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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族劳动力转移制约因素分析
一、引言
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和转移是会受到经济规律支配的。在现实生活中,城乡差距很明显。城市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丰富的精神生活条件等因素,都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同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比如制度上的制约,城镇对农民的歧视,农村劳动力资本积累的缺失,就业结构的失调等等。而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就成为了典型中的典型。不仅仅因为他们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群体形成的多样性,文化背景的差异性。还应表现在不同民族以及民族之间的内在特质等方面。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其经济的发展一直都处在较落后地位,在我国很多年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的劳动力转移明显的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深入调查少数民族的劳动力转移情况,分析其内在特点和障碍,才能研究出有实际意义的对策建议,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的转移,也将会实现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农村和城市的良好互动,促进劳动力跨区域就业,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在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中意义重大。
我国现有土族人口数为241198。大多居住在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县、大通县、乐都县、同仁县等地。互助县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2000年互助县总人口为36.97万人,土族人口约6.9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6.84%。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后,土族农民的整体素质和生活水平有了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环境有了改善。但是,由于受地理和自然环境的制约,土族群众整体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贫困人口比重较高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近年来,由于耕地面积的减少,土族人才意识到仅靠农业生产根本不能维持家用,也无法养家糊口。于是,近些年出现了一些走出家门、去外面闯荡世界的有志之士,从而在土族人口中形成一种想往外看看的意识,这是有利于本民族的进步、发展的。景晓芬(2007)在对土族女性非农就业与女性角色转换的研究中提出,非农就业是解决我国农村劳动力剩余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于少数民族女性而言,通过对土族女性劳动力转移的研究,认为旅游业的发展改变了土族女性的生活方式,转变了她们的传统角色,无论是在经济上、家庭角色上还是社会关系网络上,与从事农业生产的时候都有了很大不同。可见,在土族农村劳动力中,很多人文化程度不高,对经济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不能够理解和掌握,适应不了非农产业的发展和需求。土族劳动力,在他们的聚集区内,就业的机会本来很少,而且,工资率又很低,在受到恶劣环境和各方面压力时,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劳动力,进行了新的转移,纷纷流入到西部各个城市和其他城市,从事一些非农业生产活动。近年来,土族劳动力的转移已经初见成效,但仍然存在各个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土族劳动力的顺畅转移。
二、研究范畴、方法及材料来源
2008年7月下旬,课题研究小组赴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大庄村,进行了为期11天的野外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野外调查期间,课题组采取的主要调查研究方法有二:(1)与县、乡、村各级党政和职能部门领导座谈,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收集农村社会经济的相关资料,听取相应的报告会,以了解当地土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情况,获取深入理解当地土族劳动力转移的背景资料;(2)采用问卷访谈方式与随机抽样土族农户座谈,获取更真实、更翔实的第一手资料,目的是与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背景资料相互验证,使研究结果更为可靠。经过野外调查和资料收集,课题组获得了与各级政府部门的访谈记录、各调查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农户调查问卷52份资料。这些资料为课题组进行土族民族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基本情况
从性别状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多以男性为主。从婚姻状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约有63%已婚,37%未婚。从年龄结构来看,互助县范围土族劳动力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0~39岁之间,占劳动力总人数的64.1%,这部分劳动力是外出转移的主体,代表着外出转移的趋势。16~19岁年龄段中,占劳动力总人数的19.1%。40~59岁年龄段中,占劳动力总人数的16.8%。
在所调查的土族农村劳动力中外出打工的人占到了土族劳动力总数86.8%。而在家务农的人只有少数,只占到13.2%。可见,大部分劳动力都愿意出去。这些出去打工的人中,有61.4%的人是兼业打工,有38.6%的人做专职。
(二)转移特点
大部分土族劳动力选择在私营企业工作,约占到65.38%,打工的行业也主要分布在建筑业(42.31%)、餐饮业(28.85%)和制造业(15.38%)上,而选择在机关社团和教育文化等部门打工的人却寥寥无几;就业层次上,服务人员占较高比例。
土族农村劳动力在选择转移距离时,约有71.15%的大比例人口选择了在本地打工。就地转移具有明显的优势。只有小部分选择外出打工。而在外地打工的地点选择上,有59.62%的人们愿意跨省去打工。在土族劳动力转移的方式上,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都是自己找(44.23%)或者是经过亲友介绍(44.23%)的;通过看报来寻找工作的劳动力人口也是微乎其微,可见,各种媒体信息的优越性并没有体现出来。土族的劳动力转移的条件并不是很好,他们大部分没有经过特殊的职业培训,也没有学过什么手艺,这就很影响打工时择业机会。在思考为什么要外出打工时,有很大一部分的土族劳动力都觉得自己的农业收入低(67.31%)。这个问题在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
通过以上调查研究问卷的分析,可以发现土族农村劳动力转移有着信息量少,信息闭塞,择业范围较窄,就业层次低,个体手艺和技术的限制较大,向城市转移的意愿较弱的特点。
(三)制约因素
制约因素是具有多样性的。土族劳动力在家里需要赡养和抚育的人口4人占的比重较大,负担还是比较重的。文化程度(约51.92%)是主要影响土族劳动力转移的很重要的因素。教育落后,劳动力不适应就业需求。很多人还是觉得读书无用。职业教育的力度还是不够。因为家庭负担比较重,家庭拖累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求职的过程中,首先还是文化低,其次是没有什么经验;再次是获得的信息不够或难以得到信息,交通不发达,思想上比较封闭,使得信息愈加匮乏。就业机会少也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劳动力市场欠发达,在转移的过程中,有效的途径很少,使得转移不够顺畅,不够彻底。加之社会制度上的制约因素,生活环境的制约因素等,使得土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很不好实施。
(四)目前的情况
在目前情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购买任何保险的人占到54.2%左右。大多数人对目前的收入都觉得一般或是认为太少,只有5%的人还对目前的收入比较满意。有约57.69%的人没有过非农工作的经验,这说明,这里的人们还是以传统的农业为主。土族劳动力中有大部分都在两个或以上的雇主那里干过,可以看出,换工作的频率还是很高的。大约一半以上的人都会在失业一个月后就回家,由于心理的意愿上落差较大,或者还是觉得回家务农好一些,或者是不能够适应城市的生活节奏等等,当然原因是很复杂的。
(五)今后的打算
对于今后的打算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劳动力个体选择定居的地点还是在乡下。很多人都不会选择在大中城市生活。不选在城市定居的原因主要是觉得在大城市生活,成本较高(约55.77%),觉得老了以后没有什么收入(30.77%),没有了经济来源,还会认为大城市的生存环境没有乡下好(19.23%),因为大城市污染比较严重,人口多而杂等等。
对于怎样开支打工的收入,方式是多样化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打算回家盖房。在储蓄和子女的教育上也要是花大笔钱。对于个人的养老问题,有50%的人们认为应由子女来赡养。19.23%的人愿意创业,利用自己的积蓄来养老,也有25%的人还是愿意种地。如果长期在外打工。集体将收回承包地的话,仍然有将近一半的人要回家务农。
四、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问卷调查的分析和研究,对土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有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努力提高土族聚集区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加强职业教育力度
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的一种教育类型,是直接面向就业的教育。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职业教育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职业教育可以提高劳动力的总体素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可以培养就业技能,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劳动力总体上文化素质偏低,整体素质难以适应转移的要求。未受过较高程度教育和培训的劳动力创新能力较差,只能依靠个体有限的经验和较低的能力选择有限的工作,很难开拓新的就业门路和工作机会,无法满足更多的岗位需求。对土族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培训,让他们多学一些手艺,这样就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少数民族劳动力往往不会被需求单位所选择,加之他们又没有什么一技之长,顺畅转移的机会就很小了。在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的过程中,要加强技术强化,这样可以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达到双方的有效互动。面对劳动力市场,由于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技术和资本的密集程度越来越强,这将导致土族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更加艰难。因此,为了达到顺畅转移,不仅仅要加强基础教育投资,完善良好的基础教育设施,更要作做好职业教育的各项工作,宣传职业教育的必要性,同时还要提高师资力量;有效发展民族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事业。
(二)建立完善成熟的劳动力市场
由于历史、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总体上说,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功能不全。这些对我们的下岗再就业问题、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等有很大的影响。在对互助土族自治县的调查分析过程中,应用托达罗的推拉作用的理论,发现在该地区劳动力市场中,推力和拉力都欠缺。在本地区而言,生产率还是较低的,这样就不能够产生富余的能够转移的劳动力,使得农村地区的推力不够。而在城市而言,能够吸引劳动力转移,以及劳动力转移后的工作岗位等方面不够充足,导致了城市的拉力也不够。劳动力市场发育的过程,是自然发育过程和政府辅助培育过程相结合的过程。政府在制度的完善等反面是起主导作用的。如何优化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是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
(三)信息开放化
信息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中是很重要的。有了信息,就会有更多的机会。有关部门应该收集各方面的信息来服务于本地劳动力的转移。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可以有更多的信息媒体来为我们服务。可是,目前,因为我们的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向信息化方向的发展还较慢,使得民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不够彻底,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很难得到外界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沟通渠道,从而阻碍了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四)完善制度,让制度服务与土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而不要成为发展过程的绊脚石
于经济发达地区及大中城市作为农村劳动力的输入地,其户籍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政策规定与操作办法,是决定外来农村劳动力能否进入其劳动就业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制度因素。来自各个方面的歧视影响着劳动力的转移。户籍歧视、就业歧视以及教育上的歧视等,对劳动力的心理上都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和压力。劳动力转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发展战略,制定对人们有实际利益的制度,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需要出台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为劳动力的转移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鼓励和引导劳动力转移,才会是一个有效的发展战略。
(五)鼓励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努力向非农产业转换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商品属性
一、劳动力商品定理
(一)所谓劳动力商品定理,是指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1.劳动者具有人身自由,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自由支配包括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也就是说,拥有个人劳动力的所有权;2.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的劳动者个人不拥有实现自身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也没有足以维持自身与家庭成员物质资料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只好靠出卖自己所拥有的劳动力来求得生存。
(二)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条件,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也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科学的反映了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劳动力商品定理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并证明,这一定理仍然是分析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基本理论框架。但是一些传统的观点还是把劳动力成为商品看作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所以在他们眼里劳动是不是商品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劳动力作为人类一般劳动过程的必要要素,是劳动力的自然属性,为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工人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的社会属性。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商品的属性
(一)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1.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不充分
在国有经济中,劳动者没有择业自由,即对自己的劳动力没有所有权,因此不可能有劳动力商品。在公有制经济中,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是共同拥有公共产权的劳动者整体,而不是任何单个的劳动者个体,劳动者个人没有直接拥有使用自身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生产的人身条件与物质条件仍然以特殊形式相互分离。因此在国家占有几乎全部社会生产资料,劳动者没有择业自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对职工有不得解雇的义务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不依赖于市场机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完备的劳动市场体系
(1) 生产的人身条件所有者与物质条件所有者仍然处于分离状态,即仍然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主体,因此两种生产要素的结合仍然需要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指的是一个群体,而不是单个某人,针对这一群体,个体劳动者是不能随意处置或使用原本属于群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而是处在一种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态。多数情况下企业劳动者集体只是本企业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很小一部分,而且是不固定不稳定的一部分,因此无权自由处置企业的公有财产。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互分离的,不一样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表现在经济利益方面,并且在企业内部各个劳动者之间也有这种显著的差别,企业取得劳动力资源越来越依赖于市场机制。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个体所有制以个体劳动为基础,业主既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又是劳动者,不存在两种生产要素相分离的情况,因此也不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问题。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的雇工情形和资本主义企业相类似,由于工人不占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只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商品出卖给私营企业主或者“三资”企业的老板,获取高工资收入,劳动力仍然是商品。
(二) 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地位
1.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条件主要是指被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所雇佣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力,这种劳动力是一种商品;然而在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力被当作一种生产要素,而不是商品。因此,为了让这种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发挥重大作用,就需要通过市场来进行调节,优化组合,合理配置,合理流动。
2.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存在矛盾,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取决于流通中的交换形式,而是取决于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
(2)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生产出的产品是一种社会产品,劳动者都可以共享企业的经营成果,没有工资和利润的对立。企业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状况,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对企业收入分配不能产生决定性影响,劳动力的价格不完全取决于劳动力的供求状况。
(3) 虽然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在市场经济中也采取了双向选择的市场形式,但真正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一旦进入企业就享有了作为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中的一员所应具有的权,如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利润分享等,而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
3.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壮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承认劳动力成为商品与社会主义并不矛盾,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实现市场基础配置的必要条件。劳动力成为商品,是社会主义经济转轨的必然现象。
三、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意义
1.劳动力商品化意味着劳动力人格的独立化。劳动者人格独立化有利于培养大家的自由、民主、平等、竞争意识,消除过去的等级、特权和依附等不好思想;有利于成分发挥劳动者的才能,激发劳动者的创新意识,使劳动者倾其才,尽其能,服务社会;有利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好环境。
2.劳动力商品化可以使国有集体企业在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上配置劳动要素,增强竞争,尽快融入市场经济。(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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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蒋学模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资本范畴和剩余价值》[M]1994年版
[4]李铁映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J]中国社会科学 2003年版
关键词: 城镇化; 农民工市民化; 障碍; 基本目标; 关键点
中图分类号: C91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1-0036-04
我国城镇化潜力巨大,是下一阶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强大动力与战略选择。[1]33 然而特殊的国情,致使我国在城镇化过程中所呈现出的问题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方面。从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的实践来看,这一进程不是由农民转化为市民一步完成的,而是分两个阶段来完成的。该进程的第一阶段主要是实现从农民转化为农民工,第二阶段主要是实现从农民工平滑过渡为市民。正是由于阶段的特殊性,过程的复杂性和时间的长期性这些特性,需要我们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更加重视有序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工作,着力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和效率。
一、中国城镇化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农民工问题
从发达国家城镇化发展的一般过程来看,在城镇化过程中,农业劳动力的非农化和人口城市化大体是同步的。
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城镇化自然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城镇化过程中,不仅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不是同步推进的,而且农业劳动力的非农化和人口城市化也具有不同步性。从2000到2010年,中国城镇建成区面积增长了61.6%,其中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了78.5%,但同期城镇人口只增长了46.1%,比61.6%的增长率低了14.5%,两者的增长率差距较大。
中国城镇化的特殊过程产生了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群体——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却在城镇工作、生活的打工者。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物,对中国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繁荣贡献巨大。农民工具有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工人的职业属性;二是具有农民的身份属性;三是具有不稳定性和过渡性。
二、我国城镇化的核心问题:农民工市民化
特殊的国情,使得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核心任务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城镇化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方面。
曾指出,推进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关键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目的是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因此,我国城镇化的核心任务是“化”人,就是把农民“化”成市民,也就是农民市民化。农民工市民化任务十分艰巨,不可能一蹴而就和一步到位。从多年的实践来看,这一过程主要不是由农民到市民一步完成的,而是先从农民转化为农民工、再从农民工过渡为市民这样两个阶段来实现的。农民“化”为农民工的第一阶段,总体来说走得比较顺利;农民工“化”为市民的第二阶段,可以用“惊险的跳跃”来形容,这需要创造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条件具备时,才能实现这一“跳跃”,完成我国城镇化的进程。
“化”农民为市民这一进程可以通过以下图示来说明。
在城镇化“化”的问题上,我们注意不要走偏了路,把核心问题放在主要解决土地问题方面,也就是“化”土地,搞土地城镇化,搞房地产化,进一步把农民、市民分割,进一步把城、乡分割。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很多地方由于没有把握住城镇化的核心问题,出现了城乡分割,导致农民工和市民在共享公共服务方面的严重不公平,并最终出现了城市病等一系列问题。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制度方面的障碍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具有比较强烈的市民化愿望,但由于受到市民化门槛和市民化能力的制约,绝大多数农民工无法转化为市民。因此,尽快降低市民化门槛、提高农民工的市民化能力,这是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所在。在制度障碍中,户籍因素,特别是嵌入到户籍制度中的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教育等公共产品包含的福利性的制度安排,成为制约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
正是由于这些障碍,导致城镇化进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工以及随迁的家属、子女进城后,没有能够真正、完全享受到城市生活。可以说,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及其家属、子女游离在市民圈的,有一堵“制度之墙”把他们挡在城市的围城之外而不能入城内。
(二)资金方面的障碍
农民工市民化意味着在嵌入到户籍制度中的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教育等福利性的制度安排方面为农民工敞开一条口子,以实现下列几个目标:农民工居住的市民化、社会保障的市民化、劳动就业的市民化、农民工及其子女教育的市民化。所有这些都需要中央和城镇所在的地方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以夯实农民工市民化的基石。
(三)观念方面的障碍
不少人在对待农民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农民工影响了当地劳动力的就业,减少了他们就业的岗位和收入水平。同时,由于农民工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很多城市居民认为农民工的不良习惯影响了当地的市容市貌。对于农民工是否影响了原始市民的就业岗位和收入水平,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理论模型加以说明。对于农民工的生活习惯等因素,通过习惯培养,假以时日,定会有较大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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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斯密“最高工资”理论简介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第八章《论劳动工资》中写道:“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必随一国收入和资本的增加而增加。收入和资本没有增加,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决不会增加。而收入和资本的增加,就是国民财富的增加。所以,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随国民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国民财富不增加,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决不会增加。”“今日英格兰确比北美各地富,然北美各地的劳动工资却比英格兰各地高。”因此,斯密得出结论,“使劳动工资增高的,不是庞大的现有国民财富,而是不断增加的国民财富。”“因此最高的劳动工资不在最富的国家出现,而却在最繁荣,即最快变得富裕的国家出现。”
在以上论述中,主要包含两个观点:
1、经济快速增长的国家,对劳动力的需求上升,其工资增长也快。
2、最高的劳动工资不在最富的国家出现,而却在最繁荣,即最快变得富裕的国家出现。我们姑且称之为斯密的“最高工资”理论。
二、斯密“最高工资”理论评论
斯密的第一个观点是经济快速增长的国家其工资增长也快。这个观点就今天来看,依然是正确的。当今世界发展最快的国家莫过于东亚的韩国和中国,如果发展顺利的话,前者有机会成为与日本一样最富裕的国家,而后者则会成为世界上数一数二的经济实体。因此,分析这两个国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工资变动情况比较具有典型意义。
韩国经过两次“汉江奇迹”,已跻身OECD国家行列。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的产业结构大幅调整,高科技产业得到迅猛发展,“韩国制造”在全球范围内挑战日系产品。但是,韩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隐患是工人工资日渐攀升。1980年韩国非农部门的工资是日本工资的1/5,到了2000年已经上升到1/2,而2000年韩国的人均GNP只有日本的1/47。韩国企业的对策是把生产基地转移到一江之隔的中国。
而中国的工资也在大幅攀升。按本币计算,2000年中国非农部门的工资是1990年的4.8倍;即使折算成美元,十年间中国的工资也增长了153%,而同时期美国的工资才增长了38%。上海是中国增长最快的地方,其工资增长更是大大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2003年上海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是1990年的29倍,环比增长速度是29.6%,比上海生产总值增长速度高出12个百分点。不过,就细节来探讨,斯密的推理是有问题的。按照斯密的观点,工资的上涨是由于对劳动力的需求上升所致。就目前的技术水平来看,经济增长的确会带来劳动力需求的扩张。不过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劳动力的供给是近似于无限的,工资不可能上涨很快。1990~2000年中国的GNP翻了两番,但中国非农部门职工的年工资才翻了一番,由447美元升到1130美元。而且工资的上涨未必全部是来自于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一部分应该来自于效率工资的考虑或者是生活资料价格的上涨。另一方面,工资上涨未必是来自于经济增长。劳动力供给的剧减也会引起工资的上涨。战争、瘟疫、大规模的移民都会带来这种情况。
即使斯密的第一个结论正确,第二个观点也未必成立,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其工资未必是世界上工资最高的地方。符合斯密所说的“最繁荣,即最快变得富裕的国家”历史上只有两个国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和二战后的日本。斯密以美国为例证明他的结论,那么我们看看日本的情况是否符合斯密的“最高工资”理论。
1952年日本的GNP只是英国或法国的1/3。1965年日本的GNP达到830亿美元,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列美、德、英、法之后居第五位。仅仅又过了3年,到1968年日本的GNP就上升为1419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个“经济大国”。到七十年代末期,日本的GNP与英、法两国的总和相等,超过美国的一半。日本国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毫无疑问,六十、七十年代的日本绝对称得上是“最繁荣,即最快变得富裕的国家”。
通常情况下,人均GNP可以反映一国居民的富裕程度。日本的人均GNP在1988年赶上美国,当时日本的人均GNP是23570美元,美国是21620美元。而日本的工资水平赶上美国应该是在70年代末。1980年日本非农部门的月工资是1297美元,美国非农部门的月工资是1016美元。可以说,日本的人均GNP与工资几乎是同步赶上美国的。
有意思的是,到了九十年代,美国开始赶超日本了。随着日本在泡沫经济里越陷越深,美国的信息经济则越来越繁荣,美国的人均GNP开始逼近日本,而美国的工资水平与日本也越来越接近。(如表1)从表中可见,工资与人均GNP同步的趋势十分显著。我从《国际劳工统计年鉴》收集了1970~2000年日本和美国的工资比和人均GDP比的数据作了一下相关分析,相关系数是0.68。可见,工资和国民财富的相关程度还是很高的。日本经济从五十年代开始恢复,六十、七十年代走向繁荣,八十年代末开始赶上美国,成为世界上最繁荣、最富裕的地方,总共花了30年时间。而斯密眼中的北美,1776年立国,在20世纪初的时候才超过英国,其间花了100多年的时间。
那么,为什么在斯密生活的年代,美国的工资就高过了英国,以至于这位经济大师感叹北美是“最繁荣,即最快变得富裕的国家”。
有人认为,从购买力平价来衡量,18世纪末的美国并不比英国穷。根据罗伯特・高尔曼提出的估计,1710年北美的实际人均收入就已经介于28美元与当时英国的人均收入之间(而英国当时的人均收入约为45美元),并进一步估计1775年北美的人均收入是60美元。殖民地居民在斯密时期已经步入当时世界上最富裕国民的行列。对法英七年战争中美国士兵身高的估计证实了这一点。殖民者的身高平均为5英尺8英寸,比英国的下等阶层身材要高出许多。这表明殖民地几乎没有严重的饮食和营养不足。其次,从英美两国的死亡率也可以看出两国普通居民的生活水平,在17世纪四十年代,英国的死亡率是25~35‰,北美是25‰。从两次英美战争(1776年独立战争、1812年第二次独立战争)的结果来看,当时的美国并不明显弱于英国。
如果从当时主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的拥有量来说,英国的确是当时最富裕的国家。工业革命前,世界人口是10亿左右,当时英国的人口应是800~900万左右,连同殖民地在内共3000万;从资本来说,当时英国拥有五亿英镑的资本。而北美地区,劳动力和资本都是稀缺的,劳动力稀缺从北美的高工资可以看出,资本稀缺从北美的高利率可以看出。不仅如此,《国富论》问世前,英法百年战争以英国的大获全胜告终,英国已经成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殖民大帝国。而当时北美只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深受宗主国的剥削和压迫。
我觉得斯密对最高工资的论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英国劳动力的生活费用比北美劳动力高。第二,北美的高工资具有其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意义,自然也就上升不到理论的高度。
首先,斯密观察到北美的谷物价格很低和劳动力价格很高的矛盾现象,于是,他否定了自己的劳动价值论,全心全意地用供需理论来说明北美的高工资。其实,谷物的价格仅仅反映工人的食物支出的一方面,远不能说明工人的生活水平。在斯密生活的年代,北美商品的价格深受宗主国的控制。当时英国成立专营公司控制北美经济。对于某些物品,英国禁止殖民地自己生产(如白糖),只能从母国购买,此种商品的价格自然很高。对于谷物之类殖民地自己能够生产的物品,由于殖民地有着低廉的土地,其价格自然也就较低。要计算当时居民的最低生活支出,就要知道劳动力的消费结构。因此,谷物价格低不能证明殖民地居民的生活费用较低。另一方面,18世纪英国正是 “圈地运动”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大量的农民离开农村来到城市,非熟练劳动力供过于求,其工资自然也较低。
其次,美高工资的出现,是由于获得欧洲劳动力的成本高昂造成的。与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美洲殖民地不同,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印第安人较少,其分布分散。在英国人开始殖民时,在现今美国的东部还有多达30万土著印第安人。等到了独立战争时期,印第安人的人口锐减为不超过10万,主要原因在于欧洲疾病(如麻疹、天花)肆虐美洲,而土著印第安人没有自然免疫力。殖民者不得不寻找其他途径获得劳动力。一开始北美殖民地有3个不同的劳动力来源:那些已在殖民地的劳动力(包括自由的白人、契约仆役和奴隶);愿意以契约补偿来殖民地路费的欧洲劳动力;以及沦为奴隶的非洲人。这里的劳动力工资是指前两者,黑奴失去了人身自由,没有买卖劳动力的自由。显然,北美的劳动力市场非常特殊,劳动力需求是在本土;劳动力供给则在几万海里之外的欧洲和非洲。从殖民地表达出需求到欧洲在供给上做出反应、劳动力出现在殖民地市场之间,存在巨大的时滞。由于大洋阻隔,劳动力流动的费用非常高,欧洲的劳动力不得不以充当数年契约仆役的代价获得来殖民地的路费。因此,北美殖民地的劳动力价格一开始就比欧洲昂贵,而且长期居高不下。
三、斯密经济理论和方法分析
以北美这样特殊的劳动力市场推出一个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规律显然是不科学的。虽然后文斯密提到“据说,其他殖民地的工资也和纽约同样高。”但由于不信任其爱尔兰前辈威廉・配第在《政治算术》里提到的计量方法,斯密的论证缺乏大量的数据支持,充满了类似于“据说”、“我相信”的主观臆断的词汇,因此,斯密的论证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据统计,《国富论》中提到“据说”185次,提到“我相信”57次,“似乎”333次。
作为一名曾经是神学和哲学教师的古典经济学家,斯密的哲学更多的是主观主义,倾向于认为人性指导人类的经济行为,却忽视了人的行为背后的物质生产规律。因此,斯密的经济理论更多地基于经验分析,缺乏严格的理论推导,他对经济现象的分析是十分肤浅的。他的劳动价值论深受亚里士多德以来经院学者的影响,充满了矛盾。
其实,影响一国工资水平的因素有很多,如:劳动者的生活费用支出、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但是,劳动力的价值(价格)归根到底还是由获得劳动力的劳动量来决定的,“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因此,工资就是获得劳动力这种商品的劳动量的货币体现。用成本―收益方法来表达,工资就是获得劳动力的成本。一国获得劳动力的成本越高,则劳动力的工资越高。市场上劳动力的供需状况是价值规律的外在反映。前面提到的北美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失衡的根源是由于大洋阻隔,使北美获得劳动力的成本非常高。
关键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中图分类号:F127.8;F2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9-4823-04
新时期“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增收问题,怎样把农村中潜在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转化为生产力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据相关统计,截至2010年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拥有农村剩余劳动力219.74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83.77%,喀什噶尔、和田、阿克苏、克州等南疆四地州占90%以上[1]。新疆少数民族地区“三农”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农民增收困难,转移就业渠道狭窄;二是城乡收入差别较大,2011年达到2.85∶1,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尚有一定差距;三是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
当前,新疆正处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征、劳动力素质等特点,寻找适合新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向与途径,积极引导少数民族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分就业,帮助少数民族农(牧)民增收,对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新疆农村少数民族剩余劳动力转移基本特点分析
“十一五”期间,新疆共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800万人次,劳务创收190亿元,完成农村剩余劳动力技能培训211.46万人次,全区人均增收416元,劳务创收占人均收入的39%,增加了农民收入,显著改善了其生活质量[1]。与此同时,还存在新疆现有农村剩余劳动力总量依然较大,少数民族农业劳动力比例较高,少数民族剩余劳动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比例偏低,就业观念陈旧,劳动力素质偏低等问题。此外,新疆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就业环境也比较差。新疆少数民族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与一般的农民工问题有共性但也有其特性,受历史文化和人文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新疆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文化性烙印[2]。
1.1 以区内转移为主,呈现区内转移与区外输出并重的发展趋势
2002年以后新疆开始出现大规模劳动力转移,呈现出由疆内转移向疆外转移转变,就业形式多样化的格局。由于语言和风俗习惯及自身素质的限制,少数民族劳动力90%选择在新疆内就业,跨区流动比较少。区内转移就业多数集中在农业、建筑、运输和服务等行业;跨区转移就业则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与此同时,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内地对口援疆工作的开展,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了新疆,区外劳动力则大量流入新疆大中城市服务行业,其较强的竞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本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1.2 人力资本状况普遍较低
目前,参与转移就业的务工人员主流是年龄在20~30岁的人员,以历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居多,女性占转移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其接受新知识、新技能、新思想的能力也较快,相对比较容易转移和就业。但由于受文化素质、工作技能和城市就业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其工作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低、工资待遇低的服装、纺织、零售、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行业属性决定了其工资收入水平较低。同时,以简单体力型劳动和劳动服务业为主要特征,以体力、青春乃至健康为筹码的就业形式决定了其就业年限极其有限,双重原因使得其转移具有不稳定性和回流性[3]。而那些40~50岁的年龄较大的人员,因面临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等问题,且文化水平偏低,所以外出转移就业难度较大。
1.3 城镇的“拉力”不足
剩余劳动力转移存在着“推”、“拉”效应。一方面,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农业对劳动力的“挤出”推动了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生产部门转移,与此同时,南疆地区普遍自然条件较差,农业生产较为落后,维吾尔族农(牧)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迫使维吾尔族农(牧)民外出打工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压力是劳动力外出务工的主要驱动力。另一方面,目前新疆干旱区绿洲城镇发展水平较低,尤其是南疆农村第二、三产业不发达,工业化程度低,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不强,转移到县内者仅占劳动力转移总数的10%。总体来看,来自城镇的“拉”力远远不够。
1.4 劳动力转移与就业培训并驾齐驱
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由于语言障碍而缺少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技能非常欠缺。因此,政府和相关中介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从汉语语言、就业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开发人力资源,旨在为企业提供合格产业工人。据新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新疆各类培训机构共培训学员126.50万人,少数民族学员占总数的54.9%。其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65.90万人,实现转移就业40.70万人,培训后转移就业率为61.8%;劳动预备制培训7.70万人;创业培训3.50万人,创业成功1.95万人,创业成功率为55.7%。
1.5 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社会效应凸显
一方面少数民族劳动力转移使农(牧)民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外出务工者大多获得了比在家乡务农更高的经济收入、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更高的生活质量。据调查,新疆贫困地区的人均年收入为2 000元左右,而从业于内地城市制衣厂的外出女工大多1个月就可挣到1 000元。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劳动力转移使得新疆人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转变了观念,学到了生产、经营、管理技能,增强了国家和民族认同感。由于政府有序的引导、组织,新疆组织型劳务转移群体总体上实现了良性流动。
1.6 就业“软环境”有待完善
大多数外出务工的维吾尔族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素质较低,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对新疆维吾尔族农(牧)民外出打工的满意程度的调查显示,有近50%的农(牧)民表示在外打工满意度一般或不太满意,主要表现为工作时间与工资的比例不对称,缺少社会福利待遇等。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区域社会扶助制度和体系。
2 制约新疆农村少数民族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及障碍
对于新疆农村少数民族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必须认识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要综合考虑区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宗教等各种因素对其的影响。
2.1 思想意识因素
首先,闭塞的环境和封闭的社会经济文化体系造成了农(牧)民思想保守、观念滞后。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统计,南疆三地州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仅占总人口的2.4%;不识字和很少识字的人口却占总人口的13.8%。不识字和很少识字的人口数量巨大,人口总体文化素质构成明显偏低。文化程度低的劳动人口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使其难以形成先进的劳动观和人生观。其次,新疆维吾尔族群众信仰伊斯兰教,穆斯林在、风俗习惯、语言文化等方面与疆外的大部分省份居民有很大的差别。受特殊的饮食生活习惯和宗教文化因素制约,使得其对不同社会文化的适应能力较差,很大程度限制了穆斯林群体的外出务工。此外,农民们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在一定程度上会遭受当地市民的偏见和歧视,使他们难以真正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群体,进一步阻碍了其由“农(牧)民”向“市民”身份的转变。
2.2 个体素质因素
新疆少数民族农村劳动力的科技素质及文化素质整体偏低,导致其就业和择业能力较差。据全国人口普查,新疆农村中的文盲、半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比重高达49.4%,比全国高12.7个百分点,导致其就业空间较窄,适应能力差。随着经济发达地区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资金密集型产业的转变,人才供需矛盾升级,结构性失业风险加大,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削弱了少数民族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并进而影响了其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的规模和层次,影响了新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速度。
2.3 经济因素
新疆农村城镇化处于起步阶段,乡镇企业数量太少,城镇聚集功能差,劳动力就地流动缺乏载体,导致县域经济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较差,使得剩余劳动力向非农就业转移进程缓慢。以南疆三地州为例,其乡镇企业总产值仅占新疆乡镇企业总产值的9.0%。新疆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村第二、三产业不发达,同时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偏差较大,使得新疆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的从业人员严重偏少。
2.4 制度因素
首先,由于土地流转机制不活,使部分务工农(牧)民农闲离乡,农忙回乡,形成了“季节型”务工群体,影响了转移就业的稳定性。其次,由于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的不健全,使农(牧)民不能分享国家的就业资源和就业政策,时常受到歧视性待遇,外出务工缺乏保障。
3 新疆农村少数民族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基本路径
新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基本思路:立足区域特色,以转变观念为前提,以区内城镇和第二、三产业为主要方向,采取转移就业与职业技能培训、产业园区建设、对口援疆、创业促就业、发展家庭服务业等多种形式,构建以南疆三地州为重心的产业对接、社会对接和素质劳务对接平台,打造新疆区域特色劳务品牌,构建“务工富民”的现代工农业新格局[4]。
3.1 奠定思想基础,引导少数民族农(牧)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就业观
首先要挖掘宗教的积极作用,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树立正确的宗教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信教群众建立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生产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尤其是从文化的角度合理挖掘伊斯兰文化中的积极因素,突出伊斯兰教中尊重知识、提倡勤劳、勤勉工作等价值观,大力发展宗教有益于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其次要发挥典型作用,营造氛围,鼓励农(牧)民转变就业观念。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务输出对农(牧)民增收的显著作用和劳务输出的先进典型事迹,以农(牧)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引导广大群众克服陈旧观念,转变“小富即安”的“小农”思想。
3.2 创新培训方式,实现以“培”促“输”的就业新格局
根据“学以致用、市场需求、确保实效、创立品牌”的总体思路,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逐步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带动鉴定、鉴定促进就业”的转移就业新格局。以汉语培训为基础,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为重点,大力推行市场需求与“订单式”培训对接的模式。在培训对象上突出抓好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16~35岁有就业意向的青壮年农民培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对农村“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培训专业上重点放在市场需求量大、易于就业的焊工、车工为主的制造业,以木瓦工为主的建筑业,以美容、餐饮、家电维修为主的服务业上。深度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将其转化为城市、工业需要的人才资源,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
3.3 消除制度壁垒,创造宽松的政策“软环境”
首先,要尽快消除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障碍。要加快完善农村的土地流转制度,深化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政策,消除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就业上的不平等待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与合理配置。其次,要大力发展劳动服务中介组织,加强市场信息服务,建立和健全劳动力的社会调节机制,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要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城乡统筹就业信息网络及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劳动力转移中的中介服务作用。此外,还要建立培育劳务输出经纪人和大户长效机制,对其带领输出的农民进行公司化管理。
3.4 推进产业对接,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空间
以“工业化致富农牧民,城镇化带动农村,产业化提升农牧业”的发展思路,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发展非农产业,依靠第一、二、三产业的全面发展来增加农村就地就业机会,提高劳动力就业率。
3.4.1 发展优势产业,挖掘第一产业内部就业 一方面新疆特色产品众多,可以大力发展农业科技,利用农产品加工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开辟就业新领域。另一方面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植和发展一批与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密切相关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牧)民就近就业。
3.4.2 加快城镇化步伐,拓宽第二产业吸纳能力 按照“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规模效应-第二、三产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农村劳动力二次转移”的发展思路,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从而进一步推进农村城镇化。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和传统民族工业,特别是要制定优惠政策,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采取政府主导、本地企业与援疆企业联合的方式,吸引经济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疆内外企业入驻乡镇工业园区。此外,可以通过发挥大项目、大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转移就业。
3.4.3 发展新兴产业,开拓第三产业就业渠道 大力推进农村信息业、咨询业、旅游观光业及休闲农业等,进而带动餐饮、住宿等行业的发展,扶持县(市)内林果、园艺、养殖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从而扩展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
3.5 立足区域特色,打造新疆区域特色劳务品牌
立足区域特色,鼓励转移就业与就近就业相结合,提高区内劳务市场的知名度。同时结合新疆人擅长编织、能歌善舞等特长,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通过劳务输出,塑造勤劳智慧、诚实守信的新疆务工人员形象,扩大新疆劳务的疆外影响力。此外,南疆地区的维吾尔族民族手工业、建筑业、装饰业、饮食业、服装业比较发达且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在中亚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努力开拓国内外劳务市场。通过打造具有新疆区域特色的劳务品牌,不断推动劳动力转移就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3.6 加大专项资金和补助基金投入,保障少数民族劳动力创业和就业
一是加大技能培训投入。增加各级财政投入,特别是专项技能培训资金,整合各部门资源,通过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民劳动力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劳动力整体素质。二是建立支持农民创业的专项资金。劳动、金融部门应给予少数民族农民工相应的支持,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培训补贴和贷款贴息等。三是设立政府补助基金,补贴那些能接纳少数民族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帮助和引导新疆农村少数民族劳动力持续有序地转移就业。
4 结束语
为引导少数民族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分就业,帮助少数民族农(牧)民增收,本文剖析了新疆少数民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区内城镇和第二、三产业为主要方向,以南疆三地州、阿克苏地区和伊犁州为核心,突出培训和服务“两个重点”,实现产业对接、社会对接和素质对接,打造民族特色劳务品牌的基本对策。
参考文献:
[1] 刘 兵.新疆十二五期间将实现千万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N].兵团日报,2011-02-12(1).
[2] 明拥军,陈 彤.新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特点及政策导向探析[J].农业经济问题, 2008(4):44-47.
关键词:西部农村劳动力;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180-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虽然取得了较大成就,然而困难重重,压力很大。落后的西部农村不仅严重制约着西部城市的发展,也不利于东部城市和农村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西部地区作为劳务输出地,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对来说问题更加严重,再次审视其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意义重大。
一、西部农村劳动力及转移基本情况
由于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和巨大的人口基数,截至2005年底,西部12省自治区共有农村人口35 976万,占全国农村人口的38.17%,乡村劳动力总数约为16 018.3万人。农业生产长期处于“三个月种田,两个月过年,七个月休闲”的状态,存在着大量剩余劳动力。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农业劳动力的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潜在的剩余劳动力还会增加。根据统计,2003年末,西部地区转移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为26.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4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低15.2个百分点,比中部地区低3个百分点。
从就地转移情况来看,表现在:(1)农业内部吸纳能力不够。由于西部农村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较低,市场意识薄弱,农村缺乏带头人等,农村劳动力过多地停留在种植业上,林牧副渔业对劳动力的吸收不够。(2)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大大降低了对劳动力的吸收。西部地区农产品加工技术和设备落后,加工程度低,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相脱节。许多产量高、品质好的农林副产品由于没有加工能力或加工链过短,产品附加值低,销路不畅。造成了农业比较利益低,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大大降低了对劳动力的吸收能力。从而也影响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3)乡镇企业吸纳能力低。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受制于区域内人才、技术、资金的短缺和保守观念的制约,规模小、产值低、经营粗放,发展缓慢,导致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缺乏载体,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区相比就地转移的成效存在较大差异。
从异地转移的情况来看,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西部地区工业化、城镇化水平比较低,对劳动力的拉力和集聚作用与东部相比,差距非常显著。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政府适当放宽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为劳动力的流动创造了制度环境。西部农村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地向经济水平高的东南沿海地区流动。农业部2002年度对西部12省116个村庄5 805个农户25 617口人的外出就业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为:其中农村劳动力16 416人,到乡外打工3 261人,占19.87%,比2000年的18.1%增长了1.8个百分点。外出比重高于东部3.6个百分点,低于中部2.5个百分点。外出劳动力在乡外、县内就业的比重较大,约占35.3%,高于中部的24.2%和全国平均的33%。县外、省内就业比重占29.2%,高于中部的22%。2004年,在举家外出务工劳动力中,东部地区占30.2%,中部地区占42.4%,西部地区占27.4%。受知识技能的限制,西部外出劳动力主要集中在重体力的简单劳动上,其中建筑行业最多,高达25%,运输行业7.3%,而在一些对劳动者相对有技能要求的领域,就业情况为:工业占22%,餐饮、服务业占18.6%,商贸业占6.7%,家政、护理业占1.6%,等等。就业层次低,成本高,风险大,收入少。
二、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及启示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选择了不同的劳动力转移模式,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英国。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始于15世纪末,止于19世纪中叶,经历了长达4个世纪的时间,是世界上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开始最早、流动规模最大、农村人口比例下降最快的国家。工业革命是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动力。由于纺织工业的革命以及世界市场的开辟,兴起了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农民成为脱离土地的自由人,工业化的推进,使城市的二、三产业得到迅速发展,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了广阔的就业机会,原来的第一产业,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让位给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改变。
美国。美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从19世纪2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大概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时间。美国是一个人少地多,劳动力比较短缺的国家,劳动力转移有其特殊性。工业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农机化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解决了人地矛盾,分离出来的劳动力也被快速的工业化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遵循着边产生边转移的自发过程,走出了一条工业化、城市化和非农化基本同步的道路。在美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农业的发展是其坚强的后盾,交通运输的发展降低了迁移成本,为其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日本。日本农村劳动力转移从20世纪初开始到20世纪末基本完成,用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日本是一个地少人多,资源缺乏的岛国。针对此特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日本政府进行了有效干预,走出了一条“跳跃式转移”(即劳动力一开始就较多地流向第三产业部门)和“农村非农化转移”相结合的道路。其中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立法促进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鼓励小农户脱离农业转向非农产业,同时,建立各类工业区,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为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创造条件。教育培训为劳动力的顺利转移提供了人力资本保证。
韩国。韩国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主要采取了集中转移,其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涌向大城市,靠吸收国外贷款来增加就业机会。但忽视了农业发展,靠进口粮食来支撑劳动力的转移,导致城乡发展失衡。中小城市和农村非农产业不发达,农村劳动力主要流向工业发达的大城市,造成了交通拥挤、住房紧张、污染严重等一系列“大城市病”。
国际经验表明: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是以农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基础和保证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动力,政府的政策引导、资金以及教育培训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劳动力转移不论是就地转移也好,还是异地转移也好,最根本的是向二、三产业转移,产业转移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根本途径。
三、西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与对策
西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标,面向国内外大市场,立足于西部特色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在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前提下,走以产业带动就业的稳步转移道路。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吸纳和农村内部转移。
西部农业长期以来,沿袭着传统的耕作方式,进行粗放经营。由于农业的比较利益低,政府放宽人口流动政策后,西部农民也加入到大规模的民工潮中,大部分农村出现耕地撂荒现象,农业内部对劳动力的吸纳不够。所以在工业化过程中要保证农业的基础地位不动摇,必须继续发展农业生产,围绕农业发展加工工业,进而带动农村第三产业。
首先,通过开展集约经营消化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同时,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开发型农业,拓展农业内部种植经营项目和大力发展林、牧、渔业,吸收更多的劳动者就业。
其次,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根据世界银行对15个发展中国家的调查显示,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兼顾了避免大城市恶性膨胀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这种形式的流动成本低,符合西部实际。西部工业化滞后,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比较弱,一个突出表现是:西部地区的产业链条短、附加值低。据测算,目前农产品加工系数,东部地区高达1.58,而西部地区仅为0.41。西部农业总产值占全国的23.09%,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产值仅占全国的11.8%。东部分别为45.34%和70.32%。如果西部资源的深加工系数能达到全国水平,则西部经济的增加值将会成倍增长,从而也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结合西部资源特点,发展农业产业化,培育与农业有关的乡镇企业,延伸农业的产业链,促进农业延伸到第二、三产业,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和自我发展能力,拓宽就业门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内部消化。
(二)加快西部的工业化进程,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
发达国家经济结构的演进历程表明,伴随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首先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随着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劳动力将更多地向第三产业转移。针对西部地区情况,应该走以产业带动就业的稳步转移道路。
1.面向国内外大市场,发展比较优势产业
目前,西部对外开放度低,整体上仍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经济体。据有关专家测算2002年,西部地区的外贸依存度仅为8.51%,而东部为69.88%,全国平均为50.14%。1982―2002年西部的对外贸易总量仅占全国的3%~4%,且呈逐步下降的趋势。西部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水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和有色金属、稀土、钾等矿产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在全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为发展西部的水电工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建材工业提供了有利的资源条件。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立足资源优势,面向国内外大市场,选择有现实和潜在竞争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大力发展,吸引外资,增加出口,为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多机会。
2.扶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岗位
中小企业规模小,投资少,就业体系灵活,吸收劳动力成本低,并且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吸收更多的劳动力。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内80%的就业机会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日本中小企业在20世纪70年展迅速,其中,第二、三产业新创造的就业岗位中93%属于中小企业。目前,日本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占其总就业人口的73%。所以,要在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鼓励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再次创业。
3.从东部引进合适产业,提高就业水平
根据缪尔达尔的“地理二元论”,一些地区受外部因素作用,经济增长速度快于其他地区,就会出现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从而引起人均收入、工资水平、利润率等产生“累积性因果循环”,使先进地区发展更快,当这种不平衡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人口稠密、交通拥挤、污染严重、资本过剩和相对市场狭小等原因,使发达地区生产成本上升,发达地区的经济要素就会向落后地区扩散,从而缩小不平衡的发展状况。以迈达尔等为代表的“梯度推移理论”也认为,不同区域之间由于发展的条件不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产业梯度与经济梯度,处于高梯度的产业会自发地向低梯度地区转移,从而带动低梯度地区的发展。西部地区应结合地区比较优势引进适用产业,重点引进“联系效应”大的产业,避免产业的重复建设以减少“冲击效应”,提高地区的就业水平。
4.努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
目前,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已经超过了60%,成为解决就业的主要行业。西部地区自然环境秀美,少数民族比较多,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旅游产业来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面向国内外市场,开发旅游产品,把旅游业做强做大,引导农民充分就业。
(三)推进城镇化进程,以企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
城镇化发展过程是非农产业聚集带动非农人口聚集从而推动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规模扩张,使城镇人口和经济活动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的过程。小城镇有地缘亲近感和相对融洽的人际关系,进入方便,转移成本低,依靠小城镇的二、三产业的发展来吸纳,是最有效的、最便捷的途径。所以,应当把小城镇作为西部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聚集基地来发展,培育非农产业并进而推动其不断壮大和在地域上聚集,鼓励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向县城或农村小城镇聚集,形成企业集群,扩大就业容量,从而不断提高非农产业人口比重,提高城镇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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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th and Counterplan of Transferring Labor in West Countryside
ZHANG Ya-li
(College of Economic Management,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 Ling 712100, China)
关键词:等价交换;利润;价值规律;生产价格
作者简介:张华东(1979-),男,浙江绍兴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F0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5-0007-04 收稿日期:2007-07-07
我们知道,作为古典经济学完成者的李嘉图的学说中存在着两大难题,即资本和劳动的交换怎样同价值规律相符合、平均利润率的存在怎样同价值规律相符合。就前者而言,按照价值规律,商品交换时要实行等价交换,而既然是等价交换,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就该是工人创造的全部价值,但如此一来,资本家就无法获得利润。可事实是资本家又的确获得了利润,因而这似乎与价值规律相矛盾;就后者而言,按照价值规律.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不同,各资本家以等量的资本所能获得的利润就不同,但是各资本家又必须实现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就又与价值规律相矛盾。对于这两大难题,李嘉图及其拥护者始终没有能够解决,从而使古典经济学陷入了绝境。而“从这种绝境中找到出路的那个人就是卡尔.马克思(恩格斯,1891)。”
一、马克思对两大难题的解答
雇佣劳动与资本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资本家不可能获得剩余价值,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这种交换的结果,使资本家获得了剩余价值,即利润,对于这第一个难题,马克思是通过将劳动力与劳动进行区分,认为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力商品而不是劳动者商品来进行解答的。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劳动即劳动力的使用不是商品,不能出售。在工人与资本家成交之前,劳动并不存在,因而无法将劳动当作商品出售;在工人的劳动开始以后,劳动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不能被工人再当作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因此,工人出卖的就不是劳动,而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报酬让资本家在一定的时间内支配的属于自己的劳动力。而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因而资本家为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而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与劳动者本身为资本家创造了多少价值没有关系。因而,人们之所以会认为资本家获得利润与等价交换原则相矛盾是由于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劳动商品的价值相混淆了,这样由于劳动者在资本家那里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远大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从而误以为是与等价交换原则相矛盾了。而事实上,劳动本身没有价值,劳动者本人也无法成为商品加以出卖,否则工人就成了资本家的奴隶,因而劳动者出卖给资本家的是劳动力商品,资本家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正好是等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的,因而这种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
对于李嘉图学说中的第二个难题,即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中投入等量资本,使用不等量的活劳动,生产不相等的剩余价值,从而应该获得不相等的利润,而实际情况却是,不同部门的等量投资,不论资本的有机构成如何不同,使用的活劳动量上有何差异,等量资本在相等的时间内总能获得大致相同的利润,马克思是通过引进生产价格理论来进行解答的。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部门间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或周转速度不同,个别利润率存在差异,这样在竞争的作用下,使得部门间利润率趋同、形成平均利润率,进而生产价格规律取代价值规律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另外,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3卷时,还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马克思本人(1894)也明确地指出了,当“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之后,劳动决定的价值就会转化为生产价格,这种生产价格“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就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来变动,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围绕这个中心来拉平的”。
二、我们对第一个矛盾的新解答
对于等价交换与利润之间的矛盾,马克思尽管给我们做出了表率,但我们说是真理的同时并不意味着马克思穷尽了真理。我们不能将当作教条,而应该是思想的指导,学习的榜样,正如恩格斯(1895)所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因而我们也可以学习马克思的方法对某一问题做出自己的回答。而在李嘉图的学说这两大难题的这个问题上,更是有必要也有可能做出新的解答。
就拿第一个难题来说,马克思虽然已经科学地进行了解答,但是其解答对于一些爱钻牛角尖尤其是在那些对马克思怀有敌意的西方经济学者看来,还是让人难以信服。因为对于等价交换与利润之间的矛盾,马克思的解答集中体现在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交换的商品到底是劳动力商品还是劳动商品上,而无论是劳动力商品还是劳动商品,它们本身不过是一个名字而已,并不会改变资本家支付给工人工资而工人为资本家劳动这一事实。如果就因为利润与等价交换矛盾了就将这一事实称为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而非劳动商品的交换,好比当我们看到市场上鸡蛋的价格小于鸡蛋的价值时,就说此时鸡蛋的所有者出售的不是鸡蛋,而仅是蛋黄一样,并非所有人都会信服。因为不管你说此时交换的商品是鸡蛋商品还是蛋黄商品,事实都是通过这个价格,鸡蛋的所有者把整个鸡蛋都让渡给了对方。所以此时,将交换的商品是定义为鸡蛋还是定义为蛋黄,都没有什么分别,也没有多少意义。要使这种区分有意义,只能是让各自对应不同的事实,比如将那些只让渡蛋黄而不同时让渡蛋白和蛋壳的交易对象定义为是蛋黄商品,而将那些整个鸡蛋都让渡的交易对象定名为鸡蛋商品,此时区分交易的商品到底是蛋黄商品还是鸡蛋商品就是有意义的。而在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中,事实只有一个,因而,无论
将交易对象定义为劳动力商品还是劳动商品都是可以的,因为这二者在名称上的差别并不会产生实际的差别。所以,以交换的商品到底是劳动力商品还是劳动商品或者是劳动者商品来解答等价交换与利润之间的矛盾,难免会让一部分人难以信服。因此,我们有必要用一个更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进行解答。
事实上,我们认为,等价交换与利润之间的矛盾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等价交换指的是商品交换过程,而利润指的生产出的产品的价格总和与总成本之差。所以前者只涉及到交换过程,而后者既涉及到交换过程,更涉及到生产过程。而交换过程不是劳动过程因而不创造价值,但生产过程涉及到劳动过程因而肯定是创造(新)价值的。仅就这一点看,利润的产生也是很好理解的。即很明显,利润可以也,必然是产生于生产过程,这样,交换过程的等价交换并不会妨害利润的产生。相反,如果谁想只是通过交换过程而产生利润,而交换无论进行多少次,因为都不是劳动过程从而不会创造价值,因而这种企图肯定不会成功。要成功只能是通过高卖低买,因而看起来会与等价交换原则相矛盾。但我们这里涉及的除了交换过程还有生产过程这一创造(新)价值的环节,因而即使从表面来看也不会有任何矛盾。但李嘉图却认为是矛盾的,这是他自身的理论认识存在误区而产生的“幻觉”。这个“幻觉”来自于他把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这二者相混淆了。当然了,一般商品,比如自行车、苹果,它们有价值,因为在它们身上凝结了一般人类劳动,但它们本身不是人,不会劳动,因而不可能创造价值。因此,对于一般商品,无论它们自身的价值有多高,它们所能创造的价值永远为零。而劳动者不一样,不管工人在与资本家交换时是交换的劳动力商品还是劳动商品,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只是而且必定是该商品的价值,至于这个商品能创造多少价值,那是与商品本身的价值不同的问题。如果非要将等价交换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联系起来,那就等于说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都应该是等于零才能说是等价交换了。但对于一般商品,李嘉图等人并没有将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等同,并与等价交换联系起来,从而认为商品交换中存在着与等价交换相矛盾的现象。而一当面对的商品是劳动力商品这一特殊商品时,李嘉图等人就鬼使神差地将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存在的价值这二者混淆起来了,从而认为如果是等价交换,那么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价值(即劳动力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就应该等于劳动者的工资(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如此一来,劳动者创造的全部价值都归劳动者自己所有了,资本家的利润自然也元从产生。所以,利润就与等价交换相矛盾了。因此,只要我们将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明确地区分开来,所谓利润与等价交换之谜自然也就解开了。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并没有如李嘉图那样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是做出了自己的回答。而且应该说他的解答也是完全合理的,只是在说服力上不是太强。原因就在于他没有强调出出现这一“矛盾”的关键,即他通过论证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交换过程中交换的并不是劳动本身而只是劳动力,因而工资只需要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相等就是等价交换,而利润完全可以通过劳动者运用劳动力创造出新价值而获得。因而,马克思已接近认识到了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区别。只不过,他是通过将劳动力商品与劳动商品之间的区别来达到实际应该解决的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这二者之间的区别。而为此,他就必须解释为何工人出售给资本家的是劳动力商品而不是劳动商品。而他对于劳动为何不能成为商品的解释即使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至少说服力不强,尤其是放在我们现在的时代来看,更是如此。比如,就拿他说的劳动要成为商品,必须在交换时就已存在,这一点,现在已很多商品就不是如此。而且对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马克思认为其特殊性就特殊在劳动力商品是一种能创造大于自身价值的商品。这话本也没有错,但它容易给某些学者钻空子,似乎其他商品也能创造价值,而劳动力商品与它们的区别只是劳动力商品能创造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而其他商品只能创造等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这就让知识价值论者、科技价值论者钻了空子,说什么在现代社会,知识、科技这些商品也能创造价值。实际上,这些学者是将价值理解成了财富,因而当他们看到知识、科技在财富创造中表现出越来越大的重要性时就认为它们也可以创造价值。但如果马克思在此明确地指出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一种能创造价值的商品,那么,这自然意味着其他商品都不会创造价值,否则这也不会成为劳动力商品的特殊之处了,因而知识价值论、科技价值论也就不会有市场了。而且,按照马克思的有关表述,似乎只要是劳动力商品,无论它是积极工作还是消极怠工,它所能创造的价值就只会大于而不会小于或等于自身的价值。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实际情况是,资本家总存在着因为劳动力不满资本家的残酷剥削而消极怠工甚至罢工因而使资本家面临亏本的风险。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可以通过拒绝支付工人原定的工资或随意降低工资来减轻自己的损失。但不管怎么样,工人为维持自身及家人生活而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与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创造的价值毕竟是两回事,后者大于、等于或小于前者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因此,对于李嘉图学说中的第一个难题,我们的解答是: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是两码事,等价交换要求的只是在交换领域资本家为购买商品而支付的价值等于商品本身的价值,而利润要求的是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总和超过其成本总和,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是价值创造过程,因而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完全有可能超过其成本总和的。而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性就在于这个差额不是归参与生产的劳动者本人所有,而是被资本家以利润的形式无偿占有了。而资本家之所以能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一部分价值,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将自己的劳动力当成商品卖给了资本家,而资本家在获得了劳动力商品这种能创造价值的特殊商品后就使获得利润成为可能。
三、对第二个矛盾的新解答
对于李嘉图学说中的第二个难题,即“等量资本,无论它们的有机构成如何,都提供相等的利润,或者说,提供一般利润率。”(马克思,1905~1910)马克思是通过引进生产价格规律来代替价值规律进行解释的。本来,在资本有机构成相同的情况下,或在可变资本也即工资的比例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劳动价值论,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是与价值规律相符合的。但是,如果可变资本即工资的比例不一样,在等量资本中劳动创造的价值会发生差别,从而等量资本所能获得的利润量也会出现差别,等量资本就不应该获得等量利润。但资本主义的现实却是等量资本能获得大致相同的利润。为了解释这一难题,我们不妨看看这个难题是如何产生的。
如图所示,由于Ⅰ、Ⅱ、Ⅲ这三个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从而导致同是投入100的资本所能生产的剩余价值却是大不相同的,它们分别是30、20、10。如果这三个行业的商品都是按照其价值出售,那么它们的价值就分别是130、120和110。如此一来,这三行业的资本的回报率就显然不同,于是竞争和资本追逐最佳投资机会的结果,就是这三行业的商品都以120出售。这就产生了出售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因而否定了价值规律。而马克思通过将最后的结果120定义为是生产价格,从而通过引进生产价格理论科学地解决了这个矛盾。不过,对于这种解决方案,有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我国的某些学者却并不买账,依然怀疑其科学性,认为其生产价格理论存在着根本上的缺陷。还有学者断言:围绕马克思提出的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或日价值转形问题,西方主流经济学界在历逾百年的争论中已经先后得出了公认的否定性结论。在此,我们并不同意这些学者的看法,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引进生产价格理论后就必然会产生价值如何转形这一问题;另一方面,用价值规律与生产价格规律这两套规律来解释现实世界,至少从表面上看,给人以不一致的感觉。那么,有没有办法使得这两套规律能够统一起来,从而使价值规律能够一以贯之的解释现实世界,从而省去价值转形的麻烦呢?回答是肯定的。
事实上,李嘉图学说中的这个难题在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因为这个难题不是来自于资本主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也不是来自于资本主义竞争的加剧,而只是来自于一个既不合理也不现实的假定,这个假定就是假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各行业的剩余价值率都是100%。这个假定的不合理和不现实性表现在,对于生产力不发达因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一个工人为生产为维持、延续和发展自身劳动力的价值都需要工作12小时,资本家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为了获得100%的剩余价值率而让其工作24小时;而对于生产力发达因而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工人为生产维持、延续和发展自身劳动力的价值只需要工作1小时,资本家就很容易为了获得800%的剩余价值率而让其工作9小时甚至更多。这也就是为什么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社会形态不是资本主义社会,而是原始社会的原因。因为在人类刚产生时,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已需要竭尽全力地劳作,在这种生产力条件下,即使有人想当资本家,也会由于找不到能够生产出超过自身生存需要的生活资料的劳动者而只能是空想。而且,劳动者要能稳定地总是能生产出超过自身需要的生活资料所需要的社会生产力是如此之高,以至于人类社会的第二、第三个社会形态都还不是资本主义社会,而只能分别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因此,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以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式的生产只能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有可能,而在社会生产力刚达到这个要求时,尽管表面上看,资本家残酷地对待工人,但他所能获得的剩余价值率也不会很高。比如在工人为为生产维持、延续和发展自身劳动力的价值已需要工作12小时的条件下,表面地看,此时,资本家总让工人工作15甚至16小时,但其剩余价值率也绝不可能达到100%。而在现代社会,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工人为为生产维持、延续和发展自身劳动力的价值只需要工作1小时的条件下,表面地看,此时,资本家只让工人工作8小时,一周还有2天假期,但其剩余价值率却很可能达到200%甚至300%。因此,在由资本技术构成决定而又反映技术构成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即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情况下,假定各部门的剩余价值率都是相同的是缺乏说服力的。因此,我们认为这个假定需要加以修改,即某部门的有机构成越高,它的剩余价值率也越高,而根据其资本有机构成的情况,我们假设Ⅰ、Ⅱ、Ⅲ这三个行业的剩余价值率分别为66%、100%和200%,于是我们有下表:
从上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修改了各部门的剩余价值率后,商品的价格按价值出售,各部门依然可以以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因而我们完全可以在商品的价格由其价值决定的框架下解释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行业为何还可以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样,我们就可以省去价值转形的麻烦,也不用弄出两套规律,让人误以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失灵”了。
为了说明这种结果的必然性,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当Ⅰ、Ⅱ、Ⅲ这三个行业的剩余价值率分别为80%、100%和150%时会是什么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Ⅰ、Ⅱ、Ⅲ这三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不同,而资本追逐有利投资机会的本性就会使Ⅲ行业的资本向I行业转移,转移的结果是,由于进入Ⅰ行业的资本太多,从而导致生产的产品也太多,这就使Ⅰ行业的商品的价格偏离价值出现下降,而商品的价格下降必然导致工人为生产出等于自身价值的商品的时间也即必要劳动时间延长,而在工人总劳动时间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必要劳动时间的延长必然意味着剩余劳动时间的缩短,也即其所能产生的剩余价值率必然下降,从而必然出现利润率的下降,即从24%下降到20%,而此时剩余价值率也下降为66%。Ⅲ行业的情况也可以按此推理。总之,社会竞争和价值规律共同的作用总会使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
【关键词】转移受阻 就业资源 有效销售 发展理论
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流动,这是各国工业化成长阶段面临的共同问题。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上既有与一般国家共同的规律,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一、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当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够,而非城市化率低。一直以来,国内的许多学者和研究人员都认为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的主要原因是城市化率低。支持其论断的主要依据就是城市化率低影响第三产业的发展,而在发达经济条件下,第三产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已达到60%-70%,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已达40%-50%以上,而现在我国却不足34%,和十多年前差不多,进而导致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率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
这是一种认识误区。这种认识误区在于把农民工城市就业不充分等同于城市化率低,把城市化当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因,而非结果。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城市化应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世界各国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工业的发展伴随着生产要素的聚集、规模的扩大,从而引起人口的聚集。人口的聚集同时带来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进而伴随着人口更大规模的聚集。因此,我国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苦于无出路,并非是城市化率低,而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够带来的农民工城市就业不充分,进而导致向城市转移受阻。因此,城市化必须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事实上,我国目前农村的2亿多剩余劳动力,如果都由城市来消化,则需要建设1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200个,或增建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300-400个。据测算,城市安排一个劳动力,仅生产性投资就需1万元左右,保守估计2亿多剩余劳动力进城也需2.7万多亿,如此巨额投资,城市化如何进行?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并不仅仅是城市化率低。所以在现有条件下,永远也无法实现城市现代部门对传统的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的充分吸纳,还是要靠改造城乡产业、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水平来实现。
2、农民工城市就业不充分是因为就业资源的稀缺。如果说农民变市民意味着工业产品的销量大增,进而导致就业岗位的大增,从而实现农民工在城市的充分就业。那么,如何引发初始阶段的农民向城市转移?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流动障碍从供需关系上看体现为:低素质劳动力的城市有限需求与农村无限供给,对于农村劳动力而言就是就业岗位的稀缺和就业技能的贫乏。因为现时期,发达国家已进入了信息经济时代,利润流向了信息产业和应用信息技术改造的传统产业,而中国城市的工商业却依然处于工业化初、中期,出口导向战略受阻导致国外需求不旺进而影响国内工商业的生产,削弱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国内农业和工业的生产能力大量过剩,国内外的需求减少,形成了非良性循环,商品供需关系不平衡必然导致企业开工不足,因而出现了二元经济理论的创立者所未预料到的城市劳动力本身面临的就业不足。如果考虑到农村2亿多剩余劳动力需要寻找出路,必然会出现农民工和城市工抢饭碗的现象,即使是过去脏、累、差的活属于农民工的空间也会日趋减少。因此,城乡就业岗位的稀缺和就业技能贫乏的现实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城市化率低,不仅仅是城市化提速就能满足城乡人口流动的要求那样简单。我们可以判断:在农民工获得稳定的城市就业之前,单靠城市化不可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
3、农民工城市充分就业后其巨大的商品和劳务产量如何实现其有效销售。前面谈到,我国目前农村的2亿多剩余劳动力,如果都由城市来消化,则需要保守估计的2.7万多亿,如此巨额投资!现在假设我国具有巨大的财力资源和其他的生产资源,可以实现这两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城市化,当这些农村劳动力转入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以后,又如何来实现其所生产的巨大的商品和劳务服务呢?可以想象,在国内外市场无法实现其商品和劳务的有效需求的情形下,这样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又怎么能够发生,又怎么能够持续呢?答案是显然的,现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对中国产品和劳务的限制,已经引起国内经济的很多波动和矛盾。
二、几点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国家经济水平的发展是解决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是,目前国内经济的发展受到已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制度路径以及国际经济状况的制约。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解决就业资源稀缺的关键在于加快推进我国经济发展进程。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发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并非因为城市化率低,而是因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滞后影响了产品的竞争力和实现市场,导致转移受阻。
现代经济部门特别是信息经济的出现,通过对传统农业的信息化改造,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分工。通过非农化,农村二、三产业可以在农业信息化背景下得到大发展,在我国农村地区实现就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可能性大增。大力发展经济,才能积累资金,才能更快地改变经济结构,并进而扩大就业容量。
2、我国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需要庞大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以后,所生产的大量商品和劳务需要更广大的市场实现销售,同时也需要实现更大的原材料市场。纵观历史上各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过程,无疑都是这样的进程。所以,我国政府应当做好更多的工作,在整个世界范围内扩大现有商品和劳务市场以及原材料市场,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我国能够实现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前提。前些年份,国家和政府花了大力扩大内需、希望通过扩张内需来加速经济的发展,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幸运的是,我们的政府现在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正在展开和加强全世界范围内与各国的经济合作,决心在国际上为中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大的机会。
3、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新的发展理论作指导。观念和意识也是经济发展制度因素的一部分,这种观念和意识常常决定着就业战略的取向和政策的制定,进而影响到就业结构的转型和容量的扩张。发展中国家一些学者和决策者解决就业的思路往往受其想当然意识的影响,而就业幻觉和误以为所支配的就业战略和政策常常与就业的内在规律和变动趋势不相一致。对于中国而言,在以传统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农业经济,以资本为纽带、以规模化生产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和以知识为基础、科研教育为先导的信息经济并存的三个部门之间基本可以构成三元经济结构。现实的二元经济结构向三元经济结构的转变决定了新的理论模型的构建。也就是,通过资本供给制度的创新,用新的资本形成机制流向高新技术部门,支持信息产业的发展;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本培养机制,使得拥有新知识、高素质劳动力的供给量是无限的;修改传统宏观经济学政策理论,把宏观科技、环保、人力资本政策纳入宏观经济政策范畴,通过政府的力量满足三元结构目标转换的资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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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务派遣 工伤保险责任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
劳动关系的涵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其法律特征为: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主体为用人单位;二是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联系密切,即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劳动者加入到劳动力使用者之中去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三是劳动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国家常以强行法的形式干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四是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特征,又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在劳动力市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建立与消灭劳动关系的,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从属于用人单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五是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重属性,用人单位在一定限度内支配劳动者的人身,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其具有人身属性,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有偿让渡自己的劳动力的代价,双方缔结的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
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从属性与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为从属性,即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在雇佣劳动过程中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虽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与消灭劳动关系时,以平等协商方式进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关系一旦确定下来,劳动者一方就在人格、经济利益与组织等方面从属于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位职工,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指挥与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时空内与一定情况下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而劳动过程则存在着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可以说,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利益的实现一是有赖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提供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二是有赖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二者缺一不可。基于此,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维护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益,在工伤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确立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即作为使用劳动力一方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与劳动力使用相联系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管理等劳动者的人身性义务,保障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时,其还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不缴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承担一切工伤补偿责任,支付因工致残或死亡劳动者所有的工伤补偿金。
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或合同,二者形成劳动关系,然后向接受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地劳动,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与指挥下,以完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用工方式,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而出现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是当今劳动力市场重要的用工形式,适用于临时性、辅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在人力资源合理而有效的配置上具有积极的意义。劳务派遣不同于一般的标准劳动关系有:第一,一般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则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第二,一般劳动关系法定主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组成,而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定主体则包括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三方。第三,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雇佣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是二位一体的,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的雇佣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则相分离,劳动者的雇佣者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工,劳动力的使用者用工单位不用人。第四,一般劳动关系只包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则包含二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范畴,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属于民法范畴,受合同法调整。第五,一般劳动关系的用人地与用工地是同一空间,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尽可能控制与消除整个劳动过程中危害劳动者健康与生命的因素,及时预防与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而作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关系,其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地与用工单位用工地在空间上则相分离,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危害因素存在于用工单位用工地,工伤事故发生在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过程,而劳务派遣单位却无法时时干预、控制与消除,根据“谁使用谁负责”与“谁造成工伤谁负责”工伤保险原则,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保护与工伤责任的义务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方合理,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理论探讨
由于劳务派遣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有诸多不同之处,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一些持传统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理论的学者与司法实务人员认为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其理由有三:其一,根据一般工伤保险理论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补偿责任的前提,劳动者认定工伤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法律规定的部分工伤保险责任,如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则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责任,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作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而不应由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承担。其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民事合同,其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与相应工伤责任的条款,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其三,在劳务派遣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一般订立生产安全协议,约定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事故均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承担包括工伤补偿在内的一切责任。
对此意见笔者不予赞同,劳务派遣不同于一般的标准劳动关系,为一种特殊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把自己的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付给用工单位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力则由用工单位在存在不安全与卫生的特定时间与空间里使用,而不是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使用,根据劳务派遣的此种特殊情况与“谁使用谁负责”工伤保险原则,在工伤保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应突破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相一致传统理论束缚,让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与工伤保险相应责任,如此方符合公平与效率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保护。具体说来,一般的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与使用关系二位一体,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同一组织,用人单位的用人地与用工地合二为一,劳动者的用人场所与用工场所是同一空间,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可以在用工场所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控制与消除整个劳动过程中危害劳动者健康与生命的因素,预防与制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为此,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足够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同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相应工伤补偿责任。但劳务派遣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特征一为劳动者的雇佣关系与使用关系在法律上相分离,二为劳动者的用人地与用工地在空间上相分离,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不同组织,用人单位用人不用工,用工单位用工不用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指挥被指挥关系,使用被使用关系,其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与用工单位没有任何劳动关系。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但由于安全生产属于劳动过程的内容,带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过程中存在着危害被派遣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风险因素,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时时都会造成威胁,而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由于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无法对风险进行控制与监督,因此必须由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履行安全卫生保障义务,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相应工伤偿责任,以尽可能预防与制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此方能既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工伤保险原则,又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加强了用工单位的责任,既防止其因对被派遣劳动者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责任而任意减少安全保障设施与措施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避免其作为一个经济人为追逐自己的最大利润而肆意侵害劳务派遣单位的经济利益。
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与安全协议,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义务与相应的责任,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具体地说,劳动关系不同于可以由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其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生存权与发展权,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国家对其干预性较强,在劳动关系建立、变更与消灭的过程中,既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意志与利益,又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与利益,其中国家的意志与利益在劳动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尤其是与劳动者生命健康联系密切的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领域,国家更是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签订的合同与协议无效。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与安全生产协议如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安全卫生义务与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不予承担,这样就会使用工单位从经济人的趋利本性出发,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减少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此用工单位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就有可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这就违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强制性规定,必然导致劳务派遣协议与安全协议无效,在工伤补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时常发生,最终法院常常认定劳务派遣协议与安全协议无效,判决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的立法评析
针对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以专节特别规定,条文达十一条,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其中尚有需要修改之处,特别是在劳务派遣中关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上尚不够合理与明确,需要进一步立法完善。通观《劳动合同法》,涉及到劳动者工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条文主要有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与第九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当然包括工伤保险费缴纳义务及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承担的责任,此规定免除使用劳动力的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缴纳义务及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欠合理与公平的,其违反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工伤保险原则,在实践中会降低用工单位加强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心,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显而易见,立法者意识到此立法不足,又以第六十二条与第九十二条加以补充,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两条虽然加重了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与工伤赔偿责任,但在理论与实践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仅仅在用工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加重了其安全生产义务与工伤赔偿责任,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承担工伤补偿责任的主体仍是劳动力的非使用者劳务派遣单位,这与“谁使用谁负责”与“谁造成工伤谁负责”的工伤保险原则相违背。
第二,用工企业是劳动力的使用者,以营利为根本目的,在经营过程中常常存在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不确定风险,常常因偶然与突发因素发生工伤事故,如不让其在使用劳动力的整个劳动过程中承担安全生产与管理的责任,仅仅让其对劳动者承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静态的基本义务,其就会无视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置劳动者的生死于不顾,这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符。
第三,虽然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同时又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让其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工伤赔偿责任,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会以种种借口相互推诿,操作起来常常复杂化。最后,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不直接使用劳动力,对安全生产的风险在时间与空间无法管理与消除,特别是对容易造成工伤事故的偶然与突发因素更是无法控制与制止,让其承担连带工伤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如此不利于工伤事故的预防与控制。
总而言之,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上尚有不合理之处,值得商榷,其一方面不利于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保护,另一方面会导致用工单位消极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不利于工伤事故的预防与控制,为此应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突破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相一致的传统理论束缚,针对劳务派遣关系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的雇佣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在主体上相分离,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地与用工单位用工地在空间上相分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伤保险原则,进一步立法完善,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增加“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一项,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以用工单位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主体,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这样,才能合理地分配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提高用工单位在经营中安全管理的责任心,促使用工单位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积极履行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义务,从而有利于工伤事故的预防与控制,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