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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结算 汇款 托收 信用证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为债权债务关系清偿或资金转移,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国际结算。国际结算有多种方式,每种方式各有优劣,根据具体贸易背景选择最合适的结算方式,才能尽量减少和规避贸易风险。
国际结算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的特点如下:
一、 汇款是汇款人委托银行(汇出行)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其特点是以进出口双方的商业信用为基础,银行只为客户提供账户资金汇划服务,不介入银行信用。 汇款的种类包括信汇、票汇和电汇。信汇,汇款费用低,但收汇时间长,目前很少使用;票汇,特点是汇票可随身携带,还可转让,费用也较低,目前仍广泛使用,但多用于小额汇款;电汇,这种费用相对高些,但收汇时间短,速度快,是一种最常用的汇款方式。
如果买卖双方商业信誉良好,彼此相互了解(包括对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外汇管制等)、相互信任,或属于境内外母子公司之间,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货款清算,则汇款是最为理想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汇款方式也存在有风险,汇款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是基于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及商业信誉,如果是预付货款,进口方可能因出口方违约而不能如期收货甚至收不到货的风险;如果是货到付款,出口方可能因进口方违约而不能如期收回货款或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二、托收是收款人(出口商)开立汇票或提供有关的单据委托银行(托收委托行)向付款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委托人提供汇票/本票/支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这种方式多用于出口货款的尾款结算或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索赔款的清算等。跟单托收是委托人提供汇票及附带货运单据等有关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多用于货款的结算。托收业务也是基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只是居中各项委托事项。托收方式手续较汇款复杂,费用也较汇款高,资金负担和风险承担主要集中于出口商一方,是一种相对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虽然不是一种很理想的结算方式,但只要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作风、商品行情、进口地商业习惯、海关、贸易和外汇管制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注意把握收汇风险,采用托收结算方式也有利于扩大出口,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三、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由开证行凭规定的单据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业务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与托收和汇款结算方式相比,对进出口双方都更有保障,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进行贸易融资提供了条件和便利。但是,由于银行处理是以单据为准,因此,存在着出口商以假单据骗取货款或进口商以单据不符为由拖欠或拒付货款的风险。从银行提供融资的角度来说,存在着垫付货款或收不回押汇款的风险。
综上所述,汇款和托收以商业信用为前提,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前提,三种国际结算方式在安全、便捷等因素上各有优劣,三者之间也不能相互替代。
在实际业务中,各当事人必须针对不同国家、客户对象和交易的实际情况,全面衡量,趋利避害。在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权益的前提下,力争择优弃劣,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选择国际结算方式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客户信用:关注您的交易对手;二是货物销路:关注市场行情;三是贸易术语:了解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四是运输单据:掌握货物所有权凭证;五是承运人:实力、信誉、管理水平;六是货币因素:关注汇率走势。
将三种结算方式之间结合使用。一笔交易通常选用一种结算方式 ,但根据交易特点将不同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可以起到取长补短、相辅相成的作用。例如:
(1)信用证与汇款结合,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预付款或余款采用汇款支付。如: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约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10%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按实际到货数量确定余款,以汇款方式支付;
(2)信用证和托收的结合,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通常为合同金额的40% ~ 70%),其余货款以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结算。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方来说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因大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货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放单,因此也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3)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通常是出口商为减少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待货物装运后,出口商从货款中扣除已收妥的款项(预付款),其余部分通过银行托收;
(4)汇款、托收、信用证的结合。预付货款部分以汇款方式结算,大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尾款部分以托收方式结算。常用于大型机械、成套设备、飞机、轮船等大型交通工具的交易,由于货物金额大、制造生产周期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以及产品质量保证期限长等。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具体交易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选择、灵活运用,以达到既能节约成本,用活资金,又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潘红虹.国际结算方式概述[J].商场现代化.2007(16)
一、传统国际结算三种主要方式
(一)汇款。汇款是指付款方通过银行,使用一定的结算工具(票据),将款项交收款方的结算方式。在贸易项下可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
由于汇款业务的资金负担和风险集中在付款方,因此在我国大多用于支付预付款或尾款,在国际结算中所占份额不大。而在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而且外贸企业在国外也有可靠的贸易伙伴,汇款仍然是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
(二)托收。托收是指出口商将有关单据交与本地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其国外行向国外进口商交单取款的结算方式,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由于托收方式主要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对于出口商较为不利。在结算过程中出口商仅凭进口商的信用发货,发完货后才收款,风险较大,容易出现进口商承兑后拒付或延付的风险。因此,托收在欧美等商业信用较好的地区较为普及,而在亚太地区相对使用较少。
(三)信用证。信用证有光票和跟单之分,通常所说的信用证指跟单信用证,即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期限里,凭规定的货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与汇款和托收方式相比,信用证由于银行的介入使得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供符合条件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而进口商只要付款就可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买卖双方的风险都大大降低。
长期以来,信用证一直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为常用的方式。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这种局面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尽管信用证在我国和亚太地区的国际结算中依然保持着统治地位,但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受到新兴国际结算方式的冲击,信用证结算的比例已经大幅下降。尤其是欧盟内部,信用证业务所占的份额很小,有“夕阳业务”之称。
二、国际结算方式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外,国际保理、福费廷以及备用信用证等新兴的国际结算方式也随之出现,并以其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而越来越多地被引入贸易、劳务和经济活动中。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仅仅凭借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将无法满足对外贸易的需求。
(一)国际保理
1、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和特点。国际保理是指出口商利用商业信用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无追索权的卖断给保理商,立即或远期收进全部或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融资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融资金额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它是一种集融资、结算、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业务,对于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都有独特的优势。对于出口商而言,它能免除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麻烦,提升企业竞争力;对于进口商而言,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而对于银行而言,该项业务可以丰富银行业务品种,并获得可观的收益。
2、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前景。国际保理顺应目前国际贸易中流行的非信用证结算情况,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CL)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该项业务发展尤为迅猛。国际保理业务在当今世界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已超过信用证业务结算量。
目前,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开展的范围较小,客户认知度不够,整体业务量也偏低。据统计,2004年全球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已达到680亿欧元,而同期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量仅为7.6亿欧元,仅为全球国际保理业务量的1.1%,这与我国进出口贸易大国的地位是不相称的。但作为一项新兴的结算业务,国际保理业务对于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国内银行而言,积极开展国际结算业务不仅可以丰富业务品种,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更能确保自己和外资银行处于同一竞争起跑线。因此,未来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光明。
(二)福费廷
1、福费廷业务的概念和特点。福费廷是指包买商无追索地以即期付款方式买进债权人所持有的,将来某一确定时期的债权,也称为包买票据或买断。
福费廷属于无追索权的融资,出口商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在其向包买商提交符合约定条件的单据及相关凭证,获得票款后即消灭,保证了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在完成了福费廷业务后即无需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节约了财务管理费用。与国际保理业务相比,福费廷所提供的融资期限更长,同时融资金额最高可达发票金额的100%。
2、福费廷业务发展前景。随着国际买方市场环境的形成,许多出口商开始选择赊销的结算方式,使自身的资金压力加大,这为福费廷业务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近年来,福费廷业务在欧美及亚太地区的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使用,国内出口企业对于该项业务的需求也有所增加。但是尽管目前许多国内银行都已经提供了福费廷服务,但受到国内立法尚不完善、相关人才相对匮乏以及操作经验不够丰富等因素的影响,业务开展尚不普及。相信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和人员梯队培养的完成,该项业务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备用信用证
1、备用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谓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如果开证申请人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受益人就无需要求开证行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或赔款。
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比较多,看起来比较复杂难做,实际并非如此,他们之间是系统联系在一起的,一票贸易就是一个系统工程。买卖双方进行国际贸易都有目的,对于买方(进口方)来说,就是想得到货物,为了得到货物就要付钱(资金)来买,所以买方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单进而收货,最基本的义务是付款;相反对于卖方(出口方)来说,卖货就是想收到钱,因此要想方设法将货物卖出去,还要把代表货物的单据怎样交给进口方,以至对方顺利提货,所以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收钱(资金),最基本的义务是交货交单。因此可以看到任何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为了得到权利必须应尽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而双方所应尽的义务就是国际贸易实务操作的知识。
根据贸易双方应尽的义务可以把国际贸易业务归纳为三个主线:货物流、单据流和资金流。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双方为了顺利地得到自己的权利,必须好好配合,尽自己应尽的义务,才能达到交易目的,所以每笔业务都要进行跟踪,及时通知对方业务的进程,进行业务的衔接,使每票贸易能顺利地进行。所以,双方每票贸易,都是在这三条主线上运行。要把自己培养成外贸实务较强的综合素质较高的外贸人才,就要熟练这三方面的业务。下面就从三方面来展开论述。
一、国际货物流
这里的货物流就是专指国际贸易中的物流,即狭义的国际物流,是国际贸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国际货物流占了国际物流的绝大部分,所以很多人干脆就把国际货物流看成国际物流。随着国际贸易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国际货物流得到迅速发展和完善。国际物流运输途径主要有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但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占国际货物贸易总运量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的。因此先熟悉海运,用海运的业务知识带动其他运输方式知识的学习,是有效的学习途径。但海运的知识也很丰富啊,怎样着手呢?
(一)要熟悉进出口货物流动的环节和各环节要做的工作
货物从出口方流向进口方通常经历的地点环节有:出口方仓库——出口码头仓库——装船——海上——卸船——进口方码头仓库——进口方仓库。要使货物顺利地从出口方流向进口方,各个环节要做一些工作,配合货物的顺利流动。这些工作有些是出口方负责,有些是进口方负责,具体谁来负责,要看运用哪个贸易术语成交,而海运用得最多的是FOB、CIF和CFR术语。为了方便说明问题,这里以CIF班轮为例来说明物流的操作。很多较大的进出口企业进行如下操作:
1.出口方仓库。货物在出口方仓库,准备发货的时候,出口方开好商业发票、装箱单、订舱和申请产地证等。
2.出口码头仓库。订到舱位后,出口方凭国际运输公司提供的装货单将货物送到指定码头仓库,等待装船,凭装货单换取码头收据,为将来凭码头收据换取提单做准备,并马上进行报检和报关,通关之后货物才能装船,否则就是非法出口。
3.装船。一般由船公司负责,装船的速度很快,时间比较短,班轮一般几个小时就装完船,之后马上启航。出口方最好在装船这天投保,避免意外发生,很多大公司会在装船前投保,以防万一,在这个环节出口方很快会得到提单和保险单。
4.货物在海上。班轮启航后,出口方就出具汇票和其他相关单据,进行交单结汇,向对方发出装船通知,通知对方做好接货准备。出口方完成这四个环节,手头上就有了全套结汇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检验证书、保险单、提单和汇票等,马上进行交单结汇,用它们来向对方证明自己已经按要求尽了交货义务,这就是国际贸易中的单据流。进口方从对方转来的全套结汇单据里了解对方交了些什么货物,质量如何等,进行付款,准备接货。所以说国际贸易的结汇单据很重要,特别是信用证结算,如果结汇单据出了什么问题,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进口方就理解为出口方没有尽好交货义务,拒绝付款。
5.卸货。进口方从对方的装船通知里知道船期进行跟进,做好接货准备。首先备好相关单据准备清关,一旦班轮进港卸完货后就进行报关报检。
6.进口码头仓库。通关后,进口方安排车辆将货物从码头仓库拖回自己仓库,国际货物流程序结束。
以上是对CIF的物流环节和各环节主要做的事情进行说明,其他术语类似,各环节该做的事情还是要做,不是出口方负责就是进口方负责,具体谁来做,就看术语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二)要了解中国到世界各地的主要海运航线、航行时间等情况
要对国际货物流的状况有多方面的了解,提高国际贸易的综合素质,以便在贸易磋商、核算成本、货运安排和投保等方面做出较好的决策。
当前,国际主要海运航线有:美加航线、中南美航线、欧洲航线、澳洲航线、东南亚航线、中东航线、印巴航线,非洲航线,地中海航线,红海航线,黑海航线,加勒比航线等。中国对外主要贸易的地区有北美、欧盟、日本、南美、澳洲、南非、中东、东南亚一带等。
从中国运输货物到这些地区需要的大约时间主要有:中国到北美西岸大约15天左右,到东岸约20天左右;到南美20—30天左右;到澳洲、新西兰约7-11天左右;到中东5—9天左右;到南非29天左右,直达船较少,通常在新加坡转船;到欧洲约20多天,具体要看到欧洲哪条航线和哪个国家,最远是去冰岛,约30天左右;到东南亚2—7天左右;到日本和韩国2—3天左右。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可以在码头仓库停留7天,这7天叫开舱期,不会增加额外的码头费,超过7天,运输公司就会按天数增收码头费,所以货物不能太早放到装运港的码头仓库,在目的港卸货后,停留时间最好不要超过7天,否则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对航线和船期有个了解,对跟踪货物进出口进程,顺利完成交接货和交单结汇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要了解和掌握国际托运的做法
托运主要有两种做法:走散货和柜货。如果货物体积较大,够装集装箱,出口方通常直接向运输公司订集装箱,用集装箱运输,就是走柜货;如果面积较小,走散货便宜,就走散货,向货代订舱,委托货代运输,也叫拼箱走货。国际运输的船公司和货代很多很多,但各有特色,也要了解一下,便于选择适合自己货物运输的运输公司和货代。国际物流最常用的集装箱规格有20英尺、40英尺、40英尺HQ(高码)、45尺HQ四种规格,能装货物的最大体积约为33、66、75、85立方左右,最大重量都大约为30吨。了解这些数据,计算出自己要出口货物的体积和重量,就知道应该怎样走货,要订多大的集装箱,运费大约是多少,进而核算出运输成本。
二、国际单据流
单据流,就是结汇单据如何从出口方流向进口方。外贸单据比较多,从单据是否参与国际结汇分为两大类:出口结汇单据和非出口结汇单据。出口结汇单据,指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为解决货币收付问题所使用的各种单据及证明,是进出口贸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单证。具体结汇单据是哪些,由合同和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来决定,从以上物流的程序知道,出口货物装运之后,出口方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证,常见的有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检验证书、保险单证、提单和汇票等,并要及时送交银行或对方进行议付和结汇,从而完成一笔有效的出口任务。
通常信用证结算需要的结汇单据多一些,有时还需要装船通知、受益人证明、船公司证明等。非出口结汇单据,主要是用于进出口货物清关的单据,一般有形式发票、许可证和进出口报关单报检单等,具体需要哪些非结汇单据,要看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措施。根据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措施分为三类:(1)禁止进出口货物;(2)限制进出口货物;(3)自由进出口货物。第一类货物不给进出口,也不能买卖;第二类能进出口,但需要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相关的证明进行报关;第三类一般不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进出口证明进行报关,手续比较简单。因此,单据流里的单据是指结汇单据,非结汇单据不用交给进口方,出口方自己清关用的。
从国际物流程序里可以看到结汇单据是随着物流的进行而产生的,是出口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单据流。当货物已经装上船,所有的结汇单据要尽快缮制出来,尽早到指定国际结算银行去交单结汇以便早点收到货款或及时寄给对方。出口方把单据流向进口方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交给对方,表示自己完成交货义务;二是作为向对方收货款的凭据,行使自己的权利。进口方收到单据后,作为进口清关的凭证、付款的依据,有时是作为向船公司提货的凭证和其他等等,所以结汇单据对于进出口方都非常重要。它还把物流衔接起来,出口方顺利装运后,就把结汇单据转给进口方,进口方凭以进口清关后,才能把到达码头仓库的货物提走,顺利接货。
结汇单据是怎样流向进口方的呢?主要有两个途径:(1)出口方通过银行转交给进口方;(2) 出口方直接将单据寄给对方。具体通过哪个途径怎样转交,要由国际结汇方式来定,在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方通过银行把结汇单据转交给进口方;而在汇付方式下,出口方自己直接把单据邮寄给对方。如果是信用证结算,出口方只要向相关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保证收到货款;如果是托收,出口方委托银行通过控制单据来实现收款;如果是汇付,就要看进口方的信用了。
同时要注意单据流与物流的时间结合。中国到世界贸易各国的距离不同,航期通常也不同,距离远的地方航期长些,相反就短些。很多出口企业的客户遍布世界各地,每天发货和制单交单比较多,这么多的单据,哪些单据先缮制出来交单,那些单据后缮制,应参考各个客户的航期和结汇方式来定。一般来说,信用证结算的单据或航期比较近的单据要优先缮制出来交单结汇,其他的可以慢点来,因为信用证结算要通过银行审单交单,花费的时间比较多,而距离比较近的客户急着等待单据进行清关提货,时间紧迫。
例如,出口方同时发货给菲律宾和美国的客人,都用信用证结算,交易方式为CIF术语,菲律宾客户的单据更急一些。因为货物装船后,货轮一般两天就到达菲律宾了,这时菲律宾的客人就需要用结汇单据进行进口清关提货了,这也意味着结汇单据最好在两天内由出口方通过银行转交到进口方的手里,时间非常紧迫。因为出口方要在货物装船后,才能缮制出全套结汇单据交给出口方所在国的结汇银行进行审单结汇,结汇后才能把单据转交给进口方所在国相关银行,再由银行转交给进口方,这段时间起码要6天以上,可以看出单据流的时间比物流的时间更长,出口方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间尽早交单结汇。而货物到美国大约需要15天左右,航期比较长,交单转单时间相对长好多。不管怎样,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方既要看交单期交单,也要看航期,这样操作才能提高贸易的质量,其他结算方式做法类似。
总的来说,出口方对于不同的结算方式要注意交单渠道,如果是要通过银行结算的单据,自己错误把单据直接寄给对方,就会带来收款不到的风险。出口方这些实务性很强的知识在书本很少提到,但在实务中很常见,特别是刚进贸易企业工作的人员会犯这些错误,给企业出口带来较大的麻烦。所以贸易企业在招聘人才的时候特别喜欢招聘有贸易经验的人员,就是想提高贸易质量和减少贸易出错的事件,进而避免贸易损失。
三、国际资金流
资金流是指货款怎样从进口方流向出口方,也就是出口方如何收款的。根据出口方提交的结汇单据与收款是否要紧密结合,分为两种情况:资金流无需与出口方转交结汇单据紧密结合和资金流需要与出口方转交结汇单据紧密结合,下面对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说明。
(一) 资金流无需与出口方转交结汇单据紧密结合
主要有汇付方式。汇付是指进口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通过银行把款项交给出口方的结算方式。进口方何时汇款是根据合同的规定,有些是预付,有些是到付或预付一部分,到付一部分。汇付的优点是一方能给另一方提供融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虽然是这样,但汇付结算方式还是用得比较多,例如到付,出口方常用于新产品的出口以便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或者用于滞销货物的出口以便加速资金的周转等等,出口方愿意先发货后收款,给对方提供贸易融资,促使交易达成。另外,现在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外贸企业在国外有可靠的贸易伙伴和销售网络,信用好,不担心收不到货款,也通常用这种方式。还有预付,是进口方给出口方提供的贸易融资,用得也比较多。
因此,汇付是重要的结算方式。在预付下,进口方先通过银行把货款付给出口方,出口方收到货款之后再发货,在货物装船后抓紧时间把单据直接寄给进口方,交单不需要通过银行;在到付下,出口方按约定的时间先发货,接着把结汇单据寄给进口方,进口方凭着单据进行进口清关,接收货物,然后再通过银行付款给出口方。如果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通常采用记账的方式(O/A),以后再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清算后再付款,付款的时间会更久;在预付与到付结合的方式下,进口方先通过银行付一部分货款给出口方,出口方收到之后再发货,接着寄单给进口方,进口方再把余款通过银行付给出口方。
从以上可以看到,在汇付方式下,出口方都是把结汇单据直接寄给进口方,货款即资金都是通过银行转交给出口方,单据流与资金流的渠道不同,方向相反,时间分先后,或是先发货交单后付款,或是先收款或发货交单,收款跟发货交单不是同时进行,出口方只有依靠结汇单据来收款。因此结汇单据里头的运输单据通常是做成海运单,不是提单,没有物权的作用,不作为提货的凭证,这就是为什么有些运输单据是提单,有些是海运单的原因。但要注意的是,在预付方式下,出口方一定要先收妥货款再发货寄单,否则会面临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二) 资金流需要与出口方转交结汇单据紧密结合
主要有托收与信用证结算方式。这两种结汇方式用的都是提单,与汇付不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接着缮制出结汇单据,把代表物权的结汇单据交给相关银行委托其收款,相关银行把单据转交给进口方所在国的关系行进行收款。如果是付款交单,关系行先收妥货款再把代表物权的结汇单交给进口方,相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是承兑交单,关系行让进口方先承兑,接着把代表物权的单据交给进口方清关提货,收款时间到了再向进口方收款,收款风险比较大。因而承兑相对少用。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方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把货物装船,接着尽快缮制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结汇单据,交给指定的银行或相关银行进行收款,银行详细审单后觉得单据符合很快付款,并将单据转交给进口方,但如果不符合要求,银行就拒绝付款,出口方会面临收款麻烦。
从以上两种结汇操作来看,如果是托收,出口方要通过结汇单据来控制收款,如果是信用证,出口方要提交符合要求的结汇单据才能收到货款,因此结汇单据与收款都要紧密结合。总的来说,出口方交单是通过银行,收款是通过银行,单据流与资金流的渠道一样,方向相反,时间紧密连接,几乎同时进行。要注意的是,出口方不要错把单据直接寄给进口方,否则会面临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总的来说,出口方顺利地把货物和单据交给对方,及时地收到资金,贸易才算较高质量地完成;而进口方及时地收到货物,资金顺利地付到出口方手里,进口业务才算较好的完成。所以,双方每笔贸易,都是在货物流、单据流、资金流这三条主线上运行。因此,要把自己培养成国际贸易实务较强的外贸人才,就要理清这三个主线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些方面有目地进行实践,熟练这三方面的业务,灵活地进行贸易,进而才能熟练地做好国际贸易业务工作
参考文献:
[1]杨长春.论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关系 国际贸易 2007/10.
[2]孔原.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 2010/04.
一、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所信用证风险形成的根源是该信用方式自身存在的缺陷。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体现的是单据与款项的对流过程,具有“四不管”特征(指不管贸易合同、不管货物、不管单据真伪、不管是否履约等。),银行只审查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完全是两个互不相干的环节。信用证支付环节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合同履行分离的书面认证,这种相独立的制度在保证银行付款的同时也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不法商人有机可乘,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出口商收汇所面临的风险如下:
(一)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产生的欺诈风险
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或诈骗分子往往通过伪造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出口商,诱使出口商仓促发货,骗取货物。主要有如下三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信用证以电开形式开出但无密押。条款中要求通知行与第三家银行核押,同时,通知行会收到自称是第三家核押行发来的不加押的证实电,或要求全套单据寄交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银行是不存在的。不法分子利用通知行跟进核实该密押或第三家银行的空档,诱骗受益人发货。信用证以信开形式开出并随附该仿冒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企图以假乱真,欺诈受益人(出口商),使其盲目发货,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目的。若通知行风险意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便会按正常的程序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申请人先寄来一份信用证副本或将信用证传真给受益人,再告知稍后会有一张正式信用证开出,从而初步取得受益人的信任。受益人出于对合作者的信任可能在未到当地银行找专业人员审核该证前,就备货乃至发货。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隐藏了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上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随时会变成一张废纸,常见的软条款一般有:对信用证生效日期另附条件的条款。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虽然信用证已开出,但生效与否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如果受益人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致使出口商出口受损。
信用证自身前后矛盾的条款。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相互矛盾的条款。这就会使卖方难以做到单证相符而招致其货款被拒付。规定凭证文件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人出具商检证明或由其签署意见的条款。这类软条款常常在货物检验环节出现。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签发。这种条款规定使出口商受到极大牵制,将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对方,如果申请人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出口商贸然发货,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出口商不发货,就会被进口商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设置的软条款。这种软条款在以FOB(FreeOnBoard,即船上交货在指定装运港),术语成交时尤为隐蔽。买卖双方约定以信用证修改书为准告知卖方运输事项,如买方迟迟不开信用证修改书,卖方就无法出运货物,从而陷入被动局面。另外在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或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完全受控于买方。如果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信用证规定与合同不符。有些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与合同不符,使得出口商陷入被动,如按合同规定发货,就会造成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如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又会导致违反合同,遭到买方索赔。
(三)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丧失支付能力的风险
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开证申请人丧失支付能力。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满足“相符交单”的条件后,开证行因在信用证上做出了付款承诺,就必须代替进口商首先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之后,除了从进口商处收回为其垫付的货款外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但如果进口商在未履行完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期间企业倒闭或因破产丧失了支付能力,按照信用证原则,开证行仍要继续履行第一付款义务,银行却不能最终从进口商处收回货款。开证行为保护自身利益,通常会对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进行严格相符的审查,发现任何细小的不符点都会拒付货款。二是开证行丧失支付能力。在用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下,出口商可凭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直接向开证行凭单收汇。但若开证行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就有可能存在收汇风险,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即使做到了单证相符,也无法从资信和偿付能力不佳的银行拿到款项。由以上种种情况可知,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内在原因所决定,在以该种方式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存在着较多的,有时是意想不到的风险。对此必须有清醒地认识绝不可掉以轻心。
二、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应对风险的措施
根据对信用证结算方式风险的分析,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必须的保持头脑清醒,树立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抓好每一个环节,区别情况认真应对。这里主要说两个方面的措施。
(一)应对信用证欺诈的措施
首先,出口商及通知行,密切合作,联手应对和防范买方信用证欺诈。一是出口方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实查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及时发现可疑条款,注意调查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二是重视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调查,尽量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三是出口商要在签订出口合同时考虑周全慎重签约,认真审证。以便为日后信用证条款的制定及执行打下良好基础。四是严格执行制单规范,提高制单质量,认真缮制所有的单据,尽量规避出口风险。五是提高国际贸易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积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经验,注意总结信用证业务实践中的经验教训。
其次,认真审核,发现并及时修改删除信用证中包含的软条款,主动避开欺诈陷阱。例如,在审核信用证时,要保证信用证规定条款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切实避免像派船时间、船务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信息,一旦出现应采取删除。尽可能避免由此产生的陷阱。再如如果发现进口商对信用证生效附加了条件且这些条件无可操作性,就应与进口商协商改证,当进口商拒绝修改或避而不答时,出口商不要盲目发货,应对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展开多形式调查,并根据情况来决定继续还是停止交易。又如在商检条款中规定凭证文件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人出具商检证明或由其签署意见的软条款,如果进口商不是资信良好的客户,应坚决拒绝接受此类条款。
(二)应对被银行拒付及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丧失支付能力风险的措施
出口商应加强对市场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环境、国内政治经济情况或外汇汇率稳定性风险的评估。高度重视选择开证行的偿付能力和进口商的资信,这是出口商是否能够安全收汇的基础。如果进口方坚持申请资信不良的银行或一些经营状况较差的小银行开证,那么受益人则要求追加其它银行保兑,另外还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转移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规避作用,一旦发生欠款,可由出口信用机构出面追回。
一、 单据买卖与贸易术语
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需要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一方面用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另一方面用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来确定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部分义务。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定义的13种贸易术语,按FOB、FCA、CFR、CPT、CIF或CIP术语达成的交易当属单据买卖,以其他术语成交则不构成单据买卖。究其原因,按这六种术语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象征货”(symbolic delivery),卖方只要将货物装上船(FOB、CFR、CIF)或将货物交付承运人(FCA、CPT、CIP),取得货运单据交付买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在装运地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无须保证实际货物到达买方。也就是说《2000通则》规定,在这六种术语中,运输途中的风险都由买方承担,即便运输途中货物遇险遭受损失,甚至灭失,只要卖方提交合格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对单据付款。而E组和D组术语,《2000通则》都规定卖方必须将实际货物交付买方。如EXW术语规定卖方在其处所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D组术语也都要求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方完成交货。因此,在以E组或D组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卖方必须将实际货物交付买方,属“实际交货”(actual delivery),而不能仅凭移交单据完成交货义务,从而无法构成单据买卖。
二、 单据买卖与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基本的付款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在光票托收、光票信用证和一般汇付业务(如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中,货款的收付不需要随付货运单据,只凭金融票据(汇票、支票等)即可完成货款的结算,买卖双方在与银行的结算过程中不涉及货运单据的移交。因而仅从支付方式来看,光票托收、光票信用证和一般汇付业务不构成单据买卖。而在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方式下结算货款,买方和银行则都是对单据付款或承兑。如跟单托收方式下,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做法,这两种做法中,买方付款或是承兑所得到的都是货运单据而非实际货物。信用证结算尤其能够体现单据买卖的特点。最新实施的《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可见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向卖方付款是以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为条件的,只要受益人(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必须付款而不问单据的真实性以及贸易中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其后,买方向银行付款仍然是取得货运单据,而非实际货物。因此,以跟单托收或是跟单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的货物贸易属于单据买卖。
三、 单据买卖中的风险及防范
根据以上分析,国际货物贸易中单据买卖的构成与交易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及货款的支付方式有关。而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和付款方式都能够构成单据买卖,这就是国际货物贸易主要表现为单据买卖的原因。
国际贸易中单据买卖的形成对互不熟悉的贸易双方之间达成交易提供了可能,从而为国际贸易的进行带来了许多便利。因为在单据买卖中,卖方能凭借单据控制货物,避免发货后买方失信拒绝付款而导致钱货两空;买方则可以通过要求卖方提交货运单据促使卖方及时装运,以保证如期收取货物。当然,国际贸易中单据买卖的形成也给贸易双方带来了风险,如使用不当,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
1.卖方风险及防范
卖方在单据买卖中提交的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同,会面临不同的风险。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下,卖方提交的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买方需凭借这类单据提取货物。而在其他运输方式下,卖方交货后取得的运输单据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买方仅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即可提取单据,也就是说即便买方不付款,也能收到货物。因此,在单据买卖中如卖方提交的单据“值钱”,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这实际上意味着,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下更适合进行单据买卖。当然,卖方必须了解承运人的资信,避免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损失。
信用证业务中,卖方在单据买卖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信用证的单据条款,尤其是“软条款”造成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导致交货后无法收到货款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必须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提出修改。同时,单据制作必须符合有关的国际惯例,做到正确、及时,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托收业务中,买方对单据的付款则主要取决于买方自身的信誉。因此,进行单据买卖时,卖方必须熟悉买方的资信状况,尽量争取按付款交单和CIF(CIP)条件成交。在制作单据时,必须严格符合合同,防止买方以此为由拒付货款。运输单据应做成空白抬头并加背书,以便卖方掌握货物所有权。
2.买方风险及防范
买方在单据买卖中,是期望通过单据取得货物。由于在单据买卖中,买方付款得到的对价是单据而不是货物,这就使得买方面临单货不一致,甚至是有单无货的风险。另外,属于单据买卖的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因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风险也都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在单据买卖中,首先应掌握卖方的资信情况,尤其是在信用证业务中,以避免卖方假造单据而遭受损失。其次,还应了解承运人,防止承运人失职引起货损,特别是在CIF条件下,要防止承运人签发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第三,必须做好货物的运输保险工作,如按CIF或CIP术语成交,应在合同中约定卖方的保险义务;如按FOB、FCA、CFR或CPT术语成交,则需及时投保,以避免货物遇险而受损失。
国际货物贸易单据买卖的形成与国际贸易术语和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关,常用的贸易术语和结算方式都构成了单据买卖,因此国际货物贸易主要表现为单据买卖。单据买卖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在贸易实践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真正从贸易中获益。
参考文献:
[1]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 [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关键词: 出口结汇单据 时间确定 出口程序
现在很多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都参与每年一次在六月份举行的全国统一国际商务单证员的考试,上午考理论,下午考单据缮制,而很多考生在考完后往往都会觉得各种出口结汇单据的时间很难确定。出口结汇单据的时间,一般是指各种出口外贸结汇单据的签发日期,常称单据日期。我是国际商务单证员培训师,在给学生考试辅导的时候,学生最疑惑的也是出口结汇单据的时间。我简单地告诉他们,开始他们记得住,以后还会填错,这时我就不得不以我在企业工作的经验,结合出口物流的流程跟他们解释,他们才豁然开朗,记得牢固。
在校学生没有工作经验,犯下这个错误,可以理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制单人员也会犯这个错误。我在企业工作的那几年,主要负责出口物流和缮制出口结汇单据这部分工作。有一次我司接到美国客人的投诉,说我们给他们的那些单据中,发现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的时间是在提单日期之后的3天,这是伪造单据,要拒绝付款。原则上,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的日期是不能迟于提单日期的。我找来备份的单据一看,确实如他们所说的那样,我们犯了错误,但不是故意的。原因何在?当时客人急需这批货物,催着我们交货,交货那天恰好是星期五,有船期和舱位,我们就急冲冲地订船、出货、装船走货,所以提单的日期就是星期五这一天。当时,我们公司用的是SCALA系统,这个系统有个特点,公司仓库出货后,仓库负责人要在系统里扣掉所走货物数量(俗称埋数)之后,我们这边才能打印出相应的商务发票和装箱单,而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的日期是系统自动生成的。那天,发完货物之后就到下班时间了,我们就下了班,到了下个星期一上班的时候,仓库扣数,我们才把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打印出来,却忘记更改出货时间,因而造成了误会。我们把这种情况跟对方作了详细的解说,并道了歉,对方看在跟我司长期愉快合作和托收结算方式上就没有追究,但严重警告我们不许再犯如此错误。对此,我们都很庆幸,幸好是以托收方式结算,要是以信用证方式结算,那我们的收款就收不到了。由此可见,单据时间的准确性很重要。中国出口结算大部分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以此来保证收到货款,而信用证结算大多是象征货,我方凭单交货,对方凭单付款,因此,一定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才能保证收到货款。这就对单据缮制提出了高要求,要求单据的时间绝对不能出错。而在全国统一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中也经常考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据的缮制。那么怎样才能保证单据的时间不会出错呢?下面我就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前提,说明怎样确定出口结汇单据的时间。
一、明白信用证所需的各种出口结汇单据
常用的出口结算单据有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检验证书、保险单证、提单、装船通知、受益人证明、船公司证明和汇票等,具体需要什么单据,要看信用证(L/C)的单据条款。例如下边一则从信用证摘下来的单据条款:
*3/3 SET OF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 AN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WITH FULL NAME AND ADDRESS).
*ORIGINAL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FOLD.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2 FOLD ENDORSED IN BLANK,FOR 110PCT OF THE INVOICE VALUE COVERING THE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THE INSTITUTE WAR CLAUSES,INSURANCE CLAIMS TO BE PAYABLE IN JAPAN IN THE CURRENCY OF THE DRAFTS.
*CERTIFICATE OF ORIGIN GSP FORM A IN 1 ORIGINAL AND 1 COPY.
*PACKING LIST IN 5 FOLD.
从单据条款看,L/C需要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任选一种)、产地证FORM A格式装箱单和汇票(要看信用证前面部分的汇票条款)六种单据。这些单据上都要有各单据签发日期,也就是单据日期或单据时间。
二、怎样确定单据时间。
1.一般确定单据时间的方法
各种出口结汇单据的日期有的早,有的迟,还可以是同一天。那单据日期怎么确定呢?简单地说,第一,确定提单日期,提单日期是确定其他所有单据日期的关键;第二,确定商业发票的日期。商业发票的日期是所有结汇单据日期中最早的日期,后边紧跟着装箱单,最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第三,产地证、检验证书、保险单和船公司证明的日期在商业发票日期和提单日期之间;第四,装船通知、受益人证明和汇票的日期不能早于提单日期,也就是说要等于或迟于提单日期。所以提单日期很重要,以它为参照时间,什么单据日期都不能迟于它,什么单据日期都不能早于它,一旦提单日期确定,其他相应单据的时间范围就确定了。根据这个顺序,六种单据的日期就可以排出来了: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保险单(日期不分先后)――提单――汇票。这种方法也适合托收和汇付结算方式下的单据日期的确定。但这是一个主要轮廓,还不够充分,对于常用的单据时间,更具体地说要做到:
(1)发票日期应在各种单据日期之首,最早不能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2)提单日期要在L/C规定的装运期之内,但不能早于商业发票日期。
(3)装箱单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最好就等于发票日期,最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4)产地证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最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5)保险单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最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一般在提单日期之前的3天之内比较好。
(6)商检证书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最迟不能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要看具体的货物来定,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要与提单日期靠近些,甚至是与提单日期同一天。
(7)船公司证明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最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与提单日期越近越好。
(8)受益人证明日期:不能早于提单日期,再晚也不能晚于L/C规定的交单期限,最好在提单日期之后3天内。
(9)装船通知日期:不能早于提单日期,最好是与装船日期相同(对于CFR术语,一定要与提单日期相同)或之后的3天内,最迟也不能迟于交单期限。
(10)汇票日期不能早于提单日期,但最迟不能迟于L/C规定的交单期,最好在提单日期之后3天内。
这样的规定是由实际工作中国际贸易的出口物流程度决定的。
2.结合出口物流程序确定单据日期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建立贸易关系,再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从而达到贸易的目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信用证结算中,卖方即出口双方既要按时交货,又要按时提交符合L/C要求的单据才能取得货款,否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而所提交的单据就是出口方或相关部门在交货之前或交货过程中缮制出来的。
出口方交货交单的程序是:根据合同备货――按时收到信用证、审证――按时订船――发货――装船――在交单期内交单。由此很明显地看到,先发货后装船,出口方发货时出示商业发票,货物装船时由船公司出示提单,这样两种单据就出来了,所以商业发票的日期早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因为出口方在没有收到信用证的条件下是不能发货的,否则收款就没有保障。那么早多少天较为适宜呢?装船之前的7天内。原因是:现在的海上运输多数为班轮运输,班轮有固定的航期表(我们一般会按照航期表来订船),装船日期是固定的;在装船日期之前有7天的开舱期(包括装船当天),在这7天之内,如果你订了船,就可以随时把货物送到船公司或货代指定的仓库里,就可完成交货。所以发货经常是在开舱期内发货的,商业发票的日期可以是开舱期内的任何一天,最迟可以与装船日期同一天(如前面例子所说的日期,但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不熟悉各国的贸易情况最好不要用),但绝对不能迟于装船日期。班轮按期到来,在码头装完货物后马上就走了,不会停留,因为停留太久就会增加泊位费。试问船走了以后你还能装货上此船吗?在全国统一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中,一般会给出提单日期,而提单日期就是货物装船日期,可以此日期作为确定其他单据日期的依据。
商业发票又是缮制其他一切出口单据的基础,所以要最早出。从上边的资料我们可以知道装箱单、产地证、保险单、检验证书和船公司证明的日期在商业发票日期和提单日期之间,所以商业发票日期和提单日期最好隔开几天,这样才有足够的时间出其他单据。在一般情况下商业发票的日期至少要早于提单日期2天,具体相隔多少天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来定,而不一定要按照发货的实际时间。因为对方是不知道你哪一天发货的,而且也不需要知道,但对方知道7天内你必须交货到所订的班轮的码头或仓库里,否则就赶不上这个航班。所以前面的例子里,我司即使是在装船日交货,也可以把商业发票的日期定为装船日前7天的任何一天,只要符合逻辑和国际贸易惯例就行了。但最好把装箱单与商业发票一起出,因为我们在申请产地证、投保、或提出检验申请时都要知道装箱的情况。
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和汇票是装船之后出的,所以它们的日期在提单日期之后,而交单期也是根据提单日期来决定的,除L/C有另外规定之外,出口方必须在提单日之后21天内交单,并要在L/C的有效期内。所以货物装船后,应尽早缮制出这些单据去交单结汇,而它们的日期越靠近提单日期就越好。
总之,出口结汇单据的时间就是一条线索,可把各种单据系统、有逻辑地联系起来。而学习者加深对出口业务的理解,有机地掌握单据时间,才能缮制出高质量的出口结汇单据,进而提高企业的形象。
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惯例《UCP600》.
[2]姚大伟主编.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2008.1.
关键词:财务;国际结算;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F239.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142-01
长期以来,对外贸易和投资中所出现的风险主要是由业务人员来掌握和控制。因此,财务人员应该增加对于国际结算和投资的认识,尤其是对于可能面对的风险的认识,协助业务人员尽可能规避或者减少所可能产生的风险,以更积极主动的态度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
一、企业信用证国际结算风险
(一)“软条款”风险
比如规定船名、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这样使得企业在交货和收汇等方面容易被进口商所控制,致使企业无法按时主动完成交货,不能及时收汇。如果接受的信用证中出现了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若进口商因为市场变化而改变主意就会极难操作,许多情况将超出发货人的控制范围,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以及开证行控制。
(二)遭受欺诈的风险
进口商从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开出信用证或伪造信用证。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不法进口商如果刻意欺诈,与一些信用较差的小银行勾结,故意开出条款含糊不清、所需单据不明确、内容叙述复杂的信用证,致使企业收汇困难或单据不符而只能被迫接受进口商的降价要求是常用的手段。
(三)被拒付的风险
信用证中的开证行以自身的银行信用承担对受益人独立的付款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相对其它结算方式较为安全。但由于信用证运作的独立性,使得一些进口商利用信用证只审核单据而对货物的实际状况不涉及的特性,当货物的目标市场价格变化对自身不利时,在单据中刻意寻找不符点,以达到减价、迟付以及少付的目的。这时,企业就会面临不能安全及时收汇的风险。
(四)开证银行资信风险
对于一些资信度较低的银行,尤其是一些政局不稳定国家的小银行来说,开立的信用证一旦被受益人接受,受益人出现收汇困难情况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一旦开证银行宣告破产,信用证所象征的银行信用也将失去,企业将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五)结算人员工作疏漏而造成出口商的收汇风险
结算业务由业务人员进行操作,难免会因为人为的因素,例如国际惯例不熟悉、缺乏实践经验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情况,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这就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单证不符风险。
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风险规避措施
(一)针对不同客户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
1.对不同地区的客户,采用不同的做法。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以及新、老客户区别对待,灵活采用结算方式。如果是老客户,以前有良好的合作记录并且涉及合同金额比较小,在风险可接受范围内,可以接受托收;如果是新客户或者合同金额较大,应尽量避免托收结算方式或货到付款结算方式,并积极选用出口信用险或采用国际保理。
2.对于一些难以判断信誉的客户,可以采用预收部分定金的方式,以保证进口商履行合同,防止在供货期内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客户借口拒绝执行合同而遭受损失。
3.要求客户提供信用担保。如果企业按期交货后,进口商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则担保人负责偿还。但是要注意担保人的选择,在客户的资信度不高的情况下尽量要求资信度高的担保人。
4.有针对性地采用出口保理业务。出口保理业务是企业把资金风险转嫁给承购应收账款的组织以达到降低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办法。出口保理业务要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险费、承购手续费和利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口成本,但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锁定了相应的收入。企业可以权衡财务成本费用与扩大出口创利的得失,选择适合企业的风险管控办法。
(二)银行信用结算方式下国际结算风险的管理
第一,重视对国外开证行与贸易伙伴的资信审查。在出口贸易结算中,要审核国外开证行的资信与经营作风,尤其是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定、外汇管理较严格的国家的开证行,更要谨慎接受。对于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可以让国际上知名的大银行作为保兑行。
第二,在应对拒付问题上,以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银行惯例为依据。如果企业在交单后遭到开证行拒付,企业应该在收到拒付通知后,马上根据相关国际结算惯例(如《UCP600》),判断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第三,提高结算工作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国际结算制单员应加强对国际贸易业务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国际惯例。要能够做到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对于发生的一些信用证单据不符的业务,应及时完备的记录下纠纷内容、交涉记录和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尽早控制风险。
第四,要认真审核信用证。首先企业收到国外开证行直接寄来的信用证,虽然经过了银行的审核,但是仍然要仔细核对,并且一定要到银行核对印鉴;其次,企业要根据出口合同认真审核信用证,一旦发现有与合同不符的条款或企业无法提供的单据条款或信用证软条款,应及时联系进口企业修改信用证。
(三)汇率风险的规避措施
在我国的绝大部分贸易中,都是采用美元结算。当前由于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企业在国际结算中面临汇率损失风险。企业可采取如下方法规避汇率风险:在合同中增加货币保值条款即选择某种与计价货币不一致的、价值短期内较为稳定的货币,将合同金额转换为所选货币来表示,结算时,把所选货币折算为计价货币来完成收付;通过远期结售汇、提前或滞后政策、套期保值、汇率风险分担条款等金融工具,转嫁风险,锁定收入。
(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增强国际竞争力
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内部国际结算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在这种形势下,部分企业只顾眼前利益,通过赊销获得大批订单,这种短期行为存在相当大的风险。经济状况较好时,相应的违约风险较小,可是一旦全球经济陷入低谷,风险会骤增,容易出现大量违约的情况,使得企业遭到重大损失,严重时还可能使企业资金链断裂。所以,企业要获得长期发展,就必须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入手,推进以质取胜战略,提高产品附加值,从而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均衡企业盈利性、安全性
在企业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管理层总是希望加快资金流动性。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下,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稳定性因素增加,环境对企业变动的影响程度加大。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动荡、人民币升值、外贸纠纷等,都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合理平衡商业信用结算和银行信用结算、即期付款结算和远期付款结算,合理平衡赢利能力与财务安全度。
随着中国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就必将面临全面走出去的局面。只有通过整合国际优质资源,实现资源互补,技术互补,才能在国际化的浪潮中迎难而上,为企业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带来强劲的动力。作为一个企业合格的财务人员,更应该走在企业发展的前列,用自己的专业和细心为企业资金的安全保驾护航,为企业的每一分资金用在刀刃上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李 钰,李胜宏.国际直接投资的新思维册[J].商业研究,2005(6).
[2] 王景波,刘正贵,赵 闯,张瑞军.国际投资要注意规避风险[J].国际市场,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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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并掌握国际贸易4组13个术语
13个术语的计算及换算方法
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与运用
进出口流程及单证相关知识
国际外汇结算的操作
信用证操作要点
国际物流成本控制方法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
如何给国际货物投保
纠纷预防的主要措施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概述
? 案例分析:A公司信息集成项目贸易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特点与风险
贸易壁垒之关税政策与非关税政策
? 数量限制:进口配额制,“自动”出额制,进口许可证制。
? 价格限制:进口押金制,外汇管制,最低限价制,专断海关估价,歧视性国内税。
? 环境保护
? 知识产权 第二部分 国际贸易术语应用及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 4组13个贸易术语区别应用综合练习
FOB,CIF变形条款及应用
贸易术语中隐含的风险
从出口方(供应商)角度来看
从进口方(采购方)角度来看
案例分析:8千吨大米事件
老三种与新三种贸易术语的选择应用 第三部分 进出口实务及通关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进口及进口报关流程
? 进口报关中的几个关键时间限制
出口及出口报关流程
? 出口商品成本核算的2个经济效益指标
FTZ与TFZ的区别
10种常用贸易方式
? 练习:不同贸易方式下核销及海关监管的异同
外汇核销管制
? 外汇核销制度及单据
? 案例分析:A公司进口生产流水线设备项目进出口业务中的相关单证
? 单证种类
? 单证制作要点
海关征收税金的种类和计算公式
? 关税的概念和特征
? 关税的作用
? 关税,增值税的计算
不可不重视的HS编码
国际贸易中的物流成本
? 国际运费的计价方式
? 进出口物流成本及构成
? 海关政策对物流成本的影响
案例分析:A公司进口生产流水线设备项目 第四部分 国际外汇结算与风险防范
国际结算中票据的风险防范措施
3种主要外汇结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
? 汇付流程,种类,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 托收流程,种类,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 信用证的开证流程
? 各类型信用证的使用
? 信用证业务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小组讨论:不同立场下争取掌握不同银行的指定权
? 谁来审证--信用证审核的要点
进出口双方关注点
银行关注点
? 模拟练习:中国进出口公司信用证审核实战
? 案例分析:不可不防/不可不设的“陷井”你会支付定金吗
? 定金的作用
? 支付定金的形式
模拟练习:多种结算方式的综合应用 第五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海运方式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及应用
? 其他运输方式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及应用
? 案例分析:250T白糖的索赔事件
保险单据的种类
保险的代位追偿/诚信原则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 实际全损A.T..
? 推定全损 C.T..
?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 G.A vs P.A
审判练习---一起国际运输保险官司
出口信用险/"三来一补"项目保险 第六部分 国际贸易纠纷的预防和法律应用
小组讨论:合同与订单的异同与应用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实施方
案例:某公司大理石销售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与应用
仲裁的意义和特点 及 仲裁的流程与条款
索赔和理赔
不可抗力条款的种类与应用
练习:不可抗力条款的描述
世界三大法律体系简介
案例分析:从一起承诺的有效性的审判来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第七部分 常用网站及附录
课程主讲
Izimi Liu 老师
现任某国际集团中国区高级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经理
现任国际知名集团国际采购和供应链管理经理,拥有数10年专业物流服务供应商及跨国企业采购,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的背景。在企业采购体系建立,供应商选择和评估,采购成本控制,库存物流管理供应链风险控制,进出口运作和政府关系维护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刘女士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证讲师,世贸组织(WTO)亚太地区ITC采购及供应链课程特聘讲师;执教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证/文凭,注册采购师,采购供应师,物流师等专业课程,多次参与专业教材的修改整理工作。同时,刘女士也是国内多家大学和知名培训机构的客座讲师,主讲采购及供应链,国际贸易与进出口,企业物流等领域课程,并多次为大型企业提供专题内训。授课风格讲究互动性与参与性,深入浅出的将先进理论和实践结合,注重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作为资深企业拓展培训师,先后为几十家国际知名企业进行”领导力提升:”,”团队建设”,”沟通技巧”等方面的主题培训,将先进的管理理念融入到头脑风暴,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轻松且喜闻乐见的形式中。 最擅长的培训科目有:
《国际贸易与进出口实务》,《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实务》,《库存管理》,《合约与法务课程》等 重点客户:GM, BP, Bayer, Nokia, NEC,Sino-Pec,Basf,TOTO,Dupont,圣戈班,赛科石油,吉列公司,诺信(中国),宝钢,宝供,强生,摩托罗拉,理光,霍尼韦尔,上海家化,美国铝业,上海国际招标,克朗斯,IKEA,达丰,招商银行,西门子,大唐移动,阿克克瓦纳,东方航空,亨斯迈,浦发银行,施耐德等。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需求;供给;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2-0142-04
1.浙江省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需求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浙江省已成为我国沿海的一个出口大省。2002年以来,浙江省出口平均增长率达到25%以上。2006年起,浙江省出口总额突破千亿美元,出口增长率超30%,居沿海主要省市首位;对外贸易依存度接近70%,其中出口依存度已达50%。在浙江省8000余家出口企业中,有41.1%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有34.2%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额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即超过四分之三的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额集中在500万美元以上。从行业分布情况看,浙江省出口企业主要分布在以下十大行业。企业数量最多的是通用设备制造业,占出口企业的21.9%;其次是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占18.5%;再次是金属制品业,占7.5%;以下依次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6.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5.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5.5%)、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4.8%)、塑料制造业(4.8%)、纺织业(4.1%)以及其他制造业(4.1%)。从企业产品的出口国家和地区看,欧盟已经成为浙江省出口企业的最重要的出口区域。77.4%的浙江省出口企业均有产品出口欧盟。其次是美国和加拿大,有74.7%的企业向这两个国家出口产品。日本和韩国、东南亚、中东等也是浙江省出口企业非常重要的出口市场,向这几个区域出口产品的企业比重分别是63%、58.2%和51.4%。尤其是中东地区,有14.4%的企业将该区域视为其最重要的出口市场①。
由此可见,浙江省出口贸易行业出口企业数量多,出口额较大,行业分布广泛,出口国家与地区也非常复杂,这初步显现浙江省出口企业正承担着巨大的出口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在浙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为更加清晰地了解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需求,我们从出口收汇风险角度做进一步分析。
1.1结汇方式与期限
由于国际市场已经不可逆转地转变买方市场,而传统的信用证结算工具对出口商有利而对进口商收取货物风险较大。所以,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取而代之的是D/P、D/A、O/A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目前尽管信用证结汇方式仍然是浙江省出口企业的重要结算方式,有89.7%的企业使用了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但是从浙江省出口企业平均结汇来看,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占35.8%,采取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扩大到64.2%。
从浙江省出口企业的结汇情况看,出口风险在总体上控制比较严格。有58.9%的企业其主要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0~30天,有17.8%的企业其较多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0~30天;有36.3%的企业其主要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30天~90天,有40.4%的企业其较多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30天~90天。但是仍然有20.5%的企业有较多或部分业务量的结汇期限在180天以上,而且能真正保证在结汇期限控制天数内顺利结汇的企业还是少数。
1.2结汇损失
从收汇风险的损失几率和程度看,每年的逾期应收账款呈递增趋势,到目前为止,浙江出口企业累计出口坏账达到500亿美元,这还不包括未能统计到的许多小数额坏账。仅义乌小商品市场近两年来的逾期应收账款就达到3.2亿美元。近三年来,有近百家企业曾因进口国封关、政局变动等风险而导致收汇损失,损失资金达2870万美元,平均每家企业损失25.9万美元。此外,截至2008年1月,有近300家企业曾因买家破产、拖欠、拒收货物而导致收汇损失,共损失6110.2万美元,平均每家企业损失21.6万美元②。而至2008年11月,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损失的数字已经翻了几番,亚洲最大的印染企业浙江绍兴江龙印染集团、全球最大的缝纫机制造商台州飞跃集团等一大批企业均因此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
由此可见,浙江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是十分巨大的。
2.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给分析
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自1991年开始开办,至今已走过了18个年头。2002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浙江信保是中国信保的分支机构,全面负责浙江省(不包括宁波市)的出口信用保险及相关业务。短短几年间,浙江信保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大力支持浙江企业“走出去”,为外经贸企业提供出口收汇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规避了出口风险。2005年起,浙江信保在为浙江省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中,所支持的企业数量和出口金额分别居全国出口信用保险系统第一位,并为一万余个国外买家做了风险评估,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浙江企业的出口。然而,出口信用保险的供给仍然是严重不足的,这主要体现在:
2.1支持总量仍然很低,造成供给不足
尽管出口信用保险的绝对总量在过去的十多年间有较大的增长,但是我国出口总量的增长也非常迅速,相比之下,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产品出口的贡献率明显过低,增长速度缓慢。从2008年末的数据看,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比例仅为5.10%,而全世界的国际贸易总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如日本、法国、韩国的这一比例已高达43%、35%和27%,与之相比,浙江省的差距很大。
2.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覆盖率较低,且存在较大的不均衡性
至2008年,浙江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只有823家,只占出口企业总数的8.13%,承保数量只有24588笔,投保范围主要集中在由省级大型外贸企业,占保额的五成以上;而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最差,但是保额比例却不足5%。可见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还微不足道。从投保涉及的国家(地区)看,浙江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地区集中于欧洲、北美洲和亚洲。但对高风险国家(地区)的投保额极低,占投保总额的12%③。
3.我国现行出口信用保险供求不均衡原因分析
从上述需求和供给情况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有着巨大的需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口坏账达到近千亿美元,且每年以150亿元的速度递增,出口企业渴望得到国家出口信用保障体系的帮助;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虽然是政策性保障措施,可是由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造成适合广大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绝大多数企业未能从中受益,仍然承担着巨大的出口信用风险。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大批企业遭遇的灾难性损失便是最充分的证明。
3.1独家经营是造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的根本原因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是多个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独家非商业化经营。首先,由于实行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在赔款余额(赔款费用之和多于保险费收入的部分)不能突破该专项基金数量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必然在经营中实际上更倾向于承保风险较小的业务,而对风险较大的业务缺少足够的兴趣。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承保业务选择上的倾向,必然促使出口企业尽可能选择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其次,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较低的情况下,要为出口企业积极提供切实有效的信用保险产品,从而形成较强的吸引力,使企业积极主动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不可能的。而且如果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越小,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就会越小,出口信用保险规模自然也就会越小。第三,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必为经营后果承担实际责任,从而也就很难对费用支出和理赔实行非常严格的控制,赔付率居高不下也就在所难免,而赔付率过高必然对其承保业务的总规模形成极大的限制。
3.2保险费率过高遏制了市场需求潜力的释放,进一步加剧了供求矛盾
由于实行垄断价格,缺少促使价格水平降低的竞争机制,加之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必然导致的费用和赔款支出相对规模过大,缩小了价格水平降低的空间,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过高也就不可避免。而在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费负担过重的条件下,期望更多的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出口信用保险达到理想的规模,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费率为0.8%,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当前平均费率为1.8%④,这对于价格竞争日益激烈,利润水平较低的外贸企业来说,保险费率明显过高,因而抑制了投保的积极性。致使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需求潜力没有充分释放。
3.3风险基金缺乏是导致供给不足的直接原因
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为20∶1,即使按扩大1∶22计算,我国承保机构的最高承保水平仅为2.5%。要达到世界平均12%的水平,我国缺口将超数百亿元。而在出口信用保险官办独家专营体制下,政府的出资是风险基金的唯一来源。如果国家不能紧随业务发展步伐合理增补风险基金,风险资本金不足一方面严重限制了对高风险国家和买家的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并造成业务比例的失衡。另外,也正是由于资金力量的有限,承保基数不强。再加之缺乏再保险的有力支持,保险机构职能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制约了承保规模的扩大。
3.4监督机制不完善是供求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的重要原因
出口信用保险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影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缺乏专门的法规造成经营和管理机制不稳定,业务操作不规范,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难以体现国家外交、外贸、财政、产业、金融综合政策的特点。另一方面,虽然受财政部委托,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保监会代管,但是代管在很大意义上是没有全部的监管权力,对保监会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工作都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因此,政府各部门的权责划分不清,导致管理混乱,缺乏效率。面对日益严重的供求矛盾,没有能够及时调整策略,对市场作出有效的反应。
4.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
我国现行的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出口信用保险是完全的政策性保险的理论判断基础之上的。对任何一种经营管理模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其正确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其实施的客观效果。通过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求关系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现行的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的制度模式导致了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严重滞后,因而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是值得怀疑的。
4.1打破垄断经营局面,实现政策性经营和商业化经营并举
政策性保险的存在需要具备两个必要的前提:其一是某一类保险业务风险过大,由民间保险企业进行商业化经营必然会出现亏损;其二是该类保险业务为国家实现某种政策目标所必需。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又是与实现国家出口创汇的目标紧密相关,因此,这类保险业务必须由政府设立机构直接开办,亏损由政府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出口信用保险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是合理的。然而不同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是有显著差别的,因而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经营结果的影响也是极不相同的。在几种常用的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结算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也是收汇风险最小的。托收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其蕴含的收汇风险自然大于信用证结算方式。其中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又比付款交单(D/P)托收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要大得多。汇付分为先T/T和后T/T两种形式,都是纯粹的商业信用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显然前者基本无收汇风险,而后者所蕴含的收汇风险则非常大。赊账销售(O/A)则是各种结算方式中收汇风险最大的。在多数出口商可以接受的非优惠费率条件下,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一般不会导致保险机构的长期性经营亏损,相反还会使其获得合理利润。只有在多数出口商难以接受的非优惠费率条件下,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才会导致保险机构的长期性经营亏损。正因为如此,目前不作任何区分地将所有结算方式下的出口信用保险都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是不合适的。合理的做法是将出口信用保险性质的界定与不同结算方式联系起来,凡是以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结算出口货物价款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完全可以将其定性为商业性保险;只有商业保险公司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无法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才有必要定为政策性保险。
4.2摒弃传统理念,实现信用保险的新市场经营
与商业保险公司不同,中国信保是按照政府的意图向企业出售一种特殊产品或提供一种有偿的支持,其服务价值依存于政策和市场双重目标。因此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的载体,承担着市场营销任务,面对的是一个不同于完全商业化经营的新市场。因为出口企业也是国家出口政策的载体,同时又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政策和市场双重收益的最终来源,是公司的最终目标客户。
现阶段,在市场开拓方面中国信保可以凭借独家垄断经营地位的优势,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和市场规律的要求,主动开发目标客户的市场需求,但是它的市场化运作理念具有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内涵,它不是卖保单或以做买卖的原则开发市场,而是要根据特定的双重目标要求和特殊的业务属性,因此需要创新市场理念。一是坚持以社会责任为首要任务,实现社会效益与自身利益的统一;二是坚持注重长期效益与积极设限的原则。从未来市场竞争、自身资源约束出发积极设限,对企业、行业和国别结构综合平衡,以重点的支持策略代替普遍的展业策略,注重长期效益和风险平衡,精耕细作,有保有压;三是坚持注重长期合作关系而不是追逐单笔交易的价值原则。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特点是嵌入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的出口经营战略之中,服务的长效性、整体性和结构性都决定了与客户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交易行为而是一个长期合作、互利双赢的价值链。
4.3进行产品创新,缓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求矛盾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发展来的,因此很多产品的设计不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难以满足我国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出口企业的要求,因而造成供求矛盾突出。仅以国别风险限额政策为例,目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约占总限额37%,而我国拟重点开拓的非洲、拉美、东欧及前苏联地区仅占总限额的6%,难以体现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的外贸战略,也难以满足企业投保需求。
可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紧紧围绕中国企业的发展实际和需求特点,配合国家各项政策要求,一方面不断开发更多适合市场需求的标准化、定型化、更加成熟的新产品;另一方面以专业技术为支撑执行更加柔性化的产品设计策略。通过对客户自身发展状况、所在行业、交易合同、交易历史、买家国别、买家信用等交易结构个性化的细致分析,通过组合、交叉和联结各种产品与承保模式,采取目标客户差异化需求与公司宗旨文化和经营战略相结合的方式,设计更加切实有效的风险解决方案,并体现政策性导向,为客户提供兼有政策含量与技术含量的产品。
4.4进行服务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方式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由于客户需求的差异化、知识经验含量的复杂性、产品设计的个性化,要求出口信用公司能够吃透产品属性、创新功能、提升服务,从而引导企业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从而帮助出口企业创造新价值。目前我国出口保险承办机构仍沿用1992年的《短期出口信用险综合保险条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的服务项目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押汇保险、应收账款管理等。这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为了分散风险,保险机构规定“一年内各种支付方式(D/P,D/A,O/A或信用证出口的收汇风险)”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业务,由于是综合保单,难以满足企业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统保”平均保险费率1%左右,“票保”平均保险费率1.5%。对于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少数高风险国家,保险费率高达2%或4%,出口企业投保从意向接洽及书面申请到正式签订承保合同需一个月,有时甚至需要2至3个月,赔付条款的解释权在承保机构,存在过多的除外责任,以及损失界定和纠纷处理,服务对象仅面向国有外贸公司,这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显然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
从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情况看,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占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左右,而且也大大低于伯尔尼协会成员10%的平均水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供求矛盾突出,保险规模过小,不仅使国内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了过多的收汇风险,而且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过高。可见,从出口贸易支付方式的风险差异出发,改造现行的独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对于从根本上改变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的局面,支持内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注释:
①浙江省经济统计年鉴.
②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计资料.
③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④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谷祖莎.略论出口信用保险体制与我国贸易实践[J].经济问题探索,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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