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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文化的关系

时间:2023-12-19 15:18:03

导语:在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

第1篇

现代旅游或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相应地,也造成了一定而负面的影响,所以,要两者兼顾,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在保护中利用,同时以利用促进保护。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以科学适度的旅游开发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传承;开发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以口传方式为主,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代表性的民间文化艺术遗产。

1.1 非物质化遗产的内涵与外延

从科学意义上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实上是一个庞大的思想文化体系,涉及道德范畴十分广大。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前人创造出来并且流传下来的全部口头形态的文化遗产。但是这个范围太广,并不能一概而论。狭义的概念就是上文提到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给予的并且希望保护的范畴。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综合性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口头文学。当然,口头文学往往是要依靠其他形式而延续的,例如祭祀、史诗、山歌、舞蹈、戏剧等等,它们不能够单独地存在,要依靠各种媒介来广为流传。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集体性,它最本质的特性就是普遍的,是社会大众的,并不只是几个人的成果。它增强了民族的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着民族意识和精神。

1.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遗产稀有价值的表现。真实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基。但是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保护的就是在保护文化的传承者,也就是活生生的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是封闭的,绝对化和静止化的保护都是不对的。所谓保护,是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光大,而不是仅仅上了枷锁钳制住。真实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就相当于灵魂,当然这样的真实性相应地也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所以在某一程度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也是相对的。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价值和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区域的旅游形象、文化内涵和色彩,成为旅游策划的重点元素。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可以宣传和促销地方形象品牌价值。同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作为非常重要的旅游资源,其基础内容具有多样性,而地域性就是其独具魅力的前提。它的文化性自然而然的为自然风光的深度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衬托,将不可形态化的文化艺术展示给世界,达到了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境界,这种无与伦比的杰作是任何东西都无法替代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特有的民族文化,传承着中国古老的优良传统和坚毅的民族精神,通过代代相传的模式保留着最真实最传统的根源,所以这对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有相当大的正向作用,让人们找到真正的非物质所带来的价值。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模式

3.1 开发原则

3.1.1保护第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像艺术品一样,通过各种形式的维修就能够完好如初,其浓缩的民族性、高度的个性化和传承的经验性导致这种文化成品相当的脆弱,稍不注意就会萎缩甚至流失,但是这样的特性同样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取代的珍贵性,名族性越强,就越能够被世界关注。所以,这样脆弱且珍贵的资源就应该被重点保护,以保护为前提,以此为基准来进行开发,用科学的方式找到正确的路,在精心的规划和管理下适度的开发和利用。

3.1.2文化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深厚的文学内涵,所以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必须要重视文化和艺术的品味。所以,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者的同时,开发者应该具有非常强的文化意识,能够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并且对文化和旅游的开发的重要性有充分的正确认识。其次,在开发过程中,开发者要充分结合各种因素,从不同角度来对非物质文化进行开发并且展示,同时,旅游项目要实现出一种文化氛围,就是让旅游者随时都在身历其境,深刻体会到文化的魅力。

3.2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模式保护框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需要多方合作,最主要的就是政府。旅游企业和文化主体以及学者的共同力量来实现。首先,政府应该起到倡导作用,并且从中调节和平衡各种关系,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顺利得到开发和保护。同时,学者的文学意见非常重要,他们能够找到内在的发展逻辑以及管理框架。而旅游企业作为旅游业的主体,更应该重视保护工程,不能一味为了利益而放弃对资源的保护。

3.3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

开发非物质遗产旅游,要从多个方面去入手。首先,要树立品牌观念,提高知名度,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并且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在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要利用容易接受的方式,例如表演的形式来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主动去了解、去认可,并且加以传承。

4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凝聚下来的结晶,因此,保护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明的继承和复兴。当代旅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相应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负面影响。所以,选择正确的方式和策略至关重要,所以,要选用新的构思框架来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例如加强生态博物馆的构建、建立生态旅游村等等,这些并不只是空想,实施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当然,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问题的研究还在一个基本的层面上,很多实际操作也都并没有去实现,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因此,要尽快将理论化为实践,真正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相结合,达到最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杨志刚.文化遗产研究集刊[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6-7

第2篇

一、企业文化在确保宁夏国有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保障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文化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于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要生存,要发展,离不开文化。没有文化的企业是没有灵魂的企业,是没有精神支柱的企业,是没有凝聚力的企业,是没有希望的企业。从宁夏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来看,他们之所以在改革开放和宁夏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的大潮中得到健康发展,是因为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文化结构,形成了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和一种强大的“文化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企业的产品要依靠企业文化来宣传,良好的企业声誉要依靠企业文化来传播,优秀的企业形象要依靠企业文化来塑造。企业要在复杂的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站稳脚跟,并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借助于文化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二)保障国有企业职工主体地位的落实

国有企业的主体是全体员工。企业员工是企业决策的参与者、行为的执行者,也是企业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用者。企业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应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员工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要求。宁夏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全体员工的智慧和力量,实行“全员经营”和“全员管理”,从而保证了企业经营战略的正确制定和经营目标的最终实现。企业的这种文化强化了企业员工的主体地位,增强了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了企业凝聚力,从而充分激发了员工的潜力。

(三)保障国有企业经济效率的提升和社会效益的彰显

企业文化使不同价值取向和目标需求的个体能按一定的组织规则结合在一起,并通过对先进文化的灌输教育,在群体内部培植共同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塑造共同的信念与文化,形成不同个体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的诸多“共识”。这种“共识”大大节约组织规则的运作成本,从而大大提高组织管理的有效性和生产效率。同时,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不断丰富员工人文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培养人文精神,使组织真正成为能实现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远景、有效团体学习、进行系统思考的学习型企业,成为不断创造未来的强竞争力企业。

二、宁夏国有企业通过卓有成效的企业文化建设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企业文化建设紧紧围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确立了保障企业改革发展顺利推进的战略定位

宁夏国有企业不断深化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增强。许多企业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企业改革发展的助推器,作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作为凝聚员工力量、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从战略发展的高度进行统筹规划,并纳入企业总体规划。宁夏房地产公司着力构建战略导向型企业文化理念体系。在集团发展战略的指导下,使得企业文化对外能够有弹性地面对不断变化的竞争环境,提升企业形象;对内凝聚公司全体员工,强有力地支持战略目标的实现。企业文化建设成为总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点工作,既切实提升了企业文化的战略地位,又使企业文化发挥重要作用得到了有力保证。

(二)企业文化建设有机融入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有效提升了管理水平

宁夏国有企业正确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安全文化、服务文化、质量文化建设,把价值理念融入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中,切实提升了管理水平,改善了企业形象,提高了市场竞争力。神华宁煤集团着力提升文化理念,形成了5个核心理念和15个基本理念。这些理念构成了神宁文化的理念体系,起着引领企业和广大员工思想的作用。宁夏发电集团秉承“植根宁夏山川,造福各族人民”的企业宗旨,坚持“电为核心、双翼齐飞、协调发展、做大做强”的战略方针,以“以人为本、担当责任、诚实守信、变革创新”为核心价值观,在生产经营中融入企业文化理念,为宁夏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电力资源,成为宁夏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主力军。

(三)企业文化建设日益成为企业广大员工的自觉行为,形成了广泛参与和投入的浓厚氛围

宁夏国有企业结合实际细化工作部署,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广泛传播企业文化知识,形成了较大的舆论声势,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企业员工积极投身到企业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神华宁煤集团建立完善了“一报一台一网五刊”等内部宣传阵地,建成了一批企业文化广场,安全文化长廊,企业文化街(巷、墙)。按照“五统一”原则规范基层区队会议室,营造了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通过集中辅导、员工学习日、班前班后会学习等形式,强化培训。组织开展文化交流研讨,通过举办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理论研讨会、主题论坛等交流活动,有计划推进企业文化落地进程。

三、宁夏国有企业以企业文化的良性发展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思路

(一)坚持知行统一,构建重在执行的制度文化

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必然会积累出自己的企业文化,因此对于经过提炼定格的文化模式,必须(下转第212页)要建立必要的制度保障。同一企业内,各单位、各部门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要充分体现企业文化总的要求,自觉以企业文化理念为纲,把企业文化所体现的价值观、经营理念等与具体的规定、制度相结合。用企业文化统领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规章制度既具特色,又具有共同价值取向,能较好地把企业文化的精髓溶入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员工的行为规范之中,把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相统一,使经过提炼定格的文化模式有可靠的制度保障,确保企业的规章制度洋溢着共同的文化追求。同时,要突出“军令如山”,凸显制度的权威性,强化企业员工的责任心和执行的自觉性,坚持“执行战略不折扣、执行部署不动摇,执行程序不走样,执行制度不变通”的执行标准,培育“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执行风尚。

(二)坚持人企共进,发展互动共享的学习文化

要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文体活动为载体,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员工、科技知识普及、岗位练兵、劳动竞赛等活动,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大力倡导“终身学习、人企共享”的良好风气,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 要大力选树先进典型,宣传先进模范事迹,激励广大员工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建功立业,在员工中形成学赶先进、创先争优的良好机制。要充分利用文化体育场所等各种企业文化设施,发挥摄影、书法、美术、文学、体育等各种业余文化社团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陶冶员工情操,提高员工文化素养。要更新培训理念。深刻领会和深度认同“在学习中成长”的核心理念,将人力资源看作企业第一资源,员工的能力当作个人的资本、企业的资产。树立“企业给职工的最大福利不是票子、房子、车子,而是培训;对企业来说,对员工进行培训,不仅是一种手段,而且是一种企业重要的生存方式”的理念,把员工培训当作回报率最高的长远风险投资项目,提升员工的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源价值,实现员工和企业共同价值的融合。

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

1.非物质文化遗产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所有的创造来自社区的文化,在传统的某些团体或个人表达的基础上,并被认为是符合社会期待是一种形式的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通过模仿或其他口头传播传统的价值规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涵盖五个方面的项目: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它包括民间传说,语言,文字,音乐,舞蹈,礼仪,庆典,食品和传统医学。

自我国04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保护。2006年6月10日中国设立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自己的标志,用于研究、收藏、展示、出版等领域。中国最早一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昆曲、中国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又新增22项。

1.2内蒙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其具有少数民族色彩的非物质文化资源更是丰富多彩。中国一贯重视对少数民族的扶持与保护,因此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也同样重视,尤其是对逐渐有消失危机的非物质文化也都进行了保护,并设立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区特别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9年 1月经自治区办公室批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自治区成立,在2009年3月正式运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要承担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联络交流。已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十六个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自治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蒙古包、蒙古象棋等关于民俗、传统手工等方面均有涉猎。

2.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

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带动了旅游业的发展与繁荣。然而我们应当看到在旅游发展不可避免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影响,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的关系值得去探讨。

2.1旅游开发的积极影响

内蒙古地区少数民族众多,但在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受交通和信息的通畅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完全在人们面前展示,当地人也并未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与特殊性。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和生活质量的考虑,许多人离开居住地前往经济繁华的地方打工,越来越少的人会对传统文化与技艺进行学习、传承,使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和失传。近年来,国家重视力度的增加,媒体传播的介入,使得区外的人对内蒙古地区特殊的文化产生浓厚的兴趣。

增强当地人的重视与传承自身传统文化意识。旅游业的兴起,人们向往看到不同于自身文化背景的新奇事物,特别是来自于工业发达和现代化水平高的大城市以及国外的游客,内蒙古地区的传统文化有着独特的魅力。游客对当地各色文化的喜欢与热衷使当地人逐渐意识到,自身传统文化与技艺是独一无二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从心理和经济上对当地人都是一种鼓励。当地人重拾忽视已久的技艺与传统文化,并对本民族充满民族自豪感。

提供了资金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当地人的收入的提高,每当旅游旺季的到来,人员流动的增加,带动当地餐饮、住宿和各种服务业的发展。如那达慕大会期间或者是达里湖冬捕期间,游客的骤增。1991年在呼和浩特市举办的首次全区性那达慕,吸引了很多游客的目光,其中也有来自国内外的商人。传统文化的盛会也带来了商机,良好的经济前景和资金支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加强。当地人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去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保护。

2.2旅游开发的消极影响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有双面作用,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资金的支持和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提高当地人民的收入,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给非物质文化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包装和扭曲。为了突出民族特色,以满足游客猎奇心理,改变和夸张了旅游发展民族风俗,引导游客关注古老的、原始、奇异的,神秘的一面,甚至是残酷的,庸俗的民风民俗。市场的商业氛围毁了文化内涵,精神信仰与民族凝聚力的稳定性会造成的影响。有些地方呈现在游客面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是经过加工,有的甚至与传统文化相背离,单纯的追逐经济利益,不顾传统面貌的保持,长此以往对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是百害而无一利,失去历史的积淀,徒有形式的活动,甚至会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

当地环境的压力增大。内蒙古地区地处中国北部地区,气候比较干旱少雨,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多,对当地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植物资源等都有巨大的压力。有些地方甚至引起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对日常人民生活的产生了有害的影响。

3.平衡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举措

旅游业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措施,如何利用好这一权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顺利进行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要想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当有不当行为出现时,才能有理有据的进行处置,对大众也是一个警示,会减少破坏行为的发生。我们的近邻日本和韩国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如日本1950年《文化财产保护法》对无形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以及1964年韩国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份正式发挥法律效力。我们在完善相关法律方面可以多借鉴邻国经验。

政府发挥领导作用,协调各方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发展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处理好各自领域的关系,不过分单独追求经济利益,发挥好政府综合领导的作用。

加强对当地民众的教育。提高当地人民的文化素质,开阔当地群众的眼界,唤醒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对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鼓励民间人士建立小型展览馆,对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收纳和管理。

4.结语

内蒙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财富,但也需要旅游的发展和带动来提供资金和知名度;旅游业的稳定发展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到位的保护与妥善的开发提供资源,二者相互扶持,各自完善,才能和谐共存。 [科]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页:http:// culture heritage intangible.

第4篇

法治文化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历史性选择,是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先进的法治文化又能促进社会建设进步发展。对于中国法治文化,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法治文化?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发展的基础是什么?这是需要回答的最紧要的问题。对于法治文化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这样一个规律:从硬到软,从外在到内在的发展与转化。即从法治实践到法治文化的转化,而前提和基础在于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一、当前法治文化发展的困惑

法治文化不同于法律,它之所以称为文化是因为通过法治文化教育可以提高群众对于法律的理解能力和态度,理解能力是法律实行程度的技术性因素,而对法律的态度则意味着是否愿意运用法律来分析问题,来寻求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阻碍就是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这种淡薄不在于知识层面,更多的是思想上的忽视和态度上的淡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参与性不高

法律制度作为人们行事的准则、行为的衡量标尺,其最基层的执行过程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法律进行的日常行为活动。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执法情况和法治文化社会化建设而言,人们的参与性不高已经成为了这些的短板,严重影响着这些工作的效果。近几年,政府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投入逐年增大,建设了不少寓教于乐的法治文化场馆,但是群众“买账”的不多,是曲高和寡还是敬而远之,值得深思。

(二)文化红红火火

人民群众从古到今的“包青天”情节推动者工作的蓬勃发展,诚然是中国社会管理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创新探索,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是绝不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所应大规模出现并形成文化的一种现象。

(三)时有发生

公共场所发生的个人纠纷和个别冲突,都有可能成为社会戾气的出气孔,越来越容易引发规模不等的“”。显然,出现这样的问题,需要我们透过“小事”引发的所谓,看到大的问题,群众为什么会越来越多地选择采用过激手段来处理问题,难道紧紧是权利意识的苏醒吗?

二、从文化的角度看法治文化的病症

目前存在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或法治文化发展中的重大阻碍就在于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思想上的忽视和态度上的淡漠。从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究其根源,还在于延续几千年的“人治”思维和文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从行政的角度出发——强权意识

传统儒家文化强调等级伦理和国家本位观念。等级伦理产生于也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在等级伦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模式,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巨大的矛盾。国家本位观念是国家权利膨胀的产物,必然会导致“家长制”、“一言堂”高度集权的人治国家的基础。这种君权至上,皇权神圣的国家主义与等级观念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强权意识”。“强权意识”使权力绝对化,权力呈现出放纵状态,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社会力量的软弱进一步使权力恶性膨胀,法律形同虚设,其制约力被消失殆尽,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这也是导致暴力抗法等的根源之一。而老百姓受几千年封建社会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影响,认为司法机关就是衙门,司法人员就是官老爷,所以避之不及,哪能想到去寻求司法救济?

(二)从规则的角度出发——宗法意识

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宗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使人们的一切行为模式、心理状态都受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在宗法意识统治的熟人社会里,游戏规则就是“看谁有人”。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人情、风俗、习惯、道德、伦理、行政命令等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社会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社会成员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遍缺乏;第二、人们发生了纠纷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熟人通融或说和是常见的处理形式;第三、讲关系、重人情、裙带之风盛行,一个案件即使处理得再公正,输官司的一方都要无奈地感慨“人家上边有人”;第四、执法者的执法权经常成为为亲友解难的工具,因此,“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无非打关系”并非虚言。

(三)从维权的角度出发——青天意识

“开封府”、“包青天”是深刻在群众脑海中有关古代执法者的最直接的印象或者说是“青天意识”。“青天意识”也是“强权意识”的一种延续,实质上是一个不法的强权官员或势力被另一个更为强权官员或势力所惩治,包拯有铡刀,钦差大臣有尚方宝剑,均代表着皇权。现代社会,当行政或司法权利公正处理某个事件时,百姓或下跪喊“青天”或赠送锦旗的现象比比皆是。更有学者认为“青天意识”是访民不断上访的原动力,一部上访史,或许就是一部血泪史,但许多人趋之若鹜,是真的基层执法不公、无冤可诉还是传统观念使然,已难以分辨,关键还在于百姓的心态与看法。

三、法治文化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当代法治文化至少包括四种意识:一是崇尚法律的意识,二是遵守法律的意识,三是运用法律的意识,四是维护法律的意识。其中处在首要位置的是崇尚法律的意识,它反映着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是法治能否真正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应从法治文化的基础即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出发,着力思考如何培养法治文化,繁荣法治文化。

(一)统一一个思想,从外在到内在

所谓“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民群众的法治实践现状同样决定着法治文化这一上层建筑的发展方向。有人认为“法治文化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也就是说,先有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上广泛而全面的法治实践,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到“形成共识”,才有法治文化。所以法治文化是一个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系统而全面的历史性工程。从解决前文所述法治文化发展的困境和传统文化的阻碍出发,也同样需要“从外在到内在”的转化过程,首先是由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开始,即政府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及时,率先垂范;然后是民众的法治实践推动,引导依法维权,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及不懈的普法宣传,转变其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最终促进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等四种意识的形成。

(二)抓住一个关键,从政府到民众

培植当代法治文化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其中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最基本理念,人民利益至上是法治的最根本目标,党的正确领导为法治的推进指明了方向。基于中国国情与实际,作为党领导之下的政府来讲,法治文化的培育与发展,显然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人民利益为目标,切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为重要的是要使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民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为什么讲法治政府建设或依法行政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中国法治属于政府推进型的道路,对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熏陶的普通群众来讲,只有政府率先垂范,忠于法律,信奉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法治才能根深蒂固。政府不依法办事,甚至带头违法,这不仅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和尊重,表率没起好作用,群众对于法律的信心和法治信仰就完全崩溃了。

(三)坚持一个原则,从继承到创新

就是要坚持在继承传统法文化优点和精华的基础之上,不断创新,发展出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少诉、谦让、崇礼、宽严相济、尊重道德习惯、追求和谐等特点法治文化。宗法意识、熟人社会,同样具有可取之处,熟人社会,情理社会要求做人做事及其判断不单从理性、逻辑的思维和制度的角度考虑,还要从具体情境和个别性考虑,如合情合理、通情达理、酌情处理等是处理问题的常用方法。基于此种理论创新发展而来的现代法治文化“调解文化”,不仅担负着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功能,而且还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讲到创新,不仅是对传统的继承和创新,对于承担弘扬法治文化重担的普法工作来讲,同样需要创新。26年的普法经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的全过程。弘扬法治文化赋予了普法工作新的生命力,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拓展思路,创新机制和手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推进法治文化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道健康发展,使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法律对群众的价值,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正是对法治及其法治文化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同,才使社会主体选择和信仰法律和法治,法治文化才能健康蓬勃发展。

第5篇

一、三风建设引领文化

每一所学校都有自己的精神。校园精神是一所学校的灵魂,是推动人们积极进取、育才成才、开拓创新的强大精神力量,在某种意义上说,校园的魅力就来自于学校的校园精神。培育和弘扬校园精神是学校发展的主题,是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在校园文化的建设当中,不论是校园建筑的布局、还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乃至办学目标的确立,都应该明确地反映出这所学校所倡导的校园精神。

1.校风建设。校风直接体现着一个学校的精神风貌,好的校风具有深刻的感染力,催人奋进,对不良的心理倾向和行为具有强大的抵御力量,给他们一种无形的压力,使校园里的每一位教职员工、每一位学生都能够自觉言行。我校提出了“厚德、博学、务实、创新”的校风。“厚德”源自《周易》,“德”就是品德、道德,以法为准绳的德。“厚德”就是以宽厚博大的德行容纳万物,重视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提倡以宽厚博大的胸怀来对待和处理各种关系。“博学”,意在倡导拓宽知识基础,广泛学习追求新知。“务实”就是立足当前,踏踏实实做好教育的每一件事。“创新”就是要与时俱进,不懈的追求和探索。

2.教风建设。教风是教师在长期教育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教育教学的特点、作风和风格,是教师道德品质、文化知识水平、教育理论、技能等素质的综合表现。我校以师德规范为准绳,对教师进行分层管理,学校为他们搭建平台,创设教育环境创造锻炼机会,让不同阶段的老师在自己的位置找到自己发展的突破口。新教师要快速入格,基本规范教育教学行为;青年教师要能独立解读教材、设计教案,具有一定的教学机智,能娴熟地驾驭课堂;骨干教师要逐渐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并带领一个团队一起研究、实践,团队中的每一位教师都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在团队的帮助下不断提升自己。因此我们提出了“敬业、勤业、乐业、精业”的教风,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正在逐渐形成,也有力地推动了我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使我校的教学质量和谐发展,稳步攀升。

3.学风建设。学风是指学生集体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治学态度和方法,是学生在长期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卫生习惯、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表现。我校以学生的文明礼仪为突破口,创造了裕元学校“礼仪三字经”、“法制童谣”,并以此为起点,结合“每月一事”活动,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行为等进行强化训练,尤其是德育方面,通过法制系列活动的开展和熏陶,努力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因此我们提出的学风是“乐学、勤学、会学、活学”,将校园打造成学生学习的乐园,培养他们勤奋好学,做学习的主人,并为他们的终身学习和成功奠定基础。

4.人际关系建设。学校人际关系包括学校领导之间的关系、学校领导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关系、教职员工之间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和谐的学校人际关系有助于广大师生员工密切合作,形成团结统一的集体,更好地发挥整体效应。和谐的学校人际关系,有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个人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排除和避免教职工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好地完成学校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为此,我们设置了校长信箱、心理专家讲座等活动,让老师有机会说出自己的心里话,让学生有机会诉说自己的苦恼,让矛盾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网。

二、法治环境营造氛围

校园是学生接受知识、陶冶心灵的地方,它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学生置身其中,能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教育,这种“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功能是潜移默化的,是不可估量的。我校打造的是法制校园文化特色,因此,我们在搞好学校的绿化、美化工作的同时,突出了法治主题,力争让校园的每一个角落都具有人文性,都能自然地成为法治教育的理想场所,让师生的行为与校园的法治文化展现和谐之美。

1.法治一条廊。在我们学校教学楼的二楼,有一条通贯四幢教学楼、近200米长的走廊,学校充分利用这个长廊,将它布置成图文并茂的法治文化长廊,长廊分为“珍爱生命、遵守规则、保护自我、保护环境、保障权益、预防犯罪”六大主题,散发着浓浓的法治文化味。在长廊的上方,整齐地吊挂着一条条名人法治名言,如“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长廊的左右两侧墙壁上是一幅幅法治宣传画,一个个法制小故事,以及师生的法治书画作品等。课间、午休时,学生只要行走在这条长廊里,“法治”就迎面而来,时刻提醒着他们。

2.法治一个厅。在学校法治长廊的北面是一个法治文化展示厅,墙壁上“培育法治理念,构建和谐校园”八个鲜红的大字异常醒目。展厅里主要展示“在家做个好孩子”“在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师德师风”“志愿者风采”“法制教育成果”等六大教育主题内容。展板的内容针对小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图文结合,让学生易于接受。而且结合学校最新最近的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社会上一些法治新闻或优秀案例,学校德育处及时进行更换、更新,积极宣传法治弘扬正气。

3.交通一条街。在教学楼的西侧,有一条学生出操、去食堂用餐或是参加室外活动必经的道路,从南到北,大概200米,这就是学校的交通安全模拟示范街。路上有序地设置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线、标识牌等交通标志,有效地形成了微缩的实景街道。学校与周市镇交巡警中队联合组建了裕贤小交警学校,由交巡警中队民警每年培训30名小交警,并由这30名小交警再培训全体学生,让学生在参与和体验中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走上社会做一名守交规的小公民。

4.处处一句话。校园的法治环境布置,除了体现在一条廊、一个厅、一条街外,其实还体现在学校布置的每一个细节中,学校的每一个角落中。每一层楼梯上,都张贴着“文明行走、靠右上下”的标语,提醒学生与平时的行走相同要靠马路右边,避免因逆向行走而发生碰撞。每一间厕所里,都有“便后洗手、节约用水”的提醒,帮助学生自觉养成讲卫生讲节约的美德。校园的樱花园、桃李园等每一个园中,都有一句“校园美景、大家维护”“草色青青、踏之何忍”的话语默默地守护着,规范着学生的行为。食堂的墙壁上、柱子上,“颗颗粮食、来之不易”“既静又净、文明用餐”,督促学生形成良好的用餐秩序。

三、法治阵地提供平台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是为了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养,尤其是道德修养。陶行知先生在给学生的一次演讲中说道:“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坏,纵然有些学问本领,也无甚用处。”在法律、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烈的今天,学校必须从小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和能力,使他们真正懂法,从而做个守法的公民。因此,在校内可以开辟多个法治教育阵地,全方位、多渠道地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让法深入学生之心。

1.立足课堂渗透法治。课堂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阵地,法治教育渗透在各门学科中。我校专门出版了一套校本教材《法律伴我成长》,适合三个年段,学校专门开辟课堂,系统地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另外,低年级的《品德与生活》和中高年级的《品德与社会》是品德教育的专门学科,帮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学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也了解现实社会生活中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意义,如若违法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体育等学科中都蕴涵着丰富的与法制教育相联系的内容,全体教师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因素,在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恪守规则等方面的教育,寻找到教育的最佳结合点。

2.媒体宣传扩大影响。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说服力强等优势,所以学校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将法律知识、法治小故事等,通过校园媒体的宣传,及时地告知学生和老师。学校成立专门的法制宣传组,由学生主持,将每周四定为法制宣传日,利用校园电视台、校园广播站,播放法治故事、宣传法治方面的新闻,尤其是关于青少年的,对学生有更直接的教育意义。我校还有“裕贤月报”,开辟了专门的学法专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由学生讲“法在我身边”的故事等。学校的校园网上,及时地更新法治类新闻,向学生、向家长也向社会宣传法治知识,发挥校园网更大的作用。

3.共建单位搭建平台。周市镇交巡警中队是我校法治共建单位,他们的队长是我们的法治副校长,两单位经常一起开展一些活动,为教师、学生学法和用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每学期法治副校长都会结合社会现象和学生的实际,给他们上主题鲜明的法治课。带着小交警上街指挥交通,既让他们了解指挥交通的一些基本方法,也了解身边的人、车等遵守交通的情况,并通过他们可以向他们的家长及亲朋好友宣传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小交警们常说:还是有不少人会违反交通规则,好几次都差点发生交通事故,真的很危险。这样的实际体验,教育的意义和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4.法治报刊提供借鉴。学校的图书馆里都有丰富的藏书,开辟一个专门的栏目“学法天地”,摆放一些关于法律的文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可以供高年级学生自学。购买一些有关法治故事的图画书,图文并茂,让低年级的学生也能看懂,也能从书中获取法律知识。关于法治的报纸、杂志也不少,并且每周、每月更新,可以让学生及时地了解相关的信息,让法律的警钟在他们心中长鸣,也促使他们形成正确的、良好的行为。

四、法治活动提升素养

小学生的认识是比较感性的,通过具体的活动能让他们获得更深的感受和体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活动是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的有效途径。

1.校园法治周如火如荼。与校园艺术节、校园科技节一样,组织开展校园法治周活动,通过多种形式、集中性的活动,让学生充分感受到法无处不在,进一步认识到法的重要。可以开展法治歌曲比赛,组织法治故事演讲,进行法治黑板报、手抄报、书画比赛,在高年级还可以开展法治辩论赛、模拟法庭等活动。分年级,全员参与,让法真正植入每一个学生的心中。

2.各类法治赛积极参与。上级有关部门也经常会组织一些法治方面的比赛活动,或许有的并不是教育部门直接组织的,但都应该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教育不仅是教育部门、教师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相关部门的活动能为学校的教育锦上添花。如司法部门经常会组织法治宣讲团,免费为学生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学生、甚至家庭进行法治知识竞赛;组织学生进行公益的法治宣传活动等。这样的活动是学校法治教育的有益补充。

3.经常将法延伸到家庭。学生通过学校的教育逐渐知法、懂法,他们是家庭的核心,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通过他们将法律知识传递给父母甚至祖父母,将学校的教育迅速扩张,使教育的成果扩大化,这正是我们的教育所期待的。因此,家、校经常联动,通过宣传资料、孩子转述、家长孩子共同学习等方式,经常性地把法治教育延伸向家庭,也让学生的校园学习和家庭影响相一致。

4.形成工作网定期反馈。孩子的教育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承担的,三方形成合力,其力量是无与伦比的。因此,在校内成立了法治教育工作网络的基础上,应该挽起家庭和社会形成反馈的联动机制,每月召开例会,组织学生进社区、到社会上进行实践,在具体的实践中考验他们的法治意识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学校的法治教育。

第6篇

本文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础上区分了不同的法治类型,并且总结出二者的区别,目的在于将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进而为我国的法治提供一种横向上的借鉴。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差异

随着中国国力的日渐增强,国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归属。当我们演绎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的时候,越发感到单纯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因此,我们要想很好的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个思想运动或者说是价值问题是任何时代的文化必然具备的一个核心问题。武树臣先生将法律文化概括为“法统”、“法体”、“法相”和“法态”,他认为“法统”是法律文化的内核,“法体”则是法律文化的外壳,“法相”是法律文化横截面,“法态”是法律文化的运行状态①。“法统”是贯穿于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所关涉的是法文化的价值核心问题,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类型主要就是依据“法统”的差异而做出的一种界定。根据这种划分我们从不同角度来简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1.西方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

纵观西方的文明发展史,它的轴心时代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当时存在两种精神,一个是努斯精神,另一个是逻各斯精神。努斯精神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是灵魂的自由,它可以说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另一个逻各斯精神是一种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种理性主义的传统。在西方还存在着一次大的变迁即启蒙时代,是一个充分张扬人的个性的人类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为一个个体在理论上摆脱了政府的压制,摆脱了强者的奴役,而真正地获得了理论上的解放。启蒙时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等等都在美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其实第一个提出法治国家概念的是伟大的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他说道: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而真正进入成熟状态的标志就在于“人”。所以启蒙时代的精神对于西方法治的塑造是一种奠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治

2.1儒家人治中国是熟人社会,在农耕文化的基础上,人们生活在土质松软气候宜人的中原大地上,孕育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家族秩序和行为规范,这也就是礼。孔子讲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人要按名分行事,名分的不同也是一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讲地位,不守礼节就会出现狂妄自大的情况。孔子在回答如何治理国家时都会谈到为政者首先要做到以礼服人,并且要以身作则,他认为国家的安定与否根本取决于统治者是否能够礼贤下士,把自己放到老百姓的位置去替他们着想。所以孔子的人治主要体现在对统治者思想上的崇高要求,他没有过多提及律法在国家中的作用,崇尚“德治”、“人治”而不是“刑治”。

2.2法家的法治到了春秋时期,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推动了社会的变革,韩非子的观点是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要遵守法律。法治是最符合当下的,强调“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重罚”,这种思想也是法治优先,希望国家制定的严刑峻法能遏制人们犯法的可能,通过重刑对人们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鞭策,让臣民都能听话。

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之下法治的差异

我们说西方的文化和法治是以个人和自由为基础的一种法治和文化,而我们中国的法治和文化实际上是家族本位,以家族为核心的一种文化和法治的运行方式,那么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类型,也是不同的法治类型。

3.1依附性和独立性的差异人的主体自我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价值的认可和独立人格的高扬,我们先来看马克思在对人类历史进行划分的时候从人的角度对历史阶段的划分,“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②在第一个阶段,人没有主体性始终处于依附性状态,没有任何个性可言。第二阶段,是独立性阶段,人的独立性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人却深深的陷进了对物的依赖性当中。第三个阶段,人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的阶段,人摆脱了依赖性完全走向了自由的全面发展的道路。在传统的中国如果按照这三个阶段的发展模式就属于第一个阶段,在中国传统中儿子依附于父亲、臣下依附于君王,在这个社会中人的独立价值难以得到培育和发展。而在西方,从它立国的基础,立宪的基础和法治的基础都可以看到那种独立和自由,人的尊严至高无上性。所以我们的法治要走向独立,体现对人的尊重。我们的目标是实现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3.2权力运行机制的差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由此见得,在启蒙圣贤眼中的权力是一个相当可怕的东西。相对于传统中国君主专制统治的特点来说,西方社会更强调权力分立的运行模式。立法、行政、司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律的产生是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不会出现像传统中国那样法自权出、朝令夕改的情况。我们传统的时代是一种依附的关系,但是今天,从近代开始尤其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不断地追求一种现代性的法治,在不断的追求一种民主性的法治,在这个路径当中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必须摆脱一系列的对我们的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建立有阻碍的因素,然后让我们国家的法治真正的得以建立。只有法治才能够保障每一个个体的尊严。而法治就必然让权力有所制约,成为一种良好的运行机制,这是一个根本的切入点。

3.3价值本位的差异性西方的文化它实际上是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前提的,它的法治价值前提就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我国的文化价值的前提家族本位,家族本位有优越性,家庭会很稳定,很协调,但是它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会忽略对于社会的关怀,我们会忽略对于国家的关怀,家庭本位实际上使得我们缺乏一种真正的国家责任感,缺乏一种真正的公民意识。我们今天的中国,应该构建的法治文化的价值本位或者说价值的前提应该是个人和国家的统一,寻求一种辩证的统一,这种辩证法必然既反对个人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也反对国家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而主张寻求一种良好的统一。

4.中西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的精神导向

按照马克思对人类历史阶段的划分,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第三阶段。从中国传统的第一个阶段发展到第三个阶段是一个自由不断获得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当中,精神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精神缺失,在遇到困难时就没有导向,无法引导我们去进行更高的追求,无法从事法治的活动。而只有通过这样的一种法治活动,才能真正的去促进我们国家法治的实现。现代性法治在西方依然是一个未尽的事业,真正的要求还是要我们去实践,法治是一种行动,如果我们只是旁观法治的过程,而不参与到这个流动的过程当中,那就很难建成法治。而当你真正参与到法治的行动过程中就必须要有精神的在场,用现代性的理念的价值和精神去改造我们的现实,真正建成一个法治的国家。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固然重要,同时也需要我们逐本溯源,探究文化和法治的深层关系,以求两者的融合和发展。但我们没有必要完全改变我们的民族性格,这是没可能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做法。因为很难说中西方孰优孰劣,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已经不可以一味遵循古法,在自己的游戏架构下自欺欺人。我们需要全球的视野,与全球法治接轨、同步。我们既要继承本民族的优良传统,也要放眼世界,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文明精髓。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武树臣.中国法律文化大写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北京:三联书店,199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第7篇

关键词:诉讼 法治 历史 价值 文化

诉讼作为一种以程序性规则解决纠纷和利益衡平的机制,是法律活动的重要内容。发端于西方的法治主义始终确信,诉讼可以也一定能为国家法治的演进与构建提供不竭的现实与理想动力。美国大法官威廉姆斯·道格拉斯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条款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点不是毫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亚里士多德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应有之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普遍的服从”,可以主动服从,也可以被动地服从。诉讼便是以法律的强制力通过确定性的程序促使法律得以被动接受,促进法治的实现。诉讼本身所具有的法治功能是显而易见的,笔者无意再去从表面探寻诉讼呈现出来的零碎的法治外貌,而试图以法哲学的观点去把握诉讼法治面向中所蕴含的内部机理和理论逻辑,以期获取诉讼法哲学的理性原则、普遍性规则与历史根基,在经验与理性之中探寻诉讼法治的理论内核,在历史与现实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诉讼面向。

诉讼历史发展中的法治脉向

“在奴隶制与封建制法律中公开确认阶级的不平等,并反映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不平等”。纵观中外法制史,在特权化社会制度下,法律包括诉讼制度是公开确认王权,以特权身份超越主体的平等,造成奴隶只能成为诉讼关系的客体。我国司法审判早期都要执行“率民以事神”的统治观念,在刑诉诉讼中,对犯罪的惩罚则更多认为属于“天命”、“天罚”。但是,即使在如此的环境中,仍然有自然法治主义思想的萌芽。古代雅典产生了律师阶层的初步萌芽,他们通常被称为演说家。中国西汉,最著名的春秋决狱便凸显判决依据的规则性,为判决结果的公正提供确定性依据。中西方这个时期虽然王权至上,排除了特权阶级被纳入诉讼关系中,但是依稀可见对于诉讼程序的规范与平等、保护权利人权利的较为朴素的法治精神。

在神学主义泛滥的年代,某种宗教制度占据着独尊的地位,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与神学紧密相连,秉行着坚决的“上帝观”,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西方刑事诉讼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制度便是在宗教“怀疑”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我国古代,“礼”的功用在于“定分止争”,在定分止争的过程中,官方在民事诉讼中偏重于“和”,刑事诉讼中则更强调“中”,浸润着佛法思想。回溯神学主义法律思想,不难发现在诉讼活动中依然可见古代自然法思想延续出来的法治的理性化成分:一是作为诉讼依据的实体法律掺杂着宗教的合理性教义(如十诫),确证着自然法;二是诉讼活动过程在神学的基础上承继了自然主义思想,遵从“道”,为法治精神加上了人文主义的“袈裟”;三是诉讼结果追求“天神”意志主导下的公平,为法治价值的滥觞起到了促进作用。

当社会从神学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人民的权利开始觉醒,社会也从神性回归理性。一是在中央集权的形态下,法律行为出现国家化,以强有力的政权按照法律和君主意志去规范诉讼行为。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刑事及民事诉讼中诉讼机关、、拘传、逮捕、证据、勘验、审讯、判决与上诉等制度逐渐在国家化范式中稳固沉淀,传统与现代的诉讼思想与内容逐步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二是强调了诉讼制度与过程的规范性。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纠问式和控告式的诉讼程序。清末相继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此时,依靠统一的国家政权,诉讼制度以法律形式相对固化明确。三是诉讼制度与诉讼理论充盈着法治的思想。无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契约自由”原则,无论是“天赋人权”还是“三权分立”原则,无不是国家法治主义走向成熟的标志。这些思想所影响而生的法律制度无不映射到诉讼的制度与程序之中,也深深地融入到西方国家的诉讼法治之中。

人类始终在追求进步的历史长河中进化,法律的衍生也一样。全球化使得诉讼法律制度与诉讼法治理念实现相互融通,两大法系相互吸收和借鉴对方的长处,从而在整个法律领域包括诉讼法领域出现了趋同的态势。联合国在总结各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确立了关于刑事司法方面的原则和标准。刑事司法标准国际化,显然对法治的国际合力有具体的促进作用。各个国家都对本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又进行了修改,以契合时代对于人权的保护要求。诉讼不再简单地确保秩序的稳固与利益的平衡,更关注诉讼法律制度的程序公正、诉讼地位的平等、诉讼过程的公平和诉讼结果的正义。

诉讼价值实现中的法治指向

诉讼机制的存在,必然有符合社会及社会主体的内在属性,这就是诉讼的价值。在当今社会转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后发型的法治国家建设,必然要求建立一个符合时展要求的科学诉讼体系,而其中蕴含的诉讼价值诉求成为重中之重。当然,诉讼法的可持续发展更要求诉讼制度具备价值理性,符合法治发展的时代潮流。诉讼的价值目标,依然与法治相辅相成。

秩序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稳定性,不仅是人类生存也是人类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诉讼活动从本源意义上来说,就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同时又是在法治秩序的发展中不断完善和修正的。一般意义上,诉讼的秩序价值诉求可以分为几个层面:一是诉讼本身自带的维持社会主体利益衡平,保证社会利益秩序的功能。与实体法不同,诉讼是在社会主体利益关系发生变化而可能突破秩序限定时,以诉讼法律规定和程序予以强制的纠正。二是诉讼通过实际的案例,对社会主体施加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从形式角度而言,诉讼追寻秩序价值首先要保证程序的合法性,确保诉讼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从实质意义来讲,诉讼则要求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准确地适用法律,确保诉讼结果符合法定的社会一般秩序的要求,从而达致解决纠纷,利益关系稳定的目标。这两个方面,恰恰符合法治的确定性与正当性要求。

效率意味着利用较少的社会资源,使用较短的时间,实现较高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诉讼的效率价值是诉讼活动的有效性及社会影响力的体现,反映着诉讼对于经济社会利益实现的催化作用以及诉讼本身效益实现的速率。诉讼对效率的追求,一是以特有的权威性对权利义务予以再分配,调动生产和消费涉及的主体、物质及智力成果快速流转,实现经济和社会收益,提高生产力;二是通过审判确认和创造最有经济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排除一切干扰基于公平而促进效率的机制体制和模式,为社会主体提供有效身份与场所,“使得资源能够从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通”;三是可以通过诉讼保证知识产权,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减少交易成本,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诉讼的这种效益价值建立在社会的法律治理上,通过诉讼进行社会整合,保护法律主体的财产权,就是法治的内部运作要素与机制。

追溯权利发展史,人类是在不断追求平等中进步的。“民主社会对自由可能有一种自然的爱好。而对于平等,他们的热望则是强烈的,无法满足的、没有节制的和压倒一切的”。西方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我国古代关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观念更多是法治理想的图景,是法律对于平等的追求。“言无二贵,法不两适”的平等诉讼观便是平等价值在诉讼中的规范化和现实化的表现。具象而言,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诉讼的这种平等性期待,符合法治关于依法办事和平等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基本指向。

正义一直以来都是法的实质与宗旨,当然也是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在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否正义,决定了解决纠纷是否能达到正义的结果,司法机关还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对冲突或者利益进行正义的合理纠正。法律的适用过程,就是司法机关将法律规定的一般和普遍性正义原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予以具体化和对象化,在现实中实现一般正义;同时,可以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对一次的非正义现象进行二次纠偏,促进法律正义的实现。在追求法治的路上,诉讼的正义价值可以也有必要在司法独立、回避、审判公开、法律适用、上诉和申诉、辩护制度等方面有公正性与合法性。

诉讼文化彰显中的法治路向

诉讼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一般涵盖诉讼的制度文化与诉讼的观念文化,是一种特有的社会文化现象。结构上,诉讼法律文化包含了诉讼法律心理、诉讼法律认知和诉讼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共同形成了诉讼文化的纵向结构。在中西方法律文化历史中,往往通过比较能够寻找出共同点和差异性,从而寻找在法治主义源流中的诉讼文化模式。

考察中外诉讼制度与诉讼活动,无论是西方的诉讼法律历史文化还是中国古代的诉讼文化,均深深地镌刻着自然主义的痕迹,讲究诉讼活动要符合自然的法则。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的法文化深刻地影响了诉讼的观念和心理,逐渐地积淀了社会的自然而朴素的自然主义诉讼文化。中国古代的自然主义诉讼文化,一是体现在以神明裁判;二是表现在民事诉讼的和谐,强调和为贵,衍生出了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三是强调诉讼最后达致的“息讼”和“无讼”,以求无纷争而达致社会与自然的归一。在西方则强调“天赋人权”,强调所有权利都以自然权利为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民主政体逐步确立,出现了追寻自然正义、自由、分权和法治的观念,法律在整个社会中成为正义的表征。因此,人们确信审判是实现正义的有效途径。西方的自然主义诉讼观以权利为根基,以正义为价值,以规范为途径。无论何种自然诉讼法律文化,都代表了诉讼法律文明,强调了诉讼活动要符合自然规律,强调权利的合法性来源和自我历史演进,追寻着法治的秩序与正义的价值,与社会自然主义的法治观相向而行。

除了自然主义诉讼法律文化,在相对落后的国家受到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冲击时,会被迫进行理性的诉讼制度与诉讼文化的变更,以国家主义的形式建构诉讼法律文化。日本、俄国和印度是这种模式的代表。随着民事刑事诉讼不分的诉讼制度滞后于时展,“人们诉讼程序观的淡漠及司法实践中对程序的不尊重”,清末法学家便开始了刑民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野,从而催生了民国诉讼法的产生。这种国家主义的诉讼法律文化,一方面承继了优秀的诉讼法律制度,在纵向层面提升了国家法治文化的先进性,提高了诉讼活动的程序性与正当性,确保诉讼文化观念得以牢固地确立在公民思维中;另一方面,通过政治家与学者的共同设计,可能会超越于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现实,图景美好又可能缺乏现实基础。开放性是西方诉讼文化的基调,渗透着所谓的“普世”价值观,容易造成本国传统诉讼文化遭受巨大的冲击而失去本位。国家主义的诉讼法律文化,能够促使后进国家在短期内追赶先进国家的诉讼制度与活动,如若设计科学,还能绽放出继承与吸收的新的诉讼文化花朵。在法治融合的新时代,这种诉讼文化能够促进国际法治的融合,推进世界法律秩序和诉讼文化的融通与整合。

在全球化时代,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诉讼法律制度与文化依靠缓慢的自然演进,速度显然偏慢,而激进式的推倒重来显然也是不可取的。“全盘西化论”与“移植论”既不可能,也不可取;完全的“本土化”也可能落后于世界潮流;混合型的诉讼法治或许是可取之道。用法理学界“冲突—回应”型法治来推动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变革,或许能有效催化当下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

2.《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3.孔晶.希腊古典时期诉讼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第8篇

关键词:青少年;法治教育;有效融通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8-0059-02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本内涵

法治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它是指通过对公民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法治思想教育和宣传,使公民树立依法治国,并以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并用法治思想来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教育活动。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在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旗帜鲜明地把青少年法治教育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青少年理解自己所处的公民社会,并积极投身于其中,能够敏锐地意识到法律与自身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成为一个具有法治意识的公民,实现法律社会化的目标。可以说,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成效关系依法治国的深度性、有效性和持久性。

二、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联性

党的十以来,就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次做出重要论述,明确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通过法治建设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在作用范围上有所差异,但二者在思想来源、主要内容、功能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

(一)从思想来源来看,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其共同基础

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二者的目的均在于为青少年构建统一的精神家园,使青少年群体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导向,树立起共同的精神信仰。青少年精神家园的建设,与其所处社会的特定传统文化是紧密相联的。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几千年累积沉淀的优秀文化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形成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培育和践行青少年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点。

任何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都是以其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优秀文化是所有炎黄子孙共有的精神家园,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逐渐演化、渗透成为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思维方式,为青少年精神家园的建设提供厚实的文化土壤。

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也逐渐形成了以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具有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土壤,也是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的文化资源。

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能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他们有着共同的思想渊源和精神目标。

(二)从主要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蕴含了法治精神,二者存在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紧密关系

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都是青少年在特定人生阶段创造、发展、认同的社会价值,其作用均在于引导青少年保持崇德重法的精神状态和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是塑造青少年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行为准则。二者各有侧重,法治精神侧重于从法治的社会功能、精神动力等方面为青少年提供相应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出发,总体阐明全体社会成员赖以生存发展的共同价值准则。其中,社会层面的法治价值是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搭建了整体框架。从主要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宗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追求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充分说明法治精神蕴含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

(三)从功能目的上看,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的价值判断力,通过对青少年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的培育,强化规则意识,树立契约精神,砥励蓬勃向上的个人品格;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共同倡导的价值追求,满足了青少年对精神信仰的追求,指引青少年的生活实践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青少年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融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藏着内在的法治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契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价值力量的重要支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一直以来,我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工作成绩斐然,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深入,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不和谐的问题,弱化了法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用,阻碍了青少年群体法治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和法律修养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充分解析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探索提出行之有效的化解方式,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对接融通,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当前,我们既要抓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理论教育,又要落实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实践教育。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实现二者的有效融通,促使二者相互转化,有效提高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解和把握。

1.充分融入学校教育体系,加强教师理论宣讲与学生实践养成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与践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其中理论知识的教育与学习是青少年学习法治知识的基础阶段,也是提高青少年法治水平,培育法治价值与法治精神的重要方式。在此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应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充分有效地融入到各教学环节中,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以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来表达、宣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赋予其生动活泼的表现形式和入耳入脑的传播效果,使其内化为广大青少年的价值追求、外化为青少年的行为自觉。最后,要鼓励青少年群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去体会、感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精神。进而提升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价值认同,遵从生活实践的逻辑,在日常生活及其社会活动中寻找支持和证明。

2.涵于具体法律制度,筑牢青少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依托,是实现青少年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建构的重要保障。首先,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完善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榈赖滦形提供法律上的行为标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得以实施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大倡导的内容有所体现,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呈现立法空白的状态,对具体行为规范的解释过于抽象,让人无所适从,所以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其次,严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执法。法律的生命力体现在执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予以完善后,各级政府从内容到程序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程序,严格执法。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唯有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道德执法,才能从根本上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再次,公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司法。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赖始于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培育法治精神的保障机制。只有筑牢公正司法防线,才能使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唤醒民众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热情,收获民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心。

第9篇

[关键词]行政文化;政府形象;政府公共关系

[中图分类号]G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7-0112-01

1 政府公共关系、行政文化的内涵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政府公共关系是指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社会公众为客体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关系,指政府为了更好的管理社会事务,争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运用传播与沟通的手段,与社会公众建立起协调互动关系的行为。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是政府公共关系的首要目的和任务。

行政文化,是一种多层次、复合的文化,包括了政府的行政认知、态度、愿望、情绪、信仰和价值观,以及政府公务员所遵循的行政方式和行政习惯等,即行政观念、行政思想、行政价值、行政原则和行政传统等。行政文化关系到政府部门及政府公务员的形象、权威、地位和作用,关系到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与公众的关系,是行政体系的深层次结构。行政文化作为行政组织成员共同创造的精神文化,在组织成员中达成共识,通过约定俗成的规范和共同价值准则规范约束成员的行为、思想,调解矛盾、冲突等不和谐因素。行政文化一方面通过将共同的价值观内化为公务员个人的价值观,使政府组织在理念上确定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指导和约束公务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受到良好的行政文化影响的公务员更容易自觉地约束个人行为,使之与行政组织保持一致。行政文化是影响政府公共关系的目的和任务是否完成的重要因素,行政文化的建设也就是政府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政府公共关系建设对行政文化的重塑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有助于良好的政府形象的塑造,提升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

2 我国传统行政文化的特点及其对政府形象的影响

(1)官本位的行政文化和权力崇拜。在儒家思想和“士农工商”的社会等级排序的影响下,我国形成了传统行政文化中的官本位的行政文化和对权力的极度崇拜。在我国传统封建政治体制中,以封建皇权为顶尖的金字塔形的官僚体系按权力大小和官职高低进行生活资源的分配的现实,在社会成员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权力崇拜意识。尽管儒家经典中也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说法,但现实层面的权力崇拜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并作为谋求社会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和衡量人的价值实现程度的基本尺度。这是行政文化意义上的一种潜在意识和行为取向。权力具有超常的支配空间,百姓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他们没有政治权利。百姓(即公众)只能通过参加科举考试,进入统治阶层,才能获得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这就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对权力的崇拜和强烈的“官本位”的行政文化。

积淀于公众心理层面的官本位的行政文化和对权力的极度崇拜,对现代社会存在着不利影响。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依附关系,而不是平等的服务关系,是建立现代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以及民主政治的实现遇到重大的阻碍,同时对政府公共关系建设存在负面影响。

(2)行政文化的伦理本位。我国传统的行政文化的另一个特点是在行政机构和行政活动的价值取向和实际控制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强烈的伦理性特点。我国传统行政文化上以自身道德修养作为管理国家的基本出发点,将道德的社会调节作用扩展到解决行政活动的各种具体问题上,“使之成为行政官吏的中枢和力源”。伦理道德“不仅可以指导行政,而且可以代替行政”。这种强烈的伦理性的特点与我国传统社会的宗法家族式管理和乡村社会的特征有很大的联系。传统中国的行政惯例主要是靠民德而非法律来执行。中国乡村社会重礼俗、轻法律的传统,也是行政文化伦理本位特点的强烈体现。

这种伦理本位的行政文化的直接负面影响,就是国家行政活动和公务员(官吏)的行政活动中对法律的轻视。更深远的影响则在于现代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这种行政文化不仅导致行政原则如同虚设,公私界限模糊,不利于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负担正常的行政功能和社会功能,更是寻租和腐败滋生的温床。而这些,都严重的影响着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其负面影响进而成为政府公共关系建设的障碍和阻力。

(3)“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内在控制机制和外在控制手段。儒家把“德”和“礼”作为管理的两种手段,反映在我国传统行政实践中,“道之以德”成为以伦理道德价值为导向的内在控制机制,“齐之以礼”则成为以礼义、礼法制度为规范的外在控制手段。从现代管理理论的角度来看,儒家“道之以德”的治心式的内在控制手段就是现在所讲的“软管理”,“齐之以礼”的礼治主张就是现在所讲的硬管理。这种强调礼法的硬约束与道德的软约束,制度的外约束与道德良心的内约束,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传统行政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

但这种以“德”、“礼”作为管理手段的行政活动,从体制内部来讲就存在矛盾。与法治社会里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控制手段相比,“礼”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伦理道德式的软控制手段,并不是真正的硬约束。因此并不能有效的约束政府,从而对政府公共关系的建设也有着负面的影响。

3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文化的重塑及对政府公共关系的影响

首先,树立科学的行政价值观是重塑行政文化的首要手段。公务员共同的价值观是行政文化的核心,对整个行政文化具有整合、导向作用,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价值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出现了不同的行政价值观,而且不同的行政观之间存在着冲突,不同的行政价值观念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决定着行政活动的走向。树立良好的行政文化,树立为公众服务的行政价值,对于抵制官本位的行政文化和传统行政文化中对权力的崇拜,削弱传统行政文化的不利影响,具有首要作用。

其次,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是重塑行政文化的重要手段。政府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前提。法治精神一方面要求所有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权力的来源,法律则独立于政府和公务员,并在其之上;另一方面,行政的法治精神要求公务员自觉接受合法的监督,使行政权力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构建现代法治社会,不仅有利于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更重要的是从深层次上对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组织和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处于法治社会之下的政府行为,有利于其形象的提升,同时有利于政府公共关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