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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意义

时间:2024-01-06 16: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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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意义

第1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今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为提前了解条例草案起草进展情况,省人大财经委于2月初专门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的汇报。在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后,财经委即赴杭州、舟山、丽水和岱山、缙云等地调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实地考察了风电厂、水电站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财经委还组织召开了有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13个省级部门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调研、座谈等活动。在汇总、分析和研究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经委认真审议了条例草案。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我省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也是最早研究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已初具规模,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产业支撑基础进一步夯实。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保供给、调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一方面,我省是资源小省,能源资源基本依靠省外输入,一次能源自给率不到5%。另一方面,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需从现在的60%左右下降到2020年的50%以下,其减少的部分需要有相应的替代能源。开发利用好可再生能源,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更是争取更大能源空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相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规范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总结规范了我省各地有效的做法经验,可操作性较强,总体是可行的。根据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综合管理部门

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很多地方提出,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是促进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可再生能源由于开发利用领域广、涉及部门多、职能分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建议条例草案明确牵头部门,切实承担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的职能。一些部门还提出,条例草案第14条至第22条对相关部门的职能作了规定,这样虽然有助于明确责任、推动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同样具有法定职能的气象、水利等部门未纳入条例草案,有的市县部门职责与省级部门不相一致等,建议予以研究。

二、加强规划引导

条例草案第8条至第12条对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作了专门规定。在调研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我省可再生能源虽然品种比较齐全,但资源禀赋质量不高,并非都适合大规模开发利用。而且可再生能源分布的地域性比较强,如丽水等山区的水电资源十分丰富,舟山、岱山等海岛的风能、海洋能优势明显。为突出浙江特色,明确发展方向,建议在深入调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在条例草案中明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完善配套措施。调研中还了解到,可再生能源在开发利用中存在影响环境的问题,如风电在建设中破坏山林植被、运行中噪声过大,在水电开发率较高的地区,也出现溪滩白化、溪水断流甚至与农争水等严重情况,这都与规划不合理、选址布局不当有一定的关系。建议条例草案明确,要做好资源调查等规划前期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对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切实做到环境保护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并重。

三、完善激励与保障措施

在调研中,许多地方和部门认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意义十分重大,不仅事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事关子孙后代长远利益。为更好地体现条例草案的促进作用,必须进一步制定、完善激励与保障措施。如在电价补贴方面,很多企业提出,目前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国家上网电价基本是基于全国平均水平确定的,而我省可再生能源总体质量和开发条件在全国处于中下水平,上网电价尚不足以弥补成本。因此,亟需增加地方补贴,否则,我省可再生能源行业竞争力将明显不足,高端制造业发展和转型升级也将受到制约。又如在财政支持方面,许多小水电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目前普遍面临更新改造、增效扩容等问题,希望财政予以补助。有的代表还提出加强政策创新,建议像碳排放权交易一样建立清洁能源抵扣指标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交易制度,认为此举不仅能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而且有助于将其转化为商品资源,运用市场经济规则的方式增强欠发达地区发展后劲。此外,大家还普遍提出要加强土地政策倾斜、加大税收支持等。建议条例草案充分吸纳上述建议,进一步增加、细化扶持政策,以加快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四、加大财政专项扶持

第2篇

当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相对滞后,缺乏一个集中的信息和共享服务平台。权威数据的缺失,使得政府、科研单位和企业很难在能源战略规划、科学研究和市场竞争中利用分散在不同部门和不同渠道的信息做出正确决策。有效的可再生能源数据信息平台是进行新能源战略制定、规划及决策的基础。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一个集中的可再生能源信息和共享服务平台,为国家能源局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长期的、高质量的数据信息服务,更好地为政策制定、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建立一个集中的信息和共享服务平台的核心基础是明确相关的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及数据统计的渠道,定期、保质保量获取数据信息。只有确定了持续稳定而可靠的信息统计渠道才能开展真正的信息服务。

2我国可再生能源信息采集和统计现状

2.1总体概况

目前在国家层面,可再生能源还没有被完整的纳入正常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目前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报表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分只有核电、水电和风电有较规范的宏观统计数据。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中国统计年鉴中仅在能源消费总量及构成中有水电、核电和风电的总比例。由国家统计局编制的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在其一次能源生产中分别给出了水电和核电的生产量,在能源消费中分别给出了分地区农村非商品能源(沼气、秸秆和薪柴)情况,而其他可再生能源,则缺乏统一的统计指标和统计制度,也没有约定的公布制度。农业部门、建筑部门也各自有一些针对本部门领域内可再生能源的统计数据,但主要针对农村和建筑节能应用而不是资源能源化的利用,给出的数据往往不足以支持有关资源能源化利用的决策和规划。这些统计数据覆盖的大都是电力生产,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其他情况很少涉及。中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行业协会虽然有年度的数据统计,但其统计渠道不完善,数据也仅能够反映部分产业状况,不够全面和翔实,并且因为利益相关问题其数据指标设置也各尽其所。

2.2风能领域

风能领域涉及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风能资源信息;二是风能利用(发电)信息;三是风能企业(风机制造业、发电企业等)信息。风能资源信息的收集和统计主要是由国家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资源评估中心负责。2003~2006年,国家气象局完成了全国第三次风能资源普查,2007~2011年承担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全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项目,该项目以10m高度30年的气象资料为基础获得年平均风速,通过数值模拟和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完成了水平分辨率为1Km*1Km、高度为70m的年平均风速和风能功率密度全国数值图谱,并计划生成80m图谱。同时,由国家发改委作为支持单位,中国气象局信息中心已建成风能资源信息数据库,并正在开发共享服务平台。风电场建设及风机制造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工作目前主要有国家风电信息中心即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中国风能协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三家单位从事此项工作。这三家单位信息采集渠道各有侧重。国家风电信息中心以风电场建设为切入点,全面掌握风电场建设数据,但是对风机制造和零部件生产等信息基本没有涵盖。中国风能协会从制造企业的研发、生产、供货和建设情况收集整理数据,数据侧重于企业本身并兼顾风电场装机信息。中电联通过电网公司获取各风电场装机和上网电量信息。这三家单位收集的信息涵盖了风电制造企业、风电场建设和电力生产整个产业,并且其之间的信息可以相互校核、验证和补充进而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在数据采集方法上国家风电信息中心采用了在线填报,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数据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而且可以在数据库系统之上完成各类汇总统计,可发展为动态分析模式。风能专委会目前的收集方式还是通过Excel文件填报,其表格还是比较简单的文字说明性填写,收集上来的数据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格式化进而展开分析,无形增加了统计人员的工作量。中电联利用电力系统的信息化程度高的优势,利用其IT系统并结合运行多年的统计报表系统完成信息的收集汇总。此三家单位分别通过中国风力发电工程信息网(/)、风能专委会网站()、中电联数据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收集和统计相关数据。小风电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目前由中国农机工业协会风能设备分会负责。其统计方法主要是向主要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或电话调查,由企业上报后,校核汇总,信息采集频率为一年一次。数据指标涵盖企业概况信息、生产经营信息、产品信息及销售信息等。

2.3太阳能领域

太阳能领域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太阳能资源分布信息、太阳能发电信息、光伏产业信息、太阳能热利用信息等。太阳能资源信息的收集由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资源评估中心具体承担。我国从1953年开始测量太阳能资源,气象站台从70个发展到现在的2610个。1993年以前全国有66个气象台有水平太阳辐射、散射和直接辐射数据,1993年以后,全国只有17个气象台有水平面总辐射和散射辐射数据。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资源评估中心通过气象站台的历史数据结合GIS技术绘制了中国太阳能资源分布图,并提供了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太阳能发电信息依据太阳能发电的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无电地区通电、通信和工业应用、公共照明和分散利用、城市光电建筑和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等领域。其中,通信和工业应用及公共照明与分散利用等两个领域目前暂无可靠的统计部门进行统计分析。无电地区通电领域,主要是依托较大的国内或国际合作项目,包括200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启动的“送电到乡”工程、中荷“丝绸之路光明工程”、世行“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项目(REDP)”和国家扶贫项目等进行数据的采集和收集,但截至目前,没有一个机构能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数据汇总并提供公共共享。城市光电建筑的信息采集是建立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7年对原23个城市范围内试行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2007]271号)的修订基础之上,形成了最终《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并于2010年3月16日正式实施。统计范围覆盖全国城镇和农村范围内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方式为全面统计和抽样统计相结合。报表制度自2009年年报开始起执行,首次报送时间为2010年10月31日前,以后为次年4月30日前报送。不过,统计指标相对简单,光电建筑应用只有安装公司名称、安装容量信息,这些信息只能反映宏观信息,对其工程信息、发电信息和运行效果都没有涉及。大型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信息采集主要依托国家示范和政府补贴项目的开展,信息比较丰富但公开的很少。其中“金太阳工程”的申报信息由财政部负责收集汇总,工程信息则由国家能源太阳能发电研发(实验)中心金太阳数据中心负责,但可以查询到的信息只有批准的示范项目名录,数据只包括项目名称和装机容量。需要政府核准电价的项目,目前由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信息收集和汇总,要求各省能源主管部门上报核准光伏电站工程信息,但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目前还没有得到国家能源局对此的正式授权。太阳能光伏产业信息主要集中在硅材料及硅片生产企业和太阳电池及电池组件生产企业两大部分信息。其中,硅材料和硅片制造企业信息目前主要由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c-e-)收集统计。该协会通过向会员单位发放调查问卷并结合专家跟踪的方式完成数据的收集和统计,调查问卷一般一年一次。信息主要在其每年的行业发展报告中,此报告为收费阅读;太阳电池及电池组件生产企业信息的统计相对多元,包括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委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以及部分信息公司都在进行统计分析。各单位统计重点略有不同。太阳能热利用主要包括:太阳能中低温热利用,太阳能高温热利用以及太阳灶和太阳房等。太阳能中低温热利用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取暖系统等,太阳能高温热利用主要是太阳能热发电。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的信息采集现状和光伏产业比较类似,但光伏产业的设备生产的信息目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需加强协商解决信息共享问题。

2.4生物质领域

生物质领域的信息主要包括生物质资源信息、生物质能信息、生物质产业信息、农村可再生能源信息。生物质资源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资源、畜禽粪便资源、林业生物质资源和工业有机废弃物等。农作物秸秆资源调查和信息收集工作主要由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能源环保研究所负责,该单位于2009年按照《农作物秸秆资源调查与技术评价技术规范》对全国农作物秸秆资源进行了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但尚未对外。畜禽粪便资源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主要由中国畜牧业协会和中国沼气学会负责。中国畜业协会按照《畜牧业生产及畜牧专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的要求负责畜牧业产业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负责编写《中国畜牧业年鉴》。但是统计数据缺乏大型养殖的分布、数量和分级的信息。林业生物质资源的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生物质能源办公室负责。林业局于2004年开始到2008年历时5年完成了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获得了能源生态林的基本信息。工业有机废弃物和城市有机生活垃圾等资源数据主要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主办的《中国城市年鉴》。根据生物质能应用的方式和范围不同,生物质能包括: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和液体燃料。目前尚无专门机构从事此方面的信息收集工作。生物质能行业的信息统计工作相对分散,受制于行业本身特性,包括资源分布不均、资源稳定性和持续性相对较弱、各细分行业发展参差不齐等因素的影响,现有信息统计分别分散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行业协会、国家统计局和个别专家手中。农村可再生能源信息由农业部科教司能源生态处负责实施。农业部科教司生态处从1980年开始就实行了《全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积累了30年的数据和经验,目前每年的统计数据在生态家园网()。

3我国可再生能源信息采集和统计面临的问题

3.1可再生能源领域数据的自身特点让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变得困难

首先,可再生能源领域涉及的数据量大,覆盖面广,内容多样。可再生能源从资源角度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的能源;从能源利用角度又包括发电、供热等不同的应用;从技术角度看每种可再生能源又有不同的技术参数信息;从产业角度涉及到不同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类企业信息、生产运营信息,覆盖面广,信息量大,既有静态平面数据,又有动态空间信息。其次,可再生能源领域涉及的数据具有跨部门、跨区域特点。可再生能源领域信息涉及到工业、林业、气象、环境、农业、水电等众多行业部门,覆盖国家全国34个行政区,每个行政区的数据信息特征不同,部门与部门的分割、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分割使得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变得非常复杂。除此以外,可再生能源信息数据还具有时间序列长、数据空间特征明显等特点,这些特点都让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变得困难。

3.2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和统计的基础工作薄弱,很多领域的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不系统,甚至是一片空白

从前面的现状调查可以获知,可再生能源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只有极小部分领域的基础工作相对扎实。如在农村能源领域,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能源生态处拥有一套运行30年的数据上报系统,现有的报表系统指标设计科学、完善、内容丰富,并实现了制度化的上报和公布体系;太阳能资源、风能资源、风电场建设及风机制造信息的收集和统计方面的基础工作也相对扎实。目前,大部分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统计工作虽然是开展了,也有相关的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工作,但不够系统和完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a)主要依托某类或某个项目开展的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没有形成定期的数据调查和汇总机制。例如:大型并网光伏发电主要是根据“金太阳工程”的申报信息获得,热水器主要由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太阳能热利用委员会上报信息,均没有形成信息定期调查和汇总机制;(b)缺乏严格的数据上报监控、检查和审核程序,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无从保障。(c)数据调查信息不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的数据,前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进行了摸底调查,主要侧重在电子器件的制造领域,但关于光伏电站的信息采集工作尚不完全。(d)数据信息分散,不系统。如生物质能信息的收集,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一些项目信息,一些协会也有分散的各类汇总数据,缺乏系统性。(e)统计口径不一致,各个部门主要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口径标准各异,不规范。比如装机容量指标,2009年中电联统计的中国风电累计装机容量为1613万kW,而风能专委会统计的装机容量为2580.53万,两者相差967.53kW。分析原因是两者对装机容量指标的定义不同,在电力行业装机容量指的是实际投入运行的有效容量,而风能专委会的统计则包括了安装完毕但没有投入运行的容量。还有一部分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统计工作仍然是一片空白。在光伏发电中,通信和工业应用、公共照明和分散利用等领域目前暂无可靠的统计部门进行统计分析。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装备制造业等也没有可靠的统计部门和机构进行统计和分析。大量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和产业信息,比如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三大产业的产品品种规格、年产量、实际安装量(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产业的人力资源情况(就业人数、人才类型分布)等,均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统计,对发展目标和政策的制定不能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3.3已有的统计信息分散在各个组织机构中,缺乏有效地沟通共享机制

从前面的现状可以看到,各个资源信息的收集主要由各组织机构独自进行,协调沟通不足。一方面,有些数据信息,不同的组织机构和部门都展开了收集和统计,造成资源的重复和浪费;而另一方面,有些非常重要的数据信息,却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展开收集和统计工作,造成了数据信息的缺失。而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组织机构之间的沟通共享机制,以调动其各组织机构的积极性,互通有无,有效共享,整合数据资源。3.4缺乏信息化的报送手段在已经展开的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和统计的工作中,只有部分领域的信息采集和统计实现了信息化的采集和报送方式,大部分还需要以手工方式填写和报送。效率极低,不利于对数据质量的有效审核、监督、控制和管理。

3.5缺乏专业的调查统计人员

从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基础现状的调研中,发现统计调查人员专业性不强,同时统计调查人员不固定,造成对数据指标的理解出现偏差和重复计算,已经开展的数据采集从源头上就无法保障数据的准确性。

4对策与建议

4.1成立一个权威的职能机构,负责可再生能源数据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工作需要在国家能源局的管理和指导下,成立一个权威组织机构,如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法律保障层面上,该组织机构必须得到国家的相关立法支持,应获得国家统计局的帮助,在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备案,在国家统计法指导下进行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工作。建议尽早启动相关研究,搞清我国可再生能源数据信息收集和统计建设的相关立法内容、程序和步骤,最终将国家可再生能源数据信息收集和统计建设以立法的形式写入《能源法》或其他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中。技术层面上,该组织机构应得到国家能源局的支持,获得国家能源局信息收集的正式授权,进行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信息采集,并依法进行一些专项调查。我国所有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公司、企业和研究机构,有责任依法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填报统计数据。在操作层面上,应整合现有组织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资源。对于现在已经完善的信息采集和统计系统,应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协调下,加强与数据拥有方的联系和沟通;对于尚未完善的领域,应获得国家统计局的帮助,在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备案,进行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工作。通过优化整合,打造一个完善的可持续的数据采集和统计体系。

4.2形成一套研究可再生能源系统总体综合数量特征的概念和具体的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定统计时间、范围、空间标准形成一套研究可再生能源系统总体综合数量特征的概念和具体的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定统计时间、范围、空间标准。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对数据本身、数据的统计口径等要有非常清楚、详细、无歧义的定义,这样才能保证上报数据的一致性。美国能源信息署(EIA)的信息质量准则值得我们参考。该准则提出了客观、实用、真实和有影响力的几个准则。对于不符合信息准则的EIA留存信息。美国能源部建立了一套管理机制,允许个人寻找和获得正确及时的更正。此外,EIA采用了标准手册体系,以支持EIA信息质量准则,保证所信息达到客观、实用和真实的标准。

4.3设计一套严格的数据核查和评价机制设计一套严格的数据核查和评价机制,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数据的有效性,靠单一来源,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在数据收集机制中,一定要考虑多渠道数据来源,以对数据进行核对;另外,应制定具体、易于实施的数据评价指标和数据质量分级表示体系,让数据提供者、消费者能清晰地知道数据质量。为了鼓励各数据来源单位提高上报的数据质量,还应建立数据来源的评价机制,对每个数据源提交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评价,并定期结果。

4.4发挥各组织机构力量,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统计信息来源渠道健全信息来源渠道是进行可再生能源信息采集和统计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需要从机制保证、技术支持、资金维持、运营维护、数据校核和进度安排等方面入手,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数据来源长效可靠、全面真实,信息采集和共享互惠互利。目前信息收集和统计比较全面并且可持续的机构,基本上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并利用国家统计局许可的统计报表完成的。对于目前还没有专门机构收集的信息,大部分都分布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因此通过联系协调不同的部门,是解决数据获得的重要途径,问题的关键在于机制的设计。行业协会在信息收集和数据校核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他们具有获得一手信息和对产业深入了解的优势。因此,建立信息来源渠道的首要条件是政府部门的协调和支持。对已经有信息获取渠道的,应该通过加强协调,使部门间信息充分共享。对于没有信息获取渠道的,应该从指导产业发展的角度联合统计部门对获取信息的协会和咨询公司予以全面支持,同时发挥专家和协会的作用,统一规定企业填报数据,以便获取一手的全面数据,通过与各协会和部门调研数据进行校核,从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3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可持续发展 对策

1.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性

1.1中国的能源现状

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还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人均能源消费量为世界水平的55%。按目前的开采速度,我国的石油储量已不能满足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内石油开发和生产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每年花大量外汇进口石油,这是难以为继的。

1.2我国的可再生能源

其实,中国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据统计,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为2.5亿千瓦,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的地方约占中国国土的三分之二以上;生物质能资源的可再生能量折合标准煤约为2.3亿吨;中国还拥有丰富的地热资源,储存条件较好,已勘探的40多个地热田的热储量相当31.6亿吨标准煤,远景储量达1354亿吨标准煤;中国海洋能资源约4.6亿千瓦,其中可开发的潮汐能为l亿千瓦,波浪及海流能约1亿千瓦。

因此,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重要的替代能源,将在未来能源供应中起着显著的作用。研究可再生能源对于缓解我国能源需求压了等问题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2.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进展。目前,已形成了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和水能等一系列技术较为成熟、可规模化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

2005年,我国的风电开始蓬勃发展,基本具备了单机容量750kW及以下风电设备的制造能力,已有几个制造企业具备了小批量生产兆瓦级风力发电设备的能力。

生物质能的开发与利用,是今后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的生物质发电技术已趋于成熟,可装机容量8亿千瓦时,发电量240亿千瓦时。生物柴油生产技术不断完善,可年产200万吨乙醇。

截止到2005年底,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已趋于成熟,全国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和生产量均居世界第一。如今,我国正在酝酿和筹划规模为10万千瓦的塔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该项目使用1700面面积为10平方米的反光镜,采用现代控制技术,密切跟踪太阳,将太阳光精确反射聚焦到一点——集热器,加热蒸汽驱动汽轮机发电。如果在试验示范成功后进行大面积推广,则有可能引起能源领域里的变革。

水能开发方面,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为1.1亿千瓦,年发电量约4000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3%,总发电量的16%。我国水电勘测、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已形成了完备的产业体系。

据预测,到2030年将煤消耗将减少到整个能源消耗的40%,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将提高到21%左右。

3.实现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3.1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的支持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我国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地区多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效益显著,但经济效益不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采取了事业费补贴、研究与发展补贴、投资贴息和项目补贴等政策。但是,同国外比较,我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投入太少,这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投入过少,缺乏足够的开发与研究,不少关键性设备不得不进口,导致发展缓慢,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国家还需在这方面加大投资力度。

3.2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意识不够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没有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在国家能源发展总体战略中的地位不突出,缺乏长期的发展目标,没有形成权威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国家能源统计体系中没有单列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也没有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目标。长期以来,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没有常规能源建设项目那样固定的资金渠道,虽然编制了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但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这都是由于对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或替代常规能源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造成的。

3.3技术要求过高

除水电、沼气和太阳能热水器外,其它可再生能源发展还比较缓慢,产业基础也较为薄弱,应用规模较小,还没有形成支撑可再生能源技术大规模发展的人才培养、研究开发、设备制造和技术服务体系,突出表现为人才缺乏。其原因主要是资源特性、能源转化效率低、工艺设备材质要求高等,造成投资成本高于常规化石能源,并导致运行成本失去竞争力,形成了一定的市场障碍。

4.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可行对策

4.1制定国家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规制

国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整体和各阶段规划目标,以及其在能源开发和供应中所占的比例。可将规划目标按行政区域进行分解,也可按国家大型发电企业进行分解。在初期要有一定的强制性。

4.2加大可再生能源科技研发力度

我国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科技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较大,必须用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投入。建议国家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涉及面广,学科综合性较强,但并非高不可攀。可由国家安排资金,引导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备制造企业和发电项目投资企业,组成产、学、研、用相配套的研发应用链。

4.3转变能源开发和供应的传统观念

要转变传统观念,改变一味追求大机组、大电厂等集中发电、集中供热的理念,更新观念,创造新的模式。可再生能源有能量密度低、分布分散、互补性强和技术设备规模较小的特点,我们在开发利用时,要避开其劣势,发挥其优势。构建小型联网发、供电方式,独立的发、供电方式与大型、集中发电、集中供热的方式并存,通过合理调度,共同支撑经济发展的模式。

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研究开发和产业服务体系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使其逐步从弱小地位走向能源主战场,逐步解决好我们所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真正实现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文娟,薛惠峰.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可持续发展,2008(9)第六卷第三期(34)

第4篇

关键词:城市;可再生能源;规划

在化石能源依然被我们依赖而又日趋耗尽的今天,积极寻找可替代能源早已迫在眉睫。可再生能源,无疑是理想的选择,它所兼具的清洁与可持续利用的特点,为我们指明了未来能源利用的方向。

据国际能源署的估计,2006年城市能源消耗已经占到全球总能耗的2/3,而快速发展的城市化无疑日趋加重这一趋势。中国目前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以石油和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能源效率低,环境压力大,发展新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这一方面,欧洲几个成功的城市案例值得我们借鉴。从德国佛莱堡的改建、英国贝丁顿零碳生态社区(BedZED)、瑞典的马尔默市“明日之城”住宅示范区的实例,我们看到,这些城市都是一个具有理想的空间规划、交通系统、绿色建筑材料、先进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可靠地政策及管理措施等的综合体。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无疑是个重要因素。

社会如何向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模式转型,城市如何进行可再生能源规划,是本研究的主要话题。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第一是技术,即我们可以采用哪些技术手段满足现有资源能够满足需求?第二是政策和社会因素,社会如何来推广这些技术,从而保证规划得以顺利实施。

回答第一个问题,本研究提出了城市能源的规划方法及可再生能源潜力分析和系统设计方法;对于第二个问题是对可再生能源政策的讨论。

1.可再生能源规划方法

1.1可再生能源规划方法――基于综合资源规划原理

综合资源规划方法是联合国环境计划署(UNEP)基于需求侧管理理论提出的,其核心是改变过去单纯以增加资源供给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将提高需求侧的能源利用率从而节约的资源统一作为一种替代资源。其方法如下图所示:

需求侧管理和综合资源规划具有三大特点:

(1)集约资源。改变传统的资源观念,将需求侧的节能作为一种资源与供应侧一起进入规划,以使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2)多重效益。改变了传统的追求供应侧效益的单向规划模式,以成本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评价标准,不仅考虑供应侧效益,还要考虑需求侧效益,协调供、需双方的贡献和利益,实现供需双赢,最终使社会受益。

(3)重在实施。将需求侧节能的实施作为一个重要的规划领域。需求侧应该有实实在在的节能措施,必须采取实用的节能技术。

1.2可再生能源规划步骤

可再生能源规划增加了将可再生能源大规模融入现有能源系统的挑战。不仅具有波动性和间歇性的可再生能源必须要与能源系统的其他部分进行协调,而且能源需求的规模必须与潜在的可再生能源来源的实际量相互适应,不仅如此,这种调整还必须考虑不同可再生能源来源的特征差异问题。

可再生能源规划设计涉及三个主要的技术问题:需求侧能源的节约(包括各种节能措施,如建筑节能等)、能源生产中的效率提高和用各种可再生来代替化石燃料。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规划设计既可以在小到在一个项目的层面展开,也可以大至城市、省甚至国家层面展开。具体步骤如下:

(1)设定节能的战略目标,做好需求侧能源预测;

(2)分析城市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资源量;

(3)选择合适的能源系统和技术线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用;

(4)能源系统实施保障措施。

2.可再生能源规划步骤

2.1需求侧能源资源潜力分析

需求侧能源是一种虚拟能源,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得到的。对于一个城市来说,建筑能耗占城市总能耗的70%,以建筑为例,需求侧能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完善所节约的采暖和制冷系统;

(2)提高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效率所节约的能耗;

(3)完善供配电机照明系统而降低的能耗;

(4)用户改变消费行为所节约的电力和电量等;

(5)新建建筑由于采取了比国家节能设计更严格的建筑节能措施而节省的能耗;

(6)采取区域供冷供热系统时,由于负荷错峰和考虑负荷参差率而减少的能耗。

需求方资源的类型比较多,情况也比较复杂,要进行具体分析,通常选择那些在规划期内可能实施的主要部分。

在需求侧能源潜力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和规划期内的社会发展和能源使用计划,即可得出能源需求总量。

2.2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资源分析

对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部分进行分析是十分重要的内容。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每个地区有各自的特点。例如,太阳能丰富的地区风能资源就可能较为贫乏,农业较发达的地区生物质能利用潜力较大。

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资源分析是对本地区内可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量的详细评估,不仅要仔细鉴别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种类,更要精确算出每种能源的可利用量,是一个对资源仔细甄别的过程。

2.3基于可再生能源的能源系统配置

能源系统配置是在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资源分析基础之上,根据每种资源的可用量进行的系统配置。如热电联产、风光互补发电系统等,在系统设计时,可以有一种以上的组合方法,对多个资源开景进行比较和选择,主要考虑不同可再生能源的来源和组合,各类能源的资源量、生产率、经济性和项目实施的不确定性等要素,这些方法经过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评估之后,选出最优方案进行实施。

2.4可再生能源规划实施保障

可再生能源规划实施的保障主要是可靠的政策支持。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多项可再生能源法律和政策,但效果并不是很明显,究其原因,参照欧盟的法律和政策体系的成功之处,我国应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1)加强立法,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细则;

(2)建立切实可行的强制市场政策;

(3)继续推行各种经济激励政策;

(4)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管理体制;

(5)积极扶持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

(6)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其中,经济政策是重要内容,欧盟在可再生能源政策中的价格激励、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扶持、出口鼓励、科研和产业化促进等方面,都值得我们学习。这些经济政策,调动了全民参与的热情,使各方面都得到实惠,如我们天天提倡的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等宣传到处可见,但居民收集的可回收的垃圾能不能很方便得到回收?回收后能有什么收益呢?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势必挫伤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因此,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关键是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基层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设施和细则处理好,达到多方共赢的局面。

3.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可再生能源规划参考提纲如下:

(1)城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1)发展可再生能源对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意义;2)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3)可再生能源潜力;4)存在问题。

(2)指导思想原则

(3)发展目标

1)总体发展目标;2)具体发展指标。

(4)可再生能源规划

1)需求侧能源资源潜力分析;2)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资源分析;3)各种技术;4)基于可再生能源的能源系统配置;5)具体规划方案。

(5)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1)投资估算;2)能源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6)规划实施保障和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第5篇

一、德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概况

德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业和贸易大国之一,经济总能力居世界第三位,进出口贸易占世界第二位,GDP占欧盟的三分之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位居世界前列。但德国是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生活中所需的大部分能源需要从国外进口。为了促进德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政府将节约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最优先考虑的目标之一。

1、风能

风能是可再生能源中发展最快的清洁能源,也是最具有大规模开发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它是德国大力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中的先锋。目前德国的风力发电装机总容量居世界领先地位。2010年德国实现风力发电总量已超过300亿kW,占德国全年总发电量的5%左右。近期德国风力发电的新重点是离岸风力园,因为德国北海地区和波罗的海地区的风力条件非常好。为此,联邦环保部在联邦政府制定的“德国前景”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范围内,制定了一项旨在利用海上风能的战略,以此促进本国风能开发利用。

2、生物质能

生物质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即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转化为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同时也是唯一一种可再生的碳源。它是一种有利于环境和气候的地区性能源原料,能够24小时全天候使用,对保障能源供给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诸如木柴发电、木柴供暖、沼气设备及生物能源原材料目前已占到德国整个能源供应的4%左右。2010年生物质所生产的能源占德国最终创造出的可再生能源的70%。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是“能源基础研究2020”新计划的重点课题之一。为了把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有机结合起来,德国政府十分注重生物质能的利用研究,联邦教研部还了一个资助项目“生物能源2021――关于生物质能的利用研究”。该项目计划资助规模为5000万欧元,资助时间为5年,其目标是:通过有选择地研究和开发来使现有的生物质利用技术更优化,使各种生产方法互相连接以及开发出新的方法,以使有限的可支配的生物质原料尽可能有效地利用。

3、地热能

地热能是由地壳抽取的天然热能,这种能量来自地球内部的熔岩,并以热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发及地震的能量。地球内部的温度高达7000℃,而在128~160km的深度处,温度会降至650~1200℃。透过地下水的流动和熔岩涌至离地面1~5km的地壳,热力得以被转送至较接近地面的地方。高温的熔岩将附近的地下水加热,这些加热了的水最终会渗出地面。地热既能用于建筑取暖及周边暖气网络,又能被用来发电。早在2003年德国慕尼黑就建成了第一个地热发电站,德国政府也出资资助有关地热发电项目。此外,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也规定了有关地热输电补贴。

4、太阳能

太阳能一般是指太阳光的辐射能量,在现代一般用作发电。自古人类懂得以阳光晒干物件,并作为保存食物的方法,如制盐和晒咸鱼等。在化石燃料减少的条件下,才有意把太阳能进一步发展。太阳能的利用有被动式利用(光热转换)和光电转换两种方式。太阳能发电是一种新兴的可再生能源。广义上的太阳能是地球上许多能量的来源,如风能、化学能、水的势能等等。德国的太阳能利用和技术一直保持世界领先水平。由于《可再生能源法》中的相关促进和扶持,德国太阳能技术方面的革新和市场的不断成长扩大,也使太阳能发电及相关设备的价格逐年下降。在过去10多年时间中,太阳能收集装置的价格下跌了一半,因此,太阳能收集装置也越来越受欢迎,目前在德国有近200万台太阳能设备在对传统用水和暖气用水进行加热。

二、德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

随着世界经济迅速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共识。太阳、风等自然资源看似用之不尽,但其高效利用面临诸多方面挑战。如何高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德国在这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

1、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自2000年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可再生能源法》以来,德国陆续修订和颁布了一批促进和规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规,如《生物质发电条例》、《能源供应电网接入法》、《能源投资补贴清单》、《太阳能电池政府补贴规则》、《能源行业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令》、《可再生能源取暖法》、《建筑节能法》等等。这些政策措施不仅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以优先以固定费率入网,降低了企业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风险,还通过各种政府补贴,激励民众广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极大地提高了企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竞争力。

2、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德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涵盖了许多领域,诸如交通、建筑、供电、采暖等,并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目标和任务。如供电领域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至少达到35%,2050年将达到80%。同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最终能源消费从18%提高到60%。又如采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在各个阶段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到202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占全部供暖的14%。生物燃料配额法规定为实现交通领域的减排目标,必须利用生物燃料达到一定比例。同时根据新情况和新变化及时调整法律法规。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订中,所有和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设立了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条款。

3、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激励政策

德国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广泛运用各种政策措施,诸如财政补贴、投资补偿、政策支持等,以促进本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首先,在财政补贴方面。政府对以各种方式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给予补贴,如对使用生物原料和发电――供热联合设备给予补贴,对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取暖给予财政补贴等。为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同类型的补贴还可以累加,这样就充分调动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其次,在投资补偿方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设备可获得政府的投资补偿,补偿幅度以设备投产的年度确定,期限为20年。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设备利用效率。降低 生产成本,补偿幅度每年降低1.5%。再次,在融资政策支持方面。一方面,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效果好的企业,政府给予担保贷款或低息优惠。另一方面,对矿物能源、天然气等征收生态税,对使用太阳能、风能、水力、地热、生物能源、垃圾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则免征生态税。

4、发挥民众和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民众是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主体,其开发利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容忽视。德国民众有较高的环保意识和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德国政府组建了400多家专门的能源能效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确保社会参与制度化和规范化。政府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告知广大民众,在供电、供暖、食物、行走等方面如何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同时,政府还会把公众利益真正落到实处。家庭、农场如果采购相关设备,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得到政府相关奖励,以此调动广大民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另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否能高效运用,关键在于技术上的突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幅推广应用的重要途径是减低成本,缩小其发电与普通电价的差距。德国十分重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创新。在德国,不仅企业可以从事新能源发电,每个大楼的每个家庭都有并网的地下电缆。凡是家庭利用新能源发电没有用完的,可以输入电网,并获得收入。

三、德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我国的启示

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对石油煤炭等传统不可再生资源的依赖,是21世纪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以及能源危机而积极努力的方向。尤其是受2008年全球能源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追求已提升至能源战略高度。德国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已成规模,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框架和配套扶持体系,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前提基础:搞好总体设计规划

我国近几年投巨资大力发展风电产业,我国已成风电大国,但还不是风电强国。风电技术的研究还不深入,还没有形成自主技术,风电技术存在的问题正在逐步大量的显现出来,发电效率低、投资成本大、并网稳定性差、故障率高等问题非常突出。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三分之一的风电装机容量没有并网发电,每年超过千万千瓦的新增风电装机需要输电规划。风电设备、多晶硅等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表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发展并不健康。因此,有关部门应做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产能布局和产业链的规划工作,重点放在高精尖技术的突破上,尽量避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链盲目集中于技术含量不高的环节,以免造成局部产能过剩、全行业整体竞争力不强的局面。同时,要加强电源规划和电网规划的协调力度。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作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主体,协调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的相关规划,使之与国家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避免地方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对GDP的拉动下盲目上项目,引导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2、重要保障: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涉及多个部门。为加强部门协调,避免多头管理,应加强政府各部门的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权责。在管理方式上,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形成有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如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场机制,提供充分公开的市场供需信息,使企业正确决策其市场进入或退出、产能增加或减少。同时,要坚持厂网分开,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网创造有利条件。加快电网的输配电分开,实行调度交易机构独立,为电网吸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供体制保障。另外,要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使之市场化和透明化。

3、基本原则:坚持强制和激励并举

(1)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资金。

要通过补贴降低前期资金成本,通过投资退税或生产减税降低资金和运营成本,以及通过碳信用改善收益流。这些补贴或优惠要达到的效果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超过化石燃料的任何成本,最终都会得到合理分摊或到用户身上,或者通过化石燃料碳税、政府预算或捐赠的专项基金来充抵。

(2)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

要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来考虑,发展措施既要适度又要适时,依靠政策扶持发展到具有自身竞争机制的成熟产业。如在行业幼稚期和成长期给予较大的优惠和补贴,进入成熟期可以逐步减少优惠和补贴。

(3)加快直接融资。

政府应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善于利用资本市场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

(4)重视间接融资。

在间接融资上,既可以争取国际组织的支持与合作,如全球气候合作基金的支持,也可以争取国内金融机构的支持。国家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开发项目。也可以设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产业基金,用于支持投资额较大的项目。

4、关键环节: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

首先,要制定研发计划。国家应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列入产业发展和科研攻关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纳入政府预算。政府要对关键部件先进技术的自主创新研发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或者入股拥有先进技术的国外企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其次,要建立创新联盟。创新联盟的设立可确保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和资金投入,将大大提高企业的投资安全感,保护其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要通过财政资金资助创新联盟的研发工作,动员和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再次,要建立产学研基地。国家的联合企业、新能源协会、可再生能源协会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批有影响力的产学研基地,并根据基地研究成果,每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的研究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第6篇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能源安全;能源消费

中图分类号 F06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10-010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10.013

近年来,中国和欧盟的能源密度在过去30年已经有了显著的下降,新能源比重显著上升,在全球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市场,中国作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经济体,这两个经济体合力推进低碳化进程,将为全球绿色发展树立典范。另一方面,欧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能源进口市场和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市场,中国则逐步成长为国际能源消费的大户和全球能源事务的中心,二者能否在新能源发展方面取得更大成就,将对全球新能源利用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把握中国和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梳理过往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找出中欧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困境,可以为加强双方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指明路径。

1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及面临挑战

近年来,中国煤炭消费持续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费稳步提升,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已初见成效。一直以来,中国煤炭消费量在一次能源消费中所占比例始终保持在70%左右,这也是环境污染严重、温室气体排放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自2007年以来,煤炭消费所占比例开始持续下降。2014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所占比例约为64.2%,比2007年的71.1%下降了近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中国可再生能源、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利用规模越来越大,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持续上升。中国将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从2010年的9.4%提升到2015年的12%,超额完成了十二五期间11.4%的设定目标。

其中,2014年核电新投产5台机组,全国在运核电机组达到22台,装机容量达到2010万kW;水电新增装机容量接近2 000万kW,全年总装机容量约为3亿kW,年发电量约为1万亿kW时;风电并网装机容量已超过9 000万kW,年发电量约为1 500亿kW时;太阳能发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3 000fkW,年发电量为250亿kW时;生物质能、地热能发电装机容量超过920万kW,年发电量为350亿kW时。2015年,中国在非水可再生能源和燃料领域的投资排名世界第一。2015年末,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总量、太阳能光伏和风能发电装机总量排名全球第一。全球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前10的国家见图1。国家制定了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到2020年至少增加至15%的目标,到2030年则至少增加至20%。

尽管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但中国新能源发展仍然面临一系列现实挑战,主要包括:一是可再生能源利用总体水平还比较低。中国目前包括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还不到12%,要将新能源发电比例提升至20%,任务相当艰巨。二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问题。大幅度改变能源利用结构,将付出高昂的成本。可再生能源不可能一直靠补贴去发展,过高的成本将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障碍。三是能源安全挑战和能源外交问题。虽然保障能源安全的挑战不是中国独有的,但中国2015年石油进口依存度超过60%,创历史新高。中国需要安全可靠的能源市场、能源来源和运输路线,这些都需要大规模的国际合作。作为2015年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占全球能源消费总量的23%)、最大石油进口国和二氧化碳排放国,中国处于全球能源事务的中心。

2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及前景

第7篇

【关键词】中国 俄罗斯 可再生能源 能源政策 中俄合作

【中图分类号】F451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和俄罗斯的能源合作是双方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俄能源合作是长期的、全面的、战略性的,双方在地缘、资源、市场、技术等方面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未来的能源合作需要从目前的石油、天然气,向煤炭、电力、可再生能源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领域进一步深入。笔者拟通过俄罗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现状及潜力、俄罗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政策法规及国际投资,探讨中俄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中俄两国的能源结构都亟需改善

目前,中俄两国的能源结构都有亟需改进的地方。2013年BP 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煤炭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例过高,达到68.5%,天然气、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过低;俄罗斯则是高度依赖天然气,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过低。水电是俄罗斯主要的可再生能源,但年发电量只有 85 亿千瓦时(不含装机容量25兆瓦以上水电站),占全国发电总量不到1%。俄罗斯不包含水电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只有10万吨油当量,作为仅次于中国和美国的世界第三大能源消费国,与其每年6.94亿油当量的一次能源消费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012年俄罗斯的发电量为1066.4太瓦时,列世界第四位,仅次于中国的4937.8太瓦时、美国的4256.1太瓦时和日本的1101.5太瓦时。但俄罗斯的太阳能和生物能尚无供电能力,风电装机容量还不到1万千瓦,地热能装机总容量8万千瓦。

实际上,俄罗斯优越的自然资源完全具备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条件,且潜力巨大。风能和太阳能可以增加俄罗斯的能源供给,同时还可以为那些无法接入电网的地区提供电能;茂密的森林和大片耕地可以提供生物质能;东部地区大量的河流、白海和鄂霍茨克海有着巨大的潮汐能潜力;北高加索和堪察加半岛可以发展地热能。

人们通常认为俄罗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动力不如美国和欧盟那么明确:美国是为了减少对中东石油的依赖,而欧盟则是为了减少对俄罗斯天然气的依赖。作为一个能源生产和出口大国,俄罗斯没有动力去发展可再生能源。但考虑到俄罗斯能源价格提升的困难较大,加之未来天然气和石油产量减少,IEA判断俄罗斯目前可能已经处于产量高峰期,2020年产量会逐步下降,到2030年将下降到4.85亿吨左右。因此,从长期看,为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俄罗斯需要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其中关键就是能源发展战略必须从传统模式向可再生能源转变,逐步减少对传统石油、天然气的依赖。

俄罗斯能源政策开始向发展可再生能源转变

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已经成为全球共识的大背景下,俄罗斯能源政策也开始转变。其实俄罗斯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第一部《节能法》,由此开启了其能源利用方式转变的相关探索。此后,还通过了诸多针对节能的指令性文件,并指定当时的燃料与能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资源的有效利用事宜。2003年通过《电力法》,标志着俄罗斯电力改革正式启动,逐步打破垄断,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电力。尽管尚属于试验阶段,也遇到诸多阻力,但表明俄罗斯在能源结构转型中已经走出了市场化发展的第一步。俄罗斯于2004年正式签署《京都议定书》,同时承担《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把俄罗斯温室气体排放量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由于当时其温室气体排放量远低于1990年的水平,俄罗斯认为可以较长时间轻松完成《京都议定书》的指标。

但随后俄罗斯经济出现了强劲复苏的态势,由于经济发展依然主要依靠化石能源,造成温室气体排放的急剧增加。BP的数据显示,2012年,俄罗斯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次于中国、美国和印度,居世界第四,为17.04亿吨碳当量。尽管目前俄罗斯的温室气体排放不会超过《京都议定书》的基准水平,但已有专家预测,2020年俄罗斯的温室气体排放将达到1990年的基准水平,甚至有可能最多超过基准水平的14%。因此,进行能源结构调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证其经济稳定发展也成为当前俄罗斯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而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2008年6月4日,时任总统梅德韦杰夫签署了一项法令,旨在鼓励提供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技术的应用。该法令还呼吁联邦政府预算要对可再生能源提供资金和补贴。这表明俄罗斯国内能源政策也开始关注石油和天然气以外的可再生能源领域。绿色和平组织俄罗斯能源小组的专家就认为,俄罗斯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金问题不大,唯一限制俄罗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因素是缺乏相关法律。俄罗斯亟需克服现有法律薄弱和模糊的弊端,创造一套能够激发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的法律框架。

2009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2030年前能源战略》确立了未来能源发展的三大目标:克服能源危机、提高能源效率、开发替代能源。同时制定了具体目标和扶持政策:到2030年,天然气需求在能源结构的比重下降到50%以下,可再生能源需求提升至14%左右,可再生能源发电达到1260~1660 亿千瓦时,大约占俄罗斯全部电力的7%。2022~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部发电量的38%以上。为此,俄罗斯政府计划于2020年前拨款3万亿卢布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俄联邦能源署预计,到 2020年将有大约5170万千瓦的发电装机因设备老化而报废,加之电力需求增加,届时俄罗斯需要新增装机1.5亿千瓦⑤这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

俄罗斯可再生能源领域引起国际投资的关注

一般来讲,如果一个国家把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政策的重点,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就会大幅增长,并促进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目前,许多国外公司基于俄罗斯能源政策的转型及修改其《可再生能源法》的预期,已开始寻求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与俄罗斯合作的机会。

因为看好俄罗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巨大潜力,2010年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与全球环境基金提供1.65亿美元实施“俄罗斯可再生能源项目”,与俄官方合作,制定管理框架,帮助俄罗斯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扩大资金来源。该项目计划对俄罗斯风电和生物质能发电领域进行投资,五年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5兆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500万吨/年,并希望通过后续项目的建设,最终达到2亿吨/年。其实,早在2005年国际金融公司就开始投资俄罗斯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到2011年,已总计投入4亿美元⑦。其中1000万美元用于建立一套法律框架,刺激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有1.5亿美元则直接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领域。此外,日本、挪威、丹麦、美国、荷兰、西班牙等国已经或者计划到俄罗斯投资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燃料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

我们可以看到,能源作为俄罗斯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如果继续重视石油和天然气,那么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会相对变弱。但是,随着国俄罗斯政策的转型及市场化改革使未来天然气价格提升,同时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而造成的成本下降等因素的影响,预计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俄罗斯会吸引更多的投资。随着跨国公司在俄投资的增加,许多俄罗斯公司也开始进入这一领域,纷纷入股国外的新能源公司,双方联合开发国际、国内市场。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条件逐步完善

中国于2006年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法》,针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行业了多个细化的政策法规配套措施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在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中,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随着俄罗斯能源政策的转型,发展可再生能源条件的不断改善,中俄在该领域的合作会逐渐加快。

中俄具有核能和水电合作的成功经验。中俄油气合作已经20多年,而中俄的核能和水电的合作几乎是和油气合作同时展开的,两国也因此增加了合作的经验和信任度。福岛核事故后,中国一度终止了新核电项目的审批。2012年底,国务院通过了《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标志着暂停一年半的核电建设重启。未来15年中国至少要修建30座核反应堆,这为中俄在核电领域的继续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

中俄都是水电蕴藏量大国,发展小水电成为两国的共识。由于俄罗斯的水电开发集中于其欧洲部分,远东地区只开发了3%,而在该地区发展投资小水电投资回报期短,具有巨大的经济潜力。俄罗斯已经开始研究制定在联邦区建设小水电站的规划,拟建384个装备装机容量为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每年需要引进装机容量为50~60兆瓦的新小水电生产能力。考虑到俄罗斯的水电设备大多老旧,甚至造成了萨扬・舒申斯克水电站发生爆炸的惨剧,这无疑会加速俄罗斯水电设备更新的步伐,为双方的合作提供契机。

中俄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已经展开。中俄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领域的合作已经展开,前景看好。2009年,中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俄罗斯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开发俄罗斯太阳能电站及相关项目;2011年5月,中俄签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框架协议,最终目的是建立合资公司,开展可再生能源及节能项目的创新研究;2011年6月,中国国能生物清洁能源集团公司与俄罗斯国际统一电力集团公司签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俄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新起点;2012 年2月28日,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与俄罗斯联邦能源署、俄罗斯燃料公司在俄罗斯能签署了《成立可再生能源合资企业总协议》,这些举措推动了中俄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

中俄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互补性强。中国通过近年的快速发展,在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领域已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链。在热发电关键技术上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多年稳居世界第一,2009年风电装机容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风电投资和风电机组装备技术也位于世界前列。随着中国政府加大对生物质能开发的扶持力度,生物质能技术也在飞速发展。而俄罗斯则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领域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但技术装备水平落后,其太阳能、风能暂无发电能力,生物燃料的生产虽然成本低,但由于税费偏高,国内市场也未启动。从目前来看,中国的技术、资金、市场优势与俄罗斯丰富的资源优势及巨大的开发潜力可以互补,也奠定了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基础。

中俄可再生能源本身的健康发展是合作成败的关键。总体来看,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需要四大关键因素:清晰的国家目标、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和投资、国内民众的支持、国内外企业的合作。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双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条件正在逐步完善,比如双方政府,特别是俄罗斯政府已经关注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同时在尝试制定法律支持其发展。随着双方能源价格改革的深入使化石能源价格相对提高,民众会越来越意识到可再生能源的意义。随着中俄在政策、市场、技术方面不断推进并弥补各自的缺失,双方通过合作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求会更加迫切。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思路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长期性。一是从中俄能源合作的现状看,石油、天然气依然是主体;核能和水电,未来会在技术交流和共同建设方面进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合作处于起始阶段,有望在2020年之后,逐步成为中俄能源合作的主体之一。这代表着中俄能源合作的未来,其进展取决于可再生能源未来发展的规模及普及程度。二是中俄历次能源合作,都经历了漫长的博弈过程。有些项目比如天然气价格及管道建设谈判等至今仍未完成,可见与俄罗斯谈判并非易事。这也预示着中俄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合作也不会轻而易举,尤其是在俄方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程度远不如中国的情况下,需要双方共同的智慧,避免过于强调本国利益,才能形达到双赢的结果。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应与国内市场开发并进。尽管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兴未艾,中俄两国也都制定了发展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大力支持。但两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都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国内市场的开发。两国尚未有完善的上网定价机制,中国的风电并不能及时全部上网销售,太阳能也没有完全启动国内市场。俄罗斯更甚,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几乎没有,而生物燃料由于消费税的存在,使得原本较低的成本升高,造成国内市场无法开启,只能出口欧洲,一旦欧洲需求变缓,则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问题。因此,两国急需开发各自国内的可再生能源市场,而在开发本国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将促进双方可再生能源更快的发展。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遵循贸易先导―技术跟进―共同开发的顺序。中俄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刚刚开始,相关政策、技术、市场开发及合作机制等方面都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在合作中初期应该与石油、天然气的合作相似,即以贸易为主,推进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生物燃料颗粒、风能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甚至是电力的进出口贸易,以充分利用俄罗斯地大物博的特点,这实际上也相应地节约了中国的耕地(土地)面积。俄罗斯现有2000万公顷的休闲农耕地,中国甚至可以考虑在俄租地生产生物燃料作物。

在贸易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两国政府还要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合作研究,共同开发新技术,建立联合研发和相关人才交流与培训的机制,为可再生能源合作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投融资方面的合作, 建立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共同建设核电站、小水电站、风电场等,不断拓宽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模式。

强化以中俄为主的国际多边合作。由于资金、技术、市场等自身发展的限制,俄罗斯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需要得到国际帮助。随着俄罗斯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市场的开拓,吸引了大量的国外企业到俄罗斯投资,在太阳能、风能、生物燃料、潮汐能、地热能等领域和俄方展开合作。中国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机会,积极介入俄方的合作项目,形成多赢的结果。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俄罗斯远东开发的机遇和同处东北亚的日本、韩国对俄方能源的需求,加强对话,积极探讨东北亚可再生能源多边合作的机制和模式。

第8篇

关键词: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现状;解决策略

一、引言

海洋资源以其可再生性、环保性、总量大等特点相比其他不可再生资源更具有发展潜力,我国大部分海洋可再生能源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长期以来其经济增长有很大一部分是以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污染的以牺牲生态的粗放型的方式实现的,这样的经济增长方式势必存在巨大风险,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有助于改变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向环境友好型的集约经济模式转变。

二、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现状

海洋可再生能源具有储量大、种类丰富、可再生等优势,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储量比较丰富,大大有助于我国当前改善能源结构和能源开发。下文将重点介绍我国部分海洋能源的发展现状。

(一)潮汐能

潮汐能是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最高的一项能源,中国潮汐能资源(不含台湾)总蕴藏量约190GW,可开发装机容量200KW以上,潮汐能源的总装机量为21.8GW左右。我国共建成潮汐发电站76座,但只剩浙江温岭的江厦站、浙江玉环海山站和山东乳山白沙口站3座,其中浙江温岭的江厦站成为世界第三大潮汐电站。虽然在潮汐能的开发利用上,我国相对比较先进,较为成熟,但目前我国潮汐能开发资源占比非常低,还不足1%,属于新能源尚未开发的领域,开发力度远远不够。

(二)波浪能

波浪能是海洋可再生能源中发展第二快的能源。我国对波浪能的开发利用已初步实现商业化,可以说开发潜力巨大,国家也在积极启动相关项目,准备研建装机容量在500KW以上的多功能互补独立示范电站,以实现稳定持续的电力供应。

(三)温差能

温差能,是由于海水的温差而产生的能量。我国南海和东海的部分海域,能达到20摄氏度以上的温差,所以其蕴含能量十分可观。虽然我国在掌握海洋温差发电技术的时间要落后于美国和日本,但在技术上却并不落后,甚至赶超,美国朗肯循环的发电效率为3%,日本上原循环发电效率为4.9%,而我国研究的国海循环发电效率为5.1%,但仍需进一步发展。

(四)盐差能

目前国际上对盐差能的利用技术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实用性的盐差能发电站还未真正建立和应用。由于盐差能发电相关技术效率较低,成本高昂,并且我国盐差能资源地理分布不均,受季节变化和年际变化影响较大,所以盐差能的利用还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五)潮流能

我国在定海摘箬山岛建了一座长25米,宽20米,吃水深度1.2米的海流能发电实验平台,是目前国内累计发电量最大,也是唯一长时间高效发电的海流能机组,且不需要建坝,大大缩短了建设周期,不会产生建坝所带来的淤泥影响鱼类洄游等问题,属于生态友好型发电。

综上,我国的海洋可再生资源开发技术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虽然技术水平总体比较低,效率也有待提升,但相信海洋可再生能源必然能为我国的能源短缺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协调开辟新道路。

三、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起步晚,法律法规不健全,技术研发人员匮乏,加之我国海洋能自身的一些特点,我国的海洋能产业至今未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具体而言,我国海洋可再生资源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一)体制障碍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仍存在繁杂的审批工作,既易产生腐败,出现寻租,使资源难以实现最优化配置;又存在时滞,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而我国的海洋能存在多头管理、跨部门监管,对海洋能的研发管理、项目审批、电价制定等分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这种分散式的管理势必会引来权责不明、政监混淆等后果。

(二)技术障碍

我国对海洋能的研发力量非常单一,主要集中在少数几所高等院校,且相对分散,创新性不足,且由于海洋能自身特点而形成并网障碍。我国海洋能资源分布相对分散,且由于技术不成熟等各方面原因,使大规模发电并网非常困难。

(三)融资障碍

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复杂且投资周期达到10年甚至15年,长期投资加上风险较大导致海洋能产业吸引风投资金融资困难。再者,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属高新的技术产业,在技术人才资源的培养上的投入资金也不足。

(四)市场障碍

海洋能的市场障碍主要在于价格偏高,使其与其他常规能源相比竞争力较差。我国火力发电和水力发电成本一般在0.3―0.5元每千瓦时,但波浪能发电平准化电力成本0.28―1.04美元每千瓦时,潮汐能发电平准化电力成本0.26―0.84美元每千瓦时,且就目前来看,除了潮汐能利用技术基本成熟能够实现商业化之外,波浪能、潮流能还处于小型示范的起步阶段,温差能还在试验探究阶段,都未真正实现商业化。

(五)地域发展不平衡

我国海洋能地域差异非常大,潮汐能福建和浙江两省的分布占全国总储量的80%以上;潮流能资源主要分布在浙江,占全国的70%以上;波浪能主要分布在浙江、福建、海南;盐差能主要分布在上海、广东、福建。从空间上来看,我国的海洋能资源主要分布在南部沿海地区,而在北部沿海不论是在海洋能的储量上还是开发利用程度上都要低于南部地区,在地区分布上存在不平衡性。

四、解决对策

在海洋可再生能源纲要(2013――2016年)中政府明确提出了海洋能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以及整体规划,可以说为海洋能产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整体战略规划,协调管理

海洋能涉及部门众多,存在交叉管理,立足于本国国情,应建立垂直管理机构,且应该对该机构的行政管理有所倾斜,以消除政策障碍,此外,要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缩小权利寻租,为跨越式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建立海洋创新体系,加快人才培养步伐

我国海洋能产业的创新需要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新能源企业共同作用相互配合。可借鉴英国的经验,建立科研机构、企业、高校三位一体联合开发体制,科研机构负责研发,企业确保投入,加速商业化,高校负责人才培养,政府则进行协调和监督。

(三)拓宽融资渠道,多元融资

由于海洋能产业自身的一些特点,融资渠道一般是通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融资租赁以及上市融资等。此外,还有PPP筹资、政府担保等新型融资方式,也可通过资源互换、入股、优惠政策等吸引国外资金注入我国海洋能产业中。

(四)完善市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我国应积极借鉴英国经验,促进财力雄厚的大企业与创新型小企业的优势合作,同时也重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多边合作,促进海洋能产业的发展、创新和成熟的同时有利于竞争性能源市场的建设。除完善市场,建设合理的市场结构外,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比如实行配额制和强制上网电价政策,且海洋能的配额制可以和绿色证书交易系统结合。

(五)统筹发展,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对跨区域的能源实行垂直管理,并制定和我国海洋能产业的发展规划,高度重视空间布局,避免重复投资、产业结构相同造成的恶性竞争、浪费资源或破坏环境等后果,才能使海洋能的开发和利用有序和有效进行,才能既开发了资源又不破坏生态。

尽管海洋能产业优势无可比拟,但我们不能因为发展而不惜向生态借贷,不能忽视其对海洋环境产生的影响。我们必须重视海洋能开发的生态影响,对项目的审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增加透明度,让技术学者、沿海居民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富铀,王传,杨字联.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C].第二届中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年会暨论坛论文集[A],642-653.

第9篇

一、可再生能源全球发展趋势

(一)各国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升到战略高度并制定激励政策

世界大部分国家能源供应不足,各国努力寻求稳定充足的能源供应,都对发展能源的战略决策给予极大的重视,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尤为引人注目。化石能源的利用会产生温室效应,污染环境等,这一系列问题都使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升温。从目前世界各国既定能源战略来看,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未来各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能源署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43个国家制定了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30多个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直接的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32个国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上网政策。

(二)随着技术进步,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成为可能

从世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发展趋势看,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发展最快,产业前景最好。风力发电技术成本最接近于常规能源,因而也成为产业化发展最快的清洁能源技术。风电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能源,年增长率达27%。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也已接近或达到大规模商业生产的要求,为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推广利用奠定了基础。

国际能源署的研究资料表明,在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的条件下,到2020年新的可再生能源(不包括传统生物质能和大水电)将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0%,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总比例将达30%。

2004年,美国、德国、英国和法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的比重分别为1%、8%、4.3%和6.8%;到2010年将分别达到7.5%、20.5%、10%和22%;到2020年将都提高到20%以上;到2050年,德国和法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将达到50%。韩国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将由2004年的2.1%提高到2010年的5%。日本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将由2004年的3%和7.5%提高到2010年的10%左右,2020年分别达到20%和15%。

(三)国际社会对再生能源开发的投资加大

根据《经济学家》杂志2006第11期的研究文章,国际社会对清洁、可再生能源投资幅度增长很快,2004年为300亿美元,2005年为490亿美元(其中政府投资约100亿美元,私人投资约250亿美元),估计2006年将超过630亿美元。目前,可再生能源公司股市市值达300多亿美元,一些风险投资正从IT行业转入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

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与举措

(一)部分欧洲国家的政策与措施

德国通过了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为投资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德国制定了《未来投资计划》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迄今投入研发经费17.4亿欧元。2004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8%,年销售额达100亿欧元。风力发电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54%,太阳能供热器总面积突破600万平方米。

法国推出了生物能源发展计划,2007年之前将生物燃料的产量提高3倍,使其成为欧洲生物燃料第一大生产国。其具体内容包括:建设4个生物能源工厂,年均生产能力达到20万吨,生物燃料的总产量将从目前的45万吨上升到125万吨,用于生产生物燃料的作物面积也将达到100万公顷。由于生物燃料目前的成本比汽油和柴油贵两倍,因此法国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生物燃料的生产和消费。

英国把研究海洋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作为开发新能源的突破口,设立了5000万英镑的专项资金,重点开发海洋能源。不久前,在苏格兰奥克尼群岛的世界首座海洋能量试验场正式启动。英国第一座大型风电场一直在不断发展,目前风电装机总量已达650兆瓦,可满足44万多个家庭的电力需求,近期还将建设10座类似规模的风电场。

(二)亚洲发展中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与计划

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巴西等国家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对满足未来发展需求的重要性。

中国制定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编制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确定了明确目标。

印度成立了可再生能源部,政府全力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目前印度在风电和太阳能利用规模上已居世界前列。

东盟国家也开始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工作。10个成员国各自都有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包括地热、水电、风能、太阳能和来自棕榈或椰子油的植物燃料等。按照东盟的计划,到2010年各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将达到2.75万兆瓦,其中印尼、菲律宾和泰国将成为领先者。

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状况与发展

(一)太阳能的发展与利用

太阳能发电以其无污染、安全、维护简单、资源永不枯竭等特点被认为是21世纪最重要的新能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光伏电池生产每年以30%至40%的速度递增。整个光伏行业从原材料到终端产品都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特有的“卖方市场”格局。太阳能市场目前占全球能源市场的1%,市值约70亿美元。据欧洲可再生能源委员会研究报告,太阳能工业2030年将占到全球能源市场的8%。

(二)风力发电的发展与利用

丹麦BTM咨询公司估计,2004年至2008年世界风电当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0.4%,累计装机增长率约为18.8%,欧洲风电在近海风电场真正“起飞”之前将保持中等增长。2002年欧洲风能协会与绿色和平组织发表了一份《风电在2020年达到世界电量12%的蓝图》的报告,对展望未来20年风电的发展很有参考价值。报告认为,首先,推动风电发展的因素是气候变化,风电不排放任何温室效应气体,在电网中可以达到工业规模。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温室效应气体指标已经分配到地区和国家层面,各国一定会增加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比例。其次,市场已经表明风电成本正在显著下降,目前的发电成本仅相当于20年前的五分之一。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断增长,最大的商业化机组达到2500千瓦。迅速增长的风电商务引起金融和投资市场的密切关注,新的投资商如石油公司等正在进入这个市场。第三,世界各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发展风电的经验。在欧洲的德国、丹麦和西班牙;美洲的美国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印度,都积累了成功发展风电产业的重要经验。第四,近海风电正在开辟新兴市场,欧洲北部将要建设2000万千瓦的海上风电。

(三)生物质能的发展与利用

生物质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中的一种能量形式,一种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在各种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是独特的,它贮存的是太阳能,更是唯一一种可再生的碳源,可转化成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

生物质能也称“绿色能源”。 开发“绿色能源”已成为当今世界工业化国家开源节流、化害为利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至少有14个工业化国家在开发“绿色能源”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绩,其中有些国家通过实施“绿色能源”政策,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了本国能源不足的矛盾,而且显著改善了环境。

生物质能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生物质能发电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电能质量最好、可靠性最高,其效果远高于小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间歇性发电,可以作为小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的补充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其次,农村能源结构由传统生物质能利用为主向现代化方向转化,生物质能发电是这种转化的重要途径。第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亟待有效开发利用,加工增值,促进经济发展。第四,生物质能发电技术比较成熟。

到2020年,西方工业国家15%的电力将来自生物能发电,而目前生物能发电只占整个电力生产的1%。届时,西方将有1亿家庭使用生物能电力。生物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能为社会创造近40万个就业岗位。

(四)水电的发展与利用

水电是可再生能源,而通常的大型水电属于传统能源,而小水电却属于新能源。小水电从容量角度来说处于所有水电站的末端,它一般是指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据2003年世界水能大会估计,世界小水电可开发资源大致为1.2-1.44亿千瓦。中国可开发小水电资源如以原统计数7000万千瓦计,占世界总量的一半左右。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可供利用的水电资源只开发利用了18%。小水电站具有投资小、风险低、效益稳、运营成本比较低等优势。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制订了一系列鼓励民企投资小水电的政策。中国于2006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就鼓励包括小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

四、工发组织的促进举措

联合国工发组织将能源与环境作为组织工作的三个重点领域之一,并于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工发组织在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物质能

2005年12月,工发组织与印度科学院合作,以促进现代生物质能(BIOMASS)技术和非洲南南合作为框架,在印度班加罗尔举行专家会议。这次会议增强了来自非洲政策制定者和专家对生物质能气化技术现状和所提供机会的认识,这些技术可利用当地生物废渣为农村地区发电,为工业应用供热。

(二)小水电技术

推进亚洲与非洲之间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其中中国与非洲国家进行小水电技术合作,工发组织与国际小水电中心合作,帮助建立印度、尼日利亚分中心,培训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人员,提供咨询与设备,在非洲建立多个示范项目点。工发组织将进一步加强与杭州国际小水电中心的合作,在未来三至五年内探讨签署一揽子合作协议,在非洲10国开展“点亮非洲”及“发展生产”的试点项目,这些活动预计需筹资1000万美元。工发组织计划于2007年5月在马来西亚召开棕榈柴油亚非合作会议,推进棕榈柴油在亚非国家的发展。

(三)氢能技术

2004年在土耳其建立国际氢能技术中心,计划五年内得到土耳其政府4000万美元捐助,该中心目前正在实施若干项目,并侧重生产“清洁能源载体”氢。

(四)海流发电技术

在意大利政府的资助下,中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开始实施海流技术区域方案。这个由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资助并实施的项目使用的是一家意大利公司与意科研机构合作开发的海洋流发电机组。有关机构认为它是国际上将海洋流动力能转变为电能的最为成熟的发电技术。这个项目的开发建设将为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开辟出一条新路。

(五)与拉美开展区域可持续发展合作方案

2006年9月26-27日,工发组织与乌拉圭合作在Montevideo召开了“生产应用型可再生能源部长级会议”,15国能源部长通过了“部长宣言”,加强区域合作以提高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供应以及促进可再生能源研究与开发,并在乌拉圭建立“可再生能源与有效利用区域检测中心”。

五、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作为全球能源市场日趋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能源消费已占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13.6%,世界能源消费将越来越向中国和亚太地区聚集。据预测,目前中国主要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储采比分别为80、15和50,大致为全球平均水平的50%、40%和70%,均快于全球化石能源枯竭速度。未来五至十年内,中国煤炭国内生产量基本能够满足国内消费量,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则不能满足需求,特别是原油的缺口最大。注重能源资源的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中国来说既重要又迫切。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着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因此,开发利用新能源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多年的努力,新能源的开发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近几年来,我国小水电装机容量每年以超过250万千瓦的速度迅速发展。风电发展也很快,2005年底建成装机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6.5万千瓦,解决了约300万偏远地区人口基本用电问题。沼气年利用量达到50亿立方米,改善了1400万农户的生活用能条件。预计到2020年,中国水电装机总容量将达到2.9亿千瓦,风电达到3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达到20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亿平方米,沼气年利用量达到240亿立方米,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年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左右,生物质发电达到2000万千瓦。虽然新能源发展潜力巨大,但与传统化石能源相比,仍面临着成本高、规模小等困难。例如,小水电发电成本约为煤电成本的1.2倍,生物质发电成本为煤电成本的1.5倍。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发展,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通过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鼓励产业发展和技术开发,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法律、政策和市场层面的障碍,并给予相关产业以资金支持。

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问题始终不容忽视。为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与国际能源署(IEA)等国际组织和各国能源研究机构的合作,加强能源战略研究与统计,跟踪世界能源的最新发展动态,积极参与能源合作论坛与交流机制,增加我国的话语权,参与国际能源体制与政策的制定,并为我国及时制定战略、政策提供参考。

二是扩大与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与推广上的合作,利用亚欧合作机制,借鉴其他国家的政策、经验与技术,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的开发与利用,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