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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职;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价值;特征;创建策略
1887年德国学者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d tonnies)在其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中首次将“共同体”概念引入社会学领域。20世纪80年代,“共同体”作为人类社会学范畴的概念和思想移植到教育领域后发展成为“学习共同体”,成为促进学校变革的新形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西南部教育发展实验室(sndl)等研究者设计了“专业学习共同体”一词,指教育管理人员及教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学习共同体,是促进学校变革和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形式。这一形式对我国教师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包含三个方面:(1)组织主体——专业人员。教师成为教育专业人员已成为一种趋势,教师不仅要掌握教书育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必须扩充教育领域的新知识,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进行持续不断的学习和探究。所以,高职院校教师是专业学习共同体的主体。(2)组织环境——共同体。学习共同体营造信任、支持、共同目标和尊重等多样化的氛围,这正是教师专业发展的生态变革取向所提倡的教师专业发展环境,能增强教师的归属感和安全感,有效促进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发展。(3)组织关键——学习。专业学习共同体中的“学习”是教师将工作实践和专业发展紧密结合的学习。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修炼”,即通过学习活动认识到自己的不完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学习”;二是“对话”,即人们在特定情境中一起共享知识和培养能力,这是“学习”的新意义。专业学习共同体为教师之间的沟通、交流搭建了一个平台,教师围绕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合作学习,在习得知识与技能的基础上实现自我成长。因此,专业学习共同体对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的价值
构筑良态学习环境,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每一位教师都有自己个人化的教学经验和知识结构,即使是同一学科的教师在教学内容的处理、教学方法的选择上也不尽相同。blackman指出,教师专业发展的本质是同事间不断经过意见交换、感受分享、观念刺激、沟通讨论来完成的。而传统的教师专业发展模式,教师之间竞争多于分享,更注重实现个人层面的专业发展。在专业学习共同体中,教师的专业学习是围绕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的现场学习。高职院校课程与实践的联系非常紧密,因此,这些课程的教学更加需要教师之间的合作,更加需要不同专业、不同学科的教师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地培养学生。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正好符合这种需要,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在专业学习共同体中,教师之间在相互尊重与信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民主、和谐、进取的学习氛围,在实践工作和专业提升过程中形成一种反思能力。针对不同的境况提出不同的学习和教学策略,教师之间能形成相互协作、相互学习的环境,促使教师找寻到不同的专业发展起点,在动态环境中不断调整自己而不断发展,教师将学习的新知识纳入自己已有的知识结构,从而完成专业知识的建构。因此,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是专业成长和变革的最好的背景。
营建学校共同愿景,改进学校管理效能英国学者southworth在1994年发表的题为《学习型学校》的论文指出,学习型学校具备下列特征:重视学生的学习活动;教师应不断学习;鼓励教师和其他同事合作或相互学习;学校是学习系统的组织;学校领导者是学习的领导者。这恰恰是普通学校所不具备的。有一点尤为重要,那就是学习型学校通过成功营建与发展学校成员深度共享的集体承诺(即共同愿景),清晰地说明在学校里所有成员应该相信什么,应该努力创造什么。因此,对高职院校来说,即是追求学校成为“学习共同体”,从而使学校具有发展性的价值。学校获得发展和成功的内在机制在于教师。教师发展和建立专业学习共同体的目的在于建立教师共同愿景,改革教师共同体文化,提升教师素质,最终实现高职院校的办学目的。通过教师团队建设,把高职院校组织结构从权力集中的金字塔式转变为权力分散的扁平式,并使这些团队成为最基本的组织学习单位。教师在民主和谐、共同学习、彼此促进的氛围中逐步形成专业学习共同体,这不仅增加了教师的个体知识,同时也增加了高职院校的组织知识,改进了学校管理效能,保证了学校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改进教育教学实践,实现学生真正发展在专业学习共同体中,教师和管理者通过互动合作,不断追求学习和分享实践,从而提高专业水准,最终目的是让学生受益。因此,专业学习共同体的终极价值在于帮助改进教学实践,提高学生的学业,实现学生的真正发展。当教师分享想法、学习新的或者更好的教学方法、并在教学过程中实践新方法时,他们的学生是最有可能的受益者。高职院校教师在专业学习共同体中成为了真正的学习者与持续的学习者后,他们自然成为了更有成效的教师,他们在日常教学以及实践活动中不断改进自我的教学思想与行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的最直接反映就是他们的教学方法更有效、在学生中更有人格魅力。这一结果,极大地促进了学生的兴趣、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动机,使学生自身也成为一个真正的学习者与持续学习者。同时,教师通过专业学习共同体能相互帮助、共同承担学生的学习责任,共同改进教学活动,共同鼓励学生取得成就,为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信心与形成有效的学习方法提供良好的支持性大环境。
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的特征
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具有五个重要特征:共同的发展愿景、良好的学习氛围、健全的学习机制、教师的集体反思和民主的领导方式。这五个特征把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与一般教师团体区别开来。
共同的发展愿景共同愿景是组织中人们所共同持有的意象或景象,它创造出众人是一体的感觉,并遍布到组织全面的活动,而使各个不同的活动融汇起来。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的共同愿景的内容与形式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其本质是坚定不移地促进教师专业水平的提升,促进学生学习成绩的进步。其特点在于:一是发自内心的意愿;二是个人愿景的集合;三是持久的愿景。它是人们心中一股令人深受感召的力量。一些学校通过学校计划建立短期的“愿景”并将其写入学校规章,这些短暂愿景只能说是短期目标,并没有深入到组织成员的意识和行为中,很难在组织内扎根。
良好的学习氛围在传统科层管理模式的学校中,教师之间竞争性较强,教师之间经验交流和学习很少。虽然也有经验交流式的教学观摩,但在竞争环境下教师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甚至有些学校将之变成教师评定的一种形式。而共同体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打破了教师之间孤立的状况,为教师学习提供了稳定、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学习氛围。在这种学校文化氛围中,教师能够辩论、研讨和容纳分歧。他们乐于分享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赞扬彼此的成功,并在对方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因此,良好的共同学习氛围是教师专业发展的沃土。
健全的学习机制传统观念认为,教师学习是个人的事情,学校并没有责任为教师集体学习提供支持条件。而在专业学习共同体中,学校通过物质条件保障和建立良好的交流机制,从而保障教师共同决策、合作学习以及分享实践经验。物质条件包括确定共同的时间、提供学习地点、为教师学习提供财政支持等。在专业学习共同体中,教师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交流机制,如学校为教师创设多种交流渠道并鼓励教师在实践中不断沟通,通过这种相互交流,教师可以建立起彼此间的尊重和信任,以更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沟通方式多样化,可以是定期反思性会谈,也可以是讲座、论坛、讨论、合作研究、行动研究、网上交流等,或者通过每日公告,加强教师的双向沟通。
教师的集体反思古人有“吾日三省吾身”、“反求诸己”、“知不足然后能自反”。杜威认为:“反思可以将孤立、怀疑、矛盾和干扰的局面转变为清晰、连贯和和谐的局面”。可见,反思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手段。通常来说,私下反思自己所做的事情,要比让我们接受别人的评论更容易。人们总害怕别人的评论将会让我们难堪而不是给我们启发,所以,很多反思都是从教师私下对教学的分析开始的。但私下进行自我反思的方法存在着内在的问题,也就是说,当我们使用这些方法时,并不能完全避免否定和扭曲。任何靠自我汇报和自我分析的方法都存在着局限性,而教师的集体反思能打破这一局限。在专业学习共同体中,教师之间打破了隔阂,他们一起观察教育实践,就实践中出现的“关键事件”进行分析、讨论,通过他人来审视自己的教育实践或聆听他人的陈述,促使我们检查、重构和扩展自己的实践理论。
民主的领导方式在传统组织中,管理者都处于不可动摇的地位,学校也是如此。领导者掌握着决策权,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教师只是负责教学工作,无权参与学校事务。而在专业学习共同体中,这种权责关系发生转变,校长、教师的角色都发生了转变。决策再也不是校长一个人说了算,校长邀请教师参与决策,分享领导权,教师作为决策者可以对学校的改革发表看法,他们的提议也会得到学校的重视和支持,他们之间是合作、协商的关系,形成“不是跟着校长干,而是和校长一起干”的局面。
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的构建策略
发展教师个人愿景,建立共同体愿景共同愿景为共同体的学习提供能量,所以,共同愿景对于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是至关重要的。但共同愿景不是自动生成的,也不是由上级赋予的,而是基于自身条件,由教师个人愿景发展而来的。因此,高职院校教师个人的发展愿景是教师实现共同学习和实现自身专业发展的基础。高职院校应建立全校发展规划(sdp)机构,研究和部署全校的发展战略规划,专门收集教师对未来愿景的想法和意见。研究制定一整套周密调研方案,为教师建言献策提供充裕的时间和可行方式,让教师充分表达个人愿景,对教师的愿景陈述进行归纳、比较及反馈补充,从中总结出共同愿景,从而形成教师整体的共同愿景,作为全校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转变校长领导角色,引领共同体建设在建立和维持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的过程中,高职院校领导者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在创建过程中,学校领导者首先要明确自身的角色,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其重要作用。学校校长首先应该是学习共同体的倡导者,表现在建立共同愿景、培养教师领导者和组建学校新领导班子等方面的行为。其次,领导者是持续的学习者。领导者在鼓励教师参与共同学习活动的同时,自己首先要扮演“学习带头者”的角色,成为所有教职工学习的榜样。再次,教育领导者应该是引领者。引领,不仅仅意味着提供支持,服务于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的发展,也意味着沟通和对话,排除强制干预和消除矛盾及异化。可以说,学校校长的引领是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创建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校企合作办学;法律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4-0077-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推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国家层面曾制定了数十个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各地实际也颁布实施了若干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政策文件和地方立法包含有大量的但成熟程度不同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现通过对中央校企合作政策和地方校企合作立法的文本梳理,提炼出部分较为成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
一、关于政府统筹扶持的制度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4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2]41号)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的有关问题。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2008年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六条也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和督导评估等工作。对于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学术界多有诟病,认为这种联席会议因“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没有实际决策权力,没有具体的执行或工作机构,并且成员单位的组成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中央层面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和扶贫办组成,却没有税务部门,导致它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地起到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的作用,说明校企合作工作还没有真正得到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应有重视[1]。虽然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综合协调作用,但建立这种制度的宗旨应是值得肯定的。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的教育,既跨越教育与企业,又跨越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财政和税收等其他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因此,借鉴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安排和实施的经验教训,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时,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科技和行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职业教育统筹协调及其具体工作或执行机构(最好隶属于政府综合部门),并负责研究和制定推行校企合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措施。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要求,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2007年《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合作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9年《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合作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的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对合作企业激励的态度。虽然这项措施由于在实施环节设置了不便操作、不甚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如要求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记账凭证应附有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等等,使其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落实[2],但不能以此否定这项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建议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时,对该项措施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这项措施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加以完善,使其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二、关于行业协调指导的制度
行业是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作用,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的《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教职成[2002]15号)、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11年的《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行业指导作用的意见》(教职成[2011]6号)、2004年通过的《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七条、2007年通过的《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2008年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等中央政策和地方立法皆作出了规定。如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订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等。又如2007年的《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结合本行业发展需要,制订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计划,协助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通览上述政策和法律文件可知,这些文件都规定了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如下两项协调指导工作:一是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二是制订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笔者建议,在今后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时,对此应予以吸纳。
国家和地方部分政策或法律文件还规定了行业组织的其他协调指导工作内容,但有的内容过于宏观或原则,缺乏操作性,还需要一定的立法考量或法律技术的处理,目前还不适宜直接转化或吸纳进法律规范。如规定行业组织应“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和应“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等。
三、关于学生赴企业实习的制度
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等等。2008年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9年的《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9)3号)等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学生顶岗实习的重要意义。
一些省综合各地的地方法规或规章,还制定了除具有上述内容的其他规定。如1999年通过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相关职业学校的学生进行实验和实习,对参加实验和实习的学生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过重、有毒和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1999年的《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的企业,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参照国家对未成年职工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2000年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实习学生提供技术指导,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2008年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2009年的《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综合上述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于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政策制定和立法者的总要求是: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2)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相关职业学校的学生进行实验和实习。对参加实验和实习的学生应当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和技术指导,应当做好实习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做好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参照国家对未成年职工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过重、有毒、有害、超时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禁止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3)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应当配合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4)实习学生应当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笔者建议,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时对上述规定应予以吸纳。
四、关于教师专业实践的制度
关于教师专业实践的制度,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2004年的《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2011年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11]16号)皆规定,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一线进行实践。2006年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继续要求,增加专业教师队伍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1999年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和2007年的《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实践;1999年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参加实验的教师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2007年《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职业学校教师持证上岗和专业实践的制度,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实践活动。2008年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职业院校应当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制度,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2009年的《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职业教育教师实践制度,职业教育专业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一线参加实践活动。
对上述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加以概括,可以表述如下:1)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2)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实践,对参加实践的教师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3)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4)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上述内容,笔者建议,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应予以采纳。
另外,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要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改进评审办法。2004年的《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一线进行实践,并作为教师提职、晋级的必要条件。地方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各类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聘办法。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要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2011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又具体要求,要将教师参与企业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1997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实行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职称制,聘任后享受相应的待遇;职业高中的教师应实行职称指标单列,独立评审评定。
上述政策或法律规定指明了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的改革方向,要求将教师企业实践情况纳入职称评审,并授权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这些规定可为中央或地方制定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关键词: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内容分析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186-02
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高低关键在于师资队伍的水平和层次。我国职业院校起步相对较晚,1997年国家教委《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对职业院校提出了培养“双师型”教师的要求。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丰富他们的专业实践经历,使其掌握先进的、扎实的专业技能,以满足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到2008年教育部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政府相继出台了15个针对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的文件。通过对这些政策的解读与分析,可以对高职教师队伍建设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并可以在实施中发现存在的问题[1]。
一、对现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的内容考察
对近年来关于“双师型”教师的政策进行梳理,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总结:1)关于“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即“双师”的标准。制定实施“双师型”教师政策,首先就得明确“双师”的含义是什么,及具体要求是什么?历年的政策文本都涉及了“双师”的素质要求,尽管在表述上有所不同[2]。2)关于“双师型”教师的数量。对于职业院校“双师”教师的数量,政策中也有进一步要求。很多政策文件都把“双师型”教师的数量达标作为职业院校设置的条件之一,“双师型”教师成为职业院校所要具备的基本、必要条件。3)关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与构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构建主要有三种途径:培训现有教师、引进外来人才为专职教师和聘请兼职教师[3]。4)关于建立“双师型”教师的资格认证。在很多政策文件中都谈到了要建立教师的认证体系,并把建立教师资格认证体系作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的内容分析
(一)“双师型”教师内涵尚待明晰
最早的“双师型”教师的提法出现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的《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原则意见》中,并没有对“双师型”的具体涵义予以阐述,直到2000年教育部颁布的几部相关政策,对其内涵和外延做出了解释,但几部文件的阐述也各不相同。由“双证书”,到逐渐注重能力与实践、职称。2010年教育部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对其内涵和外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当然,通过教学实践不断完善对建设“双师型”教师的政策起到促进作用,但从1995年的首次提出到2008年较为详细的解释,经历了13年时间,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它正朝着正确、科学的方向迈进,可以说对“双师型”教师内涵的界定姗姗来迟。
(二)“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欠缺
目前来看,“双师型”教师仍然是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问题,但只是停留在提法上。然而,关于什么样的教师才是“双师型”教师的问题却没有统一的说法。教育部只是提出、倡导了“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却没有规定“双师型”教师的标准;在教育部的各个文件中,对“双师型”教师的界定也是各有不同。实际上,每个职业院校对“双师型”教师的理解也各不相同。既然连统一的标准都没有,也就更谈不上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了。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缺失导致“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很难实现规范化和完善化的操作,并且,很多掌握一技之长的人才也因没有教师资格证书而无法成为一名“双师型”教师。要真正建设一支名副其实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必须从完善标准与认证制度入手,这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与关键所在,也是一个必须马上解决的原则问题。
(三)“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不健全
国家以及各个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中,很多都提出了“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如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原则意见》、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等,尽管各个文件中提出的目标不尽相同,但它却已经成为对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状况的重要评估指标之一,也成为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依据和方向。但是,与其对应的培训、培养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仍然沿用传统的基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和以高等院校为基地的培训模式。传统的职业院校教师的培养培训模式非常不利于“双师型”教师的成长。首先,我国建立的从国家到地方的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体系中,主体依然是普通高等院校,很少有工厂、公司的参与,这种培训模式影响了职业教育与社会的联系和沟通;其次,基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套用普通教师的人才培养模式,违背了对职教教师强化实践的本质要求,呈现出了严重的学科化倾向。
(四)“双师型”教师的评价和激励制度缺失。
虽然国家出台的“双师型”教师政策在培训制度、资格认证标准等方面不完善、不健全,但无论“双师型”教师的标准如何,职业院校也出现了一批“双师型”教师。这些教师当中还不乏优秀者,对于其他教师来说也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榜样的作用。同时,对于提高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的实训能力和提高职业教育教学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应该如何评价这些教师呢?如何采取措施使更多的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呢?目前我国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评价和激励制度的确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激励奖项很少涉及职业教育,绝大多数奖项是奖给为国科技进步,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重大成果的评比很少涉及教育教学研究领域的;其次,激励形式单一,注重表扬激励,忽视惩罚、批评激励。所以,激励制度的完善,对提高职业院校及教师的积极性,加快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有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职业教育建设“双师型”教师政策内容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双师型”教师的内涵,规定“双师型”教师的标准
政策制定的前提是厘清“双师型”教师的内涵问题。只有明确内涵,“双师型”教师队伍质量建设的目标和标准才有了根本依据,根据我国职业教育的不同需求,当务之急是制定一套操作性强、内容详细的“双师型”教师标准,根据不同级别、不同专业,制定出分类别、分层次的标准体系。通过对“双师型”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别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双师型”教师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水平标准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也可以作为对不同层次和类别的教师进行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它还可以为教师的行为提供明确而具体的目标导向[4]。
(二)尽快出台“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办法
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体制,是进行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建设的根本措施之一,并有利于促进师资培训的标准化以及教师职务评聘制度的完善,进而促进教师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在制订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教师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职教教师既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基本知识,又要具备一定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规划学生职业生涯的能力;其次,职业标准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实际需求来修订,修订时要征求用工单位、指导教师和实训基地的意见。通过不断改进职业标准,可以调动职教教师的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三)建立和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职业院校教育水平提高的关键是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作为培养未来的职业学校师资的教师,既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又需要具有丰富的实践技能教学水平。构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可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制定相关的制度。学校方面把教师培养与教师的待遇、职称和评聘等相联系。规定教师在培训过程和结果上要达标,督促教师定期到对口企业单位顶岗实习的时间计算为继续教育学分,并作为教师晋级、提职和评选专业带头人和专业骨干的必要条件之一。二是可通过各种再教育培训来实现。通过有针对性的各项培训来达到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力求把教师建设成一支“双师型”队伍。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着力优化教师资结构:1)立足岗位的校本培训;2)培养专业骨干教师;3)企业生产培训;4)“以老带新、以优带新”。
(四)实行待遇、政策上的倾斜,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激励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建立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必须对“双师型”教师在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探索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分配办法。要将教师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技术、知识、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直接挂钩,面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采取措施,进一步增加工资的激励强度,合理拉开差距。将同一职级的各档工资调整为等比数列,即把档差规定为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调整工资在一定的百分比上调整,基数越大,档差越大,调整的工资越多。同时,激励形式要多样化。一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另一方面也必须利用惩罚这一有效的负激励措施,以遏制不良行为,树立正气。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起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五)加大“双师型”教师建设的经费投入
职业院校要把“双师型”教师的发展项目经费问题纳入学校的发展计划中来,并设立专项经费,切切实实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与培训谋“钱途”。第一,要拨出专款用于“双师型”教师的培训、考察、引进和建设,做到“专款专用”;第二,要尽量满足“双师型”教师从事实践教学的要求。用于教学实践的仪器设备等价格昂贵,学校在资金的利用上要有所倾向,尽量首先满足“双师型”教师的教学需要。
参考文献:
[1]高巍,梁安.我国院校“双师型”教师政策的解读与思考[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0.
[2]贺应根.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内涵研究综述[J].职业技术教育,2005,(13):45.
关键词:产教融合;职业教育;政策支持系统
作者简介:刘媛媛(1990-),女,辽宁大连人,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学;朴雪涛(1966-),男,辽宁本溪人,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学。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22-0070-05
职业教育政策支持系统的建立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近几年,政府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支持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参与主体不能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等。因而,职业教育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政策支持系统,由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颁布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积极参与,使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联系紧密,形成“双赢”的局面。
一、产教融合对职业教育政策支持的挑战
(一)立法工作迟缓,参与主体无法可依
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产教融合的促进政策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全面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其中明确指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1]。该《决定》的颁布,表明了国家大力支持产教融合,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促进产教融合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规政策虽然在一些方面表明了国家支持产教融合的态度,但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未有关开展产教融合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及执行性文件,也未有关税收、资金方面的支持,造成我国开展的产教融合带有显著的自发性和民间性特征。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参与主体――政府、企业等的责任、权利规定不明确,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其做详细说明,参与主体没有法律作为依据,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地维护。同时,产教融合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法》、《税收法》,也缺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支持。产教融合的立法工作缓慢,使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与权利无法规范,无法可依。
(二)经费投入不足,参与主体无保障
产教融合经费投入不足,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障碍。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R&D)的支出与R&D占GDP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支持产教融合发展、提高科技实力或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由表1可知,近十年,我国R&D支出稳步增加,R&D占GDP百分比也在逐渐加大,但总体来说,投入总量虽大,但强度不够,中国R&D投入强度原定在2010年要提升到2%,由表中数据我们发现,在2010年该指标只达到了1.76%,这与当今发达国家R&D经费占到GDP比重2.5%的比值仍有相当大的差距,R&D占GDP的比值较低导致国家对产教融合发展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校企双方无法获得经费保障,导致厂房、生产辅助设施不足,使合作难以展开[2]。除了国家对产教融合缺乏经费支持外,我国各级政府、企业、学校在合作过程中也缺少资金的投入,参与主体得不到经费保障致使产教融合发展缓慢。
(三)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乏力,参与企业内驱力不足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是最有效的政策激励。而产教融合的优惠政策仅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两项政策文件,对于参与产教融合并与职业院校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的企业,用于教学和提高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或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但同时这些文件并没有规定如何落实和细化“优惠政策”[4]。对于企业在接受实习生产生的生产成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则未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通过税收减免政策或返还部分税费来补偿企业因产教融合所产生的额外成本更是不敢企及,导致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内驱力明显不足。
(四)行业协会权限不明,管理职能弱化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法律、政策中没有确定的职能和标准。据统计,我国有6万多个行业协会,分为中央、省、市、县等四个层级,许多行业已经建立了自治的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权利保护和规划协调等层面显示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政府管理职能过多、过细,行业协会管理职能较弱,导致行业协会的职业教育职能不强[5]。行业协会在促进产教融合中的具体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在行业岗位标准、课程标准等制定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行业协会对产教融合的监督体系尚未构建起来,需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和职业教育的交流,使行业协会的权力和标准更加明确,发挥其应有的管理职能。
二、发达国家产教融合职业教育政策支持系统的特点
(一)系统的职教立法,为职业教育促进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发达国家大多有专门针对产教融合的法律,保障其顺利地开展。如美国政府《Stvebesno-Wdie:技术创新法》,法国政府的《创新与研究法》,韩国政府的《韩国合作研究开发振兴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经费投入、人员安排等情况,操作性强。以德国为例,德国采用立法的形式,构建了以《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由《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等法律,《手工业条例》、《职业培训条例》等规章和各州的职业教育法律组成的产教融合的法律法规体系[5]。表2为德国有关校企合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德国政府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这些法律规定了企业在产教融合中具体的地位,企业如何参与产教融合、参与的程度如何,以及如何对产教融合进行监督、管理等。系统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是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使德国职业教育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严谨的法律制度,使德国的职业教育发展走在了世界的前沿。
(二)多渠道经费来源,为职业教育促进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很多发达国家为了支持产教融合的发展,设立了专项资金资助。美国、德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产教融合经费支持的政策规定。如美国国会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产教融合教育的经费支持,并将有关的资助内容单独列项;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国民生产总值的1.1%、工资总额的2.5%用于职业教育;英国政府拨出125亿英镑,以工业培训组织形式来推动项目的开发;澳大利亚政府对参与产教融合、接受学徒实习的企业也提供相应的资助,拓宽了产教融合企业的经费来源。除了国家对产教融合的经费支持外,企业的经费支持也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的重要保障。例如,德国《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所有的企业需要向国家上缴一定数量的基金,然后政府再统一发放。多渠道的经费来源,使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经费来源的保障能力增强。
(三)多样化税收优惠政策,为职业教育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动力
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手段,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和高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使企业和学校之间保持相互依赖[6]。如英国政府对每年在产教融合投资上超过5万英镑、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英镑的中小企业,享受15%的减免税优惠待遇;对于没有盈利的与高校合作、投资的中小企业,可预先申请税收减免,相当于24%的研发投资再次返回到企业手中[7]。同时,如果企业和学校签订“三明治”计划,把学校的学生安排到企业里学习,共同培养学生,企业的教育税则可以减免。德国政府为调动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积极性,及时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如规定企业在产教融合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记入生产成本中,可减免税收。与此同时,加拿大政府也通过退税政策来鼓励用人单位与职业院校保持密切的合作,从而保证二者合作顺利地开展。
(四)经授权的行业组织,为职业教育促进产业发展给予协调
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中,处于不可替代的位置。在发达国家中,德国行业组织的作用尤为突出。德国新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赋予了行业组织的法律责任,使之合法化。德国行业组织主要负责学徒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职业培训毕业考试。行业组织负责考试,企业、学校共同承担教学任务,该制度有利于保证学生学习的质量。德国行业组织也要负责关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变化,及时调整政策,使政府、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更紧密地合作,从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能力,避免资源浪费。德国行业组织还要帮助解决来自企业和职业学校之间的问题,协调在教学安排上可能产生的矛盾,及时与教育部门沟通职业教育的相关信息等。
三、产教融合职业教育政策支持系统的建设
(一)加快立法工作,实现职业教育法制化
职业教育的发展,应以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前提。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应结合国情,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在产教融合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职业教育法》中促进产教融合发展的相应条款应出台细则,使之能更具体地实行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职教法》、《公司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税务法》等相关法律。为保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有效开展,需要这些上层法的有效衔接和有机配合,以保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国家部委以及各地方政府等,应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2009年,我国第一部地方性促进产教融合的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颁布,其中明确了职业院校与企业、政府的职责,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处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等问题,成为加快产教融合立法工作,实现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为政府的统筹协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做到依法行政,从而使政府在参与产教融合中的行为得到约束。
(二)建立产教融合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
为了促进产教融合的发展,我国各级政府、高校、企业应设立产教融合专项资金,以此来促进产教融合的有效开展。首先,明确各级政府在财政投入中的责任和比例,逐步从财政支出中设立产教融合的专项资金。其次,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依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实际需求增加财政投入比例,以保证职业教育的财政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相适应[8]。企业提供经费是生产与教学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企业可以为参与合作的高校设立专项资金,包括助学金和奖学金;参与实习的教师和学生可以得到适当的报酬等。职业院校实行产教融合也需要资金的支持,在政府经费投入有限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与地方政府开展合作项目,设立产教融合的创新基金,对参与产教融合的教师和学生提供支持;还可以吸收社会力量,争取各类私人和团体资助,如成立校友基金会等。最后,立法鼓励和引导投资职业教育,为社会各种经济团体和组织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构建全方位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为了积极引导企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政府需要构建一个全方位的财税政策支持系统。第一,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开办职业教育培训,对于参与的企业实施减免土地税费,职业学校办学的经费税收也可减免,政府对参与产教融合的中小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和扶持。因扩大面积涉及的土地、税收享受优惠政策,实习过程中因支付学生的报酬等产生的额外生产成本享受税费抵扣优惠。第二,职业教育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经政府统筹管理后,纳入到产教融合基金,剩下的部分直接返还给职业院校。第三,统筹企业税收政策,弥补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支出成本[9]。政府在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附加费上应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更多企业参与产教融合,从而培养出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10]。
(四)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建立行业协调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行业组织加以引导和规范,指导、统筹、协调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各项事宜等[11]。建议在部委行业管理机构中设立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保证行业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行业指导委员会,由行业领导和主管部门构成,负责行业和职业教育的紧密合作,设置职业教育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机构,开展产教融合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网络办公室,及时通告最新的行业发展状况、培训行业人才的技能、需求变化等[12];建立例会制度,随时保持企业与院校之间的对话,提高职业院校专业与企业需求的对接能力、课程设置与专业标准的对接能力、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对接能力,从而使行业真正实现其协调职能,发挥其应有的行业指导能力。同时,明确行业指导的职能范围,其中包括规划出行业能力的标准,制定一些技能等级考试标准,职业资格的标准,安排相关的培训指导和内容。
职业教育政策系统的建立对产教融合的发展至关重要,使各参与主体在合作中得到国家政策的保障。该系统的建立需要四大层面的政策支持:一是加快立法工作,建立权威、完整、包含多种教育形式的宏观政策,用以规范、指导产教融合的发展。二是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各级政府、企业、高校的资金筹措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民间资本。三是构建全方位财税政策支持体系,政府在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还可通过返还部分税费来增强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内驱力。四是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明确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及行业组织的职能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能力,使政府、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合作更加紧密。图1是职业教育政策支持系统。
图1 职业教育政策支持系统
这四大层面的政策支持对职业教育发展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只有通过这些政策互相协调与配合,职业教育政策支持系统才能正常、有序地发挥作用。任何一个政策的缺失,都将导致职业教育发展停滞不前。该系统的建立将加快国家在宏观层面上对职业教育发展政策的完善,使职业教育发展获得更宽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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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等职业教育中央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问题,我的观点有一些不同。
比如说“免学费补助激发了中职学校生源竞争”,中职学校的生源大战早在免费政策之前就存在(上世纪末职业教育发展处于低谷时生源大战激烈程度可能远甚于今日),所谓的抢生源在很大程度上是抢学费,免费政策之后抢的主要是政府的补助,对学校而言并不能说后者的吸引力就更大。所以即使目前的生源大战更加白热化,也不能草率地说是由于免费政策加剧的。再比如政府花了很多钱,中职学校却越来越多地承担“看护功能”,“职业教育的功能在不断削弱”。可是职业教育的功能究竟是什么?只是让青年学生掌握某一具体的技术或技能吗?对学生进行思想、文化的矫正不也是学校的功能之一吗?政府把钱花在这方面不算浪费吧。
德国学者韦唐(Vedung)认为对政策效果的评估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目标达成模式,主要关注结果与政策目标是否一致;二是附带效果模式,即不仅关注预定目标,也关注非预期的、预料之外的政策效果;三是无目标模式,这一模式针对前两种模式过于重视“结果”――无论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的不足而提出,即完全忽视评估标准和预定目标,只依赖于权力使用者的判断。按照这样的分类,案例的论调就经常在目标达成模式和无目标模式之间徘徊:对可以看出明确政策结果的现象采用目标达成评估模式,严厉批判那些目标以外的结果;对那些较为模糊的结果则采用无目标评估模式,倾向于把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弊端归因于免费政策的不良后果。
我认为教育经费的投入不仅是一个财政问题,不仅要关注钱从何而来、投给谁、怎样投、怎样监管等技术问题,更应该从更为宏大的教育发展战略和公共政策体系构建的角度加以考察。
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多数西方国家逐渐实现了九年制的免费公立教育;二战以后,这些国家又逐步实现了十二年制的免费公立教育。我们是否可以把免费中职教育看作中国开始十二年制免费公立教育的先声?如果立足于此,许多问题可能会看得更清楚。
首先,中职免费教育其实并不适于被看作一个财政资助项目,而应与教育事业费一样是政府正常的教育经费投入。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要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开展评估,每笔钱怎么用都需要按照项目的要求进行;而后者则纳入正常的经费管理,成为学校总经费的组成部分,学校自行决定怎样使用经费。现在关于免费政策的讨论大多基于前一个认识,所以大家才热衷于讨论免费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必要性,职业教育界真正该讨论的问题是在保持免费政策的前提下如何推动政府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如果思考一下为什么九年制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没有引起如此大的争论,就明白职业教育界把问题搞错了。
我们还需要特别分析一种说法:免费政策本身就是激励人们选择职业教育的手段,所以整个免费的经费都需要按照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按照目标达成评估模式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回到最早的实施免费政策的文件,即《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这份文件中促进社会公平才是明确标示的政策目标,至于职教吸引力,其表述是这样的:“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看来提升职教吸引力至少在文字上不是免费政策的初衷,所以通过否定职教吸引力的提升来否定免费政策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全面免费政策既不是良药也不是劣药,它无须解决过多的问题,而只要能承担增加职业教育投入、改善社会公平的功能。
其次,对激励性资助进行明确界定。我们不否认免费政策中的部分资金可以归类于激励性资助,如九年制义务教育免费政策中的教科书循环使用、西方国家免费政策中的交通、午餐补助等,都需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来评估其使用效果。在职业教育中,确实也可以从整个免费的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激励学生选择特定专业、提升特定能力、完成特定社会服务,但将所有资金都变成“以奖代补”可能并不合适,因为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哪一个政府把基本的教育经费作为竞争性经费来使用。
关键词:校企合作;政府;作用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但在实践中面临着困境,需要政府从观念引导方面、法规政策方面、经济方面和管理方面进行支持,以确保校企合作能够更深入、更有效,以实现高职教育的目标。
一、政府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应起的作用
(一)经费投入保障
高职教育是高成本教育。高职校企合作需要资金投入,解决资金问题,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但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应该发挥主渠道作用。要把国务院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机制。
(二)评价激励作用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很快,但校企合作刚起步,缺乏专门从事校企合作研究、评价和验收的机构,实际效果还不尽如人意,这种现象不利于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有必要尽快建立由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参与的校企合作评价机构,对校企合作程序的规范性、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校企合作成果、成果的推广效果等进行专项评价,并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协调与指导,使校企双方的行为规范;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参与企业应享有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奖励政策,从而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三)过程监督作用
在校企合作教育中,企业和学校通过契约等形式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在运行过程中是否顺利,需要政府的监控。政府的过程监督可以保证校企双方较为顺利地沿着既定目标运行,确保校企双方应有的主体地位和应享有的利益,并且可以强行推动合作不顺利的校企双方承担自己的合作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政府过程监督的内容有校企双方协议条款的履行情况、企业的合作及服务态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校企合作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政府在促进校企合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政府建章立制是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杠杆。“对德国和法国而言,政府的作用围绕着制度建设,而这些制度又代表了一组已成惯例的法则被植入组织的制度(国家层面和地区层面)框架中。这种组织制度结构决定、联合或绑定了在某个领域盛行的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由于颁布时间早、原则性过强,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等法规原则,不仅同样存在规定的完备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问题,而且属于政府及部门政策,缺乏相对完善的配套性政策及措施,对经济领域的行业、企业等约束作用较低,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有待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完善和细化。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迅猛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适应宏观体制调整、变革中不断探索创新,相关问题也不断凸显。面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普遍供给不足,仅有个别地方出台了校企合作的《条例》或《实施意见》,大多数地区缺乏对国家现行政策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二)配套支持尚不健全
国家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的支持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顺利开展并获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和保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最为发达的德国,不仅联邦政府颁布《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双元制”职业教育中行业、企业、学校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义务和责任,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操作框架;而且颁行了一系列的配套支持政策,如2004年联邦议会通过《职业培训岗位保障法》,规定不能提供培训岗位的企业须给予提供培训岗位企业以资金补偿;并且通过“德国培训和专业后备人员国家协定”和启动“所选地区培训结构改进”计划等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培训岗位。我国2005年颁布《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后,各级政府为加强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相继推出一些政策举措,教育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通知》等,为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构建了基本的政策空间,但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套性支持政策明显滞后甚至阙如,缺乏对行业、企业明确、有力的引导、支持和约束,在实践中尚无法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即使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持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的《管理办法》也被认为存在宣传力度不够、操作程序烦琐、政策驱动力低等问题,难以发挥实质性的支持作用,对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影响不明显。此外,有关校企合作的财政拨款、平台建设、评估督查等政策还处于缺失状态,师资补充的政策还不具体、不到位。
(三)社会舆论导向不利
社会仍然存在轻视职业教育的现象。社会传统教育观念导致职业院校的学生在社会、企业不受重视,职业院校学生特有的一些缺陷导致他们在企业不太受欢迎,他们在企业生产一线不安心,经常换工作,心浮气躁。有的学生实习结束不肯与企业签协议,企业也认为职业院校的学生高不成、低不就。
(四)企业需求与学校教学安排不同步,学校人才的培养具有滞后性
学校的教学有严格的计划性,而企业的生产则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往往企业有生产任务时,学生因理论课还未讲完而不能到企业去,而学生需要实习时,企业的生产任务可能不足而难以安排,高职院校对市场的反应有一定的滞后性,就是那些面向企业进行订单培养的学校对企业需求变化的反应也不可能是同步的。
(五)由于人才供求失衡,学校处于被动地位
目前校企合作处于教育主管部门倡导、职业院校自发的状态,学校主动寻求企业合作的多。学校通过与企业合作可以减少部分实验、实训设备的投入,由企业来担负部分办学成本,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高,企业为校企合作要分担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政府又没有强制要求,企业不太重视,在当前人才相对过剩的情况下,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缺乏主动性。职业院校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特别是一些科研实力不强的学校,学校去求企业,双方本应是平等互利的关系,在现实合作中的地位却悬殊很大。
三、政府指导下的校企合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规范管理,发挥主导功能
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宏观上取决于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领导发改、人社、教育、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担当起组织协调、管理指导、评估督查、信息沟通、宣传激励、提供保障等职能,整体推进校企合作工作,理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职能和关系。
1.健全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修订《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企业法,进一步强化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和要求,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及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国务院出台校企合作的专门性法规或省人大出台专门性条例,进一步细化校企合作相关参与主体的职责,明确校企合作的企业资质、经费保障等,规范校企合作的组织、实施、考核、监管。各级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促进校企合作在本地区有效开展。
2.健全校企合作的领导组织。政府牵头成立由发改、教育、税务、人社、经济信息等部门以及行业、企业、学校等机构参与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并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指导小组,研究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改革发展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学校、企业等成立相应的专门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校企合作的领导,跟踪市场动态,分析岗位需求,密切企业联系等。
3.加快校企合作的公共平台建设。发改、教育、税务、人社、经济信息等部门联合开展对校企合作参与企业的遴选和资质认定,对合格单位进行授牌。利用网络、展会等渠道和形式构建校企合作的多元信息平台,及时校企合作单位的资质信息、企业服务职业院校的资源信息、职业院校的实习需求信息及相关督查评估信息等。组织教育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大力宣传,采取激励措施调动相关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二)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大力推行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作为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1.政府要建立全社会统一的职业标准、鉴定规范和社会化管理体系,发挥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组织、协调和指导的作用,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技能和素质,增强劳动者职业技能。
2.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在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设立鉴定中心(或鉴定站),发挥高职院校师资、设备的优势。
3.加强监管,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和招用无证人员从业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要进行严厉查处。
(三)强化政策支持,加大经费投入
在当前职业教育发展整体水平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认识高度和重视程度决定着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将其作为提高民众教育水平、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力军,做强区域教育包括区域高等教育的重点,积极引导,加大投入,强力支持。政府应制定明确规划目标,把职业教育及其校企合作的规划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坚持规划引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对高技能人才需求和人口变化趋势,在地方区域层面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严格把关职业院校发展规划、办学规模,以使各校科学定位,合理规模,错位竞争,办出特色。通过制定、完善地方相关政策,健全相关制度,为职业院校建设和校企合作开展提供有效保障。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以改变职业教育长期经费不足,教学设施陈旧,实训实习基地缺乏的现状,为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创造必要的、优良的条件和环境。
(四)建立企业激励机制,形成校企联动机制
校企合作作为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教育的重要形式,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校企合作的达成,需要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广泛参与。这些主体由于不同的领域背景、价值导向和利益诉求,对校企合作的责任意识、行为态度和目标追求就会有差异,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和合力。要克服这种不利局面,必须由政府主导,通过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作为经济社会管理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税务减免制度,对那些给予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实习实训、投入设备师资建设等方面支持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以免税、减税、奖励等方式予以鼓励和补偿;在促进科技进步和投入的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方面,建立一种更符合国际惯例的财政支持法规政策体系,给以校企合作方式建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政策优惠、资金支持;通过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利益的保护。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利益调节等方式,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并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和保障各参与主体,使各主体追求趋于一致并符合制度的主旨和要求,形成校企合作持续性的动力机制和联动机制。
四、结语
虽然当前的校企合作存在着问题,但只要我们能够正视现实,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高职院校、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找准校企合作双方合作的结合点,加强管理,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一定能够把校企合作推向深入并实现职业教育目标的。
参考文献:
[1]黄宏伟.高职校企合作中地方政府的角色与功能[J].教育发展研究,2006(6).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对策
早在200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 号)中就提出“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在此之后,《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等一系列文件和政策的颁布实施,就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提出了意见,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指明了方向,也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在我国,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始于1992年,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由于刚刚起步,规模比较小,发展不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职业教育集团不断发展、壮大、成熟,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职业教育集团1048个,其中,辽宁省有40个职业教育集团。职业教育集团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创新,也是未来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之一。
1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内涵界定
有关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内涵,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2015年11月,刘占山在《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报告(2015)》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以职业教育集团为组织基础的办学行为。它是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和创新办学模式的一种产物,职业教育集团是指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组成,以契约、资产等形式为联结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以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培训、技术技能积累、社会服务活动等为主要任务,以提升人力资本素质,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产教融合发展和协同创新为目的的合作办学组织。”笔者认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职业教育的相关主体基于契约建立起来的以培养技能型人才和服务社会发展为目的的新型教育联合体。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基于此,可以将职业教育集团划分为区域型职业教育集团、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复合型职业教育集团。例如,2012年6月,以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为牵头单位,由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交通厅为名誉理事长单位,辽宁省内14个市的交通局运输管理处,20家汽车企业、18家行业组织和15所高、中职院校组建了辽宁省汽车服务职业教育集团,该集团即为区域型职业教育集团。
2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重要意义
首先,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可以促进校企深度融合。目前,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仍然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在很大程度上还面临着“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尴尬困境,行业、企业缺乏与职业院校进行合作的热情和积极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行业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得不到太多的利益、政策保障和支持不完善等等。通过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从根本上满足企业的利益诉求,最大程度地调动企业与高职院校进行合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企业和职业院校之间的长期、良性互动。职业教育集团建立了规范、完善的治理体系、形成了产教融合的办学机制、促进了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的人才适销对路,可以满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自身的用人要求,可以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的共赢。
其次,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可以整合和重组教育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优势互补,降低学校的办学成本和行业、企业的生产成本。职业教育集团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的运行方式,可以实现教育资源的融通和共享,职业教育集团内部的参与主体,秉承契约精神,遵循集团章程,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开展合作,职业教育资源(例如师资、实验实训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育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等)可以在校校之间、校企之间共享,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社会培训和服务,从而实现资源共建、成果共享、责任共担。
第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可以优化职业院校的师资队伍。通过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职业院校的教师到企业锻炼形成常态化,随时可以了解行业、企业的最新技术,与此同时,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有利于打造双师型师资队伍。
第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可以促进中、高职的衔接和融通。一直以来,中职和高职在衔接方面不是特别顺畅,人才培养的立交桥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通过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可以密切中等职业院校与高等职业院校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打破隔阂,实现中、高职在人才培养上的实质性融通。
3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对策分析
第一,健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政策保障和法律法规。近几年,国家和地方政府都积极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提供政策保障,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发展,未来的政策保障还有加大力度的空间。坚持依法治理职业教育集团,使集团的运行有法可依,但目前的情况是有关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成熟,不利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科学发展,因此,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第二,进一步深挖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积极性。只有参与的行业和企业在合作中得到实惠,才能够解决合作行业和企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为参与职业教育集团的行业和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税收等;另一方面,学校应紧密结合行业、企业的需要进行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和培训服务,使得人才培养更加符合行业、企业的要求,避免出现“企业需要人才,而职业院校毕业生不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现象,为行业、企业员工的技术培训提供支持,为行业、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应用等提供实质性贡献。
第三,建立校企合作育人的长效机制。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可以促使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实现职业院校和企业的互惠互利。这就需要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的课程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真正做到按照行业和企业的需求培养人才,既能满足行业和企业的用人要求和技术需求,也能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Z].教育部网站,2015,6.
[2]刘占山在《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报告(2015)》会上的讲话[R]. 2015,11.[3]张立华,井大军.职教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新路径[J].现代教育管理,2015(11).
大,生源保障政策和保障机制更加有力;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的吸引力、社会影响力,学生就业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明显增强,为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储备了大量中等专业技术人才。
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这些成就表明,对于广大农村初中毕业生、特别是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来说,“要我上学”的目标已经实现。但是,“要我上学”只是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是建立在农村贫困地区脱贫任务艰巨、困难家庭增收渠道狭窄、普通高中升学压力大的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走出农村、融入城市的基础之上的。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增强学校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要我上学”的基础上实现“我要上学”的跨越,仍是政府部门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不容回避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现“我要上学”的跨越,政策落实是根本
2011年11月8日,教育部等九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11月7日,教育部等国家九部委在西安召开了全国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工作会,会议透露,将尽快把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范围扩大到所有农村学生,引导和
鼓励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加上国家先前实施的扶持优惠政策,实现“我要上学”跨越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提高执行政策的主
动性和创造性。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当地“三农”工作实际和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措
施,把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强农业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建
设、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和建立稳定长效的保障机制、健全管理体制等国家方针政策,特别要把国家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吸引更多学生接受农业职业教育。
环县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作为一个革命老县、农业经济欠发达县、生态环境脆弱县、优势能源资源富集县、工业经济强势发展县,中等职业教育之所以能够稳步发展壮
大,取得显著成绩,在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是国家扶持优惠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结果。
二、实现“我要上学”的跨越,服务“三农”是宗旨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立足于城
镇化深入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上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要深刻了解现阶段农村工作、农业发展、农民生产经营对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新需求、新期待,把服务“三农”作为办学宗旨和办学方向,进一步明确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大幅提升农村职业教育基础能力,紧密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化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环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规模之所以能够稳步扩大、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教学条件明显改善,就是学校一以贯之地坚持服务“三农”的办学宗旨,在特色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师配备上向涉农专业倾斜。
1.针对农村村级干部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执行政策能力较弱的实际,在省委组织部的支持下,学校开设了农村行政管理专业,首届230名学生即将毕业。
2.针对环县石油、煤炭资源丰富,资源开发势头强劲的实际,学校开设了煤炭开采专业和石油工程专业,目前已有400多名学生毕业。
3.针对城乡一体化迅速推进、城乡柏油路通车率提高、城乡农民收入大幅增加、汽车拥有量急剧增长的实际,学校开设了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常年有300多名学生在校学习。
三、实现“我要上学”的跨越,深化教育改革是关键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提出了改革农村职业教育办学
模式和改革农村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
1.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农村职业教育要以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坚持学校教育与技能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大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源,逐步形成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2.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提高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对口升学比例;要制订实施优惠政策,提高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到农业类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巩
固率;要积极落实和大力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职业学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创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3.大力调整专业设置。各类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需求,在已有涉农专业的基础上,逐步开设和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如,培养农产品销售经纪人的专业、农业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根据城乡一体化发展加速、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数量增加的实际,开设居家养老服务和留守儿童心理抚
慰专业等。总之,要把农村初中毕业生吸引到职业教育的课堂中,让他们把学到的技能在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用得上、能挣钱、可致富。
4.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政府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吸引优秀人才和高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支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企业等组织中的技术骨干、带头人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要鼓励教师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实践的基地,促进农业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要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脱产深造,提升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派教师到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进
8.1 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
经费投入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基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投入政策(见表8-1),发挥投资主渠道的作用(见图8-1),促进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但总体来看,目前全国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仍呈现“四低”现象,见图8-2。为确保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长期稳定,国家提出了四大举措: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二是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三是加大地方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四是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见表8-2。
8.2 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经费来源仍然比较单一,财政投入和事业收费之外的其他社会力量投入仍然非常薄弱(见图8-3),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的局面尚未真正形成。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多元投入的机制是我国促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见表8-3。当前激励社会力量投入职业教育的政策趋向是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其工作重心体现在四个方面,见表8-4。
8.3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水平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大职业教育投入,教育部、财政部通过实施一系列重大项目(见表8-5),不断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下一阶段,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重点主要体现在:明确办学标准、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争创国际先进水平等5个方面,见表8-6。
8.4 完善资助政策体系
2006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助学政策;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国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同时,高等职业学校纳入了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每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见表8-7。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台并得到落实的最大的、最具影响力的支持职业教育的财政经费政策,见图8-4、8-5。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体系,是党和政府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重大体现,也是党和政府在职业教育工作上最大的惠民政策,见表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