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金融监管原则

时间:2023-12-06 11:29:56

导语:在金融监管原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金融监管原则

第1篇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从1号店到天猫超市,从余额宝到财付通,从衣食住行到吃喝玩乐,互联网金融正潜移默化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格局,活跃了市场竞争,带动了创业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多种模式,除传统的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外,还包括众筹、第三方支付等等,具体如图一所示。

1.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成本相对较低由图一所示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看出,借由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无须专门开设营业网点,省去了实体店面租金费用与运营成本,诸如淘宝平台上的个体商家;与此同时,消费者可以借助强大的检索功能方便快捷地找到所需商品以及一些关联性商品,可节省挑选时间与精力。换言之,通过网络平台,资金供求双方可自行完成信息匹配与交易过程,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中介与垄断利润。(2)交易效率高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处理数据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为基础,信息处理速度极快,采用标准化操作流程,设置多通道交易端口,客户基本无须等待,无论是买卖交易还是信用贷款,其处理过程往往只需要几秒钟,每日完成工作量数以万计,效率极佳且拥有良好的用户口碑。(3)覆盖范围广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无论身处何地,只需一台电脑甚至是一部智能手机,便可以方便地处理业务,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基础更为广泛,且涵盖了诸多微小企业,深入传统金融模式的盲区,充分挖掘资源潜能。与此同时,借助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浪潮席卷而来,例如余额宝,仅仅上线一月时间时,资产规模就已过100亿,充分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强大的活力。

2.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具有诸多优点,增势迅猛,但与此不相符合的是,互联网金融存在许多潜在风险,具体如下:(1)用户认知风险就目前情况而言,许多用户选择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盲从心理,对具体业务与存在风险不甚熟悉,大多经由同事或亲友介绍而知,轻易地将大量资金存入互联网平台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但当互联网金融出现低迷预兆时,又会集中、迅速地将资金转出,企业所贷款项无法在短时间内收回,互联网金融机构难以归还巨额的用户资金,极其容易造成整个领域内的信任危机。(2)制度风险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约束较弱,执行与贯彻力度不强,互联网平台的广泛性拉低了行业门槛,行业内部存在较多漏洞。除此之外,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急功近利,为迅速扩大业务,采用了一些高风险交易模式,加之体系自身的缺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抓住可乘之机,成为违法行为的庇护场所。(3)信誉风险互联网金融不需面对面交流,交易双方不直接接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发生信誉危机,会对其造成严重打击,不仅用户会失去信心,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也会随之瓦解。(4)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具有相当高的技术要求,大部分金融企业不得不借助外部支持来维护系统运行,而这本身就是一种潜在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还会受到活跃于网络的黑客威胁,诸如2012年CSDN个人信息与邮箱密码连锁泄密事件、2013年中国人寿80万客户个人保单信息泄漏事件等等,以上分析都说明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着种种风险,其安全受到严重挑战,亟须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为人民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一般性原则

在认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础上,应当注意互联网监管的一般性,即其本质上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规制行为,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依旧适用,依法监管、公平公正、效率与协调原则依旧是规范监管行为的准绳,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式可实现从传统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迁移。

2.特殊性原则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金融有其特殊性,网络平台极大地拓展了交易边界,大量风险识别能力低的用户涌入,他们对金融知识知之甚少,处于金融弱势地位,而其投资小且分散,给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若发生风险,涉及范围极广,为此,应设立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并对消费者展开相关知识教育工作,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降低行业风险。

3.差异性原则

第2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问责文化

问责是指一级政府追究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负责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问责是一种现代行政部门和经济行业的先进管理文化,对于提高各级行政部门和各种企业单位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及防止职务腐败都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现在我国金融业监管工作也引进了问责管理制度,各级银监部门对本级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金融高管人员”)采取问责监管制度。为了使问责制度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发挥实际作用,本文就金融监管部门如何营造高管人员问责文化作些探讨。

一、确立新的问责观念

要使问责制在金融监管实践中收到实际效果,首先在金融部门确立如下新的问责观念。

1.问责不是株连。在一些高管人员观念中,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代人受过,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这样做不合情理。然而,高管人员集金融机构党政职务于一身,拥有“用人”权,有权考核、任命、管理部下,其部下出了“事故”,理当承担行政责任。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并不等于封建社会的株连制度,是加强高管人员考核、任命、管理部下责任感的措施。

2.效果重于动机。在许多金融高管人员的行政观念中,重行政管理的动机、轻行政管理的效果,把管理动机与管理效果分开,更有甚者只强调行管动机,完全忽视行管效果,强调自己没有功劳有苦劳,没有苦劳有疲劳。这为“良好动机产生不良后果”大开方便之门。事实上,问责制强调的是工作效果而非动机,只要结果出了问题,高管人员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高管人员不树立“效果重于动机”、“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金融问责制度也难以发挥监管效果。

3.内控失职责同腐败。许多高管人员认为只要自己遵纪守法、慎用权力、作风正派、杜绝腐败,本单位的人出了“事故”,就与己无关。实际土二,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发生的许多案件是因为银行领导的管理不善、内控管理失职造成的,其后果与腐败一样,也需要高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也要接受相应处罚。

4.不负责就付代价。风险问责的关键,是要真正建立高管人员权责对等的机制。问责制强调的是效果,追究的是责任。一个企业搞垮了其恶果只限于企业本身,而一家银行搞垮了百身莫赎,对社会经济的连锁反应和危害难以估量。所以,对银行业的失职、读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给予更严厉的追究和制裁。一家银行高管人员工作不负责,就要让他付出沉重代价,用更严厉的措施进行必要处罚。笔者认为鉴于金融风险特殊的巨大危害性,在问责时,要推行行业特别追究制度,制定《银行业风险事故责任特别追究条例》,用它追究每个重大问题、事故、恶性风险事件,使高管人员时刻保持警惕,高度负起责任。

二、持续开展问责文化教育

要使问责制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发挥实效,不仅要使高管人员树立新的问责观念,还需要通过教育在金融业建立问责文化,再通过职业社会化途径内化为每个金融_r作者尤其是高管人员的职业操守。问责文化教育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承责精神教育。对银行官员进行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正确履行公共权力、敢于承担工作责任的思想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民主监督、高效廉洁的行政意识教育。从思想上为金融高管人员树起一堵自觉履行职责、出色完成任务的承担单位责任的心理之墙。

2.道德操守教育。还要以信义、谦逊等价值观影响董事,创建“学习型”、有责任心的董事会。而金融机构必须不断地寻求在整个企业文化中灌输、交流和巩固问责制的方式,明确诚信、责任的理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公正履职,清正廉洁,勤奋敬业的高管人员道德。

3责任意识教育。银行许多案件的发生与高管人员缺乏责任意识有关,有必要对金融高管人员进行责任意识教育。其内容包括:第一,社会责任意识。银行是给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实体,要使高管人员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要有对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负责的责任意识。第二,内控责任意识。使金融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积极作为,把履行责任和追究责任结合起来,用内控责任意识指导自己的工作。第三,法纪意识教育。使金融高管人员懂得法大于天的道理,明自违纪的严重后果。时刻用金融管理法纪提醒自己,检查自己的行为,避免越权、失职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问责法规

金融问责制旨在加强对金融高管人员的行政监督,提高金融机构内控管理能力,因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制订和执行金融问责管理规范,才能真正使问责文化在金融行业发展起来。

1.制定并执行监管法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银监会已经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思想。但需要以此为据,制订一系列可行的监管法规,出台法规文件,着力引领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责任事故发生,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当前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检查金融高管人员的行为表现,落实合规风险管理,防止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发生。

2.制订并执行高薪与责任挂钩制度。商业银行对高管人员实行高薪制,但有专家认为这必须与其承担的责任挂钩才合理,否则危害不浅。曹文撰文指出:“缺少问责的高薪体制既不理性,也容易包藏祸害”,主张建立高薪与责任挂钩制度。笔者认为可从如下二个方面考虑金融高管的薪酬。第一,身份。高管人员身份不同,薪酬不同。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身份不一样,有的是通过市场聘请的,有的是各级政府任命的。商是商薪,官是官棒,其薪酬不同。第二,业绩。高管人员薪酬奖励应与业绩挂钩,业绩越高,贡献越大,薪酬越高;反之越低。第三,负责程度。高管人员必须对道德风险、决策风险、经莆风险、经营结果负全责,不能出现一点失误,出现失误,就要减薪;出现的事故大,不仅要停薪,而且要接受相应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将高管地位、收人、责任连为一体,使高管问责在监管机制中发挥最具威慑力的作用。

3.推行法人治理制度。改善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使商业银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银行建立问责机制的根本途径。目前,加强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主要是加强董事会建设。防止董事会权力董事长化;使高管人员任免公开化、透明化;强化董事会的责任意识,使高级管理团队的报酬水平与业绩相应挂钩,同时加强独立董事的建设,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于管理者。在法人治理基础上,实行循道与贵德统一,推行董事道德操守法定化,为问责制变成金融高管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行政基础。

第3篇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 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关系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因而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关系的稳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经济增长才是有效的。因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5篇

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就是金融监管者通过监管要实现的结果,当金融机构的竞争偏离这个目标的时候,监管当局就要通过其监管手段来维护目标的实现,监管目标决定了监管的力度。监管目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外部条件影响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且监管目标也随着一国金融机构的进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监管的目标总是希望建立起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点的。

(1)维持金融机构的信用,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金融机构是个特殊的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是单一的货币,货币在现代金融经济的不可替代性也决定了金融机构的核心作用,金融机构承载着一个国家货币资金的高效运转,但同时金融机构又是一个“逐利的动物”,如果没有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金融机构就会成为金融风险的发源地。信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比生命还重要,面对着大量资金的诱惑,维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难长期保持的事情。

(2)防止垄断,维护金融业平等有序的竞争。一旦金融机构形成垄断,就会使市场机制丧失其资源配置的作用,货币资本的充分流动,高效配置,必须要借助与市场机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垄断,金融市场就会被某些金融机构所霸占,成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场的存在失去了意义。

(3)确保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银行作为一国宏观经济的调控者,都要通过货币政策的实施才能体现它的调控意图,但是货币政策是一个需要通过层层的传递才能够对调控对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传导的链条中,属于最关键的一环。

(4)增强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宇叻。只有通过监管,提高信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持一个高效稳定的金融体系,才能够切实提高一国金融业的竞宇叻,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2金融监管的原则

(l)依法监管原则。金融监管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依据,否则其监管就很难保证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依法监管有两层含义:第一,监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监管,不能随意

(2)适度竞争原则。一个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才能使各个金融机构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不能过多的干涉金融机构的内部经营,限制他们的竞争;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监管的重心要放在为金融业创造适度竞争的环境上,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

(3)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监管工作是一个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广大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的立场上进行的,监管者必须要保持其独立性,才能够用一种全局的立场来进行监管,才能使监管更加有效。

(4)外部监管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以及金融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5)安全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安全与效率是金融市场运行的两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视安全而忽略效率,则无法发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只讲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则不利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所以安全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对于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管,使两者协调起来,不可偏颇。

3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从金融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l)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监管的开始。由于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性,不管哪个国家,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都必须经主管当局批准,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营业,目的是避免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以保证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有着较强的抵御能力。

(2)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金融机构批准开业后,金融机构的运作是否合法,还要求监管机构继续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便更好的实现监管的要求,分别是:资本充足监管;流动性监管;业务范围监管;贷款风险的控制;外汇风险管理;准备金管理;存款保险管理。

第6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第7篇

1995年有关金融“五法一决定”颁布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对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与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相比,仍然显得很薄弱,表现为:

1、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从而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2、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

过去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的职责,对董事长、行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对其行使职责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不力,其结果是,中国人民银行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并不明显。经验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3、金融监管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对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严肃处理,有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仍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是监管部门继续任职。这足以说明,金融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亟待提高金融监管的严肃性,树立中央银行监管的权威。

4、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

虽然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由此不仅增加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关闭破产程序,在防范风险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

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没有实行审慎会计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最近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监管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目标在表达方式上虽然与他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就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尽管这个基本目标没有改变,但伴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巨大变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进一步认识到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在这种背景下,金融监管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在实施合规性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尽管有些金融机构能够遵从监管当局制定的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确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大部分金融法规制度的更新具有滞后性,从而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风险监管,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机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2、在不断完善对银行传统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强调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监管。近些年来,金融机构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络化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上述业务在创造更大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对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安全造成的冲击也更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对传统金融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操作指引,以规范业务发展,督促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为完善金融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特别是其市场风险、对方违约风险及操作风险等风险的监管,提供了许多参考性文献、国际最佳实践及主要原则。

3、强调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基本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其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得到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历史上许多银行都因治理结构不良而导致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这些国家的银行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一些亚洲国家的银行在金融危机过后痛定思痛,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并将这种改革作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不少国家根据理论和实践成果,专门起草并了关于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引或原则。

4、强调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许多国际金融组织及金融监管当局都把亚洲金融危机部分地归结为亚洲国家的金融体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国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资人不能对银行的风险做出及时、客观的判断,使监管当局不能及时监测、评价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使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放松,金融风险不断积累。

5、强调反洗钱与防止金融犯罪。随着制贩毒等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从事洗钱活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趋势使传统的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的制度受到冲击。许多国家制定专门的反洗钱立法,不仅从道义上,而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方面的职责,强调金融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要及时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要具备识别判断客户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无业务背景的资金存取、转移等银行服务,对认为可疑的交易要及时向有关当局报告。

此外,国际金融组织和许多金融监管当局特别关注和强调内部控制和风险监管、审慎监管、并表监管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合作等。分析研究这些发展趋势,对于我国重新审视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作用。

三、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的构想

加入WTO后,如何更新监管理念与方式,与国际惯例和标准接轨,迅速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是摆在全体央行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央行监管无论是思维方式还是工作重心都应该大胆更新和调整。

1、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O的适应能力和接轨效果。去年底,中央办公厅文件指出,要在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既能严格履行我国对外承诺、又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护和发展我国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是对全国而言的总体要求,我们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做好这项工作,要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这是其一。

其二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其中1997年底,有70个成员国达成了一项新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标致着全球金融市场开放迈出了新的重要的一步。我国加入WTO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放开,我们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明确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问题。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有利于科学制定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发展;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第二,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因此,我们只能批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央行的监管责任不在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而在于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或者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中央银行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第四,由于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我们就必须着力分析和判断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优良,内控机:制是否合理和完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称职,特别是要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及其成员各自的职责,使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3、更新监管理念,坚持审慎性会计原则,实施并表监管、资本控制与风险处置等多种强有力的手段与措施,将金融监管纳入市场约束的轨道。金融机构属于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企业,其资产价值和财务成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采取不同的会计准则和价值评价方法,其评价结果直接影响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真实风险的判断。因此,我们必须实施审慎性会计原则和审慎监管标准,运用这些原则和标准正确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确保银行稳健运行。随着金融机构业务和机构的多元化与国际化,以及银行控股集团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并表监管已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可以说并表监管是判断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有能力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别强调,监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础上进行监管,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其国外机构从事的业务。同时并表监菅为金融监管部门从资本要求方面控制商业银行风险提供了可能。面对国际舞台,我们必须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以便应对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问题。融监管部门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逐步加强的措施加以处置,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具体的处置流程是:

这些处置措施要在科学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是一些强制性措施既要慎重又要果断,要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如救措施包括:调整决策层和管理层,实施资产和债务重组,外部注资,变现资产,股东增资,冻结大额开支和股息红利分配,停止部分业务,以及实施兼并、合并等。对难以挽救的危机机构,要及时采取市场退出的处置措施,以防止演变为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

第8篇

摘要:本文基于比较分析的视角对美国、英国和日本三个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分析,认为三国在金融监管变迁的周期、动态博弈的过程及侧重点都有相似之处。最后将三个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情况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比较分析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家化和金融证券化迅速推进,金融监管已然成为一国乃至世界经济健康运行需要面对的重要方面。一国的金融监管不能局限于本国的立场,应当将眼光放向世界,从多方借鉴各国金融监管成功的经验,从战略的角度进行分析对比,探索出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律并从中得出对本国有意义的启示,从而稳固并完善本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经济健康运行。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是一个金融业发达的国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虽然建立时间比英国晚,但发展相当迅速,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美国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不同的金融业领域设定了不同的监管机构。更具体来说,美国实行的是双线多头监管体制。美国中央和各州政府共同拥有监管权力,称为双线,在中央和各州也各自拥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称为多头。对美国而言,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同时行使监管职能,对同一家金融机构(如国民银行或州银行)形成了多头重复监管。美国银行业的两个最主要的监管者分别是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和州银行监管当局。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强国,英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早,早在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就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的开始。到1997年,英国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将原本9家金融监管部门组成金融服务监管局(FSA)――集银行、保险、证券三大监管于一家的监管机构,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变成了集中监管体制。英国在1979年以前主要是依靠本国的金融自律组织来发挥监管作用,并没有成立自己正式的金融监管机构。近几十年来,随着金融环境的日益复杂,仅仅靠金融机构的自律很难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英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三)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

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快速发展是在二战之后开始的。日本在1998年6月起改革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了本国单一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简称金融厅。金融厅负责对本国金融业的综合监管,基本完全脱离了政府行政干预的影响,大大加强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四)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

从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特征可以看出,存在着一些共同点与相似之处:

1、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金融起步阶段的混业监管到发展阶段的分业监管,再到发达阶段的统一监管,但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回到起点,而是建立在金融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监管体制不断发展健全的基础上的一种新的制度变化。

2、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是一种动态博弈、不断发展的过程,金融创新是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内在动力,决定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内容、方式、手段等变革。在经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之后,美国强化了管制,建立了严格的分业型监管体制模式,这种严格的分业监管与金融机构的获利需求相冲突,导致了逃避监管的金融创新形式。再监管就是针对不断暴露的监管问题和缺陷而被提出的。

3、20世纪70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兴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注意到由于管制过度而引起效率损失,转而提倡效率优先的金融监管。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墨西哥、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强调在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纷纷改革金融监管体制。

三、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综合分析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笔者认为一个合理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当符合本国历史文化背景,同时适应国际金融发展的大环境,运用成本最小化与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构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改革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借鉴国外金融监管体制与成效可以给我们如下启示:

(一)协调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

过度的金融监管在保证金融体系相对安全的基础上,就会限制金融业的正常发展;然而过度的金融创新尽管可以带来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但也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因此必须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有效地协调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这一对立统一体,并顺应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潮流,适时适度的推进全球金融监管合作。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及制度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自己的体系,但是相比国外严密的监管法律体系而言还是有一定差距,比如美国,美国素以完善的金融法律著称,美国严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可以防范相当多的风险产生。我国应当借鉴国外严谨的监管法律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和制度,创造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三)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是督促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上力求真实、完整、准确,并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让投资者能充分了解和质询。第二是应当发挥和完善中间机构的监督作用,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无误。第三是对虚假披露,不充分披露,不按时披露等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同时对于受害者给予必要的赔偿。(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叶永刚,张培.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研究,2009,(4).

第9篇

关键词:监管协调;宏观审慎;综合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3-0150-02

收稿日期:2013-06-19

作者简介:张锋(1984-),男,甘肃秦安人,助理经济师,硕士研究生,从事区域金融研究。

一、加强中国金融监管协调的必要性及改革现状

自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宏观审慎已成为指导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原则之一,构建宏观审慎层面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成为主要发达经济体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共识和重点。宏观审慎理念强调金融监管协调应从金融体系整体出发,注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等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目前学界对此已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但缺乏对宏观审慎层面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改革内容的系统研究。构建适宜于中国的金融监管协调体制,既是适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制度保障。因此,深入探讨国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特点,科学把握宏观审慎层面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当前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改革研究亟待加强的重点领域。

随着近年来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态势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出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的重要性,包括信托、理财、互联网金融等在内的新金融模式也迅速发展,大大模糊了各金融子行业间的界限。国内机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风险积累,导致了“钱荒”、债市黑天鹅、影子银行、银保销售乱象等,对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造成了一定冲击,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并进一步加大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复杂性。

为切实发挥中央银行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金融创新、法律法规等之间的关系,2013年8月20日,国务院决定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将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这次联席会议制度是继2000年和2003年之后的三度重启,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为今后一系列金融改革和“大监管”模式作了铺垫,但仅仅只是金融监管协调长效化机制建设的过渡性安排。

联席会议旨在构建金融稳定机制,着眼于协调金融机构风险与金融系统风险之间的关系,与之前相比,更着重落实执行决策,更着重协调综合经营、跨市场的金融创新等。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监管者视野拓展至整个金融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因素造成的跨机构、跨市场金融风险积累,一定程度上将改变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的被动局面。然而,目前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如联席会议的非常设机构特性无法保证协同机制高效运转、金融监管立法框架缺位背景下联合行动缺乏法律强制力、分业监管格局难以适应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市场发展需要等,因此,坚持遵循宏观审慎理念,充分认清分工协作、权责清晰、综合监管、系统防范的重要性,进一步改革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势在必行。

二、中国金融监管协调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联席会议作为非常设机构其协调难度不减。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增强了各监管部门对重大综合监管事项的协商解决力度,对监管信息的沟通共享提供了便利渠道,但作为非常设机构,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不具有强制力和决策性质的制度安排,且其成员均为各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是部级单位,平起平坐,操作层面的协调难度仍然不小。目前,各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会从各自立场出发制定有关监管规则并推动其执行,而对其他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利益考虑不甚全面。人民银行总行对该机制未来能否顺利运行也留有余地,并要求各地分支机构暂不成立与联席会议制度对应的地方办公部门,视今后一个时期联席成员机构执行力度和配合落实情况而定。因此,该机制的监管协调效果和配合情况有待进一步检验。

2.缺失金融监管立法影响到决策执行力。一般认为,金融监管协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立法基础,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框架和安排或由法律做出原则性要求;第二个层次是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法律中难以细化的事宜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层次是在操作层面上作出的一系列临时性安排。目前,中国既没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协调框架和安排,也没有由法律做出的原则性要求。事实上,第一层次的缺失往往导致谅解备忘录和操作安排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早在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就与证监会、保监会筹建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 年银监会成立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召开两次监管联席会议,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自 2004 年后,“三会”共同参与的部级联席会议未能继续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名存实亡。造成上述现象一个重要因素是,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冲突,这其中既包括争夺主导权的积极冲突,也包括不愿承担具体监管责任的消极冲突。因此,落实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须首先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3.金融创新和跨行业渗透考验分业监管效率。在目前严格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下,若一家金融机构同时从事银行业务和保险、证券业务,某项业务发生风险,确定由哪家监管机构牵头、由哪家监管机构最后决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现实困难。而且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国内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很难进行有效监管。另外,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借助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规避监管,实现监管套利。此次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但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仍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虽填补了机制空白,但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效率低下,金融创新和行业渗透倒逼分业监管格局,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三、对中国下一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1.探索构建更高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此次重启突出了央行的牵头地位,是协调“大监管”发展的需求,推动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向更全面、有效与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了有效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建议在联席会议基础上,建立更高级别的常设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以国务院下属常设机构方式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组织框架保留下设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监委的会长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兼任,副会长来自三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并不参与日常监管工作,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就金融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和跨部门监管事宜。

2.逐步出台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法律规章。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金融监管协调实现目标和价值的有力保障。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欧盟等金融市场发达的经济体都加强了对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如英国银行法、金融服务法改革,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改革等。中国应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提高立法层次,拓宽立法的适应范围,增强立法的执行力,减少行政文件形式的法律法规规范,防止各自为政、规范冲突的现象继续蔓延,确保监管协调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鉴于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中的核心作用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特殊地位,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尽早成立由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立法起草小组,组成专门班子,抓紧起草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明确人民银行在协调机制中的牵头组织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会晤机制。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要制订《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必须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并确定监管牵头人。通过金融监管领域一系列专门法律法规的建立和铺垫,最终酝酿出台专门的《金融监管法》,使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加快金融监管协调配套制度建设。在金融创新成为业界常态、综合经营试点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金融跨行业渗透形成混业经营的现象,倒逼分业监管模式朝功能监管、综合监管的方向改革。在既有监管框架下,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协调监管冲突,建立完善由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监管部门等参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配套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检查制度以及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切实增强协调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会议的运作程序规则,保障会议有效进行,在一定程度弥补实体规则缺失所导致的冲突,保障监管合作的顺利进行。从长远看,中国应当借鉴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经验,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逐步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连友.中外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比较研究[J].求索,2010,(3).

[2] 孙工声.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J].中国金融,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