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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调查及环境保护

时间:2023-12-24 16:37:33

导语:在水污染调查及环境保护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水污染调查及环境保护

第1篇

一、高度重视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从源头防范水污染事件发生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要求,在满足水环境容量及水质目标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确保跨界河流达到环境功能区划和水质责任目标断面考核要求。

(二)要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对辖区内存在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依法实施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业关闭。

(三)当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质责任目标断面考核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减排的原则,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行政措施。

(四)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新上项目不得突破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上游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可能对下游区域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下游县(市、区)环保部门的意见。上下游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报市环保部门审批。对于新建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建、停产。

(五)对污染严重、造成跨界污染纠纷、超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建立健全协商机制,科学防范跨界污染事故发生

(一)上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水利、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跨界河流水质、水文、闸坝运行、饮用水安全等情况,商讨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跨县界河流上下游县(市、区)环保、水利部门每月互通断面水质、水文、闸坝运行等信息。

(二)在敏感时期和闸前水质超标时,跨县界河流上下游县(市、区)环保、水利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及时通报河流水质、水文、闸坝调控等情况。水利部门要将闸坝放水计划及时告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闸前水质监测,提出放水建议。在放水期间,环保部门应加密对河流水质监测,根据下泄水质情况,及时提出应对建议。通过环保、水利沟通和协调,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控闸前蓄水量和下泄流量,既避免污水在闸前聚集,又防止污水集中下泄造成水污染事故。

三、建立健全协作处置机制,努力减少污染危害和损失

(一)当上游县(市、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并加强水质监测、闸坝调控,对有关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等限期治理措施,下游县(市、区)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防范。

(二)当下游县(市、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件并确认由上游来水所致时,应及时通报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同时要密切关注水质变化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不得将污染水体向下游排放;上游县(市、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同时对排入下游的污染水体进行处置,直到达标,并向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三)一旦发生跨界水污染事故,上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同时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明事故原因,控制污染发展,并及时向下游县(市、区)通报情况。

四、跨界污染纠纷的处理原则

第2篇

[关键词] 突发性污染 死鱼事件 应急监测

1 前言

当前,我国水体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发生频率最高、影响最广的当属渔业水质污染事故,据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的《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报告:2005年全国共发生渔业污染事故1028次,污染面积9万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4亿元,其中环境污染造成可测算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45.9亿元。表1列出了我国从2001年到2005年发生的渔业污染事故统计。

2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管辖权问题

根据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调查处理。根据农业部相继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和《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渔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时,应当采集鱼样、水样并由具备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格的单位做出鉴定结论,从而确定死鱼的性质、污染物及污染源。赋予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职责。

这是否意味着环保部门对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就没有责任呢?事实上由于渔业污染事故首先一定是水污染事故,而水污染导致的各种危害事故,其情况十分复杂,单靠一个部门去调查处理,往往难以完全胜任,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成立渔业环境监测站。根据国家环保局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7年5月6日,国家环保局环法[1997]284号),对于非划定的渔业水体死鱼事件仍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另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年3月20日)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为了使水污染事故(包括渔业污染事故)能够得到及时、科学、合理的调查处理,为人民排忧解难,各有关部门应当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环保部门负责水质现状的监测评价,评估水质有无突发性变化及其原因,查明周围排污者的生产及其排污情况;渔政部门负责损害事实的调查,估算损失量,剖析鱼类死亡的原因等。然后,各方再就各自负责获取的信息共同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各方资料的同一性、关联性和矛盾性,从而认定鱼类死亡的真实原因和相关责任。

3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分类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一般可分为5种类型:一是严重超标污水集中下泄导致下游引发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二是面源污染造成水体本底不好,在不利的气象水文条件下,导致水质恶化,引发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三是点源污染企业虽然达标排放,但由于污染物的富集和水体自净能力的弱化,在不利的气象水文条件下导致水质恶化,引发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四是某一排污者的事故性排污导致水质急剧恶化,引发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五是自身喂养管理不当、他人投毒等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

4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应急监测

4.1 应急监测的目的与原则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发生后,监测人员应携带必要的简易快速检测器材和采样器材迅速赶赴现场。根据事件现场的具体情况立即调查布点采样,利用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快速检测手段鉴别、鉴定污染物的种类,并给出定量或半定量的监测结果。现场无法鉴定或测定的项目应立即将样品送回实验室进行分析。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事发水域地区的污染物质性质和强度、污染作用持续时间、侵害空间范围、资源损害程度等,帮助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关部门将综合各方调查结果,从而认定鱼类死亡的真实原因和相关责任。

4.2 应急监测的实施

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弄清事件发生的地点,启动应急监测软件系统,初探周围可能有哪些污染源,可能有哪些污染物,尽可能做到心中有准备。到达死鱼现场时,需先进行调查,如死鱼发生的水体类型,环境特征,死鱼范围和品种,周围污染源分布情况等,并做好现场记录,记录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持续时间、采样时间,水体感观性描述(味道、颜色、浊度、漂浮物、泡沫等),溶解氧,pH值,天气状况,采样人员,标出采样点位等。

4.2.1 污染物及污染源调查

为了对可疑毒物给予进一步确认,并初步确定毒物的来源需进行污染物及污染源调查。具体的调查项目可根据中毒鱼的行为、形态及环境特征调查结果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对污染物和污染源情况比较清楚且能说明问题,可只调查一项或几项。

(1) 死鱼水体及其周围地区固体废弃物情况调查

(2) 农药、化肥使用及流失情况调查

(3) 污水库、污水管泄漏、溢流情况调查

(4) 水上化学物运输情况调查

(5) 水下工程(如疏浚河道)情况调查

(6) 化学物容器清洗情况调查

(7) 化学物加工情况调查

(8) 化学物投放情况调查(如灭螺、杀蚊等)

(9) 人为投毒情况调查

(10)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排污情况调查,特别是非正常排污和事故排污情况调查(如超标排放、超量排放、不应排放毒物的排放、工厂运行事故后不可避免的毒物排放等),应调查其排放时间、方式、路线、排放量、排放物的性质、种类(产品、中间产品、原料等)。

4.2.2 采样

(1) 各种样品的采集应在污染死鱼事件发生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以提高其可靠性,死鱼现场、参考点、污水排放口,渔业用水进口都应设采样点;

(2) 河流参考点应放在死鱼区的上游没有发生污染死鱼的水体,湖泊、水库等大水面参考点应放在远离死鱼区的水体,池塘参考点可设在条件相当,相邻近的没有发生死鱼的池塘;

(3) 布点应考虑样品的代表性。较宽河流可在一个断面两个近岸水体及河流中间设三个采样点,较窄河流可在每个断面中间设一个采样点,大面积死鱼可设2―3断面。并考虑沿水深上、中、下三层取样,但根据受损鱼的生活习性,取样深度应有所侧重。

4.2.3 分析

一般根据死鱼事件的大小损害及污染情况,选择分析以下几种样品。

(1) 死鱼现场、参考点及排污口水样分析

(2) 死鱼现场、参考点及排污口底泥样分析

(3) 死鱼现场及参考点鱼体残留毒物分析

(4) 死鱼现场及参考点鱼体生化指标分析

4.3 监测评价

监测评价要根据不同的测定项目选择不同的评价标准,比如对于不同的水体选用的评价标准也不同:渔业水体采集的水样要用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进行评价,江河采集的水样要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企业排污口采集的水样则要用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评价。

4.4 应急监测报告

监测部门要根据现场情况和监测结果,编写监测报告迅速上报有关单位。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发生的时间、接到通知的时间和到达现场监测的时间,事件发生的具置和水体类型。

(2) 死鱼范围、品种、个体大小、数量、经济损失

(3) 死鱼的行为、形态反应及环境特征

(4) 污染物、污染源现场调查情况

(5) 死鱼现场、参考点、排污口水质、底质化学测定结果

(6) 组织解剖、鱼体毒物残留、急性毒性测试结果

(7) 水环境质量评价

(8) 最终确定的致鱼死亡的污染物和污染源及其确定的根据

(9) 所用的化学分析和生物检测方法及评价标准

(10) 各种证据资料(照片、录像、淡话、各种测试的原始数据等)

附现场示意图及录像或照片,应急监测单位及负责人盖章签字。

5 结语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应急监测是一项时效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环保、渔政、水利等部门通力合作,各施其职,整个监测过程要体现“快、准、全”几个字,“快”是监测要快、报告要快,体现时效性;“准”是主要污染物的选取要准,监测数据,评价结论要准;“全”是监测断面和监测因子的选取要全,报告要完整。这就要求领导重视,建立应急监测组织,做好应急监测的日常准备工作,配备有专门的应急监测车和性能良好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业务人员需加强学习,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成为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队伍。

参考文献

[1] 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01年)[EB/OL].省略fm.省略/communique/渔业公报2001.pdf

[2] 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02年)[EB/OL].省略fm.省略/communique/渔业公报2002.pdf

[3] 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03年)[EB/OL].省略fm.省略/communique/渔业公报2003.pdf

[4] 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04年)[EB/OL].省略fm.省略/communique/渔业公报2004.pdf

[5] 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05年)[EB/OL].省略fm.省略/communique/渔业公报2005.pdf

[6]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S].

[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8] 国家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法[M].1996.

[9] 农业部.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M].1996.

[10] 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M].1997.

[11]农业部.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M].2000.

[12]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M].1997.

[13] 国家环保局.环法284号文。1997

[14] 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M].1997.

[15] 国务院.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M].2000

第3篇

《规划》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

《规划》要求,为把“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工程(全社会环保投资需求约3.4万亿元),其中,优先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改善民生环境保障工程、农村环保惠民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工程、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基础保障及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等8项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开展一批环境基础调查与试点示范,投资需求约1.5万亿元。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确保工程投资到位。工程投入以企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中央政府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支持。要定期开展工程项目绩效评价,提高投资效益。

《规划》还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工业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水污染物减排工程,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钢铁烧结机脱硫脱硝、其他非电力重点行业脱硫、水泥行业与工业锅炉脱硝等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

改善民生环境保障工程。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及水生态修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受污染场地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程。

农村环保惠民工程。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程。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

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等工程。

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工程。包括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以及辐射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程。

第4篇

一、《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有三处:

一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根据这条规定,渔业水体可以划分为重要渔业水体和次要渔业水体,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给予特别保护。

二是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这条是对重要水体(包括重要渔业水体)保护区及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对“渔业水体”含义的解释。

以上三处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并没有污染了渔业水体该如何处理(处罚)的内容。

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行使渔业污损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尤其是相对管理人不服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通常遇到的异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是否为“渔业水体”的异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的解释,“渔业水体”应当是“划定的”,没有划定的就不是渔业水体。二是是否归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异议。即: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就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就不是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就无权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三处表述,并没有污染造成“渔业水体”的渔业损害该如何处理(处罚)的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没有关于造成第六十条(五)项解释以外的水体(即非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渔业损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污损事故的法定依据。①《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的国家标准,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其法律地位勿容置疑。②《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制订目的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③《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适用于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可见,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而是上述阐明的“渔业水域”。

第5篇

第一条为防治*市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饮用水源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已造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

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本地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交通部门的航政和港务监督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城市规划、计划、土地、工业、农林、水利、市政、公安、卫生、环卫、公用事业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二)编制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质管理的规划、计划。

(三)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对水环境和污染源的监测。

(五)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六)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七)推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计划部门负责把城市污水的综合处理、饮用水基地的建设、饮用水厂的改造、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搬迂项目,以及其它对保护水源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第七条港务监督机关负责对港区水域污染进行监视。港务监督和航政机关负责对船舶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其违法行为。

第八条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把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规划,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防止饮用水源的新污染。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第十条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污水综合处理规划,改造排水沟渠和下水管网,建设污水综合处理厂,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和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对饮用水厂投产前的水质进行审查,对水源水、出厂水进行定期监测,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船舶油污和废弃物。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水源。

第十四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和设施的管理,防止水资源的破坏和饮用水源污染。

第十五条农林部门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等的使用和污水灌溉加强管理,推广生物防治虫害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饮用水源污染。保护、扩大水源林和其他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域、陆域边界设立明显标志,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一级保护区的管理,并按照水源水质的变化情况,做好水的净化处理,保证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执行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制定下达水污染防治的指标,定期考核检查。

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

第十八条对饮用水源地必须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当地具体情况,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保护区或保护范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使各级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

西村水厂的卫生河吸水点和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以内的水域及其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从新塘镇东侧甘涌口沿东江北干流上溯至土江与沿增江上溯至石滩的水域,从*大桥沿*大桥以西的*河段、白泥河上溯至五和与沿流溪河上溯至李溪坝水闸的水域,以及上述河段的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2公里的*境内的陆域,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从南岗沿东江北干流上溯至龙地和沿增江上溯至荔城人民桥的水域,从洛溪大桥沿洛溪大桥以西的*河段,白泥河上溯余赤泥和沿流溪河上溯至厉口镇的水域,沿佛山水道上溯至沙溪的水墩,以及上述河段中的流溪河李溪坝和增江石滩的上游河段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3公里,其余河段两岸纵深一般不少干5公里的*境内陆域,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为饮用水

源准保护区。

第二十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执行下列规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市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区内水质标准时,必须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炸药、捕杀鱼类。使用农药、化肥和除菌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规定外,还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有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污染严重或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应当搬迁。

(二)新建生活小区和已建成生活集中区,必须有污水综合处理措施,使污水经生物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河面不准设栅围养和专业放养禽畜,河岸和河中沙洲不准设置临时或永久的禽畜饲养点、饲养场。

(四)不得新设固定占用河面的饭店、鱼栏等排污单位或设施。已设置的单位或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超过期限仍不达标的,应当搬迂或停业关闭。

(五)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二十二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外,还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停靠船只、游泳和捕捞。

(二)禁止新建、扩建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

(三)禁止设立码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和排污口。

(四)禁止从事水面种植、放牧以及任何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黄埔、员村、鹤洞、石溪、河南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吸水点的上、下游各2公里的水域及靠吸水点一侧河岸左右各2公里、纵深1公里的陆域,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饮用水源的单位或排污口。

对上述水厂保护范围的污染控制要求,需要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陈村水道*河段及其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3公里的*境内陆域,为规划中的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应按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广花盆地的江村、肖岗、新华、两龙、推广、将军潭、炭步、赤坭、白坭、冯村、狮岭等地区中的地下水源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业。

(二)设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堆放场所。

(三)从事破坏性开采地下水或从事其他污染地下水的活动。

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施;或者设置堆放场所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先征得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新建饮用水厂的水源地和吸水点的选择,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当地的水质、水文、地质资料,以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

市新建饮用水厂的水源保护区及其保护要求,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城市规划、供水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排入水体。

15总吨以上的机动船、40载重吨以上的非机动船,必须设置贮存废弃物的容器。

港口和油码头,必须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第二十九条新建城镇应同时建设污水综合处理设施。

*市区、街口、新华、荔城镇和从化温泉区的生活污水应进行综合处理,达标排放。

第三十条县(市)、镇的生活饮用水厂的水源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保护饮用水源的需要,对排污单位实行一种或多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管理办法,核发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切实执行。

第三十二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其定址、施工、投产,应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转。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设施和治理设施,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及设施,需要限期治理或者停产(业)、搬迁、拆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央、省管辖的驻穗单位,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中需要停产(业)、搬迁、拆除的中央管辖的驻穗单位,提请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市属单位和外地驻穗单位,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除中央和省属单位外,由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四)区、县(市)所属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中属地区、他县的单位,需要停产、搬迁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除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五条已建成的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加强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须提前30日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所辖地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人员到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时,须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市环境保护检查证》。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对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保护饮用水源有显著成绩者,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污染控制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扩建和设立的排污设施、排污口、堆放场所、建筑物,应限期拆除。

(二)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或废弃物的,除责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外,并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定址、施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水污染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不执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处理。

(二)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按《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检查部门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水污染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除按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情节较严重的,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处罚,不免除水源污染危害造成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造成水源污染危害,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损害者赔偿损失。赔偿金额,由受害者和致害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请求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环境权;政府责任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环境问题,环境污染逐渐成了热门话题,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无时不刻不在威胁的人类的健康与生存。城市污染较为严重,污染已经慢慢的向乡村延伸。好多落后的工业项目转移到了农村,更多的城市垃圾转移到了农村,导致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癌症村。同时农民自身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鼠药等、随意养殖大型牲畜以及生活垃圾的不正确处理也导致农村环境恶化。改善农村环境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对政府来说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2012年以来,辽宁为了治理农村环境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农村环境有了一点改善,但仍然没有达到宜居乡村的目标。笔者针对辽宁农村环境的现状做了大量的调研,并对调研结果进行了分析,提出几个关于辽宁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

一、农村环境污染源问卷调查情况

针对辽宁农村环境问题,给全省十四个市的一百多个乡镇分发了调查问卷,共计发放1000张问卷,通过问卷了解了我省农村目前环境保护的状态以及存在的问题,我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较多,多数人认为空气质量较以前变差,土壤产量越来越低,农村的塑料制品垃圾越来越多,农田里的作物经常被塑料包装覆盖,影响了作物的生长。通过调查问卷统计,集中关注了几个问题,其中“在农村主要的污染源”(多选):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养殖污染、农药化肥污染、工业企业的污染、转移的污染,其中以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养殖污染、农药化肥和农业投入品污染最为严重,分别占57%、97%、87%、58%。问卷中“您所在乡镇目前要重点解决的污染是”: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其中固体废弃物污染被选择所占比例最高为:78%。说明现在我省农村污染集中在水、生活垃圾、养殖垃圾、农药化肥使用,尤其是生活垃圾、养殖垃圾、农药化肥使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

(一)水污染

水环境包括地表水环境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在农村随意向河流内排放垃圾的现象很严重,随意在河道上修建厕所,农药的不正确使用,生活污水的随意处理均会造成地表水环境污染。农村的饮用水大多是以户为单位打井饮用,为浅层水,极易受到污染。饮用水一旦被污染,会严重危害人类、牲畜的健康与生命。在农村缺少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各种污染会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另外缺少监测与预警,在发生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情况下,农民并不知情,继续饮用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二)生活垃圾污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塑料制品走进千家万户,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一些塑料包装袋、包装盒被人们不自觉性乱丢、乱放,造成新的污染,另外这些年来,由于大棚冷棚开发,地膜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地膜残留对土地又造成了新的污染。农村的生活垃圾并未进行分类处理,往往在田间地头随意堆放,也没有部门对垃圾进行集中处置,造成污染严重。

(三)养殖污染

传统的畜禽养殖规模较小,大多农户都能把畜禽粪便作为农家肥,运到地里提增地力。中国东北农村一直延续着人畜混居的生活方式,生活与养殖未能分开,造成污染情况。近几年,随着畜牧业大力发展,农村畜禽养殖无序分散,大量畜禽粪便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当地环境特别是地下水污染,现已成为农村一大污染源,在专门划分养殖区的大型养殖场的污染危害更加严重,对人民健康构成了极大威胁。畜禽养殖污染面逐年增大,造成村屯环境危机。

(四)农药化肥污染

由于普遍追求产量,在我国农村大量使用化肥,特别是氮肥会导致土壤的酸化和水体硝酸盐污染,农药残留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和出口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另外农民不能科学的使用农药、化肥,直接向灌溉渠道倾倒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残液、残渣。农药进入水体后,累积到一定程度会导致水体内生物大量死亡,而且由于水体的流动性可能会影响到饮用水的安全。长期被农药污染的土壤不仅会明显酸化,而且含水能力也会下降导致土壤板结等。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空白

1、缺少农村环境专门法律。

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有:《环境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缺少一部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

2、现有环保法律缺少农村环境保护内容。

关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我们国家有法律,我省有地方政府规章,国家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辽宁有《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但在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提及农村,如:《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采用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处理方法集中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在农村对生活垃圾的处理一样需要有指定的场所,也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可以说在这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二)农民意识问题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数量庞大,但是受经济、政治、文化的制约,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环保意识不强,缺少维权意识。从权利的角度看,对公民来说每个人均享有健康权、知情权、参与权。

1、农民认识不到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由于农村的地理环境和天然封闭性,农民接受不到关于环境保护的教育,往往只知道空气在变坏,周围的环境在变化,却不知道自觉的、主动的去保护环境。从调研中发现,农民缺乏科学使用农药知识,只是一味追求加大剂量,特别是在玉米种植结束喷洒除草剂期间,正值果树盛花或坐果期,由于受到药害,造成大多果树挂不住果乃至果树干枯死亡,从近几年的实际观察看,玉米除草剂的大量使用致使多种植物比如:南果梨、苹果、杨树、樟子松等受到药害十分明显。

2、认识到危及到健康安全,却不知道何种手段和方式来保护自己。

在农村一些地方发现健康状况集体出现问题,例如癌症村,大部分农民知道是环境污染造成了自身健康的损害,但是他们不知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因为很多环境污染难以取证,许多污染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能体现危害,农民没有证据证明是环境污染造成了健康损害,也就不了了之。即使农民知道通过诉讼的手段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诉讼费用、诉讼时间问题,误农的问题,都会影响农民的维权积极性。

(三)政府责任问题

1、政府投入过少。

长期以来,国家为了治理城市环境制定了多项的优惠政策,如对工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贷款给予补贴、对排污费进行返还等。而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却没有类似政策。广大农村从财政渠道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建设资金,即使得到部分治理资金,解决的只是表面问题,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向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过少。日本通过向农村增加环境的财政资助的方式,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与污染,并制定了一连串的环境补贴政策来鼓励农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如通过增加对环保型农业的财政投入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等等。此外,日本政府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和地方组织的力量,将对农村的环境保护建设视为全人类、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是日本相对世界其他各国比较突出的、有特色的优势。通过多种方式投融资保护农村环境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投入,一方面通过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自筹资金,两者相结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

目前农村环境保护职责权限涉及规划、国土、住建、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畜牧、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多个部门,交叉的职能很多,职责分工也不明确,因为没有上位法对其加以明确的规定。涉及到利益的都愿意去管理,涉及到责任的都互相推诿扯皮,由此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谁都管而又谁都不管的问题,降低了工作效率,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比如关于农村建立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在省内不同的市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乡镇负责建立,有的是县级城建部门负责建立,对于此问题应该有明确的部门负责,这样在追究责任的时候才能掌握责任主体,在省级层面应该有统一的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各个部门应该由地方法规或者规章明确其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3、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

国务院尚未设立独立的农村环境保护机构。辽宁省环保厅设有农村环保处,处理农村环保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县级以上环境机构的职能,未对乡镇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设加以明确。执法层级过高,乡镇政府并不具有执法权,针对农村环保问题,只能期待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处理,行政执法权应该适当下移,或者改进综合行政执法,让乡镇政府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结语:通过对我省农村环境的实地调研以及向乡镇分发环境调查问卷,发现了很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要切实的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中,规定具体农村环保制度,同时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孙莉等.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J],中国环境管理,2014,(2).

[2]唐刚.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2)(中).

[3]李挚萍,陆春生.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民环境权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3.

第7篇

【关键词】环境 保护 城市 规划 建设

【分类号】:TU.855

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城市的建筑垃圾、汽车排放的废气、扰民的噪声都一直是环境问题的重点和难点,水源被污水污染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对人类的身心健康有着莫大的威胁。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就要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环保的生活习惯,加强环境污染的综合整治力度。所以,要对城市的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对城市的环境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根据实际情况,探讨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 城市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在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由于以往忽略了环境问题,导致城市的不少水源被工业的污水所污染,加剧了水环境的污染问题。同时,在运输业的发展中,使用了大量的燃油,产生了大量的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等气体直接排入大气之中,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空气质量,不仅如此,由于硫化物、氮氧化物等过量,导致了雨水酸化现象,大部分发达城市都有酸雨的情况,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大气酸沉降会将植物中无机化合物流失,酸雨的危害会使林木生长缓慢死亡,使农作物减产,酸雨会危害植物的表皮及角质层,使植物的抗病虫害能力大大减弱。 土壤酸化抑制了土壤微生物的活性,破坏了土壤微生物的正常生态群落,使有机物的分解减缓土壤养分流失,土壤贫瘠,病虫害猖獗。酸雨还加剧了建筑物的腐蚀,减少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问题比水污染问题却更为严重,在日常生活的过程中,居民已经产生了大量的生活垃圾,工业的发展也带来了大量的工业垃圾,还有处理垃圾的技术水平不高,常使用填埋的方式,填埋处理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威胁人体健康。

二、 环境保护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作用

环境保护是城市规划建设的重点,是科学化规划城市建设的关键。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分析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和方向,深入研究城市的环境质量问题,制定符合城市发展的方案。以保护环境为目标,减少污染,节约能源,实施“三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规划,提高人类的生活环境质量。

(1)规划大气的排放 提高城市的空气质量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立足于大气的质量问题,分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现状,制定科学的排放规划,提高城市的大气质量。目前城市的大气污染物中,大部分来源于落后的燃煤方式和汽车尾气,这些燃料都会造成大量的二氧化硫和总悬浮颗粒物。故此,改善这些落后的燃烧方式,才是有效保护环境的方法之一。如:在小家小户的家庭里,多采用太阳能技术,供电、供热,同时,可以改变烟囱的状况,创建无烟控制区,对气体进行技术处理后再排放。同时,对于可以倡导使用公共交通,鼓励市民骑自行车出行,采用新能源汽车,减少汽车的尾气排放量,杜绝不合格的汽车上路情况。对于城市的道路的绿化,要选择植物净化能力高的树种,既美化环境又净化污染物。规划大气的排放,是城市规划建设中,提高城市空气质量的最有效的方法。

(2)规划水污染的治理工作 提高城市的水源质量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水污染是一个大问题,要对水污染进行综合整治,要先要对水污染的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评估水体的环境容量,整理排放量的数据和制定新的标准,从而优化治水策略。如:首先是水污染源排放的检查要点,一共六点,分别是:用水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核定;排放的污水的主要污染物和水质检查;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和污水的重复利用的检查;排水分流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检查、每月(或每季)的水污染源排放的污染源的污染物进行核定。然后,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监察要落实到位,如: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资料的管理情况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情况检查;污泥处理、处置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变动检查。最后,要严格遵守收集信息、分类归档、目标管理、日常监察、视情处理、总结归档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察程序。对于落后的生产方式的企业,要提高其污水处理的效率和利用率,控制企业的污水排放量,完善其处理措施,全方面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

(3)固体废弃物的综合整治 减少固体废弃物带来的环境压力

在城市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固体废弃物的综合整治,减少固体废弃物带来的环境压力,是城市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为了提高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要对固体废弃物的现状进行分析。对于生活垃圾而言,要采取垃圾分类的策略,对垃圾进行分类,将可重复利用的垃圾进行回收。此外,要重视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一定要杜绝的废渣直接排放的情况,必须将废渣进行处理再排放,尽可能的将废渣利用起来。所以,对于一般工业固废的现场监察,要落实到位,如:产生情况的检查;处理情况的检查;贮存情况的检查。同时,对于危险废物的监察,要十分重视,在识别危险废物产生的情况检查危险废物贮存情况监督危险废物转移情况这三步一定要严格把关,减少危险废物伤人的几率,为市民的身心健康提供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总之,一切要立足于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城市的固体废弃物的问题,提高城市的经济承受能力,让城市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4)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完善环境监察制度

为了城市的生态建设,要加强宣传保护环境的意识,环境保护的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的标准之一。在现代化的城市化过程中,要对自然资源合理化的利用,就先要提高国民的素质。要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不保护环境者,乱丢垃圾者、乱吐痰者、随地大小便者,除了要给予道德上的谴责,更需要的是给予法律上的惩罚,才能有效杜绝诸如此类的不良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强环境监察的制度,对于违规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企业,必须要给予惩罚,还需要完善征收排污费的制度,迫使企业提高工业的生产率和能源的使用率,提高其生产技术,减少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如:要确定限期治理的对象、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单位、排污口、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等等,要制定跟踪检查的方案,加强治理期间的督察,治理后的验收,还有接触限期治理后的督察等等。

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不能只看GDP的增长速度和总量,更需要引起关注的是环境保护。城市环境,对于人们的身心健康有着直接的影响,城市的环境问题过于严重,对城市的整体评价和形象也会有不良影响。所以,在极力提高经济发展的同时,要重视城市的环境保护问题,才能有效规划城市建设,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与其他城市形成良好的竞争关系,提高城市的环境承载力和环境人口容量。

参考文献:

[1] 王毓华. 环境保护规划在城市规划体系的作用和地位初探[J]. 安徽建筑. 2009(03)

第8篇

目前浙江省审计厅已经对其境内两大主要水系开展了大规模的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如2009年浙江省审计厅组织杭嘉湖三市及部分县(区)审计机关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的专项审计,2010年组织22个审计机关开展的钱塘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整治审计。根据已有的环境审计理论成果,环境审计理论结构通常包括:环境审计的目标、假设、概念、准则、审计程序和方法、报告等几个方面,结合浙江省审计厅环境审计实务,本文对其环境审计实施情况予以分析如下。环境审计的目标。我国审计体制属于典型的行政管理体制模式,地方审计机关“向同级政府、上级审计部门提交有价值审计信息”,具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鲜明特色。《浙江审计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到2015年要全面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建立资源环境审计评价体系、资源环境信息化审计体系和现代化的环境审计管理体系,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和多元环保投融资机制,深入推进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的提出,明确了浙江省审计部门今后一个阶段的环境审计工作发展目标。环境审计的职能。根据浙江省审计厅的机构部署,环境事项的审计交由审计厅下属的环境资源审计处负责,其职能为:负责环保、国土资源、质监等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由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管理的环保资金、节能减排资金、国土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牵头对环境审计开展研究,组织、指导浙江省环境和国土资源的审计业务;负责审计结果的跟踪落实,对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展开调查。可以发现,目前浙江省在环境审计方面主要开展的是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责任审计,而对政府环境政策的审查监督等内容则没有涉及。环境审计的内容。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浙江省审计厅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基本情况及总体效果、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落实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情况、在线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情况作为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该内容强调对责任履行、政策执行效果、资金使用、污染治理措施成效的审计,是环境审计目标的细化。环境审计的模式。在审计过程中,浙江省审计厅根据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的要求,围绕审计目标开展环境审计:首先,充分掌握流域所在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业已开展的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整治工作及其成效;其次,了解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突出问题;再次,对比该时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其成效,在此基础上客观评价流域所在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整治的工作绩效,并提出今后的工作方向和要求。环境审计的合作与组织。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不仅涉及环保、农林、水利等多个部门,而且涉及不同区域,时间跨度长,区域间环境投入不均衡。面对这种复杂情况,浙江省审计机关通过纵向、横向联动的方式积极开展审计工作,一方面与审计署联系,争取审计署的指导和帮助,同时通过审前培训、审中交流、审后督查、现场指导等方式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协调和指导,确保环境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另一方面,除了与兄弟审计机关开展合作审计外,还与环保、水利、农林、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沟通合作,要求部门内审机构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环境审计的报告。环境审计报告是环境审计的最终结果,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程序后,根据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环境治理的整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书面载体。浙江省审计厅开辟了审计结果公告专栏,所开展的环境审计项目都会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如2013年对世界银行贷款浙江省钱塘江流域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中,不仅将审计师意见、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公布,而且进一步提出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从实施效果来看,虽然通过环境审计发现流域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城乡面源污染初步得到控制、污水处理能力有较大提高、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并形成了较完善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机制,但流域水环境质量离《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的要求、离人民群众对水环境质量的期待还有较大距离。

二、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亟待解决的难题

相较于某地区的水污染环境审计,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因其审计区域广、涉及部门多,导致关系错综复杂,责任难以认定,水污染治理效果不理想。当前,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主要存在以下难题亟待解决。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机构的合作体制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流域水污染管理负责,而地方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承载着一定的组织利益和成员利益,水污染治理的外部性及现行水污染治理体制未能实现不同行政区之间污染治理的激励相容,使得地方政府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往往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污染治理效果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地方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在行政管理上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管理,地方政府水污染治理的各自为政加大了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的协作难度,造成各地区审计机关在合作审计中分工大于协作。缺乏审计准则的指导,审计方法不统一。审计准则是审计工作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是对审计行为的约束和引导,也是对审计工作进行评价的依据。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准则的缺失使审计工作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审计工作质量失去保障。虽然可以借鉴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但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在审计计划、审计对象、审计内容、范围、审计方式方法等方面仍然存有重大差异。由于绝大部分审计人员来源于财经专业,对环境领域比较陌生,导致审计人员对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应该如何开展、应采用什么样的技术规范、达到什么样的要求比较茫然,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的开展困难重重。同时,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区虽然创造性地开展了环境审计工作,但审计方法缺乏统一规范,也导致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环境审计技术方法落后。环境审计具有跨学科、跨专业、边缘性、应用性的特性,如污水处理项目运行情况的审计内容通常包括:审计已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能力是否达标、配套设施是否到位、设施运转是否正常,有没有闲置浪费等问题;调查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监测数据是否准确;调查经过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标情况,是否超标排放污水、污泥的处理方式是否恰当,是否会因重金属含量过高而造成二次污染等问题,这些审计项目是无法通过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所使用的审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核查、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来收集审计证据的。参与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的审计人员在开展环境审计工作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也给审计结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三、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的路径选择

开展资源环境审计,维护国家资源环境安全是审计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将资源环境审计列为六大审计类型之一,2009年审计署又进一步了《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应逐步扩大资源环境审计的领域,设立或完善专门从事资源环境审计的工作机构”,同时要求“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每年应至少开展一项资源审计和一项环境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成为我国未来审计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为推动环境审计在污染治理中更有效地发挥建设性作用,应对当前环境审计管理体制、环境审计主体、环境审计研究等加以改革。建立流域环境审计的权威机构。我国跨界水污染环境审计所出现的种种困境,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环境审计管理体制不合理。水资源具有流动性的特性,但地方各审计机构往往只负责本区域的审计事项,将一条完整的流域人为分割为几段,水污染治理效果不理想。即使由审计署组织各省审计机关进行联合审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往往是先由各审计机关各自审计,最后再将结果汇总。如审计署开展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审计,在试点阶段采取了联合审计的方式,即由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各省审计厅联合组成审计组,共同对天津市进行审计;而在正式审计阶段则实行平行审计的方式,由上述机关组成6个审计组分别开展审计。流域的整体性需要各审计组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但各审计小组由于各不相属,造成审计分工大于合作,审计效果不理想。因此,应建立流域环境审计的权威机构,由其负责领导整个流域水系的审计业务,实现环境审计信息的“共有、共享、共商”,跳出地方利益的条块分割,强化环境审计的整体性和监督效果。探索自愿性的环境审计及信息披露机制。我国地方环境审计机关呈现人员少、项目多、任务重的现状,随着环境审计的不断发展和铺开,单纯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审计模式将难以为继,因此,可以借鉴美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做法,探索开展自愿性的环境审计。

第9篇

张毅敏,博士,研究员,毕业于南京大学,现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流域生态保护与水污染控制中心负责人,主要从事流域水环境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理论与技术,湖库富营养化发生机理、实验模拟及控制技术及流域面源污染控制等研究工作。其担任河海大学与常州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环境学会水分会常务理事,江苏省生态学会常务理事,国际水协(IWA)会员、国际水工协会(IAHR)会员等,是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获全国“十一五”环保科技工作先进个人,2007-2012年度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个人等荣誉。

张毅敏研究员近年来主持和参加了多项国家环保科技项目,如国家“十五”太湖-863项目、太湖973项目,承担了全国污染源调查农业源(水产)产排污系数测算、全国重点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价、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和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等项目专题研究,为国家和地方环保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获得2项国家环境保护科技进步二等奖和1项农业部科技成果奖三等奖。

张毅敏研究员主持完成了“十一五”国家重大水专项太湖项目“太运河与湖荡区水污染控制技术与工程示范”课题,研究提出 “河(湖)口污染拦截-上游湖荡净化-河道水质改善-湖泊保护”的河湖相联水系污染控制模式,集成“清水水源保障-清水河道保障-水质水量联合调控”的河湖相连水系污染控制成套技术,并进行工程应用,为太湖流域入湖河流的污染控制提供可借鉴的方法和科学依据,对太湖流域水环境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正在主持的“十二五”水专项课题“湖荡生态修复与湿地重建技术与工程示范课题”研究提出太湖流域湖荡湿地重建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以河湖相联的湖和典型城市景观湖泊杭州西湖为重点区域,研究集成湖荡湿地重建与生态修复的成套技术并进行工程示范,改善湖和西湖水质及生态环境,为削减入太湖污染负荷、改善太湖水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学科带头人,张毅敏研究员在流域水污染生态治理、流域面源污染防治等方向,把握国家科技需求,追逐国际科学研究前沿,使团队的研究不断向深度与广度拓展。与此同时,张毅敏研究员还注重将科研成果向实践延伸,向应用问效。她带领团队研发了系列关键技术,已申请专利30余项,获授权近20项,其中“平原河网地区面源污染控制前置库系统”在宜兴大浦、武进湖、泉州山美水库的污染负荷削减和水质改善上得到应用。“湖口区天然能源驱动的前置库技术”已应用于常州湖水体污染控制 ;“复合立体生物浮床”、“序批式矿化垃圾湿地床处理分散型农村生活污水的方法”、“一种农村分散居民生活垃圾与人粪便共处置沼气池”、“一种采用多单体连接的多功能生物浮床”等多项专利技术已应用于无锡、南京、常州等地区,在区域环境水质改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