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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煤矿机电事故 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 TD77+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2-350-1
煤矿机电事故具有突发性、随机性以及渐进性的特点,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大多是由于煤矿工人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设备质量问题以及技术问题造成的。因此,常见的煤矿机电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对探讨煤炭机电事故的预防措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整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人是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主体和基础。机电设备的使用、操作以及维护都需要人才能实现。因此,只有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机电事故的发生。
1.1促使员工全面了解煤矿工作条件的特殊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煤炭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也逐渐提高,机电工作与机电设备的应用对煤炭企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机电设备,煤炭企业的生产就无法顺利展开。还可能保留在过去原始的采煤工艺,因此,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正常、经济地运行是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和基础。煤矿井下作业环境非常恶劣,而且作业空间狭窄,机电设备很容易被砸压;井下空气潮湿,设备容易受潮,严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煤矿井下还有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这些物质在一定的条件下,容易被点燃、爆炸,有着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1.2加强职工安全技能的培训与教育
加强职工安全技能的培训和教育是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的重要手段。安全技能培训与教育分三个层次进行:
首先,对于企业的管理者和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技能的培训与教育,促使管理者和负责人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的技术标准和各类行政规章制度全面了解,并且掌握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程序,提高相关管理者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并且获得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提高煤炭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其次,对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的培训与教育,使这些工作人员能够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对于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基本操作程序和作业流程能够熟悉掌握,并且对自己岗位的操作技能要熟练掌握,达到岗位的要求和标准。最后,针对特别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能的培训与教育。特别工作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必须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获得相应的特别作业的操作资格证书,才可以进行实际工作。特别工作人员要选择那些具有一定的操作技能与基本知识的人员,并且还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经过培训合格以后,还要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调整。
1.3加强职业培训,培养员工的缜密态度和责任心
煤炭企业要加强员工的职业培训,员工要完全熟悉本职业务,具有熟练的专业操作技能,并且还要掌握机电设备的基本知识,具备对于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还要具备预防重大事故以及职业危害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在紧急的状况下能够准确地采取应急方法,具备互相救助和自我救助的能力。
1.4注重对新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与教育,并严格考核
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技能教育与专业培训,经过考核合格以后才可以上岗。对于复工与轮岗的工作人员也要按照新员工的培训标准进行培训与考核。企业员工一年内至少要进行二次的培训与安全教育,帮助员工不断发展进步。此外,企业还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培训与教育机构,聘请相关的专家学者以及退休工人进行授课,促进员工的操作技能与理论知识同步提升。
2增加资金和科技投入,对机电设备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
2.1加大资金投入,实现机电设备及时更新
加大资金的投入,利用先进的机电设备代替原来的陈旧设备,实现机电设备的及时更新。这样可以使煤矿机电设备性能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上,满足现代科技生产的需要,有效地预防机电设备事故发生。
2.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运转
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要重视机电设备的日常保养、检查与维护。设备要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设备说明书和程序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的原始数据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安装完毕要按《机电设备安装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只有验收合格才能正常使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将日常的维护保养与定期维护保养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掌握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以及设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处理。设备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勤于观察、勤于检查、勤于处理。
2.3加强对煤矿机电设备的检测、检验
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煤矿机电设备,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或是未经检测、检验的设备做到坚决不用。对主要设备每年都要进行性能的检测、检验,其他设备也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于新安装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的检测、检验;经过检测、检验不达标的机电设备要重新进行整改,直到符合标准。
3建立健全煤炭企业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3.1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度是指导员工开展工作的标准。制度完善,责任到位,才能保证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保障。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将责任具体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提高员工的责任感,促使每一位员工都参与到安全生产的管理中,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都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2实行安全监督机制
确保机电设备安全工作,必须要有有效的监督。缺乏监督机制,就会导致出现侥幸心理和违章蛮干的问题,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所以,要实行安全监督机制,发挥工作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的作用,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每一位员工的安全职责。此外,还可以利用资金激励机制,与员工经济挂钩,进行严格的考核,促进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4结语
预防煤矿机电事故有利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生产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要注重员工的安全技术的培训与教育,增加对煤矿机电设备的投入,促进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监督机制作用下,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企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矿井;机电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7-0150-01
引言
世界性的能源紧缺越演越烈,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主要以煤炭为主,我国有着丰富的煤炭储量,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对能源的消耗量呈持续升高的趋势,为了确保煤炭的供应量,在煤炭企业的生产过程中,都增加了机械化设备的投入,矿井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随着近年来矿井改扩建以及自动化技术改革,国家对煤炭行业,尤其是对机电专业的管理,对机电作业人员素质要求也愈来愈高。多起矿难事故的发生都与超老化,超能力生产,安全管理与监督意识不到位有关,究其原因是煤炭行业严重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给现有机电管理机制的执行造成很大的困难。
1 煤矿机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机电专业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煤矿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需要井下作业,就业环境艰苦、安全系数低,风险性大,很难吸引到高素质人才,很多大专院校由于很难招到生源而取消了采煤、安全、机电等煤矿类专业。同时企业自行培训的人才在学有所成后,又倾向于选择工作环境好、待遇高的行业,使得煤矿企业施工岗位人员接续不上,特别是机械队伍需要懂设备,懂技术的专业人才,因此,煤矿企业的机电专业队伍急需培养专业的技术人才,从而提高整体的技术水平。
1.2 机电管理人员对工作认识不足
一些机电管理人员往往没有很强的责任心,电器电缆管理,零配件管理,防爆检查管理等很多看似和生产关系不大,却又会带来很大安全隐患。在管理过程中,很少看见管理人员自己去动手,而长期不努力的后果就是安全意识的下降。管理人员的从业素质逐步下降,加上人员少,业务多,机电系统覆盖了整个矿井的各个巷道及工作面,故安全管理只能采用抽样检查,全面性不够,随机性大,所以在机电管理以及深度两方面都不能满足国家对煤矿机电系统的要求。
1.3 设备隐患多,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现象严重
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生产中的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煤矿中带载能力不符合的旧皮带机,风速不够的旧风扇,防爆面不达标新规定的旧防爆高压开关,绞车未更换的非阻燃胶带,等等,设备维修不及时,不达标,入井把关不严,造成井下设备乱,杂,带病作业现象严重。瓦斯爆炸事故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而电气失火爆炸是瓦斯爆炸的一大祸根。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原因有以下三方面:一是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要求使用防爆电气,如用明闸刀、白炽灯与手电筒等;二是电气设备长时间没有修理引起失爆;三是伪劣机电设备进入市场,企业为了省钱购进了伪劣的机电设备。
2 加强煤矿企业机电管理的对策
2.1 重视机电管理工作
煤矿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机电系统管理水平,使机电系统和生产系统统一管理,下放给机电部门职权,施行统一高效的管理,编制机电管理规章的制度权,机电工作计划权,设备配件分配权、检查评比考核权,追查机电事故权,机电业务骨干调整调动权。
2.2 人员培训,技术考核
煤矿负责人要定期对机电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所有机电人员的质量标准化意识,依照标准化的操作要求进行工作。煤矿的机电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与检查,对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要全程参与,对机电设备的操作章程要制定完善的学习计划。起草全矿机电设备与配件的计划,新进设备必须保证三证齐全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资料要求齐全。
2.3 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煤炭行业机械化程度迅猛发展,不断进行技术改革与创新,煤炭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而且煤矿装备越来越先进,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就要求要有专门的技术人才储备来对机器进行操作与维修。具体做法可以引进专业的技术人才,可以将有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引进回来,还可以从内部培养人才,自己培养,采用委培、自配、自考与技能大赛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完善员工激励机制,使得机电管理工作实现良性循环,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机电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是实现现代化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
2.4 强化现场管理
煤矿企业中的机电设备大多处于井下的工作环境当中,对这部分设备进行管理必须深入井下,定期对这些设备的工作环境、性能、运行情况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同时还要对运行中的设备、电缆和各小型电器进行循环性的检查,对于机电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要在几天内就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从而保证其防护的性能,对设备采用预防性维修,不允许设备带病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各个环节上入手,保证机电故障的发生几率。
2.5 认真落实规章制度
落实首先要健全完善强化安全责任机制。煤矿企业务必自上而下全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其次要把安全生产考核机制进行修改与完善。要从煤矿的实际情况考虑,起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方案。各级领导干部与工人分别由相对应的上级部门领导开展考核。
2.6 提高装备水平
为了加强市场竞争力,煤炭企业应该积极使用市场认可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比如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设备,特别是煤矿信息化相关的新设备,如井下工业以太环网等。提高信息化水平的设备,首先要整体规划,各个系统采用先进工艺流程,合理布置安放点,矿井设计与设备相配合,避免采用投入低,人员多,效率低下的落后工艺、装备和技术,尽量减少事故隐患的个数,真正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2.7 杜绝习惯违章,构建安全理念
习惯性违章同样关系重大,是有关安全生产的大事。在生产中违反安全规程的操作方式,往往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不仅危及设备安全,而且关系到工人的安全,扰乱正常的生产。因此,违章不是小事,所有的习惯性违章行为,都要立即加以改正。我们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增加自身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只有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操作,才能最大限度的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让安全意识成为习惯,让习惯变得更加规范,把强制性的安全生产意识变成工人的自律行为。
3 结束语
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由于运行的环境特殊,因此对运行时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机电系统安全关系到整个矿井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对专业性要求强,技术含量高。因此为了保证机电设备的高效,安全运行,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必须从管理、装备、培训等几方面入手,不断的提高机电设备的技术水平,并加大对机电专业队伍的培养力度,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从而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煤矿瓦斯;灾害治理
1 引言
矿井瓦斯灾害、火灾、水灾、顶板事故、矿尘灾害是煤矿井下开采危害最为严重的五大灾害,其中瓦斯事故的危害尤为严重,影响非常之大。因此,如何防止瓦斯灾害事故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顺利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本文从瓦斯灾害治理的指导思想、瓦斯治理的基本要求等方面谈谈瓦斯治理的技术方案。
2 瓦斯治理的指导思想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好瓦斯事故,必须从思想上入手,思想决定观念,观念影响行动,行动形成习惯,习惯引发事故。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增强“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制度上严密有效、技术上支撑有力、监督上严格细致,通过开展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瓦斯治理的现状,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管理,强化平时的监督检查,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1)转变观念,提高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再认识,从思想上变被动为主动,要治理好瓦斯,首先必须以思想教育为先导,切实提高对瓦斯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一是要坚决摆正煤矿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认识煤炭工业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二是要摆正安全生产与职工生命的关系。三是要以提高人的素质为突破口,强化企业主动安全管理。
(2)以投入为保障,提高瓦斯治理效果。一是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提取要全额按标准提取到位,提取的资金要切实用于改善通风系统和监测监控设备投入。二是要把资金用在刀刃上,更加突出矿井“一通三防”的治理整治,特别是抓紧,使矿井通风系统规范达标。
(3)以矿井技术改造为先导,探索瓦斯治理的手段和规律。在搞好矿井设备设施引进、吸收、消化的同时,要积极加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技术攻关,促进瓦斯治理成果转换,特别是要认真总结瓦斯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加强矿井掘进、生产前后瓦斯应力分布规律、危险重点区域和矿井瓦斯监测的预警预报,分析其活动规律。
(4)加强全过程控制,提高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水平。要以瓦斯抽采为根本抓手,从源头上降低瓦斯的危害。通风系统合理规范、稳步可靠是减少瓦斯积聚,消除瓦斯爆炸危险的最主要手段。要认真落实好工作面“三专两闭锁”管理制度,加强矿井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杜绝失爆或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标准的机电产品下井。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落实好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3 瓦斯治理基本要求
通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查找瓦斯治理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管理制度,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瓦斯治理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来说,主要有加强机构建设、保障机制、基础建设、突出重点、加强管理、合理部署采掘计划、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等几个方面,下面对其分别进行阐述。
3.1 加强机构建设
(1)成立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瓦斯治理工作,每月召开1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重大问题。
(2)树立煤矿企业安全诚信榜样,促进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做到依法生产、安全生产。
(3)设置“一通三防”、地测、安全监控等技术管理机构,推广瓦斯治理成熟经验与先进技术。
(4)编制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指标统一考核。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至各基层管理。
(6)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3.2 保障机制
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税前列支,全部用于瓦斯整治工作。
3.3 基础建设
(1)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文的通知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建立通风系统及瓦斯治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2)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现机械通风;采区实现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
(3)建立矿井正规采煤制度,实现矿井全部采用正规采煤。
(4)按要求及时报送瓦斯治理相关材料。
3.4 突出重点
(1)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各项活动,建立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2)总结瓦斯治理成熟技术和经验并推广,依靠科技推进瓦斯治理体系建设。
3.5 加强管理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健全瓦斯治理工作机构。
(3)煤矿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4)对检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建立专项档案,落实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质量。
3.6 合理部署采掘计划
(1)优化生产布局。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2)合理组织生产。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
(3)坚持正规开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
3.7 通风可靠
(1)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前,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2)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3)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
(4)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5)设置专用回风速符合《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
3.8 监控有效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4)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6)煤矿与具有相应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4 结束语
瓦斯灾害是矿井五大灾害之一,由于它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所以我们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瓦斯灾害的治理,从制度上和行动上杜绝瓦斯灾害事故的发生。本文主要从加强机构建设、保障机制、基础建设、突出重点、加强管理、合理部署采掘计划、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等几个方面对瓦斯治理的基本要求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我国既定的生产战略方针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安全这一因素在生产中占据着核心位置,首先要保证现场的操作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始终把安全作为第一要素。在能够保证安全生产这一前提条件下,完成既定的生产目标。虽然说矿井建设过程中很难做到将生产事故完全消除,但是如果树立起安全责任意识,采取到位的预防措施,那么发生事故的概率可以大大的降低。我国在不同的时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其中诸多条款涉及到了安全生管理,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了安全生产管理替你。企业自身做好安全措施、行业加强管理、国家做好监督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业者遵纪守法,这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体制职责。企业对安全生产负责要做到责任到位、投人到位、措施到位,也就是“三个到位”。只有认真的把“三个到位”具体落实下去,严格的执行才能将现场安全生产的既定目标完成。
2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的目的旨在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约束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制中最重要的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项规章制度当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占据着核心位置,同时也作为一项最为基本的管理责任制度。只有所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才能算作一个真真正正的健全的、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横向到边的目的在于确保各职能部门都能以身作则,树立起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纵向到底在于自上而下的所有部门职责的确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在安全管理制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提升安全设施,改善现场条件,有效的预防现场的安全事故。这种制度嘎斯喊了企业的生产条件,为员工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对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生产效益的提高都产生积极的意义。安全生产教育有效的培养安全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有效的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效的预防一些违规操作行为以及操作失误等状况的发生。其作用如下所示:首先,充分的调动管理者以及员工的高度责任意识以及自觉性,促使其对安全生产法规以及相关知识进行认真的学习理解;其次,注重在员工中普及员工中的安全技术知识,提高现场的操作技能,为他人以及自己提供安全保障,有效的提高生产效率。所以,安全生产教育是矿井建设以及生产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仔细采取查证工作,对于所发现的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所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进行评估,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查明,对事故发生的必须条件进行分析,对症下药做好防范措施将安全隐患消除,保证安全生产。最常见的安全检查形式如下所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不定期经常性检查、季度季节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排查、专家例行检查、综合性的全面深入检查、职工代表安全抽查等。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一些项目的检查必须是强制性的,主要涵盖一下几方面的项目: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环境温度、湿度、噪声,瓦斯、粉尘,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矿灯、钢丝绳等等。
3矿井建设中安全事故的控制
3.1矿井水害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做好矿井水害预防控制工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相应的设置好防水隔离岩柱,做好防水闸门以及水闸强的留设。如果岩层面临着较大的水威胁,那么应该在其进出口处要设置水闸门或墙,甚至加设隔离岩柱。应该对矿井的正常用水量以及最大涌水量予以掌握,根据涌水量对排水设备系统进行合理的设置,井下的储存的涌水要及时抽除,所谓的排水系统一般是由水泵、管道以及水仓或者一些排水设备。含水层改造与隔水层加固:对于含水层的特质应该加以分析掌握,通过注浆堵水技术措施将水源的补给通道切断,或者采取类似的切断措施,例如例如留设隔水岩柱、注浆加固隔水层等措施,对含水层加以加固改造。做好巷道的掘进工作,将“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作为指导方针原则。
3.2施工火灾的预防与控制
建立完善防火制度措施,加强日常的例行检查工作,加强预防措施,遵守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相应的配置安全消防设施,制定防火安全规定章程,采取到位的防火措施,在走廊、大厅等要害位置增设消防报警系统。同时所涉及到的电火花技术措施,例如电气焊、喷灯焊等相关的工作,不要在井下或者井口。
3.3煤尘与瓦斯爆炸灾害的预防与控制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区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围绕安全工作中心,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工作措施,特别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基层和基础工作。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深化责任制的落实
1、加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考核力度,要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安全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2、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实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
3、进一步完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调动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工作创新,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把握事故发生规律,提高事故的预控能力。
1、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具体到人,落实到生产过程中。
2、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提高煤矿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
3、要针对近年来其它旗县发生的安全事故,查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积极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并牢牢把握规律,对季节性、专业性的规律提出预警、预控的方案和对策,并针对性的落实监管措施。
4、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求煤矿建立辅助救护队,配备相应救护设备、仪器,认真组织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广大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做到有备无患。
5、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努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等,形成安全生产的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6、大力推进煤矿质量标化建设,力争所有生产煤矿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其中11座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7、针对东胜区各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以下十项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专项措施。1、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修筑永久性防爆密闭,与采空区进行隔离,杜绝采空区密闭漏风,严禁私自打开密闭进入采空区作业;2、要加强顶板管理,在掘进过程中要及时支护,在顶板破碎的地方要采取打锚杆、挂网片、喷浆等相结合的支护方式;3、要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避免风路短路造成有毒气体积聚;4、对老窖地质资料不健全的矿井,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老窖积水造成透水事故;5、加强机电管理,确保双回路供电系统稳定运行,井下所有电器设备要安装保护装置,防止停电漏电触电造成人员伤亡;6、针对煤矿专业技术力量薄弱,机械设备处在磨合运行阶段,专门加强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和专业培训,避免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7、严格落实监控系统责任责任质,做到监控到位、责任到人;8、审查煤矿的施工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若不具备施工资质和管理能力,责令其停建停产;9、露天煤矿在采剥、装运、排土过程中,要加强机械管理,避免机械碰撞造成人员伤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爆破公司进行爆破作业。10、进一步加强火区治理监管、实现火区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剥离,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
三、加强煤矿矿用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工作,以科学的管理和现代化装备为基础,保障煤矿职工和企业财产安全。
煤矿设备工作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煤矿从业人员与设备本身安全,只有将设备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定期检验,才能实现本质安全。随着矿用设备的老化,矿用本文来源:文秘站 设备的安全隐患将增大,对煤矿矿用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工作定为20__年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严防老化设备和明令淘汰的设备在煤矿中使用,严格要求煤矿加大安全设备的投入力度,确保矿用设备、监测监控议器安全可靠。
今天上午,晋中市市委、市政府通报了“3·1”介休市金山坡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原因,介休市检察院公开批准逮捕了6个负有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是金山坡煤矿原矿长陆生良、副矿长陆生艮、副矿长陆道前、副矿长刘东保、队长李春棉、电工刘恩玉。
今年3月1日23时20分,介休市连福镇镇办煤矿金山坡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万元。经过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认真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网停电和备用发电机故障,使得一运输巷回风口处于无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电网来电后,未及时开启风扇,同时未按规程检查和排放瓦斯,便启动煤溜进行作业,溜子开关隔爆外壳失爆,内部保险管用裸铜丝代替保险丝,送电时产生电弧,引起瓦斯爆炸,又引发煤尘参与爆炸。
在这起事故当中,矿井现场管理混乱,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管理人员及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在停电后没有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忽视了对备用发电机的管理维护,电网停电未能正常启用备用发电机供电送风;瓦斯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因为当班瓦斯员已经死亡,检察院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金山坡煤矿在未取得晋中市煤矿专项整顿办批准的恢复生产通知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违法组织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测风、瓦斯检查工作不落实。县、乡政府以及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不力,指导、监督检查不够,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金山坡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监督不力,严重失察。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44.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和媒体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等。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规范煤矿开采秩序、推行正规开采、提升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事故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理念,加大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治理纠正“三违”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煤矿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全面提升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一般性事故,确保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实施的组织领导,分管副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小组:
(一)煤管局小组:负责对整治煤矿进行排查摸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对具备实现正规开采但未实现的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矿井;随意停开主扇、人员乘坐矿车下井的矿井;使用非阻燃电缆、不合格风筒、不合格矿灯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备设施的矿井;职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三项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矿井,予以依法依规治理整顿。
(二)国土局小组:负责对整治矿井超深越界开采行为进行排查摸底并予以打击。
各产煤乡镇政府负责按设计定编人数清查下井人数,控制超定员组织生产,全面清查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实现一个矿井,一套管理人马,一套生产系统。
三、打击整治重点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矿井(井筒);
(三)私采滥挖、超深越界开采的;
(四)煤层赋存条件具备实现正规开采但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五)随意停开主扇的;
(六)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或三项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八)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的;
(九)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非阻燃电缆、导风筒和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主提升绞车(人车)安全设施不达标、管理不到位的;
(十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三)煤矿企业内部未实现统一生产经营及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摸底排查阶段(4月)
4月8日至4月20日,县煤炭、国土资源部门要深入矿区、矿井,广泛宣传和传达学习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文件及“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工作要求,逐矿逐井排查摸底关闭井筒现状、统一生产经营情况、实现正规开采情况、生产组织的情况、主扇运行情况、职工培训考核和三项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是否存在超深越界开采现象。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整治重点。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至9月)
1、5月31日前,县国土局、煤管局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按“六条标准”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井筒,关闭违反规定出煤的排矸井,关闭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并对井筒进行永久性密闭。
2、5月31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在矿界以内打好永久密闭,经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共同验收认可后,方可恢复生产。擅自打开密闭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6月30日前,对存在分采区违法实施承包生产经营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县煤管局规范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煤矿现有股东重新签字承诺确认本矿井只有一个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安全管理班子,并实施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经审核属实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继续停产整顿。
4、7月31日前,县煤管局核定好各矿井允许生产的水平、采区和采掘作业头面数量。核定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每个矿井只允许1个水平生产,水平接替期间2个水平同时生产的报市煤管局审批。6万吨(含6万吨)以下矿井原则上只允许1个采区生产、6万吨以上矿井只允许2个采区生产。每个采区只允许1个回采工作面生产,采掘比为1:2。采掘接替紧张矿井,在通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增加1~2个岩掘工作面。
5、8月10日前,县煤管局根据各矿井生产采区、采掘头面、生产辅助环节、现场管理等因素,逐矿审查核定矿井每班最多下井人数,严禁超定员集中一班作业,对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
6、8月10日前,煤矿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井分专业、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针对性完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县煤管局组织分岗位、工种专项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实施全员持证上岗。
7、9月30日前,县域内所有煤矿垂高超50米的倾斜巷道(含暗斜井)未安装人车的,都要安装架空人车,已经安装人车的,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8、从5月份开始,所有具备条件的矿井都要逐步摸索和推进正规开采,9月底前要形成正规水平、采区和正规工作面,有条件、有能力的矿井要全面淘汰木支护,所有煤矿都必须制定支护改革工作规划,逐步淘汰木支护。不具备布置正规工作面、矿井超过2个采区同时生产的、每个采区超过3个煤巷掘进头和巷采工作面的,需经市煤管局审查批准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三)检查验收和总结通报阶段(10月至11月)
10月份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结果通报全县,进一步确定和巩固“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长效机制,全面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产煤乡镇要成立以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实施本次专项行动工作。
(二)制订工作方案。各产煤乡镇和煤矿企业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抓紧研究,尽快制订本辖区、本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迅速开展“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工作。
为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我市煤炭产业退出转型,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煤矿整顿工作。坚持明确主体,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管,加大整顿力度;明确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加大政策引导,鼓励煤矿退出转型;加强领导,完善煤矿整顿转型工作机制。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有序、稳定、规范、安全地推进煤炭产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确保“十二五”底前全面完成煤矿转型任务。
二、明确主体,强化责任落实
(二)县、区政府作为深化煤矿整顿,促进煤矿转型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全市“十二五”煤矿退出转型总体目标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内煤矿整顿转型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煤矿转型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各级煤矿监管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对煤矿安全及工程质量管理较差,人员素质、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现象,应积极探索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委托技术力量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进行托管,提高矿井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各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皖政办〔2010〕36号)、《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深化整顿关闭工作的规定》(皖经信煤炭〔2010〕174号)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完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严格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轮流下井带班制度,每班必须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井下现场带班;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尤其是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严格监管,加大整顿关闭力度
(五)加强煤矿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各煤矿企业招收井下从业人员必须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及其他法定险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用工,立即依法实施停产整改。
(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尤其是顶板管理。井下主辅巷道必须采用锚喷支护和钢支护,严禁使用木支护。回采时必须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严禁采用局扇回采。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立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安设瓦斯监控系统,并对各类传感器进行定期校验。井下安全设备传感器、分站的数量必须满足井下实际需求,并保证正常运行。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立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12月1日前,所有矿井必须达到二级以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逾期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的,要立即实施停产整顿。
(九)技改矿井在批准技改期限内,没有完成技改工程量或技改工程验收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等相关手续。
(十)技改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设计,自批复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的,其批复结果自动失效。
(十一)技改矿井如果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或边技改边生产,县、区政府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十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停产整顿的矿井,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县、区政府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四、明确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十三)煤矿企业因故停产,需经煤矿所在地县、区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当年发生2起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煤矿企业,县、区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
(十四)各乡、镇政府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当年发生2起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县、区政府辖区内的煤矿,当年发生3起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五、加大政策引导,鼓励煤矿关闭退出转型
(十五)市政府设立煤炭产业转型奖励财政专项资金。对“六证齐全”、采矿许可证未到期,同时与县、区政府签订提前关闭退出转型责任书的煤矿企业,按每万吨奖励20万元和提前一个月退出奖励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六)对2015年底前退出转型的煤矿企业,在我市投资、合资、合作非煤项目,只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均可享受市招商引资及相关优惠政策。
(十七)对退出转型煤矿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予以返还;国土部门征收的采矿权价款剩余部分,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返还。
(十八)对退出转型的煤矿原投资者在原用地上办企业,可根据土地用途给予相关的政策优惠。利用原采矿用地进行工业项目投资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九)县、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内煤矿退出转型的经济政策和监管措施,并加快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在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六、加强领导,完善煤矿整顿转型工作机制
(二十)全市煤矿整顿转型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分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