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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时间:2023-12-23 1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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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第1篇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88)

摘要: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险意识越来越高,面对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专利保险成为更多企业的选择。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企业开始面临来自国内、国际的专利侵权,如何防范专利风险,化解专利侵权危机,专利保险制度或许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难题。在吸收和借鉴国外专利保险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和改进我国专利保险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 :知识产权;专利风险;专利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194-01

20世纪80年代,美国一家名为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推出了一款以被保险人的专利权遭受他人侵害的风险为内容的专利实施保险。

一、我国专利保险现状

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到,力争到2020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专利保险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我国专利保险业务开展范围至少覆盖50个中心城市和园区,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

我国专利保险事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动的结果。但就目前来看,中国专利保险制度发展仍旧困难重重。第一,对于专利保险制度的认识有限。第二,专利保险公司对企业面临的专利风险预估不足。第三,从制度体系上看,缺乏完整的专利保险法规。第四,从中介服务上看,由于缺乏专利保险评估专业人才。

二、对政府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目前没有专利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散见于知识产权法、保险法,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规范保险范围、保险险种、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是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制定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步骤,制定专利保险建设的补贴政策、各类优惠政策,鼓励地方积极开展面向企业的专利保险需求调研,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专利保险申请的审核评估工作。

三是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规范专利价值评估。尝试建立保险专家咨询制度和价值评估制度,协助参保企业运用专利纠纷诉前调解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着力为参保企业、相关保险机构、中介机构提供增值服务。

四是将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以政府主导为主导的市场经济,长期的政府垄断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因此,对于保险应采取强制与自由相结合的方式,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同时,引导企业自主参保。

三、对保险公司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为专利保险立法建言献策。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统领作用,吸收试点地区的有益工作经验,总结较好的参保投保、理赔服务经验,协助制定专利保险制度框架,积极参与专利保险相关立法建设。

二是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业的基数,建立动态风险管理预算,降低运营风险,分解风险,推动专利保险市场的形成。

三是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多渠道地宣传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尤其是要向有潜在需要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险的相关内容,普及相关知识,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真正的需求。

四、对中介机构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在专利保险前期工作中,中介机构作为专利保险价值的第三方机构,要对专利产品的价值进行评估,要提供精准的市场数据,必须要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专业知识,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和企业,为企业提供专利保险方案设计、投保、索赔等全方位专业支持。

二是发挥中介桥梁作用。保险中介机构要在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双方搭建良好的合作平台,做好供给与需求调研,促进保险公司与企业的合作,提供增值服务。

五、对企业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专利保险意识。企业应提前针对企业面临的专利环境,考虑相应的专利保险,提前应对突发的专利侵权灾难,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是提高专利业务技能。面对纷繁复杂的专利侵权和专利诉讼,丰富的专利经验不可或缺,专利保险作为新兴领域,对企业专利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在认识和掌握专利保险业务知识,为企业选择合适的险种,构建合理的专利保险机制,做好企业专利风险控制。

三是企业应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结合本企业的产品和相关技术领域,建立专利跟踪、检索制度,定期进行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提前预警,收集材料证据。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交流,建立完善的企业专利预警机制。

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专利保险将是国内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必然选择。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专利保险机制,建立和完善我国专利保险制度,对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57页.

第2篇

摘要:科技保险目前在我国还属于一项新兴事物,发展还很不完善。国家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以来,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科技保险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对企业融资方面提供了很多便利。首先介绍科技保险的基本理论,然后通过对比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科技保险发展的现状,针对我国科技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我国科技保险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保险;投融资

中图分类号:F84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159-02

1 科技保险概述

1.1 科技保险的定义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及时经济指标的可能性。

科技保险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和产品销售过程中所面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研发中断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风险而设计的一系列保险的总称。

1.2 科技保险的特点

首先,科技保险不是一个单一的险种,而是一些保险的总称。科技保险不仅包括人身保险,而且还包括财产保险等一些的保险形式。

其次,科技保险的服务对象大多为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保险虽然是一系列的保险,但是其服务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和产品销售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风险而设置的保险,这种保险与普通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

第三,由于保险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科技风险水平确定的难度,因此,科技保险在理赔方面具有相当的难度。

第四,科技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所谓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而准公共物品则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中的一种。由于科技风险的特点,使科技保险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同时,由于科技发展对经济的贡献度很大,使科技保险存在着正的外部性。

2 科技保险在国外的发展

2.1 国外科技保险发展概论

科技保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国内外目前都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没有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欧美、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对科技保险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但在实践中已探索并推出了一些较为完善的险种,并且发展良好。例如美国的知识产权险,已经发展到相对完善的地步,但是在我国还基本上属于空白,并称之为“另类保险”。出口信用险最早出现在英国,后来德国、法国相继借鉴使用,最后在法国发展成熟,距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目前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已在全球60多个国家建立了信息联盟和信用联盟。最近几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推出了互联网保险,很受欢迎,业务量都是成倍增长,在美国和英国,甚至推出了“黑客保险”业务。总体上看,科技保险已经越来越受到发达国家的重视,随着科技保险在实践方面的不断发展,相信理论研究也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2.2 科技保险在国外发展的实践

2.2.1 知识产权/专利保险

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险主要包括两种,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和知识产权财产保险。

(1)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又叫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它是一个第三方保险,主要对以下几种情况支付经济损失: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应该专利侵权所引起的诉讼纠纷费用;②被保险人在应诉过程中指称原告方的专利无效而发生的反诉费用;③被保险人启动再审程序而发生的诉讼费用;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第三方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经济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对于那些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非常大的保护作用。当这些企业遭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由于企业不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无力承担巨额的诉讼费,常常会屈服于经济实力雄厚的第三方,甚至会招致数额庞大的专利权许可使用费。

(2)知识产权财产保险。

知识产权财产保险是相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而来的,当被保险被提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就会对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方面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而当被保险人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权使用时,知识产权财产保险就会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提供补偿。虽然都是补偿诉讼费用,但是被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即:当被保险人作为被告出现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官司中,适用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当被保险人作为原告出现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诉讼官司中,适用知识产权财产保险。

2.2.2 过失与疏忽保险

过失与疏忽保险是一类保险,通常都是按照被保险人的需求向保险公司定制。这类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很高的价值,因为它可以根据需求进行定制,能够满足传统保险所不能提供的相关保险需求。例如,当某个公司开发的软件存在漏洞,客户在使用过程发生经济损失,此时,过失与疏忽保险就发挥了传统保险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2.2.3 网络保险

网络保险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全新的保险形式。网络保险承保的主要范围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时使用互联网而导致的损失。由于网络保险是一种新的保险形式,因此它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到目前为止,网络保险主要承保以下几种形式的风险:黑客入侵、病毒攻击、拒绝服务、著作权、商标侵权、网站内容责任、网络责任等。

2.2.4 为特定行业提供定制的保险组合产品

为特定行业提供定制的保险产品,是指为某些特殊的行业,例如电子信息行业、生命科学行业等,提供一系列的保险组合,其中包括财产保险、生命保险等多种保险,这种保险不对某一种风险规定赔偿限额,而是对这一系列的风险规定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这种保险形式能够更适当的实现风险转移,由于规定了免赔额,提高了企业自身的管理效率和风险成本的使用效率。

3 科技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3.1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的现状

为了有效的促进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有效的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明确提出了要发展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2006年,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科技保险在政府支持下正式启动。到2010年底,我国科技保险已经覆盖了18个省市地区,2010年科技保险的收入为22亿左右,保额达到了将近1000亿左右,赔付额达到18亿。科技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增强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3.2 我国科技保险存在的问题

自科技保险启动以来,发展相当迅速,但科技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目前仍然处在萌芽起步状态,在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

第一,科技保险的品种过于单一,从产品的数量和层次上都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目前我国正式的科技保险品种比较少,还不能完全满足分摊、转移科技风险的需要。同时,科技保险的发展缺乏层次性,目前的保险品种还没有覆盖到高风险领域。

第二,缺乏相关的人才资源。由于科技保险是新生事物,在发达国家也没有得到完全发展,同时由于科技保险本身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我国保险公司的核保和理赔都具有挑战性,因此短期内,现有的从业人员还不能达到要求,继续一些具有保险知识和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第三,缺乏相关的精算数据和技术支持。由于科技风险因素复杂多变,并且受到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内外部因素的交互影响,历史损失数据缺乏,相关精算技术不成熟,在保险费率、损失赔偿金的确定,技术鉴定,责任认定等诸多方面难以找到科学统一的标准。

第四,道德风险的存在致使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受到威胁。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风险和收益呈正比的特点,具有风险越高收益越高的特点。一旦企业投保以后,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盲目追求收益会致使风险增大,这样就加大了造成风险的概率,这样就是保险公司与企业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存在,势必对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造成威胁。

最后,对于科技保险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科技保险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保险的了解还比较少。即使有投保意愿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对保险公司保单的具体条款存在异议,也会放弃投保。

4 科技保险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今后应采取的主要措施主要有:

(1)政府应该增强对科技保险的引导力,继续加大对科技保险的扶持力度。首先,进一步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投保范围,政府应该做到只要是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研发高科技产品的企业,都应纳入科技保险的投保范围,并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其次,要划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等级,根据不同的创新等级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再次,继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时间经验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

(2)继续开展科技保险的理论研究。科技保险理论研究首先要从科技风险着手,利用非寿险精算学等理论和方法,来评估科技风险的相关数据,并根据相关结果对科技保险的险种、定价、理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设定。其次,要结合保险公司、高校和其他的保险机构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进行深入研究。最后,建立科技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也是当务之急,通过对实践中有效数据的研究,为科技保险费率的厘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水平。科技保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程度不够,因此要发挥政府、保险公司、保险监管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宣传优势,借助各类媒体对科技保险进行宣传。

(4)建立科技保险人才培养机制。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与高校、保险研究机构、服务于保险的中介机构的合作。其次,保险公司可以与高校进行协商,专门设置科技保险专业以及与其相关的课程,使科技保险人才能够源源不断的从高校输向社会。第三,高校和保险公司可以联合建立针对科技保险的研究机构,加强对科技保险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培养相关人才。最后,要加强保险机构自身员工对科技保险的培训,特别是科技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完善科技保险的险种体系。一方面,要根据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现有险种的服务条款。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该与高科技企业建立适应性和市场化的反馈机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不断开发新的科技保险险种,尤其是针对那些风险较高的科技产品,不断拓展科技保险的发展领域。

(6)控制道德风险。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同时高新技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就会出现保险公司和高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潜在道德风险的存在。例如,现在社会上某些企业,在获得资金后,通过各种手段,将原先本公司的先进技术转移到一个新成立的公司,然后宣布本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最终把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这就是道德风险。控制道德风险,首先,在保险条款上要设立一定的免赔额,来约束高新技术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冒险行为。其次,保险公司和科技企业要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使科技企业分担一定的风险。第三,要建设诚信社会,同时加大各种媒体对建设诚信社会的宣传,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要加大风险投资机构以及承保公司对企业的监督,定期对企业的研究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防止潜在道德风险的发生。最后,要科学的厘定科技保险的费率,对风险不同的企业,即使购买同一险种,也要实行不同的费率,同时,对同一企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该企业以前的投保几率,实行浮动的费率政策。

(7)对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要吸收精华,祛除糟粕。机关科技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还很不充分,包括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但是在某些险种上,还是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对于西方国家在科技保险方面失败的教训,我们也应该虚心研究,避免同类错误在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再次出现。

参考文献

[1]邵学清.科技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中国科技投资,2007,(9):44-47.

第3篇

一、建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制,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投入

(一)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按照政府引导、有限参与和重点扶持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补助资金,引导引国际金融机构、国内外风险资本、上市公司、国有及个人等社会各类资金及专业创业投资企业,形成一定规模的元化风险资本,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补助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补助资金的阶段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跟进投资可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比例,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投资保障对“风险投资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投资后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落实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三)建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企业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引导和支持重点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尽快充实注册资本,达到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基金”需注册资本1亿元的基本条件,并逐步达到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水平。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专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四)完善国有风险资本的投资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的进退渠道,提高国有创业投资股权挂牌转让的审批效率。创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制,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基金的基金”模式,吸引海内外各种社会资金,共同建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合伙基金,形成多元化创业投资格局,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二、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加强政策性银行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技术创新专项、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技术产业项目、引进技术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政策性银行应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应依托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高科技投资公司等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科技中小企业贷机制。通过科技投融资体制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创业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加大对高新技术出产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出口园区的优惠贷款支持度;争取特别融资账户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争取外汇管部门支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口支持力度。

农业发展银行应进一步开展好农业科技贷款工作,对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5)44号)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二)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银行业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的相关规定,对承担《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实施方案》确定的战略产品、重点产品、培育产品开发任务的企业;对承担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三)鼓励银行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各类银行业机构应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尽快制定四川省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在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中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不超过上年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商业银行对融资需求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还可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完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登记制度,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和担保费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指导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会员制担保机构。鼓励资本金充足、运作规范的担保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3年营业税。

(五)充分发挥科技保险的作用。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一步创新开发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创新和科技成果转让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积极推动成都市、绵阳市进入国家科技保险试点城市。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应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国内外贸易,根据不同的方式,提供进出口短期信用保险、国内贸易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来华和海外投资保险等业务。通过国内外买家资信调查、资信评估、对外担保、应收账款追收等服务手段,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开拓。通过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业务降低企业融资门槛,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为投保信用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惠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按最低成本价计收资信调查费,并为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承保和理赔绿色通道。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应积极争取总公司支持,将成都作为信用保险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试点,努力探索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产权保险、联合信用担保等新兴金融模式,加大信用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试点工程,集成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专项、创业投资等资源,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加大宣传和培育力度,支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自身条件,分别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上市,或到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上市资助计划,引导和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和上市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积极支持成都高新区、绵阳高新区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试点园区范围。继续加强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协调沟通,为区内企业争取挂牌工作提供政策指导。

(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组织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捆绑式集合发债。鼓励成长性好、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偿债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的互保和“联保贷款”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支持企业依法规范建立融资互保组,推行“联保贷款”制度。互保组中的企业申请贷款时,应交纳一定比例的担保金,并由其他几户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按期还贷后,其担保金应按规定退还。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互保组,切实为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四)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期与成长期的支持力度。加大现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投入力度,支持创业期与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提供必要的无偿资助;对具有一定水平、规模、效益和银行已经贷款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引导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等各类社会资金给予支持。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优化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投资环境与服务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估的工作机制。整合政府、银行、保险等机构的资信信息,充分发挥和利用各种信用手段,广泛宣传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探索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奠定基础。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与品牌效益、信保机构对企业应收账款保障和关键交易对象的资信评估机制,利用综合授信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尽快出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加强产权交易基础平台建设,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及产权经纪人制度,逐步建立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共享市场信息和市场资源。

(三)组建多种形式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融资能力为主要服务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化运作的原则,集成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法律、财务专家等优势资源,组建多种形式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吸引并积聚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金融中介组织、会计和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种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中介服务,使之成为连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桥梁,成为信息资源交流、咨询辅导与人才培训的平台。新晨

(四)成立创业投资同业协会。支持创业投资及相关担保、咨询、服务机构、创业企业以及创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加强与国内外创业投资界的合作与交流,严格行业自律管理,推进创业投资行为规范运作,促进创业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科技金融工作创新研究。推动科技金融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有关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在研究科技金融政策、探索科技金融工作新模式方面的作用,把科技金融当作一个重大研究课题,通过跨机构、多学科的密切合作,促进科技金融理论和科技产业发展实践有效结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4篇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摩擦 策略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全球经济受到波及,一些国家迫于国内政治、经济压力,纷纷出台贸易保护措施,新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出现和盛行,同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使得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纠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全球范围内的反倾销调查中,有将近35%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而进行的;而在全球范围内的反补贴调查中,更是有70%以上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给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使外贸企业面临的国际经营环境变得更恶劣,极大影响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针对这种客观现实情况,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概念

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它不同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它以管理贸易理论为指导思想,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更加强大的影响力。具体来说新贸易保护主义比传统贸易保护主义在名义上更加合理性、在形式上更加隐蔽性、在政治上更加便利性、在技术上更带歧视性,它打着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旗号,保护资源、环境的旗帜,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通过贸易保护,实现保护本国经济与企业发展的目的。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贸易发展的影响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新贸易保护主义快速兴起,具体来说,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贸易发展的影响主要包括:

首先,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持续增加。近年来,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我国的外贸企业频频涉及到反倾销问题。据相关资料统计,在2010年上半年,世贸组织成员启动的69起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产品的就有23起,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高居各国榜首。

其次,贸易摩擦从低端向高端蔓延。新贸易保护主义区别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更加注重对高科技产品的限制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以钢铁产品为例,以前,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钢管是初级加工的低端产品,譬如焊接管。而2010年应诉美国“双反”调查的产品则是油井钻杆,两者技术含量对比一目了然。欧盟对中国数据卡发起“双反”调查和保障措施调查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最后,绿色壁垒等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障碍性极大。以绿色壁垒为例,为了更好的保护本国利益,很多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名筑起“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外贸产品进行苛刻的管制。

三、我国频遭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原因分析

金融危机之后,新贸易保护主义开始盛行,各方面的因素促使各个国家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严重影响,具体原因主要有:

(一)外部原因分析

经济危机和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首先,金融危机使各国政府面临着更大的国内经济、政治的双重压力,而贸易政策更多地是用来缓解国内的矛盾和压力,从而导致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其次,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得更多国家使用贸易保护维护本国利益。在当今时代,国家利益仍是超越一切,贸易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国内消费增加,或出现贸易顺差,这样可以拉动国内需求,增加就业,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竞争的加剧,国际贸易中双边主义与区域主义的兴起。全球化时代,市场经济制度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面对日益激励的国际竞争,很多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逐渐放弃自由贸易政策,发起新贸易保护主义,以有效取得国际竞争主动权,保护并促进本国市场发展。受这种形式的影响,国际贸易中双边主义与区域主义的兴起,对国际自由贸易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WTO规则体系尚未完善。WTO允许在一定情况下采取正当贸易保障措施,对发展中国家不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产业可以实施进口限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它的某些规则也是鼓励和支持采取报复性行动的。有些国家甚至利用WTO和GATT的灰色条款,寻找更多“空子”。这些看似合理的措施确成了贸易保护主义“合法”的生存土壤。

(二)内部原因分析

受我国产业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首先,我国主要以传统产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产业发达。因此,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主要是纺织、轻工和农副产品,其结构单一、产品档次低,极易受到发达国家技术性壁垒的限制。其次,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相对较低。我国相当多的企业技术装备落后,即使在改革开放后引进的许多生产技术装备,而世界范围的产品质量的迅速提高和质量标准的不断更新,使得我国的出口产品更易受到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许多企业技术、环保意识薄弱,经营理念落后。我国大部分企业由于技术落后频遭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的壁垒,如我国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技术含量低、产业关联度弱、长期以劳动力价格低廉的竞争优势占据世界市场,而价格低廉又是引起国外反倾销诉讼的主要原因。而我国企业受绿色壁垒的影响更是极大,由于在生产过程和包装上缺乏环保意识,造成我国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极为艰难,产品因达不到“绿色产品”相关要求难以进入外国市场。此外,受我国传统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的影响,低价销售、竞相压价的企业经营策略在外贸企业极为常见,外贸企业经营理念落后,还停留在过去的成本优势思想上,没有重视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以及产品创新,使我国产品出口竞争优势少,反倾销调查多。

行业组织在化解贸易摩擦中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首先,由政府主导产生的行业协会行政色彩较浓,是政府官员分流的一条主要渠道,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我国一些行业协会缺乏应有的民间性、自治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协会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其次,尽管入世后,由于过去在外贸人才、知识、信息及国际交往关系等方面的储备不足,面对日益频繁的贸易摩擦,行业协会显得十分被动。再次,协会与政府沟通不通畅,尤其是在市场保护方面还欠缺有效的沟通机制和渠道。如中日蘑菇纠纷案中,由于缺乏民间沟通渠道,使得可以通过民间谈判解决的纠纷不得不上升到政府层面。

四、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对策

(一)积极有效的完善并强化政府的内外职能

要求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积极增强政府对内管理职能,并积极有效的完善政府对外交往职能,最大发挥政府商务外交的主体作用。首先,要求我国政府树立良好的企业服务意识,面对贸易摩擦时能够做企业发展的坚实后盾,勇于面对国际贸易中纠纷与摩擦,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的同时,促进企业的产业化发展,同时积极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防范体系,给予外贸企业有力的法律支持。其次,我国政府应该走扩大内需,优化出口企业发展的道路。一方面有效的降低我国企业对国际贸易的依赖程度,另一方面,提倡“科技兴贸”,通过发展先进的技术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加快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让其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形成自身独特的发展优势。第三,政府应该建立专门国际贸易管理机构,能够切实有效的把握国际贸易动态,审议各国的相关经济、贸易政策,为我国外贸企业的实际贸易发展问题提供帮助与指导。第四,我国政府还应该对内加强外贸企业的有效管理,规范企业不正当低价竞销行为;对外努力建立和谐的双边经济关系,加强双边政治对话与合作,发展良好的政治关系,形成经济推动政治,政治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并在政治与经济积极发展的同时,推动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增加互助交流,有效减少企业贸易摩擦。总之,政府在促进经贸合作和应对贸易摩擦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切实有效的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和对外贸易的直接参与者,在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更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

了解规则,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我们的企业要准确、全面了解不断创新的国际贸易规则和准则,掌握贸易伙伴的技术和法规,学会利用WTO规则积极应诉,将损失降到最低。针对国外对我国发起的贸易保护措施,我们企业不能一味退让,密切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积极应诉,据理力争,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2009年9月23日,美国最大规模的紧固件制造商NUCOR公司控告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的螺栓、螺丝、螺母等钢铁出口制品反倾销、反补贴。在我国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两岸各企业携手反击美紧固件双反,经过调查和裁定,我国最终获得胜利。这一事件不但维护了我国出口企业正当的权益,而且增强了我国企业战胜新贸易摩擦的信心。

有效规避,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一方面,有实力的中国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对外直接投资(FDI)的方式,选择在第三国制造商品,并直接取道该国将商品出口国外,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概率。TCL是实施此策略的例证:TCL与法国汤姆逊公司合资成立TTE公司,并收购了墨西哥一电视机生产厂,建立了大规模的彩电公司,该彩电将直接从墨西哥出口至美国,从而避免了从中国出口至美国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命运。另一方面,我国家企业要尽快优化出口市场结构,积极开拓多元化的海外市场,努力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企业必须继续巩固和提高传统市场的占有率。并有步骤、有选择地开发非洲、拉美等极具潜力的新兴市场。

强化内功,完善应对机制。首先,企业要掌握最新信息。出口企业必须加强技术跟踪,以便时刻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向,尤其是欧美等国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疫标准。其次,引进和培养外贸人才。企业要加速造就一支包括技术人员、会计师、经济师以及律师在内的高素质应诉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应诉机制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最后,企业应该根据国际市场的动态变化,结合自身的现实情况,制定合理的企业发展经营策略,利用先进的市场营销策略来指导企业的对外贸易,从而有效的降低外贸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低价竞争行为。

(三)发挥我国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行业协会在保护国内产业、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历次执行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过程中,美国的各种行业协会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可以借鉴该国的经验,加强我国行业协会的建设。具体来说,发挥我国行业协会的作用,首先应该加强我国行业协会的队伍建设,有计划的建立各行各业协会见习基地,加强各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和联系,为共同应该我国的对外贸易问题而交流合作,同时利用各行业协会积极的培养一批专业性的懂法律懂外贸懂营销的国际贸易综合型人才,帮助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好的应对和解决贸易问题。其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的行业协会应该与国外的协会组织进行积极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的先进发展经验,提高行业协会的办事能力。第三,建立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基金和政策性保险。行业协会应该结合各行业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下,积极的与政策性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与联合,为外贸企业的国际贸易摩擦开发各种政策性保险险种,如反倾销险、知识产权保险等等,以期更加有效的维护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

五、结束语

总之,新贸易保护主义是一种更加隐性、更加合理的贸易保护方式,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严重的影响。研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相关概念与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分析我国频遭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良好的应对对策与发展建议,有助于帮助我国的外贸企业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并努力化解各种外部矛盾,尽快跨越贸易保护主义屏障,积极应对贸易摩擦,从而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当权益和经济利益不受侵害,为对外经贸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更好的促进我国外贸企业的积极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慧.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与中国的对策探讨[J].商业时代,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