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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理学的认识

时间:2023-12-20 11:34:54

导语:在对法理学的认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对法理学的认识

第1篇

课堂管理是一项融科学和艺术于一体的富有创造性的工作。课堂管理是指教师通过协调课堂内的各种教学因素而有效地实现预定的教学目标的过程,课堂是教学的基本场所,课堂中交织着各种教学因素和由这些教学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各种关系。课堂管理的主要功能就是协调、控制、整合这些教学因素及其关系,使之形成一个可以控制的有序整体,从而保证课堂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课堂管理因素的多样化,导致课堂管理内容的多方面。大致说来,它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1)课堂教与学的管理,如课堂教学节奏、环节的管理和学生学习的辅导与管理等。(2)学生纪律管理,如学生个体问题行为的矫正、群体心理气氛的营造、课堂秩序的建立和维护等。如何来实现科学的课堂教学管理呢?笔者从事教学多来,在此从课堂教与学、课堂纪律两方面浅谈自己的做法。

1对课堂教与学的管理

在教学中,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他们是教学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要想使教学目标顺利达成,教师要有效地设计和组织课堂教学活动,针对学生需要,满足学生的发展,促进学生的发展,这是现代课堂教学管理的出发点。要改变“教师讲、学生听”的单一课堂教学管理模式,不断探索新型的教学管理模式,要善于发现学生思维的“热点”,巧设疑问,启发引导学生自己去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必要时给予适当的点拨,多研究、多讨论、多交流,紧紧抓住学生注意力,采取一定的激励手段,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加强学生活动,增加学生自我管理活动的时间,活动的形式应灵活多样。课堂教学管理的基本思路应该是“目标――活动――发展”,即“以发展为中心,在活动中学习,达目标管理”。教师要尊重学生,以民主、平等的思想看待学生,融洽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关系,通情达理,情感育人,创造民主、真诚、友爱的班级气氛,教管结合,多表扬鼓励,少惩罚打击。教师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创设浓郁的趣味情景、民主情景、激励情景、主动学习情景等,使学生产生强烈的学习愿望和主动学习的行为,感受民主、和谐氛围。课堂教学中教师不仅要注重知识的传授,更要在教会学习法上下功夫,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促使轻松愉快地达成教学目标。

2对课堂纪律的管理

严格课堂教学中的纪律管理,帮助学生认识纪律的含义及重要性,克服逆反心理;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课堂行为规范,培养和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克服厌学行为,吸引和维持学生的注意力,有选择地强化学生的正当行为,充分发挥教师民主、平等的领导品质,管理育人。对课堂纪律的管理加强预见性,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课堂教学的干扰,加强制度管理,如配合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操行(分数)管理等。另外还要充分发掘课堂教学管理中的心理学因素,应用幽默、诙谐的语言、行为、动作,创造良好课堂心理气氛,使恬静与活跃相统一、热烈与凝重相统一、宽松与严谨相统一,营造课堂教学赖以发生和进行的和谐的心理背景。

对于课堂教学中个别学生不守纪律的情况,教师可采取突然提问、适当批评、课后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优点,作为老师应该善于捕捉每一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虽然可能只是一个小小的闪光点,但很有可能通过这个小小的闪光点改变一个学生对待学习的态度,甚至对全班的纪律都起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批评学生一个缺点的时候不妨先表扬他的三个优点,此谓之“退三进一”。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科曾经有这样一句话:“用放大镜看学生的优点,用缩小镜看学生的缺点”。任课教师一句激励性的话语可能对一个学生的转变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教师的学识、教学能力和人格品质对课堂管理也有一定影响。工作认真负责、教学严谨、尊重学生、意志顽强的教师,往往能赢得学生的敬重,并获得学生课堂上的积极配合。现代课堂教学管理决定着现代课堂教学的成败得失,关系着现代教育的兴衰存亡,联系着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与否,如果不坚强而温和地抓住管理的缰绳,任何功课的教学都是不可能的。在课堂教学管理中,教师要积极探索、不断总结课堂管理的成功经验,遵循宽严适度、统一与差异相结合的原则,更多的站在学生的立场上分析、解决问题,让“规范”真正成为学生的自觉行为。让课堂教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融洽师生、生生关系,营造团结、积极、向上的班级氛围,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也使现代课堂教学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第2篇

叶斯柏森(Jens Otto Harry Jespersen,1860―1943)是丹麦著名的语言学家,他一生致力于语言研究,对语言理论、语音学、语言教学、英语语法等领域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美国语言学家拉波夫(W.Labov)在评价20世纪最重要的三位语言学大家时说:“叶斯柏森是其著作在当代被最用心去阅读、最注意去引用的语言学家。” 叶斯柏森一生著作颇丰,为语言学界留下许多丰富的宝贵遗产,如《现代英语语法》、《语言的逻辑》、《语法哲学》等。

《语法哲学》是叶斯柏森对各种语言多年进行研究和思考的结晶。在这本书中,叶斯柏森在分析丹麦语、英语、古英语、德语等20多种语言的基础上,对逻辑范畴和语法范畴及其相互关系做了清晰透彻的探讨,在语法理论问题的许多方面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全书共有二十五章,前三章主要谈语言学的一般理论问题,提出句法范畴和意念范畴两个概念及其区别,并指出意念范畴就是叶氏普遍语法的基本内容。后二十二章具体探讨了句法范畴和意念范畴的关系,其中还提出了“三品说(ranks)”、“组合式(junction)”、“连系式(nexus)”等重要概念。

本文将重点阐述叶氏在《语法哲学》前三章中提出的理论,并探讨这些理论与当代语言学中一些研究的关系,以便使读者对《语法哲学》这本著作有更全面和正确的认识。

二、《语法哲学》中基本理论的探讨

(一)研究对象

关于语言的本质,叶斯柏森提出:“语言的本质乃是人类的活动,即一个人把他的思想传达给另一个人的活动,以及这另一个人理解前一个人思想的活动。”(1924:5)这种对语言本质的认识说明他把语言放在交际活动层面来研究,而交际活动是一个需要听话人和说话人参与的动态过程,其内容要靠语言形式作为载体。对叶氏来说,语言形式首先是指语音形式。他指出:“只有将研究建立在直接观察到的活的话语的基础之上,把书写和印刷的文献仅作为第二位的材料,这样才能对语言的本质属性有正确的理解。”(1924:9)可见叶氏认为口语是第一性的,书面语是第二性的。他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他强调语言的社会性,在交际活动中研究语言,且十分重视活的语言的研究。

而索绪尔则把总的语言系统分为两部分:语言和言语。他认为语言是存在于每个人大脑中的一种语法系统,具有社会性;而言语是语言的运用和具体表现,具有个人性。语言学的对象是语言,而不是言语。叶氏认为索绪尔的观点夸大了语言和言语的区别。言语是个人的,但个人也是社会的成员,因而语言和言语应被视为统一体的两个方面。语言和言语不可分割,离开言语就无法了解语言的实质。

(二)描写语言学和历史语言学

叶斯柏森也重视语言现象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区分。他说“对语言现象,可以从两种不同的角度,即描写的和历史的角度来考察。”(1924:21)这同索绪尔的共时语言学和历时语言学的概念基本一致。索绪尔提出,历时语言学(即叶氏的“历史语言学”)主要研究语言的历史演化中探讨语言经历的变化;共时语言学(即叶氏的“描写语言学”)则以某一特定的历史阶段作为观察点,研究一种或多种语言在这一特定阶段的情况。

但是在对这两种角度的研究重点来看,索绪尔更加强调共时研究。他认为语言学家若要描写清楚语言系统,必须排除历史的影响。而叶斯柏森更重视两者之间的联系,他强调:“历史语言学应当一直是建立在对我们可以直接了解到的语言发展的各个阶段所作的描写之上的。”(1924:23)

(三)形式和意义――两种研究方法(OI和IO)

语言系统包括语音系统和语义系统。各个语法学派语法都致力于研究这两个次系统两者之间的关系,从各种角度出发解决音义结合的问题。如乔姆斯基的语法以句法为起点,通过其生成的抽象结构分别和语音和语义相联系,侧重于研究语法结构形式,不涉及语句反映的内容、交际功能等。再比如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以语义为起点,先通过语法词汇体现,再由语音体现,侧重于研究语义。

而叶斯柏森则认为,任何语言现象都可以从它的外在形式(用“O”表示)或者内在意义(用“I”表示)上进行研究。也就是说,既可以从语音开始,研究同语音联系在一起的意义(OI);也可以从意义出发,探究这个意义在具体语言中的表现形式(IO)。OI体现听话人的心理过程,IO体现说活人的心理过程。在语法研究中探讨OI的部分为词法,探讨IO的部分为句法。两部分处理的语言事实相同,只是视角不同。叶氏认为在任何研究中都不能违背“形式和意义不能分开”这个原则。

(四)普遍语法

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是语言学文献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术语,但在多数情况下是指乔姆斯基生成语法学派研究中核心的理论思想。乔姆斯基假设儿童一出生大脑里就存在一种独特的语言习得机制(LAD),这种机制使儿童听到有限的句子却能说出无限的句子,这种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是普遍语法和一套评价系统。普遍语法存在于人类大脑中,是人类特有的语言体系。叶斯柏森也有相似见解,他说:“他(儿童)虽没有学过语法,但他从听到的和所理解的无数句子中会概括出有关这些句子结构的某种概念。这种结构概念相当明确,足以指导他造出自己的句子来。”(1924:19―20)。

然而,叶氏的普遍语法和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乔姆斯基认为孩童生下来就有一些抽象的语法原理和参数,当孩童受到一个语言的刺激时,参数就会被赋值,先天的语法原理和这些赋了值的参数就会推导出这个语言具体的语法规则(Chomsky,2000)。而叶氏的普遍语法则是从复杂的语言现象中发掘它们背后所隐藏的意念,这些意念体现了人类心理共性。

首先,叶斯柏森区分了句法范畴和意念范畴。叶氏认为语言中有很多句法范畴,它们因语言的不同而不同,不具有普遍性。另外还“存在某些超语言的范畴,这些范畴和现存语言中或多或少偶然的事实无关;就它们能适用于所有语言而言,它们是带有普遍性的”(1924:55)。他把这些超语言范畴叫做意念或意念范畴,并指明“本书的主要任务就是试图对具有语法表现形式的主要意念范畴作一系统的综述”(1924:57)。虽然我们“绝不能指望得到里面的描述的生儿育女之类的生活小事,生了一个或者两个女儿尚且还可以,生了三四个就十分惹人厌了,如果生男孩就会受家里人待见,完全是个人经验的畅谈,没有关心国家时政,更多看到的是个人的小世界,一个世俗平庸的世界,这使我想起了郭敬明的《小时代》它里面主题思想就是关注个人的发展,一个人的成长,亲情,爱情,友情的交加,一个人的世界,当今的社会世俗化的目光依然存在,就如同当时旧上海的世俗心态一般。

第3篇

一、做好偶发事件下学生的情绪管理符合当前中学生的心理现状和特点

青春期孩子内心中最敏感的地方就是自尊心,他们渴望获得别人的尊重,但是又容易陷进自尊心过强和自卑心过重的泥淖。中学时代正值青春期,随着身体的变化,学生的内心也充满着诸多的矛盾和烦恼,他们感觉自己已经长大成人了,更是渴望得到别人的尊重。有的孩子自尊心过强,只要求别人尊重自己,服从自己,唯我独尊,却不懂得如何尊重别人,爱面子,炫耀自己的长处,常常以己之长比人之短,掩饰自己的弱点、缺点;有的孩子对学校、社会的纪律约束存在逆反心理,对社会的看法偏激甚至极端,面对批评的时候,他们则会认为是别人故意找茬,从而令自己受到伤害。自尊心过强的孩子又非常容易转向自卑,顺利时得意忘形,受挫时垂头丧气,情绪反应强度大,变化激烈。今天的中学生又大多是独生子女,习惯以自我为中心,抗挫能力弱,再加上有些是单亲家庭、留守儿童,他们内心的孤独、敏感和脆弱,更需要老师去关注他们的情绪和心理感受。

二、做好偶发事件下学生的情绪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累加学生的不良情绪”带来的跳楼自杀等伤害事件的发生

心理学情绪测验证实:愉快、平稳的情绪,可使大脑处于最佳活动状态,往往使人精神振奋、干劲倍增、思维敏捷、效率提高;反之,当一个人情绪糟糕的时候,常常没精打采,思路堵塞,效率下降,有时甚至失去理智,做出极端行为和事后令自己后悔的事情。偶发事件突发和难以预料,常常令班主任措手不及,特别是有些事件纯属学生不讲文明、不守纪律所致,有的甚至是个别学生对教师的“公然挑衅”,很容易使班主任产生“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愤怒情绪,并产生使出“杀手锏”、“杀鸡儆猴”的想法,极容易累加学生的不良情绪,出现学生做出极端行为,班主任“怒极生悲”的情况。

三、做好偶发事件下学生的情绪管理体现了“以生为本”,承载了教育对社会的责任

关注学生的情绪,尊重学生,体现了教师良好的师德,体现了“以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的教育理念。

偶发事件下,班主任产生恼怒、急躁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千万不能失去自制力和理智感,要学着去品尝和体验管理学生情绪所带来的快乐和成就感,摸索在偶发事件下管理学生情绪的方法和技巧。以下是本人对偶发事件下学生情绪管理的一些感受和体会。

一、教师首先要做好自己的情绪管理

情绪具有相通性和感染性的特点,“不问青红皂白”或是态度简单粗暴只会导致学生更多的不服和不满。只有以“爱”作为基础,我们才会拥有管理学生情绪的智慧。在平等与信任中师生之间就会相互体谅,相互理解,以心换心。

二、不累加学生的不良情绪,学会先处理情绪,后处理事情

在处理学生的偶发事件中,我们常常先对表面上有错的同学一顿训斥,从方方面面大讲特讲道理,根本没有或是很少关注学生当时的情绪感受。设想一下带着不良情绪的学生,又如何能听得进去教师满口的“之乎者也”,先处理好学生的情绪,才能让冷静下来的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

三、接纳情绪,不迁就行为

帮助学生分析,引导学生自己作出正确的选择。心理学研究表明孩子的情绪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当孩子情绪良好的时候,他们的表现也好,帮助孩子获得良好的情绪就要接纳孩子的情绪,认同孩子的感受,当孩子的情绪被接受时,他们会很容易去调整自己的行为。为此教师在对偶发事件下学生情绪管理时,假如他们的行为不是我们所认可的,作为我们应该以孩子的心理去分析他们的行为,接纳他们的情绪,而不是随意批评和忠告。例如攻击,我们可以告诉他们,你有权利愤怒,并把它们表达出来,但是你没有权利伤害别人,无论是身体上还是情感上,也就是指出其“情绪没有错,而行为却有对错之分”。帮助学生分析其行为的后果,策划解决问题的方案,让学生自己去学会选择和承担,中学生拥有一定的判断是非的能力,他们的选择往往会令我们感觉非常满意。

四、平时做好学生的情绪情感辅导,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表达情绪

为了避免学生因情绪表达不合理而造成不良行为的偶发事件的发生,班主任还应学习一些有关心理方面的知识,做好学生的情绪情感辅导。让学生了解一些必要的情绪情感知识,如:我们必须“拥有”自己的情绪,我们习惯性地认为别人“惹”我们生气,因此对方应该负责。这样等于把我们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推卸到别人身上,让别人掌控操纵我们。事实上,没有人可以使我们生气,我们生气与否,是我们自己的选择;情绪是一种决定,我们是否表达自己的怒气,怎样表达,也是我们的选择;情绪永远没有错,情绪是我的,但我不是情绪――我们是情绪的主人,不是情绪的奴隶;日常生活中情绪“要说不要做”,我们应多用语言表达我们的情绪,不要简单用一些不良行为来表达,比如摔东西、动手打人等;表达情绪,喜怒哀乐不忘关心他人,要符合道德法律的要求等等。有了这些知识,学生就有了心理方面的科学知识的指导,提高了自我管理情绪的能力,能有效地预防因情绪表达不当而带来的偶发事件的产生,也提高了偶发事件下班主任对学生情绪管理的效率。

第4篇

关键词:语言输入与输出;母语负迁移;母语正迁移;二语习得

中图分类号:H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2

语法教学向来是国内外语教学基础阶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长期总结出来的语法规则可以有效节省外语学习者的摸索规律的时间,提高外语习得的效率。而当前外语教学以培养学习者的语言实际运用能力为目的。这就要求学习者不能局限于课本的传统语法学习,还应将重视实际的语言沟通能力的培养。因此如何有效地实施教学,是一个急需探讨解决的课题。

一、日语语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日语教学重点之一的语法教学通常采用以教师为中心、引导学习者顺着教师的思路走的传统教学方法。然而,单靠这种做法难以发现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学习者在诉说学习方面产生的困惑时,大多反映老师的讲解明白易懂,自己也认真听讲和记录,但是到了自己做题时却经常出错。问题究竟出现在哪里?笔者认为,语法教学不能只注重教师的教,还要注意学习者的学。教师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不但要把知识传授给学习者还要帮助学习者解决实际问题。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这里找突破口,或则说可以换种角度即从学习者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运用语言时出现的错误及产生的原因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众所周知,表达和写作是语言输出的方式。语言输出过程中出现错误,其实可以看作学习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而教师对学习者错误认识的纠正能大大促进学习者外语学习效率的提高。不仅如此,学习者的语言输出还是教学成果的重要反馈。通过对学习者语言的实际运用的观察,不仅能了解学习者对语法知识的理解程度,还能发现教学在语言输出方面存在的欠缺。从而为教学提供研究的依据,因此,对学习者语言输出和错误分析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笔者在从事大学基础日语教学过程中,发现学习者在综合运用日语时出现的错误主要进行了整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习惯运用相对应的汉语意思来理解日语语法,此类做法尤其出现在初学者人群中。比如,在学习了授受补助动词之后,“我们跟老师学习日语”这句话,学习者一般会翻译成“私たちは先生に日本を勉してもらっている。”;“我们听爷爷讲故事”则会翻译成“私たちはおじいさんに物をいてもらう。”他们以为这样的表达没什么语法错误。类似这样的错误往往反映出他们只靠记忆日语语法表达相对应的中文意思而忽略了语法使用条件和方法。这样做,貌似很快记住了语法知识,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则漏洞百出。第二,在初级阶段,对于单个的语法知识,学习者一般用得比较熟练,在做练习时似乎也看不出有什么不解之处。然而,当一道练习题里出现两个相似语法点时往往束手无策。而这些知识点往往是语法讲解中的难点,也是学习者最不容易掌握的地方。如果不给予大量例句,不设置许多场景进行练习,就很难让学习者掌握其中的微妙差别。第三,有很多表达方式在语法或者书面语中是成立的,但是在实际交际中使用的话,会变得冗繁或者不地道。这一点是日语学习者难以把握分寸的地方。

二、学习者在语法学习中出现错误的原因

以上是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易犯的错误。这些错误并非由个人的粗心大意造成,而是国内初学者在学习阶段的普遍经历。分析这些错误可以找出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受语言环境限制,套用母语思维。这就使得母语在外语学习过程中延长了语言输入输出周期。这就是母语负迁移现象的体现。第二,学习者的错误反映出他们对语法知识的理解不够深入。为了能与中文意思对应,学习者往往将语法知识的要点高度概括,却忽视了使用语境,即每个语法知识使用的范围以及上下文关联等内容。第三,有些学习者误认为掌握了语法知识的归纳就等于掌握了语法。忽视了学习语言的最终用于交际的功能。

三、运用第二语言习得理论对语法教学的改进措施

从语言输出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学习者的语法错误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笔者也发现在日语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教学的理念不够明确,语法教学是手段,只是的传授要紧扣能力的提高,语法的教学必须有意识地把学习语法的目的引导到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上来。因此,一方面教师要明确语言知识学习的最终目的。注意语言知识教学和交际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要帮助学习者改变观念,时刻引导学生把所学语法知识与实际运用相结合。作为教师,应当明确在日语教学中给学习者灌输什么样的内容,语法知识的简单罗列只能导致学习者对知识点的一知半解,从而影响具体应用。再者,前面提到的外语学习过程中母语的负迁移会对外语的习得产生影响。

那么针对以上的问题,教师在教学中能否给学习者创造接近事实的语言环境一弥补类似缺陷呢?为了帮助学习者提高对语法知识的理解,有效地实施语法教学,笔者认为在大学基础阶段的日语语法教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重语言环境,密切结合场景和文章进行教学。前面已经提到缺乏语言环境造成的母语负迁移在所难免;通过分析错误可以了解学习者的学习之所以不得要领是因为忽视了语法知识的适用范围的限制。通过了解该语法形式和使用场景的关系及上下文的关联,才能找到人们通常所说的“语感”。第二,增加输出量,通过真实、丰富的语言材料为学习者展现接近真实的语言环境。这是对语法知识及其规则进行准确分析的重要前提;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就更容易做到透彻理解。还有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任何一本语法教材都不能提供足够的范例,这要求在老师备课阶段找寻更多浅显易懂的例子。第三,强调应用语法,讲解和分析都要通过具体实例来进行。针对为学语法而学语法的问题,笔者不主张采用归纳法。而要将它们放在具体的句子中分析记忆。第四,进行充分的对比,加强母语正迁移的产生。提高学习效率。针对习题中意思相近的选项,进行对比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语法教学中充分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能够加强母语正迁移,减少负迁移,加速整个外语学习过程。当然,并非拿来就对比。一般要进行详细的分析,明白其使用范围场合的特殊性之后进行比较。化繁为简,深入浅出。第五,在不同的学习阶段采用不同的语法讲解方法。初级侧重日常生活中的惯用句,到了中级甚至高级,就要注重书面语。这时,口语中的语法需要通过会话来加强,而书面语中的语法则多采用提供例句或者阅读的方式来进行。

以上从教学角度出发分析了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的理解方面的问题。教师不能忽视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要充分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在此,教师应该起到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因此以下几点也很重要。一、明确学习目的,引导学生自主表达。二、锻炼机会,鼓励模仿实践。三、重视错误分析,培养学生的总结分析能力。四、遵循记忆规律,利用多种手段。外语学习中反复记忆时间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语法教学也需要采取听说读写译的综合教学模式。

四、结语

教学实践能够帮助学习者做到对语法的理解、模仿和表达,然而也应看到这并非是教学的完整过程。由于教学课堂时间有限,无法给学习者提供充足时间去实践,因此语法教学还应延伸到课外实践,再将实践所得的信息反馈到教学中来,以提高学习者的理解能力。只有这样,在不断的反复的实践中的到正解,并再次辅助实践,只有这样才符合语言的学习规律。

参考文献:

[1]野田尚史.コミュニケションのための日本教育文法[M].京くろしお出版,2005.

第5篇

1病名渊源

手足口病是现在新发现的出疹性传染病,祖国医学文献中无此病名,根据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特征,当属中医湿温病,疱疹,时疫等范畴。如《诸病源候论?疫疠病诸侯・疫疠疮侯》曰:“热毒盛,则生疱疹,疮周匝遍身,将如火疮,色赤头白者毒轻,色黑紫瘀者病重。亦名豌豆疮。“阐述了疱疮从形态上分为轻重两种。《温热经纬・卷四》说:”暑湿热疫诸疾,皆能外发痈疮“又”既受湿感暑也,即为湿温。“《万氏家传痘疹心法・顺逆》则进一步指出:“脓疱、疹、水痘的发病各有时令,病情轻重不一,以水疱相对最轻,如夫四毒之发,各有其时,脓疱最酷,疹次之,水疱又次之。”《小儿药证直诀・疮疹侯》说:“其疮出有五名:肝为水疱,以泪出如水,其色青小;肺为脓疱,如涕稠浊,色白而大;心为斑,主心血,色赤而小,次于水疱;脾为疹,小次斑疮,其主裹血,故赤色黄浅也。“提出疱疹有多种,因病变脏腑不同而有异。由此可见,可将本病归属为疮疹、疱疹、湿温等范畴。

2病因病机讨论

早在《诸病源候论・小儿杂病诸侯・头面身体诸疮侯》对疮疹、湿温等病因病机就有了描述,“脏腑热甚,热气冲发皮肤,而外有风湿折之,与气血相搏则生疮。“认为脏腑热盛与风湿相搏而成疮。《奇效良方・论热毒所起之由》:”热毒伏于脏腑,则蒸于肌肤而成疮疹,非热毒则不能出,或感四时非节之气,或感外寒,相搏于荣卫,邪气盛则寒……,其热至极,动脏腑之热而疮疹也。“认为疮疹是由内外合邪所至。《丹溪心法・痘疮九十五》说:”小儿疮疹……如发之时,有因伤风寒而得者,有因时气传染而得者,有因伤食呕吐而得者,有因跌扑惊恐蓄血而得者。“概括了小儿疮疹的四种病因。《温热论・二十八》说:”春夏之间,湿病俱发疹为甚。“提出发疹性疾病与外感湿邪有关。《活幼新书・明本论・疮疹二十六》”疹毒乃天行气运变迁使然,亦随天地乖戾之气而受病,故曰时气。“此论述更加明确了时邪疫毒与疱疹性疾病发病的联系。

现代中医研究认为,引起小儿手足口病的原因,主要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外因责于感受手足口病时邪,内因责之于小儿脏腑娇嫩,卫外功能不足。时邪疫毒由口鼻或皮毛而入,蕴郁肺脾,肺失通条,脾失健运,水湿内停,与毒邪相搏,外透肌肤,上熏口咽,故出现手足、肌肤、口腔黏膜疱疹。

本病的病变部位主要在肺脾二经,主要病机为湿热毒盛,病变过程中常发生邪陷心肝、邪毒犯心的演变。

邪犯肺脾 肺主通调为水上之源,脾司运化,主四肢肌肉,为水谷之海,开窍于口。邪毒由口鼻而入,内犯脾肺,肺失宣肃,卫阳被遏,脾失健运,胃失和降,则发热、咳嗽、呕吐、泄泻等。邪毒蕴郁不解,水液输化障碍,则停滞为湿,邪毒与湿相搏,上蒸口咽,外泄肌肤,则手足肌肤,口腔可见疱疹。

湿热毒盛 邪毒炽盛,内燔气营,津液耗伤,心神被扰则壮热口渴,烦躁便结。邪毒外蒸肌肤,上熏口咽及四肢墩布疱疹稠密,色泽紫黯,疱浆混浊。

邪毒犯心 邪毒留滞不解,内舍于心,或邪毒灼伤营阴,则心脉瘀阻,气血运行不畅,故可致心胸痹痛,唇甲青紫。若心神被扰,神不安舍,则烦躁不安,心悸怔忡,若心阳损伤,心阳暴脱,则唇紫脉微,危及生命。

第6篇

关键词 法理学 研讨式教学 问题导向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要回答“如何进行法理学的教学”这个问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法理学的学科特性是什么,即法理学对于学生的贡献是什么;(2)通过什么教学法可以更为有效地将法理学的学科特性凸显出来;(3)该教学法应如何具体操作。

1 法理学学科的独特性

法理学的学术品格首先是其批判性。法理学自身如何定位?这是一个对“法理学是什么”的本体性的追问。法理学与哲学具有着紧密的联系,法理学“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①法理学追问的是法的本体问题,即对法的存在本身及以何种方式存在进行追问,这意味着法理学具有批判性的品格,对现存的体制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讨。法理学需要做的工作就是质疑现存的对法的原理和基本问题诸多的回答,不断地探究意义,不能停止对问题的探究。

法理学的第二个基本品格是对法的整体进行思考。法理学关注的不是具体的、个别的法学知识,而是关注于对法的现象做整体的提问。法理学因为其关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其提出的问题本身具有开放性。不过,对于整体的认识需要从诸多部分开始,“人的理解总是只能从关注个别事物开始”。②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即法理学需要关注法的整体而人的认识又只能从个别开始,这构成了法理学的学习和理解的难题。

法理学的第三个基本品格是参与性。考夫曼经由对纯哲学家的法理学、纯法学家的法理学与非哲学家的法理学的批判后认为,“只有经过积极的后思和共思,通过自己参与探索,人们才能占有一种哲学家的学说”。③考夫曼紧接着又指出,传授是与哲学的本质相悖的,传授也许可以收获很多,但正如纯法学家的法理学所面临的困境一样,这种科学主义的法理学最后就会蜕化为教条主义,而教条主义再也没有能力展开事物的其他方面,只会导致所传授的思想僵化、硬化和绝对化。

2 研讨式教学法对于法理学教学的适用性

独白式教学强调的是知识的单向传授,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受众。独白式教学的教学思维强调的是教师的权威性,强调的是所传授知识的权威性。这种独白式教学在中国的教育体制中极具影响,从小学至研究生阶段学生接受的基本上都是这种独白式教学。而且对于理工科知识的普及有其合理性,但是对于人文学科,尤其是法理学来说就很不合适,甚至会使得法理学的学习在这种独白式教学之下仅仅成为一些断语、一些知识片段。

研讨式教学是与独白式教学相对出现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西方学术世界广泛存在着一种“seminar”的教学,其含义就是一种研讨式教学,先生将其音译为“席明纳”,理解为“席”地而坐,“明”经辩理,广“纳”群贤。德国的洪堡认为“大学教授的主要任务并不是‘教’,大学学生的任务也并不是‘学’。大学学生需要独立地从事研究。至于大学教授的工作,则在于诱导学生的‘研究’兴趣,再进一步去指导并帮助学生去做研究工作。”研讨式教学法简单地说就是师生通过对问题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联系法理学的独特性,研讨式教学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法理学教学具有适用性:

首先,研讨式教学强调主体性。在独白式教学中,教师是主动者,教师是权威,而学生是受动者、知识的汲取者。这是一种单向度的知识传授,学习过程是机械被动的,学生的学习的积极主动性被扼杀掉。研讨式教学注重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研讨式教学将独白式教学的单向度知识传授改变为师生共同探讨的方式,这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与主动性。

其次,研讨式教学强调思想训练。研讨式教学从问题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这是一个思维逐渐深化的过程。能够提出问题意味着主体可以从自身之外对外界提出自己的看法、提出疑惑、作出评价、给出解答。这个过程本身凸显了学生的主体性。当然,这种主体性也不能是无所限制的,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评价都应该具有理论脉络,也就是说思想不是信马由缰,而是有规范、有论证的。在法理学的学习中,如果不注重法学既有的理论脉络,所作出的思考就是天马行空的玄想,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最后,研讨式教学强调参与性。研讨式教学是一种参与性学习,在这种教学方式中,师生对于问题的探讨是平等的,通过平等参与、共同探究来进行研讨。如果说独白式教学方式在知识的传授中还有其作用,但是对于法理学学科的深入学习就不合适了。法理学的学习不能通过传授,因为传授本身会将知识僵化,缺乏灵活性与开放性,而研讨式教学法正是通过平等地参与对话对问题进行探讨,拒绝传授,学生对法理学的认识因而就是开放的、不间断的深化过程。

3 研讨式教学法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具体操作

研讨式教学法应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探讨模式,具体到法理学的教学中,可以按照以问题为线索进行操作:

3.1 提出问题

提出的问题可以分为几个不同层次,包括基础知识性的问题、具有分析和启发精神的思考性问题、体现了学科前沿的具有研究性的新问题。④这几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对于法理学来说,有时基础知识性问题本身同时也是学科前沿的具有研究性的新问题,比如,对于“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本体性问题既是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基础知识基础,同时在对“法律是什么”的解答中可以开放出若干具有分析和启发精神的问题,而且“法律是什么”也是法学前沿的具有进一步研究价值的新问题。

3.2 研讨问题

在做好充分的准备之后,师生可以就提出的问题进行研讨。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平等地就问题进行讨论,可以是师生对话,也可以学生之间对话。这个过程具有开放性,学生可以针对问题做富有开放性的理解。在研讨的过程中可以培养学生理论透视能力、缜密的思维能力、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但应注意的是研讨过程的开放性应是在依循着相应的理论脉络的前提下进行。

3.3 作出初步结论

通过研讨,师生加强了对问题的认识,此时教师应总结对问题的认识。正如法理学的学术品格那样,对于法理学中的问题,并不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答案,如果对法理学得出教条主义的解答,那得到的不过是一些关于法学僵化的知识残片。教师总结问题的认识是一个清理学生思路的过程。应认识到法理学其实质是每个人对法学的基本看法,经过长时间的法理研讨,如果在学生中能够形成“一人一个法理学”的局面,就可以认为研讨本身取得了基本成效。

注释

① [德]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3.

② [德]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6.

③ [德]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11.

④ 刘伟.研讨式教学模式建构.高等教育研究,2008(10).

参考文献

第7篇

Abstract: The jurisprudence development direction will not only affect the entire national government by law the career development, will cause the legal restraint citizen to produce to the law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The legal pursue just goal only then in can achieve the twice the result with half the effort effect take the jurisprudence as under the central intrinsic mental guidance. But jurisprudence, if wants to display its spiritual leadership the function, only then develops toward art direction, enables the law to look like art to have the power equally, enabled in the life because to have the law to fill beautiful and the moving thing.

关键词:法理学的研究 艺术的感染力 法律的艺术化 中国的未来法理学

Keywords: Study of Jurisprudence The influence of art Art of the law China's future jurisprudence

作者简介:石丹丹,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一、 法理学的研究

(一)西方的法理思想

本文适用的“法理学”一词不是在所谓的与法哲学同义的意义上所适用的狭义的法理学,而是包括了法哲学的广义的法理学。法律理论是法律人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哲学回答,而法哲学是哲学家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哲学回答。法学中的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并不像有的人强调的那么大,它们都是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都属于我这里所说的法理学的论题范围。

如果说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那么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有多少种?或者说怎么划分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用怎么样的方式去思考法律现象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力?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根据思考的内容和重点的不同;第二根据思考的方式和方法的不同。根据前者,法理学可分为:法的概念论,法的认识论,法的价值论,法的体制论等四部分。根据后者,法理学可分为:法哲学,法律理论,法社会学,法史学和法教义学等五部分。从逻辑上讲,按照思考内容和方式对法理学进行划分是清晰的,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实际的研究和操作中,思考的内容与方式是不可分的。因为一个人的思考方式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就决定了他提出的问题、思考的内容和重点不同。这说明思考的内容和方式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联;我个人认为,在同一个时间点上,一个人的思考方式决定了他思考的内容,而不是思考的内容决定他的思考方式。从这种意义上看,我们需要另辟蹊径,对法理学进行划分。

韦伯在说明不同学科研究“法律”在认识论上不同的进路,提出了著名的“认识论上的三元论”。我认为从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理学的划分超越了思考内容与方式的两分法,也就是说它把思考内容与方式结合到一起来考虑;而且符合当今西方法理学的研究现状。另外,本文之所以接受以法学流派为标准划分法理学,是因为它与本文的研究主题相切合即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发展方向。现实的制度及其演变的方向依赖于现行法律基础,那么实践性很强的法学研究必然有其发展方向选择问题。当今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在历史中有一个次序问题。首先是自然法学,接着是实证分析法学,然后是法社会学,现在是三大法学派并立而存。这里我们需要继续追问的是:这三大法学在各自产生时是针对什么问题的?提供了什么样的答案?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如果有,各自的关联是什么?当今三大学说并立的背景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自然法学能够复兴?

(二)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第一、必须判断中国法制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中国法理学的现状如何,是否正在研究或者已解决了前述问题。党的以来,中国已经步入依法治国的时代,不再是以前人治的社会。但是,中国法治还不健全,存在着大量的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如果说中国法制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我们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实务法律人怎样合理地、合法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问题。要想使法律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使法律的正义完全体现出来,让人感觉到拥有法律就像拥有艺术那样能给人以美和感动的体验,使人们在这种体验中感觉法律的亲近,使人们能更自觉的遵守法律,那么,笔者就不能不提出使法律艺术化这个命题,并且,这个艺术化是通俗的艺术――并不像高雅艺术那样只有少数派能够懂得。以下将通过对艺术相关特征的论证,来说明法律艺术化的必要性,怎么使法律艺术化,及法律艺术化在解决中国法制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将要起到怎样的作用。

二、艺术的感染力

(一)艺术的定义

艺术,通常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认识。第一是从精神层面,把艺术看作是文化的一个领域或文化价值的一种形态。第二是从活动过程的层面来认识艺术,认为艺术就是艺术家的自我表现、创造活动,或对现实的模仿活动。第三是从活动结果层面,强调艺术的客观存在。艺术活动是人们以直觉的、整体的方式把握客观对象,并在此基础上以象征性符号形式创造某种艺术形象的精神性实践活动。它最终以艺术品的形式出现,既有艺术家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反映,也有艺术家本人的情感、理想和价值观等主体性因素,是一种精神产品。

(二)艺术的属性

艺术的审美价值,是它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除审美价值外,艺术还具有认识功能,教育和陶冶功能,娱乐功能等。其中艺术的认识功能是人们通过艺术活动而认识自然、认识社会、认识历史、了解人生,它不同于科学的认识功能。艺术的教育功能是人们通过艺术活动,受到真、善、美的熏陶和感染,而潜移默化地引起思想感情、人生态度、价值观念等的深刻变化,它不同于道德教育。艺术的娱乐观念是人们通过艺术活动而满足审美需要,获得精神享受和审美愉悦,它不同于生理。艺术的感染力指艺术作品对鉴赏者的一种强烈的艺术魅力。艺术感染力在一定意义上是永久性的。艺术作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艺术冲击力和艺术感染力,足以超越时代、国度、民族的界限,而成为全人类所共同珍爱的宝贵精神财富。

三、法律的艺术化

(一)法律与艺术的联系

法律与艺术都是以人为本、为人而存,是可以被艺术化的,法律的艺术化不仅不会削弱法律的权威和其规范性,反而会有助于法律人性化的实施,这更加符合和谐社会的精神。

这里有客观和主观方面的依据。从客观性上说,根据法的客观性要求,法的内容要正确反映它所调整的现实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的状况。法及其制度本身是客观的,有自己独立的品格,有自已的质与量、内容与形式、逻辑与规律,有自已发生与发展的历史,并非以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的认识只能发现它、表述它,而不能发明它、创造它。从都具有客观性的一面上来说,艺术和法律是具有相通的一面的。而法律和艺术的功能,一个是要人们遵守它,从而达到共处的和谐,一个是要人们感知它,从而达到精神和物质的和谐。

从主观性上来说,法的主观性则表明了法的人为性,人们在制定法与实施法的过程中,总是以某种法律意识为指导。法律意识渗透、体现、贯穿在法律现象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对于艺术来说,它是人们所创造并被人们所肯定的东西,艺术中必定含有艺术家们的主观意识和希望。艺术作品中艺术家的主观意识和希望就是艺术家想通过他的艺术要告知世人的东西,这种意识和希望是使人向善的东西,它能在无形中给人以感染力,使人获得精神的食粮。所以从主观性上来说,法律与艺术中都包含人们的意志,这种意识的想要达到的目的也有相通之处。

(二)法律艺术化

从上面的关于艺术与法律的说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与艺术是有相通之处的,法律的艺术化是可能的。现在笔者就从上面的“认识论上的三元论”角度来解决法律如何艺术化,以及如何用艺术化了的法律来解决中国当今法制面临的问题。要使法律艺术化,首先要制定良法(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具有真、善、美之品格的法。),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认真的考查实际问题,使法律成为智慧,而不是少数人的意志的表达,也不是少数派短见的组合。从法是一套由国家专有的逻辑严谨的应然命题所组成的体系上来讲,法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谁能制定法就代表谁拥有实施法的权力,法律的艺术化就要求实施法律者具有艺术化的手段,要求法律的施用更有人性化。如果把法看作是实然的文化现象,具体的社会事实,并非国家所专有,侧重于法的实在性研究,那么这时的法就和艺术有更近的联系,从某种角度上说,这时的法就是艺术的一种形态,它们都是文化现象,都为人类更好的生存服务。

四、中国的未来法理学

法理学的未来,是法理学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回首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人们对于法的外部联系――如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民主、法律与政策等等――研究比较多些。但对法律自身的特点和内部规律,如法的规范、法律体系、法的形式、法的特征、权利与义务、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等等则研究得较少,或者研究得不够深入。通过对法律与艺术的主客观方面的认识,我认为法律应该成为通俗艺术,具有很强的感染力。中国未来法理学的发展方向也应该向着艺术化的方向发展,用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来说,中国未来法理学艺术化的发展方向应该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它应当是开放型的法理学。它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它的思维方式上,中国未来的法理学应当有艺术家一样的思维方式,不能拘泥与常规,也不能把自己封闭起来,它必须批判吸取其它法理学中一切有科学业价值的成果和各种合理的因素以丰富自己。

第二、它应当成为发展型的法理学。正如任何事物都处于不停息的运动中一样,中国未来的法理学也应当不断地发展,而不能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它应该与时俱进,艺术是没有止境的,而法理学艺术化的发展方向一样也是没有止境的,它应该有艺术家一样的要求绝对完美的追求。

第三、它应当成为指导型的法理学。艺术品的魅力不在于它有多少东西告诉你,而是见到它你能有多少东西告诉别人。法理学的指导性也是如此,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切合理的东西,对于其它法学分支学科中一切正确的观点,法理学应当从理论上做出论证与辩护;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切不合理的东西,对于其它法学分支学科中一切不正确切的观点,法理学也应当从理论上予以否定和纠正。

第四、它应当成为实践型的法理学。艺术来源于生活,没有生活也就没有艺术,这是人人都知道的。实践性也是的一个重要特征。法理学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拥有青春和强大的生命力。

总之,正如尼克松总统所说“让我们在世界上建立一幢和平大厦,使弱者和强者享有一样的安全――在这幢大厦中,每一个人都尊重他人在不同制度下生活的权利――在这幢大厦中,人们不是以武力而是以思想的力量来影响他人。”我们要建立这样的和平大厦,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建设和谐社会。要建设和谐社会,只有实行法治,建设和谐的法制社会。要法治就必须有法理学的指导,只有法理学有了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而要确立正确的未来法理学的发展方向,只有向着艺术化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建设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每个人无论强者或者弱者都能享有一样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0.13

[2]陈金钊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J]1999.12

第8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 人力资源开发 辅导员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2006―2010年)》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高校辅导员队伍人力资源开发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加强辅导员队伍人力资源开发,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有效机制。但纵观全国高校独立学院,辅导员队伍人力资源开发在素质要求、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培训、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仍在探索之中,辅导员队伍人力资源开发之路任重而道远。

一、综合激励模式

罗伯特・豪斯综合了多种激励理论,根据期望动力律:激发力=效价×期望概率,并把内外激励内素归纳起来,提出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激励公式:

M=Vit+Eia(Via+Eej*Vej)

其中i:内在的;e:外在的;t:工作本身的;a:工作的完成;M:该项工作任务的激励水平的高低,即产生动力的大小;Vit:该项工作本身所提供的内酬效价,即主观上认为该项工作的社会意义(价值)的大小;Eia:该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效价,即主观上完成该项工作所能获得的奖酬的价值的大小(请注意Vit与Via的不同点);Eej*Vej:一系列从变量的总和,其中Eej―任务完成能否导致获得某项外酬的期望值;Vej―对该项外酬的效价。

如果把M=Vit+Eia(Via+Eej*Vej)变形为:M=Vit+Eia・Via+Eia・Eej*Vej)则展开式的三项分别表示:Vit:工作本身的效价,即该项工作本身的内激励;Eia・Via:任务完成所起的激励作用;Eia・Eej*Vej:各种外酬如工资、福利、升职、表扬等)所起的激励效果之和。

Vit和Eia・Via两项属于内激励,Eia・Eej*Vej项属于外激励。二者之和表示内外激励的综合效果,从公式的代数运算结构上看,提高Vit、Eia、Via、Eej、Vej这五个变量中的任何一个,均会引起从值的增大。因此,按此模式,设法提高这五个量的值,就能够达到提高M值,即提高激励水平的目的。

二、独立学院辅导员工作特点

(一)待遇偏低,思想不稳。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独立学院仍然认为辅导员工作具有非职业性和非专业性的特点,所以,体现在选聘上没有专任教师的条件和要求高,在培养上没有专任教师的机会多,更没有从独立学院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上议事日程,薪水待遇明显低于专任教师。待遇偏低不仅影响着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和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使他们心灵上受到一定的伤害,产生低人一等的思想,从而导致一些辅导员不能安心工作,把辅导员工作作为临时性的跳板、见机谋求新的出路,出现辅导员队伍不稳定、流动快的现象。

(二)出路模糊,动力不足。

独立学院自身的性质决定了独立学院的辅导员缺乏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和公办院校相比,独立学院的辅导员在人事制度、管理使用、培养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不同。尤其是在职称评定等事关辅导员切身利益和个人发展的重大问题上,许多独立学院目前尚无明确的制度规定,导致许多辅导员未能把辅导员工作看作一项事业而全身心地投入,陷入迷茫困惑之中,表现在工作上被动应付,以不出事为工作目标,热情不高,动力不足。

(三)职业危机,压力较大。

由于独立学院采用民营机制,在员工绩效管理中推行“问责制”和“末位淘汰制”,辅导员即使工作再努力,也难保所管理的成百上千学生不出意外,一旦有事故发生,首先受到问责的就是辅导员。正是这种对未来不确定事故的忧虑所引发的职业预期压力,让辅导员深感“职业安全”经常面临威胁,不得不时刻紧张地为保住已有的岗位而殚精沥血。另外,独立学院学生具有“三差一强”的特点,即文化基础较差、自律性较差、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和个性较强,使得独立学院辅导员工作压力较大。

三、独立学院辅导员队伍人力资源开发的建议

高校人力资源开发是指高校组织通过多种有效的方法、手段改进起组织范围内具有现实或潜在劳动能力的教职工工作能力,提高其业务水平,使其潜能得以充分发掘,素质得以全面提高,劳动能力得以合理利用,从而提高人力资源质量,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使高校组织获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活动过程[1]。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职工实施业务技能的开发,即基本素质的开发;二是环境的开发,即组织机构的开发;三是对共同价值观的开发,即高校的文化建设。前两者一个是主题开发,一个是载体的开发,都是“硬件”的开发,而后者虽为“软件”的开发,但其意义更为深远。

(一)充分提高内激励。

辅导员教师的内激励,源于其对工作本身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带来的满足感。内激励是工作动机中最为有力和持久的,是管理上动机激励的中心。从公式上看,影响内激励的三个变量是Vit、Via和Eia现在分别论述提高三个变量的一些方法。

1.Vit――内酬效价的提高

内酬效价即辅导员主观上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社会意义的认识程序。提高Vit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满足条件,解除辅导员顾虑。目前,独立学院辅导员在职称评定方面,还未纳入轨道,在待遇方面不但低于母体院校的正式辅导员,而且低于业务教师的待遇,基于此,独立学院应创新管理机制,将职称评定等事关辅导员切身利益和个人发展的重大问题,规定明确的制度,提升辅导员的地位和工作保障水平,在薪酬待遇上既要参照本校专职教师和管理干部的标准及相同地区同类人员的薪酬标准,又要鼓励辅导员在职进修,提高学历,走教学行政双阶梯职业发展路径,以及建立推荐选拔任用、转岗换岗、能进能出的人才合理流动机制,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升他们的自信心和工作自觉性,使他们放下包袱、安心工作,真正感觉到“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

第二是以人为本,创造有利于辅导员成长的良好环境。辅导员的成长不仅需要基本的物质保障和良好的发展预期,而且需要被理解、被信任、被尊重的人文关怀。为此,独立学院应尽快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加强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辅导员,倾听他们的呼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另外,还要加大宣传,激发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学校和社会加大宣传力度,使学校、家庭和社会知道辅导员是工作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第一线的教育管理者,集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于一身,在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过程中扮演着引导者、教育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对切实解决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关于“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的问题有重要作用,对学生的成长、成才、成人更是起到关键的指引和帮助作用。辅导员是学生的指导者、管理者、评价者,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学者甚至专家。这样可以提高辅导员工作的自信心、胜任感和自尊心。同时注意宣传在学生管理工作上有所建树的人物,激励辅导员内心对本职工作的敬意和信心。只有这样,独立学院的辅导员才能缓解心理压力,消除职业倦怠,变压力为动力,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才能产生归属感和责任感,才能在辅导员岗位上长期奋斗并不懈努力。

2.Via――对完成任务效价的提高

所谓完成任务的效价,就是人们对某一任务目标(奖酬)的重视程度和评价的高低。要提高Via值,就必须利用工作本身的条件,用获得成功后的愉快来激励其行为。独立学院可充分利用体制和机制的灵活性,建立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考核与激励机制,实行奖罚分明的管理制度,将辅导员的岗位津贴与工作职责、贡献大小直接挂钩,以有效解决人员不到位、责任不到人、工作推诿扯皮的问题:为辅导员建立业务档案,每学年进行次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竞聘的重要依据,以此充分调动辅导员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Eia――对完成任务的期望值

即对完成任务的可能性的估计值(概率)。这不仅是内激励的条件,而且是外激励的前提。要提高Eia值,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是辅导员设计的工作目标难度要适宜,要使辅导员感到经过一定的努力必然能够实现目标。难度过大,认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目标,则将导致放弃目标。没有难度,轻而易举,也就无所谓要努力了;第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增强工作信心,提高工作能力;第三是要为辅导员的教书育人创造必要的各种物资条件和精神条件,帮助克服工作中遇到的种种困难;第四是要重视工作效果的及时反馈,发挥反馈的调节和强化功能。

(二)提高外激励。

外激励是由Eej、Vej、Eia三个因素组成,下面分别论述提高Eej和Vej的方法:Eej:完成任务后得到奖酬的可靠性,要提高Eej,主要是严格执行按绩付酬的原则,分别论功行赏,赏罚分明,确保各项奖励政策的实现;Vej:外酬效价的提高,由于外酬的形式种类繁多,同一种外酬对不同的人来讲,其效价就不一定视为同样高低。从理论上讲,我们在使用外酬时应该“设其所好”从而提高效价。

第一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辅导员工作方面的懈怠,主要是来源于学校内部的不公平竞争机制。这种不公平的内部竞争机制,既不利于辅导员的身心健康,又不利于独立学院的可持续发展。独立学院由于创办不久,有些规章制度不尽科学合理,许多硬性的考核与评比,使辅导员被动地接受学校的各种管理指令,为此,独立学院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征,在职位评价与业绩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公平的内部竟争机制,包括薪酬激励分配制度、晋升筛选机制等,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辅导员的薪酬,客观公正评价辅导员的能力与业绩,建立适合独立学院学生管理的评价机制。

第二是找准外酬效价的合理值。从现实意义上讲,独立学院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应尽可能找到大多数辅导员的共同的外酬效价的合理值,从当前辅导员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是普遍适用。大多数辅导员具有进修的需要,可以用“知识奖励”作为外酬,对于工作中有成效的教师给予继续深造的机会,这种奖励方式对创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是非常有益的。有人认为知识奖励是更切合现代知识人审美智能的一种新的激励方式。

第三是开辟独立学院辅导员出口机制。对刚出校门的年轻老师而言,最初几年正是热情和激情最为旺盛、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为高涨的时期。但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或乐意一直从事学生工作,因此,独立学院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开辟出口机制。对适应并愿意从事学生工作的优秀辅导员留做骨干,鼓励其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业规划与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进修,努力走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道路;对渴望从事教学利研工作且符合专职教师要求的辅导员,优先转入教师系列;对政治素质过硬、行政能力较强、业绩突出的辅导员可作为党政后备干部予以培养;对成绩平平的实行试用考查、以观业绩的办法促其进步;对由于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予以辞退或待聘。

综合激励模式在独立学院辅导员队伍人力资源开发中的应用,虽然用方程式给出,但绝不能把激励水平的高低看成是由分式计算而来的疆化的数值。同时,不能把内激励和外激励看成了独立变量,而事实上,内酬和外酬有时可能是互相促进,有时则产生对抗,所以,在应用时,应根据人的需要性进行人力资源开发。

参考文献:

[1]牟艳娟.把握独立学院大学生特点,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新思路.梧州学院学报,2008.8.

[2]吴海石,吴学兵.独立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现实路径.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4.

[3]黄兴磊.新时期高校独立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探讨.教育学术月刊,2008.2.

[4]罗宾斯.组织行为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12.

第9篇

一、 语义分析视域下的律学、法学和法理学

关于法学。这是一个在法学概念大厦中运用得最混乱的一个概念。据考,“法学”一词从语源上来自古拉丁语Jurisprudentia,是由词根jus(法)的形容词形式juris和另一个词根providere(知识)构成,故其原意应为“法的知识”,而不是通常认为的“法律知识”。在实际研究和运用过程中,我们时而将之用得十分纯粹,一如凯尔森所描述的:“纯粹法学是法律的科学而不是法律的哲学,法学研究的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但时而又把它运用得十分宽泛,几乎是包罗万象,律学与法理学系统中的知识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们对“法”这一概念的认识不统一或者说是我们的话语系统太单一(过于统一)所致。我们通常所采用的是的理论知识系统中所给出的定义,即“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法’”①。而我们认为,这个所给出的恰恰是“律学”的定义(后面将要细述)。今天,西方法学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断地冲撞着我们过于单一的却信以为“颠倒不破,四海皆准”的传统法学理论和话语系统,使得我们的概念系统在这多元理论的撞击下越发变得脆弱、模糊和混乱。因此,当务之急必须理清各研究领域的范围,把律学(国法)留给律学,把法学还给法学,找回法理学自己的“家”。律学研究的是实然法领域,法学研究的才是应然法领域,法理(哲)学恰恰是研究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三者分别代表和维系着法的实证维度、价值维度和批判维度,各司其职,区别明显,当然不能混淆。

关于律学。律学是研究实然法(国法)的知识系统,从纯粹语义学角度看,它有韵(音)律之学的含义,此系艺术语词。同时,它又有同“法”在同一层面上的内涵,我们中国古代早已将法、律与政策作了明确的界定与区分,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后来他又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若从中国法制史上看,中国律学的发展也有着久远的历史和丰富的成果,这总让我们以一种按捺不住的骄傲和自豪感追溯起那个律学、法学与法理学都得到空前发展的“百家争鸣”时代:法理学家们在不断地探寻着实然法(律,国法)与应然法(法,道德)的关系问题,儒家从社会实证的角度提出“纳仁入礼”、“礼法统一”等,道家则在法的本质主义追问过程中提出“道法自然”,拓宽了对“法”的认识,而法家则崇法推律,“一断于法”。诸子百家各有贡献,推动了中国法学,尤其是律学空前发展,从《法经》到《秦律》的发展速度和完备程度可窥一斑,最终,由秦国的商鞅完成了变“法”为“律”、为“律”正名的重大历史使命。秦汉以后,法理学因政治专制与礼教束缚而受到严重压抑,但以注释法律为业的“律学”却一花独放②。可悲的是,从此法理学与法学几乎没有了声音,变得“万马齐喑”,即便是这一花独放的“律学”也同样被压制而退缩到了对帝王律令的“注释”这一业之中,其后虽有魏晋律学、唐律疏议的繁华,却不免只是笼中丽鸟,孤芳自赏罢了。

在这里要必须提及的是,仅以注释为业的“律学”之花虽然一枝独放长盛不衰,但在期间洋人的枪炮声中终于凋谢。国门打开,西方法文化大肆入侵,“引进西法,修改旧律,会同中西”便成了那个时代的潮流,中西方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学理论从对立冲突到调和融合,最后,传统的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终于在这种冲突和融合中自行解体③。体现在语言上,最明显的就是融“法”入“律”,将西方先进的“法学”与中国强势的“律学”合而称诸“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从此变成一个偏正词,而且是一个前偏后正的偏正词,重心于“律”了。律学从此从立法、解释法律、执法、司法、守法直到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都得到了大力而全面(这里未说“健康合理”)地发展,但不幸的是,在这次法与律的磨合与撞击过程中,国人只丰富了“律”之技术却不知不觉地、继续无形地消解着“法”之本有的价值认知和反思批判维度,即法学之思和法理学之反思。

关于法理学。我们时常在运用中将之与“法的一般理论”(即广义上的“法学”)相混淆,并时常将之归入到“科学”的种概念之中(这也许成了目前学界下定义时常犯的一个通病:“科学主义”后遗症),所以,当代英国法学家哈里斯十分形象地描述到:法理学不过是一个杂货袋,有关法的各种各样学问、一般思考都可以投入到这个袋中④。其实,“法理学”是“智慧”而不应当是“科学”,它是对法学之思的批判和反思(后文详述)。这里仍然先从语义分析的角度着手来分析这一概念,“法理学”一词来自日语,据考证,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讲述“法论”时,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德文Rechtsphilosophie )名称之“主观性”的形而上学气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⑤。这显然是受当时经验主义、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可惜的是,“法理学”经过这一趟日本之旅后,居然(起码是在中国)从此迷失了自己的“家”(法哲学),最终表现为“学界(包括法学刊物)片面强调法理学的实务化或实践职能,而较淡化其批判认识功能。求真、求实、求善、求美的知识价值被忽略了,大家纷纷转向探讨法的社会学问题、法的政治学问题、法的经济学问题,而对法理学的专门理论、法学方法论、法哲学、人类学、文化学问题则不愿过多地用力”,“而本应当构成法理学主要研究对象的法的哲学和专门理论问题反而倒显得不甚重要了”⑥。说到这里,我们已经不难看出,“法理学”实为“法的哲学”。它既不是我们通常所指的直接对法律规范(律法条文)或技术的研究,也不是我们那种为特殊阶级(或阶层)利益或某种社会理想而进行的法学知识研究,而是一种批判与反思,是“法的哲学”批判和专门理论问题研究。

二、律学、法学与法理学的概念与图表分析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了“法理学”实为“法的哲学”,就上文之分析,我们不妨试着绘制这样一张图表来表述律学、法学、法理学的相关项对比:

律 学……E实然法(规范、技术)……E现实主义、分析实证

法 学……E应然法(原则、理想)……E自然法

法理学……E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E价值批判与反思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律学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之学,在中国古代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它是用分析、实证的方法对实然法(主要指规范、技术等)进行研究的知识总称,其往往只体现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在“律学”的视域中,“恶法亦法”(实应表述为“恶律亦律”)的命题也就不难理解了。相比之下,法学则是塑造和维护社会共同理想的知识体系,主要是以道德的视角对律学的反思,正所谓“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七臣七主》)但法学最终仍然只是以曲折不同的方式为现存的“律法”(实然法)之存在寻找其存在之合理性的理论根据,因为法学很难(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Value-free)。也正是在法学的视野中,我们才不难理解“法律的不法”现象。实际上,唯有法理(哲)学才是从对人的终极关怀出发,对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进探寻和批判,对法学的反思进行再反思,完成一个“肯定DD否定DD否定之否定”的理论回归。正因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理学就是“人学”。

作出这样的分类与界定是很有意义的。律学、法学与法理学这三者确实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旨趣和功能,作出这样的界定划分,有助于让我们明白“法”与“律”不是一码子事,它们实际上是一对矛盾体而不是我们日常所认为的那样(认为它们是同一个东西)。这样划分后还让我们能够明白,法理(哲)学不是一门“技术活”,而是一门“智慧”之学,是人类本有的批判与反思能力在法的领域中的必不可少的一个向度。它还让我们认识到法学(这里是广义的法学)的发展是一个矛盾不断辩证运动的“过程的集合体”,在法学领域中充满了矛盾和矛盾的运动,任何试图制定出一部“永恒之法”并以此一劳永逸地一统“法世界”的尝试都将为后人所不齿,任何试图在法学理论领域中一元化并对“异已”理论或文化不断贴“标签”的行为都将为历史所嘲笑。只有在这种理论认识的背景下,我们才能宽容多元文化的并存,才能理解当前“综合法学”潮兴起的原因和价值,才能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寻找到我们中国法理(哲)学的出路和未来。

三、 法理学的范围和功能

关于法理(哲)学的基本问题。恩格斯指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⑦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同样,法理(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

最早对这个问题系统地理论阐述和探求的人是柏拉图。虽然在公元前5世纪时,“智者”学派已经引发出了“法律应该是什么”和“法律实际是什么”的两个冲突命题,但对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系统理论探索的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学派。柏拉图从“正义”入手,将正义分为道德的正义与法律的正义,即以正义为纽带来处理应然法(道德正义)与实然法(法律正义)的关系问题,以此试图构建社会治理模型的框架图景。由于他在法治与人治(德治、贤人政治、哲学王)的两极思维中举棋不定,最终造成其一生的二元论“紧张”。叙拉古理想国之梦破灭以后,他走出两极思维,开始重视法律(法治)一极存在的价值,提出“法律是第二等好的选择”,从此奠定了“道德正义(应然法)DD法律正义(实然法)二者之间关系是什么”的法理学基本问题框架和研究路径,打开了法理学研究的真正大门。

历史上所有的学派都必须正确面对这个问题并作出回答。据此我们也可以分出三大类别:其一是二元对立派,它在两极思维中将实然法与应然法对立起来择一而从,故又可以分为德治派和法治派;其二是两极溶合派或辩证派,这当中又可分为“德主法(律)辅”和“法(律)主德辅”两种;其三便是虚无派或者怀疑论者,如老子主张“惟道是从”、“无为而治”。

此后对法理(哲)学的基本问题探求不断,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人物莫过于阿奎那和康德。阿奎那将法分为四类,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试图重新构建法的知识大厦的框架图景,他以充满宗教色彩的上帝法(神法)来统摄人法(律、实然示)和自然法(法、应然法)的关系问题,成为那个时代法学精神的精华。随着“3R”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罗马法继受)的兴起,哲学终于走出神学的桎梏而不再是神学的“婢女”,“人”从此代替了“神”走上了历史的舞台,理性主义大旗被高高扬起,西方哲学从此开始了唯理论与经验论之争战历程。这一切体现在法学领域中便是神学法学的终结和诸多新兴学派林立,如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实证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等,其中大多学派是在从事着律学和法学的研究,而真正沿着法理学基本问题开展法理学研究的是哲理法学,代表人物是康德。他通过设定一个先验的“道德律令”而给出一个具有伦理主义含义的独特的“法律”定义,他说:“法律是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他人有意识行为相和谐的全部条件的总合”。哲理法学后来为黑格尔发展到了顶峰,完成了一个建立在先验论基础之上的庞大的概念辩证法大厦,使后人望尘莫及。

最终把人们从法学辩证法沉思中唤醒的是伟大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杰罗姆.弗兰克,他以最极端的方式振聋发聩地说:“法律是不确定的、模糊的、多样的,这种不确定性并非不幸的偶然事件,相反,不确定性本身具有重大价值。”很多人难以接受弗兰克给出的这样的一个“法律”的定义,甚至误认为这只是一种为推进法制改革而故意采取的“极端行为”。实际则不然,因为律学意义上的“法律”是很确定的、很清楚的,从未听说过有哪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后竟然拿不出一部用以统治天下的“确实的”“法律”来,而这么简单的道理对于大师级的弗兰克不会认识不到,那么弗兰克为什么说法律是“不确定的”,而这个“不确定性本身”还“具有重大价值”呢?如果我们没有理解错的话,弗兰克所讲的“法律”正是法理学视域中的“法律”,它是一个“应然法(法)DD实然法(律)”的关系问题的集中和转化形式,弗兰克所称的“不确定性”正是指二者(法与律)在互动中所形成的那种“张力”,或者说是矛盾对立面之间的辩证运动过程,这个过程本身确实是“不确定的”,而这个“不确定性”本身确实“具有重大价值”,因为它为法理学家们提供了反思的余地和批判的向度。它也许不会向人们提供实用的“科学知识”,但它是一种“智慧”(爱智)的维度,是对人的终极的关怀,是推动这个被层级化了的世界不至于过于专制的元动力。

如果说哲学是人文科学的“黄昏的猫头鹰”,那么法理(哲)学便是法学知识大厦上的“黄昏之鹰”。阐释学的研究告诉我们,研究主体不可能摆脱“前见”的影响进入研究,任何法学研究的“观察判断”都是历史的、社会语境化的⑧。法理学的任务也许正是要对这些“判断”的逻辑“前提”开展批判,通过不断的“前提判断”推动对人的关怀与反思,推动这个世界最大可能地去实现自由和正义,朝着实现人在这个世界上“诗意地生存”之目标不断努力。埃利亚斯在《文明的进程》中说过,社会发展的进程本身是没有计划的,或者说文明和国家的形成并非以任何“合理的”方式进行的,由于进程没有目标,所以也不可将“发展的进程”直接视同“进步的进程”。但发展的进程是有序的,有方向性的,就法律这一现象而言,能够直接胜任此“导航员”职责的,唯有法理学。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和功能。既然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就把那些本属于实然法(律学)的领域(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运行等)交给律学,把那些本属于应然法(法学)的领域(如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等)还给法学。至此,法理学似乎已“无家可归”了,恰恰相反,此时的法理学恰恰是“四海为家”,只有这样,法理(哲)学才找到属于她自己的任务和范围,在探索、求证“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的过程中,全心全意地关注“人”。正如舒国滢老师在他的一段访谈录中所讲述的:“法哲学的核心是对人的关注。关注当下人的生存状况,以及法律如何想象人,采用何种方式对待人的问题。法哲学本身并不能直接像法律政策学那样起作用,它不告诉你如何决定的具体答案,并提供解决的办法,但它能够帮助人去深刻领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律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强化我们的怀疑意识和认识能力,追寻法律的终极意义,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职业良知。” ⑨

最后,我想用邓正来教授的一段话来暂时结束本文的讨论:“我认为,尽管中国法学重建的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所的法律哲学”。⑩最终使法学在与其它场域发生互动关系的过程中摆脱“不思的”依附状况,维护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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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参见目前多数教科书;

②张国华 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P405;

③刘金国 刘双舟,《中国法理体系的演进及其启示》,《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④J.W.Harris,Legal Philosophies,Butterworths,London 1980,P1;

⑤刘金国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P1 ;

⑥舒国滢,《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电子版

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219;

⑧参见刘星,《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个疑问和重述》,电子版

⑨徐利英 陈虹伟 舒国滢,《徜徉于法学与美学之间—舒国滢教授访谈》,电子版;

⑩邓正来,《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