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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资本运营的意义
(1)产权资本运营是进行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和手段。企业的主要目标是使资本不断增值,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当企业的目标受到市场、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制约,所有者无法获得预期的利益,反而要承担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时,企业所有者就会将企业的产权出售,获取另一种产权形式——货币产权,以重新选择投资方向,满足获利动机。产权资本运营应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资源重组方式和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大财团公司经常进行企业产权的交易,以追求更高的效益。企业的产权交易,促进了企业的新陈代谢,使企业充满了生机和竞争活力。
(2)产权资本运营可以实现企业的资本运营战略。企业的资本运营战略是在企业对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分析的基础上,为实现企业的资本运营目标而做出的长远的谋划。企业的产权资本运营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必须以企业的战略作指导。
(3)产权资本运营可以增强企业实力。企业通过产权资本运营可以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企业的实力。企业通过控制股权,可以使分散的资金聚合,使生产形成规模,实现规模经济;通过产权资本运营还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科学技术上的优势,有效地占领市场。
(4)通过对闲置资产的产权转让,可以盘活闲置资产,使凝固的资产向市场流动,调整企业的产品结构,有助于压缩长线产品,使资金流向短线产品,提高资本运营效率。
(5)产权资本运营可以打破行业进入壁垒,实现部门和行业转移。企业要实现跨部门、跨行业投资或要素转移,首先要打破进入壁垒,如规模、资金、技术等壁垒。与直接投资和转产相比,通过产权交易方式突破进入壁垒更为迅速和有效。
产权资本运营的主要形式
产权资本运营的基本方式是产权交易,即在不同法定主体之间进行产权体系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的全部或部分的转移,以完成资本转移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从我国目前企业产权交易的内容看,产权资本运营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产权转让按照交易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企业产权整体交易、企业产权分割交易和企业产权分期交易。
1.企业产权整体交易
企业产权整体交易是指企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生产要素整体流动,产权价格一次性付费的企业产权交易形式。企业产权整体交易的主要形式有兼并、合并、拍卖等。
2.企业产权分割交易
企业产权分割交易,是指把企业产权分割为所有权、占有权和经营权分别进行交易,从而实现产权转移的一种产权交易形式。其特点是:
(1)企业产权的分割性。产权的分割不是指产权实体的分割,而是产权权能的分割;
(2)企业产权的分离性。以企业财产所有权、占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并且,企业产权的各种权能能够单独转移;
(3)企业产权分割交易的主要形式有参股和控股等。
3.企业产权分期交易
企业产权分期交易,是指企业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的一种产权交易形式。其特点是:
(1)企业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是分离的,承包者和承租者获得的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权,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则在发包者和出租者手中;
(2)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是分期转让,而非一次性转让,转让的期限有交易双方签约决定;
(3)企业经营权的交易采用合同的形式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产权分期交易的主要形式有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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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 公共利益 利益平衡论 均衡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5-0019-03
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最具利益激发特色的也许非知识产权法莫属了。作为一种利益机制,知识产权制度被普遍誉为“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燃料”。“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利用了人们对于利益的渴求欲望来推动社会发展。换言之,通过知识创造财富(利益激励),法律保障知识财富(利益保障)的制度性设计来鼓励知识创新。
而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知识产权制度已然沦落为国家经济竞争的策略性工具。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知识产权对于其他主体利益的漠视,却使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因科技文化知识的历史性落后正日益失去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甚至连生命健康都无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因此说,知识产权既是天使也是魔鬼,并不为过。
事实上,法律除了能保障利益和激发利益之外,也能调节利益。法律的适用就是一个不断地求得利益平衡点的过程。“平衡精神是知识产权法律价值二元取向的内在要求。”[1]站在法律目的论的维度,知识产权法应当以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相对均衡为使命。只有实现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共赢,知识产权才是为人服务,为人所需的具有正当性的法律制度,才能使保护创新和保护人权的冲突逐渐消失。
一、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知识产权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对世权。”[2]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大体上是一个你进我退的、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特殊契约关系。知识产权概揽的领域越是广阔,那么,公共利益所做出的退让也必然越是宽广,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其实是一种博弈关系。
(一)知识产权与发展权
从终极意义上来讲,人类的生活始终是向着“善”与“幸福”发展的。法律于人类而言应当推动此种发展,而不是反过来奴役人类。然而,世界总是矛盾的。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却隐性地危害了更多人的发展空间。在拥有知识就意味着拥有权力的意识支配下,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形成了扩张的局势。直接后果就是在现代科学技术上占据优势的国家、法人和个人,利用其掌控的专业优势,不断在各领域形成了知识、产品、价格、资源配置、文化传播等方面的垄断,并获得了巨大的利润。与此同时,这种垄断,却阻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大量负资产国家纷纷涌现,公众的生活水平不断下降,各民族、国家之间的差距越发明显。
(二)知识产权与人权
与人权的冲突也许是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最为突出的博弈关系。所谓“人权”,即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是知识产权人以其智力劳动成果为依据而衍生的一项利益,其本质上也是人权之一。在人权总项之下,还有诸多的子权利。这些子权利本身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其各自之间存在着差异性,代表着人的自然需求。也就是说,权利是一种差别性的人权存在。法律保护何种权利,关键就在于权利在法律排序上的不同。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博弈,即在于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在人权总框架下的地位排序竞争而已。其他人权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遭遇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地位问题,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知识产权符合了现代国际经济竞争的格局,从而理所当然地占据了更为优势的地位。“不承认权利的差别,不承认专有利益,就不会有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社会共有知识的发展。”[3]可见,知识产权与其他人权的竞争已经超越了人权概念本身的范畴,已然跃上了国际政治与经济的舞台。
(三)知识产权与自由竞争
人生而自由、平等。这是西方政治学说上之天赋人权理论。然而,在知识产权专有制度的格局之下,连人类天然的自由竞争权都受到了广泛的限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得特定竞争受限已经成为现实。WTO的原本目标是要创设一个平等且自由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然而,作为WTO组成部分的TRIPS协议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在特定范畴之内又造成种种竞争限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贸易保护,垄断产品市场,限制交易对象,搭售其他商品等行为层出不穷。
实际上,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领域非常广泛,比如在文化认同权、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福利权等领域也存在着两者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一方面,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是科技发展的源泉,没有权利人的智力劳动,科学文化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只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繁荣科学文化事业。另一方面,二者的利益又互相冲突。智力成果生产者的权利是一种专有权,若听任该专有权利恶性膨胀,将会使科学文化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而过分强调保护智力成果使用者的利益,将严重挫伤智力成果生产者的积极性,降低社会的创新速度与水平。知识产权人对于知识产品的合法垄断与社会公众对于社会产品的合理需求始终是一对难以化解,你进我退的矛盾。
(四)知识产权与生命健康权
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存在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已经是一个有目共睹的现实。首先,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出发,新药技术的推广受到广泛限制。这一限制沉重打击了仿制药品市场,使得最新的药品不能及时进行生产和销售,导致了许多患者错失治疗的最佳时机,从而危及健康甚至生命。
其次,由于对专利技术的限制,医药生产商要想获得药品的生产经营权,必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致使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大量贫困地区的居民,因无法通过交易渠道获得急需的医疗药品和足够的治疗机会而死亡,社会公共健康危机不断蔓延。相反,拥有医药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人却获得超乎常规的利润。更有甚者,此种超额利润在诸多情形下却是通过“生物海盗”行径掠夺落后国家原住居民传统医药知识而获得的。
二、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两难选择
毋庸置疑,在经济全球化浪潮背景下,知识产权扩张的步伐无法阻挡。在私人层面,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在国家层面,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在国际层面,它已经上升为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4]有目共睹的是,知识产权于公共利益的损害也正日趋呈扩大化趋势。世界各国政府,WTO以及WIPO等均以不同姿态开始进行干预。于是,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趋势也开始逐渐强化。在利益平衡论的制约下,知识产权法上私权与公权正日益陷入到一个两难的选择窘境。
(一)创新限制利益分享
在财产权经济学理论上,“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具有充分的正当性”。[5]这种正当性具体地体现为:通过法律抑制市场垄断、创设稀缺性,以提权激励;通过法律上的强制保护,以扭转信息市场的静态和动态失败,增加创造性活动的回收;通过纠正外部性问题产生的市场失败,以确保激励目标实现的可能性。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知识产权利益获取的正当性正是以竞争者的受限为代价的。
譬如,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一项发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采用,产品的产量就会迅速提高,价格就会随之下降。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之下,只有专利权人可以使用其智力成果。这样,产品的产量就会受到限制,产品也就可能维持一种较高的价格。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智力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就要为此向其支付费用,而后这笔费用又会转移到产品的成本里面,从而提高产品的价格。
因此,知识产权因垄断而为社会提供了刺激创新的动力,但竞争者却在大幅度增加成本的同时因无形财产的垄断失去了市场先机。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始终是独家利益,特定时空范畴内无法为社会主体所广泛分享。
(二)秩序限制人文传播
知识的传播与利用同知识的创新一样,是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一环。知识产权既要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又要有利于推动知识的不断传播与利用。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知识水平,为知识创新创造条件。但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势必会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严加保密,这样会造成知识传播和利用上的障碍。知识产权制度确立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拥有专有权,并用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解除了权利人的忧虑,使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其创造成本,有利于智力成果创造者将其智力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利用。
因此各国纷纷将知识产权列为国家发展战略,同时相应的保护机制也不断强化。开发知识,保护知识成为各国的不二法门。不仅在民事领域,而且在行政和刑事领域,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也日益得到拓展。尤其在国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成为某些发达国家遏制后起国家的重要策略。更有甚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 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6]此种不断强化的利益保护机制使得作为人类优秀文明结晶的智力劳动成果永远只能为社会的上流阶层提供服务。这无形之中在经济上处于下风的社会底层者面前筑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对于人类文化传播的限制,使得整个世界日益两极分化,文化断层、文化沙漠现象呈现惊人的速度增长。
(三)效率限制伦理道德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特定时间内的产权专有制度来限制智力方面的重复劳动,把知识开发的资源尽可能地配置到其他尚待开发的领域上来。此种通过限制制度促使资源优化配置的方略极大地促进了知识开发与利用的效率,降低了社会发展的成本。然而,也正是由于此种垄断制度,使得大范围的特定知识产品成为极少数人的专有产品,知识产品在传播的广度和速度上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瓶颈。获得知识产品就必须付出代价,已经使得绝大多数人被边缘化;何况其利益导购的途径更使得社会风气日益利益化、庸俗化,人伦道德、伦理关怀均成为利益博弈的牺牲品。
三、知识产权利益均衡理论的修正
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是根本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的。由此,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协调冲突各方的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上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博弈中,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学说当属利益平衡论。此种理论虽然在很多方面的阐释上不乏真知灼见,但实践表明,其也存在若干弱点,亟待做适度的修正。
(一)支点缺失
这是利益平衡论的致命弱点。按照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论者的代表性观点,“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平衡构成了知识产权法的‘效益’目标。这种效益……表现在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设计,促进了知识产品生产和流转的最大化的社会效用。这种制度设计特别地体现为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使用和传播知识产品的社会利益。”[7]此种理论也许受到了国内行政法平衡论的影响,但同时也正如该理论一样,听起来很美,做起来很难。其中,难就难在如何寻找一个切实的支点以支撑其各个利益平衡机制。正如平衡论所言,所谓平衡只是静态意义上的,由于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意识传统的多方面制约和影响,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理想的、绝对平衡在动态过程中是无法实现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创新,不同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根据各自的价值取向,法律利益的权衡有着不同的选择。一般来说,当社会处于工业化初、中期,市场孕育、发展之时,法律保护的重点应放在权利人这一边,帮助权利人尽快占据市场垄断地位,以激发潜在的单个创新能力。当社会发展到成熟阶段,法律就会制止垄断权利的扩张,转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保持社会的整体创新能力。然而不论如何选择,私权的过度扩张与私权的过度限制都会损害创新的源泉,扩张过度需要限制来约束,限制过度又需要扩张去激励。
实际上,知识产权一直处于一个创造、流转和传播的动态过程中,因此也就无法为实现平衡提供某种固定不变的支点,进而导致利益均衡论只能停留在学术层面,却不具备实际操作价值。
(二)客观导向失衡
尽管利益平衡论者从历史、法哲学、经济学以及公共政策学等多维视角论证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正当性,但是究其实质,是通过平衡社会利益以维护知识产权扩张的一种学理阐释。也就是说,利益平衡论是论证知识产权合理性的理论,在主观上是为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辩护,而在该理论主张之下的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只能导致一种客观结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愈发激烈。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发达国家片面强调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过分突出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权利,而发展中国家出于本国经济发展落后的实际情况,更加倾向于维护本国公共利益,更加强调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发达国家侧重于对高新技术成果的保护,以谋求在国际市场取得技术上的垄断,而发展中国家则要求对其民间文学、传统文化方面加重保护,形成了知识产权市场主体的利益格局既定――强者恒强,弱者恒弱。
(三)基础理论的回归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上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博弈关系是知识专有利益与公共利益分化的客观表达。在私有制大行其道的国际国内环境下是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通过知识产权法和其他法律机制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总体思路上非常正确,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通过一个有效的理论路径来达到这一理想目标,而不致于堕入空想云雾之中。事实上,知识产权上的利益格局能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予以阐释,并可以用如下函数图来予以分析。
假设横轴X表示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纵轴Y表示知识产权的收益,ZC曲线表示增加知识产权强度获得收益的边际变化,EC曲线表示公共利益因知识产权强度的增加而降低的边际变化。那么,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加大,知识产权人的ZC线收益呈上升趋势,而公共利益则相反呈现下行走势。这说明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而获得的。反过来,如果逐渐减弱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则公共利益呈上升走势,而知识产权人的收益则处于下降走势。这说明,随着公共利益的增加,社会越来越失去了激励知识开发的动力。如果从长远来看,一味的维护公共利益而抛弃创新刺激,也是与公共利益的维护背道而驰的。换言之,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并不是哪一极越大越好,而是如何选择出两者最佳结合点(C)的问题。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趋势,利益平衡的格局总是一次次被打破,且周期一次次缩短。本文以为,既然利益平衡论上的动态平衡无法实现,那么,我们应当追求的并不是如平衡论者所设想的权利义务平衡、公平效率平衡等点对点的平衡,而应当改为追求整体利益(多维角度)和不同群体(个人与社会、国家与国家)利益上的均衡。在不断的变化中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整合、取舍和分配,保持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这样,既可以回避利益平衡上的支点寻求难题,也可以实现更为人文化的均衡价值客观导向,使利益平衡本身也成为知识产权法永恒的主题和终极追求。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精神与平衡理论――冯晓青教授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评析[J].法商研究,2007(5):157.
[2]冯汉桥.TRIPS下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博弈与平衡[J].文史博览(理论),2009(4):77.
[3]马正勇.知识产权哲学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07(3):12.
[4]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解读[J].中国法学,2006(5):97.
[5]冯晓青.财产权经济学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J].法律科学,2002(2):86.
[关键词] 利益平衡 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
一、专利中药平行进口的法律经济内涵分析
专利中药平行进口是指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于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并获得了中药专利权,当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许可他人出售其专利中药之后,相对特定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将专利中药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对该专利中药产品给予专利保护的国家的行为。其法律内涵为:一是平行进口的商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销售的产品,而不是假冒制造的侵权产品;二是进口商是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的进口商,此类进口商称为灰色进口商,因灰色进口商的平行进口行为而形成的是灰色市场;三是进口产品中所附随的知识产权在进口国须得到认可和保护。
专利中药平行进口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形式,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国际间贸易经济利益驱动。而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从而引致利益的不平衡,以致企业针对不同市场实施不同的价格战略,也即多元化的价格战略。这一方式在跨国企业的全球营销战略中十分普遍,这不能不是商家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之需要,跨国制药公司根据不同的市场进行不同的定价,这是一种以国家为单位的分割市场的行为,往往市场越大,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需求弹性越大则价格越高,这是一种人为割裂市场的行为,往往会导致价格歧视,从而演化为利益不平衡趋势。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商品的价格,尤其是药品价格是低价位市场,而中药是我国的传统产业,优势和劣势都比较明显,资源丰富,技术落后,这就决定了制药公司考虑到对我国资源的需要,以及占领我国中药市场的目的而不给出高价,从而为我国中药平行进口提供了市场价格差条件。
从世界范围观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规制药品价格,这种不同的价格差异是造成中药在不同市场存在不同价格的根本原因,亦是为专利中药平行进口提供了利益不平衡的条件。我国的医疗体制正在进行改革,药价的支出在整个医疗体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给普通百姓的生活带来了较大的隐患,因病致穷的现象比较突出,国家必须从法律与政策上做出有效的规制,制定出既要符合国际相关公约的法律规则,也要适合我国国情并保护我国知识产权与人民利益的一系列相关知识产权配套法律制度,从而相对合理合法地限制发达国家利用平行进口制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进而协调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于专利中药平行进口中的经济利益。
二、经济利益平衡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
人类市场经济中利益平衡是对整个国际市场的良性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的杠杆,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的维护和促进知识产权法实现市场需求公平之目标。显然,专利中药平行进口利益平衡也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主体与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协调优化两者间的利益关系,是激励与实现知识创新而促进公众对知识产品认可的关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合理而优化的配置。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这不仅能有效地排除专利中药平行进口中的不公平现象,消除国际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现状,从而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人与全社会公众消费者的利益。
世界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组织,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由于这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存在着最低保护的法律标准,这就不能不使得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而国际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一般是以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为基础的,自然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时,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下,发达国家依靠全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控制了对技术创新的基础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事实上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是“先来者”正塑造着世界的“后来者”。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拥有的知识产权总量比发达国家少很多,给予同等的知识产品保护水平,在实质上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虽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发展中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利益不平衡问题,若这一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那么诸如专利中药等产品的平行进口现象将愈演愈烈。
经济利益平衡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已经表现为对我国的工业发展与外国知识产权人的保护的协调,存在着利益的不公平性而导致失衡状态,这一普遍现象同样表现在我国的中药产业中。长期以来,我国医药工业体制结构性方面,各地条块分割,缺乏整体的工业布局发展模式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革,致使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可避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尚不明确,专利制度不完善,造成中药专利侵权现象十分严重。由于中药尤其是复方中药的特点,决定了其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各类新药专利保护范围,如何界定和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要件等内容,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这就必然影响了中药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制约企业在科研方面的投入。那么如何更有效地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呢,应当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寻找和建构既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尽管这一制度仍存在着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性,同时,必须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专利制度,让这一制度更好地激励、保护和平衡各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因为,只有从利益平衡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两者关系中构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优化机制,并且促使相关国际公约,如TRIPS协议与各国知识产权专利制度相匹配,才能使得利益平衡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着协调而基础性作用,因此,国际间的利益平衡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是相辅相成而又互相促进的。
三、优化专利中药平行进口的利益平衡
专利中药平行进口中的利益平衡优化问题,其精神实质在于如何优化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也就是在设计这一制度时一方面须考虑保护创新者利益,同时也需要保护各国,尤其时发展中国家公众利益。我国是一发展中国家,在享有国际知识产权权利和承担其义务上是一致的,同时我国签署了《TRIPS》后,对于该协议中一些强制性条款,我国应当遵守,而对于其中留给各国灵活处理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应当以维护国际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不违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规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创设保护我国国家和公众利益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而目前,鉴于我国是商品低价位的市场,由于我国的原材料与劳动力资源较丰富,使得我国生产药品的成本相对较低,而平行进口商品行为的产生,一般是从低价位国家市场流入到高价位国家市场的活动。因此从利弊得失考量,目前我国无须急于立法禁止商品的平行进口,但又不能因此而损害他国的利益。况且,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今天的低价位市场或许明天就有可能变为高价位市场。如在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我国相对应东南亚国家,就成为高价位市场,又如今年的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在某些领域中的外贸产品甚至相对于发达国家也成为了高价位市场商品。当今的全球市场是一个动态性很强的市场,是一个全球一体化市场,这就是市场决定和要求各国在创设平行进口中的利益平衡法律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在法律层面上,目前我国对产品包括药品的平行进口并没有立法规制,也就是我国并没有立法禁止或允许平行进口,而是在原则上倾向于允许专利药品的平行进口,而在实践中也会适当注意消除平行进口的消极影响,这也是各国的通常做法。世界各国在商品平行进口问题上,大都未予以立法规制。各国对平行进口问题在立法上都持一种“中立”态度,这或许是市场起着基础性作用所致。
《TRIPS协议》是目前全球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法律制度力度最大、范围最广、效力最高的一个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组织,TRIPS也未对平行进口商品的利益平衡做出规定,而是留给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操作。因此,我国在设计专利中药平行进口商品法律规则时,既要在不违反TRIPS原则的前提下创设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要从我国国家利益出发,并协调为各国平行进口与利益平衡之间的关系,也即是我国可以在TRIPS协议框架下,充分地运用TRIPS协议的立法空白缺位,并结合我国和TRIPS协议组织成员国有关对平行进口商品,尤其为专利中药平行进口问题,作出相对合理地利益平衡协调,逐步建构和完善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的专利中药平行进口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机制法律制度,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国家与市场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韩羽枫: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传统文化"是根据英文"Traditional and Folk Culture"翻译而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中使用的概念是"采用传统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区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也就是说传统知识是历经数个世纪,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使用的"传统文化"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或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对传统文化的界定的观点也不统一。诸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教授主张传统知识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则认为传统知识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领域,涉及到人类生活的衣、食、住、行、文娱、体育等诸多方面。
由上可知:无论是组织还是学者,对传统文化都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又都肯定了传统文化的基本特性,即在小区域内由集体创作、使用、保存且代代相传,属于传统或土著的文化。当然,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知识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当今还包括医疗、农业或者工业的方法等。
二、传统文化面临危机与保护之意义
面对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正在面临现实的流失和淡漠。在我国,尤其令人心痛的是,以非遗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产业在我国许多地方发展缓慢,尚未发挥助飞地方经济的作用,却成为流失海外的娱乐产业或产品的高附加值。再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拍成美国卡通影片,"变脸"绝技流传海外,《西游记》故事被拍成日本影片,端午祭、走马灯分别被韩国、柬埔寨向联合国申报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不一而足。此外中草药方面还有日本仿我国的六神丸开发救心丸,韩国仿制我国的牛黄清心丸等等。大量的传统文化遗产海外流失,民间文学艺术被粗暴使用,传统科技被无偿使用,有甚者还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来限制我国的正当使用。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保护被纳入议题,足以见证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对我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多数在少数民族手中或者地处偏远的民众手中,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护西部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的人群之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均分配。第二,保护传统知识有助于增强西部本土居民的社会竞争力,为本土居民争取更好的生存条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更有助于本土居民自己保护传统文化。第三,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留文化多样性。像我国这样民族众多的国家,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体,允许其在本民族的管辖范围内,对自己民族的文字语言和民族文化进行自治,使之能够不断地传承、延续。第四,保护传统文化可以防止非权利人的不当使用。正如前文所述,传统文化被大量的海外滥用,通过立法或者其他途径对传统文化加以保护,其目的就是防止非权利人未经允许而加以利用,或者是在利用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恶意扭曲。
三、传统文化保护之探讨
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传统文化的维系、发展和合理利用,激励创作,保护文化多样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传统文化之目的,笔者将从立法保护、项目保护、传承保护、节会保护、四个方面探讨传统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传统文化保护最主要的积极措施,从当前国内立法实践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法规方面有1997年出台的《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云南省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当今国内部分学者主张将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这一观点我是不予认可的。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客体都是明确的,而传统文化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确定的。其次,立法的价值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传统文化的保护之目的在于保护文化多样性,使特定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宗教、伦理、道德等重要价值与特定的群体或者个人之间保持联系。所以,知识产权法很难再实践中保护传统文化。再者,勉强将传统文化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无法达到法律效果,这本身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的损害。与之相反,鉴于传统文化是一种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各省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对本地区的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更具有可行性。
(二)项目保护
项目保护重在确定传统文化遗产名录。对于那些有重大价值的项目,鼓励积极地申报世界或者国家级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同时,鉴于民族文化的原生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加大对传统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比如建设文化馆、博物馆,便于对传统文化集中管理和保护。
(三)传承保护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为了使民族传统文化代代相传,永世长存。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民族文化保护氛围,掀起保护民族文化潮流。例如通过民族文化保护走进校园、课堂等形式。其次,传统民族文化保护需要保持原貌,需要在本地区开设特色民族职业教育,培养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增强年轻一代关注传统文化的意识。再次,全力挖掘尚存在的传统文化艺人并予以登记,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传承人予以资金支持或对做出贡献的艺人提供奖励。
(四)节会保护
我国的传统节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传统民族节日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文化和历史文化,像端午节、清明节等。近年来,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热衷于西方的节日,诸如情人节、圣诞节等,而对端午节、清明节趋于冷淡,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然而,通过节会上的活动可以使传统文化和民族风情得以传承和展示。渲染节日氛围,培养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
四、结束语
我们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艺术,这些构成了独具魅力的人文风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凝聚国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当以文化复兴作为灵魂。希望在全社会形成弘扬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人人都来为传统文化的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尽一份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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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2007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3】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4】参见《浅谈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方法》,资料来源:
省略/class03_detail.asp?id=1883,2011年01月12日访问。
【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IU Yongqing,Liaoning 110163,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stablished and improving in China,People gradually realized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Now we analyzd its current status and impact factors,and proposed the strategy of strength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to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Key words】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otection;Strategy
中医药是我国传统文化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也是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最具民族特色和技术优势的专业[1]。我国被誉为“中药大国”,拥有丰富的中药资源。但我国离“中药强国”还很远,导致这一结果的因素很多。其中,我国给予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2]。
1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医药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并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提出的。加强对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在经济上还是传统文化意义上都极具必要性。
1.1 传统医药在世界范围地位的提升 由于西药的局限性和西药不可避免的不良反应,许多发达国家将一些疑难病、慢性病、老年性疾病的治疗手段开始转向传统疗法,特别是中医药。不论是西方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还是东方的泰国、新加坡,都广布中医诊所,针灸、草药疗法已成为不少民众就医的选择。澳大利亚甚至立法《中医注册法》,新加坡成立了中医药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泰国政府正式承认中医药的合法地位[3],这些都标志着中医药地位的提升。
1.2 “洋中药”对国内市场的冲击 近年来人们的医疗健康观念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崇尚“回归自然”,天然药物和自然疗法在全球掀起热潮,一度使中医药市场升温。据统计[4],国际中药市场年销售额达160亿美元,其中,日本产品占80%,韩国占10%,而作为中药老家的中国仅占5%左右。中国每年从国外进口的“洋中药”超过1亿美元。不能说这不是中国中医药的尴尬。加入WTO以后中国市场日益开放,如果不积极应对,“土中药”将很难抵御“洋中药”的冲击,中国在中药市场上的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中国中医药也很难走向世界。
1.3 刺激企业研发新药的的主动性 中药新药的研制开发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若不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耗费大量成本研制出来的新药,会被他人任意仿制。发明人非但得不到任何回报,而且当成本难以收回时,其研发积极性将会严重受挫。专利制度可以赋予新药研发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凭借此种合法的垄断地位可获丰厚回报,从而促使其继续投入到新的研发活动之中[5]。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对新药研发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1.4 文化多样性的维系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西太平洋地区的中国传统医学和东南亚地区的印度草医学是世界传统医学的主要代表。灿烂辉煌的中华文明孕育了博大精深的中医药文化,从神农尝百草,伏羲制九针开始,逐渐形成了包括中医药经络文化、诊疗文化、本草文化、养生文化等在内的完整的中医药理论体系。以“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为核心,以“阴阳五行”为理论模式的中医药学成为世界上惟一拥有5000年连续历史、独立于西医的医学[6]。但由于对西医“现代性”、“科学性”的迷思以及诸多原因,中医药相对于西医药全面萎缩,已经面临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势下,从知识产权方面保护中药更显示了其必要性。
2 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知识产权法律及配套法规,目前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专利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保护等。但是应该看到现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尚不完善[7],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
2.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从研发角度看,我国70%~80%的中药科技人员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他们大多数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大功告成,至于科研成果的保护、转化、商品化却考虑甚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8]。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
从生产角度看,一些中药生产企业对于知识产业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短视现象[9]:有些企业认为市场营销活动比专利和商标重要,宁愿花巨额资金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却不愿投资科研和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个别企业为了吸引外资,竟然不惜将中药处方交给外商,以技术换资本。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必然使我国中药生产在国际上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
2.2 针对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不健全 《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规未对中药产业做出详尽细致的规定。中药产品多为复方,而《专利法》目前只能保护中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加减则未能有效保护,这对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是不利的[10]。又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一种行政法规的保护,存在着自身的不足:中药品种保护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对于同一种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权,专利保护的效力要优越于中药品种保护[7]。
在我国中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完善的情况下,还存在着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的问题[1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中药品种的保护期与国家法律《专利法》的规定不一致,使得不享有专利权的中药品种享有了甚至超过了专利的权利。
2.3 缺乏精通中医药及知识产权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人是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最根本因素[12]。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专业人员相对较少,而中药知识产权由于涉及行业领域的特殊性,既精通中医药知识又精通知识产权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由于待遇、发展空间等诸多原因,这部分为数不多的复合型人才也面临着流失的危险。
3 中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
3.1 强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中药行业所面临的现代化、国际化的大趋势,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采取得力措施,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中起到积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迫切性的宣传和有关知识的普及,把“知识产权”提高到除人力物力财力外的“第四经营资源”的高度[12]。使中药产业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工作对中药行业继续发展、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性,从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13]。
3.2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是市场行为最主要、最有效、最权威的调节器。有效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必须形成完备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以中药理论为指导完善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立法,加强执法和司法,有效规范中药市场,维护中药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尽快制定法律层面中医药专门法,统一中医药主管体制[14],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步入正轨。
3.3 加强对人才的管理 加强人才管理,一方面要加大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人才流动的控制。人才流动是造成中药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15]。要控制人才流动就要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发明人、设计人在知识产权授权或实施后的奖励及报酬,切实兑现。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奖酬纠纷和知识产权的流失。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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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治理多元主体中介组织
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私权,市场成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激励主体。同时,知识产权又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政府必须介入知识产权的供应和管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国家公共管理模式因权力的单向性和一维性而走入困境,以开放协商、分散治理为特征的公共治理模式日益受到人们关注。笔者认为针对公共领域的公共治理模式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本文提出知识产权治理这一概念,提倡社会主体积极让人知识产权产品供给从而形成多元治理机制,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认为应当明确界定多元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合理构建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主体三者的良性合作机制,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善治目标。
一、知识产权治理概念
罗豪才教授认为:“所谓公共治理,就其构成而言,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元素与广泛的公民参与元素整合而成。”开放的公共管理具备集体选择优势,公民参与拥有个人选择优势,将集体选择和个人选择进行整合的治理模式能兼具两者的优势。把这种治理模式引入到公共产扫领域中来,就形成了知识产权治理。笔者认为,所谓知识产权治理,是指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基于多元化参与主体平等协商、良性互动而形成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相比,知识产权治理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强调多中心的治理,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来源;其次,强调政府和社会的合作,不再坚持政府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再次,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希望在管理系统内部形成一个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组织性和自主性;最后,在治理手段上,政府摒弃单一的权力手段依赖,积极开发新的管理工具,以不断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本文主要从治理的主体多元性特征出发来研究知识产权治理问题,这一特征也是知识产权治理的本质特征所在。这种研究不仅关注于多元参与主体,还关注于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知识产权治理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政府主体,包括正式政府组织及政府授权的组织。二是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等基于利益驱动而从事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三是社会主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实现多元治理的依据
(一)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市场失灵
市场机制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市场并不能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或者可能是以一种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方式进行,市场机制自身并不足以实现所有的经济职能。”这种市场失灵现象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垄断。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独占权和专有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利,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这种法定的垄断权常常被滥用,滥用形式包括拒绝许可、搭售行为、差别对待、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等行为,其目的在于限制或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最终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市场主体缺乏投资动力,导致知识产权产品供给不足。对于一些基础领域和战略领域来说,由于研发周期比较长,投资比较多,投资效益不确定,投资风险比较大,很多企业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投资。这样在市场机制就无法提供足够的利益驱动力来带动市场主体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创造。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异化。由于专利丛林现象的存在,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组成专利联盟实现内部的专利交叉许可,专利由最初的激励创新的工具异化为阻碍竞争的工具。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基础相对狭窄而较少得到机会与大型公司实行专利交叉许可,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第四,市场的不完全性。由于“跨国公司拥有的知识水平和技术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市场信息交流的不完善导致市场交流的时滞及中间产品供给的不稳定”,技术产品价格难以反映出真实的市场供需,这源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因此难以依赖市场本身而得到改善。上述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表明知识产权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能仅仅依赖市场,必须有其它力量的介入。
(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政府失灵
有学者认为,政府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事实上,市场失灵并不能为政府干预提供充足的理由,政府本身同样存在着失灵现象,市场做不好的事情,政府不见得能做得更好。美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在市场‘看不见的手’无法使私人的不良行为变为符合公共利益行为的地方,可能也很难构造看得见的手去实现这一任务。”反映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政府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效率不彰。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这种机制下存在着多头执法、政出多门、执法部门之问缺乏有效沟通等等弊端,降低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效率。除了体制方面的原因,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升、专利管理人员素质低下、专利管理人才缺乏等因素也导致知识产权管理效率低下。第二,决策信息缺乏。在信息爆炸时代,政府由于难以充分占有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从而导致决策失灵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公共政策失效。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政策供给往往并不取决于市场需求,而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判断。由于政府的决策能力有限,往往凭长官意志决策,或被某些利益集团所影响,从而导致公共政策失效,政策与实际市场需求相脱节。第四,寻租与腐败。在知识产权领域,政府的大规模介入同样会产生寻租和腐败问题。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等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方面,企业在争取政府官员的政策支持过程中极有可能通过寻租活动以获取较其它企业更为有利的资源。
(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要求实现多元治理
知识产权领域内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要求寻找其他途径实现有效治理。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有学者主张引入社会中介组织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缺陷。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中介组织并不能作为公共产品主要提供者。基于资源不足、人才缺乏等各方面的因素限制,它们只能作为有限的替代途径。当前很多国家都在尝试多元治理模式,比如欧洲专利局针对当前专利系统失灵的现状,对2025年的专利系统提出了四种规划方案:以市场为导向的灰色方案、以国家为导向的红色方案、以社会为导向的绿色方案和以技术为导向的蓝色方案。其中任何一种规划方案都不可能单独起作用,而是市场、政府、社会和技术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而协同产生效用。当前,社会主体的在知识产权治理的作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不仅包括商会等行业协会还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如专利机构、商标机构等。这些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在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成为了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促进知识产权合理流动和扩散的重要社会力量。因此,在当前如何发挥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之间构建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使三者在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形成一个多元治理结构,是当前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多元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地位及其功能
1.政府的地位及其功能
笔者认为,当前政府在国家知识产权治理中应当居于主导地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有着日益重要的地位。我国企业在推行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和公共需求,“这些公共需求无法或难以依赖企业自身满足,因而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说:“政府无疑还是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代表国家的合法政府仍然是正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国家及其政府仍然是国内和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政治行为主体,处于独占鳌头的地位。国家及其政府在社会政治过程和公共治理中依然具有核心的地位。”因此有必要积极维持和发挥政府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作用,当前任何削弱政府地位的企’图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政府重要职能之一在于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改革和完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采购政策等各项相关政策等。在制度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由于立法比较分散,并不能适应高新技术发展和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因此政府仍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第一,继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并逐步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接轨;第二,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执法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模式的良好对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第三,提供资金,打造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所需要的技术平台,如在大型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信息通讯等领域,政府直接资助以提供公共产品;第四,督促企业和各级地方地府积极推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五,打造电子政府、数字政府,加强政府的信息化建设,以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第六,组织科研攻关等。
2.企业的地位及其功能
企业是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力量。企业是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主要主体。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国际竞争能力较弱、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企业整体经济实力不强、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有待于进一步改革、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产品的能力和动机非常有限。
要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可以通过几下途径进行:第一,加强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形成自身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由懂技术、会管理、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的人员组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防御措施,专责把握技术研发动态,关注与本企业有关的国际技术的发展新趋势,处理涉知识产权事务;第二,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注重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体系化;第三,加强国际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研发,建立技术战略联盟等;第四,加强产学研的合作,以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此外,还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和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
3.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地位及其功能
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是提供知识产权产品补充和推动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成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将研发、推广与应用联系起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要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咨询和诉讼等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功能。同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信息咨询服务,突出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的职能,细化评估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是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越是发达的地方,知识产权中介组织越是活跃。当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对这类机构和服务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接受社会服务的观念,企业习惯性地接受政府服务;二是社会自治能力不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本身支撑能力不强,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要。因此必须积极培育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增强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能力,并加强对其引导、规范和管理,使其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过程的重要力量。
(二)多元参与主体合作机制的构建首先,推动政府、企业及社会主体的合作。这种合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和社会主体的知识产权活动中来,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关系,必要时为之直接提供资金支持。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来协调企业与社会团体之问的利益关系,促进和加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合作,推动“产学研介”战略联盟的建立。第二,政府通过采购行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其竞争力。在企业投资失灵的领域政府直接投资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产品。第三,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支持体系,大力促进孵化器的发展。第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等等。
另一方面,企业和社会主体可以充分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来,企业、社会可以用其拥有的市场信息或专业知识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企业和社会主体可通过听证会或座谈会的方式,广泛参与政府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决策过程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使政治系统的政策产出更具有合理性和回应性。
1传统观念影响行业内部保护
1.1中医药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处方泄密普遍首先,中医药界普遍缺乏主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很多中医药人员善良地本着“济世为怀”的中医传统心态,在学习交流过程中,将药方、药味组成、剂量讲得一清二楚,无意中造成了处方泄密。其次,由于中医药从业人员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加之我国科研体制不健全没有严格的保密制度约束,使得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时对成果是否得到保护,是否因保护不当而泄密意识淡薄,往往使很多含有丰富知识产权的临床经验、有效方药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无偿使用,形成流失而不自知。再次,由于缺乏必要的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一些中医药企业急功近利,在一些所谓的“招商引资”中,存在着将一些流传已久的中医药处方潜在价值低估或无偿提供等现象。
1.2传统中医药处方保护方式单一,导致处方流失严重由于中医药学的发展历史悠久,体系庞杂,许多有关疾病治疗的复方、单方、验方等,特别是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主要采用口传心授,师徒传教等方式代代传授下来,致使民间大量在临床中行之有效的秘方、偏方,至今仍以非处方、草药形态流传。加之传统传承观念影响,一些尚存于世的名老中医对于自己经过长期临床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只通过家传的方式流传。这样单一的保护模式不仅极其容易导致处方因所有人意外身故等突发原因失传也极容易因所有人外流而流失海外。同时这种模式也给外商搜罗研究、甚至抢先申报专利以可趁之机。一段时期以来,尽管国家也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中医古籍的发掘、整理和保护,中医药单方、验方和秘方收集整理研究开发,但由于体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收效有限,更谈不上对这些处方的法律保护。
2制度建设不完善,缺少针对性保护制度是影响中医药处方保护的外部因素
2.1现有法律对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中医药处方侵权违法现象严重我国目前对传统中医药的保护主要通过专利法、著作权、商标法、商业秘密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几个方面。“对于中医药这个特殊产业,《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并未做出详尽细致的规定,1992年《专利法》修订版中只简单地将‘药品’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其中并未包括中药药材及饮片;对中药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科学内涵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尚没有对中药知识产权可能包含的内容、标准的具体界定[1]。”这样的状况不仅导致在中医药生产领域中,无偿仿制、移植他人名优产品的现象突出,更导致法律监管无力的尴尬局面。大量仿制或改剂型中药的出现,直接打击了企业原创性中药研发的积极性,也加大了企业自主保护处方的压力,而法律监管的无力更挫伤了企业自主保护的信心,纵容了违法仿冒者的欲望。而这样一种对中医药处方保护不力的现实,不仅仅是导致处方的流失,更严重的是导致我国中药行业陷入品种创新少、质量差、竞争力弱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2.2中医药发展的特点与现有保护制度对接困难,导致中医药处方保护存在盲点与现代科学知识相比,中医药创造、保存具有其独特的模式,而目前我国对中医药处方的保护,虽然可以借助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个别法律制度或规定,但这些法律不是为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而制定的,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具体规定,都难以充分保护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首先,中医药创造或流传的年代比较久远,往往多个区域或民族可能拥有相同的或近似的中医药知识,这就使得处方保护中权利主体很难确定。其次,保护与传承有着内在的矛盾,更多的传统保护习惯是保密,致使中医药处方中绝大多数为祖传秘方,口传心授,无物质载体,无成套的体系和标准。这不仅给收集整理增加了难度,也使得中医药处方在运用现有的需要提供严格标准才能开展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保护时很难象西药一样做到化学结构式具体,专利保护范围明确,技术特征容易划分。因此,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医药方剂的特殊性,不是一般患者和医生所必须了解的。并且如果把炮制及方剂秘密公开,正中某些窥视者下怀,将对民族医药研究和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对于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应由业内专家作出,而不是按照西医药的结构成分理论将之公开化[2]。”再次,中医药处方的一大特色就是使用复方,传统与现代的中成药大部分都是由多味药组成的复方,有的甚至达十数味之多,这类处方的保护不仅涉及处方中的药物、剂量、用法,还牵涉药物品种、药物炮制方式等因素。而现阶段所具有的分析和检测技术手段对于中医药复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有些力所难及。这种侵权认定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使得中药专利权人对他人提出侵权指控时,由于无法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比,从而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自然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有学者认为:由于增加或者减少一味中药就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而增减药味又不侵权,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3]。
2.3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适应中医药处方保护的需要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的基础构架来源于国际社会已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众所周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规则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制订的,其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主要是针对现代工业技术而设立,并未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对包括中医药处方在内的传统知识基本上是不能适应的。国际上早已有人提出现代西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穷国的毒药”、“富国的粮食”。综上所述,中医药处方的保护不是行业内部简单整改就能完成的,它既需要中医药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从认识到行为的调整,更需要国家从国内、国际制度化的角度做出努力。
3对策
3.1全面收集传统中医药处方,建立数据资源为保护中医药处方打好基础建立专项机构收集整理散落民间的各类中医药处方。可以借助现有的中医药机构,包括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中医药研究机构等开展处方的收集、记录、归档,同时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处方包括各类古方、时方进行收集归档,并将一些已建设完成的专项数据库进行整合,如我国知识产权局已建立的中药专利数据库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关于传统医药的体系完整的国家级专门数据库,这一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一些专利重复颁发许可,也可以避免生物研究方面可能发生的剽窃。
3.2引导、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主动防止流失针对中医药处方保护中普遍存在的“无意泄露”现象,首先必须通过对各个层次的人员开展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宣传,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使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次,重点培养一部分专门人才,使之通晓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利于中药开发、产品宣传、专利申请等专业工作的开展。
3.3完善法律法规,攻克中医药处方保护法律盲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步,立法滞后是一个重要障碍,在中医药处方的保护上同样亟待解决。笔者认为,首先应对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比如通过立法明确中医药处方的权利主体;其次,强调中医药处方权利主体控制处方运用的权利,从法律上否定非权利人对中医药处方随意、自由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资格和权力;再次,创建一个独立的,简便可行,适合中医药处方注册、专利申请的体系,或者有针对性的为中医药处方设计一些小型专利项目,完善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满足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尤其应邀请中医药专家参与其中。更有专家认为:加大在国内保护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熟悉这方面的国际游戏规则,对侵害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案件坚决诉诸国际法律诉讼程序。同时,必须打破地区、单位、学派之间的门户之见和界限[4]。
3.4健全组织机构
3.4.1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在适合中医药的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对那些疗效显著的中医药处方,最简单有效的保护方式就是保密[5]。因此,设立隶属于政府部门,有完整档案和保密程序的专门机构,由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实施保密工作。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这样的机构不能只是传统意义上功能单一的保密单位,而应该是一个兼具保密与秘方研究、新处方开发的机构,并且,该机构可以通过有偿的保护模式运作,即由保密机构根据需要秘方保密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保密年限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此形成以保密维持研究,以研究促进保密和开发的良性循环。
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商标注册费中的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降低20%;专利人资格考试和翻译专业资格考试等考务费标准降幅达25%至50%。
64%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专利机构达946家,执业专利人达8486人。据国知局统计,过去3年间,全国专利人共专利申请超过215万件,率达到64%。
年检
根据《专利管理办法》,2013年专利机构和专利人年检工作即将启动,年检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颁证
8月16日,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为通过2012年全国专利人资格考试的考生举行颁发证书仪式。
成立
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在中关村成立。
入选
三聚阳光入选国家首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
审判
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审判试点会,正式宣布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不再分开审理,而由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综合审判。
教材
目前已正式出版的《专利人执业培训系列教程》共有8本,标志着我国专利人培训教材体系基本建成。
协力助力“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巡讲活动
7月26日,由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平台、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等联合举办的“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巡讲活动第十场在上海八号桥举办。截至7月份,巡讲活动已在德必易园、徐汇软件基地、宝山科技园等十家园区举办。本次巡讲中马远超律师进行了“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主题演讲。
集佳“VISA”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原告维萨国际服务协会与被告商评委、第三人杜汉武关于“VISA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经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VISA”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广大消费者常见的日常消费品,二者在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上存在非常密切的关联,从而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并责令其重新做出裁定。
大成主办“美国337纠纷案件应对”专题讲座
日前,大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举办“中美337条款争议案件最新动态及中国律师的业务空间”的专题讲座,邀请商务部有关专家对“337调查”的重点内容做了讲解,介绍了目前涉及中国产品的“337调查”案件情况及中国企业的应对现状,分析了“337调查”今后的发展趋势。
盈科为“大黄鸭”保驾护航
据悉,风靡世界的“大黄鸭”(Rubber Duck)预计将于今年秋季来到北京进行展示及推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团队受北京国际设计周组委会委托,为荷兰艺术家Florentijn Hofman创作的设计作品“大黄鸭”在中国国内的展示、商务推广、衍生品开发及相应的维权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2012年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攻坚之年,也是建设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的开局之年。大力实施知识产权立市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既是加快推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当务之急,也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进程中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我市经济的转型发展,现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依据,以自主创新为重点,大力实施知识产权立市战略,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有效机制,尽快形成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体系,以企业为主体的转化应用体系,以行政与司法并行运作为特征的执法和保护体系,以政府管理服务为调控的目标导向体系,着力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的优化提升、转型发展。
2.主要目标:2012年实现专利申请总量15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的申请量达到3300件;实现专利授权8700件,其中发明专利的授权达到370件;百亿元GDP专利授权数350件以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7.2件以上;全市国际PCT专利申请超过10件,培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0家。大力实施知识产权立市战略和质量、标准、品牌战略,商标注册申请总量达到3000件,中国驰名商标申报2件以上,省著名商标申报10件以上;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二、工作重点
1.着力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平台,激励和引导企业建设以专利、标准、品牌等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为核心的创新链,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发明专利的企业集群和产业集群,确保全市专利申请数量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专利的质量同步提升。积极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请专利和建有研发机构“两个全覆盖”工作,年内在全市4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消灭“零”专利。
2.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研发、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引导企业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与前瞻性技术。大力推进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专利文献确立正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发创新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3.着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能力。建成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和交易。推广法尔胜、长电科技专利池试点建设的经验,以科技项目储备库、科技项目超市、行业专利池、现代主导产业技术路线图、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一库一市一池一图三中心”建设为抓手,加强对企业专利申报、知识产权融资、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等专业服务,扩大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覆盖的区域,完善国家权威数据库联网的专利查询通道,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咨询和指导。
4.着力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建设和完善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开展知识产权的司法鉴定、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和侵权分析、企业技术难题攻关项目、专利信息的检索及专题数据库的建设、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项目的挖掘和管理。以重点企业专利保护示范项目带动全市企业专利保护工作的实施,加强与市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合作,加大专利、商标、版权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力度。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企业向“哑铃型”转型,走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三自”发展道路。
三、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将相关目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中,明确目标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优化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企业、行业、中介机构的沟通,对涉及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报告。要加强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定期汇总、分析、评估,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大力促进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著作权登记工作。积极鼓励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加快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在市科技创新资金中辟出专项资金,支持以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为主的自主知识产权积累。专利资助分阶段进行,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给予1500元/件的资助,对已经进入实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加快申请的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件的资助,获得授权的给予5000元/件的资助;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给予1500元/件的资助,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件的资助。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创作的作品,经登记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证(保护期在一年以上)的,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助。及时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进一步推动我市专利、著作权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
3.组织开展“百企万件专利”行动计划。突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作用,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优势企业中甄选100家企业,通过企业自主申报,机构联合申报等办法,年内每家企业申请专利不少于100件并达到一定授权比例,力争形成百家企业拥有10000件专利的目标,对达标企业给予8万元申请、授权费资助,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总申请比重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予以2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开展“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全过程,推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能够充分利用专利制度、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专利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局将会同主管部门每年对创建企业进行验收评比,甄选出10家企业,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资金奖励。创建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和省专利实施计划。
4.积极实施质量、标准和品牌战略。加强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规划工作,完善技术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和检测服务,引导企业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培育一批能将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机结合的骨干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形成事实标准,推动行业技术标准联盟,抢占行业制高点。支持重点企业、行业参与国家主导和国际组织主导的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增强标准制订话语权。引导和扶持企业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质量管理、市场推广、售后服务等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区域品牌和全国性品牌。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打造国际知名品牌。
5.强力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选择部分专业镇(街道)及特色科技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形成知识产权优势区域,提高区域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并在全市形成示范效应,带动我市区域性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鼓励专业镇(街道)及特色科技园区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划,大力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体系,培育良好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培育年申请专利超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超350件,专利授权超800件的专利申请优势镇(街道)、园区,并给予5万元的奖励。
6.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发建设“市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专利监控系统”,开展对同类专利或竞争对手专利的监控预警;针对低碳产业、机械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石化)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传感器产业五大新兴产业开展专利状况分析研究,推动产业向高起点,高水平发展;开展市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为企业专利保护策略、市场定位策略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支持和帮助。
7.继续健全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实施中介、评价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和战略研究咨询,提供全面、快捷、诚信、合法的服务,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和质量,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积极培育和引进法律、咨询等服务机构,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形成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