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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风险

时间:2023-12-22 15:27:23

导语:在金融监管风险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金融监管风险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4-0082-05

一、金融创新的主要影响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本文以IS-LM模型来分析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图1所示。金融创新的发展改变了投资者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式。比如,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利率上升会导致实际投资下降这个大方向不会变。但是有没有金融创新,结果是有差别的[1]。金融创新使投资者获得资金的渠道增加了(可以运用衍生工具筹集资金),为投资者增加了资金的可获得性。从而,同样在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因为金融创新的影响,实际投资的下降可能就没有那么多。可以认为实际投资对利率的敏感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减弱。例如,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建立,有助于价格波动的减缓和风险的降低,这会促进企业的投资[2]。企业投资的增加会使IS曲线向右移动,由IS移至IS',这将导致均衡利率的上升和均衡产出的增加,利率由i0增加到i',产出由Y0增加到Y';同时,各种金融资产的替代性会增加,这将导致货币需求对债券收益率的变动更加敏感,LM曲线趋于平缓,呈LM'状。显然,这将导致产出的增加和利率的降低。如图1,在新的均衡点E"处,产出为Y",利率为i",虽然由于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的增大,货币政策的效应减弱,但是财政政策的效应会有所增强(见图1)。

(二)对金融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

一般来说,创新手段的丰富应该使金融市场运行更加有效。市场参与者可以从多样化的创新手段中筛选出适合自己的工具,从而降低业务成本并加强营运的安全性。同时,由于金融中介手段的比重降低和金融机构间竞争的加剧,借款人的资金成本降低了,收益提高了。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提供者也得到了相对过去较高的资本收益。这种趋势从理论上讲应该能使现有的资金配置更加有效,并促进储蓄额和投资额的增长[3]。此外,市场自由化可以降低一部分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初级借款人、中小企业、新企业、政府甚至消费者都能从市场上得到满意的资金来源。这样的市场也能有效的向资产持有人提供更好的流动性。流动性和资产多样性使金融机构调整资产状况和进行负债管理更加方便有效。新的金融手段也能够将各种风险进行分离、平衡和分散,使风险转移到最有承受力的一方。

由于市场内在的不完善性以及不合理管制的存在,金融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金融管制都应该取消,重新回到像美国早期的“野猫银行时期 ①”。有些制度对货币政策、投资和促进金融系统稳定是必需的。监管当局在效率和稳健之间取舍并力求平衡前进。

由于发展阶段和政策取向不同,各国金融创新速度和金融监管措施也不尽相同,由此所导致的金融市场的效率也不相同[4]。一些国家在发展的早期实行人为压低企业借款成本的政策,以发育企业制度。但随着经济的深化和成熟,市场配置资金必然会成为首选手段,政策调整也势在必行。金融自由化和各国国内市场的开放为资金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但有些国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如管制、高额的资本市场融资成本、企业债务比例过高等等;证券化趋势会助长企业杠杆收购(有些是恶性事件),对生产性投资造成冲击。尽管企业合并有助于资源优化配置,但经验表明,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此外,面对不确定的金融市场,借助于信息技术,市场参与者会对市场上的新情况迅速做出反应,在一定的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分配效率会提高,这一点已得到公认。但参与者的行为总是与市场所要求的资金流动方向相一致吗?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有时会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目前,研究者的看法不一。一些新式的金融手段,如计划交易和套头技术,是否会长期影响价格,尚无定论。

(三)对商业银行透明度的影响

金融创新所导致的新的金融手段的多样化和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重要性的上升,向监管者提出了透明度问题。传统的银行监管侧重银行贷款质量,在排除了宏观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动后,银行资产质量一般是比较平稳的。新的金融手段的采用和银行在证券市场上作用的增加,向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证券交易中,重大损失可能在瞬间发生。目前,尚无足够严密的监管网络,可以及时监测银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这需要银行增加其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巴塞尔监督委员会在促进银行资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的标准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其推动下,各国纷纷推行最低资本金要求,确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中各种不同风险的相应比重要求,规定认购票据发行交易的具体比重等。但由于各国会计原则和税收政策不相一致,反映银行透明度的财务报表标准不统一,这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挑战[5]。尽管会计组织的标准化面临许多困难,但各国在促进银行财务报表尽可能全面地、有实际意义的、比较连贯的披露其资产状况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可做。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联系

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毕竟是一种工具,它可以用于好的方面兴利除弊;也可以用于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纵,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换为另一种金融风险[6]。另外,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的内在关系如下:

(一)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管理,有些金融风险则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来规避。

(二)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有不同的动因,有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为了规避管制,也有的规避了金融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的金融创新的确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见图2)。

(三)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各种能力。在规避直接金融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体可以适当的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金融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

(四)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7]。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五)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加剧一直是国际金融市场最为鲜明的发展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风暴都与金融创新有关。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推波助澜的作用令人谈虎色变。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总之,现代虚拟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倒金字塔结构是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内在根源。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运作体制的不断创新、不断演化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构建了这个巨大的倒金字塔。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创新越发展,这个倒金字塔也就越庞大,金融体系也就越不稳定。在庞大的衍生市场面前,金融机构的脆弱性表露无疑,一旦某一部分出现问题,整个倒金字塔就会轰然倒塌。不可否认,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经济发展起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给金融体系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然而,金融创新也是“双刃剑”,如果使用监管不当,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撼动一国或地区金融市场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旋律时,以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在如雨后春笋般的金融创新面前,显得十分无力。这些都成为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造成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但是,尽管如此,金融创新必须进行,否则会阻碍金融发展。我们在金融创新中规避金融风险,发展金融;在监管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中推动金融创新,形成良性循环。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以及金融监管三者的关系由图3表示。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探索

(一)“十一五”期间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构想

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第三十三章第四节:“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的指导思想,同时从我国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中国金融业迟早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道路。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金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8]。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品复杂、金融风险多样,因此,理想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在功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联系到中国实际,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可以采用在统一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可由人民银行来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及中编办等部门共同参与设立。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局)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部构建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局)金融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部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9]。

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是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资源进行整合,目的是要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通过优化监管组织结构,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实行金融监管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可以防止出现决策与执行“两张皮”或分业监管模式下“各自为政”的弊端,又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所产生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将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努力缩短组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时间。由于金融监管体模式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如果改革时间拖得过长,部分工作人员会因工作和职责调整的不确定性而出现等待心理和短期行为,容易导致一定时期内的金融监管缺位。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经验表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在一年内完成组建有关监管机构比较可行[10]。与此同时,要尽可能克服不同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文化差异,并在法律上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

1.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真空、重复现象仍然存在,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其交叉性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但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点[11]。

2.当央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货币政策取向、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或争执不下时,由于没有一个权威决策部门,最终只能将问题提交到国务院解决,决策的低效率在所难免。

3.特别是在基层,当涉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问题时,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不明确,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机。

因此,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势在必行。建议国务院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目标、基本原则、协调组织机构、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在协调机制中权利和义务等。《金融监管协调条例》应明确央行在协调机制中的具体牵头组织职能,将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上的分歧、冲突和盲点作为协调重点。

鉴于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之后,为了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需要处理好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防范风险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门的金融稳定机构,专门负责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可以设立货币安全与稳定局(见图4),因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二者虽有显著差别,但在政策操作中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适当的金融监管不仅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货币政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健康、有活力的金融体系,增强对货币政策变化反应的灵敏性,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正确的货币政策则可以有效的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而这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根本保证,人民银行在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果就会产生倍数效应。但是如不能保持协调一致,则都会给对方造成不利的影响。实践证明,不当的货币政策会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过于严厉或宽松的金融监管则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将金融安全与稳定局作为一个常设的协调机构,既可以在该机构的协调下营造稳定的金融体系,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的双重功效。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向我国蔓延。

在金融监管协调具体工作制度层面,央行应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协调机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信息采集具体分工、交换方式、保密规定等内容。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一些关联业务和交叉业务尽量采取联合行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分别针对日常状态、紧急状态和危机状态的不同情况,尤其是金融风险突发事件,规定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启动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处置手段、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见图4)。

为了发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下设立金融监管咨询专家小组,充分利用学术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资源,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方面的意见,为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法律环境上看,为了紧跟金融改革与开放步伐,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需要,应对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清理,要对不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款予以废除或修订,尽快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与监管协调条例》等法规,增强金融法规的适应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执法的专业化和效率,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化发展和有效金融监管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12]。

总之,要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制定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具体方案,实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门利益、机构膨胀驱动,实行机构精简,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和配置,充分发挥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带来的好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持金融业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二)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

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因此,我们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着眼未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鉴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形式,金融监管模式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金融自律性组织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筑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及其职能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即将成立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和信托监管局。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将现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银行业和信托的监管职能移交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继续执行现对证券业和保险的监管职能。

2.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图(见图5)

注:带*为未来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

3.监管机构间的协调

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监管局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监管机构要向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共享。

4.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间的协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国的这类组织很不健全,就是已经建立的,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今后,应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牵头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组织,采取会员制管理方式,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入会,入会者要交纳会费,遵守该组织章程。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5.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愈来愈明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由于其业务广泛,经营范围会跨地区、跨国界,而各国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因此,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与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注 释]

①“野猫银行时期”是指1836年美国第二银行关闭之后,直到1863年美国《国民通货法》(一年后进行了修改,称为《国民银行法》)的颁布,在这27年里,美国进入了自由银行时期,银行体系完全由私人(非公司)和根据各州发给的公司执照来经营的银行组成,开办银行成了一种赚钱的方法,因而那时又称为“野猫银行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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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学彬,邹平座.金融监管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0-48.

[10]周泉恭,王志军.欧盟国家金融监管结构发展分析[J].当代财经,2006,(4):14-18

[11]曹 慧.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7,(5):10-14.

[12]卢 伟.试论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立法现状及完善[J].改革与战略,2007,(10):25-28.

Research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Risk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Gao Shan

(Postdoctoral Program of China Merchants Bank,Shenzhen 518040,China)

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虽然渗透率较低,但实现了超过360%的高速增长,平台数量也从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初,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为资金供求双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模式,引发了金融领域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的深度变革,开创了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格局。在这种趋势的冲击下,目前我国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创新为支撑的新兴互联网企业,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服务创新的传统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服务机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道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频频发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俨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爆发的重灾区。在“互联网+”概念被各方热捧,而监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况下,近两年来P2P平台问题集中爆发,跑路、无法兑付、破产的平台不计其数。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问题平台,其中309家P2P平台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积问题平台数量达到260家,未来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行业秩序已被严重扰乱(见图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与传统金融相比,仍是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运营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表明互联网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其面临的局部风险要远大于传统金融。

二、风险成因

1.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金融作为货币与资金的融通与交易活动,受宏观经济状况和利益相关者复杂财务关系的直接影响,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与传统银行业的金融服务功能本质上是相同的,其基础理论仍是金融功能理论,只是金融服务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也必然会体现在互联网环境之中。以传统金融业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跨期跨区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投资理财等经营货币资金和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依然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互联网特征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体系围绕金融业务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了移动互联网、桌面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各类智能终端技术,为客户提供了更加高效、灵活、便捷、全能化的金融服务,将金融功能更进一步融入到日常经济活动中。但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容易产生传递速度快、系统性强、难以控制的局面。在当前互联网征信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P2P及众筹融资模式对传统融资程序的压缩以及互联网较强的关联性和虚拟性急剧放大了信用风险。互联网的快捷性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及支付清算风险,部分创新金融产品(例如“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而其投资在资本市场的项目一般都是长期的,资产负债之间通常存在严重错配,加大了因交易环节中断而导致的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对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依赖性也使得信息安全成为了新的挑战,不当的操作程序与内部控制、非法入侵与信息泄露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2016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安全报告,336家被调查机构中有288家机构(86%)域名未做隐私保护,140家机构(42%)存在应用安全风险,134家机构(40%)被公开披露了安全漏洞,其业务风险分布情况见图2。

三、风险特性

1.风险类型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创新产品非常丰富。这些金融产品大多运用目前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运营理念,结构也较为复杂,一般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性和杠杆率,且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不准确,导致难以对其风险特性进行全面评估,也难以对其现金流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关性进行准确预测。2.风险传播速度加快。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了金融服务运营的效率,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在互联网环境下,快速远程功能及移动终端的使用使资金流动的速度大幅提升、范围迅速扩大,互联网金融使用的电子化货币和虚拟化账户等,也使得风险的预防和化解难度进一步提高。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将更快地传递到每个人,甚至引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局面。3.风险系统关联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担保企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多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渗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机构间的风险系统关联性日益增强。当发生资金问题时,必定会相互影响,进而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风险。互联网特性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通过分业经营、提高市场准入规则等隔离风险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风险监管能力。

四、风险监管的难点

1.金融创新与监管尺度。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追求金融市场的潜在利益而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变革,提供差异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活动。这一过程往往会推动金融市场资源实现更有效配置,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传统金融的低效和“长尾效应”客观上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了机遇。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创新技术在网络借贷、电子支付、数据金融、网络理财、网络保险等方面引发了新兴的金融热潮,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在金融领域引起的变革已成为我国当前产业变革的重要代表。与此同时,金融变革也意味着重大风险的产生,要求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降低金融创新给金融安全带来的威胁。本质上,金融创新与监管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总是冲破监管体制的束缚,同时又不断促进监管的变革,对监管体系提出新的挑战。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框架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定位、监管方向进行了规定,但法律监管边界仍较为模糊。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若监管过于严格,容易扼杀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良好的监管尺度需要兼顾“效率”与“安全”问题。金融创新根植于监管制度的灰色地带,如果对互联网金融放任发展,无疑会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如果一开始就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业务实施过于苛刻的监管,虽然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同时会抑制金融行业的活力和效率。如何在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中实现平衡,把握适度的监管尺度,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问题。2.新兴行业与监管体系。监管体系滞后是许多新兴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则更为突出。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于目前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容易出现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2016年4月,央行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性质,并着重从部门统筹的角度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治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此,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目前的监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仍按照传统金融业的分业归口监管。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形成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在地方政府层面,有相应级别的机构与之呼应。然而,传统的监管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兴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要。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类型和数量迅速增多,从而引发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成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3.风险控制与监管能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是风险控制,征信体系的健全则是风险管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完备的征信体系能够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类新型金融业务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也增加了操作和安全技术的复杂性。监管的中心任务,在于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够使得总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在新的风险模式下,监管能力的建设成为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由央行主导,即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为官方所掌控。而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短期内难以实现与政府主导的征信系统进行对接,主要是由于各金融机构技术实力参差不齐,难以达到央行征信标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标准业务模式尚未形成,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门从业机构的数据规范性、信息安全机制、客户隐私保护制度等很难达到基础征信要求,在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交互方面存在客观困难,央行难以全面把握行业的整体风险。同时,传统金融监管的技术手段也难以满足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监管要求。在信息渠道高度发达的环境下,金融信息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均空前提升,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得实时监管和实地监管更加困难,从而使得监管负担大大加重。监管机构较金融从业机构在技术实力上存在劣势,其监管能力的建设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管控的需求。

五、对策建议

第3篇

传统的金融行业一旦插上互联网的翅膀,很容易发生几何级数的飞跃。但在各种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并快速成长的同时,其安全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毋庸置疑,作为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确实存在很多安全隐患。2013年年末,东方创投、宜商贷、家家贷等20多家P2P公司在一个多月里接连倒闭,让P2P行业颇受质疑的同时,也让更多的投资人与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忧心忡忡。人们的担忧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欺诈风险;二是数据安全。有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公布虚假信息以创造虚假的资金供求;有些网络金融平台类公司则存在较为严重的网络安全漏洞,导致消费者隐私被泄露。

显然,如果不能尽快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势必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然而,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流动性强,具有跨界、交叉涉及多个监管主体等特点,对监管形成挑战。

“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有N个供应者和N个需求者同时在交易,如果出了问题,找不到供需双方,就只能找平台,而如果平台不在国内、设在国外怎么办?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天生难度就比较大。”谢平说。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也专题探讨互联网金融,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包容性,发展普惠金融。同时,该报告对互联网金融首次列出五大监管原则,坚持底线思维,促进其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在5月5日举行的2014年全球移动互联网金融大会上,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励跃再次重申了上述观点。他说:“对于互联网金融,要坚持适度监管、协调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既为市场创新和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又要避免发生风险事件。”励跃指出,在留有余地和空间的同时,同样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

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外部性;信息不对称

1 金融创新监管的现实理由

现实中,由金融创新风险所造成的金融系统不稳定,最终导致金融危机,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金融机构稳定性产生的影响。金融创新是使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种新型的金融交易已经不在旧监管的框架之内。随着金融创新与证券化趋势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有别于传统资产负债的表外业务,有的甚至超过表外业务的一到二倍,成为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重要内容。

(2)对于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与基本经济因素无关的不正常波动,往往是因为有投机力量的操纵,并有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从众心理从旁助阵。当代大量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创造出了大批撼动市场的先进手段。由于大量衍生交易成本低,保值者和套利者在衍生市场用同样的资本可做数倍于现货市场的交易。而且利用衍生证券的杠杆特性,进攻更具数倍威力。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规模运用杠杆能量,不断进攻泰国金融市场,触发泰国金融危机。

(3)对发生金融系统危机可能性的影响。当代金融创新一方面直接加强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市场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间接推动了金融业务国际化、金融市场国际化、资本流动国际化为主要表现的金融国际化趋势,致使局部的金融风险极易转化为全局性的金融风险,从而削弱了金融体系抵御局部风险的能力,使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随之降低。

2 金融创新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由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可能导致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社会成本又十分巨大,因而,许多经济学家主张政府介入进行监管,以降低有其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若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我们也将得到同样的结果。在经济学界,几乎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完全、不完全竞争、公共物品等领域内,仅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是无法保证其资源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的。

(1)外部性与金融创新监管。

外部性是指在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时社会成本或利益与私人成本或所得之间存在的偏差,也就是一些经济主体在其生产、消费过程中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附加效应。它反映了个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其他微观主体非价格方面的影响,即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发生作用。这种影响对他人来说,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正的效应通常我们称之为正外部性,又叫外部经济,负的效应我们称之为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尽管从理论上如“科斯定理”所说私人会有走到一起协商消除外部效应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搭便车”问题难以避免,各方协商的成本太高,因此,人们偏好以加强管制的办法来消除外部性。

金融创新领域的外部性,实质与金融创新的双面性有关。金融创新主体推出一次金融创新措施后,可以增加创新受众的福利,同时会给经济、金融运行乃至金融制度的变革带来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为:①促进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满足客户需要。②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避险能力。金融创新产品为各种金融机构增加盈利能力和避险能力提供了更大的回旋空间。③提高金融市场的有效性。金融市场是金融产品交易的市场,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使得交易的参与者不断增加,交易量也不断扩大。这样金融市场就日趋成熟,市场的有效性不断增加,从而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这就是金融创新外部经济的表现。至于金融创新外部不经济的表现也是多面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产品创新的外部不经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高度虚拟性和高杠杆性,使得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规模急剧扩大。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利润的驱动下会积极的参与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倘若某家银行因从事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发生倒闭,由于公众的心理预期,因而可能在同业内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其它金融机构倒闭。在经济政策方面则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发挥。②金融创新市场的负外部性。衍生金融市场运作的复杂性导致了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和传染性。由于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本身涉及到多个国家,本质上具有传染性,这样就使得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了远比衍生工具出现之前复杂的多的债券债务关系,一旦某一市场出现波动,便会迅速传导到世界其他地区的市场,甚至使市场交易主体和监管当局猝不及防。③金融创新加大了支付系统的脆弱性。由于金融创新在金融机构之间创造出远比过去复杂的债券债务链条,再加上达到天文数字的金融规模,使得支付清算体系的脆弱性更加严重,一旦支付系统发生故障,那么给金融交易带来的混乱不可想象,从而由此而产生的负外部性将会十分严重。

(2)信息不对称与金融创新监管。

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人并不了解全部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这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也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策略行为或机会主义。特别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知情较多的当事人一方还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以衍生工具为主的金融创新工具市场也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中,交易者之间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信息,信息在不同的交易者直接的分布是非对称的,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即具有信息优势的当事人为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条件,可能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制造一些扭曲的、虚拟的信息,机会主义将会导致契约风险或契约行为的不确定性。

因而,在做出决策时,必须依靠预测和判断,这也意味着金融市场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包括金融创新产品市场也存在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风险。

(3)不完全竞争与金融创新监管。

虽然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程度已经相当高,然而并非不存在不完全竞争。某些交易所的会员与交易规模庞大的机构投资者,可能利用掌握的内部信息为己牟利。个别大户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可能认为的操纵市场,使得衍生工具的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其内在价值,导致衍生市场的价格风险。另外,在市场经济中还存在一个垄断与竞争的悖论问题,即竞争是市场发生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在自然的竞争状态下,市场竞争往往最后导致行业的积累和集中,形成垄断。垄断一旦形成,垄断的一方则会在衍生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占据优势,破坏这个市场本身所需要的产品成本——价格结构,影响服务质量的提高,最终导致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增加,以及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总而言之,由于金融创新领域市场失灵的种种因素,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的必要性,从而确保整个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5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经济稳定;风险;规范监督

一、民间金融概述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由于不同学者研究角度不同,所以对于民间金融至今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综合众多文献,认为民间金融是指“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央行管制的金融组织和活动”。大致包括民间借贷、私人钱庄、典当、小额贷款、合会、高利贷、地下经济交易等。

(二)民间金融的特点

1、信贷双方的多元性。民间金融的信贷双方来源于民间,包括城乡居民、个体私营等。这些主体大多通过个人借贷、民间集资、私人钱庄等方式参与运作。而资金主要来源于城乡居民收入、中小企业盈利以及亲友借款等闲置资金。

2、高效的办理程序。民间金融由于无需通过正规的信贷流程,较少受制于央行等宏观调控机构约束,在办理程序以及利率调节上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借贷双方无需通过严格的评级、抵押过程,凭借口头协议即可获得融通资金。在利率方面,民间金融交易不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下,不用严格执行官方利率,双方可参照市场利率以及双方需求自行制定。

3、透明化与专业化。由于民间金融属于非正规的金融活动,多采用地下交易的方式,法律监管一片空白,真实数据难以掌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民间金融的发展,其逐步向透明化与专业化方向发展,资金需求量、运作规模日益加大,风险意识逐步提高,对于参与者资格、资金安全性,制定了相关规定。

(三)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因

1、金融抑制的产物。金融抑制下,资金的供需失衡,一方面,利率受人为控制而低于市场水平,资金持有者的收益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吸存能力降低,资金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处于上升发展阶段,资金需求量大,而正规金融机构对于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项目抱有谨慎的态度,贷款发放困难。于是,双方通过民间金融市场完成交易,资金供给方可以获得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收益,中小企业也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困扰,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

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中小微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近年来各大银行也加大了扶持力度。然而,苛刻的贷款条件、财务管理不健全,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倾向于用财务数据以及信用评估的方式判断风险大小,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程度参差不齐,无法准确评判负债水平、收益状况。信息不对称使得民营企业只能通过民间金融市场融资。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

(一)民间金融的内部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指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违约使得交易被迫中止。民间金融市场对于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的要求较低,并且一般是相互熟悉的亲友,往往不制定还款保证或者匹配的抵押物,易产生违约风险。

2、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民间金融只凭借简单的书面协议甚至口头协议完成借贷,许多借款人会将所借资金用于非协议用途,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或者借新抵旧,增大资金风险,这就是道德风险问题。而逆向选择主要指那些违约率极高的借款人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便主攻条件宽松的民间金融,以高利率为回报。过度渴望贷款的需求方经常携款跑路,出现大量的违约事件。

3、利率风险。国家规定,民间金融信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四倍,但民间金融经常使用高于规定的利率,直接影响信贷稳定性。很多民营企业店小利薄,难以处理高利率成本,于是通过循环借债的方式弥补,极易触发资金危机。同时,由于需要付出巨额的利息成本,个人融资者希望快速盈利,将所借资金用于赌博等高风险行为,其中蕴含的风险不言而明。

(二)法律监管不当

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法规,没有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即使存在一些法律规定,制定的标准也略显不足,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非法金融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活动及行为”民间金融被全盘否定,列入法律的黑色地带。如此以来,城乡居民之间的借贷活动是非法的,民营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是非法的,民间金融的活动都可能触犯法律规定,变相逼迫民间金融活动潜入地下。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三、民间金融的监督对策

(一)完善风险监管体系

1、建立专业化民间借贷机构。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缺乏固定营业机构,建立专业化的民间借贷机构,可以提高民间金融的稳定性。对这些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建立合法合理的资质。借贷双方在专门机构中进行交易,发生纠纷也可以追溯到有效的证据,随时调度信贷文件,维护自身权益,有效控制民间金融市场的违约风险。

2、建立民间信用信息平台。民间金融借贷双方都是实力薄弱的城乡居民或中小微企业,金融信息来源匮乏。建立专门的民间金融信息平台,可以有效改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将借贷双方的基本资料、资金来源与用途等透明化,保证信贷真实性与安全性,降低信用风险、违约风险。

3、合理运用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存款人利益,要求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金,在危机发生时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渡过难关。我国民间金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法律监管缺失,公众对其信任度不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相关机构、组织向指定的保险机构按资金规模缴纳保险费用。若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时,运用存款保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二)完善法律法规

民间金融迟迟未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一是因为民间金融的属性难以界定,一是因为缺乏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首先,我国应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将其纳入正统的法律体系,妥善定位民间金融。其次,我国可以拓宽民间金融准入机制,与正统金融相辅相成,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地方金融机构,弥补地方金融服务空白。

(三)完善监管体系

由于法律缺失,民间金融的监管一直处于两难状态,一是无法确定合适的监管部门,二是监管办法难以掌控。我国传统金融机构主要实行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方式。民间金融机构分散多变,需要在银监会之下建立一个专门监管机构负责民间借贷活动,对不同的民间金融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例如个人借贷,可以放松管制;对于存在中介的民间借贷,应适度的规范;但对于高利贷等非法交易,应坚决打击。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方先明.民间金融风险:形成、传染与演化.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

[2] 李富有.民间金融进入我国银行业的模式研究: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当代经济科学,2013.

第6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 金融风险 管理体系 构建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监管的金融对象(正规金融)之外的存在于现行制度与法律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旨在发展民间经济,实现资金的融通。近些年来,民间金融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出现了非常迅猛的“野蛮式”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一些中小微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然而如果不规范民间金融的风险监管,将可能带来巨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构建民间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民间金融风险的成因

民间金融相对于国家批准的金融活动,其受约束性和规范性相对较差,是民间金融的基本特点,属于非正规金融,在制度建设、金融运行等方面存在薄弱性。特别是凭借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民间网络借贷(P2P)债权融资、众筹式的股权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并没有正式申请取得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照,其实从范畴上来讲也属于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发展的天性本来就相对脆弱,发展还不够成熟,交易的对象非正规化,再加上互联网便利性,使民间金融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更加复杂的金融风险管理问题。

(一)民间金融机构相对脆弱

民间金融风险的产生,首先应从民间金融机构内部考虑,机构相对脆弱是不争的事实。民间融资基本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主管机构”等“三无行业”状态,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任何金融机构在运作过程中都有严重的负债现象,在运营的过程中系统相对脆弱,会受到严重的打击,极易导致风险的产生,而对于民间金融机构则更为严重,本来民间金融机构要比国有金融机构的负债率高,在如此复杂的经济环境中风险更大,风险问题更加突出。如今的民间金融运作,出资者都不知道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若其中存在资金未能偿还的现象,民间借贷主体会由少变多,形成连锁反应,一旦市场经济出现危机,民间金融机构会面临崩溃的边缘。

(二)缺乏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

一般情况下,民间金融大都属于家族或地缘性的金融机构,是一种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在信用度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风险[2]。民间金融互联网化之后,使交易主体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传统的民间金融主体是在熟人小圈子里进行借贷行为,现在民间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之后,从传统的熟人“小圈子”发展到的陌生人社交圈,传统的民间金融只有出借人与借款人两个主体之间形成单一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而互联网通过P2P形成的借贷关系的主体就增加了,除了有借款人、出借人,还有P2P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担保机构等等。这些主体的增加也使法律关系复杂化。如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提供担保,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完全由出借人承担,若其中一方出现失信或抵赖现象,会对整个机构造成严重的打击,使借贷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进而产生道德缺失问题。

(三)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影响

在民间金融机构运行中,除了机构本身的问题外,与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也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不受法律与政策的保护,机构运作相对脆弱,处于法律的边缘或法律空白,极易出现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民间金融为了重视对利益的追求,借高利贷、向借贷组织进行借贷等,与法律打球,借贷组织进行一系列的非法集资,从中骗取他人钱财,出现诈骗风险。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股权众筹融资方式主体有发起人、投资主体、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这四个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仅是传统私募的股权法律关系,而是除股权法律关系之外的发起人和投资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形成的支付合同法律关系。互联网股权私募众筹融资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比如互联网的众筹平台是否承担融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众筹平台是否应承担对发起人的主体进行审核的义务等等。

二、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加强民间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立法

要提升民间金融市场的整体抗风险能力首要任务是加紧民间金融相关立法,尽早制定民间金融的相关法规和条例,以及出台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的监管办法等。用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网络P2P借贷平台、股权众筹的经营范围,坚决杜绝一些金融机构一边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直接从事放贷、另一边又利用互联网搞非法集资,在小额贷款公司与互联网金融之间设立风险防火墙,违者重罚。而针对小额贷款等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在资金源头上必须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外部融资,严禁触碰“非法 吸 收 公 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等底线。业务经营要量力而行,要与小额信贷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避免经营业务过度膨胀。此外,进一步落实互联网金融账户实名制,建立以正规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的资金托管机制,实现民间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金融平台账户与客户账户分离,保障客户资金不被挪用。

(二)建立民间风险预警机制

为了降低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民间金融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感知,分为风险指标、预测方法和预警信号三个部分。机构应聘请专业人士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形态以及民间金融的特点进行风险的评估与预测,在明确当前民间金融风险的同时,要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期,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积极应对措施。例如,民间金融风险的产生,可能存在着与均衡利率、司法机构对待民间经济纠纷上的偏离等等,都制约着金融的健康发展。民间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应强化对民间借贷的风险宣传和指导,不断地调整财政货币、产业政策,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关注,将民间金融与外界金融体系联系起来,不再是形单影只,做好金融的一切风险预警工作。

(三)设立民间风险挽救机制

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对农村经济、中小微企业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经济走向不容乐观,民营企业老板跑路、高利贷崩盘现象层出,后果相当严重。为此,应建立有效的风险处理与挽救机制,面对风险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应对,采取及时的挽救,及时做好民间金融风险准备,一旦出现该问题,应立即启动处理方案,以避免债券债务关系变得更为混乱。在出现风险时,进行债权债务清理与偿还时,要始终保持着公平、透明的原则,禁止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获取群众信赖,对剩余财产进行彻查,公平对待每位债权人。风险挽救机制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帮助债权人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清偿,但也要对债务人进行安全的保护,将其维持在相对和平的状态,以保证风险的快速解决。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发展是未来发展的新趋势,将对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民间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和机构监管,容易引发利用民间融资进行恶意骗贷等现象,因此,强化对民间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刻不容缓。民间金融风险的管理,应优化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健全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与法律体系,从根本上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

参考文献:

[1]刘孟姣,罗焰.民间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J].老区建设,2014,18:11-13

[2]吕臣,林汉川,王玉燕.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4,10:63-73+80

[3]张文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分析[N].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06:87-89

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and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and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and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8).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3]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

[4]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5]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

[6]张启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青年科学,2014(5).

[7]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第8篇

刘玉兰(1991-),女,四川资阳人。硕士研究生,云南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财政学。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经成为金融领域最为热门的研究话题,然而近期随着一些“P2P”平台老总跑路传闻的不断发酵,使得互联网金融安全亮起了红灯。本文将在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些主要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监管策略;P2P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和信息中介、理财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从一诞生之日起,便由于其便捷性、广覆盖、草根性等特点吸引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大热也催生了一系列盲目跟风和商业欺诈行为,比如,部分P2P网贷企业以高收益率为诱饵最终难以走出庞氏骗局。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我国出现公司倒闭、高管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的P2P平台75家。一系列事件背后,既给广大投资者敲响了风险警钟,也对金融监管和法律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风险点

余额宝模式及风险管理。余额宝是最简单的互联网金融代表性产品,也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和天弘基金合作开发的针对支付宝账户所有者的直销运营平台,支付宝用户将闲散资金转入或转出余额宝(其实质是购买或赎回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天弘基金将所筹的资金按照不同的配比建立投资资产组合,并以投资收益作为对支付宝用户的回报。根据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6月13日上市至2013年年底,余额宝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人,资金规模1853亿元,累计收益约为17.9亿元。然而,步入2014年余额宝受政策因素和市场竞争等多方面影响,其收益优势已经不再,进入下半年其收益率更是朝着4%而去,尽管如此余额宝收益率仍高于商业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总体来看,余额宝属于最为安全的一种互联网金融形式。

P2P模式及风险管理。P2P网络融资平台的核心模式是借款人在平台直接借款信息,出借人了解对方信息后,可以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提供小额贷款,并能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获得投资回报。然而P2P模式发展陷入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目前尚无准入门槛、缺乏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情况。

对于P2P模式的监管而言,本文主张:首先,P2P平台应当有严格的资本金限制;其次,如何为投资者提供真实的贷款客户资料、掌握投资价值、防控投资风险,是P2P平台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众筹模式及风险管理。众筹平台可以看做P2P的一种延伸,具体的运作模式是创意人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公众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项目,发起人再将创意实施的结果(投资回报)回馈给出资人。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策略探析

互联网金融模式无疑给我国金融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发展动力,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将对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创造宽松环境助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总体而言对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满足实体经济资金需求是有很大益处的,不能因为一些风险的暴露而将这一新兴事物扼杀在摇篮之中,相反应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因此,应当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引入第三方、市场化的信用评级制度等方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禁入、惩罚机制,保障互联网金融在“阳光下”健康发展。

第二,强化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资本金和杠杆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经营资金的业务,在这一点上应当与传统金融机构并无差异,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设立相对适宜的资本金门槛;同时,强化对经营杠杆率的要求,当然具体比例可以略低于同类金融机构。从资本金和杠杆率两个维度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

第三,加快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保障投融资环境健康。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尚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以此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与不足。根据国内主要财经网站的报道,《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望在近期出台。

第四,强化对平台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对与普通公众投资者而言,很难掌握项目的完全信息,无法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对于项目发起人而言,为了募资成功往往会隐藏一些不利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强化对项目信息的披露,提示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作者单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邱勋.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启示[J].新金融,2013年第9期,第50-54页

[2]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年第11期,第52-56页

第9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监管手段

离岸金融市场是国家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结果。离岸金融已经成为现代金融行业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在国际金融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然而离岸金融市场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其加强了金融风险,提升了金融控制管理的难度。基于此,需要对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监管策略。

1.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

1.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交易对方违约、犯罪或无法履行合约义务给离岸金融业务债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一般的信用风险主要源自于离岸银行的贷款工作,而现代意义中的信用风险则包括教育对手信用水平、履行合约能力的变化而导致资产价格下降从而造成的风险。交易对方的经营水平、道德水准、经营环境等都会影响信用风险。离岸银行十分容易形成信贷资金风险。目前我国离岸银行开展离岸业务的时间有限,主要业务内容以存款、贷款为主。而离岸银行存贷业务的特征呈现为“两头在外”,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成本难度较大。难以深入地把握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以及产业自信情况,对于贷款客户的实际情况、负债情况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往往会导致在借贷过程中形成信息部队称的情况,进而导致信用风险。

1.2利率与汇率风险

假如离岸资金与国内资金在利率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时候,在无法有效控制渗透的情况下会导致资金出现大规模套利转移。假如离岸利率相对于国内利率要高,则会导致国内资金外流;假如国内利率相对于离岸利率更高,则会导致离岸资金流入国内。不论上述哪一种情况出现都会给当前我国尚未完全成熟的利率管理体制带来负面影响。当前我国依然执行着较为样的外汇管制体系,假如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上没有独立隔离,则会导致有限的外汇资源通过离岸账户出逃,对国家的外汇管理造成巨大的影响。

1.3法律风险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范辅助其健康发展的相关规定与法律条文还有所欠缺,进而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显著增加了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的形成。法律条文的欠缺以及相关规定的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第一,为别有用心的腐败分子提供侵吞国有财产的途径,主张资本外逃规模扩大。当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掌控经营权的经理人很有可能对股东资产进行侵占,而受众握有控股权的大股东则还存在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而离岸金融中心法律监管制度的欠缺则正好为这种侵占行为提供了顺畅的资产转移途径。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来掏空上市公司的资产,通过隐藏公司股权收购方的身份来低成本的侵占股权。

2.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

2.1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

当前全球近百个离岸金融中心所使用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分离渗透型以及簿记型四种形式。各个国家会根据自身金融行业发展情况以及金融监管水平来选择合适的模式。当前我国仍然执行着严格的外汇管制,资本项目无法实现自由兑换。金融监管水平有待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薄弱,不适合使用内外一体式的管理模式。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点秩序,我国可以采用绝对分离的离岸金融业务,以保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这种模式还有助于预防离岸短期资金对在岸市场的影响。

2.2提升市场准入门槛

建立离岸金融机构严格的设立与审批制度。国家相关管理激斗需要对申请开设离岸金融业务、设立离岸银行的机构开展严格的审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需求、资信情况以及资本状态来发放全面牌照。离岸牌照等,严格规定开展的业务范围与类型,对持有不同类别牌照的离岸银行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提出离岸银行需要以分行建制,总行将成为机构的最后偿还人,全面承认离岸业务开展的风险,从而避免离岸分行由于经营不善倒闭而对所属国家金融市场的影响。在对外资银行进行资格审核的时候需要尤其注重其总行实力是否雄厚,商业信誉是否良好、经营水平是否稳定等,从而进行最终的判断。

结束语

总的来说,离岸金融市场的运营管理要全面意识到风险的存在,离岸金融机构不仅仅要积极地提升自身风险抵御能力,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且国家相关监管部门要时刻对离岸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开展有效的风险监管,加快法律规范制定的脚步,根据国内国际金融环节来不断调整、优化对离岸金融行业风险管理的手段,进而最终使得离岸金融市场可以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冰.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构建:借鉴与创新[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9(01):12-15+61.

[2]刘冬雨.浅议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与发展[J].时代经贸,2006(03):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