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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现状;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成功加入WTO,融入全球化经济,企业税收筹划是当今企业在激烈竞争中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宝之一;此外,我国的税务机制与税法日益完善,在日后的经营中,企业要想实现最低的税务成本,必须将税收筹划纳入企业日常管理活动中。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税收问题,同时,随着企业的发展,从小企业发展到大企业,从最初的只与一个地区的一个税务机构打交道,到与不同地区的不同税务机构以及跨国公司打交道,遇到的税收问题只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企业要严格把控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帮助投资者分析税负轻重,从而作出科学的经营投资决策,提高投资效益,减少经营风险,获得最佳效益。合理的税收筹划还可以使企业避开“税收陷阱”,尽可能多地减轻税收负担。
三、当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1.对税收筹划的概念模糊。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从而使纳税人对其理解比较模糊,往往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避税,导致企业不但不能减少税收成本,反而产生了多余的支出,有时甚至还会影响企业的名誉。
2.我国税务机构发展落后、缺乏相关人才。较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都要与外部的税务机构合作,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税收机构主要集中于如何进行报税、遵守税收条款等多以咨询为主的业务,有关税收筹划的机构比较少,税收机构的服务水平总体来说较低。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较复杂、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经济活动只要发生,就无法进行事后补救。所以,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必须是复合型人才,需要同时兼具税收、会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与熟悉企业整个经营、投资与筹资等活动。但目前我国大多企业及其缺乏这类高素质专业人才。
3.税收法规环境不完善、缺乏监督和理论指导。目前,虽然我国经济参与全球化经济进程得到了提升,但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税收法规不规范之处尚存,国内税收法律的变化速度惊人,往往法规刚出台,相应的补充条例就出来了。各种税种的规定不断更新与变化,即使对同一地区的同一税种一年中可能就会变化好几次,导致即使是专业人士常常都很难准确地把握,稍不注意就会出现用之过时与出现偏差的问题,很可能最后被定义为偷税。这都必然会加大企业税收筹划的操作风险。由于我国税收制度不健全,发展环境不完善,征管水平较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意识比较薄弱,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应用扩展的工作难以有新的突破。。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办法,短期上看,它的有效进行必然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但从长期上看,则会达到国家与企业双赢的效果。
4.会计及税收政策运用不当。税务会计的税收征管环节较为细化与复杂,对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更高,这就要求财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税收政策及会计政策的科学合理选择以及二者关系的协调。同时要求企业办税人员与税务机关联系紧密,积极掌握税法最新动态,并统一认识,化解纳税争议,提高办税质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办税人员并不能彻底了解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根本区别,有时纳税调整不能做到百分百准确无误,无意识中就违反了税法规定,从而被查处,导致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名誉受到损害。
5.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薄弱。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仅要面临因税收筹划而产生的咨询培训以及时间和经济的费用,因放弃其他方案而发生的潜在成本也包括在内,一些企业的税收筹划重点不突出,在一些税种筹划的同时还增加了其他税种的负担,导致企业整体税负的提升。税收筹划是一个既细致又复杂的工作,它涉及税法、会计、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知识,要求税收筹划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同时它还是一种事先的理财行为,处在错综复杂、变化与发展不断的经济、政治社会现实环境中,这就更加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如果出现失误或偏差都会造成税收筹划方案失败。所以说企业一定要重视税收筹划的相关风险。
四、完善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与意识。首先,只有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才能使税收筹划顺利进行。所以税务机关必须要重视对纳税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正确广泛的税务筹划宣传。在宣传时要注意将税收筹划作为重点内容,重点讲解纳税人所拥有税收筹划权利的使用,使纳税人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扭转纳税人把正当纳税筹划归为偷税、逃税的观念。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引导纳税者积极实施税收筹划。只有当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了,意识到税收筹划本身是在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才会在按照国家税法立意的基础上,合法正确的谋求自身的节税利益。
2.建立企业的税收管理体制及实施体制。企业应结合现实的税收政策和自身发展状况,建立一套合适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纳税方案。同时注意加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调整与监督,严格控制和管理各项涉税业务。单独设置税务筹划职能部门,并独立设计税收筹划。税务工作人员在懂税法、税制的同时还要具备较高的会计专业素质,掌握企业所从事的经营生产等活动中所涉及的税种,同时判断分析与之相对应的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运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深入研究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从而高效准确地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税收筹划,真正达到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3.逐渐完善我国的税收环境。如果我国的税收环境互补得到改善,税法不断得到完善,就可以大量减少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纳税人也会更加倾向于利用法律措施减少税收负担。我们可以向西方国家学习,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基本国情的特点建立一部属于自己的税收“母法”。可以根据我国特色适当开征一部分直接税种在内的单项税筹划的发展空间,并设立一部起到统率的作用的税收基本法,同时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并存。
4.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企业税收筹划可能被认为无效的原因之一是企业会计制度的不健全与不完善。企业的纳税额度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会计核算为基础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运用很多会计处理方法,也会造成税收核算差异与税收负担。所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水平和自身可持续发展。
5.注意防范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在纳税筹划中,税收环境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使税收筹划有很多不确定性,所以企业要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应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及时调整税收筹划策略,保证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合理性,从而降低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避免损失,提高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财经界.2012(224).
[2]蒋丽斌,彭喜阳.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9).
[3]薛洪峰.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12(668).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23-02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指在全面理解和把握增值税税法中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主体的具体条件,借助税法提供的优惠条款及其他税收筹划空间,筹划不同增值税纳税方案,并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减轻税负乃至整体税收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时效性及针对性。
一、目前中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增值税税收筹划认识的观念不强
很多企业对于增值税的认识有一定误区,他们觉得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企业仅是代收代缴客户的增值税。大家对于增值税的筹划理论、规律及筹划方法也往往缺乏重视,缺少一个科学、理论的指导,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易走上歧路,致使纳税人错用方法,滑向“偷税”与“漏税”的深渊。税收应在阳光下筹划,增值税筹划亦是如此。在大多数企业观点中,少缴增值税即能减少的企业税负,但这是错误的,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征的,应纳增值税额的降低,一定会引起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的降低。不过这两项税额的降低,定然增加的企业的利润总额,致使企业所得税增加。并在许多情形下,增值税额的降低会带动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可知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其结果往往不能直接体现在企业税负的结果。我们应加强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了解。
(二)对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不够重视
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失误往往来源于对增值税筹划认识的偏差。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其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获得企业“节税收益”。但是很多企业目前对增值税的筹划方法还是仅仅停留在如何少交增值税,却没有综合整个生产经营活动来考虑。能否使用增值税发票会限制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原因是企业能否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直接影响其产品的销售,导致企业需考虑是否使用该方案。可见,税收筹划方案的正确选择相当重要。企业运用税收筹划能否促进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税后利润增长;能否符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要求;能否降低运营成本;能否被税务机关认可等,都是评价增值税筹划方法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但一些企业在进行选择纳税筹划方法时,仅从方案能否降低企业总体税负的角度出发,致使其方案看似是有效且合理的,但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上是不可取的。目前,企业的税收筹划在很多情况下容易忽视其他的非税收益,同时也忽略了对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详细评估。企业造成筹划方法选择上的失误,导致其税收筹划方法无法达到筹划的预期目的,往往是由于选择了这类不全面的税收筹划方法。
(三)税收筹划可操作性差
中国增值税税收法规具有政策变化快,地方性政策多,税务人员裁量权大的特点。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有较大风险。在纳税人遇到需解决的税务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找专业税收筹划人员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而是找关系、托人情,是当下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造成了税收筹划环境的不理想和不可操作性,这严重制约税收筹划发展。目前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案例,实际上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许多案例都是为筹划而筹划,它并没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也能达到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更严重的是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在企业税收实践中,忽略税收政策,不遵从财务核算规范,过分的追求税收筹划的结果,使得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这脱离了企业税收筹划目的。此外,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规律、理论和方法缺少重视,致使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活动利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也是中国税收筹划发展的关键的制约因素。
(四)与税务机关观念不一致
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企业能否合理的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企业认为正确的税收筹划就是合理的少纳税,但税务机关所强调的是它的权力,征纳两者几乎是对立关系。他们两者的权利和义务总会观点上出现矛盾,目前因为中国的税收制度并非很完善,使有些企业做出的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很难去界定,税务人员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在征管实务过程中,不少的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申请税收筹划,就是要偷税逃税,影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所以,纳税人与税务机协调和沟通是十分重要的。
二、中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更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观念
税收筹划给纳税人带来的直接效果是减轻了税负,对征税者——国家来说,将会带来远期的利益。从微观上讲,税收筹划减轻纳税人税负,提高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纳税人的生存和竞争能力;从宏观上讲,税收筹划有助于引导纳税人改进生产经营方向,推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而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是国家长期财政收人的基本保证。税收筹划的推行,也突出了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有利于增强税收征管,使纳税人和征税者保持良好的征纳关系,体现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同时,税收筹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决策贯穿于企业的生产工作、经营、投资、营销、管理等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不同筹资方案带来的税负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要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抉择;由于各行各业,各产品的税收政策不同影响企业最终获得的收益不同,因此税收筹划人员也要在对各产品的投资方案进行筹划和选择。可以说,企业不管是从经营活动开始筹资、生产、调配,还是最后进行的利润分配,税收筹划都影响着每个步骤。因此,要完善企业税收筹划财务管理活动,还必须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协调,加强成本核算。
(二)正确选择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强、对财务管理技术要求极高的工作,筹划方法选择恰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筹划人员不仅需要了解税收、会计、审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更需要掌握熟练的会计处理技巧和拥有丰富的税收经验。企业不仅要加强自己财务团队的业务能力外,还需要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邀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根据企业的纳税能力、财务核算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都与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有着密切联系。纳税人应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将在税务中介机构所获取的税收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仔细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改善税收筹划方法,选择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从筹划起始阶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来避免筹划不当所造成严重的损失。再者,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可以加强纳税人、税务中介人员的风险意识、税法知识、税收政策的理解分析能力及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高效性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遵从有效性原则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高效性。有效性原则表现在:第一,针对性。在运行具体筹划时,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生产经营情况,依据他们各自的地区、行业、部门、规模采取所不同的税收政策,制订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第二,时限性。由于有的优惠政策会受到具体时间的限制,纳税人要选择合理的时间,依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正确的税收筹划,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税收筹划实现其的高效性。第三,灵活性。由于税收政策、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许多外在因素的不断改变,我们不能确定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能“从一而终”。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会在不同时间、不同的法律环境,依据自身的企业经营活动背景来制定的,它会因为外在因素的改变,所以企业要灵活根据不断变化的因素制定相应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四)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
税法基本原则中较为重要的是税收合作信赖原则,它指出本质上征税关系是一种相互信赖、合作,并不是相互抗性。笔者认为,建立协作征纳关系主要的方面还是在于税务机关,大多数的纳税人觉得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主要是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肯定和支持。税收合作信赖要求税务机关应充分信任纳税人,税务人员不能觉得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在征管实际过程中,一些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搞税收筹划,是想偷逃税,对国家税收征收管理产生影响,动机不纯。因此,税务主管部门与纳税人的协调和沟通至关重要。为增强征纳双方的沟通信任,面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税务机关其实行之前对其方案的合法与非法、偷税与节税进行评判,这样让纳税人避免涉税风险。于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裁量权,在涉及到一定裁量范围的税收筹划,定征求主管部门关于筹划方案有什么意见,从而确保税收筹划能顺利的实施。同样税收筹划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不能将税务人员的口头承诺和个人意见当作筹划依据。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能促使税收征收管理人员做到公平公正、依法治税,与此同时也确保了税法在执法环节能及时准确到位,使税收执法环境得以改善,使纳税人获取合法的税收收益。
参考文献:
[1] 刘巧玲.新制度下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探讨[J].会计师,2010,(7).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税金
企业的税金支出是一项重要的成本费用和现金流出,税金支出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后利润和现金流量。税收成本大,企业税后利润就小,现金流出企业多。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必然希望找到一种方法,使其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税费支出,于是就产生了税收筹划这一重要的企业理财手段。
一 企业各个期间的纳税筹划
1.企业筹建期间的税收筹划
第一,企业注册类型选择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选择、独立和合资的选择等,公司制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首先要缴税企业所得税,在公司分得股息后还需缴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存在双重缴税的问题,而独资和合伙企业由于不是纳税主体,只是以个人名义交纳的所得税,因此不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
第二,企业注册地点选择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或某地方政府的规定,在某些特殊地区,如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地区等地设立公司,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子公司的设立地点时要充分考虑这些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税负。
第三,企业在经营方向选择的税收筹划。企业在选择经营项目时,应当考虑税法和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都给予优惠;而对于国家限制的项目,则把税率定得很高。
2.企业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第一,资金筹划的税收筹划。从纳税义务角度看,企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负责融资的资金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具有抵税作用,如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而发行股票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属于企业自有资金,股东参与企业利润分成,资金成本会更高,并且资金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没有抵税的作用。
第二,境外资金回收的税收筹划。母公司在国内,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境外,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做业务,资金如何安全地汇到国内,也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以设备租赁的形式向国内的母公司进行回款;母公司可以在国内购买材料,然后以高出材料成本的形式进行报关,争取在境外少交企业所得税,并且还可以安全的把外汇汇出国内。
第三,收入确认的税收筹划。主要是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以及投资收益确认的方式等。通常来说,应当尽可能延缓收入的确认时点以递延所得税款。
第四,费用确认的税收筹划。存货的计价方法选择、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选择等,尽可能多确认成本以递延所得税款。
3.企业兼并、改组、重组期间的税收筹划
这个阶段的税收筹划主要是企业兼并方式的选择、被兼并企业的选择,以及企业改组重组、方式选择等方式的税收筹划。例如,高利润的企业可以兼并有利用价值的较大亏损公司,以被兼并企业的亏损额来折减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使兼并后的企业减少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重组整合过程中如何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行切合实际的税收筹划,节约改革成本,是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本文就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做如下分析和探讨。
第一,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2011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重大调整。一是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是企业清算处置资产时,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重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企业注销清算,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行为。企业清算处置资产时,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法人公司注销的投资损失问题。重组整合中被重组法人公司注销,其投资人任然存续,如果对注销的公司存在投资损失,则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第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这一规定使税收征管更加人性化,以往年度漏报、未报的投资损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追溯,补报投资损失。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贸易激增,跨国经营企业若要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赢利就必须寻求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和费用的方法,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款支出即成为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策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为便捷,这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国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我国还是个新概念。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摒弃偷、漏税等短期行为,利用国际税法规则,对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间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国境,而且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三是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偷税、漏税尽管能达到税款的节省,但由于其手段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二、国际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策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的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策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国之间税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别如选择低税经营、对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的差异、税收基数上的差异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策划。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温床。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项基金的提取、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会计政策都是税务筹划的内容。
四、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要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二)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从各个角度尽可能地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观念
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己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一、传统税收筹划的特征与误区
(一)传统税收筹划的特征
1.企业内部税收筹划
传统的税收筹划基于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思想和方式是零散的,基本上是单一税种筹划,筹划的整体性不强。另外,由于传统的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降低企业税负,这样出于税负目的的经营活动有可能与出于企业其他目的的活动产生冲突。例如,企业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向后转而且没有限制,而业务费和招待费却有数额的限制。如果企业纯粹为了节省税负而大打广告却对企业的其他宣传活动较少(有些费用要被记入业务费和招待费),税负可能暂时降低了,但是企业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而产品的销量可能没有多大提高,这就违背了企业的宗旨。
2.企业外部的税收筹划
有些大公司在考虑其他的成本时,对收入这一项重视的方向不正确,仅仅注重于降低短期成本,有意把自身的某些成本转移到价值链的上下节点企业上。虽然从短期来说,大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其他节点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大公司本身可能有一些更高的盈利,但是从长期来说,由于价值链上成本的不合理分配,会使弱势企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使弱势企业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改进设备提高效率,长此以往,原材料的价格成本可能会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另外,大公司的做法会引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对抗,使价值链的总成本上升,使公司在收入上遭到打击,结果反而使公司的长期利润下降。
同样,这些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也是如此。他们一般想到的不是如何进行合作让整体获利,而是考虑如何将税负转移出去,使自己的税负最低,结果也是导致了双方的对抗。
(二)传统税收筹划的误区
通过以上的描述,作者认为传统的税收筹划存在一些误区,具体如下:
1.仅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仅是减少税收负担。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它不能脱离财务成本管理的研究范畴。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或者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或者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减少企业税负并不是最终目的。相反,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筹划还得选择税负较大甚至最大的纳税方案。
2.财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那么它必须服从企业的战略管理。而战略管理在很多方面是不能用纯财务数据来表达的,如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生产流程等,因此,税收筹划的评价也不能只用纯财务的方法去评估和取舍。
3.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具有优势,因此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思想是:企业的任何作业或者流程都必须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部分都应该分包出去或者消除。实际的操作应该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能为自己创造价值的企业合作,使整个价值链上的价值最大化。所以,税收筹划的操作应该从整个价值链的角度来考虑和操作。
4.在一些书籍或者报刊上的实务操作上,税收筹划是基于传统的组织结构和手工操作的。但如今网络和通信技术的高度发展改变了这一基础,企业税收筹划也应该随之改变。
二、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价值链
现代企业管理思想是:企业的所有活动都应该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活动都应该被摒弃或改善,努力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提高企业利润或者降低成本。
一般而言,价值链可以分为两种:企业内部价值链和行业价值链。在公司战略管理中,价值链的核心思想是:公司的价值体现在价值链的末端,公司需要为最终顾客创造价值,甚至要创造高额价值,这样才能保留老顾客,并吸引新顾客。因此,公司的所有活动都要创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活动都要清除或者加以改善。
因此,1.公司需要在公司内部进行价值链的分析和组织活动的重组优化,使公司内部的活动都为了公司的目标运作,让公司本身首先成为一个具有活力的企业;2.企业要清楚地认识整个行业价值链的活动。价值链上的活动包含了许多方面,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运输、存储等。显然,任何一个企业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所有的活动都包含进去,这就必然产生了上下游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达到行业价值链的价值最大化,企业与企业之间就需要合作与分工。如果大家合作密切,就能降低一些额外成本,这实质上也是在创造价值。企业税收筹划是减少企业成本的活动,它能为企业带来价值,因而是增值活动,企业应该从事这种活动。企业的其它所有活动实际上都和企业税负有关,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大。但是,企业的其它所有活动都应该且必须产生价值,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再来进行税收筹划,这样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才有实际意义,否则是舍本逐末。税收筹划和企业的其它一些活动一样,如技术开发、资本运作等,都属于有创新意义的活动,企业管理层也需要象对其它管理活动一样对税收筹划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管理是价值链思想的具体应用,它寻求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合作。供应链管理涉及到四个主要领域:供应、生产计划、物流、需求。
如图1所示,供应链管理是以同步化、集成化生产计划为指导,以各种技术为支持,尤其以Internet/Intranet为依托,围绕供应、物流,满足需求来实施的。供应链管理主要包括计划、合作、控制从供应商到用户的物料(零部件和成品等)和信息。供应链管理的目标在于提高用户服务水平和降低总的交易成本,并且寻找两个目标之间的平衡。
供应链管理关心的主要问题有:1.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的运输和实物分销。2.战略性供应商和用户合作伙伴关系管理。3.供应链的设计(全球节点企业、资源、设备等的评价、选择和定位)。4.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物料供应与需求管理。5.基于供应链管理的产品设计与制造管理、生产集成化计划、跟踪和控制。6.基于供应链的用户服务和物流管理。7.企业间资金流管理。8.基于Internet/Intranet的供应链交互信息管理等。
总之,供应链管理注重总的物流成本(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费用)与用户水平之间的关系,为此要把供应链的各个职能部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供应链整体的力量,达到供应链上的企业群体获利的目的。
基于价值链的企业税收筹划的本质同供应链管理一样,因此它也要关心供应链管理的主要问题,需要从整体上对企业管理进行运作。但是,两者又有所不同。前者既考虑成本又考虑收益,而后者有时仅仅注重于企业成本的降低。
(三)作业成本分析法的应用
供应链一般是针对价值链上的核心企业,对于其他的节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企业内部价值链的管理,即企业内部成本的分配和计量。作业成本法是一个比较好的成本计量和分配办法。
三、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分析
(一)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含义及操作流程图
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是企业通过自身作业流程改造、组织结构调整以及同具有自己独特优势的企业合作,凭借现代化的网络和通信技术,保持整个价值链的同步化运作,运用法律的各种政策、各种财务、金融知识,对企业和行业价值链的税负预先进行整体筹划,使企业和行业价值链的总体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过程。
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操作流程分别如图2和图3所示:
图2显示了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过程,它是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基础。图3显示了整个行业价值链的税收筹划过程,它应用现代化企业管理理论对税收进行整体规划,是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核心。
(二)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整体性。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不仅不是从纯税收的角度出发,也不是从纯财务的短期利益角度出发,而是从价值链的角度来考虑整个价值链。它将一些不能用财务数据来描述的指标,如质量、服务水平等和包括税负在内的财务数据结合起来,追求统一性。
2.目的性。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整个价值链的价值最大化,不是短期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更不是单个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3.吸收性。这种方法在直接成本的筹划方面能吸收公司财务、金融工程等各项技术;在间接成本的筹划方面,它和供应链管理、作业成本分析法等管理思想结合起来,发挥它的最大功效。
4.复杂性。由于这种方法是基于价值链的,牵涉方面众多,如企业业务流程的改进、组织结构的重组和调整、与上下游企业以及第三方企业的合作等,因而实施难度较大,遇到的阻力和困难不少。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 误区 技巧
1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其中的最佳纳税方案,从而使企业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税收筹划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被引入我国的,引入国内的时间较短,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相关决策人与财务会计人员对税收筹划的知识储备不够,对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面上。
1.1 企业缴税靠“关系”“熟人”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税收征管体系上和征管人员文化素养上存在一些问题,税法在权力和关系面前并不平等,常常会出现某个领导一句话,企业就能免掉巨额的税款。所以企业的老板们遇到欠税缴税时,首先会想到的是“关系”和“中间人”,找人打通关系免缴税款。
1.2 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少缴税 很多中小企业都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想方设法少缴税,将税收筹划和逃税、避税等同视之。甚至为了避税方案不计成本,结果筹划成本增加,最终并未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是少缴税,但是缴税最少的方案不见得就是最优方案,企业需要在税收效益和其他经济利益之间权衡。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与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企业最终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结合起来。
1.3 什么税都可以筹划,甚至为了筹划不计成本 筹划成本是指企业由于设计、实施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纳税人设计和实施筹划方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咨询费、培训费、方案实施费用等;隐性成本本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是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潜在的利益,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一般容易被忽视。实际筹划中,任何筹划方案的设计、实施都应考虑到企业内外环境中的每个因素,有些情况下可以筹划,更多情况下是必须按税法规定足额、按时交税的。如果硬要避税,企业为此付出的税收成本可能反而比避税获得的收益要高出许多。
1.4 筹划方法照本宣科、生搬硬造 例如,某纺织企业在中国通过销售公司利用自主定价、转移定价的方法向境外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实现转移利润,实际上,这种现象在许多行业其实都非常普遍。但是,我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认定生产企业销售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有偷税漏税嫌疑。一旦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税收漏洞时,有权作出调整。调整后,企业不但得足额补缴税款,还得接受处罚。
1.5 税收筹划只是财务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 中小企业传统避税的做法是,请一个好会计,通过账目的调整,就能够少纳税。许多企业虽然有财务部门,但是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特别是销售部门之间并不配合,即就是企业决策者有税收筹划的意识和方案,这种不配合也会造成筹划方案难以实施,造成企业税务上的损失。
企业的销售部门应与财会部门密切配合,销售部门提出的促销方案应在财会部门经过税后利益对比后通过实施;企业的战略发展部门应与财会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发展方向,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所在。
2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着眼点和技巧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好是在企业成立之前做好相应的设计,一旦企业在业务成型后,再来考虑税收筹划时,调整涉及到的环节较多,而且也容易被税务部门视为偷税漏税的行为。
2.1 企业性质的选择 企业性质的选择不外乎是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选择。税法规定对于公司制是双重征税,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个人的资本所得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公司则仅对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王某与其二位朋友打算合开一家服装店,预计年盈利180000元,三位合伙人的工资为每人每月2000元,当地税务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每人每月3500元。服装店是采取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哪种形式税收负担较轻呢?
选择合伙制企业:
假如王某及其二位合伙人各占1/3的股份,企业利润平分,则每人应税所得为42000元(即:[(180000+2000×12×3)÷3-3500×12],适用30%的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425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2000×30%-4250=8350(元)
三位合伙人共计应纳税额为:8350×3=25050(元)
税收负担率为:25050÷180000×100%=13.9%
选择有限责任制企业:
根据税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税额:180000×25%=45000(元)
税后净利润:180000-45000=135000(元)
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则还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其每位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35000÷3×20%=9000(元)
三人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9000×3=27000(元)
企业共计负担所得税税款为:45000+27000=72000(元)
税收负担率为:72000÷180000×100%=40%
所以,对于一些中小规模企业而言,公司成立之初,可以在合伙制和公司制之间进行选择。
2.2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筹划和安排。中小企业在进行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时,通常可采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判别法(表2-1),来判别该选择哪种纳税人身份更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如表2-1所示:在不含税平衡点增值率的情况下:企业在确定自己为何种纳税人的问题上,如果确定企业每年的增值率在17.65%以上,则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在含税平衡点增值率的情况下:企业在确定自己为何种纳税人的问题上,如果确定企业每年的增值率在20.05%以上,则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实际上,中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可以根据增值率的高低,将一般纳税人分离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将综合性企业分设为若干个专门性企业。
2.3 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2.3.1 从税率优惠上考虑 国家税收政策在各地实施中,税率实际上有很大的差别,例如在不同的地区设立企业,可能会享受不同性质的税收优惠,在大城市不可能得到的优惠,在二级城市可能得到。另外,全球不同国家之间的税率是不一样的,也可以采取转移定位的方法来选择应用最低的税率。
2.3.2 从税基最小化上考虑 第一着眼点就是怎样使税基最小。税收筹划方案里,这个环节比较复杂,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关键的不是去更改账目,而是尽量地利用各种现有元素的安排组合和税法优惠政策的充分利用。如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每年的销售收入、投资收益、所得分配、成本列支范围、费用分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存货列支方式等方面的筹划安排;在企业投资与债务的选择上,同一项投资和债务的不同组合安排,会得出不同的税收效果;对外投资分回利润应先补亏,再补税政策的利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亏损弥补方面的税收筹划;按月按季预缴所得税时,应预计今年的效益。超标部分,缓调整,年终一次调整,实现递延纳税。
目前中小企业的许多财务人员还无法胜任税收筹划的工作,因此为了规避税收筹划的风险,最好聘请专业公司的专业人才来完成。
参考文献:
[1]刘初旺.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06).
[2]樊文艳.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09(29).
[3]罗雯.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分析[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04).
一、课程设置研究现状
(一)研究现状述评 对“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 就是对单个课程就其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进行研究;第二类,就是关于该领域相关课程整合的研究。
关于单个课程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献主要集中与此。如,陈晓芸(2010)指出税法教学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可以优化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许利平(2010)指出目前《税法》课程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教学模式单一、教材没有特色等问题;赵恒群(2007)认为《税法》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突出税收特色,重在应用,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以法规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法规讲解与案例分析有效结合,在课堂讲授上,应讲究艺术性:变空洞为生动,变抽象为形象,变法条为法理,变文字为数字,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税法教学效果;张营周(2010)分析了《税收筹划》课程中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运用;刘芳、郑红霞(2010)对《税收筹划》课程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进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对高职教育中基于工作过程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情境设计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宋丽娟(2009)对“模拟公司”教学法在税务会计课程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
对于“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整合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研究相对比较少,但已经陆续有文献开始关注此问题。姚爱科(2009)指出目前在实际教学中《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出应该从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解决。苏强(2011)指出《税法》和《税务会计》应该整合,以此为基础可以采用多元立体化理念的教学模式。李华(2011)指出税收类课程不断丰富,但税收类课程分设使教学效果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学生全面把握该学科的基本知识;学习周期长,知识连贯性差;课程量大,课程安排紧张,部分课程的教学内容无法保证;盖地(2012)则以《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为书名编写教材。该教材是将《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课程进行整合向前实际迈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将税务会计章目内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简单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这与两个课程知识的完全整合相距甚远。
综合来看,目前分别探讨“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各自课程教学问题的文献相对比较多,但同时提出整合《税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的研究目前还未发现,对于课程内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税务会计》和《税法》的整合上,对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将《税务会计》内容加上一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离完全意义的整合还相距很远。可以说,对该领域的深度、系统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传统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割裂”教学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调研分析发现,现行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中,几乎所有院校都开设了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相关课程。它们分属不同学期教学,如《税法》课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个学期开设,税务会计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学期的某个学期开设,税收筹划一般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开设。这种将“税务与会计综合”成体系化的知识“割裂”教学在老师教、学生学两方面都带来诸多问题。这一点从已有文献不同程度的表达中可见一斑。具体而言,这种“割裂”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割裂”教学造成每门课程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涵盖的内容包括19个税种的税收实体法和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体的税收程序法。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公司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处理过程。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税务会计处理在内的具体实施之后,能够达到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因此,可以看出,税法与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这就让讲授《税务会计》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讲授“税法”知识(如具体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样讲授《税收筹划》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讲授“税法”的法规内容。而《税法》涵盖19个实体税种和相关的税收程序法内容,其每个税种每年都可能发生法规的变动,这时在讲授《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时讲授“税法”知识就变得更不可少了。这在《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时本身很紧张的现状下,就变得更为紧张。而这种课时紧张却缘于重复讲授,实质上是一种课时浪费。
第二,学生对每门课程知识建构不符合思维逻辑。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表明,知识不是老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与情景的交互作用过程中自行建构的。因此,知识的结构对学习者来说非常重要。但目前“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成体系的知识被“割裂”教学后,学生在建构知识时会遇到困难。如,很多学校将“税务会计”课程内容放到“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当中讲授,这个课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学期或下学期。而《税法》课程则被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后的学期讲授。这就造成学生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学到税务会计的内容时,因对《税法》中相关税种知识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强迫硬记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学习《税法》时,再去回顾和理解,即便不考虑是否能够理解,单论遗忘率就很高。将“税务会计”放到《中级财务会计》中讲授的课程设置方式,往往不会单独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而“税务会计”内容在庞大的“中级财务会计”内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讲授的老师往往囿于课时等原因寄希望于让学生在学习《税法》时再去理解从而对此内容一带而过。讲授《税法》的老师也因庞大的授课内容压力带来的课时紧张以及传统授课内容的习惯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讲授法规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而对各税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往往很少涉及。这就让学生在建构知识时出现“断层”障碍。而在学习《税收筹划》时,往往在对具体税种筹划整体设计知识建构后,却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税务会计如何处理没有形成整体认识;在学生与老师教学互动时,也因为遗忘率高而让互动变得没有效果。因此学生毕业后很难成为既精通税务又掌握会计的“复合”知识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学生毕业后在具体负责实际操作中再慢慢弥补和建构起来。
第三,造成课程老师控制教学内容的边界比较困难。“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成体系的,而这一点在税以税种分类进行知识呈现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是《税法》的内容,它同时也在《税务会计》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中存在。因为要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必须首先解决是否要征税,计算税额多少的问题。而关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知识,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税在《税法》当中征税范围、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筹划方案具体实施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即税务会计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每一个税种都同时涵盖在“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三领域范畴中,或者说着三个领域通过税种而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造成授课老师在讲授内容边界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困难,容易造成要么重复教授,要么有所遗漏,最终导致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和知识建构的不系统。
二、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与结构设计
(一)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 传统教学设置存在的问题,对单个课程老师来说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教学内容边界划分困难;对学生来说,知识建构存在障碍。这些问题不是局部性的小问题,无法通过对单个课程的完善或改革来进行彻底解决。因此,对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指向问题的根源――涉税体系化知识“割裂”教学。那如何解决“割裂”状态,或者说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确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确定,依赖于内、外两个方面。内,是指涉“税”知识体系内在的规律性。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生学习是自我知识建构的过程,而知识本身的特点是知识建构的主要依据。因此,教学必须首先要依据知识本身的特点来确定。外,是指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社会对人才要求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不同的人才要求会影响教学的各个方面。因此,对“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整合思路必须要依据该知识体系的内在规律和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是体系化的,其特点显著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彼此之间具有内在依存性:税法是关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则是税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税法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依据,而税务会计也是税收筹划具体施行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它们三者横向上都是由具体“税种”贯穿的:如增值税有税法的法律规定、会计的处理和筹划方案,而消费税则是另外的税收法律规定、会计处理和筹划方案。因此,从知识体系内部特点来看,涉“税”知识是成体系的,但可以根据税种来进行横向衔接,不同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据此,可以得出涉税知识的整合思路应该是“横向”整合,且可根据需要依据税种来分隔知识内容。而这种思路与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会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都越来越大,企业越来越需要综合税务、财会等知识才能做出恰当的决定。因此,既精通税务又具有财会背景的人才成为社会目前急需的人才。这就要求“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知识能够横向建构在决策者的脑海中。对于具体企业而言,所需要交的税是按税种来划分的,因此,选择对知识体系进行横向建构,并可以依据税种进行分隔。可以说,不管是从涉税知识体系内在规律性和当下外部社会对人才的要求,都决定了“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应该“横向”整合,并根据税种进行适当分隔。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结构设计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之后,可将新的课程取名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对于这门课程,其内容是“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高度融合的知识体系。传统割裂教学时,以财务会计专业为例,《税法》课程一般为64学时,《税务会计》课程一般为32个学时,《税收筹划》课程一般有16学时、32学时、51个学时不等,这主要跟税收筹划具有扩展性有关,但正常基本内容讲授大概在32个学时。因此,如果简单相加,《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应该在128学时以上。考虑到横向整合后,课时浪费减少,基于笔者的教学经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纯内容的讲授大概需要96学时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内容的学时可以增加16学时左右。这个课时数应该说在一个学期安排是无法做到的。因此,必须划分为两部分讲授。这种划分不是传统的“割裂”教学,而是结合财会专业本科课程知识对税种学习进度的要求,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结构设计如下:
(1)《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涵盖的内容设计。根据财务、会计专业通常的培养方案,就专业课来说,大一一般开设有《基础会计》或《会计学原理》等讲解会计基础内容的课程。对这些内容的讲解一般可以不讲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税务的问题。大二开始,《中级财务会计》一般就会涉及到税,而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在讲《中级财务会计》之前应将相关税种讲授完毕。因此,笔者认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应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外加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除此之外的税种,或因为非主体税种、或因为与企业无关,而作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即包含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纳税筹划、资源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等。
(2)《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税种内部结构设计。根据《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内容设计的安排,《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第一章讲授税法总论,让学生对税法的概念、税法基本理论、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有个总体认识,然后分税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进行讲解,最后对税收的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介绍。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税种讲解时,首先对该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讲解,然后在应纳税额计算讲授完毕之后,安排会计处理的内容,再讲解该税种的征收管理,最后讲解该税种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或者该税种纳税筹划的典型做法,并对具体实施时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对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具体税种结构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具体税种内容结构安排相同,只是对个别税种如个人所得税等不涉及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动去除即可。
三、《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
(一)《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课程教学的指引和方向,它统领着该门课程整个教学过程的具体安排。对于一门课程而言,其教学目标仰赖于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内容本身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潜质;二是社会对学习该门课程的人才的要求。《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涵盖了现行税务法律法规、依据税务法律法规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过程中的合理避税三项内容。从课程内容本身来看,它能够较好地让学生初步具备税务和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而这也正是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该课程内容的安排与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据此,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就可以确定为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对该教学目标具体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熟悉目前市场经济中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2)学生掌握目前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处理、税收优惠的内容;(3)学生能够达到运用税务知识完成具体实务过程中的计税、税务处理、报税,并进行适度的纳税筹划活动。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方法 在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基本素质的教学目标统领下,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设计与安排。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各门课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学方法,但这些教学方法都被认为过于单调(许利平,2010)。很多学者针对各门单设课程(《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如《税法》教学应运用比较分析法(陈晓芸,2010),引入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傅惠萍、毕嘉敏,2011;苏强,2011;等)。但这些建议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作用很难发挥。首先不论课时是否允许,单就教学方法本身来说就让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学,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每门课程当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单个课程限定知识的狭窄,每个案例内容的设计深度都有局限性,学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会实践教学也是如此,由于每门课程知识范围的限制,实践内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导致教学效果不明显。
但当《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多门课程整合成《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门课程之后,这不仅可让前文述及的问题迎刃而解,而且还会为更好的教学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对于目前的教学,学生普遍反映教学呆板、无趣,满堂灌让学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让学生在知识建构上相对容易。学生在对每一个税种的法律法规知识识记的基础上,即刻开始掌握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会计处理,并在此基础发散思维,创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合理避税以及如何具体实施。这种将识记与灵活运用相结合进行安排,有利于学生知识建构,同时知识范畴的连续性和具有的深度与广度为一些新教学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实施的条件。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除可以继承一些传统教学方法之外,还应该大量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企业实践教学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实际应用和培养创新思考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当每一个具体税种基本知识讲授完毕之后,就可以通过引入既含有税法知识、又有会计操作和纳税筹划内容的大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之前提前阅读,并进行小组讨论,形成小组意见。在课堂上每个小组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讲解、碰撞。由于新课程涵盖知识的综合性,让案例可以具有足够的深度和恰到好处的难度系数,非常有利于进行案例研讨式教学。这不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让学生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税务知识和会计知识融合的建构过程。
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是一种体验式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老师可以模拟企业实际过程中的具体情景,让学生模拟担任企业的管理者(CEO、CFO)、会计人员、报税员以及税务局(国税、地税)服务人员等,围绕一些具体业务情景进行智力碰撞,整个过程可以完成税法法规知识学习、会计处理、报税实务、纳税筹划等环节的知识。这种情景模拟具有互动性、趣味性、竞争性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学习中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从而让各种知识迅速在学生脑海里完成建构过程,而且记忆深刻。
企业实践教学则是比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更进一步,它是让学生亲身感受企业实际场景。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课外实践教学课时,安排学生到定点合作教学基地(企业)亲身观摩、体验具体实务,亦可以安排学生到税务局(国税、地税)进行简单培训后做义务志愿者,通过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活动,将课本知识与实务建立起关联,从而为学生毕业走上具体实务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四、《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设置
《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是将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融合在一起的新课程。该课程在会计学、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如何进行具体安排是必须思考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主要是确定《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的先修课程和其他课程与该课程的知识关联性。
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来看,它含有的“税法”知识对先修课程没有要求,财会专业本科学生可以直接学习,但如果能够安排在《经济法》、《财政学》之后学习可能对学生更为有利;课程含有的“税务会计”知识,由于需要学生会借贷记账法等簿记知识,因此学生应该修完《基础会计学》的相关内容才能学习该门课程;课程含有的“税收筹划”知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识弹性,但大部分税种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企业内外环境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因此学生在学习该部分知识之前对企业主要涉及的《经济法》知识有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税收筹划的安排。总的来说,《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安排在该课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处,但不是必须。
财会专业需要涉及和利用该课程知识的其他课程,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作为先修课程的,还有一类则不是必须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会更好。依据本文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的结构设计,它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两部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主要是除《综合(一)》之外的非主体税种或与企业无关的税种。由此对涉及该课程的其他课程具体分析如下:《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因为主要涉及到企业主体税种知识所以应该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不过如果能够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安排在同一个学期学习则效果更好,这样包含小税种在内的每一个与企业相关的税种都能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知识相匹配。与《中级财务会计》类似,《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课程也是如此,它们主要涉及到主体税种因而必须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学习。《审计学》由于会涉及企业的每一个税种,因此它必须是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学习。对于《高级财务会计》等则需要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习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学习完之后再开设。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最好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之前;对于其他课程来说,《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应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之后学习,《审计学》则是需要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学习。
[本文系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教学研究”(编号:2013YJ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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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许利平:《〈税法〉教学如何走出困境》,《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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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苏强:《基于多元立体化理念的“税法”与“税务会计”教学模式设计》,《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
[8]刘芳、郑红霞:《“税收筹划”课程的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探索》,《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年第8期。
[9]傅惠萍、毕嘉敏:《新税制下税法教学若干问题探讨》,《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0期。
[10]朱晓冲:《〈税收筹划〉课程案例教学改革探索――以安徽财经大学为例》,《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 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的跨境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系列税收规则。国际税收的筹划需要拥有丰富的国际税收原理知识,从而找到一条不仅减少纳税而又不损害商业活动和资金流的途径。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源于1935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在该案例中,汤姆林爵士做出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种观点得到了英国及法律界的广泛认同。此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编撰了《国际税收辞汇》一书,书中对税收筹划下了更加精准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二)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
跨国公司指的是集团的公司内部结构体系,包括总持股公司和分布在与母公司非同一税收管辖区内的其他国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除了具备一般税收筹划(国内税收筹划)的特点以外,还有以下两个不同于国内税收筹划的特性: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指的是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是在国际范围内开展的,涉及各国税收法规以及国际税收协定;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活动具有复杂性。复杂性是指相对于一般的税收筹划活动,国际税收筹划面临的是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税收环境,规划的是跨国投资经营等活动,其复杂程度及不可预见性要远超过一般税收筹划活动。
(三)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各国法律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不能触犯、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税收条文。
2.经济性原则: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活动既要能够减轻单独子公司及海外分支机构的税收负担,又不因取得税收利益而影响全球经营战略的实施,牺牲其整体利益。
3.计划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总部对其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做出细致统一的安排,并适时进行检查和调整,以免与有关国家变更后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相抵触或不符合经济原则。
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是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通过合理的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可以有效的降低跨国企业的国际税负。
(一)跨国分公司或子公司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拓展市场时,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主要有跨国分公司与跨国子公司两大类。
根据《国际税收辞典》中对子公司的注释,子公司指的是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
一般来说,和设立分公司相比较,设立子公司有如下优点:在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然而,分公司的设立也有它的优点: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而不必负担税收。
由此可见,与分公司相比,子公司的税收体系相对独立,它通过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征收的税收,有效解决了棘手的双重征税问题。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由于子公司资产的相对独立,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母公司也不承担自己子公司的义务。从这个基本差别出发,投资公司形式取决于所能带来的税收利益。
例如,某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为1000000英镑,其中,母公司的国内利润为900000英镑,所得税率为33%;国外投资公司利润为100000英镑。假如采用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利润所得将汇总到总公司缴纳税款,故该跨国公司需交所得税1000000×33%=330000英镑。
假如国外投资为子公司形式,再将子公司在所在国的税负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比较:一种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低,为10%,应缴税收为10000英镑;另一种情况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高,为40%,应缴税收为40000英镑。
从表1可以看出,在第二种情况下,整个集团多缴纳了700英镑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增加了0.7%,超过了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的应缴税额。由此可见,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国,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而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高于母公司所在国,分公司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设立金融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国外的金融机构或公司筹措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任何相关税收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借款,跨国公司居住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境外贷款者不愿意承担这笔额外税收,于是,他们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以及其它费率的方式把税收负担转嫁给跨国公司。为了避免高额的贷款利率,跨国公司就必须在第三国设立金融公司,通过公司对境外贷款者进行融资,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设立投资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有价证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对财产转让的增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财产租赁收益要缴纳不动产所得税,为了得到税收利益,母公司可以选择在一些免征上述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财产投资公司,以此来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从国际税收筹划角度看,投资公司最好把汇集的资金以资产形式进行配置。如果投资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可以将其资金用于投资免税债券,或使其成为避税地银行的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将可以有效避免向利息征收预提税。如果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投资于资产基金,那么风险和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对客户不利。
母公司在无税管辖区建立投资公司吸收基金,后将其投入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回报率高的资产、不动产等。为了避免预提税,要选择对资产所得不征预提税,或者按国际税收协定可少缴预提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其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支出之间的差额,这笔利润没有所得税,可用于跨国集团的投资项目。此外,以可靠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人,也可提高投资的可靠性。
转移定价法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一)转移定价法释义
转移定价指的是在分权经营体制下,关联企业对于分权部门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内部交易所制定的价格,是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和分权部门业绩评价问题而产生的,是企业内部重要的资源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转移定价法目前已被广泛应用在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当中,而它的大量应用,对企业以及国家都带来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将集团利润转移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子公司提供经济支持,或对该子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对外公布的利润,减少企业税负;运用转移定价在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利润分配以及整体资源的统一调配,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运用转移定价改变基本成本来摆脱政府的价格管制,避免反倾销、反垄断指控;运用转移定价将税前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可以减少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保证集团的利润最大化;通过制定和改变跨国集团的转移定价规则,会改变相关国家的外贸额。
(二)转移定价发生的领域
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也称转让定价)发生在有形财产的销售、无形财产的转让、服务提供等领域。
有形财产指的是一切物质性的有用的东西,通常也称为货物。从商业角度,主要包含三大类即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及其设备和生产线)。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却能使拥有者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受益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行为权力和公共关系三大类。服务的提供也是关联企业间进行转让定价的重要领域。国际关联企业间的服务提供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可称为日常服务的提供,如提供会计、法律服务。其二是与无形资产转让相关的技术协助。其三本质上也是属于技术协助但与无形资产无关,如提供生产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协助。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按照市场公开公平的作价标准,来收取或支付报酬,就产生转让定价的事实。其四是管理性的服务,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司总部派遣雇员到外国分支机构管理新的设备和训练当地员工,在该雇员报酬支付标准和在何地入账上,公司会做出有利于其整体利益的安排。
(三)跨国企业如何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可以使设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收入和费用发生增减,其结果必然影响有关国家的相应税收收入。以转移定价进行的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涉及四方面的分配关系的变化:
跨国集团内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另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双方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财权分配关系的变化。
具体来说,笔者将利用转让定价影响跨国企业成本、利润的常见方式总结为以下八个方面。通过商品交易,如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商品上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增加或减少子公司利润;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技术、管理、设计、维修、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利润;通过抬高向子公司出售的固定资产价格扩大折旧基数,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利用子公司系统销售机构人为提高或降低佣金回扣,影响公司销售收入;利用公司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影响子公司销售成本;在关键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帐、损失赔偿等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通过提供贷款利息高低影响产品成本费用;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转移利润。
为了说明转移定价在国际税收筹划中是如何降低企业税负的,本文举例说明。假定母公司所在国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子公司所在国乙国税率为30%,子公司要把一批产品卖给甲国的母公司,这批产品的总成本为5000元,子公司原定价为7000元,现增加到8000元,母公司最后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现比较子公司提高转移定价后跨国公司的总税负变化:
该跨国公司原税负:(7000-5000)×30%+(9000-7000)×40=1400
提高转移定价后的税负:(8000-5000)×30%+(9000-8000)×40%=1300
上例公司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把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建议
审查国内法征税条款和税收遵从规则,了解交易所涉及国家的税收法规以及税收惯例;通过费用扣除,减少税前利润,减少企业所担税负;利用给予外国资本和技术等的特殊手段减免。有的国家对外国的资本技术给予特殊的税收减免;对外国利润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就时间成本来说提供了一种节税机会。通过设立中介公司,改变会计期间,使用不同的法律实体来推迟纳税;通过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将未分配的利润留在国外,避免本国纳税;通过来源分摊办法将税前利润在各个不同的受益国之间进行分割。跨国企业的税基必须根据世界各国营业活动恰当的结果给予分割;最大可能的使用外国税收抵免。许多国家通过抵免法实行双重税收优惠。它们可能只对预提税实行直接抵免,也可能就股息对潜在的收入实行间接抵免;仔细审查跨国交易中的汇兑损益。跨国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外汇兑换损益及其税收后果;利用恰当法律机构来实现营业和税收的目标。海外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实体进行。对于税收筹划,每种实体都有长处也有不足。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当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时才对股东征税;遵守不同国家的国内税法和反避税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国际税收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曲孙兰.国际税收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关键词:税收筹划;目标;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税收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局限性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负担的低位选择,即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事先安排和筹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相应的,税收筹划的目标被认为是企业税收收益的最大化或税收负担的最小化。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目标有利于其健康的发展,片面强调税收负担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是极其有害的。
1.税收收益最大化目标容易使企业只顾追求短期税收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利益。企业只有在满足企业战略目标的前提下才能谈税收筹划,因为企业经营的目的不是少缴税而是为股东增加收益。例如,如果企业有两个投资区域要进行投资选择,一个投资区域的税负较高,一个区域税负较低,如果不考虑企业今后的发展战略,仅仅从税收利益最大化来决策,低税负区域无疑符合税收收益最大化目标,但是,如果考虑税负较高区域市场发展潜力比税负较低区域潜力更大,是企业今后不可失去的战略重点市场,则企业应该选择税负较高地区作为投资区域。又比如兼并重组客观上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节税空间,但节税绝不应该是企业在兼并重组时考虑的重点,兼并的对象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所处行业是否具有发展潜力,才是企业决策的依据。
2.税收收益最大化目标不利于企业从整体上看问题。税收筹划容易使企业陷入这样的误区:⑴总税负降低的同时收入却减少或成本费用增加,甚至进一步发展受到影响;⑵企业的一种税负减轻的同时另一种税负增加,总体税负变化不大,但企业为降低一种税负付出了成本。因此,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有整体的观念,在考虑企业整体利益下。使其税收优惠最大化。从局部来看,企业的税负不是最优的,但从全局来看,却是最优的。比如,上市公司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推迟费用的入账时间,降低了当期的费用,提高了当期的利润,这增加了企业当期税收支出,但由于业绩良好,股价上扬,提升企业的价值,对公司来说是有利的。又如某些在我国高新特区外资企业,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高税区,以逃避外汇管制,这也是追求集团总体收益最高而不是税负最轻。
3.税收收益最大化目标容易使企业忽视税收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以及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税收筹划主要有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与税法的“刚性”有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例如,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这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在利用这些差异选择了自认为有利于企业的折旧方法后,遇到了所得税税率的提高或者降低,结果使企业不能达到最佳的税收效益。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同时要预先积极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否则,税收筹划带来的税收收益与风险带来的损失相比,得不偿失。
4.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容易使企业为争取税收利益,不惜偷税漏税,违反法律。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企业为取得税收利益的办法也是多方面的,但在税收收益最大化下,企业除了采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递延纳税期等合法的方式外,容易导致企业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或不列收入或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非法行为,也是以企业的声誉为代价的短视行为。
二、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伴随者企业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的整个过程,是现代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内容,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因此,他的目标也应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实践中,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我们从研究对象,研究内容,遵循的原则和外部环境阐述它与财务管理相关性,并说明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行为。
首先,从研究对象上来说,财务管理主要是资金管理,其研究对象是企业的资金及其流转。而税收筹划只涉及企业资金的一部分即涉税资金的管理,涉税资金是企业对政府的预期负债,它不同于企业一般的债务,税金一旦产生就具有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其缴纳时间,金额不可以自由选择。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的财务管理也考虑到了所得税所影响的现金流量,但对增值税,消费税等税金未有涉及。因此,以各种涉税资金为研究对象的税收筹划给企业传统的财务管理赋予了新的内容。
其次,从研究的内容上说,财务管理主要内容是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股利决策。企业在进行这些重大的财务决策时,要通过税收筹划比较不同方案的税收政策,节约经营活动成本,最终选择出增加企业价值的最优方案,同时任何一种税收筹划实践,也离不开财务决策手段的运用,通过财务决策,才可充分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预测收益并认定成本,该筹划方案选择本身就是企业的财务决策预测的后果。税收筹划存在于企业的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的整个过程。在企业的投资过程中,税收投资决策的影响表现为税收直接构成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投资企业的类型,投资地区,行业,产品税收政策的差异,是企业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在企业的筹资过程中,不同渠道取得的筹资,税负的高低存在着差异,这为税收筹划决策留下空间。由于负债利益可以税前扣除,而股息支付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中,除了考虑不同的筹资方式的组合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外,还必须考虑税金对融资结构的影响。在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企业财务管理除了考虑不同分配方案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还必须注意到股息即持有收益与资本收益(处置收益)税负不同,以及再投资所可能涉及的退税政策。
再次,从遵循的原则来说,财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原则也指导着税收筹划的实践。1.货币时间价值原则。税收筹划也遵循着货币时间价值这一原则,并由此产生了税收筹划的延期纳税技术,即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其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款,但相当于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2.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的筹划成本包括制定税收筹划的人员的费用成本以及采用拟定筹资方案而放弃的利益,这一原则要求纳税人为税款缴纳所耗费用应小于税收筹划的所得收益,方案才是可行的。3.风险报酬权衡原则,风险报酬间存在着对等关系,高收益必然伴随巨大的风险,税收筹划的收益与税收政策变化,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紧密联系,节税利益越大,风险越大,企业要在节税收益与节税风险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保证真正的财务利益。
最后,从外部环境来说,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面临同样的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环境,经济环境。环境是企业投资决策的外部约束条件,企业的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决策要适应他们的要求和变化。
三、税收筹划目标与财务管理目标具有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