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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

时间:2024-01-03 16: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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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

第1篇

关键词:传销;网络传销犯罪;侦查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1-0029-08

Research on the Investigation Mode of 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

XU Fei-xing,ZHANG Chun-feng,WANG Bin

(Graduate Department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China)

Abstract: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as the upgrade of traditional pyramid selling crime,has features of participating socially,spreading quickly,operating high intellectually and hiding pared to the latter,its more socially harmful and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In the practice of investigating 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getting involved too passively,corporation mechanism not perfect,means of obtainning proof backward and making public improperly.To effectively combat and control it,we should develop traditional investigation mode such as getting involved positively in case register,enhancing cooperation in the course of investigation,merging the policeman and together and conducting the relation of investigating secretly and investigating publicly rightly.

Key words:pyramid selling;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investigation mode

近年来,网络传销犯罪已呈愈演愈烈之势,有关网络传销犯罪的大案、要案不时进入报端。①据估计,全国目前有上千万人参与网络传销。[1]传销作为一种“经济”,无论是对国家、社会,还是对家庭、个人,其危害都十分严重。进入21世纪以来,传统的传销犯罪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新型传销犯罪――网络传销犯罪,与前者相比,后者具有涉众广泛、传播迅速、高度智能及高度隐蔽等特点。显然,对于侦查机关而言,网络传销犯罪的侦办难度更大,社会危害也更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笔者拟从刑事侦查学的视角,同时借助其他学科的知识,尝试对网络传销犯罪及其侦办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并据此建构起完善且富有效率的网络传销犯罪侦办新模式,为侦查实践中打击该种类型犯罪提供切实有用的指导。

一、网络传销犯罪概述

(一)传销的概念厘定

传销作为我国特有的名词,是直销(Direct Selling)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我国而出现的。根据世界直销协会的定义,直销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的地点,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向消费者介绍和销售的行为。[2]依照计酬方式的不同,直销可分为单层次直销(Single-Level Marketing)和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 Marketing),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单层次直销中,直销人员的收入来自于对商品的直接销售,而在多层次直销中,直销人员除可通过销售商品获得收入外,还可从其直属下线或直属下线的再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获得收入。[3]

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通常将“单层次直销”称为“直销”,而将“多层次直销”称为“传销”。而在我国内地,由于最早采用多层次直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以港台商人居多,于是“多层次直销”在内地亦被称为“传销”,后来由于社会上对“传销”的描述和宣传比较混乱,以至于早期无论是“多层次直销”,还是“单层次直销”都被统称为“传销”,如在1997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传销管理办法》中,传销即被定义为“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此时的“传销”即为国际上的“直销”。

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和规范,传销在国内兴起不久就被一些从事“金字塔”诈骗“金字塔”诈骗形式繁多,包括“连锁信”(Chain Letters)、“滚雪球”(Snow Balls)、“连锁式销售”(Chain Selling)、“金钱游戏”(Money Games)、“推荐式销售”(Referral Selling)、“投资乐透抽奖”(Investment Lotteries)等,这些名称都属于一般的“金字塔”诈骗类型,其普遍特征为:1.须缴高额入会费或认缴相当金额货品,以取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2.以介绍他人加入抽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3.不准退货或退货条件严苛;4.货品定价偏高或价值很难确定。参见:何凯立.中国直销法规的演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94.等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所利用,传销逐渐成为“金字塔”推销骗术的代名词。鉴于此,国务院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至此,无论是单层次直销还是多层次直销在我国皆受到禁止。此后虽然批准了10家符合要求的外资直销公司继续营业,但要求其必须依照新的销售方式经营,即零售店铺加雇用销售代表的方式。但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WTO,情况开始发生转变。在加入WTO时,我国政府曾承诺在3年内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为此,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两大行政法规,这标志着长达8年的直销禁令最终画上句号。同时,这两个《条例》的颁布,亦使“直销”和“传销”在我国法律上正式有了相互区别的专门定义,并进而能够区分。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的地点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显然,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作为合法经营方式的“直销”仅指“单层次直销”,而不包括以团队计酬为主的“多层次直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通常所说“非法传销”即指该类情形,根据上述定义,其主要包括“拉人头”、“团队计酬”和“收取入门费”三种类型。[4]

(二)传销犯罪的刑法规制

第2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

现举报人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长期纵容百度虚假广告泛滥、渎职不作为,给广大网民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甚至延误疾病治疗时机,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追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除今年先后曝光的百度卖吧事件、魏则西事件,再看一组媒体曝光百度收费为他人的虚假信息:

2008年8月,央视曝光百度竞价排名黑幕:医药许可证PS,虚假广告排首位;

2010年7月,武汉破获用百度推广销售假药案,受害患者超3000人,假药成本31,售660,百度推广费用占利润75%;

2010年7月9日,公安部通报百度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服务获利60余万;

2010年9月份,假支付宝网站百度推广排第一,真支付宝反排第三;

2011年11月央视曝光“百度一下,你就上当”:买机票被钓鱼,修家电遇山寨,百度支招记者套用资质PS假执照,虚假网站顺利登首页;

2012年8月,百度推广假冒10086官方充值网站,众多网友充值被骗;

2013年8月份,“谜月团”团购诈骗网站百度推广上线,被骗网友超千人;

2013年9月,网友搜旅游网站,被百度推广置顶网站骗走7万余元;

2013年11月,百度推广接举报后拒下线诈骗网站,致邯郸张先生被骗12万;

2014年1月,酷派钓鱼网站百度推广上线,三百多网友被骗,金额超20万;

2014年5月,百度推广上线樱花电器维修假网站,上海陆女士误信被骗;

2015年11月,深圳破获假冒华为手机案,骗子在百度购买华为关键词置顶钓鱼网站行骗,涉案金额两千万;

以上数据仅是被曝光的一小部分,但还有一个更触目惊心的事实是,百度迄今没有因为竞价排名中的虚假广告被工商罚过一分钱。推广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文字链接,如果付费在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上,工商会依照《广告法》对作为广告者的门户网站予以罚款,但同样推广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文字链接付费在百度首页,工商则认为这不属于广告,不对百度予以处罚。若百度竞价排名不是广告,那就属于普通网络信息,普通网络信息内容归通信管理部门(工信部及各地通信管理局)或网信办管理,按照我国对普通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措施,若由工信部或者网信办直接对百度竞价排名中的虚假信息实施监管,相信百度早就被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关门大吉了。但三级工商偏偏不把百度推广虚假信息移送给通信管理部门或者后期成立的网信办处理,而是“默契配合”联手渎职不作为,以研究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为由,将所有百度虚假推广信息案件搁置不理,而这一研究至少八年时间过去了,也就是说在八年期间内,没有任何部门对百度推广实施过监管。

讲清这个事,必须先说一下搜索引擎与竞价排名是什么(懂的直接略过):搜索引擎实现主要就三步,第一步先使用网页抓取程序(俗称爬虫程序)抓取海量网页建立数据库,网站之间一般都有超链接,爬虫程序通过超链接一传十、十传百的抓取网页,理论上只要网站之间有链接,服务器足够大,爬虫程序能抓取所有网页;第二步把抓取来的海量网页信息按一定规则编排,提取关键词,创建索引文件等;第三步用户向搜索引擎发出关键词查询请求,搜索引擎接受请求后检查索引文件,在最快的时间内找到用户需要的资料并返给用户。搜索引擎返回的结果以文字链接形式提供,链接上显示网页标题、网页摘要及其他网页信息,便于用户判断网页是否有自己需要的内容,点击链接后就打开了目标网页。

搜索引擎原理简单,但做到好用易用就复杂多了,如同火箭与烟花的区别一样,像百度这样的搜索要投巨资才能搭建起来。但百度不向用户收费,百度靠什么活着?当然是靠广告了(这TM是常识啊)!可百度不这么认为,为什么接着往下看。

百度初期并不直接服务用户,而是给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提供搜索服务,靠门户网站的技术服务费生存。2001年互联网寒冬到来,门户网站一方面压低给百度的服务费,另一方面甚至有门户网站意识到搜索引擎重要性自己开发。于是百度谋划转型,并于01年9月22日推出独立搜索引擎供网民使用,同时竞价排名也开始上线。

什么是竞价排名?假如你要买自行车,可能用百度搜索“自行车”查找。自行车销售网站非常多,网民搜索后一般都是点击搜索结果前几页的链接信息,即通常所说的自然搜索结果。对刚从事网络销售自行车业务的店主来说,他的网站一开始不可能排在百度搜索结果前几页。网民通过自然搜索结果进入他网站购买的可能性等于零。虽然店长也可通过优化网站,提升自然搜索结果中的排序,但时间长且一旦百度调整收录规则,自然搜索结果中的排序可能立马降低。所以速效方法是交钱在百度首页买广告位,只要网民搜索“自行车”,百度首页首位就对自行车店铺的文字链接介绍,这样容易给店主带来客户并可能达成销售。但网售自行车店主不止一家,大家都想交钱给百度把自家网站排在首页首位,怎么办?拍卖!百度给所有自行车店主开了个竞价推广账户,由店主自己竞价!谁在竞价系统中出价最高,谁排第一位;出价次之,排第二位,依次类推,即竞价排名。其实很多传统媒体也是竞价排名,央视黄金广告时段招标不也是竞价排名吗?不少平面媒体广告的版面不也是竞价排名吗?区别仅在于央视按年竞价,平面媒体是按天按周按月竞价,而百度则每时每刻都在竞价。

由此看来,竞价排名就是广告嘛,百度在免费提供的自然搜索结果网页之上,收费帮第三方文字链接广告!百度也承认竞价排名和网页自然搜索结果是完全独立的两个系统,百度与其竞价排名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价排名不涉及网页自然搜索排名,乙方使用竞价排名不代表乙方网站被自然搜索结果所收录。乙方网站是否被网页自然搜索所收录及自然排名顺序与乙方是否使用竞价排名服务无关”。《广告法》对广告也是如此定义的,商品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商业活动。自行车店主交钱给百度,通过百度网这一网络媒介向网民直接推销自行车,毫无争议就是商业广告。(注:在媒体公众对竞价排名中虚假信息的持续曝光声讨中,竞价排名这一原本中性描述商业模式的词语对百度而言慢慢变成了负面词江,竞价排名后被改名为百度推广。为不引起误解,并与百度、法律文书中的称谓保持一致,后文皆以百度推广记述)

但当百度面对行政监管调查、民事诉讼、媒体曝光时,百度口径立马变了,百度认为:百度推广本质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推出的信息检索技术服务,市场经营者在百度网站的百度推广栏目注册账号后,通过自行选定关联到其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自行撰写简要概括其网页内容的推广信息作为链接标题以及自行设定点击价格,达到影响搜索关键词与该网站网页的技术相关度之目的,从而使得该网站网页在搜索结果中排序优先,本质上属于信息检索技术服务,网民想要了解具体信息仍需进入第三方网站浏览,百度对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不存储、控制、编辑。所以百度推广不是一种广告行为,不存在经营违法广告的前提条件。

读起来比较拗口,讲人话就是,百度认为:百度推广是与自然搜索结果一模一样的信息检索技术服务,技术无罪,百度推广不是广告,不受广告法约束。网民被骗是因为骗子太坏,网民太傻,百度不应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百度的观点能成立吗?百度推广是按点击收费的(CPC),为诱导网民多点击多收费,百度把原本没有争议的文字链接广告伪装成自然搜索结果,去掉本应标注的广告标识,推卸掉应负的广告内容审核责任,就如同《广告法》明令禁止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刊发广告一样,百度就拿已被包装成新闻报道的广告来抗辩“你瞧,我这就是新闻报道啊,新闻六要素一个不落,与其他新闻有区别吗?”。在小报纸或县级电视台上常可看到以下内容“XX降糖神药专治糖尿病三个疗程治愈无效退款网址XXX,电话XXX”,毫无争议这是如假包换的报纸广告或电视广告;可当你用百度搜索“糖尿病”,当骗子医院或假药贩子通过百度推广系统以交钱竞价的方式,把内容一样的广告语伪装成搜索结果的样子在百度首页时,百度说这就不是广告了,就变成与自然搜索结果一模一样的技术服务了。同样的内容付费在报纸上就是广告,就能用广告法约束报纸;同样的内容付费在百度网页上就不是广告了,就不能用广告法约束百度了,这TM混账逻辑当然不成立!

但在海淀工商、北京工商、工商总局三级机关的“默契配合”下,对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认定竟然变得比八年还要复杂、还要艰巨,三级工商机关从2008年就开始研究定性,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定性出结果。工商三级机关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对百度的广告实施过任何监管,“价值观是高尚的”的百度公司在部分网民心中变成了只关心利润的“百毒”公司。

下面通过真实案例详细记述,工商三级机关是如何“默契配合”渎职不作为的。

案件事实:2011年12月,消费者田某用百度首页搜索“微型摄像机”,点击标题为“2012最时尚微型摄像机1200万像素一键高清录像录音”的百度推广链接购买了一台摄像机;同时又在百度知道内搜索“微型录音笔”,点击标题为“微型录音笔,多功能录音笔、高清摄像、无需定金,货到付款”的百度推广链接购买了一支录音笔。收货后,田某发现产品有问题,尝试联系销售网站维权未果,遂要求百度提供广告主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但百度拒提供。

随后,针对摄像机,田某直接起诉百度,以百度无法提供广告主真实身份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为由,要求百度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录音笔,田某以百度广告时,未依照《广告法》核实广告主资质文件为由向北京工商举报百度,北京工商收到举报后将该案件转由海淀工商处理。

2012年3月1日,海淀工商做出《关于对田某举报的答复》,答复内容为:根据核查情况,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田某不服海淀工商答复,向北京工商行政复议。

2012年5月15日,北京工商局做出2012年第13号复议决定书,驳回田某复议请求。北京工商局认为百度推广并非广告,不受广告法约束,不存在经营违法广告的前提条件;现行法律没有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必须对搜索到的信息内容逐一审查,第三方南京鸿欧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百度推广平台前,百度已对该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查备案,百度尽到了必要审查和告知,并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田某不服复议决定,继续对海淀工商提起行政诉讼(事后证实百度备案审查的执照是通过南京工商官网一查便知的PS假照。而且即便工商执照是假的,因百度推广不是广告,此事就不归工商管了,按规定也应移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处理)

2013年,海淀法院以举报答复仅告知田某不予立案的结果,未告知做出该决定依据的事实依据、理由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为由,判决撤销海淀工商答复,责令海淀工商60日内对百度涉嫌违法广告一事重新做出处理。

2013年9月18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9265号终审判决书,认定百度推广符合《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属于广告。此案是百度搜索“微型摄像机”点击百度推广买到问题产品后起诉百度的案子,与录音笔案的区别仅在搜索关键词不同,田某第一时间将认定百度推广是广告的终审判决给了海淀工商。

2013年12月20日,海淀工商重新答复,答复内容如下“关于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我局经北京市工商局于2008年12月4日向工商总局请示,尚未得到答复。另,2013年11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就你举报的“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问题再次向工商总局请示,现正等待答复。鉴于上述情况,对“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进行调整规范尚无定性,因此对你举报的百度可能存在的广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海淀工商以百度推广能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为由,对田某的举报不予立案后,田某又向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复议。

2014年5月12日,北京工商做出2014年第37号复议决定书,认为仅以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为由不足以支持不予立案决定,遂再次撤销海淀工商不予立案答复,责令海淀工商在60日内重新做出处理。

2014年6月13日,海淀工商重新对举报做出处理,由之前对举报不予立案变更为予以立案。立案后一般程序要在9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可再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工商局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根据规定,工商最多可以延期两次,可海淀工商第一次延长30日,延期至2014年10月11日;第二次又延长30日,延期至2014年12月10日;然后海淀工商继续第三次延期,直接延期了一年,延期至2015年12月10日,但就是不做出处理决定。田某遂以海淀工商办案期限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海淀工商立即做出对举报的处理决定。

海淀工商对应诉答辩的核心理由是,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海淀工商已在2008年12月4日经北京工商局向工商总局请示,总局没有答复;北京工商局也向工商总局请示,总局仍不答复,所以海淀工商做不了主,此案太复杂了,只能延期。同时海淀工商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工商局2013年11月9日向工商总局发出的《关于百度推广是否应依据司法判决认定为广告的请示》作为证据,该请示主要内容为“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9265号终审判决书,北京市工商局认为百度推广符合《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百度应当依据《广告法》对直接在百度网的内容负有审查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妥否,请批示。”(看到没有,北京市工商局认为百度推广是广告,但在行政复议中就不真正支持消费者……,就是要拖下去)

2015年12月20日,海淀工商第3次延期结束,行政诉讼还在进行中,海淀工商仍未对田某举报做出处理决定,又接着进行了第四次延期……

鉴于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工商局先后在2008年、2013年向工商总局请示是否适用《广告法》对百度推广实施监管,海淀工商总以上级机关并未批复为由拒绝对百度予以处罚,2015年9月20日,田某直接向工商总局邮寄举报信,要求工商总局直接立案查处百度的痛风病虚假医疗广告,并附上了海淀工商以总局没有批复为由拒绝对百度予以处罚的证据材料。虚假广告内容如下:

工商总局2015年9月21号收到田某的举报信,在已知晓下级工商在等待总局批复的情况下,仍然拒绝立案查处并于同日将案子移送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在已知晓海淀工商也在等待总局批复的情况下,也拒绝立案查处又把案子移送海淀工商分局;海淀工商分局表面上不认可百度推广是广告,但海淀工商分局又不把案子移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网信办,而是自己立案后无限期延期,每次的延期理由都是等待工商总局批复。至此,三级工商机关“默契配合”把渎职不作为表现得淋漓尽致,百度可以恣意虚假广告而不受任何惩罚。

也许还有人认为,互联网发展迅速,基层监管部门认知学习能力有限,面对新型案件在上级批复前不敢定性,亦情有可原。但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真的如此蠢笨,赶不上互联网发展的脚步,无法识破百度把文字链接广告伪装成自然搜索结果的鬼把戏吗?百度真的是全靠法律斗智斗勇,使百度暂时得以摆脱《广告法》的监管吗?请继继续往下看:

2008年11月,海淀工商依照《广告法》做出京工商海处字(2008)第42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谷歌网(GOOGLE)违法关键词广告予以处罚;

2011年上半年,浦东工商依照《广告法》对作为广告主在百度“性病”、“性病治疗”等关键词广告的10家民营医院予以处罚。对于百度网违法医疗广告的案件线索,上海工商也已知会移送北京工商,但百度作为广告者至今仍未受到北京工商的任何处罚。

2011年8月,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腾讯旗下“SOSO”搜索引擎推广页面中了侵犯劳力士注册商标的广告。在“SOSO”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字“劳力士”并搜索后,出现多家未经劳力士授权的文字链接广告,该局依照《广告法》做出深市监稽罚字〔2011〕64号处罚决定书。

行文至此,我们可清楚地看到,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工商局在已经定性谷歌付费信息是广告的情况下,故意装糊涂以向上级打请示为名,既不定性百度推广是广告,对百度实施监管;又不定性百度推广不是广告,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部门处理。所有对百度付费结果的举报最终都移送给了海淀工商,然后海淀工商再以无法定性、已向总局请示为由,对百度虚假广告案件全部搁置处理。国家工商总局对于2008年以来媒体大量曝光的百度虚假广告熟视无睹,在已收到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市工商局请示的情况下,迟迟不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责,三级工商机关通过这种方式变相渎职不作为,给广大网友带来巨额经济损失,造成了严重后果,请求最高人民检察对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相关责任人以渎职罪立案查处。

举报人:王海

第3篇

阿里巴巴集团资深安全专家胡冰的职业经历充满了故事性情节。

在进入阿里之前,他曾做过12年警察,当过刑警,也干过“公关警察”。特别是“公关警察”这个工作,胡冰干得有声有色,他主管的“平安余杭”微博曾获全国政法机构微博影响力前茅,而他个人也是知名博主。

胡冰思想活跃,善于使用互联网。2001年,他刚做刑警不久就接到一起当时比较棘手的案子,一名女性被QQ好友骗财骗色。为此,他就自己“冒充”女网友“投怀送抱”,最终把诈骗嫌疑人“骗”到了警局。

作为一位“80后”,胡冰认为既然自己赶上了互联网浪潮,为什么不抓住机会去尝试下不同的道路呢?于是,2013年底,胡冰走出体制,进入了被网友誉为“阿里神盾局”的阿里巴巴安全部,从事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的工作。

一张打假地图

2015年,胡冰参与了“阿里神盾局”与浙江省双打办和浙江省公安局等部门合作的“云剑行动”,利用阿里大数据能力,线上寻迹,线下溯源,联合打假。这个行动给了胡冰很大震动。

“当警察时,我们破一个案子很难,要到处寻找线索,甚至地毯式的走访排查。”胡冰说话极为干练,“但在大数据时代,我看到了数据的威力。如果能把大数据的能力发挥到公安领域,我们执法部门在服务和打击上的能力和准确度上,都会有几何级的提升。”

在“云剑行动”中,胡冰与同事一起探索“从数据找线索,从线索串案件,从案件找实 人’的网上打假导侦新思路。

传统办案中,警察要通过现场勘查,收集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蛛丝马迹。从今天大数据的角度看,现场勘查就是在采集数据,不同现场的数据可以通过比对碰撞来串并案件和发现嫌疑人。

网络犯罪也是如此,即使犯罪嫌疑人手段再高明,也会在网上留下蛛丝马迹,而且这种痕迹不会因为天气等物理因素的影响而迅速消失。执法部门通过这些数据痕迹,就可以找到精确线索,破案抓人。

在“云剑行动”中,要想彻底治理假货,关键是要把制假售假的源头打掉。起初,“阿里神盾局”做出了全国首张打假地图,全面展现了中国目前各地的假货活跃指数,如哪个省的假货最多,哪个类目的假货在哪个地方最多。这张地图基于阿里巴巴在日常主动拦截的涉假商品和对卖家的数据分析,如通过数十个模型的实时监控比对发现的疑似假货的链接:通过消费者投诉发现的假货店铺;通过品牌权利人合作中得到的涉假线索等等。

在“阿里神盾局”,胡冰时常担任“翻译官”的角色,负责与公安部门和阿里技术团队沟通,因为他知道各地由于警力有限,如果提供给警方的办案数据越详细,越易懂,就越有利于公安破案。正是在这样的沟通中,阿里打假特战队提出了深化打假地图,制作全国可疑售假团伙分布图的想法。

这是一个挑战,阿里打假特战队又花了好几个月的时间去分析挖掘,最终挖掘出了全国4000多个活跃的制假售假团伙分布情况。这张地图让警方眼前一亮,因为地图上标注的每一个数字,就代表着一个潜在的活跃售假团伙。

这份打假地图得到了全国双打办的高度评价,并据此专门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积极探索利用阿里巴巴大数据能力开展全国打假。浙江的“云剑行动”就是根据全国双打办要求而开展的试点。

行动即将开始前,阿里打假特战队全员没日没夜的加班,他们进行梳理,拿出了浙江境内300多条制假售假团伙信息,并迅速提供给浙江省经侦总队。在此后的两个多月中,浙江警方根据这些线索不断扩大战果,最终立案169起,破案164起,捣毁生产窝点46个,捣毁仓储窝点19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0名,涉案价值8.17亿元。

那段时间,胡冰的老战友经常给他打电话说:“你们的数据真是太准了,一抓一个准!”这是他到阿里工作以后感到最欣慰的一件事。

用数据文化进行社会治理

“云剑行动”让胡冰感受到了大数据的魅力。

如今,在一流的互联网公司中,网络和数据的能力正被不断释放出来。胡冰甚至发过一个朋友圈,讲在阿里上洗手间,内部员工APP上有一个“找坑神器”,这个软件可以通过接收每个坑位的红外线信息,及时空位情况,省去员工排队的麻烦,就更不要说那些离不开数据的业务了。

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的工作中,如今“阿里神盾局”越来越被网友们所认知。这个部门有2000多名“小二”,这里汇集了“从良”-的知名黑客、网安精英、刑侦专家……是保障全球最庞大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安全的“网络特工队’,也是保障“双十一”、“红包大战”顺利进行的幕后功臣,每天都服务着数亿消费者和商家。其中,专门协助各级执法部门打击网络犯罪的专业团队就是数百人。

2016年初,阿里巴巴还成立了平台治理部。“部门可以分工,数据必须分享,只有分享的数据才能产生化学反应,才能产出最大价值。”胡冰说。

在这个离不开数据的大团队中,胡冰并不需要自己构建数学模型,分析数据,但他要学习和消化模型搭建的基本原理和作用,思考产出的数据怎么能更好地服务于执法部门。补充对大数据知识的学习,了解大数据的文化并结合到自己的业务上,这是当前他急需恶补的功课。

胡冰在微博上多次点赞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不久前对大数据提出的一个理念一一用数据文化进行社会治理,并认为孟书记对大数据的“八个推动”是招招点中要害,处处深谋远虑。

当前,大数据方面的人才基本都聚集在大型互联网企业中,体制内特别是公安系统此类人才稀缺,而且也很难招聘到。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未来几年,警企合作“数据侦查”将是大势所趋。政府和执法部门必须通过运用企业的能力,为行政管理赋能。 在这个过程中,胡冰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潜心、虚心到大型互联网企业学习,更深入地理解大数据的理念,并能亲身实践一些项目,避免闭门造车。

胡冰及他的阿里同事更是在积极实践,如何更好地把互联网企业的大数据技术,赋能给公安等政府部门,同时,也希望政府部门能更多的利用好已有数据,与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共治”。

例如,去年阿里巴巴集团与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合作,双方共同推出“云桥”数据共享机制,阿里巴巴成为首家直接接入国家CCC认证信息数据库的电商平台。随着“云桥”的建立,在线商品数据与国家权威管控数据得以打通,阿里巴巴可以实时读取认监委CCC认证信息数据库,从而对强制CCC认证的商品实施全流程的管控,确保平台上的商品质量。

正因如此,如果国家工商局营业执照、商标局、认证、许可证等信息能够与有治理需求的互联网企业联通,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在平台管理上都能相互赋能,实现多方共赢。

此外,出于警察情节,胡冰也十分关注网络法律法规的完善。他说:“如今几乎所有的线下案件都在往线上走,我国的许多法律都是针对线下行为而设定的,因此,虽然一些线上行为造成的危害已经等同甚至超过线下行为,却无法使用相关法律定罪量刑。”

第4篇

最容易遗失手机的地方

小陈是一名公司职员,上下班都坐公交车,在公交车上他常常把玩手机,一次用完手机后,为了腾出手到背包里找个东西,他将手机放到了旁边的空座上,下车后他匆忙离开,公交车载着他的手机远去了。直到回到公司小陈才想起手机丢了。

小陈赶紧用同事的手机往自己的手机上打电话,没人接。不甘心的他又往自己的手机上发短信,大意是请对方归还手机。没想到自己的手机真的回复了短信,说,归还手机可以,但要给300块钱。小陈看到找回手机有望,非常开心,但觉得要为此付300块钱有点冤,就跟对方讨价还价,试图压价到150元。对方死守阵地,一分钱不降,无奈,小陈带着300块钱赎回了原本就属于自己的手机。

在《2013年中国手机防盗研究报告》中提到,公交车是比较容易遗失手机的地方,特别是很多人喜欢用手机听歌,外露的耳机线给小偷提供了线索。小陈与许多马大哈一样,在公交车上“沦陷”,幸而手机失而复得,不过付出的代价也很大。除了像小陈这种自己不小心落下手机的情况,还有很多时候手机是被人故意偷走的。比如,在地铁中,人流复杂且密集,进站口、站台、车厢等地人多拥挤,小偷方便下手;在网吧,玩游戏投入,手机常放置在桌子上,容易遗忘或被小偷顺手牵羊;在餐厅和KTV,人多嘈杂,注意力较为分散,容易遗忘手机;在学校,学生警惕性较低,环境开放,比较容易被小偷得手。另外,还有商场、火车站、飞机场、电梯、试衣间等地方也是比较容易遗失手机的地方,马大哈们要注意了。

最容易与手机失散的时间

阿文是一名大三的学生,没课的时候喜欢去教室自习。一天,她把手机放在桌子上,感到瞌睡来袭,打了个哈欠就趴在桌子上睡了起来,前后只有几分钟的时间,当阿文抬起头之后,发现手机早已不翼而飞。学校一直被当作单纯神圣的象牙塔,被认为是一片净土,事实证明很多人都有手机在学校被盗的经历,并且被盗的时间总在自己的意料之外。

据艾媒咨询与360安全中心综合用户反馈和警方数据显示,早晚高峰、节假日是手机失窃案件发生的主要时段,这期间商场景点人流拥挤、密度大,乘坐公用交通工具频次高,较容易发生手机失窃,手机用户需要特别关注。

除了这些人多拥挤的时间段,另一个容易被盗的时间即是虽然安静人少但很容易被忽略的时刻,正像阿文打个盹的时间一样,虽然只是短短的几分钟,手机却被人顺手牵走,并且无迹可寻。

容易遗失手机的那些人

小丽是个普通的白领,最近刚买了新款大屏的智能手机,一个周末小丽出去逛街,刚要出地铁站时,却发现外面正下着大雨,忘记带雨伞就匆匆出门的小丽,无奈只好在地铁站边玩手机边等待雨停。这时,一个年轻男子从小丽手中快速夺走了手机,拔腿消失在雨幕中,穿着高跟鞋的小丽本能地追了几步,知道追不上,最终无助地放弃了。

来自国外的数据显示,25-34岁的人群最容易被偷手机,35-44岁的人群则最容易将手机丢失。在盗抢手机的调查中,男性更容易成为被抢劫的目标,女性则会更多地被盗,而几乎所有受害者都是20-30岁的年轻上班族,在“娱乐场所”或其它公共场合很容易被盯上。

与小丽有类似经历的年轻人最近仍有很多,虽然现在的社会治安情况已经好了不少,但明抢事件仍不时发生,在痛恨此类事情的同时,比较容易被人盯上的“低头族”,尤其是带着时下流行机型的人们更应该小心了。

据国外一项关于手机丢失的调查显示,男性手机丢失的概率要比女性高出70%;而相比之下,心思细密的女性手机丢失的概率相对较低,但手机被盗的概率却比男性高出42%。有社会学家指出,男性对手机等零散物品的注意度相比女性要低一些,经常会因走神导致手机丢失;而女性由于天生的弱势群体地位,比较容易成为窃贼的下手目标。

手机丢失引发的连锁反应

2013年5月13日内地新秀马天宇在微博上发表了一条手机丢失的消息,谁知,次日凌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发了一张大尺度不雅照片,引起粉丝们哗然一片。因手机丢失而致不雅照泄露或者其它秘密被曝光已不是新鲜事了,然而由手机丢失所引发的微博、微信、QQ等一系列平台账户的被窃却给失主们带来了更多的危机。

据调查,拾到手机的人89%会访问其中的个人数据;超过60%会查看手机失主的社交媒体信息、电子邮件内容;80%试图假冒个人认证信息;而超过半数的人会通过手机访问银行帐户。由此可见,手机一旦丢失,失主就极有可能面临因手机信息被恶意使用带来的危害。根据一部智能手机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可以将因手机丢失而引起的风险分为以下四类,即:手机照片视频等隐私外泄、手机联系人遭恶意诈骗、邮件被查阅导致商业机密泄露、QQ微信微博账号被盗、手机网银和支付宝被盗等。

阿喀琉斯的脚踵

在手机丢失之后,失主一般都比较慌张、心急,一心想找回丢失的手机,这时有不少人会习惯性地上网搜索“如何找回丢失的手机”,排在搜索网页比较靠前的位置上会有诸如“iPhone全球GPS定位,帮您找回丢失的手机”之类的信息。为了确认该信息是否可靠有效,《消费电子》记者也尝试与该机构进行联系。在没有手机详细信息、手机电话号码的情况下,对方只要了记者手机中存有的某个手机号码及手机丢失的位置,便信誓旦旦地说可以通过GPS定位帮忙找回手机,不过要先交200元的定金,待定位成功后再交400元钱。对于手机失主而言,其阿喀琉斯的脚踵是焦急和轻信,这样不仅找不回手机反而会损失更为严重。

阿喀琉斯的弱点单单在脚踵上,却引发了致命的后果,但对于手机而言,除了被遗失,其数不清的弱点使其随时随地都备受威胁。在日常使用中,手机面临的安全问题有:恶意扣费、无故消耗流量、骚扰电话和短信、通讯录短信等个人信息泄露、手机中病毒或木马、账号信息被盗取、手机运行缓慢、频繁死机重启、手机内文件数据被破坏、弹出恶意广告等等。面对手机的这些问题,有人习以为常,认为这些问题无论如何都是避免不了的。也有人安全意识不够,认为这些小问题无关紧要,实际上却有很多人的手机已经受到了安全问题的侵袭,早就应该加强注意了。目前防护手机的手段是下载各类软件,要注意的是手机软件要在正规的软件市场下载使用,这样才有可能有效拦截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给手机提供安全保护,还可清理内存和垃圾,保护手机中信息安全。

手机丢失之“马后炮”

有因丢失手机急于寻找而又二次被骗的人,也有手机丢失之后无动于衷而受到更大损失的人。对于已经丢失的手机,“马后炮”并不多余。在手机丢失后,到底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那些被忽略的方法也许应重新引起你注意了。

有调查显示,68.13%的人在丢了手机后都“自认倒霉”,认为不可能找回。其实这种想法并不理智,不管怎么说,报案对寻回手机和惩治窃贼都有积极效果,如果大多数人都不报案,窃贼会日益猖狂,失主的利益也永不会受到保护。同时,如果安装了手机防盗软件,所提供的位置、诈骗、手机号码等证据对于警方立案侦查十分关键,找回手机的机会更大。

尽管提倡大家向警方寻求帮助,但对于每天都在发生的手机丢失事件,警方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还有一招来自民间的招数也许可以帮助你找回丢失的手机。有调查显示,78%的受害者希望支付赎金找回丢失的手机,尤其是在中国,这一意愿比其他被调查的国家及地区的用户更为强烈。正如前面所举的案例一样,有些捡到手机的人也愿意得到一些经济报酬而归还手机,不过失主要做好讨价还价的准备。

如果一时无法找到手机,还有一招可以减少失主个人或者手机上联系人的损失。手机丢失后,用户面临着个人资料、隐私信息甚至是财务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有些人在捡到或偷到手机之后会利用其手机上的联系人信息与其联系,骗其钱财。这时,失主们不要忘了,手机丢失后要向运营商求助。寻求运营商的帮助虽然很难直接找回手机,但可以要求运营商将手机停机,将亲友受到诈骗的风险降至最低。

手机防盗险之“马前炮”

马后炮毕竟是马后炮,找回遗失手机的幸运者毕竟是少数,那你还可以选择“马前炮”——为你的手机上防盗险。2013年8月14日,国内首个“手机防盗险”问世。由奇虎360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共同推出。要注意的是,不明原因的丢失等情况不属于盗抢事故,不会获得理赔。还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手机都可购买该防盗险,iPhone和其它一些机型目前是无法购买此保险的,投保人需确认自己的手机机型是否与该保险适配。

投保人需交纳9.9元至19.9元的保险费,一旦手机被盗抢符合相应条件,凭“手机盗抢”报案回执、购机发票和电子保单就可申请理赔。该险种保险期限1年,根据手机机型确定经济赔偿金额,投保人可获得1000—3000元不等的经济赔偿。不过业内人士也提醒消费者,手机被盗或抢之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并获得警方开具的“手机盗抢”回执,否则理赔可能还是有难度的。

手机丢失之“查找我的手机!”

俗话说“求人不如求己”,尤其现在使用智能手机的用户非常多,如果大家可以预先在智能手机中设置好防盗功能,在手机被盗时还是有机会找回自己的手机。下面我们将提供苹果iOS、Android、Window Phone三大智能手机平台的防盗方法,让大家都可以“找回我的手机”!

内置“查找我的iPhone”

其实苹果iPhone设置中的“查找我的iPhone”已经是非常知名的一项手机防盗功能。其是icloud属下的一项功能,通过设置密码和开启定位服务后,如果大家想找回自己的手机就可以在网站上登录icloud“查找我的iPhone”。

当手机真的被盗时,大家可以先登录icloud的账号邮箱,邮箱中就会有“查找我的iPhone”邮件,通过点击邮件中的“/find”即可进入icloud查找手机。

通过登录icloud后,即可进入功能页面,然后马上点击“查找我的iPhone”。此时还是需要再次输入密码确保安全。

而通过网络定位,马上就可以从网站中得到iPhone的地理位置,在地图中可以准确定位,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手机在哪个位置上。

找到手机位置后,点击定位圆点后选择丢失模式,并输入备用联系电话号码,然后再给丢失的iPhone发送信息,即可启动丢失模式,手机也将被锁定。此时,可以在icloud上看到启用的丢失模式,在丢失的iPhone手机上也会收到刚才发送的信息。就算小偷想采用 DFU 模式刷机,不管是直接重刷还是降级,刷完之后重启iPhone仍然会提示输入apple帐号进行激活,否则无法使用手机。iPhone 手机只能使用首次激活的apple帐号,其他帐号不能使用。

内置“查找我的手机”

Windows Phone 8其实也内置像“查找我的iphone”类似的功能,其也是在设置下的一项功能。当手机被盗时,用户也同样可以登陆windows phone官网上“查找我的手机”。 登录过后,我们就可以在“查找我的手机”下面实现振铃、锁定手机,清除三种操控。当然通常状态下,其实大致的功能也跟iphone内置的防盗功能相差不大。当用户点击 “振铃”,手机则会响起报警的信号并伴随有震动,即使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手机的响铃声音也不会减弱。当手机丢在家里的某个角落时,可以通过“振铃”操作找到我们的手机。而当用户点击“锁定”后,用户的手机则会被锁定,除非通过输入 windows phone网站设置的解锁手机4位PIN码,否则无法查看手机内容。而当用户确认手机被偷,点击“清除”后,手机则会被恢复出厂设置,手机上的所有个人内容将会被删除,从而保证了用户的信息安全。需要注意的是,若要实现“查找我的手机”,手机必须先登陆个人帐号,才能实现上述功能。

通过第三方软件进行手机防盗

Android智能手机并没有像苹果iphone或windows phone8那样内置了手机防盗功能,不过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安装第三方安全软件来进行手机防盗。目前市面上也有很多像“360安全卫士”、“腾讯手机管家”、“金山毒霸”等具有手机防盗的安全软件,下面我们将以“腾讯手机管家”为例进行说明。

大家最好先添加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当需要实现“找回自己的手机”时,用户就可以登录腾讯手机管家的官网,并很快地看到自己手机的状态。登陆后通过点击“手机定位”,即可看到手机的详细位置,还有地址信息都一应俱全,定位非常准确。

此外,还可以对手机进行锁定。当手机收到锁定通知时,必须通过输入关联QQ号码才能进行解锁。而当手机收到响铃指示后会立刻响起警报,同样也需要输入关联QQ号码才能进行解锁。最后需要清空数据则要输入紧急联系人号码,这就可以将手机中的数据全部清除,并同时锁定手机。

在安装“腾讯手机管家”后,我们可以从安全防护中找到手机防盗这项功能。然后通过登录关联QQ号,就可以开启手机防盗功能。

开启后,就可以看到手机防盗中手机定位、手机锁定、响铃警报、清空数据等各项功能,感觉也比苹果iphone或windows phone8的防盗功能更加全面。

“查找我的手机”需注意几个重点

“查找我的手机”服务会使用短信与您的手机进行通信。如果手机中没有短信服务,就必须通过移动运营商来启用此功能。手机也必须处在手机网络数据连接的范围内,确认在“设置”中启用数据连接选项,并在 Windows Phone设备上启用手机网络数据连接。当然手机也必须有电才能使用设置中的“查找我的手机”。

第5篇

2.4月6日下午两点半,中晋所在的未来资产大厦聚集了数百名投资者。

3.中晋交易大厅大门紧锁,投资人在看物业公司贴出的公告。公告中称“中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落款为仲量联行未来资产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4.一位投资人向本刊记者展示其手机中4月6日早上收到的中晋理财产品的利息。

5.中晋出事后,投资者自发组建了“中晋合伙人”微信群,不过目前该群已更名为“相信明天”。

继泛亚、e租宝等案件之后,又一家百亿级理财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查。

4月6日15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名为《上海公安查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的公告。公告中称,2016年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浦东、黄浦、静安等地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国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组织成员在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中晋员工:公司此前没任何异常,当天上班才发现警察来了

4月6日的夜晚,对数万名中晋投资者而言注定是不眠之夜。由其中400多位投资者及业务经理自发组成的“中晋合伙人”微信群,从4月6日下午2点多建群开始,到4月7日凌晨2点半记者截稿时,一直响个不停。建群时就在现场的《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也加入了该群。

“一切都像是梦一样……明天会好的……暂时先别报警……再等等消息……”这一夜,“中晋合伙人”群内的投资者们相互鼓励大家面对现实。

现实是――中晋资产遭查,数万名投资人、超过50亿元资金受波及。根据“中晋合伙人”群内投资者之间的对话,他们最多的人投资了300万元,最少的也有15万元。

在上海市公安局4月6日下午正式公告之前,《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已获知中晋“出事”。4月6日中午,记者在“中晋系”办公所在地――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未来资产大厦看到,这里已经聚集了数百名投资者。据中晋员工反映,早上9点―10点时交易还正常,现场还有许多客户签单,后来有很多警察进入交易大厅,并让客户离场。多名投资者说,“来了几个警察,让我们出去,随后物业就将用于交易的电脑搬走了。”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现场看到,中晋大门紧锁,并未上封条,玻璃门上贴出公告“中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落款为仲量联行未来资产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现场有投资者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4月6日早上通过客户端还取到了利息,一切正常;还有投资者反映,当天在客户端可以选择“提款”,但是资金迟迟未到账。

一位蒋女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自己4月1日刚刚买了中晋理财产品,“本来想买100万元的,当时觉得有风险,还好最后买了30万元。我不关心公司是不是有问题,我只想要回我的本金。”

记者注意到,有数位中晋工作人员在现场用“自己也参与投资”的例子来安抚投资者情绪。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直属三部客户十七部的毛经理表示:“我自己也投了200万元,本来明天到期准备付婚房首付。4月5日晚上我们高管还在一起喝酒至凌晨3点,根本没有异常。直属三部的总经理苏浩(音)目前被警方带去问话,我在外面安抚他的客户。我曾经也是中晋一期的法人代表,承认中晋收购香港公司当中肯定是有违规,目前只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公司兑付资金肯定是够的。”

一位蒋姓业务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自己也买了近百万的中晋理财产品,“公司有2000多名员工,包括前台面签人员都必须是全日制本科毕业,新客户签单要20分钟,经常要加班到凌晨2点。此前公司没有任何异常,上月工资正常发放。今天早上来上班打卡时才发现警察来了。”

投资人:担心报案后无法取出本金

律师:肯定要返还投资者损失的,别恐慌

4月7日下午4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登陆中晋官网,发现已经无法打开,投资者客户端也已显示“NOT FOUND”。4月6日刚刚“组建”的“中晋合伙人”微信群也更名为“相信明天”,500名投资者和业务经理们还在讨论着如何拿回本金。

在网站关闭之前最后一则公告于4月5日,公告称,截至2016年4月1日,中晋一期基金共募集资金52.6亿元人民币,超计划筹资2.6亿元。通过合伙制股权基金模式,中晋一期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可转债,之后通过被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在二级市场退出,为投资人实现投资目的。

公告中还称,目前,中晋一期已通过217个合伙制基金向11608名投资人发起募集,每个合伙基金按48人限额募集,目前超员1192人。根据合规需要,在未完成新的合伙基金设立前,自2016年4月6日起暂停受理新客户。将安排律师事务所对中晋一期进行合规复查,并聘请第三方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晋一期进行跟踪审计,并及时在中晋网对外公告结果。

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4月6日的公告中指出,经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本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如遇上述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赴居住地公安分局经侦部门报案。

记者注意到,在“中晋合伙人”微信群的讨论中,多数投资人表示“暂时不报案,等几天再说,怕报案后资金冻结无法取出本金”。一位已经投资中晋一年的董阿姨表示:“在今天之前,我的利息都是准时到账,我报案报什么呢?”有客户经理明确表示:“明天照常上班。”还有人说:“客户恐慌报案,达到一定数量后会定性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结果就是本金上交国家。想办法大家一起维权。”

对此,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琦律师告诉记者:“没有这个说法,公安肯定已经冻结相关公司账户和资产了,将来肯定要返还投资者损失的,不会上交国家,感觉现在老百姓有点恐慌了。”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严锋则表示:“随着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尤其是对相关的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会不断加强。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点,近期也了很多措施。中晋公司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一贯政策,支持创新,支持合法经营;同时对违法、违规企业绝不姑息。”

上海发文清查非法集资

据了解,“中晋系”曾经冠名上海知名相亲类节目《相约星期六》,并邀请名人代言,这也是使其得到投资者信赖的原因之一。未来资产大厦整个三楼均为该公司的办公区,一楼还有办公房,办公面积超过2000平米。

第6篇

一、经济犯罪在逃嫌疑人缉捕的概念和特点

经济犯罪在逃嫌疑人的缉捕是指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将逃跑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使其接受诉讼处理的侦查措施以及服务于抓捕工作的侦查活动。这些犯罪嫌疑人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而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批准实施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实施前或实施中潜逃;还包括被依法判处刑罚从羁押场所脱逃的罪犯。公安机关常用的追缉堵截措施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实质上是一类工作,只不过在对策、方法上各有不同的重点,追缉措施是对作案后临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紧急措施,而追逃措施则是对久逃未缉获的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的罪犯实施的查缉措施。

经济犯罪案件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一类新型案件,所对应的犯罪主要是1997年修订刑法后在第三章中增设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与以往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传统刑事案件如杀人案件、抢劫案件、绑架案件等相比较,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潜逃中体现出以下主要的特点:

1、对潜逃事先多有周密的安排,体现出计划性。在传统的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起意潜逃往往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大多处在恐慌、紧张的心理状态之中,潜逃中“惶惶如丧家之犬”。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多是对案发后的潜逃有着周密的计划与安排,有的是一边实施犯罪一边准备潜逃,有的甚至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开始计划安排如何逃匿,并作有充分准备。如广东开平支行发生的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银行系统侵吞资金案,案发后才发现主要案犯许超凡等三人的家眷早已移居境外,案发后三天,许超凡即使用早已准备好的假护照离境,使得人们惊叹疑犯外逃计划的周密。

2、抗拒缉捕的非暴力化。传统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期间,为抗拒追捕,往往会采用暴力手段,甚至不惜鱼死网破,如震惊全国的张君犯罪团伙的主犯张君在潜逃期间,始终随身携带枪支,落网之后,沮丧、绝望的张君曾经说过:“我曾经想过自己的两种死法,在枪战中被击毙或者自杀”,足见其暴力倾向。这种情形在经济罪犯中比较少见,经济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间,大多不会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潜逃多以犯罪非法所得为后盾,以金钱铺路,较少使用暴力手段。

3、亲情观念较强。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多是想改变自己及身边的人的生活状况,所以这些案犯尽管违法乱纪,实施了经济犯罪,但多数亲情尚未泯灭。据统计,有95.8%的逃犯在逃期间与以前的关系人保持联系。利用这些有亲情的关系人获取犯罪人的行踪,就如同垂钓用的浮标,通过对这些浮标的观察,能够分析判断出“沉底鱼”的行踪,然后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追捕。

4、逃匿方式层次较高。经济犯罪分子的潜逃,一般短期内没有生计上的压力,逃匿时乘坐的交通工具首要考虑迅速、安全,并不在乎费用,所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加强对飞机、出租车等的查控。潜逃期间的联络方式,可能使用的是新兴的通讯工具、科技工具,如使用电子邮件、QICQ聊天室等。这些都体现出经济犯罪分子逃匿方式的层次较高。

二、缉捕的主要措施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根据犯罪嫌疑人逃匿的阶段和案件的类型,侦查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的情况是不同的,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及其身份都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身份都不确定和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不确定三种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措施应当有针对性地展开。

(一)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确定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经济犯罪案发后,已经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其真实、具体的身份也已为我侦查机关掌握,但罪犯逃匿、去向不明的情形。如“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价格案,主犯吕建新、朱焕良虚设帐户,通过自买自卖、联合操纵等手法,操纵“中科创业”及其相关股票价格,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目前两人均在逃,尚未归案。在这种情形中,由于对于犯罪分子的身份资料、社会关系、案件的大致情况等都有一定的掌握,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缉捕,应当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线索,具体的措施主要有:

1、了解嫌疑人出逃前的活动情况

首先,是有目的地在关系人中进行摸底调查。进行摸底调查的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情人,这是嫌疑人所依赖的主要关系。第二层次是亲戚朋友及其关系人,包括亲戚、同学、同事以及他们的重点关系人等。第三层次是与犯罪嫌疑人平时联系不多,但关系密切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平时交往不多,单位、同事、甚至家人可能不知道这种关系存在,这一层次是死角人员,不能遗漏。在进行这些调查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讲究策略。

其次,要调阅相关资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情况、涉案材料和社会机构的资料。其中社会机构的资料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录象监控资料、电讯部门的通讯记录、税务部门的纳税资料、工商机构的有关登记资料等等,可以说,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中由相关机构记录下的有关信息资料,都可能成为缉捕逃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

最后,还要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出逃前的行动。包括打电话、定票、对家人、单位的安排、等等,通过这些行动分析案犯的去向。同时也要注意识破犯罪嫌疑人逃跑前施放“烟雾”,声东击西。

2、布控、边控

包括的地点主要是交通枢纽机场、车站、码头、主要交通干线、出租汽车公司、可能出境的口岸等。在布控、边控中查档要注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经济犯罪嫌疑人潜逃中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不能简单地依据姓名、性别;而且,在确知缉捕对象及其身份的情况下,掌握其照片也是可能的。

3、信息

常用的手段有向兄弟公安部门协查通报,通缉令等方式,随着时代信息化的发展,将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上网也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在18年的“严打”历史上,1999年的网上“追逃”可谓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专项斗争。所谓网上追逃,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检索查询可疑人员和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资料,以发现、查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方法。目前,网上“追逃”已经成为一项工作机制,借助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克服了传统追逃手段在时间、空间上对警方的制约,解决了人工难查、漏查的问题,拓展了查询、对比的范围,大大提高了追逃的效率,比起传统的追逃,更迅速、更准确、更有效。

4、实施监控

主要是指对通讯工具和关系人实施监控,以此发现犯罪嫌疑人逃向线索。通讯工具包括邮检、固定电话、BP机、手机、电子邮箱等。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多从事专业的经济工作,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接触并使用新兴的通讯联络工具,这使得他们负案潜逃期间,同样具有使用新兴通讯工具进行联络,传递信息。1998年,电子邮件还是一个相当新的通讯工具,并不为公众所熟知,北京人福中心的王建军、石小军在以102张假报关单骗取外汇6092美元的特大骗汇案后逃匿,潜逃过程中,没有使用任何传统的、常规通讯方式,而是采取当时运用尚未普及的电子邮件的方式,北京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在获知嫌疑人有电子信箱这一线索后,对其邮箱进行24小时技术监控,最终通过这种方式查到案犯的线索,成功地抓捕归案。当前,聊天室、ICQ、OICQ等新兴的通讯、联络工具层出不穷,侦查人员应当具有利用新型通讯工具查获犯罪嫌疑人踪迹的意识和手段。

实施监控的对象还包括关系人。在对关系人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对一些主要的关系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监控其行踪,只要控制住关系人的行踪,往往能够顺藤摸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下落。

实施监控,应当尤其注重一些特定的日子:一般地,节假日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感情比较脆弱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多会想方设法同家人、关系人联系,表达思念之情;尤其是春节、正月十五、中秋等中国的传统节日,应当重点进行监控,获取在逃案犯的信息。此外,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性,还应当注意对于其个人有特别意义的日子,如妻子、孩子的生日、结婚纪念日、情人的生日、纪念日等。

5、分析研究嫌疑人的个性特点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的分析研究,可以对其他线索进行印证,进而推断嫌疑人的去向。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个性内向,少交际,其藏身之处往往不会离家太远;有的犯罪嫌疑人平时就极为谨慎,其逃向信息一般不可能轻易透露,尤其是从一般关系人处获得的线索更应当仔细推敲,防止嫌疑人实施反侦查;有的犯罪嫌疑人与恋人、情人感情笃深,可说是“重色轻友”,对这些人员所透露的信息要结合平日双方的感情状况进行推断,分析是否能够自圆其说,有无不合情理之处,研究其心理状况,再采取下一步的措施。另外,在这种掌握较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中,分析嫌疑人的生活、娱乐习惯,对于服务于缉捕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如喜欢吃川味的,要注意在川味馆布控;喜欢跳舞唱歌的,要注意在歌舞厅布控。

(二)犯罪嫌疑人不确定,身份也不确定的情形

这是指经济犯罪案发后,只查明有犯罪后果,但未查明实施案件的犯罪人,当然,其真实、具体的身份也不为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形。这种情形在传统的刑事犯罪中较为常见,但是由于经济犯罪案发后大多没有犯罪现场,有的案件甚至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如走私、骗汇犯罪,因此这种情形中侦查机关掌握的线索是非常有限的。如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破的发手机短信诈骗的案件。犯罪分子通过发手机短信为诱饵,要求受害人将资金打入银行卡中,以查询卡内资金,验证购买能力为理由要求受害人提供卡号和密码,通过伪造银行卡,异地取现,诈骗巨额资金。案发后受害人连犯罪分子的面都没见过,侦破的难度较大。这类案件主要的侦查措施有:

1、尽可能地从嫌犯留下的线索中刻画嫌疑人的特征。如上述案例中,嫌犯只通过电话与受害人有过接触,但电话仍然可以反映出犯罪分子所持的口音。还可以通过一些公共机构的正常管理所留下的记录寻找线索,如银行机构的录象,走访有关单位的保安人员,另外可以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帮助分析嫌疑人必须具有的条件,等等。

2、通过收集有关情报、资料考虑是否可以并案处理。这种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手法诡秘,认为自己的犯罪不会被查处,很多犯罪分子销声匿迹一段时间,就会又出来作案。因此可以通过协查通告、对重点人口建立的一些信息库资料进行比对等途径,对具有作案手法特征相同、相似的案件考虑能否并案侦查。

3、对分析是职业罪犯的案件,必要的话,“外紧内松,张网以待”,诱使其再次实施犯罪,暴露踪迹,再实施缉捕。根据罪犯的作案手段和案件的特点,在有关场所、地点周密部署,严密监控:如果罪犯是异地作案,应当做好有关交通工具的布控;如果罪犯必须要到高消费场所实施犯罪,如信用卡透支诈骗,应当对高档宾馆、酒店等场所事先部署等。

(三)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不确定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经济犯罪案发后,已经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嫌犯其真实、具体的身份尚不为我侦查机关掌握。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一些以假名字、假身份进行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的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案发后,受害人尽管明知犯罪的实施者,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等,但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谁,尚需要公安侦查人员的查证。这种情形中同样可以采取第一种情形中的摸底调查、边控、布控的方式,兹不赘述,此外还应当重点采取的侦查措施有:

1、 分析通讯联络信息

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三:

第一,时间划分法。即把嫌疑人的特定活动时间内的电话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从中发现线索。工作查明嫌疑人在一段特定时间内的活动情况后,可通过电信部门收集这段时间内所有的通话资料,根据我们已经掌握的线索,对通讯资料进行分析。特别注意逃前几天通讯次数较多的号码,以发现其主要关系人及外地可能落脚点。如一江苏的票据诈骗犯罪嫌疑人案发后逃至沈阳藏匿,公安人员收集了常熟和沈阳之间几千条电话信息。但从当时情况来看,如果要从这么多的通话记录中找出嫌疑人的电话,不亚于大海捞针,从时间上和人力上都是不可能的。后来侦查人员掌握到一个情况,逃匿前,嫌疑人曾从常熟两次打过沈阳126台传呼。侦查员分析,这两个传呼很可能是嫌疑人用来联系落脚点的。如果能够查明沈阳的这名关系人回传呼所用的电话,就能够得知嫌疑人隐藏在什么地方。侦查员推断这名关系人回传呼的时间应该在打传呼之后10-20分钟之间。这样一来,整个查证的范围就大大缩小了。根据对电话资料的排查,当天晚上就在某小区把嫌疑人抓获。

第二,地域划分法。即在现场访问的基础上,把涉案区域特定时间内打往外地的长途电话作为重点,进行排查,从而确定嫌疑人的落脚点。采用这种方法,排查的区域不能太大,排查区域内的电话不能太多,否则就成了大海捞针。如果嫌疑人不止一次在排查区域内打过电话,那么这种方法就容易奏效。因为只要找到两次通话的交叉点,嫌疑人的落脚点就明确了。

第三,专业知识辅助。即通过电讯专业知识,掌握嫌疑人所在的位置及活动规律。如跟踪移动电话的信号,移动电话每次开机都会自动选择其所在的基站登记,随着电话所在的位置改变,登记的基站也同时改变。所以可以通过对手机信号的跟踪,准确掌握持机人所在的位置和活动规律,再采取相应的措施。采取这种方式查找嫌疑人,要尽可能通过信号移动情况分析他的活动规律,把工作做到前面,避免被手机信号牵着鼻子走。

第四,外围分析法。即通过在调查、分析嫌疑人关系人通讯记录、电话清单,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下落。如调查中如果发现一个相同的号码,分别出现在这些人的电话通讯记录中,应当引起注意,就此及时跟踪调查。

2、追踪赃款、赃款流向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句话用来说明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很适当的,尽管其虚构、伪造身份,但犯罪所得的款物始终是他们趋之若骛的目标,赃款、赃物的流向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通过这种方式实施缉捕,还可以达到人赃并获的效果。当然,适用这种方式开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也取决于具有控赃的条件。如上海闸北经侦支队办理的一起通过冒用主体资格进行票据诈骗的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使用空头支票大量诈骗办公用品等物品。由于犯罪分子使用假冒的身份,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段时间内侦查没有突破,直到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新科DVD,由于新科集团在全国具有完备、发达的销售网点,侦查人员通过联系新科集团,帮助控赃,最终将流窜作案二年多的犯罪分子抓捕归案。如果被骗物品不具有买卖的监控条件,则无法实施对赃物进行控制。

3、秘密侦查

由于真实身份尚不确定,为了不打草惊蛇,可以采取秘密侦查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掌握案情,摸清嫌疑人的情况。如采用化装侦查的方式,摸清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如在异地办案时,通过操当地口音的侦查人员以其他名义打探虚实等。

三、缉捕工作应当建立的工作机制

(一)侦查协作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因素的干扰,在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中,常常面临重重障碍,这是当前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首先,应当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侦查人员绝不能因为某地区、部门的局部利益而置国家整体利益于不顾,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应当具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其次,公安部应当就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统一下达协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确的责任制,协作中出现矛盾,双方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协商不成由双方的共同上级裁决,一旦裁决应立即执行。对因地方保护主义阻挠办案的,应当追究有关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要积极探索多种渠道,保障协作的有效、高效的开展。除常用的协查通报、通缉、例会外,还应当建立协作区域、组织并案会议、疑难案件“会诊”等多种形式。

(二)加强信息基础建设

犯罪与刑罚的联系越紧密,刑罚的效果越好,传统的缉捕侦查方式基本上是“从现场出发,发了案去破案”,这种方式消耗大量的警力,而且发案后再收集线索、资料,增加了缉捕的时间,影响打击的效果。加强侦查基础工作的建设,尤其应当重视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大量的、完善的信息、情报、资料,可以使案发后的缉捕工作更快地发现侦查方向,掌握主动。

(三)不断摸索将潜逃境外、国外的犯罪分子缉捕归案的有效机制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发案后外逃的现象有增多的趋势,2002年1月至8月间,全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开展了追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共抓获逃往海内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上千名,另有数百人投案自首。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我们也应当建立境外犯罪分子追逃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有效渠道,包括引渡、国际刑事协助、与有关国家的双边警务合作等。具体侦办这类案件,既要维护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同时也要有灵活的处理方式,适当考虑国际惯例。

(四)增强缉捕工作的科技化、现代化

以物质和能量为主的粗放型警务模式已发展到了最大的极限,光靠物质和能量数量的增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侦查缉捕工作应当增大科技含量,为侦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现代化的支持。目前,全球定位系统(GPS)、面像识别技术、警务通等科技产品已经在各地投入应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明显提高了侦查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在使用公安无线移动警务通之后,巡逻民警日常盘查可以直接和网上在逃人员进行比对,通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运用,民警可以在两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快速反映和控制社会面的能力。 1999年的“网上追逃”,也是将高科技引入侦查破案工作的一次极为成功的实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高科技含量,走“科技强警”之路,必将给侦查缉捕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注释

参见孟宪文主编:《刑事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页

参见张继伟:《开平之劫》,载《财经》2002第5期

参见戴蓬:《经济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对策》,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报》2002年第4期

参见卢一民:《欲擒不纵 欲纵不擒-缉捕经济犯罪嫌疑人实用手段探索》[N]载《云南公安研究》1999年第1期

参见罗宗仁 甘敬《浅谈新时期下公安工作的导向》[J],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4期

参见尹留鸿:《插上科技的翅膀》[N],载china110.com

参见孟宪文主编:《刑事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页

参见张继伟:《开平之劫》,载《财经》2002第5期

参见戴蓬:《经济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对策》,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报》2002年第4期

参见卢一民:《欲擒不纵 欲纵不擒-缉捕经济犯罪嫌疑人实用手段探索》[N]载《云南公安研究》1999年第1期

第7篇

历史上,商务部一直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俗称电子盘)的监管主体之一。早在2007年,为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维护商品市场秩序,商务部专门就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整改的有关问题明确提出要求。并明确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机构或者市场,统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2010年商务部、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俗称“国六条”)对市场进行规范和指导,内容包括禁止新上品种、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禁止业务、保障资金安全、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

然而,由于管理划分上的不明晰和法律法规制定的不够完善,不少非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如今改头换面,再度死灰复燃,将贪婪的目光瞄向一些在股市中损失惨重的投资者,用精心营造的荐股团队和聊天群,鼓吹低门槛、高回报,最终通过虚拟资金操纵行情,将投资者的血汗钱洗劫一空。加之此类“现货交易”绝大多数并无相应的实物交割能力、与现货需求脱钩的虚旺交易量、保证金监管盲点、商为获佣金而替客户恶意刷单等不规范经营,在滑向纯投机性陷阱的同时,这些黑平台如同一颗颗定时炸弹,成为巨大的金融隐患。

黑平台遍地花开

“采用20%保证金交易方式,5倍交易资金杠杆使资金成本被大大节约,资金的利用率得到了提高。”“采用T+0交易方式,资金在当天的交易中可以反复使用。”“不仅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不论是牛市还是熊市,对投资者来说,都有赢利的机会。”

如果你是一位在股市折戟沉沙的小散户,有人告诉你有这样一个发财的投资工具,只要提供身份证影印件和指定的银行卡号就能完成开户,资金第三方管存,投资门槛低,而且还有料事如神的专业人员进行带队操作,跟着主力包赚不亏,利润三七分账,你是否会动心?

北京的张先生就因为经不住商深圳华夏投资理财公司工作人员的诱惑,开通了湖南沃赢商品交易所的电子现货交易账户。“一开始特准,过几天中午告诉我有一波大的行情,要我全仓买进操作,还让我多加钱。”因为担心风险,张先生起初没有完全听从对方的意图。后来,张先生的心理防线被攻破,按照商人员的指令全仓买进,谁知在对方看完他的成交单截图之后,“行情立马反的走,几分钟时间资金全没有了,还不让止损”。直到此时,张先生方才大梦初醒,眼看着自己3万多元的资金凭空消失却无计可施。

据受骗者自发统计,像张先生这样因为做湖南沃赢商品交易所盘子而被骗的人至少有50多位,他们少者有损失几万元的,多者有损失100多万元的,累计损失已逾千余万元,这些钱几乎都是在眨眼之间被反向拉升而蒸发。

《中国证券期货》杂志记者在网上加入了一个名为“沃赢受骗者维权群”的QQ聊天群,该群近100名成员中,大部分都是在湖南沃赢商品交易所开户而被骗,但商的名目则五花八门。目前该群每天都有新的成员加入进来,这些新来的人无一例外的都会以“群里有做某某盘子被骗的吗?”作为自己第一条发言。

当一心想要讨回自己损失的受骗者赶到原在湖南省文化厅对面大楼907房办公的湖南沃赢商品交易公司,却发现那里早已是人去楼空。张先生告诉《中国证券期货》记者,湖南沃赢的受骗者曾在7月份派出代表到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报案,并且每人都写了一份报案材料快递给该局负责警官。“开始警官还主动调查,多次电话联系也方便,到后来一听沃赢的案件电话也不接了。”

《中国证券期货》杂志记者登录湖南沃赢商品交易所网站发现,所谓的现货交易平台除了简单的公司介绍和市场信息资讯之外,对于具体的交易品种的介绍信息和行情走势等都没有,而在交割仓库方面则信息全无。

据了解,随着现货市场期货化,场内交易场外化,监管的缺位使得现货交易平台的运作任意妄为,随便哪个公司都能注册一个交易市场,采用和期货类似的电子盘交易。有受骗者曾对山东某交易市场11月19日一天的成交额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当日盘面总成交额竟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478亿元,如果属实这样一个电子市场一天的成交额跟中国的股票市场相比竟也毫不逊色。然而和如此巨大的成交量形成鲜明对比,每种产品的持仓量和换手率却小的十分可怜,例如二道棉短绒(DR2)成交额37亿多,成交量578万,持仓量却只有8.5万,换手率却只有0.69%;新疆棉籽(MZXJ)成交额180多亿,成交量2100万,持仓量却只有6.7万,换手率 3.81%……

“他们市场本身在后台可以看到散户的开单情况,他们拿虚拟资金跟客户的真金白银对赌,散户哪边多,就往相反的方向做,资金量大的客户只要没有出来那么行情就会一直反着走,直到你割肉,不割的直到让你爆仓强平出局为止,来回洗盘,再牛的人,做到最后都是赔光光。”一位受骗者表示。

目前,像湖南沃赢商品交易市场这样的黑平台和黑正如蝗虫一般席卷全国各地,仅拿广东来说,资料显示该省98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仅有22家合法。而那些存在于灰色地带之间的交易所无异于埋在投资者脚下的地雷一样,一旦引爆不亚于一场地震。

正规交易平台到底多正规?

今年七八月份浙江温州的陶心被几位自称是天津万银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的人加入了一个QQ群,“每天不断的发信息过来,说是免费股票交流,并发来呱呱房间号,在群里推荐股票,平时也就时不时的看一些,有些准有些不准。”因为类似的荐股QQ群十分常见,陶心加入以后也没有往心里去,“可十月份的时候股票行情不好了,他们就宣传天津万银、渤海商品,在股票群里,在呱呱语音房间里夸大宣传天津万银、渤海商品的收益和投资回报,同时找很多的同伙诱导我们。”

陶心告诉《中国证券期货》杂志记者,上述天津万银员工在夸大宣传的同时,还称开户后有老师免费带盘操作,并告诉他,只要有银行卡和身份证号,就可以在网上开户,也不需要去实地公司去签合同。经不住再三诱惑,陶心在群里“小秘书”的QQ远程指导下在天津万银官方网站上开了户,注册成功后的三四天,账户被激活了,“小秘书”又通过电话帮他绑定工行网上银行。“整个开户注册就是在他们这样的诱惑和热情的帮忙下开户的。开户后叫我们先不要操作,等着房间的老师统一操作,资金要达到后才能统一有老师带盘操作。”就这样陶心先后通过拆借投入100万资金进去,最终逃出时只剩下84万余元,而这当中真正亏掉的钱只有1万多,其余12万多元全部为手续费。

一位熟悉此类QQ群和呱呱房间如何运作的人士表示,这些群其实就是一个个精心设计的陷阱,并且是团队分组合作。所谓“资源部”的人专门负责接近客户,按教师人头算奖金;而所谓“销售部”则靠客户交易手续费和入金金额拿提成。

“之前我从来没有了解过什么现货商品,对风险一点不了解,后来了解了怎么亏的,我才知道,他这个是五倍的杠杆,亏也是五倍的亏,而且手续费用是超高的,之前他们一点没有跟我说这些只是说赚钱比股票好赚,过年能翻翻,没有跟我签定书面的风险控制协议书。”陶心表示,那些在QQ群中带他们进行现货交易操作的老师的网名曾经一度被挂在天津万银的官网上,然而等到他自知受骗再去查看时,那网站现在更新改版,又找不到了。

陶心认为天津万银为了赚取巨额服务费引诱其进行频繁的交易,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巨额的手续费,并多次向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反映受骗情况,结果都不了了之。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官方网站公布的渤商所月交易额的排行榜中,天津万银商品仅2013年就已经连续11个月排名第一。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登陆天津万银官方网站时发现,该网首页通过小窗弹出一段“郑重声明”,并在数秒内自动消失。声明称“万银商品旗下所有授权营业厅和个人(经纪人)不得进行代客理财等违规操作、不得对商品交易做出盈利承诺,不得经营除万银商品业务之外的任何业务,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与万银商品无关。”

一位跟陶心经历相似的天津受骗者刘先生告诉《中国证券期货》记者,他曾经在网上认识了一位自称渤商所某授权服务机构前员工的网友,在QQ聊天中该网友向他罗列了老东家“绝对不正规”的六条理由:

“首先员工工作时间是早上8点,到晚上差不多12点,都是90后和80后。老手不招,只招新手。因为老手容易看出公司正不正规,新手好控制。第二,一上班,开始播放音乐,都是DJ。没有几分钟,就有一个员工带头喊加油。然后其他人必须跟着喊,为了让员工保持亢奋。第三,讲课的老师,多数是刚刚进去3个月左右的新人,之前完全不知道什么是K线图。第四,走势,价位,行情什么的,随便乱蒙,蒙对了,拼命重复群发,炫耀;错了,有人反驳,刷屏,刷广告刷过去。第五,所谓的呱呱教室,里面员工小号多于客户,互动的几乎都是员工号,有人退出教室,立马广告刷过来,避免别人跟风退出。第六,地址绝不告诉客户,东莞的客户,就说公司在天津,天津的就说在东莞,反正就是说远的地方,你不会过来参观……除了员工,公司不允许别的人进入,客户都是一次性的,当你运气好,小赚一点了,就让你加大资金,然后,到等你把钱亏得差不多了,就拉黑,不管你,客户100万亏剩10万的一堆。”

刘先生表示,自己因为投资股票多年,因此面对荐股QQ群糖衣炮弹的狂轰滥炸时显得淡定的多,对于群里那些被吹捧的神乎其神的带队老师,他起先并不以为意。见利诱不成功,群里的人又对他大打亲情牌,经不住软磨硬泡,他最终在自称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派出的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开了户,并特意要了一份纸质的协议书。在这份“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中,除了甲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乙方刘先生本人外,还有一个丙方,即天津万银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刘先生告诉《中国证券期货》记者,那些拉他开户做交易的人都声称自己是渤海商品交易所派出的工作人员,其中一位姓陈的投资顾问QQ的自我介绍显示为“渤海商品交易所六星级服务专员”,最后通过追查,刘先生拿到的却是天津万银人事部对此人的辞退声明。

跟陶心不同的是,刘先生在开户后一直对带队老师的推荐保持审慎的态度,实际上据他观察带队老师还出现过几次较大的错误预测,他内心是将现货交易作为股票之外的另一种投资。国庆节之前,作为一种投资习惯刘先生想做一次平仓处理,这是他从股票投资中延续下来的习惯。出人意外的是,其平仓操作不仅不能正常执行,并且受到投资顾问陈某的种种敷衍和诱导,致使他在这种高杠杆的交易中亏损10万余元。

据了解,天津的渤海商品交易所被投资者普遍看作具有强大官方背景、且“创新能力”极强的典范。就在今年12月份,渤海商品交易所董事长阎东升还与雷军、董明珠等一起获选为中央电视台年度经济人物,在其获奖辞中,有这样一段表述,“全世界的交易所都是为投资者、投机者服务,唯有渤海商品交易所是为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服务的。2009年,阎东升授命组建渤交所,并建立了一套前所未有的现货交易体系。”

刘先生表示,目前现货交易的安全和规范程度还远远没有达到投资者的期望,而在现货交易能够像股票交易一样获得国家认可之前,他不认为阎东升是真正的“创业家”。

现货交易路在何方?

国际上发展的好的市场都是从现货交易、再到中远期交易,最后发展到期货期权市场,这是一个渐近的过程,而国内规范的中远期交易这个阶段,并没有发展好。国内中远期交易逐渐成为地方和个人追逐利益的工具。

上世纪90年代中期,现货市场属于商业部市场建设司管辖。随着国家部委的改革,市场建设司先后并入内贸部、经贸委、国家发改委,最后又进入商务部。如今,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监管处于模糊地带。

现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基本是按照2003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设立的,它只是一个行业性的参考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在交易商或市场出现违约行为时,无法依据它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由于各类交易市场的无序发展,不仅造成老百姓财产的大量损失,而且为市场的发展埋下隐患。政府于2011年和2012年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文件,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为了增加地方政府大积极性, “37号文”中,不仅将不带“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制定权下放,并且明确将交易所整顿的工作成效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绩挂钩。实际上,在上一轮电子盘交易市场清理整顿中,前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引入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结果收效甚微。

第8篇

1、行政违法与刑事法律的概念

1.1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个较为模糊概念。执法通常是与立法和司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以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分立为基础,而所谓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①。本文所说的行政执法采用的便是该通说的定义,但有两点需要补充:第一,由于本文研究视角所限,本文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特别是公安机关对于行政违法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第二,本文所指的行政执法,并不排除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时所进行的执法活动,如对案件性质的认定,移交案件或撤销案件的决定等。

1.2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概念,诸多所谓刑事法律法规的汇编中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主要指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与刑事有关的法规规章、请示批复、司法业务文件等②。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刑事法律不仅包括了书面上的文字规定,还包括其基本理论、理念、原则等。

2、目前我国行政法律存在的缺陷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行政法律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一是对违法和犯罪界定不清,与刑事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重合。就《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来说,据统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共4节54个条款中,有42个条款与刑法70个条款存在重合或冲突,占该章条文总数的77%。如《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治安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只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者在表述上基本一致,从而造成司法实务中不易区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行为作为违法和犯罪的界限,给法律实践带来困惑和茫然。我国行政法律存在的另外一方面缺陷是,诸多规定和制度在行政法中有待规定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起步较晚,尚有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看,该法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仅50余条,对于大量的违法行为未作规定,更重要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大量的实体性概念没有明确解释,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里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一些类似的行为,如盗用是否属于其中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律对其解释。除此之外一些重要的制度,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民法和刑法中都存在的规定,行政法中也没有涉及。

3、行政执法可适用的刑事法律的范围及根据

3.1我国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已经适用的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不能也不可能包含全部刑事法律,也就是说,在行政执法中适用刑事法律并不是指适用全部的刑事法律,而是部分适用,或者说选择性的适用。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已经适用了部分刑事法律,这也为适用更多的刑事法律创造了理论上的可能性。现已被适用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时适用刑事法律。所谓衔接就把两种分离的部分结合成连贯性的有机体的关系、环节,但对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这一概念,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有学者提出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指的是“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②。本文所指的二者的衔接并非是指各机关的协作,而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违法程度严重到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其相对人从行政案件中分离出来,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它的核心便是对于案件的审查和移送。在这一过程中适用刑事法律是一个早已公知的事实,适用刑事法律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刑事法律对案件进行移送或者不移送的处理,同时在相关公文中也会注明对于刑事法律的引用,因此,这便说明在行政执法中适用刑事法律并非不可为。

已被适用的刑事法律的第二个类是适用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中相交叉的概念。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概念的统一性并不明显,如民法中占有的概念与刑法中占有的概念是否相同便存在较大争议,同样,行政法律也与其他法律有着较多的概念上的交叉,特别是与其关系最密切,调整对象有着诸多重合的刑事法律③。如上文提及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规定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等概念便是完全重合的,而相关的行政法中并未对这些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只有在刑事法律中存在大量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理论,在实践中采用的也是刑事法律的规定和理论去界定的。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的;(二)向他人提供的;(三)吸食、注射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同时刑法中也有关于走私、制造、贩卖的犯罪,两部法中都出现了“”这一概念,但刑法规定及理论中有着大量的对于的界定,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对,行政法律中对此的界定则难以寻到,在实践操作中也只能参考甚至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早已大量的适用了刑事法律及其理论,除此之外,还有两类可以适用刑事法律的情形(主要针对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即:当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不适格而免于刑事处罚时和当两个部门法规定的行为相同只是程度不同时。下文将对这两种情形进行详细论述。

3.2刑事责任年龄不适格情况下对于刑事法律的适用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是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显然从定义上我们就可得知,刑事责任年龄,只是行为人免于刑事责任处罚的根据而已,并非是对于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犯罪性的排除。在刑法理论上,目前的通说认为犯罪的实质是对于法益具有侵害性或威胁性的行为,这也是犯罪的实质概念。这里的法益包括各种重要的生活利益,如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2以及其他有助于个体人格发展的个人利益,以及支持这些利益的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我可以推断,一个15岁的少年盗窃别人价值2000元的财产,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属于实质的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与实质犯罪的关系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早已成为一种共识,在犯罪三阶层理论中,刑事责任年龄往往放在最后一个阶层即有责性上去认定,这便对于行为人起到良好了的教育作用,即明确告知他,其行为并非不是犯罪,而是属于犯罪的有损于法益的行为,只不过由于刑事责任年龄未达到而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也是对于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从该条款后半句我们可以看出该年龄指的也是责任年龄,这与刑法中责任年龄的作用显然是异曲同工的。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显然并未对于14至16周岁的行为人进行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未实施诸如杀人,抢劫这八类行为,仅进行其他犯罪行为是要接受行政处罚而不是接受刑事处罚,即这时一个实质的犯罪行为要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相关的刑事法律,原因有二:第一,如上文所述,刑事责任年龄只是排除了对于刑罚的适用,因此该情形下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刑罚以外的其他规定,我们完全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行为进行确切的界定,以补充行政法律的不足,如刑法中关于故意和过失的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等;第二,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也就是说该行为对于法益的侵害是存在并且巨大的,因此对该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参考其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或者说犯罪程度,以便更准确的进行处罚,更好的达到处罚的目的。

3.3所规定的行为相同程度不同情况下对于刑事法律的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相比,大多数都是所规定的行为相同或相近只是程度不同,如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刑法中有相关的故意伤害犯罪,只是一般在轻伤以上伤害时才立案;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刑法中有强迫交易罪,只是要求情节严重;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刑法上有相关的关于物品的犯罪,只是要求一定数量。诸如类似上述情形的法条还很多,这些竞合或者表现于法条的直接规定,如情节严重,重大损失,数额较大等,或者来源于司法解释和相关的部门规章,如对于轻伤和数量的规定,但不论是法律条文还是相关的解释和规定,都未对行为进行明确的区分,即可以认定它们用相同或者类似语言所描述的行为是一致的,并且在主观上也并无差异。上文提及过,我国行政法律目前并不算成熟,对于很多行为 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本文认为,对于那些与刑事法律在行为规定上相同,只是程度不同的情况,可以适用刑事法律中关于客观和主观的规定,直接运用刑事法律中对于该行为的界定去界定行政违法行为。

4、总结

本文仅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为视角对行政执法中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研究,总结已有经验的同时加以创新,归纳出四种在行政执法中可以适用刑事法律的情况,分别是: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时、适用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中的概念相交叉时、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不适格而免于刑事处罚时和当两个部门法规定的行为相同只是程度不同时。行政执法出去公安机关执行的行政处罚外还存在大量的执法形式,而刑事法律也不仅仅指刑法,由于研究视角所限,本文所归纳的行政执法中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仍有相类似甚至新的情形可以适用刑事法律,希望学界同仁一起努力,将该论题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鄂振辉.执法权研究[D].山东大学,2007.

[2]郭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问题研究——以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为中心[J].犯罪研究,2009(9).

[3]窦汝辉.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D].山东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