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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的性质

时间:2023-12-09 17: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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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的性质

第1篇

【关键词】 银监会; 监管; 新会计准则; 政策选择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应从2009年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部分农村信用社推进步伐缓慢,甚至尚未有实质性的措施准备。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政策的选择不仅要促使农村信用社科学执行新准则,更要通过新准则的实行,全面了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及风险状况,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促使其真正落实“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

一、监管政策应防止农村信用社利用新准则的弹性空间采取各种手段调节利润

新准则出台后,会计自由裁量权加大,会计信息逐步由谨慎向中性过渡。而目前农村信用社整体实力较弱,为追求较好的财务成果,可能利用新准则进行利润操纵。银监部门要特别关注其可能出现虚饰利润的领域和环节,促使其做实利润,为正确评价风险、合理分类评级、采取相对应的监管政策提供真实的信息支持。

(一)防止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调节利润

一是利用对金融资产的分类选择影响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之间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重分类等。农村信用社可能有选择地进行资产初始分类、重分类或终止确认,从而提前或延迟确认损益。二是利用证据收集的选择权影响当期利润。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须检查资产是否减值,农村信用社可能对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进行有意识的甄别,选择性地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从而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

(二)防止利用公允价值的计量调节利润

在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对是否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等的选择时,对现行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选择等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不同的选择将产生不同的利润结果。

(三)防止利用会计职业判断调节利润

一是不恰当地进行会计估计,主要是因职业判断能力不足或行为故意,造成高估或低估资产或负债,从而影响利润。二是对会计政策不明确事项的处理按有利于管理层的意图进行核算。如农村信用社因点多面广,存在大量的固定资产,可能套用“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之规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对利润进行调节。

二、监管政策应关注新准则对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确保资本在持续稳步提升中体现稳健经营和风险补偿的作用

现行银行监管体系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历史成本原则基础之上的,与新准则采用的混合计量模式存有差异,且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本身处于较为脆弱的水平,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因此,监管政策应关注新准则施行对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督促其资本充足率在发展中稳步、审慎提高。

(一)关注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性

一是要关注实际风险资产权重。如新准则要求,证券化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时可以终止确认,但农村信用社一般对证券化信贷资产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支持,可能在其风险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下终止确认,使实际风险权重失真。二是要关注表外业务风险。由于农村信用社对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重视不足,更没有准确、系统的表外业务风险计量方法,使表外业务风险难以真实反映。

(二)关注资本充足率的波动性

一是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引起资本充足率波动,主要因公允价值的计量影响利润或权益,导致资本充足率波动。二是新旧会计准则对接中的波动。如新会计准则对农村信用社计提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等的要求和比例都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最为重要的是关于一般准备金账目的调整,该科目由以前的作为支出冲抵利润项改为直接记入利润分配账目,将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账面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从而影响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

(三)关注资本充足率的一致性

一是公允价值的取得方法与途径直接影响资本充足率的一致性。同一农村信用社对公允价值计量标准的不同选择,可能产生不同的计量结果,不同法人机构的估值系统不同,也会产生不一致的结果,从而影响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政策。二是监管资本的数据与会计报表反映的资本数据不一致,也可能引起对信息的错误理解和判断。

三、监管政策应强化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以满足信息披露受众各方的需求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信息披露基础很薄弱,在信息披露质量、内容、程序等方面很不规范,而新准则对信息披露的标准更严。银监部门应要求农村信用社重视和强化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信息透明度,使信息使用者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决策权、选择权、监督权,并以此促进农村信用社提升会计和风险管理水平。

(一)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

一是管理层是否有意粉饰会计信息,这需要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管理层及机构历史信息的全面分析和掌握来判断。二是是否有能力确保达到真实披露的水平。受现有数据资源瓶颈的制约,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以“经验”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历史数据保存不规范、数据加工不系统,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及趋势对比分析难以实现,影响信息披露的真实效果。

(二)强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一是要求信息披露满足各方利益要求。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投资者、债权人、内部员工等获取的信息零散而不完整,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作用甚微,信息披露更多考虑的是管理者的需求,可能有失公正、全面,难以达到信息披露各方的利益需求。二是要求信息披露全面。新准则要求根据业务性质分部报告并披露分部信息。农村信用社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利息收入,传统会计核算单位难以对各分部的贡献分别核算,使信息披露难以达到新准则的要求。

四、监管政策应引导农村信用社重视新准则强化风险管理的作用,而不仅停留在会计核算的层面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为,会计标准对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促进金融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主张建立和实施高质量的会计标准,使资本比率更能充分反映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银行监管应从提高市场约束有效性及寻求资本配置有效性的角度出发,通过新准则的执行,促进农村信用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走出只注重新旧会计科目对接,忽视对会计要素内涵深入理解的误区

目前,基层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理解还仅仅停留在会计科目之间的对接,对会计要素的真实含义理解不深,难以针对新准则的执行,提出更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对策和措施,也难以通过新准则的执行提升判断、评价和预警风险的作用,使新准则的运用只停留在会计计量的低层次,难以发挥高会计标准促进高效率风险防范和高市场约束的目的。

(二)走出只注重控制源头风险,忽视后续风险管理的误区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及投资、表外授信、抵债资产等领域基本形成了一套控制业务发生事前、事中风险的制度体系,但对业务发生后的市场风险判断和防范机制较薄弱,使后续管理及风险计量难度加大。因此需要通过新准则的执行提高流程管理水平及持续跟踪、识别和计量风险的能力。

(三)走出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持续经营的误区

由于农村信用社底子薄,目前加快改革与发展的冲动较强,且内部的考核着重于短期经营业绩,对未来风险的预测和管理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致使管理层倾向于采取放大投资的模式做大做强资产规模来提升盈利空间。管理层可能故意采取偏向于提高短期业绩的策略提高利润,而忽视其发展后劲的蓄积。

五、监管政策应关注农村信用社执行新准则初始环境的薄弱处,帮助其审慎有序地推进实施新准则

由于农村信用社实施新准则还存在不少困难,导致执行成本较高,也使其缺乏动力。监管部门除了强制性地提出执行要求和时间表之外,更多的是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和推进其执行,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审慎经营。

(一)监管政策要有过渡时期的容忍导向与措施

一是做好新准则实施的相关配套工作。考虑到公允价值会计涉及的问题多而复杂,在将其全面运用于会计核算之前,可以进行试核算与试披露,以使农村信用社在过渡期内更好地积累经验。二是选择审慎优先的做法。对照监管资本的定义、质量标准等,对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失,因其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可以先予确认;对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因其尚未真正实现,在会计确认的基础上,从监管资本中予以扣除,使监管资本真正能够审慎反映风险。

(二)监管政策要考虑主次与先后顺序

一是以信贷资产为主。目前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制度已经成熟,其风险基本暴露,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执行新准则的操作细则、流程和执行结果等应严格要求,并适时督导和检查。二是提升其他资产的风险管理水平。农村信用社的非信贷资产、表外业务等的风险暴露及拨备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应以推进新准则的执行为契机,重点规范其基础风险计量与暴露的相关工作,对相应的风险控制政策给予调整和完善。

六、监管政策应促使农村信用社完善对优质客户的筛选和培育机制,为长远发展积蓄客户资源

新准则不仅对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提出了挑战,同时对其客户战略和产品营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政策应督促农村信用社对其营销体系和价值取向进行高标准规划,建立培育和发展客户的长效机制,通过提升客户质量为自身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监管政策要促使农村信用社正确解读客户信息

农村信用社面对的都是中小企业客户,其会计制度很不健全,农村信用社要针对新形势,有意识地强化为企业提供有效信息的新理念,为正确评价企业价值和增长潜力、考察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提供依据,以利于准确甄别和选择客户,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同时,对不能提供新准则财务信息的企业,要通过对企业原有的会计资料的转化和识辨,对其风险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二)监管政策要促使农村信用社针对客户特点进行产品创新

新准则涵盖的会计事项极为宽泛,而农村信用社面对的客户也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要善于理解和运用新准则进行产品创新。如新准则单列了“生物资产”准则,这对农村信用社全面评价以“生物资产”为主要资产的“三农”企业经营情况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使农村信用社在以林权抵押、以生物资产为存货抵押等新担保品种的尝试有了更明确的制度规范。

七、监管政策应积极强化协调沟通效果,为推进农村信用社新准则的执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

新准则涉及与监管政策、税务政策的协调等多种问题,监管部门应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在监管资本与会计资本、非现场监管体系与会计体系、税收政策扶持与合适的风险暴露等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为推进农村信用社新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尽快协调新准则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差异

新准则出台后,相关监管口径尚未明确,贷款损失准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尚未与新准则统一。如银监部门要求按五级分类的相应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准则要求按未来现金流折现计提,会计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减值准备计提行为的监督难度。同时,由于资产负债项目的变化与衍生工具的表内核算,对其权重和转换方式也应进行适当调整。

(二)尽快协调新准则与财税政策之间的差异

目前,税务部门尚未明确对新准则实施后的纳税处理,农村信用社在新旧准则的过渡中,需要考虑合理避税及纳税调整,其纳税会计处理极为复杂,可能因会计人员不能准确掌握政策导致应税事项处理错误而造成风险。如税法规定呆账准备只允许在风险资产的1%标准内扣除,新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减值,同时税法规定的风险资产与新准则的规定未衔接,使纳税调整难度加大,且税法规定不能调动农村信用社充分披露风险的积极性。因此,应尽快调整新准则与财税政策之间的差异。

【参考文献】

[1] 王亚卓,莫桂莉.新会计准则变化点及案例说明[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105-112.

[2] 中华会计网校.2008新企业会计准则精读精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18-119.

[3] 关新红.新会计准则下金融企业会计实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287-302.

[4] 马永义.新会计准则执行中热点难点问题解读[M].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87-188.

第2篇

论文关键词:职业性别歧视 社会学理论 社会政策建设

论文摘要:职业性别歧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都做了深入研究。职业性别歧视不仅是经济现象,更是社会问题,社会学理论以独特的视角解释了这一现象,且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政策当仁不让地担负起其消除职业性别歧视的职责。

劳动力市场同样受“供需关系”的掌控,但现行中国显然是劳动力的买方市场,雇主的价值、偏好将导致不同的市场结果。学者赵耀对雇主雇佣行为调查表明,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是存在的,一些雇主坚持不选择女性,认为女性不能兼顾家庭和事业,生育和照顾家庭会影响工作和加大支出成本,75.6%的调查者“同意”或“很同意”这种观点。还有部分对雇主对女性未来发展的适应性、工作内容和岗位变动的应变性表示担忧。

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职业性别歧视现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女性人口就业率较低、下岗失业比重大和职业报酬差距大。虽然每年的调查结果有所变动,总体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都非常深入地研究了职业性别歧视,社会学以独特的视角弥补了经济学纯理性考量的缺陷,且非常有解释力。

一、社会学理论的解释

1.女性劳动就业中的角色期待。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社会化过程中对社会性别意识的强化以及对男女两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不同角色的期望是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之一,不仅影响到女性是否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决策,而且决定了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后的职业选择,也会影响雇主的招聘行为。

2.个人偏见理论。该理论是由贝尔克(Becker)创立,是在“身心不悦”的基础上建立的,用贝尔克的话说就是,“如果某个人具有歧视的偏好”,那么他就乐于以某一群体替代另一群体并为此支付某种费用。他认为,这种偏见来自雇主、雇员、顾客三个方面。(1)雇主歧视。假设一些雇主对一部分人具有主观的偏爱或对另一部分人具有嫌恶情绪,而与其技能无关。如一部分男性雇主对女性雇员抱有偏见,即使女性与男性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他们也只愿雇佣男性,除非女性雇员和男性雇员之间的工资差别大到足以抵消对女性的偏见的程度,才会雇佣女性。(2)雇员歧视。这与工作职位的竞争、工作中的磨擦、人们对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健康等的认识的不同有关。例如,大多数白人对有色人种持有偏见,有些男性雇员不愿接受女上司的领导,或者有些人不愿跟老年人、残疾人一起工作,即使他们能够胜任。(3)顾客歧视。顾客有时对被服务的对象也会有偏见。如外科医生、机械工程师、司机顾客喜欢男性提供的服务;护士、导游、空中小姐,顾客喜欢女性提供的服务。

3.互动理论。斯坦福大学的理姬薇 (ceciliaL.Ridgeway)教授于1997年在解释两性职业和报酬不平等的问题时提出这一理论,她认为,人们生活在互动的交往中,在求职、应聘、面试时都会有直接和间接的互动。基于性别的显著差异,互动过程形成了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地位信心。在男性优于女性,更胜任工作的观念影响下,造成具有与男性同等能力的女性对自我的期望不同。同时,男性利用占据权威位置的机会,故意忽视或消除对他们不利的因素以维护他们的利益,使得女性很难改变这种状况。评价职业报酬时,人们通常较少选择异性参照群体,更多的采用与同等任职资历的、同样性别的人相比较的方法。这种通行参照群体的选择,导致社会网络的同性化和职业性别隔离。

4.激进女权主义的自行就业观点。激进女权主义从强调私生活领域的问题出发,认为女性在社会劳动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主要根源在于她们在性和生育方面受男性控制,不能自主。因此他们提供的战略便是使女性与男性分离,鼓励女性去创建自己的产业,如商店、银行、企业、饭店、医院、书店等,以做到自行就业,免受社会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 转贴于

二、消除职业性别歧视的社会政策建设

1.公共政策的大力支持。一些发达国家为促进女性就业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值得借鉴,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失业保险政策、职业介绍和指导政策、公共就业工程等政策。美国(“一揽子职业中心”)、法国设立专门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很多发达国家积极介入女性就业,财政拨款补贴公立职业介绍所,为妇女就业和企业用人提供免费服务;大力兴办公共工程,为妇女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女性自主创业,制订了明确的支持政策,这方面美国和欧盟都走在前列,取得显著成效。

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我国社会需要制订《反就业歧视法》,依靠法律的强制来保证女性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实现同工同酬;当前,不少中小私营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缴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五项保险的行为,严重损害女性劳动者,法律要制定细则予以纠正。第二,女性承担着生育和照顾家庭两大社会责任,女工生育保险应尽快转变为社会统筹,实现企业的成本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来承担妇女生育哺乳费用以及生育保险金。第三,应该健全和完善女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长期失业和下岗的女性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经验,积极帮助她们寻找就业机会,开展再就业服务,把保障和服务结合起来。第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对象应包括各种类型的女性从业人员,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能够惠及所有女性,提高三条保障线的救助水平和力度,使失业女性的贫困状态能够得到缓解直至消除。

参考文献

[1]赵耀.中国劳动力市场雇佣歧视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77.

[2]苏艳明,曾春媛.我国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现状及原因分析[J].当代经济,2006,(3上).

第3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执行;问题;对策

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也是一直未解决的老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广大农村居民养老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一、困难和问题

新农保开启了农民养老保险新篇章,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诸多困难与挑战。

(一)宣传力度不大,群众参保意识不强

一是由于老农保存在的问题很多,所支付的养老金也起不到养老的作用,造成部分群众不愿参保;二是有的群众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使之失去信任感;三是有的将新农保与社会救助政策相比较,认为即使不参保,年老后生活无着落还可以享受低保;四是从老农保到中农保再到新农保,制度变化快,群众认识跟不上,导致以下两个问题的出现:中农保参保对象认为和参加新农保的人相比,自己多交了钱,享受待遇却差不多,自己吃了亏,所以思想上有排斥;前后对比新农保的普惠制增加了群众的社保社会依赖性,许多农民认为,现在不参加新农保,以后会有更优惠的参保政策;五是大部分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加上历史形成的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养儿防老、储蓄防老比较可靠;六是一些年龄大的农民认为,短期内要缴大几千,领取时每月才一百元左右,划不来;年轻的农民则因短期内只有缴费义务,得不到可见利益,而采取等待观望态度。这些问题的出现,仅凭电视、报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不深入到农户讲深讲透政策,很难增强群众的参保意识。

(二)工作人员不足,办事效率不高

一是随着扩面工作的开展,新增参保的农村居民会越来月多,面对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计算、档案管理、养老金资格认证等业务的办理,如此庞大的工作量,仅靠目前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乡镇劳动保障所兼职人员去完成,已远远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而且服务队伍建设滞后,一般乡镇主管,服务人员一共就两到三个人,而新农保工作重,事情杂,很多工作人员都感到力不从心,这必然要影响到新农保工作开展的质量。二是部分工作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未能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想法和参保的阻力所在,没有真正做到政策联系实际,联系群众,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致使阻力越来越大。三是参保宣传工作由村干部及村小组来完成,然村干部或小组长缺乏对政策的深入了解,知其皮毛,不知其精髓,很难传达出中央所要表达的文件精神。

(三)办公设施不齐全,基层网络不健全,成为扩面的不利因素

目前,电子平台先是实用性差,后是断档时间长,造成了工作开展的诸多不便和安全管控效率低。对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所需的自动化办公电脑及各类表、单、帐、卡、册等的存放和以后参保人员的管理缺乏详细的考虑,显得相对滞后。加之系统设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系统功能设置与实际操作应用不配套,有些功能设计本身存在缺陷,这一切已成为迅速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利因素。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

二、对策与建议

新农保是政府为农民办的一件好事、实事、大事,也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深远,涉及千家万户的难事。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我建议:

(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发展社会养老保险

新农保政策执行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即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还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今后,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二)加快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

制度的合法性、实施的强制性最终需要以立法来保证,尽早制定社会养老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各国养老保障实践表明,依靠法律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方面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即使在某些方面颁布了行政条例,也多因注意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的,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已经成为雇员和雇主的自觉行动。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不高,覆盖面不广,当前群众对新农保的不信任,主要原因是国家还没有立法,就使得一些企业的法人代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提出种种理由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滞后,消弱了政策规划的权威性,导致了政策执行中的不规范现象,大大提高了实施的成本,降低了制度的实施效率,极大地阻碍了制度改革的进程。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在保证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础上,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使政策制定最终具有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从而有效地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提高政策执行的绩效。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或养老保险条例,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征费率,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

(三)基于实际购买力,建立动态的新农保标准计算体系

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农民享受新农保金额的实际购买力, 建立动态的新农保标准计算体系。所谓实际购买力(real purchasing power),是指货币能够买到的实际商品和劳务的数量。货币的价值不再用其本身的含金量而是用其购买到的商品和劳务来衡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近年来,国家连续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 利率水平已从1993年的10.9%下降到现在的2.25%。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要保值已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从新农保的资金筹措来源看, 三方共筹的实际额度是依照当前社会消费水平作为参照标准的, 三方承担的金额比例也是依照这个标准确定的。应当明确的是, 固定金额的实际购买力是伴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状况变化的,今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标准可能给予农村养老以基础性支持, 但15年之后这一额度是否具有当前的基础性作用应该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重视。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有必要每年确定一定比例来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 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目前,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 大多数农民的投保金额都集中在最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 如果农民在缴费15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领取100元,这对农民来说很难保证其基本生活。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必须要建立一种动态的计算方法,充分考虑购买力变化的因素,以确保新农保资金对农村养老支持的有效性。这种计算方法应该在试点阶段逐渐引入并进行多区域的试验。

(四)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赡养和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赡养老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赡养老人仍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上的提高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基础。此外,家庭养老还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那种由于过度推进社会保障而带来的家庭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促进农村社会进步。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出台强制或激励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的政策。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农村居民实行强制或激励参保,同时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长短挂钩;对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实行自愿参保。这样,既可增强新型农保政策的严肃性,使政府行为变得更加强力有效,又能够使新型农保事业的发展持续推进。二是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化操作程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等系统的法规和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六)搞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和衔接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组成的完整体系,各项制度功能各异,不可或缺。同时,各项制度又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搞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十分重要。因此,在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的同时,应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从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等城镇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保险格局出发搞好统筹协调,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的原则,做到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有接口,好衔接,可转移,并确保转移过程中参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失,真正为农民群众筑起一道科学、便捷、顺畅、牢固的社会保障防线。

[参考文献]

[1]吕学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2):84

[2]朱崇实社会保障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10):145―148

[3]龚维斌中外社会保障体制比较[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7):73

第4篇

关键词: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结构调整;素质提高;作用发挥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808(2013)02-0040-04

近年来,有关学者对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从不同的地域、层次等进行研究,但多数还囿于对其队伍指导现状以及作用发挥等分析,就队伍结构调整来促进整体素质提高等还较为薄弱。指导员队伍结构对体育健身指导运行起着根本性的制约作用,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必须建立在队伍结构合理的基础上,否则其作用难以发挥。鉴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公益性、业余性以及人员来自不同年龄段、文化程度等特点,不妨从以调整队伍结构为主,并通过作用发挥上来补偿结构不尽合理上更为符合实际。如能大致理清并形成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队伍结构、使不同级别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本上能够达成一种默契与共识,则对提高队伍素质、进而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将会助益无穷。

1 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结构基本现状

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在这种情势下,社会对其作用发挥也越发受到关注。队伍的年龄、文化程度等结构与整体素质的提高显得更为迫切。

1.1年龄结构

据《中国群众体育现状况调查》:社会体育指导员年龄比例占得最高是41~50岁,占总数的31.43%,其次是31~40岁,占27.18%;50岁以上的占26.1%,其中9.23%是61岁以上的;30岁以下的仅占15.27%。从年龄结构上可以看到,不仅其结构不甚合理,年龄偏高也影响了文化程度。

1.2文化程度

近年来,一些学者的调查表明,队伍的文化程度偏低较为明显。如初中以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平均占其总人数的18.10%,大专以上体育专业毕业的平均占队伍人员总数的3.78%,学过体育专业(包括大学、大专、中专等体育专业)占总人数的28.57%;其中还有9.04%是小学文化;2005年在对京、津、沪、辽等12省市22个地区的调查也得出社会体育指导员中体育专业仅占3.1%,其他人员均为非体育专业的结论;2009年对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抽样调查中也发现,队伍中文化程度小学的占2%,初中占13%,高中或中专占35%,与大专以上高学历的指导员相比,低学历占总人数的一半。从这里以看到,文化程度偏低不仅影响素质的提高,更对队伍结构的调整带来困难。

1.3指导年限结构

社会体育指导员年龄不仅偏大,而且从事体育工作的年限并不长。从事体育工作在5年以内的占29.38%,其中省市级占的最高,达到42.24%。而在10年以上的只占32.30%。可见,队伍的稳定性偏于短期与不稳定,是队伍结构难以调整又一重要因素,这都值得关注。

以上不难看出,尽管是从结构上着手进行调整,还是从作用发挥上进行修补,仍然有不同的见解与争议,但在如何发挥这支队伍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功能则应是理清的一个方向性的问题。

2 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现状

组织行为是在其运行中表现出来的培训、布局以及效率等。研究不仅承认队伍结构调整是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这一目标,而更重要揭示出在调整结构中如何结构现状,并从日常体育健身指导中行为如何探讨把结构调整放在素质提高的基点上。

2.1培训理念与课程设计上脱离队伍文化程度低的现实

受资金等限制,各级别的培训课时数较少,晋升国家级指导员前的集中培训只有一周左右、晋升一级的也大多在3~4天。面对年龄的、文化程度较低的体育指导员,纵使有更强的公益心与热情,也在这么短短的时间内要他们对健身指导的程序、内容以及不同项目技能的把握实在是力不从心。在对一级、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升培训的调查中,其反响尤为强烈。

此外,由于各地区气候、地理位置以及管理的差异,按照教材进行整齐划一进行授课,难免陷入宽进宽出的怪圈。培训不仅强调运动技术,更要注重在组织、管理知识的传授,而在短短几天根本实现不了的。可见,从一开始的培训上就已埋下了制约素质提升的不良因素。

2.2不同级别指导员比例失衡,晨晚锻炼点中布局不尽合理

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与国家级四个等级,不同级别所承担的指导各有不同。有研究表明,国家级的所占比例小,85%以上都是二、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他们从事体育工作在10年以上的只占34.30%,二级、三级指导员一般承担具体运动项目技术的指导,因而管理与宣传的义务尚不能发挥。

体育指导员通过体育行政部门的推荐进行指导的约占31.5%,有关单位聘请的,约占28.2%,自己找与朋友介绍共占40.3%。值得注意的是,指导员队伍中除了有35%的人取得资格后指导外,还有大多数指导人员从未经过专门机构组织的任何培训育认证。可见,比例失调、布局不尽合理是较为普遍的,它进一步制约了队伍作用的发挥。

2.3考核与激励机制乏力,指导率偏低

指导率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每周或每月指导的次数,它是衡量队伍结构合理与否、素质高低状况核心指标。有学者也在宏观上对指导率统计表明,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率仅为59.11%,……我国有组织的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较低,参加社区、辅导站以及俱乐部的体育活动者只占总人口的18.4%,参加体育活动的群体绝大部分处于自发的无序状态。指导率偏低原因有很多,除了队伍素质、结构不尽合理,缺乏考核与激励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3 形成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结构失衡、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

3.1既有历史因素影响,也有管理乏力的原因

我国自1993年颁布《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并于1994年实施,至今将近20年。前文研究表明,队伍仍存在着年龄大、文化程度低等诸多问题。此外,公益性决定了更多退休人员有某些运动兴趣、专长并愿意传授他人的意愿,由于他们未受过高学历教育,难免体现出整体文化程度偏低等现状。

从现实上看,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使得政府陷入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影响了宏观管理和政策调控职能的质量。与其他领域相比,由于全民健身活动具有“业余性”等特点,与见到明显经济效益部门相比,就显得较“虚”,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就出现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象。

3.2培训形式单一、继续教育缺乏

从课时量角度分析,二级指导员中的56.3%,三级中的75%的人认为培训时数偏少。管理机构中有72.2%的人也认为培训时数不太合适和不合适。二、三级培训由地级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从其课时量上看与队伍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较低的现实严重脱节。

课程设置缺少基础课与专业课之分,内容不尽合理,如传统气功类健身项目与步行、操类等项目的混为一体,缺乏授课针对性。此外,专业指导类的课程只占总时数的10%~15%,就连国际级与一级的培训只有80学时,其他级别则以自学为主。

3.3用于健身指导的“硬件”设施不足

有学者在调研中发现,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中有47.75%占据着国家级与一级指导员的是各级体委干部,而他们的指导率仅为33.33%,从中可以看出管理与占有资源的不合理体制。政府用于晨晚练点投入严重不足,场地狭小、器材不够,致使他们日常健身指导主动性不高,有的地区在体质监测、赛事交流上缺少让他们参与的机会,这也是指导率不高,积极性下滑不可忽视的“外因”。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失衡,主要是对市民健身需求指数不清楚,即一个健身群体在每一个层面上需要多少指导员等不清楚,这与体育管理部门缺乏调查研究所致。

4 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结构调整与素质提高的应对之策

4.1从队伍现状出发,加大培训、考核及实施继续教育机制

为了弥补“50后”或“60”因缺少与体育专业相关知识的系统学习,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聘请有关民俗、文化与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进行讲学授课,因为相邻的学科之间的影响总是存在的。

不同地域、晨晚练点的沟通与交流,并经常举办新项目展示、观摩以及赛事等活动也是提高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政府要支持体育管理部门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与经费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跨地域、甚至出国的交流。

4.2根据实际,丰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要结合成年人实际,除了对其必要理论、专项技能学习之外,还要增设“社会交往、人际沟通”等内容的课时比例,适当延长教学时间、增加讨论、切磋等情景教学。

利用周末或节假日开展不同地域、地区的专项健身项目的展示、交流与观摩活动,这种“走出去”的教学模式是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群体需求的。另一方面,也有相当多的晨晚练点负责人希望能有不同专业的专家、学者深入到基层去开办诸如“健康讲座”、“健身方法”及不同项目的技术指导等活动。

4.3赋予指导员协会相应资源与权限,发挥其日常管理作用

高质量的指导率是建立在队伍结构合理的基础上,要发挥好队伍的作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就必须放权指导员协会,使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政府部门要提供资源给指导员协会,使之每年至少召开至少一次交流会及观摩演出等会演活动,创造条件聘请有关专家授课,使继续教育成为调整队伍结构的依据。

政府部门要支持协会通过媒体及互联网等媒介对那些不为外界因素困扰、常年坚守在晨晚锻炼点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物质或精神表彰。同时,政府及其他部门,园艺管理、公安、电力等也要给予大力支持与协助,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

5 结语

第5篇

关键词:专家资源;基地;系统整合

社会经济发展必须充分依靠各方面力量,其中,以各类专家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是一支无论在数量、质量、层次上,还是在总体竞争实力上都举足轻重的力量。四川有关部门从2002年开始就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专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进行探索,初步形成以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平台,完善智力供需双方信息交流渠道的模式。

一、关于基地的认识

(一)“平台”性质

基地是一个在形成初期主要由政府搭建,以充分整合区域内高层次人才资源为手段,以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发展提供智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平台。

1.平台搭建者(组织者):按照“政府-政府为主、市场为辅-政府和市场相结合-政府调控、市场为主体”的方式演化。目前的主要组织者是省级人事职能部门,但离不开与科技教育的分工与合作。

2.平台的支柱:是“机制-政策-信息-技术”的“四位一体”,也是典型的政府-市场演化的驱动运行机制。

3.平台的载体及作用对象:是经济建设及社会文化建设主战场。政府“搭台”,专家“唱戏”,专家是平台最活跃的主体;政府“设宴”,企业“请客”,企业是平台最大的需求用户。

(二)示范性质

既要有时限性的重要责任和严峻任务的履行,又要有条件的充分的自由发挥和创造的空间;既讲究成本,着重落实,又鼓励探索和创新。

(三)服务性质

基地从本质上首先是以综合效益优化为主要目标。根据不同发展时期的不同性质的载体,可以是偏向经济实体的综合组织,也可以是公益性的社会福利组织。

(四)工程性质

基地在建设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有理念的顶层设计和规划,更有具体的落实和建设;不仅有理念和制度的形成,更有具体的实物配置和工程的建设。

(五)智能性质

基地属于技术密集型的综合组织,其服务于经济社会的方式往往表现为技术服务为主要形式和特色,具有智能性质。

二、系统整合模式的发展思路

(一)系统整合发展模式的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体现特色,突破瓶颈,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充分发挥专家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将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目标,通过政府综合制度设计、政策导向开辟服务基地建设渠道,促进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共同建立基地平台,通过政策导向和市场服务开拓、建设、培育专家服务市场,通过政策和激励手段,组织和引导专家积极参与基地的建设和服务工作,通过制度设计、政策导向整合配置各种资源,通过信息平台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好各主体的利益分配。

(二)模式的功能目标

1.系统资源整合功能。如,相关政策、市场、信息、技术、资金、行为主体等资源的整合。

2.系统多元驱动及其互动功能。在政策导向下,通过模式的运行机制,系统及其要素之间形成正向互动。

3.动态自适。根据市场、社会需求的变化,主动进行系统组织调整,以有效适应变化。

4.系统辐射功能。即系统的先进性和带头示范性,不断强化和拓展服务基地的发展。

5.培育功能。即具有强大的专家队伍建设和培养功能,技术、模式等创新功能,市场培植功能等;6.综合效益功能,即最终有利于形成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综合效益。

(三)模式的功能结构模块

1.动力驱动模块:由模式运行机制、政策体系、市场行为、专家行为等构成。

2.资源整合模块:由“制度-政策-信息-技术”平台、组织机构和政府、企业、专家队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构成。

3.服务产品及技术体系模块:由基地所提供的服务方式、途径、内容、特点及相应的技术体系等构成。

4.市场模块:由基地服务的对象、领域、市场细分、市场信息、市场行为、市场预测与分析、市场定位、市场策划及招商引资等构成。

5.服务模块:由项目、合同、经营与管理方式、目标等构成。

6.基地后勤模块:由基地基本建设工程、后勤管理构成。

(四)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基本途径

1.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使基地建设工作纳入到诸如市场、科技基地、研发基地、产业园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建设规划中,享受政策激励,形成整体优势。2.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市场规律,建设具有经济实体为基础,科技研发为支撑,具体项目为契机,制度-政策-信息为保障,政府“穿针引线”,政府先期适当资助、企业投资、社会筹资相结合,独立核算、成本化运作的基地框架。3.研究制定基地发展规划,编制发展指南,明确核心发展领域,拟定先期具体落实项目,政府先期适当资助,进行市场策划,招商引资,完善和发展服务基地。4.通过政策导向,强化市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形成企业和社会投资为主体的良性发展局面。

三、关于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平台建设问题

基地建设和发展是一项系统工作,除了基地建设的主体工程外,其支撑平台建设必不可少,包括制度支持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与此相对应,必须树立综合发展观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包括专家、企业、市场等信息系统、信息平台及其相应的决策支持系统,科学规划与决策;建立和完善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地建设和发展的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切实落实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专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实现基地建设和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王永龙.当代西方的战略人力资源管理[J].经济管理,2003.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第一版)[M].上海:三联书店,1996.

第6篇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群体性案件的交融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了解二者的交融点,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要有准确的理解,同时也要清楚掌握群体性案件的性质。

(一)对宽与严的理解

宽严相济中的“宽”,其含义应当是“宽大”、“宽宏”。刑罚中的宽主要表现在对于具体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在严格把握法律范畴的情况下,处以比原量刑档次较轻的刑罚;而宽严相济中的“严”,其含义是“严厉”、“严格”。刑罚中的“严”主要表现在对于应该定性为犯罪的就一定要按照犯罪来处理,应该处以较重刑罚的就严格按照标准给予相应处罚,在该些方面不能有动摇或者改变。在贯彻宽研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宽”与“严”二者针对的具体情况也是有所不同的,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且二者之间并不矛盾,由于具体犯罪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就应该运用宽或严来加以区别,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刑罚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而何谓“济”?其含义应该是协调与合理。一项刑事政策如果只有“宽”和“严”两个独立的方面,难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很难避免发生宽严尺度把握不准等情况,只有通过“济”加以调整和规范,才能使“宽”和“严”形成一个协调一致,平衡稳定的有机整体,从而确保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行。

(二)群体性案件性质的分析

我国群体性案件的性质属于非对抗性、非政治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得出这一性质的依据有两点:一是从发生的领域来看,我国群体性案件多发生在社会转型中矛盾较为集中的经济领域,而非涉及政治等关键领域,属于可协调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可解决性,而非严重的敌我矛盾;二是从参与者的目的来看,多数以维护或获取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几乎不存在具有更加严重的其他目的。因此,它又属于经济性质的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政治性的矛盾。

(三)二者的交融点

从群体性案件的性质我们可以了解,在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不能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方式进行,因为本身群体性案件相比较于其他刑事案件,有其独特的方面。就群体性案件的主体往往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发生领域往往在经济领域,是内部矛盾等方面而言,处理群体性案件过程中,结合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的角度,应该是属于可“宽”的范畴;但从群体性案件作为涉案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角度而言,有其危害性,因此也需要有“严”的一方面。群体性案件作为主观恶性不是非常大的案件,案件背后的原因多种多样,即使是行为类似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全方位考虑其案件背后的因素,从而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

群体性案件的性质有别于其他普通案件,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独特魅力又恰好在于“宽”与“严”的统一结合。因此,我们认为,两者的融合点在于:从群体性案件案情实际出发,综合考量,运用宽严结合、宽严恰当的方式,平衡个案具体情况,作出与案情相适应的处理。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对本案的处理

公安机关认为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构成标准,将徐某等6人均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移送审查,而该案涉案人员均系文化程度较低的本地女性居民,犯罪嫌疑人家属对此表示了极大的抵触情绪,情绪也较大,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同时,周围群众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情况也不满意,均认为将所有行为人都移送审查的处理方式持疑义态度。

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虽然该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承办人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分别仔细提审了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耐心地讯问交流后,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虽然对某控股集团长期闲置耕地表示不满,但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了后悔,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同时,各犯罪嫌疑人家属均帮助赔偿了相关损失。在此基础上,承办人综合分析了全案以及各犯罪嫌疑人的情节、认罪态度等方面,认为本案事实上是比较典型的群体性案件。在具体处理上,承办人严格依照《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同时按照普通涉众型犯罪处理主犯及积极参与者的方式,认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是积极策划者,而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作为参与者,其主观认识及客观行为上与徐某有一定区别。因此,最后决定对主犯徐某依法予以移送审查,而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因其情节较轻,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认罪态度良好,故作出了酌定不的决定。

三、检察机关在办理群体性案件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方法

结合上述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群体性案件的交融点的分析,对办案业务一线的检察官而言,正确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

第7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财政性质

在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征收社会保险税能增强筹资的强制性以及权威性,提高统筹的层次,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并且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不管是缴费还是税收的形式都不会对资金征收和缴纳的强制性以及权威性产生影响,而且在国际上,不管是税收的形式还是缴费的形式,都是一个理解上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财政性质

从某种角度上来看,不管是社会保险缴费的形式还是社会保险税收的形式,在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差别,只是征收的部门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站在财政的角度上来看,社会保险统筹缴费同税收本来就有着相似的性质,无论哪种形式对政府财政的稳定以及国民的经济发展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因此,笔者对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财政性质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1.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的固定性

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的固定性指的是社会保险的缴费率有固定性的特点,而且一些相关的部门要制定出固定的制度以及政策对此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在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的部门以及地区的政府部门在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以及制度时,要对社会保险的缴费率进行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缴费率有固定性的特点,所以,在确定下来之后不应随便的变更以及改动。新型农村的社会医疗、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还处于试点的阶段,所以在财政补贴和社会统筹等基金的缴费率等方面要依照地区以及城镇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合理以及科学的调整。随着地区以及城镇的发展,作为社会保险的部门要出台一些固定的政策,不能时常的进行改动,在征收统筹基金的时候,最大限度地避免问题的出现,而且要调一些比较专业的人员实现严格的管理以及监控,从而使征收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工作能顺利地开展和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固定性这个方面进行比较,税收的财政性质同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基本上是相同的。

2.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的强制性

我国法律当中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要有基本的养老保险,而且这笔养老基金的费用要由企业以及员工来共同承担;企业的每一位员工要有基本的医疗保险,而这笔医疗保险的费用要由企业和员工来共同承担;每一位企业员工都要参与工伤保险,而工伤保险的费用由企业来承担,企业的员工不需要支付任何工伤保险金的费用;还有每一位企业的员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的费用要由企业和员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缴纳;此外,企业的员工要有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企业去缴纳,企业的员工不需要支付任何生育保险金的费用。从这些规定可以知道,社会的保险在缴费等方面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从强制的方面进行比较,社会保险税收的财政性质同统筹基金的缴费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城镇进行试点的时候,医疗保险、城镇的养老保险以及地区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有一定的自愿性,地区和城镇的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参加并进行缴费,而政府部门可以给人们提供一些财政补贴,从而对人们进行引导。所以,这一部分的社会保险并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

3.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的无偿性

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的无偿性指的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福利同所缴纳的费用没有太直接的关系。当前,我国的城镇企业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都有自己独立的账户,而且在个人账户当中,其中的一部分资金属于储存型的资金,员工进行个人缴费是无偿的,以下从两点分析了无偿性:一方面,站在保险理论这个角度,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是一种风险分散以及汇集的机制,参加这种社会保险的人可以通过缴纳费用来换取一定的保障: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站在财政的角度上来看,社会基金的保障可以当作一种公共的产品。政府的部门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些基本的保障,而政府部门得以顺利运行的资金则来源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税收以及缴费,社会保险所享受的待遇以及福利同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没有太直接的关系。比如,一些企业为员工缴纳一部分的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但是企业却没有享受到任何的待遇以及福利。除了这些以外,员工在进行个人缴费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无偿性,基本的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这两份保险只有在企业的员工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才能享受一些待遇以及福利,如果员工没有出现任何事情,那么员工将不会享受社会保险所带来的待遇以及福利。从这些可以得出,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具备无偿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税收也有一定的无偿性,而从无偿性的角度上来看,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税收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在无偿性的财政性质上,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率的措施

为了能顺利地完成和进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要合理、科学的设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率

在当下这个阶段,相对来说,我国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缴费的比例还比较高。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有比较大的负担,员工和企业拖欠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状况时常发生,而且有一些企业由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费用比较高,并没有为员工设置五险一金。而为了有效地将上面的问题解决,作为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缴费率,使员工和企业的缴费比例有所降低,并且能控制在员工和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和进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工作,而且也能收到一定的成效。

2.要加大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的管理以及监督的力度

作为政府部门,要制定出合理和科学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的管理体系以及制度,要说明和强调缴费要注意的问题以及缴费的相关内容。此外,还要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的流程进行明确的规定,使相关人员可以严格的根据流程和规定来实现全面的管理以及监控。尽其所能地减少或者避免问题的发生,这样才能顺利地完成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过程。

第8篇

【关键词】法律渊源 正义 个别衡平 习惯

在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其将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分为了正义之标准,理性与事物之性质,个别横平,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习惯法五个标准。对于此分类标准,我是十分赞同的。

从正义标准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正义一直以来无疑都是我们法律足学者、工作者所应当追求的最高价值,只是现实司法中更多存在的是绝对正义和相对正义的问题。我还是相信,这个世界上是没有绝对正义的,但相对正义却可以维持。我们也可以经常看到公平与正义发生冲突的时候,兼顾二者自然是最好的,如果实在不能,那么我还是同意将正义置于首位。

从理性与事物之性质的角度来看,理性是人类经深思熟虑后所作出的价值判断,而并非因为一时兴起,或一时冲动所给出的意见或成见,纵然理性会在一定程度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我觉得单单是理性判断法律问题,其主观程度还是太过明显,不见得可以做出一个公平正义或另人信服的抉择,因此事物的性质也起到了关键作用,至少性质是客观的,衡量起来也更有说服力,因此有着法律政策去接受它,承认它的力量。

从个别衡平的角度看,个案解决在司法过程中也是个相当正常的情况,因为在现代生活中,随着经济政治生活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也渐渐出现,而法律的制定几乎也是在有过此类法律问题出现后才能出台相应的条例,不能起到预见性的作用。但法律的制定、修改是需要时间的,也正因为如此,在相应法规无法运用之前,就要求司法人员既要贯彻法治精神,又不要太拘泥于法律条款,针对特殊个案做出合理的判决。个案衡平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从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当然是与法律密不可分的,公共政策在很多时候作为国家的一种重要规范性声明,对社会起的作用是很大的。在法律并未出台前,它的出现有效的维护着社会的秩序,使社会处于稳定状态,可以看出它对法律所起到的补充性作用;而在公共政策实施的一段时间后,它也可能上升为法律,因而获得权威恒定的效力,由此可见,它在很多情形下也是法律的草图。道德信念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很多时候表现为人们内心的意愿。道德信念理应成为非法律正式渊源,它对人类的拘束力是很大的,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

从习惯的角度来看,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事实证明,恰恰是那些与通行习惯惯例相一致或者接近的规定,更能被社会很好地接受。我们应该重视习惯法的作用,并且尽量赋予习惯法权威的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理想的法治社会应该是习惯法的社会。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在人类社会中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学者、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独是判例法国家,即使在完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律非正式渊源的地位和作用亦是十分突出的。我认为的原因有三个:

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关系的纷繁复杂,使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

可能对各种问题、条件的处理包罗无遗,总会出现法律规范没有明文规定或相应规定的情况。此时,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便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第9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 工具 性质

考察公共管理工具的性质,实际上是要回答公共管理的工具是什么、有何特征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可以笼统地说,公共管理的工具就是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手段,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公共管理的内容特征。但由于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形成对公共管理性质和目的统一认识,所以关于公共管理工具性质的确切定义,也尚在讨论中。事实上,公共管理学领域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公共管理,从而形成了对公共管理工具性质的几种解释,下面做逐一简单介绍。

公共管理的工具是政府公共职能的履行手段

工具和目标密切相关。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其核心任务就是根据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确定公共管理的目标内容,即政府职能。政府职能确定后,政府还要依据职能内容的特征和政府的能力水平,选取有效的职能履行手段,这些具体的职能履行手段就是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公共管理工具。

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按照公共职能履行手段的特征的不同,将其分成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思想的四大类。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职能履行手段,也可以对其进行综合运用。一般说来,公共职能内容和职能重心不同,政府所运用的职能履行手段会随之发生变化,比如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把职能重心确定为阶级斗争,并由此产生了大量带有明显强制色彩的政治手段,而随着改革开放后政府职能重心的变化,强制性的政治手段减少,代之以更多诱导性的经济手段和规范性的法律手段。

另外,职能履行手段的选取还会因为政治经济社会特征的变化而变化,例如我国政府在计划经济时期通过许多具体而微的计划来管理经济,改革开放后则根据商品经济的特征利用宏观政策调控手段来实现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各国政府改革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政府职能履行手段的汰旧与创新,职能履行手段的分散化、市场化、社会化倾向增强。美国著名公共管理专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他们合著的《改革政府》一书中把政府职能履行手段比作装在政府箭袋里、可以根据情况单独发出或配合使用的箭,并根据其使用状况分成三类:传统类、创新类、先锋派类。在这三大类下共包含了36种具体的公共管理工具。

公共管理的工具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途径、方式和手段

在当前的公共管理领域,一种占普遍多数的意见认为,现代政府作为一种弥补市场不足的机制,其核心任务和主要职能是向公众卓有成效地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并通过这些提供活动间接起到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公共管理实质上是以政府为首的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与过程。政府怎样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做到卓有成效?因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效果不仅受公共产品和服务本身特征、政府能力等因素的强烈影响,而且更与具体的提供途径、方式和手段密切相关。公共部门有必要针对具体情况选择最佳的提供途径、方式和手段,即具体的公共管理工具。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机制中,有两种角色或功能的区分:安排公共产品和服务与生产公共产品和服务。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安排指决定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效果或对此承担责任;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指生产出各种具体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长期以来,人们把官僚制视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唯一提供机制,公共官僚部门既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安排者又是生产者。为此,政府创设了大量的公共管理部门和公共企业,造成了政府机构臃肿、等弊端;由于受官僚制度本身的局限,政府在安排与生产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途径单一、方式和手段有限。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效果为中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政府逐渐意识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安排者与生产者两相分离的可能性,逐渐打破官僚制这种单一提供机制,从市场机制和社会自治机制中汲取支持性资源,并通过安排渠道与生产渠道的多重搭配,创造出大量丰富的、更具灵活性的新公共管理工具。

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途径方面,政府仍是主要的安排者,生产者类型呈现多样化特征,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途径:公共部门安排――公共部门生产(如法律规范);公共部门安排――公共企业生产(如战略性物资的储备);公共部门安排――私人企业生产(如政府办公物资);公共部门安排――第三部门生产(如公共住房);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手段方面,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官僚制之外的资源,如市场机制中的竞争机制和公民社会中的自我管理与服务机制等。公共管理工具是公共政策的实施工具

公共政策理论认为,政府公共管理的全部内容和实质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政府在制定出公共政策之后,总要依赖于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将其部署和贯彻下去,这些政策实施的手段――公共政策领域称之为政策工具――就是公共管理工具。

事实上,我们对公共管理工具的了解和认识,更多地建立在公共政策领域对政策工具的详细描述和讨论上。学界术对政策工具的研究由来已久而且越来越加以关注,这不仅因为政策工具在政策目标与政策效果之间架构起桥梁,而且由于现代政策执行难度和复杂性程度大大提高,导致对政策执行相关知识的需求增大,使得政策工具研究的实际贡献不容小觑。对于什么是政策工具,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不同的定义,欧文・E・休斯在《公共管理导论》一书中将政策工具定义为:“政府的行为方式,以及通过某种途径用以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

我国学者张成福的定义则是:“政府将其实质目标为具体行政的路径和机制。”常见的一种是从政策目标出发,将政策工具与达成目标的手段联系起来加以理解,将其定义为:人们为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或达成一定的政策目标采用的具体手段和方式。人们还试图依据政策工具的特征对其进行分类,但由于分类标准各异,学者们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美国政治学家罗威、达尔和林德布洛姆等人倾向于把政策工具归入一个宽泛的框架中,如将其分为规制性工具和非规制性工具两大类;麦克唐纳和艾莫尔根据所要获得的目标将政策工具分为命令性工具、激励性工具、能力建设工具和系统变化工具四类;加拿大学者豪利特和拉米什根据政府工具强制性程度将政策工具分为自愿性工具、强制性工具和混合性工具三大类,每大类中包含若干工具手段,这样形成了一个国家干预程度由低到高的政府工具图谱。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框架更加合理,更具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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