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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问题

时间:2024-01-18 14: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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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问题

第1篇

关键词:电子支付 安全 网络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因特网)之中,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

一、电子支付安全问题

从我国当前的电子支付实践来看,由于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支付业务时间不长,结合具体国情在中国实施电子商务支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信用度欠缺,用户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信心不足

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的特点,网上交易双方互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不易考察和验证,对社会信用有较高要求。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发展程度低,经济活动缺乏可靠的信誉基础,社会诚信观念有待加强。另外,企业和个人客户资信资料零散不全,海关、税务等部门与银行信息不能共享,银行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不能完全了解,也制约了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发展。

(二)电子支付产业发展迅速,但市场秩序仍不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上金融服务在世界范围内部如火如荼地开展了起来。银行纷纷发展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大大小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都在为用户提供着各种不同的电子支付服务。电子支付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与以往相比,用户可选择的支付手段和方式丰富了许多。然而,电子支付的巨大市场前景与目前整体产业环境形成较大落差,造成了这一产业方向不明的现状。

(三)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信息恶意被盗行为

时有发生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 (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Internet ServiceProvider)的侵权行为。(2)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ICP InternetContent Provider)的侵权行为。ICP是通过建立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如果ICP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 ICP构成侵害用户隐私权。(3)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网络信息恶意被盗,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

二、提高电子支付安全性的策略

为推动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提高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需要从以下范围构筑防范体系:构建严密的电子支付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构建覆盖全社会范围的信用评估体系,防范道德性风险;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构建统一的电子支付安全认证平台,防范技术性风险;加强电子支付的立法工作,从根本上规范电子支付产业的市场。

(一)构建严密的电子支付监管体系

由于我国对电子支付提供商监管的缺失,少数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在处理电子商务过程中庞大的资金流时,突破经营限制,从事吸收存款等违法活动。构建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流程监管体系,可以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防范与电子支付相关的金融风险。

(二)构建覆盖全社会范围的信用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权威公正的信用体系。为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信用评估体系,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与研究、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落实账户实名制。制定相关统一的第三方支付标准,实现与传统支付清算的对接,采用类似银联的模式,解决用户、商家、银行之间的相互选择问题,提供透明、便利的电子支付服务。

在此之上,继续研究电子支付信用数据交换模型和网络服务方案,结合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数据,客观、公正、全面地提供电子信用评价服务,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与其他相关系统和部委之间的网络服务平台,设计数据交换模型,制定与其他相关诚信系统互联互通的服务方案。

(三)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技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电子支付安全性问题: (1)架设防火墙。它是近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安全技术,它的主要功能是加强网络之间的访问控制,防止外部网络用户以非法手段通过外部网络进入内部网络。(2)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它可以从根本上满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是一种主动安全防范策略。数据加密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为无意义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户理解原始数据,从而确保数据的保密性。(3)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将摘要用发送者的私钥加密,与原文一起传送给接收者。接收者只有用发送者的公钥才能解密被加密的摘要。在电子商务安全保密系统中,数字签名技术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在电子商务安全服务中的源鉴别、完整、不可否认服务中都要用到数字签名技术。(4)数字时间戳技术。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文件中,时间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是证明文件有效性的主要内容。在签名时加上一个时间标记,即有数字时间戳数字签名方案:验证签名的人或以确认签名是来自该小组,却不知道是小组中的哪一个人签署的。指定批准人签名的真实性,其他任何人除了得到该指定人或签名者本人的帮助,否则不能验证签名。(5)还可以通过设置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协议来进行。现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协议有多种,但是目前常用的只有SSL和SET两种。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 Sockets Layer, SSL),SSL协议向基于TCP/IP的客户、服务器应用程序提供了客户端与服务的鉴别、数据完整性及信息机密性等安全措施。

(四)构建统一的电子支付安全认证平台

为确保电子支付信息的真实性,还需要有相应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值得信任的认证服务。为电子支付业务应用提供保障的安全认证技术在我国已经了较好的研究与应用。我国自主研制出入侵容忍PKI系统、PMI权限管理系统、电子证书认证系统、PKI中间件等一批认证产品和支撑系统。这些技术和产品在在人民银行多个主要业务系统中得到应用。CFCA证书及各商业银行的CA证书已经在银行业务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实施近两年来,认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得到了规范。但我国认证体制缺少一个全国认可的、最权威的国家级机构。

(五)加强电子支付的立法工作

在电子支付立法方面应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目前电子支付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清楚每个问题的症结所在,哪些是引用现行法律可以解决的,哪些是有赖于修改现行法律才能达到对电子支付合理规范的,而哪些又是需要制定新法律才能解决的问题,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2)认真学习国外成功的立法,参照国际惯例,努力做到和国际接轨。(3)电子支付法律及监管政策的建设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脱离我国实际的金融市场现状,我国电子支付立法不能一味照搬别人的一套,而是应该在立法上充分考虑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建设的情况和速度,不能过于严格,同时又应该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第2篇

摘 要 随着信息化水平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电子支付服务已成为引领电子商务的主流趋势,虽然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电子支付各种交易行为,强化了人们对于电子支付的安全信任度,但是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仍然是抑制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所在。本文针对电子支付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加强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电子支付;网络安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0-0186-02

0 引言

电子支付主要指进行网络化商务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快捷、安全的支付手段实施的货币支付行为。基于电子支付具有节省时间、操作方便以及成本低等基本优点,是目前电子商务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随着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

当前我国仍有许多网络用户对于电子支付方式存在心理层面上的担忧,据最新数据调查显示,我国网络用户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性存在极大担忧的比例已超过30%,显然如何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管理,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亟待于解决的重大课题。

1 电子支付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

1.1 网络用户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性缺失足够信任度

据社会调查显示,约为23.5%的企业和26. 34%的个人一致认为诚信问题是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忧的问题,诚信已成为发展电子商务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基于互联网交易具有开放性、广泛性的特点,交易双方不需见面,交易真实性缺乏实际的验证,因而对于社会信用度具有更高的要求。

由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仍不健全,使电子支付活动缺失可信赖的信誉基础,社会诚信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另外,企业和个人各种数据信息资料不完备,海关和税务等部门不能和银行信息资源共享,银行对于客户信息资料不能完全掌握,也影响了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开展。

据网上支付研究报告显示,约有80.5%的网络用户表示将会继续使用电子支付业务,仅为5%的网络用户明确表示不继续使用,大概有14.5%的网络用户不太确定,在抵触使用电子支付的网络用户中,约为70%以上的用户是过分担忧资金交易的安全问题。

1.2 电子支付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化

随着电子支付的高速发展,市场秩序的不规范抑制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导致电子支付产业出现目标不明确的现状。

目前我国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同时尚未制定关于保护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对于网上银行的运营仍没有专门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尤其对于客户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方面,目前仍没有先进的技术措施和成熟的经验。

比如,第三方支付企业关于法律方面的定性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具备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资质问题;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电子支付过程采取哪种风险防范措施;在电子支付行为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责任的举证以及确定问题等。

此外,我国电子商务信息跟踪、检测等各种法律法规尚未建立,通过网络进行合同签订、资金交易服务等电子商务行为中存在诸多尚待完善之处。

1.3 电子支付市场网盗事件难以避免

经过理论和实践证明,电子支付技术维护能很大程度上确保电子支付的网络安全,网上支付安全性问题主要从两方面来追溯,主要是指信息被窃取和追溯根源方面的可能性。

从信息被窃取的角度考虑,无论哪一种电子支付安全保护措施,都是经过反复推敲和论证,并得到完全证实才得以采纳,电子支付的数据传输信息,利用当前的维护技术是无法破解的。

从信息可追溯性角度考虑,网上交易所留下的信息痕迹较现实交易要多,主要是每次网络交易都会在各层面被系统记录,因而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无庸置疑,进行电子支付必然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各种不安全问题的产生并不源自电子支付技术维护方面,而源自于非网络方面。基于网络交易的开放性和广泛性,为各种计算机病毒和木马程序等对于网络银行系统的攻击提供了可能,尤其是很多网络用户缺失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保护知识,进一步加大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解决电子支付安全问题的基本对策

2.1 增强电子支付的社会诚信度

1)严格限定电子商务准入体制。一般来讲,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的赢利性企业必须具备营业执照,但电子商务目前却缺乏这方面的严格控制,很多经营商家并不具备营业执照,难以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誉保证,产品质量也缺乏足够保障,因此,应加快通过立法的步伐,严格电子商务的准入体制;

2)建立和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据现实调查显示,71.1%的企业和64.2%的个人用户进行网络交易时定会关注卖方的信用评价指数,这就完全证实提高电子商务诚信度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增强企业自身的信用度,因此,应建立和健全公正、严格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

2.2 逐步整顿和规范电子支付市场环境

我国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支付市场环境。有效确保电子支付的资金交易安全则是备受电子商务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支付清算作为电子支付事务中的重要环节。

近些年来,人们逐渐将支付清算作为关键要素突出加强以促进网络金融交易的顺利发展。一方面除了银行要加强安全维护工作外,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把加强安全维护工作作为重点来抓。

同时,政府应强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的规范化管理。并尽快贯彻和落实《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的相关政策,逐步促进电子支付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不断规范支付清算行为,以增强清算效率和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第3篇

内容提要:

从2000年开始,经过5年的曲折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应用已经逐渐从幼稚走向成熟,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消费及生活习惯。然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制约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就是支付问题。因此,本文将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和支付相关的一些方面,介绍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应用中支付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的支付方式及其特点、现有支付方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等。

关键词:

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传统支付、在线支付

一、 概述

随着计算机、网络及现代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商务应用也逐渐走入了千家万户,成为被人们所熟悉的一种交易方式之一。电子商务利用Internet平台将传统商务活动中的参与各方(买家、卖家、物流公司、金融机构等)连接在一起,通过将整个交易过程网络化、电子化、信息化,减低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内容仍然还是由“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者构成。但是,和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在“三流”中对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在“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过程中,信息技术的使用使电子商务冲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方式去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信息技术主要是应用在网上信息检索、定单确认、合同草拟等“信息流”的传递过程中,“资金流”的传递主要还依赖传统的支付方式完成。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逐渐成熟,对“资金流”电子化、信息化的需求也日益高涨起来。因为,传统的支付方式破坏了整个电子商务环节的完整性,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已经远远不能满易者追求更高效率和更低成本的要求,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严重瓶颈。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截至2004年12月底,内地上网用户总数为9400万,但在这些用户中,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用户比例却很小——在过去一年中只有近4成左右的网民进行过网上购物活动,而在这4成网民中,也只有不到1/4的人使用过在线支付。可见,传统支付方式仍然是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使用传统支付方式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在给交易者带来额外的风险和成本(比如使用货到付款为支付方式时,就存在着收款成本和收款人道德风险损失等)的同时,更严重地降低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体效率。这就好像把电子商务变成了一架被牛车拉着行走的飞机,极大地削弱了电子商务的优势。

从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来看,真正能够实现资金流动的信息化、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优越性的支付方式还是依靠信息技术来实现的在线支付方式(包括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目前国内外许多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包括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门户网站、专业网站、企业网站等)都提供了某些类型的在线支付方式,比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特别是以各种银行卡为载体的网上支付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环境,提高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效率。但是,这些在线支付方式还存在着诸如安全认证、支付标准、法律依据、维护费用等等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单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认证机构、政府等多个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合作,特别是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因为只有利用政府的力量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地调配资源,建立和完善涵盖技术、金融、法律、信用、文化等全方位、多角度内容的统一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二、 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支付方式分类

根据支付活动的运作模式的不同,可将电子商务领域中现有的支付方式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依靠传统支付体系实现的传统支付方式;依靠INTERNET网络完成的网上支付方式和依靠通信网络完成的移动支付方式。其中,网上支付方式和移动支付方式因为都具有区别与传统支付方式不同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INTERNET网络/通信网络)驱动电子资金流动的特征,常常也被统称为“在线支付”或“电子支付”。

(一)传统支付方式

传统支付方式的共同特征是“网上交易、网下结算”,即: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只利用网络完成信息检索、定单处理、合同草拟等“信息流”的传递,而“资金流”的传递则是使用现金、票据等传统金融工具来实现的一类支付方式。传统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在线支付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时候,是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的主要途径。

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常见的传统支付方式包括有:

1、 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即人们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家在网络上选定要购买的商品后,在支付方式中选择“货到付款”支付方式,等所购商品实际送达并验证质量无误后,再把货款当面交付给送货人(也就是收款人)。这是目前国内电子商务活动中最流行的支付方式之一。

货到付款最大的优点在于货物和资金的交割发生在同一时点上,因而可以尽可能地保持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保护商家的货物和消费者的资金,因此货到付款也被一些电子商务网站称为“零风险支付”。

相比货到付款的优点,这种支付方式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点,主要有:

(1)消费者需要额外支付送货费用,从而增加了购买成本。

(2)商家需要面对由于送货员(收款员)个人信誉缺失所造成的风险。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小的物流公司频繁发生送货员(收款员)携款潜逃的事件,给商家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

(3)受地域限制,目前大多数电子商务交易都只能支持同城范围内的货到付款方式,无法充分体现电子商务本身所应具有的跨地域交易优势。

此外,由于货到付款中收取的一般为现金,因而现金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伪钞风险等现金交易的固有成本也是商家所要承担的,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总成本。

2、 邮局汇款

邮局汇款是消费者先通过邮局向商家指定的地址汇款,商家再收到汇款或通过传真等方式确认了消费者的汇款信息后,再按照消费者定单的要求发货。

邮局汇款的优点在于我国邮政网络发达,遍及全国大小城镇,特别是在经济和金融还不发达的小城镇,使用邮局汇款可以帮助消费者轻易跨越地域限制,获取自己想要的商品。此外,我国的邮政系统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程度很高,对于一些注重交易安全的传统交易者来说,可能更倾向于使用邮局汇款的支付方式。

邮局汇款的缺点是:

(1)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在这种支付方式中,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商家手中,商家可以控制发货时间甚至决定是否发货。消费者的汇款一旦发出,就不再拥有该交易的控制权,因而无法有效对消费者权益实施有效的保护。在2004年,国内一家著名电子商务网站就曾发生过商户利用要求消费者必须采用邮局汇款方式支付,进行恶意欺诈的事件,使该网站不得不专门刊登证明来要求交易者小心。

(2)速度比较慢:普通汇款一般需要5—7天才能到达,而且收款方很难查询在途汇款,一旦发生退货等意外情况,因为汇款在途,会延迟整个交易结束的时间。

3、 银行汇款(转账)

银行汇款(转账)是消费者通过在金融机构网点向商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转账),来完成电子商务资金结算的一种支付方式。

银行汇款的优点是速度比较快(特别是同一银行的系统内汇款)、资金比较安全(由于指定了支付账户,可防止使用邮局汇款单冒领汇款的欺诈现象),而且具有交易的可跟踪性,一旦发生交易纠纷或欺诈行为,买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从银行获取相应的账户信息和交易细节证据。

银行汇款的缺点主要有:

(1)跨行转账手续繁琐,消费者为加快汇款速度不得不选择商家指定账号的同名银行对应网点。

(2)小城市和偏远地区的网点少,消费者很难及时找到对应的银行网点。

(3)各行的手续费标准不完全统一,买家可能因为选择了收费较高的汇款行而支付更多费用。

此外,目前银行网点(特别是工、农、中、建等大行的网点)普遍存在业务繁忙、等待时间长的问题,从而增加了买家的时间成本。

(二)网上支付方式

和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网上支付方式的共同特征是“网上交易、网上结算”,其本质是在INTERNET网络上实现传统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是传统支付体系向网络的延伸。这是最能体现电子商务优势、代表电子商务领域支付未来的支付方式之一。

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常见的网上支付方式包括有:

1、 网上银行卡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消费、信用等功能的结算支付方式。使用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网上支付方式。

使用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实时性:银行在接受支付指令时会实时验证账户余额和透支限额,并进行即时扣款,降低了盗用和拒付风险。

(2)高安全性:目前在银行卡网上支付中普遍被采用的SSL安全认证协议符合国际通用标准,而且买家是在银行提供的支付网关上填写金融信息,从而保护了买家账户的安全。

(3)强制记录性:目前国内买家在使用银行卡支付前必须在相应开户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获取数字证书。同时,消费者每次在网上进行的支付交易也将被严格记录,方便在出现问题时跟踪追查和获取证据。

不过,我国目前的银行卡网上支付方式也存在着一些的缺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各家银行甚至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行、不同的卡品种所提供的支付网关、服务标准、地域范围各不相同,给买家和商家利用银行卡网上支付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造成了很大的混淆和障碍。目前国内主要的电子商务交易网站基本都提供7、8种以上的银行卡网上支付方式,其中既有各家银行提供的独立性支付网关,也有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供的综合性支付网关,这给交易者选择和网站维护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系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使用电子现金要求电子现金发行者(银行或商家)与电子现金接收者之间预先建立协议授权关系,通过专门软件建立电子现金的完全认证,由发行者负责完成买家和商家之间实际资金的转移。

电子现金的优势在于完全脱离了实物载体,使用户的支付更为方便,此外电子现金采取的是匿名发行,具有不可跟踪性,很好的保护了买家的隐私;由于电子现金一般采取软、硬件结合的加密算法,每一组序列数都具有随机性和唯一性,因而可以更好的防伪造;此外电子现金和实物现金一样具备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大面值的电子现金可以分割成小面值电子现金进行准确支付)、离线可用性(不需要像银行卡一样每次支付都必须经过发行机构的认证),因此在网上支付特别是小额支付的电子商务应用中具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

虽然将电子现金应用于网上支付具有很多非常显著的优势,但从国际范围的电子现金应用现状来看,还有许多问题在阻碍着电子现金的进一步发展。比如支持电子现金的银行和商户数量较少、对软硬件技术要求较高、跨国使用电子现金时存在着货币兑换问题、国际税收问题、洗钱问题及对现有金融秩序、货币供应、汇率稳定的冲击问题等等。

3、 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是以智能卡为载体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应用于多种用途,具有信息存储、电子钱包、安全密码锁等多种功能。在电子钱包中可以装入电子现金、电子银行卡、所有者的地址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等多种信息。

电子钱包的最大优点就是一“卡”多用途,特别是在网上支付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单一点击完成购物支付过程,不必重复填写到货地址、账户信息、认证信息等内容,从而提高了支付效率。

电子钱包的缺点主要是需要在商家认证的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运行,商家为了支持电子钱包需要额外的维护和硬件成本,更由于电子钱包的发行者不同、发行标准不统一而限制了电子钱包的推广使用。

4、 电子支票(转账)

根据2004年美国《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中的定义:电子支票是客户向收款人签发的数字化支付指令,它通过互联网或无线接入设备来完成传统纸质支票的所有功能。即电子支票实质为数字化信息,从签发出票到最终清算完成的整个过程均为无纸化操作,其载体为智能卡,利用密钥进行的电子签名,与基于纸质支票的电子提示支票有显著区别。

与传统支票相比,电子支票具有节省时间、减少纸张传递费用、没有退票、灵活性强、易于保存和检索等优势。

但是,电子支票的整个事务处理过程要经过银行系统,而银行系统又有义务出文证明每一笔经它处理的业务细节,因此对于一些非常重视隐私的群体来说,电子支票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三)移动支付方式

移动支付方式是伴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手机在国内的广泛普及而产生的,其主要特征就是“网上交易、掌上结算”。移动支付方式为每个移动用户建立一个与其手机号码关联的支付账户,其功能相当于电子钱夹,为移动用户提供了一个通过手机进行交易支付和身份认证的途径。目前移动支付的应用(特别是在小额支付领域中的应用)正在快速增长,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移动支付方式作为目前最新型的一种支付方式,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的优点:

(1)速度快:移动支付是目前为止速度最快的一种支付方式,买家可以利用手机随时随地完成支付过程。

(2)安全程度高:在整个移动支付过程中,从手机终端到银行端采用的是全程加密,特别是手机与卡、卡与账户的绑定机制,能够保证客户账户资金的安全。

(3)操作简便:目前的移动支付方式在手机端可采用人性化操作界面,用户只需按界面提示步骤完成操作过程即可。

虽然发展前景广阔,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移动支付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不完善之处。目前移动支付方式最主要的缺点包括有:

(1)技术不完全成熟:国内目前主要的移动支付方式是通过短信技术实现的,由于这种技术使用的是非常低速的信令信道,因此有时无法保证交易实时性。最近也有少数的几家国内商业银行同时提供了基于WAP、Brew等技术手段的移动支付服务,但由于受限于手机型号,也不能很好地推广。

(2)服务兼容性差:现有的移动支付方式是由各家银行分别和运营商联系推出的,提供的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操作方式都各不相同,容易给用户造成额外的费用和认知的混淆。

(3)支付功能有限:现在移动支付方式主要还是针对一些如电话卡充值、铃声下载等数字电子商务产品提供的支付,针对大宗、实物产品的支付还很少,功能还有待与进一步开发。

三、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支付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我国电子商务几年来的发展历程,支付问题始终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严重阻碍。而支付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保障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支付安全问题。过去人们一直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从技术的角度保障和提高支付安全性,但是支付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问题,相比之下,技术因素之外的管理问题、社会问题才是我国目前支付环境中存在的更严重、更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些技术层面之外的问题主要包括有:

(一)认识问题

支付环境中存在的认识问题其实和中国传统的谨慎思维方式有关。因为对支付环境的安全心存疑虑,使人们更倾向于使用传统支付方式来完成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缺乏主动使用在线支付方式的热情和动力。这种需求不旺的情况反过来又影响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对在线支付方式进一步投入的积极性。供需双方一个“保守”、一个“懒惰”,结果就形成了一个“不安全,所以我不用:你不用,我就不提供”的恶性循环,如此循环下去就很难形成被广泛认同的现代支付体系。

(二)信用问题

对于信用问题,以往我国一直提倡以“道德”为准绳,靠人们“自觉”去维持。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一直缺乏系统化、制度化的信用体系。然而,电子商务应用中交易双方互不照面、仅在虚拟空间中完成交易过程(特别是支付过程)的特性,在极大地考验着整个社会的诚信。尤其是和在线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直没能彻底解决,人们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违约、欺诈的成本很低,因而和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用问题更加突出。信用问题的普遍存在使交易双方难以建立相互的信任,因而宁愿选择传统的支付方式。货到付款能成为目前电子商务应用中主流的支付方式,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交易双方对对方信用的否定。

(三)标准化问题

无论是传统支付、网上支付还是在线支付,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整个支付环境的标准化问题。支付标准的不统一表现在企业、网站、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独立、各行其是,数据内容、功能种类、技术平台、认证方式等等涉及支付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差异,而且彼此之间因为缺乏统一标准而无法实现共享和互连,结果导致整个支付环境混乱不堪,让交易者无所适从,同时也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

(四)法律问题

伴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日益成熟,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在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特别是2005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为今后在线支付方式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不过,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支付、移动支付这些新的支付方式而专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于在这些支付方式中可能存在的伪造、更改、注销、刑侦等问题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些会阻碍电子商务支付环境的改善,不利于电子商务应用的更快发展。

四、 解决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支付难题的思路及对策

突破电子商务应用中的支付“瓶颈”、改善支付环境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总的来看,要解决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的支付难题就必须建立全面统一的现代化支付体系。具体来说包括有:

1、政府牵头、统一规划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还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因此特别需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改善电子商务支付环境必须要解决的信用问题、法律问题、标准化问题等等都不是靠个人、企业、行业等任何局部的社会群体能够完成的,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政府来牵头组织实施。政府应该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设计者、环境营造者、交易参与者,全面加入到电子商务的应用过程中来。在这方面,我国政府应该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通过建立专门的机构、出台框架性的文件和政策,为全社会明确努力的方向,规范社会群体的行为。

2、市场导向、全员参与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这种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具体经济活动形式,电子商务活动也要遵从市场导向的指引,不可以完全依靠行政指令去强行约束,而更多地要依靠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特别是要通过引入有序的竞争、多样化的支付方式来激发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各方共同建设统一支付体系的积极性。比如可以通过建立以赢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步减少支付网关数量,提高支付平台的跨行共享性,进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减轻交易网站和金融机构的负担。2005年初阿里巴巴携手工行推出的“支付宝”,就是在这种市场需求下催生的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虽然短期内还看不到其运营的实际效果,但是这种支付方式借鉴了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模式,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

3、分步实施、注重实效

改善电子商务应用的支付环境切忌“贪功求大”,务必要分步实施、注重实效。要在政府统一制定的框架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由简到难、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并且要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观察实施的效果,方便政府调整总体策略。比如在实现在线支付标准化的问题上,就可以充分借鉴从前我们进行“金卡工程”时的经验,按照先由国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选择试点城市、试点应用,然后逐步扩大涵盖的城市、应用的范围,最后直至实现全网应用。在发展过程中,要允许存在一定的过渡阶段、过渡方案,不可强行搞“一刀切”,只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假以时日,一定能收到显著的效果。

4、勇于创新、全面发展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行的支付方式主要还是传统的支付方式及以银行卡为主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等“纯”电子资金的发展还比较落后。此外,随着支付环境的日益改善和人们认可程度的提高,还应该针对不同的商家类型、商品种类、消费习惯等开发更多的新型支付方式,为交易者提供更丰富的支付方式选择。历史不止一次证明,新的交易方式的产生经常会伴随支付方式、金融工具的创新,电子商务作为当今最新兴的交易方式,未来也应该会产生出与之配套的、更多更新的支付方式。

五、 总结

21世纪的典型特征之一是“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化的浪潮正在深刻影响着全社会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作为当代信息技术最典型的一个应用,正在彻底地改变着世界和国家的未来,同时,也给了发展中国家一个在经济领域中和发达国家平等竞争的机会。因此,从政府到企业到个人,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支付体系而努力,追随时展的脚步,为繁荣国民经济,融入世界经济浪潮献力。

《电子商务教程》 胡玫艳主编 广州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 8月

《电子商务概论》 李琪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9月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 吕廷杰,徐华飞主编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03年

《电子商务:商业、技术和社会》 (美)劳顿(Laudon,K.C.),(美)特瑞佛(Traver.C.G.)箸,劳帼龄等译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6月

《电子商务导论》 司志刚,濮小金主编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5年

第4篇

[关键字]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依托Internet进行营销宣传、业务洽谈以及支付结算等商务活动的新型网上在线贸易方式。这种基于Internet的先进信息技术与传统信息资源相结合应运而生的电子商务,已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一、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整的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一般包括商情沟通、资金支付、商品配送三个环节。在Internet环境下,卖方通过在网上创建主页的方式,推出产品展示等信息;买方则随时通过网址访问对方主页,查询所需商品信息,当选定商品时即可向卖方发出求购信息;卖方在收到买方信息后,双方则就交易的具体细节进行沟通;达成协议后,双方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网上支付;最后完成商品交接的配送工作。

由此可见,网上支付是与网上交易紧密结合、互为条件的。网上交易不确定,网上支付不会发生;而网上支付不进行,网上交易也不能最终完成。因而,网上支付与电子商务有着必然的联系,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进行的基础条件。电子商务的实施与发展,急需网上支付机制的支持,需要银行业的积极介入。

二、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工具

广义地讲,网上支付是发生在购物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这种交换的内容通常是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因此,要完成Internet上的支付活动,首先涉及到的问题就是采用何种方式来实现这一过程。目前,网上支付工具主要包括银行卡支付、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和网上银行。

1、银行卡支付。目前我国开展的网上支付主要是以银行卡为工具的网上支付,所面临的基本上是借记卡环境。实施银行卡网上支付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各发卡行的授权和结算环节必须畅通;第二,要实现全国银行卡业务与网络的充分结合。

2、电子支票。支票一直是银行采用的支付工具之一,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纸质交易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必须用电子支票来代替。但是电子支票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信用度,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难以被大面积的推行。

3、电子现金。电子现金不同于信用卡和借记卡,它不仅具有人们手持纸基现金的基本特点,而且把计算机网络化的方便性以及比纸基现金增强的安全性和私密性结合在了一起,电子现金的多功能性开创了大量的新型市场和应用,在国外,电子现金已被运用于电子商务中。我国目前对电子现金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

4、网上银行既是电子商务范畴之一,又为电子商务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它是依托Inter-net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银行服务手段,具有快捷方便、无时空限制、不间断服务、成本低廉等特点。自从1995年10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网上银行已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争取业务增长的重要手段,并且,由于网上交易可通过登录网上银行来完成支付结算,网上银行在过也得到了大面积的运用。

三、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是电子商务的核心

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由于网上支付主要通过网络手段进行,网络自身本来就存在较大的风险,买方在进行网上支付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其账号信息和密码安全,这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电子商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1、身份的真实性。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即在双方进行交易前,首先要确认对方的身份,要求交易双方的身份不能被假冒或伪装,换言之对方的身份必须是真实的。

2、交易数据的保密性。要求对敏感信息利用对称的或非对称的加密手段进行加密,以保证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即便是被别人截获数据也无法得到其真实内容。必须对交易数据采取很强的保密措施。

3、交易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利用数字信封等技术来保证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并要求接收方能够验证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被人篡改,以保障交易的严肃和公正。

4、交易行为的不可更改性。当贸易一方发现交易行为对自己不利时,可能会否认电子交易行为。因此要求交易一旦达成,发送方不能否认他发送的信息,接收方则不能否认他所收到的信息。换言之,双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可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交易行为。

四、网上支付的有效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由于网上支付没有传统交易“一对一”的特征,如果一旦产生了纠纷将很难的对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网上支付的最大法律欠缺是电子凭证和数字签名做为支付指令的法律依据。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在技术上已经解决了数字签名的确认、电子合同效力的确认等问题,但需要通过法律形式使其成为证明交易双方买卖关系的法律依据,以此承认数字签名与其他形式的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及确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以原始凭证和图章为支付指令有效性的传统做法显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利。因此我个人认为应着重加强对支付银行的身份的认证,从源头上保障支付主体的有效性。

总之,中国的电子商务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可以说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且由于我国存在法律不建全、信用制度不完备、银行支付手段不配套、网上安全难以保障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怎样才能促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尽快有较大程度的实质性的进展,本文认为,尽量借鉴国外电子商务中网上支付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客观情况,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网上支付系统将是一项现实和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第5篇

(天津科技大学经管学院 天津)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方会计处理的一些差异,然后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环境,简述了电子商务的业务流程,接着分别为电子商务的买方、卖方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出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最后提出了对于后续研究与发展的一些建议,以期为我国相关会计法规的制定和电子商务企业的会计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会计处理

一、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

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与多家银行签约,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于消费者和商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是交易双方进行资金代收代付的中介。

在不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传统零售模式下,资金直接由买方账户转给卖方账户。但现在在电子商务中广泛出现了一个买卖双方的资金中转站,这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它的出现使得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暂时沉淀,买方资金延时交付,卖方的资金延时清算。下面基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简要描述这个过程中买卖双方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动情况,如图1所示:

首先,买方在网络上购买商品,交易由此产生。买方通过使用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里的余额或是直接通过网上银行付款,资金就从买方的账户转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该资金被冻结。接着,卖方在收到订单后向买方发货。最后,买方收到商品并确认收货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转到卖方的账户,此时交易完成。

二、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环境下电子商务相关方会计处理差异

目前对于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相关方的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一个相关的会计准则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了这个业务领域会计处理问题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入账科目:目前对于暂时存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货款应该记在哪个账户至少有“银行存款”“预收账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不同的处理办法。

(2)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有的在发出商品时就确认收入;有的在买方确认收货后确认收入;还有在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款项后确认收入。

(3)附退货承诺的商品退回处理:有的在发货时全额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到实际发生退货时再按退货金额直接冲减已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有的商家会根据经验来估计商品退货率,在发货时根据预计退货率先确认预计不会发生退货的商品的收入和成本,同时计提“预计负债”,待退货期满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关会计处理;还有的商家待退货期满后才根据实际销售额来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

(4)授予消费奖励积分:有的将消费奖励积分直接作为商业折扣冲减销售收入;有的计入销售成本;有的则将消费奖励积分的价值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消费者实际使用兑换积分或失效时再确认相关收入或是结转损益,即递延收益法。

(5)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关于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的归属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有的认为应归还消费者,有的认为应交给相关机构保管和使用。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环境下电子商务相关方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本文假设交易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企业,在不改变现有会计科目的前提下,按照交易流程与资金流动,分别讨论相关方的会计处理。

1.货款会计账户选择

在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都需要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自己的一个虚拟网络账户,它对应着买卖双方各自的银行账户。这个账户中资金的性质既不属于企业的库存现金,也不是企业直接存在银行的银行存款,因此不能放在“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因该资金可以随时与用户自身银行账户的资金互相划拨,流动性较强,属于流动性资产,并且具有“其他货币资金”的属性。因此,买卖双方都可以将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在“其他货币资金——虚拟存款”科目里进行核算。

2.不附退货承诺的销售收入的确认

因为在买方确认收货前,买方可以随时退货,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然在于卖方,因此,卖方应该在买方确认收货后再去确认相应的收入和结转成本,因为如果提前确认了收入,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谨慎性原则,可能会高估收入。因此在买方下订单时,买方将预先支付货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上:

借:预付账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虚拟账户

卖方看见买方所下订单,开始发货,卖方做如下分录: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后:

借:其他货币资金——虚拟存款

贷:应付账款——卖方

3.附退货承诺的销售收入的确认

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采用退货率估计法,若企业不能合计估计退货率,则应该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但考虑到目前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理由退货天数为七天,其涉及的时间较短,采用估计退货率的方法肯呢过反而使会计处理更加复杂,因此,本文建议在不违背谨慎性和及时性的原则下,卖方等待退货期满时再确认相关收入,结转相关成本。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在买方确认收入时就将货款转到卖方的虚拟账户:

借:应付账款——卖方

贷:其他货币资金——虚拟存款

(1)若七天后买方没有退货,卖方在买方确认收货七天后全额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其他货币资金——虚拟账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买方确认收货后: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款项

(2)若七天内买方退了一部分或全部商品,则卖方在买方确认收货七天后根据原销售额扣除所退货款部分确认收入,并结转这部分的成本,同时需要将买方所退的商品重新入库:

借:其他货币资金——虚拟账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买方则根据自己所退货款和实际入库货款确认商品入库量和相关税费,同时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回退款: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款项

借:其他货币资金——虚拟账户

贷:预付账款

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卖方退回的货款,并将所退货款返还给买方:

借:其他货币资金——虚拟存款

贷:应付账款——买方

返还时做相反分录。

4.销售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卖方每实现一笔销售都需要根据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向网购平台支付销售佣金,并且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会按照资金流动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两笔笔支出是由于销售而产生的费用,因此卖方因在费用实际支出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借:销售费用——佣金、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5.买方授予消费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将消费奖励积分直接作为商业折扣冲减销售收入和计入销售成本的做法违背了会计信息计量的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而是应用相对公允价值法或剩余价值法将收入在当期收入与递延收益之间进行分配:

借:其他货币资金——虚拟账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

在客户实际兑换奖励积分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在奖励积分兑换有效期后,将剩余的还未兑换的奖励积分所确认的递延收益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6.沉淀资金利息收入会计处理

沉淀资金的本质是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因此在原则上是要返还给消费者的。但由于实务中消费者众多、交易额较小、资金托管成本高,利息返还的可操行性不强,成本较高。因此,本文建议,按交易额的大小来分情况处理。统一设定一个交易额标准,若交易额高于这个标准交易额,将托管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返还给买方;若低于标准交易额,则由交由银行冻结,将剩余部分存放在一个新设账户里,有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保护机构保管,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来为消费者买保险,或者用于其他保护消费者的相关举措。这样既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又能保证资金的安全,也减少了沉淀资金利息收入问题的争议。这种做法是否可行还需要实际检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这笔利息收入就是一项负债,因此: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买方

应付账款——消费者协会

应付账款——银行托管成本

四、建议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能提高买卖双方的交易效率,保证购货资金的安全转移。因此,应该积极地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推广和应用。

(2)关注和重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安全问题。在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监督基础之上,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保证资金安全。

(3)对于沉淀资金的处理问题,相关研究学者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找到一种权衡各方利益的最佳方式,以化解分歧。

参考文献

1.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河北法学,2013(3).

2.郭宗睿.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以支付宝为例.财会月刊,2013(4).

第6篇

内容摘要:本文提出建立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旨在解决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恶性竞争、电子货币发行流通量不稳定、沉淀资金的难以监督管理和客户权益无法保障等问题。通过定期注册审批制、存款延伸保险制、激励约束机制三大机制措施的提出,该监管平台使得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能够规范有效地运作,同时保证激发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创新活力。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和其三大机制的规范运行将有效地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第四方支付 支付监管 注册审批机制 存款保险机制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方支付企业独立于银行、网站以及商家来进行职能清晰的支付,是属于第三方的服务型中介机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蓬勃发展对促进我国支付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技术门槛并不是很高,难以靠技术优势取胜,但其提供的服务缺乏差异性,该行业很多企业都以零利润或者负利润来争夺用户和交易量,导致支付行业的恶性竞争问题。二是国家可以通过贴现、存款准备金等手段或制度调节实体货币流通量,但对于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本身可决定流通量。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的中介地位,使该平台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同时也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四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市场充当交易双方的“信用中介”,客户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若缺少平台退出时的客户保障机制,当第三方支付公司暂停或者关闭时,用户的资金难以得到保全并退偿。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对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的设立,并试图将通过建立定期注册审批制、存款延伸保险制、激励约束机制三大机制的措施,来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管,规范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运作。

我国目前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监管措施

(一)立法方面

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即一条法律、一条指引、一个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一条法律,指的是《电子签名法》。该法律涉及网上支付,只是从法律层面规范了网上支付中的电子签名行为;一条指引,指的是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指引是针对电子支付的首个行政规定,但“一号指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银行及接受其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对作为电子支付指令转发人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并未涉及;一个办法,即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机构风险监控以及组织人事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监管主体方面

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的资金和技术门槛不高,政府也没有严格的资质审查,大量的小型支付公司不断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普遍具有跨银行转账功能,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结算业务。而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因而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已经超出了这种特许经营的限制,缺乏一个直接的监管主体对其审核批准。

200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筹建“全国支付清算协会”有关事项协调会举行。央行表示,设立全国支付清算协会是为了加强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自律,依靠行业协商机制解决标准执行、支付创新、服务定价中的风险防范等问题,并且与正式的法律制度、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管相互补充。

(三)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监管上来看,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缺乏相应的强而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同时也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主体来解决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将把中心放在后者,也就是着重对监管主体和其运行机制方面。

在监管主体方面,虽然近来央行正在筹建的全国支付清算协会能够解决支付企业的服务定价、标准定价等问题,促进行业的整合,但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相应规则问题,以及电子货币随意发行导致的通货膨胀风险,以及客户权益保护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而这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监管主体。

在沉淀资金管理方面,目前的监管措施并没有对沉淀资金的管理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无法解决其风险管理问题。

在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发展方面,监管太严,像对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方法不适合创新型的电子支付企业。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由IT公司转型而来,IT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运作有很大的不同。

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的定位及职能

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成立,通过与目前央行正在筹建的正式的支付制度办法和全国支付清算协会的相互补充,从而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促进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稳健持续发展。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的定位如图1所示。

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是: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接受央行的管理,定期向央行汇报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总状况。而央行对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则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其递交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批。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的出现,有助于分担央行监管的压力和更有效地管理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

与央行支付清算组织和全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关系是:央行支付清算组织为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提供支付清算业务和维护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是对整个支付清算的整合,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为其解决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板块存在的资金风险、恶性竞争等问题;因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是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规范监管,全国支付清算协会则定位为解决支付服务业务标准和安全风险问题,二者是共同促进,且相互补充的,分别在企业监管和平台技术整合两方面对支付清算组织的支付清算提供了保证。

与银行和银监会的关系是: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在我国五大国有银行的协助下,由五大国有银行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严格专业的审计和开设专门的支付结算帐户,有效地掌握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

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负责对其派发执照和电子货币的审批问题,颁发相应的制度,提供一定的激励措施等;而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将要严格遵循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的规章制度,形成行业自律和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二者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大运行机制及其分析

(一)第四方支付监管组织的定期注册审批制

第四方支付监管组织的定期注册审批制的运作流程如图2所示。

定期注册审批制,指的是凡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的企业,都需要到当地的第四方电子监管组织那里注册成为其会员,并得到牌照后才可以继续运作。获得牌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将扮演金融公司和技术公司的双重角色,并且建立牌照的淘汰制度,即确定牌照是要定期更新的,且是两年的使用期限。牌照达到两年后,该牌照则会被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收回,失去其法律效力。只有重新通过审批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才能够继续进入市场。

定期注册审批制,不仅包括颁发牌照的市场准入制,定期淘汰制,还包括对获得牌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应遵循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对已派发牌照组织的发行电子货币的审批。无论是对目前市场上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发行的电子货币,还是即将发行的电子货币,都要上报到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将分析该电子货币的发行对实体货币的具体影响等,做好系统分析后,再向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组织征求意见,最后再决定是否同意发行,并规定其限定发行量。

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实行实名制,并且加强对虚拟交易的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和记录保存交易内容和相关信息。一旦出现一些可疑的利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的违法操作,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一定的跟踪,同时利用实名制将具体的信息上报给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部门。

实行严格的审计制度和及时披露信息。《2000/28/EC指令》明确规定,电子货币机构作为义务,应定期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第四方电子支付清算组织将定期分析这些数据,让当地银行进行审核。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可就近选择我国五大国有银行之一作为自己的审计方,定期向客户、审计银行和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部门披露相关重要信息。

市场退出机制。获得牌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要向央行递交一定的备付金。因为定期注册审批制的实施,有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因不符合要求必须退出市场。但一旦它们退出市场,客户手头上拥有的虚拟帐户余额将很难讨回。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可以在央行的批准下,让客户可以按照面值赎回电子货币。因而,递交备付金的措施有力地保证了客户的权益。

(二)监存款延伸保险制

存款延伸保险制度,是指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在其审计的商业银行开设一个无息帐户,其平台的滞留资金必须及时存放在相应的帐户当中去。保险费则由这些滞留资金在银行产生的利益来交纳。监存款延伸保险制的运作流程如图3所示。

被托管的银行,可以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达成托管协议,实行银行专户帐号存放与定向流动,严格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该托管银行具有代位监管义务,必须按照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的有关规定,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定期作出资金汇报。

对实行存款延伸保险制度,第一,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该银行存款保险机构会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这有利于保障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稳定性和客户的权益。目前为止,已经有法国、意大利、瑞典、奥地利、德国和西班牙都将在电子货币系统中引入了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第二,之所以规定存放到无息帐户中,主要是目前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流动性比较大,往往是在客户购物或者转账后帐户处于落空状态。若提供利息,必然引起大量的客户涌入存款导致的沉淀资金猛然膨胀和利息难以分配的问题。

(三)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脱身于IT科技企业,很少受到金融监管方面的要求。获得牌照的企业将受到严格的监管,要承受很大压力去递交准备金以及接受银行和监管机构繁琐的检查,不能再按照IT企业方式较为自由的方式运营,这是不利于其创新性的发挥的和对其金融创新增值业务的开发的。这就需要在约束其合法运作的同时,也要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一定的激励。具体激励措施如下:

在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自律方面,可以借鉴伦敦金融监管“风险为本,原则先行”的原则,即只要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能够符合第四方监管组织规定的既定原则的话,其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可采用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必逐项进行行政审核。但若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则进行严惩。行业自律,许多实际规则是由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内部的技术标准决定,行业自律的灵活性和低成本性是监管部门不具有的。

在技术支持方面,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可以与国外先进的交易风险控制商和支付处理服务提供商合作或者购买技术。

在促进共同标准的建立方面,由当地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对电子支付企业和网银支付系统的融合,促进共同标准的建立。通过共同的标准,实现系统之间的相互兼容,虽然为客户和特约商户提供选择的余地,但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而言,它们能够用同样的技术标准横向拓展自己的业务,减少之前通过对技术标准的依赖,转为更创新的服务竞争中去。

在资金扶持方面,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可以在央行的审批下,对一些很自觉遵循监管规范,并且有开创性有前景的支付创新会员单位提供创新支付扶持基金,给予一定的激励和资金支持,并且授予星级奖励制度;而对于无法获得资助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而言,它们将加大自己创新的力度,争取资金奖励和星级奖励制度,对该第三方支付企业本身也是一个促进。

三大机制的优势分析

(一)定期注册审批制

这有利于第四方电子支付企业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整个行业的运营情况和构成要素等都有更系统全面的了解,便于制定出有效、有针对性的政策,为牌照的颁发提供了基础保证;另外,获得牌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虽然借助这个机制的大力实施,减少了很多对手,但定期注册审批制度实现了淘汰制,有利于它们不断地提高竞争忧患意识,并加强自己的企业规范,同时也给予其他想进入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的企业一定的准入机会,这样有利于带动整个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有序竞争,并进行金融创新。同时,通过对电子货币的发行量进行严格控制,解决了电子货币对实体货币随意冲击的难题;备付金制度用来处理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退出市场后无法偿还给客户虚拟户余款的风险,是对客户的权益保障。

(二) 对沉淀资金实行存款延伸保险制

有效地解决了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的非法转移、套现、洗钱以及逃税漏税等问题,是符合我国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展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国有工行为支付宝公证资金托管例的基础上,将保险纳入到这个托管体系中,实现金融机构业务的融合和创新。对于客户而言,通过银行和保险机构的介入,就相当于对自己的存款有了双重保险,保障了客户的权益;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而言,一旦自己出现经营危机或者面临破产倒闭时,可通过该银行保险机构去申请财务救助来帮助自己度过难关;对于托管银行而言,由于托管银行可以共享到用户支付的指令信息,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支付业务进行一个更为细致的了解和得到借鉴,对自己的网银业务的推广也是一个很好的启示和帮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潜力很大,托管的资金很多,通过这样一个机制的建立能够开拓自己的业务,形成很好的并且稳定的利润来源。

(三)约束激励机制

给予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足够的空间,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标准去研发和创新资金的金融产品,挖掘行业的客户价值。第一,“风险为本,原则先行”的原则,即更好地让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形成行业自律,授予其足够的空间去开拓自己的金融增值创新业务,也能够减少自己因监管程序复杂导致的人力、物力成本;第二,在技术支持方面,减轻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技术支持压力和资金压力,促使它们由竞争力不强的技术平台竞争和价格竞争转为行业的价值竞争和服务竞争;第三,在促进行业共同标准方面,用户能够比较容易地转用另外一个支付系统和减少对支付平台的依赖,以获得更好的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能够减轻自己在标准维护和盲目追求方面的压力,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金融创新,让企业能够有更持久的竞争力;第四,在资金扶持方面,获得资助的企业将有更充足的资本去开拓自己的业务,不能获得资助的企业也将加大自己的创新力度,二者的反应行动对整个行业而言都是一个激励,将更有效地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是在目前我国缺乏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一个有效的监管主体的基础上,沉淀资金引发的交易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电子货币发行缺乏规范等状况下提出来的。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和全国支付清算协会都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二者相互补充和有效结合,共同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有序竞争和稳健发展。该监管平台主要有三大实现机制,定期注册审批制和存款延伸保险制在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竞争和沉淀资金存储方面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规范,而激励约束机制则在调动监管对象的积极性方面提供了保障。这三大机制的运作有效地解决了我国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

参考文献:

1.赵科峰.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监管[J].青年记者,2009 (26)

2.时辰宙.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伦敦-纽约的经验教训与上海的作为[J].上海经济研究,2009(3)

3.赵润静.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启示[J].金融电子化,2008 (11)

4.侯春俊.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管策略研究[J].电子商务,2009 (7)

第7篇

关键词:电子支付 风险问题 对策建议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特征、形式及发展现状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后,才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二)电子支付的特征

1、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电子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来完成款项支付的。

2、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互联网);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作。

3、电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如Internet、Extranet,而传统支付使用的则是传统的通信媒介;电子支付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联网的微机及其他一些配套设施,而传统支付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

4、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支付费用仅相当于传统支付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

(三)电子支付的形式

电子支付的业务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按支付方式可分为智能卡、电子现金和电子支票三大类。

(四)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根据易观国际的数据显示,2010年前三季度,中国互联网支付市场(即线上交易)总规模达到7255亿元,到2010年底,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为10858亿元,而预计今年交易额将突破1.2万亿元。在过去两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速度保持在50%至60%左右,相信在未来几年内仍将会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而现在中国的网民数已突破2亿,中国电子商务基础已相对成熟,这对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美欧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起步较晚、网上支付硬件设施相对落后、电子支付业务的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虚拟”商务所蕴含的信用风险时时威胁着银行安全等等,使得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中存在诸多风险亟待解决。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控制约束力不足。

随着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迅速,现行的支付业务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实用性矛盾日渐凸显。一是管理法规不完善。二是行业规章制度不系统。三是规章制度不能协调统一。

(二)业务操作管理不规范,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

一是风险提示作用不强。二是协议管理不全面。银行与客户、中介等部门电子支付协议不全面,对各方的权力、义务不明晰,随意性较大。三是资料审查不严格。四是档案管理不严密。有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资料档案管理有漏洞,造成客户信息外传或被利用,出现失、泄密问题。

(三)技术应用专业化,增加了运营管理风险。

在网络技术高度知识化、专业化的今天,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借助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解决内部的技术和管理难题,在此情况下,会出现一些新的运行管理风险。一是研发中的风险。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的支付网络技术是由上级部门指定的技术部门研制、开发的,在设计、开发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基层工作实践经验,在交易制度、技术路线和技术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缺陷,导致业务交易的风险。如经常会出现一些不知名的系统连接不畅、信息传输接收较慢的情况。二是软硬件系统的风险。由于信息系统缺陷或问题,在与客户的信息传导中,如果与客户终端软件互不相容或出现故障,就会有传输中断或信息丢失的可能,进而造成各种不同的损失,这种情况在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时常出现。如,基层金融机构经常对系统进行升级或多次打补丁,以弥补系统在实际运行中的缺憾。三是技术支持上的风险。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业务开展,特别需要外部电力、通讯和技术部门的全方位支持,保证系统连续工作和信息的持续传递。如果出现技术断接,或者问题不能及时化解,则往往会造成损失或形成风险。据调查,南阳市辖内65%的乡镇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出现这种问题的情况较为严重。

(四)信息处理网络化,加大风险防范难度。

一是各种电脑病毒的侵扰。在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信息的处理中,受到严重电脑黑客攻击的机会并不多,但存在着接触面较大、传染源多等因素。如,南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微机设备2500余台,每年都会出现感染病毒的机会,少则2-3次,多则5-6次,且有时感染的病毒会在行业、区域迅速传播,需要科技部门下达力气杀毒,才能消除。二是各种网上诈骗较多。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客户信息,进行诈骗活动。三是电子扒手频繁出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在ATM机上安装微型照相、摄像设备,或提供虚假的操作方法,俟机获取客户身份信息,盗用客户资金。

(五)监督管理不到位,制约手段落后。

一是监督职责不明晰。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具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的职责,但在其它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细的职能界定,即使基层人民银行及有关监管部门愿意承担监管责任,也由于政策依据不具体而不知道如何履职。二是监管内容不确定。面对新的业务,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监管部门该监管什么?如何监管?三是监督管理手段落后。电子支付业务是高科技的现代化支付业务,而一些基层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手段仍停留在手工或半手工状态,不能适应现代化业务监管需要。

三、防范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的意见及建议

(一)结合业务实际,完善法规制度。

一是相关金融法规要根据支付结算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具体状况迅速进行改进、完善,形成

系统化的管理法规制度,并上升为法律性的条文,为电子支付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在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统一建立起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细则,明确各岗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用制度来规范业务、来规避风险。三是要建立起以人民银行牵头、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介、技术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以规范的法律形式明确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实际工作中约束各部门工作和业务行为,及时解决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操作管理,严格制度执行。

一是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受理时必须披露应公开的信息,提示客户应注意防范的风险和采取的措施。二是要规范与客户、中介、技术等部门业务往来的协议,明细内容,准确界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三是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制作用,防止人为的电子支付信息失真。四是要加强业务档案和客户交易信息管理,安全开展信息使用和传递,消除各种失泄密隐患。

(三)增强技术合作,改进业务环境。

一是各部门在设计制作各项电子支付业务系统技术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业务需求和可能出现支付问题,在设计的技术路线、交易制度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实用性,能够解决和预防出现的风险问题或者通过改进设备和技术,进行补充完善。二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业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定期与中介、技术部门进行沟通、联系,针对具体问题及时进行改进。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介、技术部门要定期对网络、设备、程序进行维修维护,清理消除技术漏洞和风险隐患,维护系统的正常良性运行。四是要经常与电力、通讯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各种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应对各种突发因素。

(四)关注信息管理,防范安全隐患。

一是要管理好内部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电子支付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滤波和加密技术等,使正确的信息及时准确传出和接收。二是要管理好外来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接收外部信息的部门、岗位较多,安全管理和技术处理部门对每一个接收外部信息渠道和环节要全面掌控,对于可能出现风险信息和安全隐患的岗位和管道应当有预见、有对策,能够及时处理、化解和上报。

(五)明晰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果。

一是要在相关金融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银行在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中的管理、监督职责,对基层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和电子支付业务中的监管作用予以准确定位。二是要制定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和电子支付业务检查监督工作规程,规范业务监管的内容、方式和方法,把分散的检查监督转变为日常业务行为。三是在基层人民银行设立支付结算监督部门或监督岗位,明确部门、岗位人员的工作性质、职责,提高监督的专业性,增强监督处罚力度。四是积极改进监督方法,研究探索各种现代化的监督技术和程序,提高监督工作效果。

                               

参考文献:

[1]陈磊.我国网上支付现状及对策.中国B2C研究中心,2010-1-14

第8篇

关键词:电子支付;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

我国电子支付产业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末,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由产品生命周期的最初起步阶段逐步进人了高速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的经济学特征逐渐显现。

一、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现状

(一)电子支付定义  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将电子支付的定义界定如下:“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历经了传统支付向以网络支付为主的新兴支付的转变,其涵盖范围也从atm取款、pos消费扩大到b2c、b2b、c2c等网络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领域。

(二)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的逐年提高,互联网正在走进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据cnnic最新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调查显示,商务交易类应用的用户规模增长最快,平均年增幅达到了68%。其中,网上支付用户年增幅80.9%,在所有应用中排名第一。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2010年网络购物市场将迎来更大规模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电子支付产业模式呈现出网络支付(b2c、b2b等)蓬勃发展,移动支付、电话支付蓄势待发的特点。网络支付按照机构类型主要划分为三种类型:商业银行支付网关、中国银联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1、商业银行支付网关  我国最早推出网上支付的机构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支付网关系统由各家商业银行自行开发,制订统一的接口标准,通过与商户服务器直连,借助网上银行系统满足网上购物和客户商户间的资金结算的需要。银行支付网关的推出,有助于各家商业银行拓展新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扩大本行银行卡、网上银行的影响面进而绑定客户存款、获得综合收益。银行支付网关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的重点及未来市场争夺的焦点。  2、中国银联支付  中国银联支付由银联公司与商户服务器联接。商户并不与发卡各商业银行连接,银联通过现有的银联收单系统实现各发卡行与商户间的资金清算。银联支付可以受理各家银行卡且支付方式简单,用户只需输入卡号、密码就可以进行付款,但也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3、第三方支付平台  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支付网关和银联支付网关之外的支付平台。目前国内比较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网银在线、上海环迅、腾讯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由非金融机构创建,但已基本实现了与各商业银行的直连,能够受理各家银行卡,而且比普通商业银行支付网关功能完善、能够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电子商务服务,因此虽然起步晚,但竞争力强,成为很多中小商户和网上支付消费者的首选。

二、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经济学特征

电子支付产业中包含着众多的参与者:商业银行、商家、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监管机构等。各参与者之间关系复杂。但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一些经济学特征逐渐显现。

(一)网络外部性特征  1、网络外部性定义  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mality)最早是jetlrey rohlfs在研究电信服务时发现的,后来的经济学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katz和shapiro对网络外部性是这样进行解释的:网络外部性是指产品使用者来自消费该产品的效用会随着其他使用该相同产品人的数量增加而增加的效应。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是指当采取同样行动的人(agents)的人数增加时该行动所产生的净价值的增值。网络外部性实质上是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的一种规模经济。  网络外部性有正负之分,产品使用效用既会随着消费该产品的人的数量增加而增大,导致正的网络外部性;同样消费者也会因该消费产品的人的数量增加而增大外部成本,从而产生负的网络外部性。  网络外部性根据产生方式不同分为直接网络外部性与间接网络外部性。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通过消费相同产品的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而导致的直接物理效果产生的外部性,例如电话网络、电子邮件、网络游戏等。而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随着某一产品使用数量的增加,该产品互补品数量随之增加,价格逐渐降低,从而间接提高了该产品的价值。间接网络外部性比较典型的例子如电脑操作系统,随着终端使用客户数量的增加,在该操作系统上进行软件开发的公司逐渐增多,新软件产

品不断丰富,从而进一步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使用该系统的终端,推动操作系统这个平台的价值不断提升。  2、电子支付产业网络外部性特征分析  电子支付产业的网络外部性同样既有正的网络外部性又有负的网络外部性。随着网上消费群体与商户群体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网络提供的物美价廉的丰富商品而不用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能够享受到电子支付带来的方便快捷的购物新体验;网上商家能够从网络这个巨大的无形市场中吸引到天南地北的客户,同时降低交易、库存等成本,赚取丰厚利润;同时电子支付的发展完善了电子商务产业链,大大带动了上下游相关产业(如银行卡、物流等产业)的发展。这些方面无疑都提升了电子支付产业的价值,是电子支付产业正的网络外部性的体现。  同时,电子支付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以及物流等电子商户相关产业联系在一起,它的发展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网络上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电子支付过程中,客户账户、联系方式、住址等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拥有此类信息的各相关机构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大规模客户隐私泄漏风险。再比如,电子支付实现方便快捷支付的同时,也引发了比如信用卡套现、网络洗钱等新型犯罪问题。这些又体现出电子支付产业负的网络外部性。  从直接网络外部性和间接网络外部性划分角度上分析,电子支付产业的网络外部性应该属于间接网络外部性。因为单纯电子支付消费者数量的增加并不能提升价值,消费者选择是否进行电子支付取决于网上商家的多少及产品种类,网上商家选择是否接受电子支付这种结算方式也取决于另一端消费者的数量。这就体现出了间接网络外部性的特征。

(二)双边市场特征  1、双边市场定义  目前常见的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定义有arm- strong2004年提出的:双边市场是指两种参与者需要通过中间层或平台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最终用户)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人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最终用户)的数量。更确切的定义是rochet和tirole2004年提出的:平台两端市场的定价总和固定,如果交易平台上成交的交易总量与两端之间的价格结构有关,或者说与两端的相对价格有关,则这样的市场就是双边市场。

2、电子支付产业双边市场特征分析

电子支付产业是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按照双边市场的定义,双边市场是一种类似于“哑铃形”的产业结构。当平台对两端的参与者制定的价格总水平保持不变时,价格结构或两端的相对价格改变将影响到双方对平台的需求和参与平台的程度,并会进一步影响到平台实现的交易总量。在电子支付产业中,电子支付平台提供机构(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上消费者和网上商户提供结算服务的同时也对平台的两端实行收费,收费价格策略的制定既包含对消费者端收费价格策略,也包含对网上商户端的收费价格策略。  电子支付产业中只有电子支付平台两端的参与者达到一定规模,电子支付平台才能够正常运转,并在一定的规模临界值之后实现盈利。要使平台两端参与者同时达到一定规模,就必须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相较于平台两端的价格总水平,两者间的价格结构更为重要。在实际的电子支付平台运营中,常常采用定价平衡法则,平衡法则是指为平衡两边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通常对一方采取低价策略或转移成本的方式,以吸引其来平台注册交易。具体来讲,就是仅收取网上商户的费用而对网上消费者低收费或不收费。这正是双边市场特征的明显体现。

三、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建议

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网络外部性及双边市场等经济学理论特征研究为促进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1、大力扶持,合理定价,促进电子支付产业发展

电子支付产业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处于成长期的新兴产业,需要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高度重视,大力扶持,提供各方面的政策支持。电子支付产业中各支付企业应以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合理制定价格策略,提高竞争力,扩大消费者与商户规模,实现产业规模经济的最大化。

第9篇

随着B2C和C2C的日渐走红,人们在关注琳琅满目的产品同时,对电子支付也越发重视起来。当各大银行开始提倡大力拓展电子商务时,电子支付的商业价值陡然暴涨,经营各种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似乎电子支付的春天已经来临。然而,就在第三方支付的崛起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全新的生机和活力的同时,随之而来的行业监管、支付安全、诚信问题等,再次提醒人们需要重新审视电子支付。

百家争鸣亟待监管

7月下旬,在业界翘首期盼央行发放电子支付的牌照之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等单位主办的“2006中国电子支付高层论坛”吸引了所有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和公司关注。

首信易支付、云网、环讯IPS、腾讯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的争相登台、各家银行负责人的集体亮相,一切都在暗示着:电子支付已经成为必争之地。

“其实中国的电子商务刚刚起步,所以电子支付市场也没有大家猜想的那样成熟,但电子支付是一种趋势。”一位参会的银行代表这样告诉记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支付清算研究中心副理事长王国刚表示,由于人们对电子支付的了解不够,电子支付在中国整个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还不能有效地展开其功能。而实际上,作为金融方面的重要载体,电子支付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便利各类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的交易性。

在国内,较早经营电子支付的是两家具有金融背景、熟悉银行支付业务的公司,“北首信,南环讯”指的就是北京的首信易支付和上海的环讯IPS两家公司。“早期的支付公司主要都是从事B2B业务,资金流都在银行,所以问题不大。但是,现在各种支付平台都有人做,线上线下、座机手机各种方式都有,是真是假让人无从选择。”北京某大学电子商务学院副教授在会场向记者表达了他的个人看法。

据有关数据显示,信息产业部通过审查已经批准了19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分布在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去年年底电子认证牌照达到260多万张,预计今年年底会超过300万张。而据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经超过50家。

针对支付宝、贝宝等国内50多家支付机构,社科院金融所不久前在《现代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报告中警示───此类机构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社科院金融所还认为,第三方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上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交通银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兰福民认为,规范、诚信和安全已经成为互联网迅猛发展中电子支付的瓶颈,所以加大对支付行业的监管刻不容缓。

利弊均在难做取舍

《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已经实施近一年,其中包括“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等内容,都关系到银行服务业服务风气的整改。但是相关的条文还只是停留在纸面上,企业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还没有受到尊重。

那么,在享受电子支付特别是网上支付便捷性的同时,风险由谁承担?用户应该如何取舍呢?简单看就是涉及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和银行在支付过程扮演的角色问题。具体分析,焦点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

安全首先关联的就是银行账户的保密性。据中国工商银行业务电子银行部业务推广处的周永林介绍,中国工商银行最早是采用密码登录账号的方式,但是对企业客户从登录开始就使用数字认证。2003年推出硬件数字证书U盾,今年8月10日还将推出一款新的安全产品“电子银行口令卡”,用户每次使用的时候就都是另外一个新的密码。

“技术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有可能造成网络银行的信用危机和金融危机。因此,对网上银行应该有法律主体的确认,承不承认法律的主体是机构的主体和商业的主体,是不是应该作为银行的主体监管,是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创新与协调监管部主任李伏安认为,电子银行发展的起始是无形的支付行为,网上支付是当前电子银行发展的最大难题。

云网总裁朱子刚则表示,支付安全代表着国家金融的安全,在电子支付发展的初期需要政府的认可、行业的自律以及与其他行业的互动和带动,最重要的消费者、企业或个人作为买方付款方的接受才是核心。朱子刚把安全分为四个层次,最基础的层次是运营安全,包括组织结构、内部的管理、企业所代表的特征和利益体方面,支撑了运营安全的基础。

“其实电子支付的安全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支付的安全保障,包括技术和体制;第二个是用户对于电子支付的信心。”一位从事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研发的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诚信已成关键

提及电子商务的建设和电子支付环节的运作,避不开的大问题就是“诚信”,这似乎已经成为中国电子支付领域的永恒话题。总有一部分专家站出来指责社会缺乏诚信,致使电子商务在国内发展一直存在很大的障碍。但是这种诚信的对象长期以来都锁定于普通用户,难道只有普通用户缺乏诚信吗?

由于电子商务目前主要通过网络完成,网上交易和支付就可能出现某一方不守信用的现象。值得庆幸的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支付平台已经能够尽量避免这方面的损失。但是越来越多的支付厂商加入电子支付的“游戏”,如果有谁作弊怎么办?只有大家遵从一个规范,产业才能进行。在众多行业涉足电子支付的时候,“支付平台诚信也是关键”。

在管理制度上,包括商家的信用度、用户的保存机制、日常的处理和业务流程的监管,围绕前三项最重要的事情是底层和业务流程的监管。通过推出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保证交易的流程,在交易中如果有问题可以随时有系统的告急。在内部有对所有信息的权限加密,防止内部、外部信息的破译或者是泄露。

同时,交易一定离不开商家,对商家的信用度有一个完整的评级,确保商家的信誉好,也确保用户能够得到放心满意的服务。因此,不断地对商家和用户进行评级,支付公司不仅是交易的中间体,也同时承担信誉保证的责任,要对双方交易的流程有一定的实时的监控。

“最大的安全隐患是一些看准了支付行当,但是又没有强大实力公司的介入。他们可能对电子支付有种不安,不把它作为长期的业务进行经营,这样对行业用户和客户会产生很大的危机。” 广州易卡总经理闵锐认为,电子支付要长期运营,需要银行对整个交易的资金进行流程的监控,并且让银行介入到信用控制中,通过各方面多层保护,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在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有效行动之前,行业自律也是保持第三方支付平台信守规则的一种方式。于是,为了推动电子支付产业快速、规范地发展,此次参会企业讨论了《中国电子支付行业自律倡议书》,呼吁相关各方携起手来,加强自律,依法经营,提高行业信誉,改进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将持续改善支付服务的方式与质量、安全运行、谨慎运营、客户至上,作为基本原则。

同时为了确保用户和商户资金的安全,维护电子支付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现状,结合主要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运行经验,首信易支付、云网、腾讯财付通等企业发起单位发起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内部运营管理规范建议(草案)》。

长远方向是融合

虽然电子支付在国内还存在很多问题,但不断向前发展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所以关于电子支付的发展方向也成为与会嘉宾和电子商务人士积极讨论的一个问题。

在各家第三方支付公司推出适用于不同人群领域的支付平台时,融合是谈论较多的趋势之一。究竟如何融合呢?可以预测的方向是,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的融合。这种跨媒介的合作,可以提高用户覆盖面,满足更多种类的支付需求。另外,网上支付和卡机支付的合作是一种跨渠道的合作,能够满足线上、线下不同的购买需求,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子支付的要求。

当然电话支付在国内仍然具有巨大商机,特别是在小额支付方面。久通科技副总经理苏海介绍,电话小额支付服务一经推出,即受到广大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和网民的青睐,尤其在网站小额产品支付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同时,灵活的全网结算方式、利润分配方式,也是其受到广大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欢迎的主要原因。

作为拥有国内最大网络社区资源的腾讯财付通总经理刘颖麒认为,互联网将越来越普及,最后融入生活环境中。在此背景下,用户在线消费和在线支付的需求越来越明确,基于企业和个人电子商务发展的契机已经出现。“我们期望打造‘一站式’在线支付的形式,以更好地发展在线电子支付。要对用户的需求进行深度的研究和关注,对支付服务的体验要不断地有所改善,还应当建立一个开放、合作、共同发展的模式去推动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的发展。 ”

“移动支付模式可以和一种安全的技术相结合,例如生物技术和动态密码身份认证,各自的结合满足了用户对安全的需求,向多元化的支付方向发展。”上海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栾毓敏告诉记者说,其实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更加符合电子支付市场的壮大和成熟,因为目前中国的支付市场交给任何一家支付公司都不可能全部包揽。所以需要细分市场,对产品进行定位,要深入了解目标用户的需求,进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自己的产品。

“现在最重要的是大家先把各自的产品做好,共同去赢取‘用户的信任’,共同努力去营建整体的市场环境。”上海环迅栾毓敏的倡议也许正是广大用户所期望的一种态度,这样国内的电子支付乃至电子商务才能走得更远。

链接:国内主要支付模式

充值卡支付:其优势是直接、实在,用户用钱直接购买实物,用户容易接受;但弊端是卡主要通过网吧或门市销售,用户群体有限,而且渠道建设周期长、成本高。

银行/邮政汇款支付:其优势是渠道成本几乎为零,任何用户均可采用;缺点是对最终用户极其繁琐、不便,且用户不能立即使用,而商家对于核对汇款及用户返回支付卡也需要人力支持。

网上银行:其优势是快捷、方便,费用实时划扣,基本不存在坏账风险,支付成本也较为低廉;但其最大问题是支付过程不能保证百分百安全,大多数银行使用网络支付需要用户到柜台办理申请手续,因此用户普及程度较低。

第三方支付:比如慧聪的“买卖通”、淘宝的“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解决了银行无法解决的信用问题,这种服务消除了买卖双方的担忧,是得到市场认可的安全模式。但基本只限于在其自己的网站上使用,没有被推广和普及。

电话支付:这是固定电话和小灵通用户通过拨打当地声讯支付热线获得电子账号,然后凭电子账号到相应网站购买其收费产品的支付方式。其特点是普及程度高、支付快捷方便、渠道建立快,非常适合互联网小额产品的支付(每次支付一般在30元以下),但缺点是不适合大额产品支付。

观点:第三方支付是否合格?

与2005年的“网上支付”主题略有不同,今年电子商务世界的大会把范围扩大到了“电子支付”。这也许和国家近期可能颁布的电子支付牌照有关,因为2006年出现的一些电话支付公司也在积极争取这块第三方支付的通行证。但是,经历了这些年的发展,国内的第三方支付是否已经合格了呢?

毋庸置疑,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是因为早期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电子银行方面的建设步伐相对迟缓,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崛起迅速填补了这一空白。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个电子商务,特别是B2C、C2C市场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央行决定把他们定位为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市场初期的不规范,加上缺乏强有力的监控和管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实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他们获取最终的电子支付牌照,也可能与广大电子商务用户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吸纳和存储了大量的过流资金,形成资金的沉淀甚至挪作它用。据相关调研机构估计,每天因资金过流而滞留于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达到百万元级别,全年可以累积数亿账户资金。

因为目前国家未对此类资金强化管理,这些金额巨大的资金流可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保留近一周时间(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平台甚至更长)。作为资金的短暂管理者,是否能够安全保管、是否会利用其他渠道“钱滚钱”?一旦处理不当,后果不堪设想。首信、云网、环讯等业内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负责人都向记者表示,他们不存在资金的滞留和挪用,但不排除其他公司会出现此类情况。

其次,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资金结算业务。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参与。在不合法但无具体法律条文指定为非法的“灰色地带”,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已经逾越了界限,突破了国家赋予商业银行的特许经营限制。

“某些支付平台可能是和银行一起合作的,所以银行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涉足结算业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据参会的一位金融专家称,这种行为普通消费者很难监督,只能依赖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相应措施治理,或者支付平台“洁身自好”。

第三,虚拟货币的混乱,影响了电子商务的有序进行,普通网站推广的电子货币有待国家法律明确。在互联网领域,虚拟货币已经有多家涉及小额交易的网站自己推出,包括联众、百度、腾讯等公司。在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这些虚拟货币已经被用户普遍接受,甚至起到硬通货的作用。

但是在金融业日渐电子化的将来,越来越多的虚拟币会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该不该允许其交易?这一点值得第三方支付公司考虑,因为只有央行才有发行货币的权利。那么,支付平台是不是可能把虚拟币当作产品来交易?这些都是将来面临尴尬的病症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