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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 工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262-02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和广大员工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出现,劳动用工制度发生变化,企业的劳动关系从单一走向多元化,发生劳动争议的机率大大增加,劳动争议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如何有效处理劳动争议,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理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中的作用,需要在经济发展中不断思考和探索,以求能积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并使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主要内容
1.劳动争议的本质。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有时又叫劳动纠纷。本质上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其中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包括: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打破了平衡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于一种非正常状态,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要平衡这种关系,需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来消除发生争议的诱因,对双方的权利与利益给予适度照顾,恢复劳动关系的平稳状态。1993年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2012年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规定。总体上看,处理劳动争议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强制力,采用的较为普遍,却成本较高,占用时间较长,往往使人不堪其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由于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需要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现实中采用的较少,也一直是一个棘手话题。2012年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赋予了仲裁依据的效力,提高了企业调解的效率,也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处理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提供了支持,有利于劳动争议在企业内部得到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运用劳动争议调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逐步成为处理争议的主要方式。
2.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时,应当提交本企业或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就是由产生争议的各方将劳动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庭或人民法院后,由这些机构依照法律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是争议发生后,在这些机构的支持下,通过宣传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和说服教育,在分清是非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活动。
3.劳动争议调解的不同形式。劳动争议调解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第二类,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第三类,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我们所说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调解既是处理争议的一种方式,也是仲裁和诉讼中必经的一个环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仲裁、诉讼中的调解有着区别。首先是主持调解的单位和人员组成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由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负责进行,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实行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人民法院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代表国家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其次是调解效力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属于群众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没有法律强制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具有行政强制权,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调解属于司法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4.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特殊要求。三类调解的不同渠道和效力,影响了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对处理方式的选择。过去由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没有强制力,不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选择了劳动仲裁、诉讼,还有些案件直接选择法院诉讼,使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同摆设,难以发挥作用。如此一来,有些企业干脆不设这一机构。2012年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强化了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设立、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意图增强企业协商调解工作。《规定》第四条提出:“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第十三条:“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这些规定为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了强制性要求,不设立、不发挥作用将面临行政和法律处罚。这些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比,真正将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制度落到实处,部分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发生争议后不愿协商的问题。《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提高了企业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经过仲裁审查,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强制力。某种意义上说,调解协议成为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甚或裁决效力。这样一来,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选择企业协商调解,将会大大缩短解决争议的时间,节省费用支出,缓和矛盾冲突,利于问题解决。可以说,《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考虑到了劳动争议的特殊性,更多发挥企业的作用,增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把大部分争议交由企业内部处理,为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便利。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具有的特点和优势
强调使用协商和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也在不断探索和改进。最新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基础上,有了新的突破,意图使劳动争议解决方式重心发生转变。从实际情况看,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确实存在其它方式不可替代的特点和优势。一是有利于和谐稳定。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伤和气,由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宣传法律知识,使劳动关系双方消除对抗情绪,增强劳动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进行民主协商,有利于建立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合作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和社会稳定。二是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可以防止矛盾激化,避免产生突发事件和恶性案件。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可以使矛盾的双方各抒已见,消除误解,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不至扩大矛盾、激化矛盾。三是有利于争议及时解决于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单位)之中,下属矿、厂、区(科)设有调解小组,熟悉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协调,易于将争议解决于萌芽状态,缩小矛盾,减少影响。能够使“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基本原则得以贯彻落实。四是有利于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消耗,节约因处理劳动争议而耗费的资金。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于本单位之内,当事人无需为解决争议外出奔波,可以减少进行仲裁、诉讼而要付出的费用。五是有利于工会充分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主任,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调解委员会与工会组织的这种联系,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劳动争议获得合理解决。
三、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注意和加强的环节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打开工作局面,赢得职工信任,确实发挥职能,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1.加强劳动法律宣传力度,让职工更多地了解掌握劳动法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权。在出现劳动争议时,首先寻求本企业(单位)内部调解机构解决,不要一有争议就去仲裁、诉讼,增加双方的负担。要使职工明白自己的利益所在,争议处理的最终结果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承担,在内部解决更便于执行。
2.企业应当注重劳动用工管理,正确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承担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劳动法律要求的责任,及时足额兑现薪酬,体现人文关怀,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减少和避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3.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收集信息,分析归类,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对发现的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事件的隐患,及时排查处理,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不稳定因素,防止发生。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争议时,应坚持做到:一是自愿调解,调解一定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不能违背当事人意志进行不平等的调解,确保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自愿表达。二是依法、依情、依理调解,调解应遵守合法性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两个方面。同时,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寻找利益平衡点,研究最佳解决纠纷方案。要情理交融,渲染亲情、友情,激发当事人“真、善、美”的一面,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差异和冲突,平息矛盾、解决纠纷。三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会组织要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发挥特殊的作用,赋予调解工作新的内涵,使调解工作有新的突破。
5.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立法要有进一步的改进,逐步赋予一定范围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性,这样,当事人才会认真考虑将劳动争议案件交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也只有这样,处理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以促进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参考文献:
1.张市杰.应当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工人日报,2006.12.18
2.谢升.劳动争议是工会维权的重要机制.中国职工教育,2007(10)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条款约定处理。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内的;
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关键词】医养结合 老年人 养老模式
随着老龄人口的快速增长, 作为现有人口9413万、全国排名第三的河南省,面临着十分严峻养老问题。据调查统计,目前我省已有1300多万老年人,相当于每8个人中有1位老年人,8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以3.65%的速度递增,失能老人达到88.66万人,而我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为18.6张,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20~30张的水平;我省养老模式仍以居家养老为主,辅以机构养老;绝大部分养老机构和家庭,仅局限于老年人简单生活照料等“养”的问题,没能解决看病治疗等“医”的问题。因此,为实现健康老龄化所要求的“老有所养”与“老有所医” 的养老目标,必须把养老服务业与健康医疗有机结合,搭建一个养老、保健及医疗等全方位“医养结合”的平台。
1 “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内涵
“医养结合”作为一种集“医、养、护”三位为一体的养老模式,为老年人各种疾病进行临床诊断,提供及时、便利的医疗服务,并将生活照料、身体康复和临终关怀相结合。
“医养结合”模式并非单纯指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整合,而是医疗资源对养老的介入与融合。医护人员提前介入养老机构,对老年人健康指导、疾病的防治,高效利用医疗资源,实现由低端“托老托养”模式向中高端“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升级。
2 “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存在的必然性
老年人健康直接关系到老年人晚年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我省 GDP在全国排名十六名,人口排名第三,针对经济欠发达、人口多及子女外出打工的这种现状,慢性病、常见病老人和空巢老人逐日增多;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的出现,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受到影响;养老服务发展缓慢、滞后,影响老年人的生存或生活质量。因此迫切需要政府解决他们的生活、健康、医疗服务等问题,在此情况下提出有效整合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战略框架,促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协调与整合,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2],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有效地实现健康老龄化中提到的“老有所养”与“老有所医”的养老目标,助推我省多元化的养老方式共同发展。
3 探究适合我省“医养结合”养老的四种模式
国家卫计委家庭发展司家庭发展指导处蔡菲处长,介绍我国“医养结合”的目标:是面向社区在全国建成一个覆盖城乡、规模适宜的医疗服务网络,大幅度提升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与水平。结合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探究“医”与“养”如何结合?因地制宜建立科学、合理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模式,以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健康养老目标[1],同时在此基础上助推我省多元化的养老方式健康发展。
(1)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实行城乡一体化。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政府从税费减免、优先用地、床位补贴及吸引外资等多方面制定政策,积极推动国有、民营或合资医院向养老服务延伸;引导企业投资养老市场,并与医疗机构对接。计划在全市每个县、区建设1-2家集“医养结合”的规范、先进的服务机构,或借鉴国外先进的养老模式,建立“中国式养老示范社区”,力争在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养老床位数达到25张。同时要合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面对我省家庭、社区及养老机构功能薄弱的局面,充分利用县级部分二级医院、社区服务中心和乡镇医院资源,因这些部门存在病员匮乏、医疗资源闲置和人力资源流失等情况,借助基层医疗卫生改革的契机,转变成康复医院或护理医院,为周围社区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养老医疗服务,逐步推动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
(2)增设医疗服务资质,完善现有的养老机构。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养老机构没有医疗资质,2014年国家卫计委曾印发关于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对设置在养老机构内的医务室和护理站,从工作人员、房屋建筑、仪器设备、制度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3]。只要有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就能申请设置医务室,大大降低门槛,对老年人的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早期干预和疾病康复等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同时有条件设施的养老机构,政府还鼓励它开设老年病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等专业医疗机构。
(3)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深度合作。目前这种模式比较普遍、适用,值得推广。养老院就建在社区服务中心附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定期上门巡诊,遇到紧急情况社区服务中心也能及时处理,及时转诊。如我省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敬老院,已与安阳市区灯塔医院、二院、人民医院结成了帮扶对象定期开展会诊、义诊,坚持了医养结合的办院理念,为自理、半自理、全护的人们提供全方位的养老、医疗、康复、娱乐、学习、活动等服务。这种模式也是国家特别鼓励和推荐的。
(4)利用信息技术,把医养结合融进社区和家庭。借助互联网、蓝牙技术、云计算及物联网等技术,开发居家养老智能产品,建立居家、社区、机构一体化养老服务网络,主要依靠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通过推行家庭医生模式,为社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这种模式对以居家养老的人群是一个较好地模式选择,既节省人力、财力,又快捷便利,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向信息化、多元化发展。
4 结语
“医养结合”作为一种有病治病、无病疗养,医疗和养老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其优势在于整合医疗和养老两方面的资源,提供持续性的老年人照顾服务。我省部分区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网络资源、医疗机构的优质资源、政府部门或企业的资金投入等,逐步实现医疗、护理、养老、康复等一体化养老服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五种“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真正做到老年人疾病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既提高了老年人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又减少了国家对慢性病、重大疾病的资金投入,为逐步实现我省健康老龄化所要求的“老有所养”与“老有所医” 的养老目标,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我省多元化的养老方式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9.6.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继续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 元。
1、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1200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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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__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若在乙方离职期限截止时,接替其岗位的员工还不能独立主持工作,经甲乙协商双方约定可适当延长离职期限,但不超过一个月。
八、 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__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在一天的时间里,人的精力不可能始终都保持同样的旺盛。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脑力劳动之后,大脑会疲劳,它所引起的最显著后果,是破坏学习的良好心理状态,导致学习效率的降低。怎样才能防止大脑疲劳,使心理状态维持在最佳的程度呢?要变换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合理作息,使自己的情绪张弛有度,劳逸结合,使自己经常保持旺盛的精力,可以有效地防止注意力的分散,减少走神现象的发生。但请注意不要搞得过于剧烈或过度兴奋,否则不仅无助于注意状态的改善,反而会造成注意力分散。18世纪法国最杰出的思想家卢梭在他的自传中写道:“应当承认,我本不是一个生来适于研究的人,因为我用功时间稍长一点就感到疲倦,甚至我不能一连半小时集中精力于一个问题上,尤其是在顺着别人的思路思考时更是这样——如果我必读一位作家的著作,刚读几页,我的精神就会涣散,并且立即陷入迷茫状态。即使我坚持下去,也是白费,结果是头昏眼花,什么也看不懂了。但是我连续研究几个不同的问题,即使毫不间断,我也能轻松愉快地一个一个地寻思下去。这一问题可以消除另一问题所带来的疲劳,用不着休息一下脑筋。于是我就在我的计划中充分利用我所发现的这一特点,对一些问题交替进行研究,这样,即使我整天用功也不觉得疲倦。”因学习是由大脑的不同部位支配的,变换学习的方式和内容可以使大脑皮层的某个部位由抑制状态转为兴奋状态,从而解除神经细胞的疲劳,使大脑得到休息。只有会休息的人才会学习。如根据学生特点制定的作息时间表就是非常科学合理的。所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分出轻重缓急,合理分配时间,可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况且,注重劳逸结合,可保证时间的有效利用。但同样的时间所产生的学习效果,对不同的人来说往往相差很大。这里有一个合理安排时间的问题,比如,早晨是人记忆的黄金时间,利用这一时间记忆外语单词、课文及语文中的字词,背诵一些内容会有较好的效果。
因此,人人都应有时间管理意识。那么,什么是时间管理呢?
时间管理指合理分配自己的学习生活和休闲时间,制定适合自己的时间计划,严格遵守计划,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培养自主精神和自我调控能力。具体作法是每个学生都制作一张每日作息时间表,并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它,以作记号的方式随时检查自己被时间表约束的情况。时间表的内容主要分学习、娱乐与锻炼,休息与生活三方面,下面就从这三方面对如何培养学生劳逸结合,合理支配时间的习惯进行阐述。
(1)学习时间:学习时间的安排要服从学习内容。学习的内容有主次、详略之分,因此在安排的学习时间上要根据学习内容合理地安排时间,才不致使时间浪费。如在课堂上,学生主动参与教师组织的动手实践活动,特别是形体知识及概念教学,体现得更为突出。一方面,手脑结合、注重实践习惯的养成,不仅可以让学生主动参与知识的形成过程,了解知识的来龙去脉,还能促进学生思维的发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另一方面,还能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为课后其他活动节省不少时间。除课堂时间外,学生对自己和自己补充的时间进行计划分配,让自己明确什么时候开始学习和学习内容是什么。这样劳逸结合,可以有效地控制松懈情绪和提高学习效率,并能够抗拒不必要的干扰。如学习时有人叫你玩,它能给你一个警示:“现在是学习时间,不能做其它事”。还能使许多零碎时间充分发挥效益,零星时间看似很少,利用价值很小,但集腋成裘,聚沙成塔,将零星时间集合起来,就是宝贵的整段时间。如当距作息表的时间还剩几分钟,学生就把规定任务完成了,但此时不应该闲等或打乱安排,而是利用它记忆几个必须熟记的生词、公式等,可以读一段教材,或整理一页笔记......。
(2)娱乐或锻炼:将娱乐或锻炼内容填入作息时间表中,既能保证劳逸结合,科学用脑,又可控制自己过度娱乐,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状态,同时帮助学生提高休闲方式的品味,让学生每一天生活都有价值和意义。例如:教师应长期有意识地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设计课外活动,让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选择活动,并尽可能放手让学生自己去完成。比如:设计科技竞技周、体育周、艺术周等大型活动。
(3)休息或生活时间:这里的休息主要指睡眠,学生正处于身体成长期,必须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生活时间的安排指学生生活中许多生活习惯的训练,如早上从起床到教室上自习这一时段的系列动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这样能有效改变学生生活上的拖拉,懒散的坏习惯,控制学生思想上的惰性。科学合理的安排时间,使学生劳逸结合,有张有弛,在紧张而轻松、严谨而愉悦的心境中学习,利于形成健康的心理。人的耐力是有限的,打破限度就会造成永久性损伤,尤其是眼睛,视角长时间固定在一个范围内,最容易引起眼肌疲劳,造成假性近视,甚至发展成真性近视。因此,在学习时应该注意劳逸结合。每学习一个小时以后,都休息10分钟,做一些锻炼身体的运动,及时消除大脑和眼肌的疲劳,防止造成疲劳积累,提高总体学习效率。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学生,一旦学习热情上来了,就废寝忘食,有劳而无逸;得到一本好书,就一口气看上几个乃至十几个小时;学习起来,不感到累就不休息,不感到困就不就寝,劳逸不结合,睡眠不定时。这种学习习惯,天长日久必将对身体产生负作用。
【关键词】养老保险;缴费;协议解除合同;养老金
1.基本情况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男,出生日期1951年12月29日,参加工作时间1970年12月1日,养老保险开始缴费时间1996年1月1日,退休时间2011年12月1日(满60岁),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2001年9月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的缴费根据山东省公布的上年度的省直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基数缴费。
2.计算所需要的公式
累计缴费年限=总月数/12
视同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到1995年12月31日前的总月数/12
缴费指数=当年缴费基数/当年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平均指数=历年指数之和/年数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3.分三种情况缴费情况核算养老金
根据山东省的有关政策,不再按零指数计算。
第一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不缴费,个人账户总额:11299.25
缴费年限:373/12=3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987.0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81.29元,过渡性养老金:876.92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1945.3元。
第二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以60%缴费,个人账户总额:33086.84
缴费年限:493/12=4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从2002年至2011年个人缴费总额:46368元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1366.6,个人账户养老金:238.0元,过渡性养老金:975.2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2579.8元。
第三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以100%缴费,个人账户总额:44467.03元。
缴费年限:493/12=4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从2002年至2011年个人缴费总额:77078.4元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1526.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19.9元,过渡性养老金:1229.4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3076.1元。
4.对养老保险缴费与核算的养老金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协解后未交费,核算养老金1945.3元
第二种情况:协解后按60%缴费,从2002年到退休个人共缴纳46368元,核算养老金2579.8元,与第一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634.5元,只需6年1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
关键词:医养结合;期望理论;养老服务质量
国发〔2013〕35号文件中指出,应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不断满足当前老年人持续增加的养老服务需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紧急任务,要求积极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二者的结合,促进医养结合,共同发展。因国内“四二二”及“四二一”家庭结构的相继出现,传统的家族照料老人模式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老年人口急速增长的现状,很多老年人既需医疗保障,还必须实施长期照顾和专业护理。据统计,直至2013年年底,江苏省镇江市年龄超过65岁的常住人口达39.15万,约为总人口的14.4%,约高于江苏省的1.8%,约高于全国的4.7%。镇江市自1995年便成为“两江”医疗保险改革的一个试点城市,其医改工作近十年来已取得一定成效。自2013年7月起,镇江市开始探索“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并在市区个别医院进行了试点。本文从期望理论的视角下对镇江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进行了探究。
一、相关概念概述
(一)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V.H.VROOM于1964年提出的,该理论对激励过程中各项变量因素进行了充分研究,并对激励力量大小同各因素间的函数关系进行了具体分析。期望理论其基本模式为:期望值×效价=激励力量。该模式表明,推动人去追求与实现目标即为激励力量,而满足所需力量则是效价与期望值的乘积,若效价越高、可能性越大,则激励力量越大,反之亦是如此;若其中一个变量等于零,则激励力量也等于零。
(二)医养结合
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模式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医养结合,顾名思义,就是将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有机结合在一起。这区别于传统的养老服务,它将老年人的医疗服务放在了重要的位置,而不仅仅是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既包含了基本的护理服务,还包含了老年人的文化服务、精神关怀服务,更为重要的是给老年人提供了医疗康复保健服务,从健康体检服务、大病康复服务到临终关怀服务,使老年人的医疗与养老需求得到解决。
二、SERVQUAL模型简介
该模型为“Service Quality”的缩写,中文意思为“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差距模型为其核心。此模型主要从可靠性、有形性、保证性、移情性及响应性这五个经典维度方面来实现对服务质量的评价,以顾客对这五个维度方面服务期望与感知来获取服务质量差距。
三、镇江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分析
本文以江苏省镇江市为研究对象,通过SERVQUAL模型对该市医养结合型养老试点机构的老人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该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水平进行客观分析,以期为镇江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提供参考。
(一)调查及统计方法
本次调查问卷共三部分:期望表,此表主要用以对被调查老年人对本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的期望,共25各选项内容;感知表,此表主要用以对被调查老年人对当前镇江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实际感受,共25个选项,同期望表一一对应;各项评价指标重要性表,此表主要用以对上述25个选项内容在被调查老年人心中重要性加以了解。本次调查所用问卷量表均采用克里特氏量表五点尺度。其中,1表示“极不满意”,2则表示“有点不满意”,而3则表示“一般”,4表示“比较满意”,而5则表示“非常满意”。此次调查以随机抽样选取调查对象,共发放250份问卷,收回的有效问卷为217份,问卷回收有效率达86.8%,所有数据使用SPSS18.0软件进行分析。
(二)数据分析
使用Cronbach系数对本次调查问卷信度进行检验,其中感知表与期望表的相应系数值分别是0.876与0.889,表明本次调研数据一致性良好。因不同维度方面服务在老人心中重要性存在差异,其重要性,某种程度上来说会对老年人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评判产生影响。因而,依据是否将维度纳入考虑权重对镇江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的分析分为两种情况。
1. 将权重纳入评价范围
本次研究通过乘积标度法来对上述五个维度属性权重进行计算,该方法基于评价指标间内在的客观重要性将所有因素根据其重要性大小进行排序(由小至大),分别记作第1、2…s个因素,第n个因素赋值并依此类推。其测评结果按照服务质量差距由小到大排列,结果为:有形性
2. 未将权重纳入评价范围
当权重未被纳入评价范围时,本次调研中参与老年人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整体评价为负值,将服务质量根据从小到大顺序排列结果为:有形性
(三)服务质量百分制得分
为使本次调查数据计算结果更为直观并便于分析与比较,将徐明等提出的百分制SQ算法引入(0≤SQ≤100),其中,SQ等于零时表示顾客对服务实际感知和期望值之间达到最大负值;而当SQ等于100时则表示顾客对服务质量实际感知与期望值相同,SQ值与100越接近,则表示服务质量水平越高,若SQ值与0越接近则表示服务质量水平越低。本次调研中,镇江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其百分制服务质量最终得分为79.3分,由此可见,该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结论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老年人在医疗服务方面的需求也呈不断上升趋势,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将面临极大的市场。通过本文调研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当前镇江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实际质量同老年人的期望值仍存在一定差距,该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百分制得分仅为79.3,仍为中等水平,有待改进与完善。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当将所测评维度属性权重纳入考虑范围时,镇江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差距从小到大排列依次为有形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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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江苏省统计年鉴-2014[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劳动法》规定四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约束力,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规章制度则不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根据劳动者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重大损害”一般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对此没有统一的标准。用人单位在依据这一条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对劳动者不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里所讲的实际上就是“脚踩两只船”的行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其他用人单位的工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构成严重影响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关键词:医养结合 养老服务业 供给侧
中图分类号:R―012 文献标识码:B
同志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健康服务需求,“医养结合”将老年人健康医疗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成为应对老龄化的必然选择。“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是根据老年人不同需求,因地制宜地提供可及、连续、综合、有效、个性化的医疗、养老、护理一体化的健康服务新模式,既包括传统的生活护理服务、心理服务、老年文化服务,更重要的是包括医疗康复保健服务。具体有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检查服务、疾病诊治和护理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以及临终关怀服务等。这种医疗和养老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能够有效整合养老和医疗两方面的资源,减少患病老人频繁往返于医院和养老机构或家庭的麻烦,缓解医疗资源紧张,提高医院病床位周转率,也能减轻家庭负担,提高老人生活质量[1-2]。
一、绍兴市“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背景及现状
(一)背景
绍兴市自1987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重,截止2015年末,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00.87万人,占总人口数的22.8%,不少老人长期疾病缠身,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约5万人,占总老人数 4.96%,由年龄结构变化导致的慢性病例数以及医疗服务费用呈逐年递增趋势。预计到2039年,绍兴市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40.24%的峰值。“4-2-1”家庭结构养老功能弱化,机构养老以及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被社会认可,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市已建成养老机构203家(公办109家,民办94家),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672家,计划到今年年底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但这些养老机构以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多以老年活动、生活照料为主,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特别是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正面临着“医院不能养,养老院不能医”的困境。这就对绍兴市的医疗服务提出了巨大挑战,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综合的、连续的、适宜的医疗服务,刻不容缓地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二)现状
近年来,绍兴市“医养”保障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2014年,绍兴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民办养老机构,加大扶助力度,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相结合,将养老护理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着力打响“幸福安康、智慧养老”为主题的绍兴特色养老服务品牌。《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也将医养融合发展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医院资源,筹划建设养老中心,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探索开展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升级,有效发挥乡镇社会福利中心的作用,实现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卫生所(医务室)全覆盖。
在政策的推动下,绍兴市已有一批医院、养老院开始试水“医养结合”。2014年,绍兴越州医院和绍兴越州养护院协作运营,成为越城区首家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由越州医院提供专业的医疗救治服务,越州养护院提供康复期和稳定期的疾病养护服务,同时该院与绍兴市人民医院组建医联体,积极推行“医养结合”,开展与社区养老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医院和养老院联合运行,辐射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2016年6月,绍兴市首个公建民营老年康复护理机构绍兴绿康老年康复护理院在绍兴市社会福利中心院内设立运营,拟为绍兴市社会福利中心和全市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医疗康复、心理康复、精神慰藉、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和临终关怀等全方位服务。
二、发展困境
绍兴市在“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但目前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无论是供给总量、资金投入、服务水平、人才建设,还是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及老龄化程度,医与养依然处于分离状态:
(一)制度保障存在壁垒
医疗、养老分属不同专业领域,“医养结合”过程又受到社保、财政等因素制约,很多护理项目不能纳入医保支付,而老年人购买力有限,医疗和养老机构的财力却同样有限,老年人的生活护理、医疗护理服务难以保障。这些“医养”有关的公共资源由卫生、民政、人社、财政等不同部门分配,各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认识、调整、落实未能达到协调一致和整合联动的程度,两者的融合深受体制、机制的限制。
(二)机构养老供需脱节
过去几年养老服务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精准化不足,没有能够全面摸清老年人的需求底细,一味地强调增加养老床位、增建机构,没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制定不同的服务计划,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少整体性和连续性,供给和需求矛盾十分突出,投资效益较低,具体表现为: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不足,养老机构内设医疗设施功能不完善,功能单一,尤其面向失能、失智老人医护康复服务能力比较弱;养老机构布局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提供医护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而在留守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较多的农村,敬老院床位“空置率高”;养老机构为回避风险,更愿意接收自理老人,造成健康老人挤占资源,而有着刚性需求的失能老人则被排斥在市场之外[3]。
(三)社区功能整合不足
从养老服务体系来看,居家和社区养老是基础和依托,但其服务的有效性不高,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获得感并不强,主要原因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结合不紧密、转诊制度不完善,社区服务仍停留在日间照料,不能满足高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叠加的服务需求。
(四)专业服务人才匮乏
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是老年人获得高品质晚年生活质量的保障,但由于工资待遇低、职称评聘受限以及工作劳动强度大、风险大等原因,从事老年人医疗护理的专业人才严重短缺,流动性大,现有从业人员普遍年龄偏大,缺乏专业技能,和人才需求呈现巨大矛盾,是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面临的共同难题。
三、建议与对策
应把医养融合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改革重心,从破解当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与“医”分离的关键性问题导向切入,从解决供给侧结构性矛盾,促进有效供给与需求的对接入手,通过服务的综合与资源的整合,以老人需求为核心,将中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与医疗服务纳入到统一制度框架中。
(一)从健全体制机制的供给侧发力,夯实医养融合发展的基础
一是加强政府主导,完善顶层设计,尽快建立发改、民政、卫生、人社、残联、财政等部门互认的“医养结合”统筹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联网结算,打通养老、医疗和社保的政策通道。二是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除了税费减免、贷款优惠政策、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支持措施,应加强构建医养结合机构内生增长机制[3],考虑用养老金、医保金等社保资金以及养老服务补贴,换取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护和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如借鉴青岛市的做法,从城镇医保基金中划拨部分资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4]。
(二)从创新服务模式的供给侧发力,形成多元互补的发展格局
通过新设、协议、引进、转型、增设等形式,积极探索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创新发展:一是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附设医院或医务室、护理站,允许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二是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寻求养老、医疗机构及老年人三者共赢的结合点,建立对口支援、绿色通道、医疗养老联合体等机制;三是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尤其是要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的建设,引导这些医院接收失能、半失能老人,拓展长期照护服务,设置老年养护、临终关怀床位;四是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健康管理、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家庭病床等一站式服务,强化社区养老设施的支撑依托功能;五是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有实力的民营机构进行品牌化连锁化经营[5]。
(三)从科学规划布局的供给侧发力,实现医养资源的合理配置
要确立照护等级评价标准,对本市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基于老年人口数量、失能率、养老及医疗卫生机构分布状况等数据研究制定出台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合理调整机构规模、数量和功能定位,提高服务供给的精准性。建立层级服务管理体系及组织,一是充分发挥社区的依托作用,突出居家和社区养老的主体地位;二是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并将机构养老服务的重点放在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医疗、护理、康复等项目上,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三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满足社会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四)从专业人才培养的供给侧发力,建立多层次医养服务队伍
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是一种专业化的特殊服务,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建立合理的薪酬保障、激励机制,提高专业养老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完善职称聘任制度,吸引专业人才从事养老医护工作;二是依托绍兴护士学校、绍兴市职教中心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管理、老年护理、老年社会学等专业,同时发挥社区教育学院及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多层次的养老医护服务教育,培养具有不同专业层次的、经过系统培养背景的专业人员,并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三是健全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各类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定期考核与职业资格认证,实现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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