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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前款所称堤防保护范围和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范围,以下统称海塘范围。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海塘规划)
海塘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计划)
按照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
公用岸段海塘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公用岸段海塘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区(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利局备案。
专用岸段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组织编制,报区(县)水利局备案。
第七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
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用岸段海塘的岁修和养护,由区(县)水利局组织实施。
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由专用单位承担。
建设海塘,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区(县)水利局负责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的落实,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经费列支)
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经费,在市堤防维护费和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用岸段海塘的岁修和养护经费,在区(县)使用的堤防维护费和区(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三)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经费,由专用单位在返还的堤防维护费和企业税前收益中列支。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核定的区(县)公用岸段海塘的管理人员经费,在区(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本市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海塘建设技术标准、岁修和养护技术规范,由市水利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条(公用岸段海塘的使用)
需要使用公用岸段海塘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报市水利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岸段海塘的绿化、防浪作物以及堤顶道路等水工程设施予以补偿。
自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公用岸段海塘转变为专用岸段海塘,由使用单位承担所使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
第十一条(新建大堤的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塘范围滩造地新建的大堤,需要纳入本市海塘统一管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防汛安全标准;
(二)经受连续三年以上防汛安全考验。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新建大堤,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经市水利局和市防汛指挥部验收批准后,纳入本市海塘统一管理。
新建大堤纳入海塘统一管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塘设计和施工的有关技术资料送交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原海塘的保留和废除)
新建大堤纳入海塘统一管理后,市水利局应当根据新建大堤和原海塘的防御要求,结合所在地的防汛情况,会同市防汛指挥部对原海塘的保留或者废除作出确认。
对确认保留的海塘,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对确认废除的海塘,按照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确权)
公用岸段海塘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海塘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挖石、打桩、取土或者挖筑养殖塘;
(二)打靶;
(三)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但规划留作统一垃圾堆场的除外;
(四)损毁或者偷盗海塘测量标志、里程桩、界牌;
(五)削坡,挖低堤顶;
(六)毁损防浪作物;
(七)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限制行为)
在海塘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
(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二)垦殖;
(三)搭建房屋、棚舍或者兴建墓穴;
(四)修筑道路;
(五)刈割防浪作物,放牧;
(六)堆放物料;
(七)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堤上行驶。
前款第(一)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要求和竣工验收)
经批准在海塘范围内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参加验收;其中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通知市水利局和市防汛指挥部参加验收。
第十七条(堤顶道路的使用)
需要利用公用岸段海塘的堤顶作为专门或者主要运输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批准,并从批准之日起承担堤顶道路的维修责任。
堤顶泥泞期间,市或者区(县)水利局可以设置标志或者通告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水毁修复)
因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超过海塘防御标准,造成海塘损毁的,由区(县)水利局根据实际受损情况向市水利局申请海塘工程修复资金,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九条(临时禁捕区域、禁渔区域规定)
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工程施工期间,市或者区(县)水利局应当会同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塘工程施工作业水域划定临时禁捕区域、禁渔区域。
在临时禁捕区域、禁渔区域,不得从事危害海塘工程施工安全的渔业生产、作业活动。
第二十条(海塘绿化)
在海塘范围内的宜林地带,市或者区(县)水利局应当组织营造保护海塘的林木。
需要砍伐海塘林木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水利局同意,并依法办理砍伐许可手续,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一条(日常检查和监督)
市水利局应当定期组织对全市海塘的防汛安全检查和监督。
区(县)水利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日常防汛安全检查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水利局的防汛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水利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实施处罚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海塘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水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堤防构筑物,是指沿堤修筑的水闸、涵闸。
本办法所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是指沿堤修筑的丁坝、顺坝、勾坝和护坎。
第二十六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水利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问题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车船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二、关于各地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适用时间问题
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从*年1月1日起,各类车船的纳税人应统一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本地区实施办法计算缴纳车船税。
三、关于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料做好车船税税源管理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应付账款管理发票
往来款项常见的问题有往来款项数额大,涉及的往来户头多;往来款项挂账时间长,呆账死账多;利用“往来账户”核算属于应列收列支的经济业务;专项资金挂往来账;形成大量的账外资产;往来款项明细核算不清,账账、账实不符等。本文从增值税视角下谈往来款项管理。
1 往来款项的概述
1.1 往来款项定义
往来款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及预收、预付款项等。它可能会存在各种问题,需要做好内部控制,并在给予准确的认定时做好把关。它可能会存在各种问题,需要做好内部控制,并在给予准确的认定时做好把关。本文中是指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
1.2 往来款项的涉及账户
应付账款是企业应付的购货款项,它是处理从发票审核、批准、支付直到检查和对账的业务,它可以问什么时候付款,是否付全额,或是否现金折扣提供决策信息。常见的账户有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等.
1.3 往来款项相关的账务处理
1.3.1 购入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125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329.91
贷:应付账款――丁公司 146800(6张凭证汇总)
1.3.2 销售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戊公司 146800(4张凭证中单价与购入价相同的发票汇总)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5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329.91
1.3.3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46800
贷:应收账款――戊公司 146800(“外购产品”销售部分)
1.3.4 支付货款
借:应付账款――丁公司146800
贷:银行存款102760
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44040(实际并非银行手续费,而为好处费)
1.3.5 无法支付的账款转营业外收入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0000
――乙公司 19000
贷: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账款 39000
与之对应常做的分录有:
无法收回的账款转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核销明细表(由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签字批示)
借:营业外支出――无法收回的账款 18000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18000
1.4 发现问题的查找方法
1.4.1 应付账款明细账和总账
1.4.2 销售和购入发票
1.4.3 库存商品明细账
1.4.4 应缴税费账
2 利用两方往来款项对冲,相互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1 法律依据
我国的法律对于此种现象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行为进行了专门、具体的规定。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发票。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第一,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第二,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对此我们看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看,所做的应付账款分录财务处理很及时,挺正规,体现在公司对这部分无法收回的账款由于没有聘请中介机构做财产损失鉴定,也已经做了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
2.2 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标志
我们在实际的企业管理中可以看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标志是:
2.2.1 在实务工作中鲜有企业会及时的对无法支付的账款和无法收回的账款做核销处理。
2.2.2 企业的款项收不上来并且企业的已付款并没有现金支出,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2.2.3 企业的每月收入以及支出都比较的固定,基本每月的都比较均衡,而且每个季度的增值税税负也达到正常水平。
2.3 步骤
2.3.1 首先查应付账款明细账,明确应付账款的入账时间,是否是购买商品所形成的。
2.3.2 查发票,首先我们要查看发票的数量是否与入库单数量相符,上面也没有划价,该公司入库出库单仓库只负责登记数量,财务部负责划价。如相符合,则看所开价格,求平均单价与当期销售的平均单价和最高单价相比。如明显高于当期销售的平均单价和最高单价,金额有可能是虚增的。两笔业务发生日期相邻,价格是由对方销售人员和该方购货人员商谈的结果,价格相同也在情理之中。
2.3.3 查应缴税费账。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每个月的税收等基本相同,这样就有可能是认为的操纵企业的财务账本,而并不是企业的真实的收支情况。该公司之所以让对方虚开金额主要就是为了增加企业的支出税额,减少企业的实际税额款项,以此来实现减税的目的。
2.4 处理意见
该公司的此次交易已经符合了我国高院解释条例中的第(2)条之规定,该公司的交易行为在实际的交易中并没有按照实际的销售单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行为就属于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于此种情况我国法律明确作出规定,该公司应该就此次交易补缴增值税额和城建税及其附加税,并且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对于缴纳税款等的费用是我们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应就其全部增值税税额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而不仅仅是虚增税额部分不能抵扣。
3 利用三方往来款项对冲,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1 法律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15号文)规定,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3.2 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标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标志就是没有购销事实我们在日常的商品交易中虚开发票的目的是碍于人情或者有不赔本的手续费可赚。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标志是销售单价应该和购入单价金额差不多。代开增值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代开发票公司规模较小,公司的日常业务量不大,它的交易量不能满足对方公司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3.3 步骤
3.3.1 发现问题
从“应付账款”和库存商品中发现改企业有自己的生产车间,他们都是自行制造生产产品然后再进行销售的,但是我们在交易中可以看出公司还在其它的企业进行产品的购入在进行销售,我们细分析不难看出企业的异常交易行为不符合企业的生产销售逻辑,对此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对它进行研究。
3.3.2 验发票
甲公司开具发票中,开给丙公司的发票开具的产品的销售单价竟然和购入单价相同,汇总总数与对应查乙公司应付账款相等。
3.3.3 甲公司针对丙公司应收账款中原本包括自产品和“外购产品”销售两部分价款的情况下,只汇总“外购产品”销售部分价款。
3.3.4 具体过程就是不够供应商条件的丁公司不想失去客户,与够条件的甲公司最后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开具发票给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开具相同金额发票给戊公司,产品由丁公司业务人员携带该公司开具的发票直接以该公司的名义送货到戊公司,一切费用均由丁公司负担,而且要向该公司支付开票金额3%的手续费,结算货款通过该公司银行账户代收,然后再将款项扣除3%后的余款打入丁公司银行账户。
3.4 处理意见
对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我们应该根据税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补缴增值税款21329.91元和相应的城建税及其附加税,同时还要对丁公司和该公司还要采取相应的罚款和缴纳税收滞纳金等税收处罚措施。
参考文献:
[1]王霞.如果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J].财务通讯.2008.18.
由于水族馆业是我国新兴的行业,目前,我国这些驯养员拥有的驯养经验基本是从长期的水族馆、海洋馆实际工作中获得的,在动物表演开发、动物保健等方面有很大不足,很难适应海洋馆向科技、科普方向发展的需要。而专业技能培训都依赖国外同行业专家施教,费用较高,培训周期较长,且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与规范,给企业的培训、考核及人员使用带来很多技术困难。
因此,重视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这个职业,将其列入新职业,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将会促进和规范水族行业的管理。对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水族界整体行业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国家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规定,驯养师将分为初、中、高级以及技师、高级技师5个级别。水生哺乳动物驯养高级技师在国内还是空白。中国自然博物馆协会理事、北京海洋馆馆长胡维勇说,现在馆内只有从美国聘请的一位经理具有技师资格,其余的驯养员最多只能通过高级驯养师认证。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北京海洋馆10万元的年薪也难招到一名海豚、海狮驯养高级技师。
主要从事工作
1.在人工饲养条件下,对水生哺乳动物实施饲养和驯化,对动物生存环境进行维护,保障动物安全、健康的生存;
2.运用动物行为学原理和驯养员的引导、调教,对水生哺乳动物的动作、行为进行有目的地训练和改造,使其动作、行为具有表演价值和观赏价值;
3.通过驯养师与水生哺乳动物的动作、行为配合,完成训练和表演任务。
职业要求
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的第一批9个新职业之一。通过参加国家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培训,以及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格鉴定后,即可获得国家认证的驯养师资格,持证上岗。但这个职业对从业人员有些要求,同学们如果没有接受正式的培训,最好不要尝试。
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的要求是:
第一,要有很好的水性或一星级以上潜水员证书。
第二,要对动物有爱心、有耐心,做事细心,了解对动物的服从性训练。
第三,经过培训要对动物生物学、行为学、训练学有深入了解。
第四,会洞察动物的受训潜质和培养前途。
第五,要懂得如何鼓励和培训动物的认知能力。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该企业运营后为经营性收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之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单位排放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
第六条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污设施的,分别按照正常污水处理费标准的30%和40%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已经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交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单位通过城市排污设施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核定原则和方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规定计收:(一)排水口安装了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污水排放量计收;(二)排水口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用水量的80%计收;(三)用水户将污水再次利用或者在用水过程中由于大量消耗而明显减少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地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的用水量的折算比率计收。
第十一条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城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机构。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金额的5‰,向代收机构拨付手续费。
第十三条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自开征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企业,并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排水的水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其申报的污水处理价格所对应的污水处理级别;(二)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在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拨付。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后,当地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和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以及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价格,按月拨付污水处理费。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代收机构应及时报告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给污水处理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征收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恢复征收排污费。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其实际处理后的水质等级,重新确定污水处理价格。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水治理;分析;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U664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快速的城市化进程所引发的环境问题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而随着我国城市生存环境的急剧恶化,人们生活水平的持续提升,城市居民对其居住环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城市环境工程的污水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难以适应当前城市环境工程中污水治理需求。故而,如何以科学的发展观看待并处理相关环境问题成为了城市建设者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
1 城市环境工程污水治理的现状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各大城市都先后建成了污水处理相关企业,但是实际上污水处理的效率及质量难以达到城市环境工程建设需求。究其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1 污水处理企业相应配套污水收集管网的缺失
污水处理若缺乏相应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可能会引发下述问题:①由于污水收集管网于污水处理企业建设之前便己经建设完成,故而在污水处理厂或相应企业建成之时,城市环境工程建设往往更为关注主干道管及污水处理厂的建造规模而忽视收集支管与结户支管的建造。②于众多城市中,一些早期建设修筑的城区,其铺设的管道大多数为污水排放和雨水排放的共同管道,这便造成改造之后的污水管网结户支管依然难以与污水处理网互相配套,难以将城市污水主干道中排放的污水纳入城市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
1.2 城市环境工程前期工作不充分
每一个项目于施行之前应当对其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以保证项目实施阶段的可操作性,同时保证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同样对于污水治理而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其前期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之一,不仅影响着项目的投入额度,还直接决定了项目的成败。但是目前我国许多城市污水处理相关企业为了炫耀政绩,抑或为了定期完成考核指标,而未综合评估自身实际状况,于可行性分析工作不充分的情况下开展后续工作计划。除此之外,一些污水治理设施依托失真数据来对项目进行前期评估,使得出现整个项目可行性难以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情况。例:淮河流域一些县镇在修筑污水处理厂时,过于夸大木地污水排放量,依据虚报数据建成污水处理厂之后,却因为没有足够的污水水源而造成资源闲置。
1.3 污水处理中管网后期维护工作不力
管网既是城市排放污水的主要通道,也是收集城市生活生产污水的必要通道,故而做好管道的后期维护工作,保证管道输送通常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的关键。但是一些城市环境工程的污水治理工作显然忽视了这一点,城市郊区管道出现堵塞或破损的情况常有发生,而偏僻地带管道破损未得到及时补救的事情也时常有相关报道。
1.4 污水处理标准未达到相关标准
因为污水处理设施的特殊性,多建立于城镇郊区,而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些建立于郊区的污水处理相关企业因为配套污水网管的匮乏,加之排水管道因为城市建设而遭到其它设施的占用,故而,这些企业净化处理污水的质量往往难以符合相关标准。
1.5 污水处理企业缺乏专业技术及人才的支持
如上文所言,污水处理所应用的方法种类较多且应用范围不一致。而如何根据污水性质选用合理的处理技术及净化工艺,不仅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还需决策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而实际上,很多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由此难免发生决策者因自目选用不合理的处理技术及净化工艺致使城市污水处理厂难以稳步运行的情形。
2 污水治理的概述
2.1 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
我国虽然幅员辽阔,淡水资源相对其它国家教为丰富,但是人口基础大,既往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人均淡水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人们节约用水观念淡薄及淡水污染形势严峻,使得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口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如何做好城市污水治理工作己经成为了普通民众共同关注的问题。而对于城市环境工程而言,污水治理一直是工作难点、重点,只有解决污水治理这一问题,方可有效规避城市水环境的不断恶化,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2 污水治理的基本方式
城市环境工程中对污水进行处理常会应用下述三种方法:
(1)化学处理方式
于污水中加入某种化学药剂,如:臭氧。以通过药剂中的有效成分与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发生化学反应达到净化水源的目的。
(2)物力处理方式
常见的方法有筛选法、截留法、重力分离法及离心分离法等,但是通常应用于体积较大或性质方面难以进行后续处理的污染物质的处理。
(3)生物处理方式
①好氧生物处理技术的应用,例:活性污泥法。通过向水中大量输送空气为好氧生物创建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以促进好氧微生物大量繁殖,该类微生物则以污水中的有机物为食物,由此达到净化污水的效果。②厌氧生物处理技术的应用。
3 城市环境工程污水治理的措施
3.1 合理规划及布局污水处理设施
为实现城市污水的高效治理,应当考量城市发展现状及后期发展趋势,结合水源体及周边环境,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确定更佳科学的厂址及优化布局方案,从而为城市环境工程污水治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污水处理设施特别是污水输送主干管及收集系统应当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配套,污水输送主干道建设过程中,不可急于求成,应当按照分期计划按步施行。对于不能短期内确定收集支管以及接户管的管道,应当预留接口,待污水处理设施依照规划形成之时,再依据规划将其接入主干道。
3.2 完善相应配套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
管网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不仅有助于充分发挥污水治理相应企业的污水处理效率,还可充分发挥当前设施的作用。面对当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相应配套污水收集管网缺失的现状,完善相应配套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是必行举措。而在建设管网配套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①应当事先考察己投入运营设施的现状,以针对性解决问题。②查明污水主要来源和途径,分区域实施配套管网有计划地实施分流制改造。
3.3 完善管网后期维护管理制度
管网后期维护和管理质量直接关系到污水治理设施效能的发挥,如若管网出现破损或截断等情况却未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势必会影响城市污水输送,污水处理设施则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故而,城市环境工程应当完善管网后期维护管理制度,对于城郊结合区域或偏僻地带,应当定期履行检查职责,而对于将要于污水管道附近施工的情形则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结语: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环境被提上日程。对于城市环境的保护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然而,工程污水的排放量也在逐渐增加,关于城市环境工程污水的治理迫在眉睫。在水资源日渐紧缺,水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污水治理的意义非常重大。只有创新污水治理模式,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污水处理体系,才能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参考文献:
一、总体目标
2013年,我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将按照省、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上半年确保试运行、年底前达标排放”的总体目标,重点做好6个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行管理、54.5公里污水管网建设(包括中心城区污水截流工程15公里和练市城区污水截流工程5公里)和3个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一级B升一级A)等三项主要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具体要求
(一)厂区建设
做好厂区场地平整、围墙、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扫尾工作,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尽早完成并投入试运行。厂区土地证由各镇会同区国土主管部门抓紧办理。
(二)管网建设
完成54.5公里污水管网建设任务,纳污量确保达到设计容量的60%。污水管网主要由各镇负责建设完成,支管延建到企业门口,厂区内部分由企业负责建设。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符合污水纳管的企业(包括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在内),由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排污企业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纳管前,企业须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并达到有关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与纳污企业签订污水处理协议,并报区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三)运行管理
1.尽快完成企业人事安排,加快技术骨干业务培训,落实人员到岗到位,实现带证上岗等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2.编制各类化验和运转的原始记录报表,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较规范的组织和管理模式,确保启动与正式运行的有序进行。
3.根据日后运行管理需要,备足必需的营养物(碳源、氮源、磷源)等工作材料,以备不时之需。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需进行最基本的常规化验测试,用以指导活性污泥的培养过程和日常运行。
4.做好基础数据的调查摸底、化验、统计等相关工作,包括污水流量昼夜变化情况,水质及其变化情况,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技术参数。
5.做好单机试车、联动试车等设备调试及企业接管、细菌培养、工艺程序等各项调试准备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试运行,12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
(四)费用征收
1.收取范围和对象:区域内的所有排污单位;镇规划区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个人。
2.收取标准:各镇会同区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运行成本核定后确定征收标准,予以收取。
3.收取方式: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属于自备取水的单位,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利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由污水厂负责统一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计收)。
4.财务管理:污水处理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5.开征时间:自2013年3月1日起开始征收。
未尽事宜,请参照《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抓推进
继续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将其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来抓,摆上议事日程,做到班子不撤、人员不减、精力不散,切实加强对污水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不断健全分管领导联系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衔接和协调,形成“压力层层传递、工作环环相扣、责任人人落实”的良好格局,确保工作任务保质按时完成。
(二)细化目标抓推进
根据“上半年确保试运行、年底前达标排放”的总体目标,精心制定工作计划,科学安排施工环节、注重创新工作举措,扎实做好厂区工程扫尾、调试运行、升级改造工程等的各项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倒排工作时间,制定工作进度表,将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到项目、到责任人,将工作进度分解到季度、到月、到周,加快工作进度。
(三)突出重点抓推进
抓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重点环节,想方设法筹集建设资金,强势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努力扩大管网覆盖范围,增加纳污数量和能力;切实做好人事安排、人员培训、规章制度、企业纳管等试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如期顺利运行;加快升级改造工程的环评、可研、初步设计、召投标前期及土建工作,全力以赴抓开工,保障工程顺利运行。
(四)形成合力抓推进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主动对接,通力合作,千方百计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技术上的指导,以有效缓解资金、政策、技术方面的压力。同时,加强协作和沟通,优化服务和督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论文关键词 纳税人权利保护 税务制度 保护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而来的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几何式增长。那么,政府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强势地位、税收征管的裁量权外延以及税制日趋的复杂性和确定而不可测的纳税风险,也促生了我国税务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税务制度并不是我国独创,相比之下,日本的《税理士法》、韩国的《税务士法》、美国的税务规则在制度上早已完备并付诸实施多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的税务制度起步较晚,起初是在20实际8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的退休人员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合法纳税,经过批准成立了税务咨询机构。从1988年起,我国的部分地区进行了税务的实验。自此,税务作为税务机关的一个部门产生了。199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务制度。1994年,国税总局制定了《税务实行办法》,1997年,人事部和国税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由此可见,2000年以前我国的税务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2000年以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的专业领域所扮演的角色更加凸显,逐渐代替了非专业人员在税务领域的作用,尤其在近些年,一些高素质人才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进入了税务领域,获得了注册税务师资格,成为本领域内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我国税务的发展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一、税务的法理基础
首先,从经济学上分析,税务实质上是一种税务人与委托人之间因获取信息不称而产生的一种服务供求关系的产品,基于这种产品的特殊性,也相应的有了参与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业务领域的特殊性。从法律层面讲,税务实质是民法中委托在税务领域的再现,根据委托理论,税务人是根据委托人(纳税义务人)的要求,在授权的范围内,从事行为,且委托人对税务人的行为负责。
(一)据此税务具有以下特征
税务人是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因而在税务授权时,纳税主体应明确权限。
1.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税法效果的行为。如果人的事情是与税务无关的行为则不构成税务。
2.人进行活动是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这在税务中主要指税务人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纳税主体设定权利义务。
3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即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税收法律责任都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而不能因建立关系而转移了征纳关系和各自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因人的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承担一定的专家责任。
(二)基于以上法理基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其独立性地位表现在
1.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独立地完成委托事项。
2.以自己专业技术和资格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并针对具体业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并监督税务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并有权提出建议、批评、申诉直到行政复议、诉讼。
3.以税务人的身份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凭借专业知识为委托人事务。
4.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为行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行为,有权拒绝委托人违法要求并单方解除权。
而从组织行为学上来讲,托马斯·C·谢林认为,在人们的行为或者选择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或者选择的情况下,通常不能通过简单的加总或者外推得到群体行为。为了找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通常需要考虑个体和他们所处的环境之间的互动联系,也就是个体之间或者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互动体系.在委托框架中,税务的人总要利用其业务声誉、业务水平、技能认知来向委托人表达其能力良好的现状,而这些因素又促使其具有增加独立性来显示其独立法律地位以招徕委托人的动机。那么独立性则是税务人的职业的一个终极性因素。
而独立性作为一个终极因素则能反映整个税务行业的价值所在。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下社会面临着诸多的问题,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亦是如此。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立法者、实践者在税法方面往往关注于纳税人义务方面的问题,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则涉及较少。
自2001年5月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与原先相比才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保护的范围、层级、效力来讲还不够充分,不能完全涵盖纳税人权利的方方面面。并且,从实施的程序、效力层级、可行性及相关法律的配套来讲,纳税人仍处于弱势地位。
到2009年11月,国税总局颁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这使得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第一次专门的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使我国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体系逐渐完备。但是,在实际的税务执法中,由于受到长期的“官本位”思想作祟以及现实因素的影响,漠视、践踏纳税人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也屡见不鲜,主要反映在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知情权的缺失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国家征税机关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信息量少,更新速度慢,信息获得渠道单一。比如,某些地市的税务局网站常年不更新,内容陈旧。而纳税人其他获得税收信息的渠道也相对匮乏。对于纳税人税法宣传培训也往往流于形式,得不到良好的效果。
(二)税务执法中滥用执法权,随意执法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本身正处于完备阶段,加上许多法律法规又缺少时间操作性,部分一线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执法权随意性宽泛、执法限度的落差较大、同一事例不同处理结果等问题的发生。
(三)税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部分地区的税务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执法水平不高,出现了损害纳税人利益等问题。
三、税务制度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务制度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选择一种应然性路径是至关重要的。在一个税务行为中,存在着三方主体:税务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等)、中介机构。这三方当事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传统税收观来看,广大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涉税问题上是毫无话语权的。虽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纳税人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是从相关法律的制度安排以及效果来看,纳税人权利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且对于自身利益的远期展望,大多数纳税人对于税收征管部门的瑕疵行政行为也是敢怒而不敢言。
关键词:污水管道;工艺流程;闭水试验;验收批
1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保问题越来越重视,污水管道管材也早已经由砼管材调整为化学管材(UPVC硬聚乙烯管或塑料波纹管等),规范对闭水试验允许偏差要求也更加严格,对于一直套用砼管材允许偏差作为验收标准的施工单位而言,一时难以适应。有的施工单位将一个验收段面(验收批)的安管及检查井全部完成后再自检闭水试验,由于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只能这样处理:注水发现问题放水处理问题再注水重复上述流程,最后实在没办法,只好采用砼包封来作为最后的补救措施,既造成人工材料的浪费,又影响工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均会受到影响。
2工程概况
常州市武进区某生态园区有一规划道路工程,工程等级为城市次干道。该工程西起夏城路,东至青洋路,全长2.309公里,道路宽40米,道路两侧绿化宽度均为20米。按图纸设计要求,污水管道设计位于道路行车道范围内,管道材料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根据审批通过的施工进度计划,污水管道计划于60天内完成。
3施工方案的优劣及调整
该工程自2010年7月9日正式开工,经清表后即进入污水管道工程的施工,为抢进度,施工项目部把施工段面拉得较长,污水管道安管最长时达300米以上,因污水管道须闭水试验后方可回填,截止2010年9月9日,仍无一管道段面达到污水管道闭水试验要求,只能进行整改。欲速则不达,9月份雨水天气较多,由于沟槽内积水未能及时排放,已安装的污水管道在水的浮力及检查井重力的双重制约下,大部分出现了扭曲、变形,不得不进行整改处理――检查井拆除,管道拆除(由于变形,已无法使用),损失惨重,且严重延误了工期。
根据项目监理部的指令,施工项目部对污水管道的施工方案进行了完善并重新申报。新的施工方案一方面调整了施工步骤,以两到三个井段作为一个验收批,采用流水作业,讲究短、平、快;另一方面,对工艺流程也进行了细化,具体 如下:①测量放线②沟槽开挖③黄砂垫层④安管⑤砌井⑥污水管道闭水试验⑦检查井闭水试验⑧检查井内开流槽⑨闭水试验(整个验收批)⑩沟槽回填,上述⑥~⑨项其实就是对闭水试验过程作分解,其中⑥污水管道闭水试验及⑦检查井闭水试验,施工单位可自行检查,增加过程控制,稳扎稳打,以便于整个过程的有序控制。
4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
下面就对整个工艺流程关键处作一较详细的介绍(本示意图取1#井至4#井为一验收批举例说明)
A B C D
4.1安管(1#井至4#井)
测量放线、沟槽开挖、黄砂垫层等都是安管前的一系列工作,也相当重要,由于与本文工艺流程的改进无相关联系,按规范及设计施工即可,上述工作完成后即进入安管阶段施工。首先应优选品牌厂家的产品或市场上公认的管材质量可信度较高的产品,保证管材及接口安装后无渗水,该工作至关重要,不可马虎;安管前检查井下部砖砌体应砌筑至管材中心线位置;管材与检查井交汇处也是施工难点,提倡管道与检查井交汇时连续作业(即管道穿过检查井时不断开);承插口应向上游,管节安装时不得损伤管口,密封橡胶圈不得脱槽、挤出和扭曲。
4.2砌井
暂先砌筑1#井,应注意以下几点:发砖券应规范砌筑,防止检查井砖砌体直接作力于管材上,使管材受损;黄砂应采用中粗砂,取用前应过筛;灰缝内砂浆要饱满、密实,特别注意铁爬梯及检查井井筒施工缝的处理(尽量不留施工缝);检查井井筒砌筑高度应满足闭水试验的要求并留有余地,且注意养护到位。
4.3污水管道闭水试验
待1#井砌筑(且内外粉刷)完毕及管道安装至4#井位置处时,可先检查1#检查井及A点至D点的管道是否存在渗水或漏水情况,为方便试验,可采用气囊于D点处作堵头,将1#检查井注水至相应高度,加入适当红粉以便于观察渗水点:如检查井渗水可用堵漏王处理,如管道接口渗水也可拆卸,重新安装。
4.4检查井闭水试验,砌筑2#、3#、4#检查井至相应高度,检查井内管道暂不开流槽,以便于个别处理,减少工作量;每个检查井分别做闭水试验,有渗漏时及时处理;检查井闭水试验无问题时,即可对每个检查井内管材上部水平切除1/2,用砼对其包裹,上口与切除后管材平,以形成流槽。
4.5闭水试验
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对1#~4#检查井及A点~D点段管道全段进行闭水试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还应通知建设方、监理方等一道参与验收。
4.6闭水试验合格后对管道沟槽进行回填,注意控制回填质量;管顶以上500mm内不得回填淤泥、腐植土及生活垃圾土, 也不得回填大于50mm的石块、砖块等;注意分层回填,注意回填土的每层虚铺厚度,应按采用的压实机具和要求的压实度确定。管顶以上500mm内应采用人工配合机械回土、人工夯实,也有个别施工单位或是疏忽或是贪图省事采用机械回土、机械压实,导致管道破损那就得不偿失了。
实践证明,污水管道的施工方案调整后,大大降低了施工难度,每一验收批的闭水试验基本上都是一次性通过,效果相当不错――――仅用31天,除部分支管外,可施工断面1.2公里范围内污水管道全部施工完毕。
5结语
污水管道的施工也是一门艺术,须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另外,污水管道与城市道路均为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为防止交叉作业,相互影响,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尽量将雨、污水管道放置于中央或两侧的绿化带范围内,由于施工现场条件的局限性,也有将雨、污水管线设计于道路车行道范围内的,这就要考虑检查井底板和检查井井框的施工,目前我区已推行检查井底板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底板及井框采用钢筋网片现浇混凝土予以加固,对于防止井筒倾斜、下沉、井周塌陷等现象有很明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