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1 11:22:30
导语:在森林砍伐的影响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覆盖在大地上的郁郁葱葱的森林,是“地球之肺”,是自然界和人类拥有的一笔巨大而珍贵的“绿色财富”。但不合理的人类活动,正在造成森林的萎缩。如何保护好森林,是值得全人类重视的共同话题!
1 栓皮栎 Andalucia省 西班牙南部
体格宏伟的栓皮栎分布在西班牙南部Andalucia省的高耸群山中。栓皮栎森林是典型的地中海多功能森林,距今有超过1000年的历史。当对它们保护良好的时候,栓皮栎森林能够具有各种宝贵的生态功能,比如土壤保持、调节气候、阻挡沙漠化、水质净化和涵养。在南欧,从乡村迁徙而来的人口已经破坏了森林的平衡。在南欧靠近地中海的国家中,越来越多的农业耕地也在侵占栓皮栎森林的肌体。
(摄影:WWF-Canon / Edward PARKER)
2非法砍伐的雪松,位于秘鲁Rio Las Piedras的低地森林
在全球范围内,从巴西到加拿大,喀麦隆到印度尼西亚,秘鲁到俄罗斯,非法砍伐的木材遍布70多个国家,价值数百万美元。这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问题。这些代价昂贵的木材大多满足欧洲、日本和美国的需求,并刺激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伴随着森林的萎缩,众多濒危物种消失,当地原始文化也逐渐消亡,人们失去家园。(摄影:WWF-Canon / André BÄRTSCHI)
3 瑞典的木材大丰收,所有砍伐过程都符合联邦科学委员会的规章
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思路进行管理,遵守联邦科学委员会的砍伐规章,一名林务官总能取得木材大丰收。
为了对森林进行更好的管理,在过去的十年间,很多地方都采用了森林证制度。这有助于对木材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进行鉴定,保证环境和社会效益。消费者和零售商在杜绝非法砍伐的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森林证制度不仅是一套监控森林系统,同时也是追踪非法砍伐木材及纸制品的链条――从原材料可以一直追查到成品。这些保证了所有产品都来自于合法的原材料――这意味着环境、社会和经济规则与标准都能够得到保证。(摄影:WWF-Canon / Switzerland/A. della Bella)
4 伫立在干燥土地上的一株红树,法属圭亚那地区
全世界都有越来越多的报道关注自然生态的变化,包括森林和气候变化。据全球气候变化研究小组评估,1/3的全球现存森林都受到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气候明显变暖的北极。
因为树木生长缓慢,森林需要时间去适应环境的变化。但是可以预期的全球变暖趋势和海平面上升却可能是很多森林类型都无法适应的。红树林森林就是这种完全无法适应新环境的类型。(摄影:WWF-Canon / Roger LeGUEN)
5 森林大火,发生在黎巴嫩Ramlieh镇
在黎巴嫩中部山区的雪松林和其他地中海森林,森林大火是一种常态,并且造成严重危害。
每年,大火都会吞噬全世界数百万公顷的森林,造成的损失和森林退化几乎等同于非法砍伐和农田侵占的损失之和,并且对生物多样性、健康和经济造成广泛影响。(摄影:WWF-Canon / Michel GUNTHER)
6 Kubu岛上一棵孤独的猴面包树,博茨瓦纳
林业作为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森林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受到损害,人民的赖以生存的环境也逐渐恶化。所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该给予高度注重。针对人民赖以生存的陆地来说,保护陆地生态环境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林业生态均衡。因此,林业生态功能在环境保护方面显得尤为重要,从林业生态保护性能角度来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推动市场经济发展。而随着环境污染的逐渐加剧,给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提出了更好的要求,尤其是在开展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存在诸多问题,污染源种类比较繁多难以治理,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各项污染现象进行处理。自从我国群众给予环境保护高度重视之后,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得到了提高[1]。林业生态系统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中主要组成部分,需要把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放置在重要位置,在国家有关政策的全面支持下,完善林业生态保护措施,提高林业生态保护资金投放力度,进而实现林业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
2当前林业生态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缺少完善的林业生态环保体系。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构建发展时期,有关经济体系还不完善,通常把资源型经济当作主要发展标准,资金消耗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经济发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给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例如水体流失以及沙漠化严峻等,严重约制了我国农业的更好发展,人口和土地、环境之间的问题逐渐突显。我国大多数城市大气污染成为了环境中比较凸显的问题,人们呼吸疾病种类逐渐增多,大气污染形式逐渐严重。林业用地被占用导致我国农耕面积逐渐降低,农作物产量日渐减少,每年由于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而引发经济损失,给经济社会的今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2.2保护方法不具备明确性。当前,我国有关部门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体系,并且这些法律体系给林业生态保护提出了明确标准,但是结合当前保护状况来说,我国林业生态资源保护方法不具备明确性。林业生态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类型繁多,各个项目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存在差异。所以,应该结合各个项目种类,有针对性的采用保护方式,并非同等对待[2]。除此之外,当前我国林业生态资源应用状况比较混乱,保护和应用界定标准无法实现固定,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该和真实应用状况进行融合,从而达到保护有效性的目的,防止出现资源随意消耗现象。2.3森林砍伐乱象比较严峻。首先,森林火灾作为森林资源受到严重损失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出现火灾的过程中,通常会给森林资源造成毁灭性的伤害。导致森林火灾出现的主要因素就是防火意识比较淡薄。现阶段,在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时,因为有关工作人员防护意识比较淡薄,使得森林火灾发生频率逐渐递增,同时在出现火灾之后,无法第一时间实施扑救,从而给国家乃至社会带来一定损失。其次,滥砍乱伐现象比较严峻[3]。人民由于深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人对森林资源进行滥砍乱伐,造成森林资源的大量损害,导致森林物种多样性逐渐降低,给森林生态功能以及资源数量方面带来了不利影响。
3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的标准化思路
3.1做好森林生态资源的培育工作。做好森林生态资源的培育工作,可以给林业生态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保障做好森林生态资源的培育更好的落实,我们可以从六个方面入手。第一,第一时间对砍伐以及森林火灾烧毁的植被进行重新种植,进而确保森林资源的高效应用;第二,对还没有构建统一规模的森立加大保护力度,防止被人们任意砍伐或者破坏,提升功能森林保有率;第三,针对中幼龄树木来说,实施抚育采伐工作;对于幼龄树木,采用透光伐的方式,做到间密留匀。针对中龄树木来说,为了促进其快速生长,应该做好优良树苗的培育工作,将部分生长比较茂盛以及生长不良的树木进行撤除。幼龄树木需要定期开展定株抚育工作,和树种框架进行融合,撤除比较茂盛的幼苗,对稀疏地段进行树苗填补;第四,针对已经砍伐的天窗树木来说,需要采用补充的方式来实现补种,进而将其转变为多层林,在此阶段中,对补充树木实现三年抚育,同时加强管理;第五,把先进造林育林技术应用到森林生态资源培育工作中,对不适宜树木生长的土壤进行改造,进而提升森林的覆盖率;第六,结合当地生态环境以及土质条件,合理选择树种,加大对速生树种以及珍稀树种的培育力度。3.2合理选用保护方式。森林生态资源保护方式具备一定的未充分分析资源差异特性,因此,这就需要从真实状况入手,从而实现林业生态资源保护质量提高的目的。针对有关机构来说,在当前含有的保护方式的条件下,对其进行优化和创新,构建有关的法律机制以及保护方式,并且还要提升实际操作的合理性,做好各项保护环境的监管工作[4]。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要将原始的保护思维进行转变,不断引进新型的林业生态资源保护以及管理理念以及技术,秉持不间断发展原则,高效、合理的实现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的引导。3.3强化森林保护力度。为了让群众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作用,在开展林业生态资源保护工作的过程中,还要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宣传工作,采用发行报刊、定期举办宣传讲座等方式,把森林资源保护意识灌入到社会群众脑海中,从而激发群众的集体力量,实现对林业生态资源的全面保护。在真实操作时,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应该将自身具备的领导作用进行高效发挥,以身作则,用真实行为融合宣传工作,从而保障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全面开展。3.4加强林业生态资源的防火管理。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条例,从而提高林业生态资源防火管理水平。具体内容包含了严禁将火种带入到森林中,加大森林防火管理力度,采用的合理方式禁止外部火源等,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防止造成严峻的经济损失[5]。此外,林业部门还要合理安排消防工作,配备好各项消防用具,确保在发生火灾的第一时间可以将其进行扑灭。具体可以采用完善消防设施、增添消防人员、提高消防工作效率等操作来落实。为了保证森林防火管理质量,还要定期开展森林管理知识以及病虫害防护技术等培训工作,从而确保林业生态资源的完备性。3.5完善相关的林业资源政管理机制为了提升林业生态资源的保护质量,构建完善的林业资源政管理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可以从六个方面来实现:第一,加强林业生态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这样可以给林业生态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如果出现违规现象,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来依法处理,进而防止林业资源随意损害现象出现。第二,把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有关责任人的身上,如果出现问题,及时找出有关负责人,防止存在相互推卸责任现象。第三,严格遵守有关森林资源规划调整机制,在开展森立砍伐工作时,结合有关森林资源砍伐标准来落实。在办理相关证件之前,需要对砍伐企业以及个人资质进行核查,防止出现无证砍伐设计现象,只有在办理有关森林资源砍伐许可证件之后,才能安排专业人员开展砍伐监管工作。第四,在开展林业种植工作时,需要提升保护效率,不得出现强行征用林业种地现象,针对特殊现象,例如需要构建高速公路、铁路等,不可以避免的状况下,需要经由县级林业部门以及上级林业部门审批之后才能征用。第五,加大对木竹经营加工以及木竹流通上市的监督力度,运营生产木竹的企业或者个人,应该具备林业部门下发的有关木竹运营加工许可证明,这样才能开展木竹运营以及加工工作[6]。在树木砍伐之后,运输的过程中,还要办理有关木材运输证明,针对没有开据有关证明的非法运输以及运营加工企业和个人,应该给予严格打击,进而保证木竹市场的流通性。第六,做好火灾以及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提升森林防火防虫的意识,构建完善的治理机制,给予森林资源消长均衡高度关注。
4结语
总而言之,为了实现对林业生态资源的合理把控,就要开展对森林资源保护意识的培育工作,加大资金的投放,同时实现对林业产业框架的优化和改造,修整林业植物种类框架,在提升林业体系生态资源保护力度的基础上,增加森林生产能力,进而给林业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契机。
参考文献
[1]江萍珍.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的有效措施探讨[J].中国农业信息,2016,03:26-27.
[2]邓丽娟.刍议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与生态林业的建设[J].福建农业,2015,03:158-159.
[3]王长平.关于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5,21:365.
[4]刘学林.林业生态资源保护方式探析[J].绿色科技,2017,01:101-102.
[5]马鸣.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与生态林业建设[J].农业与技术,2014,01:82-83.
根据国家“占补平衡”的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单位必须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以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即所谓“占多少,补多少”。但我国耕地后备资源的严重不足以及分布不均,刺激了浙江省的造田运动及土地指标有偿交易。在高收益刺激下,偏远山区的林地成为了“香饽饽”,原本应该严格管理的天然次生林以“低产林改造”的名义被伐,砍伐过后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造林,而是将宜林山地开垦为低质量的耕地。
2014年7月21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石盟盂村,成为人造“梯田”。浙江省从2000年开始,为了解决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上升以及后备土地资源分布不均的情况,明确提出“实行土地置换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整理”,逐渐发展出了一系列政策推动省内跨区域的土地发展权交易。
仙居县石盟盂村境内几个山头都改造成梯田状,一层层用石块堆叠而成,颇有气势。这一系列政策中的核心也就是鼓励通过“土地整理”获得新增有效耕地,用于弥补城镇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并可以通过跨区域的有偿调剂来获得建设用地指标。于是,有偿调剂成为了一些县市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刺激了经济水平相对落后但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县市热情高涨地投入到“造地运动”中。
“低产低效林改造”是国家林业局推行的以提高森林质量为目的的林业政策,在改造过程中,林地的性质不得改变。但近年来,这项政策在浙江的造地运动中被变相利用,与“土地整理”政策结合在一起,大多数造地项目同时被冠以“低产林改造”的帽子,目的是使对林地的砍伐“合法化”。村民称,有人故意有选择地砍掉大树,然后把砍伐后所剩的稀疏树林拍成照片,上报浙江省林业厅,以获得“低产林”认证。而立项后,又不断突破红线,过度砍伐。
事实上,这种置换方式只是数据游戏。当地村民说,开垦出来的只能叫山地,由于缺水,玉米、番薯等农作物是没办法种植的。而这些新垦土地普遍比较偏僻,耕作困难,在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只有老人和孩子留守的情况下,这些新垦土地更是无人问津。对于常年居住在山里的人来说,他们不明白的是,一边是大量荒芜的水田,一边又大费周章地毁林造地。
这种通过大规模毁林造地实现的“占补平衡”,过程涉及多个部门,多方可从中获取巨大利润。有偿调剂已经成为土地开发所在县市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以2012年永嘉县为例,立项成功的镇(街道)可申请获得“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和低产林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分为四部分:一是工程补助资金:标准为水田每亩3.5万元,旱地每亩3万元;二是镇(街道)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为每亩1.5万元,其中20%用于开展项目的工作支出和相关人员个人奖励;三是村级奖励经费:村级奖励经费为每亩1000元,经费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四是垦后种植养护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亩4000元。这些整地项目面积动辄几百上千亩 ,根据补贴标准,项目整体补贴金额极为可观。
毁林造地的直接影响是森林资源急剧减少,低产林改造的不是低产林,而是直接毁林造田,在当地已经是各级政府都知道的公开秘密。拼版照片为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吴山头:上图为原始的梯田和森林;下图为新开垦的梯田,因为无人耕种最终荒芜,杂草丛生。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广度乡上乔村,拼版照片:上图为原始的梯田,石基有一人多高,下图刚造好的“梯田”石基不足30厘米。这种新垦梯田明显是应付了事,根本不适合耕种需求,一旦出现大范围降雨,便会岌岌可危。
从卫星照片上,可以看出山林遭破坏后的全貌,大片原本翠绿的林地,被剃成“秃头”。浙江省仙居县石盟盂村和上乔村,在改造前绝大多数林地都属于天然次生林,改造后却变成光秃秃的裸地。
由于很多天然林被以低产林的名义砍伐改造,其原有的避免水土流失、涵养水源的功能将消失,从而带来局部生态安全和水土流失的隐患。
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中幼林的抚育与择伐技术要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供参考。
关键词:中幼林;抚育择伐;技术要点
从生态学角度考虑,择伐不会造成原有林业生态系统的剧烈变化,反而会有利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在择伐作业中,要遵照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管理的特点和采育结合的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生态系统结构,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按森林的自然规律进行择伐作业,对中幼林的抚育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1 透光抚育
—般在幼林内进行。对于混交林,主要是砍去非目的树种和压制幼树生长的灌木,以调整林分组成为主要目标;对于纯林,主要是间密留稀,留优去劣。
1.1透光抚育的对象
抑制主要树种生长的次要树种、灌木、藤本、高大的草本植物;在纯林或混交林中,主要树种幼林密度过大,树冠相互交错重叠、树干纤细、生长落后、干形不良的植株;实生起源的主要树种数量已达营林要求,伐去萌芽起源的植株;在萌芽更新的林分中,萌条丛生,择优而留,伐去其它多余萌条;在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已获成功的间伐迹地或林冠下造林,新的幼林已经长成,需要砍除上层老龄过熟木,以解放下层新—代的目的树种。
1.2 透光抚育的方法
(1)全面抚育:在主要树种占优势且分布均匀时使用。全部林地上将抑制主要树种生长的次要树种按一定强度普遍砍除。
(2)团状抚育:主要树种的幼树在林地上分布不均匀,数量又不多的情况下使用。抚育仅在有主要树种的群团内进行,砍除那些抑制主要树种幼树生长的次要树种,无主要树种幼树的地方则不进行抚育。
(3)带状抚育:将林地分成若干带,在带内进行抚育,保留主要树种,清除次要树种,带宽 1.0~2.0 m;间隔带为3.0~4.0 m,间隔带不进行抚育。在进行带状抚育时,应考虑当地的气候与地形条件,以决定带的方向。—般在缓坡及平地,可南北向设带,使幼林能获得较多的光照,利于林木生长;在气候条件恶劣,土壤干燥地区宜东西向;在经常有大风的地区,应与主风向垂直,以防风倒或树干偏斜。在山坡陡坡,带的方向与等高线平行,以利于水土保持。
1.3透光抚育的时间、次数
当落叶的非目的树种处于春稍已经长成,叶片完全展开的物候阶段,此时进行透光抚育最佳,可降低俭限萌芽能力。由于冬季幼树枝条较脆,间伐上层木时易碰断保留木,因此冬季间伐效果最差。
根据次要树种的萌芽状况确定重复次数,每隔2~3年或3~5年再进行1~2次透光抚育。
2 生长抚育
幼林经透光抚育,进入壮龄林阶段后,应进行生长抚育,或称疏伐。其主要任务是林分自壮龄后至成熟主伐利用前的—个时期内,为了解决目的树种个体间的矛盾,不断调整林分密度,使保留木得以良好生长,并提高木材质量,缩短成材期,实现优质、丰产的目的。生长抚育的方法如下:
2.1下层疏伐法
人工林纯林或混交林常采用此法。首先砍伐处于林冠下层生长落后的被压木、濒死木和枯立木,即砍伐在自然稀疏过程中行将被淘汰的林木。
2.2上层疏伐法
适用于阔叶树种混交林,不适用于针叶纯林。主要砍伐林冠上层的林木。砍伐冠幅过于庞大、分杈多节、经济价值低、干形不良、无培养前途的上层林木。
2.3综合疏伐法
此法综合了下层疏伐和上层疏伐的特点,可从林木上层和下层选择采伐木。采伐强度有很大伸缩性,疏伐后形成的大、中、小林木都能接受到充足的阳光,形成多级郁闭。此法不适用于人工纯林,但人工混交林均可采用。
2.4机械疏伐法
实施间伐时,间隔一定距离,机械的确定砍伐木。此法基本上不考虑林木的分级和品质的优劣,事先确定砍伐株行距后,不论林木大小统统伐除。当人工幼林初植密度过大,个体分化尚不明显,林分显得过密时,可考虑采用隔行隔株间伐。
3 间伐木的选择
在选择间伐木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3.1淘汰部分低价值的树种
在混交林中,保留经济价值高和实生起源的目的树种是应遵循的首要原则。但非目的树种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酌情保留:若生长不好的主要树种和生长好的非目的树种彼此影响,则应去前者,而保留后者;若因非目的树种的伐去,造成林中空地,引起禾本科杂草的滋生和土壤干燥,应适当保留;为了改良土壤,在立地条件较差的纯林中生长的阔叶非目的树种,应适当保留,力求维持混交林状态;对培育木干形生长好有利辅助木,应保留。
3.2砍去品质低劣和生长落后的林木
为提高森林的生产率和木材质量,应保留生长快、高大、圆满通直、无节或少节、树冠发育良好的林木;而应砍去双杈木、多梢木、大肚木、老狼木及弯曲、多节、偏冠、尖削度大、生长慢等品质低劣和生长势弱的林木。但因伐除这些林木而造成林中空地与其它不良后果时,则应适当保留。
3.3伐除对森林环境卫生有碍的林木
将已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尽快除去,凡枯梢、干部受伤、枝叶稀疏、枯黄或凋落立木,应适当砍掉。
【关键词】:森林资源;管理问题;生态环境;建设策略
现如今,生态文明建设早已深入人心,而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环境也早已成为我国国民的共识。同时保护森林资源不仅于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其重要作用,还能为当地带来经济效益,并维护其生态稳定性。因而实施森林资源保护措施,对于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极为重要。然而,我国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存在了许多问题,影响到林业发展。因此,针对当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现状,给予改进措施,以维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
1、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现状及问题
森林资源管理现状:我国制定《森林法》作为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鼓励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限制过度砍伐森林的行为、提倡对森利资源节约使用等,其别指出了造纸行业等对于木材的消耗率较严重行业,需根据企业盈利和产量,根据既定比例将经济收益中的部分资金取出,将其应用于植被的保护与再造工程。此外,我国国务院出台白皮书文件,指出人们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森林砍伐标准,限制对森林资源的采伐量。森林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我国当前森林资源保护的现状而言,我国森林资源再生速度及木材质量,同我国生态环境改善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森林资源破坏程度日益加深、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减少,是我国目前的森林资源管理中的主要矛盾。由于最近几年来,我国随意毁林、违规采伐等现象频繁发生,屡禁不止,导致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受到很大压力与阻力,其问题集中体现于:随意征用森林用地、超额采伐森林,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阻碍。据我国相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20万hm2林业用地变成非林业用地,导致我国森林资源的质量不断下降。森林资源的质量与其功能发挥息息相关。而森林质量的下降,势必会影响其发挥功能。此外,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管理基础薄弱、森林资源保护手段落后、森林管理部门执法不严等问题。同时,由于某些森林资源管理人员不能适应新型管理要求,往往将森林资源管理流于形式化。
2、我国森林资源特点
我国幅员辽阔,国土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且资源丰富,自然条件多样复杂,包括寒带针叶林、温带落叶阔叶林河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甚至有热带雨林植物。就森林面积而言,我国森林面积位居世界第七,天然森林面积高达11000万hm 2 ,占我国森林面积70%左右,且人工林面积位居世界首位,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森林资源在总量、分布和质量上存在不足之处。首先,我国森林资源的总量较低。总量不足是我国森林资源的突出特点,其主要体现于森林资源的分布均衡度较低,且文林覆盖率也比较低,人均占有量更少。上述问题均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严重制约。其次,我国森林资源的分布不均衡,影响到我国森林资源发挥其整体功能。而我国森林资源的分布不均衡,主要是受我国自然条件所限,加上我国经济发展失衡及历史原因,加剧了我国森林资源的不均衡分布。我国主要的森林资源分布着西南地区和东北地区,尤其是东北地区的森林资源,其面积占据我国30%,而蓄积储备占据50%。此外,我国南方也有集体林区分布,而西部地区的森林资源则极为缺少,且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某些地区的森林覆盖率低至1%以下。从森林资源分布的角度上看,我国生态环境的治理与建设无法获得大幅度发展,且自然灾害频发的关键,就是因我国森林资源的分布均衡度较低,且森林的结构也不合理。最后,我国森林资源的质量较低。在我国的森林资源中,碳林和防护林比例较低,而特用林比例一向维持在偏低的状态。同时我国的环境保护理念相对薄弱的地区存在极为严重的砍伐幼林现象,对我国后备的森林资源形成严重威胁。此外,我国由于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其原始林转变为次生林的问题尚未自根本上解决。伴随人们对森林砍伐量的提高,残次林数量随之不断增加,从而致使我国森林资源储积量偏低。而我国经济林的质量和培养速度也相对不足,使得用材林不能满足我国当前经济增长的速度,优良品种及著名品种数量偏少,可用的用材林主要分部在偏远山区或者是高山峡谷,其地形通常比较恶劣。因而,我国必须加深未来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避免可用的森林资源进一步减少。
3、我国森利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改善策略
3.1发展我国林业工程建设项目
我国当前的森林资源保护的形势比较严峻,因此必须集中精力投入林业工程建设中。如根据高标准,在平原地区建立农田林业绿化网工程,提升我国农田防御保护功能,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同时,加大退耕还林工程的推进力度,在最大限度上遏制其水土流失的现象,在主要林区,需增加天然林保护管理力度,增加对集体林管理,具体可采用公益造林、封山育林等方法提高我国森林资源再造效率。
3.2提供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管理人员可通过使用具体实例教育我国广大干部和群众。如讲解过度毁林开垦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引导广大干部和群众对生态环境建设形成正确认知,令其意识到,如果要提高我国经济减少,必须进行并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同时,不仅需要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政策,还需完善奖惩制度,依据相应法律和政策惩罚随意破坏我国植被的群众和干部,反之,给予有利于提高植被覆盖率的群众干部以物质奖励及荣誉。
关键词:天然更新;人工;森林;种子;萌芽
Abstrac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reasons of artificial stimulating natural regeneration, artificial promotion of the main technical points of the update, and protect the young plants, reserved trees, tending management work, and many other best measures were described in detail, the end of the article also for artificial stimulating natural regeneration results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natural regeneration of artificial forest seed germination
1 概述
时代在发展,人类在进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如今可持续发展是现代世界各国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宏伟目标,前提工作是要解决资源和环境两大问题。总的来说森林经营的主要任务就是一边在保持森林生态系统稳定的基础上,另一边还能增加森林面积的同时还能够间接的提高森林林地生产力,这样做可以说是一箭双雕。结果而且还达到了各种需求的合理开发利用,这就最大化的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换句话说林业正在经历着完全依靠以木材生产为主的大趋势,向着以生态建设保护环境为主的历史性转变。美中不足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木材的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总的来说反而增加了。我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近期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国民经济用材的主要来源仍然是来自天然林业。
2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原因
森林不但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同时也是人类和多种物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我国主张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以及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资源之一。森林资源不但包含林木,林地,还包括林地内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微生物。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资源是有限,国家政府为了确保木材的不断再生产,长期以来,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森林人工更新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功夫不负用心人,最终人们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不过对于一些立地条件下抑或着是一些树种的更新,这些物种的更新,则需要特定天然的环境,这时候的人工更新就显得无能为力了。为了解决这一局面,国家政府强制规定要把森林更新的战略转移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研究,这样以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就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森林采伐工作的进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就是在适宜的土地上进行选留母树进行下种,抑或着利用迹地上面残留的林木营养体的再生能力,结合周围的松土以及杂草等人为措施。目的就是为了种子以及幼苗的的生长创造出有利的条件,这样以来,可以达到森林更新的目的。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长的幼苗不但具备生长速度快,害虫少,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 落下大量的枯枝落叶,从而可以改良土壤,同时也能节能开支,降低成本等众多优点。
3 人工促进更新的技术要点以及措施
场地选择在人工更新环中看似简单的一个环节,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场地选择合适与否直接影晌着人工更新的成败,所以场地的选择应该满足林地有植被遮阴度。还可以选择地表处理法,在平整的地块可以选择铲除地块里面的废弃物,可以选择焚烧掉,燃烧的灰尘可以作为肥料来促使幼苗的生长,然后接着要开始松土。种子的作业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当年的八月份或者是九月份。人工更新受各种自然条件的制约,森林的自我更新能力是比较缓慢的,有时候甚至会不能达到更新的目的,这时候就需要通过人为措施来促进人工更新的完成,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谋求更多的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第一是保护幼苗。砍伐树木的时候要选择长成的大树,切记不能砍伐幼苗,然后要对森林里面幼苗的的数量以及分布位置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幼苗分布均匀的地区,成为林地的可能就越大,为了确保森林天然更新的顺利完成,这需要保持一定的幼苗数量。第二是保留母树。保留母树换句话说就是在原有迹地上保留母树,这样可以进行扔促进天然的更新。这样一来,在效益可观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达到100倍的经济效益。另外在对森林林木进行砍伐的阶段,要有选择的保留一部分生长健壮以及结实率高并且分布还比较均匀的母树,这样就可以在种子传播的过程中保持一定的密度。在森林林木砍伐结束以后,必须要把砍伐区的剩余物疏松到周边地区,这样可以促使剩余物快速的腐烂,作为肥料,回报给自然,总的来说,这样做不但可以减少森林水土的冲刷,而且还能题号土壤的肥力,从而可以保证天然传播种下的种子能够发芽生长。第三是抚育管理工作。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森林林地的发展,这需要抓好幼林的抚育工作,在抚育时节不但要及时的除草,砍出多余的萌芽枝条,而且还需要及时的缺乏树木的地区进行重新种植。对于天然更新所形成的森林空地,在抚育的同时,还不能忽略补植,这样是为了调整树种的密度。另外对于已经天然更新之后而形成的林中空地,应该在抚育的同时也进行补植,目的是为了通过采用人工的措施来促进次生林的天然更新,这样就能够实现提高林木的更新效果。
结束语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方法是严格遵循树木的生物学特征,同时通过采用人工诱导技术恢复森林,这样可以做到投资比较节省,树种繁多,以及生长快等众多优点。值得称赞的是植物群落非常稳定,而且阳性,阴性树种,错落有序的,这样可以最大化的利用阳光,水分,以及土壤内的有机物,经过这些东西的养护,从而可以提高森林的产量,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比制造人工林的技术要简单很多。而且方法简单,这样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另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所形成的林地结构分布总的来说非常稳定,不过林业的成林时间非常长,值得欢呼的是生物物种以及遗传多样性很是丰富,另外生态功能远远高于种类品种的数量,最初形成的将是结构简单,群落稳定性非常差的人工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某些树种的更新,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自然力,节约劳力以及减少投资成本,这样就给林业传统的人工造林更新带来了改变的机会,从而可以具备可观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黑龙江省林区营林技术标准[M].哈尔滨:东北林学院出版社,1988.
[2]北京林学院. 森林生态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80.
[3]林长青,杨亨永.常绿阔叶林迹地两种更新方式形成的群落生产力研究[J].福建林业科技,1996.
[4]黄清麟,李元红,黄杰宗.福建省天然阔叶林经营现状及对策[J].福建林学院学报,1991.
1国内林业资源存在的隐患
由于大面积、大程度的砍伐,及严重的植物破坏,导致出现了很多次生林。森林火灾就经常发生在次生林,加上气候干燥和多年干旱的原因,导致火灾发生的概率加大。因大面积砍伐、破坏原始森林产生的次生林,为森林火灾创造了燃烧的环境。因为长时间的破坏,导致森林恢复速度比较慢,很多破坏无法修复,这对中国未来的林业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如果国家对林业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问题就会愈发严重。
2林木培育更新的建议
2.1加强林木更新速率的措施分别管理法在林业更新方法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在不同的时间内分别去收集所生产的树木,让森林恢复进入一个不断发展和繁衍的阶段,增强树木的存活率和相对生产规模,在相应的时间内生产出一定的资源。还有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在一定时间内及时进行森林检查,将不必要的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的杂物进行清理。而最有效的方式是合理运用人工培养,在树木生长期进行护理,适当添加水和无机养料,使树木生长速度和存活率都有所提高。
2.2加强造林培育工作的措施根据现有的生物技术,研究出更加优良的树木品种,培育出高存活率和生长速度较快的树木资源,这是加强造林培育工作的有效措施,但这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仅要得到国家和相关部门的重视,还要培养相关技术人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研究新品种。此外,要因地制宜,在不同的地方实行不同的措施,在不同的地方种不同的树种。中国地大物博,很难运用一种方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应综合运用造林技术,加强造林培育工作。
2.3相关注意事项应把好苗木关,加强造林后的管护工作,按时进行调整,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控制好虫害和灾害的影响,防止火灾发生,进行实时监控,分配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提高管理团队的管理效率和专业程度,对他们适当进行考核。坚持合理的采伐,因地制宜地确定采伐方式,保护好幼苗,实现采育结合。还要保护其他生物资源,保证生态多样性,符合生物圈规律,使生态系统不断得到完善。
3结语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世界各国平均森林覆盖率为29.6%,而我国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6%,并且我国人均占有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2%,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也只有世界水平的20%。总体上讲,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一直是限制我国林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森林资源质量不高、分布不均也给林业发展造成困难。《森林法》规定我国林种大体分为五类: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其中用材林(含竹林)约占我国森林总面积的66%。我国是多人工林的国家,亩均蓄积量为2立方米/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8%,有相当一部分郁闭度低于0.4,导致人工林的生态服务功能不高。我国森林分布其它区域少,东北、西南多。其中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的森林覆盖率达不到5%,尤其青海省森林覆盖率只有0.4%。尽快恢复森林资源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前提。现阶段,我国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的自然保护区有22处,其中有3处为世界自然遗产地,21处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我国林业系统长久以来建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地区。
2我国林业资源发展存在的问题
2.1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旱涝灾害等问题严重
我国沙化土地占国土总面积的18%,沙化土地面积达174.3平方公里,除大型沙漠和沙地外,各沿河、沿海也分布着数量较多的零星沙地。我国每年有不到5亿人的生产生活受到沙化土地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亿元。从数字上不难看出,在世界范围内我国是受土地沙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水土流失严重,水土流失总面积接近国土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尤其我国北部及西部地区的黄土高原,每年约有不到17亿吨泥沙流入黄河,带走土壤中相当大比例的土壤养分。洪涝危害严重,近50年来共发生大洪水20余次,洪水成灾面积一亿余亩,粮食损失不计其数。同时,常年无节制的破坏森林湿地,导致土壤蓄水能力低下,对土壤径流和大气气侯调节能力等下降,致使旱情连年不断,洪涝灾害也同时无法得到根本治理。
2.2林业资源的开发缺乏科学的利用和健全的制度保障
林业资源在先期的开发过程中没有预先制定好科学的开发方案,在利用过程中粗狂、随意,由于国情的限制,大部分企业或个人还无法在林业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运用科学、系统的管理模式,仅从自身需要出发,开发利用的同时,也浪费着宝贵的林业资源。我国是传统的木制品消费国,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人们对木材及木制品的需求量都非常巨大,这些都需要大量林业资源的支撑,木材作为最初的原材料生长周期较长,回收利用率低,这些均导致了林业资源供需市场的严重不平衡。我国幅员辽阔,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一般地广人稀、现代化程度不高、交通也不是十分便利,再加上没有健全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作为保障,使我国林业资源数量锐减,更给可持续生态平衡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威胁。
2.3林业资源的管理存在缺失
资源利用率低林业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以粗放经营为主、科学管理为辅,片面注重砍伐工作,不讲求砍伐后后续资源的利用,也不对林业资源进行抚育、管理,这些都阻碍了林业资源多样化的发展,并且造成开发地区产品数量、质量下降,也容易导致开发区域土壤贫瘠、生态环境恶化等严重问题。当前我国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还停留在粗放的砍伐经营或初级的简单加工上,没有深层次的研究和开发利用林业资源,更提不上林业资源的高效利用,这对我国本就存在的林业资源匮乏雪上加霜。
3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3.1优化资源结构
促进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林业资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优化调整林业资源经济结构以及推进林业资源产业的持续发展作为物质保证。增强新科技、新方法的研究力度,由低层次的原料粗加工向高层次的原料产品深加工转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支持速生丰产林、竹林及新型经济林的开发研究,促进短周期原料林的发展。深化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科学改造落后林业经济方式,培育和推动新兴林业经济结构的发展,在根本上解决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发展地区优势林木资源,拓展林木产品新用途,增加林业产品附加值。
3.2坚决遏制毁林占林行为
紧抓退耕还林工作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严正强调保护森林资源遏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行为。“封山育树,退耕还林”也是我国林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一些地方法律不严、治理不善,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行为屡禁不止。这需要各地政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林木资源保护的关系,杜绝以牺牲林木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同时也要认识到退耕还林工作对我国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3.3全面调整林业资源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