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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与法治的关系

时间:2024-01-17 14:41:02

导语:在思想道德与法治的关系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思想道德与法治的关系

第1篇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有效性

小学是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关键性阶段,也是人生的重要阶段,学生接受怎样的教育,就会成为怎样的人。小学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课能够提升学生的品德,还能够促进学生的多方面发展。在新形势下,随着教学改革的进行,小学教师对道德与法治课进行了新的认识,从基本学情出发,确定教学策略,以此促进学生的长远发展,提升教学的有效性。

1.转变教学理念,让学生有效学习

教会学生学习要比传授知识更重要,学生掌握了学习方法之后就会提升学习的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师要转变教学的观念,让学生能够更有效地去学习。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是必要的,这也能够促进学生综合素养的提升,让学生有效地掌握知识和学习方法,让学生形成正确的、有效的学习思维。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上,教师需要不断创新教学观念,也需要给学生更多的学习空间和学习时间,打破学生被动学习的局面。小学的道德与法治课知识总体上难度系数要大一些,但是只要学生能够理解,并且参与到其中就能够对知识进行总结,也能够得到较好的效果。针对学生比较熟悉的问题,需要学生进行自主的探究,还需要不断地提升学生自我的理解能力,让学生的思维更加开阔,让学生能够跳出以前的漩涡。[1]

2.从学生出发,优化教学方法

要想更好地提升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知识有效传播的效率,就要认真地考虑学生的学习情况,不断地创新已有的教学模式,不断地对学习过程进行优化,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2]小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知识的积累是非常必要的,学生参与其中才能够激发出更多的探究欲望,才能不断地产生对学习的新鲜感,不断地培养学生学习的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教学的留白在最近几年的小学教学过程中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方式,已经得到了全方位的推广和使用,并且也取得了相应的效果。在课堂上教师并不是一味向学生灌输学习的内容,而是要给学生留下一部分思考的时间,以此让学生对知识有更多的探究性认识,提升探究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这也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突破。此种教学设计在小学的道德与法治课中能够让教学质量得到较大的提升,学生在思考问题的过程中可以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不断地突出特定的思维和习惯,找出更加科学的答案,由此提升学生的实践和研究能力。[3]

3.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轻松愉悦的学习氛围

现代化教育理念当中非常强调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教师需要将学生的位置明确化,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只有这样才能够给学生更多的情感体验,才能够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从此成为全面发展的、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树立起以人为本的观念,首先需要教师转变思想,改变以自我为中心的教育模式和教育思想,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师生之间增加交流和互动,适当进行角色的互换。其次,适合进度和方向,在课堂上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使用多种方式营造轻松和愉悦的课堂教学氛围。若是学生的兴趣点比较低,教师就需要究其原因,对学生的表现作出更多的了解和反应,明确地摆正教师自己的位置,改变沉闷的课堂环境,进而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4]在新形势下,道德与法治课教师要重新建立起新的教学模式,不断地革新教学思维,由此探究出更有效的教学对策。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对整个教学的环境和教学的过程进行优化,提升教学的整体质量,促进学生多方面的进步。在此形式之下,面对教学的内容,面对教学的环境以及教学的目标,需要教师树立起全新的教学理念。综合研究各类对学生产生影响的学习要素,做好教学的准备和设计,由此提升道德与法治课堂的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5]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才能够更好地教授知识,让学生在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的过程中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参考文献】

[1]吴宁.校企合作背景下思政课道德与法治一体化教学的方向与建构[J].当代职业教育,2015(8).

[2]王烨,阳叶青.从道德与法律关系看社会治理[J].人民论坛,2014(35).

[3]王秋波.案例教学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应用[J].山海经(故事),2016(12).

[4]张翠梅.公民德性的三维建构与法治秩序生成[J].学术交流,2014(11).

第2篇

关键词:法律生活 道德生活 冲突表现 协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0-0314-01

前言:法律的本质特征是理性,强调的是公平,而道德的本质特征是情感,强调的是和谐。在社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冲突。如果一味地强调法律的刚性,则会使得人们的生活失序,而一味地强调道德的柔性,则无助于法制社会的构建,因此,只有将二者有效地结合,才能发挥出法律与道德的最大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冲突表现

1.合理不合法

分析法律与道德的本质,我们能够发现,法律基本的特征是理性,而道德基本的特征是情感。我国的道德发展深受古代传统思想的影响,“百善孝为先”、“仁义礼智信”等传统道德思想,是我国思想道德文化建设的基础,也是形成中华民族灵魂的基因密码。法律是政治集团强化政权的一种手段,通过建立相应的标准,实现统治的权威性,尽管现代的法律实现了理性化的发展,用以规范行为,但是,合理运用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有效措施,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尽管能够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但是在作用于人的思想意志方面,法律有着天然的缺陷,用法律去约束和禁锢人的思想和意志,违背了立法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理不合法的现象逐渐增多,如安乐死引发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安乐死作为一种精神类药物,能够减轻人的痛苦,但是在实施安乐死后,人的生命迹象会逐渐消失,采用外力因素导致人死亡,构成了故意杀人的基本要素,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痛苦,采用安乐死的做法,显然不合法,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却符合道德的基本要求,使得道德与法律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使得事件本身具有了一定的争议性[1]。

2.合法不合理

通过分析道德与法律的作用,我们可以知道,道德强调了和谐,而法律则强调了公平。在情感的基础上,道德营造了一种良好的氛围,它并没有对行为做出硬性的要求,而是激发出人的天性,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意识,由个人到集体,由集体到社会,逐渐形成道德规范,用于指导人们的行为。而法律在制定之初就是对道德的一种冲击,转变了以道德建立的规范体系,用强硬的政治手段参与到日常生活,通过提高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赋予了法律维护公平的内涵,法治从起源到发展,无不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平保证了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平均分配,为权利的斗争是法律公平性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一种手段,但这与道德在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较大的差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道德建设提出了内在要求,如在2016年1月,在我国广州市产生一起由扶老人引起的诉讼案,再次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并由此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该案的原告主张被告先撞倒了自己,再送其至医院救助,而被告则认为是自己主动做了好事,该案的诉讼结果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司法解释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可能存在的“诬告”行为是否具备了违法的基本特征,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目前行业内尚没有统一的定论,在扶不扶问题上引发的疑问,法律如何能做出完整回答,只是依照法律的审判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群众的情感,也对道德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又如常见的道德问题、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是我国道德生活切实存在的不良行为,但是,法律却在上述道德事例中却没有应用的空间,因此,我国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关系是互相补充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法律却不是万能的工具,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也应当注重道德体系的完善,补充法律的天然“缺陷”助力于我国社会的进步[2]。

二、促进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协调措施

1.加强法律的适用性

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朝着规范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在立法层面上,要注重将优秀的思想文化融到法律体系中,使得法律更具有“人情味”,同时还要注重加强法律的适用性,要对社会突出的重点矛盾问题,加强司法解释的力度,同时要做出有效宣传。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制社会方面不断尝试,不断完善,对危害公民身体健康、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行为,要予以行政处罚,如公共场所吸烟等行为。在加强法律适用性的问题上,还要注重发挥道德力量,不能过分强调法律的适用,将法律约束流于形式,违背了法制社会构建的初衷[3]。

2.加强我国思想道德建设

加强我国思想道德建设,能够有效地补充我国道德规范,提升国民的素质,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道德的发展情况,我们可以知道,中国式的道德规范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我国的道德建立于情感之上,区别于西方国家以自身为主的道德内容,我国更注重以己度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融合于整体的道德大环境,这就使得在加强我国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要注重正确引导道德观念,发挥党和政府的作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宣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道德观念,助力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结语:综上所述,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存在必然的矛盾,但是通过有效的促进措施能够增强法律的适用性,能够补充道德规范的内容,发挥出法律制度与道德规范的作用,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吴真文.正确树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思想的现实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01(02):36-40.

第3篇

德育是立德树人的教育,往大处说,德育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础性工程;往小处说,德育关系到学生个体的可持续成长。时代在发展,学生的成长环境也发生着多种多样的变化,因此,教师必须重视研究德育途径,增强德育实效性,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一、社会公民教育的有效途径

在学校德育教学中,社会公民教育可以分为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科学、爱劳动等具体范畴。教学实践证明,这样的范畴的最大问题就是失之于空,学生的认识有时不深刻,而其后续问题在于:空洞的说教不足以支撑学生成长所需要的德育根基,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及学生生活经验的增加,无根之木容易被一些歪风吹弯甚至是吹倒。因此,教师需要寻找新的有效的德育途径。分析道德与法治课程一年级的教材可以发现,新版教材高度重视学生对德育知识的有效学习,从基础年级开始的道德教育与法治思想教育,一方面延续了传统的爱祖国、爱人民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又很务实地从学生的实际生活出发,将道德与法治的教育观点有效地建立在学生的生活认知之上。这样的教材编排,给了德育工作一个有益的提示,就是德育不能超越学生的生活经验层面,而应在学生的生活与学习认知的基础上去构建德育认知的大厦。当然,在德育工作过程中有一点必须高度重视,那就是学生的思辨能力的培养。尽管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且认知能力有限,但小学阶段的六年正是学生认知能力快速发展的六年,在这六年里教师如果能够始终高度重视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则德育将有明显的效果。简言之,德育的有效途径有很多,但都需要重视学生的经验与认知基础,以及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事实上,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德育途径,其源头也正在此。

二、学习生活中德育意识的有效渗透

在学生的学习与生活中,教师要充分重视德育意识的有效渗透。要从学生的经验出发,并经由思辨途径,最终实现德育目标。学生作为一个社会人,是离不开生活与学习的背景的。在学生生活的物质世界,有着国家的象征,如国旗、国徽;有着家乡的象征,如家乡的历史建筑、历史人物、风土人情;有着家庭的象征,如家人的成长历程、父母对孩子的付出。可以不夸张地讲,无论是道德,还是法治,其思想均蕴含其中。当国庆节来临,学生有机会亲临首都或者从电视中看到升旗仪式时,内心容易升腾起一种爱国情怀;而当学生在家乡感受家乡风俗、感受家人关爱时,也会有一种精神感悟。这其中的道德与法治因子在哪里呢?教师可以用一些事实来引领学生进行思考:在生活中,父母和老师教我们热爱环境,教我们做事不拖拉,教我们要做一个精神向上的孩子,这实际上是在培养我们的一种积极的自我意识;而在清明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节日里,感受到的则是对先人、对家人、对国家、对社会习惯的一种尊重与传承。进而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只有将自己与他人联系起来,并互相帮助、积极向上,才能让自己所生活与学习的环境更加和谐。显然,在这些事实的分析中,学生的思辨能力得到增强,思想认识得到提高。

在德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可能遇到学生提出的一些“古怪”问题:“生活真的很美好吗?在学校要做这么多作业,哪有在家玩开心呢?”这样的问题,与德育有?P吗?那就要看教师怎样引导。比如,教师可以给学生们展示国外一些发生战乱的国家的孩子的生活困境,这时,学生们一下子就安静下来。有的学生说:“我们能够在窗明几净的教室里安心读书,能够在家里跟爸爸妈妈一起快乐地玩耍,这真的是一种幸福。如果像有些国家一样乱成一团,才真的不好呢。”这样的一种比较,自然地让学生的思维进入一种思辨状态。而学生所说的“才真的不好呢”看似随意,却意义深远。其实,这不正是在其心中种下了“有了道德与法治的约束,社会才能和谐”的种子吗?这样的种子,在学生将来遇到新的事物需要判断的时候,就极有可能成为一株有力的树,形成支撑起他们精神成长的力量。

三、德育须建立“小中见大”的视域

德育说易也易,说难也难,就看将其放在一个什么样的视域中去观照并思考。就当前来说,德育工作需要建立“小中见大”的视域,确信德育并非小事,但德育又要从小处做起,只有这样才能对德育形成准确的定位。从这个角度讲,在“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中,道德与法治将成为两个关键词而贯穿德育的始终。在生活的小处,道德的力量无处不在;在社会的大处,法治的力量保证了社会良性发展的底线。在德育教学中,要多从学生生活中的“小”出发,逐步走向“大”。

第4篇

法律素养是现代社会公民必要的基本素质,在当前高职教育中,法律素养培育的总体状况不佳,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展职业教育不相适应。因此,分析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存在的问题,探究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策略与方法,旨在全面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

当前,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快速推进,新形势对劳动者法律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高职院校作为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基地,既要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过硬的道德品质,还要培育学生较高的法律素养。然而,目前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不尽人意,不能适应新环境对技能型人才法律素养的要求。高职院校需要认真分析总结现行培育模式,立足时展要求,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要性,用创新的思维推进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改革,着力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全面提升学生法律素养。

一、 法律素养的含义

所谓法律素养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法律知识,即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即对法律尊崇和敬畏,具有守法意识;三是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这是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

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主要是通过其法律意识以及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表现出来的。法律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法治也成为现代文明的标志和重要推动力量。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律日益走近和深入到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法律素养已然成为现代社会公民必要的基本素质[1]。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现状和问题

(一)调查问卷及统计。笔者对在常5所高职院校已经上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生进行随机调查,发出问卷2000份,收回有效答卷1892份。其中,学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后就法律基础知识方面是否有收获?13%的同学回答收获很少甚至没有收获,79%的学生回答略懂一些,意义不大,原因是不感兴趣,理论性又太强,在回答有收获的8%的学生中,主要收获是法律意识得到强化;问是否有必要重新开设《法律基础》课程,91%的学生认为有必要,需要全面普及基础法律知识;问当遇到纠纷时,你首选的解方式是什么?72%的同学选择找熟人找关系,原因是觉得有熟人有关系好办事;问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什么不同?41%的同学回答基本正确,也有一部分同学根本不知道如何区分;问到一起校园电脑失窃案,案发后盗窃者将电脑归还本人,此时盗窃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22%的同学认为盗窃者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因为盗窃者已经将物品归还给失窃者,盗窃者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被调查者中,83%的同学希望有机会到庭审现场感受法律的威严。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现状和问题。从调查问卷数据统计分析的结果来看,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缺失和对全面普及法律基础知识的渴求。但由于思想上不重视所导致的主要培育途径单一、培育方式过于机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律基础知识严重欠缺,更难学以致用,无法满足经济社会法制化对人才法律素养的需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主要培育途径单一,无法满足学习需求。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其中法律基础部分旨在培养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但实践中,该课程同其他政治理论课一样,只强调其知识性而忽略了其思想性和教育性[2]。学生学习缺乏兴趣,加上论文写作式的考核方式,平时不会在这门课上花精力,难以对学生的法律观产生影响。并且,法律基础部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所占比例较少,内容上以宏观介绍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与我国法律基本制度为主,内容十分单薄。寄希望于该课程教学能够培育法律素养是非常不现实的,更不用说满足学生对法律实用性的需求。2.主要培育方式机械,缺乏吸引力实用性。目前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课程基本上以讲授法理、阐释法律条文为主,辅之的案例分析也是以辨析易混淆法律概念、法律关系为目的的非常见案例,课外实践教学更是几乎空白,缺乏吸引力。即将步入社会的高职院校学生迫切需要掌握实用的、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不因无知而触法,同时知道如何以法律为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制教育课程教学中,缺少这样适合高职院校学生社会角色的实用法律知识与他们关心的当前法制热点案例,难以学以致用。3.学生对法律缺乏信任,“人治”思想占主导地位。受传统文化和社会负面案例等因素影响,“人治”观念、“官本位”思想仍根深蒂固,认为法律公信力不足,只有“官”、“管”的人才真正说了算;另一方面,法律程序冗长,法律成本过高,反而通过“找熟人”、“托关系”解决更经济[3]。因此,人们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找人”来解决。高校学生亦不例外,笔者的问卷调查结果也证明了该问题的普遍性。

四、 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策略与方法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职院校人才培育目标已经定位为:“培育高素质、高端技能型人才”。而作为“高素质”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素养教育必然不可缺失,针对这一要求,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视程度。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来完成。该课程是根据中央16号文件精神和高校思想政治课改革2005年方案的要求,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大学生法律基础》合并而成。新课程中法律部分的内容没有压缩而课时却有减少,由于高职院校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强调而忽视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对于该课程有一定实践教学的新大纲要求,在课时设置上形同虚设或者是流于形式。在有限的课时内,教师只能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甚至法律概念,这直接导致学生法律素养的“营养不良”。因此,高职院校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经费投入、教师队伍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从源头上治理“营养不良”病症。

(二)完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方式方法。1.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法律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要把课堂教学落到实处,在教学实践中将系统讲授和专题教学结合起来,做到“点面结合”。我们强调教学中首先要注意“面”,即要照顾到理论知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巧妙利用“点”,即要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思想实际,要有针对性。这样有利于缓解法律基础课内容多而课时少的矛盾,又使教学有一定的深度,其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将大大增强。2.组织开展实践活动进行模拟审判。带领学生走出课堂,走进法院,感受法庭审判过程,体验法律的威严,让案例事实说话,会比任课教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加生动、深刻。庭审过程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会对学生学习法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还可以在课堂组织模拟审判,让学生自己选任角色,针对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审判,会使学生体会到“学以致用”的真正道理。3.开设法律公共选修课程满足需求。随着法律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许多学生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想要多了解些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学校要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开设相关法律公选课以满足不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需求。例如,可以开设《婚姻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实际密切联系的公选课。4.将高职特色融入法律素养的培育。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我们在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过程中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将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外化为能力,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更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根据不同的专业,调整教学的侧重点,使这种能力培养具有行业、岗位的针对性。比如,在学生基本法律素养培育方面重点讲解《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和职业发展方向,有目的的培养相关的法律素养,比如保险理赔专业,可以重点介绍我国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旅游管理专业,可以重点介绍同旅游有关的政策法规。这些知识对于提高学生进入社会的综合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都非常重要和实用。

(三)培养职院校学生法律信仰摈弃“人治”思想。在“人治”思想的影响下,学生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善,但我们有理由坚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直是并且一定会持续走向完善。所以,我们要教育学生:作为社会的普通一份子,我们肩负着一份社会责任,也许我们不能直接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但是我们有责任使用法律,也许选择“更不经济”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个人是损失,但对社会进步是有着正面、积极意义的。也即我们必须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表现为主体期盼、渴望法律能带来公正、秩序和安宁,并以诚挚的心怀来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实践法律[4]。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的道德站位,只有人人都“信法”,摈弃“人治”思想,推动法制改革进程,社会才会早日实现“法治”。

总之,通过思想上重视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行动上完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方式,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全面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满足社会经济法制化对人才法律素养的要求,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陈雅凌.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的必备素质[N].人民法院报,2012-02-05.

[2]宋汝峰.互联网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1(3).

[3]林庆云.高职院校学生法制认知水平现状及对策分析[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

第5篇

一、结合医学专业案例的意义

针对中医院校的大学生教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应结合中医院校大学生的自身专业特点,即是结合其所学医学专业,在课程的讲解中加入医学专业案例,更容易打开医学专业学生学习这门课程兴趣的大门,更容易因与自身专业和生活息息相关而更加关注和深入学习这门课程的内容。课程中结合医学专业案例,在教学上具有以下意义:

1.激发学生兴趣,拉近学生距离

很多大学生一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课名,从内心第一感觉就是排斥,因为觉得这门课程就是老师讲枯燥、乏味的思想道德理论和离他们遥远的法律知识。如果讲授的第一堂课,就能从他们感兴趣的医学案例入手,往往能激发学生往下听课的兴趣,从而拉近老师和学生的距离,让学生感觉老师不是照本宣科,而是一个能与他们亲近、更能从他们学习角度考虑的好老师。

2.活跃课堂气氛,加深内容理解

思想道德理论和法律理论是晦涩的,像是一幅黑白画,如果加入适当的法律案例讲解,如同在黑白画上涂上鲜艳的颜色,让人眼前一亮,记忆深刻。比如我们在讲解思想道德与法律两者关系时,可以引用安乐死这个案例来阐述和引发学生积极讨论和思考:古代,医生就把“悬壶济世”、“医者仁心”等作为职业的最高追求,体现了医生对生命的关爱、仁爱,对患者的真诚关爱之情,基于此,医生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以什么手段都不能结束任何人的生命。但是当面对很多患者遭受炼狱式病痛折磨,求生不能,欲死不得时;当面对患者家属殷切恳求希望家人走得安详,早点脱离痛苦时,在恳求的家属看来医生无动于衷,也是不人道,有悖于医生职业道德的,他们认为现代医生职责不仅在于“挽救生命”,还在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或免除病人的痛苦。一些国家认为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对安乐死立法对其合法化。与此相反,一些国家法律认为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去决定患者的生与死,即使医生在道义上想帮助患者缩短其疼痛实施安乐死,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2015年1月,我国安徽一岁男童严重脑损伤,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含泪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是再大的痛苦,再毅然的绝决,却不能突破我国法律的“”,因为我国刑法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是:不支持积极的安乐死,所谓积极的安乐死是指对他人进行注射药物使他人死亡减轻痛苦,即便是已经取得当事人本人及其亲属的同意也是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当道德和法律发生冲突时,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应该如何取舍,情与法的天平应该向何处倾斜?对于这个一直都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学生可以更加深入地探讨和积极地思考,各抒己见,既活跃了课堂气氛,也让这个课程内容学习地更为透彻。

3.吸引学生关注,提高教学效率

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内容时结合目前中医院校大学生感兴趣的热点医学案例,能快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更能从自身角色出发去思考这个案例问题,如果其是这个医学案例的医生或护士,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才不引起医疗纠纷,更好地维护医患关系等。更能让学生拥有主动积极去学习了解这门课程内容的主人翁精神,更能让学生在头脑里形成画面,深刻记住该知识内容,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成效。

二、讲授医学专业案例的准备要略

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一个称职的教师是激发学生积极思考所学内容,让学生开动脑筋去学习、理解所学知识,真正能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而不是被动、死板地接受所学内容。所以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前应注意:

1.做到心里有数,统筹帷幄

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理论和法学基本原理时候,应做到心中有数,哪些内容是重点,哪些内容是难点,哪些内容仅达到理解程度;哪些内容结合案例讲解,会让学生更容易理解;哪些案例适合学生讨论,更容易引发学生思考等,这些讲授的内容都应在教师头脑中形成一个大体结构框架,做到统筹帷幄,才能更得心应手调动课堂上的学习气氛。

2.精心挑选案例,直击要害

教师应对教材内容了解透彻,以教材内容为基础,精心挑选不仅要适合中医院校大学生而且要紧扣教学内容的案例,思考该案例要阐述的核心和关键点是不是围绕该教学内容,能不能把该教学内容讲透,更简单明了化,能否起到抽丝拨茧、鞭辟入里的作用。

3.不断更新理念,迎合时代

教师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更新自己理念和知识。“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更新的知识和理念。所以在备课和制作课件上都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了解时事新闻,关注社会热点,特别关注医学事件和案例。制作课件上融入让学生感兴趣的动漫画,通过生动的动漫画能形象地展示一个案例,充分调动、刺激学生的视觉、听觉等多种器官,能使学生注意力更加集中,引发学生深入思考,更生动透彻地阐明该知识点。

三、讲授医学专业案例应注意问题

1.教材内容为本,医学专业案例为辅

教师依据教材内容有步骤、有计划、系统地为学生传授该课程知识,如同在学生头脑里搭建知识的房屋,每一块砖如同是该课程内容的每一节,每一面墙如同是该课程内容的每一章,通过每一节的慢慢累积搭建成具有框架结构的知识房屋。如果脱离教材内容为基础,则只能是在沙中作画,毫无框架,知识零散、杂乱无章。

2.案例分析层层剥丝,由浅入深

需要讲解的案例如同是包裹很紧的蚕茧,如果整个丢给学生,学生根本不了解蚕壳里面装有什么,只有循序渐进,层层深入讲解,层层深入地剖析,才能看见里面最实质的核心,才能更深入、透彻地讲清楚需要讲解的内容。

3.教学内容和案例相互紧扣,相依相伴

第6篇

一、法治的基础地位,德治的从属地位(从法治与德治的内涵上分析)

(一)法治在一个国家治国方略中居于基础地位,成为最普遍的政治主张,而德治则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只有先建立必要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德治才能真正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作用得以发挥。根据的观点,用于德治的德即和用于法治的法即法律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同时又对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在同一的时期有共同的社会生产关系,即共同的经济基础。同时也都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

(二)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建设,在治理手段上,法治还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以此主要是来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并且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德治是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它主要的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人们的信念、习惯、说服和劝导来加以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尤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治的基础地位和德治的从属的作用更加突出,大多数情况下它们都是交叉的。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权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还有我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的认可。

二、法治以德治为精神基础

(一)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能为法律确定基本的价值,同时是评价法律规范的一项重要准绳,道德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守法和自觉性的强弱。所以说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可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必然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作用。

(二)从法律的价值考察,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一方面,道德贯穿于整个法律过程之中,另一方面,对实现道德理想起着制约、引导和规范的作用。法学家富勒指出,法律不应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普遍意义的道德观念即法律的外在道德,同时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内在道德。

(三)法治之法有道德性。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最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桎梏人类理想的精神枷锁,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

(四)从力量来看,依法治国,其所依据的力量是法律,而法律仅仅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其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而不是全部的道德准则,那种企图把一切都纳入到法律的规范范畴的理想主义化的法治是不现实的。对法律所没有进行规范的行为,就需要通过道德来进行规范和调控。

三、道德法律化

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是说道德可以直接转化为治国的依据,来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西方国家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这些系统自身稍有紊乱和冲突便使国家陷入混乱之中,所以它们之间要保持有序才能运转,从而确保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

(一)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和不同的事甚至同样的事或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不同,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道德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它有的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从而呈现出不确定性。再次,道德的效力受到限制。这是因为国家必须有依据才能治国,国家的行为规范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确定、连续和有效有了这些人们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

(二)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的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完全不同于道德,但我们绝不能果断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

(三)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的,而且道德特别是在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的,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而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就是最起码的要求,是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

第7篇

【关键词】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occupation morals and law” of the occupation school lesson teaching Chu argument

Zhu Xiao-yun

【Abstract】“Occupation morals and law” lesson is medium etc. occupation school new one after being virtuous teach a lesson course reform set up of a new lesson.Accurate confidence new course content of course design of way of thinking and inside logic relation, fitting processing teaching material contents, aim at current medium the job living a characteristics, in the teaching process adopt valid of teaching measure, reform evaluate student a way, ability make this course of teaching can smoothly progress.

【Key words】Medium occupation school;Occupation morals and law;Content of course;Teaching method

从2009年秋期开始,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按照《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的要求,开设“职业道德与法律”课。该门课程是由原来的的中职德育课程《职业道德》和《法律基础》合二为一的一门新课程,是中职学校德育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职生必修的一门重要的德育课。如何把这门课程教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任务,是承担该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亟待探索的课题。笔者于2010年春期参加了该课程的教学,现将从事教学工作的一些体会和收获总结出来,与各位同行交流。

1. 准确把握课程教学内容及内在的逻辑关系 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中,教师首先要深入钻研大纲和教材,领会大纲精神,把握教学内容体系。

1.1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安排了五个专题――习礼仪,讲文明;知荣辱,有道德;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自觉依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

1.2 以上五个专题分立,前2个专题主要讲道德,后3个专题主要讲法律。但它们有内在的逻辑:由礼仪入手讲道德――由一般道德讲到职业道德――由道德规范讲到法律规范――由法治理念讲到依法律己――再讲到与学生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民法、经济法等相关内容。

2. 正确处理教材内容与教学内容之间的关系 教学是在把握教材的基础上对教材的超越。教学内容既要充分体现教材的逻辑结构和主旨内容,又要注意课程内容的可理解性和学生的接受程度,“将教材内容主体化、情景化、信息化,进而转变为能动的教学内容”十分重要。因此在对教材内容体系进行探索后,还必须正确处理教材内容,科学地组织教学。

2.1 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实现德与法的和谐统一。新课程的创新之一,就是贯彻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把“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合二为一,实现了道德内容与法律内容的有机融合。因此教学中要把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看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来进行,对教材中的某些内容进行整合,如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婚姻法、继承法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社会公德和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一起;职业道德中的办事公道与职务犯罪的规定结合中在一起;诚实守信与合同法、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在一起进行讲解等。通过这种结合,既体现课程的鲜明特点、讲清了道德的要求和法律的规范,又使学生能更好的掌握相关知识,并在思想道德层面受到更深的教育。

2.2 结合学生实际,突出重点内容。按照大纲“淡化传统的学科体系,精选教学内容,教授必要的知识”的要求,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因此,道德部分中的职业道德、法律部分中的民法、合同法、治安处罚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危害与预防、劳动合同法等“贴近学生、贴近职业、贴近社会”的内容应是教学重点内容。

2.3 按照“贴近学生、贴近职业、贴近社会”的教学原则,筛选、补充教学内容。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两门课合二为一,因而面广量大,内容繁杂且较为抽象,而中职生又大部分对知识的理解能力较低,因此教学中必须 针对学生的这一学情和实际需求,对教学内容进行取舍、补充。如“习礼仪、讲文明”部分,中职学校一般都开设了“礼仪课”,这部分内容可不讲;“宪法”部分因初中已学习过相关内容,只需讲解“公民意识、人民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即可;第八课的诉讼程序内容,因涉及的法律专业性太强,只需给学生讲解“程序的作用、意义和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即可;刑法中的“职务犯罪”可省略。但是对于大纲规定的而教材没有的,要根据学生专业适当补充。如道德部分中的“遵守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这是更有针对性、更有意义、更贴近学生的内容,应补讲。又如法律部分中的“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要根据学生所学专业所属的行业,进行相关行业主要法律法规的教育,以提高学生依法从事职业活动的能力。

3. 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增强课程教学实效性

3.1 尽量运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中国古代教育学家曾讲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教人未见乐趣,必不乐学”。从事任何活动都需要兴趣,否则活动的效率则难以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也是如此。教学的案例,应贴近社会、贴近职业、贴近学生,来源于现实生活,切忌“假、长、空”。案例教学的方式,可由教师在案例演示后,说明基本原理,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印象,或由教师根据案例内容,提出要求和讨论题,组织指导学生进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评析,或由学生参与“现场”,再现案例情境,然后引导学生共同研讨交流。总之,教师要“以案创境,因案成趣,以案激情”,使学生“以案引思,据案论理,依理导行”。

3.2 结合运用学生主体参与的启发式、讨论式、合作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

(1)启发式教学可以激发和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在具体的教学中,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一般可采用下列步骤:首先,教师提出研究的课题,并作必要的启示或指引,让学生思考以寻求答案;其次,让学生回答思考结果,师生共同讨论答案的正误;最后,教师作出确切的结论,并总结建立概念过程中的经验。

(2)讨论式教学:主要是以专题讨论形式进行。在教学中可以有意识地组织一些专题讨论或专题发言,这样做,既丰富了学生的社会知识,又提高了学生的兴趣爱好和表达能力。如在第二单元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学中,可组织学生讨论“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还要不要勤俭?”讲“职业道德形为养成”时,组织讨论“如何看待中职学校对学生的半/准军事化管理?”等等。

(3)合作探究式教学是通过教师对学生的有效引导,指导学生相互合作,学习帮助学生养成好的心理品质和学会学习。这种教学方法注意教学过程中的民主化、多元化和学生个性的和谐发展,充分体现师生之间的民主平等、亲密合作的教学观和师生观。因此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中,要将这一理念贯穿其中。

3.3 充分运用电化教学手段教学。“枯燥”、“单调”、“呆板”等是学生不喜欢上德育课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中,要实现教学手段由“传统单一化”向“现代多样化”的转变。应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充分运用多媒体课件教学、电视视频教学、观看影视音像资料等,使学生耳闻其声,眼观其形,身临其境。

3.4 加强实践性教学。本课程仅仅停留在帮助学生掌握道德与法律的相关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论是职业道德修养还是法律素养,最终都要体现和落实到行动上,为此,教学中应当开展多种多样的实践性教学。组织课堂讨论是最简单易行的实践性活动,教师可选取一个典型事件,让学生对此事从道德或法律方面进行充分讨论,使学生在掌握相关知识的同时,体验到道德、法律是与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更多的实践性教学,如在道德部分的教学中组织学生到社区、敬老院、福利院、公共场所做些公益事;在法律部分教学中,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审判、参观看守所、少管所,组织学生看道德与法律的电影、录像、电视、展览等。

4. 改革评价方式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应按大纲要求,从日常表现、学习成果、纸笔测验、学期评语等方式进行,即改变现行片面依赖笔试成绩的评估模式,将学生的平时操行考察、作业评价、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等,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根据中职生认知能力实际情况,可考虑按20%、20%、60%的比例,从平时表现、作业完成、笔试成绩三个方面对学生成绩进行鉴定。

总之,笔者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中深深感到,把握课程教学内容体系,从学生实际出发,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革评价方式,就能使该门课程教学取得实效,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并达到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2009年09月11日;

[2] 扈文华 《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的体会

[EB/OL]http://省略/p-54851870.htm

第8篇

摘要: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国家以至整个社会文明和法治程度的标准之一,当代大学生是否具有现代型法律意识不仅对大学生自身的健康成才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大学生;现代型法律意识;现状

法律意识,按照一般的理解,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和思想的总称i。法律意识虽然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但它以法和法律现象作为客体,是一种很特殊的社会意识,依据对社会传统与现代的划分,一般又可以将法律意识区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

传统型法律意识一般指传统社会或具有传统社会特征的人们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知识和思想,其广泛分布、长期存在于现代社会以前的世界各地,特征比较复杂,各自与本民族或本区域的固有文明相关联,具有地方性、宗教伦理性以及内容上的混合性等特征,以义务为本位。

现代型法律意识摆脱了宗教(伦理)的控制,在不排除本区域本民族文明特色的同时,具有了相对的普遍性,体现为对自由、民主、正义、人权以及效益等共同价值的追求ii。权利观念成为法律意识的核心,这也是它与传统型法律意识的本质区别。法律意识由传统型向现代型变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历史的进步。

法律意识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一个社会法制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 制约着一个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在经济活动为主的现代社会中,一个团体如果缺乏现代型法律意识,它的行为势必很容易陷入越轨之中,给社会的有序运转带来障碍。大学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技能,更要具备比一般社会成员高的法律意识,因此,大学生是否具有现代型法律意识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拟从大学生现代型法律意识的现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敬请方家指正。

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一般介于17岁至25岁之间,这个阶段,正是人一生中思想最为活跃,最富于进取精神的时代。

根据调查, 现代大学生大都能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他们也具有较强的平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获得了普遍的支持;绝大部分的人表示关心,或者很关心国家的法制建设iii。

但另一方面,这个阶段,是大学生从校园生活向社会生活过渡的阶段;也是大学生们的思想由单纯转向复杂,由幼稚转向成熟的阶段。这一时期,许多大学生由于年龄小,没有曲折、复杂的社会经历,缺乏对事物的鉴别能力。比如,他们假期打工后拿不到工资,毕业时不知道怎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同时,他们模仿性强.可塑性大,又很容易被一些不健康的因素所熏染。一些大学生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物等违法行为乃至凶杀、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说明大学生的现代型法律意识的状况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大多还停留在法律心理阶段。

从人的认识过程角度出发,法律意识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三个阶段。法律心理仅仅是对法和法律现象一种直观的、表面的感性认识。法律思想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具有系统化、理论化、学术化的特点。法律知识处于从法律心理到法律思想的过渡状态iv。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 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当前虽然我国各高等院校在非法律专业都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该课程学生学习的状态和结果都不令人满意,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我国的法律体系缺乏了解,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知之甚少。原因有二:第一、课程只开设一学期共36 课时, 课时非常有限, 不可能学到和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 这严重地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二、大部分学生只重视自己所学专业课, 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 上课不认真听, 对法律概念、原理、原则不感兴趣, 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考试。

(二)大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法治观念,但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法治,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它与人治相对立。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v 。因此,所谓法治,一方面要求人们平等一致的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法律至上;另一方面,被遵守的法律应当具有民主、公平、人权、自由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即法必须具有正义性。

而在现实中,虽然绝大部分大学生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但只有少部分大学生认为法律应当无条件被遵守,法院判决公正就执行,不公正就不执行。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争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抱着“能忍则忍、能让则让”的态度。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而且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当然造成这种状况也有我们目前的司法体制尚未理顺、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但也说明法律并未被大学生所信仰,他们担心诉讼会损害自己更多的合法权益,所以他们宁愿在主张自己权利时作出妥协,通过忍让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大学生们重道德、轻法律,法律虚无主义现象严重。

道德与法律同属于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都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是指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由于其产生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相同、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一致,所以法与道德在内容和功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

但是,道德与法律毕竟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也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模糊二者的界限,把本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归于道德的范畴,或者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都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当代大学生们绝大部分都认为道德比法律更加重要,在评价人物时,也习惯使用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更有甚者,由于部分大学生往往只看到社会上存在的阴暗现象, 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严重,淡漠法律, 甚至蔑视法律, 其结果是一方面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是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甚至扰乱社会秩序, 以身试法。

当然,大学生们重视道德轻视法律的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与我国传统文化有关,传统中国从未有过法治传统,尤其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长期在中国占据统治地位,中国法律逐步伦理化,“德主刑辅”、“礼治”及“德治”等思想成为主流,法律逐渐沦为道德的附庸。这种影响至今存在,并且深入到中国人(包括现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等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张中秋等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卢以品著:《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调查与分析--兼谈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应注意的两个问题》,《理论月刊》.2003.7

第9篇

(一)非法学专业“法学必修课”教育目标定位偏差1986年,中国高校开始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后、教育部先后于1998年、2005年两次对高校的“两课”进行改革,将原来的《法律基础》课程和《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合并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所有高校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因此,里面所涉的“法律基础”部分也就是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必修课”。从静态的课程内容设置到动态的教学实践,“法学必修课”都表现出其教育目标的定位偏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教育目标的层次错位。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编为一门课程,“这种教育首先是应对国家政治的需要”[5],与此前的《法律基础》课程相比,其涉及法律的内容明显减少,而且位置靠后,2009年修订版的编排体系中“法律基础”内容被安排在最后两章,即只有第七、八两章涉及到浅显的法律知识。最新的2013年修订版国家统编教材安排在第五、六两章,并且第六章完全是政治色彩浓于法律知识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此种设置明显是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将法治教育作为高校德育教育的组成部分,纳入到德育教育的范畴,法治教育服务于道德教育,使得法学教育在教育目标上发生了层次错位,“道德规范内化的高层次目标取代了法律规范外化的低层次目标”[6],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淹没在道德教育的一般性之中。第二,对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目标的内涵定位偏差。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精神,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部分,其教学目标应以法律的认知教育为主。“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文化、法律规范制度、法律现象本质的一种整体上的感受和知觉。”[7]也就是说,认知的对象绝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与法律概念的简单解释与识记,而是一个包含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现象与本质的一个复杂的、具有内在结构和规律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但在现实中,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实践中很少有法学专业的老师)多数将法律的认知教育停留在“知法”这一最浅层次上,并没有真正从整体上把握法律认知教育这一教学目标的内涵。这必然忽视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更完不成从法律认知到法律践行的转变,难以养成法律行为习惯。

(二)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高校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的所谓“普法教育”,主要是在校级公选课平台开出的法律课程公选课以及在校园内部进行的其他形式的法治宣传。校级公选课是在文理科之间互选的一种课程学习模式,采用大课的授课方式,上课学生少则100余人,多则200来人。基于高校教师工作量的计算与选课人数密切相关,开设公选课在高校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中可谓备受青睐,但就笔者看来其实际效果可谓甚微,使得通过公选课形式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完全流于形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授课教师与选课学生态度不端。多数公选课教师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学工作量,而多数学生的选课目的在于拿到选修课的学分。由此上课教师并不注重课堂教学效果,有人上课即可,选课的学生也并不关注能学到什么知识,拿到学分就行。这种教师与学生双双“混迹”的现实,对整个公选课制度的破坏都是毁灭性的。第二,学校对公选课的监控机制过于弱化,对教师和学生均无法形成最基本的实质性约束。公选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者晚上,基本上没有存在实质的监控,授课老师各行其道,授课水平参差不齐,授课老师也很少用有效的手段控制教学,最终使得公选课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反而成为学生偷懒与钻教育制度漏洞的罅隙。当然,也导致少数确实希望通过公选课学习到相应知识的学生对公选课制度颇有微词。除法学类公选课外,其他形式的普法教育也很难对非法学专业产生效果。比如每年的12•4普法宣传,基本上都是由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出校门针对社会大众进行,很少有在校园内部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开展的,而且这种“拉条幅、喊口号”形式的所谓普法,本身也难以起到普法的真正效用。再者就是高校的“法律文化节”。就笔者的理解,高校的“法律文化节”应该定位于由法律院系组织,针对本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一种生动有效的普法教育。但就笔者所在学校来看,历届“法律文化节”都是邀请一到两位校外的专家,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做一场专业报告,受众仍然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除此之外就是在法学院门口扯一条幅,放一版面,再无其他内容,也是形式大于实质。

(三)非法学专业“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效果欠佳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律的作用也早已深入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建筑、能源、生化等多个领域。实践证明,越是市场经济中的新兴行业,越是需要专门化甚至‘高、精、尖’的法律人才。”[5]因此,高校非法学专业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专业设置指导文件及专业课程体系的要求安排了相应的法学课程。①但这些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法学”课程,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教学目的。造成该种现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情况:第一,多数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在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中是作为限选课或者任选课列出来的,由于师资等原因,部分该类课程甚至在整个培养方案的适用周期中从来就没有被“选中”过,只是静态地停留在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表而已。第二,由于缺乏对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深入研究与分析,该类课程缺乏明确的教学指导思想,基本上是由授课教师自由把握,在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上,不能将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缺乏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很难真正起到培养法学素质与实务能力的效果。第三,由于师资有限,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通常由法律院系的老师担任,授课老师往往凭借其职业化的教学习惯,很少考虑到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某门专业法学课程的不同需求,不能按照“区分教育”的目标施教,缺乏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感觉无所适从,而想更深入地学习又不得其门,最终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些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也更容易沦为学校法学教育的鸡肋。实践中个别工科专业在培养方案中取消以往所设置的该类“专业法学”课程,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事实。正是由于上述多种原因,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难以起到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的应有作用,甚至没有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构建起最低层次的行为底线与心理防线。对于走上社会后,“技术型人才‘吃法律亏’或违法担责甚至锒铛入狱的现实,高校法学教育的先期缺位难辞其咎。”

二、完善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对策思考

(一)凸显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法从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但法一旦产生,就获得了其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其内在属性与运行规律方面,它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组成相应部门法,以其确定性规范普遍地规制社会生活。法律虽然与道德有着天然的关系,但法律与道德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体系。法律虽然也受到道德的指引并反映合理的道德诉求,但法律一旦建立,就与道德规则相分离并不受道德规则的干涉。道德强调通过舆论的评价规制个体的内心,而法律强调通过统治阶级的强制力量规制个体的外部行为。法律的功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道德功能所不能取代的。法的相对性要求法学教育要相对独立于道德教育。法律仅仅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道德教育的目标位阶要远远高于法律的目标位阶,法律教育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认知基础与路径选择,应当遵循法律教育从认知到情感、从意志到行为的递进过程这一教育规律。所以,应当把法学教育从对道德教育的依附性中独立出来,在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行为普遍弱化的情况下,更应该凸显法律的规范作用。[6]因此,从长远来看,目前对大学生,特别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应当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单列出来,并充实法律教育的内容与分量,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与普及法律知识。

(二)强化非法学专业法学普及教育的实效性正如前文所述,高校内部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普及教育主要是公选课平台所开出的法学公共课。为了非法学专业学生能真正在法学公选课上获取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并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情感,最终影响自己的行为习惯,必须要增强法学公选课的教学实效性。具体而言,首先要对开课老师的资质有所要求。现实的情况往往是:资历老、职称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评价好的老师,因感觉公选课缺乏师生的顺畅交流及思想的碰撞与共鸣,而不愿开设公选课,热衷于开设公选课的又往往是一些连小班专业课的课堂教学都不能很好控制的年轻老师。因此高校应该对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在职称及教学能力上有一个宏观的控制,鼓励教授、副教授及教学效果评价好的教师多开公选课,禁止助教开设公选课程,严格控制讲师开设公选课。其次,教务管理要加强对公选课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整体设计的审查,实行层级责任制。一旦某一公选课教学效果反映差,教学内容及教学过程出现问题,不仅授课教师自己要负责,最初审批同意开出该课程的教研室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过失责任,而不能仅仅在课程开设审批环节流程性地签上同意的字样和自己的名字。最后,要加强对公选课的监管。不能因为公选课在周末及晚上开课而放任自流,应当设有专人查纠公选课的教学秩序,坚决杜绝随意调课、空课及无故顺延,对于到课率过低的公选课及时通知授课教师采取相应措施,并在下一个教学周期限制、禁止其再开设公选课程或者禁止其开设同样的公选课程。对于无缘由不到课累积到一定数量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教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不能无原则地给予这些学生学分或者给予人情学分。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开设公选课的不良态度以及学生选择公选课的不良动机给予矫正,才能保证开出的公选课取得应有的实效。

(三)改进非法学专业“专业法学”课程的教育措施首先,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设置,要充分考察专业课与法学课的关系,根据专业课程与法学课程之间的关联性安排教学计划,进行学时与学分的分配。在专业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上,应突出其应用性特征,同时,鉴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的欠缺,在对其进行专业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应该始终将基本的法学理论基本原则贯穿于应用法学的教学之中。其次,要注重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养,并加强非法学教师与法学教师的沟通与协作。因为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实际上有很多的行业规范,大多是专业技能与法律法规的综合体,因此其要求授课教师必须兼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精深的法律背景。这就要求法学授课教师在法律知识之外也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鉴于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师大多来自法学院系,与学生所在院系的专业课老师之间缺乏沟通与协作,因此应该有意识地创造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教师之间的合作交流机会,使专业法学课程与非法学专业课程相衔接,避免二者在教学计划的安排与进度上相互脱节。[9]最后,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要改变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专业法学课程只能进行传统的讲授;二是专业法学教学就是对于具体法条内容的解释。相反,在对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时所采用的案例分析法、分组讨论、诊所教育等教学方法同样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教学,除了解释具体的法条外,同样也应该将相应的立法背景、相应的社会热点问题等作为教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