得实际功效为目的,由此形成了过于“实用”的心理,注重短期而非长期效益。在农产品品牌的培育方面,很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认为农业品牌效益优势不明显,投入多且创建难度大,因此他们的理念和行为仍以产品经营而非品牌经营为核心,最看重的仍然是农产品是否能够卖出去。
6、自我封闭之民族性格的制约。
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其典型表现是“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潜夫论•叙录》)。当今农产品竞争,已经由单个产品的比拼转变为与其相关的整条产业链甚至是整个产业体系的比拼。有时,产前、产后环节比产中环节即农业生产过程更重要。而我国的现状是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同时,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农民合作组织化程度低,使农产品品牌存在一定的分散性和分割性,同一区域一品多牌现象比比皆是,各品牌之间各自为政,甚至恶性竞争,没有抱团形成合力集中打响品牌。
三、推进农业文化创新,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1、形成科学思维习惯,合理借鉴工业产品品牌建设经验。
在分析国内外工业产品品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各地独特的自然资源、悠久的种植和养殖方式与加工工艺、悠久的人文历史渊源,在充分利用农产品“自然”和“人文”差异化的前提下,找出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内在规律,通过与众不同的品牌设计和宣传推广,塑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2、坚持义利合一观念,以诚信促进农产品品牌发展。
坚持义利合一的观念,一方面既要肯定谋利对品牌建设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求自觉地把利益的追求纳入道德的轨道,做到诚信经营。为此,一要将诚信意识渗透到品牌建设的全过程;二要顺应市场经济潮流,从缺乏责任心和商业道德缺陷的传统文化氛围中挣脱出来,自觉地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三要加强与贸易伙伴的精诚合作,重合同,守信誉。
3、改变因循守旧观念,以技术创新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供内在支撑。
通过树立激励创新、鼓励探索、包容个性、宽容失败等观念,推进技术创新,逐步提升品牌农产品的科技含量。赵兴泉(2006)认为,采取的措施包括:积极推进以提高农产品质量为核心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引进、培育良种,优化品种结构;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业企业家、农业科技人员、农民的整体素质等。
4、改变“权力本位”思想,明确农产品品牌培育中政府的角色。
农产品品牌建设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必须明确政府在其中的角色,避免越俎代庖,以行政权力代替市场机制。罗高峰(2010)根据吕鸿德(1996)政府倡导者角色的理念、贾爱萍(2004)政府规划者角色的理念、McCarthyandNorries(1999)政府扶持者角色的理念、埃里克•乔基姆塞勒(2001)政府服务者角色的理念、王玉莲(2008)政府管理者角色的理念,提出农产品品牌建设中政府要起到倡导者、规划者、扶持者、服务者、管理者五大角色的作用,为农产品品牌培育提供完备的扶持系统。
5、改变过于追求实用观念,注重农产品品牌建设的长期性。
品牌建设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来讲,是一个长期且非常艰难的过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将品牌经营而不是产品经营作为核心理念,针对目标顾客确立品牌定位,打造良好的品牌形象,以提升品牌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6、培育合作观念,共同打造农产品品牌。
一方面可以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式,使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对于区域内一品多牌的农产品,单一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观念,严格遵循统一的农产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确保质量统一,抱团宣传和推广,共同打造农产品品牌。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磊.中国传统文化转型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6.
[2]赵兴泉,朱勇军等.浙江省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的调查与探讨[J].浙江农业科学,2006.2.
真正的、现时的、带有根源性的原因,是现行政策以及所形成的经济环境造成了新的“剪刀差”(土地、资源、劳动力、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剪刀差”,这只是一个比喻性的说法)。这些弊政是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全方位的索取和侵占,是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的体制性根源。比如:近十年中,我国城市建设、小城镇发展占据农地约8000万亩,其中形成的差价按现行价格算约有10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三年的财政收入总和。
现行的金融政策,把从农村吸纳的储蓄中的大部分(每年约5000亿元)都投资到城市去了,这是对农村的“抽血”。
多年来,国家财政对占2/3的农村基本建设投资,仅占总额的1/4,而对占1/3的城市投资则占总额的3/4。
可见,只有从解决新的“剪刀差”问题入手,让农村经济从体制上形成一个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环境,才能激发新农村建设的内在动力,才能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农民自己的事情,才能按照农村自身的经济发展规律顺利实施。
如果不从经济体制、生产关系上转变城市对农村的侵占和剥夺,就不可能真正解放农村自身蕴涵的巨大生产力。如果不从人的角度讨论生产方式的变革,只在投入、技术等物的方面追求生产发展,不会是真正的发展,而只能是旧的生产关系下的低效增长。
中央及各级政府推出的财政向农业倾斜、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措施,固然是积极的,但要防止过多的依赖变成消极的等靠要,在对基层、对群众宣传、引导过程中,要鲜明地倡导丢掉幻想,主动创造。
二、树立观念,掌握原则,明确新农村建设的主攻方向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一定要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针对上述问题及成因,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扭转传统观念和模糊认识,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观念,并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历史使命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这为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迈向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家庭承包经营制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束缚,耗尽了农村潜在的生产力积极因素,已经成为了历史发展的羁绊。但并不等同于小农经济。
因此,我们说生产责任制的历史使命,并不是已经完结,而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一要继续坚持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二要继续坚持经营权承包到户不变;三要改变现存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方式。在这个基础上,通过建立“农民协会”的方式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
(二)“双层经营”的新概念
“大包干”责任制基础上的“双层经营”,还可以有另一种新的概念,就是承包者(农户)和“农民协会”两个层面。
“农民协会”是产权明晰前提下的平等的、自愿的、主体资格间的民主联合。这种联合方式保证了农民经营权不变,也就保证了产权明晰,保证了农民的民利,保证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我们应该着力提倡的。
(三)我们需要哪种“集约化”
自身利益的取向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都显示出,农业集约化经营是对小农经济的革命。但在集约化途径上存在着观念上的混乱和错误的选择。
我们提倡的集约化,就中国大多数农村来说,主要是指在分散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作,形成经营自的自由联合,具体形式就是各式各样的“农民协会”,或者叫做“合作经济组织”。
(四)行政职能转变的方向
政府是政策的出台者和监督者、服务者,而不能是政策的具体落实者,很多事应交由民间或引导民间去办。
村委会是自治组织,并不是纯粹的经济主体,应与经济活动适当脱离,建立项目承包制。防止其既是组织者,又是出资者;既是实施者,又是监督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要真正实现群众的事,群众办,以民主的方式决策和选择,“农民协会”应该成为农村民主政治的“细胞”,农村社会中很多经济活动、社区活动、政治活动,都可以在“村两委”领导下,由各类“农协”来具体落实。
(五)让农民“经营”自己的土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方针。
因此,现在应该大声疾呼:政府不能再拿农民的土地去“经营城市”了!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就要让农民按照政府的统一规划,自己经营自己的土地,按照市场价格用土地资源换资本、用土地吸纳社会资金的投入。出让土地搞工商业时,让农民以入股的办法,以土地作为投资,分享工业、商业发展成果(同时也能减少工、商业投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城市工商业对农村的侵占和剥夺。
三、兴利除弊,强基固本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根本途径
(一)大部分农民离土进城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提
户均耕地从1981年的10.7亩下降到2004年的7.1亩。2004年人均收入2936元,来自农业1263元,占43%。人均消费2184元,农业收入占消费的58%,农业副业化已经成为现实,靠农业收入已经不能维持农户生存了。
要想富裕农民就要组织农民,要组织农民就要减少农民、分化农民。具体途径:敞开城门,降低进城定居门槛,加快土地流转兼并,扩大经营规模,把大部分农民转化为市民。一是取消政府保护,让价值规律去分化农民;二是用土地换社保、换住房。
(二)建立农民协会,抵御各方盘剥
“农民协会”这种崭新的生产组织形式,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的现实途径:一是可大大提高农业规模经营和生产率水平,有效增加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农民收入;二是有利于农产品的标准化、专业化、区域化、集约化生产;三是创造农民就业机会;四是成为农民真正的代言人,有利于农民的直接利益表达,提高农民的政治谈判能力,切实成为农村民主政治的细胞。成为培育新型农民的大学校。
(三)完善民间组织,实现自我管理
管理方面的民间组织,包括村务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建设监督小组、红白理事会等。兴趣爱好、倡导义工方面的群众组织,比如成立体育小组、读书小组、扶贫帮困小组、禁赌禁协会等。这两类民间组织是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参与村务和社会活动,是农民从孤立、封闭、保守,走向现代、开放、文明的必要训练途径。
(四)政府给予资助,自己动手建设
建设新农村,不能只靠财政、靠政府,农民是建设的主体,社会各层面都可以是投入的主体。
1.需政府资助,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的社会事业。生活方面的,如私立学校、幼儿园、浴池、健身园(包括图书室)、卫生室(包括计生服务)、公交客运站、连锁超市等。生产方面的,如设施农业、大型农机购买、农田整治、农村饮水、电力通讯等。这些方面,国家已有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但关键是农民没有组织起来。要在成立协会的基础上,进行与市场接轨的经营。
2.需政府引导,村民自己动手干的消费项目。如搞规划,清垃圾、清路障,改厕、改水、改灶,修路、排水沟、垃圾池、绿化带,建学校等。
3.需政府资助,对外承包的公共服务。如农技服务、农机服务、水利服务、社区服务、消防服务、环卫保洁、养护道路、绿化美化、治安巡逻等方面。政府应着力培育一系列的民间组织,将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交给中标的民间组织来完成,并向其支付服务费用。
(五)国家政策引导,社会融资发展
1.农业生产经营方面
对各类农协,要进行扶持,应作为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一要大力宣传其重大意义;二要培训一些有头脑、有文化的骨干;三要制定和规范运行法则,确保民主管理的性质;四要给予税费减免、信贷优惠、以奖代补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五要给予法律的援助和服务;六要给予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软硬件支撑。
对种植基地,要提供技术培训、良种供应、统一防治病虫害以及稳定的产品销路,但投资主体仍然是农民。
对龙头企业,要通过给予优先解决场地、减免各种税费、提供交通能源等方面的便利,同时要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防止龙头企业与农户单方面毁约,尽可能抑制其弊端。
对大型工厂式农业、示范园区,要着力培育,发挥基地作用。一要靠民间投资;二要靠政府扶持,扶持力度与他们发挥的作用挂钩。
2.以工补农方面
价格补贴。把农产品价格提到与工业品价格、价值比相近的位置,保留因生产率高所形成的价格优势,刺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税收减负。对于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环节要进一步减轻税负,尤其对农民协会性质的经济组织,要特殊对待、强力扶持。贷款优惠和贴息。通过国家补贴、银行让利、财政担保等形式,促进农村放贷。积极推进农村民间信贷和担保中介,尽量减少农村储蓄流向城市。
(六)制度舆论并行,动员社会援助
一要大力宣传、制造舆论;二要树立城市支援农村、居民救助农民、企业赞助农业的责任意识和义务观念;三要树立平等观念。
1.救助方面。主要是在个案宣传,慈善事业,拉手结对,低保、特困、五保、救灾、司法、教育救助,合作医疗,助残等方面,建立对农村温饱线以下及特困户的一整套救助体系。
2.共建方面。开展一企一村、一校一村、一机关一村、一店一村、一社区一村等方面的共建活动,通过共建活动广泛接触了解农村、接触贫困、改变观念,融合城乡情感,促进区域认同。
1.1推广环境
疏勒县是典型的农业大县,农业人口占91%,农业主要依托以粮棉为主的种植业。2011年农民人均农业经营性纯收入4096.2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从表1可以看出,种植业经营性纯收入占有较大比重,而在种植面积中,粮食和棉花的播种面积又占绝对优势。因此,在亩产常年稳定的情况下,农业经营性纯收入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收购价格和生产资料价格。
1.2推广项目
2012年疏勒县提出以农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在稳粮控棉的基础上,着力打造特色种植业、特色花卉蔬菜和特色林果业的发展思路。一是加快发展特色花卉、蔬菜产业,每个乡镇建立“三高多熟”立体栽培示范点,抓好一批具有带动能力强的示范建设。二是引导各乡镇巧打时间差、品种差和市场差,合理调整设施农业种植规模,大力发展设施蔬菜、花卉,做到品种充足、均衡上市。三是继续大力发展枣、杏、葡萄等特色林果业,由目前注重扩面积、上规模向今后的品种统一、强化管理、提质增效等方面转移;由生产初级果品为主的传统林果业向生产高档果品的精深加工产品为主的现代林果业推进。
2行为决策分析
2012年春,农业部开展“百乡万户调查”活动,调查发现,疏勒县相当一部分村干部和农民根据往年的实践经验,对于政府的推广项目并不认同,参与积极性不高,部分农民甚至希望能够少安排类似项目。面对推广项目与农民决策的冲突,结合调查内容,从3个方面解释农民的行为决策。
2.1经济条件
疏勒县以粮棉为主的农业处于近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人均耕地面积2亩。1亩耕地生产粮食,一部分用于自家粮食供给,一部分用于获取少量现金收入,麦草用于发展小规模的畜牧业;1亩耕地生产棉花,用于获取现金收入。由于疏勒县地处我国棉花宜植区,已有悠久的种植传统,农民掌握了较为成熟的生产技术,产量也稳定在一定水平,加之价格有国家收储政策的保证,棉花则是当地农民收入的重要保障。粮食、畜产品与棉花构成农民生存的食品和收入的基本保障,农民很难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除非推广项目能够确保食品和收入,否则农民不会进行投资,也不会改变现有种植结构。
2.2资源基础
一是自然资源。疏勒县由于水利基础设施落后,水资源利用率仅为0.39,近些年来地下水开采过度,生活用水时常会发生短缺。推广的林果业用水量要远大于粮棉用水量,若没有稳定的水资源保障,林果业产量也无法得到保证,进而影响粮棉的产量。二是人力资源。疏勒县是一个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农业人口中维吾尔族占95%以上,由于受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和中亚伊斯兰文化的影响,与外界接触的机会较少,形成了内聚且封闭的文化[5]。长期以来,农村维吾尔族汉语交际能力薄弱,不具备汉语交际能力,农民获取的包括知识、技术、理念等信息匮乏,主动获取或应用先进技术的能力较弱。另一方面,维吾尔语与汉语属不同的语系,思维模式、价值观念存在很大差异,导致推广项目不易被理解和接受。
2.3市场需求
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必然有高价格,市场需求才是高收益的保证,疏勒县推广的高附加值农产品同样具有高价格。根据2012年1月30日价格监测统计,疏勒县产于设施农业的辣椒、番茄、芹菜、韭菜、蒜薹每千克价格分别为18、6、3.5、8、10元,属特色水果的梨、甜瓜、葡萄每千克价格为8、12、18元。由于蔬菜、瓜果等产品不易储存,考虑运输成本,有效市场范围仅为喀什地区,但喀什地区的收入水平很难有较大的消费能力,市场需求低,使得很多高附加值产品无法转换为高收益。有农民直言,全家人均就1.5亩地,让种辣椒,又卖不出去,不愿意种。保存时间较长的枣、核桃、杏这类农产品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培植到挂果需要3~5年,需求又主要依靠自治区以外市场,面临全国同类农产品的竞争,需求与价格波动较大,难以预测。比如,当地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末鼓励种植杏树,但几年后,龙头企业的收购量萎缩,农民收益逐年降低,只能将杏树砍掉。2011年,当地鼓励种植的枣,每千克收购价只有5元。综上所述,农业是农民的职业,对于仍处于小农经济的疏勒县农村,农业更是维持生计的保障。理性的农民会从风险、资源、市场等各方面因素考虑生产和生活,进而投入现有资源。政府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决策要素,若一味挖掘可以创造高附加值的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很难转化为农民的应用,也无法实现提效增收。
3小结与建议
疏勒县的情况可以延伸到全国许多农村,农业的提效增收是实现由推广到应用的核心,农业科技能否转化为稳定收益决定了农民的应用,内在过程可分为由政策向生产的转化、由生产向产品的转化和由产品向收益的转化3个阶段。因此,在推广前,要从改变农民面临的各种约束条件入手,统筹考虑转化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3.1经济条件、资源基础和市场需求是影响农民决策的关键
3.1.1政策向生产的转化。农民经济条件各不相同,行为决策也不尽相同。根据农户不同的收入来源,可分为纯农户、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以农业为辅的兼业户、外出务工经商已不再兼业的农户;根据生产规模的不同,纯农户可分为种粮大户和小农经营户。疏勒县农户属于纯农户中的小农经营户,这类农户由于绝大部分食品和收入依靠有限的土地资源,经济条件差,可承担的生产经营风险小,而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和以农业为辅的兼业户的生产经营风险会相对较高。因此,在推广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当地农民面临的经济条件,了解不同类型农民生产经营诉求,尊重农民的意愿。
3.1.2生产向产品的转化。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依托于各类资源,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本区域现有的自然资源,科学地考虑长期自然资源条件,保证推广项目的长期应用,只有推广项目的可持续性才可实现提效增收。另一方面要注意农业科技对农民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知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区、各民族的风俗文化、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存在一定差异,加之接受的生产知识、管理理念不同,农民掌握和应用的能力与速度也不同,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人力资源的特殊性。
3.1.3产品向收益的转化。市场需求是产品向收益转化的关键要素。一是在推广前,要对市场进行深度调查,包括需求能力、同类产品市场和可替代产品价格等,确保目标市场有能力长期接受推广产品的数量与价格。二是相对于外地市场,本地区的市场需求更易于预测,且市场风险也相对较小,推广的农业科技应首先考虑本地市场需求。例如,羊肉是疏勒县居民食用的主要肉类,符合当地的饮食习惯,需求量和价格均可以得到保障,当地农民更希望政府扶持这类产品的发展。
3.2提升农技推广能力和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是推广与应用的保障
温铁军说,在激进的现代化大潮中,中国每天自然村落减少约八十个。所以,能多保住一个村落也是为历史做出了贡献。只有保住与自然物种多样性直接结合因而内生具有社会经济多样化的村庄,中国复兴生态文明才有希望。
能否保住村庄,最关键的是土地问题。当探讨土地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从经济视角仅仅考虑土地作为一个生产要素的收益最大化。
农村研究之外的理论界大都缺乏实地调查研究,往往关注的是土地的所谓公有制和私有制问题,目的是要证明西方舶来的主流意识形态给定的概念,但那是讲不清楚中国土地问题的。家庭承包制之后,村社所有制其实是村社范围内所有成员共有、对内共享的产权。历史上的成员权共有制就长期存在。中国几千年的农业社会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政权历来强调对小农经济的保护,皇帝和朝廷最怕的就是豪强大户占田地导致小农破产,流民四起,随后天下大乱。
温铁军说,农村土地制度为国家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集体化时期农民穷,是农村向城市做了大量贡献派生的结果,是把国家工业化的代价转移给乡村承载。大约二十年完成了内向型的国家工业化资本原始积累。全国都在贫困条件下艰苦奋斗,没有像西方那样通过向外殖民扩张获取外部资源和奴隶劳动剩余来完成资本原始积累。
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就是试图拿工业收益反哺农业。2006年完成农业免税和2008年完成山林山地分到户之后,农村土地和山林等资源性资产的收益几乎全部由农民直接占有,使中国农村变成小有产者为主体的社会。
中国能够维持竞争力,中国的制造业之所以能够打败很多劳动力名义价格比我们低得多的国家,就是因为我们的民营公司不是真正西方意义的股份公司。农民能够忍受没有社保,工资拖欠,是因为他们本质上不是无产阶级。他们家里有地、有房,是小有产家庭派生的、追求短期现金收入以维持家庭简单再生产的劳动者,因此不能用十九世纪欧洲阶级政治中所描述的工人阶级概念来定义中国农民打工者。
稳定的农业社会和乡村治理扮演重要角色,是承载危机软着陆的基础。但随着中国城市化政策越来越激进,产业资本集团迫使打工的农民变成了真正的无产者,即马克思说的掘墓人,但又达不到高度的自觉性,是不利于中国危机的软着陆的。
【摘 要】在我国,人民的消费方式经历了生存式消费方式、统一式的消费方式、个性化差异式的消费方式的变迁。基于对于中国现今社会中的不合理的消费文化的初步的思考,我意提出自己对于未来人们消费文化的一些想法。人类一切的消费行为在本质上应追求的是个人生活的最大的幸福。从而能够实现自身的身心的健康的发展,达到自我的实现。即为一种绿色消费的观念——“人本”消费理念。
【关键词】消费;消费社会;消费主义;消费文化;人本消费文化
消费主义在我国大肆的盛行,导致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上涌现了一些畸形消费、流行铺张浪费甚至奢靡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造成了我国资源的极大的浪费, 影响了我国现代化经济的发展。
一、相关概念
(一)消费的概念?消费是指人类通过消费品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的来说,消费包括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产生的原因、消费者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的方式、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有关因素。
(二)消费主义与消费文化?消费主义是指导和调节人们在消费方面的行动和关系的原则、思想、愿望、情绪及相应的实践的总称。其主要原则是追求体面的消费,渴求无节制的物质享受和消遣,并把这些当作生活的目的和人生的价值。消费文化是指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中,人们在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社会生活以及消费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 消费行为和消费环境的总和。
(三)何为消费社会?消费社会是指生产相对过剩,需要鼓励消费以便维持、拉动、刺激生产。是指后化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消费成为社会生活和生产的主导动力和目标。
二、对于中国消费文化变革的思考
(一)中国传统消费文化的变迁及基本特征。在我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中,我国的主导的经济形态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自始至终中国一直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存在着。在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系中农业生产基本上没有剩余产品,所以也就无法产生充分的交换行为。而在中国最为典型的是“男耕女织”式的家庭自我满足的封闭式的消费模式。
(二)中国现代以来(1949年-1978年)消费文化的变迁及基本特征。在工业社会的早期,由于生产工具的更新,生产技术的进步,使得生产商品的速度得以大大的提高。20C50年代,在我国经由(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完成初步的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基础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推行了计划经济,在这一经济体制下,局限于我国的生产能力的限制,全民实行凭票购物的消费方式。在计划的经济时代,我国实现了大规模式的生产,实现了统一式的消费方式。但这时的消费文化是建立在浓厚的计划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是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的消费文化。
(三)1978年以后,中国消费文化实现了新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步入快速增长时期,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储蓄余额不断增长,个人消费支出稳定增加,社会消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代社会中基于人们的不同的需求,先进的社会生产,采取了差异化的流水线生产。消费产品极大地丰裕,产品的种类极大地多样化。这种消费方式的建立是基于满足每一个个体的需求。
三、对于未来消费文化的思考
(一)现象一:我国现存的消费行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现象,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对于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原因一般看法认为可归因于: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利益驱动下的欺诈行为 、我国执法机关的执法不严(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乏力),亦或是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乏力。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地深入,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不同的职业群体之间的收入等不断地拉大。消费主义在我国大肆的盛行,导致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上涌现了一些畸形消费、流行铺张浪费甚至奢靡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有的是超越现实条件、盲目攀比,有的是斗富摆阔的奢靡消费,还有的是过度包装的蓄意浪费。
对于假冒产品要想得到彻底的解决就必须做到:(1)我国政府能够切切实实的实行公平的分配政策。只有采取对于全民的公平的政策,解决了人民收入问题,才能在根本上解决假冒产品的问题。(2)必须让人民切实的树立起一种积极健康的消费文化 ,摒弃许多的虚名主义。
(二)现象二:对于中国现存的官僚腐败的问题,这是现今社会中消费主义盛行的结果—导致了中国的一种特有的分配方式。我认为,贿赂品消费、公款挥霍消费、腐败流氓消费等不良消费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消费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建立在损害国家,人民利益之上。这些存在的畸形消费的原因是现今的社会中,人们普遍的富裕起来,却没有形成的科学健康的消费文化。
我认为未来人们的消费应树立绿色消费的观念,形成绿色消费的行为。而绿色消费,也可称为可持续消费,是指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这种绿色消费的文化应是一种“人本”的消费文化。要形成这种消费文化,就必须培养“文化人”,用先进文化引导消费。真正的实现“以人为本”的消费理念。
在我国,必须从历史发展的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的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其核心在于坚持以人为本。”可以说党的执政的路线经历了,由以“政治为核心”到“以经济为核心”再到“以百姓的幸福为核心—即以人为核心”的转变。这样执政理念的转变将成为未来消费方式向绿色消费方式迈进的一大可能性 。
参考文献
[1] 马斯洛.人类动机的理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