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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困境

时间:2023-12-16 16:54:52

导语:在非遗传承困境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非遗传承困境

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人 【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识码】A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厚重的文化积淀,凝聚了中华传统文化因子,呈现出了文化的多元性。当下,面对全球化、工业化以及城市化的发展趋势,应审时度势,全面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提高文化事业发展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代传承的价值解读

保持文化的多元性,提高文化软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群众在生活实践中逐渐创造演绎出来的,是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蕴含着文化的精义,是文明的结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传承,不仅有助于弘扬传统文化,也能维护文化的多元性,促进文化发展。此外,全面做好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能提升文化软实力。文化中蕴含重要力量,尤其是具有独到的艺术造诣、思维模式及情感表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社会、艺术、文学以及科技等方面的价值,是维系民族情感,提高民族凝聚力的纽带,也是实现文化发展创新的源泉,彰显了文化软实力。

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多样,不仅有民间美术、戏曲、民间传说,也有节日风俗、传统杂技等,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当下,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不仅能更好保护传统的精神文化,使其更为丰富;也能够结合时代需要,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产品,满足广大群众化精神文化消费的需求,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产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点

传承人的匮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大难点是传承人缺乏。由于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效益不佳,学艺过程中充满艰辛,很难在短期内取得实效,再加上学艺也需要个人禀赋等方面的综合因素,以及传承人并未受到社会的认可及社会地位不高,使得非遗项目难以找到合适的传承人。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独门绝技,传承人作为非遗项目核心,如果缺少传承人,就会出现后继乏人的情况,传承陷入尴尬。

文化遗产生存环境堪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生活条件有了明显变化,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遭受到较大冲击。特别是人们的生活理念、方式的变化,传统的民风民俗难以被年轻人所认可,传统的信息资源、文化符号渐渐被扭曲,出现了变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渐渐受到了破坏。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靠独特的土壤才能生存,这无疑加剧了其消失的进程。

重视申报开发,缺少保护管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还存在重视申报开发,缺少保护管理的困境。有的地方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成功之后,保护措施不到位,出现了超负荷利用,甚至是破坏性开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看成是金字招牌,专注于挖掘其含金量,缺少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代传承的原则

一是系统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要与当地的经济、科技、文化与政治等实际紧密结合,系统性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特殊技艺,突出其经济价值,加快推进当地特色经济的发展水平。与此同时,也要深入探讨曲艺、舞蹈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精神价值,推动道德体系的建构。还要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其不仅是文化整体,也呈现出多种文化形态,虽然在内涵、形式及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但都是民族情感的衍生品,具备一致性,是民族文化的共同体,是相互联系的。

二是可持续原则。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的领域多,并有着较广泛的覆盖面,内容相对来讲,也较为庞杂,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一定要摈弃急功近利的错误理念,开展科学规划,逐步实施,做到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的结合。特别是对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可行性研究,逐步推进,长期坚持,确定合理的规划,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代传承的举措

首先,全面做好非遗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及培养工作。一方面,做好非遗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一是构建完善的经济保障模式。非遗项目文化传承人确定后,需要解决其生活方面的问题,对其进行一定的生活补助是非常有必要的。非遗项目所在地要设立非遗传承人资助方面专项资金,给予其必要的生活补贴,不仅体现政府对非遗保护的重视,也能确保非遗传承工作能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在全面掌握传承人现状后,对各级名录的传承人加以认定与命名,特别是对那些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应给予额外的资金补贴,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二是还要给予荣誉称号,让其成为文化市场领域的“带头人”,以此来更好地传承技艺。

另一方面,加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培养工作。要着眼于非遗项目发展的未来,科学合理制定传承人培养制度。政府不仅要提升传统师徒制培养模式下传承人的工资待遇,同时,也要给予那些自愿加入到非遗项目传承中的人必要的生活补助,搭建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非遗传承人积极参与非遗项目展示平台,提升非遗项目收益水平,进而激发更多的年轻人加入到非遗项目传承中来,扩大非遗传承项目传承队伍,培养大量的专门人才,提升管理效能。再者,政府也要制定相关的政策,为那些新参与进来的传承人提供政策保障,让其无后顾之忧,更好融入到非遗项目的钻研中,提高非遗项目的传承水平。

其次,创建非遗项目文化生态区。非遗项目本身有着自己的文化生态,在建设文化生态区的过程中,要将原生性保护置于首位,要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特别是依附于农耕文明的非遗项目,其所依靠的社会经济基础在逐渐消解,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以活态保护为主,静态保护为辅的方式,落实好非遗项目的保护,打造非遗项目保护的生态博物馆,为实现静态保护提供更好指导。另外,还要不断壮大保护主体,需要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动因,非遗项目从不同角度、层面满足大众的生活、生产及精神需要。善于利用非遗项目充分满足人们日常需要,也能收获较好的经济效益。

最后,激发非遗项目的生命力,提升开发与保护档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悠久的历史,源自民间,有较重的乡土气息。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文化多元化的日益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及文化土壤出现了诸多新变。但是,考虑到非遗项目的主体是民间,要实现非遗项目的传承,必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更加注重非遗项目在民众生活中的生命力与具体功能。因此,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必要的创新变革,实现与时俱进。要善于取其精华,重点发展,适当引入新的形式与题材,将传统的艺术文化和当代思想、科技手段相融合,让具有传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当代文化实现相融共生,演绎符合当代人审美、娱乐需要的非遗项目作品。同时,也要积极实行适当的产业化运作。要将文化资源转变为文化产业,激发其潜在的价值,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代传承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参考文献】

①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机制探讨》,《理论导刊》,2008年第1期。

第2篇

摘要:

少数民族曲艺是中华文化艺术宝库中的一大瑰宝,不仅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而且具有弥足珍贵的历史价值,其保护和传承对于维护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2006~2015年间,我国对少数民族曲艺的保护做出了一些努力,建立了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出版了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举办了多届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活动。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类曲艺项目偏少且集中于部分少数民族、传承人面临年龄老化后继无人且男女比例差别大、演艺团体匮乏、观众群体少等。在今后少数民族曲艺的发展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曲艺项目的挖掘、申报与管理,出台措施提高传承人的文化自觉,合理利用生产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促进少数民族曲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关键词:

少数民族曲艺;非遗名录;传承人

曲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别之一。曲艺是中华民族民间说唱艺术的总称,是一种以“说唱”为表现形式来叙述故事的表演艺术形式。我国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55个少数民族同样也创造了属于其民族的独特曲艺艺术形式。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曲艺艺术宝库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少数民族曲艺承载了少数民族的独特艺术魅力,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艺术瑰宝,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曲艺艺术素材,而且记载了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具有重要的艺术文化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艺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一)少数民族曲艺具有独特的艺术文化价值

曲艺,又称“说唱”艺术,是我国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大瑰宝。曲艺主要依靠“说唱”这种形式来叙述故事,简练而生动,为人们喜闻乐见。少数民族曲艺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民族性,最鲜明的艺术特征也在于它的民族性。少数民族曲艺主要流布于少数民族地区并且采用民族语言(方言)或多种语言(方言)来“说唱”故事,这也是与汉族曲艺艺术最主要的区别。有些少数民族曲艺曲目在语言上体现了鲜明的交融性,即在说唱表演中融汇了汉语及民族语或方言。比如以满族为主创造的“子弟书”便有采用满语、汉语交叉表演的历史。现今,在汉蒙杂居地区仍有“乌力格尔”蒙古族艺人可以同时夹杂汉语进行表演。在塑造说唱故事的主人公上,对于同样一个英雄人物在不同民族都打上了各个民族的鲜明文化烙印,体现了各民族曲艺文化的相互贯通与交流。比如武松这一人物形象是汉族曲种中的鲜明形象,然而这一人物形象不仅在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说唱故事中有所反映,而且在蒙古族的“乌力格尔”说唱故事中也有体现。

(二)少数民族曲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少数民族曲艺的另一重要文化价值在于它的历史研究价值。曲艺主要依靠艺人的口头说唱来传承,少数民族曲艺同样也是依靠口头说唱这种形式来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的这种传承方式使其保留了较多的曲艺艺术的原始形态,也为少数民族曲艺的历史演变提供了可资观照的范本,因此少数民族曲艺也被称作研究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具有较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比如被称为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的《格萨尔王传》、《江格尔》、《玛纳斯》,即通过藏族(“岭仲”)、蒙古族(“陶力”)及柯尔克孜族(“柯尔克孜达斯坦”)这三个少数民族曲艺艺人的不同说唱形式传承下来,成为记载少数民族历史的重要形式。各少数民族的历史记忆通过少数民族曲艺艺人的加工创造得以长久地保留下来,填补了没有文献记载时期的历史空白,成为研究少数民族曲艺史及少数民族发展史的重要历史参照范本。

二、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名录保护与传承人传承现状

(一)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名录保护现状

2006~2015年间,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本课题组认定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主要依据:一是以少数民族名称命名的曲艺项目,如达斡尔族乌钦、傣族章哈等;二是曲艺项目中未提及民族而所属民族明确的曲艺项目,如乌力格尔、好来宝等;三是为汉族及多个少数民族共有的综合性曲艺项目,如新疆曲子,为汉、回、锡伯等民族所共有,也视为少数民族曲艺项目。根据本课题的认定方法,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共计21项,其中正式名录中17项,扩展名录中1项。

1.国家级曲艺类非遗项目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从已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2.各少数民族非遗项目数量分配相对均匀

在已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在各主要少数民族中分布相对均匀。

3.非遗项目分布省份集中在民族地区

在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所在省份多为民族地区。

(二)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传承现状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者,而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则是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习者和承载者。2006~2015年间,目前共有24位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

1.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数量及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

根据文化部已公示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统计结果显示,少数民族曲艺类传承人在经历了从无到有后,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见表2)同时,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所占当前批次曲艺类非遗传承人的比重也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

2.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老龄化且性别差距较大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大部分年龄偏大。总体来看,在四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1920后共计2人,1930后共计7人,1940后共计7人,1950后共计4人,1960后共计4人。且在这四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中,第二批少数民族曲艺非遗传承人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而在第三批和第四批中,女性占多数,并且呈现上升趋势。

3.少数民族传承人传承的并非都是少数民族非遗项目

一般来说,汉族传承人传承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少数民族传承人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然而,这种情况也并非绝对。在数据统计中显示,有4位少数民族传承人对应的传承项目为相声、北京评书、四川扬琴,而这三个非遗项目为汉族曲艺项目,这样就出现了传承人所属民族与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不对应的特殊情况。

三、少数民族曲艺在传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至2015年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曲艺在传承中不断地繁荣发展,取得了诸多成就。如四级曲艺类非遗名录体系建立、各类曲艺类学术研究成果丰富、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活动开展、曲艺院校及专业逐渐建立,这些曲艺保护及传承工作都促进了少数民族曲艺的繁荣发展等。少数民族曲艺的保护及传承工作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传承与发展中仍然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亟需解决,而探寻出合理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曲艺文化发展的路径成了本课题研究的关键点。

1.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少、分布民族不均

目前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选及认定是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据统计,在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仅占21项。综合看来,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在十大项目分类中所占的整体比重较小,在当批次曲艺项目中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而且,每批次的项目数量呈现整体下降的趋势,扩展项目只有第一批扩展名录中有曲艺项目。在民族的分布上,全国55个少数民族只有蒙古族、达斡尔族、赫哲族、鄂伦春族、傣族、哈萨克族、布依族、土家族、苗族、朝鲜族等12个少数民族有国家级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问题的原因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一是其他少数民族根本就没有更多的曲艺项目;二是其他少数民族也存在着不少比较有特色的曲艺项目,但当地人缺乏保护及开发意识而未申报;三是当地政府及人们重视项目的申报,而没有重视项目申报的方式方法最终导致申报失败。这三种原因中,第一种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另外两种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较大。

2.传承人老龄化严重、男女比例差别大

根据项目组统计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表2)结果显示,在这24位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中,1920年、1930年以后出生的老年人占多数,中年人只有7人,青年人则没有。显然,少数民族曲艺非遗项目传承人正面临老龄化严重、后继乏人的困境,严重制约了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的传承和发扬。就传承人性别来看,每一批次中男女性别比差别都比较大。这种结果可能受到了跟某些地区或民族“传男不传女、传女不外嫁”的传统观念的约束。

3.演艺团体匮乏制约曲艺的创新传承

目前,国内曲艺演艺团体并不少,如合肥演艺公司曲艺团、无锡市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曲艺团、自贡市歌舞曲艺演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曲艺分公司、济南明湖居演艺有限公司等等,然而专门的少数民族曲艺演艺团体却很少。内蒙古民族曲艺团是少数民族曲艺团的重要代表,主要表演蒙古族特色曲艺项目,为边疆地区、国内其他地区乃至国际上演绎了淳朴的民族风情,然而像这样的团体目前还比较少。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属于表演性非常强的项目,而演艺团(公司)的匮乏严重制约着少数民族曲艺在本地区乃至全国的创新传承。

4.观众群体少制约曲艺演出市场的扩展

当代社会,娱乐方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观众大多选择去看电视、看电影、看演唱会、玩游戏、K歌等方式来缓解压力,而很少有观众能静下心来去演艺场馆观看曲艺节目演出。就是在民族地区,人们更多的选择是接触现代化的一些娱乐方式而不是去观看少数民族曲艺的表演。快餐式的娱乐方式比起传统曲艺表演对当代人们有着更多的吸引力。再者,少数民族曲艺多数是使用民族语言或方言来演唱,城市中的年轻人更是难以理解,这也影响了少数民族曲艺的演出市场。

四、促进少数民族曲艺繁荣发展的主要路径

1.各地区及民族应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如前所述,少数民族曲艺项目数量在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所占的比重较小,曲艺项目在55个少数民族中分布不均。因此,少数民族聚居的各地区、各民族应该对本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的申报引起高度的重视。首先,增强对优秀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的保护意识。其次,积极向县、市、省、国家申报本民族本地区的优秀曲艺项目。在申报名录项目的同时,不管是单个项目申报还是多项目“捆绑”申报,都要注意保存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的文化生态完整性,不能出现为求申报而破坏其完整性的情况。最后,加强对入选非遗名录项目的管理。对于那些已经入围非遗名录的曲艺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曲艺项目保护、传承的监督与管理,切实保障曲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传承人的文化自觉并积极培养传习生

以前少数民族曲艺的传承方式大多为家传或师传,学得一技之长作为谋生的手段。而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谋生之路多样,很多得到家传或师传的传习人不愿意继续从事曲艺表演而另寻出路,更不愿意继续往下一代传授。为了能使优秀的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继续发扬光大,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该做好传承者的思想工作,使之意识到曲艺传承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其一,各级政府部门定期组织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的研修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不仅要讲授少数民族曲艺文化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而且还应传授现代教育思想,打破传承人的男女性别偏见。其二,各相关院校积极与传承人配合,积极培养传习生。目前,已有部分高等院校开设了曲艺专业,也有一些中小学将曲艺引进了课堂,这样能更好地培养新一代的传习生,使年青一代更好的将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下去。

3.加强对少数民族曲艺的生产性保护

所谓少数民族曲艺生产性保护,即在保持少数民族曲艺非遗的整体性、原生性、传承性的前提下,通过借助生产、销售等手段从而将曲艺文化资源转化为曲艺文化产品的一种保护方式。文化部部长也提倡“深化生产性保护”,认为生产性保护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①①。曲艺本身是一种“说唱”艺术,表演性很强,加之少数民族曲艺带有的民族风情、民族特色,少数民族曲艺走向演艺市场对于少数民族曲艺文化的传承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少数民族曲艺文化资源在转化为文化产品,走向演艺市场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保持少数民族曲艺本身的原真性与整体性,注重传统曲艺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有机结合,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市场效益而使之“变味”。

4.合理数字化保护扩大演艺市场的观众面

第3篇

作者:游志能 陈小华 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系 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

一我国现行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最早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自1993年12月29日该公约生效以来,在公约履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的一个方面就是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等。但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并没有进行专门立法,甚至没有针对性的条款来促进此类资源的有效保护,致使这两个问题在我国至今仍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2004年,我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由此正式开始实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批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专项任务第6项(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提出:“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权。”“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建立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维护相关个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经过数年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终于在2011年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学者认为:“传统医药,是指我国各民族传统用于预防、治疗和保健的天然药物以及加工、应用这些药物防病治病的系统理论知识或经验知识,包括中医药和其他民族医药。中医药学是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传统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主流医学。民族医药学是指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学,包括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傣医学、壮医学、瑶医学、彝医学、侗医学、土家族医学、朝鲜族医学、回医学等各民族医药。”[2]9可以看出,该条文的用意是明确和加强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学者认为:“传统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同时也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要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医药事业发展,又要加强对传统医药的规范化管理。2003年4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131通过查阅《中医药条例》就会发现,该条例从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做了规定。条例中涉及传统医药知识转让的条款仅有第24条,该条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重大工程项目”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医学科学技术工程;“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则需相关部门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加以认定。对此二者加以详细说明,是为了表明《中医药条例》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上的严重不足。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几个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该方面的工作能够在此基础上取得一些积极进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该法中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可能会严重制约该法更好地发挥效益。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制度存在漏洞,可能导致法律冲突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存在法律漏洞,可能与其后的相关立法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在于该条已经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实际上指向的《中医药条例》涉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内容很少,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情况对它的要求。那么,在对生物遗产资源流失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时,要不要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进行相应规定?如果在对生物遗产资源流失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时不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进行立法,则《中医药条例》亟需修改,原因已经在前一段说明。如果在对生物遗产资源流失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时一并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进行立法,则可能会导致二法在管辖权上的冲突。当然,我们可以借鉴国际法的立法经验,既然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是需要分别授权的,那么,我们可以考虑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保护范围,将传统知识都纳入该法的管辖范围。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专门立法的时候,如有需要,可以就与生物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进行专门立法。以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避开法律冲突的问题。进一步而言,虽然从立法技术上可以对二者进行分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导致发生相互掣肘的情况。(二)立法理念滞后,难以适应实际需要笔者这里所说的立法理念滞后,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仅有的境外机构违法责任条款过于简单、严重滞后;另一方面是指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严重滞后。该法第41条规定:“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所说的第15条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传调查应该经相关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该向相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所得资料的复印件,应该与国内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研究。这里要关注的是它仅针对违法调查做了规定,管理的范围过于狭窄。此外,它的责任也太轻。综合比较相关的国际立法,采用较多的是根据获利情况处以相应的倍数罚款。该条文采用的定额罚款,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缺陷。另一方面,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严重滞后。我国自1993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在履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建立种质基因库、自然保护区、加强立法、加强国际合作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遗憾的是,在最重要的生物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这两个重要问题上却始终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让这些重要问题的处理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种局面与中国当前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流失严重的现状格格不入,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加强该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深度。(三)惠益分享机制缺乏,难以调动各方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该条是整部法律中唯一直接涉及利益相关者的经费支持的条文。但是,该条文给人的感觉是,数十年如一日的立法语言,生命力竟然是如此强大。其实,这或许也是立法者所面临的困境,那就是如何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处理好惠益分享这一大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特别是民间文艺、技艺传承方面设置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为他们的知识、文艺、技艺传承和交流提供一定的条件支持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但是,毋庸讳言,该制度仍然有一个严重的硬伤,那就是可操作性有欠缺。政府部门按照什么方式、什么比例给他们提供资金支持呢?这是我国此类立法文本一直不愿意正面面对的问题。如果投入不足,则可能会产生如该法第31条所说的代表性传承人转行的问题。传统知识的保护不能满足他们对生活的基本需要,则他们很可能会选择转行。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首先应该考虑如何把蛋糕做大,设法增强项目的向心力,吸引他们重新回归到该行业中来;而不是首先考虑对他们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甚至取消他们的资格呢?进一步而言,在相关项目产生效益之后,这些效益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实现惠益分享呢?这也是我国相关立法中必须勇于直面的问题,对此已经有学者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和探讨[3]。笔者认为,只有让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获得一些切实的收益,才能有效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形成良性循环。也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实现惠益分享,最终做大做强传统知识保护产业。传统知识保护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加强引导,也需要学者加强研究,更需要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加强相关问题的专门立法,将有力地促进该方面的保护力度和相关研究的进一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是一个良好的契机。只要我们能够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正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加以积极的改进,我们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一定能够取得长足的进步。

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非物质文化;可持续发展;台州黄岩翻簧竹雕

自20世纪开始,人类对于文化活动的传播便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叠加,各种非物质文化的传播不仅是文化的传播,更是精神的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了人类对文化社会演变的认识和发展方向的预判。我国台州黄岩翻簧竹雕作为传统非物质文化的一种,其广泛的传播和发展不仅能够保证我国文化的完整性,更有利于促进人们精神上对社会的认同。

1 强化互联网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原因及重要性

在信息化笼罩整个社会的今天,“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更渗透到了文化领域,互联网+与传统非物质文化的结合,是当代人们对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形式。

1.1 强化互联网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原因

人类历史上对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为:笔墨录音电视互联网。在这个传播模式中,体现的是人类对文化传承形式的演变,更彰显了社会的发展趋势。当今世界的发展是基于互联网时代下的发展,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文化领域,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模式[1]。当代人们对传统非物质文化的关注度逐渐降低,不仅传承人缺乏,传承技术更是不够创新。互联网是当代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利器,若将互联网+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不仅能够带动传统文化繁荣,更能丰富人们对传统非物质文化的认同感。

1.2 强化互联网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性

互联网背景下,通过各种新媒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传的融合,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对物质消费的需求,更能引起人们对民族文化的了解与拥护。任何文化形式的生命力不在于其在某个时代引起多大的波动,而在于其能付在漫长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不断完善自己。与时代背景相融合,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互联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更能够引起广大受众的关注,当代人们日常休闲和工作都会依赖互联网[2]。若能将文化与互联网相融合便能够引起更多年轻人的关注,进而更好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传承。此外,当代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许多的商品通过互联网的渠道进行销售,若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互联网的电商平台进行对接,便能够通过商业的形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经济产业相挂钩,在传承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更能够提高一定的经济效益。

2 互联网环境下实现台州黄岩翻簧竹雕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台州黄岩翻簧竹雕是我国著名的手工艺艺术,在发展中形成了特有的文化形式,是中国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互联网+的模式来强化台州黄岩翻簧竹雕的可持续发展备受社会的关注。

2.1 与电子商务平台融合

电子商务平台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产物,其经济运营模式的出现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腾飞,更对各类文化的传播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台州黄岩翻簧竹雕,是一种手工艺艺术,其文化可转换为物质形态,不仅具备物质价值,更具备欣赏与收藏价值。台州黄岩翻簧竹雕可以以商品的形式上传到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电子商务来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进而实现经济与文化“双收”的局面,在商业流通的过程中,还会勾起部分国人的兴趣,进而转向对该手工艺技术的学习,促进台州黄岩翻簧竹雕手工艺艺术的可持续发展。

2.2 形成规模性的技能培训基地

台州黄岩翻簧竹雕作为一门手工艺技术,其传承和发展就必须人们主动的进行培训和学习。然而,现阶段我国台州黄岩翻簧竹雕的继承人少之又少。而且,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规模性的传承,让台州黄岩翻簧竹雕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形成规模化。为此,在台州黄岩翻簧竹雕形成商业规模的前提下,使业界人士共同融资,组建黄岩翻簧竹雕的培训机构,使技术形成规模化、制度化。作为传统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政府亦要提高扶持力度,提供培训基地一定的厂房设备,并减少相应的赋税,让台州黄岩翻簧竹雕艺术在良好的环境下得以健康发展,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2.3 强化互联网+的理念,提高宣髁Χ

台州黄岩翻簧竹雕作为一种手工艺品,在学习与传承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是转变人们对传统非物质文化的理念。在互联网+模式背景下,通过互联网下的新媒体对台州黄岩翻簧竹雕进行文化传播。强化对黄岩翻簧竹雕手工艺文化的宣传力度。并在互联网环境中形成固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的积极意义的氛围,让人们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受互联网文化环境的潜移默化影响,进而对台州黄岩翻簧竹雕产生浓厚的兴趣与对民族文化继承的责任感[3]。

2.4 通过互联网来革新黄岩翻簧竹雕的传承方式

在传统文化传承中,台州黄岩翻簧竹雕传承主要以继承人的方式“人对人”进行传承。这不仅降低文化传承的效率,更影响了其持续性发展的可能性。为此,要与互联网进行对接,通过互联网+模式来讲黄岩翻簧竹雕的传承方式进行革新,通过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等公众平台对其进行宣传,在保护性继承的手法上进行改革,通过明星效应、非继承人培训和网络真人秀等形式,以“互联网+”新媒体渠道播出,进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3 结语

互联网+模式在当今时代与传统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其中,台州黄岩翻簧竹雕不仅拥有者独特的文化特性,更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工匠精神”的体现,为此,要切实强化互联网+模式下台州黄岩翻簧竹雕的发展,以此来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犹建.网络时代数字化语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J].新闻爱好者,2012,01(19):39-40.

第5篇

非遗艺术的保护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弘扬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很多国家来说,其保护的重视程度不亚于任何文化项目或是艺术作品。各国的非遗保护措施不同,但都以政府主导为主,成本较高,但保护效果较为显著。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的保护形势除了保护项目本身外,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加大人们“文化自觉”意识来达到真正的长久保护效果。

但与其他国家的保护情况不同,我国在非遗保护上还属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的非遗建立的四级的保护机制,但存在着国家重视地方忽视的困境。非遗保护多依赖政府的扶持,长期处于“输血”,还没有具备独立的“造血”功能,我国非遗想要发展起来需要在保护方式和机制上进行创新。

设计与非遗的关系

设计,是文化艺术与科学技术结合的产物。而非遗作为我们文化的一部分,展现的正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产物。虽然我们的设计展现的是现代文明,我们试图在我们的作品中摆脱一切传统的影子,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传统文化如影随形,影响着我们今天设计的方方面面。因此,从本质来看今天的设计和非遗艺术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设计想要服务非遗是具备非常好的先天优势,设计和非遗艺术之间可以快熟的转换,通过现在设计去包装非遗艺术,展现非遗之美,甚至使传统的非遗具备现代的魅力,都是对非遗保护方式的一种探索。

设计服务非遗的保护方式

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推动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如《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明确提出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强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非遗文化通过设计走向一种生产性保护是符合发展潮流的保护方式。

而作为设计来说,非遗的产业化保护道路并不是一两个单一作品能解决的,必须建立起完整的产业链。从非遗传承问题,到非遗作品缺乏现代市场,到全民的保护意识提升,都需要在保护方式中得到较好的处理。因此,提出设计服务非遗,必须与高校设计艺术教育相结合,走产学研一体化的发展道路。

1. 建立非遗文化的“文化自觉”意识

高校作为国家人才的培养场所,引入非遗文化,可以在年轻人中传播传统文化,为长远的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奠定坚实的基础。直接提高一代人文化保护意识,为后期非遗设计作品提供较好的社会平台,特别是对高校设计艺术学生的宣传中,挖掘更多人才投入到非遗保护的行业中来,直接解决目前非遗缺乏传承人的问题,逐渐转变全民对非遗的刻板认识,形成“文化自觉”意识。

2. 建立非遗文化的研究机制

高校的设计教育围绕现代设计为主,而非遗作为我们的宝贵财富完全具备研究和发觉的价值。在高校设计中成立专门的非遗研究机制,对现有非遗艺术进行整理归纳,一方面是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做好记录保存工作,另一方面借助高校设计教育的研究优势,对我们的非遗文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挖掘,也是中国特色设计如何体现的一种研究方向。无论是对非遗保护还是高校设计教育都是一种双赢的模式。

3. 建立非遗文化的再设计平台

在研究的基础上,为了做到非遗的“造血”必须要能对现有非遗进行包装推广和再创造。在高校设计类师生和非遗传承人的相互合作中,可以依托高校设计师生的现代思维,加上传承人的技术支持,对传统的非遗作品进行重新的设计,从作品的使用功能,到花色图案的再变形,甚至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引入,都是在保留传统非遗精髓前提下,使非遗作品更符合现代人的审美和生活需求,为非遗作品创造新的市场。从政府依靠,走上自主自足的道路。

设计服务非遗方式中存在的不足

虽然设计服务非遗具有一定优势,但在实际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首先,非遗与高校设计教育的合作,从长远来看优势明显,但就目前非遗的分布情况很多在乡村,高校资源比较匮乏,在实际的合作开展上具备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前期准备周期较长,经济效益较慢,会大大影响非遗传承人与高校合作的热情。其次,非遗名目多,依靠高校的研究和开发力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从少数做起,并不是一种能完全通用的保护方式。在实际运作中还需高校、非遗传承人及地方三者合作才可有效开展。

总 结

非遗保护工作是我国文化保护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先阶段多种形式的尝试都是对走出中国特色的保护方式的一种探索。而设计作为一种能创造较高社会价值的服务性行业,与非遗的结合先天优势明显,后期发展具备无限可能,因此,设计服务非遗是一条非遗保护的有效途径,值得推广。

第6篇

纪录片《手艺》的其中一集《百炼成铜》让我印象颇深。在广州有一对锻制铜器的父子,儿子将现代时尚的一些元素融入到传统的器物制作与推广中,通过建网站、请新的设计师介入设计让传统与现代融合。60岁的父亲、30岁的儿子,传统与现代,不仅讲述了技艺的现况与困境,更描绘出在改革开放深入的广州,传统技艺与现代文化产生的关系。

目前我们了解到的非遗传承人,虽然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还是很有限。终究非遗需要“活”起来,将手艺跟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走入民众的生活中。

材美工巧,天工开物

面对非遗,我们应该抱有一种主张:“材美工巧,天工开物”。材美工巧这是手艺永恒不变的一个法则,我个人认为,今天仍出现在我们视野之中的手艺都是值得我们传承的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以来,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诸多层面的批判,目的是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加以继承,将糟粕予以去除,手艺也是如此。举个例子,从明代以来,苏州的手工艺在文人的参与下,展现出了雅致的生活情操,代表中国传统美学的品位,今天我们到苏州博物馆那些小巷内走一走,每一个人仍能找到这些雅致的元素。当代民众更愿选择那种能够反映中国传统美学,又符合新时代美学的东西,而正因如此,记录者更应该通过手艺人的生存状况去发现去揭示这种蕴涵。

第7篇

[关键词] 中药炮制;知识产权;惠益分享;专利制度;商业秘密保护

[中图分类号] DF523;R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6)04(b)-0172-05

[Abstract] With the accelerating pace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reached a consensus about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ecause of the lack of mandatory standards of Chinese medicinal herbs preparation, irrational research focus and the documentation of knowled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of China is not adaptable to the Chinese medicinal herbs preparation which is a unique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especially in the patent system and the business secret protection system. In view of the issue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Chinese medicinal herbs preparation and the system of benefit-sharing,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reinforcement theory research, published compulsive standard of Chinese medicinal herbs prepar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databases & key technology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Chinese medicinal herbs prepar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enefit-sharing; Patent system;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学术界对加强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已取得共识。中药炮制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重要桥梁,其蕴含的理论和信息是实现中药材物质与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交流的关键因素,因而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专利制度为核心构建的,其在中药炮制领域具有现实的不适性,无法实现对中药炮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惠益分享制度为重新构建和塑造中药炮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1 中药炮制的传统知识产权属性

1.1 中药炮制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在中医药悠久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中药炮制成为我国中医药资源中一个独有的制药技术和工艺。中药炮制是指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根据辨证施治用药的需求和调剂、制剂、贮藏的不同要求,对中药材加工处理的技术和工艺的总称。中药炮制在中医药悠久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并随着中医药理论的发展而逐步完善,是我国劳动人民和中医先贤长期实践的智慧结晶。炮制,古代也称之为“炮灸”“修治”“修制”“修事”[1]。有关中药炮制的文字记载始于春秋战国时期,成书于战国至秦汉的《黄帝内经・灵枢》中首次载“治半夏”[2],这表明中药炮制技术在春秋战国时期已有应用。中药炮制工艺一般散见于历代本草专著,其对采摘时节和取药部位等有特殊的要求。

我国第一部制药专著《雷公炮灸论》,一般认为成书于南北朝刘宋时代(一说五代或赵宋)[3]。该书对当时流行的炮制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其载炮制方法被后人称之为“炮灸十七法”。该书对后世炮制理论和工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本书久已亡佚。至明清时期,中药炮制工艺和理论最终完善成型。明朝缪希雍所著《炮灸大法》为我国第二部炮制专著,该书共载439种中药的炮制方法,并以药物类别分为水、火、土、金、石、草、木等14部分类列举各药物的炮制工艺[4]。明代药物学巨著《本草纲目》中专列“修治”一项。建国后,我国医药工作者在传统中药炮制工艺的基础上,通过研究经炮制加工后中药饮片的生物碱类成分、苷类成分等成分含量的变化,改进并完善中药饮片的现代炮制工艺。

1.2 中药炮制的表现形式

传统中医药理论认为通过炮制能改善甚至改变中药的药性,如改变中药的升降浮沉、归经、补泻润燥等药性,同时可提高方剂疗效、降低药物毒副作用和调整方剂适应证范围。现代药学研究表明,炮制工艺对中药饮片的生物碱、苷类、有机酸、鞣质类等化学成分的含量具有较大影响,相关实验表明炮制工艺具有减毒增效作用,因此炮制工艺为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节。中药炮制一般分为以下几类:炒法、灸法、煅法、蒸煮法、复制法、发酵法、发芽法和其他制法。在中药炮制过程中,一般会对生药选用特定辅料和特殊的工艺流程进行处理。中药炮制中所使用的辅料一般分为液体辅料和固体辅料两类。常用液体辅料一般为酒、醋、蜜、生姜汁、甘草汁、盐水、麻油等,常用固体辅料为糠麸、滑石粉、米、白矾、豆腐、羊脂油等[5]。

1.3 中药炮制的传统知识产权属性

中药炮制是中医药理论、炮制辅料理论和炮制技术等传统知识和传统工艺的集合体。中药炮制显然属于我国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中药炮制本身则兼具了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其无形财产不仅包括中医药理论、炮制辅料理论以及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也包括以“南樟北祁”为代表的药市所建立的品牌。在传统中药材交易过程中,药帮以童叟无欺、炮制讲究而著称,其无形地扩大了中药炮制的影响力。民谣“药不到樟树不齐”“药不过樟树不灵”即为明证。明清时代较为出名的药帮为樟帮、建昌帮、京帮、川帮。在近代,普通民众最为熟知的当属京帮同仁堂。不同地区的炮制技术具有不同之处。如在炒法中对辅料的选择,南北方即有明显差异――南糠北麸[6]。有形财产体现在必须经过炮制的道地药材、炮制辅料本身、为炮制而设计的器皿和与炮制相关的书籍文献等。

2 惠益分享制度的提出

2.1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目标利益

在传统私法理论中,赋予权利所有人对其产出的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是为了保持权利所有人积极创作和研发的动力。现代知识产权法制度创立的初衷之一是加强创新动力,推动社会发展和维护公共福利[7]。商品的价值是在流通过程中体现的[8],知识产权作为特殊的商品,它的价值仍需在动态的流通过程中实现而非静态的持有实现。因此尊重和保护个体权利人的独占权外,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强调对智力成果的利用和创新,并以此实现促进社会进步和实现公共福利的双赢[9]。私权不可滥用原则是法学的基石之一,个别人和利益集团不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中医药知识产品的事实垄断。我国医药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亦未在中药炮制领域实现,减缓甚至阻碍了医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

2.2 惠益分享的提出及目标

在国际上,将知识产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融于一体最为综合化的管制性努力体现在1992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将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作为其三大目标之一,该公约的通过与实施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的承认已达成了初步共识。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在取得遗传资源时,需征得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信息披露的义务是防止未经授权或未给予合理补偿而使用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10]。印度已在惠益分享制度方面创立了“印度模式”[11]。印度政府于2002 年通过并颁布了印度的《生物多样性法》(Biological Diversity Act),并于2004年出台其实施规定《生物多样性条例》(Biological Diversity Rules)[12]。印度在惠益分享所取得的成就对我国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协调不同产权行为带来的冲突,一方面是由中药炮制本身的现状导致的,另一方面和专利制度本身的漏洞有关。惠益分享制度为解决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知识的保护不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3 中药炮制现状

中药炮制在中药与中医沟通中发挥着桥梁作用。经过炮制后的中药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而是包含了中医理论、中药理论、炮制理论和辅料理论等多信息的集合体。中医和中药二者不可分割,以阴阳五行、天人合一思想为基础,凭借治疗效果呈现。同时中药炮制具有群体性和继承性,并以我国传统工艺的加工而具体呈现。

3.1 中药炮制强制标准的缺位

中药材进行炮制的前提即是辨证施治,因此中医的开方配药亦可称之为对患者用药的个性化定制。以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通过量化实验或者数据说明不同炮制方法的关键因素为哪些,更无法解释炮制的机制和原理。基于对以上因素的考量,我国政府在国家层面未对中药炮制技术标准进行规定,而是将相关制订权下放至省一级。各地炮制标准的差异是中药炮制知识产权保护中适用标准模糊的原因之一。

3.2 中药炮制研究重心的偏颇

中医用药的一大特色是强调君臣佐使,同一方剂不同剂量的改变则其针对的“证”截然不同。典型的如小柴胡汤,善用小柴胡汤的医家亦被戏称“柴胡先生”[14]。过于强调定量和数据分析而忽视中药炮制原理和疗效的研究重心明显是不妥的。药理学方面过于注重生药性能和有效成分等方面的研究,化学方面多是提纯并发现有效成分,我国学术界已取得了一定成果,典型的如青蒿素的提出和道地药材鉴定方法的改进[13]。然而由于中药材绝大部分为天然物,其成分复杂且有效成分极难确定,因此仅对比研究炮制前后单一成分的定量变化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3.3 中药炮制知识文献化及古文献整理的欠缺

我国传统知识大多属于超出原住社群以外的、散播型的传统知识,呈现分散、不特定的状态并具备高水平文献化的特征[15]。由于传统中药炮制的高度文献化,传统中药炮制技术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已经公开且很容易掌握的技术;第二类是虽已公开,但不易被掌握,需要由某些特定的人进行操作的,如一些毒性药材的炮制技术;还有一类是不适宜公开的、特殊的炮制技术[16],典型代表为云南白药、漳州片仔癀。中药炮制的高度文献化致使确定中药炮制知识产权主体的边界较为模糊且难以确定。此外,我国对中医药类文献的整理工作不够充足,更未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数据库,致使我国民众对中医药存在着认识的误区,阻碍减缓了中医药在国际间的传播。

4 中药炮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尚未有针对中药炮制的专门法。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弱项,在中药炮制方面尤为突出,这与中医药作为我国为数不多具有优势领域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对中药炮制的保护更多地散见于《民法通则》《专利法》《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中,在实务中更多的是依据国家政策和相关部门规章。

4.1 专利保护制度的困境

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为中药提供了保护,但除了中医器具发明专利、中医器具实用新型专利和中医器具外观设计专利外[17],中药炮制并未进入专利保护的范畴内。

中药炮制的权利主体不符合要求。我国专利制度要求专利的授予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权利人。绝大部分炮制知识和工艺流程是由中药行业中的不特定人群所掌握的,中药炮制技术的传承和发展是以集体创造、拥有为基础的,具有群体性的特征。因此中药炮制的权利主体不符合专利制度要求。

中药炮制不符合专利制度的“三性”要求。现行专利制度具有较高审查标准――新颖性、创新性和实用性。中药炮制的传承和发展是通过师徒方式进行,外人往往难以探查,甚至可以说部分中药炮制知识和技术是中药炮制行业公开的“秘密”,中药炮制很难达到专利制度的新颖性要求。专利制度中对技术工艺进行公开的要求,与中国传统行业“宁舍一斗金,不传一口春”的传统相违背,中药炮制的专利化也不利于中药炮制的传承与发展。

4.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困境

我国政府已于2006年建立了“国家+省+市+县”4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其中中药炮制技术作为传统医药种类的一项出现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2007年中国中医科学院的王孝涛和中国中药协会的金世元成为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14年7月16日,我国政府共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批,共涉及137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但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实现对中药炮制的法律保护仍存在若干问题。首先,中药炮制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排除性规定。因此,中药炮制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法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实现。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虽对中药炮制传承人进行了规定,将传承人作为中药炮制工艺技术的典型代表而对其权利未进行规定,因而具有象征意义。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并未涉及中药炮制被他国组织非法攫取利用的问题,仅就中药炮制的传承和发展问题做出相关规定。

4.3 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困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很显然中药炮制技术属于商业秘密中的中医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说被认可始于20世纪60年代,以1961年国际商会(ICC)通过的《保护技术秘密标准条款》为标志[18]。其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具有同等作用。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商业秘密保护中药炮制知识产权尚存在争论。在实施中药炮制技术秘密保护时,仍面临以下问题:首先是对人的倚重,难以物化。商业秘密的权利客体是非物质性的信息,难以完全物化,对人的依赖程度较高,在涉及中药炮制时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在不同节气下中药炮制的工艺流程发生改变,工艺流程的调整和辅料种类、物料多少的确定均严重依赖老药工师傅的经验。在炮制过程中老药工师傅的经验化操作对中药饮片的药性影响很大。其次,侵权认定标准模糊。中药炮制权利边界的不确定和中药炮制强制标准的缺位致使难以认定侵权。最后,具有秘密泄露的风险,具有通过合法途径破解的风险,如可通过反向工程进行破解。因此现阶段在中药炮制领域实施商业秘密保护仍具有一定困难。

5 中药炮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5.1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

我国尚未有针对中药炮制的专门法,同时国家级别的中药炮制技术标准和工艺流程的缺失使得中药炮制知识产权侵权难以认定。虽然《中医药法(草案)》中明确了以中药炮制和传承人享有的知情权和利益分享权,但中医药利益分享制度的建立是一系统工程,对中药炮制的保护仅依靠《中医药法》显然是无法实现的,除此之外也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支撑。同时尽快出台中药炮制强制标准不仅有利于加强中药炮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质量管控,也可进一步促进我国中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5.2 加强中药炮制理论的研究

中医用药的特点是医药不分家,医家往往也是药家。典型的如医家辨证开方时往往注明炮制方法。中药炮制的目的之一是转化、调整中药材的四气五味及冷热寒凉。可通过对比分析不同炮制工艺流程后中药材的药性、药效的改变及临床疗效的差异性,扩大中医药传统知识在国际间的影响力,加强中药炮制理论、辅料理论等研究是当前保护中药炮制知识产权的务实之选。

5.3 中药炮制技术分级管理制度的建立

根据中药炮制技术属于散播型传统知识的特点对其实行分级管理模式。在具体实施时,可结合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将中药炮制技术按照一类、二类、三类进行层级管理。中药炮制技术一类为已公开且易掌握的技术;二类为已公开,但流传于特定群体且操作难度较大,如一些毒性药材的炮制技术;三类为不适宜公开的、特殊的炮制技术。通过层级管理,在进一步扩大中医药国际影响力的前提下实现对中药炮制关键技术的管控,从而长期保持我国在中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

5.4 加强对古文献整理并建立数据库

自春秋战国后,中医药便已自成体系。历代中医药流派的学术特点和学术思想以及中药炮制的工艺流程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在汗牛充栋的中医药典籍中,其中许多宝藏尚待研发。我国在古籍整理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如部分学者根据权衡器考证法、货币考证法和黄金密度考证等手段并结合文献论证确定仲景方中的用药度量衡古今折算[19-20],但与浩瀚如烟的文献相比,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在进行中医药古籍整理工作时,需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化的工作。相关研究表明在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电子数据库的建设路径更为适合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21],建立中医药数据库也是与将来知识产权更依赖数据化工具的趋势相一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中文版“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及其检索系统”(CTCMPD)是典型的传统医药专利数据库,该数据库收录了我国自1985年至今所有的中药发明专利,但与我国古文献中记载的常用中草药、经方、秘方等相比较,该数据库的不足之处非常明显。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数据化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我国专利制度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均已取得了高度的发达,对惠益分享制度的研究无意于对抗专利的优势地位,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是辅的地位。对以中药炮制为代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是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多手段的系统性工程。通过对惠益分享制度的研究可为重塑和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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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关键词】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桑植地处武陵山脉腹地,湖南省西北部,隶属国际旅游新城――张家界市。全县总面积3474平方公里,拥有28个民族,总人口45万人,其中以土家族、白族、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2.6%。地理区位的相对闭塞、历史的悠久以及多民族文化的相互融合等因素,形成了形成了桑植县独特而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陈俊勉、侯碧云的《守望精神家园:走进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书中,归纳了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共分为了12类:民族语言类、民间文学类、民间美术类、民间舞蹈类、民间音乐类、戏曲类、曲艺类、民间手工技艺类、人生礼俗类、民间信仰类、民间知识类以及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类。笔者在对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中了解到,截止2014年底,桑植县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项,省级5项,市级13项,县级20项。其中,桑植民歌和白族仗鼓舞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除这两项外,桑植傩戏,桑植白族仗鼓舞、桑植白族游神、桑植花灯、九节鞭等被列入桑植县重点保护名录。

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桑植人民世代相承,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桑植千百年来积累和传承的古老文化财富,具有珍贵的现实及历史价值。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些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了人们的忽视。近年来,出于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自 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来,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特别是2006年桑植民歌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以来,桑植县政府和部分民间人士,对桑植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表现出了极高的热情。

二、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

(一)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取得的成就

政府对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有效的推动了非遗的保护。桑植县人民政府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原则,有组织、有次序、分步骤地对桑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工作,对非遗的普查有效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桑植县人民政府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分六个片区对桑植民间信仰、人生礼俗、民间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摸底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并对全县面临濒危、具有较高价值、影响力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抢救性的保护。对桑植县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整理,并强化了各项保护措施,有效的推动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民族旅游促进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巨大的精神财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逐渐的淡出人们的视野,也丧失了其原本的价值功能。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兴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文化价值得以重现近年来,随着民族旅游业的兴起,民族旅游在推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效的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在桑植县,旅游资源中最具特色的为白族风情、土家风情、苗族风情等人文旅游资源,这些旅游资源历史文化厚重,带有浓厚的民族气息,传统文化保留的较为完整,这些传统民族文化是一种最能吸引异域游客的资源。桑植县保护非遗的过程中,让非遗项目巧妙的融入到节日庆典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的节日里得到“复活”。通过举办民歌节、三月三文化节、赶庙会等活动,桑植民歌、白族仗鼓舞、白族游神等非遗项目都全面生动地展示在旅客面前,使桑植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节会活动中得以展示和传承,在促进桑植县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也达到了保护“非遗”的目的。

(二)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桑植人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淡薄。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传承者,如果他们不能有效的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就不能达到全社会共同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通过我们的实地走访调查,我们了解到目前的桑植地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种现象更是极为严重,他们对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在桑植县,由于经济落后等原因,大多数的年轻人迫于生计外出打工,这样一种外出务工的现象并不能够增强他们对本民族非遗保护的意识,他们在外来主流文化的影响下,认为这些都是过时的,不被需要的东西。民众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更是加大了桑植非遗保护工作的困难度。

传承人数量的减少。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的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在桑植县,初步确定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206人,这些传承人中年龄大多在60岁以上,他们大部分生活在农村,生活条件非常艰苦,有的传承人的收入甚至只能解决温饱问题,这样的艰苦生活导致了年轻人不愿意从老一辈的手中传承这些古老的文化及技艺,伴随着老年传承人的离世,传承人数量的减少是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参差不齐。在桑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大多放在国家级及省级非遗的保护上,对于民间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没有引起政府及民众的注意,民间手工技艺、民间文学、传统医药等领域的保护力度更是微乎其微。比如对传统医药类的针灸技艺、治包药方、治蛇斑疮等方面的民间医药知识并没有得到注重,导致了一些土偏方的失传。这种在保护力度上的参差不齐的现象导致了很多弱势民间非遗面临失传困境。

文化空间的缺失。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娱乐活动不再单一化,使得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适应人们的现代化生活。现代的娱乐活动渐渐被电视、电脑、手机等所取代,古老的民谣、戏曲、编制技艺等民间文化及技艺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失去了活力。同时,生产方式的现代化,使得物质利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观念,传统的娱乐和技艺不能给人们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为谋生计的人们外出打工,无暇顾及这些传统的文化,更不愿意去学习和传承这些古老的文化和技艺,开始出现对自己本民族文化的忽略甚至背弃。

缺乏相关政策法规支持。随着社会民主法制的发展,运用法律法规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各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主要遵循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虽然中央政府的法规能够给非遗的保护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但是,由于各地区非遗保护的情况不同,国家层面的法律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当地的非遗保护。各地区应该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非遗保护情况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桑植县出台的《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和一些相关的文件,对桑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对非遗保护的相关法规的不健全,使得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不能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导致了非遗保护的“无序无规”。

三、保护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充分发挥非遗保护过程中的政府角色。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一般都是由政府充当保护的主题,政府的行政支持直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发挥其行政支持的作用,比如直接组织人员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来展示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拥有法律的支持;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等。

加大对未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宣传工作。目前,桑植的非遗保护及宣传工作主要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非遗保护项目上,对桑植民歌和白族仗鼓舞的宣传力度较大,而对于县级及以下的保护及宣传力度较小。应该以桑植县文化保护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对未申报的非遗的挖掘及整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宣传,选择具有特色的项目,下大工夫申报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增加桑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

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的培养。文化的主体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是对传承人的培养。桑植县目前已经注重了对各个乡文化干部的培养,并定期的组织培训,然而并没有注重对传承人的培养。培养文化干部并不等于培养传承人,因此应该注重对传承人队伍的建设,建立专门的机构,进一步培养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所需要的各类各级人才。对于某些后继乏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由乡级政府负责培养传承人才。而对于生活环境困难的传承人,应该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且制定一套奖励政策,给非遗文化传承人量身定价,也给年轻人一个鼓励,促使他们加入到非遗传承人的行列。

增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使其愿意传承本民族的文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要增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感,关键的是要他们认同本民族的文化,让他们切身的感受到本民族文化的价值,成为非遗保护的接班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青少年对本民族的文化的认识缺失严重,他们往往成为主流文化的一个受众,追求时髦的、现代的东西,而忽略了自己文化的核心价值。在桑植,为了加强青少年的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有关部门已经把桑植白族仗鼓舞列入到中小学校操的行列,但是这还远远不够,他们学习到了仗鼓舞的跳法,却不了解其内涵价值,没有增强他们对非遗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在增强青少年对非遗的保护意识方面,应该开设一些相关课程,加深他们对本民族历史及传统文化的理解,给中小学生提供接触传统文化的机会,培养他们对传统文化的爱好,使青少年教育背景里增加非遗保护这一理念,为以后非遗的保护工作打好基础。

第9篇

一、传统年画艺术与数字艺术的当代境遇

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大潮中,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普及不断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此时,传统民间文化和现代的数字文化之间产生了激烈碰撞,许多传统艺术的生存土壤遭到破坏,面临失传和灭绝。

1、木版年画的困境。朱仙镇木版年画源于唐朝,至今八百多年历史,在农耕经济社会中,一直是满足人民审美需求、丰富艺术生活、抚慰精神的重要因素,并彰显着其自身的使用和经济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价值观念与审美旨趣发生变化,木版年画这种以手工操作方式生产、依赖于传统年俗而生存的艺术,在当今的社会生活形态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1980年代初,河南政府成立了朱仙镇木版年画社;之后又恢复了天成老店等年画作坊,先后整理出木版一千余块;在2006年,朱仙镇木版年画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虽然各界学者不断对其进行了抢救性的挖掘和保护,却大多是知识理论性梳理与传统手工艺的继承,手法大多局限于博物馆陈列。朱仙镇木版年画这一原本根植于人民生活的艺术,在现代基本脱离了大众生活,产品形式也仅以当地旅游纪念品为主导,其产业发展与文化推广范围严重萎缩,陷入了小众收藏的局面。

2、当代数字艺术的大发展。在传统年画艺术衰退的同时,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码媒体逐渐成为文化艺术表达与传播的重要方式。数字艺术普及与推广于上世纪末,具有多维、拟真、便携、易传播的特质与优势,正以一种不可抗拒的影响力渗透到了当今社会、文化、娱乐等各个方面,较大改变了人们的认识与生活方式,生成了如游戏、影视、动画、数字绘画、交互设计等行业。美国与日本是目前世界数字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庞大的数字创意产业已为他们带来了丰厚效益。动漫卡通、数字特效、媒体艺术、电子游戏已发展成为日本的第二大产业,并领先于世界。以动画为例,1990年代初,我国引进了以《猫和老鼠》、《机器猫》为代表的外国动画片,掀起了一股无法抵挡的旋风。到了20世纪末,美国大规模运用数字技术的3D动画,使其场景更加逼真生动,一直引领着我国和全球动画产业的发展方向和潮流。日本和美国还通过动画的形式成功实现了本土文化在全球的推广和入侵。我国数字产业的发展速度虽快,但因起步较晚,水平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特别是过于“国际化”,过分注重技术层面,而缺少民族核心精神与传统文化的深度。

我国数字艺术创意产业如何借助传统民间元素来突出自身个性进一步铸就辉煌;朱仙镇木版年画这一传统民间艺术又如何借助新艺术媒介来摆脱当前困境,进行深入挖掘和再设计,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课题。

二、数字时代观看方式与审美需求的改变

在人类视觉文化的观看方式中,通常只会去看我们有目的、愿意看到的东西,具有选择性。而审美需求则是这种观看欲望的满足,它通过身体感官来完成。在新媒体时代,人类的视觉欲望不断增加,数字技术的发展亦使大众的观看方式与文化审美发生了深刻变革。

数码媒介成为了眼睛、耳朵等人体感知方式的延伸,能够带来更多的。例如数字影像艺术作为新媒体的代表,将数字技术与艺术观赏相融合,通过声、光、电多方位感官的综合信息传播,完成了艺术家的叙事与精神表达,相较于传统图像的静态观赏增加了信息量,拓展了艺术表达的潜能,对应了人类视觉欲望的释放需求。而传统木版年画的载体是纸质的二维图像形式,这种静观形式在现代需求和观看方式中,其本身的符号价值和意义会被其陈旧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所遮蔽,而丧失传播力与生命力。现代观众,特别是已经习惯于享受数字平台带来的快捷与便利的年轻人,更容易被“沉浸”式的多媒体展示所吸引。2010年世博会中动态版“清明上河图”,就是利用数字影像的多维、逼真和交互性特点,对传统绘画进行展示,突破了人们的观赏方式而震惊世界。这件作品利用多媒体技术、三维动画等手段全新演绎了八百多年前北宋汴梁城的繁华生活。观者仿佛身临其境,对经典画作的欣赏不再仅停留在静态的纸面,而转向了更具互动性的动态屏面,缩短了审美距离,取得了惊人的展示与传播效果。

影像、虚拟真实、交互等新媒体艺术将人们从传统的观看与传播方式中解脱出来。然而,粗劣的复制品依然是我们欣赏与推广年画的主要途径,缺少当代技术与艺术精神的创新结合,自然难以打动观众。

三、年画与数字艺术的跨界活化

目前朱仙镇年画艺术的传承与数字艺术的发展,虽然处境不同但都问题种种,二者的结合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机遇,尤其是对身处困境中的民间艺术更是意义深远。如何利用科技手段和数码艺术媒介对传统年画艺术进行再设计,使之可持续发展,是我们探讨、研究的关键。

1、虚拟的展示平台。传统的年画展示与保护平台,往往是将实物收入博物馆馆藏展览,具有被动性与局限性。要想使博物馆中难得一见的珍贵文物,与几近消失的民间文化更加鲜活起来,我们必须与数字博物馆的保护、影像动态展示、网络平台结合起来,达到最终视觉的活化。

在传统博物馆中可融入3D视频与数字交互的展示,以承载更为丰富的信息量,并在多维虚拟和互动中,增加观者的沉浸性、主动性与趣味性,以适应现代观看方式。网络也是传统博物馆的有效补充,它能帮助不同地方的人超越空间和时间的障碍进行交流沟通。故宫博物院就在2006年启动了“超越时空的紫禁城”项目,它是与IBM公司合作,利用3D技术建造虚拟故宫,将空间与物品在互联网平台进行数字化展示。这使得全球互联网用户可以足不出户游览故宫空间的任何一处,甚至在现实中极少开放的太和殿也有展示;文物可以360度无死角观赏,甚至超越人眼普通的视域范围,附有精美的高质量细节图;同时解说声音与背景音乐的加入更丰 富了观众的感受,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我们的木版年画一方面也可以利用数字化方式来提高自身博物馆的信息量、展示水平与公共性;另一方面,由于传统年画技艺的传承人越来越少,可利用多媒体的影像记录、保存手工艺制作过程;同时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为民间美术与人民群众之间搭建一个更活、更广的交流平台。

2、传统价值符号的提取。以往传统年画的研究容易被“传统”、“遗产”等名词所禁锢,追求的是守住自身历史,在产业实践中,也多是从工艺制作方法的角度分析探讨,视角过于保守。现代语境下,若要传统艺术再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就不能单纯依靠博物馆的静态保护,而是要立足其文化根基,突破历史技艺性,深入发掘传统艺术的文化及商业价值,在数字产业的开发中寻找当代契合点进行创新再设计,形成自我生存能力。

要创造新生命力,就必须提取传统形式中最具有价值和代表性的符号,分析它的形态特征、挖掘人文内涵,提炼其中的可遗传基因元素。朱仙镇年画在构图、色彩、题材等方面都有其标志性。它画面构图饱满紧凑,基本不留空白,喜用丰满的对称布局体现完整与团圆。人物形象造型夸张、简明,英俊而不谄媚,线条表现粗厚有力,突出了中原朴实、稚拙的特点,形成了自身的图形符号。在色彩表现中是采用水印套色方法,喜用对比色,黄紫、红绿的搭配是其独到之处,效果强烈而又和谐,是造型的重要补充与衬托。这些传统特征都是中原审美文化中拙与巧的完美结合,将成为重构新作品的重要因子。

3、数码产业中的再设计。要将传统因子运用在动漫、游戏、交互等数字艺术产业,在其原生性得以保护与传承的基础上拓展新生性的再设计。例如一部成功的动画,具有文化与经济的双重号召力,可以成为地区文化的品牌标志。我们可结合年画图形特点,塑造出具有本土特色的动漫形象。并且在创作时,不能是直接简单的年画人物或形象的复制和模仿,而需要将符号元素根据影片需要解构重构,才能唤起人们的民族认同感。例如,宫崎骏《千与千寻》中诸神的形象非常吸引人,虽然怪异,但都借鉴于日本传统神鬼志,并且每个形象都有传统图案元素,并有特定的某种文化指向和寓意。中国动画在早期也有许多类似的尝试,《渔童》的人物形象就是年画剪纸人物的生动展现,其中的莲花、河鱼、风景无不充满乡土气息,是早期的成功案例。而在国际化趋势下,2006年耗巨资生产的《魔比斯环》,人物形象与惨败。在我们对本土传统文化视而不见时,以美国为首的国外动画电影却多次借鉴中国传统元素与题材,《花木兰》、《功夫熊猫》都是经典的代表。同样在日本,《三国演义》被开发为多种游戏,在国内外都取得了较大的市场与巨额经济收益。朱仙镇年画中也有《三娘教子》、《五子夺魁》、《步步莲升》等许多象征吉祥、美好的故事题材,具有极高的可借鉴价值。我们完全可以将其作为背景,开发相应的电影、网游、手游及周边产品,这样才能为本土民间艺术带来更广的当代渗透空间。

结语

一张传统年画作品和一件具有年画元素的数字作品的价值是不同的。但数字再设计的重要价值在于被展示而非存在。这也正是美国、日本和韩国文化利用数字创意产业在全球成功推广的原因。

在数码时代,传统文化的数字创意产业发展也逐渐成为每个国家科技实力与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标志。利用现代数字艺术的互动性、虚拟性、娱乐性以及综合性等特点,将传统年画进行“基因重组”性的创新再设计,完成从纵向的非物质传承向横向的物质传播转化的现实需求显得尤为迫切。我们通过研究,希望使朱仙镇木版年画艺术能够立足于现代生活,在文化与经济方面都焕发新的生命力,以进一步促进中原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升中原文化的软实力。

(责任编辑尹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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