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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网站安全检测报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云技术要求大量用户参与,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隐私问题。用户参与即要收集某些用户数据,从而引发了用户对数据安全的担心,很多用户担心自己的隐私会被云技术收集。而云计算中的数据对于数据所有者以外的其他用户云计算用户是保密的,但是对于提供云计算的商业机构而言确是毫无秘密可言。
如此可见,云计算发展的主要障碍是云安全。由于云计算带来的安全挑战和安全风险,使云计算的发展面临困难。可以说,云安全是云计算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云安全平台应运而生
云计算服务的规模化、专业化改变了计算能力和信息资源的分散格局,为多个用户提供服务,涉及用户隐私数据和业务敏感数据,由于计算资源和信息的集中,从而成为黑客进攻和利用的目标,因而云计算的安全性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从云计算的基本构成来看,可以分为基础设施、虚拟化的云设备、云客户端三大部分。而得安云计算密码安全服务平台全面覆盖云计算架构,横跨云架构的所有层,涉及到从物理安全到应用安全的各个方面。它解决了数据存储、传输、认证等安全问题,也提高整个系统的稳健性、高效性和成熟性。
得安云计算密码安全服务平台也称“云安全”平台,是基于“云计算”关键技术的高性能密码平台,将高速密码设备和软件中间件技术有机融合,为信息系统的建设打造了一个标准统一的、高安全强度的基础平台。该平台可以提供高强度的密码运算、密钥管理等安全服务;提高密码硬件资源的利用率,增加投资回报率;提供统一的密码安全服务,降低运营成本;整合设备资源,减低信息系统对单一设备厂商的依赖;提供透明密码安全服务,降低集成开发难度;实现资源动态分配,支持高峰期的业务需求,成功解决了传统的密码产品部署分散、效率低下、系统脆弱等关键问题。
为电子政务添彩
云计算密码安全服务平台应用十分广泛。不仅应用在各种“云”中心、“云”节点、电子商务等领域,同时也在电子政务领域大放异彩。
电子政务云(E-government cloud)是为政府部门搭建的一个底层的基础架构平台,把传统的政务应用迁移到平台上,共享给各个政府部门,提高其服务效率和服务的能力。云计算所具有的资源池、虚拟化、分布式等特点,有助于解决电子政务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但同时也引入了其特有的安全隐患。信息安全一直是困扰各级政府部门的严重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安全支撑,也就无法可靠的使用电子政务云。因此需要通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和管理手段,为各政务部门基于电子政务云平台开展业务应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服务,从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云的重要作用。
得安倾心助力电子政务
保证政务云的安全
1. 信息平台安全运行状况监测:通过定期查看IPS及IDS日志记录并导出进行分析,形成安全分析报告;对外部攻击类型、攻击特征事件以及平台中疑似中毒的机器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将通过监测发现的具有安全威胁的外网服务器,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处理,对染毒机器进行杀毒和安全加固处理,提高了整个安全平台的安全运行级别。
2. 系统脆弱性检测:对信息平台所有外网服务器进行全面的漏洞扫描,将漏洞扫描结果通过邮件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时对应用程序和数据库的漏洞进行修复补丁。
3. 服务器故障维护和系统安装:处理平台服务器故障,安装IDS日志服务器的操作系统,更新SSL VPN服务器系统,调整IDS日志服务器的设置以适应服务器运行速度需求;年度IDS系统软硬件巡检;年度虚拟机服务器的软硬件巡检。
4. 网络安全策略的调整和优化:对外网防火墙进行安全策略配置。
5. 托管网站接入前安全检测:对需要托管的网站进行系统接入前安全检测,同时形成检测报告。
6. 特殊时期信息安全应急服务:根据经信委领导的统一部署,在春节、两会、十一等特殊时间段加强驻场工程师的队伍,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防护预案,对服务器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云计算的安全凭证
得安是信息安全行业的老兵,十几年专注安全建设,在“云”时代,倾心打造云计算密码安全服务平台,为企业量身打造属于自己的安全防护,保障“云”安全。
SECaaS(安全即服务)是云计算平台的密码安全保障体系,为云计算平台提供全方位的安全服务。包括加密解密服务――对用户提供的数据进行加密和解密操作;签名验签服务――对用户提供的文档进行签名和验签操作;密钥管理服务――通过密钥协商,形成加解密密钥,保护用户隐私性,责任分担;证书管理服务――提供本系统运行过程中所需的证书的存储、使用等管理;身份管理服务――提供用户注册、注销、权限变更、身份存储、查询等功能;认证授权服务――为用户提供身份认证功能,根据既定规则设置用户权限;实时监控服务――对本密码安全系统进行实时监控,防范和及时解决安全事件;运行安全维护――对云计算密码安全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进行管理和维护,提高系统安全性、可靠性。
【论文关键词】中小型检测机构 检测市场 sTP营销战略
一、STP战略概述
企业在市场营销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实行STP战略是决定营销成败的关键。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科特勒教授在他的《营销管理》一书中系统提STP战略,成为市场营销思想的一个重大突破。
STP战略具体是指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和市场定位(Positioning)。STP认为市场是一个综合体,是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几何体,市场细分是指营销者通过市场调研,依据购买者在需求上的各种差异,把某一产品的市场整体划分为若干购买者群的市场分类过程;目标市场选择是根据市场细分标准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细分市场,并作为企业营销对象的决策;科特勒认为,市场定位是指公司设计出自己的产品和形象,从而在目标顾客心中确定与众不同的有价值的地位的过程。STP战略的核心应该是“定位”——通过对企业自身能力和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后,将自己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在顾客心中确立合适的位置。
二、产品检测市场概述
产品检测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测服务已进入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市民家庭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大到重大工程的计量验收等等。我国的检测市场十分巨大,以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为例,全套的检测一般包括苯、甲醛、氨气、TV0C和氧气等五个项目,对于一个中型城市,按每年2万套新房装修,每户平均收费600元,实际检测率40来计算,每年的检测费就将近五百万元。一般而言,检测机构的业务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国家强制要求的年检/校准、贸易方要求的检测、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自行送检或进行实验室比对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抽检、民用市场检测等。
按照加入WT0的承诺,从2005年12月11日起,我国的检测市场完全放开,国外的检测机构获准在我国设立独立子公司,从事检测服务,我国检测市场的竞争硝烟日渐激烈。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仅上海就有各类检测机构近500家。目前国内检测机构主要由三大主体组成——国有检测机构、国外大型检测机构和民营检测公司。国有检测机构主要是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属或相关的事业单位,业务较为稳定,如各省市的计量测试研究所等;国外的大型检测机构数量不多,但综合实力很强,如瑞士通用公证行(SGS)、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UL)、等;民营检测公司的数量较多,但实力相对较弱,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
中小型检测机构一般来说经营灵活、市场反应快速,但设备较为简单,检测能力有限,业务品种比较单一,存在较大发展难度。文章主要取本土中小型检测机构作为研究对象。
三、中小型检测机构营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意识不强。由于产品检测市场化的时间不长,很多机构难以快速适应市场化的要求,缺乏检测专业技术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兼备的人才,领导层缺乏有效的市场意识。
(二)营销战略不明确,营销力量小。一方面,很多机构没有明确的战略目标,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另一方面,营销业务人员少、力量弱,甚至很多机构不设立正式的营销业务部,总经理就是直接的业务经理。
(三)民用市场的开拓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很多机构对民用市场似乎不太重视,长期以来的业务主要是围绕国家强制要求或贸易方要求的检测项目而开展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民用市场的开拓难度较大以及我国民众的检测意识不强、民用检测市场不成熟等因素有关。
(四)组织内部信息化水平不高、网站友好度低。很多机构并未建立内部局域网,组织内部各部门信息共享度不高。此外,网站作为与客户交流的重要平台,是与用户进行沟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工具,而很多机构的网站友好度很低、更新速度慢,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据观察了解,甚至有机构半年多都未对网站更新过,更不用说想从中查询及时有用的信息。
(五)售后服务水平低。很多机构并未成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对于检测后的服务并没有形成足够的重视,有些机构则干脆将其职能并入综合办公室里,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客户服务。
虽然如此,随着对市场的理解逐渐深刻,很多中小型检测机构都在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营销水平,利用自身对市场的快速灵活反应能力来对这个庞大的检测市场分一杯羹。不同的检测机构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不同的发展策略。
四、中小型检测机构营销战略建议
在制定营销战略前首先要对本机构和竞争对手的能力进行分析,确定自己的资源和能力范围以及增加对对手的认知和分析,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市场细分、市场定位和目标市场选择的循环动态分析:
(一)加强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工作,为市场细分提供依据。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是经营活动主体认识市场形势、分析自身经营状况、预测市场变化趋势进而制定正确的营销战略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手段。计量检测机构需要通过市场调查活动来了解自身能力、了解竞争对手情况、了解客户需求。市场调查、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有:1)需求研究:本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和覆盖率、现有客户的需求量、市场潜在需求量、竞争对手研究等;2)产品研究:本机构现有检测能力及可能拓展的检测能力、本机构的配套服务能力、竞争对手的服务能力等;3)客户研究:现有客户情况研究、潜在客户研究;4)价格研究: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本机构的价格水平、新检测业务的定价水平等。
(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目标市场选择。在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状况、本机构能力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后,找出目标市场和本机构资源的最佳结合点,选择最利于自身发展的一个或几个目标市场,以期获得最大期望收益。
(三)重视营销战略的作用,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检测市场的市场定位是根据市场情况,给自己的机构、产品和服务确立一个市场位置,让它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对特定的细分用户进行营销,以利于在竞争中获取有利位置的过程。通过对不同目标市场状况的把握,根据自身的不同检测产品的特点可以采用不同的定位策略——避强定位、对抗性定位、创新定位、重新定位等。
(四)不断进行STP的循环动态分析。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要求企业也要不断对其进行循环动态分析,从而保证STP战略的有效性。
当然,中小型检测机构还需要做很多改进工作以对STP战略的实施给予支持:
(一)及时转变观念,提高市场竞争和服务意识。在市场放开、外资进入的激烈竞争局面即将形成的情况下,要认识到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先一步赢得市场的认同就获得了竞争的优势,而市场竞争和服务意识的树立以及对先进的检测服务理念(完善的服务项目和赔偿制度)的学习是赢得市场的关键。
(二)合理选用价格策略。检测机构的产品主要是检测报告,由于产品的特殊性,产品策略相对较难实施,而价格策略是市场营销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场需求和购买者的行为。检测机构制定的价格适当,就有利于开拓、巩固和扩大市场,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检测机构要综合分析产品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消费者行为等影响因素,运用科学的方法、灵活的策略,选择恰当的定价目标,实行符合本机构发展战略的价格策略。
(三)民用检测市场必须加以重视。目前民用检测市场的潜力还没有被充分发掘,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高质量生活追求的逐渐增加,民用检测市场也将越来越大,提前进入这一市场将会使自己在未来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对于检测这一特殊产品,也可以使用传统的4P(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市场营销组合或者现代的4C(顾客、成本、方便和沟通)市场营销组合,比如说在业务发展中也可以与相关的厂商开展联合促销等。
(四)提高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增强网站的友好度。组织内部效率决定了营销能力水平的高低,增加组织内部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水平可以有效提高机构的效率,为STP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此外,作为与客户交流的重要工具,中小型检测机构的网站中应增加互动交流功能板块,积极更新网页,增强网站的友好度,提高客户满意度。
(五)充分重视售后服务和情感服务。产品检测服务作为特殊的产品,向客户提供的不仅仅是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更是一种安全保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情感服务会有效的维护好客户。在向企业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更应该由专业的技术人员与企业进行沟通,就产品的薄弱不足之处提出意见建议,便于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在向个人客户提供服务时,更应注意加强对专业数据的解读,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客户满意度、快速形成良好的口碑效应。
五、结论建议
随着检测市场的放开,激烈竞争已经不可避免,作为在市场中处于相对较弱势地位的本土中小型检测机构来说,通过对自身能力的把握和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利用动态STP营销战略可以有效提高竞争力,但竞争力的提高不能仅仅依赖于几种营销策略组合,文章认为应该还要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充分利用本土的先发优势,集中资源快速发展核心业务,提高技术水平和扩大组织规模,扩张服务的地理范围,提升组织的竞争力。
(二)增加与先进机构的交流,学习其先进的管理和技术,尤其是经营运作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学会“与狼共舞”。
关键词:供应链监控技术;农产品电商;实时监控;消费者倾向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4-0045-02
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 研究背景
(1)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背景。
目前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主要由两类,一是政府主办以中国农业信息网为代表的涉农网站;另一个是个经济实体建立的与农产品产、供、销等环节相关的企业商务电子化服务网站,通常采用B2B、B2C形式。主要模式包括:第一,信息撮合。该模式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进行信息撮合、市场行情。第二,带有期货性质的涉农商品交易所。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品种多为易于储存的农产品。第三,在线拍卖。卖主登陆相关网站,挑选自己想买的物品出价竞标,成交后电子商务收取相应的佣金。第四,农产品电子商店。这种模式一般针对人口密集的大城市,销售品种一般为季节性的特色农产品,价格相对较高一般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2)网购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目前已经制定颁布了生产过程标准、追溯体系、产地环境标准、质量安全标准、等级规格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方式主要多为分散农户的生产方式,如果没有政府引导难以实现农产品监管。而且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要满足农产品标准指标就需要采取对农药残留、添加剂种类、数量等进行有效的监测。虽然有些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采取了一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标准体系,但是真正能够达到标准体系的农产品网站并不多见。
(3)供应链监控技术背景。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管理追溯系统是综合运用了多种网络技术、条码识别等前沿技术,实现了对农业生产、流通过程的信息管理和农产品质量的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档案(产地环境、生产流程、质量检测)管理、条形码标签设计和打印、基于网站和手机短信平台的质量安全溯源等的功能,基于单机或网络环境下运行,可用于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和农业生产企业的应用。
由于现在互联网技术以及手机应用的频繁使用,使得农产品的追溯可以达到一定的效果和作用。供应链监控技术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指采用视频监控等措施,对农产品的种植、生长、采摘、物流运输、配送等一系列过程的实时监控技术,使消费者能够了解农产品的产地信息、肥料使用情况、农药使用情况、基地说明、基地和产品图片、检测报告等信息。
1.2 研究目的
此次的研究是基于现有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在农产品网购人数增长的背景下,具体探究消费者所关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问题。其研究目的是探究商家应用农产品的追溯技术(供应链监控)消费者感知和购买行为的影响。
1.3 研究意义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大众的广泛关注,消费者作为购买的终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于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也在日益加大,而此次研究旨在调查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感受以及能够能影响其行为的程度。
对于农产品电商平台来说,农产的追溯技术可以记录下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各种信息,整合到数据库中,全面掌握农产品的生产动态,提供给消费者更加全面的质量监控依据。而此次研究消费者对供应链监控技术的影响就可以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一种消费者倾向的理论依据,探讨其是否能够增加消费者关注度和消费者实际购买频率,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一种新型的营销策略。
2 研究理论和方法
2.1 消费者行为经典模型
消费者的经典行为模式中表明:消费者受到外界环境和内部环境的影响,自身对消费品产生自我了解和自我生活方式,进而产生消费自身的需求和欲望,产生消费动机,从而受到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各种影响决定其消费。
2.2 消费者动机模型
具体的因素分别为:
问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下,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的质疑;
需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对农产品的食品安全所产生的期望;
驱力:现有的电商平台对农产品监控的不足与消费者理想中农产品之差;
动机:导致消费者关注农产品供应链监控技术来满足自己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
2.3 其他理论
消费者购买行为是根植于外界的刺激,消费者受到刺激之后做出的反应就会产生购买行为,因此购买行为是衔接刺激和反应的桥梁,是消费者经过思考后的结果。具体说来,当消费者受到某种刺激时,便会产生某种心理需求,当心理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时便会促成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从而表现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在购买活动实现之后消费者心理得到满足,购买活动至此束。
在The health belief模型和Ajzen-Fishbein模型中,假设消费者事先拥有完全的健康信息,在此前提下做出购买决策,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在消费者意识到自身的购买行为将会给自身的健康带来威胁时,并且确信在转变支付意愿、改变自己的购买行为之后会降低食品对自己的危害时,便会果断的改变现有的购买行为,转而寻找新的、安全的消费行为。
2.4 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采取了实地调研、发放问卷、采访的形式的调查方法,其中也包括深度访谈。主要采取的是问卷调查:通过制定问卷,选取样本,对样本中的消费者行为进行具体的分析。根据此次调查所需资料和研究目的,采取的是发放网络问卷的形式来获取一手资料。调查旨在研究在电子商务的背景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农产品供应链监控技术的因果关系,通过此方法试图研究确定农产品的供应链监控技术对消费者反应的影响。
3 农产品供应链监控技术对消费者倾向的影响
3.1 消费者对农产品供应链监控技术的认知
通过对我们调研结果的分析,我们发现目前很多消费者对于农产品实时监控技术还不是特别了解。对于网上购买农产品这一行为大部分消费者持肯定态度,但是也都认为目前网购农产品存在很多弊端,其中最为突出的即是配送时间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从我们的调研结果可以得出,高收入的白领基于生活质量的追求往往不愿意去吃快餐,但是又因为工作繁忙的原因无法自己买菜做饭。这些矛盾诞生了我们的客户需求,有需求的地方就会有供给。所以根据我们的用户调查我们发现我们网店的主要针对客户就是那些没有时间亲自买菜却又追求绿色健康的中高收入白领。
为了保证农产品的绿色无污染,并且为了准确向消费者传达这一信息,我们采取了农产品供应链监控技术。在我们的农产品生长基地安装可视化录像机或摄像头,我们可以在后台对基地农作物生长状况实时监控,同时我们会将实时监控导入到我们的网店平台当中,顾客登陆我们的网店平台就可以看到他将要购买的产品的实时生长状况。虽然实现不了可触化,但是实现了可视化,在感官上比那些仅仅提品照片的平台更能让顾客产生购买欲望。在后面我们又专门针对这一技术进行了一次市场调查,在经过我们介绍这一技术的具体操作之后,消费者都表示通过实时监控确实会让人更加放心,提供了消费者感知度和认同度。
3.2 农产品供应链监控技术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
农产品供应链监控技术对消费者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影响:
(1)增强消费者购买欲望,提供消费者信任度。实时监控技术在提高了消费者的感知体验,证实了我们的产品确实是绿色环保的,提高了我们网店的信誉度,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消费者。
(2)作为一种新型技术,往往对于年轻顾客更有吸引力。对农产品生长和物流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对于经常上网并且对新鲜事物比较有兴趣的年轻群体更有吸引力。年龄较大的顾客往往不太想尝试新鲜事物,而年轻群体恰恰喜欢不断尝试新鲜事物,不断迎接挑战。
(3)农产品供应链监控技术的实施增加了我们的成本,导致我们产品价格偏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们的消费群体。由于这一技术的实施需要依靠大量的资金,这提高了我们的前期投入成本,从而也增加了我们农产品的价格。因为价格因素,也就限制了我们的顾客群体以中高收入为主。
参考文献
[1]葛俊,严奉宪,杨承霖.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3,(05).
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节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第三节食品销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销售,定期对销售环境、条件和进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餐饮经营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
第二节食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食品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应当指定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检验检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七条制定地方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生产批次的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节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一)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召回的;(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四)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召回结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提供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二)食品标准;(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五)食品召回信息;(六)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重要节假日前,应当节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第六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报告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五十二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踪调查,并可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三)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四)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不安全食品作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置,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本部门年度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品种、数量、环节等。抽查食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抽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立即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时,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和抽查记录。
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公示;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获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流向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有查处职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材料。有查处职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六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三)对违法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五)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六)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二)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三)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四)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五)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三)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四)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二)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三)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第六十九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一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二条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二)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三)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四)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