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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目前已成为临床、科研的主力军,是医学发展的重要人才资源。我国试行医学专业学位虽然已有10多年,但是目前仍然没能正确把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在要求[3]。本课题选择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主治医师对卫生法律认知的比较作为研究题目,依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医患沟通技巧、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从而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掌握卫生法的内容,相关规定、医院与科室的相关规定,提高相关的临床能力,确保患者安全。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某校在读临床研究生及某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采用目的抽样,抽取研二专业学位研究生139名,主治医生146例。
入选标准:2014年5月二年级各二级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认知正常。2014年5月具有主治医师资格,认知正常。
1.2方法
1.2.1量表的形成在参考了首都医科大学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岗前培训模式的研究[4],该问卷包括8个维度,分别是医德医风教育、医院规章制度学习、医患沟通技巧、病历书写、体格检查、心电图、内科系统基本操作、外科系统基本操作等八个方面对临床研究生期中考核要点进行调查,每个条目分三个等级选项,即很需要、需要和不需要。由于条目繁多,一次性完成研究有难度,故其抽出中医院规章制度学习、医患沟通技巧两个条目。再此基础上对两个维度的条目进行修改,邀请7位医院管理、教育和临床的专家对问卷进行咨询。最终形成《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卫生法律认知》问卷,它包括2部分,①一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住院科室、工作年限。②卫生法规和沟通认知条目。抽取20例研究生和临床医生进行预调查。测得Cronbach`sα系数为0.890,内容效度指数(CVI)为0.864。
1.2.2调查方法分别对泰山医学院在读临床专业研究生和和某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发放《临床研究生期中考核能力问卷》285份,收回283份,回收率99%,有效率98%。
1.3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2结果
对研究生与临床医师调查结果的比较,通过χ2检验,研究生与主治医师对临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患沟通认知存在差异。对各个条目的两两比较,发现8个条目中,有6个条目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研究生与主治医师在医保相关规定及医院与科室的相关规定这两个条目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0.01。研究生在这两个条目上的得分均值分别是(1.03±1.01)和(1.32±1.74),主治医师在这两个条目上的得分分别为(2.28±2.18)和(2.89±1.78)。另外,研究生与主治医师在医患沟通技巧、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制度与合理用药必要性的认识也存在差异。传染病的上报及相关规定和医务人员岗位职责必要性的两个条目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3.1医患沟通能力研究生与主治医师医患沟通技巧认知方面有差异,P<0.05。首先,医学院校要从医学教育观念上重视沟通能力的培养,早接触、多接触临床。依据国际医学教育标准,从医学研究生岗位胜任力着手进行医德和沟通能力培养,
①人际沟通课程的设立以及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
②将医患沟通和专业课程教学联系起来,引导师生在专业理论的教学中融入医学伦理、沟通技能培养与学习;
③加强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及倡导人文社会医学知识的学习;
④营造人文校园、人文医院文化建设;从系统上完善医德和沟通能力培养模式。
医德与沟通技能培养应该贯穿在校教育全程。在临床培养过程中,对医生的培养是循序渐进的过程,①在防病、治病的方面;②医院文化的影响。
3.2法律法规知识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性的条目,研究生和主治医师认知有统计学意义,P<0.05。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制约研究生技能锻炼,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依法行医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医疗法律法规,尽管从客观上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但也为医学生临床技能的培养带来诸多不便[6]。另外,随着医疗模式的改变和各种医疗法规的逐步健全,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患者都拒绝研究生为自己做各种操作,医院为了避免医疗纠纷,也尽量减少研究生的临床操作机会。经常组织全院人员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新形势下的医疗服务中,医务人员要面对多方面的压力。
3.3规章制度知识医院与科室的相关规定研究中两者存在差异,P<0.01。研究生得分低于主治医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在临床实践中,应加入了医德医风教育、医院文化、人文关怀的服务理念、医疗核心制度学习等内容,将道德、伦理、人文、制度、技术有机结合在一起,加强医疗规章制度的落实,2年来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医疗纠纷。①医院得到可持续发展,医生业务技术得到提升,为医学领域进步作了贡献。②医院可以更好地服务部队,提高部队战斗力,医生有更广阔施展自己能力的平台[7]。医院也坚持利用大会、周会通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剖析本院及外院发生医疗纠纷实例,对典型的纠纷案例进行互动或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结论
关键词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证据;医疗纠纷
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不断增强;同时,经济水平的发展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外,在医疗服务中还存在这大量的缺陷和过失行为。各种原因使得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多,由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也大幅上升。我们在工作中研究发现,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是目前医疗纠纷明显增多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1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缺失的具体原因
当前,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而作为特定社会角色的院方,其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却滞后于他们的服务对象,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角色定位滞后
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到来,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已成为医院管理的基本模式。由于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就医过程中对医院整体服务,技术水平和医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治疗,护理上患者不再言听计从,相反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医务人员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服务者,而只是平等主体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一方。
同时,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使得公平的理念发了改变,法律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将本来应由患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医方来承担,医方必须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败诉后果。法律的这一规定,使医患双方的证据责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医务人员要彻底摆脱角色优越感,适应新形势下的角色定位。
1.2注重追求技术上、学术上的成果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医务人员片面追求医学知识的丰富及医学技术的创新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以及社会对医护人员角色的期盼。患者不仅要求医务人员受过专业训练,有很好的医术;更要求医务人员充分尊重自己的权力,履行医务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当前,有些医护人员不依法行医,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当出现医疗差错、事故,缺乏慎独精神,不及时履行报告制度,而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隐瞒态度。这样不但引起了医患纠纷,还影响了医院的声誉,更影响了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这些都与传统的医学教育体系缺乏法律知识学习有很大的关系。
1.3无论从在校学习还是继续教育方面,学习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机会太少
过去,我国的医学教育着重于医学知识、医疗技能方面的培训,而轻于医疗法律、医学伦理、医疗道德方面的教育,这种教育模式培养的医疗工作者在医疗学术方面是专家,但在医疗法律、医学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知识是馈乏的。参加工作后,继续教育领域也未能及时填补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缺失。导致医师只注意考虑医学方面的治疗,却忽视了患者参与医疗决策的知情同意权,忽视了患者在经济上的承受能力,忽视了患者的隐私等等。当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结果时,又不能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往往强调是医学并发症或意外,以回避责任,造成医患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医患矛盾加大,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患方在医院聚众闹事,甚至攻击、伤害医务人员的现象。
1.4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淡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这虽然使患方获赔有了保障,但同时弱化了医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无责任,则无义务。只有医务人员注重了违法行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的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2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具体措施
2.1创造医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机会
2.1.1建议在医学护理大、中院校增设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一课
这样,医务人员在就业前,就已系统的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了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能有效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避免产生纠纷。
2.1.2医院开展继续教育
自学和在实践中培训,这是当前最主要、最基本的学习方法,可以通过教学、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学习。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各级医护人员参加学习。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增强医务人员学习兴趣。
2.1.3定期考核,检测学习效果
考核不是目的,同样是学习的一种方法。要通过各种途径真正使医务人员做到知法、懂法,才能守法。
2.2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尊重法律赋予患者的各项权利
通过学习,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键是患方权利和医方义务。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平等的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诉讼求偿权。医疗实践中,很多案例是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使院方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要有证据意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记录病例
证据,诉讼的核心。很多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的较量,实质是双方证据能力强弱的比较。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行为的记录。病历直接产生于医疗活动之中,是来自临床的第一手资料,是医疗行为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明力。病历所表现出来的证据属性是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基础,是处理医疗纠纷并依法确定医患双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定证据。因而为了确保病历的规范性制作,国务院及卫生部采取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对病历的制作和管理等技术性规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
2.4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
关键词: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
全球化生物-心理-社会医疗模式的来临及循证医学的发展带来了医疗服务观的改变,医疗行为从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转化,使医患双方传统的“被动式”医疗服务关系逐步发展为“参与式”医疗服务关系;因而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在类似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这就在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仅要充分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保证患者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充分知情和积极参与;不仅要改变传统的医患双方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观念,而且要对现行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着理性的认识,在医患纠纷发生时,自觉地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增加;而造成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当前,面对医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的现实背景,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及有关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观点及情感的总称。[1]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对现行法律的法理内涵、功能、作用的理解,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社会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等。长久以来,受传统“以疾病为中心”医疗观念的影响,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主要考虑如何更好地解决患者的病痛问题,更多地注重诊疗过程中的知识与技术,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相对于整个社会中法治氛围的不断浓厚、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敏感性及法律意识却显得滞后不足,缺乏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对诊疗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相关因素缺乏必要的认识,比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具有法律证据意义的医疗文书存在不规范书写或不及时完成书写,对病程记录存在记录不全、不使用规范医学术语、虚假记录,对手术风险及患者知情的告知不详尽、敷衍了事及“患者及家属签字即可”存在不规范操作、瞒报、漏报传染病,对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家属态度冷漠等等问题,这些都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2]
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思维能力不足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当前,医务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尚未养成,不具备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纠纷隐患的认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病例不规范书写、侵犯患者隐私权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自身的证据意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面对患者及家属的各种提问,告知病情及提醒重要细节问题时往往没有形成完整的记录,对病历中关键信息书写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告知行为,对后续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医学生法律教育不足
长期以来,高等医学院校“重医轻法”的现象一直存在,当前,大多数医学院校只注重培养医学生的医疗技能,而忽视了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有课程也只单一的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且往往作为公共课开设,课时较少,对医学课程任务繁重的医学生来说,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甚至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过关,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法律含义及内容进行理解与掌握。因此,造成这些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医疗活动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
(三)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及培训不足
面对当前医患纠纷的复杂形势,医疗机构内部在注重临床质量与科研任务之外,未将依法执业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质性地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范围中,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与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互动,严重阻碍了医疗质量的提升及医患纠纷的风险防控。
三、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必要需求
(一)是防范医患纠纷的需要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切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落实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法制环境。当前,随着医患纠纷数量逐步增多,医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医疗法律法规,面对医患纠纷时,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来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在医患纠纷及处理中出现盲目性,医务人员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自身“法律至上”的观念,十分必要。
(二)是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需要
2009年医改方案提出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明确规范医疗机构各级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层级化、职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团队。因此,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契合新医改方案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性、服务性很强的学科。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高超的诊疗水平,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诊疗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将很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尤其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情况下,医务人员确有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依法行医,成为技术高超、素质全面的卫生人才,以利于救死扶伤、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3]
(三)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的需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医疗机构经历了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现已经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为保障医疗安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四、培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强化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为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按照法律逻辑来分析、解决问题。一方面,强化对纠纷隐患的重点防范意识,严格按临床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规范病历书写,保护患者的隐私,强化与患者的充分沟通,建立可靠的医患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强化自身证据意识,加强对法律中有关证据知识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在临床工作中识别潜在证据的能力,必要时对于患者沟通时的关键信息进行录音,以保证各种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为日后发生纠纷时预留证据资料。[4]
(二)加大对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力度
医学院校应当针对现有医患纠纷的特点,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及授课人员,邀请医患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定期对医学生进行医疗法律法规讲座,努力提高医学生的法律信仰,逐步使医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及实用性,从而丰富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诊疗活动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测评中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形成级别管理,使不同级别、不同年资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结合医疗活动实际情况及医患纠纷发生特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竞赛、演讲等多元化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将培训、竞赛等结果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晋升考评的评价范围。同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防范医患纠纷的能力。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类关于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通过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达到迅速、真实的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弊端的良好效果,通过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来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达到有效防范医患纠纷发生的良好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切实可行的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博,先德强.从法律意识的层次结构看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与社会,2008(1):296.
[2]王瑾.加强卫生法制教育[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5):313-315.
[3]徐玉梅,刘宪亮.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2,22(8):47-48.
一、加强对急诊医护人员三基三严强化培训的认识。
我科成立由科主任担任科室培训、考核小组长,具体负责科室培训考核工作。经常利用科室会议,晨会交班时间对全科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培训意义、目的、重要性的宣讲教育,提高对培训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觉性。开展“三基三严训练,培训覆盖率%26gt;100%,三基考核合格率≥90%。
二、培训及考核内容:
(1)基础理论:包括与疾病诊断、治疗有关的医学基础理论。如:人体解剖、生理、
病理、药理学、输液、输血、水电解平衡的基本理论,休克、感染、发热等病因及
发病机理,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危重病人营养、热量供应以及护
理基础理论。
(2)基本知识:包括为疾病诊断、治疗直接提供科学依据的临床医疗知识。如:医疗
护理诊疗规范、各种疾病的阳性体征、各种检验检查的标本采取方法及临床意义
。各种药物的基本成分、禁忌、作用方法、使用及适应症等。
(3)基本技能:包括医护人员应具备的诊断、治疗的基本操作技能(如各种注节、
穿刺技术、心肺复苏技术。手术的基本操作方法:包括洗手、穿脱手术衣、手术器
械的正确使用、打结、基本缝合方法等)和能根据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
病人的病情,拟定出诊断治疗计划等的思维判断能力(如病历、医嘱、处方的书写能
力、体格检查能力、诊断与鉴别诊断能力、门急诊处理能力、阅读辅助检查报告能
力等)。
(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输血法》、《传染病防治法》、《医
疗事故防范及处理条例》、《病历管理规定》等。
(5)技能培训与考核内容:
徒手心肺复苏技术;
心电监护仪的使用技术;
电除颤仪器的使用技术;
呼吸机的使用与维护技术;
三、培训方式方法:
采用职工自学与科室集中学习、训练两结合的方式方法。要求医护人员利用一切工体,班余及空闲时间学习医学及急诊急救基础知识及新技术、新理论知识。并定期进行考核记录在案。科室利用科主任查房晨会交班及每周业务学习时进行新理论知识讲解讲座,并对急救常用技术采用现场操作演练考核,定期举行急救模拟演练。
四、具体培训考核计划:
一月份:
内容:针对冬季呼吸系统疾病,呼吸衰竭增多及一氧化碳中毒高发季节特点,安排医护人员对呼吸机及CO中毒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方法:由科主任主办讲座1次,然后选高年资医师一名讲座一次。每名医护人员在ICU室操作呼吸机并进行现场考核。
二月份:
春节前配合急救换服装后的崭新面貌举行一次较大规模的院外急救演练,演练前先进行心肺复苏强化训练,并复习相关知识,最后考核打分记录在案。
三月份:
安排全科医护人员积极参加医院医疗文书规范书写专题讲座。同时结合本科特点及医院要求,对各种申请单、知情同意书、急危重症患者抢救记录等医疗文书规范书写进行强化学习。由科主任或高年资医师举办讲座一次,并在3月底由科室质控小组对本季度医疗文书进行检查,进行综合评分并记录在案。
四月份:
主要是血液净化技术培训。科主任主持,复习灌流相关知识及适应症、禁忌证。必要时采用幻灯教学进行讲座。然后由每位医护人员上机操作。进行考核。
五月份:
学习培训各种农药中毒治疗基础知识及相关进展专题学习。参加全院性徒手心肺复苏操作强化训练。
六月份:
主要是卫生法规,法律学习月。由科主任主持在晨会交班及科行政会议上系统学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依法行医。
七月份:
组织全科参加医院临床医师基本技能操作的理论辅导培训。科内举办医生查体训练,使所有医生过关,并进行考核记分。
八月份:
结合夏季游泳者增多特点,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淹溺、中毒及电击伤的专题学习。
九月份:
主要是意外伤害常见处理技术的培训。包括创伤的包扎、止血、固定、搬运。要人人动手,个个过关。严格考核。
十月份:
进行医疗安全及医疗法规,法律知识学习。除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活动外。科室要举办相关学习2~3次,并安排考核记录。
十一月份:
呼吸道急救管理技术培训。重要放在气管插管方面。利用模具或尸体进行训练,人人过关。
十二月份:
【关键词】 精神科保护性约束;法律问题;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R246.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2)12-001-03
具有精神疾患的患者在发病时就会出现许多不符合常理的行为,患者有时会过于兴奋容易躁动,有的患者会对自己进行伤害,甚至是杀害自己,有些患者会侵犯别人损毁物品,对自己和周围的人造成很大的困扰。保护性约束是精神科对具有精神疾患的患者进行治疗与护理的特殊的方法之一,根据患者的具体的病情与情况,医护人员对患者实施的一种紧急的强制性的措施,来最大程度的对患者的行为进行限制[1]。国际上这种治疗方法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检验,在确定不会伤害病人的基础上,才能在医院治疗时被允许使用。但是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关于这一方面具体的规范和标准,所以,由此引起很多的关于精神疾患患者的医疗纠纷[2]。根据我国的研究资料显示,在医院的精神科发生的医疗纠纷中,关于保护性约束问题的能占到全科的6%以上,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重视[3]。美国整个90年代精神科赔偿金额中,近58%是用于这类赔偿。随着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普法知识的不断深化,患者的维权意识显著增强,而护士在进行护理工作的过程中,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研究团队主要是研究保护性约束的现状,探讨潜在的法律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1 保护性约束的现状
1.1 目前我国尚无使用保护性约束统一的规范或临床标准,没有整套规范的约束程序,各省市自订精神卫生条例如:《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等等。
1.2 由于保护性约束在实施是会强制性的限制患者的行为,患者会表现出很强的肢体挣扎,面对这种现象,很对的患者家属对该治疗方法不能理解和支持。经过调查发现:有60%左右的患者家属承认保护性约束是一种治疗的手段,但是大多数的家属觉得用这种治疗方式对待患者过于粗暴、残忍,对患者本人是不负责任的、不人道的方式,甚至觉得会被某些医生在对患者治疗时滥用这种方法,来虐待患者;有30%左右的患者家属觉得这根本不是治疗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对待患者只能加重其病情,反对这样治疗患者;大部分的患者家属认为保护性约束的方式只能在患者精神疾患发作,出现自伤和伤人的行为时才可以对患者应用,在其他的情况下只要患者不会伤害自己和他人尽量不对病患者进行保护性约束;调查发现,患者家属的文化程度越高,就越重视患者在接受保护性约束治疗期间的心理问题,对护理的需求也就越多。
1.3 医务工作人员对于对患有精神疾患的患者采用保护性约束的疗法是赞同的,大多数医务工作者认为使用这种治疗方法可以有效的避免患者出现的自伤行为、攻击行为,可以很好的保护患者,帮助患者稳定情绪。毛文英等研究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在使用保护性约束的方法进行治疗时,护士过多的考虑到患者及周围人员的安全,会忽略了患者的自身感受,以及患者和家属对这种方法使用的知情同意权的了解不够。
1.4 无医嘱允许的约束治疗:每家医院都有规定用保护性约束的方法进行治疗时必须由医师下医嘱才能实施,但是由于精神疾患的患者在发病时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医师的遗嘱,护士就根据自己的判断实施操作了,之后再将情况报告给医生,医生补开保护性约束的遗嘱。
2 保护性约束中过失潜在的法律问题
2.1 违反法律法规
我国2002年4月7日正式出台的《上海精神卫生条例》对约束保护做了相关的规定: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由精神执业医师决定;禁止采用该方式惩罚精神疾病患者;是出于医疗需要或者为防止发生意外;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病情稳定后,应当解除有关措施。如果没有遗嘱就对患者进行保护性约束治疗,就属于超越权限工作,出现医疗纠纷的话,就是违法行为[2]。
2.2 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诉患者。保护患者和家属的知情同意的权利。如果在治疗的过程中,没有及时的通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员,就对患者进行保护性约束治疗侵犯了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 防范对策
3.1 补充完善保护性约束的规章制度
随着地方精神卫生条例的制定和出台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临床上的实施,再有现在患者和家属不断提高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院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治疗和服务受到越来越高的要求限制。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提高管理意识和效能,及时完善约束患者规章制度,使约束应用人性化、规范化、程序化。
3.2 严格掌握保护性约束的应用原则,加强专业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和考核
掌握了保护性约束的应用原则可使工作人员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时避免盲目、随意使用保护性约束,警示决不滥用约束并把约束作为惩罚手段来惩罚患者。保护性约束操作是精神科护士须熟练掌握的基本操作,也是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护理安全的基础。
3.3 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自由权
对精神疾患患者的护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要求他们能够很好地掌握使用保护性约束治疗方法的技巧,能够合理的应付病人发病时的暴力行为。掌握与不同病人交流沟通的能力,在对患者进行护理的过程中要以支持、劝说以及诱导的心理护理方式为主,如果这种心理护理对患者无效,护理人员就需要及时报告给医师,并按照医嘱对患者进行强制性约束以及药物控制,当患者病情稳定后及时解除约束。
3.4 重视法律法规教育,合法行医,提高风险防范和法律保护意识
定期定时的组织精神科的护理人员学习有关护理工作的法律方面的知识,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护理义务和护理的注意事项。让护理人员培养高度的依法护理的责任心,严格遵守护理操作的相关规程。在工作中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将自己的工作做好。因此要不断地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现行的国家医疗、护理法律法规等以增强侵权损害赔偿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事故的警觉性和责任感,在对患者进行保护性约束治疗时要仔细认真全面的填写好记录单,并且要保证记录的质量,使记录单成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参考文献
[1] 石惠珍,对精神病患者实施保护性约束中潜在问题的思考[J].护士进修杂志,2003,18(11):981-983.
【关键词】 护患纠纷;原因;对策
护理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息息相关,护士在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机会多、时间长,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或冲突,若不及时处理好,既影响了医院的社会形象,又增加了护士的工作压力,容易导致双方情绪波动,对工作及病人的健康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扰乱医院的工作秩序[1]。因此,如何杜绝护理差错和事故,提高护理技术操作和护理质量,避免纠纷的发生,是护理人员应该重视和探讨的问题,分析发生的原因并加以改正和控制,是护理管理者的重要工作内容。
1 护士因素导致的护患纠纷
1.1 服务观念陈旧,服务意识差 见病不见人的服务观念不能随着医学模式的改变而改变,工作缺乏主动性,总认为患者来医院看病是有求于医生护士,不能主动为患者提供帮助,服务意识差,导致“生、冷、硬”的服务态度时有发生[2]。
1.2 工作责任心不强,护理技术操作不规范 由于社会的偏见,护士社会地位低,人事制度改革后,护士工资收入比同级别的医生少,医院领导不重视护理工作,护士对护理工作缺乏热情,在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护理管理制度,出现打错针、发错药、不按时巡视病房、观察病情不仔细、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报告和处理、基础护理不到位、发生护理并发症、擅离职守、带教实习护生不认真。如果长期不进行新技术、新知识的学习,基本的操作技术不认真,护理操作技术不过硬,增加了患者的痛苦。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护理,出现护理差错或事故时,才体会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1.3 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差,相关知识缺乏 部分护士工作时间长,医学的发展日新月异,在学校时学到的知识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不加强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盲目自信,凭经验工作,对疾病的观察缺乏预见性,处理紧急情况时没有好的方法,不会应用新的抢救仪器等,造成患者及家属的不信任。护士不进行药理学、护理美学、护理心理学、护理社会学等的学习,不能与各种层次的患者进行良好的交流,不能准确地解释疾病发生的机制,使患者缺乏疾病知识,不了解治疗和护理方法,在疾病发生变化时造成不理解[3]。
1.4 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 护理文书是患者在医院治疗和护理过程的真实反映,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护理记录,是对患者安全负责的表现,也是发生纠纷时有力的法律证据。可有的护士在工作中重做事轻记录,特别是在抢救患者时不能及时记录,过后又没及时补记或记录不完整,或时间颠倒等。在工作中不注意学习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法律意识淡薄,出现纠纷时不知道该怎样保护自己。
2 患者因素
2.1 法律观念增强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患者对健康的需求增加以及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人们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在护理过程中,一旦发生一些治疗护理过程不当,或患者认为损害其个人利益时,就会引起纠纷,则产生投诉行为。
2.2 患者认为医疗收费不合理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从看病公费报销到病人承担部分医药费,无疑会使患者关注自己的医药费,对医院的收费提出质疑,甚至引发纠纷。
2.3 患者不理解 由于病人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不能理解病情变化和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一旦发生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则也会产生纠纷。
3 防范对策
3.1 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在工作中,护士态度要和蔼,说话语气要轻柔,要学会察言观色,对所负责的病人的病情和治疗过程做到心中有数,能准确回答病人提出的问题,对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调换床位、更换床上用物等应尽可能满足。护士要学会换位思考,处处关心体贴病人。
3.2 加强护理管理制度的落实,注重护理技术的培训 完善护理管理制度,加强护理工作的过程管理,防患于未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整体护理水平;取得领导的支持,争取护士进修学习的机会;坚持医院内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护士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理论水平,练就过硬的护理技术,用有预见性的眼光去观察病情,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加强职业道德学习,建立强烈的责任心。
3.3 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 护理人员素质是决定护理质量的基础。护理管理者要鼓励护士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理论水平,并把理论知识运用到护理实践中去,使护士学会观察,勤于思考,提高分析、判断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4]。同时,鼓励护士撰写论文,在院内开展护理新业务、新技术专题讲座及新仪器、新设备的培训,组织护理知识和护理操作比赛,并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培养人才,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发护士的学习热情,从而达到提高护士综合素质的目的[5]。
3.4 加强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化管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医院组织护理文书书写规范的讲座,使护士掌握书写原则和标准,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控制质量,对不合格的文书及时纠正。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与医疗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民法》等,增强法制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法律知识保护患者和护士的权利。
3.5 加强护患沟通 病人入院时多一句介绍,操作时多一句解释,疑问时多一点耐心,观察病情时多一点细心,工作时多一点责任心,焦虑时多一点关心,为安全多提醒一句,为康复多嘱咐一句,出院时多祝福一句。与患者在不同的时间进行恰当的沟通,解答疑问,对缓解护患矛盾,减少护患纠纷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护患间通过沟通,相互理解,真心相待,少了猜疑和对立,即使在护理工作中有些不足之处,也会得到患者的理解,不至于发生种种不愉快的事情。同时通过有效的沟通还可以降低病人欠费,最终促进了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提高。
3.6 经常巡视病房,严格三查七对 护士要经常巡视病房,耐心地听取病人主诉,工作周到细心,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查对制度,如在给病人更换液体时要在输液卡上签名和接液时间,若医嘱有更改,及时告知病人。
3.7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护理人员要明白依法行护的重要性,明白病人就医享有的权利和自己的法律责任,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并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树立对患者极端负责和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是防范护理纠纷的根本所在。
总之,护士服务的对象是只有一次生命的人,珍惜生命,尊重人的健康权力和尊严是护士的天职。只要护士在工作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真诚为患者服务,同时在医疗服务中要很好地运用语言礼仪,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练就过硬的业务技术,及时完整地记录护理过程,多巡视多问候,很好地综合运用护理学、心理学、美学、社会学、人文学等知识,将其融为护士语言礼仪的行为,以期达到提高自我的综合素质,就能取得患者的信任和支持,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健,艾纯华.21世纪多元文化护理的发展趋向[J].国外医学.护理学分册,1997,16(4):161.
[2] 丁人.护士素质培养[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1992:186.
[3] 史瑞芬.护士礼仪错位与礼仪培训[J].护士进修杂志,2004,19(3):223-224.
[关键词] 医患关系;实践教学;儿科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9)01(a)-104-02
How to deal with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pediatrics teaching
TIAN Lang,YANG Zuo-cheng
(Department of Paediatrics, the 3rd Xiangya Hospita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13, China)
[Abstract] It is important to handl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and avoiding the medical disputes in clinical practice teaching during the current serious medical environment. The experience of dealing with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our department was summed up in the paper.
[Key word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Practice teaching; Pediatrics
在当今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医患关系早已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医院从不同层面抓医疗安全、抓服务,改善医疗环境,提高医疗质量,最终提高医院信誉,改善医患关系,避免医疗纠纷。而目前由于临床见习或实习教学所引发的医疗纠纷的报道日益多见,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医疗工作,也不利于临床教学的顺利进行。临床见习与实习是任何医学生成才的必经之途,如何提高临床教学的质量,不但需要知识渊博的教师,良好的教学环境及实施,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处理医患关系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学者[1]调查发现70%左右的患者或其家属不愿接受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儿科学的临床教学中,面对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语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患者父母及家属,需要家长配合教学,而行体格检查时又需取得患儿的合作。因此,医患关系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根本,另一方面影响学生以后行医的言行举止。根据本科教师多年从事临床与教学的经验,总结归纳如下:
1 争取患儿及家属的配合
随着经济的发展,患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我们在从事临床教学活动中,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以及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在儿科学临床教学活动中,医患关系的矛盾往往不仅是患者的隐私权,主要是家属担心在教学过程中可能加重患儿病情,家属不愿意自己的小孩成为教学“道具”、“实验品”。因此我们在教学前首先要选择合适的病例,临床特点典型,病情平稳,年龄适中,患儿会配合教学工作;同时必须尊重家长意见,详细告知临床教学的内容、过程、意义及可能的影响,对个别参与临床实践教学者(譬如配合完全病例的书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 培养学生诚信意识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是医患关系成立的前提与基础,是医患关系发展的重要保证。诚信缺失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最根本原因[2]。有学者对目前医患诚信现状调查发现[3],仅5.2%的医务人员、19.5%的患者认为诚信现状很好;医患双方均有超过一半的人数认为医患诚信的现状只是一般;患方为19.5%,医务人员为19.9%的认为医患诚信现状较差。然而,95.5%的医务人员,92.6%的患者均认为诚信在医患沟通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由此可见,尽管医患双方目前的诚信现状不尽人意,但大家均认为诚信非常重要,它是处理好医患关系的根基。就医院而言,可以通过诚信接诊、合理检查、真情用药、亲情回访等举措来增加医院的诚信。在我们的教学活动中,首先向学生传授诚信意识,然后要求学生与患者的交流中体现诚信。对于儿童这一特殊群体,我们应该面带微笑,取得家长及儿童的合作;诚恳认真地听取患者家属的病情表述等方面,为做一名合格的临床医生做充分准备。
3 加强学生医患关系教育
3.1 重视岗前培训
目前,医学生的医患关系意识淡薄,医患关系处理能力欠缺,一旦进入实习和工作岗位,便不同程度、不同方式显示出来,服务言行就表现出不愿向患者多解释、不愿多倾听、甚至觉得有些患者行为不可理喻、嫌弃,交往中也不太注重沟通技巧等,不利于良好医患关系的建立,从而也将影响到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在实习与见习前,我们通过岗前培训,让见习学生和实习医生明确,对于患者他们是医生,而不是学生,在思想、行为、举止、仪态等方面都要按医生的标准要求自己,同时熟悉课本知识,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赢得患者思想上的信任。传授医疗法规知识,医务人员承担“健康所系、性命所托”的重大使命,应具备较高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我们要在医学生入学之初就注重提高他们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曾有学者对某校临床实习生进行了问卷调查[4],发现学生明白医疗法律法规知识甚少,40%的同学认为只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一辈子都不会违法,大部分学生认为博极医源,精于医术更为重要。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直接影响其将来从事临床工作的风险。加强学生医患关系教育,可直接有利于临床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其实,在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著名的《福岗宣言》指出:“所有医生必须学会交流和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缺少同情应该看作与技术不够一样,是无能力的表现”[5]。它强调医生必须掌握与患者交往和沟通的技能,对于即将从医的医学生,我们必须加强如何进行医患关系沟通的教育。
3.2 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观念
医院工作以患者为中心,教学亦不例外。学生应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提出“如果我是个患者,我会有何想法”的问题,真正站在患者的角度想一想,责任心同情心就会由然而生,良好的医患关系也就容易建立。如果医生受到患者的欢迎,相对而言,对医生的依从性就会提高,对教学的支持也会加大。
3.3加强沟通技巧训练
统计资料表明,医患沟通不良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6]。医患之间的交谈不仅仅是病史的采集,也是患者对医生产生信任的基础。为了培养学生与患者家属的沟通能力,我们在进行岗前培训后还通过一系列兴趣讲座,譬如“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好医生”强调医生不但需精于医术,沟通技巧也相当重要,同时对临床医患沟通样板举例,告知个别因医患沟通不良所致医疗纠纷的事例,引以为戒。另外,学生自己模拟患者,进行“医患沟通”实战训练,不但主动可以学习医学知识,同时对医患沟通也有更深切的体会。
4 教师医德医风及精湛医技的影响
目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现代医学要求一名合格的医生,不仅要有高超技术,同时,要做一个有社会良知、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对患者多一份关爱、理解、策略和技巧,是自己素质完善的展示,也是建立协调融洽的新型医患关系的基石。提高医生自身素质是正确处理医患关系并对实习生进行医患关系教育的重要条件,带教老师利用自身精湛的医学知识结合良好的医德医风教育学生,定会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以致影响学生今后的从医生涯。
[参考文献]
[1]王建.对临床实践教学中医患关系问题的思考[J].医学教育探索.2008,7(1):105-107.
[2]刘激扬,余智萍.我国当前医患关系现状探析[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8,18(7):988-989.
[3]陈化.医患诚信现状调查及对策[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6(3):53-55.
[4]代远斌,都庆国.关于加强医学实习生医患关系教育的看法[J].医学教育探索,2007,6(2):162-163.
[5]许峰,卢仲毅,王兴勇,等.从医患关系现状看医患沟通在医学教育中的必要性[J].西部医学,2004,16(1):91-92.
[关键词]五官科;护理;安全缺陷;措施
护理安全是指护理人员在给患者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没有对患者的心理、人体结构或器官功能造成损害、缺陷、障碍或者死亡,此外还包括护士的执业安全。[1]为确保医院内的护理安全,保障患者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笔者根据我院五官科的护理工作,做出如下分析。
1.一般资料与方法
选取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收治的56例病人中,康复患者53例(94.6%),术中感染3例(5.4%),整理并分析患者未康复与护理方面的原因。
2.安全缺陷问题
2.1 对入院患者的具体患病情况评估不足。对于初入院的患者,护理人员应当认真查看门诊病历,注意患者的既往病史,药物过敏情况等等。继而根据以上信息对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如护理过敏性鼻炎的患者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疾病的诱发因素,重点搞好病房环境问题,以免使患者被动接受刺激性气味,从而发生危险。再者,对于喉部占位病变患者的饮食护理中,应注意患者可能会有吞咽困难的临床表现,从而使其禁忌进食固体团块状食物,避免发生食管或气管阻塞危象。
2.2 术前护理指导存在单一性。对于手术前患者,应在反复强调术前常规准备注意事项的同时,对患者的心理状况和情绪上加以关注,从心理和生理上对患者进行护理,消除患者的恐惧心理,有效缓解患者的精神压力,对于手术的成功,术后的康复都有着积极意义。所以,护理人员要有责任意识,不仅关注患者的身体状况,同时对患者的心理状况也应该加以注意。尤其是在五官科内,对器官切除或面部外伤患者应给与心理辅导与减压,避免患者内心恐惧和悲观情绪。
2.3 在护理操作过程中,护士的工作态度有失严谨。在护理人员日常工作中,护士应热心待患,谨小慎微。如在为患者进行静脉注射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正确的步骤,切不可粗心随意。如为患者滴眼药水的过程中,忽视棉球的无菌状态,则可能造成眼部感染。再如护理人员对患者进行外伤创面处理时,应保证棉球的无菌性,一次性用品用后坚决放入污染区,以免造成院内交叉感染。处理外伤时,动作力度要掌握得当,不可粗暴,以免患者伤口发生不必要的二次损伤。
2.4 医疗行为有失规范,引发护理安全缺陷。对于医生所下达的医嘱,护理人员应仔细核对检查,如有医疗用药不规范,忽视过敏史,滥用抗生素,医嘱存在药物配伍冲突的情况,护士应立即与医生取得联系,提出异议。若护士盲目执行医嘱,定会引发医疗事故。手术病人术前医嘱没有停,术后重复开出医嘱;医嘱中书写的药名、剂量与电脑录入中的不符;如果是高血压患者,降压药出现剂量上的差错,若护士粗心失察,同样患者会发生危险,引发严重医疗事故。
3.原因分析
3.1护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安全意识淡薄。护士在长期所受教育中缺乏法律知识教育,形成医疗思维定势,形成机械化工作模式。错误的单纯注重解决病人的身体健康问题,而忽视了对患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和其他法律问题。其次,护理从业人员年龄机构的低龄化,也使得护理人员出现专业知识不强,工作经验不足等问题。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护理安全缺陷问题。
3.2 护理人员缺乏对新技术的驾驭能力,对基础理论知识也掌握不足。五官科不同于内外妇儿科、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临床护士对专科知识掌握不足,易出现错误或失误操作,而伴随医疗水平的不断进步,新技术的应用也增加了护理难度,导致了护理人员工作压力较大,更增加了护理工作技术上的风险。
3.3 护理人员缺乏工作热情和求是精神。单纯习惯性盲目地遵从,执行医嘱,没有认真的核对医嘱的准确性与严密性,从而使医疗质量影响了护理质量。医生医嘱常有笔误,现今药品种类繁多,各种药物的剂量也都有所要求,药品配伍也有所冲突,药品名称相近者也不计其数,甚至一种药品不止一个药名,医生在百忙之中难免出现差错,如果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盲目执行医嘱,那么一定会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
4. 讨论
结合分析我院五官科56例患者中未康复患者的临床资料,笔者认为应当重视护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从各个角度上杜绝护理缺陷问题的再度发生,如下阐述几点意见。
4.1 培养安全意识,注重专业理论与技能操作的培训。加强对护士的安全和风险意识教育,贯彻性地学习医疗法律法规,对典型护理缺陷案例集中探讨。此外,学校等教育机构也应当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把职业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到重点教育计划中来。同时要加强护士的专业理论与专业技能的培训,严格把关。我们采取定期专题性讲座,从病人入院起,一切疾病的各个阶段护理问题上的注意事项进行归纳总结,经常进行业务大练兵,借此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这样就能够有效地提高护士的专业素质,一定程度上避免护理缺陷的发生。
4.2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深化“质量就是安全,安全就是生命”的护理安全理念,严抓护理文件书写,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抓好医疗环境交叉感染及无菌化处置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护理缺陷,避免医疗纠纷。
4.3 坚持医疗质量和护理质量两手抓。医疗工作与护理工作是息息相关的,二者密不可分,又相互影响。正确的医疗工作是护理工作的根本,正确的护理工作又是医疗工作的前提。所以我们要坚持医疗质量和护理质量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从整体质量的高度上对医疗和护理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从各个环节上保证医疗护理工作零事故,才能保证医护工作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 左月燃.对加强护理安全管理的认识与思考. [J] 中华护理杂志 2004.39(3):191-192.
【关键词】 传统医学;世界;立法;现状
2006年6月12-14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传统医学纳入国家医疗保健体系工作组会议”。会议回顾分析了传统医学或补充与替代医学融入国家医疗保健体系的现状,分享了各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和信息,讨论将传统医学或补充与替代医学纳入国家医疗保健体系的定义和标准,以及需要采取的关键步骤。共汇集此次会议幻灯片资料19份、调查问卷16份,涉及日本、韩国、泰国、越南、不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朗、沙特阿拉伯、美国、加拿大、巴西、智利、澳大利亚、英国、挪威、瑞典、加纳、马里及非洲地区等18个国家和地区,全面翻译和梳理后,笔者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资料进行了汇总分析。
1 立法现状
1.1 医疗立法 1.1.1 草药疗法
10个国家/地区有草药相关立法或制定了管理条例,分别为:加拿大、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澳大利亚、瑞典、泰国、马里、日本、韩国、巴西、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加拿大联邦政府2004年公布了有关天然健康产品的联邦法规,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医疗保健的法规由各省制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草药产品法规。马里1994年制定了《传统医学法规》,1995年制定了关于传统医学机构团体及其功能的规定,2002年成立了马里传统医学治疗师及草药医师联盟,并据此做出相关规定。韩国1951年制定了《医疗服务条例》,传统韩医师享有执业资格。
1.1.2 针灸疗法
7个国家/地区有针灸相关立法,分别为: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澳大利亚、沙特阿拉伯、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泰国1999年制定了《治疗的技术实践法案》,中医是唯一被泰国卫生部认可的补充与替代医学,而针灸是其中一项。另外,美国fda制定了针具(设备)法规;加拿大针灸在3个省是合法的;加纳虽然没有针灸立法,但采用who相关指南。
1.1.3 顺势疗法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澳大利亚有顺势疗法相关立法; 美国fda制定了顺势医学法规;巴西2006年卫生部公布了有关结合与补充医学的政策,顺势疗法、针灸均作为专科发展,并制定了有关管理条例。
1.1.4 整脊疗法
8个国家/地区有整脊疗法相关立法,分别为:美国、加拿大、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澳大利亚、瑞典、沙特阿拉伯、日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主要通过整脊师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加拿大整脊疗法在所有省均获得了合法的地位,每个省都有相关法规。加纳采用who相关指南。
另外,智利2005年6月制定了《实施替代医学技术条例》。美国由宗教团体组织对精神心灵疗法做出相关的管理。巴西将顺势疗法、针灸列为专科,卫生部明确表示准备成立国家级的传统或补充与替代医学专家委员会进行管理。挪威2003年12月颁布了《替代疗法营销条例》。
1.2 植物药立法
15个国家/地区对植物药实行国家/地区立法或制定了管理条例,分别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澳大利亚、瑞典、美国、泰国、不丹、马里、加拿大、伊朗、日本、韩国、巴西、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沙特阿拉伯。加纳1992年制定了《食品药品法》,其中包括有植物药的管理规定。澳大利亚1989年制定了《医疗用品法案》,1990年制定了《医疗用品管理条例》,不同州及地区均对药品及毒药立法严格管理植物药。瑞典1993年制定了有关管理条例。美国fda根据其权利要求分别制定药品管理条例或膳食补充剂管理条例。泰国1967年制定了《药物法案》。不丹1996年制定了《传统医药使用指南》,传统药物尤指植物、矿物及动物药。马里1920年出版第1部《药用处方集(dominique traoré)》,1981年成立了马里药业办公室。日本1960年制定了《药事法》,分处方药、非处方药、准药物对药物进行管理,处方药中包含了传统药物。韩国1953年制定了《药事条例》,1994年建立了韩药剂师许可体系。沙特阿拉伯1991年制定了对于草药、健康食品产品的管理条例。加拿大联邦政府2004年1月公布了有关天然健康产品的联邦法规。伊朗1988年以来,国家法律直接提及传统医学,建立健康与医疗教育部负责传统医学的研究、教育和医疗,相继启动了若干项目开发草药与植物药制剂,1981年开展了草药及植物药制剂的生产加工,1996年伊朗健康与医疗教育部成立了药用植物与其产品的专业委员会,制定了伊朗国家的相关产品政策,引导、发展药用植物与草药,1996年由国家专业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草药产品注册管理政策的文件。
1.3 国家/地区政策
9个国家/地区制定了有关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国家/地区政策,分别为:马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巴西、越南、韩国、加纳、澳大利亚、不丹、泰国。加纳1992年制定了《食品药品法》,2004年8月修订了《国家药品政策》,制定了《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传统医学的研究和发展以及合理使用。澳大利亚医疗用品管理局2001年8月制定《澳大利亚补充医学管理指南》,2005年《澳大利亚政府对补充医学专家委员会建议的响应》。不丹2002年制定了有关国家/地区政策,旨在促进并保持国家/地区特有的“gso-ba- rig-pa”卫生体系。泰国政府在第四次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77-1981年)开始实施关于促进药用植物和草药在初级卫生保健中应用的政策,1993年了《泰国传统医学国家/地区政策和规划》,正式在医疗服务部中建立泰国传统医学研究所,2002年将该研究所归入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发展部(dtam),同年,国家/地区补充与替代医学政策,并在dtam中建立了补充与替代医学部门。马里2005年制定了国家传统医学政策。另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997年)、巴西(2006年)分别制定了传统医学发展政策,越南制定了《2003-2010年传统医学发展战略》,总目标是“继承、保护和发扬传统医学,使之与现代医学结合,营造一个现代的、科学的、国际的和大众的越南医药学”。
1.4 管理部门
12个国家/地区的卫生部中设有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管理部门,这些国家和地区分别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澳大利亚、泰国、不丹、马里、加拿大、日本、韩国、越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沙特阿拉伯。加纳1991年建立了传统替代医学理事会。澳大利亚1999年建立了“澳大利亚政府卫生保健部-医疗用品管理局-补充医学办公室”。泰国2002年10月依照《体制改革法案(第43条)》成立了传统与替代医学发展部,下设泰国传统医学研究所、补充与替代医学部、东南亚泰-中传统医学研究所、本土医学研究组和秘书处。不丹1967年在卫生部医疗服务部下设传统医学服务研究所。韩国1993年成立了传统医药政策办公室。马里1986年在马里邦贾加拉成立传统医学地区中心,1973年成立了国家药典及传统医学研究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01年、加拿大1999年、日本1995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997年、沙特阿拉伯1995年在各自卫生管理部门中设立了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部门。
1.5 有关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人员管理的立法或管理条例
1.5.1 草药相关人员
7个国家/地区制定有相关立法或管理条例,分别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泰国、马里、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很少有州对草药师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目前正在申报《医疗过失条例》。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有关中草药人员管理法律法规,新南威尔士州及西澳州提议立法。
1.5.2 针灸相关人员
8个国家/地区制定了相关立法或管理条例,分别为: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沙特阿拉伯、日本、韩国、巴西、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泰国只有通过正式针灸课程培训的有执照的中医医生或西医医生才能从业。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制定了有关针灸师的法律法规;新南威尔士州及西澳州提议立法。美国大多数州制定了有关执业针灸师的法规,并正在申报《医疗过失条例》。加拿大个别省制定有执业针灸师相关法规。
1.5.3 顺势疗法相关人员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巴西3个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美国有几个州制定了顺势疗法医师执业管理法规,并正在申报《医疗过失条例》。
1.5.4 整脊疗法相关人员
7个国家/地区制定了有关法规,分别为: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纳、沙特阿拉伯、日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加拿大每个省、澳大利亚所有各州都有相关法规。美国各州均已对整脊师制定了执业法规,并正在申报相关的《医疗过失条例》。
1.5.5 精神心灵疗法相关人员
加纳的《新精神卫生法》有相关条例。美国精神心灵疗法通常由宗教团体组织进行一定的管理。挪威2003年6月颁布了《补充与替代医学新法规》,与替代医学疗法有关,2003年12月颁布了《有关从业人员自愿登记注册机制的条例》。不丹由药品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委员会负责医药及不同疗法的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有各种疗法指南,以保证在医疗实践中的统一性。
1.6 发展计划
8个国家/地区有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计划,分别为:马里、加纳、巴西、澳大利亚、韩国、伊朗、泰国、不丹。加纳制定有2007-2011年国家卫生政策,以“健康创造财富:加纳发展新模式”为主题,重点为卫生、营养、安全水源供应;促进传统医学在保健中的作用;加强突发事件医疗服务及专家医疗服务;制定国家卫生保险制度,提高国家食品及教育缺乏地区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研究并开发本土药品,与民间组织合作,发展合作伙伴。韩国制定有《韩医药全面发展综合计划(2006-2010)》。不丹1998年制定的国家计划包括:提供传统医学服务、发展人力资源、开发传统医药产品。马里2005年、巴西2006年、泰国1993年各自制定有有关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计划。
2 讨论
近几十年来,传统医学迅速传播,并在发展中国家得到广泛应用,传统医学或补充与替代医学正在逐步或已经被纳入各国国家医疗保健体系。在这一进程中,各国在立法、医疗管理、教育培训、科研及产品生产和管理方面面临着各种具有共性或特性的问题,同时也正在采取相应的对策。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步加强了对于传统医学的规范化与法制化管理,但缺乏相应的法制管理仍是目前传统医学发展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世界范围内的传统医学管理工作仍有待加强,使传统医学能够为保障人类健康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强与各国就传统医学立法和管理进行交流,可以了解和掌握各国对传统医学的管理规定,从而在我国与之交流时能够采取主动,其他国家在传统医学立法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也可引为借鉴,促进我国中医药工作的发展。如泰国政府将传统保健按摩、草药蒸汽浴等保健方法作为向民众普遍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管理,较之多数国家医疗卫生服务管理限于传统药物疗法、针灸疗法等内容,对传统医药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管理范畴等提出了新的议题。
另一方面,国际传统医学或补充与替代医学的迅速发展势头,势必对我国的中医药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中医药国际交往不断增多,各国将在传统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方面进一步寻求与我国的合作,在市场开发及研究成果的产品转化方面将与我国开展竞争。如何加强与各国传统医学交流的同时,保护我国的中医药资源、维护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证我国在传统医学领域中的主导地位等方面还需要针对新形势,认真研究相应的对策,做出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