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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

时间:2024-01-12 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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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1篇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税发〔*〕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粤国税发〔*〕124号,下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本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推进办税公开工作。征管部门负责办税公开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广东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事项表》(下称《事项表》)“公开具体事项”对应的“责任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二、公开事项

办税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细化和深化,各级国税机关和部门要在巩固扩大已有政务公开工作成果基础上,将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和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不廉洁行为的环节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事项,作为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及纳税人公开。办税公开事项的具体内容、责任部门、公开时间及公开期限详见《事项表》。

基层征收单位要重点选择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程序、办税时限等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密切相关的方面进行公开。

三、公开形式

办税公开的形式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市局以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主,区、县局、分局以政务公开栏、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装置为主;同时,辅以文告、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各区、县局应当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主阵地作用,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布《事项表》中的公开事项;争取在大厅内设置一台能够与省局、市局网站连接的计算机,使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也能够及时了解省局、市局的公开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着重抓好巩固和提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税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办税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开内容多,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各级国税机关和部门在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中,一是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方便纳税人知情、办事,不搞形式主义;二是要畅通纳税人反映问题的渠道,保障监督权的实施;三是要做到高效快捷,认真解决好“公开什么,向谁公开,由谁公开,怎样公开”的问题;四是要在公开的范围和形式上增强规范性,在公开的质量上增强针对性。不断提高办税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国税机关职能转变,促进依法治税,创建民主、公开、公正、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国税机关。

第2篇

2019年山东临沂兰陵中考录取分数线已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兰陵一中597、兰陵四中569、东苑543、兰陵十中519、兰陵六中482、兰陵七中432、兰陵二中416。

【中考志愿填报须知】

1、如果不把本校或某校填在第一志愿,是否影响录取?

不影响。中招录取的原则是: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误导考生必须把本校或某校填报在第一志愿的做法是没有政策依据的,也是侵害考生权益的。(必须填报为第一志愿的学校和专业除外。)

第3篇

[关键词]普通高校 体育课堂教 评价体系

[作者简介]王蕾(1963- ),女,山东济南人,大连工业大学体育教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辽宁 大连 116034)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6-0185-03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从2004年开始在全国普通高校中施行,随着《纲要》的颁布实施,我国也掀起了新一轮高校体育课程改革的热潮。普通高校的体育课堂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组织形式在新课改目标下也不断进行着调整。与此同时,体育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技能和教学经验等也都要求必须重新适应《纲要》的精神要求。随之而来的体育课堂教学的评价方式和教学内容的变化,其改变将直接影响课程改革各个方面。课堂教学评价作为课堂教学效果反应与改进的指标参照,要求也必须按照《纲要》的精神进行变革。

一、体育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课堂教学评价不仅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也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其主要目的是对课堂教学进行正确的评价和“诊断”,通过评价结果所提供的信息,引导教师自觉进行教学反思,督促学生不断进取,以促进教师和学生的共同进步以及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评价是对教学全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监控。通过评价,也使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不断了解自己的进步,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全面发展。体育教学评价是教育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现科学管理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对推动体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有着重要引导和推动作用,科学的评价是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保障之一。20世纪末,我国对体育教学评价的研究有很大进步,也有许多积极的变化,如更新评价理念、多元化的指标内容、互动的师生主体、动态的评价方式等。但在教学实践中,体育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二、制定体育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原则

为了反映课堂教学效果评价的实际,我们认为,评价体系标准的制定,必须在遵循教育教学理念和原则,满足教育目标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要对师生双边活动进行判断,以客观反映教育实践中的成效或存在的问题。为了使评价尽可能具有现实意义,应以“全面评价”的观点和原则作为制定评价指标体系的依据,充分考虑评价体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通过制定“体育课堂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学以及课程建设进行全方位评价。具体原则有以下几点:

1.方向性原则。评价指标中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态度、锻炼习惯、顽强拼搏、团结合作以及创新精神的培养。

2.全面性原则。要对课堂教学的全过程进行评价,即对其总体效益进行评价。包括每个教学环节的设计、实施和取得的效益,以及所取得的总体效果。

3.主体性原则。改变过去单纯评价教师为主的评价方式,体现课程改革的理念,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另外,要构建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课堂教学评价体系,也就是说,关注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表现应成为课堂教学评价的主要内容,即“以学论教”,不仅重视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结果,还要重视整个教与学的过程。

三、体育课堂教学评价内容的设计

体育课堂教学是学校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学科课堂教学有相同之处,但因为体育教学主要是以身体练习为重要教学内容,因而与其他学科的课堂教学有所不同。举例来说,以往的体育教学评价体系(如图所示),过分注重显性效果,忽视了课堂教学气氛、学生学习情绪、练习积极性、优良道德品质和进步幅度等隐性效果。依照《纲要》的精神:普通高校体育课堂教学评价体系应该打破传统以技评和达标为核心的评价标准,真正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要以学生为本,在提高学生体能和运动技能的同时,注重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和参与动机,注意培养学生的“认知、学习态度与行为、交往与合作精神、情意表现以及体育习惯和终身体育意识等”。同时,要注意到个体差异,争取使每个学生都能在教学中受益。课堂教学评价由很多要素构成,课堂教学过程的评价主要是对教学目标、教学程序、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等方面的评价,也就是说对师生双方通过课堂教学达到预定目标的情况进行评价。本文试图通过对“教”和“学”两大方面对体育课堂教学效果进行评价,以期对体育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建立,在理论与实践上有所突破。

首先是“教”的评价。教师作为开展教学活动的主导,如果对其教学工作的质量给予宏观评价,内容可大致包括:职业道德、教育理念和教学水平。微观而言,评价应该更加具体详细,要反映教师对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的理解深度,科学地把握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组织、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能力,依据教学规律组织教学过程和指导学生学习的成效,处理师生间互动关系的结果。其次是“学”的评价。学生作为开展教学活动的主体,如果宏观地对其学习水平进行评价,内容大致包括学生在获得知识、传递知识和运用知识,以及发展个性、增进体力、促进健康、提高主体意识、道德水平等方面的收获和全面发展状况。就微观而论,评价应具体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成绩、技术技能掌握和运用等方面,以及包括整个教学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思想作风与行为准则,看到学生内在的进步与发展。

根据上述思想原则,我们通过对普通高校体育课堂教学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现状调查与研究,在原有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体育课堂教学评价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教学态度。教学态度是教师对教学工作和学生的一种心理反应倾向,这种心理反应倾向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通过与学生交往、接触和联系而有效地影响和改变学生的心理上和行为,它是保证课堂教学的重要心理因素。具体内容如下:教学态度认真、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2.课前准备。课前准备是保证课堂教学的重要“物质”条件,包括研究《大纲》、分析教材和学生情况、撰写教案、场地器材的安排以及安全措施的检查等。体育教学与其他学科的教学不同,上课前,必须认真检查场地器材设置,彻底排除一切安全隐患,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具体内容如下:课前准备充分,教案撰写认真、设计合理;能及早做好场地器材的安排和安全措施的检查。

3.课堂常规。是体育教师规范上好每一堂课的前提条件,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具体内容如下:遵守课堂常规,讲课用普通话,声音洪亮;精神饱满,有热情,有感染力,吸引学生注意力。

4.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是启迪学生思想、传授学生知识与技能,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行为习惯的总和。在这方面内容设计时我们要充分考虑到人才培养的需要,重视体育素养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具体内容如下:教学内容充实,与教案相符;不仅教给学生运动技术技能,还要教给学生相关知识和经验,提高学生的体育素养和人文精神。

5.教学组织。教学组织是上好体育课的关键,体育教学不同于其他课程的教学,大部分课都是在室外进行,所以受自然条件因素影响较大。具体内容如下:课的结构合理,即课程各部分内容安排顺序、组织教法以及时间分配都必须是合理的,场地、器材等资源也能充分被利用。

6.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方法和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实现课堂教学目标。具体内容如下:教学方法、手段多样,有利于课堂教学目标的实现;讲解简练准确,重点突出;示范动作规范,示范位置和示范面合理;教学技能突出,教学有创新。

7.学生的主体作用。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是提高教学效益的保证,因此我们要把学生的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强调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具体内容如下:课堂气氛活跃,能充分发挥学生骨干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练习兴趣、学习情绪和积极性,练习认真刻苦。具体内容如下:能充分发挥学生骨干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练习兴趣、积极性和团队协作意识等。

8.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在教学中,要引导学生积极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实现教学目标。在教学设计中,我们强调要遵循体育教学原则;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给学生思考、创新的空间;能及时正确处理突发事等。具体内容如下: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遵循体育教学原则;课堂中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能给予学生思考、创新的启迪;能做到因材施教;突发事件处理及时正确。具体内容如下: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遵循体育教学原则;课堂中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能给予学生思考、创新的启迪;能做到因材施教;突发事件处理及时正确。

9.运动负荷和练习强度。运动负荷又称生理负荷,运动负荷包括运动量和运动强度两个方面。在练习时只有运动负荷保持适宜,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要根据人体生理机能变化和适应规律安排运动负荷。具体内容如下:运动负荷和练习强度安排合理,符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和课堂教学的目标要求,符合人体机能的活动规律。

10.课堂教学效果.以学生为主体发展对象,强调教学效果。因此,在设计上,我们强调了学生发展的全面性。具体内容如下:课堂教学效果明显。有80%以上的学生在掌握体育知识、技术、技能以及情感体验、品质养成等方面达到预期结果;学生进步明显。

另外,我们还设计了学生对体育课堂教学满意度评价内容,供学生评价教师时使用,主要分为五个方面:(1)教学态度:教学态度认真、语言表达清楚、指导及时、注重区别对待、师生关系融洽。(2)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丰富、运动量合理,提倡主动、合作、探究性的学习方式。(3)教学能力:专业知识丰富、技术技能纯熟、示范准确、能准确把握教学重点、教学方法和手段多样。(4)教学效果:课堂气氛活跃;学生练习自觉性不断提高;不怕辛苦、克服困难、团结互助等优秀品质逐渐养成;身体素质、运动技术技能水平不断提高。(5)成绩评定:教师评分公正、考试内容合理、考试形式合适、评分标准合理。

四、改革效果

课堂教学评价要树立以学生发展为目标的新的评价观,评价指标要多元化,在实践中,可采用多种多样的评价手段与方法,实现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通过对普通高校延续多年的体育教师课堂教学评价体系进行改革与创新,我校制定了相对比较完整,适合于体育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充分调动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课堂教学质量得到了提高。

在体育课堂教学效果评价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同一名教师用了修改前、后两个测评表进行评价,结果有比较明显的差别。修改后的评价表更能直接反映教师课程教学中的问题,虽然表面看起来评价的内容较以前多了,但在测评时更加容易操作,也能更客观地反映教学实际情况。另外,学校把学生对教师的考评表修改为学生对体育课堂教学的满意度测评表,可以更方便学生对体育教师进行评价。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一,课堂教学效果评价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但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设计的评价表,最终的结果都是只给教师打出相应的分数。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如果我们不看整个评价内容而只看分数的话,根本无法知道相同分数的老师上课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是他们的教学特色。因此,如果不是为了特殊的需要,我们可以将测评表中的各项分值和系数去掉,多去发现问题,以求不断改进。

第二,评价既然是为了检查和修正教学过程中的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手段,那么,为了充分发挥评价的作用,使它不形同虚设,处于教学过程中的师生双方,就应该经常性地得到教学活动开展情况的反馈信息。在调查和征求意见时,我们发现以前的课程信息反馈不够及时,导致教师上课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因此,我们建议,课后,师生之间要及时面对面地(或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互相交换意见,多交流沟通,以达到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三,目前,学生在评价体育教师时,会出现态度不认真的情况,原因之一是因为学生觉得老师们上课很辛苦,不忍心给老师打低分。另一个原因是原来的评价表中的部分内容与体育教学情况有差异,让他们有些无所适从。因此我们建议,学校将“百分测评”改为“满意度测评”,内容应该与体育教学更贴切,也更能反映教育实际。

[参考文献]

[1]郭泽成,周岳峰.海南省高校体育教学评价体系之研究[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

[2]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体艺[2002]13号)[Z].2002-08-06.

[3]蓝锐彬,戴杨.高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探索[J].广州工业大学学报,2006(12).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加强民主监督,全面推进办税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巩固和扩大办税公开成果,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和办税效率,增强纳税服务质效,保障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本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推进办税公开工作。征管部门或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办税公开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广东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事项表》(下称《事项表》,见附件)"公开具体事项"对应的"责任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三、公开事项

办税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细化和深化,各级国税机关和部门要在巩固扩大已有政务公开工作成果基础上,将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和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不廉洁行为的环节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事项,作为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及纳税人公开。主要内容包括14大类55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责任部门、公开时间及公开期限详见《事项表》。

各地市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事项表》基础上补充完善本地区国税单位的办税公开项目。基层单位(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等)要重点选择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程序、办税时限等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密切相关的方面进行公开。

四、公开形式

办税公开的形式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省市局以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主,县(区)、分局以政务公开栏、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装置为主;同时,辅以文告、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县(区)级以下国税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主阵地作用,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布《事项表》中的公开事项;争取在大厅内设置一台能够与省局、市局网站连接的计算机,使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也能够及时了解省局、市局的公开内容。

五、公开程序

根据《意见》和《办法》的要求,办税公开程序如下:

(一)基本程序

重要的、非定期的公开事项发生、发现、变更的,公开事项拥有部门须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办法》规定,对应公开事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书写公开事项文本,提出公开形式的意见;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提交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

(二)简单程序

一般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审核后,交本机关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按照前款时限公布,或由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提交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前款时限通过其他形式公布。

六、考核标准及方法

公开事项将作为《办法》第七条款具体化,列入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区)局、县(区)局对分局的考评内容,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粤国税办发〔*〕49号)的要求进行考评。

七、工作要求

(一)着重抓好巩固和提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税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办税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开内容多,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部门在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中,一是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方便纳税人知情、办事,不搞形式主义;二是要畅通纳税人反映问题的渠道,保障监督权的实施;三是要做到高效快捷,认真解决好"公开什么,向谁公开,由谁公开,怎样公开"的问题;四是要在公开的范围和形式上增强规范性,在公开的质量上增强针对性。不断提高办税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国税机关职能转变,促进依法治税,创建民主、公开、公正、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国税机关。

(二)结合《事项表》的内容,不断深化办税公开工作。省局各处室要在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事项目录》(粤国税办发〔*〕37号文的附件一)中已有的办税公开事项清理、公布基础上,对照《事项表》所列出的"公开具体内容",结合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将《事项表》中的"公开具体内容"具体化,于*年6月底前汇总到省局征管处,经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广东国税内外网和各市局网站公开。省局机关已在行政管理系统设置了政务公开标识,并从*年1月1日起启动政务公开审核审批程序。对于《事项表》内容出现变动的,各主办部门在拟发有关文件时要在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标识一栏选择设定恰当的"公开范围",以便及时在国税内外网站公开相关事项。地级以下国税机关要建立本地国税网站与省局网站的链接,使省级的办税公开事项得以在当地同步公开。同时,对照《事项表》所列出的"公开具体内容",进一步清理当地"个性化"的目前尚未公开的"公开具体内容",并将其进一步具体化,在*年6月底前,报经本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以适当形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

第5篇

【关键词】经济赔偿 补偿因素 量刑

赔偿性、补偿性经济因素是在惩罚犯罪,对犯罪人量刑时需充分考虑的一大问题。由于是犯罪人或者犯罪人亲戚朋友借用经济方式对造成损失及损害的被害人进行赔偿及补偿的行为,其赔偿金额的多少,将会对犯罪人量刑的轻重造成直接性的影响。为了更为深入低了解经济赔偿补偿因素与量刑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本文对“经济赔偿补偿因素对量刑的影响”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

一、经济赔偿补偿因素影响量刑的相关依据分析

经济赔偿补偿因素影响量刑是有相关依据存在的,主要体现为理论依据与法律依据两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理论依据方面

在理论依据方面,主要存在三大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犯罪人所产生的犯罪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及损害。犯罪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是必须的,同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及赔偿本身也属于一类惩罚。经济赔偿补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被害人的损失及痛苦得到降低。所以,在规定范围内减轻犯罪人的刑事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公平性。

(2)轻型化原则。犯罪人在犯罪后,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及补偿,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犯罪人有悔改之意。对犯罪人实施较轻的刑罚,能够对犯罪人启动一定的教育改造作用,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能体现出社会的包容性。

(3)刑罚个别化原则。以个案实际状况的差异为依据,不同的犯罪人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将案件的实际状况为依据,以法律依据作为标准,对不同犯罪人的实际刑罚处罚加以明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刑罚个别化。

(二)法律依据方面

对于经济赔偿因素影响量刑的法律依据诸多,下面笔者列举两个方面的法律依据:

(1)将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依据,针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人,可将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参考依据,要求犯罪人给予适当的赔偿,从而使犯罪人刑罚处罚得到有效减轻。

(2)在我国,减少限制死刑适用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刑法第四十八条中,明确作出规定,若犯罪分子被判死刑,若不属于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刑,与此同时可以宣告缓期,将死刑推迟至2年后执行。所以,对于部分犯罪人,若亲朋好友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及补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人得到原谅,从而使适用死缓成为可能。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限制死刑的作用。

二、经济赔偿补偿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探究

经济赔偿补偿因素对量刑存在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积极影响,另一方面是消极影响。下面笔者重点对这两方面的影响展开论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积极影响

经济赔偿补偿因素对量刑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主要包括:

(1)心理安慰作用。犯罪人在侵害被害人利益,或者使被害人受到损失及损害后,犯罪人家属作出赔偿补偿,能够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在心理上得到一定安慰。从犯罪人角度上分析,若能够通过赔偿使被害人痛苦减轻、怨念减小,那么犯罪人也能够起到一定的心理安慰作用,从而使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得到有利协调,避免不良后果的继续发展。

(2)可使犯罪人认罪服法。犯罪人对被害人造成侵害后,进行适当的赔偿补偿,能够使犯罪人感受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进而使犯罪人产生悔过之意,坦然接受刑罚处罚。尤其是对于犯罪较轻或初犯者、偶犯罪,采取经济赔偿补偿,能够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3)能够为刑罚目的实现提供依据。对于刑罚来说,存在惩罚犯罪人,进一步改造犯罪人,使犯罪人尽早回归社会的目的。要想实现对犯罪人教育改造,便需要借助各类合理途径。其中,犯罪人亲戚朋友对被害人作出一定赔偿补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教育的目的,这属于一种经济教育,主要能够为刑罚目的实现提供保障依据。除此之外,经济赔偿补偿还能够适当地使诉讼成本得到有效节省,这也属于积极影响之一。

(二)消极影响

经济赔偿补偿因素对量刑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包括:

(1)泛滥使用会带来“以钱赎刑”的影响。犯罪人家属对被害人作出相应经济赔偿补偿,基于量刑过程中,可能会对犯罪人的刑罚给予适当减轻。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途径,可能借助经济赔偿补偿的作用,使犯罪人的刑罚大幅度减轻,显然,这将无法起到惩治犯罪人的作用,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风气,从而不利社会发展。

(2)控制不当会引发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性[4]。在我国,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刑法的一大基本原则。刑法平等涵盖了立法及司法上的平等。其中,司法平等的体现辨识司法公正,如量刑公正及行型公正等,实现这些要素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据需求。所以,审判机关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况下,不能违法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倘若在经济赔偿补偿方面控制不当,将会引发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性,从而造成社会动荡。除此之外,在适用不当的情况下,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刑罚的社会威慑力。总之,消极方面的影响需尽量避免,以此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提供保障依据。

三、结语

通过本课题的探究,认识到经济赔偿补偿因素对量刑既有积极方面的影响,又有消极方面的影响。因此,在经济赔偿补偿时,需充分发挥其积极影响,比如起到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心理安慰作用、使犯罪人认罪服法以及使诉讼成本得到有效节省等,同时也需要充分避免消极影响,如避免泛滥使用会带来“以钱赎刑”,避免控制不当引发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性等,从而使刑罚的社会威慑力得到有效发挥,进一步为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奠定良机。

参考文献:

[1]蔡曦蕾.量刑失衡的克服:模式与选择[J].中外法学,2014.

[2]胡昌明.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影响的实证分析以盗窃罪为例的案件社会学研究[J].法律适用,2011.

第6篇

礼仪庆典常识说明

组织筹备一次庆典,如同进行生产和销售一样,先要对它作出一个总体的计划。商务人员如果受命完成这一任务,需要记住两大要点:

其一,要体现出庆典的特色。

其二,要安排好庆典的具体内容。

毋庸多言,庆典既然是庆祝活动的一种形式,那么它就应当以庆祝为中心,把每一项具体活动都尽可能组织得热烈、欢快而隆重。不论是举行庆典的具体场合、庆典进行过程中的某个具体场面,还是全体出席者的情绪、表现,都要体现出红火、热闹、欢愉、喜悦的气氛。惟独如此,庆典的宗旨——塑造本单位的形象,显示本单位的实力,扩大本单位的影响,才能够真正地得以贯彻落实。

庆典所具有的热烈、欢快、隆重的特色,应当在其具体内容的安排上,得到全面的体现。

如果站在组织者的角度来考虑,庆典的内容安排,至少要注意出席者的确定、来宾的接待、环境的布置以及庆典的程序等四大问题。

首先,应当精心确定好庆典的出席人员名单。庆典的出席者不应当滥竿充数,或是让对方勉为其难。确定庆典的出席者名单时,始终应当以庆典的宗旨为指导思想。

一般来说,庆典的出席者通常应包括如下人士:

一是上级领导。

地方党政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大都对单位的发展给予过关心、指导。邀请他们参加,主要是为了表示感激之心。

二是社会名流。

根据公共关系学中的“名人效应”原理,社会各界的名人对于公众最有吸引力,能够请到他们,将有助于更好地提高本单位的知名度。

三是大众传媒。

在现代社会中,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介,被称为仅次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社会“第四权力”。邀请它们,并主动与它们合作,将有助于它们公正地介绍本单位的成就,进而有助于加深社会对本单位的了解和认同。

四是合作伙伴。

在商务活动中,合作伙伴经常是彼此同呼吸、共命运的。请他们来与自己一起分享成功的喜悦,是完全应该的,而且也是绝对必要的。

五是社区关系。

它们是指那些与本单位共居于同一区域、对本单位具有种种制约作用的社会实体。例如,本单位周围的居民委吊会、街道办事处、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商店以及其他单位等等。请它们参加本单位的庆典,会使对方进一步了解本单位、尊重本单位、支持本单位,或是给予本单位更多的方便。

六是单位员工。

员工是本单位的主人,本单位每一项成就的取得,都离不开他们的兢兢业业和努力奋斗。所以在组织庆典时,是不容许将他们完全“置之度外”的。

以上人员的具体名单一旦确定,就应尽早发出邀请或通知。鉴于庆典的出席人员甚多,牵涉面极广,故不到万不得已,均不许将庆典取消、改期或延期。

其次,应当精心安排好来宾的接待工作。与一般的商务交往中来宾的接待相比,对出席庆祝仪式的来宾的接待,更应突出礼仪性的特点。不但应当热心细致地照顾好全体来宾,而且还应当通过主方的接待工作,使来宾感受到主人真挚的尊重与敬意,并且想方设法使每位来宾都能心情舒畅。

最好的办法,是庆典一经决定举行,即成立对此全权负责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通常应当由各方面的有关人士组成,他们应当是能办事、会办事、办实事的人。

在庆典的筹备组之内,应根据具体的需要,下设若干专项小组,在公关、礼宾、财务、会务等各方面“分兵把守”,各管一段。其中负责礼宾工作的接待小组,大都不可缺少。[FS:PAGE]

庆典的接待小组,原则上应由年轻、精干、身材与形象较好、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较强的男女青年组成。

接待小组成员的具体工作有以下几项:其一,来宾的迎送。即在举行庆祝仪式的现场迎接或送别来宾。其二,来宾的引导。即由专人负责为来宾带路,将其送到既定的地点。其三,来宾的陪同。对于某些年事已高或非常重要的来宾,应安排专人陪同始终,以便关心与照顾。其四,来宾的招待。即指派专人为来宾送饮料、上点心以及提供其他方面的关照。

凡应邀出席庆典的来宾,绝大多数人对本单位都是关心和友好的。因此,当他们光临时,主人没有任何理由不让他们受到热烈而且合乎礼仪的接待。将心比心,在来宾的接待上若得过且过、马马虎虎,是会伤来宾的自尊心的。

再次,应当精心布置好举行庆祝仪式的现场。举行庆祝仪式的现场,是庆典活动的中心地点。对它的安排、布置是否恰如其分,往往会直接地关系到庆典留给全体出席者的印象的好坏。

依据仪式礼仪的有关规范,商务人员在布置举行庆典的现场时,需要通盘思考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地点的选择。

在选择具体地点时,应结合庆典的规模、影响力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本单位的礼堂、会议厅,本单位内部或门前的广场,以及外借的大厅,等等,均可相机予以选择。不过在室外举行庆典时,切勿因地点选择不慎,从而制造噪声、妨碍交通或治安、顾此而失彼。

二是环境的美化。

在反对铺张浪费的同时,应当量力而行,着力美化庆典举行现场的环境。为了烘托出热烈、隆重、喜庆的气氛,可在现场张灯结彩,悬挂彩灯、彩带,张贴一些宣传标语,并且张挂标明庆典具体内容的大型横幅。如果有能力,还可以请由本单位员工组成的乐队、锣鼓队届时演奏音乐或敲锣打鼓,热闹热闹。但是这类活动应当要适度,不要热闹过了头,成为胡闹,或者“喧宾夺主”。千万不要请少先队员来扮演这类角色,不要劳动孩子们为这类与他们无关之事而影响其学业。

三是场地的大小。

在选择举行庆祝仪式的现场时,应当牢记并非愈大愈好。从理论上说,现场的大小应与出席者人数的多少成正比。也就是说场地的大小,应同出席者人数的多少相适应。人多地方小,拥挤不堪,会使人心烦意乱。人少地方大,则会让来宾对本单位产生“门前冷落车马稀”的错觉。

四是音响的准备。

在举行庆典之前,务必要把音响准备好。尤其是供来宾们讲话时使用的麦克风和传声设备,在关键时刻,绝不允许临阵“罢工”,让主持人手忙脚乱、大出洋相。在庆典举行前后,播放一些喜庆、欢快的乐曲,只要不抢占“主角”的位置,通常是可以的。但是对于播放的乐曲,应先期进行审查。切勿届时让工作人员自由选择,随意播放那些凄惨、哀怨、让人心酸和伤心落泪的乐曲,或是那些不够庄重的诙谐曲和爱情歌曲。

第7篇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 量刑失衡 公正

一、量刑规范化概况

(一)量刑规范化的定义

量刑是指法院在权衡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的基础上,经过定罪,依照法定程序,判断是否处以刑罚,决定适用何种类型的刑罚,衡量刑罚的具体尺度,确定刑罚执行情况的刑事司法活动。量刑规范化是现阶段所推行的司法改革项目,这对我国的重大刑事审判改革措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量刑这一环节,达到公正、公开、透明、均衡协调量刑的终极目标。

(二)量刑规范化涵盖的具体内容

量刑规范化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量刑实体规范化和量刑程序规范化两个方面。

量刑实体规范化。就量刑实体规范化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在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上的规范。量刑方法,是指审判机关做出刑罚裁量时所借助的手段、模式。在量刑方法上针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应当结合具体不同的刑种予以确定。除了一些特殊的情况,原则上采取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在量刑步骤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从量刑的思维和过程将其分为三步,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确定宣告刑。确定量刑起点,量刑起点是指以一个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为判定依据,来对这个具体犯罪进行量刑的起始点。确定基准刑,基准刑是以犯罪事实为基本依据,忽略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假设在既遂的犯罪状态下进行审判,所应当处以的刑罚。确定宣告刑,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量刑程序规范化。完善量刑程序是量刑规范化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引入量刑建议制度。二是确保量刑程序的独立。三是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量刑活动中的职责任务。四是要求律师在量刑活动中发挥作用,主要加强律师指定辩护职能,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指定辩护范围不明确的问题予以解决。五是实行判决书说理制度。对量刑的法律依据予以说理,增强文书设计的合理性,有利于司法公开。

(三)量刑规范化需要把握的重要原则

要坚持依法改革原则。量刑规范化必须要依法进行,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要严格遵守其相关规定,不得超越现行法律的规定。

要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原则。量刑规范化应当立足于国情,符合司法实践。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富有中国特色的量刑改革之路。对于英美法系量刑指南中符合司法规律的合理的内容可以借鉴吸收,但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量刑指南。

要坚持保护传统经验原则。量刑规范化要注重对传统法官量刑经验的保护和总结。通过长期的审判实践,法官们总结、提炼出一系列宝贵的刑罚裁量经验,并将其系统化、理论化,应当充分运用这些宝贵的经验并且指导量刑实践。

二、量刑规范化的原因

我国实行量刑规范化制度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失衡现象。量刑失衡也称为量刑偏差,所以加强对量刑失衡现象的研究,将对量刑规范化的实现有重要的意义。

(一)量刑失衡的表现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虽然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量刑规范化还是需要广大司法人员不断地推动。量刑失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不同法院之间量刑失衡。这主要体现在对案件内容相似的被告人却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主要是在量刑方法上存在问题。长期以来,法院对刑事被告人量刑采取"估堆方式",即经验作业方法, 而且不同法院之间在量刑方面相对封闭,缺乏交流。这样,就很容易使得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另外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官整体素质不同,这些因素都将导致不同法院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不同的量刑结果。

不同法官之间量刑失衡。这主要体现在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在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量刑中给予不同处理。不同的法官由于专业技能、知识背景和人生经历的不同都会导致从不同的视野去运用这些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力,从而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的不统一,但这一点很难成为法官量刑失衡的理由。

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之间失衡。这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监禁刑被不适当减少,而非监禁刑被不适当扩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量刑失衡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发生与发展均根源于社会矛盾的不和谐运动。因此,在犯罪现象与社会矛盾之间应当存在着某种数学上模型,通过实证研究,应当能够确定其间的变量关系,换言之,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犯罪的总量应当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将犯罪分子羁押在监狱中是稳控社会的比较简单的手段,也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二)量刑失衡的成因分析

量刑失衡的原因很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立法方面的成因。立法不完备是造成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当中对某些犯罪的表达模糊,这就容易导致不同法院和不同法官产生不同的适用理解,从而造成量刑失衡。在法定刑上主要表现为相对确定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中是不存在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的,但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也是很少的,绝大多数法定刑都是相对确定的,而且刑度的幅度性较大。在这样大的幅度内,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完全依靠经验进行“估堆”,必然造成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量刑的失衡。

(2)监督方面的成因。权力失去监督就会被滥用,公平、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审判权作为国家的重要司法权,而自由裁量权更需要监督。从法律层面看,虽然对审判权的监督很完善,有多种途径,既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专门机关的监督,既有外部监督,又有内部监督。但从监督实效上看,监督效果并不好。究其原因,人大的监督虽然监督权力大,但缺乏监督手段;外部监督虽然监督力度大,但监督能力较弱;内部监督虽然监督能力强,但监督动力不足。

(3)政策方面的成因。在我国,司法政策法官的量刑有着重大的影响,司法政策的变化在不同程度上消解着刑事法律中的法治精神。自上世纪 80 年以来,我国先后推出了两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即 “严打”政策和宽严相济政策。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对于解决量刑失衡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这种重大意义在量刑中并没有充分显现,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对量刑的制衡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出来。

(4)主体方面成因。法官的政治、业务、心理素质对于量刑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少数法官思想理念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规范化的量刑方法和步骤,抱残守缺,司法理念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没有把司法公正作为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仍然重定性轻量刑。在量刑中崇尚“估大堆”,不愿追求精细化,甚至不能正确处理案件中各种量刑情节之间的关系。极少数法官不能自觉抵制社会腐朽风气的侵蚀,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谋取个人私人利益,违反了量刑活动应该把握的基本原则,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外部形象。极少数司法机关受经济利益驱动,把审判工作作为法院“创收”的重要手段,在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交纳罚金,量刑就从轻,否则就从重,甚至在判决书注明罚金交纳情况。

三、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历程及意义

量刑规范化对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发展有重大意义,量刑规范化工作是我国近年以来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举措,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十分必要,十分迫切。

(1)量刑规范化有助于提升刑事审判工作整体水平。当前,人民法院量刑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刑事审判工作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升。量刑规范化的推动对实现量刑均衡,在量刑制度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的全面落实,促进刑事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都有重要的意义。

(2)量刑规范化是促进量刑均衡的迫切需要。规范化的量刑方法切实规范量刑行为,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有利于逐步实现量刑的均衡。特别对于以往采用估堆量刑方法难度大的多被告人多情节案件,采用统一的量刑步骤和方法,刑期计算规范明确,有效地减少了相同相似案件的量刑差异,初步实现了量刑相对均衡,大大减少了量刑畸轻畸重现象。

(3)量刑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审判质效。量刑规范化工作对审判质效整体提高产生了明显的正面促进效应,全国大部分地区案件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均有所下降。涉诉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和解率上升,服判息诉效果明显。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及时有效地处置我镇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五夫镇应急处理绩效考核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突发公共事件范围

本《制度》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发生在我镇辖区内涉及卫生防疫、交通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重大自然灾害以及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秩序等紧急事件。

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的程序、方法、标准,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考核被考核对象。

2、民主公开的原则。适时公开考核结果,以利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3、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落实效能考核以提高效能建设为最终目标,通过考核,调动镇村干部职工办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机关效能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做好我镇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全镇干部职工、村主干。

(二)考核内容:当公共突发事件发生时,全镇干部职工、村主干的在岗率、出勤率和应急处理效率。

考核办法

以《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关于推行在职村主干职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五夫镇领导干部职工请销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为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党政办工作人员负责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同时,由党政办公室对干部职工在岗与出勤情况进行专项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及村主干职业化工资的主要依据。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到的相关领导、干部职工及事发地的村主干)予以告诫。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手机关机或无人接听,导致无法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的。

2、当事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的。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不在岗,事前也未请假或告知去向的。

4、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当事人在10分钟内未赶到指定点或30分钟内(澄溪村除外)未赶到现场的。

5、当事人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不力或擅自离开事发现场的。

奖惩措施

1、被告诫1次的,由当事人以书面材料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说明原因。

2、被告诫2次的,由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3、被告诫3次的,由镇党委对当事人予以效能告诫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被告诫4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

5、对于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优秀的人员由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通知后100%出勤到位的人员,予以奖励元;组织及时,措施得当的村或单位,年终予以元奖励。

第9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检测结果将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测单位承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各方制定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方案,并报质监站备案。

第五条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

第二章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第六条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必须选择其中一种方法进行质量监督抽测,具体内容如下:

1、预应力管桩,选基桩反射波法。

2、混凝土灌注桩,选声波透射法。

3、天然地基、处理土地基及复合地基的地基承载力荷载试验。

第三章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七条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内容:

1、结构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

2、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3、楼板(梯板)厚度检测。

第八条监督抽测数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1、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

重点对剪力墙、柱等构件进行抽测,一般应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不能抽芯的部分可用回弹法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一组。

2、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重点对梁、板等部位的钢筋分布进行抽测,宜优先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梁、板钢筋分布抽测数量不应少于3个构件,悬挑构件不应少于5个。

3、楼板(梯板)厚度检测

每个单位工程抽测数量不应少于3个楼板及3个梯板的构件,每个构件不应少于3个点。

第九条凡检测结果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则应对不合格构件所在的检验批进行批量检测,然后将检测结果提供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其复核意见应由原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第四章钢结构(钢管混凝土)工程

第十条钢结构(钢管混凝土)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内容:

1、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焊缝超声波探伤检测。

2、钢管混凝土质量缺陷检测。

第十一条钢结构(钢管混凝土)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数量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