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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知识

时间:2024-01-08 1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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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知识

第1篇

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

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

(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

(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将新办税务登记证件时间从现在2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为:分局受理、录入信息、审核各1个工作日,登记受理处收到受理分局报送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制证。另外,如遇特定大型及符合本市功能定位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等特殊情况的,可急事急办,继续开设绿色通道。

(二)各受理分局对纳税人提供的全部纸质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受理处仅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审核;各受理分局负责录入全部数据并审核,登记受理处仅对税务登记证件上涉及的字段进行审核,具体字段为: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

第2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问题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车船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二、关于各地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适用时间问题

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从*年1月1日起,各类车船的纳税人应统一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本地区实施办法计算缴纳车船税。

三、关于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料做好车船税税源管理问题

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应付账款管理发票

往来款项常见的问题有往来款项数额大,涉及的往来户头多;往来款项挂账时间长,呆账死账多;利用“往来账户”核算属于应列收列支的经济业务;专项资金挂往来账;形成大量的账外资产;往来款项明细核算不清,账账、账实不符等。本文从增值税视角下谈往来款项管理。

1 往来款项的概述

1.1 往来款项定义

往来款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及预收、预付款项等。它可能会存在各种问题,需要做好内部控制,并在给予准确的认定时做好把关。它可能会存在各种问题,需要做好内部控制,并在给予准确的认定时做好把关。本文中是指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

1.2 往来款项的涉及账户

应付账款是企业应付的购货款项,它是处理从发票审核、批准、支付直到检查和对账的业务,它可以问什么时候付款,是否付全额,或是否现金折扣提供决策信息。常见的账户有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等.

1.3 往来款项相关的账务处理

1.3.1 购入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125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329.91

贷:应付账款――丁公司 146800(6张凭证汇总)

1.3.2 销售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戊公司 146800(4张凭证中单价与购入价相同的发票汇总)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5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329.91

1.3.3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46800

贷:应收账款――戊公司 146800(“外购产品”销售部分)

1.3.4 支付货款

借:应付账款――丁公司146800

贷:银行存款102760

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44040(实际并非银行手续费,而为好处费)

1.3.5 无法支付的账款转营业外收入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0000

――乙公司 19000

贷: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账款 39000

与之对应常做的分录有:

无法收回的账款转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核销明细表(由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签字批示)

借:营业外支出――无法收回的账款 18000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18000

1.4 发现问题的查找方法

1.4.1 应付账款明细账和总账

1.4.2 销售和购入发票

1.4.3 库存商品明细账

1.4.4 应缴税费账

2 利用两方往来款项对冲,相互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1 法律依据

我国的法律对于此种现象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行为进行了专门、具体的规定。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发票。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第一,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第二,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对此我们看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看,所做的应付账款分录财务处理很及时,挺正规,体现在公司对这部分无法收回的账款由于没有聘请中介机构做财产损失鉴定,也已经做了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

2.2 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标志

我们在实际的企业管理中可以看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标志是:

2.2.1 在实务工作中鲜有企业会及时的对无法支付的账款和无法收回的账款做核销处理。

2.2.2 企业的款项收不上来并且企业的已付款并没有现金支出,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2.2.3 企业的每月收入以及支出都比较的固定,基本每月的都比较均衡,而且每个季度的增值税税负也达到正常水平。

2.3 步骤

2.3.1 首先查应付账款明细账,明确应付账款的入账时间,是否是购买商品所形成的。

2.3.2 查发票,首先我们要查看发票的数量是否与入库单数量相符,上面也没有划价,该公司入库出库单仓库只负责登记数量,财务部负责划价。如相符合,则看所开价格,求平均单价与当期销售的平均单价和最高单价相比。如明显高于当期销售的平均单价和最高单价,金额有可能是虚增的。两笔业务发生日期相邻,价格是由对方销售人员和该方购货人员商谈的结果,价格相同也在情理之中。

2.3.3 查应缴税费账。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每个月的税收等基本相同,这样就有可能是认为的操纵企业的财务账本,而并不是企业的真实的收支情况。该公司之所以让对方虚开金额主要就是为了增加企业的支出税额,减少企业的实际税额款项,以此来实现减税的目的。

2.4 处理意见

该公司的此次交易已经符合了我国高院解释条例中的第(2)条之规定,该公司的交易行为在实际的交易中并没有按照实际的销售单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行为就属于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于此种情况我国法律明确作出规定,该公司应该就此次交易补缴增值税额和城建税及其附加税,并且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对于缴纳税款等的费用是我们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应就其全部增值税税额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而不仅仅是虚增税额部分不能抵扣。

3 利用三方往来款项对冲,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1 法律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15号文)规定,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3.2 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标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标志就是没有购销事实我们在日常的商品交易中虚开发票的目的是碍于人情或者有不赔本的手续费可赚。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标志是销售单价应该和购入单价金额差不多。代开增值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代开发票公司规模较小,公司的日常业务量不大,它的交易量不能满足对方公司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3.3 步骤

3.3.1 发现问题

从“应付账款”和库存商品中发现改企业有自己的生产车间,他们都是自行制造生产产品然后再进行销售的,但是我们在交易中可以看出公司还在其它的企业进行产品的购入在进行销售,我们细分析不难看出企业的异常交易行为不符合企业的生产销售逻辑,对此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对它进行研究。

3.3.2 验发票

甲公司开具发票中,开给丙公司的发票开具的产品的销售单价竟然和购入单价相同,汇总总数与对应查乙公司应付账款相等。

3.3.3 甲公司针对丙公司应收账款中原本包括自产品和“外购产品”销售两部分价款的情况下,只汇总“外购产品”销售部分价款。

3.3.4 具体过程就是不够供应商条件的丁公司不想失去客户,与够条件的甲公司最后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开具发票给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开具相同金额发票给戊公司,产品由丁公司业务人员携带该公司开具的发票直接以该公司的名义送货到戊公司,一切费用均由丁公司负担,而且要向该公司支付开票金额3%的手续费,结算货款通过该公司银行账户代收,然后再将款项扣除3%后的余款打入丁公司银行账户。

3.4 处理意见

对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我们应该根据税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补缴增值税款21329.91元和相应的城建税及其附加税,同时还要对丁公司和该公司还要采取相应的罚款和缴纳税收滞纳金等税收处罚措施。

参考文献:

[1]王霞.如果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J].财务通讯.2008.18.

第4篇

由于水族馆业是我国新兴的行业,目前,我国这些驯养员拥有的驯养经验基本是从长期的水族馆、海洋馆实际工作中获得的,在动物表演开发、动物保健等方面有很大不足,很难适应海洋馆向科技、科普方向发展的需要。而专业技能培训都依赖国外同行业专家施教,费用较高,培训周期较长,且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与规范,给企业的培训、考核及人员使用带来很多技术困难。

因此,重视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这个职业,将其列入新职业,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将会促进和规范水族行业的管理。对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水族界整体行业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国家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规定,驯养师将分为初、中、高级以及技师、高级技师5个级别。水生哺乳动物驯养高级技师在国内还是空白。中国自然博物馆协会理事、北京海洋馆馆长胡维勇说,现在馆内只有从美国聘请的一位经理具有技师资格,其余的驯养员最多只能通过高级驯养师认证。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北京海洋馆10万元的年薪也难招到一名海豚、海狮驯养高级技师。

主要从事工作

1.在人工饲养条件下,对水生哺乳动物实施饲养和驯化,对动物生存环境进行维护,保障动物安全、健康的生存;

2.运用动物行为学原理和驯养员的引导、调教,对水生哺乳动物的动作、行为进行有目的地训练和改造,使其动作、行为具有表演价值和观赏价值;

3.通过驯养师与水生哺乳动物的动作、行为配合,完成训练和表演任务。

职业要求

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的第一批9个新职业之一。通过参加国家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培训,以及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格鉴定后,即可获得国家认证的驯养师资格,持证上岗。但这个职业对从业人员有些要求,同学们如果没有接受正式的培训,最好不要尝试。

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的要求是:

第一,要有很好的水性或一星级以上潜水员证书。

第二,要对动物有爱心、有耐心,做事细心,了解对动物的服从性训练。

第三,经过培训要对动物生物学、行为学、训练学有深入了解。

第四,会洞察动物的受训潜质和培养前途。

第五,要懂得如何鼓励和培训动物的认知能力。

第5篇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该企业运营后为经营性收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之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单位排放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

第六条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污设施的,分别按照正常污水处理费标准的30%和40%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已经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交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单位通过城市排污设施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核定原则和方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规定计收:(一)排水口安装了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污水排放量计收;(二)排水口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用水量的80%计收;(三)用水户将污水再次利用或者在用水过程中由于大量消耗而明显减少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地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的用水量的折算比率计收。

第十一条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城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机构。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金额的5‰,向代收机构拨付手续费。

第十三条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自开征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企业,并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排水的水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其申报的污水处理价格所对应的污水处理级别;(二)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在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拨付。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后,当地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和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以及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价格,按月拨付污水处理费。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代收机构应及时报告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给污水处理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征收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恢复征收排污费。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其实际处理后的水质等级,重新确定污水处理价格。

第6篇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企业有序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利益,现将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完善税务登记集中管理

本着按规定办理迁移且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对基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引起的正常迁移,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迁移纳税人的发票预留使用办法,实现发票使用上的“无缝衔接”。即: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期间,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继续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且企业同时可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待迁出地税务机关注销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即可到迁入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加紧处理,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结企业的迁移注销登记。

二、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对反映税务机关设置障碍阻扰企业正常搬迁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改正。对屡次出现类似情况的税务机关,将在年终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合理调整区县利益

(一)对企业迁移前一年缴纳区县级税收收入超过500万元或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超过500万元的跨区迁移行为,调整收入基数。由企业迁出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经市税务局核实后,市财政局在企业迁移起五年内,每年通过财力结算调减迁入区县的收入基数,相应调增迁出区县的收入基数,一定基数五年不变。

收入基数以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为准。

区县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区县财政部门沟通企业迁移情况。

(二)对不符合上述调整收入基数条件的企业跨区迁移行为,原则上不调整收入基数,但迁入与迁出区县协商一致的,可由相关区县财政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经市税务局核实后,市财政局在企业迁移起五年内,每年通过财力结算调减迁入区县的收入基数,相应调增迁出区县的收入基数,一定基数五年不变。

收入基数以迁出、迁入区县协商一致的数额为准。

(三)凡企业迁移后享受了迁入区县自行制定的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的返还政策,或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性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商贸型企业享受了迁入区县自行制定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都将视为违反规定的利益驱动行为的非正常流动。迁出区县的财政部门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财税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将采取惩罚性措施:

1.未对迁移企业调整收入基数的,自市财税部门核实后五年内,每年通过财力结算调减迁入区县的收入基数,相应调增迁出区县的收入基数。

收入基数以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为准。

2.按迁入区县返还给企业财政资金的1~2倍,扣减迁入区县的财力。扣减财力项目纳入年度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中,所扣财力全部用于增加市级转移支付规模。

四、本规定自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第7篇

一、总体目标

2013年,我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将按照省、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上半年确保试运行、年底前达标排放”的总体目标,重点做好6个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行管理、54.5公里污水管网建设(包括中心城区污水截流工程15公里和练市城区污水截流工程5公里)和3个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一级B升一级A)等三项主要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具体要求

(一)厂区建设

做好厂区场地平整、围墙、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扫尾工作,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尽早完成并投入试运行。厂区土地证由各镇会同区国土主管部门抓紧办理。

(二)管网建设

完成54.5公里污水管网建设任务,纳污量确保达到设计容量的60%。污水管网主要由各镇负责建设完成,支管延建到企业门口,厂区内部分由企业负责建设。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符合污水纳管的企业(包括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在内),由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排污企业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纳管前,企业须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并达到有关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与纳污企业签订污水处理协议,并报区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三)运行管理

1.尽快完成企业人事安排,加快技术骨干业务培训,落实人员到岗到位,实现带证上岗等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2.编制各类化验和运转的原始记录报表,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较规范的组织和管理模式,确保启动与正式运行的有序进行。

3.根据日后运行管理需要,备足必需的营养物(碳源、氮源、磷源)等工作材料,以备不时之需。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需进行最基本的常规化验测试,用以指导活性污泥的培养过程和日常运行。

4.做好基础数据的调查摸底、化验、统计等相关工作,包括污水流量昼夜变化情况,水质及其变化情况,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技术参数。

5.做好单机试车、联动试车等设备调试及企业接管、细菌培养、工艺程序等各项调试准备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试运行,12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

(四)费用征收

1.收取范围和对象:区域内的所有排污单位;镇规划区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个人。

2.收取标准:各镇会同区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运行成本核定后确定征收标准,予以收取。

3.收取方式: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属于自备取水的单位,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利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由污水厂负责统一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计收)。

4.财务管理:污水处理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5.开征时间:自2013年3月1日起开始征收。

未尽事宜,请参照《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抓推进

继续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将其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来抓,摆上议事日程,做到班子不撤、人员不减、精力不散,切实加强对污水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不断健全分管领导联系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衔接和协调,形成“压力层层传递、工作环环相扣、责任人人落实”的良好格局,确保工作任务保质按时完成。

(二)细化目标抓推进

根据“上半年确保试运行、年底前达标排放”的总体目标,精心制定工作计划,科学安排施工环节、注重创新工作举措,扎实做好厂区工程扫尾、调试运行、升级改造工程等的各项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倒排工作时间,制定工作进度表,将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到项目、到责任人,将工作进度分解到季度、到月、到周,加快工作进度。

(三)突出重点抓推进

抓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重点环节,想方设法筹集建设资金,强势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努力扩大管网覆盖范围,增加纳污数量和能力;切实做好人事安排、人员培训、规章制度、企业纳管等试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如期顺利运行;加快升级改造工程的环评、可研、初步设计、召投标前期及土建工作,全力以赴抓开工,保障工程顺利运行。

(四)形成合力抓推进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主动对接,通力合作,千方百计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技术上的指导,以有效缓解资金、政策、技术方面的压力。同时,加强协作和沟通,优化服务和督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纳税人权利保护 税务制度 保护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而来的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几何式增长。那么,政府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强势地位、税收征管的裁量权外延以及税制日趋的复杂性和确定而不可测的纳税风险,也促生了我国税务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税务制度并不是我国独创,相比之下,日本的《税理士法》、韩国的《税务士法》、美国的税务规则在制度上早已完备并付诸实施多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的税务制度起步较晚,起初是在20实际8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的退休人员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合法纳税,经过批准成立了税务咨询机构。从1988年起,我国的部分地区进行了税务的实验。自此,税务作为税务机关的一个部门产生了。199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务制度。1994年,国税总局制定了《税务实行办法》,1997年,人事部和国税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由此可见,2000年以前我国的税务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2000年以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的专业领域所扮演的角色更加凸显,逐渐代替了非专业人员在税务领域的作用,尤其在近些年,一些高素质人才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进入了税务领域,获得了注册税务师资格,成为本领域内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我国税务的发展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一、税务的法理基础

首先,从经济学上分析,税务实质上是一种税务人与委托人之间因获取信息不称而产生的一种服务供求关系的产品,基于这种产品的特殊性,也相应的有了参与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业务领域的特殊性。从法律层面讲,税务实质是民法中委托在税务领域的再现,根据委托理论,税务人是根据委托人(纳税义务人)的要求,在授权的范围内,从事行为,且委托人对税务人的行为负责。

(一)据此税务具有以下特征

税务人是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因而在税务授权时,纳税主体应明确权限。

1.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税法效果的行为。如果人的事情是与税务无关的行为则不构成税务。

2.人进行活动是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这在税务中主要指税务人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纳税主体设定权利义务。

3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即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税收法律责任都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而不能因建立关系而转移了征纳关系和各自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因人的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承担一定的专家责任。

(二)基于以上法理基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其独立性地位表现在

1.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独立地完成委托事项。

2.以自己专业技术和资格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并针对具体业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并监督税务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并有权提出建议、批评、申诉直到行政复议、诉讼。

3.以税务人的身份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凭借专业知识为委托人事务。

4.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为行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行为,有权拒绝委托人违法要求并单方解除权。

而从组织行为学上来讲,托马斯·C·谢林认为,在人们的行为或者选择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或者选择的情况下,通常不能通过简单的加总或者外推得到群体行为。为了找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通常需要考虑个体和他们所处的环境之间的互动联系,也就是个体之间或者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互动体系.在委托框架中,税务的人总要利用其业务声誉、业务水平、技能认知来向委托人表达其能力良好的现状,而这些因素又促使其具有增加独立性来显示其独立法律地位以招徕委托人的动机。那么独立性则是税务人的职业的一个终极性因素。

而独立性作为一个终极因素则能反映整个税务行业的价值所在。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下社会面临着诸多的问题,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亦是如此。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立法者、实践者在税法方面往往关注于纳税人义务方面的问题,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则涉及较少。

自2001年5月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与原先相比才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保护的范围、层级、效力来讲还不够充分,不能完全涵盖纳税人权利的方方面面。并且,从实施的程序、效力层级、可行性及相关法律的配套来讲,纳税人仍处于弱势地位。

到2009年11月,国税总局颁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这使得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第一次专门的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使我国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体系逐渐完备。但是,在实际的税务执法中,由于受到长期的“官本位”思想作祟以及现实因素的影响,漠视、践踏纳税人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也屡见不鲜,主要反映在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知情权的缺失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国家征税机关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信息量少,更新速度慢,信息获得渠道单一。比如,某些地市的税务局网站常年不更新,内容陈旧。而纳税人其他获得税收信息的渠道也相对匮乏。对于纳税人税法宣传培训也往往流于形式,得不到良好的效果。

(二)税务执法中滥用执法权,随意执法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本身正处于完备阶段,加上许多法律法规又缺少时间操作性,部分一线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执法权随意性宽泛、执法限度的落差较大、同一事例不同处理结果等问题的发生。

(三)税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部分地区的税务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执法水平不高,出现了损害纳税人利益等问题。

三、税务制度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务制度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选择一种应然性路径是至关重要的。在一个税务行为中,存在着三方主体:税务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等)、中介机构。这三方当事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传统税收观来看,广大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涉税问题上是毫无话语权的。虽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纳税人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是从相关法律的制度安排以及效果来看,纳税人权利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且对于自身利益的远期展望,大多数纳税人对于税收征管部门的瑕疵行政行为也是敢怒而不敢言。

第9篇

关键词:污水管道;工艺流程;闭水试验;验收批

1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保问题越来越重视,污水管道管材也早已经由砼管材调整为化学管材(UPVC硬聚乙烯管或塑料波纹管等),规范对闭水试验允许偏差要求也更加严格,对于一直套用砼管材允许偏差作为验收标准的施工单位而言,一时难以适应。有的施工单位将一个验收段面(验收批)的安管及检查井全部完成后再自检闭水试验,由于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只能这样处理:注水发现问题放水处理问题再注水重复上述流程,最后实在没办法,只好采用砼包封来作为最后的补救措施,既造成人工材料的浪费,又影响工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均会受到影响。

2工程概况

常州市武进区某生态园区有一规划道路工程,工程等级为城市次干道。该工程西起夏城路,东至青洋路,全长2.309公里,道路宽40米,道路两侧绿化宽度均为20米。按图纸设计要求,污水管道设计位于道路行车道范围内,管道材料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根据审批通过的施工进度计划,污水管道计划于60天内完成。

3施工方案的优劣及调整

该工程自2010年7月9日正式开工,经清表后即进入污水管道工程的施工,为抢进度,施工项目部把施工段面拉得较长,污水管道安管最长时达300米以上,因污水管道须闭水试验后方可回填,截止2010年9月9日,仍无一管道段面达到污水管道闭水试验要求,只能进行整改。欲速则不达,9月份雨水天气较多,由于沟槽内积水未能及时排放,已安装的污水管道在水的浮力及检查井重力的双重制约下,大部分出现了扭曲、变形,不得不进行整改处理――检查井拆除,管道拆除(由于变形,已无法使用),损失惨重,且严重延误了工期。

根据项目监理部的指令,施工项目部对污水管道的施工方案进行了完善并重新申报。新的施工方案一方面调整了施工步骤,以两到三个井段作为一个验收批,采用流水作业,讲究短、平、快;另一方面,对工艺流程也进行了细化,具体 如下:①测量放线②沟槽开挖③黄砂垫层④安管⑤砌井⑥污水管道闭水试验⑦检查井闭水试验⑧检查井内开流槽⑨闭水试验(整个验收批)⑩沟槽回填,上述⑥~⑨项其实就是对闭水试验过程作分解,其中⑥污水管道闭水试验及⑦检查井闭水试验,施工单位可自行检查,增加过程控制,稳扎稳打,以便于整个过程的有序控制。

4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

下面就对整个工艺流程关键处作一较详细的介绍(本示意图取1#井至4#井为一验收批举例说明)

A B C D

4.1安管(1#井至4#井)

测量放线、沟槽开挖、黄砂垫层等都是安管前的一系列工作,也相当重要,由于与本文工艺流程的改进无相关联系,按规范及设计施工即可,上述工作完成后即进入安管阶段施工。首先应优选品牌厂家的产品或市场上公认的管材质量可信度较高的产品,保证管材及接口安装后无渗水,该工作至关重要,不可马虎;安管前检查井下部砖砌体应砌筑至管材中心线位置;管材与检查井交汇处也是施工难点,提倡管道与检查井交汇时连续作业(即管道穿过检查井时不断开);承插口应向上游,管节安装时不得损伤管口,密封橡胶圈不得脱槽、挤出和扭曲。

4.2砌井

暂先砌筑1#井,应注意以下几点:发砖券应规范砌筑,防止检查井砖砌体直接作力于管材上,使管材受损;黄砂应采用中粗砂,取用前应过筛;灰缝内砂浆要饱满、密实,特别注意铁爬梯及检查井井筒施工缝的处理(尽量不留施工缝);检查井井筒砌筑高度应满足闭水试验的要求并留有余地,且注意养护到位。

4.3污水管道闭水试验

待1#井砌筑(且内外粉刷)完毕及管道安装至4#井位置处时,可先检查1#检查井及A点至D点的管道是否存在渗水或漏水情况,为方便试验,可采用气囊于D点处作堵头,将1#检查井注水至相应高度,加入适当红粉以便于观察渗水点:如检查井渗水可用堵漏王处理,如管道接口渗水也可拆卸,重新安装。

4.4检查井闭水试验,砌筑2#、3#、4#检查井至相应高度,检查井内管道暂不开流槽,以便于个别处理,减少工作量;每个检查井分别做闭水试验,有渗漏时及时处理;检查井闭水试验无问题时,即可对每个检查井内管材上部水平切除1/2,用砼对其包裹,上口与切除后管材平,以形成流槽。

4.5闭水试验

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对1#~4#检查井及A点~D点段管道全段进行闭水试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还应通知建设方、监理方等一道参与验收。

4.6闭水试验合格后对管道沟槽进行回填,注意控制回填质量;管顶以上500mm内不得回填淤泥、腐植土及生活垃圾土, 也不得回填大于50mm的石块、砖块等;注意分层回填,注意回填土的每层虚铺厚度,应按采用的压实机具和要求的压实度确定。管顶以上500mm内应采用人工配合机械回土、人工夯实,也有个别施工单位或是疏忽或是贪图省事采用机械回土、机械压实,导致管道破损那就得不偿失了。

实践证明,污水管道的施工方案调整后,大大降低了施工难度,每一验收批的闭水试验基本上都是一次性通过,效果相当不错――――仅用31天,除部分支管外,可施工断面1.2公里范围内污水管道全部施工完毕。

5结语

污水管道的施工也是一门艺术,须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另外,污水管道与城市道路均为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为防止交叉作业,相互影响,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尽量将雨、污水管道放置于中央或两侧的绿化带范围内,由于施工现场条件的局限性,也有将雨、污水管线设计于道路车行道范围内的,这就要考虑检查井底板和检查井井框的施工,目前我区已推行检查井底板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底板及井框采用钢筋网片现浇混凝土予以加固,对于防止井筒倾斜、下沉、井周塌陷等现象有很明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