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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

时间:2024-01-09 09: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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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

第1篇

【关键词】 财政性资金;所得税扣除;扣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而取代了财税字[1995]81 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新规定比旧规定更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对适用范围、适用时间以及后续处理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不仅考虑了阶段性,也具有前瞻性。

一、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可不征税

财政性资金,根据(财税[2008]151号)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税[2009]87号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三个条件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若缺少任一条件的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尤其注意对该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以备税务检查。

二、拨付资金部门是县级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但不等于批准部门是县级

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这一条是指取得资金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不能理解为批准部门。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而该文件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国务院批准”,确保了有效性。

三、看准执行期间,关注起止日

财税[2009]87号规定,起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虽然文件在2009年6月,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度符合该项免税的已经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在2008年度企业作了不征税收入,但支出了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提了折旧、摊销的要补税。执行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执行该不征税规定,如果是2010年立项,2011年才取得所得则不适用该政策;如果是2007年立项,2008年一并取得2007年-2010年的全部所得,即使会计上做递延收益处理,税法上还是在取得当年一次性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四、遵循后续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该项财政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从所得额减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若再在纳税所得额扣除就会获得双重优惠,这是不允许的。根据财税[2009]87号规定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是永久不纳税,注意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要重新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两条若企业忽视了或处理不当,不但要补税、加收滞纳金,还面临50%-5倍的罚款。

五、分不同类型,正确会计处理

第一,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第二,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它应付款。

第三,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六、正确认识内涵,关注六个方面

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第一,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

第二,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

第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四,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

第五,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

第六,“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七、案例分析

山西省某县A企业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

从地方政府借款1 0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企业取得的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2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支付10万元“集资修路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280万元;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160万元。

企业对这些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第一,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而要求“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第二,增值税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通知》强调,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据此,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2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支持资金280万元,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通知》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很明显,该企业支付给地方某职能部门的10万元“集资修路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不属上述审批权限规定的范畴,而属于“乱收费”项目,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四,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要求,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据此,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160万元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这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这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其二,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其三,在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文献】

第2篇

本文所指的小微企业,仅指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有目共睹的是小微企业在支持以大学生为主的创新创业、吸纳农民工就业、推动城镇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满足居民需求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环境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小微企业的特性使其在当下发展面临着诸多的窘境:

(一)大经济环境下,行业发展受到制约,小微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低,更缺乏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中,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低端,我国绝大多数小微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的费用较低,制约了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导致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缺乏。

(二)税负压力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中国的小微企业大部分属于加工型企业,虽然规模小,但大部分税率与大中型企业相同。由于自身财务核算的不健全、从事非国家鼓励类产业等因素的限制,小微企业不易获得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补贴和减税免税政策。高额的税费再加上人工工资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于本身资金匮乏的小微企业几乎是雪上加霜,被市场淘汰的速度不断加快,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二、财税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分析

(一)拉弗曲线

“拉弗曲线”理论是由“供给学派”代表人物教授阿瑟?拉弗最早提出的,它主要是用来分析说明税收与税率之间关系的一种函数图形。

图1 拉弗曲线

图1中横轴代表税率,而纵轴则代表税收,开始阶段随着税率的提高税收也逐渐增加,然而当税率提高到X’时,税收收入达到最大,随着税率的继续提高,税收不增反降,直至降为零。观察“拉弗曲线”我们可以得出: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激活市场,国家可以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的税率,为企业生产减负降压,促进企业生产,进而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

(二)市场失灵

弗里德曼认为公共财政必须履行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职能和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都使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客观上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机制在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缺陷,需要政府作为公益人的角色提供公共物品,协调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从而修正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为政府在财税政策倾向于小微企业提供了合理依据。

图2 市场失灵图示

三、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变更及成果

所得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标准同上。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99号),执行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标准同上。

不断更新的政策实施,小微企业的税负难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惠及百万家企业。以安徽省为例,据悉2015年上半年安徽省已对19.87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增值税2.43亿元;对37.8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营业税4.5亿元;对7.4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企业所得税2.21亿元。

四、当前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家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倾斜和开放使得全国小微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政策实施中存在问题,仍让小微企业处于水火之中。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过于频繁

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多以补充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阶段性、应急性的特点比较明显。频繁地调整反映出国家在税收政策目标的制定、税收政策调控着力点的选择以及政策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不够完善。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够到位

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反馈不及时,改进和完善政策进度与实际需求脱节。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的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同时,纳税人对政策效应和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评价以及反馈,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全面、系统、高效落实。

五、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

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十分必要。临时性的政策虽然短时间内获得的成效明显,但是长远来看隐患较大,因此将政策升级成为法律法规成为当务之急,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二)是多渠道开展税收政策宣传

由于小微企业数量多、范围广、行业多,需要税务部门利用多个平台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宣传机制,通过12366服务热线、QQ群、微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平台等途径第一时间传递资料、宣传政策及实时交流,同时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使小微企业纳税人诚信守法。

第3篇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8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划。针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

第4篇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效率是指管理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从宏观方面管理成本包括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纳税人遵从成本、额外成本等,狭义的则指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成本。

1.1、行政成本

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成本是指由政府承担,因企业所得税制的立法和修订和征收、管理以及司法监督所需要支出的征收和费用,它包括了为制定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而发生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制订颁布、审理修订费用,税务机关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稽查办案费用、设备运行费用和基建维护费用等公共费用,以及国际交流合作费用和公检法海关司法援助费用等等,其中,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稽查成本为行政管理成本的主体。

1.2、遵从成本

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所发生的税款以外的费用支出,是税制运行中纳税人不可避免的费用支出,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时间成本、货币成本、资产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必然存在的成本,其中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对纳税人的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

1.3、额外成本

额外成本是指不能归入管理成本或遵从成本中,但与税收运行直接相关的、客观存在的、由征纳主体之外的其他部门或社会成员所负担的成本。如社会性税法宣传和协税护税支出、司法机关为惩治偷税的成本等。社会成本中最应注意的是由征税而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超额负担),即征税活动对经济行为产生的扭曲的负效应,在经典的理论中称为“哈伯格三角”。

2、影响企业所得税管理效率的因素研究

2.1、税制复杂性的影响

税制是直接影响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企业所得税既涉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核算复杂,又涉及计税收入的确定,还要对资产、成本、费用加强控管,同时涉及不同种类、地域的业务和税法标准。单就某一种税种收入来说,不仅包括增值税业务收入,而且包括非增值税业务收入;不仅要管好收入,而且要管好税前扣除项目,是世界上公认的计算最复杂、管理最困难的税种。

目前国内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整体科学性不高,新法配套政策不完善,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有时为应对企业交易形式和类型的变化和特殊需求,出台一些即不完成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征管的难度,影响了管理效率。

因此,在税制建设中要树立成本与效率因素,既考虑组织收入和调节作用,又应考虑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尽量减少,不断优化完善,形成结构合理的税收制度,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2.2、管理机构设置的影响

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也直接影响着征管效率和征管成本。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的分设的结果是管理成本的增加,首先是机构增加而导致基础设备和公务成本的增加,其次是税务人员的增加而导致直接费用增加,再次是国、地税征税范围存在大量交叉,几乎所有国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都是地方税的纳税人,导致纳税人遵从成本增加。对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划分更加复杂,“一税两管”导致办税效率低下、税负不公和税收流失。国、地税征管范围交叉重叠,划分标准不清晰也引发两个机构就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归属诸多矛盾,矛盾逐日堆积增加了国地税的协调成本。

2.3、征收方法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征收一般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对管理资源的要求和纳税人的要求也不同,查账征收要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控,涉及计税收入的确定,还要对资产、成本、费用加强控管,同时涉及不同种类、地域的业务和税法标准,同时由于还涉及企业财务账册规范性,需要管理资源比较多,纳税人付出的纳税成本比较高,但该征收方式较好体现企业所得税量能负担原则。而核定征收由于只需对纳税人收入或成本费用某一个环节进行监管,相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管理资源和纳税成本都相对少和低,核定征收方式虽然简单、征纳成本低,但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税额如果不准确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所得税量能原则有冲突,而且由于纳税人核定工作的主导权主要在税务人员,客观上也容易产生了权利寻租的风险。

3、优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效率的途径

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的研究报告认为: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遵守税法上有不同的问题,税收管理应强调以纳税人为中心,关注纳税人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特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分类管理可以使税务机关用相类似的方法对待同类的纳税人,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达到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减少管理消耗,节约征纳成本、优化管理效率的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总分机构、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企业集团大量涌现,企业税务处理团队化、电算化、智能化水平日益提高。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源管理人员少和纳税人户数多等矛盾日益突出,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加大,传统的单一由税收管理员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

3.1、重点税源企业专业化管理

重点税源企业专业化管理可从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管理手段、人员配置等五方面实施。

1、管理模式。对大型企业的管理,应侧重两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要关注的,如税源监控、政策执行方面,分类归集重点税源行业、出口退税企业、重点纳税评估等内容,从宏观到微观形成专业化管理体系,以切实提高集约化税收征管的能力。

2、管理方法。要由分户管理向分专业类型、链条式管理转变,提高管理效能。通过对同类型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总结其经济活动规律和相应的管理方法,制定专业化税源管理指引;采取交叉对比方式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源的监控分析,突出管理深度,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

3、管理手段。日常管理征收实行逻辑严密全面的查账征收方式,加大日常监控分析、均衡收入,注重服务提供。对于防范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等具有促进作用。

4、管理信息。促进管理信息由单一的纳税申报信息的利用向综合信息的利用转变,提高税源监控力度。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借助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准确把握企业税源变化,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

5、人员配置。大型企业特别是涉外大型跨国企业大都具有跨区域经营、内部结构复杂、信息化水平较高,财务人员素质较强、有专门税收筹划等特点,日常税务管理常涉及税收协定执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非居民税收管理等国际税收事项。如果我们的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能适应管理要求,就难以与企业对话,难以将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因此,对大型企业管理,应配备,熟悉税收、会计、法律、计算机、英语等多方面知识的高素质的税务管理人员。

3.2、非重点税源管理

非重点税源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的重要力量,非重点税源企业具有以下一些特点:户数多,增势强劲,但纳税不多,针对这些特点,实行集中管理,有助于效率的提高。要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加强征收管理,优化税收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同时结合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不搞“一刀切”,优化管理效率,促进税收公平环境的维护。

2、针对其户数多,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综合使用行业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方式,逐步建立分行业的规范管理指南,尤其是对新办的中小企业,在税务登记一个月内对其有针对性进行办税辅导,可以有效的提高纳税人今后申报的准时性,报表填报正确性,减少纳税人因不懂不知一些办税常规处理而浪费税务人员管理资源和增加纳税人电话咨询、往返税务机关更改等纳税成本.

3.3、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后续管理,对申报减免税的企业申报的准确性进行全面的复核,进行重点审核未经审批自行减免税情况,对企业减、免税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定期分析减税、免税企业的整体情况,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跟踪管理。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3.4、强化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对纳税评估要从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创新纳税评估方法,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

3.5、适度推广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从理论上,是推定课税一种形式.推定课税特别适用于诸如小企业、农业或服务业、个体经营等难以课税的行业。根据调查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规模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获利水平大体相当的,通过合理正确测算和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可以实现合理税负水平下的公平。

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程序要把握好几方面:首先鉴定必须基于充分、合理的事实依据,用最能反映纳税人情况的资料进行判断,力争减少征税误差,保持征税的合理性。对变化幅度大、争议大、影响广的应设立集体审议制度,防止权力集中化,任何违反程序的操作行为视为无效。

3.6、处理好税收征服务与税务制的关系

税收征管服务是税收征收管理中,国家赋予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义务,,税务是是市场经济下由于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纳税人为了能顺利、规范地履行纳税义务,减轻对会计业务、税收业务不了解的压力而需要的一种有偿服务。纳税人找税务机构要基于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严禁指定和强制税务。

3.7、提高涉税信息的社会共适度

信息共享是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基本特点,税收制度对纳税人的硬约束,取决于税务机关的信息占有程度和工作效率。通过对不同时期的经济税源资料的对比,分析研究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和趋势。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工商部门及公证机构,及时了解发生的所有产权变动请求和产权变更情况,是实行税源监控的有力措施。对银行掌握客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实行税源监控。税务机关通过银行获取其客户大宗交易的涉税信息,也是税源监控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可以通过征收点从纳税人申报的合同印花税的种类、金额大小去判定重大企业合同是否涉税、是否大宗交易,并及时记录将有价值的信息,为税源监控部门提供参考资料。

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社会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加强群众举报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发挥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的作用。

加强协同管理: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国际性合作的协同配合机制。

3.8、纳税服务网络化

创新服务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突出服务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出台新税收政策、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

降低纳税成本: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3.9、优化人才的合理配置

首先是专业人才的配备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所决定,要求专业化税务人在知识层次上能适应税源发展的要求。有些冷线人才,从目前看在基层税收工中未必用得上,或发挥作用的机会不多,如法律人才、外语人才、企业管理人才,但从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推断,这些人才在未来的税收工作中将担当主力。

其次是层次的配备上,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国税局、各市和县局,相对不同的层次,应该有不同的适用于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源监控的人才配置体系。

建立分层级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专家人才库,制定保持企业所得税专家人才队伍相对稳定的人事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开展高层次的培训,保证企业所得税有一支技术精良、专业水平高、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强的高层次专家团队,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全球化经济带来企业所得税管理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解决。

第5篇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准确贯彻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的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和*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检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减免税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减免税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如对第三产业、“三废”治理、校办工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科研单位、高新技术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的减免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有无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按规定批准擅自减免税及扩大减免税范围的情况;

2、减免税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3、减免税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正常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是否准确计算减免税金额和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4、减免税款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三、年检审批权限

从2001年起,市局将企业所得税年度检查权限调整为: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由各分局受理审核后,报市局年检;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分局进行年检;县(市)局所辖企业由县(市)局进行年检。

四、年检时间:每年自6月1日起至7月30日止(今年可延至8月30日)。

五、年检所需资料

每年6月1日前减免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市区各分局(应报市局年检的企业)于6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检查表》;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复印件;

3、年度纳税申报表;

4、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减免税款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有关要求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是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局要充分重视。主管税务局要全权负责并具体实施这项工作的全过程,同时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同志专职负责这项工作,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按时完成年检工作任务。

2、各局要结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检查工作,对减免税执行到期的企业,要自期满之日起恢复征税;对未经税务机关按规定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要查明原因,认真予以纠正,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3、对减免税企业由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要取消减免税资格。

第6篇

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作用。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管理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既要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和各税种管理相配合,又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统计、银行、文化、体育、劳动、审计等外部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的分类管理,要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级、存续年限等因素,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共性要求和特点,综合确定有利于集约化管理和体现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律的有效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采用以下分类方法:

(一)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主要包括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年应纳所得税额、利润额等),分为重点纳税人和非重点纳税人;

(二)按照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分为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三)按照纳税人的纳税方式,分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就地纳税企业;

(四)按照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纳税人;

(五)其他合理的分类方法。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税源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征管力量,综合考虑和交叉运用上述分类方法,确定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认定程序,对纳税人进行类别划分。如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结合账证健全情况,可分为重点纳税人、非重点纳税人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按照纳税人信誉等级,结合税源规模、征收方式,可分为信誉好规模大的企业(A类企业)、信誉和规模一般的企业(B类企业)、信誉差和规模小的企业(C、D类企业);以账证健全程度为基础,结合税源规模,可分为税源大财务健全的企业、税源小财务健全的企业、税源大财务不健全企业、税源小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等。

四、重点纳税人的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要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

(一)税源监控。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

(二)重点涉税事项管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并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做好核实和资料备案工作。

2.加强企业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管理,分析判断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准确,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避税行为。

3.分户建立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亏损或弥补亏损、广告费结转、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信息。

(三)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加强纳税申报后的逻辑审核和信息比对工作,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扣除项目要与企业流转税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和财务会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扣除和减免税项目要与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亏损弥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与日常管理台账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利用“一户式”存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费用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四)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每年进行分户纳税评估。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重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资料、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征管信息,对重点纳税人逐户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并对纳税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五)税源分析和预测。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对比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方法,对每户重点纳税人从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的总量、增幅、增量、增量贡献率等方面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凡有关项目同期增减变化额度或者幅度较大的,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变化原因,从经济变动、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等方面分析对收入变化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五、一般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一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管理上,应坚持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

(一)涉税事项的管理。

1.做好审批和备案管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批审核工作,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资料备案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

2.分户建立台账。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的相关信息,对弥补亏损、减免税、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广告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具有时间延续性的税前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3.加强对新办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要及时跟踪管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督促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核算,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亏损企业,特别是连年亏损的企业和与行业情况较好不一致的亏损企业,要了解其产生亏损的真实原因,是否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等避税手段造成亏损,或者通过做账形成亏损。

(二)汇算清缴。以所得税与会计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减免税政策和汇算清缴要求为重点,进行纳税宣传、政策辅导和解释,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款及时入库。

(三)纳税评估。

1.收集纳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所得税负等数据,制定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2.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进一步总结行业规律,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建立行业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

3.对较多偏离指标参数、常年微利、零税负申报或连续3年亏损的纳税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

(四)日常检查。结合日常管理和预缴所得税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异常企业的物耗能耗、人员工资、其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监控企业是否利用关联方处于减免税、亏损期等转移利润。

六、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管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合理核定为重点,以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为手段,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一)户籍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户籍进行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动情况。加强国、地税定期相互传递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做到定期联系和信息共享,防止漏征漏管。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和调整。

1.通过调查了解,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2.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3.结合日常巡查,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4.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

5.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记账。

6.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要分解到月或季,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月或按季纳税申报和预缴。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

七、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

在属地化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本费用控管。通过行业调查,摸清行业的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能源耗用、原料库存等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信息,找出成本费用管理的内在规律。

(二)定期分析收入、税负和弹性。加强年度、季度、月度的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预测模型,完善收入预测机制。重点分析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弹性和宏观税负,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查找薄弱环节,强化管理措施。

(三)纳税评估。要开展典型调查、综合分析测算,建立不同行业的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投入产出等指标体系,结合行业的宏观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管理中采集的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预警值。在摸清行业规律的基础上,建立行业评估数学模型。综合运用模型和对比分析方法,开展行业评估。

(四)检查。通过日常管理和行业评估,对税负率明显偏低的行业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和行业专项检查,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

八、特殊类型纳税人的管理

(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1.审批审核。严格审批企业的财产损失、集中提取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申请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

2.信息反馈。定期了解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的执行及其变化情况,督促成员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做好反馈信息的台账管理。

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评价业务往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业务往来支付或收取的价款、费用是否符合公平成交价。对不符合公平成交价的,选用相应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重点加强对业务往来双方中一方处于减税、免税、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管理,防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

4.就地监管。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要严格就地监管,定期进行日常检查,落实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检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联合审计。探索有效的税务联合审计工作,加强企业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协作,稳步推进跨区域经营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财务管理、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情况以及纳税申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审核,实现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同步开展税务联合审计。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加强登记管理。加强同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及时纳入所得税管理。

2.严格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收取会费的批复文件、政府资助等证明资料。

3.强化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管理。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否则不得作为免税管理。

4.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取得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要分别核算。难以划分清楚的,要合理确定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项目有关的支出项目的分摊比例。

5.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应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转制为企业的,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6.加强审核工作。对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财务报表、日常管理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各支出项目的合理性。

(三)涉及特别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特别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减免税、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改组改制、交易额较大的关联事项等。

1.减免税管理。对减免税事项,要结合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实地巡(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享受定期减免税企业到期后,是否按规定恢复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如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标准了,是否取消了减免税资格;是否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权限审批减免税;对不需审批的减免税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按期如实申报减免税额等等。

2.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企业的管理。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影响企业亏损或微利的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情况审查,重点审查成本、费用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成本费用分摊的合理性。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与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连续亏损或微利的原因是否为正常因素。

3.改组改制管理。重点分析纳税人改组改制适用政策的正确性,是否按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涉及资产转移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亏损结转、可抵免税额等其他税收属性处理是否正确。

4.关联交易管理。日常管理中关注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情况,重点分析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申报或报税务机关备案,关联交易是否按公平成交价格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方法选用是否合理。

九、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企业所得税实施分类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此高度重视,将它列入税收工作的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把各项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查研究,摸清企业情况

要积极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逐户摸清纳税人行业性质、资产和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等,掌握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明确管理重点和目标,为科学、合理地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三)因地因时制宜,合理确定分类管理方法和标准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状况,按照“区别、效能、协调、服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适合本地区要求的分类管理办法。

(四)依托信息技术,强化分类管理手段

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分类管理是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加强内外信息采集,密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数据进行归集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分类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支撑,实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全面动态控管。

(五)加强动态管理,保持分类管理的科学合理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做好分类企业的调整管理工作。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是所得税收入大户,不宜频繁变动,除破产、清算等情况,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新增加的税源大户要及时纳入重点管理。

(六)优化纳税服务,形成分类服务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中,要主动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门别类地进行财务会计、税收等知识的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分类管理水平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与各税种联系密切,需要各岗位、各税种管理机构、各部门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岗责明晰、强化管理、协调配合的要求,完善分类管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要注重与内部职能部门和外部门的密切协调,切实提高分类管理的水平。

第7篇

预提税(Withholding tax)是预提所得税的简称。它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源泉扣缴的所得税。预提税的外延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从纳税人的角度看,有的国家对支付给本国、外国公司和个人的所得都实行预提税。从征税项目的角度看,一般对来源于本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税款,但也有部分国家只对其中的部分项目征收预提税。

2010年5月江都国税局引起了几乎全世界的关注,因为他们针对一起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在国外的股权转让行为征收了所得税,且税款高达1.73亿元人民币。这是当时国内征收的最大一笔境外企业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的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防止境外企业逃避纳税义务取得的突破。江都国税局的这次征税,不仅收获了巨额的税款,也让各跨国公司以及在国外拥有权益的中国境内居民开始真正重视我国预提税的制度及执行。

预提税的征收采取源泉扣税的原则。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源泉扣缴属于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其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非居民所得是否来源于征税国领土作为判定因素的。行使属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

我国关于预提税的基本规定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为预提税的征缴规定了基本原则。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何谓“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3项的解释是“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在离岸股权转让项下,目标企业是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境外出让方转让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仅是我国的预提税制度的基本规定,但尚不构成可操作的规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非居民企业离岸转让境内股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操作规范,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的税收征管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可操作性,相关政策和具体执行都还相对滞后。真正使预提税的征缴成为可能的应该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简称“698号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预提税的扣缴义务人。69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措施,规定了一些预提税申报和缴纳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698号文明确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案例分析

如前所述,征缴境外预提税的案例中,应该说最受人关注的是江苏江都市国税局对一起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案件征收1.73亿元税款的案例。

位于江苏省江都市的一家成长型合资公司甲公司是由一民营企业与美方投资者合资成立的。其中美方所属丙公司通过香港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占有甲公司49%的股权。2009年初江都市国税局获悉,美方投资者可能进行股权转让,在推测的数种方案中,最大的可能就是间接转让,即境外控制方某投资集团整体转让香港公司来间接转让扬州公司股权。而对于间接转让,因其超越国内税收管辖权,对其征税国内并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此江都市国税局及时向上级反映。

2009年12月10日,总局698号文,在对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问题进行规定的同时,赋予了一定条件下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向中国税务当局提交资料的义务。对于间接转让行为,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使得对间接股权转让行为征税有了政策依据。

2010年1月,丙公司在境外将乙公司整体转让,也间接转让了甲公司49%股权,转让获利巨大。交易发生前后,江都市国税局在省和扬州市国税局的指导下,通过与丙公司进行谈判,并从交易购买方公司的美国母公司网站上查悉,2010年1月14日,该公司正式宣布收购扬州某公司49%股份交易已经完成。新闻稿件详尽介绍了扬州某公司的相关情况,却未提及香港公司,间接证明该公司购买香港公司仅仅是形式,而交易的实质是为了购买扬州公司49%的股份。

综合各类信息,税局初步判断乙公司属于“无雇员、无其它资产和负债、无其它投资、无其它经营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在上级国税部门的介入下,丙公司及其人同意按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010年5月18日,丙公司美国总部支付了25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73亿元)。至此国内最大的单笔间接转让股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在江都正式入库,其中中央财政分得1.04亿元,地方财政分得近7000万元。

实践中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698号文等规定颁布实施后,虽然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被投资企业股权在纳税义务范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设置、申报征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仍还是存在诸多问题。

江都国税局的案例属于一个很成功的案例,该案例的最大启示为,如何有效的发现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交易,是预提税征收的重中之重。然而,实际上可能有很多类似的交易每天都在发生,但由于交易本身的隐秘,股权转让信息不对称制约了有效征管,税务机关无从查究,从而导致类似交易的预提税无法获得征收。

根据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审批登记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仅需登记直接持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境外股东进行审批登记,股东的股东发生变更则无法有效反应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信息上。由于众多跨国企业或投资基金都在避税港设立管道公司或持股公司,并以该管道公司或持股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在其退出投资时仅需将相应管道公司或持股公司进行出售。采用这种方式,不仅有效避开了中国审批登记的监管程序,也导致了相关预提税的征缴问题。

长期以来,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出入,我国税务部门基本完全依靠银行、外汇管理局在支付环节提供协助,并进而获取税务信息。此种工作模式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直接股东的变更可以及时获得信息,并有效征收相关税费。但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在境外的离岸转让股权行为,由于无需在中国银行及外汇管理局进行资金及外汇的划转,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无从获取其股权转让及价款支付的信息。在此情形下,若股权转让双方或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能及时报告,则税务机关几乎不可能获取相应税务信息。

有关建议

为解决离岸转让境内企业股权信息的来源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拓宽信息渠道

在江都案例中,转让双方及境内企业均未进行主动申报,但由于收购方的母公司是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必须对收购进行披露,江都国税局正是从其信息披露公告而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应尽量拓宽信息渠道,通过多种方式获取税务信息。

完善非居民企业纳税申报制度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系统对涉及离岸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在申报制度、征管系统以及税款追缴方面仍存在缺陷,须相应扩大境内企业扣缴义务范围,并确保易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执行。

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所得税 管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作为启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导向型产业,已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税收收入的大幅度增长,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升,为各地方财政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其经营的流动性、单件性和长期性并生的特点,使税收政策在执行中和税收管理上遇到许多问题,税务稽查工作很难顺利进行,同时影响税收收入的预测和计划的准确度。另外房地产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房价高、偷税等现象导致分配不公以及民生等问题,因此根据房地产开发、销售周期长的特点,以及房地产企业的不同类型,尽快制定出可操作性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管征办法,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成为适应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 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周期性,从投入到产出需要经过开发、销售、结算三个阶段,其周期比较长,对于一个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开发大概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另外房地产业的投资规模较大,需要启动的资金量较大,并且房地产行业同其它国民经济行业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产业关联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较高。我国房地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都具有很强的敏感性,房地产企业对土地的需求受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使用计划的影响,从而影响房地产业的开发状况。由于房地产的价格受各种税费的影响,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税费直接影响房地产的销售状况。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涉及多个税种它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其在税收领域的地位将日益提高。另外不同税种增幅不同,企业所得税是增减不定,其主要原因是土地出让公开制、建筑安装成本的上涨,使得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增加,利润下降。与中央出台的所得税分享制度有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也在不断增长。

二、 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较差

多元化的房地产投资主体及其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高,使得税收管理难度加大;另外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但是税收管理却相对滞后由此导致国税机关对房地产行业的登记管理不到位。

2、政策不明确,征收管理存在盲区,偷税、漏税时有发生

(1)预售款不按规定结转销售收入

房地产企业在账面上通过将预收房款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上、将预收的定金以购房者的名义存入银行改头换面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等操作隐匿预收的房款,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销售实现时工程决算滞后,工程成本无法确定,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作收入也不作成本等到工程决算完成后,同时结转收入和成本;有的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随意结转成本,列支成本时高时低,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房销售收入应在办妥产权移交手续、开具发票并收到价款或者取得了购买方付款认可证明时,确认为经营收入实现。而税法上规定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按规定预征所得税。会计制度确认销售实现时间与税法规定的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不同,导致开发商由于对税法规定不了解,对已售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长期挂“预收账款”科目,拖延开具销售发票时间,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从而造成滞纳税款。

(2)不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

一是房地产业的开发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四类:土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发到楼盘发售,涉及环节多,款项结算复杂,并且往往无法及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发票。有的企业利用发票监管的漏洞,抬高建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现有的大部分开发企业均为项目开发, 单个的开发项目虽不大, 但多数是分期滚动开发, 这就使企业人为加大先期开发费用有机可乘。企业在整个开发项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 在项目开发前期付清规划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全部计入开发成本, 不按分期开发的项目分配计算当期的开发成本, 必然加大本期计税成本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三是企业通过关联企业虚增成本费用;利用预提未付、多提影响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微利或亏损,从而实现人为操纵会计利润。

3、部门配合不力,税源管理存在盲区

税务部门与国土资源、财政、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房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不到位,不能做到信息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由于商品房这一特殊产品具有与其他商品不同性质的特点,决定了房地产行业从项目批地开始到工程竣工、销售、办理产权等各环节,都由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实施监管等。而其收入与成本的确定,由于延续时间长,财务账不能如实反映当年情况,还应以有关合同、批文为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获取有关部门的审批资料。这项工作的成败,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管征水平。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采用多种形式强化对房地产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对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业务技能

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辅导,不定期召开房地产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参加的政策宣讲会, 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 以防止纳税人因不了解有关政策而导致计算和申报税款的错误。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已成为国税新办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房产投资者的整体纳税意识较差,投资者需要既精通房地产业务, 又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的高素质专职税务人员来管理房地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房地产业所得税政策及相关财务核算知识的专项学习和培训,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管理,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2 、严格政策界限,加强成本管理

(1)及时了解工程进度,确保按时预征企业所得税。要求房地产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预售房的开盘时间、工程进度、售房情况,并建立信息资料档案。

(2)房产已交付使用,但未通过整体综合验收。应督促企业将预收款转入销售收入,按规定预转成本,已结算的按结算合同数结转成本,未结算的依预算合同数加合理预提可预见成本。但应附详细项目说明材料,如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已付工程款的工程进度拨款审批单等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批准执行。

(3)对房产已交付使用,且工程通过整体综合验收的,应按本汇计算本年度内取得的结算发票结转成本;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同类型商品房平均利润水平按核定利润率征收。

3、严格税务稽查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关系到许多方面,税务机关应努力加强同城建、招标、规划等部门的联系,摸清房地产开发项目底数,以准确开展稽查活动;针对房地产业的特点适时采用稽查与约谈、实地稽查与对外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全面准确地获取房地产业的涉税资料,加大稽查的深度;应将稽查范围扩大到与房地产企业和相关的施工单位、供货企业,查清购、建、销等环节的具体情况和问题,以加大稽查的广度;应协同城建部门进行检查,请其协助在招标、办证环节代征税款;应加强对施工项目的跟踪检查,确保按工程进度征足税款;要突出稽查的重点, 对偷逃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 应速查速办, 并一定要追究其司法责任,而不能以补税了事,要敢于破除“人情税”、“关系税”,坚持依法治税。

四、 结语

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税收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升,为地方财政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加强和规范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十分重要。房地产业具有开发、销售周期长,成本费用项目多,会计核算复杂等的特点,造成企业所得税管理难度大,因此企业应有针对性的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所得税征收制度。

参考文献:

[1]陈劲超,《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市开发, 2004.5

[2]钱凯,《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综述》, 经济研究参考, 2005.7

[3]赵晋琳,《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涉外税务, 2004.4

[4]薛东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避免的五个问题》,涉外税务, 2006.3

第9篇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寅吃卯粮、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摊派征收现象,确保所得税收入平衡较快增长。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四、继续开展培训与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