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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

时间:2024-01-13 16: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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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

第1篇

关键词:农业;气候;生态保护;温室气体;减排;技术模式;微生态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5)10-0065-03

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各种各样的气候灾害,且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是惊人的。各种气候灾害是人类的大敌,尤其对农业而言,其对气候变化反映最为敏感,抵御能力最为脆弱,影响也更为巨大。同时,农业对气候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1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的影响

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于人为温室气体(GHG)排放增加所致,农业领域是一个重要的GHG排放源。全球农业领域GHG排放约占总人为排放的30%,我国农业领域的排放比重约占20%,主要气体有CO,CH4,N2O和NO等。IPCC指出,农业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源包括反刍动物消化、动物粪便处理产生的CH4和N2O排放、水稻厌氧条件下的CH4排放、农田过量使用氮肥产生的N2O排放、农田耕作产生的CO2排放等。而在农业源中,畜禽养殖业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268.26万t和71.73万t,占农业源COD和氨氮排放量的95.8%和78.1%,大量畜禽废弃物给养殖场周边环境带来诸如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问题。畜牧业是我国农业领域最大的CH4排放源,是农业温室气体和面源污染的排放大户。

2农业温室气体减排途径

2.1充分利用微生态技术,减少动物肠道CH4排放

反刍动物排放的CH4是通过肠道发酵过程产生的,反刍动物瘤胃内的产甲烷菌通过微生物作用合成甲烷,但甲烷并不能被动物机体利用,只能通过嗳气排出体外。通过研发推广微生态产品及其技术,可以减少反刍动物CH4排放。微生态技术具有以下功能:一是提高动物单产水平,通过减少并调控畜禽养殖数量来提高养殖效益,从而减少CH4的排放总量。二是通过调配畜禽日粮结构,借助有益微生物菌群,改善和分解低品质饲料纤维素等多糖分子,提高畜禽对饲料的消化率,减少瘤胃CH4生成量和粪便中有机物的残留,减少单位饲料消耗的CH4产量。三是通过微生态工艺使常规饲料生物颗粒化,缩短饲料在瘤胃内的停留时间,减少营养物质在瘤胃内发酵造成的能量损失。四是通过微生态菌群抑制产甲烷菌活性,从而调控瘤胃内CH4的大量生成。

2.2高效利用畜禽粪尿,减少畜禽废弃物温室气体排放量

我国年畜禽粪便资源总量约为8.5亿t,相当于78.4Mt标煤。提高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使其变废为宝,可有效减少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利用厌氧发酵原理开发畜禽废弃物发酵菌剂,可将污物处理为生活用沼气和生物有机肥,其中,沼气可直接用作燃料以有效利用CH4。同时,利用畜禽废弃物发酵菌剂还可替代传统粪便清理方式,有效减少CH4排放。一头猪年产粪尿量达2.1t,若采用水冲式清粪,其污水排放量将增加4倍以上;而采用干清粪节水工艺,实行粪污干湿分离、雨水和污水分流,并将畜禽废弃物发酵菌剂处理,可将畜禽废弃物温室气体排放量降到最低。试验表明,与水冲清粪相比,经发酵菌剂处理后的畜禽废弃物CH4排放量减少55%以上。

2.3推广发酵床等健康养殖技术,实现畜禽污染物“零排放”

畜禽养殖对大气污染主要来自畜禽粪便产生的臭气,尤其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密度高、清粪不及时、消毒不力等因素加剧了舍内空气环境的恶化,需要利用生物除臭技术进行处理。微生物制剂能够减少气载病原菌数量,增加气载有益菌数量,降低畜禽疾病感染率,抑制病原菌生长,同时还能降低禽舍内温室气体CH4,N2O,NH3和H2S等释放量,对畜舍内有害气体具有净化作用。试验表明,可使NH3降解率达74.3%,H2S降解率达81.6%,并可大幅降低养殖场畜舍内的有害臭味。同时,利用微生物作为物质能量循环和转换“中枢”,推广发酵床式养殖方式。这种模式没有任何废弃物、排泄物排出养殖场,大大减轻养殖业对周边环境的气液污染,是节约能源、减少疾病和用药、清除粪臭、实现零排放的环保生态型健康养殖方式。

2.4开发应用生物有机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和GHG排放

我国农田碳吸收汇约为0.20亿~0.67亿tC,农田N2O排放量中有57.8%来自化学氮肥施用,22.9%来自粪肥施用。施用有机肥可有效增加土壤碳储量。我国畜禽粪便年产量达17.3亿t,是工业废弃物的2.7倍,其氮、磷、钾总贮量为0.633亿t,相当于0.493亿t尿素、1.194亿t过磷酸钙和0.338亿t氯化钾。充分利用规模化畜禽场排泄物生产肥效显著、环境友好型生物有机肥料,可直接或间接提供植物所需养分并改善土壤性能,大大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实现农牧结合,推动循环农业发展。同时,有助于调节土壤系统有益微生物的活性,提高氮肥利用率,促进农田固碳减排,降低农田N2O排放14%~30%。

2.5高效利用农林废弃物,减少CO2,CH4和N2O排放

动物粪便等废弃物的厌氧储存及处理、作物秸秆焚烧均产生CO2,CH4和N2O。通常秸秆焚烧、粪便处理方式、气候条件等决定着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小。减少秸秆、粪便等农林废弃物CO2,CH4,N2O排放量的主要措施是针对排放潜力大的废弃物焚烧及露天存放过程,通过生物炭技术固碳和厌氧发酵回收甲烷气体,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另外,在畜禽饲料中使用微生态添加剂可抑制CO2,CH4,N2O等温室气体的产生。其中,沼气技术就是通过畜禽粪便和污水厌氧硝化而产生的。沼气可作为燃料替代化石能源,也可用作发电和动力燃料。据推算,一个8m3的户用沼气池平均年产沼气385m3,相当于替代605kg标准煤。目前,农村沼气项目已被广泛开发为CDM项目或自愿碳减排项目。

2.6控制并减少化肥使用量,减少N2O排放

土壤中氮的主要来源是施用化肥、厩肥及农作物残留物。过量施用氮肥会导致肥料无法被农作物利用和被微生物吸收,这些过量的氮素一部分通过土壤的硝化作用转变为N2O并释放到大气中,另一部分渗透到地下水中污染水资源。伴随着我国农业的“十二连增”,农业化肥投入量在逐年增加,我国农业增产对化肥的依赖度越来越高,这不仅导致土壤的过度利用,而且使N2O排放量呈上升趋势。因此,提高氮肥利用率是减少农业N2O排放的关键措施。目前,我国农业氮肥利用率为20%~40%,如果长期采用微生态、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先进技术,可将农业氮肥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N2O排放量相应降低15%以上,大幅减少作物需氮量,调节和解决作物需肥与土壤供肥之间的矛盾,达到减少化肥用量、提高肥料利用率、实现作物增产的目的。试验证明,利用微生态技术可使肥料利用率提高10%~20%,每年节约氮肥1000万t,相应减少CO2,CH4,N2O等温室气体排放12000万t。

2.7加强稻田综合管理,减少稻田CH4的排放

在厌氧环境下,稻田甲烷排放是由产甲烷菌利用田间植株根际有机物质转化CH4形成的,是除去水稻根际CH4氧化菌对CH4氧化后的剩余量。稻田甲烷排放主要受土壤性质及其根际菌群状况、灌溉及水分状况、施肥种类及方式、水稻生长及气候等多因素影响。水分是影响稻田CH4排放的决定性因子,通过改变稻田的水分管理和微生物菌群可改变产甲烷菌生存的厌氧环境,从而控制甲烷的产生和排放。研究表明,节水灌溉、间歇式灌溉及微生态控制根系菌群能够减少稻田甲烷的排放。减少稻田CH4排放的主要管理措施除水分管理外,还包括品种选择、施肥种类、施肥量等,应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进行稻田耕作。

2.8改进农业生产管理措施,增加土壤系统的碳汇总量

农业固碳主要依赖土壤系统。通过改变栽培、耕作、施肥等农业生产方式,可以增加土壤系统的碳汇总量。一是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等减少机械进地次数、提高农机作业效率的农田生产措施,减少人类对土壤结构及功能的破坏。二是推行秸秆还田和增施有机肥,增加土壤植物残体和有机质含量,进而增加土壤碳的固定和投入。农村生物质能源有很大发展潜力,经合理开发利用,可以有效替代化石能源消耗,缓解能源危机,减少GHG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三是通过微生物技术改善土壤结构与功能,提高土壤固碳水平,减少过量使用化学氮肥造成的氮沉降。

2.9通过植树造林和还林还草,实现植物型自然生物固碳

植物型生物固碳主要通过增加绿色植物生物产量方式来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如植树造林。树木生长需要吸收并固定CO2,并将其转换为生物量,从而形成森林的固碳效果。低产农田退耕还林还草可使大气碳较多地存留于土壤或较长时间储存于植被中,人工林每生长1m3的木材,可吸收CO2约1.83t。草地年固碳潜力为23.9Mt,占全球固碳能力的29.0%。可见,植物型生物固碳是非常有效的生物固碳方式。

参考文献

[1]陈婷婷,周伟国,阮应君.大型养殖业粪污处理沼气工程导入CDM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沼气,2007,25(3):7-9.

[2]刘允芬.农业生态系统碳循环研究[J].自然资源学报,1995,10(1):1-8.

第2篇

一、公路交通运输低碳化的背景

(一)交通运输行业碳排放持续增长

权威机构研究表明,碳排放有三个主要来源,交通运输行业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汽车的排放量已经占到全部排放量的25%。国外进一步的研究表明,近10年来,在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碳排放量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交通运输领域的碳排放量仍然在持续增长,已经成为引起世界气候变化最主要的消极因素。

(二)我国政府承诺建设低碳国家

面对气候变化,和其他主要国家一样我国政府对此也十分关注。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将采取严厉措施逐渐降低并减少碳排放,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将比2005年降低40%―45%。针对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我国将通过“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等途径实现自己控制和减少碳排放的承诺。

(三)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严重

一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情况令人担忧:据国际能源组织测算,2005年我国因石油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中,来自公路运输(非公交系统)行业的排放已占到21%。二是在能源使用效率方面我国运输车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以货运汽车为例,我国车辆百吨公里油耗比发达国家要高30%。三是基于城市化的需要,我国交通用能将持续增长,如不采取有效措施,碳排放压力还将持续增加。

二、实现公路交通运输低碳化的对策

公路交通运输低碳化,是相对于传统模式而言的一种能源消耗最少、效率最高、排放最低的交通发展模式,低碳交通运输最大的特点,是以最少的二氧化碳排放实现预定的运输服务目标。当前我国公路交通实现低碳化,面临着能源消耗数据不全面、碳排放数值统计不准确等诸多问题,实现交通运输低碳化必须从“碳足迹”和“碳预算”等基础工作做起。

(一)发挥科技创新的基础作用

科技创新是实现低碳化的根本途径,交通运输领域低碳化也必须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比较来看我国在这方面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例如,目前使用沥青铺设路面是我国交通道路建设最常用和最主要的方法,但现在常用的沥青在使用过程需要加热到160℃―180℃,部分沥青甚至需要加热到190℃以上才可以使用。使用这种沥青进行施工,不仅会耗费过多的能源加大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会伴随大量的烟尘和有毒气体。我国科研人员通过多年摸索开发出一种温拌沥青。使用这种沥青铺设路面,不需要耗费过多的加热燃料,同时可以降低施工温度,在保持热拌沥青的性能的同时实现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一种典型的低耗高效低碳铺路技术。是名副其实的高节能、低排放的低碳铺路技术,是路面铺筑技术的重大创新。

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用于道路交通建设的沥青混合料数量巨大,其用量随着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出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根据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建设的历史经验,沥青的使用量与一个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增长速度呈正相关。按照这个理论,我国沥青混合料的用量未来很可能大幅增长,甚至可能出现跳跃式增长。目前我国每年热拌沥青混合料的用量约为3亿吨,排放二氧化碳540万吨。如果我国在交通道路建设中能广泛采用温拌沥青施工方法,则每年可节省大量燃油,并在更大程度上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二)加强对重点领域碳排放的监测

公路交通运输方面的碳排放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各类运输车辆在路面行进时消耗燃料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是在道路交通建设和道路养护时熔化沥青消耗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根据数据统计,车辆行驶时因燃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车辆的数量增速较快,车辆排放已经成为公路交通领域最大的二氧化碳气体排放源,并且将会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在更高的程度上加大二氧化碳的排放。基于此,当前必须尽快开展对汽车碳排放的监测工作,通过互联网建立起全国性的汽车碳排放网络监控体系,为交通运输领域控制和降低碳排放做好基础工作。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目标

第3篇

1从源头避免高碳排放

在现代工业生产过程中绝大多数产品的原料都有多种来源,同时也对应着多种不同的匹配性工艺过程。不同的原料和工艺过程对应不同的CO2排放,针对具体的应用对象开发和选择适宜的原料和工艺,能够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CO2排放。这是目前CO2减排最有效的途径,主要通过国家政策和税收、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以及合理的能源定价机制和能源产品价格来引导实现。以燃煤发电为例,选择低灰精煤和合理的过剩空气系数就能有效降低烟气量,减少无效热量外排,从而提高煤的利用率、减少CO2的排放。同样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发电、RGCC和多联产发电、超临界发电等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以合成甲烷工艺为例,选择褐煤和长焰煤采用燃气型的鲁奇炉气化和循环流化床分级热解气化要比合成型的气流床气化生产的合成气甲烷含量高(约10%左右)、氧耗低;合成甲烷时产生较难利用的低温热源减少10%以上。从整个合成甲烷工艺核算,前者煤的利用率高、能耗和氧耗低,同样规模的合成甲烷,自然就减少了CO2的排放。对于循环流化床分级热解气化,固态排渣相对换热容易,水封用水量较低,加之循环流化床分级热解气化相对鲁奇炉气化合成气不含煤焦油,不会产生含酚废水,因此循环流化床分级热解气化合成甲烷的工艺过程能耗更低,更有利于避免高碳排放。另外煤化工发展含氧化合物燃料和多联产工艺、民用燃料采用天然气、大力发展核能、水电、风能和生物能、化工行业大力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纯电动汽车等均能实现从源头避免高碳排放。

2过程减少碳排放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开采、生产、使用和终端产品消费等各个阶段都需要能耗,都存在能源使用效率。我国目前万元GDP能耗水平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物理能耗水平约比国际先进水平高20%~30%左右。例如2007年,我国每千瓦时供电耗煤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4g标煤,每吨钢能耗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高58kg标煤,每吨水泥综合能耗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高31kg标煤,分别高出14%、10%和24%。另外生产的产品利用率偏低,又变相地增加了能耗。通过优化设计,使用高效节能的工艺设备、高效适宜的催化剂和合理使用优质产品均能实现节约能耗,减少终端产品的使用量。减少终端产品的使用量就是相应减少了产品生产量,避免生产这部分产品产生的能耗。节能降耗自然就减少了CO2的排放,这是目前CO2减排最容易实现、成本最低并且具有较大收益的途径,在国家政策强制下均能通过企业自身调整和改造来实现。对于现代煤化工的龙头———大型煤气化来说,空分是投资和能耗均占气化工艺50%左右的必不可少的过程,其产品主要是液氧,副产的液氮只需使用部分产量,其余的均被低效利用或排放。如果采用深冷分离为主的梯级分离工艺,大部分氮气组成在低压端就作为产品气外送,无需经过空气压缩机高能耗加压,最终产品主要是液氧和部分液氮,工艺所需的高压氧气通过泵液体低能耗加压即可满足。这样大大降低了空气压缩机的处理量和能耗,从而达到降低气化工艺投资和能耗的目的。利用化石能源花费巨大的能耗和成本生产的氮肥,由于我国化肥产品落后、使用工艺不当和不合理施肥,利用率仅有30%左右,不到发达国家的一半,不仅造成了浪费,而且造成了严重的面源污染。如将现有的化肥改造为缓控增效肥料,并采用相应的耕作模式,就可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以及化肥使用效率,从而减少了肥料的消费量和生产这部分肥料的所产生CO2排放。化工行业合理选择高效催化剂以及分离、反应、换热和泵送高效节能设备,采用调频技术等可以大幅度降低能耗。蒸馏是化学加工工业中首选的均相体系分离技术,也是目前总能耗最大的化工分离过程。如将梯形垂直长条帽罩与规整填料有机结合的NS倾斜长条立体复合并流塔板用于改造F1浮阀塔板,阀孔动能因子高达34,开孔率高达40%以上(国内外目前塔板最大开孔率仅为20%左右),提高处理能力2倍以上(目前国内外最高提高70%)、降液管通过能力3倍以上,降低板压降30%以上,同时提高板效率30%以上,操作弹性为4倍,解决了塔器大型化塔内件结构和安装难题,这在国内外尚属首例。各行各业节能降耗技术和产品枚不胜举,这是目前我国实现CO2减排的最有效途径,仅需要相关部门和协会优化集成,加大推广力度。

3终端的固定与储存

经济活动只要消耗资源和能源,必然会产生碳排放,没有绝对的零碳排放过程。由于化石能源使用量剧增,自然界碳循环每年出现约257亿tCO2的过剩,逐年累计引发了日益变化无常的全球气候问题。目前国内外相关企业和学者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普遍关注、研发和实施CO2的捕集与封存,这是迫不得已和最终解决CO2减排的方法,也是实施起来成本过高,并且技术不成熟,存在诸多的风险和次生灾害。

实际上,解决人为排放的CO2过剩,除了被动地减少CO2产生量,更为积极的措施是加快碳利用,增加CO2消耗量,主动减少CO2的过剩,从而在碳循环中实现碳平衡。这是突破碳减排对经济发展影响,实现工农业同时快速发展的积极有效途径。这既是个技术问题,也需要建立国内碳市场,通过合理的碳交易,对企业间、行业间和地区间CO2排放的不平衡,找到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目前尽管中国GDP已超过日本成为第二,但人均很低,仍处于发展中,经济还不完善,生活还不富裕,然而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CO2排放国,并逐年递增。发展经济与减排成为我国两难的选择,加之存在国家能源安全、粮食安全、耕地与城镇化和工业化、以工哺农、三农问题和环境保护等战略性难题,被动采取减少CO2产生量的捕集与封存措施,将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上述诸多难题的解决带来限制和障碍。

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发展的现状,结合国际碳减排的机制,不同CO2浓度的工业排放可采用不同的减排与固碳措施。现阶段,对于工矿企业主要排放源的低浓度CO2,可以采取低成本的异地生物固碳减排措施,加快碳循环和碳固定。这样不仅可以实现CO2实际排放量的减排,同时可以改良土壤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大量增加粮食和生物质能,从而在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前提下,低成本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同时兼顾解决国家能源安全、粮食安全、耕地与城镇化、以工哺农、三农问题、淡水资源不足和环境保护等战略性难题,满足我国今后较长时间的减排要求,提高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实际能力和国际地位。

对于如煤化工和石灰等行业排放的高浓度CO2(90%以上),采用捕集技术回收,通过制造干冰、用作合成尿素、水杨酸、环碳酸酯和聚碳酸酯等的原料以及CO2驱采油、农业大棚CO2气肥等,都是成本和能耗较低、减排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方法。对于数量多、分布广的如发电和中小锅炉等排放的低浓度CO2(小于16%),工矿企业现阶段无需采用集中固碳处理,可以利用国内碳交易实现异地化低成本固碳。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分布、土壤组成、农业现状和生物能源地发展,以及工农业发展不平衡和剪刀差等具体情况,对于低浓度CO2烟气,工矿企业可按照CO2排放量,将用于集中固碳处理的投资和操作费用,拿出来反哺农林业。政府或相关机构把这部分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改造中低产田,提高粮食单产、品质和生物质产量;改良非耕地、盐碱滩涂、沙漠化和重金属污染等退化土壤,利用现代农业技术种植适宜的速生能源植物和农作物,发展碳汇林和牧草或改造退化草原,充分利用太阳能,加快碳循环,增加CO2消耗量,主动减少CO2的过剩,从而实现循环平衡。同时又大幅度提高有效耕地面积和生物质能源产量,热解生产生物原油,增加了农民的收入,降低了企业CO2减排的成本,从而实现工业、农业、政府和社会的多赢。这个方法可以简单概括为一条工艺路线:企业出资形成碳汇基金———投资农林业———改良土壤、增强碳汇能力———增加粮食和生物质产量———通过工业热解生产生物质原油———多方受益。将生物质转化为能源燃料时,无需考虑生物质作为食品时所需顾及的转基因和有毒有害微量物质问题,转基因物种在产量提高、种植地域和污染土壤修复中均能产生巨大的经济、环保和社会效益。生物质快速热解液化技术是最好的碳利用出路和产品,从而加快了碳循环,实现了碳循环平衡。

另外,利用生物质不到7d的快速腐化生产腐植酸,作为有机肥提高土壤的腐殖质,有利于提高土壤肥力和保肥保水性,进而提高农作物产量。将我国绝大多数土壤腐殖质含量不足1%提到2%左右,这也将是一个千亿吨级的土壤安全储碳方式。

4结语

(1)针对具体的应用对象和原料提出了开发和选择适宜的原料和工艺,从源头上避免产生CO2排放的措施,是目前CO2减排最有效的途径。

(2)提出在能源开采、生产、使用和终端产品消费全过程中节能降耗,从过程减少CO2排放的措施,是目前CO2减排最容易实现、成本最低并且具有较大收益的途径。

第4篇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成本;市场有效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7-0074-05

根据科斯定理,只要对碳排放权进行完整界定,并允许碳排放权进行交易,就可以使得碳排放权的最终配置与初始分配无关,实现市场公平与市场效率的双重目标,这就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立的理论基础。但Hahn(2011)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以及市场势力问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不能完全实现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所以,关于交易成本的研究成为理论研究的焦点。本文就是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交易成本市场模型,分析交易成本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影响,以期为有关政策的实施提供理论指导。

一、交易成本定义

一直以来,关于交易成本的定义,学术上讨论比较多。更多的研究从市场摩擦展开的,有许多论文文献对市场摩擦进行了讨论,认为交易成本阻碍了或者至少影响了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并且是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所不能解释的。Hicks (1935)认为,需要给“市场摩擦”更精确的定义,并从交易成本角度对“市场摩擦”进行解释。尽管Coase(1937)认为厂商的存在价值,就是由于厂商的组织形式使得交易更为有效率也更为经济,但是他没有提到“交易成本”这个概念。交易成本这个概念在货币和金融市场中使用得比较多。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产业组织理论的兴起,经济领域开始讨论交易成本问题,早期的产业组织理论主要是研究市场失灵和“市场摩擦”问题。经济学领域关注交易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交易成本会引起市场失灵,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二是交易成本会影响产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形式(Solomon,1999)。

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说,由于遵约参与者相对较少、交易的品种比较专业,所以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相对不够活跃,总体交易成本比较高,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交易成本的研究就非常有意义。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说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寻找对手和信息成本、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以及监管执行成本。第一部分,也就是寻找对手和信息成本是比较明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的碳减排措施,其建立是基于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尤其是在《京都议定书》之后才正式确认为碳减排的主要措施之一,并且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条件和地理资源禀赋的不同,采取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差异也较大。作为新的减排措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各项制度还需要逐步完善,比如欧盟采取了三个阶段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这些规则的修改直接影响碳排放权的供求关系,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所以对于遵约参与厂商来说,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信息搜集工作就非常重要,这些工作更多的是由中介咨询机构来提供。由于碳排放权供给方和需求方往往是跨行业的,所以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有利于寻找交易对手。第二部分,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也非常重要,为了使得交易能够达成,双方需要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以及支付给中介一定的费用。第三部分,监管和执行成本主要是监管机构来承担的,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碳排放的额度确认以及后续的违规监管和处罚,形成准确而真实的碳排放权供给和需求,这一部分也非常重要。

二、交易成本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影响

关于交易成本对产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的影响。Hanemann(2009)发现,交易成本的不同结构会对参与碳排放不同规模的经济体影响是不同的,规模较大的厂商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如果环境监管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是非线性的,那么边界条件的改变会使得以成本最小化为目标的厂商面临不同的最优决策,结果会使得规模较大的厂商更为有利,从而促进行业的兼并重组,市场的集中度得以提高,有可能减弱市场的竞争性。论文用计量方法分析了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EU ETS)监管下的德国厂商的交易成本情况。通过最小二乘法和非线性估计方法对碳排放交易成本的估计,论文认为交易成本是碳排放量和碳排放交易量的非线性函数。这也就意味着,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存在碳交易的规模效益。对于二氧化碳年排放100万吨以上的厂商交易成本是下降的,二氧化碳年排放100万吨以下的厂商交易成本是上升的。基于数据的分析,德国受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监管的厂商,每年交易成本总额约为870万欧元。实证进一步显示对于年排放100万吨以下的厂商更有动机去减少碳排放量。虽然这一扭曲结果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以及经济效率的降低,但对于整个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的减排效果影响较小。

关于交易成本会引起市场失灵,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极端情况下由于管理成本以及其他交易成本太高以至于抵消了交易所获得的收益,从而使得Fox River水污染排放交易计划失败。Stavins(1995)首先给出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交易成本基本模型,首先,给出了交易成本曲线和边际污染控制曲线,通过分析认为交易成本会减少可交易区间,也就是说当交易收益小于交易成本,那么遵约参与者就不会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了;其次,论文给出了交易成本在碳排放权供给和需求方的分摊情况,认为无论哪方在名义上给付交易费用,实际上的交易成本的分摊主要受碳排放权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污染控制成本函数的弹性所决定的,具体而言交易成本更多的是由边际污染控制成本较高的一方承担;最后,论文分析了不同的交易成本结构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之间的关系,认为如果交易成本函数是线性的情况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无关,如果交易成本函数是凸函数的情况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负相关,如果交易成本函数是凹函数的情况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正相关。但是,论文没有考虑产品生产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之间的关系。本文就是在Stavins(1995)的基础上,把产品市场纳入到模型中进行分析。Ofei-Mensah和Bennett(2013)研究了在澳大利亚交通运输和能源部门中开展的三个碳交易计划的交易成本估计问题。这三个碳交易计划分别是:燃料强制标示计划,自愿燃料效率提升计划和假想的市场型计划。资料主要通过调查访谈和其他二手数据等方法获取。第一,本文发现市场型计划碳减排交易成本要高于其他两个计划,交易成本约为7.2美元/吨。也就是说,交易成本成为碳减排的主要障碍。第二,各碳减排计划交易成本组成部分比例的不同主要是由各计划自身特征造成的。因为自愿燃料效率提升计划是自愿加入的,所以其执法成本较低。较低执法成本增加了对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到这碳减排计划实施的疑虑。也就是说,是否有足够资源用来碳减排。对于市场型计划而言,碳市场交易过程产生的费用是主要费用。第三,论文认为对于燃料强制标示计划和市场型计划而言,交易成本非常高以至于对碳减排计划的实施效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总之,交易成本会影响政策市场失灵。在选择碳减排政策时考虑交易成本,有助于对政策工具进行初步筛选,有助于提高政策设计和实施,以及政策的评价。尽管如此,但是对于交易成本的关注还是太少。一般研究认为,市场型碳减排计划(碳交易和碳税)比非市场型碳减排计划效率要高,但是本文发现,考虑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等因素,市场型的碳减排计划未必优于非市场型的。所以,交易成本对于政策选择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交易成本模型建立

这里我们首先假设存在N个厂商生产同质的产品,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并且,这N个厂商都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遵约参与者,这时这些厂商就需要考虑碳排放成本。于是这些厂商的利润函数为:

π=r・z-C(z)-B(q)-p(θz-a-q)

其中,z表示产品产量,r表示产品价格,C(z)表示产品生产成本函数,并且Cz>0,Czz>0。假设u=θz为遵约厂商在不受排放约束情况下的碳排放量,θ为碳排放强度,也就是单位产品产量对应的碳排放量,q为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排放的碳排放量(污染处理量),a为监管机构免费发放的碳排放权量,x=θz-a-q为在二级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交易量,当x>0表示卖出碳排放权,当x0,Bqq>0。从这个利润表达式可以看出,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并不会影响到产品产量z,产品产量实际上是产品价格、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以及碳排放强度的函数,也即z=z(r,p,θ)。

但是如果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考虑进来,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就会影响到最优的产品产量。用t表示厂商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净交易量,表示为厂商碳排放水平减去初始碳排放权额度的绝对值:

t=|υ-a|

其中,υ=θz-q表示厂商碳排放水平。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定义交易费用函数T(t)为,并且Tt>0。由于遵约厂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缴纳一定的固定费用,比如说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需的管理费用、注册费用等,所以T(t)应该是永远大于零的。当这些固定费用太大时,会使得一些厂商没有动力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以此模型假设固定费用足够小以至于只考虑变动费用则可。这时,遵约厂商的利润函数可表达为:

π=r・z-C(z)-B(q)+p(a+q-θz)-T(t)

不失一般化,这里我们假设其中一个遵约厂商是碳排放权净买入者(υ>a),以此我们分析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对遵约厂商利润以及产品产量的影响。遵约厂商的目标函数就是最大化其利润,那么目标函数的一阶条件有:

πz=r-Cz-pθ-θTt=0

从这里可以看出,一阶条件表示产品价格r等于边际成本(Cz+pθ+θTt),也可以说是边际收入(r-pθ-θTt)等于边际产品成本(Cz)。对于交易所来说,不会把交易费用提高到遵约厂商亏损的程度,由于Cz>0,所以要求r-pθ-θTt>0。并且,我们假设遵约厂商技术碳减排量必须大于0。综上,对技术碳减排量求偏导,我们有:

-Bq+p+Tt≤0

q(-Bq+p+Tt)=0

q≥0

如果遵约厂商技术碳减排量大于0,那么遵约厂商的产品产出量和技术碳减排量都是产品价格、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碳排放强度以及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额度的函数,z=z(r,p,θ,a)和a=a(r,p,θ,a)。为了进一步分析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额度对产品产量和技术碳减排量的影响,我们对一阶条件进行全微分,整理可以得到:

=

=

|H|表示海塞矩阵

|H|=CzzBqq+Ttt(Czz+θ2Bqq)>0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产品产量的变动和技术碳减排量的变动依赖于Ttt的符号。当Ttt=0时,dz/da=0并且dq/da=0,这时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额度对产品产量和技术碳减排量没有影响,这个与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形结果是一致的。当Ttt>0时,dz/da>0并且dq/da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5篇

【关键词】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深圳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3-0084-4

【作者简介】刘正广(1983~),湖北黄石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研究方向:碳交易、碳金融;刘俊跃(1967~),湖南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绿色建筑、生态城市。

建筑碳排放是社会碳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领域之一,如何将其纳入碳交易体系设计,减少既有建筑碳排放和抑制建筑碳排放的未来增长趋势,是我国碳交易机制设计的重要内容。一、建筑碳排放对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影响

(一)城市化发展对建筑碳排放的影响

城市是人口、建筑、交通、工业和物流的集中地,也是高能耗和高碳排放的集中地。据统计,大城市消耗的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量分别占全球总量的75%和80%。城市增长伴随着经济增长、人口增长和空间蔓延三个基本特征,表现在工业、交通和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的增加。建筑部门的碳排放包括服务业(扣除交通)和居民生活碳排放。目前中国城市处于居住碳排放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快速增长的发展阶段,人均生活用电碳排放的收入弹性是1447,即人均收入增加10%,人均用电碳排放会增加14.5%。城市空间蔓延对居住碳排放的影响主要通过影响居民的住宅选择(类型与面积)行为以及城市“热岛效应”改变城市温度而实现的。

(二)我国建筑部门碳排放现状

2008年,我国既有建筑面积约430亿平方米,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为29.3kgCO2/m2。近几年,建筑部门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持续较快增长,碳排放总量从2000年的5.9亿吨增长到2008年的12.6亿吨,年均增长10%,单位面积碳排放量从21.38kgCO2/m2增长到29.3 kgCO2/m2,年均增长4%。我国建筑部门碳排放总量较大,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均碳排放水平和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水平较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不到美国的1/3,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三)我国建筑部门碳排放趋势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预计到2020年,全国56%以上的人口将生活在城市里,第三产业在全国GDP中的比例将超过40%。相应的建筑物和设施将成倍增加,建筑能耗也将大幅度增加。在2020年前我国每年城镇竣工建筑面积的总量将持续保持在10亿m2/年左右,在今后12年间新增城镇民用建筑面积总量将为120亿m2。预计到2020年,建筑总面积达到600亿m2,按目前4%的增长速度,2020年,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为47kgCO2/m2,建筑碳排放量约为30亿吨,约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22%,建筑部门碳排放增长趋势明显。

(四)建筑部门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性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国外存在异同,主要体现在运用碳交易市场手段的原理和组成要素基本相同,总量控制的目标、范围、管理组织等不同。在设计我国碳交易体系时,要抓住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把生产端(工业)和消费端(建筑、交通)统一纳入到总体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设计当中,控制全社会碳排放存量和增量。如果碳交易的范围只是控制能源、钢铁、水泥等工业行业的碳排放,虽然可以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水平,但是不能降低城镇化发展对工业产品的供给需求,对目前和未来碳排放总量的控制作用有限。因此,在设计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时,要将建筑、交通部门的碳排放统一纳入碳排放控制范围,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和经济结构变化的碳排放特点,才能通过市场机制减少全社会碳排放。

二、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设计框架

建立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先应该明确市场的法律地位、交易产品,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市场主体的权责范围等内容,这是实施和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从碳交易的理论可以看出,建立碳交易市场的核心是确定产权和减少交易成本,要将建筑部门碳排放纳入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从这两个方面设计建筑碳交易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总量控制的覆盖范围和目标

依据功能建筑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又可细分为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多种类型。建筑碳排放受气候、建筑功能、建筑设计、使用者行为等众多因素影响。从建筑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来看,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建筑面积和建筑碳排放强度均呈绝对上升趋势,碳排放的控制目标是要提高能耗使用水平和降低碳排放增长需求,控制碳排放增长趋势。因此,建筑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根据建筑碳排放增长潜力确定。从交易成本来看,要考虑所纳入排放源的大小,排放量比重、减排潜力、减排成本、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监管难度等因素,最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覆盖范围和碳排放控制目标。覆盖建筑类型越多,才会有较大的减排潜力,容易降低整体减排成本。考虑建筑碳排放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应该将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纳入管控范围。从覆盖的温室气体类型看,建筑碳排放温室气体以电力消耗的间接碳排放为主。

(二)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

初始排放权分配,是指政府以许可证的形式对个体规定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初始排放权分配本质上属于产权的界定,它的产生、发展以及在现实中的应用都体现着产权交易的特质,碳排放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以及收益权。建筑物的碳排放权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的产权性质、业主、使用者和建筑面积来确定配额的发放。初始排放权的分配将影响市场的配置效率,设计合理的初始排放权分配方案是排放权交易的核心。初始配额的分配要考虑公平性和效率性,宜采用建筑部门常用的能源统计指标为基准,计算初始配额量。在分配方式上,碳排放权的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费分配(free allocation)和拍卖(auction)两种。免费分配不额外施加成本,拍卖分配要求建筑物业主通过拍卖竞价的方式获得碳排放权。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行的初始阶段,初始配额分配应采取免费为主,分配标准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建筑业主的意见。

(三)排放量监测、报告和核查

要核查参与排放交易的建筑物业主是否完成其义务,达到履约要求,需要对其排放量进行有效的监测、报告和核查。建筑物的碳排放范围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建立建筑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需要针对设施制定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的明确规范和要求,要确定有专业的第三方对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并向监管机构提交核查后的信息。同时,还有完善监测、报告和核查的基础条件,包括相关的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

(四)履约机制

履约是对覆盖实体是否完成了其碳排放履约义务、以及为完成履约义务时将面临的惩罚后果相关的规则。落实履约机制需要法律制度进行保障。在我国目前缺乏排放权交易基础法律的情况下,建筑碳排放权交易要综合考虑建筑领域,特别是节能领域的法律规定、部门行政资源、地方制度安排等情况,采取包括罚款、项目审批限制、资金使用、资源价格加价等一系列公平、有效的非惩罚手段作为惩罚措施,保证市场的约束力。

(五)其他机制

建筑碳交易机制还包括监督机制、市场监管、定价机制、价格政策等其他机制内容,主要是防范碳交易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项目风险。在建立建筑碳交易市场初期,应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相应的调控措施。

三、深圳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设计

深圳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按照碳交易的基本原理,以确定产权和减少交易成本为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管理、技术标准、节能政策、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监测工作基础,减少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的成本。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渐建立建筑碳交易市场。

(一)总量控制和覆盖范围

2010年,深圳市既有民用建筑面积约5.6亿m2,建筑用电量为247亿kWh,占全市用电总量的37%。其中,公共建筑1.2亿mz,电耗为164亿kWh,占建筑总用电量的66%,居住4.4亿m2,建筑电耗为83亿kwh,占建筑总用电量的34%。建筑碳排放量约占全社会碳排放量的23%。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是建筑能耗的主要部分。在公共建筑中,2万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有1051栋,占公共建筑总面积的48%,其中,大型办公建筑(包括商业办公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游饭店建筑和多功能综合建筑这四类建筑的数量共913栋,占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90%以上,是大型公共建筑的主体。因此,深圳建筑碳排放总量控制的范围按“先公建,后居建;先大型,后一般”的思路确定建筑碳交易的覆盖范围,初期纳入碳交易市场的建筑物数量为200栋,后续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考虑到建筑碳排放主要是电力消耗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温室气体的覆盖范围为CO2。

(二)配额分配

为保障配额分配的公平性和建筑能耗增长的空间,深圳建筑配额分配综合考虑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能耗现状水平及未来发展趋势、节能减排成本等因素,以控制建筑碳排放强度为目标,确定各类民用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以各类建筑能耗强度限额值(kWh/m2)作为建筑碳排放配额确定的依据,不同类型建筑的配额=此类型建筑能耗限额值*能耗排放因子。建筑面积。深圳市在建筑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监测结果,已颁布试行《深圳市办公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深圳市商场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以及《深圳市旅游饭店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能耗限额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建筑运行能耗统计分析和未来增长潜力等多个因素,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能耗限额可根据市建筑节能目标(如“十三五”建筑能耗强度下降10%)进行适当调整,每隔3~5年调整一次,使配额分配公开、透明。配额方法采用免费发放,减少交易成本。

(三)建筑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机制

2007年,深圳市开始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截至2011年共完成对我市75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建筑面积近30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占深圳民用建筑面积总量5%,用电量占全市的13.5%。同时,建立了500栋大型公共建筑在线实时监测系统,监测数量和类型位于全国首位,基本掌握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特点及节能潜力,具备良好的监测、统计和审计基础。

在借鉴IS01464-1、3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能源监测、统计和审计工作基础,建筑能耗统计按照国家建筑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frl54-2007)统计建筑能耗数据。为保障数据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准确性,深圳市编制了《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和《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为建筑物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和核查提供了依据。

(四)交易机制

交易市场由一级市场(以建筑物业主为主)和二级市场(以业主、投资者等)组成。交易对象为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在碳交易试点期内,配额有效。每年分配一次配额,配额当年有效。设置配额的最低价格(考虑成本)和最高价格(防止市场操纵)。配额的信息管理、注册登记和交易规则与其他碳交易系统相同。

(五)履约、惩罚与奖励

建筑碳排放的履约机制通过分阶段实施。2013年,以激励为主,能耗限额线以上的建筑没有履约责任,有履约预期。2014~2015年,覆盖范围的建筑物有履约责任,对未履约建筑(能耗限额线以上建筑)将进行惩罚,惩罚价格按《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同时设定价格上下线,价格上限用于防止市场操作,标准值参考我国居民阶梯电价的标准,按超额起步阶段电价提价标准每度电0.20元折算碳价格为200元/吨。价格下限保障限额线以下建筑的收益,鼓励其他建筑参与碳交易,为20元/吨。

(六)与现行法律及制度的整合

目前,深圳市建筑节能法规和政策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等。建筑碳交易的建立将针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的重点用电单位建立能耗限额标准,通过市场化手段落实重点用电单位年度用电限额,新建建筑继续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并对运行能耗进行碳排放配额管理,通过市场机制有效控制建筑能耗。通过改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方式,以结果为导向,将政府补贴资金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的核证减排量,提供更好的实际效果。对于居住建筑,已经实行了阶梯电价制度,纳入建筑碳交易体系后,第二档和第三档的居住建筑惩罚措施维持之前的惩罚标准,而第一档的居住建筑可出售剩余配额获得奖励,从而鼓励居住建筑持续节能。

(七)实施步骤

第6篇

关键词:碳排放;碳信息披露;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09-02

碳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对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计划和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温室气体管理信息,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与机遇等相关信息适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活动,也称为温室气体管理信息披露。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一些地区的气候也出现了严重的污染,引起了政府的重视。为保护全球环境,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主席代表我国对世界做出了承诺:到2017年我国启动总量管制及配额交易的碳排放市场;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45%(以2005年为基准);到2030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有望达到峰值和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升到20%左右。碳排放信息披露是减少污染、实现碳减排的基本步骤之一。

一、我国碳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人民群众都越来越重视和关注碳信息的披露情况。

就政府方面而言,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碳信息披露增加。《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报告》中披露,2014年里我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各个领域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对碳减排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例如,截至2015年底北京已关闭2100多家钢铁、石油加工、水泥等高能耗低产出等污染大的能源消费型企业;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已到达了4万多亩,成为世界上退耕还林还湖最多的国家;各地政府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等第三产业服务业,实行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4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了6.2%,比2010年累计下降15.8%,完成了“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目标的92.3%。

就企业方面而言,我国企业自主披露碳信息的意识还比较薄弱,碳信息披露质量在加强。《2015年度CDP气候变化报告(中国版)》报告表明,中国企业的应对气候变化信息披露还在初期阶段,到2015年CDP问卷填报截止日期,国内仅9家公司完成CDP信息披露,略高于2010年的8家。国内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进度很慢甚至几乎没有变化,但是有更多中国公司通过CDP供应链项目做出披露,而且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也在逐渐改善。这说明,一些供应商企业正在响应其跨国公司客户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和其他气候变化相关的数据需求,表明来自其他经济体的企业影响力正在推动中国市场的低碳发展。

就法律方面而言,相关碳信息披露法规逐步出台并逐步完善。目前,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于部分温室气体已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范畴,所以该法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另一部是《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这是我国最早的明确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强制要求企业公开部分环境信息的唯一一部国家级立法。就部门规章而言,2007年,我国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企业公布相应的环境信息情况。国家证监会也颁布了《关于重污染行I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了重污染企业需通过环境保护总局核实通过方可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另外,一些省市政府积极颁发的法律法规也体现了我国对碳排放信息披露更进一步完善。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均涉及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碳排放信息存在的问题

1.碳信息披露法律不完善

我国目前相关碳信息披露立法比较分散,我国分散的立法模式使得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环境信息披露范围,主要表现为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法律法规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内容范围不同,现行法规就碳信息披露的要求笼统宽泛且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只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而没有规定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清洁生产促进法》虽然有相关方面规定,但披露主体仅限于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并且要求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模糊。目前出台的法规与政策中并没有具体措施指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碳披露信息,具体只能认为是方向性的指导,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去规范披露行为。

2.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不高

目前,我国企业对碳信息披露的认知还比较欠缺,主动披露的意愿不强。由于碳信息披露在我国历时时间较短,国内多数企业还没有明白“低碳”到底是怎么回事,有些企业甚至认为低碳和自身没有多大关系,有些则仅仅知道低碳的概念,却没有形成系统的认知,对于如何建立低碳目标、采取低碳手段、实施低碳战略等均不知所措。极少数企业在碳信息披露中涉及明确的节能减排目标及战略部署。尽管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日常企业活动中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但是极少数企业将其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一部分,更没有企业在对外报告中提及节能减排的具体信息。

3.碳信息披露不规范,形式多样化

目前,我国缺乏独立的披露碳信息的报告形式。碳信息披露零散地分布在年报、招股说明书、社会责任报告中,形式多样。碳信息披露时的数据主要为定性信息,而非定量信息。比如,社会责任报告中大部分提到减少了碳排放量,而真正减少了多少,利益相关者却无从考证,多数以模棱两可的方式带过。而在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对于有关碳排放信息方面的数据并不多,如果披露碳排放信息也仅仅是二氧化碳的减少量,其他温室气体的减少量也并未详细披露出来。这样则更加不利于我们以确切的数据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

4.碳信息披露不全面,避重就轻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独立的碳披露信息报告形式,碳信息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造成碳披露信息缺乏系统性且不全面,往往避重就轻。从目前企业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企业披露较多的是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以便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但是对于一些有损公司形象的数据以及事件,大多数企业选择直接避免披露或者避重就轻,只披露其中一小部分,以免造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企业将碳排放信息视为不宜公开的商业信息,将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数据保护,董事会反对股东更多披露要求的案例不少。

5.碳信息披露没有有效的激励及监管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发展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但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长远的利益,只注重短期的利益。在企业本身并没有多大的自觉性及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往往也就随意性较大,披露质量也不高。同时,国家对于相关碳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碳信息披露的补偿或优惠措施不多,很难弥补企业相应付出的成本代价,企业出于利润的考虑也会对碳信息披露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三、 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

1.健全和完善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法规及政策

在法律规范方面,应尽快建立统一的碳信息披露规范和标准,在我国综合立法基础上,以国际通行的披露标准及框架为依据,结合我国实情,制定碳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指南等,解决因为现有法规内容简单和规定不一导致的可操作性差和碳信息披露范围不一致、可比性差的现实问题。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企业层面分解和落实碳排放指标,将其作为政府考核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促使企业制定碳减排战略规划,并通过建立碳信息管理体系,对企业碳排放实施量化管理。

2.提高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

基于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碳信息披露意识差,我国政府应对相关碳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宣传,强化企业的低碳及碳信息披露意识。企业作为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主体,应该自觉提升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碳信息披露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外部环境对碳排放的要求,实现企业低碳发展。通过产能转型、新能源开发、技术创新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气体排放,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但从长期来看,非但不会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反而会因企业的绿色技术动力创新所带来的效率提高和成本节约而增强其综合实力。

3.构建有效的碳信息披露激励与监管机制

政府应该出台更多优惠措施,o主动积极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合理的碳信息披露奖惩机制,使得企业自身更有动力去履行减排的责任。实施适当的国家调控与干预,加强政府环保部门与监管部门对碳信息披露的监管。有效监管机制的建立不仅应考虑政府监管、第三方鉴证机构监管和公众监管等外部监管机制,还需要企业内部自身设置良好的监管机制,如设置管理层监管与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监管,形成内外良性互动的监管机制,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4.培养碳信息披露方面的专业人才

人才是推动相应领域进步的关键。通过提高我国碳金融知识层次,培养更多碳金融方面的人才,从而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于企业自身而言,对碳盘查、碳交易信息的管理能力明显不足,目前的普遍情况是上市公司没有设立专业的部门和人才队伍,缺乏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企业必须先完善组织保障和专业人才储备,才能保证碳信息披露质量。

结语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中国广泛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更是我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政府应该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国际气候谈判等。

参考文献:

[1] 吴勋,徐新歌.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来自资源型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科技管理研究,2015,(13):229-233.

[2] 常运艳.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浅议[J].财务与会计,2015,(10):58-59.

第7篇

1.1核算

为了更好地研究土地利用的直接碳排放效应,理解其过程,并不断优化该项工作,需要通过核算的方式进一步确定土地利用产生的直接碳排放量,这是开展各种工作的基础。上至国家,下至城市和区域,关于土地利用的核算研究可谓涉及多方面。在国家层面,IPCC的相关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十分具有代表性,该指南可以为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提供参考[1]。UNFCCC等权威机构先后推出了关于世界碳排放的相关历史数据,极大地推动了土地利用核算的相关研究进展。在区域层面,IPCC的国家清单法依然是主要的核算方式。但由于该核算体系中的确性参数不能反映不同区域的情况,很难体现出区域的差异性,更侧重整体核算,因此,我国的一些学者更侧重于采用机理模型、样地清查等方法[2]。中国市场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通过植被—土壤—气候相互关系的机理模型来模拟自然碳循环。通过该机理模型的核算,可以准确核算碳排放量,但是却无法解决由于区域差异造成的一些问题。还有学者用样地清查法测算碳累积量,这样就可以根据节点算出碳的排放量。还有学者利用卫星遥感与地图数据进行核算,重在通过生物量推算出碳排放与变化,该方法的核算尺度广泛,但是结果却容易受到影响。在城市层面,受到城市、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核算的方法尚不完善。目前,采用全面核算的研究主要是发达国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国际理事会提供的温室气体评估和预测软件是进行全面核算的主要软件,该软件可支持许多城市的评估结果对比,使评估结果更加权威。目前,以纽约、多伦多为首的多个发达国家城市加入到这一理事会中,应用该软件进行全面核算。作为非会员的中国并没有使用该软件的权利。还有一部分学者采用样地清查法进行碳排放的核算。中国也开始使用该方法,不过研究成果有限,还没有大面积在全国开展研究。样地清查法不适合大尺度研究,结果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近几年来,微气象学涡度技术可以直接通过观测得到二氧化碳的排放数据,在我国,该项技术还没有大规模使用。

1.2机理研究

碳排放以人为因素影响居多,研究土地利用直接碳排放效应的机理从而制定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转换碳排放机理易于理解,人类活动会影响碳排放,比如砍伐树木、植树造林等活动都会影响植物的生物量和植被的碳储量。关于碳排放,主要是由于许多城市大力发展工业造成的[3]。城市需要不断发展,扩大规模和建设,相应的土地利用与覆被变化研究层出不穷,但相对的土壤、区域植被碳储量研究成果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国内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学者对上海城市土壤的有机碳和无机碳影响,找到影响城市土壤有机碳含量的方法,其主要采取样地清查法。另外,土地管理也是机理研究的工作重点。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不同,承担的内容不同,那么其碳排放的机制也会有不同。在农田生态系统中,其所面临的碳排放可谓是最为严重,一旦农田使用的土壤中碳有了变化,就会影响整个农田生态系统正常运行。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农田生态系统碳排放问题。有的认为气候、人为因素、土壤所产生的一系列化学反应等作用会深刻影响农田土壤碳排放。还有人认为长期免耕十分有利于土壤中有机碳的含量稳定和增长。还有学者认为不同的施肥方式会对农田土壤的有机碳产生很大影响,使用有机肥和无机肥能够大大提高土壤中有机碳的含量。

2低碳土地利用管理研究进展

在宏观土地利用低碳的优化调控方面,为了实现环保和低碳,就需要了解土地利用与各因素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够采取针对性解决措施。通过宏观层面的研究不难发现,低碳土地利用管理涉及诸多要素,十分复杂。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上并没有很早的起源,尚可作为一个新型的研究。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城市规划应侧重提升城市的紧凑度,这是因为这些比较紧凑的城市的交通碳排放量并没有分散性的多,具有一定的优势[4]。有学者认为城市的用地功能可愈发复合型,这样就能够减少交通引起的碳排放。还有学者通过多角度地研究分析低碳土地利用模式的实现途径,如设定节能减排的目标,通过预测等方式为国土部门的调控政策提供一定的依据。有学者根据土地利用结构的碳效应评估结果采用线性规划找到土地优化的途径。此外,还可针对某种类型的土地进行规划调控,有研究通过不同类型社区碳排放核算数据构建了一系列社区绿地规划,目的是加强低碳社区的建设。在微观土地利用管理方面的研究上,可针对不同的农业开展合理的经营,起到节能减排的功效。在农田的研究上,为了提高农田生态系统土壤的碳储量,可以通过改变耕作的方式、优化灌溉和施肥等方式实现。传统的耕作方式存在各种问题,尤其会导致大量的有机碳流失,采用少耕作等方式可以有效保护有机碳,使土壤中的有机碳含量保持稳定,实现正常的农田生态系统循环。由于传统长期灌溉方式会导致水稻等农作物中甲烷排放的增加,因此,需要一种稳定的方式减少甲烷排放,间歇性灌溉就可以有效做到这一点[5]。在施肥方面,有机肥比传统肥料更能够保证土壤中有机碳含量在一个稳定的状态之中。在森林方面,学者主要是从植被与土壤碳储量的角度研究了相关优化措施。第一,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树种选择很重要,选择生长速度快、寿命较长的树种势在必行。第二,在传统的轮伐期基础上有目的地延长,做到有度、适当。第三,氮肥应用于氮缺乏的地区可以大大提高树木的生长能力,要应用有度,切记超过数目生长吸收的范围。

3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探讨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及其低碳管理研究进展不难发现,国内外的许多学者高度重视这一研究工作,在节能减排等环保政策不断实施的今天,利用碳排放效应及其低碳管理研究成果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开展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作者:吕艳伟 单位:辽宁灯塔市土地储备中心

参考文献

[1]韩骥,周翔,象伟宁.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及其低碳管理研究进展[J].生态学报,2016(4):1152-1161.

[2]文枫,鲁春阳.重庆市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时空格局分异[J].水土保持研究,2016(4):257-262,268.

[3]张婷,蔡海生,钟根佐.南昌市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及其低碳优化对策[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70-177.

第8篇

【关键词】碳税 税收 公平原则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气候异常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随着对气候变化问题认识的深入,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生态环境恶化和国际碳减排的双重压力促使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碳排放,阻止气候的进一步恶化。在众多的减排手段中,碳税不失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有效减排措施。由于碳税在征收的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不公平,所以碳税征收必须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

税收公平的释义

按照西方税收学界的解释,税收公平通常指国家征税时应该使纳税人的经济能力与所负担的税收相一致,同时,各个纳税人之间承受的负担要大致均衡。就公平价值的实现而言,公平应包含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个方面。税收的经济公平,主要是确定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承担税负的多少,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保持均衡。①它包括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税收横向公平,即纳税能力相同者同等纳税;所谓税收纵向公平,即纳税能力不同者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的社会公平,主要是通过税收在社会再分配领域中发挥作用,缩小贫富差距,使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结果在社会所有成员中达到相对均衡,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②

从法理的角度看,税收公平原则是法的公平价值在税法领域的具体化。乌尔比安曾从词源意义上对法作过解释:对于那些即将学习罗马法的人,应该知道法称谓来自何处,它来自于正义。③正义在法学研究中可以是一种价值判断内容,而通常法律价值的判断是依据“对一种事实行为应当是这样或不应当是这样”而作出的法律价值选择。④从一般意义上说,公平与公正、正义、公道是同一序列的概念。公平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体现在法意识的形成过程中,也指导着法体制的构建和法制度的创新。税收公平,即公平价值在税收领域里的体现。一方面,它在法价值层面指引着税法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也在法律制度层面内化为税法的具体原则和规范。法律通常是以规范、原则和概念的形式表现公平的权威方式,而法律体系就是国家认可的一套公平标准,法律是实现公平的一种最常用、最可靠的途径。⑤

碳税征收的国别比较

碳税最早是在北欧国家实行,各国的碳税制度有较大差异,以下主要从碳税税率和税收优惠、碳税收入的使用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税率水平差别较大。其中挪威和瑞典的碳税税率较高,所起的激励作用较大。由于各国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同,同时所采用的其他减排措施也不同,所以,各国的碳税税率相差较大。但对于汽油和柴油的税率,各国通常采用较高水平的税率,原因是各国对这些能源的需求波动小,可以为国家带来稳定的税收。它们通常采用混合方式征收,包括燃料的碳含量、不同行业的燃料成本比重和不同燃料的比价等。同时,对工业使用的燃料和家庭使用的燃料实行差别税率。各国先采用了较低的碳税税率,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再逐渐提高,这是因为征收碳税的初期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及带给纳税人的负担,尽量减少开征时的阻力。

第二,税收优惠是各国经常采用的调节手段。各国对特殊行业都给予了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碳税对个别企业或区域的国际竞争力产生的负面影响。各国的能源密集型行业,签订了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减排CO2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居民个人使用能源排放的CO2,都会得到减免税收的优惠。虽然各个国家采用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但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分配的公平,以及保护本国的特殊行业。

第三,碳税收入的使用因各国情况而异。有些国家将碳税收入列为专项支出项目,如运用于环境基金和环境工程等;有些国家运用碳税的收入去补偿那些受影响比较大的企业或群体,如能源密集型企业或低收入群体;有些国家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减少其他税收,通过财政改革,用碳税收入来矫正其他的扭曲性税收;还有一些国家将碳税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四,实施效果良好。一些较早实施碳税的国家,如丹麦、瑞典、荷兰等国也对碳税进行了相关的评估。评估结果显示,碳税一方面可以起到减少碳排放并降低能源消耗的作用;另一方面碳税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应,比如增加就业岗位的作用,以及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的作用。

第9篇

[关键词]碳税;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效应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8-0076-03

[收稿日期]2010-06-23

[作者简介]张景华(1982-),男,福建三明人,经济学博士,国家税务总局党校讲师,研究方向:经济理论与政策,税收经济分析。

在人口总量增加、经济持续发展、居民生活能源消费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急剧上涨,2002年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面临着国际社会较大的减排压力,同时在国内也面临着对经济长远发展的制约压力。随着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的召开,碳税征收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碳税是经济学家和国际组织极力推荐的一种减排措施。目前已经征收碳税的国家包括英国、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意大利和瑞典等,我国尚未征收。碳税开始进入公众视野,我国是否开征碳税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关于碳税的研究

碳税引入的起因是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对于征收碳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研究人员运用各种模型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征收碳税将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出现很大程度的下降,并可获得相应的健康利益。Mustafa和Patrick(2003)运用一般均衡模型,以欧洲经济为代表进行分析得出:在国内各部门均分减排费用,会减轻排放限制的负担,但由于现有税制的影响,一些国家可能会选择其它的分配方案,并指出税附加费的方法被证明更有利于维持出口。Floros和Vlachou(2005)研究了碳税对希腊制造业以及能源相关行业排放二氧化碳的影响,结果显示碳税能够有效地减缓气候变暖[1]。Goto(2005)通过一个简化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了碳税对宏观经济和工业部门的影响[2]。Luke、Paul和Peter(2006)的研究通过一个可选择的模型对比了两种碳税政策对澳大利亚电力生产的影响。Lee(2008)分析了碳税和排污权交易对不同工业部门的影响,结果表明仅征收碳税对GDP有负面影响,若同时实施排污权交易则会拉动GDP增长[3]。

国内学者高鹏飞等(2002)应用建立的一个中国MARKAL-MACRO模型研究了征收碳税对中国碳排放和宏观经济的影响。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GDP损失,存在减排效果最佳的税率。当碳税水平较高的时候,减排的效果并不显著,GDP的损失却急剧增加[4]。魏涛远和格罗姆斯洛德(2002)利用一个中国可计算一般均衡(CNAGE)模型定量分析了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状况恶化,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有所下降。从长远看,征收碳税的负面影响将会不断弱化,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征收碳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经济代价十分高昂[5]。王灿、陈吉宁和邹骥(2005)的研究表明,碳税对部门产量和价格的影响主要作用在能源部门,中国实施二氧化碳减排政策将有助于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但同时也将对中国经济增长和就业带来负面影响[6]。张明文等(2009)利用1995年~2005年我国GDP、能源消费和资源税样本数据,构建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计量模型,结果表明:征收碳税能够提高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经济规模,同时对东部地区的能源消费具有抑制作用[7]。张明喜(2010)建立我国开征碳税的CGE模型并进行了模拟,研究发现,征收碳税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不大,碳税对经济结构中各个行业的产出具有负面影响,其中对矿产采掘业的影响最大[8]。

国内外关于碳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碳税的定义及相关概念;征收碳税的理论支撑;征收碳税的影响,具体来讲包括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世界各不同收入类别国家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及有关行业的影响、对民众收入、生活的影响四个方面;实施碳税的困难;碳税与其他碳减排方式的对比;碳税的征税对象及税率等。总体来看,对征收碳税的收入分配和社会福利效应研究较少。

二、征收碳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1. 碳税是否存在收入累退效应

征收碳税必然会给不同的利益集团带来不同的影响,利益的不平衡会相应影响社会公平问题。Symons和Smith(1994)从不同角度分析和探讨了碳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Cornwell和Creedy(1996)对碳税在澳大利亚的收入分配效应研究后发现了累退的结果。Speck(1999)认为,虽然碳税或能源税具有一定的收入累退效应,但这种效应相对来说很小,而且效应大小还要看税基(比如对家用取暖燃料、交通燃料等)以及改善了的环境质量对不同收入人群带来的收益大小。多数分析结果认为,相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用于燃料的支出比重较大,因而会由于碳税的征收遭受较大的损失。但一些学者指出采用当前消费模式忽视了家庭需求对价格的反应,因为耗能产品因碳税而价格上涨也会间接影响消费需求,提出应重新考虑分配问题研究的评价尺度,支出分析比常用的收入分析更可靠。Simon和Paul(2006)研究了如何使用包括碳税在内的经济手段来减少英国国内家庭的碳排放,同时又不会对贫困家庭产生消极影响。得出的结论是,首先应通过一个方案,该方案包括能源使用审计、额外的家庭税、对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有效节能的家庭征收印花税、给低收入家庭提供津贴和贷款。在这一方案实施10年后引入碳税才具有可行性。从国际经验来看,OECD国家在开征碳税时,基本上都遵循税收收入中性的原则,即在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的收入,从而使整个税收收入相对保持不变。通过将税收用于削减其他扭曲性的税收,以减少征税的福利成本,在注重效率的同时考虑再分配效应,减少分配的累退性,减少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这种取得环境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的结果也被称之为双重红利。碳税具有轻微的收入累退性,其税负主要由低收入家庭承担,因为在这些国家中,低收入家庭在家用能源和交通燃料上的消费支出占收入或总支出的比例要比高收入家庭高(OECD,1995)。

从目前社会各界的反映来看,大都赞同我国对碳税的征收。但也有人认为,开征碳税,有可能会使得能源的价格普遍上涨,进而让企业将碳税税负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普通老百姓利益受损。这就有悖于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初衷,也不利于政府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认为,征收碳税会扩大资本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其主要依据在于碳税一般对需求弹性较低的化石燃料实行普遍征收,而且较少存在减免和税收优惠,因此碳税一般被认为是累退的,具有分配累退性。为了扩大经济规模,政府一般会将征收的碳税用于资本积累,这将提高财产收益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降低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同时征收碳税最终会提高工资成本,使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因此征收碳税必然会扩大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一些实证研究似乎也证实了这种看法,如表1所示。学者们对于这个累退效应是否存在及存在强度大小进行了深度的实证研究,并且针对不同国家得出了不同的研究结果。但是这些实证分析大多只考虑减排成本分布,没有考虑环境质量改善导致的赢利分布;而且更重要的是没有把碳税收入的支出考虑在内,如果碳税收入专款专用,而且大部分用于对中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抵消因其全面征收而带来的累退性,同时也不会对减排效果产生较大影响。

2. 弥补碳税非均衡分配效应的措施

碳税实施后会造成一些非均衡的分配效应。Creedy和Sleeman(2006)研究了碳税对新西兰消费品价格和社会福利的影响,结果表明由碳税引起的超额边际负担很小,最终可以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得到补偿[9]。如果分配效应对那些大企业集团即排放大户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时,对其进行弥补能够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如果分配效应对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那么对其进行弥补就是社会公平目标的要求,这些也是公共政策的基本内容。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弥补。正是由于碳税征收有可能产生的收入分配累退效应使其开征受到了多方面阻力,为此,OECD国家采取三种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尽量使这个效应最小化:征税前的减免税来减轻劣势群体的负担;征税后的补偿措施,包括税收返还和财政补贴等;减少对收入和劳动的课税。所以,在评价碳税产生的收入分配效应时,应该考虑到政府对低收入家庭实行的补偿措施带来的影响以及碳税产生的环境收益在不同收入家庭之间的分配。

三、我国开征碳税的社会福利效应启示

1.在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形势日趋严峻的特殊背景下,更需要着重考虑“征收碳税是否会加大收入分配差距”。中国经济已进入公平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收入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的矛盾十分突出,要进一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征收碳税,使环境质量得以改善,获得了碳税收入。政府在出台碳税政策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整体社会福利的下降。重新调整现有利益分配格局,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将征收来的碳税,用于地方上最基础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达到补偿公众利益的目的;减少对生产企业其他项目税费的征收,从而控制企业的综合成本,避免企业转嫁碳税税负。所以政府在征收碳税时,必须完善与财产税和所得税相关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缩小因征收碳税而扩大的资本和劳动要素收入差距。要着力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来为扩大碳税征收范围提供条件。

2.碳税的具体税制设计还需结合我国当前特定背景。我国迫切需要深入研究不同的碳税政策对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等的综合影响,并制定适宜的国家碳税政策和必要的调整措施,努力消除其对经济的不利影响,从而有效地利用碳税这一经济手段,促进我国气候环境质量的改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完善税制结构,在为温室气体排放承担责任的国际谈判中争取更大的主动权。目前国际上实施碳税的国家中并没有统一的碳税税制设计的标准,都是在结合自身的情况具体考虑而来。如自身的能源利用状况,预期碳税的影响,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以及监管水平的高低等。需要一定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为条件,同时还有必要配以相关的其他经济政策配合运行。

总之,碳税政策实施,首先要对我国开征碳税的效果进行预测和影响评价,尤其是对社会分配的影响效应。在出台碳税政策的同时,兼顾社会相关主体的利益,运用相关手段尽可能地减少整体社会福利的下降,使全社会能够走上一条绿色环保的低碳之路。

[参考文献]

[1]Floros N.,Vlachou. A Energy Demand and Energy-related CO2 Emissions inGreek Manufacturing: Assessing the Impact of a CarbonTax[J]. Energy Economics,2005(27):389-410.

[2]Goto N, Macroeconomic and Sectoral Impacts of Carbon Taxation[J].Energy Economics, 1995(4): 279-290.

[3]Lee C F,Lin S J,Lewis C, Analysis of the Impacts ofCombining Carbon Taxation and Emission Trading on Different Industry Sectors[J]. Energy Policy,2008(36):723-728.

[4]高鹏飞,陈文颖.碳税与碳排放[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10):1336-1338.

[5]魏涛远,格罗姆斯洛德.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8):47-49.

[6]王灿,陈吉宁,邹骥,基于CGE模型的CO2减排对中国经济的影响[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12):1621-1624.

[7]张明文.碳税对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J].技术经济,2009(6):48-51.

[8]张明喜,张金良,谭忠富,王东海.我国开征碳税的CGE模拟与碳税法条文设计[J]. 财贸经济, 2010(3):61-66.

[9]Creedy J,Sleeman C, Carbon taxation, prices and welfare in New Zealand.Ecological Economics, 2006(57):334-343.

Analysis on Social Welfare Effects of Carbon Tax

Zhang Jinghua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arty School of CCP, Yangzhou 225007,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