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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移动支付的作用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薄煤层;顶板来压步距;液压支架;控顶距;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5-00-02
我国薄煤层储量为61.5亿t(煤层厚度小于1.3m),占全国煤矿煤炭总储量的20.42%,而采出量却不足总量的10%。与厚煤层开采相比,薄煤层赋存条件差,开采条件复杂,机械化开采难度大,产量低;大量薄煤层被废弃或因技术条件而搁置开采,薄、厚煤开采比例失调问题十分突出。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合理利用和开采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将日趋重要。因此,提高并加强薄煤层机械化开采技术和薄煤层开采矿压显现规律研究将为地下复杂、难采煤层开采提供有利的技术保证。
本文以章村煤矿2#薄煤层开采为依据,通过煤层开采覆岩运动理论分析及大量现场数据实测,重点分析了薄煤层开采上覆岩层的移动规律及其与综采支架间的相互作用,并依据支架和围岩相互作用关系原理,分析了薄煤层开采过程矿压显现特征,为章村矿薄煤综采提供依据。
一、井田概况
章村矿位于河北省沙河市与武安市交界地带,由章村矿三井井田和章村矿四井井田两部分组成。章村矿四井采用斜立混合式多水平开拓方式,目前正开采-200水平,该水平东翼中厚煤层已基本开采完毕,正在进行采区下山煤柱回收工作,西翼布置有主要生产采区―4224采区。该采区主采2#煤层,该煤层为薄煤层。
2#煤层为主要开采煤层,上距山西组顶界约40~50m。煤厚0.85~1.55m,平均1.2m。2#煤直接顶为炭质泥岩、细砂岩,厚度约0.5m,基本顶为泥质粉砂岩,厚度约5m;底板多为砂质泥岩。
二、工作面开采矿压观测及岩层运动规律分析
本文以章村矿四井4224采区423109工作面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开采工程中顶板来压情况的观察和测量,以及对采动影响下的工作面运输巷和采区皮带下山的变形观测,积累了大量的实测数据,进而分析采动影响下覆岩运动与综采支架的相互作用关系。
(一)矿压显现特征
1、顶板初次垮落:工作面开切眼初掘宽度4m,工作面安装前扩为6.0m,切眼采用锚网加锚索支护。随工作面推进,顶板锚索去除索具,直接顶岩层离层向上发展,直接顶下位岩层开始逐渐下沉。工作面向前推进5.2m后,直接顶初次垮落。
2、顶板初次来压:顶板自开切眼初次垮落后,随着推进和顶板悬露面积增大,每4m左右直接顶下位岩层垮落就发展一次,破断角70°左右,破断多在移架时发生。工作面推进到12m时,直接顶上位岩层出现裂缝,并逐渐发育。工作面推进17m时,支架明显受力,预示着将有大范围的岩层冒落。当工作面继续推进到21.5m时,老顶岩梁破断失稳,初次来压发生。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时超前支撑压力峰值系数达1.8,位于工作面前方8―12m处。
3、周期来压:初次来压过后,顶板随工作面推进出现周期性破断。破断下沉错位的顶板排列整齐,有时呈咬合状。破断裂缝宽度较大,一般为0.5―0.8m。周期来压步距一般为4―8m,周期性来压时超前支承压力峰值系数一般在1.6左右,位于煤壁前方约8~10m处。顶板周期来压时有动压现象,但不剧烈。
4、充分采动距离:周期来压刚过后顶板岩层运动属于非充分采动阶段,实践显示在经过4―6个周期来压步距时(45―65m),在煤层走向方向上达到充分采动距离,其特征是岩层充分垮落,具有明显的“三带”特征。充分采动以后周期来压步距明显偏小,但平均来压强度略高于非充分采动时的来压强度。
(二)覆岩移动特征
1、初次来压阶段:开切眼形成后,由于有锚网、锚索支护,工作面顶板没有发生冒落现象。但离层仪显示2#煤之上3m以内的岩层离层有离层现象,其它上位岩层下沉量很小。随着工作面推进,顶板悬露面积增大,裂隙不断发育,顶板下沉速度略有增加,但下沉量不大,实际情况约为10cm。工作面继续推进,覆岩垮落高度并未发展,仅下位岩层冒落面积增大。当工作面推进到21.5m时,顶板发生初次来压,顶板岩层垮落高度达到5m,离层高度达到11.5m。距煤层11.50m高处的岩层最大下沉量为0.2m。
2、正常开采阶段(周期来压阶段):顶板初次来压过后,随着工作面的推进顶板岩层就按一定的步距呈周期性垮落。周期来压时支架上部直接顶悬顶长度较短,大多数情况下直接顶沿着顶梁后端断裂,基本上无悬臂。
3、“三带”高度:由于采高低和软岩的原因,开采时冒落带高度明显,裂隙带高度和弯曲下沉带高度的界限并不明显。冒落带的高度约2m,明显裂隙带高度约为12m。
(三)支架和围岩相互作用关系分析
1、支架受力状态分析
回采工作面的围岩即直接顶、老顶以及直接底岩层,这三者对回采工作面支架有着直接影响。围岩作用于支架的受力状态如下图所示。多数情况直接顶沿煤壁断裂,断裂角约70°~75°。架后基本上沿着顶梁与掩护梁铰接点断裂。回采工作面周期来压时偶尔出现过工作面顶板沿煤壁产生台阶下沉,所以来压时应加强顶板管理,必要时增加临时支护,防止台阶下沉量过大。
工作面初次来压时的情况与周期来压时存在较大区别,架后悬顶面积很大,此时支架受力的合理作用点可能后移,超出支架设计允许范围,支架内部产生较大附加力,其表现形式是平衡油缸可能拉坏。所以工作面初次来压之前应备好单体液压支柱,来压时临时加强支护,防止拉坏平衡油缸和工作面顶板沿煤壁产生台阶下沉。
2、控顶距分析
通过实践,分析两种控顶距条件下,采场围岩与支架的相互作用。实践显示,控顶距为1.5m时,在工作面周期来压时容易发生冒顶,冒高0.3―0.5m左右。如果移架不能及时跟上,控顶距较大时,容易发生冒顶,也容易产生支架低头。而在控顶距小于1.0m时,架前冒落显现明显减少。
三、结论
根据章村矿423109工作面开采中取得的大量实测数据分析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一)初次来压步距为21m左右,周期来压明显,来压步距为4~8m,伴有动压现象。来压时超前支撑压力峰值系数1.6~1.8,位于工作面前方8~12m。
(二)控顶距不宜大于1.0m,控顶距过大容易造成回采工作面架前冒顶,也可能造成支架低头,容易拉坏平衡油缸。
(三)工作面初次来压时,架后悬顶面积很大,此时的支架受力的合理作用点可能后移,超出支架设计允许范围,支架内部产生较大附加力。
参考文献:
[1]钱鸣高,刘听成・矿山压力及其控制[M]・北京:煤炭出版社,1994
[关键词]近距离移动支付 感知价值 网络外部性 消费者用户 接受行为
[分类号]F713.55 F224.7
目前,我国的移动商务产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种基于无线网络的应用相继出现,让人目不暇接,如移动互联网、移动即时通讯、移动银行以及移动支付等。据工业与信息化部统计,截至2010年12月末,全国移动电话用户为8.59亿,稳居世界第一,而各种增值服务业务给电信企业带来1 947亿元的年收入,同比增长19.O%,占主营业务收入的21.66%,其所占主营业务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移动商务给移动网络运营商及相关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然而,移动商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安全、高效的支付业务的支撑,移动支付是顺利完成移动商务交易的关键。移动支付指交易双方为了买卖某种商品或服务而通过移动设备交换金融价值的过程,这里的移动设备可以是手机、PDA等终端设备,一般即指利用手机完成的支付活动。我国移动支付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迅速,各运营商、主要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企业纷纷推出自己的移动支付方案,但标准尚未统一。如中国移动的“手机钱包”业务;中国联通与建设银行合作推出的手机支付、手机银行业务;中国电信与付费通合作的手机缴费业务;中国银联推出的CUPMobile支付业务;支付宝的移动支付服务等。移动通信技术和移动商务的快速发展给移动支付的应用带来难得的机遇,移动支付的市场潜力巨大。
移动支付根据支付的金额可以分为微支付、小额支付和大额支付;根据支付账户分为手机账户支付、手机绑定银行卡支付、第三方账户(如支付宝账户)支付等;根据支付用户所处的地理位置分为远程支付和近距离支付,远程支付不受地理位置限制,通过移动通信网络或者移动互联网进行传输信息进行支付,而近距离非接触移动支付指通过安全的近距离通信技术,使用移动通信终端,实现货币支付或资金转移功能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只需将内置近距离通信芯片的手机靠近专用终端,输入密码或者利用指纹识别技术授权即可完成支付,可以广泛用于商场、酒店、便利店、停车场等场所。这种支付模式对消费者而言相当便利、时尚,对商户而言则可以提高支付处理效率,增加交易额。随着终端技术的快速发展,这种近距离非接触移动支付将成为主要的移动支付手段。目前,移动网络运营商在国内部分地区已经发展该支付模式的试点,但用户接受情况却不容乐观。相比移动支付服务提供方的热情,消费者显得犹豫,这严重制约了移动支付的发展。因此,研究消费者对移动支付的接受行为迫在眉睫。
1 文献回顾
用户接受(acceptance)行为指用户对某新型的产品或服务从认识到使用的行为过程,也称为用户采纳(adoption)行为。用户接受理论主要涉及经济学、社会心理学和行为科学等,早期主要理论及模型有理理论(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TRA)、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0f planned behavior,TPB)、技术接受模型(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TAM)、创新扩散理论(innovation diffusion theory,IDT)、网络外部性理论(network externality,NE)等。上述模型中,应用最为广泛的还是Davis提出的TAM,其局限性在于仅对组织内部员工对信息系统的接受具有很好的解释作用,且仅涉及感知易用性与感知有用性两个外部变量。为了克服单一模型的弱点,近期研究多倾向于将上述模型整合,以解释不同环境下的用户对于新型技术、商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行为。例如,Taylor和Todd将TAM与TPB的组合模型decomposed theory ofplanned behavior(DTPB),用于解释信息技术的使用。Venkatesh、Morris和Davis在对主流模型进行了比较和研究之后提出用户接受信息技术的统一模型(uni―fled theory of acceptance and use 0f technology,UTA―UT),并验证了其优越性。Nicolas、Castillo和Bouw―man将TAM与IDT结合用于解释移动服务的接受,其中验证了感知柔性(flexibility)对感知有用性的积极影响。Kuo和Yen在TAM基础上增加个人创新意识作为感知易用性和感知有用性的前因变量,并同时考虑感知成本对态度和行为的影响,以此模型对移动增值服务的接受进行了研究。
Dahlberg、Mallat和Ondrus 指出移动支付的相关文献中,从消费者角度进行的定性研究较多,定量研究较少;移动支付用户接受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个体消费者的行为上;实证研究主要基于TAM和IDT理论,影响其接受的主要积极因素有易用性、有用性、信任、便利性、兼容性、安全、社会影响、交易速度等,消极因素主要有成本、风险、对技术的忧虑等。Shintt2j在TAM基础上加入信任与感知安全等变量对手机钱包的消费者接受行为进行了研究。Kim、Mirusmonov和Lee L131对TAM中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在移动支付环境下的前因变量进行了研究,证实创新意识、消费者知识、移动性、可按人性、便利性是显著的外生变量。Schierz、Schilke和Wirtz基于TAM,加入感知兼容性、移动性、主管规范等变量对移动支付消费者用户接受行为进行实证分析。曹媛媛、李琪基于UTAUT,加入成本因素对移动支付消费者用户使用行为进行了研究。TAM最初用于解释组织内部员工对技术的接受行为,而利用TAM及其相关模型解释移动支付接受行为有许多不当之处。组织内员工对某项技术的采用是以工作为目的的,多数为强制使用,使用成本由组织承担,而消费者的接受行为则是以个人使用为目的,是自愿的,使用成本及一切可能的后果,包括不利的后果均由个人承担。因此从消费者角度,而不是从新技术使用者角度重新构建移动支付接受模型极为必要。
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研究,笔者发现在用户接受行为研究方面:①基于TAM及其相关模型的消费者接受行为研究较多,而基于感知价值理论的接受行为研究较少,然而,对个体消费者来讲,需求、价值、成本和
风险等因素对其影响更为显著,因此基于这些理论的研究可能对解释消费者接受行为更有帮助;②对笼统的移动支付接受研究较多,而针对某一具体移动支付应用模式的用户接受行为研究几乎没有,由于不同移动支付应用模式之间有较大的差异,所以研究某具体支付模式的用户使用行为更具有现实意义。本研究基于感知价值理论及网络外部性理论,对近距离移动支付模式的消费者用户接受行为进行研究,旨在证实影响消费者用户接受近距离移动支付的关键因素及行为过程,从而提出促进消费者接受的策略,为我国移动支付业的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2 理论与假设
需求是引发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重要动机,而价值最大化则是进行决策的基本原则。营销大师科特勒认为,顾客通常不能客观或精确地判断产品的客观价值,而是基于感知价值进行购买决策。本文基于感知价值理论和网络外部性理论,并考虑消费者需求程度、服务兼容性和消费者创新意识对接受意向的影响,构建了近距离移动支付的消费者用户接受模型,如图1所示:
2.1 感知价值
感知价值与购买意愿的关系模型最先由Dodds和Monroe提出,该模型将价格和感知质量作为感知价值的前因变量,后来,Wood和Scheer在此基础上加入感知风险变量,形成了基于感知价值消费者购买的基本模型。感知价值是顾客对某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收益和为获得该产品和服务所需的付出进行综合评价,是对得与失的平衡。本研究中,消费者对近距离移动支付的感知利益主要包括实际用途、便利性、效率的提高等,而消费者所需的付出,即感知利失,则包括使用成本和相应的风险。由于消费者之间的个体差异,不同消费者对相同产品或服务的感知价值不尽相同,感知价值高的消费者其接受意向也相对较强,因此提出假设H1。
H1:消费者对近距离移动支付的感知价值对其接受意向具有积极影响。
2.2 感知利益
感知利益既包括现实利益,如某实际用途或享受,也包括潜在利益,如便利、效率的提高等。对于消费者来讲,近距离移动支付服务的主要功能在于安全高效地完成支付业务,因此提出感知有用性和便利性两个概念。
感知有用性是TAM的核心变量之一,指用户认为使用某技术可提高工作绩效的程度。从消费者角度看,有用性是产品质量的外在表现,而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完成某项功能或实现某种用途方面的能力。既有研究已经证明产品质量对感知价值具有积极的影响,因而感知有用性也可对感知价值有相似的作用。此外,大量研究已经证实感知有用性对技术接受或采纳意向有显著正相关关系,在对移动增值服务采纳方面的研究中也有类似的结果。本研究中,近距离移动支付的有用性主要体现在方便快捷地完成支付功能,那么用户根据自己处理支付业务的实际情况,感知到该服务对其越是有用,其对该服务的感知价值和使用意向也就越强,因此,提出假设H2a和H2b。
H2a:消费者对近距离移动支付的感知有用性对感知价值有积极影响。
H2b:消费者对近距离移动支付的感知有用性对接受意向有积极影响。
近距离移动支付相比传统支付方式,可以给用户提供更多的便利性,如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不必携带现金及零钱等,用户只需将手机一刷就可以完成交易。便利性正是移动支付的独特优势之一,对追求时尚消费体验的顾客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有研究表明,便利性是用户对移动支付感知有用性和易用性的前因变量之一,笔者认为便利性的增加并不一定导致其有用性的增加,却可以加强用户对移动支付的价值感知。此外,有学者指出移动性(mobility)或无所不在性(ubiquity)对移动支付的用户感知有用性或使用意向有显著影响,而此特性正是移动支付的便利性所在。因此,提出假设H3。
H3:近距离移动支付的便利性对用户感知价值有积极影响。
服务交互性是指用户与移动支付系统之间信息沟通的能力。近距离移动支付与银行卡支付的显著不同之处在于其强大的交互性,即用户随时可以进行查询交易信息,充值、转账等业务,而银行卡的即时交互性极为有限,须借助在线系统方可完成相关的业务。Dahlberg和OOrni。认为,支付及交易信息的可得性是影响用户使用移动支付的重要因素,移动支付的这一特性即为服务交互性的具体体现。那么,移动支付的交互性越强,其功能也越大,感知价值也越大,因此,提出假设H4。
H4:服务交互性对用户感知价值有积极影响。
2.3 感知成本和风险
为了得到近距离移动支付便捷的服务,用户也须承担相应的付出,主要由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组成,前者如手机硬件升级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而后者主要指各种由此产生的风险。
经济成本是用户为了接受该服务而需考虑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不同的消费者对于使用成本的看法差异较大,有的认为难以承受,而有些为了享受高科技的服务则愿意承受较高的成本,为了检验不同消费者的成本承受力对感知价值的影响,提出感知成本这一变量。感知成本指相对于所得期望收益来讲,用户对货币支出的评判。显然,用户对近距离移动支付的感知成本越高,感知价值则越低,因此,提出假设H5。
H5:消费者感知成本对感知价值有消极影响。
非经济成本往往被用户所忽视,本研究中主要指因使用该服务而给用户带来的各种潜在的损失,即使用风险。只有当这些风险被用户所感知,形成感知风险,方可对其行为产生影响。Bauer将消费者感知风险定义为被消费者感知到的由其行为引发的各种可能的负面结果。相关研究表明感知风险是个多维变量,包括各种类别的风险,如可能的经济损失、产品功能可能的缺陷、可能的负面社会评价等。为了便于研究,本文将感知风险作为一个组合型的变量,其测量指标分别由各个维度构成。一般认为感知风险对感知价值和消费者采纳或接受行为意向有负面影响,但是也有研究表明,在不同环境下,感知风险对其结果变量影响的作用并不相同。为了检验感知风险在近距离移动支付环境下的作用,特提出假设H6a、H6b。
H6a:消费者感知风险对感知价值有消极作用。
H6b:消费者感知风险对其接受意向有消极作用。
2.4 网络外部性
网络外部性指某种产品的价值随着使用该产品或兼容产品的用户增加而增大的特性。相关文献已经证实在移动商务环境下网络外部性对感知有用性、用户使用行为的积极作用。对于近距离移动支付的消费者用户来讲,只有当广泛的商户终端网络建立起来以及消费者用户的迅速增加才可能对广大的手机用户形成吸引力。据此,本研究提出假设H7a和H7b。
H7a:网络外部性对消费者感知价值具有积极影响。
H7b:网络外部性对消费者接受意向具有积极影响。
2.5 消费者创新意识
消费者创新意识指消费者对创新性的产品或服务感兴趣的程度。由于消费者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的不同,其创新意识差别较大。现有研究认为个人创新意
识直接影响其对新兴产品或服务的接受意向,创新意识越强的消费者,接受意向也越强。那么,对于移动支付来讲,创新意识强的用户对于试用这种高科技服务的意愿可能会很强烈,有时候甚至不会考虑其真正的实用价值,而是为了获得一种兴奋的体验。因此,提出假设H8。
H8:消费者创新意识对其接受意向有积极影响。
2.6 服务兼容性
消费者使用近距离移动支付服务时,将会考虑该服务与已有的银行账户、移动通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的兼容性。如果移动支付系统与已有账户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则会增加用户使用的可能性。本研究中的服务兼容性指该移动支付服务系统与消费者已有的金融账户系统整合的程度。移动支付系统较好的兼容性可以为消费者及时处理账户之间的现金流提供条件。据此,提出假设H9。
H9:服务兼容性对移动支付接受意向具有积极影响。
2.7 消费者需求
需求是消费者行为的内在动机,消费者对近距离移动支付服务的需求是其接受行为的重要引发因素,因此本研究将消费者需求纳入模型中。在以往TAM相关模型中,着重从技术角度研究用户行为,并未考虑需求因素,而本文重点从个体消费者角度研究其接受行为,消费者对该服务的需求程度将是消费者进行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消费者对该服务需求越强,其接受意愿也越强,因此,提出假设H10。
H10:消费者对近距离移动支付的需求对其接受意向具有积极影响。
3 研究设计
3.1 变量测量
大部分变量的测量指标来自于现有文献,并稍作修改以适应本研究的环境。感知价值和感知经济成本的测量指标来自于文献[18],感知有用性、便利性和接受意向的测量指标来自于文献[4]和[13],消费者创新意识的测量变量来自于文献[32],服务兼容性的测量来自于参考文献[33],网络外部性的测量来自于文献[29]。此外,将感知风险作为组合型变量,其测度项来自于文献[34],服务交互性与消费者需求程度系新编变量。
3.2 数据收集
采用Likert 7级量表对变量进行测量。问卷编制后,先对20名本专业的部分专家学者、硕博士研究生进行了预测试,根据他们的建议对问卷进行了修正,使各问项更加清晰和便于理解。本问卷的样本主要选自参加工作的年轻人,采用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到有效问卷312份。样本信息统计显示,男性用户占54%,女性占46%;本科学历以上的用户占85%;52%的用户曾有过使用其他类型的移动支付服务的经历,但少有使用近距离移动支付经历的用户,这主要与该服务普及程度过低有关。统计信息表明该样本数据适合本研究。
3.3 数据分析
利用SPSS 13.0软件通过最大方差正交旋转对样本数据进行因子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首先,样本的适当性检验系数KMO的值为0.902,Bartlett球形检验的结果比较显著,表明本样本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其次,对除了感知风险这一组合型变量测量指标之外的其他指标进行因子分析。结果显示共析出10个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方差解释率为87.982%,结构清晰,各指标在其相关因子上的负载均大于0.5,而交叉负载均小于0.5。
采用SmartPLS 2.0对测量模型进行分析,通过composite reliability(CR)和Cronbach’sα的值检验量表信度,利用average variance extracted(AVE)测量量表的聚合效度,通过比较AVE的平方根与因子间相关系数检验差别效度。检验结果显示各因子的CR值均大于0.8,Cronbach’sα值大于0.7,表明量表信度在可接受范围之内;AVE均大于0.5,其平方根均大于所在列的因子间相关系数,表明测量量表的聚合效度和差别效度均可接受,如表2所示:
最后,利用SmartPLS 2.0对结构模型进行检验,结果表明除H5和H9之外的其他假设均得到支持,消费者感知价值和接受意向的方差解释率分别达到49.1%和69.8%,如图2所示:
3.4 结果讨论
首先,模型中大部分假设得到支持,因变量的方差解释率也较高,表明模型可以有效解释消费者用户对近距离移动支付服务的接受行为。其次,从消费者感知价值的前因变量来看,感知利益中的有用性和便利性对其影响较大,其次是交互性,而消极的影响因素主要是风险,此外,网络外部性对感知价值的影响也较显著。消费者感知成本对感知价值影响并不显著,表明消费者对使用该服务的经济成本并不在意,而且似乎也在消费者可承受的范围内。再次,从消费者接受意向的影响因素来看,起决定性作用的应该是消费者对该服务的需求程度,其次是创新意识、感知风险、感知价值和网络外部性,而消费者对服务兼容性考虑得较少。这表明对于创新型服务来讲,需求绝对是引发消费者接受该服务的重要因素,而用户创新意识亦可直接影响其使用行为。可以发现,消费者用户之所以接受缓慢,主要因为缺乏对需求的引导和挖掘,另外用户对其中风险的担忧也阻碍了其接受意向。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近距离非接触式移动支付模式为研究对象,基于对该支付模式的分析,对消费者用户的接受行为进行实证研究,揭示了影响其接受移动支付的关键因素及作用机理。结构模型检验结果表明感知有用性、便利性、服务交互性和网络外部性对用户感知价值有积极影响,而感知风险则对用户感知价值有显著的消极影响;消费者需求程度、创新意识、感知价值对用户接受意向影响较大,而感知风险则对用户接受意向具有显著的阻碍作用。本文的创新点体现在从近距离移动支付服务的消费者和技术使用者的双重视角对消费者用户的接受行为进行了研究,将消费者需求程度、网络外部性、消费者创新意识等变量与感知价值理论模型进行整合,充分体现了该服务的特点,有效解释了用户的行为过程。
欧美国家虽然具备良好的市场条件,但是移动支付相比亚洲而言发展却较为缓慢。在如法国,手机用户接近总人口的94%;主流四大移动运营商已使用NFC技术在多个大城市的交通系统和商店成功进行非接触式移动支付业务测试,诺基亚、三星、RIM、苹果等手机制造企业,金雅拓等芯片制造商也广泛参与;众多金融机构、支付卡供应商以及支付解决方案供应商广泛参与。此外,众多品牌连锁店、国营铁路公司都针对移动支付进行了测试和部署。如此广泛的用户群、技术条件及市场能力,却不能很好地推进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在主推自己的支付方式,市场竞争激烈;在欧美国家,绝大多数人都拥有银行账户,且习惯于使用银行卡支付成为制约新型支付方式重要因素;主流的移动支付业务模式往往以远程为主,是通过WAP(无线应用协议)、SMS(短消息业务)、IVR(交互语音应答)等方式进行接入和验证,操作便利性较为繁琐,对时间要求高的支付行为并不适和,所以多用于WAP业务、电子票务等。
二、日韩移动支付应用发展蓬勃
移动支付业务最早出现在美国,却在亚洲的日本和韩国迅速发展。如移动钱包、移动支付最早出现在日韩。现在他们已经成为世界上移动支付领域的领跑者。NTTDoCoMo不仅是日本领先的通信运营商,而且在全球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日本移动支付市场发展的首要推动者。日本的通讯运营商利用其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通过注资金融机构,整合终端设备提供商的资源,发展智能终端设备等方式来主导产业链的发展。其成功的经验启示:一是“一方主导、各方参与、利益共赢”;二是采用了先进的FeliCaIC芯片近场支付技术,简化用户操作流程;三是保持和支付业务提供商的紧密合作关系,加大了对移动支付业务的掌控力度,有利于手机钱包业务的开展和推广。而韩国主要是通讯运营商或商业银行主导,运营商和银行等多方合作的模式。无线运营商是驱动新系统发展的主要力量,但银行与信用卡公司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信用卡业务的信贷和运营。目前,越来越多的手机用户广泛使用POS支付,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的支付习惯,已成为消费支付的新时尚。其成功的经验关键在于移动支付参与方紧密的合作程度。
三、非洲和东南亚移动支付应用发展顺畅
由于非洲和东南亚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相对滞后,移动支付出现后,其简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广受消费者青睐,很快取代了银行卡的支付功能,实现了资金的存储、支付、转移和兑现等功能,成为真正意义的手机银行。例如肯尼亚Safaricom公司在2007年推出了移动银行服务M-Pesa。M-Pesa通过小型店铺商组成网络,经注册后成为M-Pesa商,手机用户在店铺为手机充值后,通过短信休息实现支付、转账和兑现。菲律宾PhilippinesLongDistanceTelephoneCompany的SmartMoney业务,用最经济的方法实现了移动支付业务的大规模普及。其利用SuperSIM技术,具备借记卡和ATM取现的功能,适用范围广、现金流动快等特点,有了与银行卡、信用卡同台竞争的优势和地位。其成功经验主要是充分考虑用户需求,充分发挥移动支付应用的便利性、实用性和高效率的特点。
四、移动支付在我国金融IC卡的渠道拓展和应用创新的对策建议
为充分发挥移动支付技术创新对金融IC卡多应用发展的资源整合、技术支撑、业务推动和规范管理的作用,建议从以下六方面开展工作:
(一)打破行业壁垒,推动移动支付标准实施及应用试点一是从加快金融IC卡推广应用的战略高度,结合银行、银联、通信运营商移动支付应用开展情况,尽快规范金融IC卡多行业的应用模式,避免重复投入,以降低成本。二是应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为平台,选择电子商务应用较为普及、移动支付环境较好的城市以及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通过建立多方合作共享收费、分润模式,积极部署移动支付生态系统建设。
(二)完善商业受理环境建设,推进移动支付非接触受理环境改造金融IC卡为发卡银行业务创新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银行卡升级换代,实现快速支付环境建设提供了新的大力。商业银行要的加大对IC卡受理环境改造力度,保障非接触受理环境的联网通用质量,将“非接触式”金融IC卡有机地融合到快速支付市场中,从而实现移动支付与金融IC卡受理环境的全面整合。
(三)利用IT技术,打造安全可信的移动支付开放平台各方要研究启动安全可信平台建设,为移动支付产业链各方搭建共同信体系和传输通道,提供安全模块与应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制定严格的标准,在应用功能方面向APP建立开放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入口,向电商及O2O开放信息,在客户方面向所有的银行账户开放(银行账户是标志客户归属的核心),为移动支付联网通用、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四)加快移动支付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各商业银行要以移动支付金融行业标准(PBOC3.0)为规范,以“联网通用、安全可信、规范有序”为主要目标,构建与银行卡技术管理相衔接的移动支付管理体系,提升金融行业移动支付应用发行、受理、转接清算等环节持续、安全和稳定运营的能力。
关键词:移动支付;协议;安全性
前言:近年来,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支付方式不同,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具有便捷、灵活等特点,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其中的安全性也不容忽视,移动支付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的一种新型支付形式,同样会受到病毒、黑客等因素的不良影响。因此,加强对移动支付协议安全性的研究具有重要作用。
一、移动支付概述
移动支付业务主要是指由移动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及金融机构共同推出,建立在移动运营支撑系统基础之上的一种移动数据增值业务。在移动支付业务形式下,企业与用户能够有效突破时间与空间限制,进行商品交易,有效提高了买卖双方的灵活性。然而,我国移动支付发展状况并不好,由于移动支付起步较晚,尚处于发展阶段,缺少丰富的经验,安全性、技术平台等不够成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移动支付的可持续发展[1]。
现阶段,移动支付遭遇的安全威胁主要表现在交易者身份被冒用、个人信息泄露及交易者否认交易等方面。相关规定针对移动支付已经提出了安全要求,如交易双方身份的认证、资料信息保密等,而移动支付协议作为连接交易双方的重要桥梁,仍存在一些不足,其安全与否直接影响支付安全性,加强对协议安全性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二、基于SET协议,移动支付协议安全性设计分析
(一)SET协议概念及构成
SET协议是针对B2C,并建立在信用卡支付模式基础上设计的一种电子支付模型,以此来确保在开放网络环境下信用卡购物安全。其具有交易数据完整性、不可抵触性等特点,在解决用户、商家及银行之间的矛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SET协议在移动支付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网络环境方面,网路构架是由WAP网关、移动终端及WAP源服务器三部分构成。网络将WTLS协议作为传输层安全协议,确保网关与移动终端有效连接,并在有线环境中选择SSL协议,确保网关与服务器之间的连接。随着技术不断发展,WAP移动终端内存逐渐增加、且处理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升,SET协议对传统电子钱包进行优化和调整,将主要功能划分为两条主线,一是电子钱包服务器,另一个是电子钱包客户端,客户端与移动终端整合到一起,能够承担对大部分交易的有效处理,促使改进后的SET协议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其次,模型的构建,将电子钱包安装于WAP终端,买方通过终端服务器与卖家进行协议,实现二者有效沟通和交流,并达成协议。
最后,移动支付交易流程,买方选择商品点击支付――卖方自动生成订单信息,与钱包服务器连接――服务器向钱包客户端发出指令,验证并发送交易信息――卖方收到购买请求,向支付网关授权――支付网关反馈信息给卖方――卖方发送货物――买卖双方建立连接渠道,通过支付客户端支付成功[2]。
(二)SET协议局限性
在具体应用中,虽然,该协议能够解决终端与服务器之间安全连接等问题,但是,该协议自身流程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具有一定局限性,例如:业务信息方面,当终端用户发出支付敏感信息时,极有可能出现未经用户同意被篡改情况;不可否认性,买卖双方否认发出或者接收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纠纷责任判断;除此之外,传统协议难以确保卖方是否会发货,更无法判断卖方发送货物是卖方所购买的商品。综上所述,针对协议存在的问题,需要对该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和优化。
(三)改进方案
为了促使SET协议发挥积极作用,可以从商品质量与残留数据两方面入手: 针对前者来看,将商品质量检测引入到协议当中,能够将买方购买的商品交到相关机构,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检测,检测通过后,将商品提供给消费者,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有效解决责任纠纷问题,还能够保证买卖双方利益,减少双方之间的矛盾,提高移动支付质量和效率。针对后者而言,由于引入商品质量检测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交易复杂性,为此,需要对该协议消息报文进行相应调整,将质量检测信息以报告形式传送至数据库当中,并合理确定报告内容:双方交易信息、商品名称、保质期及生存周期等。
(四)改进方案安全性分析
通过对改进后的方案安全性进行分析和研究,不难发现,该协议安全性得到了显著提升。首先,协议信息传输过程中,支付终端能够对敏感信息(如支付账号、密码等)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开放网络环境下,敏感信息机密性;其次,改进协议所采取的Hash算法能够进行数字摘要,有效保障了数据完整性;最后,信息传输后,买卖双方需要在数字证书进行验证,卖方需要对订单、款项等进行核对,并通过钱包服务器发送指令,代替卖方签字确认[3]。
结论:根据上文是所述,协议作为移动支付的核心,其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电子商务未来发展。因此,要明确认识到SET协议的重要性,将其引入到移动支付中,建立和谐买卖关系,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SET协议将会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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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阐述我国移动支付发展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移动支付业务进程,客观对比分析了三大电信运营商移动支付发展情况及优缺点,重点比较了近场支付中NFC与RF-SIM技术。在阐述三大电信运营商移动支付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政策、运营商策略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发展建议。
【关键词】
移动支付 NFC RF-SIM 电信运营商
1 移动支付发展现状分析
移动支付业务最初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美国,随后在亚洲的日本和韩国以及非洲的肯尼亚等国家得到大规模应用。中国的移动支付业务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到2011年,移动支付业务无论从用户量还是交易额来看,规模均较小。2011年之后,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移动支付逐渐发展壮大,近年来移动支付一直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
移动支付简单来说就是交易双方以移动设备为工具进行货币支付从而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方式。一般来说利用短信、移动网络或NFC近场通信技术等无线方式来完成支付过程。所使用的移动设备集中于手机、PAD等手持设备,其中手机是主要的移动支付设备。因此,也有人习惯把移动支付称为手机支付[1]。面对移动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移动支付不断推陈出新,极大地提高了支付交易的便利性[2]。在已经习惯利用互联网进行线上支付的情况下,移动支付用户会在安全性与便捷性之间进行权衡,故具有良好的用户体验、简单方便的操作及较多的应用场景都会对市场认知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决定用户的使用意愿[3]。虽然金融机构(如银行、银联)、电信运营商及第三方支付企业都推出各具特色的移动支付业务,但消费者仍然愿意看到一个能够兼容多方技术、标准统一的移动支付系统[4]。由于移动支付的主要媒介为手机,对于拥有大量手机用户的电信运营商来说,发展移动支付将比其他机构更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
据艾瑞咨询集团数据(注:统计企业类型中不包含银行、银联,仅指第三支付企业)显示,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 729.8亿元,2013年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2 197.4亿元;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80 767.0亿元,同比增速为50.3%。2014年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5 924.7亿元,同比增速为391.3%,发展势头迅猛。以互联网支付(不包含移动支付)及移动支付作为整体进行统计分析,2014年较2013年增速为107.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虽然互联网支付与移动支付整体增速较快,但移动支付的增速远远大于互联网支付,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移动终端的快速普及,移动支付对传统的互联网支付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已逐渐形成取代传统互联网支付的势头。2013年和2014年移动支付与互联网支付占比如图1所示:
移动支付可以分为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两种方式,其中远程支付主要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线上支付方式,具体实现方式分别为短信、WAP、手机客户端软件(APP)等。近场支付主要指利用NFC手机支付(或RF-SIM支付)等近距离通信技术进行支付的方式。2014年,移动支付发展迅猛,近场移动支付在移动支付整体行业的占比为1.3%,NFC近场支付普及率较低,市场份额有限。但当近场支付突破终端环境等多方面限制后,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仍具有非常大的潜力。三大电信运营商因具有大量的手机用户资源,故在近场支付业务方面占据巨大的优势,未来的前景十分可观。
2 三大电信运营商移动支付介绍
2011年12月13日,央行颁发了第三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中国移动“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联通沃支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电信运营商拥有大量宝贵的用户资源,运营商与支付业务的交集正是目前炙手可热的“移动支付”领域。
三大运营商由于具备发展近场支付的巨大优势,故其重点投入在近场支付领域,由于近场支付在移动支付中所占比例较低,故在目前阶段,三大运营商并没有对传统的支付公司造成大的冲击。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移动支付业务均包括远程支付、近场支付两类使用场景。
2.1 远程支付
用户可以通过短信、电脑上网、营业厅等方式开通手机支付账户,实现远程支付,如短信缴水费、上网购买商品等。远程支付又包括自有账号的支付、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
(1)自有账户支付:用户在运营商支付系统中申请账号,将资金存入该账号中,利用该账号进行转账、消费(例如公共事业缴费、手机充值)等支付行为,在该种方式中,用户将资金存入运营商,运营商可以利用该部分资金开展其他金融业务。
(2)快捷支付:在运营商支付系统中,用户手机绑定银行卡,通过输入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对银行卡进行快速的支付行为,该种方式即将银行卡绑定手机号码,使得支付更加快捷。
(3)银行网关支付:在运营商支付系统中,提供一个可以跳转至银行网银系统的界面,跳转至网银后,用户所有的操作均是在网银中操作,运营商的支付系统只是起到了“中介”的作用。
2.2 近场支付
用户通过更换SIM卡为NFC卡或RF-SIM卡的方式,开通近场支付功能,近场支付能实现的功能包括公交一卡通、企业一卡通(校园一卡通)、手机钱包等。
结合公交卡功能,可以作为公交卡刷卡使用,里面的资金与公交卡相同,都由公交公司所有,卡只起到载体的作用。
为集团客户提供的集门禁、考勤、内部消费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服务,根据用户的不同,可以细化为“校园一卡通”、“单位一卡通”等,典型的应用如内部消费,为近场支付功能,在一卡通中可供消费的资金为企业相关部门提供充值与消费,与公交一卡通一样,卡只起到载体的作用。
手机钱包是将银行卡的钱转到手机钱包中,手机钱包可以当作现金来使用以进行小额支付,手机钱包中的资金在运营商的账户中,运营商可以利用该部分资金进行其他金融业务。
三大运营商移动支付类别示意图如图2所示:
图2 三大运营商移动支付类别示意图
2.3 近场支付技术的选择
在三大运营商的近场支付所使用的技术中,目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采用的是NFC卡方式,中国电信则采用的是RF-SIM卡方式。NFC方式是银联倡导的标准,RF-SIM方式是运营商(主要是中国移动)倡导的标准,该标准之争在2012年底以运营商(主要是中国移动)妥协,承认银联提出的标准而告终,但目前仍有运营商使用除NFC之外的其他标准作为过渡。表1是NFC与RF-SIM在技术指标上的比较:
表1 NFC与RF-SIM的比较
NFC RF-SIM
工作频率 13.56MHz 2.4GHz
天线尺寸 较大,需要特殊工艺集成在设备中 3.1cm,很容易集成在卡中
终端 特定终端 不限
工作距离 5~10cm 1~500cm,可调整
工作模式 被动、主动、点对点 被动
支持机构/企业 银联 运营商
稳定性 天线内置手机中,稳定性较高 载波可穿过电池和后盖,稳定性较高
在技术方面,RF-SIM存在标准不公开、安全性欠缺、成熟度不高等问题,并且与NFC相比缺少主动工作模式和点对点的工作模式。另外,其通信距离较长,如果通过技术手段将其刷卡距离控制在近场通信范围内,还会导致稳定性不高。近年来NFC获得了包括银联、芯片制造厂商、手机设备生产厂商、电信运营商等产业内越来越多的支持,加之其技术成熟度高等诸多技术优点,NFC在近场移动支付技术中的优势愈加明显。
在市场方面,RF-SIM使用的频率为2.4GHz,其与银联以及一卡通公司等要求的13.56MHz不匹配,市面上几乎没有2.4GHz的终端POS机,导致合作难度较大,如需推广,则需要运营商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POS机的更新或改造。
从移动终端来看,由于频率的不同,NFC卡需要有特定的终端支持,而RF-SIM卡本身可以集成天线,不需要特定终端支持,从该角度来说,运营商主推RF-SIM对其自身是有利的。一旦形成较大规模或行业标准,技术上的缺陷可通过产业链上各环节厂商共同努力克服。
近场支付的标准之争也是个博弈的过程,主要的利益方都希望自己在该产业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故对近场支付不同的实现方案也都各有所侧重。日本移动支付发展快、市场份额大的最主要原因是日本信息化技术成熟、国内金融管制宽松以及移动支付由运营商主导。在中国如果移动支付由运营商主导,会导致运营商与银联形成强大的竞争。银联在支付行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会极力推行对它有利的标准来压制运营商的移动支付发展。由于RF-SIM可以在任何终端上使用(技术上的小缺陷此时可以忽略),而NFC则需要在特定的支持NFC功能的终端上使用,目前支持NFC功能的终端种类较少,并且手机生产厂商生产该类手机的意愿也不强烈,这无形中便给使用者增加了门槛,故银联主推NFC标准来阻止运营商移动支付的发展。而三大运营商如果用RF-SIM作为近场支付的标准,则可以通过换SIM的方式即实现近场支付,并不需要终端的支持,这样有利地降低了用户使用近场支付的门槛(有了大量的终端用户后,则市面没有相应POS机的问题,运营商可以通过与商户合作、提供优惠政策等来开展)。以上即为近场支付技术的标准之争的核心所在,但中国移动等运营商最终由于多种原因放弃了RF-SIM标准,向银联NFC标准靠拢。
3 三大运营商移动支付比较及发展建议
3.1 三大运营商移动支付比较
(1)业务种类
三大运营商支付业务种类比较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三大运营商除目前预付费卡只有中国电信有之外,其余的远程支付、近场支付,各个公司全部具备,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近场支付使用的是NFC卡,而中国电信近场支付使用的是RF-SIM卡。
从资金沉淀的角度来看,远程支付中的自有账号支付、近场支付中的电子钱包以及预付费卡,能使运营商产生资金沉淀,而由于这几种业务会产生资金沉淀,故对银行、银联及第三方支付公司造成较大冲击。
(2)安全性
远程支付:三大运营商流程相似,不同之处在于,登录中国电信翼支付网站时,系统会自动弹出下载安全控件的窗口,提示安装安全控件,另外两家运营商没有。
近场支付:近场支付如前文分析,NFC的安全性要较RF-SIM卡稍好,但在支付的过程中,中国电信在刷卡后需要输入密码,另外两家运营商则不用。
综上,在安全性方面,尤其是用户“看得见”的安全性方面,中国电信要比另外两家运营商做得好,故可以吸引更多客户使用。
(3)市场份额
从市场份额来看,2014年三大运营商在移动支付市场份额占比(包含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中国移动0.3%,中国电信0.2%,中国联通0.4%。2014年中国移动用户8亿2千万,中国联通2亿9千9百万,中国电信1亿8千6百万。为说明运营商的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强弱,定义每亿用户市场贡献度为平均每亿个用户能够占有整体移动支付市场份额的比例。2014年三大运营商移动支付市场份额比较如表3所示。
表3 2014年三大运营商移动支付市场份额比较
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 中国电信
用户数/亿人 8.20 2.99 1.86
移动支付市场份额/% 0.3 0.2 0.4
每亿用户市场贡献度/% 0.037 0.067 0.220
从表3可以看出,中国移动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使其在移动支付中的份额最大,但从每亿个用户对市场份额的贡献度来看,中国电信为0.22%,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3倍以上。中国联通,由于其用户数较中国移动少,并且没有中国电信每亿用户对市场份额的贡献度大,故导致其在三大运营商中移动支付的占比最低。
结合业务种类、安全性、市场份额综合分析,中国电信之所以每亿用户市场贡献度高,取决于其业务的多样化和高安全性,还有一点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电信近场支付使用RF-SIM卡,不需要更换手机即可使用(只更换SIM卡即可),故可快速吸纳用户。这也从某种角度印证了在近场支付标准之争中,RF-SIM卡方式是有利于运营商发展其近场支付的。
综上,中国电信在业务种类多样性、安全性、市场份额(每亿用户市场贡献度)方面都占据优势,为三大运营商中移动支付发展较好的一家。
3.2 三大运营商移动支付发展建议
为了使三大运营商的移动支付,尤其是近场支付尽快发展,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国家相关政策
要推进一个产业的发展,国家应该从宏观层面推出各种相关政策。具体建议如下:借鉴日本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经验,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确立运营商主导移动支付业务的地位,以快速促进移动支付发展;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设立移动支付相关技术的课题,对移动支付关键技术进行重点研究与支持;确立近场支付的技术标准,并出台相关政策来促进产业链各方积极合作,共同分担及降低推广成本;协调移动支付各利益方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移动支付发展。希望政府推动公共事业、公共交通、金融机构,使其积极与电信运营商合作,使产业各方形成合力推动移动支付产业发展。
(2)运营商策略
在国家层面推出各种利好政策后,运营商应抓住时机审时度势,积极制定发展对策。建议如下:在远程支付领域运营商很难与支付宝、财付通等开展远程支付业务较早的的公司相抗衡,但运营商有丰富的用户资源,在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离不开的必须品的现在,运营商在近场支付领域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利用近场支付的安全性及便捷性留住客户,逐步向远程支付渗透,是运营商移动支付领域的一个核心对策;利用多种优惠促销活动来进行引导,改变用户使用习惯、吸引商户参与;多做正面宣传,改变运营商在部分民众心目中的负面形象,以此消除用户使用疑虑;提高管理水平与薪酬激励机制,鼓励员工辛勤工作、创新工作;利用自身优势,提供差异化移动支付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吸引客户使用。
相信随着手机钱包安全性的逐步提升、用户使用习惯逐渐地被改变,运营商主导的近场支付会成为未来移动支付领域发展较快、真正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一种业务。进而,带动运营商主导的自有账号的远程支付,在运营商逐步沦为“管道”的形势下,在移动金融领域开辟出一片天地。
4 结束语
本文对中国三大电信运营商的移动支付业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对比,指出其各自的优点及不足,通过对三大电信运营商移动支付发展现状的分析,结合国家政策、运营商策略等因素,对运营商关于移动支付的发展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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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三方移动支付;科技接受模型;主观规范;形象;网络外部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8. 071
[中图分类号] F72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8- 0116- 04
近年来,随着我国移动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支付市场经历着移动化发展的趋势,一些成功占领互联网支付市场的电子支付企业,进入移动支付市场,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竞争尤为激烈。目前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首先推出了支付宝钱包,拥有亚洲地区最大用户群体的社会化媒体――微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联合推出了微信支付。此外,还有银联、快钱、卡拉卡、易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纷纷推出移动支付业务,加入到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争夺战中。这些由第三方平台推出的移动支付业务,与其他移动支付方式相比,不仅可以大大提升用户信息体验感受,而且可以给用户创造新的盈利模式,并提高电子商务服务商的市场收益。但是由于第三方移动支付是一种新型的移动支付方式,还没有被大众广泛接受,因此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探讨影响用户采纳的因素有一定实用价值。
技术接受模型被认为是信息系统采纳研究领域最广泛使用的理论,对用户采纳意愿有很好的解释能力。但是,技术接受模型只对组织内部员工的接受具有很好的解释作用,模型仅涉及感知易用性与感知有用性两个外部变量,解释力度不足。在移动支付的研究方面,对笼统的移动支付采纳研究较多,针对某一具体移动支付模式的用户采纳研究很少,由于不同移动支付应用模式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对具体的支付模式的用户采纳研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文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特点,在科技接受模型的基础之上,加入社会影响因素(主观规范和形象)和网络外部性因素,建立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用户采纳模型,进行实证研究。
1 理论与假设
1.1 技术接受理论
Davis(1989)最早提出了TAM理论,认为当一个人对新技术的态度越积极,他使用该新技术的意愿也将越强。该模型主要是从用户对技术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两个方面分析影响用户接受信息技术的过程。当使用者感知到新技术产品的有用性越高,越容易使用,他对该产品的使用态度也将越积极。此外,Davis还认为,感知易用性会影响感知有用性,但感知有用性对感知易用性的影响不大。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1:消费者对移动支付业务的使用态度对使用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2:消费者对移动支付业务感知有用性对使用态度有显著正向影响。
H3:消费者对移动支付业务感知易用性对使用态度有显著正向影响。
H4:消费者对移动支付业务感知易用性对感知有用性有显著正向影响。
1.2 主观规范
主观规范,指的是个人感知到对其重要的人(如亲朋好友)认为他/她是否应该采取某种行为,根据理理论、计划行为理论、科技接受模型等理论,主观规范对使用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信息技术领域,一些学者证实了主观规范会显著影响用户的使用意愿。因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5:主观规范对消费者的移动支付使用态度有显著正向影响。
H6:主观规范对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有显著正向影响。
H7:主观规范对消费者的感知易用性有显著正向影响。
1.3 形象
形象指用户采纳某项创新技术时,感知其个人形象和地位的提高程度。研究发现,若消费者认为使用某种技术能提高自身在公众中的地位与形象,那么对这种技术的使用意愿也将提高。本文认为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使用对消费者感知的形象提升,将会对消费者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使用态度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8:形象对消费者的移动支付使用态度有显著正向影响。
H9:形象对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有显著正向影响。
H10:形象对消费者的感知易用性有显著正向影响。
1.4 网络外部性
Katz,Shapiro(1985)和ROHLF(1974)用网络外部性理论来解释产品的价值与使用产品的用户数量紧密相关这一现象。当一种产品对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可兼容产品的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大时,就出现了网络外部性。在信息系统领域,用户对数量的安全感更为强烈。本文参考Wang(2005)的观点,用感知的用户数量来代替实际用户数量,认为感知的用户数量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使用意愿有直接的正向影响,也会通过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间接对使用意愿产生影响。
H11:网络外部性对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有显著正向影响。
H12:网络外部性对消费者的感知易用性有显著正向影响。
H13:网络外部性对消费者的移动支付使用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基于以上假设,我们初步构建本研究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2 研究设计
2.1 变量测量
为确保变量测量的科学性,本文设计的量表都来源于已有文献,且经过多次使用。并根据中国的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研究背景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使之更符合本研究的需要。在正式调查之前,我们首先对本校师生发放了预测问卷,根据他们的反馈意见进行增减和修改题项,最终形成正式问卷。本文中所有的变量均采用Likert 5级量表,被测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在1~5之间进行选择,其中陈述的“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依次对应1~5的分值。
2.2 数据收集
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用户分布十分广泛,由于本调查的时间、精力和成本等方面的局限性,对全国范围内的用户进行调查不具有可行性。考虑到问卷的回收率以及时间限制,本文采用了网络调查的方式。调查问卷首先在专业调查网站“问卷星”上。然后通社会化媒体(主要是微博、微信等)邀请用户填答。正式研究在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为期3个月,总共发放了360份问卷。剔除问卷填答不完整、有遗漏项、 数据范围(大于80%)相同、有前后矛盾的答案的问卷,得到有效问卷237份,问卷有效率为65.8%。
2.3 数据分析
2.3.1 描述性统计
本研究使用SPSS 17.0软件对调查样本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样本的个人特征情况分布见表1。
2.3.2 信度与效度分析
信度检验,通常使用Cronbach a系数和组合信度(Composite Reliability, CR)来进行衡量。一般认为,Cronbach’s α在0.7以上、组合信度(CR)在0.6以上是可以接受的。本文运用 SmarPLS 2.0软件来进行信度分析,从表2可以看到样本中各因子的Cronbach’s α值和组合信度(CR)均大于0.8,表明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
效度可以分为收敛效度与区别效度,收敛效度的评估标准是:①所有的标准化载荷系数(Factor Loading)要大于0.5且达到显著水平;②各个变量的平均抽取方差(Average Variance Extracted,AVE)要大于0.5。区别效度的评估标准是:各潜变量的AVE的平方根大于该潜变量与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本文运用 SmarPLS 2.0软件来进行效度分析,结果见表2,各变量在对应因子上的标准化载荷系数均大于0.7,各变量的平均抽取方差均高于0.6,表明量表具有较好的收敛效度;表3对角线上黑体数字显示的各个变量AVE平方根均大于相应的相关系数,说明量表具有较好的区别效度。
2.3.3 模型分析与结
果讨论
本文运用 SmarPLS 2.0软件来检验模型中的各条路径假设,结果如图 2 所示。
分析结果表明,用户的使用态度和使用意愿的方差解释率分别达到53.10%和69.92%,表明模型具有比较强的解释力度。从路径系数的显著性分析,本文提出的13个假设中,7个得到支持。
使用态度显著正向影响使用意愿(路径系数为0.836),H1得到验证,表明用户的态度是使用意愿的主要决定因素,其他的因子都通过使用态度对使用意愿发挥作用。
感知有用性对使用态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路径系数为0.561),H2得到验证,说明对用户的使用态度影响最大的因子是感知有用性,这表明感知有用性是最关键的因素;感知易用性对使用态度没有显著影响,H3没有得到验证,原因可能是感知易用性一般在信息技术使用初期对使用意愿的影响比较显著,而随着时间的增加,用户的使用经验不断积累,感知易用性对行为意愿的影响会逐渐降低直至消失。目前来说,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研究对象对于移动终端等设备上的应用已经相对熟练,对于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使用可能并不会觉得太困难;感知易用性对感知有用性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路径系数为0.514),对使用态度有间接的影响,H4得到验证;这表明如果使用者在使用第三方移动支付时感觉困难,那么他可能不会觉得其有用,从而选择其他的移动支付方式。
主观规范对使用态度和感知易用性没有显著影响,对感知有用性有显著影响(路径系数为0.158),H5和H7没有得到验证,H6得到验证;说明当对用户重要的人(亲朋好友)推荐用户使用第三方移动支付时,将有助于提升用户的感知有用性,间接影响其使用意愿。
形象对使用态度、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均没有显著影响,原因可能是对于第三方移动支付这种实用型产品,用户在进行采纳决策时,不会考虑这种采纳行为能否提高他们在公众中的地位与形象。
网络外部性对使用态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路径系数为0.228),对感知有用性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路径系数为0.255),对感知易用性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路径系数为0.522),H11、H12、H13得到验证,这一结果说明用户数量的增加对其他用户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使用意愿有显著的影响。对第三方移动支付来说,如果被越来越多的商家和消费者使用,那么也会影响其他用户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
3 对策与建议
对于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运营商来说,了解影响用户采纳的因素有着很强的实践意义,根据本研究的结论,为增强用户对于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使用意愿,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运营商来说,要从用户的需求和习惯出发,开发能够提高用户支付效率的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使用户真正做到随时随地可以安全有效进行支付,同时,运营商在开发第三方支付平台时也要考虑到系统的易用性问题,以方便用户操作为出发点,提供更易操作的移动终端、更便捷的支付流程,从而能够间接提高用户的使用意愿。
对于新用户来说,周围的亲人朋友的推荐会影响其对与第三方移动支付有用性的感知,从而影响其采纳决策,所以,第三方移动支付运营商可以借助社会化媒体这个平台来发挥社会影响的引导作用,通过亲朋好友的分享与推荐,建立起一个良性循环的用户群体;也可以通过一些优惠措施来吸引老用户带动新用户使用第三方移动支付;同时,第三方移动支付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针对目标人群,制定适宜的推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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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因特网、移动通信和计算机等技术的结合使支付方式发生了新的革命,即移动支付的出现。移动支付因其随时、随地、方便和快捷等诸多特点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方便,也给人们提出了新的法律课题,诸如移动支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支付方式发生了新的革命——移动支付的出现。移动支付拥有随时、随地、方便和快捷等诸多特点,消费者只要拥有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理财或交易,享受移动支付带来的便利。为了促进移动支付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其一系列法律问题加以明确化。
一、移动支付的概念及其业务流程
移动支付,是指消费者使用移动电子设备通过移动运营商向约定银行提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发出支付指令,由银行通过计算机网络将货币支付给商业机构的一种消费支付方式。移动支付以银行卡账户为资金支持,以手机和计算机网络为交易工具。移动支付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模式,即虚拟支付和自动授权销售终端系统(Point of Sales,简称POS)现场支付。虚拟支付即消费者可以利用手机在任何地方为特定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远程支付POS现场支付则发生于商业机构的POS终端,消费者以手机替代银行卡进行现场支付。虚拟支付拥有短期的增长潜力,而POS现场支付标志着移动支付进入成熟阶段。目前,虚拟支付大多用于内容付费,价值较低而且交易频繁,并逐渐向高价值内容发展。在整个移动支付过程中,消费者将银行账户和手机号码绑定,通过手机短信息、手机声讯服务(Interac-tire Voice Response,简称IVR)、无线应用协议(Wireless Ap-plicatmn Protoeol,简称WAP)等多种方式将指令发送到银行,银行在进行审批划账之后,通过信息反馈到特约商业机构或特约商业机构指定的银行,商业机构使用无线或有线POS打印出消费收据,消费者就会获准得到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具体来说,移动支付经过以下一些步骤:1、购买请求。消费者可以对准备购买的商品进行查询,在确定了准备购买商品之后,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发送购买请求给商业机构。2、收费请求。商业机构在接收到消费者的购买请求之后,发送收费请求给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利用消费者账号和这次交易的序列号生成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序列号,代表这次交易过程。3、认证请求。支付平台必须对消费者和内容提供商账号的合法性及正确性进行确认。支付平台把消费者账号和内容提供商账号信息发送给第三方信用机构,第三方信用机构在对账号信息进行认证。4、认证。第三方信用机构把认证结果发送支付平台。5、授权请求。支付平台在收到第三方信用机构的认证信息之后,如果账号通过认证,支付平台把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价格等发送给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对支付行为进行授权。如果账号未能通过认证,支付平台把认证结果发送给消费者和商业机构,并取消本次交易。6、授权。消费者在核对交易的细节之后,发送授权信息给支付平台。7、收费完成。支付平台得到了消费者的支付授权之后,开始在消费者账户和内容提供商账户之间进行转账,并且把转账细节记录下来。转账完成之后,传送收费完成信息给商业机构,通知他交付消费者商品。8、支付完成。支付平台传送支付完成信息给消费者,作为支付凭证。9、交付商品。商业机构在得到了收费成功的信息之后,把商品交给消费者。
二、移动支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通过对移动支付业务流程分析,可以得出移动支付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其中包括消费者、商业机构、移动运营商、银行、支付平台营运商和认证中心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然而我国缺乏相应的立法,因此有必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是指那些持有移动设备并且愿意用它来购买商品的组织和个人。消费者是整个移动支付过程中的发起者,他的行为包括在第三方信用机构注册、查询所购商品的品种和内容、支付结算的授权和商品与服务接收。消费者与商业机构、移动运营商、银行和认证机构之间存在四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消费者与商业机构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是这种买卖合同关系表现得十分特殊:例如商业机构应当将多收货款向其前手返还不当得利,而不必向消费者返还,同样货款支付不足时商业机构应向其前手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找消费者;消费者在支付失败或支付不足时应及时向银行补足货款,而不必向商业机构补足货款。二是消费者与移动运营商间的移动通讯服务合同关系。三是消费者与银行间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四是消费者与认证机构间的认证服务合同关系。总而言之,消费者为了顺利完成移动支付交易必须严格履行上述四个合同义务。
商业机构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它在接收到消费者的购买请求后,向支付平台运营商传递收费信息;收到支付平台运营商的收费完成信息之后,把商品提供给消费者。商业机构与消费者、银行和移动运营商间分别存在以下三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和移动通讯服务合同关系。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务特许制,移动运营商不得不与银行合作共同开发移动支付市场。在移动支付中移动运营商是连接消费者、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重要桥梁。目前,移动运营商能够提供语音、短信业务(Short Messaging Ser-vice,简称SMS)、WAP等多种通信手段,并能为不同级别的支付业务提供不同等级的安全服务。在移动支付中消费者有权向移动运营商发出信息指令,移动运营商有义务将用户的信息在指定的时间传输到银行,当然消费者应向移动运营商支付相应通信费用。因此移动运营商在移动支付交易中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但是目前在我国由于移动支付商业模式多样化,有些移动运营商为了在移动支付中获取更大利益还扮演着支付平台运营商的角色。
银行是移动支付中的支付中介,其支付的依据是银行与消费者所订立的金融服务合同。在移动支付中,银行的基本义务是依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银行按其扮演的角色不同可以分付款行和收款行。付款行是接受消费者付费指令支付货款的银行。为了支付安全,消费者要事先在付款行存款立户并约定使用的密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确认手段。收款行是按其与商业机构间服务合同接受所划拨来的资金的银行。收款行一旦接到付款行送来的资金划拨指示,就应立即履行义务,如有失误或延误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付款行和收款行通常都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成员,受一定规则的约束,并且两者有可能是同一银行。此外,目前在我国由于移动支付商业模式多样化,有些银行为了在移动支付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还扮演支付平台运营商的角色。
支付平台运营商在移动支付产业链中处于核心地位,
负责支付结算的过程。它具有整合移动运营商和银行等各方资源并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传递各种授权请求、消费者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根据我国目前移动支付商业模式(以移动运营商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以银行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和以独立的第三方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支付平台运营商分别由移动运营商、银行和独立的支付平台运营商来担当。总之,不管由谁来担任支付平台运营商,他们都应该协调好彼此之间关系、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移动支付的健康发展。
认证中心即在网上建立的一种权威的、可信赖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为参与移动支付交易各方的各种认证要求提供证明服务,建立彼此的信任机制,使交易及支付各方能够确认其他各方的身份。认证机构承担第三方信用机构的角色,它们提供信用信息,接受消费者和商业机构的注册,为支付平台运营商提供认证服务,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因此认证中心对整个的移动支付的交易双方负责。
三、移动支付中的法律责任
移动支付涉及到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再加上服务器、因特网、无线传输、管理软件等错综复杂的先进技术,因此在移动支付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过失或故意而致使资金划拨迟延或资金划拨错误,造成损失的现象。但是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不明,一时很难明确法律责任。为了促进移动支付的健康发展,必须对有关纠纷从法律上加以解决,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授权的移动支付
美国1978年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对“未经授权的电子支付”作出相应规定,即“由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支付指令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支付中受益的电子支付”。同样,在移动支付的过程中也会发生未经授权的支付现象。在实践中未经授权的支付现象表现为黑客侵入盗用密码,支付工具密码丢失、被盗而被非授权人使用等,使得欺诈人伪装以付款人的身份进行支付。未经授权的移动支付将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资金可以追回;另一种是资金不可以追回,并且现实中第二种情况居多。这样就必然产生该笔资金损失是由银行、还是付款人或者其他人来承担的问题。
在移动支付中,银行为了保证支付准确、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欺诈人向银行发出指令,经常与消费者约定密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认证手段,如在ATM、POS上使用资金必须输入密码,即建立了所谓的“安全程序”。那么在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安全程序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收到的指令经过了安全程序的证实,由这一指令所产生的后果就一定由消费者来承担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安全程序本身有可能不一定安全。
对于第三方欺诈人发动“未经授权的移动支付”所造成的损失分担问题上,可以参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4A-202(b)规定的未经客户授权的支付命令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的条件为:银行与其客户已达成协议,以客户的名义签发给银行的支付命令的真实性必须由安全程序来证实;使用的安全程序必须是防止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的商业上合理的方法;银行证明其已善意接受支付命令;银行已遵守安全程序。如果接收银行同时满足了上述条件,那么客户有责任就未经其授权的支付命令向接收银行支付。即使支付命令未经客户授权,不是“授权的支付命令”,但该支付命令是“证实的支付命令”,可以视为客户的支付命令,此时,客户必须就这项未经其授权的支付命令向接收银行进行付款。与此相反,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接收银行接收的支付命令存在欺诈时,欺诈所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客户与银行未达成关于使用安全程序的协议;银行使用的安全程序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银行未遵守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的安全程序;银行未按善意接受支付命令;银行的客户证明,欺诈人既不是客户的雇员或人,也不是从客户控制的来源得到秘密安全信息;或银行以明示的书面协议,限制其有权强制执行支付命令或保留就支付命令的付款的范围。事实上,虽然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建立“安全程序”,并且该安全程序能防止一般的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但是由于第三方欺诈人作案技术非同一般而进行了未经授权的移动支付,那么这一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此时,银行和消费者都没有过错,因此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来承担。总之,“未经授权的移动支付”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有条件地在消费者和银行之间进行分担,这样可以在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促进移动支付的健康发展。
(二)错误、迟延的移动支付
在移动支付中,银行的义务就是正确地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完成移动支付。但是在实践中,常常会因为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的违约行为或者因为服务器故障、网络传送等原因导致错误或者迟延支付。错误的移动支付是指由于消费者所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本身错误或者由于网络传输错误导致支付指令错误而使得银行做出了错误的移动支付,或者是消费者的电子支付指令正确,但银行在执行支付指令时发生错误。而迟延的移动支付是指由于服务器或者网络故障的原因而导致支付延迟,或者是指由于纠正上述错误所导致支付延迟。简而言之,错误、迟延的移动支付表现为未完全支付、未及时支付、超额支付、支付方向错误等。错误、迟延的移动支付首先导致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合同不能适当履行,接下来导致消费者与商业机构之间的基础合同不能适当履行,这样导致消费者有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能否要求银行来承担?银行承担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
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原理,对于移动支付中错误、迟延支付造成的损失承担问题,属于合同中的实际违约问题,并应采用合同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确定应当由谁来承担,也就是说,从违约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中推定致害一方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能证明其无过错。之所以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因为银行比普通消费者具有技术上的优势。在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形式上,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有:返还资金划拨不能完成时付款人的资金及相应利息;在划拨金额错误时补足差额、偿还余额和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付款人造成的其他损失。付款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自己承担,其承担的基础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则会表现继续履行、支付迟延利息、赔偿损失等。其关键的问题是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即银行承担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在移动支付中,银行只收取很小比例的手续费,银行不可能也不应当对未按照指令适当执行支付命令而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负责。而且银行在整个移动支付中只发生支付法律关系,我们不能要求银行对用户、商户之间的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会导致银行卷进商业风险与商业合同的纠纷中,因此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应当坚持可预见性规则,也就说,银行在签订金融服务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客户的商业性间接经济损失而不需要赔偿这一部分损失,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应限于退还收取的划拨费用或补足差额、赔偿用户资金利息损失。
对于因服务器故障或者网络原因导致的错误、迟延支付问题。这两种情形均属于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根据该条款规定,因服务器故障或者网络原因导致的错误、迟延支付时,消费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四、完善我国移动支付立法的构想
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对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提出新的挑战,在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安全问题,移动支付平台营运商的市场准入问题,责、权、利问题,举证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移动支付的法律问题不能够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而是使移动支付的法律制度跟电子商务等有关的基础法规相一致。换句话说,目前没有必要进行有关移动支付的专门立法,只有在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出台以后才能进行,或者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或电子支付的法律时考虑移动支付这一特殊的现象。
但是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对移动支付进行立法时必须考虑下列有关的问题:
1、移动支付立法应强调安全性要求。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是消费者、商业机构、移动运营商、银行和支付平台营运商最为关心的问题。安全问题涉及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信息传输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交易的不可否认性等内容。为了确保支付的安全,数字签名、电子认证和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标准等安全控制技术应运而生。同时这些安全控制技术也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因此在不久将来立法时必须对有关安全控制技术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移动支付中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财产权,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逃税或赌博。
2、移动支付立法应规范移动支付市场。移动支付立法应对商业机构、移动运营商、银行、支付平台营运商和认证中心规定相应的资格,对他们的市场准入作出科学的规定。尤其是严格确定移动支付平台营运商的主体资格,因为目前移动运营商或者其他商业组织加入移动支付平台营运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为了进一步开拓和发展移动支付市场,相应的立法不应该完全否定非银行企业进入移动支付市场,而是规定他们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同时还应加强移动运营商、银行、支付平台营运商和商家之间合理分工、密切合作,推动移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开拓国际市场。
3、移动支付立法应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移动支付行为包括支付指令的签发、接收、执行等,移动支付立法应针对这些行为设定相应的规则,使移动支付主体有规则可循。具体地说可以将移动支付的全过程划分为一系列的双边操作,针对每一操作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规定,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一般法律管辖不明确。
关键词:心流体验 移动支付 用户持续使用意愿 结构方程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An empirical study of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users’ intention based on flow experience:A case study of Apple pay user
Zhou Mei(Business School,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uzhou Hunan 412008)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mart Device,the industry of mobile payment booming, Users are mobile payment experience which will affect the users’ continuance intention, and the flow experience theory is widely regarded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user experience theory. In this paper, we make 3 hypothesis factors which is perceptual synchronization, perceived control and concentration based on flow experience,and proposed an users’ continuance intention research model. Through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we collected the data, and use AMOS17.0 and SPSS20.0 software to analysis and calculate. Studies show that perceptual synchronization and perceived control have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users’continuance intention,concentration have no significant effect on users’continuance intention.Based on the discussions we put forward some decision and reference for mobile payment service supplier.
Key words:flow experience mobile payments users’ continuance intention structural equation
根艾瑞网的《2016年第一季度第三方支付核心数据》显示: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62011.3 亿元,同比增速202.6%,环比增速33.4%,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增长迅猛。移动支付市场上各类移动支付手段层出不穷,国内移动支付新进入者的逐步增多,各种移动支付也逐渐被用户接受,但是要让用户持续使用是一个难题。用户是移动支付的体验者,这种体验会增加用户的持续使用意愿,用户体验逐渐受到重视,而心流体验是用户体验理论的重要内容,已有的对移动支付用户的意愿或行为进行的研究以支付宝等线上移动支付居多,对于以Apple Pay为代表的线下移动支付用户的行为研究较少,且侧重于研究用户对技术的感知,对用户使用过程中的体验关注较少,因此,本文基于心流体验理论探讨移动支付用户持续使用意愿的影响因素。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丰富了心流体验理论研究;实践意义在于可以为Apple Pay及类似的移动支付运营商提供理论上的决策指导。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Csikszentmihalyi将心流体验[1](Flow Experience)定义为人们会专注于自己喜欢的活动或者事情,并且感到心情非常愉悦以致于忘记了时间。他最初将心流体验概括为9个维度,在此基础上后来的学者有不同的划分。Koufaris[2]指出心流体验由感知控制、愉悦性和专注度三个维度构成,Hausman[3]等指出心流体验由挑战、感知控制、愉悦性和专注四个维度构成。Zaman[4]等指出心流体验可以用感知控制与愉悦性来衡量,在研究中这些维度被作为影响因素构建研究模型。如Shin[5]探讨了感知同步性、涉入度和用户的心流体验对我赛网的重要作用。熊巍[6]等研究证明,感知有用性、互动性、娱乐性和涉入度对心流体验有显著正向影响。宋之杰[7]等研究证明,感知控制、愉悦性和专注度对消费者忠诚度有显著性作用。陈洁[8]等研究证明,通过增强消费者的心流体验影响重复购买意愿。Zhou&Lu[9]通过研究移动通讯软件证实,心流体验对用户忠诚意愿有显著影响。李仪凡[10]通过实验证明,心流体验影响游戏参与者的持续使用意愿。
以上的研究已经证实感知控制、愉悦性、专注度、涉入度等心流体验的维度会影响用户的意愿和行为。因此,本文经过前期小范围预调研收集的数据对心流体验各变量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之后,最终选择感知同步性、感知控制和专注度三个维度衡量心流体验。感知同步性是指企业能够对用户的反馈做出快速的回应,而用户能看到这些回应。如果用户在使用移动支付时能够得到快速的回应,然后根据回应完成支付过程,用户的感知同步性提高,会增加对移动支付服务的持续使用意愿;感知控制指用户对环境和自己行为的控制水平的感觉。当用户在持续使用中感知到自己有能力控制环境和自己的行为时,通常会无意识地继续掌控环境,提高对持续使用这种服务的可控性,进而增加持续使用意愿;专注度指注意力集中、如果移动支付服务能够使用户在持续使用中保持注意力集中,产生心流体验,这种体验让用户感到满意,用户就会继续使用该服务。
综合以上分析,基于大量实证研究已经证实心流体验中各变量与持续使用意愿的关系,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感知同步性对移动支付用户持续使用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2:感知控制对移动支付用户持续使用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3:专注度对移动支付用户持续使用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参考以往研究[1,11-14],本文将感知同步性、感知控制、专注度作为心流体验的体验阶段,将用户持续使用意愿作为心流体验的结果阶段,从感知同步性、感知控制、专注度三个方面分析对持续使用意愿的影响。本文的研究模型如图1所示:
二、问卷设计与样本统计
(一)问卷设计
正式调查之前先进行小范围发放问卷,然后进行问卷前测分析,根据回收意见和问卷前测结果修改问卷,最终完成正式调查问卷。问卷总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学历、最大交易金额等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测量4个变量:感知同步性、感知控制、专注度和持续使用意愿。参考了Huang[15]、Koufaris[2]、Hong[16]等人所发展的量表,一共设计11个问题,所有问题采用Likert 5级量表测量,从不同意到非常同意分别给予1~5分。
(二)样本统计
数据通过两种方式收集,对使用过Apple Pay的朋友发放纸质问卷,线上在微博搜索Apple pay动态的用户并邀请他们在问卷星上填写问卷,历时2个月,共收回有效问卷140份。在140个样本中,男女所占比例较均衡,分别为55%和45%;年龄方面,21~25和26~30周岁的居多,分别占59.3%和25.7%;受教育程度方面,本科、硕士居多,分别为57.1%和23.6%;进行过的最大交易金额方面,100~300元居多,为39.3%,100元以下次之,为27.9%。
三、实证分析
(一)因子分析
首先运用SPSS20.0对数据进行分析。KMO检验的统计量为0.641,球形度检验Bartlett的近似卡方为216.982,伴随概率为0.000,说明数据适合因子分析。同时Cronbach’s α系数为0.867,说明内部一致性信度很好。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主因子,运用最大方差法进行正交旋转,以特征根大于1,旋转后的因子载荷值
大于0.5且不能出现跨因子负荷现象为标准,旋转所得因子载荷矩阵如表1所示。因子分析共提取3个因子,累积解释方差为76.683%,分别命名为感知同步性、感知控制和专注度;然后运用AMOS17.0对数据进行CFA分析。根据因子载荷值算出AVE值,如表1所示,所有AVE值在0.6(> 0.5)上下,说明模型有很好的效度。同时所有CR值均大于0.8,说明各潜变量有很好的信度。
(二)模型假设检验
其次,运用AMOS17.0进行SEM分析。模型的拟合优度指标如下:Chi-square=47.091,DF=38,p-Value=0.148,CMIN/DF=1.239,RMR=0.054,GFI=0.926,NFI=0.931,CFI=0.985,RMSEA=0.049,IFI=0.986,均达到了Bagozzi et al[17]提出的标准,说明模型与实证数据有比较高的拟合度。假设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感知同步性与持续使用意愿、感知控制与持续使用意愿之间的路径系数在0.05置信水平上显著,f明假设H1和H2得到支持,而专注度与持续使用意愿之间路径系数不显著,H3未能获得支持,说明专注度对持续使用意愿不存在显著的直接影响。
(三)结果与启示
如表2和图2所示,假设H1、H2成立。说明感知同步性、感知控制均对持续使用意愿有显著影响。据此,移动支付运营商应注意增加用户感知同步性与感知控制。如提高移动支付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对机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让用户在使用时能够得到快速的反馈,对支付环境能够有很好的控制,给用户带来更好的支付服务。
基于假设H3不成立,说明专注度对持续使用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原因可能是支付的速度较快,对支付的流程习以为常,使用户不容易沉浸于短暂的支付过程中,以致于专注度不受影响。据此,移动运营商可以从支付的趣味性来吸引用户沉浸其中,如指纹支付、刷脸支付等必须放置在正确的位置才能支付成功。
四、研究展望
虽然本文有一些研究发现,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本文只假设了感知同步性、感知控制、专注度3个内部影响因素。移动支付作为一种社会服务,外部因素也可能会影响用户对移动支付的持续使用意愿,未来的研究可考虑增加外部影响因素;其次,本文的调查对象主要是使用Apple Pay的用户,尽管Apple Pay是目前我国移动支付市场上基于NFC短距离通信技术中体验环节较好的移动支付方式,但在使用本文研究结论解释其他移动支付方式时还需谨慎,未来的研究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样本对象范围,增强样本随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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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3G时代;电费回收;移动支付模式
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价值实现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供电企业优质服务的重要体现。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移动通信3G时代的到来,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和移动化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然而,电费回收模式的发展却相对滞后,电力客户电费缴纳还是传统模式的延续,客户缴费服务并没有获得大的改善。与电力用户几何级的增长速度相对比,电费缴费难已经成为制约供电企业服务提升的一块短板[1],不仅影响企业的效益和效率,并且影响了客户满意度而有损于企业形象。因此,供电企业需要借鉴其他行业先进的经验,拓展与信息技术、金融行业的共赢合作,改进现有的电费管理和回收模式,使更多高效、便利、安全的信息技术手段渗透于电费回收工作,改善现状,进一步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社会价值。
一、居民电费回收模式
按与信息技术结合程度以及目前普及程度,可以将电费回收模式划分为传统回收模式与新兴模式。
(一)传统的电费回收模式
1.电力营业厅收费。营业厅收费模式是电费回收传统模式的代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营业厅作为供电企业服务客户的窗口,在收取电费的同时还承担着对外展示企业形象、与客户面对面沟通的责任,因此,营业厅作为供电企业的专用营业场所,需要环境整洁、交通便利,城市区域内分布合理,营业厅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优质的服务、业务水平。然而,营业厅前期投资巨大,各类设施、人力资源占用量大,难以实现7×24小时服务,不能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由于以上因素,营业厅收费模式需要其他模式的补充。
2.走收模式。传统的走收模式可以为特殊群体和偏远、欠发达地区的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但是,走收需要增加供电企业人力成本支出,同时,走收模式中的资金安全和收费员人身安全难以保证,因此,走收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手段或特定区域收费的过渡手段。
3.银行代收费。银行代收费从早期的大客户电费托收发展成为目前电费回收的主要手段,与供电公司营业厅相比,银行网点分布范围更加广泛,拥有更全面的金融业务的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安全保障体系,供电营业厅可以在银行网络上使自身业务得以延伸,另外银行ATM的自助缴费功能实现了7×24小时的缴费服务,进一步弥补了供电营业厅在收费时间上的缺陷。但是银行网点仍然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电力客户需求,尤其是近几年,随着金融理财类业务的发展,银行网点的业务量骤然上升,银行排队成为普遍现象,银行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用电知识,客户缴费时产生疑问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对供电企业形象将会造成负面的影响。
(二)新兴电费回收模式
1.网上营业厅。网上营业厅是指供电企业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技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为用户提供业务受理、业务咨询、投诉受理、缴费等业务,营造了虚拟空间的营业场所,使供电服务借助互联网的技术优势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网上营业厅收费模块采用的主要技术是电子钱包技术,电子钱包是电子商务中用户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尤其适用于小额购物,电子钱包将银行账户和客户端软件相结合,用户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网上在线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模式和技术,网上营业厅收费被客户接受的程度还有待时间的考验,而安全和隐私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势必将影响着电费网上支付的发展和普及。
2.移动支付。移动支付是移动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移动支付可以简单定义为借助手机、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移动通信终端和设备,通过手机短信、IVR、WAP等多种方式所进行的银行转账、缴费和购物等商业交易活动。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内容已经为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随着移动网络的快速发展,无处不在的移动网络连接了互联网与用户间“最后一公里的距离”,互联网的作用也因此被扩大到了更加广阔的物理空间。移动商务具有许多传统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所不具备的特有属性,同时也为电费支付提供了更加新颖、便捷和个性的实现方式。
除了以上主要支付方式以外,电费充值卡、商收费等也在电费回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兴电费回收模式与传统回收模式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新兴电费回收模式拓展了电费回收的渠道和空间。
二、电费缴纳移动支付的几大优势
(一)技术基础
2009年1月7日国内3G牌照正式发放,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分别获得TD-SCDMA、WCDMA和CDMA2000牌照,由此,我国正式进入3G时代。各大通信运营商对网络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实现了高话务区域的立体覆盖及主要交通干线的无缝覆盖,3G标准下,移动网络能够满足中高速的数据传输业务需求。移动商务由此拥有了强大的技术后盾,其中的移动支付更能得益于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而得到逐步的完善。电费缴纳作为移动支付的典型应用之一,在强大技术基础的支撑下,势必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用户群基础
近几年来手机用户普及迅速,据统计,2004年我国手机用户总数达到3.34亿,约占中国人口的1/4,截止到2006年5月,中国手机普及率已超过30%,用户数达到4.21亿,虽然预计在未来几年内手机用户增长幅度将逐渐放缓,但是仍将保持较好的增长态势,市场前景依然看好。根据市场研究组织IEMR的报告数据,2010年中国手机用户数量将达到7.38亿。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之一,手机给予人们沟通便利的同时,用户对手机功能有了更多的期望,移动商务较传统的商务模式能够给用户提供更具时效性的服务。传统的电费支付模式受到时间、空间等条件的制约,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电费移动支付将随着人们消费习惯的逐步培养而得到迅速普及。
(三)移动支付优势基础
采用移动支付,用户使用一部手机就可以方便的完成整个交易,用户无需亲临业务现场,可以减少往返的交通时间和不必要的等待时间,也节约了交易成本。移动支付灵活便捷,如果某项支付达到普及,交易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如果电费的移动支付结算简便可靠,供电企业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甚至减少人员和运营场地的投入,将资源更多的投入到价值的再创造中,从而意味着效率和收益的提高。
移动支付在小额支付上更能发挥优势,小额支付主要指100元以下的支付。这主要是因为首先相对电子网络购物来说,手机存储显示能力以及电池续航能力有限,不能进行长时间大信息量交互,移动支付更适用于交易频繁发生的、商家产品或服务明确的、交易程序简明的支付活动;再者,移动支付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它的安全性还未受到广泛认可,因此,小额支付优势更加明显。“手机钱包”是目前发展较为迅速的移动支付业务。“手机钱包”主要有两方面实现途径:一是把银行卡联网系统与运营商的移动通信网络相连接,以银行卡账号为支付账号,以手机号码为支付标识,把用户的银行卡账号和手机号码进行绑定,通过手机短消息、IVR、WAP、JAVA、WEB等通信接入手段,以银行卡支付;二是建立手机钱包中支付账号,与移动BOSS系统的话费绑定,以话费来实现用户支付的需求。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管制政策都比较严格,对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类业务有着严格的控制,为避免与国家金融、税务政策相抵触所以“手机钱包”第二种实现途径应用范围很窄,目前就我国来说,主要局限于运营商与门户网站联合推出的短信、点歌等服务以及与福利机构联合推出的募捐等服务。
普通居民用电费用正好符合移动小额支付条件的要求,它要求频繁的有时间限制的交易,数额不大,提品的商家是信誉良好的供电公司,所以电费移动支付具备发展的先天条件。结合网络调查报告,这一点也被充分证实。北京信索咨询公司在2008年对移动支付市场情况的调查问卷中,问及到受访者“什么场合下使用移动支付会带来方便”,按照提及率,排在前四位的是网上购物、公交车乘车费、购买公园/电影等门票、公共事业缴费(如水电费)。另外,移动网络覆盖远远大于传统电费缴纳网络的覆盖,尤其是对于偏远地区、山区等交通不便、人员分散的地区,移动电费支付在方便客户和节约供电企业成本方便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由此,电费移动支付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合作共赢基础
随着通信市场竞争的加剧,手机用户ARPU值逐步呈下降趋势,各大运营商都在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移动支付摆脱了现金支付的束缚,是继信用卡之后的又一种消费方式的革命,也将是移动运营商为消费者提供的重要增值服务之一,在新技术和新的商业运作下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鉴于目前消费者普遍存在的对移动支付安全性的疑虑,消费者对业务提供者的信誉有较高的要求,供电企业资金雄厚,发展稳健,移动运营商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双方具备共赢合作的基础,同时移动网络技术的渗透也使这种合作走向必然。
三、结语
手机支付是电费在3G时代高效的支付手段之一,这一新业务的推广和普及能够是价值链上的各方受益。对供电企业来说,高效的支付手段节省电费回收环节的运营成本,提高资金回收效率,节约企业资源,提升客户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张有明.供电企业电费回收模式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