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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的必要性

时间:2023-12-07 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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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的必要性

第1篇

方法:通过近三年来使用韦伦屈光度筛查仪和笔灯客观眼位筛查对4-6岁集体儿童4000-4500人的视力筛查统计阳性检出率10%与以往儿保医师眼宏观检查和视力表灯箱测查阳性率不足1%比较,学龄前儿童眼病阳性检出率明显增高。

结论:加强学龄前儿童眼保健工作,使用韦伦屈光度筛查仪和笔灯客观眼位筛查,对视力不良儿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关键词:学龄前儿童 韦伦屈光度筛查和笔灯客观眼位筛查 视力保健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3.569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3-0367-02

为了更好的开展集体儿童视力保健工作,我们近三年对城区幼儿园4-6岁儿童4000-4500名使用韦伦屈光度筛查仪和笔灯客观眼位筛查,开展集体儿童视力筛查工作。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玉田县城区幼儿园4-6岁儿童2011年4083人,四岁组1562人,五岁组1621人,六岁组900人,2012年4289人,四岁组1668人,五岁组1706人,六岁组915人,2013年4463人,四岁组1762人,五岁组1821人,六岁组880人

1.2 方法。

1.2.1 眼保健门诊医师深入到幼儿园使用韦伦屈光度筛查仪对儿童眼屈光度进行筛查,使用笔灯对斜视进行筛查。

1.2.2 对筛查的阳性患儿,我们预约他们到我院眼保健门诊进行进一步检查,由眼科医师进行散瞳,做眼科常规检查确诊,对斜视需要手术矫正的我们把他们转到上级医院进行治疗,对确诊为弱视的儿童由我们眼保健门诊医生给与综合治疗,对确诊为异常的所有患儿,我们保健门诊均建立档案,定期复查。

1.2.3 疗效评价标准:基本治愈:4岁视力≥0.6五岁视力≥0.8:进步:视力提高两行或以上:无效:视力提高一行或退步、不变。

2 结果

2.1 眼病检出率。2011年检出人数429人次,患病率为10.5%,2012年检出人数420人次,患病率为9.8%,2013年检出人数424人次,患病率为9.5%。

2.2 弱视发病情况。2011年患病人数为245人次,患病率为6%,2012年患病人数为240人次,患病率为5.6%,2013年患病人数为214人次,患病率为4.8%。

2.3 弱视治疗一年后复查情况。2011年在我院治疗的245人中,治愈166人次,治愈率为67.7%。进步68人次,占27.8%。无效4人,占1.6%,有7人未复查。2012年在我院治疗的240人中,治愈169人次,治愈率为70.5%。进步68人次,占28.3%。无效2人,占0.8%,有1人未复查。2013年在我院治疗的214人中,治愈152人次,治愈率为71%。进步60人次,占28%。无效3人,占1%。

3 讨论

3.1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许多家长和老师都反映,现在孩子的视力越来越差了,高中以上超过80%的孩子戴眼镜,而人在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信息80%以上是靠眼睛获取的,所以保护儿童视力健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工作。全世界60亿人口当中,有四分之一是儿童[2],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儿童保健工作,把它作为社会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儿童视力保健工作,是我们儿童保健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现在全国多数保健机构儿童体检,眼部检查还局限于儿保医生对儿童眼部外观进行肉眼检查和使用“国际视力表灯箱”5米距离视力检查,我院2011年以前也是应用此方法,但检查结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的孩子不合作,有的孩子眼遮盖不认真,影响了检查结果,致使检查阳性结果不足1%,许多孩子视力异常没有被早期发现,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近三年我们使用韦伦屈光度筛查仪和笔灯客观眼位筛查比较客观的反应儿童眼部的真实情况,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筛查比较准确,对儿童眼病能够早发现、早治疗。我们筛查的眼部异常多为斜视和弱视。

3.2 弱视是婴幼儿时期,因为各种原因造成视觉细胞的有效刺激不足,黄斑功能受到抑制,视功能发育障碍。只要早发现、早治疗,大多数患儿是可以治愈的。现代医学研究证实,学龄前儿童是弱视的最佳治疗时期,7岁以后治疗效果较差,12岁以后效果极差[1],这就说明我们早期筛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3 做好儿童视力保健工作需要医疗保健机构、托幼机构和儿童家长的共同努力,我们保健机构需要加大眼保健知识的宣传,加强眼保健门诊与托幼机构、视力不良儿童家长的联系,指导他们对矫治的有效监督与配合,保护儿童视力,提高儿童视力。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 情境 教学法 医学伦理学 医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2)19-0003-02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医生的医德素质决定了患者生命质量的好坏。医德已经成为社会各届关注的焦点,是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医学模式已经由单一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需要培养出更高道德素质的医护人员,这对医学生的伦理教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良好的医学伦理教育是医德培养的重要基础,应积极探索医学伦理学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尝试从医生、病人、社会效应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研讨,培养高素质的医学人才,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

一、医学伦理学教学方法的研究现状

医学能呵护生命,减轻痛苦,促进健康,关涉人的权利和利益,具有浓厚的伦理性,医学伦理教育已成为医学教育的必要内容。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标、任务、内容和特点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职业道德教育课,也不同于其他医学基础教育课,而是一门既与医学科学联系密切,又独具特色的人文医学课程,决定着医学生的综合素质。

随着医患关系的紧张和医德问题的凸显,医学伦理学受到了很多医学院校的重视,逐步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戴晨丽等认为医学伦理教学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教学中明确的教学目标、实用的教学内容、切实的教学方法、有效的教学手段对于提高教学效果至关重要。程乐森等针对不同专业特点,通过案例述评、案例模拟、案例比较等教学方式,提高了医学生的医学伦理思维能力、决策能力和评价能力。黄萼华把影视作品、Hattab把伦理困境和社会问题等应用于伦理教学中,凸显实效性,突出针对性,增强互动性,效果较好。此外,还有问题式教学、启发式教学及参与型教学等多种教学模式和方法应用于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对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伦理认知能力都有一定的效果。Eckles等对近20年的各国医学伦理学教学方法进行了综合分析,提出医学伦理学教学过程中应加强学生的参与性,增加学习的动力性,尤其是学生的主体性来提高教学效果。

临床医疗行为复杂,道德判断、道德行为决策难度大,而伦理学理论十分抽象,教材内容相对滞后,教学条件相对有限,必须采用能够激发学生兴趣的教学方法,重视道德思维能力的培养,才能加强学生对这一学科的重视和学习。

二、情境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教学情境是教学中包含了人的情感在内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的统一,是一种有效的教学资源。情境教学是通过创设情境、改善外部环境来优化人的内部环境,是所有教学模式中都必然出现的“情”与“境”融合的一种状态。

情境教学法是在教学环境中,教师通过多媒体运用、案情模拟、角色扮演、实物显示、实践演练等多种手段创设一系列的情景,作用于学生,培养学生的情感、认知、思维和智力,将认知与情感、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教与学巧妙地结合起来的教学模式与方法,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教学情境得以实现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并使学生心理机能得到发展的一种教学模式。

情景教学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理念,课前进行周密的教学情境创设,教师类似导演来掌控全局,主角变为学生,由学生来主导和演绎,注重学生道德情操内化,从而做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医德素养的内化提高,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良好的心理道德支撑。

三、情境教学法在医学伦理学教学中的实践

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对医护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娴熟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较强的医德素质,特别强调与病人的良好沟通与交流。医学伦理学课程就是为了让医学生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责任感,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医护人员。

(一)课程设计

根据教学要求,精选出适当课时,结合理论基础、专业特点及专业需求,针对医护人员当前的医德焦点问题进行教学设计来实践情境教学法。主要采用的情境创设方法如下:

多媒体教学:充分运用多媒体技术,使学生更好地融入到医学伦理事件的情境中,更深入地思考、理解,从而采取更加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如图画影像、背景音乐、意境冥想、情景再现等。

视频媒介:运用新近的教学视频资料,整合出可以进行互动的视频媒介,让学生身临其境,对所发生的事件做出自己的选择行为,师生均可进行辩论或给出见解。

焦点案例:精选学生熟悉的真实案例,用适当的方法设计情境,以学生为主角进行案例的情境演绎,并以媒体见面会的形式进行互动交流和道德升华。

模拟法庭:根据案例内容,设定模拟法庭,通过角色扮演,运用所学知识阐述其自身伦理观点,再通过集体讨论,群策群力,解决现实问题。

实践体验:通过亲身经历、亲眼所见,亲耳所听的事件进行教学分享,通过群体分析、讨论、模拟等情境来解决问题。

启发辩论:根据教学内容设定主题,以学生质问,教师引导等方式引导学生从医学伦理角度思考、解决问题。

以上主要方法在教学中通过老师引导、学生体验,真正促进学生运用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策略来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道德素养内化。

(二)教学效果评估

1.问卷评估分析

采用自编“医学伦理学现况调查表”对传统教学法的学生组42例和情境教学法的学生组37例进行了调查。在主要调查内容“教学设计满意度”分别为52.4%和86.5%,“课程必要性”分别为59.5%和81.1%,“课程实用性”分别为54.8%和89.2%。调查结果表明情境教学法的教学设计在满足学生需求、理论知识的理解、伦理知识的实用等方面均明显优于传统教学法的教学效果。

2.试卷成绩分析

期末考试试题增加了案例分析题的比例,达到了总分的30%。对传统教学法的学生组42例和情境教学法的学生组37例进行了试卷得分情况比较,总分平均水平分别为78.1和82.6,案例分析题得分平均水平分别为16.7和22.4,得分结果表明得分水平之间的差异主要归因于案例分析题的得分差异。从而可以认为情境教学法的应用可以提高医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及伦理首先素养,尤其是伦理道德的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

3.访谈结果分析

采用访谈方法完成了情境教学法的知晓情况、学习兴趣、教学内容、可行性、推广性等5个方面的访谈内容。随机抽取了15名同学进行了面对面访谈,每位同学均配合,畅谈了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关于情境教学法的知晓情况,只有一位学生了解,两位学生听说过,其他学生以前均不知晓情境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的课程设计要求严格,需要准备大量教学所需素材,备课难度明显增大,在教学中应用的还不太多,可以在今后的医学伦理学及其他医学专业课的教学中适当增加此类教学方法的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效果。

所有学生均认为情境教学法能够明显提高学习兴趣,课堂氛围活跃,身临其境,感同身受,能够很好的把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结合起来,便于理解和记忆,且记忆维持时间长久。

教学内容上,大多学生认为合理,三位学生认为应尽量采用当前发生的医护人员的伦理道德事件或大家比较熟知的经典案例为情境。因此教学设计应该与时俱进,也反映出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生活化、实用性的需求。

所有学生均认为情境教学法具有可行性。通过一个学期的课程实践,学生喜爱,且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所有学生也表达了希望在其他课程中也能够适当开展情境教学法,改善一些课程枯燥的学习状态,提高学生的思考力和行动力。

同时学生们也对情境教学法的课程改进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提前通知课程的情境主题,以便早做准备;多加关注不愿参与的学生;增加表达分享的时间和广度等建议,为本方法改善开拓了新的思路。

四、总结

目前在医学伦理学教学过程中,要做到使学生身临其境、切身感悟、深刻自省、道德内化的教学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不足,还需要在教学改革中不断进取,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学习能力以及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实践证明,弄不清医学的伦理性、医疗行为的技术与伦理的统一性,在实践中就很难成长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高素质医务工作者。因此,为了医学生的健康成长和专业发展,良好的医学伦理教育、道德教化成为了医学教育的必要内容。

情境教学法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坚持传授知识与发展智能相结合的原则,使学生不仅要掌握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而且要有运用知识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探索、研究和发展新知识、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可以适度弥补其他教学方法的不足。情境教学法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参与热情和学习兴趣,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体,每个同学都参与其中,学习的主动性较强。在课程结束后,仍然会主动谈论自己的体会及反思,使课堂上所学知识延伸到日常生活中,真正做了学以致用。

情境教学法在医学伦理教学中的应用还很少见,存在着相当大的研究探索空间,积极开展此方面的应用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应用价值。情境教学法不仅可以应用医学伦理学,还可以应用于其他医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开发学生学习能量,提高教学效果。

同时,培养医学生良好的医德品质不是仅仅依靠医学伦理学课程就能实现的。它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学科齐抓共管,共同配合,实现现代化教育的共同目标。

参考文献:

[1]戴晨丽, 颜岩. 高职高专护理专业医学伦理学教学探索与实践[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 24(2).

[2]程乐森, 徐玉梅, 王建立, 等. 医学伦理学案例主导式教学的意义与模式[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7, 20(4).

[3]黄萼华. 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影视作品的应用及体会[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8, 21(5).

第3篇

【关键词】医学伦理学 法制教育 法律知识

一、法制教育渗透的必要性

(一)结合伦理学教学目标,加强对医德的认识和升华

医学伦理学是一门研究医学道德的科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解决医疗实践活动和医学科学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它和法律一样,是约束人的一种行为规范。医学伦理学告诉医务工作者哪些是善的,哪些是恶的,哪些应该做,哪些不该做。法律则是好和坏的原则和理论的表达和理解,什么是符合社会要求的,什么不是。法律、法令、规则、规定比伦理准则有更强的实际约束力。道德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而起作用的,法律则是强制性的。两者又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灵魂和标准。在医学伦理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向学生灌输法律常识,可以加深学生对伦理准则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医学生医德的形成和提高。

(二)利用医学伦理学课程特点,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减少医疗纠纷的出现

近几年来,受各种各样的影响,职业学校学生学习层次低,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但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仍显不足,甚至法律观念上还存在误区,学习和运用法律的意识明显提高,普遍注重法律的使用性,但行为自律意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匮乏,并且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社会是法治社会,人们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对中职卫校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教育,既是《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又可以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更重要的是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依法行医的良好习惯, 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二、法制教育的渗透方法

医学伦理学的内容比较广泛,教学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可根据教学实际情况,有针对、有选择地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渗透。

(一)讨论分析法

“理不辨不明”,医学伦理学的精华就在于“理”,贵在有理、讲理、懂理和行理。理是什么,医学伦理学上理是道理。在现实生活中,讲理的依据就是法律,在讲解社会主义医德规范时,通过列举现实生活中的实例的形式,让学生讨论分析,最后明辨是非,掌握法律知识。

(二)案例分析法

在讲解怎样建立良好医患关系时,上课时首先展示一个典型案例——一名医生给一位老年痔疮患者开了高锰酸钾坐浴,一位药房的人员给患者拿药后却忘记告诉患者该药是坐浴用的,结果患者把它当成口服的药用了,家属为此大闹医院。看后提出相关问题:一、假如你是当时的医务人员,你该怎么办?二、假如你是患者或家属,你会怎样?通过这个案例向学生渗透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让学生明白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只有知法用法才能减少医疗纠纷。

(三)情景教学法

根据授课内容创设情境,将临床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情境提前呈现给学生,并由学生扮演案例中角色,通过亲身参与,身临其境地感受伦理的冲突与困境,以及在实际生活中法律的力量,让学生在体验中学习,在体验中感受。创设外科门诊情境之一: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昏迷患者,医生对其进行检查和处理,护理人员为其吸氧,翻身拍背。找四名学生分别扮演患者、医生、护士、家属。

检查结束,医务人员告诉家属病人的情况,并拿出两套治疗方案并解释每套方案的利弊,让家属选择并签字。通过模拟这一情境,学生既熟悉了将来工作的实际情况,又了解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让家属签字也表明了一旦出现医疗纠纷这将是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同时引入最高法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并给学生解释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比较其他犯罪的举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责任倒置意识不强,事先准备不足,医疗纠纷形成时才手忙脚乱。通过创设情境,使学生亲身感受工作的责任意识及相关法律知识,达到一箭双雕的效果。

(四)榜样教学法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教学法既是提高学生医德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进行法律知识渗透的一种较好的方式。向学生介绍现实生活中一些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像人民的好医生赵淑芳、华益慰等,在他们眼中只有病人,没有地位、权利之分,他们诠释了自古以来的“大医”,他们的先进事迹,感染教育着学生,启迪着他们的灵魂,也陶冶了他们的情操。让学生明白作为一名未来的医务工作者,不仅要医术高超,还要遵纪守法,不仅仅是救死扶伤,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

(五)作业渗透法

根据上课内容布置课后作业时,也可向学生渗透法律知识。例如讲患者的隐私权时,给学生布置的作业是,上网查找我国刑法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在医学伦理学教学中进行法制教育,可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以及培养高尚的医学道德情感和价值观,养成依法行医的习惯。同时对教师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教书,还要育人,要不断拓宽知识面,了解法律知识,才能在教学中游刃有余。

【参考文献】

[1]王再明. 浅谈在语文学科教学中如何渗透法制教育 中外教学研究,2010(8).

第4篇

目前,我国护生的护理伦理学教育及临床护士的护理伦理学再教育已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护生护理伦理学教育现状

1.1护理伦理学教学内容偏离临床实践需求李春玉等[1]对我国35所高等护理院校的调查结果表明,护理伦理学课程的主要内容依次为护理伦理纲领(80.0%)、护理专业与伦理(74.3%)、伦理理论和规范(69.4%)、人的生命尊严(62.9%)、生命伦理的必要性(48.6%)及伦理判断(17.1%),涉及面较广,但是欠缺对目前我国临床护理急需的有关伦理决策的问题和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开发而带来的各种伦理问题等的探讨。

1.2护生护理伦理学知识水平及应用程度均较低郑双双等[2]对某校本科实习护生的调查提示,43.8%的护生能够正确判断临床工作中哪些问题属于伦理范畴,其中辨析率较高的伦理问题有:保护病人隐私(89.3%)、病人知情权(89.3%)、平等对待病人(85.6%)等;而大部分护生不知道伦理委员会的职能(32.1%)、保护病人的经济利益(28.6%)、护士要对自己向其他护士的工作委派行为担负责任(14.3%)等问题亦属于伦理问题。沈海文等人[3]的调查显示,在实习中,经常应用护理伦理学知识解决问题的护生占21.32%,偶尔应用的占68.57%,从来没有应用的占10.11%,这说明护生对护理伦理学知识的应用度较低。

2临床护士护理伦理学再教育现状

2.1临床护士护理伦理学知识水平一般对某市两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临床护士的调查结果显示,42.92%的护士对护理伦理学知识基本了解,47.74%的护士对护理伦理学知识比较了解和非常了解,有接近20.00%的护士对护理伦理学知识不了解,学历与知识水平间存在正相关关系。[4]对某医院临床护士调查发现,65%的临床护士对护理伦理概念不清。[5]有关调查结果显示,74.10%的护士对护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正确回答,77.38%的护士能够正确判断在护理科研中受试者的权利,而且学历层次高低与护理伦理知识的认知程度存在一定相关性。[6]以上研究表明,我国临床护士的护理伦理学知识水平不容乐观。

2.2缺乏护理伦理学再教育研究欧阳英等[7]采用传统讲授法与“以问题为中心”教学法相结合的办法对新护士进行伦理决策能力的培训后,新护士护理伦理决策能力及护理服务质量明显提高(P<0.05)。上海某医院[8]护理部针对不同职称护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层次设定培训目标,结果显示,强化护士职业道德教育后,护理人员在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关注患者的权利与需求、以仁爱之心关爱患者、以精湛技术服务患者等方面,均赢得了患者满意,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从以上调查研究可以看出,护理伦理学再教育对提高护理人员护理伦理知识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关于临床护士护理伦理学再教育的报道,总量非常少且极其缺乏科学性、系统性的研究。

3原因分析

3.1护理伦理学课程的定位不明确有调查显示,有部分学校将《护理伦理学》定为专业任选课程,少部分学校将《护理伦理学》设为必修课程。[1]因此,学校对护理伦理学课程的定位间接影响了护生对这门课程重要性的认知,降低了护生学习护理伦理学的主观能动性。

3.2护理伦理学教师缺乏临床实践经验在护理伦理学任课教师的主专业中,51.4%为人文社会学科,28.6%为基础护理学。[1]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教师不仅缺乏临床工作经验,而且缺乏医学护理专业知识;即使是护理学专业出身的任课教师,由于久离临床工作,对目前临床护士遭遇最多或难以解决的护理伦理问题不了解。这些均导致护理伦理学任课教师的教学重点与临床实践不相符,难以贴近临床需求。

3.3重理论轻实践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强调护理伦理学知识的灌输,忽略了对护生评判性思维及护理伦理决策能力的培养,这导致护生实习过程中对护理伦理问题的敏感性不强,分析及处理护理伦理问题的能力受限。

3.4部分医院尚未认识到护理伦理对护理实践的指导作用部分医院强调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却忽视了临床护士伦理素养的培养与提升。但实际上,护理人员的伦理素养决定着护士对待本职工作和服务对象的根本态度,直接影响着护士的护理行为和护理质量。

4护理伦理学教育改革建议

4.1提升护理伦理学课程地位,注重护生伦理决策能力的培养学校应明确护理伦理学课程的地位及性质,将护理伦理学列为必修课程,不仅教授护生护理伦理学理论知识,还应该培养护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护生对护理伦理问题的敏感性,提升护生护理伦理决策能力。

第5篇

 

中国伦理学界关于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讨论似乎已经告一段落,然而在我看来,关于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讨论依然有待深入。本文试图在回顾与评价已有观点的基础上,重新阐释应用伦理学的应有含义,指出这一含义更为深厚的社会基础,并且由此进一步追问伦理学(一般伦理学)自身的“伦理”基础。

 

一、应用伦理学的学科讨论

 

毫无疑问,中国关于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讨论,取得了十分丰硕的成果。陈泽环在《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的文章中认为,在讨论中有三种观点因其处于领先水平而有代表性,即以江畅为代表的“基本价值观论”,以甘绍平为代表的“程序共识论”和以廖申白为代表的“原则应用模式”。所谓“基本价值观论”,就是认为应用伦理学是(哲学以及)理论伦理学在各种具体领域中的应用。所谓“程序共识论”,就是认为应用伦理学是一门不同于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全新学科,它的“任务在于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同分支领域里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伦理维度,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建构为这些问题所引发的道德悖论的解决创造一种对话的平台,从而为赢得相应的社会共识提供伦理上的支持”。所谓“原则应用模式”是相对于“理论应用模式”而言的,即它像“基本价值观论”一样,认为应用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在各种具体领域中的应用,但它又与“基本价值观论”不一样,认为这种应用不应该是简单的“理论应用模式”……它比理论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更适合于合理多元主义的伦理学对话背景,陈泽环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的归纳十分精到。不过,在我看来,“原则应用模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分别归入其他两种观点,因为它一方面可以被看成是“弱化”了的“基本价值观论”,即它虽不主张基本的价值观的“理论应用”,但却依然主张各种理论伦理学观点的共同应用,并把通过协商而产生的“实践的共同结论”作为解决实际的伦理纷争的原则、准则;另一方面,它则可以被看成是“强化”了的“程序共识论”,即它虽不主张纯粹形式的“程序共识论”而主张应用伦理学的实质规范性,但它仍把那些“持久影响人类心灵的不同的健全伦理学传统”放在一个协商的平台上加以应用,以便寻求“实践的共同结论”。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陈泽环在提出自己的新观点时,主要依据的是前面两种观点。在他看来,有关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争论,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应用伦理学究竟是一种“价值观”还是一种“方法论”。

 

对于“基本价值观论”,陈泽环认为这一观点正确地把握住了“哲学、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所蕴涵的基本价值观意义”,但对以下问题却认识不足: “当代道德生活的复杂化而导致的应用伦理学的多学科交叉性质、对于道德生活民主化而导致的主体间商谈程序作为应用伦理学论证基础的意义、对于道德生活全球化而要求的尊重和宽容作为应用伦理学基本规范的重要性等。”这就是说,上述观点正确地坚持了应用伦理学之基本价值观的性质,但却缺乏程序方法的维度。然而,在我看来,如果第一种观点不与“程序共识论”联系起来,亦即仅仅坚持第一种观点,那么,它的缺陷可能严重得多,因为它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已经消解了问题。早在亚里士多德提出伦理学并为学科进行分类的时候,伦理学就被归结为实践科学,作为实践学科,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一定包含了在各种具体领域中的应用。既然(理论)伦理学从来就在各种具体领域中进行应用,那么,假如说新产生的应用伦理学所强调的仅仅是这种应用,那么,无论这种应用(根据“基本价值观论”的观点)多么复杂或有“创造性”,它都没有充足的理由构成属于当代社会的一门新兴学科。假如“基本价值观论”硬要重提一门新的应用伦理学,却又将其等同于理论伦理学一直以来就在实行的“在各种具体领域中的应用”,那么显然,它在回答问题的同时也就消解了所提出的问题。

 

对于“程序共识论”,陈泽环认为这一观点虽然拓展了研究的视野,有助于人们充分认识应用伦理学在当代哲学一伦理学理论创新和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改变了传统伦理学观点中的权威主义,但是它却“对应用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观属性认识不足,有把它和政治程序、法律规范直接等同起来的倾向”。这就是说,它突出了程序方法的性质,却又对基本价值观性质重视不够。我们认为,“程序共识论”正确反映了近代社会以来社会逐步民主化,以及当代社会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的事实。近代以来的民主潮流为“程序共识论”提供了可能性。因为一旦“法则不再来源于外部,而应该通过自我表现而产生”,那么,那种包括伦理学原则在内的普遍原则(以及依据原则演绎出来的各种规范)就只能来自主体自身平等的协商对话,而再也不能来自外部世界的逻各斯(法则、命运、上帝意志)。当代以来的社会伦理问题的复杂化和伦理主体价值倾向的多元化则为“程序共识论”提供了必要性。因为对于那些高度复杂的社会伦理问题来说,价值观各不相同的伦理主体已经无法通过简单的道德演绎达成共识,他们所需要的是公平的程序平台,以及在这一程序平台上的平等的协商对话。不过,正如陈泽环所说,过分注重应用伦理学的形式程序方法特征而忽视它的实质规范显然有所偏颇。

 

我们承认陈泽环的应用伦理学观是应用伦理学学科讨论中的最为重要的成果,但是这种集“基本价值观”和“程序共识论”于一体的新的应用伦理学观,确实揭示了应用伦理学这一学科的本质吗?

 

二、应用伦理学的另一端点

 

假如我们对陈泽环的应用伦理学观理解不错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平台、两个端点”。“一个平台”即相关各方从事协商对话的公平的程序平台;“两个端点”:其一,体现基本价值观(或许最好是“某些持久共存的健全伦理学体系间的重要的共同点”)的伦理学;其二,伦理学需要处理(评价、选择等)的具体领域的具体问题。有了“一个平台、两个端点”,我们就能在公平的程序平台上,立足于基本价值观,通过平等的协商对话,最终对于具体领域的具体问题形成伦理共识。我们认为,假如要把应用伦理学的产生看成是实属必要的情况,那么,我们不仅要把“程序共识”作为方法论引入伦理学,不仅要继续坚持基本价值观的一端,而且还要更加深入地研究和理解程序平台上的另外一端——当代社会的具体领域,以及具体领域中的具体问题。不错,包括“基本价值观论”在内的所有应用伦理学观点,都强调了当代社会具体领域具体问题的“复杂性”,甚至“重大性”、“紧迫性”和“悖论性”,特别是程序共识论者更为深刻地认识到了具体领域具体问题的当代特性,因而谈到了各种具体领域的专业性问题,谈到了应用伦理学的学科交叉问题,甚至十分正确地认为伦理委员会中应该包含伦理学家之外的其他领域的专家,但是我们认为,所有这些观点都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当代社会具体领域(及其具体问题)的本质特征。然而,理解具体领域(及其具体问题)的本质特征却是正确理解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十分有必要来重新理解具体领域 (及其具体问题),以便把握它们的本质特征,从而进一步把握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甚至把握伦理学(一般伦理学)自身的“伦理”基础。

 

我们认为,在当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多样化,以及随着现代技术(例如计算机和互联网)作为手段的广泛应用,各种不同的社会领域的划分不仅在广度上不断拓展,而且在深度上不断延伸,最终(尤其是经济、政治、科技、生态等重要的社会领域)形成了一个又一个规模极其庞大、组织极其复杂,并且内部存在着重重叠叠的子系统的“自组织”系统。这些作为自组织系统的具体领域,具有三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其一,它们有着十分独立的自我利益诉求。其实,社会中各种不同的领域一旦产生,就已具有了自我利益的诉求,但是在当代社会之前,亦即在具体领域成为自组织系统之前,由于各种社会领域之间功能界限的模糊,它们的自我利益诉求往往被模糊地归并于通过政治表现出来的社会整体功能之中。只有具体领域成为社会自组织系统之后,它们才明确表现出十分独立的自我利益诉求。其二,它们的利益诉求同时具有三种特性。具体地说,这些自组织系统的利益诉求具有重大性、正当性与矛盾性三种特性。而所谓矛盾性,指的是两种正当利益之间的矛盾,即某一具体领域的正当利益与其他领域(特别是伦理领域)的正当利益(伦理学的“利益”指伦理学之“一切行为都要合乎道德”的正当要求)之间的矛盾。上述特性在当代社会(亦即具体领域成为自组织系统)之前也已存在,只是到了当代社会(具体领域成为自组织系统)之后,这些特性才更加突出,并且更加明显。其三,它们有着十分特殊的“专业”进入路径。对于那些作为自组织系统的具体领域(及其具体问题),特殊的专业知识已经成为能够进入其中的必要条件,如果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往往会因错误认知而对它们作出错误的道德判断。上述三个重要特征相互交融,增加了对于具体领域中的具体问题作出道德判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既然具体领域有着十分独立、重大并且正当的自我利益诉求,那么,我们在对其进行道德判断时就必须小心谨慎,不能由于认知错误而伤害它之重大并且正当的利益诉求;同时,专业的进入路径又增加了伦理学家对于相关问题的认识难度,甚至促使他们非得求助于专业人士才能对相关问题进行正确的认知,否则,他们就有可能由于错误的认知而作出错误的道德判断,进而在具体领域的重大问题上伤及这些领域的正当利益诉求;尤其是具体领域之独立、重大和正当的利益诉求又有可能与其他领域之正当的利益诉求发生矛盾,因而我们不仅要对具体领域的专业问题进行正确认知,而且还要在两种正当利益诉求之间进行权衡,不能仅仅为了一方(尤其是伦理学一方)的利益而完全忽视、甚至损害其他具体领域的正当利益。

 

既然当代社会中的具体领域(以及具体领域中的具体问题)具有上述本质特征,那么,在应用伦理学中,伦理学家就不能是关于相关问题之道德判断的唯一裁判,他们不能仅仅根据自己的学科利益而拿着“伦理戒刀”进行“道德”或“不道德”的简单裁剪,否则,他们就有可能作出基于错误认知的错误道德判断,不仅可能损害其他具体领域的正当并且重大的利益诉求,甚至可能损害伦理学自身的利益诉求。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应用伦理学至少应该是这样一门学科:它要根据公平的程序设计出对话平台,让伦理学家与其他领域的专家为了各自的利益诉求在上面进行平等的协商对话,并且通过平等的协商对话达成伦理共识。这里,平台的一端是伦理学家,他们懂得伦理原则、伦理规范和伦理学的利益诉求(他们之间也会因不同的原则和规范进行协商对话);而平台的另一端则是其他领域的专家,他们有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自己领域的利益诉求(他们之间也会因科学观点的不同进行协商对话);而应用伦理学之公平的程序平台就是他们进行协商对话以产生伦理共识的场所。

 

问题在于,既然伦理学家与其他领域的专家分别成了对话的两端,那么,我们就不能以伦理学的“一端”作为他们协商对话和达成共识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新的基础。

 

三、应用伦理学的对话基础

 

若从伦理学(家)与其他领域(专家)基于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诉求而平等对话的角度理解应用伦理学,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应用伦理学其实有着更为深厚的社会基础,甚至进一步使我们发现伦理学(一般伦理学)自身的“伦理”基础。

 

毫无疑问,“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组成社会的根本目的;同时,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亦即“人类的美好生活”)总是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为此人类便把社会划分成不同的领域(例如经济、政治、伦理、宗教、军事等),每一领域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某个方面的需要。因此我们发现,社会是一个大系统,它的目的是“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社会中的各种领域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它们的目的是“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之不同方面的需要”。既然人类组成社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那么,人类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最终判断标准就不应是外在的“逻各斯”或内在的“人类法”,而应看它是否有利于人类的美好生活。这样一来,我们就会发现两种伦理学:一种是广义的伦理学,它不是诸多学科(经济、政治等)中的一个学科,而是超越所有具体学科并且给予所有具体学科以价值定位的基本学科,在它看来,凡是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行为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伦理活动,还是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军事活动、科技活动、乃至艺术活动等,只要它有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那么它就是合乎道德因而具有伦理价值的活动;另外一种是狭义的伦理学,它是诸多学科(政治、经济等)中的一个学科,作为诸多学科中的一个学科,虽然它具有更为综合的性质,但是它却仅需考虑自身的“利益”诉求,只从自身的道德原则出发去判断具体领域中的各种行为的道德意义而无需顾及这些领域的“利益”诉求,在这个意义上,只有伦理活动才有伦理价值,其他活动并不具有伦理价值(除非某种领域的活动正好与某种伦理学的伦理原则相互一致)。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其实都是狭义的伦理学。我们认为,广义伦理学应是狭义伦理学的“伦理”基础,也就是说,狭义伦理学的伦理原则自身的道德性还需(像其他学科一样)接受广义伦理学的辩护。

 

两种伦理学的状况与社会分为大系统和小系统,以及大小系统各有自己服务于人类美好生活的目的相应。换句话说,与大系统及其目的相关,我们需要广义的伦理学;而与小系统及其目的相关,我们需要狭义的伦理学(服务于人类美好生活之德性方面)。但是社会大小系统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并不简单,它们又导致了两种伦理学之间关系的复杂性。社会大系统的目的是“总目的”,而社会子系统的目的是围绕总目的而展开的“分目的”。总目的是一级目的,分目的是二级目的,或者说是实现一级目的的手段。乍看起来,由于分目的是实现总目的手段,因而各种分目的之间,以及所有的分目的和总目的之间必然高度一致。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各种分目的之间,以及每一分目的与总目的之间,既有相互一致的情况,也有相互冲突的情况。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在每一子系统中,都由具体的人或组织去实现二级目的,而这些具体的人或组织又都带着自己的具体目的(例如薪酬、事业等),他(它)们一般无需或者不愿考虑更为宏大的一级目的,这样,他(它)们就十分容易把二级目的(手段)当作最终目的,甚至把自己的具体目的(客观上通常与二级目的保持一致,因而客观上也能帮助实现二级目的)作为最终目的。一旦把行业领域(包括具体的个人或组织)的目的视为最终目的,那么,就有可能与其他行业领域的二级目的发生矛盾,乃至与一级目的发生矛盾。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具体领域的利益诉求确实属于重大、正当的利益诉求,并且可能与其他领域的正当利益诉求发生矛盾。然而,由于传统社会的“简单性”,所有这些情况在传统社会中并没有充分展示出来。这就是说,在传统社会中,社会领域还没有得到充分划分,不同领域功能的界限也还十分模糊,领域的相对合一导致了规范的相对合一,因此,具体领域之利益的重大性、正当性和矛盾性也还没有充分展开的条件。这种情况导致了广义伦理学和狭义伦理学之间的“学科错位”(尽管它们之间也确实存在着相互渗透),即把狭义伦理学这一学科的“综合性质”完全等同于广义伦理学,从而使它成为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形而上学。这样一来,人类(在任何具体领域中)的一切行为只有符合(狭义的)伦理学原则才有道德意义,它们的伦理价值必须得到伦理学原则的辩护,而伦理学原则自身则“先天”(源自自然法或人类法)具有伦理价值。现在,既然应用伦理学强调伦理学家与其他领域专家之间平等的协商对话,并且双方的利益都有伦理价值,那么,只有广义的伦理学才能成为双方协商对话的共同基础。换句话说,只有广义的伦理学才能成为应用伦理学之更为广阔的“伦理”基础,从而使应用伦理学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背景下服务于人类的美好生活。

 

四、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一旦我们对于应用伦理学作出上述理解,那么,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就会产生全新的变化,具体来说,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就学科而言,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就是伦理学,它把所涉问题完全纳入到伦理学的“一个学科”的视野之下,伦理学家成为唯一的“法官”,伦理学的原则和规范成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应用伦理学则不同,在广义伦理学的大背景下,它不仅涉及伦理学,也要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门科学,它不仅要有伦理学的视野,也还需要其他领域的学科视野,伦理学家不是唯一的“法官”,他们必须与其他领域的专家进行平等对话,伦理学的原则和规范对于相关问题的伦理裁决,不能毫无条件地牺牲其他领域的“利益”诉求。

 

第二,就任务而言,传统理论伦理学的目标就是一个,即判断具体行为是否符合伦理学的原则和道德规范;而应用伦理学的目标应是两个,即它一方面要确保具体行为符合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它也要顾及其他具体领域的正当的利益诉求,换句话说,当行为的冲突双方(伦理学的伦理要求和具体领域的利益诉求)都有自己的合理性时,它在解决双方的冲突时,一般不能以无条件地牺牲其中一方为条件,而应在广义伦理学的基础上兼顾双方的合理要求,确保具体领域能够在合乎道德的前提下更好地发展,从而服务于人类的美好生活。

 

第三,就方法而言,传统理论伦理学采用的主要是演绎的方法,即用伦理学的原则和道德规范对具体行为进行简单的裁决,虽然它也会碰到伦理悖论,但那属于偶然现象;应用伦理学采用的则是“程序共识”的方法。在我们的理解中,“程序共识”的方法有些类似于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正是由于这一方法,才能解决当代社会中的那些渗透了多元价值趋向的应用伦理学所面对的复杂问题,并使这种解决的结果具有“伦理妥协”的特征。

 

第四,就结果而言,传统理论伦理学通常会对所涉问题作出“非此即彼”的道德判断,因而具有刚性特征;应用伦理学则常常会对具体行为作出“亦此亦彼”的道德判断,因而具有妥协特征,即具有“伦理妥协”的特征。换句话说,传统理论伦理学由于只有伦理学一个视野,因而它无须顾及其他学科的利益诉求,对它来说,只有一个利益,那就是伦理学的利益,因而它只需权衡一个行为是否合乎道德,除此之外,它无须考虑更多。而在应用伦理学中,由于在伦理学之外还有一个或多个专门领域的视野,除了伦理学的利益诉求之外,还有其他领域的利益诉求,因此,它就必须兼顾不同参与方的利益,不能简单地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而全部牺牲另外一方或者多方的利益,而只能在各种正当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寻求一种各方利益都部分实现又部分牺牲的妥协。由于这种妥协是一种有利于各方利益又不完全损害他方利益的最佳选择,并且是各方能够形成共识的基础,所以我们将其称为“伦理妥协”。

 

应用伦理学的这一学科性质,正如瑞士伦理学家兰茨(Groan Lantz)所认为的,应用伦理学应该是一种整体的而非还原的伦理学,因而它不是狭窄的(例如像功利主义那样只会盯住功利)而是宽阔的(使伦理学立足于宽广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不是肤浅的(把所考虑的问题从整体环境中抽象出来孤立地对待)而是深刻的(把所考虑的问题置于具体的人类环境和长期的远景之中),不是薄的(集中于“对”、“错”这些简单的概念,因而具有“黑的”、“白的”的特征)而是厚的(例如在医学伦理中,集中于健康、常态、关怀、家庭等概念) [5]。因此,伦理学家不是道德警察而是良师益友(mentor),这样的良师益友要为人类的美好生活提供道德愿景。

第6篇

关键词:道德判断;道德虚无主义;人体悬挂;功利主义;道义论

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08)01-0166-04

一、案例的导入及其重要性

2006年8月,青岛一女孩以四根钢钩刺入背部,然后以这四根钢钩为支撑点,悬体而吊。10月,又有四位年轻人在北京进行了一次集体人体悬挂。这些行动顿时在网上引起巨大轰动,批评者有之,支持者亦有之。批评者主要是从传统思想、心理学理论等角度,认为搞艺术不能走极端,这种伤害自身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常心态和非正常心态下的构想,与人的正常感受相脱离。做出类似行为的人,在心理方面应该存在一定的问题,本身的价值观、人生追求等有所偏差。如果排除竞技比赛、商业活动的成分,做出这种行为的人有一种施虐的心态,而接受的人也有被施虐的倾向。”[1]为了支持这一观点,批评者还专门从医学经验观察层面加以论证。而行为的支持者则从个体意志自由以及艺术展示的角度出发,认为此举乃人自由的表现,是人挑战极限的一种自我实现方式。一时间,两派各执一端,论争纷纭。

上述事件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原本无足轻重,然而对它的论争现象却反映出了我国当前伦理学中出现的一个极为严重的弊端,即由于道德判断标准缺失而导致道德判断无能。众所皆知,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越来越宽容,对待一些社会现象也持宽容接纳的态度。这既是我国人民思想逐步觉悟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然而在这过程中,道德判断的权威性却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由原来的那种具有绝对威严的地位而逐步退却,最后甚至守不住其最后的阵地,溃逃到了个人内心最为深处而不敢显现。这使得道德虚无主义开始在当前社会中盛行,“什么都行”的观点开始流行于社会。这些现象给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正如孔子所说的,“恶紫之夺朱,恶郑声之乱雅乐,恶利口之覆邦家者。”[2]当一种错误的观点盛行时,它不仅仅是呈现错误状态而已,更是使得正义与真理遭到遮蔽。因此,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探究社会多元化的今天道德判断何以必要、如何进行道德判断以及在教育过程中如何教导学生以正确的准则及严密的逻辑思维进行道德判断,以完成道德教育教学的使命。

二、有必要对之进行道德判断吗

在论述如何进行道德判断之前,我们首先必须阐明对于类似上述现象是否具有道德判断的必要性。只有在这一问题得到肯定的回答之后接下去所做的工作才具有意义。如果是根据西季威克的观点,“伦理学是一种关于实践的理论或研究,是基于个人意愿行为的对于应当的研究”[3](P1)。或者是根据摩尔、罗斯等人所认为的“伦理学谈论的是有关正当、人们的行为和品行的问题,并且要提出理由来”[4](P36)。伦理学完全有责任对人的行为进行考量,尤其是当这些行为是在公共领域里发生的时候更是如此。

然而至少在一般的经验层面上,不少人仍然坚信类似于人体悬挂这种行为属于个体自愿的行为,是个体自由的选择,跟他人没有关系。因此,别人无权干涉,更不能借伦理道德手段对之评价是非、横加指责。换言之,他们认为伦理道德无法对此行为进行有效的规约。对此,他们可能会引用维特根斯坦关于“打球与撒谎”的阐述来支持自己的理由。维特根斯坦的论述如下:

[HTK]假设我能够打网球,你们中的一个人看见我打网球,对我说:“哎呀,你打得真是太糟糕了!”假设我回答说:“我知道,我是打得很差劲,但我不想打得更好”,那么,这个人就只能对我说:“呃,那没关系。”但是假设我已经对你撒了个大谎,你抓住我,对我说:“你的表现简直像个动物”,然后我说:“我知道我表现很糟,但我并不想表现得好一些。”他能够说“呃,那没关系”吗?他一定不会这样说,他会说:“那么,你应该争取表现得好一些” [5](P5)。

乍一看,似乎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是论述了行为的自我性与他者相关性的关系,并以之来区分对一些行为能否进行伦理规约,进而论证伦理学在事实面前有效性的问题。这种观点在规范层面的确具有自足性。然而,它也似乎误会了伦理学的真正目的。伦理学的真正目的不是要去制定各种各样的规范以约束人的行为,相反,它是要以有效的说理方式去澄清各种行为现象的道德性与否,并最终合理地祛除附加于个体的不合理规范。这一点正如赵汀阳先生所认为的,伦理学的真正目的不是要去“管”,而是要去“说”,所以它必须把生活的各种事情收入到分析范围里,这样才能有足够的背景去看清楚某个问题。因此,从伦理学的真正目的来看,我们也许管不着类似于“某人故意把生活过得没有模样”的事情。但我们仍然可以断言这样的生活方式是否有德性的[5](P151)。因此,以理性的协辩方式对个体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只有首先进行正确的道德判断,提供具有信服力的判断理由,才能对事件进行合理的道德导向。这乃是伦理学的基本任务。

当然,还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行为是在没有他者共在的地方进行,我们当然就无法对之进行有效的道德评价了,这类事件的道德考量需要的是自己的理性慎思。然而当行为发生在公共领域,有着他者的共同存在时,对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道德评价就显得极为有必要性了。

三、如何进行道德判断

如上所述,伦理学对生活事件进行道德判断时,并不是随个体的偏好而任意进行的,也不是以独断式的话语进行的。它必须以行为人的理性慎思为前提,以具有逻辑一致性的论证为条件。换言之,伦理学在对某一事实进行道德判断时,必须有合理有效的论据来支撑其观点,只有这样,伦理道德判断才能真正做到“说理”而非“独断”。

在对“人体悬挂”这一行为的道德判断上,本文并不准备“艺术美”这一角度出发来判断悬挂行为是否具有道德,这是因为对于“什么是艺术美”这一问题至少在目前依然存在很大的论争,并不具有统一有效的公度性。文章也不准备从“传统德性伦理学说”和“自然主义伦理学说”作为理论支撑来进行论证,因为如果从传统的伦理学说来看,我们实在没办法找到理论来支撑“悬挂”的道德性。而从自然主义伦理学说的角度来看,伤害自己肉体无论如何是没办法合乎自然的。然而,只是这样简单地作出判断,显然是不具有说服力的。因为人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传统伦理――或者自然主义伦理――所认为的不伤害肉体是正确的呢?”因此,要回答这一问题,最终还是得回到根据“后果”还是根据“动机”的标准问题,这就又回到了功利主义与道义论的问题上了。所以,本文在此将从道德判断的这两种最基本理论――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的合理思想部分的结合为依据来进行有效的论证。

首先,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我们可以采取其早期主要代表人物边沁与密尔的思想来加以思考。尽管边沁与密尔的思想具有一定区别,但是在根本原则上两者――当然也包括后来的功利主义者――是一致的,都是以人的最大利益(人的快乐或是人的幸福)作为个体行为的道德标准。按照边沁自己的规定,“功利原则指的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是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7](P273)对于如何衡量幸福这一问题,边沁则以人的快乐作为计算标准。而且为了解决不同种类的快乐之间的冲突,边沁还认为,快乐能够得以量化,是能够通过量化而得到比较的。这点正是密尔所反对的,密尔认为边沁的这种不区别快乐的做法消解了一切快乐的质的区别,成了功利主义方法的一个致命缺陷,就对此作了修改。他认为幸福不仅包括得到快乐,还包括免除痛苦。并且认为“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7](P10)换言之,快乐是具有高级和低级区分的,而且不容质疑,高级的快乐更可取。而针对如何解决不同的道德冲突这一难题,他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认为“功利主义所认为的行为上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乃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8](P18)也就是说,密尔坚持最大幸福或功利的最大化是道德行为选择或善恶判断的基本原则。这就大大地改进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方法的局限性,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

道义论伦理学说则从人是理性的存在物这一基本前提出发,认为道德行为乃是人的自由意志的绝对命令表达,是善良意志的结果。道德判断的最终标准则在于理性人的善良意志。这正如康德所说的“在这世界之中,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的东西”[9](P10)。康德还认为,这个意志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这是理性的命令。换言之,由理性的善良意志所推导出来的绝对命令就是普遍法则。它的根本要求就是要能得到普遍化,即要求行为前向自我的良心与理性发问:“我的这一行为准则能否成为一个普遍的律令”[9](P19)。可普遍化是无条件的命令,是理性的根本大法,是绝对的标准。康德还从这一绝对命令或理性的根本大法出发,提出了他的另一条著名的道德律令:人是目的。他说:“你必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作工具”[9](P46)。这样,康德最著名的三条道德律令――意志自律、普遍立法、人是目的――就形成了,它们成为道义论者对个体行为的道德进行判断的标准。

尽管功利主义与道义论伦理方法在历史上各自曾经遭受过无数的指责,但是它们确实从各自的角度为人们进行道德判断提供了较为合理的标准尺度。功利主义对人类目的的终极关注却是我们任何道德判断所不能缺乏的。可以说,离开了对人类终极利益和根本价值的关注,任何道德判断都是站不住脚的。而道义论对善良意志的关注更是人们进行道德判断不得不考虑的基本前提。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可取性,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做道德判断时,我们必须将它们相互结合,而不是分开使之相互对峙。虽然在伦理思想史上,两派一直都是针锋相对、互相攻击,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其实两者并非不可调和。前者侧重解释个体道德现象,具价值人学意味;后者侧重社会伦理现象,具伦理关系学取向。如果把人类道德生活看作一个多类型、多层次、多维度的结构系统,道德目的论(以功利主义为代表)和伦理道义论其实都是不可或缺的解释向度,不仅可以互补,而且是必须相互参照、相互支援的伦理学方法论资源。”[10]因此,结合道义论与功利主义来判断人的行为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须的。

那么,如何从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理论来对“人体悬挂”行为进行道德判断呢?这首先就涉及到了行为的动机和后果。就从人体悬挂者的这一行为来看,其动机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1)通过奇异――相对于现存社会而言――的表现以在当下这个网络社会里“串红”,并指望依靠所获得的“名声”进而能得到其它一些实质性的利益。这一动机最具有可能性,它也是网络时代的特征之一,是消费时代中“身体消费”的现象之一。(2)通过极限的挑战自我以证实自己的勇气,从而获得自信与他人的赞赏。(3)为自己所认为的艺术而作“献身”。(当然,或许可能还有其它一些原因,但是以上这三个明显是最重要的)从行为的这些动机及行为本身来看,它们很明显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即行为者本身都是精神健全的人,其行为也都是自愿的。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停在这,还必须继续追问下去,看看这些动机是否是人的理性――这理性应该是人类所共同的――所发出的绝对命令?能否得到普遍化?显然,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我们无法先验地认为,对艺术的激情必定要求一个人要自伤其身。在这点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一些艺术家确实表现得与众不同,但没有好的理由把表现得与众不同视为艺术原创性的一个先决条件。”[11](P79)这些行为是无法得到人类理性的普遍认同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些行为的支持者所提出的论证支柱是该行为是属于“人的意志自由”,并不违背自由意志。但是, 我们能轻而易举地驳倒这一观点。根据康德的观点,所谓的自由并不是简单的没有外在束缚就行了。如果一个人屈服于自己内心的懒惰、懦弱与欲望等等也是一种不自由的状态[12]。而且很显然有些属于个体自由的行为也是无法得到理性的有效辩护的,如上述维特根斯坦所谈的一个人打球,没其它原因故意将球打得很糟糕,很显然就是属于此列。可见,谈人的自由,既要是理性本身所作出的意志自由,又必须得到理性的有效辩护,能得到普遍化才可以。

从后果论来看,那些行为的辩护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理由:“你别看血流满背的,其实挂上去根本不痛苦,而且还能产生一种幸福感呢!”[1]并以此快乐的后果来支持行为的合理性。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这种理由是根本站不脚的。功利主义的判断标准在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与此行动有关的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总和的最大化,而非单指行为者个体的幸福。按照这个标准,行动的后果加总就必然要求要考虑到与此行为有关的所有人了。从心理学的角度或者从常识经验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在参观中,除非一个人的心理具有“施虐-受虐”倾向,否则不可能会有人看到血淋淋的场面而感觉到快乐或者免除到痛苦的。可见,像这样的例子中,虽然行为者从这一行为中获得了双份乃至多重了,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认为它是道德的。因为此行为是在公众场合中进行的,从总量来看,行为所造成的痛苦总和是大于快乐的。当然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功利主义也没有否认人的理性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它也是以人的理性作为前提的(虽然包括密尔在内的功利主义者一直想仅仅在经验层面论述问题。但无可否认,他们的思想是在人的理性范围内进行思考的,是以理性为前提的,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任何理论的思考都不能没有理性。此外,尽管功利主义者可能不愿意承认,但是他们的理论本身也蕴涵着诸多理性成分这一事实是无论如何没办法掩盖的)。因此,我们在计算行为的后果时候,也必须遵循理性的原则来考虑问题。当一个人一边拿着刀子割得自己浑身流血,一边说他很快乐时,相信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会认为这快乐是存在的。或者,如果非得要去经验才能有发言权的话,即使去自身体验了,也相信很少有人认为这是快乐的。

最后,我们还得论述此行为可能存在着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动机,即为了商业广告可以得到巨额的收入,或者为了出名以便能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等。针对这些心理动机,如果我们还是如以前那样粗暴地给他们扣上“精神败坏”、“不知廉耻”等帽子的话,相信是不具有很大说服力的。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也许这种行为早已经习以为常了,对此暂时无法得到一致的定论。但是它却无法遮蔽这样的事实,即该动机与行为中存在着把人当成手段,也就是把自身当手段。尽管对于“在何种程度上把人当手段才算是不道德的”这一问题,康德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但是至少我们知道,这行为把人的价值与尊严降格为物质性的因素。因此,也就相应地得不到道德有效的辩护。

可见,从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的角度来看,人体悬挂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有效的道德理论支撑,而且违背了这些道德理论,是种不道德的行为。

四、结语:道德判断之必要

著名哲学家帕斯卡说过:“这是个疯狂的世界,连不疯狂成了另一种形式的疯狂。”的确,在今天变动非常迅速的社会,一切都那么得不可把握,一切又都那么得疯狂。以至于伦理道德在这种“流动的、多元化的社会里”[13](P12)也不断的被边缘化,再也无力对一些变化纷纭的社会现象作出自己应有的伦理判断与价值导向。这一现象一方面使得“伦理道德责任也逐渐落入不确定性中去”[14](P20),导致了现实生活存在着大量“罪恶”事实,但却找不到“犯罪者”这一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也使得道德虚无主义开始在社会生活中流行起来,给已经够混乱了的价值观念提供了滋养的空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呼吁伦理道德准则的回归,并使之直面日常生活,从而积极地对社会生活的各种现象作出道德判断,澄清价值迷惑,可以说既是现实生活的必然要求,也是道德教育者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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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M].欧阳景根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第7篇

作者简介:况玉环, 本科,教师, 助理讲师。

【摘要】随着21世纪护理模式的转变,护理教育的认识和改革应进一步得到加强。目标的明确和教育体制的转变也为未来护理教育指明了方向,综合素质教育、人文关怀以及伦理医学的作用在护理教育中应更加得到体现。对于护理未来发展方向的把握,从更高的角度认识护理,指导实践,提高护理教育的水平,对新形势下护理教育的发展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护理教育;综合素质;人文关怀;伦理医学

当代医学模式的转变,使得护理也向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方向发展。病人将不再是被动地接受治疗和护理。随着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医疗信息的普及,病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能力参与个人及家庭医疗保健计划的制定。21 世纪护理模式的转变主要体现在(1)从以疾病为中心转向以人的健康为中心; (2)从以病人为中心转向以个人、家庭和群体为中心; (3)从以医院为中心转向以社区为中心;(4)从以照顾病人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和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卫生保健为中心。21 世纪的护理专业人员的角色也相应的扩展。为了同上述趋势相适应,护理人员的作用将会发生明显转变,承担起作为一名健康管理者、社会支持者、初级卫生保健的提供者、健康教育者和积极的终生学习者的角色。21 世纪的护理教育将进一步体现教育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系统活动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大众对享有高质量的卫生保健需求日益增加,我国加入WTO 对人才的需求,特别是目前国内外对高层次护理人才的需求增加,给护理教育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今后护理学的发展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护理教育的目标

1.1 综合素质是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综合各种研究结果表明,护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为: ①具有利他精神和人道主义价值观。尊重人的权利,对病人及家属、对同事及其他必须接触的人保持诚实正直;有健康的心态和正确的伦理道德标准。②护理人员应该是知识渊博、技能熟练的。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扎实的实践技能(基础护理、急救护理,康复保健等) ;具有临床判断能力,对病人现有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作出准确的诊断和处理; ③具有合作意识和人际交往能力,能维持公众信任度,保持与医生等其他专业人员和病人及家属的合作气氛。除此之外,护理专业还要求护士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能预测评估护理工作质量;具有健康教育能力,能讲授如何通过改变生活方式来保持健康、预防疾病;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有继续学习的习惯,能面对不同病人,适应多种变化[1]。

1.2 强调护士的能力培养:护理所服务的对象是动态变化的完全不同的个体,护士的职能角色相互交叉并不断扩大,护士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在护理教育过程中应注重培养护生运用现代信息资源、学习现代医学知识的学习与发展能力;驾御临床护理、解决疑难问题的创造性工作能力;参与社会活动的交际能力;除此之外,自我约束能力(情绪的自我认识、自我控制、自我驱策能力和对他人情绪的识别,移情及适度反映能力) 也很重要。这就要求护理教育培养目标中,应重视培养护生价值观及情商( EQ) 等非智力因素,以促进护士的角色升华,把技术主义的知识结构变为“管理、人文、心理”的知识结构[2],有利于提高护理教育质量。故课程设置要体现6 种综合能力即有效、精确的沟通能力、自我控制力、法律或政策意识、领导能力、危机应付策略、有效的组织和优先考虑技巧[1]。

1.3 培养目标细化、量化、载体化和可操作化:由于以往护理教育培养目标在内容上过于笼统,操作性较差,难以具体实施,因此导致教与学双方不太了解培养目标的意义和作用,也就谈不上根据培养目标选择和设计教学活动;我们应当研究和学习国内外护理教育培养目标研究中的经验,制定护理教育培养目标时,要力图使目标具体化使其具有较强操作性。将各层次护理教育的培养目标细化,使每一个目标都分解成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条款;教学内容上应及时把一些来自核心专业杂志的最新信息制成授课讲义发给学生,使学生接受的永远都是最新、最接近临床的信息,比较能够学以致用。这样一方面为教师选择和设计教学活动、制定评价标准提供准则,另一方面,为学员的学习提供指导路线,使得学员可以沿着这条路线,组织有关信息、确定学习重点并评价自己的进步,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避免了学习的盲目性[3]。

2 完善护理教育体制

世界许多国家逐步完善了护理教育体制,形成了从中等水平护理教育到博士教育的多层次、多渠道教育局面,并增设家庭护理、社区护理、职业护理(occupational nursing) 和培养开业护士(nurse practitioner) 等教育项目。从国外护理教育的现状来看,从事护理实践的护士以学士学位为主,从事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研究等的护理人员则需要有硕士、博士学位。而且拥有高学位的护理人员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在我国,改变以中等教育为主,迅速扩大高等护理教育规模,提高护理教育层次的护理教育体制应更一步得到发展[4]。

3 健全护理教育的培养模式

3.1 构建护理人文素质教育模式:首先,有计划地举办人文讲座、名片名著欣赏、文艺表演、演讲比赛等,有效地营造浓厚的人文氛围,比课堂教学更切入社会热点,内容更广泛、更新颖,对学生的影响也更深远。其次,营造内涵丰富、生动而有意义的校园文化氛围。校园文化是主导文化(第一课堂为代表的学生文化) 之外的文化活动现象,它通过感染、暗示、激励与心理调适等多种功能,改变着学生的情绪、情感、行为规范与生活方式等,它有巨大的教育功能[5]。 校园文化包括校园的绿化和规划、校训与学生行为规范的制订、人文景点的设立、教室和实验室的布置等,处处体现人文思想,使学生在良好的人文氛围中受到感染和熏陶。再次,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引导学生积极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使学生在参与中不断增强人际交往与语言表达能力,自觉提高自身人文修养。所谓人文素质教育就是培养学生的上述能力,而不是只教授学生人文知识,更不是背诵人文教条。在人文领域,情感体验永远比理论对人的影响大[6]。

3.2 转变护理伦理学的学科教育观念:随着医疗科技的日新月异、文化价值观的改变以及护士角色的变化,护理伦理学的教育内容也应随之发生变化。分析国内的护理伦理学教育内容,重点放在护患关系、护理道德规范和护理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上的比较多。相对来讲,国外的护理伦理学的教育内容较广泛,涉及到的伦理问题也较多,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堕胎、有生理缺陷的婴儿、脏器捐献及移植;儿童、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的权力;脑死亡、人体实验、自杀、安乐死、临终关怀、基因治疗、撤除生命支持措施、放弃治疗、护生的角色等[7]。有些专家提出,稀有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与其相关的卫生经济决策、医疗制度等内容也纳入到伦理学教育内容之内。各院校在调整护理伦理学教育内容时,不仅要借鉴国外伦理学发展的新成果,还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既要强调对伦理学知识和原则的教育,也要重视处理护患、护医、护际关系的原则和技巧;既要培养学生对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一般性伦理问题的辨认能力和解决能力,也要培养学生对那些争鸣阶段的前沿课题的道德推理和判断能力。

3.3 建立循证护理学教育的新模式:循证护理学( Evidence - based nursing ,EBN) 是20 世纪90年代受循证医学(Evidence - based medicine ,EBM) 思想影响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护理观念。循证护理学以其更科学、更成熟的护理模式向传统的经验式护理模式发起了挑战,同时也对护理教育提出了挑战。

发展循证护理,应建立对循证护理学较完善和正确的认知,深刻理解其产生背景、形成过程、发展条件等。护理教育者在教与学的决策中,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学环境中,应指导学生运用批判性的思维对现存的实践模式寻求实证,以便在将来的护理实践中不断改进护理质量[8]。

充分利用课堂讨论、临床实践及临床案例讨论等教学方法,让学生主动思维和探索。总结教材- 临床护理- 期刊杂志- 循证医学中心系统评估之间的差距,提出临床实践应采用什么样的合理方案。通过循证思维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摈弃已往只凭书本知识和老师临床经验而作出护理决定的思维定势, 强调任何护理决策的制订应将个人的临床经验与现有的可信的临床研究证据完善结合,将护理服务建立在目前所能获得的证据基础上。

4 护理教育的发展方向

4.1 开设社区护理课程的必要性:社会对护理的需求不仅仅局限于在医院为个人提供护理服务,还要在不同场所例如社区,面对不同的人群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认识和要求日趋提高,这为护理专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机遇与挑战,护士所承担的专业角色也正发生着变化。护理将逐步由医院走向社区,更多地参与预防保健。因此未来高等专业护理人才更需具备社区护理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随着医药卫生改革的开展,为控制病人的医疗护理费用,许多医院采用了缩短平均住院时间,将康复期病人及早转向社区的措施,也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发展及社区护理提出了要求[4]。21 世纪我国的卫生工作目标强调社区卫生服务,预防疾病、保持健康和康复护理与社区保健相结合。社区护理作为社区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成为护理专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

4.2 护理教学方法的改革:在护理教学方法和手段上,将进一步向多样化和现代化发展。高科技成果在教学中的应用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主动学习机会。减少课堂讲授的时数,增加小组讨论、专题讲座和实际训练,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能在教师的帮助下积极主动地探索,注重护理理论与护理实践相结合。在教学手段上充分利用现代的电教设备,如幻灯、电视、电子计算机、Internet 网等。网上远程教学也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学校可通过电视网提供非临床课程的教育。网上还可开展座谈讨论、小组辩论、客座讲课、书面或口头测试等。

综上所述, 护理是现代科学体系中一门综合性、独立性的应用科学,应更加重视和发展护理教育,护理教育在其中的作用决定了它自身需要飞速发展变化,来迎合时代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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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贾启艾.护理学的人文底蕴.护理研究[J],2002 ;16 (2):63-65

第8篇

关键词:约纳斯;现代技术;新伦理;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5-0075-04

美籍德裔哲学家约纳斯认为,要有效解决环境问题,首先要做的是对现代技术进行深刻反思,剖析现代技术的特征,从而有针对性地建立一种能对现代技术有效评估和制约的新的伦理学及其价值观。

一、新伦理提出的必要性

(一)现代技术的特征要求伦理的规约

约纳斯将现代技术与前现代技术学进行对比,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异,他指出,现代技术的特点在于它“是一个有计划的活动,而非一种占有;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状况;是一个动力学的推动因,而非一个工具和技巧的库存。”[1]21从技术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来看,由于前现代技术的发展往往是缓慢的改进的过程,所以这类技术的目的和手段处于彼此相适应的、静态的平衡状态,前现代技术可以被简单理解为工具和制作程序。而现代技术的迅猛发展打破了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平衡状态,手段和目的之间不再是单向度的直线关系,而变成了辩证的循环关系。这种辩证的循环关系表现在一方面通过技术的进步满足了人们的欲望,另一方面技术也刺激了人新的欲望的生成,从而要求技术继续前进,尝试完成新的任务。正如约纳斯所说:“首先是不请自来的,也许偶然通过技术发明的事实生产出来的目标成为生活的必需品,一旦这些目标将来并入社会经济的习惯性食谱,这样一来,它们就给技术提出了任务:继续关心目标,并改善实现目标的手段。”[1]21现代技术之所以不再理解为静态的物,而更应理解为受诱因不断牵引的活动,在于它内部具有永不止息的驱动力。促使技术进步的驱动力源自于人类为了争夺利润、安全、权力、威信的竞争,另外人口持续增长伴随而来的自然资源的日益枯竭的压力,也作为技术进步的推手发挥着作用。约纳斯深刻地指出,技术的动力已经完全凌驾于人类的意志之上,主宰着人类的命运,“技术就是命运”。

现代技术的特点使得它必须被纳入到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来,这是过去伦理学所忽视的,正是由于技术的应用缺乏了伦理的有效评估,才造成了伦理的真空。首先,现代技术后果的两重性要求伦理的规约。前现代技术时期,人们可以将技术理解为静态的工具,对技术的伦理考察主要着眼于使用工具的人的意图。如果使用意图是好的,那么技术行为则是善的。但在现代技术时代下,“现代技术的道德和不道德使用就不再是一个具有自明的、质的区别的事件”[1]43,现代技术就是一把双刃剑,即使我们是善意地使用它,“技术仍有其危险的、能够长期起决定作用的一面。长期性以某种方式嵌入技术行为之中了。”[1]43现代技术带来的好处不可避免地总是与恶的后果同行,尤其是恶的后果往往是长远的和难以预测的。传统伦理学局限于对行为目的评价,忽视了对现代技术隐含地长期性恶果的评估,从而对现代技术缺乏有效的制约。

其次,现代技术使用的强制运动状态要求伦理的规约。前现代技术可以被理解为是工具和技巧,新的技术的产生是对以往整个科学技术库存的添加。新的技术产生和发展,并不意味着人们马上就去使用它,它可以安静长久的等待,等时机成熟以后,新技术才会按照愿望和主体的判断被使用。约纳斯指出现代技术本身的特征不允许这种长久的等待,它拒绝拥有和使用的善意分离。一旦科学有新的发现,技术本身的特点就会迫使人们大量地越来越多地运用它,并且使之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除非这种必需品被更新的、更好的东西所替代。这种强制使用状态源于前述所讲的竞争、自然资源短缺等压力,这种状态不会给人们留下充足时间留神新技术带来的善恶各自的量的计算。

再次,现代技术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全球化规模也要求伦理的规约。现代技术带给我们的影响是长期性的,不可预测的。它的影响的计算维度是前现代技术所不能企及的。从空间上说,现代技术产品遍及全球每个角落,从时间维度来看,它的累积效果是可以延伸到无数后代,“我们此时此地的所作所为,大多是自顾自的,我们就这样粗暴地影响着千百万在别处和未来生活、对此不曾有选择权的人们的生活。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和需要(为了那些大多自我产生的需要),我们把未来生活都押上了。”[1]46正是基于对于人类及未来的关注,约纳斯认为有必要提出新的伦理学,从而对现代技术的运用进行审慎地评估。新的伦理必须是以“长远、未来和全球化的视野”评估现代技术对人类带来的长期影响,它强调一种新的责任,即现代技术使我们的行为能够影响到未来人类的命运,我们也必然要对我们的后代负有责任,它要求我们在运用现代技术时,“尽量公平地为我们的后代做事,也就是说,他们对付那种抵押的机会不要预先就被褫夺了。”[1]46

最后,现代技术对自然及其它生物的权利漠视需要新的伦理规约。由于前现代技术时期人们改造自然的力度尚不足以打破自然的固有平衡,人类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所以与前现代技术时期相适应的传统伦理学将人的义务只限定于人类,更确切地说是与行为者发生联系的邻人,人们将地球上的整个生物圈摒除在义务的范围之外。全部旧有的伦理学都忽视了自然的价值和目的,以至于伦理学陷入了人类中心主义而不能自拔,即使那种为了人类后代着想从而提出保护自然的功利主义观点也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上的。事实上现代技术对自然造成的过度侵袭的事实早已证明人类中心论的立场的不合时宜。约纳斯认为只有将伦理视野扩大,逾越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的鸿沟,才能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和目的。只有当人类认识到自然也具有不可剥夺地生存的权利时,人类才能自觉地将自然纳入到照顾范围之中,才能彻底摆脱人类中心论,“将富裕的生存本身引入人类的善中,因而对它的保持纳入人的义务,这超出有功利倾向的和任何人类中心论的观点。”[1]47,“任何任意的、不必要的消灭物种自身的行为都是犯罪,它完全不必考虑明智的自我利益这一原原本本的建议。”[1]47

现代技术的双重性影响,以及其影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维度的扩大,使得人类和自然时刻处于技术的危胁中。技术不仅让自然以及其他物种的未来处于自身权利被剥夺的痛苦之中,也使得人从技术的主宰沦落为技术的奴隶,“当今技术中专制的要素本身(使我们的产品成为我们的主人,甚至强迫我们,继续成倍地增加这些产品)意味着一种自在地来自那些问题(那些产品具体地说,有多善或多恶)的伦理学挑战”[1]52。要应付现代技术所带来上述问题,约纳斯认为只能以非技术学的方式控制现代技术带来的累积性的影响,即通过一定适度的道德解决现代技术本身所带来的问题。

(二)传统伦理的缺陷

经由对现代技术特征的分析,约纳斯认为传统的伦理学不能胜任这一时代任务。传统伦理学的几个特征明显与现代技术呈现出来的状态不相适应:第一,传统伦理学均是通过行为的当下结果来评价行为善恶的,这同前现代技术时期人的行为后果影响的当下性有关,人的行为方式只会对眼下产生影响,而不会对未来产生效应。尽管体现在传统伦理学中各个类别的律令都不一样,但律令限制的行为主体都是同时在场的参与者,例如“爱邻如己”、“对待别人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自己一样”、“决不把你的同胞仅仅当作手段,而是更要当作目的”等。这些律令作用的时间范围都是由同时代人组成,以行为在场者的寿命为上限。第二,律令还带有明显的地域性,上述这些律令如“爱邻如己”等涉及的个体之间彼此相联,他们或是邻里关系,或是敌人关系、朋友关系、统治者或被统治者关系、强者或弱者关系等。第三,传统伦理学在道德的知识上也仅注重当下。传统伦理的道德知识建立在对人性恒定性的假设上,这种知识同科学理论完全不同,一旦当它转化为实践时就表现出非理论的状态。关于德行的知识完全同当前的具体情况相联系,行为的善恶完全取决于当时短期的情境。传统伦理学认为只要行为主体的意图善良的话,即使产生了出人意料的后果,那么行为主体也不必对行为的欠缺负责任。

传统伦理学只注重当下的特征使它不能对现代技术进行有效评价和制约,从而约纳斯认为要建立一种新的伦理体系,这种新的伦理学是一种针对现代技术的特征而设立的,相较于传统伦理学注重当下的特征可以称之为“远距离伦理学”。它要求拓宽伦理规则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两个维度。从时间的维度上看,伦理不仅要关注当下,同时也要放眼未来。我们不仅要关注同时代人的利益,我们也同样对那些未出生的,也不能为自己的利益提出要求的未来人类负有责任。从空间的维度上来看,新的伦理不仅注重人与人关系的协调,同时也要求人类对大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新伦理中的价值观

约纳斯主张用新的伦理思维对现代技术进行制约,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新价值观,这些新价值在内容和目的上都迥异于旧伦理思维下的旧价值。约纳斯提出的新价值观无一例外都是针对人类的公共生活领域,但他也不是一味的排斥旧价值,约纳斯承认旧价值在私人领域里仍有它们的一席之地。由于现代技术这种异己力量已经不容置疑地将无数人的命运裹挟在一起,这种客观现实要求人们必须在公共领域里树立一种具有长远意义的新价值观。约纳斯并没有给新价值提供主观基础或客观基础以论证其合理性,而是直接将价值标准放入个体和集体的主体性中,进行实用主义的追问,未来的生活有哪些特殊的伦理规范是必须的。鉴于技术进步带来的暂时好处是以全球性的、长期性恶果为代价的事实,约纳斯认为新的价值的目的旨在防止技术造成的不可修复的情况发生。

基于对人类未来总体状况的担忧,约纳斯提出了四种新价值。

第一个普遍价值,即最大限度地通报我们集体行动的后果。约纳斯解释“最大限度”的含义在于人类要在科学预测的客观基础上发挥生动的想象,以充分评估我们现在受利益驱动的行为。这个价值的新颖之处在于让我们的行为不再受眼前利益所蒙蔽,它要求我们在评估技术时将眼光看向长远利益。

第二个普遍价值是“恐惧”。它是针对现代技术带来的矛盾性后果所提出的。约纳斯在《责任原理》英文版序言中针对现代技术的两重性影响警示世人,我们也许会对原子弹刹那间爆炸的毁灭性灾难后果容易进行理性预测,但是我们对现代技术日常应用方面却显得不够谨慎。这种和平的、建设性的全球技术力量的影响往往是慢性的、长期的、日积月累的,但这种后果所带来的威胁解决起来更为困难,一旦技术达到极限之后,它将一无反顾的带着人类走向灾难[2]。因此,在灾难还未来到之前,人们必须学会恐惧。约纳斯赋予了恐惧一种新的价值,并将它的地位抬高到“一切价值的顶峰”。在传统伦理学中,它曾被视为是胆怯者的弱点,但在今天它变成每个人的伦理义务。我们每一个都要将自身置于开始学习恐惧的情境中。在鉴定技术的风险时,约纳斯从恐惧出发,提出了处理不确定性的简便易行的法则:“正在为邪恶而怀疑,一旦怀疑,你就要在更好的听觉面前做出更坏的预后诊断。”[1]67这项简易的法则鼓励人们去思考技术应用后可能出现的最糟糕的景象,从而在是否应用某项技术上保持警惕和谨慎以抵制短期利益的诱惑。

第三,约纳斯还提出了简朴的价值。他赋予了简朴新的内涵,我们不能在个人伦理学的框架里看待简朴,它“不再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完善相关,……如果简朴是在保持地球的整体平衡这一长远视角被要求,那么它是未来责任伦理学的一个缩影。”[1]69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紧密相联,扩大生产规模,就需要刺激消费。在利润的驱动下,人们被倡导不需要节俭,暴饮暴食式的浪费被鼓吹为是一种美德,甚至是一种义务。以经济社会的扩大消费以刺激生产的浪费实则是一种厚颜,当我们注意到未来人类的生存及自然环境将受到人口持续增长,自然资源日益枯竭的威胁时,简朴的价值便具有了全新的意义。

第四,约纳斯也给适度的价值进行了全新的阐释。适度,从传统的个人伦理学视角来看指的是个人自觉抑制,抑制享乐的德行,但现在约纳斯赋予了它新的内涵,适度的价值还包含了人对自己的日益增强的技术能力的理性克制。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尽管有些技术造成的消极后果可以用更好的技术来修复,但仍有些技术的后果可能是无法修复的,在对这样的技术进行评估时,约纳斯认为人类应该学会克制。“我们必须从克制使用力量(这种克制曾经总是有益的)走向克制掌握力量。因为处处都到了这样的地步:拥有力量几乎是无法抗拒的诱惑,诱惑人去使用力量,但使用就其后果而言可能是危险的,有损道德的,至少是完全无法预计的。因此根本不拥有所涉及的力量,也许更好些。能够说,是的,我们在此继续,还能得到更多,但我们可以放弃,这很可能在未来的批判性赌博中成为一种批判性的德行。”[1]71

三、新价值观推行的可能路径

约纳斯列出的新价值是以整个人类的未来生活为旨归,而如何将新的价值观化为实践呢?约纳斯提出了三种可能路径:

第一个设想是利用风俗的力量改变现行的社会规范。约纳斯认为风俗是人际关系的剂,它在调整人际关系的基础上有效地将私人生活同公共生活分离开来,通过遮蔽私人隐私从而促进了两个领域的道德生活的共同繁荣。由于现代技术媒介将个人隐私向公共领域暴露,导致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限的模糊从而造成社会羞愧感的消失,使得风俗价值日益衰微。在这些受技术学操控的现代野蛮人眼里,风俗是对个性的压制,是与诚实相对的伪善而已。在讲到未来社会应该倡导简朴的生活方式时,约纳斯认为现代社会不知羞愧地向个人推荐暴饮暴食的生活方式的现象就是风俗贬值的生动表现。要使上述的新价值观通过风俗的力量,变成全社会的价值规范,即使是人们不明白新价值的意义也会自觉遵守,若违背新的价值规范个人就会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因此新价值要通过风俗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在于让羞愧感在全社会复苏。但风俗的价值提升,羞愧的复苏需要等待的时间太长,而现代技术绑架人类未来命运的事实又如此的刻不容缓,约纳斯认为只有通过第二条路径,即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促使大家履行新的价值观。他认为避免灾难性的到来是属于全体人类的共同事业。个人的力量与现代技术的巨大影响力相比是渺小的,所以新价值践行的主体是整个人类。但由于人类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个“巨大的、无明显特征的、几乎无法捉摸的对象。所以它也不容易使人兴奋。”[1]72而与之相反的,国家是一个可以被感觉到的对象,个人可以通过文化、语言、幅员、民族来感觉到它。约纳斯将新价值的践行依托于国家的基础上,正是国家之间的合作才能有效地承担起对全体人类的巨大责任。“人类的超民族事业如果以拒绝亲密团结为条件,在实践上就是靠不住的。……人们必须在尊重民族性的前提下倾听人类全民族事业的声音,以便赢得民族性对它的承认,承认它是最高的事业。为此,超民族的人类事业必须能够更多地引证应该正确地理解国家的自身利益,为自己正名。”[1]73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及制裁的方法普行新价值观,但制定法律的方式不能依靠民主投票,因为参与投票的个人难免会受到眼前利益的影响,从而降低对国家应对危机的效力。约纳斯认为国家通过一种权威的方式来强制颁布法律才是值得信赖的,虽然这会限制会妨碍个人的自由,但约纳斯认为为了人类的未来的生存而牺牲目前的自由是值得的,因为继续放纵目前短暂的个人的自由,只可能将人类带入救生艇的恐怖境地。

约纳斯的第三个设想是个人主动的践行新价值。就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而言,约纳斯认为每一个个人都是国家的一员,个人不是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来看这个庞然大物是如何运行,而是作为其中的组成要素在发挥着作用。他将个人分为两类,一类是精英人物,要使正直个人的作用在制度化的集体中发挥到最大值的话,一是发挥他们的正确性的观点使之对国家政策方案的制定产生可能性的影响,二是他们能实施国家的权力。约纳斯对正直个人在国家中的作用的论述类似于柏拉图的哲学家在理想国中的作用,如果哲学家作为国王,或国王成为哲学家,国家就会被认为是正确的实施权力,同样,如果正直个人能实施权力的话,国家就会正确的应对技术滥用的威胁。同时,约纳斯也向每个人发出呼吁我们每个人都要避免救生艇情况的发生,人必须存在这是摆在每个普通人面前的最高义务,个人应该为这一最高原则而进行自我约束,学会恐惧、简朴、适度、审慎的生活方式。只有每个人自愿变更生活方式,普遍接受新价值,全人类的事业才会得到巨大的推动。

约纳斯描绘的现代技术的成果将带来的灾难性的图景并非是杞人忧天,而是建立在约纳斯对现代技术理性反思的基础之上。为了避免生存危机,为了克服人类成为技术的奴隶以及内在价值的趋向贫困的命运,他提出要走出以工具理性对待自然及其他生物的思考误区。他的伦理之思将人的生存与自然的生存,现在人与未来人的生存紧密联系在一起。他呼吁国家及个人两个层次普遍践行新价值观,这些新价值观可以降低人对自然资源的耗竭程度,可以有效地应付核危机、温室效应、能源短缺等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9篇

摘要:在现代社会,安乐死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安乐死涉及经济、法律、医学、伦理等相关领域,不仅在这些领域内部存在激烈的争议,而且在这些领域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在目前条件下,认识到安乐死的经济与伦理之间的争议与冲突,对澄清人们对经济与伦理认识的误区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经济虽然是人们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但在安乐死领域,不能仅仅用经济价值来判定,伦理应该是一个重要性超过经济的判定因素。

关键词:安乐死;经济困境;伦理困境;博弈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3-0099-03

安乐死一词出自古希腊,本意是尊严地死亡或无痛苦致死术。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一般是指“患不治之症的人或其他特定状态下的人在严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而无法解脱,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人生最后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①。在死亡学研究中,没有哪一个领域比安乐死的研究更具有争议性,无论是赞成的人,还是反对的人,都能以充足的理由去反驳对方和证明自己的正确性、合理性。无论是医学上的争论,还是法律上的争论,最终都可以用经济与伦理的对立与冲突来表达。不可否认,医学和法律背后都有经济和伦理的因素存在,而正是经济与伦理因素的存在,才决定了医学和法律上的争论。从医学上看,医患关系内在地包含了经济与伦理的关系,救死扶伤无疑需要经济与伦理的支撑;从法律上看,经济是基础,伦理是底线,安乐死必然无法脱离经济和伦理因素的影响。因此,只有厘清安乐死内涵的经济与伦理因素及其博弈关系,我们才能对安乐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产生认同,也才能推动安乐死在新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的发展。

一、安乐死的经济困境

经济发展是基础和手段,社会和人的发展才是目的。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就已经存在,只不过没有成为一个问题和热点而已,如史前时代游牧部落为了维持部落的存在与发展,往往在迁移之前把老人和病人留下,用原始的方法加速他们的死亡,这可称之为最早的“安乐死”。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当代人们开始关注死亡问题,尤其是关注人的死亡质量问题。这样,安乐死开始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则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安乐死的存在,在其他很多国家如英国等也在一定程度上有限地承认了安乐死的合法性。是否承认安乐死,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为什么要承认或者不承认,背后却是经济和伦理的考量。经济和伦理既可以是赞成安乐死的理由,也可以成为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从而使得安乐死陷入了困境。

赞成安乐死的经济学考虑主要有:一是从经济发展与人的关系而言。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发展,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生存质量和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当一个人处在疾病缠身的濒死边缘而根本不可能痊愈的情况下,安乐死是阻止病人生命质量继续下降、保持其人格尊严的有效途径,这也是符合经济价值的考虑的。因此安乐死从发展趋势上看,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的。二是从经济负担而言。安乐死的对象一般都濒临死亡并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维持其生命需要花费昂贵的医疗费用,如美国维持一个植物人生命每年花费的金钱大约是15万美元。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花费如此巨额的资金去维持一个不能创造任何价值,且又根据现代医学条件无法治愈的生命,毫无疑问是经济上的严重浪费。不仅如此,维持这样的生命还有可能拖垮一般的家庭,因为一般的家庭根本无力承受这样巨大的经济负担。三是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而言。面临安乐死问题的病人,一般会长期占用固定的床位和相当的医疗资源。在医疗资源稀缺的当代社会,其结果必然是挤占了其他有救治希望的病人享受医疗资源的机会和权力。而安乐死的实施,不仅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还可以有效节约医疗资源,保证其他病人得到有效的治疗。

从经济学上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生命具有最大的经济价值。人的生命与物相比,其价值要超过物的价值,只要生命存在,就是有价值的,没有任何物品的价值超过人的生命的价值。而人与人之间的生命是等值的,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人与人之间的价值。那种认为可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去挽救另一个人的生命的观点是违反生命价值原则的,会引发生命不平等的严重后果,导致一些人践踏其他人生命的事件发生,同时也不符合现代平等的生命价值理念。二是认为安乐死的对象虽然已经处在濒死边缘,但毕竟还是未死之人,这样就有可能从医学的最新发展中受益。如果不对其实施安乐死,医学的发展就可能突破“不治之症”的限制,病人也就有可能彻底地得到治愈,重新回到社会中为社会创造经济和社会价值。

二、安乐死的伦理困境

死亡是每个人不可避免的必然归宿。人们对自然死亡的人不存在道德上的争议,也不存在道德困境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人们选择死亡的方式和时机。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开始以整体的目光来看待人的生命,开始追求优生和优死的辩证统一的时候,安乐死的伦理困境就展现在了人们的面前。就其实质而言,它所涉及到的主要是传统伦理观念和现代伦理观念的冲突。

传统伦理观念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非经正常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维护生命,珍惜生命是善的;毁灭生命,或妨碍生命是恶的”②,伦理学存在的价值就是指出了尊重生命存在的必要性,其指向是人的生存意识,保存生命是伦理学的第一原则。具体到安乐死问题,传统伦理认为医护工作者保存和延长病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是善的;而利用安乐死的名义去结束病人的生命则是违背道德和医学伦理的,是恶的。“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人们应该竭尽全力地维护人的生命的存在,不遗余力地延缓死亡的来临。”③ 可见,传统伦理学把生命的延续看作是最大的善,是人们特别是医护工作者必须要遵守的首要的伦理原则。

与传统伦理学相比,现代伦理观念更加注重生命的质量而不是生命的数量(长度),认为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是在于生存时间的长短,而是在于生存的品质。在安乐死的问题上则要求人们从生与死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生命,把生的权利延伸到死的权利,把生命的质量延伸到死亡的尊严。如果不实行安乐死,病患者将忍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过着非人的生活,并使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和生命质量严重降低,在被病痛折磨得不成人形后悲惨死去。我们为了维护所谓的道德原则,而让一个人生不如死地活着,忍受没有生存希望的痛苦,这难道就是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吗?这样做是违背道德主旨的,因为道德的存在从根本上讲应该是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是为了促进个人的福祉。而对于有些人来说,安乐死可能是维护其做人的尊严的唯一选择。除此之外,现代伦理学还从自由意志理论出发,认为个体具有自由选择的意志,个人具有选择生存的权利,同样也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就是个体在特殊条件下对死亡的有意识的选择,尊重了病人的自由意志和生命自决权,是完全符合伦理原则的。医护人员所做的只不过是去实现了病人无法实现的自由意志。

三、安乐死的经济与伦理博弈

一般来说,经济与伦理的关系应该是协调的,因为根据的基本原理,经济是伦理的基础,伦理决定于经济并为经济服务,伦理水平与经济的发展是呈现正相关关系的。但在安乐死的问题上,不仅在经济和伦理各自内部,而且在它们之间都存在着争议和冲突。认识到这些争议和冲突的存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安乐死的本质与特点,明确经济与伦理的辩证关系,为寻找到协调争议和冲突的有效途径提供借鉴。

博弈之一:生命的价值能否纯粹用经济来衡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似乎一切的价值都可以转换为经济价值,一切的价值都可以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其实这是人们一个普遍的误区,市场经济只是一种经济资源的配置原则而已。安乐死尽管开始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但无论怎样都不能以病人不能创造经济价值或生命存在已经没有经济价值作为理由,而对其实施安乐死。因为人除了经济价值外,还有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伦理道德价值,而经济价值只是人的价值的一个方面,甚至并不是主要的方面。但反过来看,如果一个病人已经不再具有其他的价值,其存在只能是浪费经济价值,并且其生命已经处在痛苦的濒死阶段,这个时候则可以把经济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在不违背现代伦理原则的前提下实施安乐死。

博弈之二:经济发展是否必然导致生命质量的提高。经济的发展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的生存环境不断改善,生命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经济的发展也是一柄双刃剑,它在改善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破坏了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引发了经济资源的分配不公等问题。同样,经济发展也不会必然引起人类生命质量的提高,因为生命质量的提高不仅仅是用经济因素来衡量的。病人在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边缘的时候,任何力量(包括经济的力量)都无法使病人的状况发生好转,而安乐死则可以使病人在救治无望的情况下,选择无痛苦地走向死亡,从而维护了病人死亡的权利和死亡的尊严,从反面来看也就是保持了病人做人的尊严。安乐死“既解除了病人的痛苦,让临终不可救治的病人,平稳、安详、无痛苦、体面地走向人生的终点,又不损害病人的尊严”④,这是经济因素不可能做到的。

博弈之三:经济资源的分配是否要考虑伦理原则。支持安乐死的人在经济上有两个重要的论点:一是认为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如果不实施安乐死,则他们每年要占用大量的医疗资源,而这些医疗资源又根本无法挽救病人生命,反而只能延长其痛苦,因而是一种严重的经济浪费和不人道的行为;二是认为实施安乐死的病人,有条件和可能把完好的身体器官贡献出来,去挽救那些需要这些器官的病人的生命,实现其最后的经济与人道价值。然而,人不同于物,应该有自身的伦理存在原则,那就是生命之间在伦理价值上是没有差别的,而作为物的经济资源本身就是为人服务的。因而使用大量经济资源去维持病人的生命体现的正是伦理原则,而不是经济原则;用挽救另外一个生命作为牺牲一个人或者占用他的器官的理由,严重违背了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伦理原则。所以在安乐死的问题上,经济资源(主要指医疗资源)的分配不能只用经济的标准,还应该采用伦理的及其他的标准,并且伦理的标准至少要优先于经济的标准。

博弈之四:在寻求安乐死合法化的过程中,经济的和伦理的因素孰重孰轻。安乐死的本质是什么?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只有搞清楚了上述问题,我们才能知道经济和伦理因素在安乐死中的分量。安乐死是回答和解决死亡优化的问题,即如何使濒死边缘而又救治无望的病人在无痛苦中死亡的问题。因此安乐死应该是一种方法或手段,是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怀和人道帮助的一种伦理的、人道的手段。安乐死主要应该是属于伦理的范畴,只不过这种伦理的方法首先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障而已。当然,经济因素是伦理的基础,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后,才对安乐死有了伦理上的要求。所以,在安乐死的问题上,应该说是经济的发展,导致人们生存质量提高后,才开始思考死亡优化的问题,因而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之争。但安乐死并不是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是经济发展必然的逻辑结果,而是在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人类依据伦理和人道原则,对提高自身生存质量和品质的一种选择。

注释:

① 周德新:《死亡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页。

② 波伊曼:《今生今世――生命的神圣、品质和意义》,陈瑞麟等译,广州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③ 邹成效:《医学伦理生死观的困窘与重建》,《荆州师专学报》199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