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4 16:37:33
导语:在常见法律法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 槐蚜
1年发生多代,以成虫和若虫群集在枝条嫩梢、花序及荚果上,吸取汁液,被害嫩梢萎缩下垂,妨碍顶端生长,受害严重的花序不能开花,同时诱发煤污病。每年3月上、中旬开始大量繁殖,4月产生有翅蚜,5月初迁飞槐树上危害,5、6月在槐上危害最严重,6月初迁飞至杂草丛中生活,8月迁回槐树上危害一段时间后,以无翅胎生雌蚜在杂草的根际等处越冬,少量以卵越冬。防治方法:(1)秋冬喷石硫合剂,消灭越冬卵。(2)蚜虫发生量大时,可喷40%氧化乐果、50%马拉硫磷乳剂或10%蚜虱净可湿性粉剂3000~4000倍液,2.5%溴氰菊酯乳油3000倍液。(3)在蚜虫发生初期或越冬卵大量孵化后卷叶前,用药棉蘸吸40%氧化乐果乳剂8~10倍液,绕树干1圈,外用塑料布包裹绑扎。
2 朱砂叶螨
1年发生多代,该螨在叶背危害,被害叶片最初呈现黄白色小斑点,后扩展到全叶,严重时,整棵树叶片枯黄、脱落。防治方法:(1)越冬期防治:用石硫合剂喷洒刮除粗皮、翘皮,也可用树干束草,诱集越冬螨,来春集中烧毁。(2)发现叶螨在较多叶片危害时,应及早喷药,防治早期危害。可用40%三氯杀螨醇乳油1000~1500倍液,也可用50%三氯杀螨砜可湿性粉剂1500~2000倍液,40%氧化乐果乳油1500倍液,20%灭扫利乳油3000倍液喷雾防治。
3 槐尺蠖
1年发生3~4代,第1代幼虫始见于5月上旬,各代幼虫危害盛期分别为5月下旬、7月中旬及8月下旬~9月上旬。以蛹在树木周围松土中越冬,幼虫及成虫蚕食树木叶片,使叶片造成缺刻,严重时,整棵树叶片几乎全被吃光。防治方法:(1)落叶后至发芽前在树冠下及周围松土中挖蛹,消灭越冬蛹。(2)5月中旬及6月下旬重点做好第1、2代幼虫的防治工作,可用50%杀螟松乳油、80%敌敌畏乳油1000~1500倍液,50%辛硫磷乳油2000~4000倍液, 20%灭扫利乳油4000倍液喷雾防治。(3)生物防治可用苏云金杆菌乳剂600倍液。
4 锈色粒肩天牛
2年发生1代,主要以幼虫钻蛀危害,每年3月上旬幼虫开始活动,蛀孔处悬吊有天牛幼虫粪便及木屑,被天牛钻蛀的国槐树势衰弱,树叶发黄,枝条干枯,甚至整株死亡。防治方法:(1)天牛成虫飞翔力不强,受振动易落地,可于每年6月中旬~7月下旬于夜间在树干上捕杀产卵雌虫。(2) 每年3~10月为天牛幼虫活动期,可向蛀孔内注射80%敌敌畏,40%氧化乐果或50%辛硫磷5~10倍液,然后用药剂拌成的毒泥巴封口,可毒杀幼虫。(3)于每年6月中旬~7月中旬成虫活动盛期,对国槐树冠喷洒2000倍液杀灭菊酯,半月1次,连续喷洒2次。(4) 每年7~8月天牛产卵期,在树干上查找卵块,用重器击破卵块。(5)用涂白剂涂刷树干预防天牛产卵。
关键词:松针锈病 发生规律 综合管理
1、红松松针锈病
1.1 及危害
国内分布于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普遍发生在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幼林中,对幼苗幼树的生长危害极重。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松幼林1980年发病面积2900hm2,重病地块的发病率为100%,病情指数为91.幼树病后高生长损失19.6%,针叶长度损失6.8%,其绝对干重减少23.6%。病害连续2~3年为害后,可导致幼树死亡。
1.2 症状
松针被侵染后产生小黄绿色点斑,后产生黄褐色、黑褐色丘疹状小突起,排成单行,是病原物的性孢子器。春季产生桔黄色柱状绣孢子囊。锈孢子成熟飞散后,留下白色膜状包被,不久也散失。病松针成段枯黄,有时早落。遇春旱时主稍干枯死亡。
1.3 病原
本病是由升麻鞘绣菌(Coleo-sporium cimicifugatum Thum.)引起的,是长循环型多主寄生菌。其性孢子和锈孢子阶段产生在红松松针上,夏孢型孢子及冬孢子阶段产生在升麻、单穗升麻、燕尾风毛菊、东北燕尾风毛菊、北风毛菊和柳叶风毛菊叶片上。
性孢子器覆碗形,产于松针表皮下,50~90μm×400~650μm,性孢子球形无色。
锈孢子囊桔黄色,具包被,0.6~1.9mm×0.4~0.9mm,锈孢子黄色,串生,卵形或椭圆形,20.1~39.2μm×16.3~21.8μm。表面具疣,每个疣有5~7层环纹,疣基部有环丝相连,平滑区表面有多数不规则裂纹。
夏孢型锈孢子堆黄色,近圆形,250-500μm×350~600μm,孢子黄色,卵形或圆形,串生,19.1~28.7μm×10.5~21.0μm,表面有锥形疣突。生在六种转主寄主上的孢子形态及大小基部一致。
冬孢子堆桔红色,不开裂,圆形,147.4-576.2μm,冬孢子根棒状,黄色,64.1~84.7μm×17.1~29.8μm.萌发后生三格变四胞,每胞生一长柄,上生单孢子。
担孢子淡黄绿色,卵形和肾脏形,14.7~26.8μm×12~20.1μm.
1.4 发病规律
病原菌冬孢子于当年8月下旬至9月中上旬成熟萌发。产生的担孢子积留于叶面上,呈白色粉毛状,靠风雨分散传播。遇红松松针后,萌发后生出的芽管便由气孔侵入松针,增值后在松针上留下黄绿点斑而过冬。次年五月,生出性孢子器和锈孢子囊。6月上旬锈孢子飞散,侵染转主寄主升麻等叶片,产生夏孢型锈孢子后,经几次再侵染后,产生冬孢子堆。
本病发生在4~10年生幼树上时病情最重,超过10年生以上的幼树病轻。树冠下部松针病重,向上渐轻。当幼树郁闭后,由于林内转主寄主的密度逐渐变小,以致最终因光量太小而被逐出林外时,本病便明显减轻以致停止流行。相反,在采伐迹地上杂草丛生地块上造林后的红松幼林,极易被侵染发病,且病情较重。遇多雨年份病情加重。
1.5 综合管理措施
1.5.1 林业技术管理措施
造林后1~3年内,每年6月割除林地杂草,特别是转主寄主或用灭生性除草剂灭除转主寄主加以防治。
1.5.2 化学防治措施
可使用波尔多液(1:1:170)、石硫合剂(0.3-0.5 °Be′)、敌锈钠(1:200)、粉锈宁(1:800)、退菌特(1:500)、每半月喷一次,共1~3次。8月中、下旬向红松树冠喷射,6月下旬向转主寄主喷射,防止侵染。
2、樟子松松针锈病
2.1 及危害
国内于黑龙江(大兴安岭、阿城、合江、牡丹江)辽宁(章古台)、吉林。发病普遍,病情轻重不等,但在天然更新和人工更新的幼林中病情均重。
2.2 病症
松针病初产生退绿斑点,越冬后产生褐色丘疹状突起,即病原菌孢子器,排成单行。至5月,在性孢子对侧产生短柱状桔黄色锈孢子囊。锈孢子飞散后留下白色膜状包被,不久散落。病松针有的一半枯黄,有的全部枯黄,病树生长迟缓。
2.3 病原
经研究,已证实病原菌有三种,在黑龙江省塔河、加格达奇等地是白头翁鞘绣菌(Coleosporium pulstilla Rupr.),其性孢子和锈孢子阶段在樟子松松针上。夏孢型锈孢子和冬孢子阶段生在白头翁叶背面。在黑龙江省阿城次生林地上是铁线莲鞘绣菌(C.clematiclis Barcl.)。其性孢子和锈孢子阶段生在樟子松松针上,夏孢型锈孢子和冬孢子阶段生在紫花铁线莲叶片上。
2.4 发病规律
(1)病害发生与林龄关系。主要危害苗木和幼树,以上山造林苗木受害严重。
(2)病害发生与郁闭度关系。在杂草丛生,特别是白头翁、铁线莲、黄檗生长较多的林地发病重。由于缩短了病原菌传播距离,加大了侵染机率。杂草丛生的生态环境为病菌孢子萌发和侵染提供了有利的温湿度条件。
2.5 综合管理措施
(1)加速火烧迹地和采伐迹地的更新速度,避免杂草丛生及转主寄主植物大量生长的发病生态条件。
(2)做好造林地调查设计,避免在白头翁和铁线莲较多地块上栽樟子松。
(3)樟子松造林后,在7月前结合抚育,有目的地割掉白头翁和铁线莲等转主寄主植物,可有效的防止病原冬孢子萌发后侵染樟子松。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提高赔偿额
中图分类号: D923.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5-113-2
0 引言
至今,我国专利法自从实施以来已有三十多年,在期间,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也逐渐加强。在专利权遭受侵权时,专利侵权的赔偿额一直是备受重视,如何运用专利侵权赔偿制度来充分地维护专利权也是专利权人以及司法工作者千思百虑的问题。
1 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在法条以及司法解释中对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标准有相关的规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5条规定有: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合理确定,赔偿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以及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0条、第21条规定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来计算;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可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来计算;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以及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的确定赔偿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等因素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
从法条以及司法解释来看,确定赔偿额的顺序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专利许可使用费、最后是法定赔偿。若采用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计算标准来计算,则最后可能获得较合理的侵权赔偿额。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于举证难和法院在使用证据规则时相对保守等原因而通常采用法定赔偿,在采用法定赔偿时往往会裁定少于在采用前两者进行计算时的赔偿额。目前,我国的专利侵权实际赔偿额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侵权赔偿标准,由此导致严重影响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的积极性,更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提高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方式
为了减少专利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最大限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应该提高专利侵权案件赔偿额。
在2015年4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中,《专利法》第65条可能会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具体规定有: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额提高至2到3倍。
关于《草案》的解释中写道: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其具有惩罚和补偿等功能。我国目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采用的是补偿性原则,理论上,补偿性原则是用以达到填平权利人遭受的损失的目的,使其回到权利未被侵害前的状态。但无形的专利权保护比有形财产的保护成本更高、难度更大,在维权过程中专利权人需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来燃证据,然而法院对搜集到的证据的采用又相对保守,多数案件皆根据法定赔偿额来判决,导致专利权人的损失并未得到真正的填平,屡屡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由此,当权利遭受侵害时,专利权人会衡量诉讼成本与可获得赔偿比例,很可能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解决此问题,惩罚性赔偿原则要求在赔偿专利权人损失的基础上,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结合具体侵权情节来提高赔偿额,确保惩罚数额大于维权成本,一方面有助于支持专利权人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够对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而有利于打击专利损害侵权行为。
另外,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全面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恰当运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例如运用举证妨碍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所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此外,还可以运用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规则,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然而均没有充足的依据来否定对方证据,法院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一方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并确认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3 司法实践中取得的成绩
在不断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的情形下,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取得了一些成绩,实现了突破。2016年12月8日上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侵犯其公司所享有专利权的专利号为“ZL200510105502.1”、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一案下达了一审判决。
原告握奇公司发现,由被告恒宝公司制造并销往全国多家银行的多款USBKey产品及被告在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操作时所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都包含在原告所享有的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原告在2015年2月26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律师费合计5000万元。据悉,这是国内知产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中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
在侵权赔偿金额的裁定过程中,原告请求被告赔偿4900万元,原告根据《若干规定》第20条的规定,根据被告在市场上销售USBKey侵权产品的总数乘以每件USBKey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来计算被告违法所获得的利益。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向中国银行等多家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被告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USBKey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并在认定了原告提出的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按照《若干规定》第20条的规定的计算方法得出侵权人违法所获得的利益(4814.2万元)。
另外,被告还向上述12家银行以外的3家银行销售了USBKey侵权产品,但无法查清实际销售的总数,且被告拒绝提供所持有的证据。对这一部分侵权所得利益,原告
根据行业惯例进行推断并请求赔偿85.8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举证妨碍规则,认定被告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推定原告提出的上述主张成立。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提出的4900万元经济赔偿请求。
另外,在此案中,首次在判决中以计时收费的方式计算了律师费。对于原告请求赔偿100万元律师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计时收费方式是律师行业的正常收费方式之一,并且根据的必要性、案件难易度、律师的实际付出这一审查原则认定诉讼支出数额合理,予以全额支持。
4 结束语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的发展逐渐与发达国家接轨,从专利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专利法欲加入提升侵权r偿额度的规定,以便于从立法角度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以及制约侵权行为的发生。从司法保护力度来看,我国司法机关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积极运用法律规则以及司法手段合理判定侵权赔偿额,实现了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额的提高,从司法角度最大限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以及提升对侵权行为的威慑力。
一、行业法律法规的定义及特点
所谓行业法律法规,即指为保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结合行业的特性,通过法律或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的文件形式,为规范该行业的生产或服务而制定的标准。根据其定义,我们可以看到行业法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多元性
任何一个成熟的行业法,都由不同层次的法律渊源构成。除部分行业法涉及宪法、国际法之外,很多的行业法律法规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业自治规范、行业标准和行业习惯等几个层次。
2.政策性
行业法是针对行业的特殊性、行业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因此对行业的发展更具保护和约束的作用。
3.交叉性
行业法律把法律专业知识与行业业务知识结合为一体,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互为依托联结,又相互渗透交叉。
二、强化中等职业学校的行业法律教学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和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每一名职校生除了在教师的指导下苦练技能,还应强化行业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守行业的法律法规。这样走上工作岗位之后,才能胜任本职岗位,并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1.立足行业的基础工作,培养职业道德
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都提出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把培养学生的产品质量意识作为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在现代企业中,质量是生命,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职校大多数学生将成为生产第一线的操作人员,他们要为企业创造效益,必须在生产中注重产品的质量。因此,在技能训练过程中,培养学生的产品质量意识尤为重要。质量保证和道德养成是相辅相成的。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学生不仅强化了质量意识,提高了专业技能水平,而且体验了工作的艰辛以及劳动成果的来之不易,劳有所成,劳有所得,这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适应行业法律法规的约束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无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行业,要保持有序的运作和发展,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运行规则。而行业法律的教学,则是教会学生常怀“敬畏之心”,不去触及行业的高压线,以免受到惩罚。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引用一些各行各业因疏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教导学生自觉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自觉接受行业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对财会专业的学生进行行业法律法规教学时,可以针对纳税这一问题,举一些常见的案例,给学生讲述“合理避税”、“依法纳税”和“非法逃税”的不同处理方法及会引起哪些不同的后果,从而让学生自觉地关注《税法》《会计法》等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
3.拓宽学生对行业法律法规的视野
由于行业法律具有多元性和交叉性的特点,因此专业教师应该为学生提供拓宽行业法律法规学习的路子。在着重讲述行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告诉学生应该自学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讲清楚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在今后就业时会在哪个环节起到什么作用,从而促进学生自觉学习。例如,在对药品经营专业学生讲授《药品经营管理法规》时,考虑到学生将来不一定只从事药店营业员的工作,还有可能应聘药厂推销员、医药代表、医药仓储员等岗位,因此,教师可以建议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学习《药品生产管理法规》《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这样学生将来从事相关工作处理起法律问题时,就会得心应手。
4.注意职业习惯的养成
习惯不可能是一天练就的,它是日久天长、水滴石穿的积累结果,因此教师有责任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帮助学生养成正确的习惯,督促学生按规程办事,在进行各项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的同时,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因为职场有其通用的规则和要求,每个职场中人必须根据职业的规范,对自己以往的日常生活习惯做出适当的调整或强化,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行业法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业法律法规教学有别于一般的法律、政治课,它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有些仅局限于行业内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使用适当的教学方法,以强化教学效果。
1.避免枯燥的纯知识灌输
法律法规教学一向是比较枯燥的。特别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中职学生来说,常规的教学方法,甚至是法律教学上常使用的“案例教学法”,都很难引起他们的兴趣。因为学生往往无法理解案例的内容。
行业法律法规具有专业性的特点,要引起学生对这门枯燥学科的兴趣,就要为学生创设相应的教学情景,让学生了解他们将面对的工作环境和在各个工作场景中可能会遇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以增强学生学习的实用性。
2.注意正面教育,减少负面影响
由于中职学生年龄还比较小,对于事物的判断有时会出现偏差。因此,教师在教学上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帮助他们形成一个正确的思维模式。例如,在对车工专业学生进行行业安全教育时,教师可运用多媒体开展教学,用生产事故图片等向学生讲解大部分生产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是生产指挥者或操作人员精神不集中、不遵守安全规程或缺乏安全意识。教师通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使他们完成从学生到工人的角色转变,在安全意识上有所提高。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车工技能训练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还可以总结历届学生在技能训练时出现的典型问题,结合操作过程中所出现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和讲解,帮助学生有效解决问题。行业法律课程的教师还可主动与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师加强沟通,让专业教师在训练前讲解安全文明生产知识,在训练中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微杜渐,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3.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增强教学效果
法律法规课对于尚未有工作经验并且仍处在青春期的学生来说是比较枯燥无味的,因为他们还没有体会到这些知识对将来有什么重要作用。因此,教师应该了解这个年龄段的学生的认知能力和知识基础,寻求更适合他们的教学方法,运用更多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和设备开展教学,比如说运用投影、漫画、表格、电子板书、录像资料、寓言故事等多种教学方式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课堂变得生动活泼、趣味盎然,才能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高市民城管法制意识的主题,以城管法规宣传“进街头、进社区、进商家、进机关、进媒体”为载体,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全力营造人人遵守城管法规、个个维护城市文明的良好氛围,为提升城市形象、共建美好家园、成功迎接卫生城市复查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宣传时间和内容
宣传时间: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5月18日。
宣传内容:
1、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3、《省城市容貌标准》;
4、《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
5、《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6、《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7、《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8、《市城管方面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指南》
三、宣传形式及责任分解
(一)“进街头”宣传
(1)用宣传台、宣传展板在大型超市、集贸市场、交通节点等人流量集中处广泛宣传城管法律法规,特别要结合《市市民最反感的十大不文明行为》,向市民反复宣传日常文明行为规范及城管法规的处罚规定(责任单位:各科室)。
(2)将市民常见的违反城管法律法规的不文明行为制作成光碟,在城区大型电子显示屏高频率播出(责任单位:办公室)。
(3)在重要路段和交通节点设置的大型公益广告牌、环卫设施上设置城管公益广告,多角度宣传城管执法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市容科)。
(二)“进社区”宣传
(1)设立宣传点,向社区居民发放《城管法规摘编手册》巡回宣传城管法律法规知识,并在各小区悬挂宣传标语,营造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科室)。
(2)在社区信息栏开辟城管公益宣传栏,及时张贴城管信息、工作动态和法律法规,并不断更新内容(责任单位:法制股)。
(3)开展城管执法“进社区”活动,寓城管法律法规宣传于管理执法之中(责任单位:执法大队)。
(三)“进商家”宣传
将门前卫生、停车秩序、店招广告的设置等内容制作成漫画册,向沿街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放,进行形象直观的宣传(责任单位:法制股、市容科)。
(四)“进机关”宣传
(1)在城管网开辟专栏,制作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网页,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网络向广大机关干部普及城管法律知识(责任单位:法制股)。
(2)编辑一期《城管工作简讯》,及时向区级机关各部门传递工作信息、报道城管动态、宣传城管法律(责任单位:办公室)。
(3)在行政中心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城管公益宣传标语、创建卫生城市的相关容貌标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职责等内容(责任单位:法制股)。
(五)“进媒体”宣传
(1)在《新》开展城管法律知识竞答活动,引导市民学习城管法律法规,自觉参与城市管理,争做文明市民(责任单位:法制股)。
(2)在市、区电视台开辟曝光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人和事专栏。(责任单位:各科室、办公室)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4月18日-20日):准备阶段
1、制定活动方案;
2、印制宣传材料,制作展板,编辑视频;
3、全面发动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4月21日-5月15日):实施阶段
1、各单位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各司其职,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2、组织好活动的新闻报道,扩大社会效果。
第三阶段(5月15日-5月18日):总结阶段
收集活动情况和相关数据材料,对宣传活动月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找出不足,并形成有一定价值的总结材料。
五、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管法规宣传月活动,对提高市民素质,引导公众配合参与城市管理,有着积极意义。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城管法规宣传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科室要将宣传活动与部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细化活动方案,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落实好活动的责任制,积极有效开展各类活动。
安排每周五为集中服务日,每一个集中服务日,由一名驻村工作组人员负责牵头,机关支部、公证处、同创律师事务所、驻村工作组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服务小分队,参加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日活动安排,集中开展以下服务内容:
1、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在农村重点开展涉及农村生产生活、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引导农民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重点宣传《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遵纪守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等内容的宣传咨询。
2、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对当事人反映的矛盾纠纷,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矛盾纠纷当场调解化解;涉及面较广,情况较复杂的,做好登记记录,认真梳理基本情况、性质类型、诱发原因、危害程度、潜在趋势,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制订调解方案,在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处,
3、接受群众法律咨询。为农村常见的假种子、假农药、有害食品等侵权纠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为农民外出务工合同、农村土地转包、租赁、使用权入股合同等各类农业合同提供起草、审查服务。
4、受理法律服务申请。宣传法律援助、公证制度,提供业务咨询,向当事人说明申请法律援助和办理公证所需材料。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7.070
1 消防执法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1 法律条款理解不到位。适用范围存在错误
一是对法律条款掌握不准确,引用条文存在错误,针对违法事实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条款;二是法律文书中填写具体条款时,描述不清晰,条款项不全;三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混淆,很多应说明具体技术规范条款的,只是阐明了法律法规的条款,例如:法律法规说明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文书中完全未体现出具体技术规范的条款;四是法律文书使用不当,人为增加或减少法律文书,还有的仍然使用过期法律文书。
1.2 证据意识不强。调查取证不到位
一是不重视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相关设备,造成证据灭失;二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制作不规范、重点环节存在缺失;三是取证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常常事后再进行补充,造成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四是监督检查不能正确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屡屡出现填写错误、漏签字等情况。
1.3 忽视执法程序。执法随意性大
一是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裁决、执行不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往往忽略前期程序直接裁决,裁决后又久拖不执行;二是违反办案二人执法原则、一人履行全部程序,并常常有代签字的情况;三是行政处罚中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是忽视法律文书送达环节,或是不按程序送达,或是送达后未按规定填写送达回证。
1.4 时限意识薄弱。拖延程序造成执法缺位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下发后到期不按时复查;二是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行政许可项目不按时限要求出具书面意见,给申报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对到期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人为拖延,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消防执法存在问题的剖析
2.1 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力度不足
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消防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单位领导对单位执法监督人员依照程序规定进行执法情况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由于机制不健全、程序不严谨,造成监督不力或者个别存在一定的包庇,导致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远远未跟上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2.2 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外部监督缺乏
在现阶段,法制意识的淡薄是社会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消防法制观念的淡薄源于消防法律知识的贫乏,使群众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造成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大大缺失,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很多具体问题就没有及时纠正的动力。
2.3 消防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一是系统培训不够。很多监督人员仅满足于对原有法律法规的掌握,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对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的程度不高,达不到在执法实践中熟练应用的程度;二是法制意识淡薄。少部分监督干部的执法理念扭曲、责任心不强,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徇私枉法、。
3 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3.1 不断加强和完善消防执法的监督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体系。造成消防行政执法出现问题的一个原因就是对执法内部监督不足,通过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责任体系,形成良好监督机制,确保监督人员自觉抵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坚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自身执法职责。二是将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列入绩效考核。在执法监督制度的框架之下,细化完善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并对突然问题进行通报,每次执法质量考评的结果进行打分和排名,并列入绩效考核。三是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消防执法公开化,将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执法程序的监督,做到被监督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断减少执法程序漏洞,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水平。
3.2 强化学习培训。端正执法理念
一是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刻领会“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理念,在各项执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建立并落实集中培训、定期培训、日常学习和考核评比等制度,实际执法工作中严格实行执法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监督人员的对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的水平。
关键词: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医疗法律
一、临床医学教育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医疗法律法规无法与医疗卫生条件形成配套关系的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就目前现有的医疗法律来看,有关部门只对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权益维护有着足够的重视,而忽略了临床工作者的应享权利和待遇。因此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在维持新医疗环境发展的前提下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已经成为了当下医疗、教育、法律等多方领域的工作者们需要认真面对并加速解决的问题。虽然从事临床医疗的执业医师们得到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见有关部门出台任何法律法规有关于当前的临床医学教学方面,这种情况已经对我国当前的临床医学教育体系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实践教学方面的保障缺乏严重的现象甚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详细规定了有关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明确要求了不同学历、不同层次、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生对应该接受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教育基础标准。临床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实践操作能力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临床医学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培养和能力培训都是由临床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决定的。因此,高等医学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将临床教学规定为全部学习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满足培养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养出优质合格的医学人才。
二、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影响
(一)从临床医学教育现状分析
临床教学作为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中最常产生冲突,最易发生矛盾的一个阶段,在此阶段的教学过程中要求医学生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有直接的针对性和专门性,并循序渐进熟悉工作内容。由于我国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医学生操作临床试验的标准过程或者划定具体临床医疗的工作范畴,因此,临床教学大纲和依序的教育培养方案的制定都是当前医学生所遵循的临床教学的准则。其中包括对查房工作进行规范教学,对疑难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对大病历的书写进行规范练习,对基础临床进行实践操作,对医疗文书进行标准化书写等。我国当前所具有的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医学生可以承担的医疗工作内容和能够承担的医疗操作的程度进行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许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临床医学生的医疗工作中,例如在出现紧急医疗发生的情况下,学生能否获得处置权;由医学生所书写的医疗文书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若学生承担了一些本应由职业意识才能操作的医疗诊疗,能否获得法律的许可。针对以上常见问题,还未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工作能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顺利展开,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教学质量和医疗效果。若诸如此类的问题无法合理的处理,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医患纠纷等问题。
(二)从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就会发现,临床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对象多有差异。不同的情况承担着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责任,不同的医疗责任之间也存在着 显著的差别。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和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临床带教教师都以详细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规作为标准来实行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临床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实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医疗活动的,因此,也无法对操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仅仅通过提高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和加强医学伦理方面的知识,对医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不能满足医疗工作中的约束力度和对医学生们的保护力度的需求。众所周知,临床医学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大、技术含量高,其中风险因素充斥于医疗诊疗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详细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由医方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鉴定后,事故责任应由相关医疗机构和临床教学基地承担。因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事故责任应由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承担。”除此之外,若有不合医疗规章制度的操作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临床带教教师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担负一部分责任,因此,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机构也背负着巨大的压力。
三、临床医学管理教育针对受到相关医疗法律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目前为止,独生子女占据了在医院实习的大部分医学生,沟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动关心他人、对人文关怀的缺失、为人处世太过自我等诟病是他们常犯的弊病。在培养医学生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是对临床能力的培养,同时,能与之比肩的即是医风医德的教育。医务工作者以“维护患者利益,保证治疗效果,摒除杂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务。”为临床工作过程中的首要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者要将对医风医德的教育贯穿于教育学生过程的始终,加强建设医风的意识,规范遵守医德的行为。同时,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约束自身,言传身教,使医风医德的教育始终贯穿于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并与实践操作紧密的连接在一起。教育机构对临床带教教师的选择也要要求严格,选择一些自身心里素质过硬,富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的责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纯洁的职业操守,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合理有机的结合医学教育和德育教育,向医学生们传授专业的知识和积极向上的职业情操。在授课过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融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以身作则,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个示教的机会,树立榜样,维持医患之间和谐的关系,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同时,要让学生了解具备充满正能量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治病解痛,疗病治伤是医生的天职。除此之外,还要做好为医学生进入临床实践学习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心怀感恩,感谢患者为我们创造学习的机会,还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试验品,而是临床学习过程中教授我们实践经验的特别教师,让我们能从中学习到专业知识,得到专业技能。若想对患者的治疗起到作用,就要获得患者的理解、信任与支持,而只有对患者完全尊重,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得益于此,才能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疗工作者。
(二)强化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
医学诊断在科学技术水平的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日益专业化,治疗过程也随之日趋复杂化,通过法律手段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方面要跟随时代步伐前进的要求已然成为了当下临床医学教育管理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强化法制观念是临床带教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要灌输给学生的主要思想之一。为不断提高临床带教教师的法律意识,应定期为临床带教教师安排与医疗法律法规有关的培训和针对医院规章制度内容的检测。从而达到使每一位临床带教教师都能熟识在临床教学过程中会遇到的有关法律知识的目的。也只有充分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正确的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临床带教教师要将法制意识从始至终的贯穿于临床教学的方方面面,将规范临床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例如:书写医疗文书必须及时,且保证内容的准确性,若在医疗文书的书写过程中私自篡改病历、对病历内容进行隐瞒、对检查结果进行伪造、在未得到许可的前提下,对医疗文书材料进行销毁、出具超出本人职业范畴之外的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进行医疗诊疗的过程中,要将详情依依告知患者,不得隐瞒,让患者对自身疾病有知情权,并要求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应反复对学生强调法律效力对医疗文书的影响。临床带教教师需严格检查指正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对文书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纠正并要求其加以改正。除此之外,带教教师要带头做好榜样,使正在经历实践过程中的同学们能够逐步熟识到自身在参与各种诊疗工作过程中所能涉及到的最大范畴,能够对与患者接触的过程中的分寸掌握得恰到好处,进而能够从多个角度全方面的考虑问题,避免擅做主张和擅自行动的情况发生,从而培养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不断对学生渗透医风医德的必要性,加强医风医德的教育,提高学生们对医疗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和对医德医风的认知度,同时还要强化学生们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加强学生严格对自己来自法律角度的医疗行为和来自伦理道德角度的言谈举止的约束力,对缓解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改善不良的医疗背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连续出台的多部法律法规中,虽然有部分法规可以作为医疗工作者的工作行为的准则和保障的依据,但就处于当下医疗环境中的临床教学工作,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满足当前医疗教育工作的需求。支持在临床教学过程中教师从事临床工作和教学工作,保障医学学生能够充分学习到临床知识和医疗技能,维护患者的多元权益,为患者接受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保障,是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最终目的,因此,寻求法律机制对临床教学进行保护和建立法律法规使临床教学工作有法可依已成为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梁秀文.医疗改革给临床医学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健康大视野,2007(1):105.
以企业网络营销流程为基本研究对象,重点考虑流程中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把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分为调研阶段、开展营销活动阶段、后续活动阶段。
1.1调研阶段问题
1.1.1无形产品带来的法律问题在开展企业网络营销过程中营销的对象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从有形产品的营销进化到无形服务的营销,大量的无形产品采用网络的方式,比如音乐、软件、咨询服务的网络营销。营销产品的虚拟化、数字化、无形化,使得第三方可能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交易过程中的产品或用户的隐私,无法最大化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为开展网络营销的一大障碍。
1.1.2行业竞争状况互联网散布的一些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现实社会大得多,当然这其中不乏对一些企业进行的商誉诋毁行为及攻击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营销环境及广大企业的利益。
1.2开展营销活动中问题
1.2.1交易的安全问题营销最终的结果是实现交易,交易的安全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解决开展网络营销企业信任问题的关键。网络营销是通过虚拟的互联网实现的,交易的双方并没有面对面的交互,那么保证在互联网上传输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认性是非常重要的,常见的安全技术如加密、防火墙等有时并不能对各种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在源头上的杜绝作用,因此,需要加强法律和技术的双重作用,才能最大化的维护网络营销的安全。
1.2.2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签订的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不同,电子合同的传输媒介和传输方式都是数字化形式的,这会导致其效力和认定比较复杂。现今我国还没有规范有关电子合同活动的专门法律法规,仅仅在一些普通法里有所规定,《合同法》确定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其中提到书面形式的合同也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即电子合同;还确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其中提到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要求签订“确认书”。但是即便如此,在实际操作中电子合同数据还是会发生系统或人为错误,导致有关纠纷的产生,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纠纷很难解决
1.2.3网络营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网络营销过程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是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比如有一些营销主体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将其他企业的商品图片等用在自己的产品宣传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利于营造合法健康的竞争环境,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1.2.4交易过程中认证的问题网络营销的目的是实现交易,认证机构就是解决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的,它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提供给交易双方经过核实的、包含交易方基本信息的证明书。但是目前的认证机构在法律身份上比较尴尬,认证中心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而不是一般的实现商业利润的机构,这意味着认证中心对交易双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到底是一种社会责任还是道德义务,一旦出现认证中心的偏袒行为要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还未涉及。
1.3后续活动阶段研究内容
1.3.1交易活动后的税收问题完成交易后的税收问题一直是网络营销交易后的一大问题,电子交易的税收征管冲击着传统的税收制度。互联网环境下,产品性质分类不明晰、主要营业场所确定困难、交易场所亦不明确,这些都给征税工作带来不少困难,有关部门对电子交易也难以控制,使得依法纳税工作难以进行。
1.3.2争议的解决一旦企业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其争议的解决方法是很单一的,一般只能用传统方法解决。如果采用诉讼方式,其成本必将很高,其中除了常规费用之外,还包括一些电子取证产生的成本,这有可能会远远高于合同本身的标的。
2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2.1更新营销观念,强化网络意识
研究要充分认识网络营销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把网络营销纳入企业总体经营战略中来。不把网络营销当成时尚的摆设,要把它视为企业开展营销活动的新平台,视为提高营销水平、缩小差距的利器。
2.2研究工作履行功能等效的原则所谓功能等效原则就是在分析有关传统纸质文件的法律要求基础上,使电子文件能够满足这些目的和作用。传统纸质文件在数据生成、储存、
通讯和安全方面都已比较成熟,电子文件要达到这样的要求需要有相应的技术和法律支撑,使电子文件不但具有与传统文件相同的效力,甚至在数据来源、认证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3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研究注意与国际资源接轨
由于互联网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它对网络营销活动的规范作用,犹如国际通用协议一样,具有国际通用性。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必将冲破原有的地域限制,走国际化路线,因此在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时,要尽量向国际规则靠拢,使企业少走弯路和实现利益最大化。
2.4法律法规要与网络营销专业技术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