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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问题与对策
一、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现状
(一)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现状
近几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政府十分注重发展电子商务,2014年启动了三年培训万名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培养计划,通过培养初级、中级、高级不同层次的电子商务人才,促进宁夏地区网商自主创业,借助电商,推动贸易转型。2014年,中宁举办枸杞网上销售培训班,宁夏红、早康、杞芽等多家枸杞加工销售企业,借力淘宝推动网上枸杞交易。同年,阿里巴巴与宁夏达成云计算和大数据领域的合作,积极打造以阿拉伯国家为点,辐射到全球的电子商务全球化交易平台。为打造银川电子商务在全国的竞争优势,2015年西夏区政府与北京网库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携手,共建“宁夏电商谷”。区政府对于首批入驻“宁夏电商谷”的20家企业,不仅每家给予20万元的前期建设基金,还给予了三年免租金、免费业务培训、给予创业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全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宁夏电商谷”。同时西夏区政府还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现网络营销。大力支持和鼓励大学生电商创业,奖励电商创业成功的大学生6000元,借力互联网,促进经济转型。为更加完善电子商务线上交易与线下物流的配合,宁夏还积极开拓创新,与顺丰建立合作关系,为宁夏特色食品打造新的流通模式。尽全力推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促进宁夏地区经济发展。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宁夏全区在淘宝网(含天猫)卖出4.01亿元,而买入则达到42.22亿元,2014年宁夏网络购物交易总额达到64|元,同比增长38.44%,用户人均网上支付近6500元,网络订单量增速位居全国第一。
(二)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目前,国外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与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1996年美国财政部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1997年克林顿代表美国政府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都明确表示对于电子商务不应另行课税;1998年美国通过《互联网免税法》、2002年美国电子咨询委员会又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限延长到2006年;1997年欧盟颁布的《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表示,电子商务税收要与实体税收保持一致,没有必要开设新的税种;1998年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对非欧盟成员在欧盟售电子产品征收增值税;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英国的税收政策》、2002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条例》,对电子商务提供者以及所提供商品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韩国199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框架法》旨在通过法律框架来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1999年制定《电子签名法》,以电子签名来保证电子信息的可靠性。基于对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制的借鉴,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政策。如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国务院通过《增值税暂行条例》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我国在自身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二、宁夏地区电子商务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对线下的传统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给税收带来负面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国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文件还没有出台,因此对线下的实体经济进行征税,是我国政府目前最主要的财政收入。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行为变得简单快捷,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最基本的衣食住行。近年来,线上交易额逐年增长,对线下的传统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给税收带来负面影响。以零售业典型代表新华百货为例,新华百货2015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7,992,076,532.21元,利润总额173,949,097.67元,申报纳税65,901,480.83元,2016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7,614,780,744.77元,利润总额80,613,455.50元,申报纳税45,600,004.81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减少了377,295,787.44元,所得税减少了20,301,476.02元。尽管数据的变化还有其他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实体经济零售业销售额在下降是无可辩驳的,这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减少,财政收入减少,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线下实体零售业的冲击显然无法消除。
(二)宁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缺乏统一纳税的大型优质的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进行线上交易,其特殊的交易模式导致了一系列税收征管的相关问题。大型优质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的C2C电商模式税务登记均较为完善,并实现了正常纳税。相比之下,一些个人开的淘宝店,规模小,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是纳税的基础,这就导致了个人的C2C纳税并不完善。宁夏地区缺乏优质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统一的纳税,宁夏本地人只能通过淘宝、天猫等外部平台购物,所产生的销售额都记录在外部电子商务平台,其税收也不能由宁夏本地征收,造成了本地的线上交易税源大量流失。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落后,引起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对其税收征管的模式与实体经济必然有一定的区别。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其一,小规模的个人网店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税务的征收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其二,一部分网商为了提高业绩,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会采取网络刷单的形式虚增销售额。其三,跨国跨区域网购在电子商务中比较普遍,有心人就会利用不同国家税收政策与模式的不同,避税逃税,给国家造成极大的税源流失。
(四)电商平台假货丛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宁夏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存在着自身的相对落后性、科学技术跟不上、相关政策法规未出台等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方面,针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措施和有效的法律文件迟迟没能出现,此外政府在相关举措的出台方面具有有限性。这就导致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各店铺之间无序竞争,电商市场相对混乱。卖家在没有相关体制规范、法律条文严格管控的情况下,容易放松对商品质量的硬性要求,甚至会产生故意销售假货的问题。电商平台假货丛生,首当其冲的就是最广大的消费者群体,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针对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规范和整顿电商行业
我国目前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层面远远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但是电商纳税的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边缘。2017年两会的召开,像刘强东、王填、郑晓燕、宗庆后等各大零售业的商业巨头,在会上将电商征税的问题提上了议程。鉴于这种情况,宁夏区政府应发挥好行政引导作用,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规范和整顿好宁夏地区的电商行业,为电商征税时代的到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其一,政府要与电商平台签订切实可行的合约,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要求每一个未来要在电商平台注册开店的商家,不论是个体经营还是公司经营,都要首先完成注册登记,凭借相关凭证才可以授权开网店;对已经在电商平台运行的商家,电商平台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引导还未完成注册登记的商家先完成注册登记,才能继续网店的运营。其二,宁夏区政府要召集互联网、电商、税收征管、法律层面等各个行业的专业人才,在借鉴英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已经出台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宁夏地区电商的实际情况,讨论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尽快出台切实有效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方针政策和监管措施,对注册在宁夏的网商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取消个体网店免税的优惠,实现税收公平
个体网店与实体店相比,个体网店更具有竞争优势。比如,夏的一家枸杞卖家,在天猫上注册了一个专注于枸杞同时附带八宝茶、宁夏红枣、枸杞芽茶等宁夏特色食品的旗舰店。在市场方面,这一家网店面向全国,一旦打开市场,将会有源源不断的新老顾客,其市场十分广阔;而对于一家实体枸杞店来说,其市场仅仅为实体店面周围十几公里甚至几公里,如果不能打响品牌,则永远打不开市场,无法做大做强。在便利性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惰性是普遍存在的,能以最简单快捷的方式买到所需要的商品,就绝不会特意去奔波寻找。因此网店又具有了另一个优势,不需要消费者去找实体店铺,只需要在家里舒舒服服地躺在沙发上,打开购物app,搜索商品,就能快速而准确的搜出需求的商品和店家,点击购买,付款,就可以等快递员送货上门了。经过对比,就可以发现,实体店铺在一定程度上被网店夺走了一部分客源。再就是店铺的选址,如果人流量不够,就难以有稳定的客源。此外,店铺方面,网店不需要实体的店铺,自然也就没有了昂贵的租金、装修费用,只需要保持足够的库存,就可以应对于日常的交易了,而实体店铺则不然,从店铺的选址、装修、员工雇用各方面都要付出许多心血。经过这一简单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对个体网店免税,甚至可以无经营执照、可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优惠政策,还有一部分网店,在公司化运作的状况下,假装个体店铺来享受不纳税的优惠政策,这对实体零售店铺来说都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应该尽快取消个体网店免税的优惠政策,采用和实体经济一样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纳税标准,采用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同的税种,以实现税收公平。
(三)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征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交易得以完成,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持,如支付宝、QQ支付、微信支付。因此,征税机关应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由第三方来完成代扣代缴的工作,以避免税额难查、征管难收的问题。如下图所示流程:第一步,征税机关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第二步,消费者在网上消费,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如果完成,第三方支付平台计算税额,并代为扣款,然后将扣税后的款项打到网商账户上;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就要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推回到消费者的账户中。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记录消费额,并为征税机关代扣代缴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税源流失的状况,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源难以确定的问题。
(四)借助互联网,对电子商务进行信息化管理
互联网有利有弊,是一把名副其实的双刃剑。一方面,借助互联网,电子商务得以蓬勃发展,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人们都更愿意网购,而不愿意去逛商场,给实体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我们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好的一方面,避免不好的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解决在电商征税中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等难以确定的问题。通过信息化、工业化深度结合的试点,将交易从下单到交易完成中间的一系列过程,全部通过电子信息系统进行详细的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网店卖家偷漏交易,谎报交易额,偷税、漏税、逃税,能切实提高经济效益。
摘要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活动内容,本文概述了税务征管的全部流程和技术特点,通过分析税务征管过程中常见的典型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为广大税务征管职能部门和税务工作人员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管工作做出了有意义的尝试。
关键词税务征管常见问题解决措施
税收是经济活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税收征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根据国家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对各项税收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控制以及征收管理,以便于达到税收工作的有效实施。从职能内容来看,我国的税务征管主要承担了以下几个任务:1)宣传国家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提高国民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保障税收工作的执行力度。2)有效的掌握税收来源的实时动态,完善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3)对纳税单位和企业、个人进行相关的纳税登记,完善纳税的申报环节。4)对纳税过程进行实时的审计和监督,保障纳税额度,控制纳税款项。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与此同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的税收部分也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自推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以来,税收总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税收征管的乱象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依法纳税的意识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可以看到,税收征管改革的正在逐步迈入正轨。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楚的意识到我们的税务征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也是制约我国税务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所在,剖析税务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深化税务征管的改革力度,才能为税务征管提供更好的进步空间。
一、税务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征管不力,税源管理混乱
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纳税企业单位数额庞大,对于纳税税源的管理主要采用的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检查和发票管理等等技术手段。虽然涵盖面十分的全面,但是实际实施时缺乏足够的力度,目前的税务登记还仅仅是停留在企业营业登记的层面上。对于企业营业内容和税务信息的真实性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纳税申报主要是一个检查企业是否按照预定时间点进行纳税,对于纳税质量和税源控制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发票管理是一项十分有效的税务管理方式,但是这是建立在正常的发票开具环境之下的,因此,对于税源的管理是呈现出一定的混乱的,也是我们税务征管工作中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税收审计和监督工作存在漏洞
审计和监督工作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税收征管中的审计监督工作主要有三方面,即对税收机关、纳税单位、纳税过程进行税务审计,可以看到,在税务机关内部,税务职能模糊,权利分工不明确,各级税务职能部门功能重叠的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企业中偷税漏税也是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纳税项目、纳税金额、纳税经手人员以及纳税信息的登记改动等等都缺乏足够的审计监督,对乱象缺乏有力的打击力度。
3.税收信息化水平偏低,税收管理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财政电算化是财政工作中一个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税收工作中一个侧重点。在当前的收税征管中信息化建设已经起步,但是在信息化覆盖面、信息化数据处理能力以及信息化税务系统平台的利用效率上都还存在很大的不足,税收手段的发展也使得税收征管变得更加的技巧化,这就需要税务工作人员具有更全面的税务操作技巧,然而这也是我国税务管理人员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二、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措施
通过对税收征管进行一个针对性的分析之后,我们得出了税收征管过程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税收征管进行深化改革的发展方向,因此,建立健全税收征管的管理体制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相关措施和对策:
1.强化税源管理力度,保障税收质量
税务征管的核心应该是对税源的管理,因此,合理的开展税源管理是保障税收征管质量的前提。对纳税对象,应该从财务会计上进行控制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会计资料内容进行专业化审核,规范税务信息。实时了解纳税对象的支出情况,掌握纳税对象的纳税范围,打击偷税漏税现象,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对发票开具中的乱开、虚开和假发票现象予以打击,完善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
2.加大税务监督约束,明确税务责任划分
税收征管活动中的审计监督工作尤为重要。对于税收机关内部,要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各个税收管理人员的职能范围,明确他们在税收征管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对于在税收征管中逃离责任、越权操作以及贪污受贿的现象要进行详细的税务审计,依法进行处理。要强化税务监管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税务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完善税务信息数据的档案管理,建立信息化的税务监控、税务结算和税务审计的系统平台,大大的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规范税务工作中的技术环节,提高税务工作的服务质量。
3.提升纳税意识,完善税收管理体系
依法纳税是没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在现有的税务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加大纳税缴税的宣传力度,是提高税务征收效率最有力的措施,只有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了,税务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下去。在税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上,要依法规范税务征管的整个流程,明确责任管理意识,净化税务管理环境,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总结: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本文在分析税务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为税收征管工作更好的开展下去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宋昕.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财税纵横.2012(16).
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是地方同级审计部门对地方税收部门进行的税收情况方面的审计监督,对其税收征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规范性进行的相关审计行为。对于地方税收部门审计的法律依据是《审计法》和《税收征管法》,在税收征管审计过程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指导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审计部门需要审计的范围不断扩展,审计监督体系也得以不断完善。由原先审计部门的粗略设置不同,到如今的审计部门设置涵盖企业、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基础建设投资、金融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领域,审计机关的设置趋于完善。2014年,设立税收征管审计司来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审计职责,替代原先的财政审计司。此项变动,将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审计的一个分水岭,是我国未来长期的一种部门设置与安排。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不断进行演化的,具体而言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1949-20世纪80年代初),税务专管员专职管理模式,此阶段处于粗放发展阶段,没有设置明确的审计机关,专业性与职能性欠缺;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权限分工萌芽阶段,征、管、查开始分别设置相关部门,审计机关也建立起来,凭借手工记录进行传统的税收征管审计工作;第三阶段(90年代中期-至今),新税制予以颁布实施,新税收征管模式为“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金审工程随着金税工程的发展不断进步,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对于审计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税收征管审计范围从税收会计报表审计、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审计到税收报表、税源管理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制度执行等,涉及范围不断拓展,对于地方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越发完善,从人工记录到计算机处理,对审计数据的处理、整合与分析能力大大提升,节省了人力物力,提升了工作效率。如今,税收征管审计范围进一步拓展转向了政策性评估审计,不仅仅涵盖涉及民生的热点税务问题,还包含评价宏观政策的执行情况。在税收征管审计资料的获取方面,也实施了多部门联合的获取方式。对于审计数据从对各部门予以获取与相互验证,充分利用国税、地税数据,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房屋管理部门数据以及车辆管理部门数据等,建立大数据库,形成信息的搜集与相互验证。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对于完善地方税收部门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升部门的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规范的地方税收征管,有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税务信息的及时获取与分析,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二、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分为国税局与地税局,根据审计法限制,审计机关只对同级税收机关具有审计权限,由于国税局税收管理权限隶属于中央,地方审计机关无权对国税局进行审计。中央审计机关由于事务繁多,对于下级国税局管理不到位,容易造成基层国税局管理缺位。审计部门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审计人员往往来自部门专业、其他部门调入等现象,存在许多非专业领域人员,更有甚者,领导岗位委任于不懂专业的人士,形成外行领导内行现象。对于本来就比较细致的审计工作而言,诸多非专业人员的存在使得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浪费了国家人力物力。再加上审计人员对于国家政策、部门设置以及职能范围、税收流程、工作细节的不了解,不学习,导致审计人员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工作效率。相对于金税工程两期投入86亿元人民币而言,2002-2016年,金审工程两期才投入4亿余元,而且仅仅布局到了市级部门,市级以下由各省自行建设,而市级以下部门的建设,由于受到资金、政策、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限制,各项投入严重滞后,根本跟不上金税工程的改革步伐。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许多人还未完全转变思想,对于审计软件的应用熟悉程度不够,审计人员计算机水平亟需提升。在审计法律法规方面,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细则》(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以及《审计法(修订)》(2006)等,全国与地方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近200多个。令人遗憾的是,没有一部涉及税收征管审计的法律法规。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审计人员往往依托的是宪法91条、109条和《审计法》第4条的规定。由此形成的影响,是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条文则比较模糊。致使有些审计工作无法可依,审计处理难度加大,有些重要审计事项被搁浅,最后没有下文。对于审计出问题的部门进行处罚也只能依靠《税收征管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等带有立法滞后性的法律,不利于保持审计的权威性。虽然我国《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强制公开审计结果的权限,但是对于地方税收征管报告的公开,以及问责问题没有规定强制权限。这就造成了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对于审计报告的公开会遇到来自被审计部门、审计机关领导、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方面压力,致使审计出的问题不能予以公开,也就不能进一步予以追责,许多审计问题成为内部秘密,掩盖了固有的矛盾,使得审计过程流于形式。长此以往,待问题爆发出来,严重影响审计机关形象与威信,从而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没有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硬性规定,就没有对审计结果披露后的问责界定,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就难在如何突破这些阻碍了。在不违背现有《审计法》的前提下,可以探索让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监督地方国税局的办法。比如考虑由中央审计机关或省级审计机关发出授权书,允许基层审计局配合进行审计,赋予地方审计局参与监督地方国税局的有限权限,以弥补中央审计机关监督的不足,形成对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全覆盖。根据审计的特点,在招录工作人员过程中,加试专业知识测试,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引进与培训,及时清理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完善审计人员的知识层面,在地方审计机关建立涉及审计、会计、金融、财务、计算机、法律工程,以及企业管理等涉及各门类的综合化审计团队。同时,建立审计团队考核机制,对于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不断督促审计人员提升自我水平,以应对不断提升的地方税收征管审计要求。
三、完善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建议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审计机关要树立信息化观念,建立以省、直辖市层面的数据分析处理中心。基层审计人员将税收征管各种表格传入该系统,该中心对税收征管数据进行整合,建立中间表进行SQL语言分析,系统自动出具分析疑点报告,基层审计人员进行问题的核实和再分析。基层审计人员将核实的数据传送到数据处理系统,由系统识别、销账。对于日益繁杂的审计问题建立数据库,进行数据的搜集、整理、转换、分析、整合等,以提升工作效率,突出审计的重点。该数据处理中心每年出台新的计算机税收征管审计操作规范,该规范包含数据的导入、处理、整合、分析各个模块的操作指南,并且建立SQL语言分析库,同省、直辖市的审计组人员可以共享该语句。这种操作规范无疑将提升对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保证审计的时效性。针对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手册,规范地方审计机关业务操作规程,内容应包含规范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法律、内控控制体系、审计底稿、审计流程、审计取证、问题处罚定性等要求,通过法规的规范和流程的要求,保障审计项目的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可以考虑在省、直辖市层面成立一个税收征管审计法律汇编组,将法律分为定性、处理、处罚不同章节,将此作为税收征管审计人员的工作规程与法律依据,在制定好的法律文本基础上,根据遇到的争议问题,进行定期的税收征管法律修订。并且进行不同地区间的定期交流与经验借鉴,在实践与交流中不断完善基层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进行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报告强制公开系统建设,在审计完毕后进行必要的公开以及处罚,并将审计结果上传到系统平台,就如同交通违规罚款一样的平台,允许进行查询与网络处理罚款,保障审计工作的公开、公正以及权威性,提升审计的工作效率和效果,杜绝屡查屡犯现象。根据税收征管审计中内容制定保密级别。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结构分析等密级为保密;税务管理审计、申报征收审计、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税务稽查审计等审计的问题及建议,在审计公告系统内必须公开,以省、直辖市为层面建立全省、直辖市审计公告平台。这样可以用于各地区间进行学习与交流,增加审计的公信力,尽量减少来自外界的干扰,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与公允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务流失;治理措施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便捷性特点给传统贸易活动带来了冲击,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应尽快落实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管理工作,并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实施期间,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和征管环节,最终在科学的税收政策指导下,做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避免税务流失问题的发生。以下就是对电子商务税务管控等相关问题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有利参考。
一、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概述
从狭义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即指在现行税法参照标准的基础上,没有缴纳或者少缴纳的,都属于税收流失。例如,抗税、漏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等。而从广义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角度来看,其在包含狭义中漏税、逃税、避税、骗税等税收流失内容的基础上,也包括当前存在争议的经济行为。如,节税行为等。即不管是狭义角度还是广义角度,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均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1)如若电子商务税收存在流失现象,那么国家财政收入将相对减少。即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电子商务作为新兴商务模式,若打破了现行税收征管的平衡,将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及时性、可靠性,同时,带来大量的税收流失,促使国家失去财力保障;2)由于电子商务属于隐性经济,并拥有免税政策和没有店铺租金的优势,因而,电子商务所销售的同类产品将比传统商务模式低,因此,将破坏市场环境的公平性,甚至造成部分传统商务企业破产,这样会进一步加剧税收流失问题[1];3)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政府收入分配调节效果逐渐被削弱。如,无法对电子商务隐性收入进行税收调节,最终造成了收入的不平衡,且促就政府公信力逐渐降低,并由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引发社会效应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原因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涉及到了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等新型技术的应用,因而,在税收征管期间,加大了交易地点、交易服务提供者、交易产品的判断难度。同时,在电子商务中,跨国公司可借助智能服务器,进行跨国的数字化产品交易,而服务器无法进行营业行为的统计,最终产生了收入来源税收征管争议问题。除此之外,由于电子商务逐渐打破了传统商务贸易中“住所”、“控制中心”、“管理中心”等纳税人居民身份判断依据,其纳税主体趋于边缘化、模糊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因而,造成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作业无法得到落实[2];2)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注重借助一套通用的标准格式,让贸易伙计在通信网络传输环境中传递经济信息,继而以计算机间数据交换形式,达到交易目的。但此种“无纸交易”模式,使海关、保险、运输、贸易等信息逐渐模糊化,就此为跨国公司提供了一种新型的逃税手段。例如,通过虚拟贸易公司的建立方式,逃避所应缴纳的电子商务税收款项,造成国家税收流失[3];3)不同国家税收管辖存在冲突也是造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需在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开展期间,控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
三、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治理措施
1、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为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首先,在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建立过程中,应结合其虚拟化特点,确定纳税人义务适用范围。即电子商务中纳税义务人应包括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和人,同时,在我国从事电子商务的境外企业和个人,还有,境外企业和个人均应界定为纳税义务人。然后,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应由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通过实名制方式,登记纳税义务人经营项目、税种等信息,就此控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其次,在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制定过程中,为了应对课税对象模糊问题所带来的挑战,应注重采集电子商务交易中数字化信息,如若其商品没有特殊权利,则认定为销售商品。例如,在某一款软件销售过程中,由于其贸易期间所传递的数字信息无法判断商品属性,那么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应分析软件接收者的权利。即若软件接受者仅具有使用权,那么则认定该软件为销售商品,应进行商品纳税。再次,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其交易地点较为广泛,且随意性较强,因而,应依据网络交易者是否已经在地方税务机关、网站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机关或者网站税务机关登记来判断纳税行为,最终从根本上避免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2、实行税收电子化
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实现税收电子化模式可高效管控税收流失问题。而在税收电子化实际实行过程中,应首先完善电子纳税申报方式,即允许纳税人通过电话、计算机等网络系统,将申报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管理中心,然后,由税务机关依据申报资料,扣除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4]。此种纳税申报方式,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电子税务实名登记,因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并更好的适应“无纸化”、隐匿化、虚拟化电子商务的发展,且缩短纳税申报时间。其次,在税收电子化推广过程中,也应启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同时,其专用发票信息应由税务机关预先填写,然后,在纳税人接到电子发票后,传给交易方,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发票备份发给银行,就此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管,避免税收流失问题。除此之外,在税收电子化实行过程中,为了避免税源流失,也应逐步完善支付监管体系、网上稽查制度等,以期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严格把控。
3、加大避税监管力度
在电子商务领域可持续发展背景下,为了实现对国际避税。例如,偷税、漏税、骗税等税收流失问题的控制,我国政府机构逐渐完善了国际税收概念的补充,并编制了科学的转让定价规则,就此满足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需求。但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际作业开展期间,为了扩大避税监管力度,要求国家政府机构应逐步完善处罚规章,同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5]。例如,当避税案件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时,可依据税收协议,赋予各个国家相应的权利,且在国家逃、避税案件处理时,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跨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调查,同时,以互联网形式通报纳税人,并对纳税人形成远程监控,最终有效防治逃税、偷税、骗税等非法行为,避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电子商务贸易发展中,由于其具有全球性的贸易特点,因而,在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治理工作中,需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首先,在税收征管作业期间,应探索服务器或者供应商管辖权模式。例如,当甲国为消费者、乙国为服务器所在地、丙国为销售系统所在地、丁国为销售管理中心时,甲国应借助互联网平台选择商品、确定购买、付款,而乙国需负责将相关信息传输至丙国服务器,然后,由丁国接收电子货款。同时,在此种模式下,应赋予乙国和丁国税收管辖权,而甲国为二者的纳税义务人,继而通过服务器管辖权模式的明确界定,规范国际电子商务贸易中,税收征管工作内容[6]。其次,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在我国跨国电子商务征税管理期间,应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形式,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且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除此之外,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治理中,也应不断补充国际税收原则、征管、立法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在网上建立国际税务监控,以期实现对税收流失问题的及时制止。
四、结论
综上可知,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与国家财政收入水平息息相关。因此,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期间,为了控制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应在实际税收征管作业中,结合电子商务隐秘性、虚拟性、模糊性等特点,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同时,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避税监管力度、实行税收电子化等层面入手,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水平,且有效防止税收流失现象。
作者:田金莹 韩嘉欣 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谢敏红,朱磊.新时期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治理措施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30(20):274.
[2]张阳.基于中国税收制度分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11(04):86-89.
[3]陈兵,程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下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解读——以第三方平台管控为中心[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13(04):101-112.
[4]陈兵.论全球化视阈下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模式改革理路——以网络交易税征管为中心的解读[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06):171-186.
关键词: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借鉴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2015年12月27日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达20.8万亿元。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如何有效地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管理已成为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要素方面
1、征税对象难明确。因为电子商务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买方和卖方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洽谈,一切行为都是通过数字化的信息在网络上传递的,这就对于征税对象的性质捉摸不定,因为所有的有形商品交易都将转化为无形的,导致劳务、特许权等的概念无法明确,税务机关处理时也会无从下手。
2、纳税地点难确定。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中,纳税的管辖权的确定一般以属地原则为主,即按照注册地或者经营所在地来确定纳税机关的管辖。但是电子商务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和快速流动性以及虚拟性等等的特点,造成根本无法准确确定其纳税的地点。例如,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在全球的任意地点设立公司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这样电子商务行为交易的发生地和具体消费地不能明确,那么就造成税收管辖权不能确定,无法很好的实施征税的活动。
3、纳税主体难认定。电子商务由于数字性、隐蔽性和流动性的固有特征,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会采用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特点、地点以及具体的行为,纳税主体不好具体确认,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减少了很多的中间环节,但是买方和卖方是处于不同地域的税收征管的管辖权范围之内,造成了主体确认的困难性,对税收的征管行为加大了难度,也对传统的税收制度和理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4、纳税环节难区分。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中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由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或者是钱货两讫的时间决定。但是在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少开具发票或者现金收入的凭证,这样就无法确定纳税的期限。其征税的税基在隐蔽性、流动性的互联网交易中就容易消失,就会加大逃税避税的可能性,税收流失的现象就会出现加剧,不仅税基的消失会影响征税,中间环节的去除导致了相关的课税点也消失,这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二)税制原则方面
1、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对效率原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传统商业交易行为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不同点上。首先,采用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导致对税收的管理很难实施也加大了成本的投入。其次是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带动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适应“互联网+”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所以对于税收管理制度也要在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予以创新提高科技的含量,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实施税收的征管工作,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对税收征管公平的影响。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行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虚拟性以及快速的流动性的特征,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的制度并没有囊括对于这些特点的规定。这样的特点导致电子商务企业大多建立公司选择在税负低的地区,只要进行简单的网络服务器的设置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有效地逃税和避税。这就会造成传统商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影响征税的公平原则的实施。
二、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美国在全球的网络市场中占有主导的地位,为了保证其领先的地位和市场的占有率其主张对于电子商务少征税或者索性不征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美国率先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规定,出台了互联网免税的规定、全球的电子商务选择性征税等规定,而且积极促进世贸组织对于网上交易免税的规定。美国对于电子商务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和特点进行规定,提倡税收的中性原则以避免征税行为对经济造成的影响。美国所支持的这些观点只是为了避免对经济造成不良的影响,是出于对自己国家的利益考虑采取的措施,直到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13市场公平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子商务企业跨区进行征税,主要涉及消费税,但目前仍有一些州没有开征,因为美国众议院并没有通过这项议案,说明对于征收网络消费税在美国还是意见不一的。
(二)欧盟及其他经济组织。欧盟在总体上是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的,但是为了避免对市场造成大的影响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持有的是保持税收的中性化原则,避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的措施。在落实到具体化的程序中,就表现在无纸化记账的方式和税务报表电子化填写的方式等,为的是操作更加的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在二十一世纪初的时候,欧盟了对于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定的方案,关于电子发票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等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有关方案和指导意见。2015年1月1日起,欧盟规定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所规定,在加拿大的会议上提出了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框架性的条件并且成立了五个技术小组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性的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文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一些有关的概念和运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三、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完善纳税主体登记制度。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区别于一般的企业另行登记,了解电子商务企业的具体数量和经营发展的状况,就能更好地实施税收的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域名注册机关的协调工作,不仅要对纳税主体的纳税申报的一般性材料有所要求还要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网址、域名以及其他网络上的情况进行登记,税务机关要对网络信息与域名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相互核实,从而更准确地把握电子商务企业的准确信息,为更好地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二)强化网络电子申报制度。为了加强对于网络发展及信息化产生的电子商务的问题,所以要加强对于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的发展,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结构、税务机关与企业、支付机关等相关机关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建立网络申报系统并通过网站进行相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形成电子化的分级的纳税申报的制度。
(三)健全电子发票凭证制度。电子发票与传统的纸质类的发票相比具有降低成本、节能减排、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特点,可以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极大的便利,强化管理,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纳税主体可以通过登录税务机关的网站查找电子发票,并根据实际情况输入相关的数据进行纳税,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这个网站实时的查询纳税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纳税的信息,有利于双方之间的资源的共享和税收的有效征收。(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钟晖.税收征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厦门大学,2006.
[2] 李晓曼.税收征管改革的国际借鉴[J]. 中国外资,2013,04:166-167.
论文摘要:阐述了税收专管员制度在现阶段显现出的弊端和不足,介绍了税收管理员制度出台的背景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建设的现状,并对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儿点建议。
2004年7月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强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作为税收管理精细化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员这个概念出现在人们视线。提到税收管理员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税收专管员这个与之名称相近,并有着渊源关系的概念。其实税收管理员的前身就是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税收专管员,但税收管理员制度不是恢复过去的税收专管员制度,它与专管员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变集权管理为分权管理,变全程式管理为环节式管理,变保姆式服务为依法服务。所谓税收管理员就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或分业从事税源管理,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是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人的产物,是建立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税收征管模式的新需要,绝不等同于过去的专管员对税收专管员制度的简单回顾。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任何经济形态社会中的基本规律。税收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决定于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税收专管员管户的税收征管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直接管理企业的产物。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由建国初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比较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税收征管的重点也由非公有经济转向国营、集体经济。在税收征管体制上则确立了“专管员管户,上门收税”“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税收征管模式。专管员制度的存在有其客观基础。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统收统支,企业利润上交,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不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受“非税论”的影响,当时普遍认为利润和税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财政税收工作逐渐形成财政驻厂员、税收专管员制度。税收专管员管多个企业、多个税种,不仅代表税务机关行使着从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账薄发票管理、税款计缴、直到纳税检查违章处理等各种税收管理权,而且还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核算。可见,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是与当时经济体制相符合、与当时的财政税收理论相一致的。在所有制形式单一、纳税户少且集中的情况下,税收专管员征收效率高,是当时一种理性的选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和推进,中国的经济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企业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税收征管对象也由国营、集体经济转向多种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征税对象的复杂化使税收专管员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和不足:第一,未能树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第二,纳税人形成依赖心理,缺乏自觉纳税意识。第三,专管员权力过大,责任约束软化。尤其是税收专管员缺少权力制约,收“人情税”和“关系税”,以税谋私的弊端暴露无遗。诸多问题的凸显,使税收专管员制度逐渐淡出,并被以职能划分为基础、征管查相分离的集中征管模式替代。
税收管理员制度出台的背景
税源是税收的基础,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税收管理的起点。对税源管理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深化,逐步建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多年来,这种征管模式在分清征纳双方责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人,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述征管模式在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以下矛盾和问题:
首先,重管事,轻管户,造成管事与管户的脱节。按照现行的征管流程,税源管理由过去的专管员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变成了远离企业、坐看报表的静态管理方式,无法收集纳税人的税源动态信息,对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停歇业户、零散流动税源的管理更是无法顾及,最终导致漏征漏管户的增加。
其次,强调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和内部监督制约,忽视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如果基层税务人员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税源管理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三各种征管考核指标名目繁多,挤占了税源管理的时间和空间,使税收管理流于形式,造成了税收管理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现有这种以信息化为依托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和“征、管、查”二分离或三分离的机构设置,克服了传统专管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所伴生的权力过大、缺少制约的弊端,实现了“管户制”向“管事制’,转变,但也带来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加、税务人员缺少积极性、税源管理职能“缺位”等问题,最终造成在税源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现象的出现。当前的税源管理弱化问题巫需一种新的管理方法,税收管理员制度应时而生,它也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下的一种税源管理新思路。
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建设
早在1998年重庆市就开始实施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探索,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2004年下半年至今,全国已有一些地方的税务系统相继制定并实施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在实践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从我国各地税务系统建设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践来看,税收管理员一般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减免税审批、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罚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评估。根据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系统的综合评定,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地申报纳税。
(2)纳税服务。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宣传与送达、纳税咨询与辅导。
(3)信息采集。主要是定期或不定期下户进行实地调查,采集和整理管户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等税源动态信息,及时更新纳税人的信息档案。
(4)调查核实。主要包括对纳税人各类资格认定、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减免退税、税前扣除、死欠税款核销等事项的调查核实。
(5)日常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管理以及催报催缴等工作。
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
“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求下对原有专管员制度的扬弃和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了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税收管理富于人性化。但税收管理员制度同时面临着以下难题:第一,人均管户较多,工作量大.只能实现粗放式管理;第二.经济结构和经济性质比较复杂,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第三,外向型经济比重增加,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快速发展,对税收管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第四,税收管理员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应从以下3方面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
(1)合理界定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实际国情.尤其是东部、中部与西部在经济社会发展上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制定和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应区别对待.避免搞“一刀切”。经济发达地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信息化建设程度高.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网络等信息化平台.把纳税评估、税收政策宣传与送达、催报催缴等从税收管理员的具体职责中分离出来;同时经济发达地区外资企业、大型企业数量多,其生产经营流程和财务核算情况复杂,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进行财务信息核实、纳税咨询与辅导也有一定空间。经济欠发达地区.纳税评估、税收政策宣传与咨询、纳税辅导、下户调查管户生产财务信息及催报催缴等具体职责仍应由税收管理员承担。但无论经济发达还是欠发达地区,都应把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和个性化纳税服务作为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B2C;C2C
一、引言
我国电子商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已步入高速发展时期。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图1),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市场交易规模逐年递增,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7%,占2015年中国GDP(67.67万亿元)的27%左右。电商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70万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已超过2000万人。其中,B2B(企业对企业)电商交易额13.9万亿元,同比增长39%,增幅上升17%。电子商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带动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其隐蔽性、无形性、主体流动性等特点,对我国传统税收体系带来严峻挑战。电商交易和实体交易本质相同,随着我国电商的发展和成熟,今后对电商全面征税是必然趋势。在保证国家收入的基础上,税收还可作为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调控工具,因此,从国家税收和电商发展角度研究电子商务征税问题非常必要。本文从实务和理论研究两方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并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对电商征税的情况,以期为我国电商税收立法和加强电商税收征管提供参考意见。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实务动态
2007年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曝光。上海黎依有限公司通过“彤彤屋”网站销售婴儿用品,采用不开票、不记账、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方式逃税。经当地国税局税务核定,该公司在2006年6~12月不含税销售额278.4万余元,应缴增值税11万余元。法院以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处以罚金6万元。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销售冠军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并对达到皇冠级别的网店纳入征管范围。该网店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信用级别达到3个金皇冠,累计有200万笔以上交易。针对此事,新浪微博发起“你支持对网店征税吗”的投票,共有5417人参与,其中72.9%的网友反对征税,担心缴税压力可能会转移到消费者头上。从2013年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到2016年华润董事长傅育宁、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等,全国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们多次在两会中提出,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加强电商税收管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4月,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税务机关相继约谈辖区内电商企业,引发查税风暴。然而,当年5月国税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提到,“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含电商、互联网+)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紧急叫停电商查税风暴,电商全面征税在2015年得以暂缓。2016年3月,我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16年7月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财政部长楼继伟表态,对电子商务不征税不公平。上述一系列事件表明,未来对电商全面征税是必然趋势,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离全面征税尚有一定距离,全面征税面临诸多难题,电商征税的具体管理办法还有待出台,全面征税需要一个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研究动态
(一)电子商务模式与征税情况
电子商务主要包括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三种模式(李恒,2014)。B2B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平台提供的多是大宗的批发采购,交易双方为企业,需要发票作为记账或抵扣凭证,通常不会产生太多税收问题。B2C模式下卖方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而且随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实行,不纳税可能性低,但企业可能会借助其广泛而隐蔽的电商销售造就新的避税天堂,因此主要问题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C2C即个人网店,典型代表是淘宝,卖方既无证经营,也不开具发票,监管难度大,再加上目前我国电商税收征管法律的缺失,从而导致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
(二)电商征税的必要性
刘春江(2005)运用福利经济学相关原理,论述了电子商务征税的利弊,指出征税在短期内弊大于利,长期内利大于弊。曹洪(2011)、张炜(2014)等从交易实质角度,认为电商交易与传统交易其本质是一样的,均应纳税。谢波峰(2014)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并非“真空”,而是有法可依,应依法纳税。针对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学术界对B2B、B2C模式征税已基本达成共识,而且实务中已征税,而对C2C电商是否征税和何时征税仍存在争论。洪兰(2013)从避免税收流失、保护实体经营、规范网店经营、完善征税体系四个方面,马洪娟(2013)从法律必然性、公平必然性、行业必然性三个方面,余碧艺(2015)从可税性角度即理论和实务上的税收可行性等等,剖析对C2C电商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也有学者认为个体电商促进了就业,且征税成本高,监管难度大,应税收入不高,宜暂缓征税。但是暂缓征税不等于永不征税,长期来看对电商征税是必然趋势。
(三)电商征税存在的问题与阻碍
曹海生(2012)根据已有文献总结出电商税收征管的三类问题:一是继承性问题,在传统商务中已经存在,电商只是继承下来,包括假发票、伪造账簿等行为,在B2B中体现得更明显;二是放大性问题,在传统商务中早已存在的问题在电商中被放大,包括无证经营和不开票销售,主要存在于B2C、C2C模式中;三是电商新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于跨国销售中。针对C2C模式,王肖肖(2013)从税收政策角度,如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劳务发生地模糊、应税行为判定缺乏依据,以及税收征管角度如电商税务稽查困难、成本高、现有技术和信息化水平的制约、现行法规的空白等方面进行阐述。余碧艺(2015)从实务角度阐述C2C电商征税面临着成本高、难度大、冲击就业等诸多挑战。
(四)电商征税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陈晓红、喻强(2000)从征管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对策。曹洪(2011)认为电商税收征管的关键是要充分发挥网络服务商(ISP)的作用。伍红、胡杰琦(2013)通过对电子商务流程分解,提出以现金流为突破口,以信息流为基石,构建电子商务网站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新型征管模式。靳万军(2014)提出综合考虑规范管理、税收公平和支持发展三个方面,协调经济发展、纳税人诉求和税收治理三方不同诉求。张桂玲(2014)从改进税务登记并完善税收立法、配合行政辅助、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提高商家纳税意识四方面提出对策。胡绍雨(2014)从调整现有税制、重构电商税收征管体系、完善相关税收制度三方面提出建议。汪旭晖、张其林(2015)提出推动政府单维征管模式向“平台—政府”双元征管模式转变,网店实名、终端征税、电子发票、平台代缴将成为发展趋势。
四、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经验借鉴
作为电商发源地的美国,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访问连续三年免税、避免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之后多次延长免税期限。2013年美国《市场公平法案》获得美国参议院的绝对性支持,法案允许美国各州政府在简化各自纳税法规前提下,对网络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同时对年销售额低于100万美元的小企业免税。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发表《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认为修改现行税收法律比开征新税和附加税更实际。1998年欧盟公布《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决定对欧盟企业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统一征收20%的增值税,开创了国际上对电商征收增值税的先河。2003年欧盟开始实施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各国执行自身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最高是瑞典的25%,最低是马德拉群岛的13%。新加坡2000年《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要求有形商品在线交易与线下交易同等纳税,而在线无形服务和数字化商品按3%的税率征税。英国2002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条例》规定,在线商品交易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相同,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分为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日本出台《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收入需要缴税,但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免税。澳大利亚规定交易额超过1000澳元的小规模个人网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世界主要国家电子商务税收经验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成普遍共识并已实施,多是在现有税制基础上进行修改和拓展,而不是开征新税种以减少征税阻力。多数国家在征税的同时给予电商一定的税收优惠,通常是设立起征点的形式,这些为我国电商全面征税提供了经验参考。
五、评述与展望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搞好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对于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税收征管涉及到各行各业,纳税人分布面广,部分税源零星分散,加之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监控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大局观念、全局意识,增强综合治税的责任感,共同推动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协同共管机制
(一)设立专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抽调。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二)建立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综合治税联席工作会议,及时沟通交流综合治税情况,研究制定综合治税的办法;协调综合治税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和义务,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三、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
(一)加强财税信息平台建设。财税部门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整合优化各部门和单位信息平台资源,实现政务财税信息的交流、共享和互动,建设“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信息库。
(二)规范综合治税涉税信息管理。各成员单位根据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报送涉税综合信息。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对相关单位应报送信息的范围及涉税信息的使用做出具体规定,制定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确定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建立涉税信息综合资料数据库,完善信息共享及分析报告制度。
(三)实行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作为综合治税信息员,综合治税信息员按要求做好涉税信息采集、报送、反馈等工作。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要注重对综合治税信息员的培训,保证涉税信息质量。
(四)建立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以工作简报、财税信息平台系统、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主要是通报有关综合治税政策措施目标任务、综合治税工作动态、各地综合治税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治税落实情况和涉税信息采集传输利用情况等。
四、建立综合治税约束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