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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25 15: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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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1篇

一、加强机构建设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必须明确相对固定的监管服务人员2名以上,并指定负责人。

(二)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配备快速检测设备的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工作间;监管、检测等资料应单独存放。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的领导,将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监管、检测、培训、宣传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落实监管责任

(四)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明确一名负责人。

(五)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合理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落实岗位责任,确保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岗位,有职、有责。

(六)强化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开展宣传培训

(七)积极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

(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和农业标准化技术宣传,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宣传活动。

(九)加强对辖区内主要农业生产主体的培训活动,每年对辖区内村两委成员、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等生产主体的技术培训不少于二次,推广标准化生产新技术,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四、强化巡查检查

(十)定期对辖区内农民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进行巡查、检查和指导,并规范填写巡查记录。强化对小规模生产户的巡查与服务。

(十一)对辖区内即将上市的农产品要不定期开展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

(十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

(十三)结合日常监管,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排查。

(十四)对排查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实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置或上报。

五、搞好会商分析

(十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商分析会,分析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问题,部署落实下一阶段工作。

(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商分析会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也可委托分管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召开。

六、完善相关制度

(十七)应急处置制度。乡镇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发现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并及时汇报。及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八)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完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参与的三方考评机制,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和农民满意度作为责任农技员的主要考核指标,并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2篇

专利分类有哪些有效专利

通常所说的有效专利,是指,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要使专利处于有效状态,首先,该专利权还处在法定保护期限内,另外,专利权人需要按规定缴纳了年费。

失效专利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或因为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丧失了专利权或被任意个人或者单位请求宣布专利无效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并宣布无效而丧失专利权之后,称为失效专利。失效专利对所涉及的技术的使用不再有约束力。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3篇

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二)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知识产权调查研究、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三)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分两次核定补助资金的金额。第一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前三年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金额不超过70万元。第二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两次累计核定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办法自2013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 (沪知局〔2013〕80号)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园区。

(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园区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配备1名以上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达3%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8%以上。

(四)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促进机制,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以上。

(五)对30%以上的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人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六)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三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二)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8%。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增幅达5%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属地企业的10%以上;积极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

(四)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8%以上。

(五)对50%以上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利专题数据库,通过引入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商用化、培训、法律等服务。

(六)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五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工作指导及政策支持:(一)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扶持经费。(二)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等活动。(三)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评议、专利数据库建设、重点企业专利分析、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给予指导。(四)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项目。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给予1:1配套工作扶持经费。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六)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七)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2012年修订)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和授权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专项资助是指对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五)专利人才培训;(六)专利维权;(七)其他专利工作。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4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财政支持政策 贴息

内容提要: 现行各地知识产权融资贴息、风险补偿等财政支持政策的设置和实施呈现出政策目标单一、支持标准和力度不一、资金保障和政策可持久性不足,法律效力不足、政策支持前景不甚明朗等问题。政府应以政策性融资为主,建立长期稳健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支持机制,在省一级层次上实现政策支持的统一是必要和可行的。

 

 

    一、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支持政策的必要性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在需求和客观条件的形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企业将其合法拥有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早在1995年《担保法》中就被确立,但此后十多年中,知识产权质押在企业与银行的融资担保活动中并未被重视。[1]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知识产权创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创新和国民经济发展中最有活力的重要力量之一,但同时面临着发展不稳定和融资难的瓶颈:一方面,企业急切需要融资但缺少金融机构可接受的有形财产作担保品,另一方面,企业拥有具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一直被闲置。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可以克服企业缺少有形财产担保品的困难,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同时,企业通过对知识产权担保价值的利用,可切实了解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属性及巨大价值所在,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产业化中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生成和溢发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从而促进企业主动地加强知识产权创新、运用和管理。而对银行等融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融资价值的利用也是其进行金融创新、拓展新业务和发展潜在优质客户的一个很好途径。企业和银行之间双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了内在需求和客观条件。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手段

    在宏观层面上,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主动引导和推动,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机制的完善,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环境的建设,推动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的和价值实现等,这在我国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具有特殊的政策价值和实践意义。2007年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和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先后明确要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再纯粹是企业与银行双方作为私主体之间的一种商业化市场交易活动,而已成为一种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具有显著政策目标因素的活动,是被利用为实施“知识产权创新、运用、管理和保护”四大战略目标内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实施政府产业政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以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等的政策工具和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作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举措,先后于2008年底、2009年9月和2010年7月在全国确定了三批共16个城市或地区知识产权局为试点单位,[2]同时,许多地方也积极参与探索知识产权融资实践。根据国家专利质押登记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2009年专利权质押登记168份,质押金额74.59亿元,相比2008年的13.84亿元,增长了近60.8亿元。[3]2010年专利质押登记362件,质押金额65.9696亿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77件。[4]截至2010年7月,全国已有24家商业银行和16家担保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相比之前有相当大的发展。

    (三)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点及实施政策支持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征是,以商业化、市场化为基点来落实政策目标的内容。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评估风险、质权处置风险、经营风险等诸多风险。质押融资实践操作的难度很大,不仅需要金融机构本身大量风险防范措施的跟进,而且需要第三方的担保支持、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甚至保险及再担保(保证保险)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程序环节复杂、融资成本高等问题。据专家推算,以200万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例,基准利率5.31,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另加相关财务费用约为8‰,评估费用1%,登记手续等费用约2.5‰,担保费用约2%,合计融资成本将达10%-12%。而民间融资成本一般约为银行的2.66倍,按基准利率5.31计,融资成本约为14.12%。[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接近于民间融资成本。高风险、高成本构成银行、企业双方参与融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形成了政府热情高涨而质押融资当事人积极性不高的反差现象。故此,有必要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点,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分散金融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融资风险为目标,发挥政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为此,制定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贴息政策、专项资金政策和金融风险分散补偿政策具有十分紧迫的必要性,也是国家政策目标的基本要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要求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2006年11月23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90号)提出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逐步建立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26号),明确要求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信用担保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始就将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确定为试点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和任务之一。

    二、各地政府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政策的情况

    笔者收集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除黑龙江、山西、广西、新疆、[7]西藏等省(自治区)外,大部分省区都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等政府财政支持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颁发的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政府文件有70多个。我们将主要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支持政策实施情况列表如下:

    分析这些资料可见,北京、上海、广州等东部发达地区出台的政策比较完善,包括北京市海淀区与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闵行区、徐汇区;广州市及黄浦区、番禺区、佛山市南海区和东莞市。政策探索较为进步的地区有武汉市、南昌市、重庆市、天津市等。其他试点单位或地区也初步实施了一些举措。其中知识产权融资支持政策主要有贴息、风险补助、评估费补助、专项风险准备金补助、担保费补助、项目优先支持、贷款损失补贴、交易费补助等方式,中其28个省的市、县出台了贴息政策;政策扶持对象覆盖了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评估机构,在扶持知识产权融资类型上覆盖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探索工作在全国比较前列。2009年1月和3月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共有29个地区市或下属县(市)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具体政策,其中,出台了财政支持政策的有温州和湖州,[8]余姚、桐乡、海盐、[9]安吉和长兴县、[10]金华市[11]等地将科技信用担保支持政策扩大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12]有六个县市规定了贴息政策。这些支持政策有效地推动了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的发展。

    三、各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的比较分析

    (一)具体政策设置和实施的状态

    分析各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政策设置和实施状态,可见以下特点:

    1.出台政策的层级及部门。相关政策的层级一般是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区或市级,但开始逐步走向地区市、省(直辖市)级。出台政策的部门主要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如知识产权局或工商局、科委或科技厅。另外,部分地区以一级政府的名义出台,部分地区由几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和版权(文化)局以及金融办、银监局、人行等联合出台,或成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的联合工作组共同出台政策。

    2.资金来源。一般来自于各地政府财政的科技支持专项基金,也有政府预算另设定专项基金。

    3.适用的知识产权类型。根据出台政策的部门不同而有不同。单独由知识产权局或科技厅出台的政策,一般仅适用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由一级政府或科委几个主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出台的政策,适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主要知识产权类型的质押贷款。2010年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朝阳区,上海闵行区等地出台的政策全面资助各类型知识产权质押或组合担保融资。浙江省余姚市科技局出台的知识产权融资贴息政策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

    4.政策支持方式及适用的主体。政策支持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其他融资费用的补贴政策:另一类是对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贷款风险分摊政策和促进融资积极性的奖励政策。适用政策的主体主要是融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参与融资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再担保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等。

    分析具体的政策支持类型及其主要内容,可见:

    其一,对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包括贷款利息的补贴和其他融资费用的补贴。

    (1)对企业的贴息政策:包括贴息率、贴息最高限额、贴息期限等。贴息率:一般按基准利率计,给予所付利息30%至50%的补贴,更高的有60%甚至70%;[13]北京海淀区按企业信用等级实行20-40%的差别贴息政策。最高限额:一般在20至50万元,[14]有的则直接规定受贴息的贷款额度。[15]贴息期间:一般为1年。

    (2)对企业的融资费用补贴政策。担保费补贴政策:一般全额补贴(如北京海淀区、上海闵行区),最高20万(广州);有的规定比例:担保责任余额的1%(江苏苏州)。评估费补贴政策:一般是补贴一半,如上海闵行区、浙江省海盐县;有些规定了最高限额,如广州市3万元,浙江省海盐为5万元。其他费用补贴政策:如上海闵行区补贴包括保险费、登记费用、律师费用等。

    其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

    (1)奖励或补助政策。如上海闵行区对银行等融资机构给予贷款额度的2.5%奖励;浙江省安吉县每年给予银行年贷款额度1.5%的补助。海南对贷款银行给予贷款额的0.5-1%奖励。

    (2)对银行的损失补偿政策。如浙江省安吉县、长兴县等,对贷款人的贷款损失给予10%的补偿。陕西省规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损失,由省政府专项基金垫付式风险补偿。

    (3)风险准备金政策。广东省东莞市对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从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中按照金融机构贷款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对贷款本金损失额达到70%的,在该贷款风险准备金额度内给予补偿。上海浦东区建立了反担保风险分摊机制:贷款逾期不获清偿,生产力中心承担95-99%的风险损失,银行自担1-5%。四川省成都市的分担保风险分摊机制:生产力中心和银行按9:1的比例分摊贷款损失。湖北省武汉市等地采用的反担保融资机制主要借鉴了上海浦东区的模式。重庆银行风险准备金补贴:给予贷款额不超过2%的补助,最高100万元。

    (4)对金融机构的利息补贴政策。浙江省金华市对于那些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银行,按年利率1%—3%的标准给予补息。长兴县对贷款人执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含20%)的贷款,按新增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助。

    其三,对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奖励和补助

    (1)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政策:给予社会服务担保公司(非政策性担保公司)奖励贷款额度的3.5%;给予评估公司奖励评估费的25%(如,上海市闵行区)。

    (2)对融资中介机构的补贴政策:佛山市南海区:对中介机构按实际贷款额度的3.25%对融资中介费补贴,按此比例计不足4万元的,给以基础补助4万元。

    (二)各地支持政策和实施状态发展趋势的分析

    1.政府财政支持政策的设置从单一政策目标向多重政策目标发展。大部分地区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单一政策目标,政策设置比较完善的地方则确立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分摊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融资风险的双重政策目标。

    2.政府支持政策随着知识产权融资实践的推进而明显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与各地经济发展状态相对应。早期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弱,支持政策类型少;新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的支持力度则更大,支持政策类型也越多,政策也相对周全。北京、广州、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出台的支持政策有力,政策严密性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类型和创新模式多,支持政策的规则更细化。而经济不发达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开展的状态则相对较弱,支持政策也较差。

    与各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相比,除北京、上海和广东三个地区外,大部分地区呈现出政策目标单一、支持标准和力度不一、规范性不足、支持前景不甚明朗等问题。政策支持目标主要针对企业,较少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支持主要考虑了担保机构或评估机构,较少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再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适用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为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组合担保融资的支持政策不明确。县区级支持政策则存在可持久性、资金来源保障性以及政策的法律效力等不足。财政支持政策的状态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发展不相一致。

    四、完善政策的建议和思路

    应该清晰的认识到,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非仅仅是一种私主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机构之间的市场担保融资交易活动,而是以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宏观与微观目标相结合的政策手段和金融工具,政府应采取政策性融资为主的思路,建立长期稳健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支持机制。另外,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因而在全国实现统一的知识产权融资支持政策存有困难且也无必要,但在省一级实现政策上的统一是必要和可行的。为此,我们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偿政策的具体思路如下:

    (一)出台省级层次统一的融资财政支持政策,作为整个政策的基点。并且应考虑,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联合在国家层面上出台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部门规章。

    (二)划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和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融资的管理体系和权限。应确定长期稳定的知识产权融资政策支持专项资金,明确资金来源、实施、管理和监督的主管部门。

    (三)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创新,扩大新型知识产权融资和政策性支持的适用范围,包括对知识产权融资品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和融资企业的适用范围。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机制创新,对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的组合担保等给予政策支持。

    (四)支持政策应具有全面性,既包括对企业的政策支持,也包括对银行等融资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政策支持。对企业的政策支持,除了采取贷款利息补贴外,还应考虑对企业融资的中介担保、评估等其他费用的补贴,以减轻融资负担。机会优先政策也有必要继续维持。建立金融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激励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融资的积极性,有效分散融资风险。

    (五)对中介机构的政策支持不应仅限于担保机构,还应包括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应培育具有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鼓励当地评估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和提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六)推动和鼓励保险机构、再担保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发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给予保险公司以经营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七)推动知识产权投资型融资的探索,促进证券、信托、风险投资等知识产权融资机制的开展,对证券机构、信托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支持。

 

 

 

注释:

[1]自1996年10月1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至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共计324件,参见卢志英:《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分析》,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年第6期,第45-47页。

[2]16个试点单位包括:第一批(2008年底确立):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湘潭、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和南昌;第二批(2009年9月确定):成都、无锡、温州、宜昌、广州和东莞;第三批(2010年7月确定):上海浦东、天津、镇江、武汉。

[3]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中对2009年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的统计分析。

[4]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5]参见北京博景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简报》,2010年6、7月合刊第1期,第2页。

[6]参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实践及对策分析》,www.kejicy.com/cmsreleasesys/zgkjcy/infodetailed.aspx?id=7023,访问日期:2010年3月31日。

[7]网上搜索:2009年,乌鲁木齐商业银行向新疆北元—泰瑞和新疆旭日发放了两笔专利权质押贷款,但未搜索到新疆的相关支持政策文件。

[8]2009年5月25日的《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2009年8月28日出台的《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9]《桐乡市专利奖励管理办法》(桐科〔2010〕17号)、2010年12月16日《海盐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姚市2010年3月19日《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科技政策的实施细则。

[10]2009年7月6日安吉县科技局、人民银行颁发的《安吉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长兴县科技局、人民银行颁布的《长兴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11]2010年8月10日的《金华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2]2008年3月1日《德清县科技企业创业投资(担保)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实行风险补偿、奖励限额的支持政策,涵盖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3]贴息率50%的有北京市海淀区、广州市、南昌等,30%的有闵行区、番禺区,佛山南海区35%;湖北黄石市20%至60%的补贴。

第5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中五个方面的分析揭示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注意并得到逐步解决。

关键词 广东省 科技计划项目 知识产权管理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尽管在近年来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在当前的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发展中给予重视并逐步解决。

一、 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尽管广东省在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地方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现行的管理规章制度及指导意见等仍有不少缺陷,部分已有规章滞后,特别是对管理的职能、职责、要求、办法等缺乏严格的确认和规范,不能满足当前管理需要;部分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无章可依等,导致部分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不规范,管理效率低,对项目的知识产权创造及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二、 项目立项时知识产权管理有待加强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项目在立项时的知识产权管理会直接影响对项目的全过程,但目前广东省对项目在立项时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体现在《广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而这一条仅仅规定要对申请省项目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却没有对相关知识产权的分析报告及计划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等做出要求。

笔者认为,在立项时对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分析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没有进行检索分析,而盲目的进行一个看似有价值的研究,这样即使在研究过程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有可能只是没有意义的重复劳动。欧洲专利局2004年公布的一份资料表明,由于信息利用的不足,重复发明和重复研发的投入,每年各给欧洲产业界造成约200亿美元的浪费。然而,如果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积极寻找现有空白点,进行选题、研究、创新,总体上可以节约科研开发经费60%左右,缩短研发周期40%左右①。目前广东省项目的重复发明和重复研况仍然非常严重,致使很多项目成果质量较低,甚至没有成果,造成很大的财政浪费。

另外,在签订项目合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条款,没有对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项目承担单位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

三、缺乏对项目知识产权的阶段性管理和保护

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科技计划立项、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成果鉴定和验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环节的管理。由于项目的立项与鉴定和验收相对来说都比较容易管理,国家层面及广东省都有较详细的规定且在实践中也是着重这些方面的管理。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等原因,造成了这一阶段知识产权管理相对薄弱的情况。现实中,有些单位的技术方案已经做好了,但是他们不及时申请专利,认为技术本身还没有通过完全的验证。虽然专利法要求专利成果必须是一个可实施的技术方案,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全世界各个知识产权工作做得好的公司都是在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中能够说明的情况下就会立即提出专利申请,以免被他人抢得先机。

目前广东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条:《广东省科学技术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第13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停留在原则确定的层面上,并没有相关具体措施使其得以实现,所以造成了管理状况的相对薄弱。而导致了很多专利申请后因之前而被无效等尴尬情况的出现。

四、项目验收时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要求

目前的科技项目有很多是以立项为目的,立项以后只要能按期结题基本上就算完成任务,因而头重脚轻的现象比较严重②。在知识产权方面,更是流于形式。目前广东省尚未建立有效的项目知识产权激励约束机制,在验收时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要求。另外,技研发活动必须允许失败,也客观存在失败,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要鼓励和接受失败,更需要保护合理的失败③。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导致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不可能一帆风顺,在验收时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要求时,项目承担者就不会对知识产权的产出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科技项目中的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硬性要求。政府科技部门对这些重点项目的经费投入是相当大的,更多的经费要求项目承担者做出更大的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作为贡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验收时将其区别于一般项目,对知识产权做出硬性要求,要求项目承担者必须完成。

五、项目知识产权的产业化缺乏激励及服务机制

第6篇

【关键词】高校 知识产权管理 问题 对策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中有效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价值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形式,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可以被他人任意使用或仿制;放弃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于放弃对创新成果的法律权益,也放弃了可能带来的市场竞争优势。应该切实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力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1.高校是创造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五大特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和知识产权的双重性(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

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高校是高级人才密集、知识集中、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场所,具有其他研发机构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是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源头,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基地。在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同时,严格掌控知识产权,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强有力的技术权利支撑,也是新时期国家科技项目的重要命题。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激励下,高校科技成果已达到每年2万多项。高校是知识创新、教育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思想文化创新的源头,肩负创新型国家的主力军的作用,重点承担国家、省部和地方科技项目,作为引领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国家科技项目,集中了我国重要的科技力量和科技资源,是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在关键技术领域尽快形成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重要技术与产品,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又一项新的任务和目标。

2.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状况不容乐观

高校已经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也有很多先进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成功地进行了有效的转化和付诸实施,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政治、科技和社会的建设发展。但是,高校技术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也面临的诸多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低、效益差是普遍存在的事实。由于科研与生产脱节,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到15%,专利实施率不到10%,而发达国家则高达70%—80%,由于现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传与实施力度不够.科技成果与产业转化之间仍存在较大的瓶颈,限制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2.2许多科技人员对技术转移法律法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新的制度了解不透彻,激励机制尚未在科技人员中发挥作用。

2.3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经费不足,导致科技成果转让无法获得预期成效和收益。

2.4大学科研机构对科技人员的考核、晋升必备条件仍然是以科技项目、文章和科技奖励为主要依据,而轻视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成绩,这些因素造成科技人员技术转移和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不高。

2.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流失现象也很严重。由于科技人员流动,或者下海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合作过程中不经意将知识产权流失,或者在对外交往中不经意泄露了自己的研发成果,伤失了本该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等等现象。

2.6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进行技术转移和转化需要加强立法,加强政策引导,要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侵权发生后,难以调查取证,难以维护权利、执法不力等现象。

3.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对策

人类的创造力是最伟大的力量,创造力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身处一个创新和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激烈的时代,我国的科技工作已经由科技引进、科技跟踪向实现自主创新的转变;科技产品已经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国家发展战略已经由科教兴国、建设学习型社会向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转变,在提升创造能力和实现战略转变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了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强化政策引导和宣传、健全专兼职知识产权队伍、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树立社会诚信的良好风尚,国家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知识产权七个方面的专项任务,就是要加强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殊领域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等战略措施,全面落实《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才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为早日实现富国强民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Z].2008

[2]孙国瑞,郑瑞琨.知识产权法教程[M].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

[3]陈省平,李子和,刘涛.科技项目管理[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4]国家科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R].1994.

[5].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R].2002

第7篇

1.加强知识产权的评估和核算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整理、分类、登记。知识产权的核算要遵循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考虑资金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的风险因素。全面记录反映知识产权整个创造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有关人、财、物的消耗,准确无误地计算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本、管理成本和转让成本,建立项目的资料档案。为了简便核算,现行制度按知识产权投入为基础,在计价时,必须具备作价依据和标准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等的详细资料。企业购入的知识产权要按实际支出价款计价,对接受捐赠的知识产权按照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知识产权价格评估后计价,自行开发的知识产权按实际净支出计价。而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可评估计价。企业知识产权的转让,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计入企业收入。如果转让所有权,转让成本应按转让知识产权的摊余价值计算。如果转让使用权,则应将为履行出让合同所规定义务时发生的费用作为转让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转让成本。知识产权随着时间的转移资产的价值将发生变化,产品的升级换代,技术更新周期的加快,也将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发生贬值。为了维护专有技术的垄断性,而不断加大知识与物质的投入,这又使知识产权增值。在经济担保、清产核资等业务中,还要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2.转变观念,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的进步起着重大的作用,一个专利可以救活一个濒于绝境的企业,一个发明可以推出一个新的品牌或提高一个商标的知名度。同样,一个个发明也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所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既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加强管理力度,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人人都能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多创效益。

3.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管好用好企业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早在1990年3月,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发了《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企业专利工作的机构与任务,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应规定。企业要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摸清家底,弄清来源渠道,理顺业务关系,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部门、使用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明确责任,建立企业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核算体系,配备懂业务、知法懂法的专业骨干人员,来维护执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4.强化政府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侵权和非法占有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坚决制止和严厉制裁。只有做到充分保护知识创造者、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狠狠打击侵权者,才能有效发挥产权制度的保障功能,使更多的创新技术问世,才能使知识和技术有序地扩散和使用,降低交易费用,让更多的知识产权去占领市场。

第8篇

【关键词】:域名、互联网、商标、抢注、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3(a)-0000-00

当历史的车轮行驶到21世纪,有更多的人认识到了互联网的商业价值,与传统商业价值相比,互联网更具震撼力。虽然互联网上的商业运作仅几年而已,却成为了广大商家的竞争之地。

一、域名的法律特征和性质

域名,是一个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的解释,域名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如何理解域名的含义、认识域名的性质是我们讨论对域名进行保护的关键。

域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空间拓展的无限性。域名存在于因特网中,不受国界、地域、商品及服务的限制,在空间上具有无限性;

2、时间永久性。域名一旦注册并使用,它的存在具有永久性,没有期限限制;

3、专属和识别的绝对性。因特网的技术特征决定域名具有专属性,任何人注册取得域名,其他人都不能再注册和取得完全相同的域名,但可以存在相似的域名。

4、命名方法的规定性。域名的名称符号组合,要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域名的这些特征和因特网的技术成熟发展,使得域名具有了市场价值,在逐步得到市场认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患,比如其与传统知识产权、商标权就容易发生冲突。由于国内外尚无承认域名是一种权利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能就域名归属提起确权诉讼,只能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二、域名注册存在的问题

域名作为商业标识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使得无论商家还是个人用户都逐渐认识域名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也就出现了很多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各类域名纠纷的出现在所难免。

1、域名与其他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

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含在商业域名、域号形式之下的驰名商标权、注册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等传统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体系中并不存在独立类型的域名权。关于域名权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是不是知识产权,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2、域名的注册欺诈、恶意抢注

除了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在域名的注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严重影响了部分企业的利益。恶意抢注是域名和商标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域名注册和商标注册不是一个机构,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域名注册机构也就不会考察注册的域名是不是某个企业的商标,这就给了恶意抢注商标的人以机会。

三、域名的保护措施。

1、域名的国际保护

美国司法实践对商标的保护与对域名的保护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即必须符合一定的反淡化条件才保护被抢注的域名。这对某些没有什么知名度的商标而言,当其被抢注为域名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抢注域名的行为屡禁不绝,最终引起了美国政府的关注。原来他们也没有明确的、规范性的域名注册规定,域名登记业务主要秉承美国政府主张的“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开放竞争”的原则。

2、域名的国内保护。我国通过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相关程序对域名进行管理和保护。该《办法》否认了域名的交换价值,只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但是“不得转让或买卖”,实际上,域名买卖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于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我国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以及针对域名问题颁布的一些管理办法进行认定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有通过商标侵权来判定域名侵权的案例,除了使用《商标法》来解决域名纠纷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相关问题做了解释,因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公平、平等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对于一些恶意抢注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做出了一些解释。

此外,除了通过《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对域名进行保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经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中国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但是如果与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一致,要服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参考文献:

1、李居迁、杨帆:《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

2、陶鑫良、程永顺、张平:《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1月

3、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

4、常天荣:《咨询法务透析》1999年5月

5、蒋志培著:《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

第9篇

1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1.1法律法规的建全与实施

20世纪末,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美国首先调整了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先后制订了加速专利诉讼审理、扩大专利保护的对象、促进技术的转让、强化海外市场的保护力度等法规。随后,英国、德国等面对国际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新形势,陆续制定出本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1997年以后,日本参照美国的一些做法,从司法、行政及对外政策等角度,制定了重视专利的相关政策,通过对专利法和审查标准的修订遏制了侵权行为,保护了尖端技术,并通过设立专利技术转让中介机构,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进程。与此同时,世界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

为了更好地引进国外知识资源,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也作出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健全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1993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补充了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等发明同样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标志着我国开始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法律保护之列。此后,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表明了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了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随着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生物技术保护工作层面上健全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国务院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已陆续受理国内外一些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申请。2000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提出了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国家框架。2001年6月,国务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接着农业部又了与之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战略新台阶。这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对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基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比较系统的法律保护框架。与此同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种质资源和微生物专用菌种保存中心,如农业部建立的的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国家专利局建立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CGMCC)等。迄今,在作物种质资源、动植物基因工程、农业微生物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1.2技术创新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是当前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不断加大“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转基因重大专项”等一系列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使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植物转基因技术的成熟与应用,植物转基因科研创新取得了多项成果。如转基因棉花、水稻、小麦、大豆和玉米等作物的研究和技术突破;一系列农作物的抗虫、抗病、抗逆、高产和优质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育成;建立了多种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转化技术体系等。在动物研究中,转基因猪、牛、羊等家畜的研究也取得了突出成果。RNAi、生物芯片等技术的开拓和应用进一步加速了农业生物技术自主创新的进程。在取得这些丰硕成果的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生物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明显提高。国家从战略高度上引导农业科研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与国际先进技术同步、同向发展。一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努力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十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年均增长率达22.8%;“十一五”期间,我国各级政府、企业和科技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预计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将达到140万件。面对农业研究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农业生物技术将在农业科技创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显得更加意义重大。

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科研和产业水平将起到重大作用。

2.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

目前,在农业研究领域,现有的机制还没有把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创新者的利益有效结合,农业科研与产业机构中缺乏竞争机制。因此,造成了科研人员创造的知识价值得不到市场经济下有偿的回报,导致主动研发和创造的积极性受损,更多的科研能量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上认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是一种无形财产,使农业科技成果从无偿使用变为有偿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使农业科技人员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可以共享的资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农业科技产品在免受侵权的情况下充分共享,可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科研人员在良性科研制度和环境下创造更多的知识价值。

2.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农业综合实力提升的有效途径

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为解决当前制约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转基因抗虫棉、转基因植酸酶玉米及转基因抗病水稻等开创了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一个新时代。据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近几年的全球生物技术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报告显示,转基因作物在经历十多年的产业化后,仍在不断取得新进展。以中国的转基因抗虫棉为例,拥有抗虫棉核心技术的单价和双价抗虫基因分别获得了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中国知识产权组织(SIPO)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和2003年中国专利优秀奖,利用这一核心技术我国已培育出80多个适应不同棉区需要的抗虫棉品种,其市场份额的增长率连续9年超过10%,累计种植面积已达1484万h2,累计减少农药使用量25.5万t,培训棉农2000多万人次,为棉农增加收入超过1484亿元,受益农户累计超过3000万户,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事实证明,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措施对我国农业科研和生产水平提高,农业产值提升作用巨大。现代农业竞争的焦点集中在生物技术上,保护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将技术引进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将科研成果在法律保障平台上有效转化,这有助于推进我国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智力成果迅速变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生物科技进步和加快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2.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动力

农业可持续发展备受当今世界共同关注,20世纪80年代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就已反映在一些主要国际组织的文件和报告中。我国在1994年了《中国21世纪议程——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其中包括确立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随着人口急剧增长,食品供需和全球气候变化矛盾的出现,全世界仍有很多国家粮食供给紧张。同时,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了森林面积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及有限的耕地生产能力下降等现状,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也影响子孙后代的发展,这就促使人们重新考虑农业未来发展的战略思路问题。利用生物技术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开拓新的空间这是当今农业领域最重要的体现,而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农业高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快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规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做好科研成果的合法有效转化、发明专利的高效应用、重点品牌的培育和保护等一系列系统性、战略性的工作,最终使得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相协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综合实力,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且可以共享的资源。国家可根据自身相关的条件和需求作出科学规划、策略。因此,笔者提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的概念,即: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科研项目的开题、研发路线设计、关键技术突破以及成果评定等每个环节。如涉及粮食安全领域的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油菜等主要经济作物品种的资源研究和转基因新品种培育上;农业病虫害与畜禽疫病的防治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上,既要有领先的科研理念、技术创新,同时还要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渗透进去,旨在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综合发展。

3.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日常的科研有效结合

“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整个过程,在科研立项、研发设计、技术突破等各个环节充分联系和体现。首先,要确立战略目标。在立项时就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专利查询和文献资料的查新,真正做到思路开阔,立项质量高和研发目标准确,避免技术侵权或低效研究。其次,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并对专利的维护和使用进行规划,同时将专利申请成果作为科研考核指标。最后,项目结束后要结合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对尚未申请专利或尚未得到专利授权的科技成果,应注意保密,以备后续研究。除此以外,还要科学判断国内外未来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趋势,优先确立与国计民生相关的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比如生物制药与基因治疗产品、生物农业与食品加工、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生物防治技术及防治药物开发、环境生物治理技术等等。

3.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和创新激励

“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为了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激励政策渗透到科研工作的每个环节。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促进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要强化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二是要进一步简化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以提高申请人进一步研发的信心和积极性。三是要激励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奖励办法,对重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各级荣誉称号等。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创新的科研环境,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内部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及保护状况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

3.3加强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研究

“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还需要不断强化国际间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对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以及发展趋势的研究。积极参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变革和发展进程,共享各国农业科技进步带来全球资源的同时,也要主张我国应有的权益,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谨慎地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作出决策,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谨慎地对待高新农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对于像农业遗传资源这样的我国的优势领域,则应当加强立法保护;其次,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建立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研人员的工作过程大都是按照“科研立项完成验收鉴定报奖”这样的程序开展的,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有必要重新确定农业科研工作的目标,将农业科研成果与自主知识产权相结合;再次,要学习、参考、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制度,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的顺利转让,得技术专利的形成及转让更加便利、快捷;最后,要加强保护措施。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日趋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愈来愈频繁,但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要加强,因为谁占据了专利权谁就抢先登上了至高点,由此带来的潜在经济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不断的跟踪有关国家的制度及执行情况,调整、制定我国相应的对策。既要防止海外知识产权对我国农业生物产业造成的侵害和影响,也不能因为苛刻的保护政策妨碍了积极的科技引进与交流;在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法制建设及执行等方面交流的同时,也要不断促进科研产业单位和企业在海外专利的取得及行使;积极参与国际间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各国专利制度间的协调、先行技术调查结果及审查结果的相互共享等。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