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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内涵

时间:2024-01-04 11:53:29

导语:在社会责任的内涵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社会责任的内涵

第1篇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经济责任 法律责任 道德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领域的问题,研究视角不同对其界定也不尽相同。目前,公司社会责任陷入“概念丛林”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其发展历程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经历了一个由一元到二元、再到多元发展变化的过程,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拓展。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道德层面或直接上升为法律层面,公司社会责任应该是一个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机结合的完整的责任体系。

经济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基础。经济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是指公司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责任。公司源起于欧洲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商业城市的家族经营团体和海运组织康曼达。作为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公司设立运营的源动力,通过经营获利来满足对资本增值的追求是其存在的根本宗旨,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也只是希望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得投资回报。美国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挣钱,哈耶克也曾认为公司的首要职责是提高效率、赚取利润。公司以最低廉的价格提供最大量的商品,就是在履行其社会职责,赚钱与社会责任之间没有任何冲突。否则必然会损害公司、股东和全社会的利益。只有坚持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公司才能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这些恰恰契合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理论。因而20世纪以前保证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一元的经济责任被普遍视为公司唯一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重要内容。盈利最大化、唯利是图的丛林规则对社会经济的促进,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是不言而喻的。但在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中期,随着全球经济飞速发展,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其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出现了所谓的“社会公司化”,人们日常的工作生活甚至整个社会的运转越来越受到公司的影响和制约。由于许多公司不择手段地获利损害公共利益,滋生了诸如侵害消费者利益、无视劳工权利、环境污染、公司治理等大量外部性问题和不公正现象,这引发了人们对股东至上、公司利润最大化传统理论的反思,公司社会责任的唯一性受到普遍质疑。人们逐渐认识到公司不能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无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以践踏法律法规来实现自身的经济责任。进而限制公司的自由放任,要求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经营利润,强制公司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这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在轰轰烈烈的消费者运动中,西方各国政府开始制定反垄断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由此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产生了质变,由最初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单一的股东责任发展为股东责任与社会责任并重,公司社会责任成为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并重的二元体系。

道德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必要补充。道德伦理是一种判断行为好坏对错、公正与否的朴素的是非标准,道德责任是指公司基于对社会的关怀而履行的但不构成法律义务的责任。最初公司社会责任体现为一种道德责任,但随着立法上的肯定,公司社会责任开始包含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双重内容。因为有些社会责任诸如保护消费者、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劳工权益、破产清算等可以通过法律上的相关制度设计来实现,并且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也会随着社会进步逐渐积累变化,比如环保在20世纪30年代就没有纳入到法律责任中,而现在却是公司社会责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也有些社会责任,比如某种公司文化对社区的不良影响,就可能是法律上无法加以具体规制的,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许多公司义务仍需要通过某种公司伦理和道德来规范,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关系

我们要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有较清晰的认识,就必须准确把握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公司职能的发挥、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而更重要的是它事关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经济责任贯穿于公司存续的始终,既是企业本质的外在反映,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动力。公司作为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立足点应该是利润,即以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为必要的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否则对社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对公司这种追逐利润行为的合理性,亚当·斯密的理性经济人理论能够作出很好的说明。但是公司不仅具有经济人的品格而且也具有社会人的品格,公司对利润的追逐应当是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前提基础之上,否则将难以想象一个以损害消费者、债权人利益为盈利模式的公司,在满足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能带来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允许公司的经济责任高于法律责任,则将严重损害社会利益,从始出于1867年美国制衣业的“血汗工厂”到今天在中国各地发生的诸如苏丹红、瘦肉精、毒奶粉等各类危害性事件无疑都能深刻地说明这一点。因而尽管追求经济利益是公司的本能,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但它必须遵守法律规范、尊重社会道德准则,法律责任应当高于经济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一定程度上确保公司在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获取自身利润最大化。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关系。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有可诉性,是刚性的责任,是对公司社会责任设定的最低标准,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食品安全法等的明确规定。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道德层面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可诉性,它存在于一定的社会道德意识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和道德评价来表现,不能用法律条文具体规定并由国家力强制保证实施,而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社会舆论压力、企业家的内在信念等非法律手段来引导约束,反映着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因而它实际上是对公司行为的软约束,是在法律义务之外人们对公司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但是随着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和道德水平的提高,许多原本是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也会上升为法律上的责任,由法律对其加以调整;反之,从前是法律上的社会责任也可能不再由法律调整,而是作为一种共识由道德加以调整。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因此,我国既要强化法律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也要注重培育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观念。

如何扭转公司社会责任认识上的错误倾向

首先,不应模糊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任意扩大公司社会责任。我们应当避免出现对一些应用道德解决的问题采取法律手段,把本来是法律责任的东西理解为道德责任,这都是不足取的,因为两者的实现手段、调整方式并不相同。对于道德责任要通过道德的方法加以实现,靠社会舆论的压力、企业家内心的反省、市场的竞争使这种社会责任道德化后再转化为市场的制约机制,市场的选择往往可以起到法律所不能起的直接作用。如果将道德责任无限扩大,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及生存。当然许多史实也早已证明:单纯依靠伦理说教和社会舆论并不能确保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因而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把公司的社会责任完全简单等同于合法生产、质量合格、增加利润等,实则也降低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所以对于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我们应尽量实现法律层面的突破和创新,不断修改和完善现在的法律制度。

其次,应避免公司社会责任理解的庸俗化,要分清责任的强制性和自愿性。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同于社会捐赠,虽然我们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够自觉主动地担当道义责任,将自己的财富贡献于慈善事业回馈社会,但我们不能强行要求其去完成,法律不能强制性地规定公司必须承担公益责任,若这样则是通过法律对公司财产的强制再分配,是对公司“合法的掠夺”。公司首要的是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才是从事社会捐赠等慈善事业,而非通过慈善事业沽名钓誉却对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置之不理。时下许多公司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其实并不像自己宣传的那样,更多的则是一种高水平的广告和形象包装。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只体现在特殊时刻所做出的某些捐款行为,而更体现为日常经营过程中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第2篇

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公司对消费者、环境、职工的责任以及社会法治责任和公益责任。现行法律具体规定如下:

1、《消?M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生产者与消费者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产品质量责任法》主要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中体现。另外,还有《食品生产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将以上内容给具体化,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也即劳资关系,从1919年通过的《国际劳动》到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通过的《费城宣言》,在这些国际法的推动下,使之成为一种社会运动在全球兴起。而在我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当中。此外,还有《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3、公司对环境的责任也是公司社会责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方面立法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4、至于公司的法定责任社和社会公益责任也体现在多部法律中,具体体现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

二、新《公司法》社会责任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公司在各方领域履行社会责任,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大作用。但也存在几点缺陷: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不明确

新《公司法》第五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笔着认为这些内容成为了口号式的指示,到底这几项之间关系如何,如果立法者的目的是以这条强调公司社会责任,那么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又该如何理解?不管是从道德要求上还是法律义务上理解,立法都应该有明确的目的,表明制定出该条款的基本内容和规范任务,否则将导致法律规范的作用难以实现。

(二)公司社会责任游走于道德和法律之间

虽然我国新《公司法》正式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但该条仅为一项誓言,更多是对公司一种道德上的要求,操作性并不强。而现实经济中又要求其作为一项公司的强制性义务和法定责任。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争取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其与生俱来的使命,在没有明确是“硬约束”或“软指标“之前,公司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而现实的要求又与公司的做法时有违背。

(三)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不健全

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即利益相对者范围宽而广,故目前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规模较为庞大,《公司法》、《社会保障法》、《产品质量法》等,在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当中,《公司法》起着核心作用。但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操作性并不强。有些法律也有规定,但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没有制定一个比较统一的法律标准,法律效力参差不齐,也很难确定一个衡量标准。导致在实际中对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缺乏统一的考察标准。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现在连公司社会责任主旨内涵都没有明确,更别说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机制了。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对公司捐赠等社会公益行为进行了在税法方面的政策优惠和激励,但是这种激励制度只能被作为一种补充制度被运用,单单用它来规制庞大的社会责任是不完善的。

三、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法》第五条只是简单的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名词,“大部分实务界人士甚至一些学者至今仍是懵懂。”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暴露出立法技术的粗糙。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更加明确化,将《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提出的社会责任所包含的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等四个方面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水平的内容纳入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及范围。

(二)赋予公司社会责任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公司缺乏约束力,实践中也难以操作。”笔者认为道德的力量毕竟有限,而中国企业大多数目前仍然处于质量和环境竞争阶段,全面责任竞争已经对中国企业发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这个现实,仅用宣示性的条款对公司社会责任加以规定是不够的,需要将社会责任提升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层面上。《公司法》应该明确具体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形式,以及违反责任应该承担的后果。

第3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履行 激励体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履行途径

企业社会责任会随着时代的变迁、企业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按照时代的要求,履行好社会责任,不仅要关注企业本身,还要关注企业所生存的外部环境。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时代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摆脱以利润为单一目标的发展模式,转而更加关注企业员工、消费者、外部环境等因素,并在发展过程中努力协调企业本身与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达到和谐发展的目标。以工程行业为例,时代要求工程施工过程中尽可能的采用节能环保型的材料,在施工过程别是野外施工等艰苦环境下更加关注职工权益等,这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新内涵。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途径

总体来看,企业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主要有4条途径。首先,立足企业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这主要是指企业要善待员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在企业工作的人员数量众多,特别是存在农民工等弱势就业群体,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增长到2.54亿人,保障这些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就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途径。其次,立足“卖家”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即企业要勇于为自身生产的产品的质量、价格担保,避免各种市场欺诈行为,努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安心”。再次,要履行狭义范畴内的社会责任,避免因为自身的原因给社会带来损失,以交通工程建设行业为例,就是要通过提高工程建设过程管理、文明施工,来降低施工对环境等方面的损害,这也是履行自身使命的一种表现。最后,立足自身实际,努力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如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为社会奉献企业的力量。《中国慈善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慈善会系统接收捐赠款物总额达203.89亿元,这表明我国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是愿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的现实表现及其成因分析

从激励的视角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主要是由于缺乏激励,即没有履行这种社会责任的动力,同时,也缺乏配套的奖惩体系,从而导致社会责任感履行力存在不足的问题。

(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收益分析

对于企业而言,其履行社会责任更多的是期望获得声誉收益,这种声誉包括企业的社会形象、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等方面。当然,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还包括企业家个人获得的各项荣誉等带来的收益。但履行这种社会责任需要付出相应的经济成本,如通过捐赠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直接支出资金成本或者物质成本,通过关心职工履行社会责任需要付出更大的经营成本等。

假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为I1,成本支出为C1,履行社会责任的净收益为S1,则S1=I1-C1。

(二)企业缺乏履行社会责任动力的原因分析

对于企业而言,若其不履行社会责任,甚至通过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则可以获取成本大幅度降低、支出减少等方面的收益。但不履行社会责任也可能遭受损失,这种损失主要包括:消费者对企业不满而发生偏好上的变化,甚至投诉企业的各种行为;政府部门通过日常监管巡查等方式发现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并给与相应的处罚等。

假设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为I2,成本支出为C2,履行社会责任的净收益为S2,则S2=I2-C2。

于是,只要S2≥S1,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就不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相对缺乏,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成本较高,职工为保住现有的工作,一般也不会做出违反公司规定的事情。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由于监管成本过高,相对于企业数量而言,政府部门监管力量薄弱,从而难以进行全面的监管,这就使得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较小,而收益却很大,从而使得整体收益可能远远超过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当然,企业也可能会采取一些象征性的手段如通过捐赠等来部分履行社会责任,以获取相应的收益,但同时又采取非常手段如偷工减料等方式获取另一种收益。

三、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激励其履行社会责任,主要是要使得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远远高于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从而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一)加强监督管理,增加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弱化其收益

首先,要加强监管,如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欺诈式行为,并进行严厉的惩罚,从而使得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市场空间大幅缩小甚至消失,降低其收益,增加其成本。其次,要积极营造不利于不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生存的市场环境,如建立企业家诚信管理体系,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进行公示,从而增加企业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机会成本。

(二)完善体系,增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

首先,要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增加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的总体收益,如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宣传,提高其社会知名度等。其次,要完善配套管理体系,激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如规定只有确实采取行动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才能获得政府扶持和财政奖励,并获得政府在企业融资等方面的帮助,从而鼓励有责任的企业成长起来。再次,要积极创新渠道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可以通过政治安排(如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人选)来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创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渠道

首先,要创新思路,积极利用传统的渠道推动社会责任的履行。如企业可以积极利用慈善捐赠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利用工会等组织的力量关心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等。其次,要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的渠道。如企业可以投资设立社会企业,将企业的盈利用于社会公益活动,使公益活动更为持续,从而达到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

参考文献

第4篇

内容摘要: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自其诞生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且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对其内涵的探讨从来都没有停止过,至今仍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的国外文献,描述了社会责任产生、发展的全过程,并最终就社会责任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以供后来研究者参考。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响应 社会表现

社会责任定义的提出

社会责任理论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一种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然而对于社会责任的定义在学术界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

学术界公认的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由英国学者Oliver Sheldon 1924年在“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一书中提出的,Sheldon认为企业在生产商品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应关注产业内外各种群体的需要,企业的经营应该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务水平,为社区利益作出贡献,社区利益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衡量尺度,应远高于企业盈利。至此,Sheldon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与满足产业内外相关群体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含社会道德因素,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1953年Bowen在其著作中将企业社会责任明确定义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即经营者根据社会标准和价值观制定政策、作出决策并采取行动的义务。正如Wartick & Cochran(1985)所说,Bowen对社会责任的定义包含了两种前提条件:其一,企业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的满意,它的行为和运营标准必须符合社会设立的标准;其二,企业是社会中的道德主体。这两种观点为社会责任的概念提供了两种基本的前提,同时也为后来的社会责任批评家们提供了两种主要的攻击目标。Davis(1960)也认为经营者在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时除了考虑企业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之外也要顾及那些受企业行为影响的人的需要和利益。也就是说企业不仅要为自己负责,必要时也要考虑到与其发生联系的其他人的感受。

社会责任定义的发展

然而,Friedman(1962)却认为企业在遵守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唯一的社会责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管理的支持者是股东,股东唯一关心的是财务回报。管理者因为社会责任行为而减少对股东回报,实际上相当于对公司征税,通过决定这些自我强加的税收的使用方式来逐渐破坏配置资源的市场机制,并委任自己作为非选择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另外,他还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会产生问题或者带来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者可能以股东利益为代价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达到自身社会的、政治的或者职业的目的的一种方式。总之,社会责任是自由社会中企业社会契约理论的破坏学说。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观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很多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和批评。Garriga和Mele(2004)认为该观点将导致企业短期利益导向。Walter(1977)也认为经济责任导向对管理者来说不是一个正确的向导,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它忽略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长期影响;它没有正确识别管理者与变化的外部政治和法律条件之间的关系。McKie(1975)认为工商界从来没有严格遵守经济责任框架,博爱、社区参与、家长式作风和自愿性伦理准则都是有别于经济责任导向的长期的、实用的指示器。该点作者重点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慈善维度。然而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总之结论只有一个,就是经济责任作为唯一的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

超越经济责任的社会责任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然而针对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所应包括的范围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McGuire(1963)承认经济责任作为企业首要的责任应该加以重视,但也应扩大社会责任关注视角,即企业应该将经济和法律义务之外的对社会的某种特殊的责任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之内。该观点得到了Backman(1975)的认可,他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涉及经济表现之外的并得到企业重视的动机或者目标。在这里,McGuire和Backma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法律责任,而且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然而,Manne和Wallich(1972)仅将企业社会责任看成是一种“自愿”的行为,这种行为凌驾于经济责任之上,企业可为也可不为,没有强制性。Steiner(1975)整合了前人的观点,提出一个几乎串联所有观点的定义,他将企业社会责任从“传统的经济责任”拓展到政府指定的“法律责任”再到“自愿的领域”,最后超越现实的期望。

社会责任衍生概念的发展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期,学者们由对社会责任定义和范围的研究逐渐转向了对社会响应的探讨,它强调企业响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一些学者认为对静态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过分关注将导致不能完全展现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作的努力以及企业的表现。比如,Ackerman and Bauer(1976)就批评当时学者对社会责任内涵的表达,并坚持认为责任的内涵就是假设一种义务的过程,他们强调动机而非表现,对社会需求的响应比决定做什么更为重要,即相对于社会责任来说社会响应是一个更好的向导。而Sethi(1975)从另一条不同的但相关的路径完成了由“社会责任”到“社会响应”的转换,即他开发了一种针对社会需求的三维度企业行为架构:社会义务;社会责任;社会响应。社会义务指响应市场力量和法律约束的企业行为,社会责任意味着在社会义务之上与主流的社会规则、价值观和期望保持一致的企业行为。而社会响应暗示了这样一种含义,即对企业重要的不是如何应对外部压力,而是企业在一个动态的社会系统中的长期角色应该是什么,因此,该阶段企业必须具有预见性和防御性。1994年,Frederick明确区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的概念,指出社会责任回答了为什么,为了谁的利益,而社会响应回答了如何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问题,并将社会响应明确定义为企业应对压力的能力。Carroll(1979)也指出社会响应不能替代社会责任,社会响应只是与社会责任并行的社会表现的另一面。

在社会响应进入学者们的视野的同时,另一个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但又有区别的概念―社会表现也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社会表现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它将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都吸纳为自身的组成元素,成为社会责任的又一重要衍生领域。企业社会表现最早是由Preston提出的,该词频繁地出现在Preston的著作中,但他并没有给出企业社会表现的明确定义。Carroll(1979)是第一个对企业社会表现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他提出了一个社会表现模型,在该模型中,包含三个维度,分别是:公司社会责任、社会问题以及社会响应。作者认为该模型的三个维度驱使我们思考在分析社会表现时所遇到的主要问题。Wartick和Cochran(1985)对Carroll的社会表现模型进行了改进,将“社会责任―社会问题―社会响应”模型替代为“原则―过程―政策”模型,并指出社会表现模型表明企业社会参与依赖于企业社会原则、社会响应过程以及问题管理政策,每一部分都有其与众不同的指导和导向意义。总之,该模型为目前的企业社会参与提供了一种综合的概念化框架。Carroll社会表现模型三维度之间是一种静态的组合关系,而没有更多考虑三者之间的作用关系,只是说明在各维度下对企业的要求。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新模型弥补了Carroll社会表现模型的这种缺点,在模型构建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三者之间的动态作用关系,该点在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有关社会表现的定义中可以察觉,即企业社会表现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响应过程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之间的根本性的相互作用。至此,社会表现理论已基本趋于成熟,由最初的单纯概念的探讨至社会表现模型的不断完善,社会表现理论已成为社会责任理论一个重要的衍生领域,为更加深入地研究社会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社会责任定义研究的回归

整个20世纪七八十年代,社会责任的衍生理论(如社会响应、社会表现等)吸引了大多数研究者的目光,而对社会责任的研究似乎有消退之势。其实不论是在当时还是在今天,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仍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学者们对其内涵的探讨仍然在继续着。1991年,Carroll对其四责任学说进行了改进,将自由裁量责任更名为慈善责任,并构建了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处在模型最底层的是经济责任,往上依次是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处在金字塔顶层的是慈善责任。该模型描述了总体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彼此有区别的内容,但这四部分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且经济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之间也不是处于并列地位,而不同的责任在某一个企业的身上是同时存在,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条件以及外部情况作出决定履行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至此,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主体框架已趋于成熟,虽然学术界对社会责任的定义仍没有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Carroll的社会责任学说获得了多数学者的认可,在当前有关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基础。

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体指标体系的确定与测量以及与其相关的衍生理论的发展,对社会责任的定义与范围的探讨已渐渐淡出研究者们的视野。随着研究的展开与结论的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也会随着其不断地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浪潮所带来的冲击。

结论

通过本文以上部分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梳理,本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分别是狭义的定义和广义的定义。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以Friedman为代表,他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即经济责任,对其他除了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必然会分散企业的资源,进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最终给股东造成损失。笔者不认同这种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狭义的社会责任定义只考虑到企业的短期利益,没有顾及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可否认在短期内企业承担较少的社会责任可以节约企业的成本,减少资源的支出,这可直接反映在企业的盈利水平上,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润可能是不可持续的,因为企业的形象是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相一致的,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作为一种无形资本或者关系资本是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的,而且这种社会资本一旦形成就可以维持较长时间,也就是说这种社会资本在长期内具有可持续性,可以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不过这种社会资本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持续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满足他们合理的要求以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达到共赢的局面。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被当今大多数学者所认可,虽然在涉及定义的具体细节方面有所差异,不过在主题内容框架上是大体一致的,该方面的代表当以Carroll为首,他认为企业不仅要满足股东的盈利即经济责任需要同时也要承担法律的、伦理的以及慈善的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也是企业承担其他责任的前提。如果一个企业连生存问题都解决不了的话就谈不上其他责任了,但这并不是说经济责任就是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偷税、漏税的企业终会受到制裁,严重的可能会被禁止进入市场,相信这是企业法人所不愿看到的。除了经济和法律责任之外还有伦理和慈善责任,这是对企业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助燃剂。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众多企业无不求助于伦理和慈善责任来笼络消费者,提高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便在竞争中获胜。鉴于以上观点,笔者赞同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即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

参考文献:

1.Oliver,Sheldon.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M].London:Isaac Pitman Sons,1923

2.Walter F.Abbott.On the Measuremen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77(3)

3.McGuire, J.W.Business and Society [M].New York:McGraw-Hill,1963

4.Steiner,G.A.Business and Society[M]. New York:Ran-dom House,1975

第5篇

关键词:低碳创新;企业管理;社会责任;内部管理模式;外部环境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8- DOI:10.13535/ki.11-4406/n.2015.

当前我国迈入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必须突出低碳理念,弘扬低碳行为,这就要求企业能够有效地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实际上,为推动环境治理与保护,国家每年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企业能够有效地履行低碳责任,则不仅可以为政府分担环保成本,而且可以由于降低了环境污染而节约了未来支出。因此,探讨如何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借助企业社会责任推动低碳的践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低碳创新模式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低碳创新理念下企业社会责任不仅要求企业履行一般性的社会责任,更要突出低碳环保方面的职责。

1.1 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

长期以来,追求利润最大化成为企业的目标追求甚至是唯一的目标追求,但随着社会对企业的要求、期望的不断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不断拓展。首先,企业需要履行法定责任,主要体现在完成股东追求利润等目标追求。其次,企业需要履行对员工、消费者、社区等利益相关主体的责任。最后,企业需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主体等责任,这种社会责任的拓展使得企业责任范围不断扩大,反映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趋势。

1.2 低碳理念下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拓展

从低碳的视角出发,企业除履行一般性的社会责任外,更需要履行低碳责任,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首先,生产上要履行低碳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不会产生大量的碳排放。其次,管理上要履行低碳责任,积极制定企业低碳化目标。最后,其他领域的低碳化,包括生产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的处理,能源消耗的管理等。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必须不断加大投入进行技术创新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责任的履行。

1.3 低碳创新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提升产品的品牌价值。企业若能履行低碳责任,按照低碳环保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则必然能赢得社会的赞赏和认可,从而有效地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其次,可以为企业直接创造利润。在碳交易越来越盛行的当下,企业若能够节约碳排放,则可将多余的排放量用于交易,给企业带来利润。最后,有利于进一步打开市场,当前,许多国家都通过低碳环保标准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品,企业若不能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则难以打入国际市场,即使进入国际市场,也会由于环保标准超标而遭受较大的损失。

2 低碳创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途径

低碳创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低碳理念、低碳技术创新、低碳示范带动等方面。

2.1 低碳理念创新的影响

低碳倡导的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创新会从三个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产生影响:首先,会对高层领导者产生影响。低碳创新首先会改变企业的经营战略,这要求领导者从传统的粗放型的发展模式转变到精细化管理模式,推动低碳节约理念的执行。其次,会对中层干部、管理人员产生影响。他们需要将低碳创新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细节中去,需要通过细化的方案保障低碳的执行。最后,会对企业基层职工产生影响。基层职工是低碳创新的具体操作者,低碳创新活动的推广和应用必然会对职工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最终推动职工理念的转变。

2.2 低碳技术创新的影响

低碳技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低碳技术应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这会导致企业碳排放水平的降低,会使得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大幅度下降,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了技术支持。其次,低碳技术创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这会在较大程度上提升现有的技术水平,这对于帮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最后,低碳技术创新还会大幅度地提升政府的监督能力,对于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义重大。

2.3 低碳创新效应的影响

低碳创新会产生示范带动效应,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低碳创新产生的经济效应会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应用低碳技术会提升产品的经济价值,这就会提升产品的竞争力,这就会激励同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次,低碳创新产生的声誉效应会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低碳创新会提高企业的声望,这会激励相关企业学习这种行为,推动社会责任的履行。最后,低碳创新的倒逼效应会推动社会责任的履行。一个企业在采用低碳标准后,其原材料供应商等关联企业会被迫采用低碳标准,而其下游企业也会由于低碳创新而更新原材料,从而产生了上、下游的倒逼效应,促进社会责任的履行。

3 低碳创新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因素

总体来看,低碳创新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主要受企业家素质、企业内部治理模式、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

3.1 企业家的素质

企业家是企业的领导者,也是企业战略的制定者,因此,企业家的素质会对低碳创新下社会责任的履行产生深远影响。首先,企业家的职业素质会影响低碳创新背景下社会责任的履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的企业家,会对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并积极参与到低碳行为中来。其次,企业家的专业素质影响低碳创新背景下社会责任的履行。低碳创新下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较强的专业素养,特别是在企业管理模式日益精细化的背景下,企业要进一步推动低碳节约,践行低碳行为,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有着全面而深刻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使低碳理念得到践行。

3.2 企业内部治理模式

企业治理模式完善程度是影响低碳创新下社会责任履行程度的重要因素。首先,组织机构的完善性带来的影响。如果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完善,设立了制定、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机构,并从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对其职权进行了明确,则无疑对于低碳责任的履行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其次,内部执行力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最终要落实在行动上,如果企业内部有完善的管理程序,执行力强,则一旦制定基于低碳创新的社会责任履职体系,必然能够得到职工的用户并予以践行。最后,企业内部管理文化影响社会责任的履行,如果企业文化倡导的价值理念与低碳相契合,并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可,则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责任的履行。

3.3 外部环境影响

外部环境会对企业低碳责任的履行带来深远的影响。首先,政府行为的影响,政府是企业的监管者,政府如何定义企业的社会责任并确定奖励和处罚的程度必然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导向性的作用,并进而对低碳责任履行情况产生影响。此外,政府还会为低碳责任履行提供基础性的平台,如碳交易平台等,这些平台建设情况必然也会对低碳责任的履行产生影响。其次,社会公众行为的影响,当前,国家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而公众的环保意识也不断觉醒,这就必然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一种监督。最后,舆论媒体等的影响。在新媒体时代,微信、微博、电视、网络等媒体对企业形成了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如果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或者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中存在执行不力等问题,则会遭受到舆论的压力。

参考文献

[1] 马德芳,叶陈刚,王孜.社会责任视角下企业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协同效应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6).

第6篇

【关键词】育人环境 优化 社会责任意识 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9-0012-02

人才是多方面素质的综合体,而科学高尚的社会责任意识是必备条件。社会责任意识体现了主体在处理与社会的关系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自觉,尤其当两者发生矛盾冲突时能自觉地顾全大局。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状况不仅关系其自身价值的实现,也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因此,对大学生进行行之有效的社会责任意识教育是高校育人工程的当务之急,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关键所在。人才培养的自然基础差别虽然极小,但环境对人的影响不容忽视。就此而论,积极优化育人环境对健全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 育人环境是培养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必要条件

因为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必然地生活在一定的环境中,所以相应的环境对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正如古人所言,“近山者仁,近水者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相应的环境是人成长的必备条件。

1.育人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润物细无声,随风潜入夜”的,从而有助于提高教育效率

育人环境广阔的外延和深刻的内涵使其摆脱了理论教育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局限,其作用的发挥是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所以更有利于提高育人效率,减轻育人阻力。高尚的育人环境将使身处其中的大学生正确认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从而更深切地体会到关心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意义,并激发其感恩社会,报效社会的热情。

2.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实质是大学生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道德感情,这是知情意的统一

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既需要科学的理论教育,也需要环境的鼓励和引导。一个充满爱心和责任的环境更有助于理论教育内容的内化,从而推动大学生以一种和谐的心态去接受高尚的道德情操。因此,构建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道德环境并结合相应的道德实践,是健全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必要条件。

二 优化育人环境,培育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要注意的问题

育人环境的意义在于更好地培育人,实现预期的教育目标。因此,以培育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为特定目标,育人环境的建设和优化必须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尊重教育规律

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是知、情、意相统一的过程,而且教育的对象是能够进行独立思维和具有广阔知识面的大学生,因此在教育方式方法上必须注重联系大学生的实际,循序渐进地推进。即育人环境建设只有坚持以促进大学生发展为本和尊重素质培养的规律,环境的寓意才能被大学生自觉地接受和内化。

2.正确认识奉献和索取的关系

社会主义道德的崇高之处在于,当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发生矛盾冲突时主体能自觉地将个体利益让位于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意识强调的就是社会价值的优先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个人的正当利益。正确认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提高大学生奉献社会的内在自觉。

3.处理好学校教育内外各环节的关系

人的某种素质的形成是一系列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理论教学是人才素质形成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全部。此外,课堂内外的实践活动、校园文化、家庭文化和社会风气等都对人的成长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只有整个社会,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组织都积极弘扬道德文化,否定假丑恶,大学生社会责任道德情感的形成才具有坚实的基础。

4.正确揭示多元化社会关于社会责任的内涵

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范畴,只有密切联系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责任意识才具有现实意义。当前,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教育说到底就是培养大学生勇于担当重任,形成热爱社会主义社会的崇高爱国情感。这是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社会道德情感。

总之,由于环境对人的教育意义是得天独厚的,只有正确处理好环境教育相关的各种关系,环境的育人功能才能正确发挥。

三 优化育人环境,探索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的路径

环境育人的实质是用环境感染人、熏陶人,使受教育者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成长为预期的人才。高校育人环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既包括高效的课堂教学环境,寓意深刻的校园文化环境,也包括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因此,优化育人环境,搭建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的平台就必须积极探索育人环境的建设和优化之路。

1.开展切实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用科学高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武装大学生

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实质是大学生关于个体和社会的关系的认识,这是高校人才培养的基本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之所以成为人在于人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和科学的文化知识,但道德修养更具有优先性。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任何学科都应关注的素质要求,思想政治教育更应发挥主渠道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特点,更有助于大学生在思想上识别庸俗,树立高尚的品格,对大学生高尚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具有教育和引导的作用。面对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多样化的态势,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必须具有针对性,即思想教育只有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社会,大学生才会心平气和地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我国的主旋律价值文化,它提倡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就是大学生要树立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所以其必然地成为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

2.深化校园文化内涵,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创造健康的校园环境

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知、情、意相统一的过程,而且大学生的生活与校园关系最为密切,所以校园文化对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至关重要。面对各种外来的挑战,优化校园文化必须坚持主流文化的发展方向,以科学的文化感染人、教育人,坚决摒弃庸俗化。如以弘扬爱心帮扶为主题的道德文化,它将使生活在其中的人感受到爱心的力量、奉献的价值、校园的可亲和民族的伟大。在和谐与道德的校园环境中,在主题鲜明而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中更能激发大学生承担责任的愉悦感和幸福感。所以,以感恩社会、报效祖国为主题的校园文化环境将有益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和内化,从而成为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必不可少的环节。

3.净化社会风气,优化家庭文化,使育人环境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高校育人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任何人都必然地生活在一定的家庭中,相应的家庭价值文化将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价值评判,尤其是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成员的影响更明显。所以,基于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目标,家长必须以身作则,率先示范,不仅教育孩子做事,更要教育孩子做人。可以说,科学高尚的家庭文化是孕育大学生高尚道德情感的肥沃土壤。其次,任何人都必然地受到一定的社会文化影响,甚至直接决定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因此,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需要在教育和制度规范上同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政府职能部门必须积极加强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健全社会责任机制,从道德和法律上规范社会责任。即既要为勇于承担责任者提供保障,也要对逃避责任、无视责任者进行严惩。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一起起令公众哗然的社会事件,如“小悦悦事件”以及“最美女教师”“最美司机”等其实都体现出公众对社会责任的高度关注。所以健全的法制机制以及群众高尚的价值倾向是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必要的社会环境,它将有助于深化其他教育渠道功能的发挥。

总之,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状况关系着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只有注重从知、情、意相统一的方面,密切高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的关系,协同合作,坚持道德和法律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不断优化育人环境才能夯实大学生社会责任情感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7篇

最后,提出了对新时期我国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几点思考和建议,即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战略规划管理中、建立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基础上的业务控制、加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的监管和实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期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相关学者和专家提供积极有益的启发和帮助。

关键词:社会责任履行;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

引言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迎来新一轮的改革,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这一课题已经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如何真正打造我国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是摆在业内人士和相关专家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对CSR的演变过程、内涵和维度的概述

(一)社会责任的演变过程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发生变化,经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其内涵发生了显著的增量变化。在最初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经济责任,表现为在经济领域及范畴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发展中期,即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中叶阶段,企业的社会责任除了经济责任外,增加了更多的法律责任,这也普遍反应了社会的发展对企业建设过程的更高的要求。现今阶段,从20世纪中叶到如今,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之前的基础上又延伸出了法律责任,表达了企业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中无论是规范性还是从成熟度上都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二)社会责任的内涵阐述

关于社会责任内涵的定义很多,各个国家不同阶段的专家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对完整的论述,比如说:霍华德·博文认为社会责任就是企业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做出相应的决策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Stephen Robbins认为社会责任就是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企业长期有利的目标所承担的责任。

笔者从当前社会运行规律和实际情况出发,也总结了一个关于社会责任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自身运行过程中,出于对内、对外负责的态度,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尽力全面履行所应该承担的涵盖经济、文化、环境、社会等方面的综合义务和责任。

(三)社会责任的五大维度

本文所说的社会责任的五大维度主要是从其外延来论述的,那么,这里所说的五大维度主要包括:商业伦理、公司治理、社会表现、企业公民、会计责任五个方面。

其中,商业伦理是指企业的职业道德领域,公司治理是指企业内部管理(股东权益)等内容,社会表现是指企业的外部公众形象、品牌影响力等,企业公民是指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义务,会计责任则是企业的财会纳税系统的责任综述。

二、社会责任履行与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相互关系分析

(一)社会责任履行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内部价值观

社会责任履行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内部价值观是经过实践印证的,经过不完全调研发现,很多的保险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后对其自身企业文化、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产生了积极的深远影响。保险公司承载的企业文化较为丰富,有的保险公司专门保障人的生命,有的保险公司保障人的财产安全,还有的保险公司更具有专属领域的独特竞争优势。

但是,综合而论,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保险行业的企业冲击更为直接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相似度较高的文化底蕴和精神实质;

第二,相似的工作内容和经营范畴;

第三,相近的市场定位和宣传过程。

所以,一旦CSR在保险公司内部得到认同,不论制定何种CSR的政策,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企业的价值观,并最终反应到工作过程和行为方式上去。

(二)社会责任履行需要借助公司内部领导力的推动

对大多数企业来说,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借助公司内部领导力的推动进行,主要源于社会责任没有强制性和专断力度。即便是如今更多的保险公司意识到社会责任履行的重要性和积极影响力,

但是,若要从真正意义上去重视落实,还离不开高层管理者和领导者的助推。从这个层面来说,难以被评估、难以被量化、难以被重视的社会责任很难从大的框架上去构建和竞争力的“同步”,因此,这也决定了社会责任要从上到下更多的依靠人的行政权力去推动。

(三)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与核心竞争力之间具有正向关系

从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而言,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履行与核心竞争力之间具有正向关系的。这种正向关系体现在如下的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责任的正确履行,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内部形成统一的思想和行动方略,容易凝练组织内部的向心力,也能够帮助组织内部建立良好的向上氛围。

第二,从外部环境上来分析,社会责任的恰当履行能够为保险公司营造欣欣向荣的外部环境,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宣传企业的品牌文化,传播企业的理念,从而带动企业在社会上、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三,社会责任的积极履行也能够真正从根本上助推行业整体风貌的形成,从侧面也对企业发展有利。

(四)社会责任履行已成为树立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一环

企业核心竞争力是近来提的较多的一个说法,也是很多企业在苦苦修炼的内功,而核心竞争力本身也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比如说:产品的结构和质量构成了核心竞争力的基础,销售的环节和控制决定了核心竞争力的保障,当然,就本课题来说,社会责任履行也已成为树立企业内部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一环。

具体来说:首先,社会责任履行在增加产品附加值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通过精神和文化层面的丰富,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也可以帮助企业实现销售过程的;其次,社会责任履行在树立企业品牌文化建立、传播、深化等一些列过程中的作用不可衡量,尤其表现在社会责任履行中所彰显出来的精神实质内容。

三、对新时期我国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战略规划管理中

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战略规划管理中,即在企业战略管理中要考虑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主席在2008年APEC会议上所指出:“企业应该树立全球责任观,自觉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战略,完善经营模式,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各个利益相关体的要求,关注他们的感受,从而能够更好的为了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各方都各抒己力,发挥各自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做年度规划和计划的时候,要从企业战略发展管理的高度去审视,将社会责任履行具体细化,变成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不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才能从更远的长期利益中获得相应的回报。

同时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们应当在战略层面上充分给予重视,转变企业传统的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最终目标的传统观念,注重企业长期生存发展中对社会的回馈,即:要勇于和敢于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此加深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同时新时期,新形势下,进一步要求企业要将敢于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关乎企业长续经营存在的一项重大的战略规划来施行。

(二)建立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基础上的业务控制

建立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基础上的业务控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要把各项社会责任工作放在可控的领域中,在日常的企业业务推进中融入社会责任履行的相关细则。

举例说明:社会责任履行中一般都会涉及费用支出,那么企业在预算环节就要做好合理的分配,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同时,积极做好信息公布和披露制度,另外,在经营业务控制方面,还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内部控制制度,所有这些业务控制都是为了把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具体化,进而把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的监管

社会责任履行的过程是需要有一定监督体系来保障的,一方面是企业从内在机制出发做好履行中的责任承担,另一方面是依靠企业外部的监督力量形成有效的监管推动。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中,虽然对企业社会责任有着相关的内容阐述,但是,远没有形成规范严谨的法律体系。

因此,在法律法规相对不健全的情况下,就需要更多的参照各方的成熟经验,积极和社会其他行业接轨,积极和国际接轨,并在此基础上认真考量我国的国情,考量各地的实际具体困难和问题,在责权利三个方面做好认真的分工和筹划,也要认真思考建立健全奖励和惩罚机制,切实对社会利益和公众权益起到保护作用。同时,积极拓宽并营造良好的社会责任履行氛围,以点带面,以面成体,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进行。

(四)实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尽快制定社会责任会计的具体准则,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使社会责任会计有法可依,也让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增强了其可操作性和统一性,避免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企业应单独社会责任报告。条件尚不成熟的企业在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时,应将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内部环境自我评价的重要内容。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要覆盖企业已承担的所有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面对的是企业相关的各个利益相关体。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经过独立第三方外部评价,以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实事求是。

四、结束语

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是直接的,如果可以妥善处理好改革调整中的关键问题,就可以对助推我国保险行业企业的科学发展,反过来,如果在处理环节上出现重大失误,反而会对我国保险行业发展产生致命的反作用。

所以,在处理社会责任问题的过程中,要秉承“小心谨慎、亲力亲为、有进有退、统筹兼顾”的处理方式,朝着积极、有效、高效的方向努力,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保险公司必然会在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上大有突破,同时我国保险公司们积极的履行社会责任也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谐、稳定,反过来社会的进步、和谐、稳定也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险公司必然将会迎来新的发展良机,加快自身的发展。(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雪丽.试论企业文化是最主要的核心竞争力[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年04期.

[2] 吴元平.用企业文化构筑企业核心竞争力[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02期.

[3] 周宇.我国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分析及对策研究[D].河海大学.2006年.

[4] 杨自业.尹开国.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公司社会责任与治理机制研究[J].财会通讯;2010年05期.

第8篇

国家电网自2005年起,目前已连续三期CSR报告。每一年的CSR报告,都较详细地阐述了自己的责任理念,回顾了责任行为,并就下一年责任进行了展望。三年的CSR报告总体内容、形式虽有差异,但都展现了国家电网深入探索与利益相关方有效沟通的历程。从内容上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鲜明特色。

CSR模型

普遍责任标准与本土化相结合

作为大型国企,国家电网必须对所有者负责。既要使企业保值增值,又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其次,作为垄断性企业,国家电网对行业的影响重大,必须对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负责。如何整合众多相关方的利益,本身就是一项挑战性的工作。

从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出发,国家电网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实际,创建了自己的社会责任理论模型,并以之架构CSR报告,较系统地梳理了各个方面社会责任。从2005、2006以及2007三年CSR报告来看,以2005年报告为先机,2006以及2007两年的CSR报告开始形成包含12个方面责任的统合模型。

当然,提出一个社会责任模型或许简单,如何将普遍依从的责任标准与自己的模型结合起来则要难得多。经历了2005、2006年报告的徘徊,国家电网在2007年CSR报告中,明确提出参照GRI(2006)和AA1000标准组织CSR报告。对此,2007年CSR报告中,专门建立了相关标准的内容索引。这样既遵循了GRI(2006)和AA1000的实质性原则,又体现了本土化特色。

CSR理念

定位、履行、战略、标准、公允性等不断深化

如国家电网CSR报告所指,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以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显然,责任主体只有在广阔的利益相关方背景下才能够充分履行责任的职能。

从2005年在公司定位上寻求社会责任的理念支撑,到2006年在公司价值观上的期求,再到2007年从公司价值观到利益相关方的结合。无疑,国家电网在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定位上做了逐步深入的思考。相应,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也就有了更厚实的理论铺垫。

在利益相关方互动方面,2005年CSR报告没有提及,2006年CSR报告提到13次,而在2007年的CSR报告则完全以此为基础而展开,提到多达81次之多。并且,对于利益相关方的诉求上,2007年CSR报告中还提到,藉由公司治理机制为导引,目前已专门成立社会责任委员会,并明确指出未来将把社会责任作为其战略的一部分。

其次,国际化理念逐渐增强。2005年开始未参照有关国际标准,相反,到2007年联合国“全球契约”行动绩效、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索引的全面对照,则进一步体现了国家电网主动接轨国际标准的思路。这是因为,一方面只有主动以国际标准为主导才可能嵌入到CSR的世界潮流中,另一方面也只有以此为平台才有可能进一步体现中国企业在CSR上的世界话语权。

最后,从报告的公允性判别上看,2005年CSR报告没有任何第三方意见,2006年CSR报告开始出现第三方评论,2007年CSR则完全接受第三方审计。很明显,CSR报告如果只是自说自话,肯定达不到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目的,基于此,国家电网接受独立的第三方审计,从而保证其公信力。无疑,这种观念的转变对于社会责任的认识是具有标志性的。

CSR报告

内容趋完善、表达趋明晰

国家电网连续三年的CSR报告,从2005年的57页,到2006年的83页,直至2007年的112页,其内容是一个不断重新定位、厘清和丰富的过程。

内容上不断丰厚完善

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其社会责任不是静态的。随着发展的不断深入,不同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理解都不一样,国家电网当然也不例外。三年的CSR报告,见证了各项具体的社会责任内容从无到有、从单薄到到深入的探索。并且,对相应责任的理解,国家电网在有意识的不断挖掘。

应该说,这种内容上的深入细化,表面上看只是对既往内容的补充,但如果具体到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就会发现,其实更多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不断持续、学习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一则迎合了利益相关方的多元化需要;二则也是企业认知明朗,对责任竞争力的深化理解,毕竟细节才能体现与众不同。

表达上不断明晰具体

CSR报告主要是传递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其效果,绝不是大讲“应该如何”却没有披露公司“实际如何做”。无疑,具体措施和定量描述是对报告内容质上的要求。

对照国家电网三年的CSR报告,2005年CSR报告表达较抽象,概念以及定性的文字表述的东西较多。比如,社会责任内涵的诠释、社会责任内容的分类以及公司价值观的表述等,对于立足于本企业其意义如何以及怎样与社会责任实现有机融合,涉及的要少得多。

2006以及2007年的CSR报告则不同。从2005年CSR报告中对道德承诺、管理层承诺以及党员承诺、公司承诺、合作伙伴承诺的简单罗列,到2006年以及2007年相应承诺的价值观嵌入,社会责任也就有了更加坚实的实质内涵。并且,相应内容不是单独列举出来,而是融入具体事例中,这样不仅使得这些抽象的内容更易理解,也为具体的企业责任行为找到理论的诉求,从而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

易读性逐年提高

此外,内容的易理解性上,三年的CSR报告也逐年提高。2007年的CSR报告尤为明显,在表述12项社会责任时,通过12幅图勾勒出三年来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比较中发现,鉴别中取得失,使利益相关方不但对总体发展趋势有所把握,而且为其形成自己对公司的判断奠定基础。这种做法真正达到了从利益相关方的角度考虑问题。

社会议题引领:明确、到位

作为商业社会最强劲的个体,企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透过企业层面,社会诸议题都可以找到自己的影子,其区别只在于企业对这些议题的认知程度不同。企业社会回应一定程度描述的就是企业对诸议题的责任体现。如果企业的认知层次无法契合社会学习的节奏,只会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的“落伍者”。企业要能够适应社会学习的不同发展阶段,必须调整其社会责任履行的步伐。

不难发现,国家电网三年的CSR报告对社会议题的把握是非常明确和到位的。三年的CSR报告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关键词都能找到,并且出现的频率也非常高。其中,“科学发展观”在三年的CSR报告中出现18次,“可持续发展”在2005、2006及2007三年出现的次数分别为27、19与48,“奥运”在2005、2006及2007三年出现的次数分别为10、6与76。“三农”在2005年的CSR报告中仅出现两次,在2006与2007年的CSR报告12项责任中,专门有“服务三农”责任这一节,其社会议题的导向性质尤为显著。

要特别提到的是,国家电网对“奥运”的理解。2008年伊始,国家电网便提出“奥运社会责任”。借助“奥运”不仅具有宣传上的意义,更重要在于通过“奥运社会责任”,丰富和完善了奥林匹克内涵,推进了社会责任运动的全球发展,这将远远超越德鲁克所言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将一定社会问题转变为机会或经济利益目标的提议。

第9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法律义务;对外捐赠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尽管公司社会责任为学者们津津乐道,然而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内涵一直莫衷一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公司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i)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表述为: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有的认为其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的认为其包括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和慈善的责任,有的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依次包含了(1)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责任,例如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责任,(2)以软法的形式出现的社会责任,例如各种示范性质的公司治理准则、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等;(3)企业自发承担的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它主要体现为慈善责任等公益性质的责任,还有的认为按照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来源为准,公司社会责任可以分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如及时足额地履行债务、纳税、支付劳动者工资、保护环境)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可见,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从来未有清晰的界定,但大体上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公司不但应当对股东负责更应当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至于其具体内涵,大多赞同其既包括法律责任亦包括伦理的等非法律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公司法的引进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于上个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并被许多学者大肆歌颂。“公司既具有营利性,也具有社会性。既然公司具有社会性,就不能将公司利益仅仅还原为股东利益;相反,公司理应对其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资源和环境、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责任。”“企业是一定社会中的企业,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地存在……从企业与社会的目标追求来看,虽然企业发展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企业的目标不能不受社会目标的约束,这种约束使得企业的利益和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要服从于社会利益和社会目标”。

我国的企业和公司尽管在历史上一直承担着沉重的社会责任,但是并未制度化、法律化。首次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文件是2002年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六章中就“利益相关者”作了规定。如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第8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将公司社会责任明文引进了法律层面,该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新公司法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对于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学者大多加以颂扬。然而,从法律体系和法的价值看,该种规定似乎过于激进。

首先,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即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当是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且这种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保障或强迫。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尽管莫衷一是,但是全部强调既包括法律责任也包括伦理等非法律责任,即使暂不考虑该种观点对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混淆,单是其对法律与道德的混淆就具有致命的缺陷。法律与道德虽然具有内在联系,但是二者在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内容结构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本质区别。其次。在不考虑道德责任情形下,公司确实应当承担法律上的社会责任,公司作为社会成员消耗社会资源,承担社会责任天经地义,然而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意味公司法上的责任更不意味公司法应当赋予其他利益主体参与公司控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产品质量法、行政许可法、侵权行为法和公正的刑法足以保障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保护,而完全不必像有的学者所言应当纳入消费者董事。以劳动者保护而言,强大的工会、完善的劳动合同法、严格的安全生产法足以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保护。公司法不是宪法,根本不必全面调整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法律各司其职才更有利于法律效用的充分发挥,当然,有的公司当事方的利益通过其他法律尚不足以得到完全保护,比如公司债权人,公司法确有必要为其提供进一步保护,比如资本维持、公司法人人格否、强制清算等,但是绝不意味公司法应当赋予债权人管理公司事物的权利。再次,公司法不但无须要求公司运转体现社会利益,反而应当要求公司最大限度体现股东利益:其他利益主体在公司财产分配上优先于股东,公司股东承担着公司运行的最大风险,获得最大控制权方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其他利益主体在公司中的利益皆是固定的,唯有股东享有全部剩余索取权,赋予股东最大控制权方能提高公司运营效益实现公司法追求的效率,司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得契约保护,而公司股东由于享有的剩余利益不确定,获得契约保护面临严重的困难,因此公司董事应当只对公司股东负有受托责任。此外,社会是个有机整体,每个主体都在扮演不同的角色,资本市场发达的今天,股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角色往往是交错在一起的,一个人购买公司产品时自然希望物美价廉,他购买公司股票时期望公司实现最大利润,它借款给公司时却又希望公司运营安全。社会主体不同角色的不同期望应当由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满足,如果强制公司法满足其所有的期望,只能导致社会的紊乱。

或许正因为如此,在美国,虽然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已经进入大约30个州的公司法,但是包括特拉华州在内的其他州仍然没有采纳公司社会责任或利益相关者条款,而众所周知,特拉华州是美国大型公司最主要的注册地。此外,即使引入利益相关者条款的州公司的规定绝大多是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并且绝大 多数允许公司董事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州公司法将其适用情形进仅限于公司控制权变更场合,而且法院在适用利益相关者条款时通常要求对非股东集团的考虑或对其提供的利益必须与股东的利益存在相当合理的联系。另外,美国各州引进公司社会责任,其主要动机是为了保护本州工人的就业岗位和州政府的税收收入,与其说其是一种法律进化,不如说其是一场基于美国强大的工人力量与独特的政权结构的政治运动更为恰当,也正因为如此,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尽管也传人了其他国家,并被一些学者大肆鼓吹,但是尚未有其他发达国家正式立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日本公司法2005年的修订和英国公司法2006年的修订仍然采纳了股东本位模式。

我国改革开放前,企业承担全面的社会责任,结果导致产品质量低下,职工收入微薄,政府作为投资人亏损严重,不但影响了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足以作前车之鉴,是故,理解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时,应当将之理解为一种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这也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特点,因为我国法律习惯将一些倡导性规范导入法律以引导人们的行为,比如《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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