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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调研方法
本调研在问卷调查和面谈的基础上进行,问卷和面谈方法如下:
(一)样本选取
采用分层抽样方式,在全省用浙教版初中数学教材的10个市,每市选取有代表性的两个县(市、区),每县(市、区)选取城区、乡镇、农村各一所学校,即每市选取6所学校,10个市共60所学校(以下称这60所学校为本次调研的样本学校)的部分师生.
(二)面谈和问卷
1.面谈
(1)教师面谈
在每一所样本学校中请1位八年级或九年级的教师面谈,要求每市6所学校的6位老师有一定的教学年限结构和男女比例,结果如表1.
表1 面谈教师教龄、性别结构表
面谈问题如下:
①您认为本套教材的最主要特色是什么?
②对于本套教材,您最喜欢它的哪些方面?
③您认为本套教材的主要不足有哪些?
④您对本套教材还有哪些建议?
(2)学生面谈
在每个面谈教师所任教的的班级中选成绩相对较好、一般和较差的学生各1名进行面谈,参加面谈学生的年级和性别结构见表2.
表2 面谈学生年级、性别结构表
面谈问题如下:
①对于数学教材,你最喜欢它的哪些方面?
②你认为数学教材的主要不足有哪些?
③你对数学教材有哪些建议?
2.问卷
(1)教师问卷
向样本学校的全体数学教师发放问卷350份,回收有效问卷334份. 参与问卷调查教师的教龄及使用浙教版教材的年限见表3. 有71. 8%的教师使用浙教版课标教材的年限在3年以上.
表3 问卷教师教龄和使用浙教版课标教材年限
(2)学生问卷
在每个面谈教师所任教的班级中任选一个班级的全体学生,共发放问卷3000份,回收有效问卷2723份. 参与问卷调查学生所在学校地域分布和学校类别见表4.
表4 问卷学生所在学校地域分布和学校类别
二、调研结果与分析
1. 教师认为教材与《课程标准》要求的一致性程度高
对教材内容和要求与《课程标准》要求相符程度的问卷调查结果见图1. 教师认为浙教版数学教材在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上与《课程标准》基本一致的分别占88. 39%和81%,认为内容偏多和偏少的分别占7. 1%和2. 8%,认为要求偏高和偏低的分别占11. 9%和5. 1%,这与样本学校中有生源较好的城镇学校和生源相对困难的农村学校有关,但认为要求偏高和内容偏多的稍多于认为要求偏低和内容偏少的比例.
2. 教材中多数栏目的设计得到教师认可和学生喜欢
对浙教版教材的主要栏目:节前图与节前语、探究活动、设计题、课题学习、引导思维栏目(如“合作学习”“做一做”“想一想”等)以及例题设计质量的教师问卷调查结果见图2. 认为较好或很好的依次占68. 1%、67. 8%、55. 3%、63. 2%、78. 2%和78. 5%,除设计题和课题学习外,认为较好或很好的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 说明这些栏目的设计质量较好,得到大多数老师的认可. 认为设计题和课题学习很好或较好的教师的比例未达三分之二,这两个栏目着重体现课程内容中“综合与实践”的要求,是本次课程改革的新增内容. 编写难度大,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此外可能还与教师缺乏“综合与实践”教学经验和重视程度有关. 参与面谈的教师充分肯定这两个栏目的设计,材料新颖,具有探究性和实践性,但完成这两个栏目需要较多的时间和空间,操作上有些难度.
学生对教材中各栏目喜好程度的问卷调查结果如图3. 学生对教材中的节前图与节前语、探究活动、设计题、课题学习、目标与评定、阅读材料表示很喜欢或比较喜欢的依次占70. 4%、68. 1%、61. 7%、70. 6%、75. 2%、81. 2%,可见除设计题受学生喜好程度略低外,其余栏目得到大多数学生的喜欢.
3. 多数师生认为教材内容能有效促进学习
教材内容对学生学习的促进作用,教师问卷调查结果见图4. 教师关于浙教版数学教材中的节前图与节前语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探究欲望,引导思维栏目(如“合作学习”“做一做”“想一想”等)对学生掌握相关内容,目标与评定栏目对落实教学目标,阅读材料对帮助学生扩大知识面、增加学习兴趣等方面作用大不大的评价,认为很有作用或较有作用的依次占56. 6%、90. 0%、86. 8%、79%. 可见,引导思维栏目、目标与评定、阅读材料对学生学习的促进作用较大,但有较多的教师(45. 4%)认为章前、节前语与图对学习的促进作用一般或作用不大. 这除了编写上有待改进外,可能与教师对这些内容的理解和重视程度有关.
关于教材中的章前图、章前语、节前图、节前语对提高学习数学的兴趣和探究欲望,引导思维栏目(如“合作学习”“做一做”“想一想”等)对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例题对学好数学,目标与评定对检测本章学习情况、巩固所学知识,阅读材料的内容对扩大知识面、增强学习数学的兴趣,插图对理解数学知识或提高学习数学的兴趣等方面帮助大不大的学生问卷调查结果见图5,认为很有帮助或较有帮助的学生依次占62. 6%、81. 7%、86. 7%、75. 8%、72. 4%、69. 6%.
4. 教师认为教材对数学思想方法的揭示或渗透比较充分
对教材在揭示和渗透数学思想方法方面的调查结果见图6. 认为对数学思想方法的揭示或渗透很充分或比较充分的占75. 5%,认为不太充分或不充分的占9. 5%,可见,对数学思想方法的体现得到多数教师的认可.
5. 教师认为教材能有效促进学生掌握知识和提高能力
对教材使用后,学生在知识掌握、能力提高方面的问卷调查结果见图7. 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很好或较好的分别达77. 3%和74. 0%;认为在运算能力、推理能力、空间观念、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自主探究能力以及数学表达和交流能力方面做得很好或较好的分别占50. 2%、77. 2%、73. 6%、69. 0%、64. 3%、64. 4%. 可见,教材在培养学生推理能力、空间观念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方面做得较好,在运算能力培养方面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有关计算器、计算机等现在信息技术的作用,教师问卷调查结果如图8. 认为教材安排的计算器、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很有用或较有用的教师占52. 2%,认为用处不大的占40%,认为没用的占7. 8%. 可见近半数的教师认为作用不大或没用. 从面谈中获悉,教材中编入计算器内容后,有些学生产生运算依赖,一些很基本的计算也用计算器完成,导致心算、口算、笔算能力下降. 在目前高考不能使用计算器的情况下,不利于高中学习和高考.
学生问卷调查结果见图9.超过三分之二的学生(69. 8%)认为计算器、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很有用或较有用,认可程度明显高于教师.
三、对教学的启示
1. 用教材教是依标施教的主要途径
从调研结果看,教材很好地反映了课程标准的要求,是课程标准的具体体现. 教材的绝大多数栏目能帮助学生掌握知识,提高能力,促进学生有意义学习. 教材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丰富的符合课标要求的学习资源,教材中的“合作学习”“想一想”“做一做”“探究活动”等栏目,为学生提供了开展学习活动的平台. 为此,在教学中教师要深入研究教材,领会教材编写意图. 首先以教材为平台开展学习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思考解答教材中提出的问题,边阅读边思考,配合动手计算、画图等,其次借助计算、推理以及图形的几何直观,经历知识的探索、形成和发展过程. 对于例题要引导学生先看题目,尝试自主解答,再看分析和解答. 一方面检查自主解答的能力,另一方面比较自己解答与教材解答的异同,对有多种解法的,要分析各种解法的优劣,从中积累简化与优化解题途径的经验. 在例题学习后,要及时完成教材的课内练习和作业题A组题,选做B组和C组题,以此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确保每一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教师可在教材的基础上,通过适当变式、补充资源等方式,进行拓展,使学有余力的学生有更好的发展,切忌将教材束之高阁,偏离教学目标和课程标准要求随意发挥,造成教学低效.
2. 设计题、课题学习的编写及其教学实施有待进一步改进
教材中的设计题和课题学习,着重体现课程标准“综合与实践”的要求. “设计题”是一种新颖的问题形式,通常设定一个或一系列任务,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要解决或完成它首先要理解问题中的任务,然后设计方案,通过收集数据、寻找资料、查阅参考文献、观察实例、测量实物、归纳猜想、绘制图表、建立数学模型求解等才能完成,完成后还需将研究结果形成书面或口头报告. 完成设计题需要较长的时间,也可以称作长作业. “课题学习”有点类似案例教学,首先提出一个或一系列有挑战性的研究课题,并引导学生尝试解决,或给出课题研究和问题解决的示范供学生学习,然后请学生再自己提出类似的或具有拓展性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以此发展应用数学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深对相关数学知识的理解,认识数学知识之间的联系. 设计题和课题学习与传统的作业题相比较,知识方法的综合度大,能力要求高,花费时间多. 传统课程中少有这样的内容,因此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都在探索之中,有待不断完善和改进.
3. 正视计算器等信息技术的作用,重视运算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痕迹检验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刑事侦查
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其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不得自证其罪,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合法口供取得的比例。然而,刑事痕检技术对证据的取得、犯罪的构成以及犯罪责任的追究至关重要,它既能为侦查提供线索,也能为审判提供依据,越发被重视、被依赖起来。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理论基础
我国在办案中利用痕迹检验技术已有悠久的历史。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秦简》中就有关于现场勘查利用手印、足迹的记载。而在国外19世纪中叶,就有许多欧洲的科学家开始研究痕迹物证的利用。目前,我国对痕迹检验技术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在现实公安刑侦工作中也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涵义痕迹是指事物运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印迹。一般来说,痕迹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要素:造痕客体、承痕客体和作用力。痕迹检验技术是指,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为处理案件提供证据为目的,利用犯罪活动所引起的物质变化的形态反映进行同一认定,以确定痕迹物证与犯罪事实关系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1]
(二)痕迹检验技术的分类痕迹检验技术分为手印检验技术、足迹检验技术、工具痕迹检验技术、枪弹痕迹检验技术、整体分离痕迹检验技术、牙齿痕迹检验技术、车辆痕迹检验技术以及开锁破锁痕迹检验技术等。其中,手印检验技术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从犯罪现场提取手印,并从此发现、分析、鉴定与案件有关手印物证的技术。足迹检验技术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从犯罪现场提取人体运动中赤足及其所穿的鞋、袜与地面等承痕体接触所形成的痕迹。工具检验技术是指侦查现场过程中所发现的工具在机械力作用下使承受客体在与其相接触的部分发生变形或断裂形成的立体反映形象的技术。该三项技术在刑事犯罪侦查的过程中被广泛利用。
二、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侦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为侦查提供线索痕迹的提取及鉴定有助于确定案件或事件的性质,有助于确定作案的时间、作案人数以及手段,有助于判明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造痕体的具体范围。例如,某市高新园区发生一起抢劫出租车司机杀人案件。在勘查现场时发现作案人有反侦查技能,作案后用衣物将车内可能遗留痕迹的地方擦拭了一遍。表面上看似乎未留下作案痕迹。但是刑事科学技术人员没有为干扰所迷惑,坚定信念,细心勘查,最后在车内不为人特别注意的倒车镜背后提取了3枚指纹。在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立即采其指纹与现场提取之指纹比对,直接认定了作案人,侦破了此案。该案通过痕迹检验,经与指纹库对比,准确快速的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技术人员认真负责,全面的勘查现场,不留死角。
(二)为审判提供证据痕迹检验可作为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证据材料。[2]在某市城乡结合部一间平房内发生一起盗窃案件,报案人称被盗10万元现金,案情重大,侦技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城乡结合部居民区多数没有监控覆盖,而且人员复杂,包括本地居民及大量的外来暂住人员,这些都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房门为铁质挂锁,锁鼻被撬,门口遗留撬棍一把。技术人员没有草率进入室内进行勘查,而是在该房门上也发现分散的撬痕,他们绕行至该房间北侧窗口,在窗外的锅台上发现一枚足尖指向室内的鞋印。技术人员大胆研判,该现场为伪造过的现场,结合其被盗的10万元现金为刚刚取回的拆迁款,于是将犯嫌嫌疑人范围缩小至知晓现金的人,最后通过鞋印的比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为这家女孩新交往的男友。该案借助工具痕迹及鞋印痕迹检验技术,最终通过对鞋印的同一认定,准确快速的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本案技术人员没有盲目的勘查现场,而是通过排除伪造痕迹,准确确定作案进出口,发现并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痕迹,通过鞋印的认定快速破案。痕迹的分析检验在现场勘查中作用是十分关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明确痕迹检验重要作用的同时,应该防止与克服“技术万能”、“以技代侦”、“关门办案”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使痕迹检验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发展。
三、刑事技术痕检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及网络普及范围的扩大,公安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破案压力。刑事犯罪点多、线长、面广似乎成为亘久不变的话题。加之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专业素养良莠不齐,痕迹检验技术作为破案的敲门砖,也存在相应的问题,以某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为例。
(一)刑事案件现场分级分类勘查落实不到位基层技术人员工作量大。以某市公安局为例,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机构主要包括市局刑侦支队刑事技术大队(以下简称市局大队)、分局刑侦大队刑事技术中队(以下简称分局中队),市局大队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制作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及指导分局中队技术工作,遇有重特大刑事案件支援分局中队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分局中队承担辖区的所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以及简单的痕迹检验。
(二)现场勘查人员责任心不强,疲于应付现场勘查现场工作变成了跑现场,没有对所有案件现场痕迹进行细致的检验分析。两级技术人员从事现有的刑事技术工作力量还比较薄弱,分局中队在2016年全年共勘查1431起案件现场,现场勘查人员5人,平均每人勘查286.2起。这样的工作量,导致对某些现场痕迹疏于细致检验分析。实际工作中往往仅注重了中心现场的勘查,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来去路线。
(三)侦查部门不重视小案,对于刑事痕检技术知之甚少或过于依赖。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报到所管辖派出所,派出所认为是刑事案件后报给对应责任区刑侦中队,责任区刑侦中队认为有现场可勘的再报给技术中队。给对于一些案件,侦查员往往电话告知技术人员案发地点及报案电话后,就等待技术人员前往勘查现场反馈,没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走访,对于案情没有了解,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缺乏目的性的勘查,做不到“短、平、快”,走了弯路,提取了一些价值不大的物证,而又忽略了一些关键物证,浪费了时间及资源。在实际中,由于前期接警人员的不重视,在报告案发地点时南辕北辙,耽误了宝贵的时间,也容易引起报案人投诉。
(四)送检及检验流程不规范现实工作中,很多工作人员送检时往往只带了鉴定委托书及物证,没有做好物证的登记及检验鉴定部门的回执。导致日后领取物证时,或不好查找,或互相推诿。检验鉴定流程也没有规范化,物证在实验室流转时没有填写物证流转单,导致物证的每一步变化没有受控,对于日后法庭上检验鉴定的合法性存在质疑。
(五)从事刑事痕检技术工作人员待遇低,业务素质还有上升空间目前从事技术人员以警校毕业的正式干警为主,警务辅助人员主要负责文字录入工作。技术工作单调、枯燥,相应技术职称与待遇脱节,没有技术补助,技术人员没有归属感,属于公安队伍里的小众群体。在痕检工作时,提取痕迹物证不恰当,导致物证的损耗。例如在提取指纹时,对于减层指纹进行刷显,是不恰当的。在比对、做同一认定时,不仅对检材要求高,对于样本的要求同样重要,在捺印样本手印时,如果做不到完整、清晰,也会对同一认定产生影响,实际工作中就出现过因为指纹库中样本的质量较低导致嫌疑人指纹没有进入候选列表的情况。
四、痕迹检验技术证据价值缺失的客观原因
我国公安机关在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痕检技术的证据价值,总结起来归因如下。
(一)刑侦体制制约当前,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侦工作中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自从我国倡导大刑侦格局以来,国内许多省、市的刑事科学技术隶属于刑侦系统,并未单列出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刑侦技术的独立价值,使得痕迹检验技术非常容易受到其他办案环节的影响,造成了客观证据的不对等性。当然,刑事技术人员在现有的公安刑侦体制中专业性较强属于小众群体,晋升渠道相对较窄,缺乏一定的升职空间。同时实行的职称制度没有与工资待遇等进行完美的对接,保障不到位。尽管这样,职称的升级对科研程度的要求依然很高,对于基层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人员来说,他们接触更多的是刑事案件的现场,没有更多精力深入的做科研,无法激励干警充分发挥工作技能。
(二)经费保障不充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先进的设备层出不穷,因经费保障不充分,基层刑事科学技术民警的装备上较为落后,在现场勘验设备的配备上较为陈旧,没有跟上现有装备更新换代的发展形势,甚至某些警用设备的额定参数与民用设备还有一段差距。
(三)痕迹检验技术标准仍需进一步完善痕迹检验技术标准是指导侦查人员开展刑事科学技术痕迹检验工作的指南,虽然我国制定了规范痕迹检验工作的相关操作标准,但是这些技术标准距离刑事侦查工作的实际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技术装备参数设置不合理、技术装备使用路径设置不完善等等,还不能满足痕检高技术高标准的需求。
(四)痕迹检验技术利用率低首先,痕迹检验技术与DNA技术相比,根据其自身的特点,有时并不具有直接证明的指向作用,往往得不到技术人员的重视与认可。其次,痕迹检验技术分析鉴定难度比较大,很多部位难以确定、形态复杂、工具多种多样,而且在刑事科学技术培训方面相对缺乏,因此导致痕迹检验技术在现实中的应用不到位。最后,在痕迹检验技术应用过程中,需要提取痕迹原物或者进行模型制作,但实际中,两者都比较难办到,一般当事人对于原物提取法并没有认同感,模型在制作过程中又相对比较麻烦,而且精确度也不高。[3]
(五)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从事刑事科学技术工作需要高素质人才经过大量实践的积累,但是刑事科学技术岗位往往单调乏味,任务重、人员又较少,导致刑事技术岗位留不住人才,人才也不想留在此岗位。目前,公安部门刑事科学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团队协作能力较弱,勇于担责意识较差,接到警情时未必吃透案情,在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中并不能一次性妥善处理好犯罪遗留下来的痕迹,甚至有时遗漏了较为关键的痕迹证据,从而导致案件久侦不破,不能正常进入诉讼程序。
五、对痕迹检验技术发展的反思
(一)刑事科学技术体制破冰公安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按照公安部、省厅的明确部署,尽快抓紧落实刑事科学技术独立于刑侦大队的改革措施,确保各项办案经费到位,确保技术人员勘查现场的仪器设备跟得上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只有体制破冰,刑事科学技术才能更加灵活的发展,为执法办案提供强大的生命线。
(二)完善痕迹检验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这是法的本质特征。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完善痕迹检验技术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要想不断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就要对技术人员在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过程中,检验行为、采集行为给予准确、科学的规定与定位,要统一《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查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等相关法律的章程。[4]
(三)规范痕迹检验工作流程首先,痕迹检验技术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当刑事案件发生后,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该先对现场进行保护,然后对现场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件涉案物品逐一进行检验勘查;其次,仔细研究,还原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作案轨迹,并按照发现的犯罪轨迹进行重点排查,决不能遗漏任何一种痕迹物证。比如留在犯罪现场的毛发、足迹、指纹等;再次,获取相关检验数据之后要立即进行数据的分析和比对。在这一环节中一定要确保仔细认真,防止出错,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尽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保证案件的侦破;最后,对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后上报。做到必勘、必采、必录、必比。在第一时间把检验结果上报给相关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通过痕检实验室内工作的资质认定,确保各项活动均处于受控状态,减少和预防管理体系和管理活动缺陷。
(四)提升痕迹检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一,要引进高水平人才。公安机关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完善的人才引进计划,引进高技术、高素质的痕迹检验工作人才,提高痕迹检验的准确度;第二,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可采取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工作水平和专业技能;第三,努力提高技术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思想觉悟,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不断学讲话精神,不断增强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要求技术人员不仅技术过硬,而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保持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坏思想的侵蚀,确保痕迹检验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五)落实公安体制改革,技术民警分类管理鉴于刑事痕检技术工作有别于其他公安工作的特殊属性,具备一定的科学属性,应该制定并落实公安体制改革中技术民警有别于其他警种的分类管理办法。[5]当前,有较高素养的痕迹检验技术人员较为缺乏,加之工作量大、复杂,在编在岗的技术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为此,落实职称与职级并进的制度,提高痕检技术人员待遇,给予技术人员补贴,或实行绩效考核,让干实际工作的人得到奖励,留住痕检技术人才亟待保障,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技术民警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案件快速侦破。
参考文献:
关键词:教学方法;任务导向教学法;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7-0066-03
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是为培养公安基层现场勘查技术人员为主要目标而设置的一个工科专业。因此,围绕选定的训练学生能力的任务,设计“能力的实训、实验过程”,以学生为主体,选择任务导向的教学法,应该贯穿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教学的全过程,实现技能、知识一体化,教、学、做一体化,将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个人能力集成于学生“能力的实训、实验过程”中。
一、什么是任务导向教学法
任务导向教学法又称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以任务为主要驱动力,引导学生完成学习过程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师要在教案设计和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完成“任务”来达到教学目的。任务导向教学法与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相比较,具有以下优势。
1.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任务导向教学法能够使学生边学边用,把抽象的理论知识变为具体的事物,把单调的教学活动变为生动的学习过程,让学生乐于尝试、操作和掌握。教师通过设置一些具体、有趣的“任务型”,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每完成一项任务,都会产生成就感和自信心,为进行下一步学习增加动力。
2.有利于学生建构刑事科学技术知识体系。在任务导向理论的指导下,教师通过教学设计,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始终面对着任务进行操作。基于能力培养和实践性的知识学习,能够使学生顺利地建构比较完善的知识理论体系。
3.有利于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导性。任务导向教学法,提倡学生在学习过程的自主性,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彰显,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学的主导者转变为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指导者和咨询者,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获得了更多的决策权和自由。
二、教师角色在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的转变
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学习的自主性更明显;而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学生从传统教学中围绕教师的讲授开展思维活动转变为学生通过自己的发现、学习、思考获得知识和能力。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学生的这种自主性更突出。当教师确定了相关的实验项目和任务后,学生通过一些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观看教师演示进行模仿。在模仿的过程中,学生会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在无法完成实验任务的情况下,就会自己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减少了讲授的时间,多观察,多让学生动手。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教师要侧重于做好以下工作。
1.实验项目和实验任务的设计。这主要是强调在教学的准备阶段,教师要认真设计实验,实验项目的开展必须依据公安实践中刑事科学技术员所必须的技能进行,实验内容和任务要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开发。实验要具有一定的难度,适合学生开展研究,但也不能让学生无法完成实验,应让大部分学生通过努力,可以完成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实验的设计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兴趣,如果学生对所开展的实验有浓厚的兴趣,则可以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展,还可以为后续的实验教学带来便利。
2.注意在实验过程中的组织和引导。刑事科学技术的大部分实验是以小组形式进行的,小组合作是任务导向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本着互补、协调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分组、整合,组织学生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任务。其次,在解决问题的心理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勇于探索,敢于面对挫折、迎接挑战;在学习方法的指导方面,教师要负责引导学生与时俱进的对学习方案进行调整,随时根据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状况进行微调;在学习价值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感悟学习过程中的科学探究精神、社会责任感。
3.及时进行学习评价。学习评价可以及时帮助学生进行反思,发现学习过程中的不足,无论是对知识本身的学习、专业能力的培养,还是掌握学习方法,学会学习,都具有巨大的作用。学习评价形式的多样化,内容的可选性,也可使同学能够真正从评价中获得收获。
三、任务导向教学法的基本教学模式
应该说,任务导向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没有完全固定的,但从一般的教学规律出发,根据刑事科学技术实验课教学的特点,我们可以按以下的步骤实施:课前准备―下达任务―完成任务―作品展示―总结回顾和学生提问。
1.课前设计和准备。教师首先要对教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根据教学内容设计若干任务,并要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兴趣爱好、学习能力、纪律情况、学生特点进行全面地了解。从已经设计好的众多任务中挑出适合教学对象的学习任务,根据任务准备教学课件、学生分组设计、教学设备、教学材料等;学生在任务导向教学法中,也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相关知识的准备、协助教师分组、协助教师准备教学器材和材料等,学生参与准备工作,可以更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优化学习过程。
2.布置实验任务。学生进行正式实验前,教师要把设计好的任务布置给学生,并讲解实验的内容、原理、具体任务。对于一些难度较大,学生不容易掌握的实验,教师要先演示实验的步骤和实验的方法,演示过程中,教师可以穿插提问,引起学生思考;也可以教师演示后,让个别学生再次演示实验过程,其他同学进行点评,学生通过观察,产生研究欲望。
3.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教师在引导学生基本掌握了完成实验任务的思路与方法后,根据学生情况对学生进行分组,指导学生完成教师下达的实验任务。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巡回指导,无论是取得好的实验结果的同学,还是实验有一定问题的,教师都要引导学生通过知识与实验的联系,对原理、方法融会贯通,使学生真正从实验中受益。
4.成果展示。在各小组完成实验任务以后,要每组选派一名成员将本组的学习成果进行交流、展示,其他小组可以就不同的观点和结论进行讨论甚至申辩,在思维火花的碰撞过程中,丰富学习的体验。而后,教师对学生交流讨论的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引导学生把个别的、零散的观点整合、归纳,把对实验的理解上升到理论认识的高度,教会学生如何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另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学习过程进行反思,以便对下一次的学习设计进行优化、改进。
5.总结回顾和学生提问。任务导向教学的最后阶段是教师进行总结回顾和学生向教师提问,对于那些在实验过程中或实验后,仍有疑问没有解决的学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向教师提出疑问,以获得教师的指导帮助。此时,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在对理论知识理解的基础上,联系现实生活,做好理论到实践的回归。在总结回顾过程中,发现学生实验没有达到要求或者有的学生还有进一步钻研欲望的,可以指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开放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实验,最后达到实验学习的理想结果。
任务导向教学法的整个实施过程,就是一个“理论―实践―理论―实践”的循环上升过程。通过实验,使学生真正理解课本知识,把今天的学习与今后的工作联系在一起,把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在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同时,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同时,为学生学会学习刑事科学技术知识提供一条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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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学习的自主性更明显;而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学生从传统教学中围绕教师的讲授开展思维活动转变为学生通过自己的发现、学习、思考获得知识和能力。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学生的这种自主性更突出。当教师确定了相关的实验项目和任务后,学生通过一些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观看教师演示进行模仿。在模仿的过程中,学生会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在无法完成实验任务的情况下,就会自己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减少了讲授的时间,多观察,多让学生动手。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教师要侧重于做好以下工作。
1.实验项目和实验任务的设计。这主要是强调在教学的准备阶段,教师要认真设计实验,实验项目的开展必须依据公安实践中刑事科学技术员所必须的技能进行,实验内容和任务要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开发。实验要具有一定的难度,适合学生开展研究,但也不能让学生无法完成实验,应让大部分学生通过努力,可以完成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实验的设计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兴趣,如果学生对所开展的实验有浓厚的兴趣,则可以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展,还可以为后续的实验教学带来便利。
2.注意在实验过程中的组织和引导。刑事科学技术的大部分实验是以小组形式进行的,小组合作是任务导向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本着互补、协调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分组、整合,组织学生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任务。其次,在解决问题的心理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勇于探索,敢于面对挫折、迎接挑战;在学习方法的指导方面,教师要负责引导学生与时俱进的对学习方案进行调整,随时根据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状况进行微调;在学习价值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感悟学习过程中的科学探究精神、社会责任感。
3.及时进行学习评价。学习评价可以及时帮助学生进行反思,发现学习过程中的不足,无论是对知识本身的学习、专业能力的培养,还是掌握学习方法,学会学习,都具有巨大的作用。学习评价形式的多样化,内容的可选性,也可使同学能够真正从评价中获得收获。
二、任务导向教学法的基本教学模式
应该说,任务导向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没有完全固定的,但从一般的教学规律出发,根据刑事科学技术实验课教学的特点,我们可以按以下的步骤实施:课前准备—下达任务—完成任务—作品展示—总结回顾和学生提问。
1.课前设计和准备。教师首先要对教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根据教学内容设计若干任务,并要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兴趣爱好、学习能力、纪律情况、学生特点进行全面地了解。从已经设计好的众多任务中挑出适合教学对象的学习任务,根据任务准备教学课件、学生分组设计、教学设备、教学材料等;学生在任务导向教学法中,也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相关知识的准备、协助教师分组、协助教师准备教学器材和材料等,学生参与准备工作,可以更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优化学习过程。
2.布置实验任务。学生进行正式实验前,教师要把设计好的任务布置给学生,并讲解实验的内容、原理、具体任务。对于一些难度较大,学生不容易掌握的实验,教师要先演示实验的步骤和实验的方法,演示过程中,教师可以穿插提问,引起学生思考;也可以教师演示后,让个别学生再次演示实验过程,其他同学进行点评,学生通过观察,产生研究欲望。
3.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教师在引导学生基本掌握了完成实验任务的思路与方法后,根据学生情况对学生进行分组,指导学生完成教师下达的实验任务。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巡回指导,无论是取得好的实验结果的同学,还是实验有一定问题的,教师都要引导学生通过知识与实验的联系,对原理、方法融会贯通,使学生真正从实验中受益。
4.成果展示。在各小组完成实验任务以后,要每组选派一名成员将本组的学习成果进行交流、展示,其他小组可以就不同的观点和结论进行讨论甚至申辩,在思维火花的碰撞过程中,丰富学习的体验。而后,教师对学生交流讨论的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引导学生把个别的、零散的观点整合、归纳,把对实验的理解上升到理论认识的高度,教会学生如何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另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学习过程进行反思,以便对下一次的学习设计进行优化、改进。
关键词:物证技术;综合性高校;学科建设;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G648.1;DF7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5-0105-04
随着法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物证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国内物证技术相关的系统课程主要在公安与政法院校中开设,在综合性高校中的法学院系开设极少,至于其学科建设和发展更谈不上,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对复合型法学人才的需求。时展要求现代法学人才在具备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必须具备基本的物证技术学知识,提升法律实务能力,以便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一、物证技术学及其在公安、政法院校的建设特点
物证技术学是研究物证技术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学科,其目的是研究如何在物证技术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将现有的科学技术应用于解决诉讼中与物证有关的各种专门性问题,为司法活动提供科学依据。“从处理物证的一般流程来看,物证技术可以分为四类:发现物证的技术、记录物证的技术、提取物证的技术、鉴定物证的技术。从横向上看,即物证技术针对的具体对象看,物证技术可以分为形象痕迹技术、文书物证技术、化学物证技术、生物物证技术、物证摄影技术、音像物证技术、电子物证技术等。”[1]物证技术学是自然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具有自然科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2-3]
在我国,物证技术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设置历史较短,而且主要是在公安和政法院校中开设,如中国刑警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系、福建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等。在公安院校的本科培养计划中,物证技术学(刑事科学技术学)是公安技术类一级学科下设立的,课程的设置不仅注重物证技术学的理论教学,而且强调实验教学的重要性,保证实验教学在整个教学环节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4-5]同时,在理论研究和技术研究方面也不断拓展,这体现在不仅在本科层次开设物证技术学相关课程和实验,而且研究生层次有独立的专业招生方向,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研究生招生。另外,物证技术实验室的建设已有一定的时间,很多院校实验室已有30多年的历史了,仪器的配置和管理相当完善,实验类别和层次较完整。实验室一般不仅配置了文件检验仪、静电压痕仪、三维体视显微镜等物证检验的专业化设备,而且会根据教学和科研水平和方向配置一些大型专用仪器,如高效液相色谱、扫描电镜、拉曼光谱仪、薄层色谱仪。
就其建设和使用情况而言,可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
1.物证技术学以一个二级学科为建设定位。由于该学科主要在理工院系中开设,学科定位层次较高,建设思路清晰,其建设目标、政策制定及配套机制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优势,加上其建设起步相对较早,在经历了几次社会大环境的推动下,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学科规模亦日趋完善。
2.集合全校的财力、物力、人力,以某一院系为主体建设物证技术学学科。物证技术学是自然科学学科和法学交叉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其建设、运行过程中涉及的财力、物力、人力规模相当大,尤其是建设资金,非一般法学学科相比。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物证技术学(刑事科学技术)为刑事侦查学院下属专业,分为理论教学体系和实验教学体系,专职技术人员25人,还有大量兼职教师,教师队伍涉及法学、化学、生物、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建设资金投入累计3000多万,实验教学用地5500m2,如此多的资源需求,绝非普通法学院系所能承受。
3.学科教学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学科自身性质及学科建设以学校投入为主,决定了物证技术学科所面向的学生不应仅是本专业学生,还应包括其他交叉学科的学生。在面向全校各专业开放过程中,针对各专业的特点,在教学理念、内容体系、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等环节进行不同的设计和区别处理,保证学科教学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在实验仪器的管理和使用上,有针对性的区分基础性实验和开放性实验,在保证基础教学的正常运行下,尽可能地实行资源效率的最大化。
二、综合性高校中物证技术学的建设规划
综合性高校与公安、政法院校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异较大。在物证技术学的学科建设过程中,如果简单的搬用公安、政法院校的建设模式,那么在建设过程中不但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而且实际办学成果亦会大打折扣,还容易影响到其他学科的正常运行。为此,综合性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建设物证技术学学科时,应重点关注自身办学特点和校内外资源,合理定位,适当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把握好相关教学内容,并做好实验室建设。
1.学科定位。关于物证技术学的学科定位,不应简单的将其定位为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而是应该根据其所处的建设环境和建设阶段来规划。就目前综合性高校法学院系的办学现状来看,将物证技术学定位为一个二级学科,其可行性和实际价值不大。主要原因有:其一,综合性高校中法学院系的学生培养目标不同于公安或政法院校。公安、政法院校在开设物证技术学时,要求学生不仅了解,而且能熟练掌握各种物证技术相关的实践技能。而对综合性高校的学生而言,如此要求显然过高了,不符合当前综合性高校毕业生的从业要求。其二,很难处理好一个新的二级学科对现有整个教学计划带来的影响。综合性高校的法学院系现有其一套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在保证不过多增加教学课时和学生负担的基础上,很难再增加一个如物证技术学这样如此复杂的二级学科。其三,“软硬件”条件不具备。法学院系学生的自然科学功底的严重不足、授课教师知识结构的缺陷以及相关科研成果的匮乏是制约物证技术学建设和发展的软性因素,物证技术实验室等配套设施的不完善是无法支撑一个二级学科的硬性因素。因此,在诸多条件不具备和物证的证据属性及其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价值来看,在综合性高校的法学院系中将物证技术学定位为诉讼法学之下的学科,更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而且这个过程可能要持续较长一段时间。
2.课程定位。在课时有限的条件下,将讲授物证技术相关的课程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物证技术学中涉及的一般理论和方法的论述,以及司法鉴定制度问题,讲授该学科所涉及的相关概念、作用、体系和发展过程,物证技术检验基本原理和司法鉴定程序等问题。第二方面为不同类型物证技术的论述。可根据物证的应用情况和学生培养目标,将内容分为上下两部分,即将物证照相、文书检验技术(包括笔迹检验、打印文书检验、声像资料检验)、指纹检验技术整合为物证技术(上),将微量物证检验技术(包括生物物证检验、毒物检验)、工具痕迹、枪痕等作为物证技术(下),并在物证技术的讲授过程中概述各类物证检验中运用的一般科学方法问题。通过这2~3门课程的内容讲解和实践,让学生了解物证的发现、显现、固定、提取、检验以及它在诉讼过程中的应用。
3.物证技术实验室建设定位。尽管综合性高校已建立了分门别类的理工科实验室,但这些实验室并不能完全囊括物证技术学所涉及的实验仪器,如文件检验仪、静电压痕仪、指纹熏显箱、现场勘验箱,因此,法学院系自身有必要在学校整体实验室建设规划体系下,开展标准化物证技术学专业实验室建设,为物证技术学的实践教学环节提供重要的训练场所,为培养综合素质的法学人才打下坚实的硬件基础。一般来讲,物证摄影实验室、文书物证实验室、形象痕迹物证实验室(不包含枪弹痕迹实验内容)可由法学院系独立建设;音像物证技术和电子物证实验室可与相关其他院系联合建设,一方面提供仪器设备,另一方面提供师资力量,建立常规化协作关系;微量物证实验室、枪弹痕迹实验室等,依靠其他院系的师资和硬件条件等建立,建立常规化协作关系。利用模拟法庭,在案件模拟过程中训练学生的物证意识,不仅使其重视物证的重要性,在案件过程中正确运用物证,而且能就物证本身提出专业性问题。
三、物证技术学的发展策略
针对目前综合性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司法实践的需要,结合物证技术学的学科特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改革:
1.重视物证和物证技术,重视物证技术学建设。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物证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在诉讼过程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现代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将会面对一个以物证为中心的证据实务时代。”[6]物证技术的不断发展,又不断丰富、扩大物证的类别。在综合性高校中,很多院校领导、教师及学生缺乏对物证技术学的了解,对法学院系建设物证技术学实验室表示非常的不理解,片面地认为物证技术学应仅仅是公安院校的建设内容,没有充分认识到当今司法实践对物证技术学建设的急切需求,忽视了物证技术学建设对所有司法实践活动的重要作用。重视物证技术学的学科建设,向全校各层次学生,甚至是校内外其他群体讲解、宣传物证和物证技术的知识,提高在校学生和社会大众对物证和物证技术重要性的认识,十分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
2.充分利用综合学科优势,建设特色的物证技术实验室。综合性高校有学科、人才、仪器优势,因此,物证技术实验室平台不仅应包括文书检验技术、痕迹检验技术、物证照相技术等常规实验类别,还应充分挖掘人才技术和仪器资源优势,联合校内外资源,合作建立和发展科学技术要求较高、代表物证发展方向的实验类别,如与计算机学院共建电子物证实验室,与化学学院共建毒物检测实验室,与生命科学学院共建DNA实验室。充分利用了综合高校的各种资源,不仅能让学生更好地了解、熟悉不同类别的物证特性,而且可进一步推动自然科学在物证技术学中的更深层次的应用。
3.积极开放物证技术实验室。物证技术实验室的建设,不应只是为完成一些基础性实验项目提供实验场所,而是应该能够形成一个开放平台,为法学专业及校内外其他专业的学生所共享。首先,针对学生层次的差异,可实行半开放和全开放式实验教学,即在实验场所、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等资源的共享上,实施区别对待,尽可能充分、有效地调动有限的教学资源;其次,授课教师根据物证技术的研究内容和对象,引导学生积极探索相关技术问题,鼓励学生自带研究课题,引导学生探讨交叉学科存在的理论和实验技术问题,体现观念创新和技术创新,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和综合素养。[7]再次,利用物证技术实验室这一开放平台,在校内外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尤其是与化学、物理、生物等自然科学学科的实验室开展合作,解决物证技术学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同时吸收自然科学中的新科学、新技术,推动物证技术学不断发展,深化物证技术与其他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
4.调整教学方式,由单一的讲授式教学向开放式的实践教学转变。物证技术学自身特性决定了它的教学方式不应再是单一的讲授式教学,单一的理论教学不能很好的诠释物证技术在证据发现、固定、提取、检验、鉴定等过程中的应用,而应该是在充分利用实验平台的基础上,将物证技术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教学中去,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思维能力,并根据教学对象的差异,开设不同层次的实践活动。例如,开设基础性的实验项目,让学生了解物证技术的基本理论知识、证据提取和检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使用证据为诉讼活动服务;利用模拟法庭模拟实际案例或组织学生观摩庭审,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学习、应用理论知识;借助“法律诊所”平台,让学生直接参与法律活动,获得第一手资料,引导、启发学生对法律服务活动中的证据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增强物证技术的实践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5.加强物证技术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物证技术学教学课程的设置,首先要解决的是物证技术学专业师资力量的建设,师资问题是能否建设好物证技术学学科的关键因素。作为一个三级学科,专门为物证技术学组建由化学、物理、生物、医学、电子等多学科的专业师资队伍在综合性高校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没有必要。考虑综合性高校自身结构特点,法学院系一方面自身可培养或引进若干专业教师,从事刑事照相、文书检验、痕迹检验的理论教学和大部分实验教学,另一方面可结合校内多学科的优势,与化学、生物、物理等院系协作,聘请专业教师兼职物证技术的模块教学或开设专题讲座,组建成以法学自身为主体,其他院校兼职教师为补充的综合性师资队伍。其次,积极组织任课教师到政法、公安院校进修,增强物证技术的专业技能,吸收新的技术成果,从而有效提升教学过程中的技术含量。最后,聘请专家来校指导、交流,邀请他们为本院系及其他院系的学生开设专题讲座,介绍当今物证技术的前沿动态,不仅可以提升办学质量,而且扩大了物证技术在院校和社会的影响力。
总而言之,物证技术学学科的建设是当今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是拓展法学人才的知识结构体系,培养出具有较强综合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必要环节。综合性高校法学院系应根据自身专业现状,在学校总体建设规划下,重视物证及物证技术的重要性,根据司法实践的发展要求,适时调整自身的教学计划和方案,积极建设物证技术实验室,形成合理的物证技术师资队伍,开展校内外技术合作,努力培养复合性法学人才,推动物证技术学学科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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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安 痕迹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272-01
1 前言
痕迹检验技术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实际的现场侦查当中运用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与技术对案发现场的各种痕迹进行采集与分析的技术,在诸多侦查技术当中,处于关键性的地位。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不仅能够提高侦查效率而且能够为案件的侦查与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与依据,因此,本文就常用的痕迹检验技术对其在刑事侦查工作当中的实际应用进行探究。本文对现阶段痕迹检验工作的现状及其对策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促进我国痕迹检验工作的有序开展。
2 痕迹检验工作的现状
痕迹检验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对于基层的检验工作具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基层痕迹检验人员有着人员流失较高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痕迹检验人员的工作较为复杂,工作强度和难度都很高,所以容易造成技术人员的流失;另一个方面因为工作人员的奖励制度不健全,检验人员在案件结束后得不到应有的奖励,让检验人员没有价值感和成就感。所以,无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最后就是缺乏人才引进制度,没有重视对高级人才的吸收,让检验技术人员出现紧缺情况,给痕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
想要高质量的完成痕迹检验的重点之一就是检验技术,而想要有较高的技术,高科技的设备是基本保证,但是基层单位很多设备都不够先进和健全,更新换代也比较慢,甚至有些地方出现设备短缺,使得痕迹检验鉴定工作的进行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很多条件落后的地区,现有的设备已经不能符合目前刑事案件所需的技术要求,对于很多比较隐蔽的痕迹,设备的原因也让检验人员束手无策,这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进展。
3 改善痕迹检验工作的对策
3.1 提高痕迹检验人员专业能力
基层公安机关要尽快制定科学的人才引进机制,引入专业能力较强的痕迹检验技术人员,提升整个队伍的专业素质,再对目前的痕迹检验人员实施业务培训,让其在过去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提升,同时让他们都能够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同时应适当的增加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福利,对于业绩较好能力突出的检验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转变基层痕迹检验人员流失率大的现状,不断扩充痕迹检验技术人员队伍,这样也能够给在职的痕迹检验技术人员减轻工作负担,让其能够进行更为明确的分工,提升工作效率。另外应当增强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与法律常识,让他们不仅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同时也拥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与责任意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从而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
3.2 引入现代化技术
在痕迹检验工作过程中,专业能力的高低是确保案件得以顺利侦破的重点,所以必须要引入现代化的检验技术。一是应当引入先进的设备,现代化的先进设备有助于更好的开展痕迹检验工作,提高案件侦破率和侦破的准确率。二是必须要引入国外的设备,同时不断吸取国外先进经验,从而促进国内痕迹检验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第三,未来无损痕迹检验技术必然会被更加广泛的应用到检验工作中来,因此应当抓紧对先进技术的学习,从而在未来将这些技术真正的应用到基层痕迹检验工作中。
3.3 规范检验工作流程
犯罪案件出现之后,痕迹检验人员必须要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同时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之后对犯罪现场的遗留物实施仔细全面的侦查,确保不留下任何蛛丝马迹。通过对犯罪现场的仔细勘察与分析,力求将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予以还原,对作案轨迹进行总结,同时按照分析结果对可疑人员实施排查,不能放过犯罪现场一丝一毫的线索。随后对在现场提取到的痕迹实施对比分析,这一过程必须严谨认真,保证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结合分析数据帮助刑侦人员尽快锁定嫌疑人,确保案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顺利侦破。最后需要对痕迹检验和分析数据实施汇总整理,同时将整理结果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保证各项工作得以有序衔接,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从而保证案件侦查的有效性与准确性。
4 结语
如今基层的痕迹检验工作中还有着很多的不足和问题,所以,我们应该使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加快工作的规范,不断地提高和完善技术方法,总而言之,所有事物的进步都要按照有一定过程,要经过不停的创新和发展,所以只有不停的积累经验,提出新观念,工作才能进步,得到发展。基层痕迹检验工作也是如此,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痕迹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才能给案件的破解提供更有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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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整个侦查发展以及侦查学的形成过程,无不渗透着侦查实践的因子。从古代侦查的萌芽到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侦查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研究,无疑是在打击犯罪完善自我的过程中将侦查实践经验总结成规律,而后又更加有力地去指导侦查完成正义战胜邪恶的结果。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的发展时间相对缩短,百年来的侦查学进程远远超过了过去几千年所取得的成就,指纹识别系统、DNA鉴定、模拟画像技术以及同一认定原理、现场重建理论等标志侦查学发展的刑事科学技术以及侦查学基础原理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促使侦查实践手段不断升级和侦查学学科体系不断充实与完善。在此过程中,侦查实践就像一位神奇的魔术师,不断将侦查学塑造、整合,并在侦查学的形成与演化中行使着它天然的使命。
一、实践的概念与分类
(一)实践的概念
目前在权威辞典中对于实践概念的界定基本趋于一致,《中外文化知识辞典》在对实践的诠释中说:“实践是指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客观的社会活动。”《应用写作大百科辞典》认为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全部活动”。《原理辞典》对实践的解释是“人们有目的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在其他辞典中对实践概念的界定也是基本趋同,仅仅是解释中个别同义词的替换。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实践就是“指人们能动地探索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社会活动”。通观对实践概念的界定,可以梳理出实践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客观性。实践是人类针对现实世界的客观行为活动,这种活动是客观实在的,不是仅仅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而是通过对外在世界的改造以物质的形态变化体现出来的。因为物质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改变的作用力自然也以物质为载体客观地表现出来。
第二,能动性。实践的本质就是它的能动性,这也是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本质所在。动物的活动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其对外在世界的活动是基于原始性本能的冲动需求,而人的实践活动脱离了动物性本能的初级阶段,是一种有动机、有计划的探索客观规律、利用规律改造外在世界的目的性极强的活动。因此认为,实践概念总是与人的目的相联系的,不具有主观目的的活动不是实践活动。
第三,社会历史性。实践的社会历史性其实就是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时期,实践活动总是受到历史的局限而表现出与时代吻合的具体外化形式。比如在初民的社会(原始人的社会)中狩猎、捕鱼是主要的实践形式。在封建社会中男耕女织、重农抑商是主要的实践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三次工业革命的过渡中,人类经历了蒸汽时代到电气时代以至目前信息化时代的三种不断升级的实践历史形态,实践的具体形式可谓是随着历史的推进不断向更高的层次进步。而这正是实践社会历史性特点的应有之义。
(二)实践的分类
通过对实践现实活动的理论抽象,可以将人类社会中的具体实践归纳为三种基本形式。1•生产斗争实践变革自然以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要的生产活动,它是人类最基本的,也是人生存和发展必不可缺的活动,是贯彻人类社会始终的实践活动,是人的认识发展的基本来源,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实践活动。2•阶级斗争实践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为目的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在阶级社会里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它被生产实践所决定,又反过来作用于生产实践。3•科学实践以探索客观世界奥秘或寻觅有效实践活动方式为直接目的的科学实验活动,它直接或间接地为人们变革自然和社会服务。
二、侦查学史的实践性内涵
通过对实践概念和分类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侦查在侦查人员收集获取犯罪线索及证据、查明犯罪及其犯罪活动中,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收集证据、查获犯罪。而这种活动必须依赖于社会大环境中的物质条件,因此说侦查活动首先是一门实践活动,具有实践的客观物质性、目的性以及社会历史性的一般特点。侦查学史的发展完善过程,就是人们在生产斗争实践的基础上,利用科学实践,不断提高侦查实践的能力,通过阶级斗争实践的形式,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保护社会公民的利益的过程。而侦查的历史发展,从侦查活动的发端到侦查学的建立及其成熟和发展中的不断进步,无不表现出实践活动(主要就是侦查实践)的巨大推动作用,同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其他实践活动也渗透到侦查实践中,共同推进侦查学科的进步和不断完善。以侦查实践的社会历史性特点作为串联分析的主线,我们可以统观侦查学萌芽、建立以及发展的实践性轨迹。
(一)侦查学的萌芽渗透着实践性的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言: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产生刑法,因而还产生讲授刑法的教授……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手、陪审官等等。犯罪作为社会的一种现象,侵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民众的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而国家作为民众权益维护者必然要通国家权力来保卫民众的基本安全与合法权益,侦查活动就是在公权力对犯罪的干预下应运而生的。因此,侦查是国家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出现后的实践回应。可以说,侦查的早期活动基本上是经验型和生活性的实践活动。特别是在最早的人类社会中由于民众基本上是生活在依据血缘、地缘结成的熟人社会中,彼此之间的信息较为公开,没有隐私的意识,因此犯罪信息通过简单的人证就可以得到,同时一些基本的社会共识、生活常识常常为早期的破案者所运用,结合逻辑判断就可以简单地推导出谁是作案人。因此说早期的侦查活动更多的是以简单的调查访问和经验型的逻辑判断为主的侦查破案模式。生活实践中得来的风俗、习惯和一些基本的常识乃至宗教和巫术成为早期侦查破案的实践性理论基础。后来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进步,政治、经济、科技文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实践变化的表现形式就是新学科的出现,新技术的萌生,而这些新的实践科技的成果有效地渗入侦查破案中,推动了侦查破案实践形式的变化,这也间接映射出前面谈到过的实践的社会历史性特点。例如法医学、毒物学以及笔相学等实践学科的相继诞生提高了侦查破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侦查破案的模式“从人证向物证方面开始迈进”。侦查实践脱离初级形态的稚嫩,开始向一个学科的建立迈进。
(二)侦查学的创立是侦查实践性活动的结果侦查是社会实践的产物,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并没有产生完全的、独立的、现代意义上的侦查职权机构。相反,由于与军事、司法、行政等的彼此交融,侦查长期附属于这些机构。因此,很多时候侦查实践活动往往与其他实践活动交织在一起,自身无法得到专业性的发展。后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实践性活动的专业性不断增强,侦查逐渐从其他实践活动特别是军事活动中脱离出来,开始出现了专门的警察机构。如1801年法国建立了世界近代史上第一个专设警察机构———巴黎警察总局。1829年,英国议会通过《警察法案》,在伦敦设立警察厅,建立专职警察。1844年,美国在纽约建立了有800名专职警察的市警察局。中国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九日在湖南长沙成立了“湖南保卫局”,开创了中国建立专职警察的先河。有了专门的警察机构后,为了应付日益猖獗和复杂的犯罪形势,侦查的实践性活动也开始专门化、职业化。同时对于犯罪实践性研究也助推了侦查实践性研究的专门人员出现。在1893年被称为侦查学之父的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又译《犯罪侦查》),侦查学正式形成并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开始受到社会的承认,并迅速普及到欧美各个国家,同时大学课堂中也开设了这门课程。#p#分页标题#e#
(三)侦查学的发展是继续实践的表现在侦查学创立后的一百多年里,实践性因素成为侦查学发展导向中异常活跃的因子,可以说侦查学的继续向前推进基本上是沿着侦查实践性的轨迹而前进的。当侦查工作中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比如计算机犯罪)以及以现代新兴技术(如以互联网、电信系统为载体,数字技术等)为依托而出现的传统犯罪的升级换代,就会给犯罪侦查带来实践工作中的难题。实践的问题显然需要从实践中提取参照样本,分析问题加以解决。随着侦查研究的深入,侦查实践也开始慢慢转型,最明显的就是数字化侦查应运而生,通过互联网的网上控赃、网上摸排等网上侦查活动以及网上取证,通过电信部门的电信数字侦查、手机定位、以机定人等一系列的实践性侦查新手段、新技术的运用,侦查实践活动开始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数字化侦查新攻略。而这些无不是侦查实践性工作引领的结果。
同样,在因犯罪而被动性实践的同时,侦查还往往寻求实践中手段和方式的创新,从而寻求自我实践的升级和突破。这种情况的具体表现就是其他学科的科学实践在侦查工作中的继续渗透,与实践中侦查的方方面面寻求理论和技术的对接,从而补充完善侦查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这一方面突出表现的一个例子就是心理学理论开始在侦查工作中大范围应用。比如在讯问中通过观察被讯问人员的各个动作、神态(比如眉毛、眼神、呼吸)等细节,分析其内心世界的心理波动和心理趋向,从而采取相应的讯问策略,而且心理测谎的方式也已经在美国一些州以“有限采用”的实践理性开始作为证据使用。在目击证人的辨认过程中,侦查也开始注意侦查人员的外在行动对辨认人心理暗示的误导,从而确立了相对科学的辨认规则,比如“斯多瓦尔诉丹诺”案中,最高法院认定,被告人可以主张“这种辨认形式是如此不必要地带有暗示性,以至于很容易导致不可挽回的错误辨认,这样他便被剥夺了正当程序的权利”。再如“西门子诉美国”案中对辨认证据规则加以了修正,从而认可了经历审前暗示性照片辨认程序后再在法庭上作出的辨认证言,使辨认人的心理能够在完全自由平和的状态下,客观和较为准确地辨认出目击对象。同样,遗传学中的DNA图谱同一认定,唇吻、齿痕、视网膜比对都在侦查实践中发挥了新的作用,不断推进着侦查实践继续发展。
三、侦查学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翻开侦查学史这简短却内容丰富的历史画卷,侦查学的发展其实并非一帆风顺,它曾经走过的弯路证明侦查学其实是在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中不断进步的,而这进步的坎坷之路也证实了是实践在不断为侦查学发展的轨迹纠偏改错,保证其轨迹方向的不偏不倚。拿人身识别的同一认定来说,最早侦查实践中认定犯罪人的人身同一出现于法国的阿尔方斯•贝蒂隆创立的人体测量法,该方法通过对人的四肢、脖颈、头颅等的尺码测量开创了人身识别的第一法。该法的出现帮助侦破了不少积案,但随着侦查实践的继续推广人们也发现该方法也会出现认定错误的现象,而且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在少数,在侦破积案的同时,错案频发也证明了该方法在侦查破案实践中的明显缺陷与不足。在1900年英国开始废除贝蒂隆的人体测量法,实践检验最终动摇了该方法的真理性地位,对其提出了否定。继而侦查实践开始转向了新的人身识别技术———指纹识别技术。遵循“指纹唯一性和终身不变的特征”,在1914年摩纳哥举行的第一次国家警察工作会议上,指纹识别法被确立为鉴别人身的标准方法,获得世界范围内的公认,并且侦查实践中该方法的屡试不爽证明了指纹技术的准确性和实用性,该技术的真理性特点最终为侦查实践所检验并一直沿用至今。在指纹识别技术成熟完善的同时,更多的人身识别技术也不断涌现出来,其中最为显著的要数DNA技术。自从1985年国际上首次报道DNA技术应用于刑侦鉴定以来,DNA检验凭借其准确性强、灵敏度高,可检验的物证种类多(血样、尿液、、和任何其他用牙科工具或刷子从除嘴外的其他部位提取的身体组织均可作为DNA鉴定的检材),且极微量检材就可以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技术优势,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受到了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一致肯定,以至于成为同一认定中最准确的人身识别新技术,被人称为“基因指纹”。同时唇吻鉴定、齿痕鉴定、声纹鉴定以及眼球视网膜的鉴定都成了人体可靠的“身份证”。而这些新方法能够在破案中得到认可和推广也是侦查检验的实践性结果。当然在新的人身识别技术在侦查实践中层出不穷之时,一些人为科学式的人身识别技术也鱼目混珠地充斥到侦查工作中,给侦查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但正如前面所说,侦查实践就像是试金石,很多识别技术一旦在侦查实践中应用马上露出了狐狸尾巴,其技术中科学原理依据的不确实、不充分以及不成熟立刻在侦查实践中原形毕露,比如通过对毛发分析技术的检验证实,通过显微镜下观察,人身识别的准确率为十万分之一,可见毛发鉴定不具有可信性,而类似的还有纤维分析技术以及误用做同一认定的血清分析技术等。这些技术由于在侦查实践中渐渐被证实了其应用的错误性,渐渐被淘汰,而这一过程不但纠正了侦查学的研究和发展轨迹,也提高了侦查学本身的科学性和破案的效能。
四、侦查学的未来之路
(一)完善侦查学基础理论作为一门系统完整的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是侦查学这门学科成熟的标志。百年侦查学的历程,关注的一直是侦查学的技术性及实用性,而作为支撑这门学科大厦的基石———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却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在侦查学的建立及发展过程中,众多的泰斗级刑事侦查学家,都是以某方面的刑事技术而扬名天下,比如使用“人体测量法”识别犯罪的法国人阿尔方斯•贝蒂隆,首次倡议使用指纹鉴定法鉴别犯罪身份的美国人托马斯•泰勒,最早研究笔相学的意大利人卡米洛•巴尔迪。欧美侦查学实际上是物证技术学,其研究和拓展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司法鉴定领域,而忽视了对侦查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体系以及侦查方法、手段和策略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相对于欧美国家,苏联不仅建立了各级侦查机构网络,还拓展了侦查学的内容,苏联除了继续将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研究成果运用于侦查领域外,还非常重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侦查中的运用,尤其是心理学、管理学、情报学、逻辑学等学科研究成果的引入,极大地丰富了原有侦查学的内容,也使侦查学的社会科学性质越来越突出,并最终形成了法律科学性的侦查学。我国在借鉴苏联的侦查学模式的基础上,重建了侦查学的学科体系,极大丰富了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并相继建立了侦查心理学、侦查语言学、侦查决策学、侦查情报学等侦查学的分支性学科,大大地拓展了侦查学的学科建设。但目前,侦查学基础理论并不是很完善,如何构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并没有得到侦查学者的一致认同,因而,要将此大厦建得更稳更高,完善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势在必行。#p#分页标题#e#
【关键词】痕迹学;概念问题;物证
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量案件现场上,在各类物证的出现、提取和利用率中,都占首位。尽管在其他物证方面已引进许多高新技术,但始终无法取代痕迹的位置。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我们都有必要对痕迹进行超越应用技术层次的讨论和研究。
对于什么是痕迹这一应用技术层次上的讨论,不必太过于追究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必计较狭义的“痕迹”可否完全涵盖我们可能遇到的所有痕迹;笔者仅想从刑事技术或法庭科学的角度出发,在此谈谈痕迹学中的几个概念问题,以期得到更多同行的重视,从而引起广泛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痕迹
(一)痕迹的定义。痕迹是物证的一种,它是指犯罪过程中某一客体在力的作用下,引起另一客体物质形态和空间位置变化而形成的一切反映形象。
刑事侦查学中所指的痕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痕迹泛指与犯罪行动有因果联系的一切物质环境的变化;狭义的痕迹,即物证鉴定技术工作中所说的或者是痕迹学中所指的痕迹,是指以形成诉讼证据为前提的,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人或物引起承受客体发生形态变化而造成的反映形象。
形成痕迹必须有三个要素,即两个客体和作用力。主动作用的客体称为造痕体(又名造型客体或加载客体),一般是作案人躯体组织、穿戴物或借助的工具,如手、足、枪、车辆、工具等等;也可能是被侵害人进行抵抗时使用的工具或者躯体组织。被动作用的客体称为承痕体(又名承受客体或承载客体),多数是现场客体物、被侵害人的躯体等,如被踩的地面,被撬的柜、门、箱。造痕体和承痕体之间必须要有力的作用,力是将二者连在一起发生作用的纽带。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二)痕迹是一种物证及信息载体。痕迹之所以能为侦查提供线索,是它携带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的信息,痕迹能提供的一切线索都来自于这些信息。譬如,我们通过对现场足迹的分析可以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年龄、行走特点等,分析工具痕迹可以判断作案人的职业、破坏手段、破坏的行为细节等。所有这些都是痕迹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通过对痕迹深入的认识,可以得出相应的论断,可见痕迹携带上述信息。我们考查和认识痕迹,有些情况下只注重痕迹的形象,如比对检验时,现场痕迹有什么形象,样本痕迹是否有同样的形象,以此来确定二者是否由同一造痕客体形成;有些情况下只注重形象是远远不够的,如分析痕迹时,需要通过形象状态、成因、伴随条件等,经过一个思维过程,才能得到一种判断。
(三)痕迹是以形象为存在形式的物证。痕迹与其他物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形象的重要性,法化学物证依据物质的成分、结构、组成等,法医学物证依据被害人生理的、病理的现象等,形象在这些物证中不很重要,有时是可有可无的。但痕迹必须依据形象,没有了形象就谈不上痕迹(狭义痕迹)。痕迹的一切信息(形象和表象的)都要存在于形象之中。亦即痕迹是以形象为主要信息源的物证。
二、关于痕迹学
痕迹学是研究同犯罪有关客体遗留痕迹的形成机理、变化规律,痕迹发现、提取、同一认定及档案管理等理论和方法的一门应用科学。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有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辆痕迹、整体分离痕迹、爆炸痕迹、纵火痕迹等等;痕迹学是由痕迹检验技术上升为科学的学科,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它的主要依据是实验事实,它的理论基础是痕迹形成的过程,相关事物运动的自然规律。随著新科学技术的引入,经过广大痕迹科技工作者的不懈探索,痕迹学之下又诞生了手印学、足迹学、工具痕迹学、枪弹痕迹学等分支学科。
三、关于痕迹的分类及其分支划分
(一)按痕迹所携带信息的属性划分。1.形象痕迹。携带造痕体形象信息的痕迹。造痕体上必有至少一个局部,在形象方面与痕迹相对应。2.表象痕迹。带造痕体表象信息的痕迹。造痕体上不一定存在一个局部,在形象方面与痕迹相对应,可由痕迹的形象,通过一个思维过程对造痕体的某些特征得出判断。
(二)按造痕体的属性划分。1.人体痕迹。包括手印、足迹、牙齿痕迹、唇纹及人体其他部位皮肤的印迹。2.物件痕迹。包括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开破锁痕迹;另外,痕迹作为痕迹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应该能够涵盖各种痕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3.忽略造痕体痕迹。包括分离痕迹、玻璃破碎痕迹和痕迹。无造痕体,并非无视造痕体的存在,而是我们研究此类痕迹的目的不在于研究其造痕体,例如整体分离痕迹,我们不一定要搞清楚导致分离的主体是什么,一般只要搞清楚各部分之间的整体关系就够了。
(三)按痕体的几何状态划分。按痕迹的几何状态可以把痕迹分为平面痕迹和立体痕迹。
四、痕迹检验的任务和作用
痕迹检验的总任务是发现、提取、分析、鉴定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时遗留在现场有关物体上的各种痕迹,为侦查提供线索,为破案和诉讼提供证据。
【参考文献】
[1]刘耀.物证鉴定科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
[2]刘恩素.痕迹学基础理论[M].沈阳:中国刑警学院印刷,1984.
[关键词]公安 刑事技术 影像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6-0253-01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合理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已成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在际侦查工作中,如何将视频监控技术与其他常规措施、手段相结合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是我们公安机关的一项新的课题。基层技术人员更要善于总结和挖掘通过视频技术破获的各类案件心得和经验,把实战技巧和经验积累合成为常用技战法指导实际工作。
2 视频技术战法总结
视频技术是一种新型的侦查手段,虽然沿海发达地区刑侦部门已经总结归纳了利用视频监控进行侦查破案的战法,但这并不能涵盖视频侦查的全部,应当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和提高。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只注重于未破案件的分析,对于抓获嫌疑人及时破案的案件,往往把案件结掉就再没人过问。其实这些经验和过程同样是宝贵的财富,也应该仔细的进行分析。因此不管是未破案件还是已破案件,我们都要认真进行反思,及时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工作的缺失,形成具有各地特色的视频技术品牌。
2.1 卡住发案时段
视频监控资料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只要在监控探头下经过的车辆、人员都会被记录下来,资料完整性提供大量的信息,但大量的信息,也给视频技术人员查询带来诸多的不便。在实战过程中在大量的信息面前如何下手,这就要求技术人员必须卡住发案的时间,通过卡时间的办法查询所需要的内容,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为破案争取宝贵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意义。接到案件后,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监控资料查询,但各种不同性质的案件有各自的特点,不能局限于当时发生的时间进行查询,要根据各类案件性质和特点,扩大查询时间与范围。根据人员移动速度和车辆行驶速度对案发周边监控锁定时间范围,常常也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
2.2 仔细聆听受害人的陈述细节
各类案件中受害人或者报警人的陈述是了解案情的重要环节,也是进行侦查活动的开始,作为视频技术人员,仔细听起受害人的陈述细节,可以比较清淅的掌握案件的整个过程,对后期调取视频资料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思路,例如受害人描述的嫌疑人衣着细节、外貌特征、行走特征、嫌疑车辆特征、案发时动作过程等细节,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锁定嫌疑人或嫌疑人车辆,搜寻现场痕迹物证奠定基础。每个案件都有案发的时间、地点等要素,目前在各个街道、重点部位及网吧、娱乐场所都安装了监控探头,可以从各复杂场所的监控中固定各种违法犯罪现场及其过程,为案件的侦破固定证据。
2.3 锁定嫌疑人活动轨迹
梳理清楚各种案件的整个作案过程是侦查破案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过程,在主要街道或重要地点、场所的作案过程就有可能被监控探头拍摄到,这就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一些重要的线索与证据。但实际上的监控点是一个个独立的视频,如何从各个独立的视频中找出犯罪的活动过程,从而咬住犯罪的整个活动轨迹,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案情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从而把各个单独的视频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2.4 加强视频技术建设
要让影像视频侦查尽快发展起来,使其进入程序化、系统化的工作,首先,要做实基础工作。要以各个社区为单位,统计所有能够覆盖到路面的监控探头,记录好每个探头的所属单位、所在位置和保存时间等信息,并在电子地图上详细标注;公安内部的治安监控要明确专人定期进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报修;科学规划监控探头布局,对重复设置和位置不合理的探头进行调整,以便用最少的探头发挥最大的作用。其次,做强监控队伍。其次要通过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通过破案奖励制度提高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让他们熟悉辖区内的各个监控点,与路面巡逻人员实时联系,切实做到以控导巡。在接报重大警情后,可以根据指挥中心指令在监控室里对辖区内的重要路段、路口进行视频守卡。市局要在业务部门组织专业化队伍,由一支专门的队伍来应对需要进行影像视频侦查的案件,提高影像视频侦查的专业化水平。
3 结语
目前随着科技的进步,利用科技手段为侦查破案服务,是我们公安机关科技强警的发展方向,视频监控技术就是其中之一,在各类犯罪案件侦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该利用更多更新的科技成果为侦查破案服务,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取到更大的贡献,为我们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茜.基于模糊技术的图像处理方法分析[J].电子测试,2013(22):79-80.
[2] 杨洪臣,黎智辉,彭思龙.模糊图像处理技术概述[J].警察技术,2009(5):4-7.
[3] 蔡能斌,杨永春.关于刑事数字图像处理规范性的讨论[G].上海2000年第二届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2000.
[4] 王昆.数码影像技术走进刑事照相的思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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