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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分析

时间:2023-12-13 14: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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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分析

第1篇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enhancement of China's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social securit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problem has been the community's attention. 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irrational factors in China's social securit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work.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the main problems of social securit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policy, and makes some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点;问题;政策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comprehensive management;characteristics;problems;policy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0-0328-02

0 引言

社会治安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并被逐渐提上日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被广泛应用在社会治安管理上,对我国社会治安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很严峻,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违法犯罪行为增多的势头,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对其治理工作起了限制和阻碍作用。一味的严打或者宽松化治理并不能有效地进行治理。只有继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等法律体系,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方针和指南,才能更好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务和指导,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成效。

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特点

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中,我国主要是以政策的形式进行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现做如下分析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是指按照党的政治和组织领导机制所构建的综合治理领导体系。其既不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定实施机构,也不需要改变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管理。其领导体系就是指按照党的统一领导,对社会治理工作由党和政府共同管理,办事机构对其进行具体管理,同时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上至省市,下至县区、乡镇都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制,以便使得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能够进行明确分工。权责明确,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为指导和标准,对综合治理的相关管理规范加以明确。在综合治理的区域,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明确主管人的责任,并且以“系统抓和抓系统”的方式进行辅助。对于国家各个部门来说,要进行齐抓共管,一切治理措施都必须以综合治理方针为标准,对于基层中的各个单位来说,则可以进行群防群治,专心管理好本部门的人员,处理和本部门、本单位的治理工作,做到各尽其责。

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调控手段要以政策性责任为核心。可以采取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以及一票否决制来进行实施,或者还可以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甚至将个人的政治荣誉和工作成效相联系等方式来提高治安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办事效率。

第四,社会综合治理政策具有非常广阔的实施主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都是政策实施的主体,对综合治理工作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其人员和资产的管理,以便进一步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优缺点

2.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优点 政策实施方式在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时具有其独特的优点。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实施机制较为灵活。如果国家对社会治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比较滞后,为了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率先实行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对其进行指导。

第二,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进行实施可以不必新建实施机制。其完全可以以现行的体制为标准和依托,专门的国家实施体制不必建立。

第三,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来对各个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升迁奖惩进行约束和管理,可以进一步明确其职责,促使其能够严于律己,提高其自身的治安治理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同时按照政策进行实施比较符合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让政府政策可以先行发挥作用。

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通过相关的指令和措施,可以促使省市县级等各个区域和各个单位的人员能够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

2.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局限性 政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政策具有严格的要求,原则性较强,缺乏一定的规范性措施,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操作方面有一些不利影响。其次,国家不能要求政策强制执行,使得政策的权威性和实际执行情况仍然和预想方案存在一定的差距,缺乏一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再者,政策的实施主体也未进行明确规范,对负责综合治理并进行实施的国家管理和部门以及群防组织的性质和职责范围进行明确确定,使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缺乏严密的分工层次,管理体系未能有效建立开来。另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导致在治理过程中投机违法现象频发,人员治理的积极性不高,给社会治安工作的有效进行带来很大的难度。

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3.1 主要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难题,社会矛盾较多,大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缺乏明确的定位。管辖综合治理机构缺乏明确的地位,难以断定其是属于政府还是党委。并且治理工作的连续性较差,缺乏具体的实施和治理计划,权威不足,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治理工作的实践性较差,流于形式,治理效果并不明显。

第二,人员编制不合理,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尽管政府对综合治理的人员编制以及资金投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然而地方资金有限,尤其是对于县镇乡等基层来说,财政更为吃紧,要想加大对人员编制和资金的投入力度,有点力不从心,使得综合治理机制难以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难以起到实质性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治安防范工作力度不足。有些地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较差,缺乏一定的治安措施和治安体系,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经常发生,进一步加大了治理的难度。

3.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建议 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制定来说,一定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治安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政策,涉及到更为广泛的区域,并且对治理措施进行细化规定和要求,避免出现纸上谈兵的现象。另外,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会出现一些变化和调整,对于综合治理政策也要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能够为社会治安的治理工作提供坚强的后盾和保障。对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来说,明确各级政府的治理范围和职责,加强对人员的合理编制,并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4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对于社会治理工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政策的指导和服务下,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工和职责,对人员进行合理编制,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可以提高治理成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参考文献:

[1]张传玲.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的探讨[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8(06).

[2]卢虎.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毛口乡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J].农村经济与技术,2001(02).

[3].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J].人民检察,2006(02).

第2篇

税制改革与优化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有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税收征管是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制约因素,良好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只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并且取得相应进展.从2004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统一各类企业的所得税改革,我国的税制改革可谓是轰轰烈烈

与税制改革相比,税收征管改革却显得相对滞后.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1983-1984年、1994年进行两次重大税制改革时,都没有推出整体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与之协调.大多数专家学者在研究税制改革时,都忽略了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然而,正如维托.坦齐所说“税收是强调可行性的学问.一种不可管理的税制是没有多少价值的.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时,必须把税收征管纳入其研究范围,充分考虑税收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使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均衡发展

一、税制改革和优化有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优化税制理论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尽量使这些损失达到最小.在最简化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将效率损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标.而在较为复杂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则应在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社会福利的社会分配等方面寻求一个权衡点.优化的税制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模式,是各国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通过不断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逐渐向最优化的税制结构靠拢,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效率损失逐渐降低,税收公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不断增强,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这样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又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编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表明,许多国家以复杂的税制去服务于众多的政策目标,结果实际执行的税制往往不同于税法意义的名义税制,实际效果也大大偏离了政策初衷.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很突出.因此,试图利用税收工具实现过多的社会经济目标是不现实的.税收作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赋予它过多的额外的目标,本身也不符合优化税制的思想,反而会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如过多的税种、过高的税率、过多地对纳税人的区别对待和繁杂的税收优惠的形式和数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税制复杂的因素.对过窄的税基征收高税率不仅违背了有效和公平课税的要求,而且也鼓励了逃税,启动了过多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了纳税人的奉行.所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反之,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繁杂的税收优惠形式和数量,则会降低征管的难度,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税制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一般而言,税制本身包含的区别对待特征越少,税率越低,税收优惠越简单,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随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强,税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韩国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宽和更加简单限定税基,加上更加统一的税率结构的税制改革和优化的措施,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此,世界银行把通过简化税基的确定加强税收征管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二、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发展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够使税务部门高效率地贯彻和执行税法,使税收职能真正发挥出效能与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仅有税率、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等税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税收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还必须有税务部门的征管行为,才能够真正发挥税收的各种职能作用。税收征管对税制改革与优化具有约束作用.税收制度是通过税收征管作用于税收分配的,税收征管充当了税收制度与税收分配之间的中介.严密而有效的征管,有利于税制的贯彻执行,并能及时发现税制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相反,超前或滞后的征管会成为税制正确实施的绊脚石,阻碍税制改革与税制优化的过程.如世界银行2006年11月发表的《全球纳税情况总图》指出,许多国家税务征管要求过于苛刻,遵从征管已成为企业的重负.如规定公司年平均报送35页的纳税申报表,每家公司处理税务事务平均耗时约322小时.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差异较大,巴西的企业填报年申报表要花2600小时,而瑞典的企业平均只需花68小时.复杂的税收征管体制效率低下,势必导致税收收入下滑,无法体现其真实税负,不能实现税制改革和优化的目标。

虽然税制改革与优化会受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制约,但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进步、法制的健全、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政府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会逐渐提高.而政府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逐步提高则会给税制改革与优化的选择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课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它不能就个人各项所得的高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难于体现公平税负,也不利于对个人总收入水平的调节.所以很多学者主张我国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然而,在税收征管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要求更高.国际税收发展的实践表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要求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建立电脑管理资讯网路,实现与银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这就造成了部分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灰色“或“黑色“个人收入的存在,妨碍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确定和稽核管理,而且大量现金交易也使许多个人收入游离于控管之外.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以及相关配套改革的完成,征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会逐渐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过渡,这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解收入、促进公平方面将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整个税制结构更加完善,进而促进税制改革和优化的实现税收收入是理论税制、税收政策导向及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函数.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水平对税收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法规定与实际课税结果都存在差异.如果理想的税制超越了现存的征管水平,漏征率比重很大,税收收入大大低于应征税款,则税制的目标就难以充分实现.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收的综合征收率已经由1994年的50%上下提升至2003年的70%以上,10年间提升了20个百分点.具体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征收率则已由1994年的57.45%提升到了2004年的85.73%,11年间提升了28.2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近年来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原因之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得实征税款与应征税款的差距逐渐缩小,当初税制设计的目标逐渐显现。

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存在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方面,完善科学的税制可以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有效的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制度政策目标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无论从哪一个层面看,客观上都要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相互协调,均衡发展.也正是因为税收在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方面虽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要受到税收征管能力的限制并存在一定的代价,决定了税制在确定其政策目标和繁简程度时,应当以已经或可能达到的税收征管能力为前提.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税收征管对于税制改革和优化的重要性,它对于我们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税制改革和优化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无论是在税制改革和优化时,还是在优化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时,都应该综合考虑二者之间的关系,使税制改革和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

(一)应对税制进行改革与优化

税制改革与优化应遵循法制化、简化税制、便利征纳的原则.首先,要尽快完成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税收基本法应包括各级政府开征新税种、调整已有税种的程序、纳税人的权利等内容,逐步健全税收实体法,将所有税种完成立法手续.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税收程序法,使税收执法程序法制化.其次,简化税制,以便于征收管理.一项法律要得到恰当地执行就必须既适应环境又便于执行.如果将太多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融入税法,就会造成税制的复杂,既不便于纳税人也不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如果发现他们难以正确确定其纳税义务,就不会自觉遵守税法进行税收的自我评估.同样,如果税基设计不合理,或者规定了许多减免和扣除等,就会使执行碰到困难.在健全税收实体法过程中应尽量使税制简化.简化税制不等于实行简单的税制,更不是说税种越少越好,而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税收的本质、特点及作用,科学、合理地设置税种.我们应注意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作为具体体现税制主要形式的税法,必须全面、系统、协调、简明、清楚,易于理解,易于执行.在不同税种和同一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既不要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不要拖泥带水,冗长繁杂,更不能存在自相矛盾或重叠等问题.以免出现年年补充解释、层层补充解释和“打补丁“的现象.二是税种和税基、税目、税率以及计算征收制度等的选择与确定应具体,符合客观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税法的透明度、易懂性,便于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征管成本,以充分发挥税收的双重作用

(二)优化税收征管,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1、改变整个社会征纳税环境.影响税收征管的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有文化因素,主要包括:惩治腐败的制度化程度、公共道德的标准以及对达官贵人遵守法律的态度.尽管这些因素并非一成不变.而且它们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影响绝不是显而易见的,但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很大程度上与这些重要的但又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素有关.通过改善这些因素可以使纳税人更好地遵从税法.具体途径有:对纳税人进行教育,使其相信税收是支付给社会的公共费用;彻底改变政府形象,使纳税人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使腐败减少到最小.

2、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税收征管经验,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应积极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严格税务登记管理,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同时与税务评估相配合,开展税务约谈和经常检查,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它不仅是避免税收损失、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办法,而且是加强税法刚性,确保税制优化的重要保证.应将对偷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的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作为硬指标,以保证税务检查双重目的的实现.同时,税务部门应与检察机关、法院配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狠狠打击涉税违法者,保障税收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多元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通过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第3篇

关键词: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河南模式;社会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3-0065-03

以“三项救助方式、四种安置途径、三个发展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救助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河南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运用社会保护理论对“河南模式”进行解读,对于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护理论

社会保护(social protection)在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和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机构的推动下,从20世纪90代开始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机构以及学术机构所认同。[1]姚宇认为社会保护是一个比社会保障更为宽泛的概念,它囊括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等一系列能够起到预防和减缓社会不公平现象的社会政策体系。[2]社会保护是意在保护公民完整人生进程不受新风险影响的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供给的主体不再仅限于国家,而是扩展到市场、社会组织、家庭和社会网络等领域。[1]社会保护手段大致包括政策性手段和社会性手段。[1]

关于儿童保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从2006年开始在非洲等地开展了“关照儿童的社会保护”工作;[3]针对各种风险可能带来的家庭收入减少,设计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安排;更高的社会福利层次是把促进社会平等和为所有的儿童实现发展的潜能作为目标,实施和建立儿童教育、医疗服务和社会公正、参与的社会保护体系,以保证儿童发展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法律框架、友好的经济社会环境。[4]

二、救助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河南模式”的社会保护政策分析自2003年年底开始,在民政部、国务院防艾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指导支持下,河南省结合本地实际,经过探索,初步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河南模式”。

1.社会救助

(1)生活救助。就是根据家庭受艾滋病影响的不同程度发放不同标准的生活救助金。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发放每月200元生活救助金,为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儿童发放65元生活救助金;艾滋病患者及其子女全部享受农村低保,全省4万名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全部受益。

(2)教育救助。就是根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年龄,为他们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教育条件,近年来有15500名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益。

(3)医疗救助。就是按照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身体状况或家庭成员情况,为他们提供不同的医疗帮助。对患艾滋病的儿童提供儿童剂量的抗病毒感染和抗机会性感染全免费治疗;对艾滋病致孤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免;其他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体系,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社会服务

(1) 四种安置途径。根据孤儿的个人情况,通过收养、家庭寄养、阳光家园集中供养和阳光家庭养育等途径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进行了妥善安置。

(2)心理康复。采取聘请专业社工与大学生志愿者相结合的方式,请社工住在相对集中的社区,帮助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克服心理障碍,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满足儿童娱乐、交往、竞争、自我实现等多种需要。

(3)社区融合。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是容易受到社会歧视的群体,在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指导下,河南省为阳光家园、阳光家庭配备了图书、玩具和体育娱乐用品,开办了社区儿童活动中心和社区图书室,引进大学生志愿者举办各种文化补习班,吸引社区其他儿童来活动中心玩耍和学习。

3.就业政策和家庭政策

针对儿童及家庭开展生产技能培训工作,使他们掌握生产生活技能。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美国半边天基金会和香港慈善人士的支持下,组织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及家庭参加养殖技术、服装裁剪、宾馆服务、汽车修理、电脑操作等多种技能培训班,其中绝大多数大龄儿童找到了合适的工作。

三、“河南模式”社会保护政策的要素缺失

但是,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河南模式”在实施中存在一些困境和不足。

(1)社会保护主体比较单一。“河南模式”带有很强的政府中心的烙印,而政府之外的社会公共参与力量比较薄弱、社区融合作用不够、非政府组织和专业力量介入不足。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一救助体系出现越来越多的困境和不足,政府本身的功能和力量发挥不畅、外部支持力量不够、各种力量间未能通力合作。

(2)社会保护内容比较单一,社会支持层面有限。目前“河南模式”的救助安置政策主要集中在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救助,在我们的调研中发现,这三方面的救助已分别达到92.5%、 57.8%、70.2%,而就业信息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其他方面的救助还不足 10%。

(3)社会保护水平较低。调研显示,河南省“阳光家园”的经费整体开支情况是支出大于收入,21家“阳光家园”中仅有4家“阳光家园”收入大于支出,4家“阳光家园”基本收支平衡,其余13家“阳光家园”收入小于支出, 10家没有任何收入。

(4)社会保护专业化水平较低。现有的救助安置工作主要依托卫生、疾控、民政、教育系统开展工作,专门工作人员较少,专业性不强;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工作环境复杂性的增加,现有工作人员在工作理念、技能和方法方面难以适应;而岗位设置不完善、工作薪酬较低、工作环境较差等现实性原因制约着优秀的专业型人才投身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由于专业人才的缺失,缺乏有效的服务评估体系,政策的落实和服务的开展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估,影响了社会保护的专业水平。

四、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社会保护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1.参与主体:从一元到多元

现代社会逐渐步入多元福利社会,福利体系的内容愈加丰富,福利参与主体趋向于多元化。未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社会保护政策应顺应由国家中心主义向福利多元主义模式转换的社会福利改革发展方向,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倡导家庭福利功能的不可替代性,强化社区的支持功能,为专业力量介入社会服务创造条件。

2.干预层面:从个人到社区

社区是社会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和福利供给的重要来源。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较为集中的社区,开展关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宣传活动,使社区居民深入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发展特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的帮助与关怀,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积极营造有利于他们成长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开办社区儿童活动中心和社区图书室,引进大学生志愿者举办各种文化补习班,吸引社区其他儿童来活动中心玩耍和学习,使儿童在与同伴交往中提高自信心,培养儿童相互尊重的意识和习惯,学会与同伴沟通与交流的技巧,积极为儿童创造融入主流社会的条件;发挥对家庭寄养的监督功能。

3.政策取向:从生存到发展

河南省打破原有儿童福利政策的补缺性原则,为具有相同问题的儿童提供了普惠型的服务,初步解决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发展问题。未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社会保护政策强调政府在儿童福利体系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制定和引导实施直接和间接的福利政策为儿童提供社会服务;为家庭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改善家庭经济状况;针对儿童及其家庭开展生产技能培训,帮助目标儿童及其家庭脱贫致富,提高文化和身体素质,提高经济和社会地位,培养儿童勤劳致富的观念,使其能力得到全面发展,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当地社区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5]

4.儿童视角:从需要满足到权利本位

需要满足的视角主要强调儿童应该得到帮助;政府应采取某些行动,但并没有界定;儿童可以参与,以便促进服务的提供;由于资源的缺乏,可能不得不将某些儿童排斥在外;每项工作都有其目标,但没有统一的总体目标;特定群体拥有技术知识来满足儿童的需要;关注考察具体的、直接相关的情况,而不是分析根本原因。未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社会保护政策要从需要满足视角向权利本位视角转变,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作为权利主体来看待,强调儿童有权得到帮助,有权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参与制定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决策,解决儿童问题不仅仅是满足儿童的需要,还应该把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第一位,倾听儿童的声音,关注儿童的权利,正视他们的发展观,鼓励他们参与项目的设计和实施。

[参考文献][1]刘璐婵,林闽钢.全球化下社会保护的兴起与政策定位[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

[2]姚宇.论中国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护政策[D].复旦大学,2004.

[3]史威琳.社会保护政策及其对缓解儿童贫困的作用[J].新视野,2010,(2).

第4篇

中美两国储蓄政策存有较大差异。中美两国国民净储蓄率差异主要体现在居民储蓄率和政府储蓄率上。政府储蓄率的差异主要体现了两国政府的理念不同。中国政府一直把促进经济建设作为己任,财政政策重投资、轻消费,导致政府储蓄率比较高;美国政府收入中用于投资的份额一直很少,加上美国长期奉行赤字政策,巨大政府开支造成美国的政府储蓄率经常在零以下。居民储蓄率在国民储蓄率中占有中心地位,这主要是因为:短期内居民储蓄能够显著缓解经济波动对居民造成的影响;长期的居民储蓄是对社会保险的有利补充;居民储蓄还是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总的来说,受到中美两国当前国情的影响,诸如经济发展情况、金融现状、社保制度、人口结构、文化观念以及宏观政策等,使其居民储蓄率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中国的区域和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影响了国民的消费水平。相反,在美国城市与乡村地区居民收入不存在显著差异性,而且不同的行业、部门虽然有着一定的收入差距,但是这种差距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中国只是基本完成了工业化进程,美国率先进入了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信息经济时代或知识经济时代。美国个人消费支出占其GDP的比例达到了60%以上以上,消费需求对美国GDP的贡献率达道了80%以上。

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够健全,使得我国民众更加倾向于进行家庭预防性储蓄。中国崇尚节俭的儒家文化影响着人们的消费习惯,人们不愿意“负债”消费或超前消费。美国人则习惯于信用消费。就目前情况来看,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降低利率是促进投资的主要举措之一。相反,美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依赖于消费,同时得益于美国这个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使得全球更多的资金朝向美国流动,进一步促进美国的发展。除此之外,美国政府大量借入外债,长期的财政赤字使得美国民众的储蓄行为受到了较大的抑制。

中美两国储蓄率差异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利弊影响。受到美国政府财政赤字以及民众储蓄不足的影响,造成了经营项目的长期赤字。同时,由于美国政府财政部门降低了外汇储备粮,使得经常项目赤字与资本金融账户之间存在顺差。而我国民众储蓄率居高不下,但是投资率却相对较少,另外我国政府在竭力避免财政赤字的情况,使得我国经常项目长期处于高额盈余的状况。由于近年来我国FDI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同时受到固定汇率的影响使得我国外汇储备量逐年增加,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居高不下的居民储蓄率。但是储蓄投资缺口呈现明显的结构性,使得我国市场缺陷因素无法在短时间消除,另外我国巨大的储蓄资金无法及时的转变为投资,这就导致了我国资金供给量不足与储蓄投资缺口的出现。

目前我国储蓄制度采用的是浮动汇率与强制结售汇,因此金融项目与经常项目顺差的情况极为普遍,使得我国中央银行必须使用足够的货币购买居民与企业手中储备的外汇资金。这种情况无疑加大了人民币的投放量,进而加大通货膨胀的风险。外汇储备并非越多越好,过多外汇储备不断积累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和带来实体经济资源的不断流失。由于流动资金过剩的影响,使我国货币供应量不断上升,极易出现资产泡沫化的情况。另外,如果美国货币出现贬值的情况,我国外汇储备必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缩水,使我国蒙受不必要的财政损失。另外,如果需要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央行需要发行大量高成本票据,随之而来形成的冲销方式显然是无法为继下去。

第5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成因 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亮点之一。城市化的速度也呈不可逆转化发展,中国社科院的《社会蓝皮书: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2011年中国城镇化发展速度已经首度突破了50%,到2015年预计达到52%左右,这也意味着将有近2亿的农村人口处于“半城市化”状态,这其中还包括1.82亿没有城镇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和4000万左右的失地农民。[1]城镇化对农村人口的巨大吸引力同时也在考验着城市的承载能力,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特殊弱势群体,成为游走于城乡之间的“三无人员”,既无法将其纳入“市民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又无法实现农村生活的归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矛盾的“热带”,而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2]因此,从政府责任角度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进行梳理具有现实必要性,对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分析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产生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其成因具有多样性。从历史角度分析,城乡二元化结构的存在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历史根源;从现实角度分析,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固有缺陷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深化的直接推手;[3]而从政府责任角度分析,其成因则更具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少健全的立法机制。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大,范围广泛,并存在多部门管理的现象。而社会保障工作运行的法律依据多是具有单行性的规章和法规条例,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开展仍然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法律漏洞的存在使我国社会保障建设中存在着因权力分散导致的政府部门职能交叉现象,也直接导致政府部门间推诿责任的“不作为”和责任“越位”现象。[4]二是社会保障类型单一,资金严重不足。纵观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障,都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养老保险上,对诸如医疗、工伤、就业、低保等方面保障内容基本空白。[5]资金是社会保障机制运营的基础,单一的资金筹集方式无法满足日益庞大的群体性社会保障需求。只有积极拓宽社会保障资金融资渠道,在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才能实现社会保障机制的长效运营。三是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不健全。政府在社会保障的监管过程中,侧重于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尤其是对养老金的管理,而忽略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使用等制度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在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监管手段单一的现象,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依靠的是高度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忽视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公众参与等相互制衡性综合手段的运用。[6]社会保障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容易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也是造成政府越位挤占失地农民利益,挪用征地补偿款损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等问题的温床。

2、建立可持续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性建议

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分层次、分步骤完善社会保障项目,构建 “立法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三位一体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实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7]第一,立法机制。我国社会保障的实践证明,立法滞后是限制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失地农民利益的保障应当立足于法律,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仍为政策主导型,缺少法律应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应坚持以立法的形式统率地方法规为方向,坚持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为基础,坚持以社会保障立法与其他部门立法相协调为原则进行立法。[8]在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同时,为失地农民的后续社会保障提供法律依据。第二,监督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应当兼具独立性和公平性,并且同时具备法制化和制度化的特点。只有建立在社会保障监督立法基础上的监督机制,才能具有独立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按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以社会保障运营机构和经办机构为主体的自我监督,通过成立社会保障审议委员会和社会保障资金监督委员会进行行业内的监管,使社保资金在透明的环境中有效的运营。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司法机关加强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监督力度,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以行政机关开展的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为辅,肃清社保资金运营中的舞弊现象。通过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监督作用,借助第三媒体拓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渠道,推进监督体制的逐步完善。

3、结语

失地农民是任何一个国家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政府通过人民公权力的“让渡”成为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责任主体,权利的赋予意味着同等的责任,其任重而道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也是发展的必然,政府责任的缺失便是必然因素之一。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保障决定了政府在促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肩负主要责任。健全的立法机制,有效的保障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是政府社会保障职能有效发挥必不可少的基础。

政府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以增强法制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可持续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2]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36.

[3]郭晓霞.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问题产生原因探析[J].农业经济,2011.

[4]左琪.从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谈政府责任[J].劳动保障,2010.

[5]严文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保障初探[J].宜春学院学报,2011.

[6]张邦辉,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00-202.

[7]北京市委党校中青班课题组.城乡结合部建设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研究[J].前线,2010.8.

第6篇

[关键词]社会政策 合作治理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中图分类号]D035;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0)10-0074-08

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证明,成熟稳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促进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配套措施,因为公民需要凭借一道社会防线抵御市场经济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带来的社会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显得愈加重要,因为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持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还可以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内需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2009年10月,全国有10%的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

目前,包括广州市在内的各个试点城市在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过程中围绕覆盖的强度和进度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实际上代表了政策执行效果的差异。但是,学术界还没有把研究的重心转移到解释这种差异上来,多数研究仍然在论述政策的重要性、细化政策的方案和实施机制。鉴于这项社会政策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基于“合作治理”这一新的理论框架,来探究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通过开展这项研究有助于打开社会政策的执行过程这个“黑箱”,解释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揭示各个参与主体执行这项社会政策的意愿和能力,从而为改善政策执行的效果提供客观依据。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和理论回顾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按照“统筹城乡、体系统一、无缝衔接”的理念,广州市已经初步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构成的制度体系。从2001年开始,广州市率先试行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06年7月全面铺开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2003年试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又于2008年4月实施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2008年10月开始实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政策,11月又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总体来看,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经实现了由城镇向农村延伸、由城镇企业职工向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延伸,初步建立起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正式迈人了全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新时代。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差异”的出现往往预示着研究机会,因为“差异”的背后往往蕴藏着需要解释的原因。通过调研广州市执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过程和效果,笔者发现了差异,具体体现在作为两个调研对象的县级市设置的覆盖进度和覆盖强度具有差异,作为5个调研对象的镇,街和9个行政村的覆盖进度具有差异,另外,9个行政村的覆盖强度也具有差异。在覆盖进度方面。截止到2010年6月底,进度最慢的行政村覆盖了12%的政策对象,进度最快的则覆盖了将近45%的政策对象。这些差异直接体现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效果,因为笔者假定覆盖的进度在论文中代表着政策执行的效果。因此,笔者有必要解释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笔者认为,在探究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效果时,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到这项政策属于社会政策范畴,以及这项政策的执行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因此,需要通过引入新的理论框架来解释现实中存在的差异。

(二)理论回顾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研究是一个交叉领域的研究问题,涉及到政策执行模式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两个研究领域,笔者将围绕研究问题对相关理论进行回顾。

1、关于政策执行模式的研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政策科学被认为是研究政策制定的学科,政策执行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这使得政策执行成为了一个被遗漏的环节。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状况才逐渐得到改观,政策分析家们在肯定政策执行对于达成既定政策目标起重要作用的前提下,提出了各种研究政策执行的模式,拓展了政策科学的研究范围,并逐渐形成了三种政策执行模式,丰富了政策科学的理论内容。

自上而下(top-down)的政策执行模式是巴瑞特和福吉对20世纪7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这一时期关于政策执行研究的概括,该模式的代表人物包括J・普雷斯曼和A・威尔达夫斯基。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模式意味着政策执行的效果是由政府机构的高层人物决定的,而在科层制中处于中低等级的官僚只是执行决策罢了。很显然,自上而下的研究模式适用于研究由“高层”颁布、目标明确、追求时效的政策,这种政策执行模式体现了公共管理的主体对“单一中心”的追求。

自下而上(bottom-up)的政策执行模式为政策执行研究的第二代学者所推崇,波特是主要代表。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模式以组织中的个体(即参与政策过程的所有行为主体)作为分析对象,将政策链条中较低和最低等级的行为主体当作政策执行的基础。在该模式看来,政策不是由法令和规则控制的,而是组织成员之间讨价还价的过程。因此,政策的执行应该反映下级官员的想法和意见,至少应该在行为模式上反映下级官员的想法。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模式弥补了自上而下模式的不足,体现了博弈思维,不再把政策执行理解成“单边”行为,更加注重分析中低等级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

第三代政策执行研究者运用的是整合型政策执行模式,萨巴蒂尔等人的政策变迁和学习模式均可归入此类。整合型政策执行模式认为,政策的执行效果是由多级执行主体的决策结果交互影响而形成的。政策执行过程不仅贯穿着上下级之间的控制与互动,还包含着政策体系内其他政策主体的影响。第三代政策执行模式的突破在于引入了政策体系的外部主体,反映了一种突破官僚制的思维。

2、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的研究。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最终的目标模式还没有统一,因此,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和具体推行方式的研究仍在进行中,这也构成了本文的实践背景。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学者们普遍认为应该根据中国农村的现状,真正建立起适合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但近10年来,学界对于我国到底应该选用何种模式,观点并不一致。刘汉屏等提出,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当遵循“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分层分类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养老问题”的基本思路,并据此提出了以分层分类的模式建立农村社 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和配套措施。张俊良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正处于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过渡时期,存在着制度上的单一性和初级性以及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基本社会保障与多种社会保障并存,社会保障水平的公平性与差别性并存,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和总体水平。李迎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政策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借鉴国际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一般经验,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及体现社会公正的要求,以满足农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辅之以家庭保障、社区互助等传统保障方式的,与其他从业者养老政策相整合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使老年农民能够和城市从业者一样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在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方式上,学术界的对策比较丰富。袁春瑛等认为,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应该多管齐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传统的家庭社会保障功能得以发挥,并在此基础上立足各地的实际分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养老三者结合起来,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种理性选择。杨复兴主张以家庭保障为主,以家庭为主线,建立农民个人养老账户制度和纵向分散风险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一种内源式生长,逐步向外扩展的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卢海元认为应该实行“实物换保障”的方式,即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的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保障方案:对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对年老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对进城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对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在城镇化进程中,就建立能够同时将非农化职工和农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行性操作方案而言,“实物换保障”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总体来看,学者们的分歧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在政策覆盖的强度上要不要体现出差异性,二是在政策执行的具体方式上要不要体现出差异性。这些文献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尊重相关政策执行主体不一致的利益和多元化的需求,这也预示着不能依靠通过“单一中心”追求政策执行的效果。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还没有植入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探究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更没有通过构建分析影响这项社会政策执行效果的理论框架,也未配以实证检验。因此,在回顾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分析影响社会政策执行效果的理论框架,并以广州市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作为“数据”检验所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而探究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不仅能够解决一个现实的政策执行问题,而且可以完善社会政策执行的理论体系。

二、理论框架和研究假设

本文力图构建一个具有较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并理解政策执行的过程,这一理论框架将扎根于具体的理论和实践背景。本文将在实践背景基础上围绕所要构建的理论框架评估相关理论。社会政策的“多中心”特性是理论框架的实践基础,“意愿一能力”是分析工具,合作治理是思维模式,社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合作治理理论这一理论框架是对上述三种理论的整合与超越。

(一)社会政策的“多中心”特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提供社会主义福利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的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已经逐渐成为知识社群的共识。虽然不同的学者为社会政策下了各自的定义,但是社会政策比较固定的内涵是容易归纳的,即政府为了担负为公民提供社会福利而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社会政策的特征在于其基本指向是公民,执行过程涉及多个行为主体。

通过对政策执行相关文献的考察可以发现,关于政策执行模式的现有研究并没有摆脱“单中心”特性。从政策执行的效果来看,在“单中心”的政策执行模式下,由于整个过程是根据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的角色和利益进行的,因而在政策执行对象看来非常复杂的政策执行效果被简化为简单的物化指标,其丰富的内容被“抽象”掉了,容易发生变异。从实践来看,属于社会政策范畴的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这些主体无法按照“单中心”秩序的要求行事。必然存在着冲突。因此,出于减少社会成本的考虑,需要唤醒和维持这些行动主体的合作意识,促使这些主体围绕社会政策的执行自我组织起来,通过积极参与降低社会成本。相比之下,将“多中心”模式用于分析社会政策不仅具有思维上的优势,而且具有现实的经济基础。从经济基础来看,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委托一成本极大地提高了“单中心”模式的社会政策执行成本,而且,公民对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政策的需求并不是固定的和一致的,因此,单靠某个政策执行主体的努力无法满足复杂的社会政策需求,即使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所以,赋予相关主体以自和参与权,反而能够发挥各个主体比较优势,从而以更低的社会成本执行社会政策。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可以发现,以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为代表的社会政策具有“多中心”特性:一是社会政策的执行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以广州市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为例,涉及到市、区/县级市、镇/街三级政府或机构,行政村这一自治组织,以及村民共5个行为主体,每一个行为主体的意愿和能力都会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二是交易成本高,由于以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为例的社会政策涉及多个行为主体,无法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因为如果采取行政措施会削弱社会政策执行的效果,增加社会政策执行的社会成本。因此,以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为代表的社会政策实际上适用于“多中心”的政策执行模式,因为政策实践领域的不同从根本上决定了政策执行模式的适用性,这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笔者认为,社会政策的“多中心”特性提醒我们需要进一步引入两个主题:一是分析政策执行主体行为的工具,二是整体上的思维模式。

(二)理解社会政策执行主体行为的“意愿一能力”分析框架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决定一个组织或个体行为的两个基本变量是行为能力和行为意愿,简称为“意愿一能力”。从思维模式来看,这是一个非常简便的分析框架,但从操作层面来看,这是一个难以操作化的分析框架。由于学术界对于这一分析框架的基本分析对象是政府,因此,在剖析这一分析框架时。我们有必要在社会政策的语境下对其内涵进行界定。相对于能力而言,测度一个组织或个体的意愿更为复杂。原因在于能力更多地是一种“可能性”,我们容易对其进行操作化,至少可以找到替代性测量指标,但是对于意愿而言,我们需要排除很多表象因素来把握行动主体的内心动机,因此,通过进行各种比较来测度意愿往往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在比较政治学的话语体系中,阿尔蒙德等学者对政府能力进行了具体化理解,认为政府能力是指设立行政部门和政府行政结构,并使它们拥有制定和执行政策、 特别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维护合法性的能力。

由于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是复杂的,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而且,多个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不是孤立和静止的,而是相互影响的,它们之间的影响关系并不是线性的。因此,孤立地、静止地运用“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分析单一行为主体的政策行为需要冒很大的风险以及具备严格的约束条件。例如,我们需要把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变化给所要分析的行为主体带来的影响作控制处理,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悖论就出现了:如果不考虑其他主体行为带来的影响,分析结果肯定不客观、不准确;如果控制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变化给所要分析的主体带来的影响,往往又不具有现实性。因此,从定量分析的标准来看,“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又是一个非常粗糙的分析框架,因为它屏蔽了许多变量,以牺牲分析结果的严谨性和误差的扩大换取到了分析过程的简便。更为重要的是,“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比较适用于“单中心”的情境,即围绕分析能够决定政策执行效果的单个行为主体的政策行为来解释和预测政策执行的过程和效果。

由于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因此,我们需要考虑每一个行为主体的意愿和能力以及对社会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及其程度。因为简单地运用“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与“单中心”的特性更为匹配,而社会政策具有“多中心”的特性,决定了我们需要整合“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与合作治理理论。

(三)合作治理理论的引入

学术界认为,合作治理就是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等多个行为主体相互合作、分享治理机会、共同处理公共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合作治理的价值预设和实践机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动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并非单一的治理主体;第二,关系的依赖性,各个治理主体处于一个相互依赖的环境,没有哪个主体拥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可以独自处理公共事务;第三,行动的自组织化,相对于政府的实质理性和市场的程序理性而言,合作治理的行动机制是以第三种类型的理性――反思的理性为基础,在谈判和反思的过程中设置目标,借助谈判和协商达成共识、建立互信、实现合作,在“正和博弈”中求得共赢;第四,结构的网络化,在合作治理中,多元化的治理主体面对共同的问题,依靠彼此的优势和资源,通过对话树立共同目标,增进理解和相互信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采取集体行动,从而最终建立一种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治理网络。

但是,合作治理理论面临着来自实践的巨大挑战。首先,在公民还具备“理性”人特性的情况下,“搭便车”现象事实上是无法避免的;其次,完全平等的主体通过自觉而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它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不确定的公共事务。因此,需要形成和维持一个公共权威。实际上,一些公共物品的供给并不是完全在“社区”内部生产的,即许多任务的“完整性”非常差,单个治理主体无法完全把握公共产品的全部生产过程和效果,而是需要与其他主体开展合作,因此,这是一种全新层次的合作治理模式,也是本文理论建构的目标。

通过综合分析和比较上述三种理论,笔者认为单凭哪一种理论都不能完全解释社会政策的执行过程和效果,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具有完全的适用性,如果不考虑理论的适用环境而盲目地运用某一种理论都会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失。笔者认为,除了在静态环境下的替代情况中存在着适用合作治理理论的机会,在涉及多个主体共同提供公共产品的“生产线”上同样存在着适用合作治理理论的机会,这一假设将在下文加以检验。

(四)研究假设

本文力图构建的“社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合作治理理论”的研究哲学是实证分析,即在把握上述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基于对实践的观察和归纳构建出理论,以解释社会政策执行的效果。在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纳入本文研究视野的是县级市政府、镇/街、行政村和居民四个层次的行动主体。其中,县级市政府包括其所属的专项工作部门,镇/街一级行政组织也安排了专项工作部门执行这一社会政策,行政村则主要由村委会主任和专干负责执行这一社会政策,居民是分散的治理主体。基于对广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践考察和相关理论的评估,本文提出的核心研究假设是:治理主体的意愿和能力会对政策执行的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本文的两个次研究假设是:第一,治理主体的“能力”对政策效果的影响要大于“意愿”的影响;第二,行政村和村民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更为突出。

三、研究设计

本文采取的是多案例研究方法,数据的类型是定性和定量数据的结合。具体的数据收集方法是,通过对多案例中的政策执行的行为主体进行结构式深入访谈获取定性数据,通过分析相关文件、报告和报表获取定量数据。访谈的结构围绕行为主体参与执行广州市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意愿”和“能力”展开,通过将访谈对象的话语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和交叉验证可以保证本文的效度和信度。鉴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广州市有7个区/县级市(白云、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增城和从化)还有农村建制,基于对规模效应的考虑,笔者选取了增城和从化两个县级市的5个镇/街作为调研对象,原因是这两个县级市的农村人口多,有利于开展集中调研。其中,在增城调研了4个镇/街,这4个镇,街的经济条件有较大差别,政策执行的效果也有较大差别;在从化调研了1个镇,作为增城的参照组,这个镇的经济处于从化市的中等水平,由于调研比较充分,可较好地反映从化的整体情况。在行政村一级,本文选择的样本有9个,分别隶属于上述5个镇/街。

从2009年11月至12月,笔者开展了深入访谈和数据收集工作。深入访谈的对象是2个县级市的农村保险办公室的负责人和专干,5个镇(街)的分管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工作的领导和专项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9个行政村的村委会9位主任和10位专干,以及部分居民代表。本文的因变量是作为研究样本的2个县级市的5个镇(街)的9个行政村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政策效果,这里的政策效果指的是完成覆盖进度的比率。自变量是5个镇(街)和9个行政村及其村民三个治理主体的“意愿”和“能力”,共计6个变量。因变量的取值是实际完成覆盖任务的百分比,覆盖任务是指覆盖适龄群体的百分比。例如,在2009年,广州市要求完成的任务是覆盖25%的适龄群体,假如某个行政村在2009年完成的覆盖任务是25%,则表明其覆盖任务的完成率是100%,而100%的完成率则取值为10。关于因变量的编码处理结果是,9个行政村2009年覆盖任务的完成率(政策执行效果)的最大值是10,最小值是2.5,这表明两个行政村的覆盖任务完成率分别是100%和25%。自变量的取值则是根据笔者在深入访谈中的感知进行判断,采取的计分方法是1-5级里克特量表,为正向赋值方法,1代表最弱,5代表最强。例如,在能力方面,通过测量行政村的财力、人力和办公设施对其能力进行赋值;在意愿方面,通过观察、了解和比较行政村的村委会主任和专干的工作方式和认识对其意愿进行赋值。描述性分析的结 果报告见表1。

四、假设检验、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假设检验和研究结论

1、相关分析。本文运用的是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相关分析的目的是检验本文的核心研究假设和次一级研究假设,具体方法是以因变量作为基准,将自变量与因变量进行相关分析。考虑到2个县级市的“意愿”差别不大,因此就排除了县级市的“意愿”和“能力”这2个变量。分析结果见表2。

通过观察相关分析的结果可以发现,行政村的“能力”和居民的“能力”与政策执行的效果之间具有正的相关性,而且,居民的“能力”相对于村的“能力”而言,其相关程度更高,影响更为显著。总体来看,各个变量与政策执行的效果之间均呈正相关关系。虽然有的相关关系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考虑到样本的数量少于30个,因此,笔者对于显著性可以不作硬性要求。与常识和假设不一致的是,镇/街的“意愿”与执行效果呈负相关,笔者的理解是,镇的作用相对于其他政策执行主体对政策执行的影响比较弱。

2、回归分析。进行回归分析的目的是在相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影响广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回归分析的结果如下:回归方程的R方的值是0.564,比较理想:ANONA值是0.020,同样比较理想;借助逐步回归法构建的模型的系数报告见表3。

通过观察模型的系数可以发现,只有居民的“能力”这一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另外。行政村的“能力”这一变量的B值是.484,Sig值是.060。考虑到在样本数量非常小的情况下,综合观察定量分析结果可以认为本文的研究假设基本上得到了证实,即多个治理主体的“意愿”和“能力”与政策执行效果是相关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越是靠近政策执行效果的治理主体,其重要性越是明显;相比较于治理主体的“能力”及执行效果的相关程度更突出。

(二)政策建议

首先,需要进一步强化各个治理主体的合作治理。需要从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来审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问题,因为国家的治理重心正在转移到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县级市的合作贡献是把握好政策执行的进度,设计合理的配套标准和政策标准,为基层治理主体提供政策资源。镇/街的贡献是提供配套的政策资源,激励好行政村干部,强化居民的“意愿”,做好政策执行过程的管理。行政村的贡献是强化居民的“意愿”,选择合理的政策标准,提供合理的政策配套。居民的贡献是表达对政策的接受和评价,反映政策的执行效果。

第7篇

公共政策的概念首先强调其是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机构, 在一定时间内为某些特定目标的实现, 通过政策所产生的效应及成本比较, 对社会行为进行约束而进行的选择性制度安排。因此, 从定义来分析, 所制定的公共政策效果验证应当以成本社会承担水平为准。

二、公共政策缺陷经济学分析的原因

(一) 从公共政策理论上分析:必须

任何公共政策的实施都涉及公共利益的调整和分配, 必须面对利益的选择问题, 利益之间的权衡是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公共政策的机制通常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因此, 每一个公共政策, 政府都必须从经济维度分析, 权衡各方面的利益。

(二) 从公共政策实践上分析:可行

公共产品理论和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已经被引入到政治领域, 用于规范政府公共政策行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 政治家也应该追求利润最大化, 但不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而是选票数量的最大化。合理的政府政策行为的选择取决于选民投票决定什么公共物品生产, 有多少公共物品生产, 以及如何生产公共物品。以上选择的过程本来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政治博弈过程, 因此, 政治活动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由于经济学的分析在政治领域上得到成功运用, 所以, 由此及彼, 也可以用它来分析公共政策中的其他政策, 比如:教育政策, 科技政策、卫生政策等。

(三) 从公共政策研究方法上分析:适合

经过长时间的发展, 经济学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分析方法, 事实上, 经济分析和政策分析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 很难将两者分开, 研究方法的经济学是也适用于公共政策分析。

(四) 从公共政策发展上分析:需要

实际上, 经济学家参与公共政策的程度和范围, 与所有其他社会科学家相比, 程度更深, 范围更广。许多经济学家成为我们的政府顾问。为了使所有团体都能尽量接受现行政策, 促进社会整体稳定, 政府在制订和推行公共政策时, 应考虑政策对不同群体的不同影响。建立合理科学的政策体系, 权衡总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加强监督, 严格管理政府。降低参与成本, 使社会团体能够参与政策制定, 并能影响政策结果。实现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 加快从发展型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扩大公民对社会治理的参与。

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主要表现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公共政策其核心就是一类权威性的价值分配方式。但是, 公共政策在实际落实之前仅仅是一个抽象化的分配方式, 其实际的效果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才可以得知, 无论是哪种公共政策都必须经过具体的执行才可以完成预期的目标。但是因为受到不同因素的干扰, 使得政策往往无法真正的发挥出其预期的效果。

三、公共政策缺陷的经济学分析

(一) 均衡利益

供求分析显示, 政府的意愿会出现与之截然相反的结果。有效地展现出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往往是处理经济问题的好方法。在政府面对不同利益团体时, 需要秉承着公平的态度去调节利益平衡。首先, 实力较强的利益集团会给予一定的压力并进行游说, 让地方政府政策制定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 背景强大的利益集团还会损害其余团体的利益, 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 最终对社会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其次, 弱势群体一直处于不利地位, 他们的利益诉求要引起政府的更高关注。对决策者而言, 政府应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合考虑经济、文化、社会等要素, 最终确定出一个最为合理的政策。在政策拟定以及落实过程中, 极易出现不同群体利益冲突的问题, 而对群体利益平衡有益的政策, 并不代表社会也能够受益。所以政府在制定一系列政策之前, 首先要了解政策可能会对各类群体带来的影响, 确保各个群体都能够有效地接受, 以促进整体稳定社会。

公共政策执行在公共政策实施的整个生命历程中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是在政府实际的落实过程中, 因为各类因素的干扰, 时常让其执行产生偏差, 最终不能达成预期的目标。在各类政策的执行过程中, 出现偏差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因为体制转轨以及经济转型等方面的因素影响, 目前我国在这个方面表现出的问题尤为突出。而这种偏误情况的出现不但会直接影响问题的处理, 使得预期的目标无法达成, 同时还会对政府的社会影响力和民众认可度带来不利影响。在如今国内的改革步入到重要时期以及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 研究怎样更好的避免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问题, 无疑是极具理论以及现实价值的一项工作, 对改进和完善国内公共政策执行效果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 综合协调

成本效益分析表明, 政府的公共政策不存在最优, 但它可以依据现状选择更满意的政策, 即符合满意原则。一般而言, 要有效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 就必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权力、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地方政府具体政策的制定条件。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 实现地方与全球的关系。加强监督, 严格管理政府。降低参与成本, 使社会团体能够参与政策制定, 并能影响政策结果。在政策设计上, 要刻意约束强势群体, 为弱势群体的政策参与创造条件。我们经常听取市民的意见, 了解民意, 贴近公众, 尽量响应社会的需要, 力争实现政府的角色的快速过渡。从发展型到服务型政府。一方面, 政府应该是社会利益的调节者, 另一方面, 以服务公民为中心, 在社会治理中扩大公民的参与程度。唯有时刻围绕这两个主题, 政府才能真正受到限制、有效力、依法治国, 担负起责任。公共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 公共政策的缺陷也应从动态的角度加以考虑。政策制定是追求效率, 低效政策没有制定和实施的必要性, 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弥补公共政策研究和实施不足, 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 均衡博弈的双方

在博弈论的基础上, 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中, 政府应注重长远的视角, 而不是从短期视角出发, 通过将游戏规则设为长期的多次交易, 双方就不会出现囚徒困境这就表明, 动态博弈能够有效地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 特别是在重复动态博弈过程中, 双方能彼此了解, 从一无所知到互相熟悉, 博弈中彼此防范的模式, 如今已经不再是最佳状态, 对需要政府介入的事务, 则要拟定出对应的公共政策;而无需政府介入的事务, 则要有效的展现出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 此时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如政府的社会职能可以转交给社会中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政府制定出具体的事务内容, 社会组织可以提供, 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和合同。随着社会组织完成计划任务, 政府的财政资金可以完全分配, 社会组织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务, 在长期缺席和越位的政府职能领域, 新以公共管理思想为参考, 重新界定相关政策, 重新定义政府的角色, 博弈各方在做出自己的最优策略选择时, 不仅要最大化自己的利益, 还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对方的利益, 这样组合的最佳策略就是所谓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简称子博弈完美均衡。

四、结论

在我国公共政策领域, 制度缺位十分严重, 越来越多的公共政策制定者开始认识到我国需要培育相应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 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制度。它可以弥补公共部分的无知, 协调基本价值, 保证行为规范。公共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 公共政策的缺陷也要从动态的角度考虑政策的制定是追求效益的, 无效益的政策就没有制定和执行的必要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弥补公共政策研究和执行的不足, 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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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富锋.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缺陷及对策分析[J].求实, 2004 (s4) :27-28.

第8篇

美国公共政策学者斯图亚持·尼古认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据政策与目标之间的关系,在各种备选的公共政策中确定何种政策将最有效地实现一套既定目标的过程。这一分析过程,是政府“政策主张的先决条件”,亦即政府决策、主张及其实施的前提,从而决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质。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发展;是指既实现人类经济发展的目标,又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并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地发展。笔者认为,尽管不是每个具体而微的政策问题都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关,但至少从宏观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共”原则,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共”原则的内涵

我国台湾学者张世贤、陈恒均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来“处理或解决公共问题或公共目标”的。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也认为,公共政策就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见,“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则,才能真正体现这一本质属性。这里所谓“公共”原则,一是指政策问题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原则。公共利益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各利益主体间的此得彼失,影响着公共利益的实现,甚至影响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机构”,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权力、承担公共责任、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谋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领域侵犯私权,或为少数人甚至政府自己谋取私利。“公共”原则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为纲领性的政策问题进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能够更有效地约束、引导各社会主体,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领域内以其秩序化的活动增进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为现实和未来的各社会主体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标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代际目标的实现为原则。从一个历史过程来看,“公共”原则要求,通过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得以把政府的行为目标,规范、约束在既立足当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确保未来人可发展的基本条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政府行为在代际之间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执于当代的自私性、狭隘性。“发展才是硬道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当代和未来连续、不间断的发展,即持续发展,才能真正确保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代内和代际的持续发展,是当代人和未来人公共利益的根本体现。因此,从另一角度也同样可以说,以代际目标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样是在公共利益实现意义上的“公共”原则的体现。

三是指政策问题范围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整个发展系统全面、协调的发展为原则。根据前面的结论,持续发展问题也应该是当代政府纲领性的政策问题。持续发展是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因素的全面、协调发展。目前,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威胁着持续发展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剧增、生态破坏等严峻问题,正是由于当代政府违背“公共”原则,默许甚至鼓励人们对公共资源“各取所需”式的无节制开采与利用,才造成了发展系统内部各因素之间,尤其是人与资源、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调,使符合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共资源的供给呈现出间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断。因此,从政策问题认定的范围来看,“公共”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约持续发展的问题,包括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当代人到未来人的各种有关发展问题的有序而系统的解决,既尊重人类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当代人的利益,又着重作为利益主体目前尚还缺位的未来人的利益。

还需提及,如上所述,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并’原则,实际上已内在地与持续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可持续发展既是一种持续发展的状态,又是当代人类在发展问题上的一种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则之间,是内在相连的。可持续发展理应成为人们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共”原则的基本角度。

二、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从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角度看,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在若干环节上的局限,使公共政策难以真正体现公共利益要求,实现代际发展目标,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内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偏离甚至违背了“公共”原则。

(一)公共政策分析理念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个人利益先于公共利益的思想,一直深深地影响着现代政府的决策理念,以致于发展为约瑟夫·雷茨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认为纵使公民的所作所为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所不赞成或违背了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只要不侵犯他人权利,国家也不得干预。美国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甚至专门论证了“不可能定理”,认为社会一般不可能形成某种一致的选择,或对事物进行一致的优劣排序;即使这里的所谓“一致”仅理解为“多数决定”,也是不太可能的。按照这样的逻辑,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公共利益,至少,不存在一种能够明确定义,在现实中能够实际起作用的公共利益。这种否定公共利益的存在,片面强调国家中立,而不得干预所谓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决策理念,无法使公共政策分析体现“公共”原则,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当然也影响着体现了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共政策分析过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不少学者认为,“公共物品生产的资源配置问题不能通过经济市场来解决,而要通过政治市场来解决”。因此,当代政府的政策分析过程,多是凭借政治市场进行博奕的过程。一方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尽管政治市场在起点上具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性,但在终点上受“少数服从多数”的主导,表现出了“多数”强制“少数”的不平等。并且,“国家在过去被看作是大公无私的,现在则被当成参与政治活动者进行交易的市场”。因此,作为有“经济人”特征的选民与政治家,其政治市场上的价值取向,不能不受组织良好或力量强大的利益集团的影响,使政府常常不得不制定有违“公共”原则的政策,把公共资源的利用导向对公共利益的破坏,或者反过来,借公共利益之名,据公共资源为非“公共”之用。另一方面,受认知能力的局限,当代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按政治市场的要求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公共要求相一致的偏好。这就使政府与其各个部门之间难以获得有效的沟通,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共识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其结果是,政府及其部门之间政出多门,难以协调发展系统内部诸因素间的矛盾,误导出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社会主体对公共资源的无序利用,最终使发展失去其可利用的资源而被迫中断,无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是指“政策执行之后,政策的标的团体,所分配到的社会资源,所享受到的效益,所负担的成本等公平分配的程度”。公平应该是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统一,是政府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提高自己的合法性及其政策权威的重要目标。它既是一种客观状态,又是一种主观判断。从伦理上讲,公平是指未来各代人与当代人分享资源与环境利益的平等权利。然而,当代人的认知局限及其难免的功利主义倾向,使他们难以克服代内公平的目标偏好,很难理性、自觉地从未来人的角度,要求公共政策分析能着眼于在代内和代际之间公平地分配公共资源,并使之成为其政策诉求的主要取向,谋求从当代指向未来的持续发展。

不仅如此,当代政府还面对着解决有关代内公平的公共问题的现实压力。斯图亚持·尼古认为,“从政治上讲,增加效益也许要比降低成本容易些”,效益的增长意味着政府及其政策“运作得更有效或会得到更高的评价”,“而降低成本或削减项目预算”,“也许会激起人们的反对”,因为这意味着在一定效率的条件下,人们可能获得的效益将下降。因此,当代政府为了实现公平,在“使穷人的境况好起来,而不使富人的境况坏下去”的前提下,其“公共政策只有当它们提高最小人群组的福利时,才应该被采纳执行”。可见,人们要求公共政策实现的代内公平目标,不是靠清教徒式的节俭,而是靠成本投入、靠自然资源利用量的不断增加,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平均效益,并扩大其在穷人当中的得益面与得益程度的。

显然,严峻的问题是:公共政策分析的这种公平目标,存在着严重的结构缺陷。它忽视了代际公平而偏于代内公平;并且,在代内公平的现实压力下,难以对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盲目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要求进行有效限制,将断送未来人发展的条件,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间隙性。从人类历史的动态过程来看,与其说当代公共政策分析由于公平目标的结构缺陷,不如说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共”原则,才使政府的职能范围超出了其广义的公共领域,使人类(包括本来人)的公共利益更多地满足了当代人(或政府)的眼前私利,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共政策分析模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国内外学者都把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论模型概括为多种决策模型。其中一些决策模型的固有局限,决定了相应公共政策偏离“公共”原则的倾向。国内也有相关著作对这些决策模型的局限性提出了批评。最典型的,一是团体决策模型的局限。该模型认为,作为政治过程产物的公共政策是利益团体间斗争的产物,并反映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随着各利益团体力量和影响的消长,公共政策将变得有利于其影响增加的那些利益团体的利益。这就清楚地表明:该决策模型下产生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而不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尽管在实际决策过程中,无论哪一个利益团体,在法理上,还是能力上,都无法取代政府的主导地位,公共政策不一定就反映影响力最大的利益团体的政策要求,但是,这种模型无视公共利益要求的倾向,无疑将是对政府及其政策背离“公共”原则的某种认可。二是精英决策模型的局限。该模型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掌握统治权的精英人物决定,并由行政官员和行政机关付诸实施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精英阶层的偏好、利益和价值选择。很明显,虽然该模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代议制民主下各国决策实际可能的情形,然而,与团体决策模型相比,该模型更多地强调了居社会少数的精英阶层的利益,更是直接地背离了公共政策的“公共”原则,漠视了公众的公共利益。总之,这些局限,将不同程度地带来了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弱化了政府的政策手段对人与公共资源间关系的协调能力,难以实现对公共资源掠夺性利用的控制,破坏了可持续发展赖以实现的条件。

三、公共政策分析应如何体现“公共”原则

公共政策从本质上是导向未来的。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体现“公共”原则,就是使公共政策能既立足当代,又面向未来;既面向人类自己,又兼顾资源、生态、环境,维护人(包括当代人和未来人)与自然共有的公共利益。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真正在自然限度内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并使其利益得到持续实现与尊重,进而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可靠保障。

(一)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必须反映“公共”原则

人类的活动在自然界面前不是绝对自由的。为了保护更多的公共利益,政府在公共决策中,必须彻底抛弃视人类为自然界的中心的陈!日理念,形成以保护自然并协调其与人类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新理念,进而“建立一个以自然持续发展为基础、经济持续发展为任务、社会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人与自然和谐一致的新的发展观。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反映“公共”原则,一方面,就是以新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标准,把人类利用自然的自由,限制在自然界本身作为人类生态体系总体利益中利益主体的一方,使其权利不被侵犯的范围内,不再把自然界看作是被人类随意盘剥和利用的对象,而看作是人类生命和价值的源泉;另一方面,就是要求当代政府必须将其关注的公共领域进一步拓展到自然界,使自然界中的每一个变化,无论是否人类活动所致,无论是否对人类有直接利害,都成为公共问题而进人政府的视野,进而进人政策议程。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广的范围内,从根本上协调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系统,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二)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必须遵循“公共”原则

政府是公共政策分析最重要的主体。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系统内各因素、各环节的利益要求,包括资源、生态、环境作为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即能否遵循“公共”原则,既影响着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又造成人们对资源的种种不合理占用,进而使政府面临着能否遵循“公共”原则,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大压力,也就如著名政策科学家叶海卡·德罗尔所说的政策制定中的“逆境”。德罗尔认为,在决策主体处于“重大的两难境地”时,应尽量“将这些政策坚持若干年”,“因为对大多数逆境来说,没有持续和连贯的多年努力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这就提示人们,着眼于人与自然各自利益及其共同、长远(包括本来人)的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分析主体理应在各种干扰面前“不为所动”,在人与自然组成的公共领域内,坚持“公共”原则,不徇政府私利,力戒价值偏好,协调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否则,可持续发展将难以实现。

需要进一步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工业的盲目增长,已经导致了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的失调。如若美国学者詹姆斯·安德森所说“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并且这种公共利益是“普遍而又连续不断的为人们共同分享的利益”的话,那么,当代各国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就应该遵循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原则,加强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人口膨胀等公共问题,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使全人类“可持续”地享受其应得的公益。可以认为,把利益的可持续性分享看作公共利益的属性,是安德森有关公共决策问题的深刻见解,他实际上已经把公共利益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内在地联系起来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全球的公共利益,即可持续发展,就会如德罗尔所说的,将“减少了各个国家政策制定的自主程度”。各国政府作为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甚至不能因本国的价值偏好而违背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原则,损害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条件。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必须体现“立体”要求

第9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分析;哲学方法

矛盾分析法、利益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因果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理性分析法和超理性分析法等哲学方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哲学方法的应用保障着公共政策的科学性。

一、矛盾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矛盾分析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也是我们分析事物最根本的方法,在整个唯物辩证法方法论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它是所有学科都应该重视的分析方法,也是公共政策分析和公共政策研究的基本方法。首先,矛盾分析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统一的辩证方法。所谓矛盾就是既对立又统一,矛盾的对立属性即其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即其同一性。同一性是相对的,而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而斗争性则寓于同一性之中,两者相互联结,不可分离。第二,矛盾分析法是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矛盾的普遍性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是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第三,矛盾分析法是“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分析方法。坚持“两点论”,就是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不能忽视次要矛盾;在认识某一矛盾时,既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又不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以避免“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就是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要着重地抓住主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矛盾时,要着重地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以避免主次不分的“均衡论”。“两点论”和“重点论”是互相包含的,是内在统一的。任何公共政策问题的产生都根源于矛盾,任何公共政策也都是为了解决矛盾。从政策哲学的研究对象来看,公共政策理论和公共政策实践矛盾的解决离不开矛盾分析法。从公共政策的本质来看,公共政策一定是国家公共权力运行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主要手段。国家在运行公共权力时,如何做到兼顾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矛盾双方的利益需要是政府面临的重要抉择,将矛盾分析法引入公共政策分析中,有助于平衡矛盾双方的利益,使其尽可能达到一种和谐状态。从公共政策的特征来看,政治性和公共性、稳定性和变动性、公平性和效率性、强制性和合法性是公共政策的矛盾性特征。公共政策的政治性和公共性既有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当政治系统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政党以及贯彻统治阶级意志的政府所具有的特殊利益与它们所代表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一致时,公共政策的政治性和公共性就能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但当它们的利益不相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公共政策的政治性和公共性就会相互矛盾。稳定性和变动性、公平性和效率性、强制性和合法性也都是这种矛盾关系。再从公共政策的功能来看,公共政策对社会的存在、运行和发展有着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和分配功能。一般常态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是平衡协调发展的,但当社会发展中出现不平衡不协调,比如在分配上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甚至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没有正确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时,就不可避免地引发利益各方的冲突和矛盾。可见,公共政策领域到处充斥着矛盾。在这些矛盾的解决过程中,矛盾分析法大有用武之地。

二、利益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所谓利益,就是在受生产力发展制约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中,人们为实现自身需要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利益是由需要转化而来的。由于需要的多样性,人们之间必然形成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多方面、多层次利益关系。普遍性和特殊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竞争性和协调性、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统一是利益的特征。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的区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区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区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区分,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的区分是利益的构成,是利益矛盾的具体表现。利益分析法就是通过分析人们的利益及其相互关系,揭示社会生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利益分析法是公共政策分析中的一种基本方法。首先,从公共政策的实质角度看,公共政策是对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也就是说,公共政策是政府从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出发进行的具体管理,是以政府为主的各种利益个体和群体参与的管理活动,利益分配是公共政策活动的核心。在利益分配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第二,从公共政策的类型角度看,分配政策是对社会上各种利益集团内部利益划分作出规范;再分配政策是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对社会各集团的种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的规范;规制政策一是规范政府行为,二是划分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自律政策即自我限制的政策,是指政府规定了某些行为规范供集团在行动时对行为进行选择。第三,从公共政策的功能角度看,政府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目的就是要将社会公共资源正确有效地在它所服务的公众中加以分配,而其关键是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公共政策中利用利益分析法,就是要权衡公共政策利弊得失,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使各方面的利益能够协调、全面发展,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健康向前发展。

三、系统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所谓系统分析法就是在研究中把研究对象视为一个系统,在若干选定的原则和准则下,通过对系统内各要素、结构和关系的考察,利用定量的方法提供允许和可用的数据,借以制定可行方案并推断各种可能结果,以期寻求对系统状态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法。系统分析法之所以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得到广泛应用,是由公共政策分析过程本身的系统性所决定。我们可以把公共政策活动视为一个由政策活动的外部生态和内部生态所组成的复杂大系统。公共政策活动的外部生态有历史的、地理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环境因素,也有全球的、区域的、一国整体的、地区的等层次因素,它们构成公共政策活动的具体情境事实体系。政策行动主体、政策公共财政资源、政策信息资源、政策价值取向、政策工具选择等则构成公共政策的内部生态系统。公共政策活动是其外部生态和内部生态通过互动实现相互适应和改造的过程。公共政策活动的外部生态既制约着内部生态,同时又为其运行提供了现实条件,公共政策活动的内部生态的变化,又改变着外部生态的状况。正是通过这种外部生态和内部生态间的互动,具体公共政策活动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对公共政策系统的分析可从两个角度进行。从静态结构角度看,公共政策系统由公共政策的环境超系统与资源系统、公共政策的主体系统与客体系统、公共政策的组织系统与体制系统、公共政策的咨询系统与信息系统所组成的复杂大系统。而从动态运行过程角度看,具体的公共政策是一个处在自身系统和环境超系统交互作用下,由政策主客体的活动构成的、处在变动中的动态过程。公共政策动态演进的动力源自其内部矛盾的展开,一类是公共政策系统与其环境超系统之间的矛盾,另一类是公共政策内部各因素之间的矛盾。这一演进过程呈现出变动性、互动性、弹性和流动性诸特点,这一演进过程还呈现出政策议程、政策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和政策终止等有系统关联的若干阶段。可见,系统分析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是极富实用价值的。

四、因果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因果理论是对事物和现象之间因果联系的理性概括和反映,它反映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现象、过程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前因后果,前后现象之间有必然性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一因一果、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同因异果、异因异果、多因多果、复合因果是因果联系复杂多样性的表现。对事物和现象间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的方法就是因果分析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应用因果分析法,可以帮助人们认识政策目标与政策结果之间、政策环境与政策执行之间、政策资源的配置与政策效率之间的联系。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常用的因果分析法有详析分析、多元回归分析、路径分析、结果方程模型、格兰杰因果检验、实验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多元回归分析、路径分析、结果方程模型属于因果关系的定量分析方法,在公共政策预测和公共政策评估中被经常采用。

五、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定量分析法是对事物的量的规定性进行研究的一种科学方法。包括回归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决策分析、优化分析、投入产出分析等具体方法。在公共政策分析中,最典型的定量分析法就是福利经济学所主张的成本-收益分析法。成本-收益分析是政府以市场方式制定政策从而达到资源再分配目标的一个基本技术,被称之为试图用经济方法取代市场讨价还价的价格确定方式,使政策抉择达到帕雷托最优。帕雷托最优就是采取任何一个行动,都至少给一个人带来好处,但却不损害任何人。这在公共政策领域几乎是不可能的。由帕雷托最优的困境产生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福利经济学:政策选择要使净福利最大化。也就是说,一项政策即使使某些人受损,但如果总福利大于损失,这项政策就应该被采纳。成本-收益分析法的具体方法有净现值法、现值指数法、内含报酬法等。成本-收益分析法是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政策评估中常用的定量方法。趋势分析法、指数平滑法、回归分析法则是公共政策预测中常用的定量方法。定量分析是定性分析的基础。定性分析法是对事物的质的规定性进行研究的一种科学方法。包括归纳分析法,演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矛盾分析法等。在公共政策领域,确认政策问题产生的原因要借助于因果分析法,对政策问题的实证分析要借助于归纳分析法和演绎分析法,对政策问题的内部结构进行分析要借助于结构分析法,对新旧政策问题的相似性进行分析要借助于比较分析法,对政策问题的性质的把握要借助于矛盾分析法。定性分析更适用于涉及社会、政治、价值、伦理和意识形态等难于定量的问题,定量分析则更适用于经济问题。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在公共政策分析中是相互统一、相互补充的。

六、理性分析方法、超理性分析方法与公共政策分析

在公共政策分析中,与理性方法相关的决策模型包括完全理性决策模型、有限理性决策模型、渐进决策模型和综合分析政策决策模型。完全理性决策模型是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经边沁、密尔等功利主义者发展,以及现代管理科学家的概括而形成的一种管理决策理论。完全理性决策模型认为,政策实施的结果就是使社会效益最大化。完全理性决策模型的限定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它要求决策过程中必须把决策行为视为具有一致价值判断的整体行为而非个体或群体行为。决策者有绝对的理性,具备完备的知识和信息,能穷尽所有备选方案并预测到所有结果。决策目标单一、明确和绝对。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具备一以贯之的价值偏好。决策过程中不考虑时间和其它政策资源的消耗。这些近乎完备的条件成为完全理性决策模型在实践中无法使用的原因。西蒙对完全理性决策模型进行了批判,指出了其局限性,提出了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有限理性决策模型。它是依靠有限的资源和信息,通过不断的搜索,得出满意政策方案的决策方法。这种模型是以“令人满意的”准则去取代完全理性所主张的“最大化”准则,所以又称满意决策模型。满意决策寻求的不是最佳,而是次佳或“第二最适”。在实际决策中,有限理性决策模型重视的是可行性研究和成本与利益分析,但它更主要的是仅仅为决策者提供决策规则,这也成为其主要的缺陷。林德布洛姆在批判了理性决策的缺陷后提出了渐进决策模型。这一方法强调决策者的决策是从现行政策出发,只是对现行政策的调整。但渐进决策模型只适用于既有的相对简单的问题而不是将来要发生的复杂的问题,因而它在政治上追求的是安全的而不是具有冒险精神的措施,这样公共政策就变成了补救性措施而非创新性方案。德罗尔看到了理性决策模型在可行性问题上的局限和渐进决策模型的保守倾向,提出综合决策模型,试图将理性决策模型和渐进决策模型结合起来,并把两者的合理性加以延伸和综合。他认为现实的政策诉求可能是要求社会变革的,也可能是要求社会稳定的,因此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而R.M.克朗则认为应该把理性分析的科学和超理性分析的艺术结合起来[1]。克朗认为,超理性分析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判断、直觉、创造力、灵感、隐含的知识、信仰、洞察力、意志、超感交流和预见能力等。德热认为,超理性因素主要包括判断力的应用、创造性的发现、头脑风暴法和其它一些决策方法[2]。可见,超理性分析以主观判断为主,而这种主观判断应当建立在充足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基础之上。超理性不是非理性,非理性是建立在信息不完备基础之上的主观判断。因此,超理性分析可以定义为在充足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主观判断,也即建立在定量分析、理性分析基础上的定性分析。当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包含社会、政治、组织、意识形态、伦理道德因素时,理性方法就难以解决问题,就必须采用超理性分析方法。超理性分析方法主要有:问题的主观识别方法、趋势的直觉预测方法、方案的灵感激发方法、决策的经验判断方法、结果的模糊评估方法。超理性分析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特别大,为防止其可能导致的片面或极端情况的出现,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决策者具有足够的经验积累;政策过程能够排除明显的错误和缺陷;综合各种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要考虑环境因素的变化。超理性分析方法特别适用于多元政策目标的分析,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有利于理解当代中国社会的决策过程和政策特点。总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存在着包括矛盾分析法、利益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因果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理性分析法和超理性分析法等若干哲学方法,它们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比如,在进行利益分析的同时也必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在进行系统分析的同时也必然进行矛盾分析,而超理性分析是建立在定量分析、理性分析基础上的定性分析。因此,它们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方法论体系,这些哲学方法对保证公共政策的科学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周建民 单位:苏州市职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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