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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政监管

时间:2024-01-04 16: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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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政监管

第1篇

关键词 乡镇财政 资金监管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集中性的资金管理

在一些乡镇中,财政方面上仍未实行统一化的管理,导致资金管理的集中程度不够,使预算外和统筹资金的管理权归部门所有。而有些乡镇虽然实行了统一化的财政管理,但往往由于形式和长期维持统计过后不记录、记录过后不管理的尴尬局面,因而无法发挥统一化管理的真正作用和效益。

(二)乡镇预算编制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乡镇在财政预算编制工作上缺乏规范的标准。预算结果往往仅能反映几项较大的项目,对于其他的收支项目,预算结果反应很不到位,尤其是细节化的收支项目。另外,在有的乡镇中,对于收支项目根本就没有开展预算。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

票据使用问题一直是乡镇财政管理中的严重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非法收入票据多,二是支出报销凭证多。目前,几乎所有的乡镇都存在着欠条方面的问题。比如,用欠条抵账、用欠条收费等。只不过不同的乡镇存在的欠条问题的程度不相同,严重破坏了票据使用的规范性。

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乡镇财政与政府机关财务不分

在乡镇财政机关的设置方面,许多乡镇并未专门设立专业化的机关财务会计,因而其职能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代为执行。这样就使乡镇财政同时作为“政府机关财务室”而存在。这样一来,就会发生在财政拨款及经费领拨未到达乡镇之前,资金就已经从财政总会计处支出的情况,导致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出现混乱。

(二)预算意识差,预算约束力度不够

在财政预算方面,许多乡镇对其缺乏正确深刻的认识。因此,在进行预算编制工作时往往会陷入以下误区:第一,将概算和匡算工作等同于预算工作;第二,在有些乡镇中,财政管理及收支预算体系中,未包含预算外及自筹的资金,导致乡镇在使用这部分资金时缺乏计划性、缺乏有效的预算限制;第三,以财力不足为由,不进行预算;第四,无法克服预算工作开展中的难点,如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容易出现突发变故等等,因而不进行运算。有些乡镇虽然能够依照较为规范的程序进行预算,但一旦落到实处,则往往无视预算的规定而随意进行,情形严重的甚至会大幅超出预算并盲目举债,给乡镇的财政收入及支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三、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措施

(一)规范的进行预算编制

在乡镇中,为了能够按照规范化的秩序执行财政预算工作,就要建立起乡镇预算体系,并不断地对体系进行完善,进而有效的提高预算约束能力,增强乡镇的财政管理水平,同时为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和前提。以资金性质为依据,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实现所有乡镇差异化。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种: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统筹资金收支预算。同时,如果乡镇的的条件允许,可以进行综合性的财政预算编制。综合性财政预算编制有很多的优点,如不允许以支定收、禁止进行负债预算、禁止上级主管部门代编等。

(二)把财政财务严格分开,建立互相制约机制

从职能分工及利益主体的角度来看,财政总会计与机关财务会计有着明显区别。因此,为了尽量避免乡镇财政出现风险,应将总会计和政府机关财务会计的用人安排进行严格区分,绝不应混为一谈。作为财政总会计,在进行财政管理时,所担负的主要工作就是管理预算拨款。在拨款时要严格的遵守通过的年度预算及用款计划,一旦发生超出预算的行为,财政总会计不应拨款,对于无预算或者无用款计划的拨款,财政总会计一定要予以拒绝,同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对资金使用领域进行私自变更。在此基础上,还要对已投入使用的款项加以随时跟进,对专项资金是否用到实处进行严格监督。作为机关财务会计,所负责的主要工作就是对管理财政总会计拨出的资金,而且要依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拨款。

(三)强化财政职能,把各项资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第2篇

——市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做法

近年来,蓬莱市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大“收支两条线”管理力度,先后开展了清理收费和罚没收入、整顿银行帐户、执行票款分离等一系列工作。经过清理、规范,财政性非税收入管理得到根本性的加强。

一、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做法

㈠实行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全面落实“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管理办法

为了搞好“票款分离”推行工作,我市出台了《蓬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票款分离管理办法》,按照“财政统管票据、单位行政执法、委托银行收款、资金直缴财政”的征收管理原则,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开始实行银行代收制度。主要措施为:一是撤消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二是按照主管部门、执收单位、资金性质、管理类别对所有收费项目编制了统一编码,输入银行代收网络和财政数据库中;三是对执收执罚单位发放《缴款通知书》,将收据分为《手工收据》和计算机打印的《电子票据》,《电子票据》发给代收银行,《手工收据》发给经批准的现场执收单位;四是明确缴款程序: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银行收款后打印《电子票据》给缴款人,信息即时传给财政局数据库,资金存入财政收款户,缴款人持《电子票据》到执收单位办理业务;五是利用代收银行已有的计算机网络,将各网点代收费信息进行归集,在财政局建立代收费信息数据库和利用收费信息的局域网。

㈡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全面实现“以票控费”

票据管理是财政控制和监管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是管理非税收入的源头工作。我们规定,单位购买票据必须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票据准购证》,按照“限量供应,验旧领新,以一兑一”的要求,核发票据。对已开具票据的收费、罚款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凡收缴不符的,停止供应新票据,并查明情况,限期处理。

㈢做好日常稽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促进“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面落实

我市建立有专门的非税收入稽查队伍,设立有举报电话,每年都根据年初制定的稽查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案件开展稽查工作,对于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开票、资金不上缴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严肃的查处和纠正。通过日常和专项等各种形式的检查工作,杜绝了财政资金的流失,维护了政府形象。

二、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取得的成效

㈠有效地遏止了乱收费,杜绝了坐支挪用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由于我们取消了各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入过渡户,全面清理整顿了银行账户,严格控制了收费票据,对收费项目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推行和完善了银行代收,同时加大了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力度,使自设收费项目、自制收费票据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收入不上缴、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等违纪现象得到杜绝。目前,我市“票款分离”推行率达到了100%。

㈡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应收尽收,增加了财政收入

收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存入代收专户,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应收尽收,促进了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长。2003年,全市非税收入达到13554万元。

㈢财政专户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为近几年筹措城建资金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伴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建资金缺口相应增大,我们一直在探索一条多渠道筹措城建资金的路子,举债发展成为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实行银行代收后,各商业银行都看到了我们财政资金大幅度增长的实际情况,使得举债筹措城建资金的工作进行地比较顺利,保证了各项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目前还存在的问题

㈠票据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部分经营性收费在使用票据上的问题。监管票据是掌握执收单位资金情况的重要手段。目前,经营性收费一般使用税务票据,但是,这些执收经营性收费的单位有许多还需要财政供给资金,财政在编制预算时,由于对这些单位的综合资金状况不能全面了解,导致部门预算在执行时有脱节现象。其次是财政内部票据问题。目前财政内部票据基本分为收费票据和统一收款收据两种,由于群众对这两种票据的功能认识还比较模糊,分辨不是很清楚,容易造成混淆,一定程度上会冲击“收支两条线”改革。

㈡城市资源性收入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随着经营城市工作的开展,城市资源性收入管理被提上日程,经过我们几年的努力,目前土地收入管理已得到规范,但是其它城市资源性收入,如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户外广告经营权收入、公交线路经营权收入等,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这也是我们今后工作的一项重点。

㈢实行“收支脱钩、收罚脱钩”后,部分执收单位积极性下降

“收支脱钩、收罚脱钩”是“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必须步骤,有利于从根本上治理乱收滥罚现象。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才刚刚开展,许多配套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一些单位的征收动力不如从前,收入出现了下滑现象。财政由于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这种现象还很难控制。

四、对策和建议

㈠继续完善票据管理

对于经营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建议能够明确规定凡需财政供给资金的单位,一律使用财政票据,至于应缴纳的税金,可以由财政向税局划拨,确保财政和税务的监管都能够到位。

㈡大力组织城市资源收入,拓展城建资金收入渠道

巩固和拓展的城市资源收入除土地收入外,其它渠道包括:停车场拍卖;电话亭、书报亭、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交通资本运营,如公交车辆市区经营权拍卖;文化资本运营,如老街开发权、广场开发与经营;旅游资本营运,如出让部分旅游景点经营权;体育资本营运,如体育场馆建设与经营;路桥冠名权拍卖等。

第3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 资金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指的是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及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它涉及政府怎样合理分配财政资源,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优化其内部控制的,加强外部监督,内外相结合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现今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存在的缺陷

(一)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监管松散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内部控制,它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管水平的高低。在我国地方政府的“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但对于监督责任却存在排斥的心理。而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都在所属的单位,顶着上级行政权力的压力往往很难监管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另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时并不考虑成本,只核算财政部门拨付多少钱、还剩多少钱,这就使得某些单位在资金的使用上没能专款专用,利用专项费用补贴经费支出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管理方面也不够规范,其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导致单位疏于管理,长期不盘点清查,固定资产实际数量与账目数量存在差异,这些都是单位缺少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执行力度不够所导致的,这些监管方面的漏洞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安全。

(二)财政部门对资金监管存在漏洞

财政部门成立会计结算中心,这种会计集中结算模式对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积极作用,但这种模式也为资金监管带来不便。政府财务部门是分配资金的地方,由财政部门成立的核算中心进行监管,这就等于资金的分配和监管都在一个部门,实属自己管自己,并没有起到财政制度透明化的作用。另外,财会结算中心从级别上来看低于与财政局同级别的单位,要下级部门监督上级部门在话语权上已处于弱势,导致监管不能落实实施,监管成为了形式。

(三)财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需要法制建设随之推进,特别是财政资金监督法律体制的完善。但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目前只建立了相应的框架,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与公共财政建设的步伐并不一致,部分法律制度仍然空白。此外,相关财会制度较为落后,给具体的资金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目前主要靠内部监督,但监督者常常以无相关法律依据为借口疏忽资金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使得财政资金监管举步维艰。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的加强措施

(一)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完善从一下几点入手:第一,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购买、领用、报废都要由专人签批,并不定期的由专人进行资产抽查或清查。第二,各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要确定经费审批权限,对重大开支要集体研究。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能,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制度。各岗位实行相容职务分离,相互监督制约,并实施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三公”经费是政府开支的一部分,其开支内容非常敏感,它代表了政府的形象,要特别注意。第四,审计主体和审计内容必须要明确。审计部门在制定审计项目、审计进行过程及出具审计报告时,要将被核算单位及会计核算中心均视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两者责任共担,但在审计内容上要有所侧重。第五,调整审计目标及时把握审计重点。审计重点要转为对银行账户检查其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看有无挤占、挪用的现象;对发票与经济事项核对是否相符;对固定资产管理,侧重实物清查。

(二)巩固会计核算中心建设强化资金预算管理

巩固会计核算中心建设要加大核算中心宣传力度,加强集中核算意义的宣传。取得上级部门及兄弟部门领导的理解支持,使大家切实认识到加强财政监督的重要性。还多请预算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来座谈,互相交流分享在日常核算监管时发现的问题及总结的经验;同时也要让结算组的工作人员了解该单位的内控制度、财务审批手续及报销程序。针对政府新出台的文件制度或近期的工作要求及时加以培训,熟练掌握主要业务内容及具体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才能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其具体做法是: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及时调整预算,如有临时追加或改变的预算,要及时上报并根据批复及时调整;制定科学的进度严格按标准执行,对于批复的项目和日常支出要严格按标准进行,制定经济分类预算,不能随意增加支出项目及提高支出标准;做好预算和决算的全过程监督,会计核算中心与财政部门要配合起来,将会计监督与预算决算监督统一起来。

(三)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

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可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具体措施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包括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同时,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还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与单一的事后监督相比,对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监督更能发挥源头监管作用,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时,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财税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加强绩效监督,让财政资金花得合理合规,提高使用效益,为百姓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只有当财政管理制度细化到管控所有财政资金之后,政府才能够向公众说清楚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合法并且有效。

第4篇

一、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和行为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就业已存在,但真正获得长足发展还是近年来的事。目前政府采购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因此,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众所周知,规律的探索导致规范的不完备性,这是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突出的特点之一。对于正处发展阶段的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而言也有相同特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规则”。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政府采购市场法律调控体系的基本框架构建。在诸多政府采购活动领域仍存在法律真空。例如,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管理等仍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任凭政府主体“指挥操作”,只能导致政府采购市场的混乱。而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恰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真空。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突出特点之二是,经济体制的转变带来了旧的社会价值观念的动摇和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是一项巨大的公共“消费”,它必须通过市场,以规范化的与财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因此,遵循公正、公平、等价交换、诚实信用以及商业道德准则是必然的。但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动摇了旧的良好的社会价值观的固守,使价值座标模糊不清,使政府采购主体对公正、公平、等价交换、诚实信用以及商业道德准则难以得到遵守。在这种混乱的局面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对恢复重建良好的商业道德的帮助和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必将否定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给制而讲求效率。而效率又来源于自由交易、等价交换、平等竞争这三大准则的建立,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也正是能够有效地促进这三大准则的建立。

二、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符合依法治国理论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一句话,“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但又离不开人民所受托和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参与。否则,“依法治国”将成为一句空谈。就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而言,则应以立法形式确认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使其利用与政府采购事务密切相关的优势承担起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正、透明、平等竞争秩序的职能,以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为保证政府采购监管沿法治轨道运行,也应以立法形式规定政府采购监管的具体职能、权限和程序性要求。目前,刚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确认了财政部为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以全篇的形式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管的内容、权限范围和程序性要求。但由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属行政规章,它与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政府采购基本法相去甚远,其作用也就不尽人意。此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也显得非常必要。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秩序的好转

政府采购主体是政府采购市场的细胞,财政部门的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管,无疑找准了监管政府采购市场的切入口,实现了政府采购监管立足于宏观,着眼于微观的和谐统一。只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尤其是使财政部门通过加大政府采购政策调整力度和加快规章的制定,强化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的审批,加强对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验收结算书的审核;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具体宣传和推行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使每一个政府采购主体的行为逐步走向规范,进而从总体上及根本上实现政府采购秩序的好转。

四、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有利于根除腐败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是政府采购迈向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缺乏财政、审计、供应商、社会公众和团体的全方位的参与和监督,决策透明度低,缺乏竞争机制和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使腐败现象有滋生的土壤,出现了幕后交易,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只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才能扭转这种局面。众所周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其实质上是建立、完善和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制度”约束“人”。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监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财政分配制度的延伸,是对支出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交易,公开、公正和公平是招标方式的基本特征,公开、公正、公平的特征将使政府的各项采购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运作,这就形成了财政、审计、供应商、社会公众和团体全方位参与和监督的机制,从而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了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保护了政府的信誉。

五、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有利于节约政府开支

政府开支有增无减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症结在于财政支出无“硬”约束机制,只要行政首长最后签字,就可动用财政预算资金,而无需考虑财政支出的效率。这种“软”约束机制已导致我国财政支出跑、冒、渗、漏,且极为严重。甚至有些不法之徒,趁机作恶,造成财政预算资金的巨大浪费。为了纠正和杜绝这种不良现象,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在这个方面西方国家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其做法是,将政府支出划分为采购支出和转移支付两大部分,并相应制定了各自管理办法,建立各自的运行机制。他们对采购支出是通过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来进行管理,其主要特点是以一套法规为基础,以公平竞争和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和服务。我国应借鉴西方成功经验,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支出管理制度,通过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强化支出管理。具体说来,就是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有效监督,保证财政预算资金的流量和流向的控制,细化预算,增强预算约束。这样政府就可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大幅度节约支出。

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有利于增强财政政策以及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效力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社会资源总量控制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将在经济稳定、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中起主导作用。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政府是国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但在政府采购制度未建立前,这个“最大的”还只是一个虚拟的概念。只有通过确立政府采购制度,有机地把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和公共单位的消费组织起来,进而有效地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及相关的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计划,这个“最大的”单一消费者才得以形成。通过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更好地贯彻财政政策,巧妙地与货币政策相配合,增强两者之间的协调效力。

七、通过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闲置和浪费

第5篇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在集中采购业务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

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七、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第6篇

关键词:财政监督;市场经济;监督方式

财政监督历来是我国政府工作重点之一,整顿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是经济工作坚持的长期方针。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视,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了财政政策法规的落实和实施,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遏制了现象的滋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财政管理工作面对着新的经济和制度环境,原有的财政监督体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是我国当前推行财政改革的重要工作。

一、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意义

1.强化财政监督有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财政监督有助于国家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维护了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通过财政监督,可以促使政府财政活动依法有序运行,对财政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地制约、惩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财政监督是构筑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必要保证。财政监督与市场经济互相依赖,互相促进,相伴而生,两者是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构成主体。因此,财政监督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财政监督的有力保障。

2.强化财政监督确保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多元化,由于经济利益不同,使得在政府财政分配资金时,局部和全部的矛盾较为突出。我国实行的传统监督模式中,缺乏财政监督的制约机制,管理滞后,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强,因而出现分配秩序混乱的现象,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财政监督职能的弱化,破坏了正常的国家经济秩序,不利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阻碍了改革开放步伐,同时也造成现象滋生。因此,为了避免财政风险,构建坚固稳定的财政体系,惩治行为,创造良好的财政环境,必须加大财政监督力度,保护国有资产,从而保证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3.强化财政监督保证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是实施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对社会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各个环节都产生重要影响,财政活动的全过程即是国家宏观调控的过程。由于财政影响着市场的兴衰,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资源数量的分配和流向,所以,政府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必须关注对对财政的影响。财政监督是宏观调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政监督可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有效的财政监督活动可以为政府宏观调控及时发现和分析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的新情况,为政府作出经济决策提供信息保障,以保证宏观调控政策及时有效的实施。

二、我国目前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市场经济体制是法制经济,政府的活动和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部门为了保证正常有效地进行财政分配活动而进行的财政监督活动,显然也必须由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目前我国只是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政府财政监督行为,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同时,长期以来,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进行财政监督工作中经常发生权大于法的情况,人治问题严重,造成财政监督很难严格地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不仅导致财政监督丧失权威性,还阻碍了财政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

2.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监督主体之间应该职责分明,在允许适当交叉的情况下监督内容要各有侧重,逐步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监督格局。但目前各个经济监督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相互的从属关系也尚未理顺,经常发生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由于没有相互衔接的检查计划,不能相互共享工作信息,不但浪费了人力、财力和时间,提高了监督成本,还使得监督体系混乱,效率低下。

3.监督方式尚待改进

监督工作方式落后,偏重于检查而轻视了管理。在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时,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效果,把财政监督的主要工作目标放在增加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上,对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缺乏有机结合,不去关注如何利用监督手段来改进管理工作,不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来提高经济效益。这种监督方式的缺陷不利于财政监督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有效监控的实施,弱化了其监督力度,导致财政管理部门无法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效果。同时,由于往往偏重于事后监督,使财政监督无法尽早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从而造成违法违纪现象在财政、税收等经济领域屡禁不止,使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

4.网络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财政监督的信息网络建设落后,计算机网络手段还没有在财政监督领域广泛应用,造成信息无法及时反馈,沟通渠道不够顺畅。一方面,收入征收单位以及国库部门与财政部门尚末联网,财政管理部门难以及时了解征收执行情况,对收入入库情况也很难完整掌握。而对于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只能把握拨付阶段的信息,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财政部门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各个预算单位掌握的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另一方面,财政监督部门缺少与各财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缺少规范化的传递程序,无法真正实现共享财政信息,对预算单位和监督对象的基础资料无法全面掌握,从而对财政监督的及时性、客观性和有效性造成不利影响。

三、加强我国财政监督的策略分析

1.积极推进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建设

财政监督工作的本质要求实行依法监督,这也是财政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依法监督要求尽快制订并颁布实施财政监督的专门法律法规,专项立法要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符合当前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满足强化预算、税收等监督工作的需要。有关财政监督的专项法律或法规的制定,明确了国家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督工作职责,以法律或者行政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了财政监督的法律责任,确定财政监督的地位,从而使得财政监督工作拥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执行手段,有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完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的同时,还应该严格执法,加强执法力度,真正体现我国财经法纪的严肃性,维护财政监督的权威。

2.妥善处理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

只有建立完整高效的经济监督体系,才能真正发挥财政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要加强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合作,密切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分各经济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对其监督职责进行分工,在减少部门之间业务重合的同时,还能促使各监督部门各司其职,防止互相推诿,提高了监督效果。另一方面,还要处理好财政监督与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获得其他部门的支持,杜绝和防范财政分配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保障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3.改进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式

在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改进现有工作方式,加大财政监督力度,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财政监督体系是完善财政监督机制的核心。因此,要转变我国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式。转变监督重点,将对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国内生产总值的分配作为财政监督工作的重心,强化宏观经济监督;转变监督方式,将财政经济活动的事前控制、事中监管和事后的重点检查相结合,并确立财政日常监督的主导地位,重视财政分配的全过程监督;转变监督方向,在收入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建立财政收支监督并重的财政监督运行新机制。

4.加强财政监督的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财政监督管理,在降低监督管理成本的同时,还能使财政监督的效率大大提高。我国的财政监督信息化水平较低,财政监督部门要积极构建全国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中心,通过计算机联网及软件开发,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收集并存储执行财经纪律的资料信息,从而及时发现财政管理中的问题,提高财政监督水平。同时,建立与财政内部职能部门以及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数据库联网,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监督”课题组. 财政监督【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第7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性

县委、县政府明确提出,全县要以工业化为核心,全面推进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旅游产业化,做强做大县域经济。由于我县财政基础薄弱,财源十分有限,要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县财政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今后一个时期我县财政收支的矛盾将突出体现在财政支出继续扩大与财政收入有限增长的矛盾上。全县各镇、各部门要树立忧患意识,从实践“*”重要思想和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高度认识财政支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工作。要量入为出,坚持财政支出增长要与财政收入增长平衡,不得超收入编制预算支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履行各项财政职能。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加强财政支出全过程的管理,重点抓好资金分配、资金流转及资金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加强预算审核,把好财政资金分配关

预算审核是资金分配的基础环节,也是政府预算编制的基础性工作。为此,财政部门一方面要按照公共财政的改革要求和“小钱小气,大钱大方”的理财思路,不断优化支出结构,重点保障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实施对政府部门所有收支全面审核的制度,逐步推行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增强预算约束力,提高预算透明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与完整

对财政资金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职责,也是维护财政资金运行安全与完整的重要制度保证。财政部门要加大支出监督管理的改革力度,努力把各项改革措施寓于日常监督管理之中。一是要加快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步伐,到*年,县级预算单位要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高集中支付资金的比重。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运作,扩大采购范围,提高政府采购支出占预算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的效率。三是要完善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基本建设审批立项程序,建立和健全基建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投资审核在政府投资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对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要改无偿拨款为有偿使用。四是要建立资金分配与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项支出改革措施的协调,明确资金管理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五是要建立财政资金运行的检查制度。财政部门每年要按一定比例对各项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预算单位帐户设置进行检查,对重大项目可试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对中小规模资金或项目可以尝试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做法。六是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运行公开制度,加强财政资金运行过程特别是支出管理的监督。

第8篇

一、县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形成原因

县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县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其形成原因主要有:

一是部门预算编制欠完整。有的部门单位没有按规定将上年的结转结余资金编入下一年的预算,财政预算安排也未考虑部门的上年的结转结余,导致结余资金不仅没有重新安排或收回,反而逐渐增大。

二是预算执行欠到位。部门预算约束力不够强,年别是年末调整频繁、追加较多。政府部门有强烈的预算最大化冲动,想方设法争取资金,争取了远远超过自身消化能力的预算,最终却花不出去。部门单位财务管理意识淡薄,不少部门认为财政预算一经下达或资金一旦到账,财政资金就属于单位所有,预算执行快慢则由单位自行把握;或者认为只要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就可,没有考虑如何处理结余,甚至有意“隐匿”专项经费结余。

三是项目申报分配欠规范。项目资金是“唐僧肉”,人人都想分得一杯羹,加之分配过程缺乏规范、透明的制度体系,部分专项资金缺乏科学合理论证。为了得到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各地各部门以各种名义大量包装、申报项目,出现了一些项目重复申报或不实申报等问题,项目资金到位后却无法按要求实施,形成大量项目结余资金。

四是专项资金拨付欠合理。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但资金到位普遍缓慢,往往集中在下半年,还有不少在12月份才到位,存在“上半年等钱用,下半年催用钱”的现象。由于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很多项目当年难以完成项目建设,有的甚至当年难以开工,项目资金结转下年支出的比例较大。

五是会计核算欠准确。一些单位核算年度收支结余时,把本年收入支出对冲后,把经常性结余和专项资金结余,一并纳入“结余”科目,滚入下年使用,用于弥补工作经费。专项收入进账时不记专项收入,而是记作暂存款,年终结转把暂存款调收入,进入经费结转,从而达到当年占用专项资金的目的。一些单位项目已经实施、支出事项已经发生,但不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报账,形成账面结转结余资金。

二、加强县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建议

当前,县级政府一方面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大量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长期留存在部门和单位,未纳入财政统筹安排、有效利用,影响预算执行的效率,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甚至被挪用。必须下大力规范和完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用好用活财政存量资金。

一是规范预算编制。将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每年应对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摸底,统计上报,将其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支出,避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长期留存在部门和单位。上级财政部门应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或尽可能提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指标,做到“一年早知道,送钱到基层”,便于县级全额编入地方年初部门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完整性和精细化程度,减少预算调整和追加,提高预算精细化程度。认真核实跨年度项目规模及实施情况,对虚报项目规模、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要坚决核减该项目支出预算,直至取消。

二是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预算执行特别是项目支出管理,强化预算对项目的“硬”约束,促进预算指标的合理使用,严格预算指标追加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对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应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县级预算。对年度执行中上级追加的专款,要及时制订安排使用方案并尽快拨付,防止年终集中突击办理。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在预算执行动态监管机制方面,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督促,建立预算支出执行情况通报、跟踪分析、考核奖惩等多环节联动的制度,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均衡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通过奖补和收回资金等方式,既要鼓励部门和单位按预算规定及时有效执行,避免形成大量的结转结余资金,又要鼓励部门和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精打细算,努力节约财政资金,防止大把花钱、突击花钱、恶意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在绩效评价机制方面,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同步编制项目绩效预算,并在实施阶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执行进度慢、可能形成较多结转结余资金的项目,及时调减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9篇

二、经县人大批准的预算内经常性经费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各部门预算外资金,由财政局按预算、按计划、按进度情况审核拨付。

三、对预算内待安排资金,包括县内专款、公用经费等,由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县政府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同意后执行。

四、超预算追加经费的审批程序。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县长签批;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县长签批;50万元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县长签批。

五、财政总预备费的审批程序。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县长签批;1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县长签批。

六、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由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经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安排实施。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由财政局局长签批;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签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签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签批。对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项目专款专用。

七、县内阶段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拨付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分管该项目的副县长审核后县长签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县长签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县长签批。

八、各部门的国有资产收益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拨付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由分管部门副县长和分管财政副县长分别签署意见后县长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