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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的问题

时间:2024-01-22 14:53:53

导语:在移动支付的问题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移动支付的问题

第1篇

一、3G时代的临时复制再思考

临时复制(temporary duplication)是在计算机或移动设备的内存储器和缓存处理中出现的获得、读取、暂时存储和短暂再现作品的技术现象。版权材料进入计算机或手机端的随机存储器RAM中,没有固定于任何有形载体上,具有不完整性、瞬时性、自动性、无体性的特征,不同于印刷时代的永久性复制。在3G时代,临时复制与传统互联网环境下的临时复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之所以探讨3G时代的移动网络临时复制问题,是因其在技术和法律层面都呈现出与传统互联网所不同的特征。

其一,场所中心主义开始转向用户中心主义。传统互联网世界,由于有线网络的技术局限,网络布点往往趋于在某个特定场所集中,如商业性的网吧、办公性的公司、教学性的学校等,临时复制的发生往往与商业经营性密切相关。而在3G时代,每个手机都是移动端,一切以用户为中心,通过移动网络可把存储、运算、管理进行物理或逻辑上的分离,这时的临时复制是散布于不同的客户端口的,与个人消费密切相关。

其二,存储主义开始转向体验主义。传统互联网的模式下,临时复制主要是计算机的中央处理器调用其存储于外存储器中的有关程序和数据,或通过网络调用其他计算机或服务器中的程序或数据,是围绕单纯的存储与复制展开的。而在3G时代,临时复制始终围绕移动客户端的消费体验展开,复制功能往往让位于海量的、多样的、可选择的不知不觉、用户可控的个性化服务。

其三,伞状传播主义开始转向点状分布主义。在传统的互联网结构中,临时复制的发生主要以伞状的路径来展开,这是由有限网络的传播渠道所决定的。但在3G时代,人人都是临时复制的存储端,随时随地可移动、缓存,呈点状分布式结构,比传统网络临时复制存在的范围更广泛,且在关闭网络连接后仍可保存原有页面信息。同时,点状的移动式分布,使得在移动网络中控制大规模、分散的临时复制侵权变得异常困难,相较于传统网络临时复制司法管辖难度更大。

此外,在3G网络中,终端移动设备差异极大,品牌和规格的不一样,使得移动设备用软件技术进行规制更有难度。这些与以往互联网截然不同的特征,使得移动网络产生的临时复制到底是否该归属于复制权,已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法律难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3G时代的临时复制问题进行新的反思和研究。

二、比较视野下的临时复制再观察

要明确3G时代的移动网络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的复制,需对临时复制的法律定性进行根本性的解析,也需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不同立法的临时复制问题进行规范性的探察。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临时复制的法律界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涉及临时复制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伯尔尼公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临时复制,其第九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这里的以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的复制,似乎将临时复制包含在复制权之中,但这种解释缺乏说服力,原因在于第九条(3)规定所有录音或录像均应视为本公约所指的复制,这种强调至少表明,在缔约国代表的意图中,并非所有已知和未知的复制过程都属于复制权的范畴,否则这一条本身就是多余的。且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会议中,因复制权的修订影响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一直没有被发达国家所承认,何况当时并没有出现数字版权的环境,谈不上对临时复制是否包含在复制权中的这一问题给出答案。

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问题,1996年制定的WCT在第1条(4)的议定中声明:《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WPPT也有类似规定。可见,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对于该条文的前半部分,成员国大都表示赞同,但对于该条文的后半段临时复制是否归属于复制权,在学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意见。

国际著作权界大体可分为肯定说、否定说和模糊说。肯定说认为,复制权的范围广阔地涵盖了电子存储和传输行为,临时复制可以且应该划分在《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以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的范围。否定说认为,若将临时复制归属于复制权的范畴,将为大众获取知识带来更多限制,也使得一部分渴望获得更大影响力的著作权人,难以在信息网络空间得到更多关注,阻碍了知识更新和观点交流,且临时复制不属于《伯尔尼公约》第2条(2)中的固定形式。模糊说认为,在《伯尔尼公约》、WCT和WPPT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临时复制是归属于复制权的,国际条约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笔者倾向于模糊说,因为WCT和WPPT就数字环境下的临时复制行为如何适用没有明确规定,且通过协商会议上与会人员的激烈讨论,最终撤销了原草案中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规定。不言而喻,两个条约并没有扩大《伯尔尼公约》中对于复制权的定义,也没有做出排除临时复制的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留给了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解决。

2. 西方发达国家对临时复制的法律取向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成立了知识产权信息基础设施特别工作委员会(IITF),开始对信息网络空间所产生的数字版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公布了一份名为《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该报告明确将用户的浏览行为视为复制行为。1998年,美国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尽管没有明确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畴,但其通过表明网络环境下所有的复制都属于美国著作权法下的复制的方法,间接规定临时复制也应属于其传统著作权法下的复制。这在1999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司诉犹他州灯塔部公司(Intellectual Reserve,Inc.V.Utah LighthouseMinistry,Inc.)的判例中也得到了确认。

欧盟于2001年5月通过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著作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该指令第2条界定了复制行为的范围,成员国应该规定下列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地、临时或永久地通过任何方法和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复制的专有权,欧盟对复制行为做出了如此宽泛的定义,并明确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围之内。但在第5条规定了技术性临时复制的例外规定:瞬间附加的复制行为,如果是某一技术过程不可分割的必要组成部分,或是为传输系统有效运转,同时该复制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使作品或其他标的得以使用,而不带有独立的经济意图则不适用该权利。英国《版权法修正案》对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判断,认为作品的复制件包括暂时存在或永久保存的复制件,在作品传输过程中直接或附带产生的复制件都属于复制。

澳大利亚由于与美国签订《澳美自由贸易协定》,所以于2005年修改的《版权法》也与美国保持一致,也规定临时复制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与此相反,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则坚决反对将临时复制规定在复制权之下。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15)明确将复制定义为:指用印刷、摄影、复印、录音、录像等方法进行有形的再制作。实际上,早在1973年,日本文化厅计算机相关问题委员会在著作权审议会报告书中就关注了计算机内存中的临时复制现象,认为这种内存中的自动存储是一时的蓄积,转瞬即逝且具有过渡性特征,不属于作品的复制。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部长级会议虽无果而终,但基于此前泄露的美国TPP提案将使版权所有人有权对缓存副本(即计算机在传输数据过程中需要产生的临时副本)主张权利,将有更多的交易不得不从版权所有人处获得使用许可。且基于此种规定,普通公众的使用也将被划入侵犯版权人利益的范畴。

3. 国内各界对临时复制的定位争议

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关键,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复制的实质性要求。吴汉东认为,构成复制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作品内容的再现性;二是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三是作品复制行为的非创作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复制权采取的是狭义的定义,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虽采取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但它并没有揭示在电子信息网络环境下复制行为的本质和内涵,当然无法对临时复制给予明确的界定,这使得学术界对此争论不休,莫衷一是。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第5款中,复制被描述为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该条文更加侧重的是复制到有形物体上,而对于具有瞬时性的临时复制,是无法涵盖在其中的。

我国学术界对临时复制是否包含在《著作权法》意义下的复制权中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支持者的理由是,在技术不断发展进步的今天,电子网络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信息数字技术正逐渐取代传统模式,著作权人的利益面临着网络的侵蚀,如果不对临时复制加以规定,必将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其创作的积极性,阻碍文化的传播。另一方面,纵观西方各发达国家,在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后,最终明确了临时复制归属于复制权的制度,且这种趋势随着时间的演进会越加急遽。反对派则是从技术层面出发,抓住内存以及缓存中的临时复制只是一种客观的技术现象的现实不放,认为该种复制件不具独立的经济价值,不能被再次复制和传播。一般用户很难再从电脑中调出进行再传播、再复制。而复制是临时的,在整个技术过程中也不可或缺,且没有独立的经济意义,其复制目的,又是通过媒介在第三方之间实现网络资源的传输的,就应当构成临时复制。

从上可知,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临时复制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位,而学术界也众说纷纭,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制度上对此也是暧昧不明的态度,为此,对于临时复制可能造成的侵权问题,亟须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位。

三、移动网络的临时复制新构想

3G时代的到来引领电子信息技术上的革命。由于资源集成功能的提高和软切换技术的应用,移动网络的临时复制问题更为突出,可以说发生在移动互联网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无法绕过也无法回避的技术现象。正如上文所述,移动网络的临时复制有着不同于传统互联网的一系列新特点,而各国法律对其规制也不成熟,没有足够重视其间的差异,因此笔者拟提出新的立法构想,以适应3G移动网络环境下临时复制的新发展、新特征、新应用。

1. 在行为判别上类型化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出来,但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临时复制作为网络传播技术的产物,将其全部纳入复制权的规制范围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与此同时又会损害整个社会文化自由的氛围。如何规制这一问题,应做类型化的区分,不能简单地将临时复制笼统归入复制权的范围。

对于非商业性的纯技术性复制,由于临时复制是不带有商业目的,而是为应用某软件、程序或版权作品,使得临时复制不得不发生的情形,甚至是为个人消费实行的私人复制,这些都不应纳入著作法意义的复制权范畴。尤其在3G移动网络环境下,个人手机端要对移动设备内存卡中的数据进行运算,就须将程序、信息和数据加载于内存卡中,出于其内存容量的限制,这种存储是一种动态的、随机性的、临时性的短暂存储,若将这纳入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将使众多终端用户普遍陷于侵权。

对于商业性的技术性复制,如果临时复制是某一技术过程不可分割的必要组成部分,或为传输系统有效运转,使得该种技术性复制不可避免,即使带有独立性的商业目的也可能属于复制权例外,如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维护、修理计算机所涉及的临时复制。但该种复制,是为使版权作品得以使用,并产生附属性的商业目的。申言之,对于依赖版权作品的临时复制再营利的行为,就应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

对于其他性质的临时复制,可参照适用《伯尔尼公约》第9条(2)所规定的三步检验法,首先判别该种复制是否属于限于某些特殊情形的限制和例外,再看其是否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最后应判断是否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

2. 在主体归责上区别化

由于3G时代移动网络的参与主体多元化,且面临临时复制的主观性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区分不同的主体进行不同的主体归责。

对于分散的网络终端用户,在3G网络服务趋向用户中心和体验主义的今天,其为个人性消费在使用手机、IPAD等移动设备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临时复制,完全可利用合理使用制度绕过侵权的可能性。且考虑到移动网络使用者范围之广、数量之大、情况之复杂,如果贸然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将其纳入复制权,会使整个社会的网络使用成员陷入一种随时侵权的境地,有碍于整个社会文化的传播发展,对于某些希望扩大作品传播发行的著作权人来说,也是极为不利的。

对于内容服务提供商(ICP),其通过移动互联网,向入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内容植入等服务,具有营业性。同时,相较于移动终端用户,ICP具有完善的体系和专业人员,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没有得到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或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下载,会必然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更遑论享有作品的临时复制权的豁免,因此必须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

对于技术服务提供商(ISP),其与ICP稍有不同。虽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具有商业性目的,但其服务本身会不可避免地接触各种作品,无法绕过作品而进行纯技术上的服务,因此为服务对象将信息在移动网络传播中提供中介服务,是否涉及临时复制侵权,不能一概而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实际上吸收了避风港规则。对其中的知道一词的具体定义,法学家的主流观点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主观态度。有理由认为,ISP的临时复制既有可能构成复制权侵权,也有可能不构成复制权侵权。

3. 在立法进路上逆汰化

移动网络的临时复制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导致立法上无可适从。在国际立法层面上,对临时复制问题的法律规制划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认为,网络传输中的临时性存储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同时规定某些情形下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害著作权;另一种模式不将临时复制视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而是结合著作物的种类、著作物的利用形态直接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

前一种模式,也被学者称为是一种大圆圈套小方块的立法模式,即确立一种包含临时复制在内的宽泛的复制权,辅之以适当的权利限制,使得网络用户得以实施本来在版权人控制范围之内的行为而不必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模式被美国、加拿大、欧盟所采用,是先肯定再否定的立法进路,在承认临时复制属于复制权的基础上,再将各种特殊的临时复制排除在外,是一种顺向的认定加限制的除外方案。后一种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是反方向的剔除规则,即明确临时复制不属于传统版权法意义的复制权,但在特殊的类型和特别的情形下,可以构成复制权的侵害,如内容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性的技术复制,就构成侵权。这是一种先否定再肯定的立法进路,也是对特定的临时复制的逆汰化的除外方案。

我国2014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根据修改的简要说明,复制权修改为包括数字化在内的任何形式,也就是倾向于采用发达国家的认定加限制模式,但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将临时复制武断纳入。复制权中,普通的浏览行为都将被视为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这将会损坏社会公众对于知识获取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的发展。从各国立法来看,法律更多的是强调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但实际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根本上是一个平衡的判断,自产生之初,就不会是对规则进行演绎的结果。因此,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平衡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笔者更赞同采用逆汰化的立法进路,除特殊情形外,临时复制应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

第2篇

关键词:沿海地区 制造业 产业升级 流通服务 产业链

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沿海地区依托独特的地理区位、已有的工业发展基础,积极引进外商投资,以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为基本思想,积极开展进出口贸易,最终形成市场分工较为明确、区域特色鲜明的制造业结构,比如北京、广东、天津的电子通讯设备制造业,上海、广西的交通设备制造业,浙江、江苏的纺织业,海南、广西的食品加工业(贾若祥等,2003)。制造业的迅猛发展奠定了我国沿海地区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绝对主导地位。从经济总量来看,2010年我国沿海地区生产总值260057.7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4.82%。从工业增加值来看,2010年沿海地区工业增加值为114957.33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71.46%。沿海地区制造业产值占全国的比重达到65.68%,不仅超过东北、中部和西部任何一个区域,甚至远远超过这三大区域之和(周民良,2011)。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来看,2010年底我国沿海地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到357983户,投资总额达到21720亿美元,分别占全国范围内注册登记外商企业总户数和投资总额的80.4%、20.27%。从出口总量来看,如果按照经营单位所在地进行核算,2010年沿海地区出口总额达13756.90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87.20%。由此可见,以广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以上海为龙头的长江三角洲以及环渤海经济圈和东北的我国沿海地区普遍呈现出外资高度集中,并且加工制造业为主要特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杨东峰等,2007)。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迅猛发展的背后,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过度依赖、对能源的持续高消耗和以及处于全球产业链低端且产业附加值较低等基本特征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由于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的比较优势并没有发生本质改变,仍来源于低技术制造业(文东伟等, 2009),随着我国沿海地区劳动力、土地、能源等要素综合成本不断上涨以及越南、印度、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制造业异军突起,我国沿海地区以出口为导向、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参与国际分工与交换的制造业发展模式在21世纪面临严峻挑战。这在纺织服装等行业表现尤为明显。据调查,2010年泰国熟练工人平均月工资是258美元,印度尼西亚是每月148美元,越南大约是每月136美元。而目前,我国深圳的最低月工资约折合是190美元,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综合人工成本会超过350美元。很显然,相比中国制造,“东南亚制造”人工上更便宜。具有追逐低成本倾向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始将此前在中国的投资逐步向人工成本更为低廉的东南亚国家转移。比如,与耐克在2009年关闭中国太仓唯一的在华鞋厂、2011年阿迪达斯关闭苏州的直营工厂所不同的是,从2005年开始,耐克逐年增加越南工厂在其制造业中的比重,到2009年,越南和中国的订单比重同为36%,连续两年反超之后,2011年,越南的比重升至39%,而中国降至33%。尽管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代表的产业沿着海岸线在世界范围内转移是基本规律,但是以消费品企业为代表的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转移势必对依靠资源优势吸引外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的沿海地区制造业产生重要影响。由于沿海发达地区的制造业发展代表我国制造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带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并带动中、西部地区制造业的梯度扩张和升级(郭克莎,2004),因此,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迫切需要从产业链的最低端向产业链高端攀升,实现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增长方式的转换(刘志彪,2005)。

文献综述

针对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问题,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针对东南沿海加工制造业中销售人员的流失率高达40%,高级管理人员的流失率在20%左右的调查结果,江红英等(2011)提出,要推动沿海地区制造业升级,有必要实行人力资本战略。陈耀等(2009)则认为,东南沿海地区制造业在外向化程度、专业化程度、企业主体性质以及产业竞争力上均存在差异,因此在升级路径上也存在差异。比如珠三角产业升级路径主要是依托现有制造业基础,实行制造业链式升级,并适当推进“腾笼换鸟”的升级模式,而长三角地区产业要在注重优化内部产业布局,构造区域合理分工与适度竞争发展格局的基础上,突出“中国创造”的战略意识。赵弘等(2012)则提出发展总部经济能够有效推动沿海地区制造业向高端环节拓展,促进制造业产业技术创新,提升沿海地区制造品牌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刘志彪(2005)则提出沿海地区制造业可以通过全面的创建自有国际品牌的战略实现产业升级。王缉慈、张晔(2008)则指出,在公共政策的扶持和帮助下,沿海外向型集群向创新型集群转变,将有助于推动沿海地区制造业升级。傅允生(2010)以浙江为例,认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生产业能够有效推动沿海地区制造业转型升级。梁国勇(2012)侧重于从政府伦理的角度,提出只要政府适时转变自己的价值导向,将会对东部沿海地区低端制造业的转型起到关键作用。

上述研究为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升级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但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升级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由于并不是所有的沿海地区制造企业都能实现价值链升级所需的技术跳跃(刘明宇等,2010),而生产业对制造业竞争力提升也存在行业差异,我国制造业迫切需要寻求新的驱动力来实现产业升级。流通服务具有媒介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功能,因此本文将从流通服务创新的视角,为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升级提供新的解读。

流通服务: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升级的新驱动力

(一)流通服务的二元属性及其地位变更

商品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职能作用,归结为实现生产与消费的动态联系,也就是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换,以此来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满足变化着的消费的需要(纪宝成,1993)。因此,和其他服务相比,流通服务具有典型的消费者服务属性和生产者服务属性,同时流通服务的重要性随着流通产业的地位变迁而变更(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在卖方市场条件下,流通产业处于附属地位而制造业居于主导地位。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流通产业的地位得到提升,流通产业尤其是零售业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从国际流通产业发展来看,在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的二十多年时间中,零售商已经成功实现了从本地化到全球化、从商人到零售品牌管理者、从传统店铺到创新性业态、从简易操作到技术密集型、从供应链上的脆弱者到强大的参与者等五个方面的转变(Kumar,1997)。也就是说,在二十世纪最后三十年中,以批发、零售商为代表的流通产业已经从受市场驱动的产业顺利转变为驱动市场的产业。和国际流通产业发展趋势相同,我国流通产业也在经历着类似的地位更替。石明明等(2009)利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中国流通产业的实证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流通产业的发展正在从一个末端行业逐渐走向相对独立与成熟的阶段。伴随着流通产业从末端产业向基础产业的变更,流通服务也从被动为制造业提供服务转变为逐步主导产业链,甚至在部分行业已经形成了大型零售商主导产业链的格局和趋势,成为中国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徐从才等,2012)。

(二)流通服务驱动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升级的作用机制

1.流通服务能有效提高沿海地区制造业资本的生产效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主要实行出口导向战略,为振兴我国制造业、服务国民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我国东南沿海制造业发展严重依赖于外部市场需求和外部经济发展(陈耀等,2009),因此当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等外来冲击时,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的市场销路突然锐减。由于缺乏足够的国内市场拓展能力和消化空间,外部需求的缩减使得沿海地区制造业所生产出的商品的流通时间大大延长,而“流通时间和生产时间是互相排斥的,生产过程的更新根据资本流通时间的长短或快或慢。相反,如果资本的不同部分是相继通过循环的,也就是总资本价值的循环是在资本的不同部分的循环中依次完成的,那就很清楚,资本的各组成部分在流通领域不断停留的时间越长,资本在生产领域不断执行职能的部分就必定越小”(马克思,2004)。而高效的流通服务能够大大缩短制造业资本的流通时间,“流通时间越等于零或近于零,资本的职能就越大,资本的生产效率就越高,它的自行增值就越大”(马克思,2004)。因此,即使在技术条件并没有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流通环节的缩短、流通时间的缩减,都能为沿海地区制造业资本的生产效率提升拓展新的空间。

2.流通服务能够有效推动沿海地区制造业空间集聚。对制造业发展来说,空间集聚能够密切产业上下游关系,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加强产业间的知识、技术溢出。不仅如此,产业集聚程度的增加能够促进垂直专业分工水平的提高,而垂直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也能使得制造业产业集聚进一步加强(臧新等,2011)。和其他非生产相比,流通服务具有深化社会分工的功能,能够有效推动沿海地区产业集聚,比如流通服务密度的提高能有效提高工业集聚,商业密度每增长1个百分点,将带动工业密度增长8.4个百分点(袁平红等, 2010)。因此,流通服务能够有效推动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的空间集聚。对于沿海大城市来说,要推动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应该首先关注流通服务等生产的发展与集聚(陈建军等,2011)。

3.流通服务能够有效拓展沿海地区制造业的市场空间。市场空间对产业升级的技术空间有着决定作用(刘明宇等,2009),因此,渠道控制能力的形成对我国企业改变在全球价值链中被低端锁定的现状,增进比较利益至关重要(张小蒂等,2009)。许统生等(2011)对中国制造业贸易成本的测度表明,1997-2007年,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成本在制造业各产业上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逐年下降趋势。在制造业所有的产业中,高技术型制成品贸易成本最低,下降幅度最大,包括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内的其他制造业的贸易成本下降趋势并不明显。因此,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升级的路径应是主动将价格优势升级为品牌与渠道优势(李钢等,2009)。对于服装制造业来说,流通商主导的分销和营销活动至关重要。除了生产者驱动和购买者驱动的全球价值链以外,流通商主导的电子商务将在价值链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大力发展流通服务,能够有效拓展我国制造业尤其是低端制造业的市场空间。

创新流通服务以推动沿海地区制造业升级

(一)积极借鉴跨国流通企业发展经验,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跨国经营

从我国沿海地区流通服务发展来看,我国流通服务和制造业发展一样,呈现出东部沿海地区发展水平要高于中西部地区的特点。尽管成立于江苏南京的苏宁、创建于北京的国美以及来自浙江杭州的阿里巴巴以及创建于北京的京东商城等都已经成为国内著名的流通服务品牌,并且对推动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产品全国市场网络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和沃尔玛、家乐福、乐购等全球大型零售商相比,我国现有的流通服务提供仅针对国内市场,目前还没有流通企业能够走出国门开展跨国经营服务。由于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产品既要针对国内市场,同时主要考虑进入国际市场,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沿海地区流通服务在国内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服务网络逐步扩张并且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时候,可以从地缘优势等角度出发,构建国际流通服务网络,为我国制造业国际市场扩展提供分销等服务。

(二)打破地方行政壁垒,实现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流通服务一体化

对于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来说,技术升级固然是攀升全球价值链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我国从世界工厂向新兴世界市场的转变,尤其是包括阿迪达斯、耐克、宝洁等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的定位从生产基地向核心市场的转变,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在巩固原有的出口市场并且积极开拓东南亚等新兴市场的同时,需要通过流通服务逐步实现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的市场实现能力尤其是国内市场开拓能力的升级。而市场实现能力恰恰是流通服务最本质的功能,和其他生产所不同的是,流通服务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性,而要实现规模报酬递增,流通服务必须能够有效地实现规模经济,这也意味着我国沿海地区的流通服务网络需要向中、西部地区拓展。尽管我国国美、苏宁等流通服务提供商已经构建了全国性商业网络,但是和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的全国主导地位相比较,我国沿海地区的流通服务网络有待突破地方行政壁垒,逐步构建起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一体化的国内流通服务网络。通过这些网络,将更多的沿海地区制造业所生产出来的产成品和中间品输送到全国各个地方,更好地服务本国市场。

(三)积极创新商业模式,实现商业服务多元化、差异化

从总体来说,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呈现出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特征,对于这些中小企业来说,尽管其发展受到购买者驱动的价值链的影响比较大,并且流通服务能够从多个方面推动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的升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有效获取与其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相互匹配的流通服务。因此,要推动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的有效升级,需要实现商业服务多元化、差异化,这就要求我国流通服务需要根据制造业发展要求以及最终顾客的消费需求等积极实现商业模式的创新,从买进卖出以赚取中间差价为主要方式的中间商逐步向提供多元化增值服务的平台商转变,更好地实现流通服务在协调生产与销售、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等之间的矛盾,实现和谐生产、和谐流通、和谐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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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民良.推动沿海地区制造业转型升级战略构想[J].人民论坛,2011(26)

3.杨东峰,殷成志.外资高度集聚与加工制造业主导:沿海开发区一种典型的发展路径及机理分析-以天津泰达为例[J].城市发展研究,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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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中所提关于通过仲裁监督程序问题,请遵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三十四条办理,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216号文件)(略)

第4篇

关键词:移动支付;大学生;消费行为

一、移动支付时代背景

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正在日益取代现金、信用卡等支付方式,移动支付也迎来了高速扩张的时代,各大互联网厂商、手机厂商都在纷纷布局移动支付。概括来讲,移动支付指基于无线通信技术,用户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通过各类运营商的支付系统,对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线上或非接触式支付的一种支付模式。从以上对定义的描述可以看出,移动支付的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移动运营商、第三方支付运营商、移动设备提供商、商家、用户等。

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于2009年开始兴起。此后两年,各类与移动支付相关的技术开始日益成熟,产业形态也慢慢形成。2012年,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进入和规范化和高速发展的阶段。移动支付行业标准出台,规范了移动支付产业的竞争环境;各类运营商积极布局移动支付产业;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与应用长足进步;移动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目前获得移动支付牌照的企业中,有三大移动运营商、大型互联网公司、银联以及各类独立移动支付企业、收单机构等。在移动支付的渠道中,包括手机支付宝、微信红包、Apple Pay等等。2015年2月,我国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34746亿元,首次超过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模。而智能移动终端的快速普及,有效推动了移动支付的发展,预计2016年,中国智能移动终端渗透了将超过50%。从移动支付细分市场规模来看,2015年,短信支付占比9.4%,移动互联网支付占比84.6%,近端支付占比6%。从市场份额来看,支付宝位居第一,微信支付、apple pay的规模也在迅速扩张。

二、移动支付的特点

移动支付的特点,包含多样性、便利性、快捷性、集成性、安全性五种。

第一,多样性特点。多样性包含参与主体多样和支付技术多样两个方面。参与主体多样是指,众多移动运营商、移动互联网运营商、独立移动支付运营商等均开发了移动支付业务,使移动支付的参与主体越来越多样化。支付技术多样是指,各种支付技术带来支付场景的多样化,为用户带来更多选择与便利。

第二,便利性特点。由于移动支付是借助于智能移动终端,在便携性、网络的获取上更加便利,对场景、地点、时间的要求更低,因此带来了更多的便利性。

第三,快捷性特点。移动支付常见的钱包、转账等功能,到账时间较短,例如支付宝、微信等都能做到实时到账。

第四,集成性特点。移动支付可以对用户拥有的各类银行账户进行集成,客户可基于一个移动支付系统进行多个账户的管理,大大提升了集成效率。

第五,安全性特点。移动支付的安全性在监管部门的监管、移动技术的创新发展之下,正趋于安全,能够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

三、大学生群体移动支付消费行为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移动支付是新兴事物,年轻群体成为移动支付用户的主流。这其中大学生群体的消费行为值得关注。他们学习、接受移动支付只需要很短时间,但相应的他们的社会经验、风险意识、消费能力等比较缺乏,这种矛盾往往会带来一些消费行为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大学生过度消费

移动商务的便利性和快捷性,是大学生日益习惯于此类支付方式。对于自制力不高的大学生来的影响,可以说是两方面的。经调查发现,现在大学生中有很多,一天中花费近50%的时间,通过移动网络上网,也频繁的使用移动支付来购买生活用品、电子产品等等。但大学生缺乏收入来源,一旦克制不了新鲜事物的诱惑,就会养成高额消费的不良习惯,给自身信用带来问题。

2.移动网络不安全时间频发

与移动支付发展相对应的,是各类黑客攻击手段的发展,例如潜伏于APP中的病毒和木马。这些黑客可能利用移动端设备的安全漏洞,乘机侵入,破坏系统、窃取信息,甚至威胁我们的金融帐户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3.网络欺诈

随着移动支付手段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也瞄准了移动支付的漏洞,对一些移动支付账户进行攻击,采用诈骗手段骗取钱财。大学生群体涉世未深,对各类诈骗手段不够了解,并缺乏防范意识。因此导致自己的信息被盗用,或者资金被划走。

四、大学生群体移动支付消费行为改进建议

1.加强引导

要通过合理引导,帮助大学生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大学生群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自我约束能力较弱,信息的鉴别能力、判断力较为缺乏。因此,学校应时刻关注大学生群体使用移动支付的习惯,及时发现当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另外,要进一步完善校园良好支付文化的建设。例如针对移动支付的特点,利用微信、QQ、朋友圈、人人网等等大学生常见的交流方式,视频、图片等柔性引导学生正确、理性地使用移动支付渠道。

2.移动网络安全教育

目前支付宝、微信的都开通了手机支付渠道,而各类购物网站也开通了移动端。大学生对自己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往往轻易将信息完整在网络上进行展示,但因为网络极大的信息不对称,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有泄漏甚至被利用的可能;而且目前移动支付的安全性还是存在一些漏洞。调查表明,智能手机受到木马的袭击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加强移动网络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移动互联网安全观念,保护个人信息,是十分必要的。

3.加强校内移动商务建设

加强移动支付校内网络建设,为学生提供健康可靠的移动信息资源。全面启动和建设移动数字化校园工程,以信息化推动、营造良好的数字化网络环境。学校的各种电子资源服务平台向学生开放。此外,学校与移动支付运营商可建立合作,对支付功能进行调整,将移动支付的应用定制为适用于大学生的版本。

五、结论

针对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和便捷性的特点,本文分析了当下大学生群体存在的过度消费和易遭受网络诈骗的现象,为避免与改进这一现象,从加强教育、加强校内网络建设等角度提出了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朱晓辰.论网购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影响[J].商业时代,2013.

[2]肖艺,肖争鸣.我国移动支付市场发展状况及趋势分析研究[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

第5篇

[关键词] 移动支付 安全性 前景

一、引言

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以有线的方式进行。客户在网上购物后,必须支付现金或者在指定的机器上进行支付,使用上诸多不便。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和支付技术的迅速发展,金融支付系统正在从有线走向无线,电子支付也逐步向移动支付过渡。

移动通信技术作为移动电子商务的载体,提供了更贴近用户需求的支付服务,并从安全性及监管上加以完善,逐步走向成熟。由于业务需求种类繁多,业务量巨大,使移动支付成为极具潜力的巨大产业。

二、移动支付业务概述

1.移动支付的定义

移动支付是指借助手机、PDA、笔记本电脑等移动通信终端和设备,通过无线方式所进行的银行转账、缴费和购物等商业交易活动。

2.移动支付业务分类

按照欧洲银行标准化协会在TR603(European Committee for Banking Standards,“Business and Funtional Requirements for Mobile Payments”)的定义,可按照支付金额的大小和地理位置的远近,对移动支付业务进行分类。

(1)按支付金额划分

微支付:支付金额低于2欧元的情况下,一般划归为微支付类型。

小额支付:支付金额介于2欧元~25欧元之间,称为小额支付。

大额支付:支付金额在25欧元以上,则为大额支付。

(2)按地理位置划分

远程支付:远程支付可以不受地理位置的约束,以银行账户、手机话费或虚拟预存储账户作为支付账户,以短信、语音、WAP等方式提起业务请求。

本地支付:利用红外线、蓝牙、射频技术,使得手机和自动售货机、POS终端、汽车停放收费表等终端设备之间的本地化通讯成为可能,用手机完成面对面的交易。

3.移动支付相关技术

(1)远程支付

①SMS技术

短信是移动通信里应用最广泛的服务。目前,短信作为移动支付的手段,可以实现诸如“手机钱包”、充值、缴费、买彩票、电影票及手机银行等功能。也是在我国比较成熟,采用较多的移动支付技术。

②WAP技术等

移动通信协议,如WAP、CDMA 1X以及未来的3G等。

WAP2.0模式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所需的端到端安全性,可以提供TLS隧道。

3G,能够处理图像、话音、视频流等多种媒体形式,提供多种信息服务。其高速率、移动性和高安全性等特点,必然会给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带来巨大商机。

(2)JAVA/ BREW技术

两者都是支持无线数据业务开发的技术,在手机中增加软件。

与无线JAVA相比,BREW是更底层的技术。BREW能够更多地调动底层的应用,它的应用效果和对手机终端的支持会更好,应用开发商可以更为方便地开发出表现每个终端特性的应用。

但是无线JAVA是开放的,而BREW则被高通所垄断。这一点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BREW的发展。

目前,联通与高通一起推BREW,而移动则看好JAVA。

(3)近距离非接触技术

目前用于移动支付业务的近距离通信技术有RFID、FeliCaIC等,RFID是一种无接触芯片技术。未来,蓝牙、802.11等也非常有可能应用在移动支付业务中。

在我国,NFC和SIMpass被视为目前国内非接触式移动支付领域最有可能的两大技术标准。二者都在手机中加入了基于RFID(射频识别)技术的芯片,用于与支付应用时的收单设备进行近距离的实时通讯,并同SIM卡进行连接,以实现把支付业务捆绑在持有手机的用户上。只是在具体的实现方式上有所区别。

近距离非接触支付技术的优点是:操作简单、支付行为完成耗时短。

缺点是:用户要使用移动支付业务必须更换手机,而现在具有此种功能的手机不仅种类少,而且价格昂贵。但可以预计,随着终端问题的解决,近距离非接触技术将成为未来移动支付业务的主流实现方式。

4.移动支付的特点

(1)具有随时随地的特点

(2)用户规模大

目前,我国的移动电话用户已过4亿,是全球之最。在某种程度上说,以移动电话为载体的移动电子商务不论在用户规模上,还是在用户消费能力上,都优于传统的电子商务。

(3)有较好的身份认证基础

对传统的电子商务而言,用户的消费信用问题是影响其发展的一大“瓶颈”,而手机号码具有唯一性,手机SIM卡上存贮的用户信息可以确定一个用户的身份。对于移动商务而言,这就有了信用认证的基础。

三、我国移动支付市场现状

从全球来看,随着3G商用进程的日益推进,从日韩到欧洲,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步伐在不断加快,成为移动运营商十分看好的业务增长点。在我国,移动运营商也在积极推广移动支付业务。

1.移动支付业务开展情况

国内:据百纳年初的《中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分析报告》显示,2005年,国内移动支付用户数达到1560万,占移动通信用户总数的4%,产业规模达到3.4亿元。百纳预测,由于产业链的成熟、用户消费习惯的形成和基础设施的完备,到2008年,移动支付用户数将达到1.39亿,占移动通信用户总数的24%,产业规模达到32.8亿元。

国外:Juniper研究报告指出,2009年~2010年移动支付应用与服务有望被广泛接纳,全球移动支付总规模将达到10亿美元。目前,日韩欧美,移动支付业务都呈快速增长趋势。

2.移动支付的应用业务形式举例

(1)手机钱包

面向六大领域,包括购物、交通支付、票务、公司卡、身份识别、在线金融等。其中也包括买保险、充值卡、买彩票、炒股、缴水电费、订杂志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2)手机银行

目前,各银行的手机银行产品纷纷上线,以满足用户随时随地的理财需求。从功能上说,银行的所有非现金类业务都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完成,包括查询、缴费、转账、汇款、支付、结算、外汇交易等等。韩国SKT和各大银行还合作推出了NEMO电子货币服务。

(3)分享

“分享”是指使用者能更加方便与朋友交换音乐、图片等信息;

(4)服务

“服务”则是指提供下载服务,移动认证业务服务等。

四、移动支付的风险及监管

1.面临的风险及问题

(1)信用体系风险

无论是网上银行,还是移动银行,都涉及到信用体系,而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信用体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2)技术安全的风险

电子商务交易必须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伪造性和不可抵赖性等特性。

无线网络技术也面临着黑客的挑战和木马等网络病毒的威胁,而目前还没有有效抵制手机病毒的防护软件的手段,此外,还要考虑无线数据传输安全性、交易中途打断而没有重新认证的机制,以及无线终端容易丢失和被窃的问题。

(3)产业链成熟度问题

①移动支付产业链构成

移动支付业务产业链由设备制造商、银行、信用卡组织、移动运营商、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或移动支付平台运营商)、商业机构、SIM卡供应商、手机供应商、用户等多个环节组成。

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产业链,各个环节准确定位、合理分工并进行资源的最优配置,移动支付业务才能获得健康发展,而产业链上的各环节才能在合作中实现共赢。

②移动支付业务的商业运作模式

目前,移动支付的商业模式主要有四种,即以运营商为主体的运营模式;以银行为主体的运营模式;以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为主体的运营模式;银行与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

转贴于  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产业链主导者也不同,因此,存在着不同的商业运营模式。

从我国国情来看,以移动运营商为主体或是以银行为主体单独经营都存在很大的困难。移动运营商有用户资源,但信用度不如银行,银联可以平衡银行间以及银行和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在业务创新和市场反应能力方面不够。

因此,目前最适合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商业模式是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协助支持的整合商业模式。采用合作的方式实现优势互补,构建良性循环的产业链,促进整个移动支付产业的发展。

(4)用户习惯及便利性问题

长久以来,绝大多数人已经习惯了使用货币或信用卡消费,对移动支付还比较陌生。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人们对使用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心存顾虑。实际上,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支付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障,但人们仍然不放心将自己的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等保密信息通过移动网络传输。

此外,移动支付是否便利,也是影响因素之一。目前许多开通手机钱包业务的移动运营商多采用短信、WAP等远程控制的方式完成支付,过程繁琐,其便利性还不如传统的货币或信用卡。

(5)隐私问题

移动支付,也涉及到个人信息的管理,及如何保护客户隐私的问题。

2.金融监管与标准规范

移动支付是一项新兴的支付业务,到目前为止,国际上没有一家机构和组织能够提供一个为多方所接受的移动支付技术。

此外,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都是比较新的行业,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少,虽然目前已经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但是这些条款还远远不够,面对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还需要更全面的法律条款来约束交易行为,还需要在责任、权利、义务、赔偿、罚款以及信用机制方面细化法律法规。

在业务运营方面,也需要在行业自律、产品价格、增值业务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有法可依,那么银行与电子支付公司的合作就更市场化,其共赢共融性就更强。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实行“牌照制”,移动支付的市场秩序将得到规范和整顿。存活下来的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将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以及资金和技术力量,将承担起协调移动运营商和银行之间关系、发展客户的重任。

五、我国移动支付市场分析及展望

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和移动化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对于中国的移动支付业务而言:庞大的移动用户和银行卡用户数量提供了诱人的用户基础,信用卡使用习惯的不足留给移动支付巨大的市场空间,发展前景勿庸置疑。

1.巨大的潜在客户群

截至2005年5月,我国手机用户达到4亿户,银行卡发行总量超过8亿张,预计到2008年中国的手机用户将达到5亿户。如此巨大的手机消费群体和银行卡持有者数量,为移动支付业务提供了良好的用户基础和发展空间。

2.利益驱动

对通信运营商来说,在话音业务市场趋于饱和的情况下,移动通信与金融业务的结合,无疑将成为发展移动增值业务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而对于银行来说,移动支付则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链条上的各方,在利益驱使下,会积极推动移动支付。

3.应用需求决定市场

移动支付应用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将加快移动支付的发展步伐。市场最终是由需求决定的。

4.克服问题和障碍

随着技术的完善,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因素也正在逐步减少。产业链也日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服务提供者,也会提供更贴近客户需求的服务。

综上,移动支付是电子支付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技术、产业链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移动支付必将成为电子支付的主流。

参考文献:

[1]A.F. Salam L.Lyer:P. Palvia et al. Trust in e-commerce. Communication of The ACM, 48(2), 2005,73~77

第6篇

【关键词】移动支付方式 消费者偏好 结构方程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1010(2016)18-0094-03

1 引言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移动支付消费者使用行为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者采纳和使用意愿及消费者隐私保护研究。例如:Peng等[1]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对旅游移动支付进行研究,发现感知安全、感知易用性对旅游移动支付的采用有很大影响;Pliskin等[2]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发现感知风险是阻碍消费者采用移动支付方式的最大阻碍;Schierz等[3]研究认为兼容性、主观规范影响消费者对移动支付的采用;Kim等[4]认为移动支付的出现使消费者能够随时随地购买商品和服务,发展前景广阔;Linck等[5]从消费者角度研究了移动支付安全隐私问题进行,认为通过适当的设计和通信的支付程序可以保证安全性;陈华平等[6]认为风险认知和成本影响消费者移动支付的采纳;李岳龙等[7]从消费者行为角度分析消费者采纳微型支付的心里阻碍因素,并提出解决对策;叶全福等[8]认为消费者对移动支付的认知是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的主要因素;杨水清等[9]实证研究发现相对优势、兼容性、感知风险和感知成本对消费者移动支付采纳分别有正负影响;刘家乐[10]认为系统安全性是影响消费者移动支付使用意愿最关键的影响因素。

大多数学者基于整合性技术接受模型对移动支付的接受度进行研究,但对于消费者具体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各种支付方式对于消费者移动支付采用程度的影响涉及很少。因此,本研究借鉴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消费者偏好理论),结合安全隐私研究、移动支付4种方式的特点,对消费者移动支付方式偏好进行问卷调查,适应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定量分析,以期为移动支付相关运营商决策提供参考。

2 变量选择和研究假设

基于以上研究,本研究选用5个变量作为影响消费者选择移动支付方式因素的独立变量,1个变量作为调节变量,移动支付方式选择作为因变量。

(1)消费者偏好是指消费者依据对商品的喜好程度进行排序选择,进而影响他人的使用行为。

(2)感知易用性是指消费者感知的使用移动支付方式的容易程度,包括系统反应速度、操作系统的复杂程度等。

(3)感知有用性是指消费者通过使用移动支付,操作效率和生产效率会有多大提高(时间或费用的节约、各种附加服务的提供等)。

(4)感知风险是指个人或账户信息的泄漏、交易处理过程的误差、金钱上的损失等与安全相关问题。

(5)感知优惠是指消费者使用移动支付所获得的折扣、优惠等情况。

(6)人口统计变量是指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探讨不同性别、年龄和教育程度的消费者在移动支付方式选择上的差异。

(7)移动支付方式目前包括:客户端支付(通过客户端软件进行支付,如手机下载支付宝钱包、翼支付等)、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近场支付(通过刷手机完成支付,如上公交直接刷手机)、运营商计费(支付过程运营商包办,用户短信授权)、手机网银支付(通过手机登录网银进行网上支付)。

研究假设具体如下:

H1:感知有用性会对消费者选择移动支付方式产生积极影响;H2:感知易用性会对消费者选择移动支付方式产生积极影响;H3:感知风险会对消费者选择移动支付方式产生消极影响;H4:感知优惠会对消费者选择移动支付方式产生积极影响;H5:消费者偏好会对消费者选择移动支付方式产生积极影响。

3 数据收集及统计分析

3.1 数据收集

本研究以问卷调查和访谈方式获取原始数据。预测试调查的问卷以网络调查方式于2015年3月发出,经调整后,正式调查问卷于2015年4月向秦皇岛、保定等城市发放,共回收有效问卷108份。

调查问卷由两部分构成:被调查者基本信息以及根据上述5个自变量和1个因变量涉及到的问题。其中,涉及消费者偏好2个问题、感知易用性4个问题、感知有用性4个问题、感知风险3个问题、感知优惠2个问题,使用李克特5级量表提问。

3.2 信度和效度检验

利用SPSS19.0(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s,统计产品与服务解决方案软件)使用克隆巴赫系数(Cronbach’s alpha)与因子分析方法对问卷的总体信度和效度进行测定,问卷整体的克隆巴赫系数为0.821,表明问卷具有良好的内部一致性。

建构效度分析则采用因子分析方法。KMO(Kaiser-Meyer-Olkin)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后KMO值为0.767,显著性概率为零,表明原始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使用因子分析对5变量15个问题进行检验,显示因子负载均在0.5以上,达到了显著性水平(因子分析表略),因此量表具有良好的建构效度,这说明测量模型的效度通过检验。

3.3 结构方程模型检验结果

在研究各变量的信度和效度均达到要求的基础上,使用结构方程模型对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经AMOS(结构方程模型分析)软件分析,得出模型的拟合优度指标值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X2/df值为2.35(一般标准为0~2.5),GFI值为0.903(一般标准大于0.9),表明绝对拟合优度指标达到标准;增量拟合优度指数CFI、IFI值均大于0.9,且近似误差指数RMSEA值为0.031(一般标准小于0.05),表明拟合优度指标均达到了较好的水平,证明该模型得到了较好的数据支持。

进而得出各变量之间的路径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知,所有路径的标准化系数均达到了显著性水平,表明假设H1至H5成立。由此可见,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感知易用性、感知优惠、消费者偏好对移动支付方式的选择有积极影响,而感知风险有消极影响。其中,感知易用性影响最为显著,与以往研究结果一致;本研究首次采用的消费者偏好对移动支付方式选择的影响较为显著,模型中的结实系数达到了0.63,表明基于消费者自身差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月收入等)的喜好及环境影响力对移动支付方式的选择有很大影响;感知优惠对消费者移动支付方式选择的影响最小,表明消费者在选择移动支付方式时很少受到费用优惠、折扣等条件的影响。

4 结束语

本文通过梳理文献和问卷调查方式,根据结构方程的相关原理设计消费者选择移动支付方式影响因素模型,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影响移动支付方式消费者选择影响因素的重要性程度排序为:感知易用性、消费者偏好、感知风险、感知有用性和感知优惠。

研究结果显示,感知有用性、感知易用性、消费者偏好、感知优惠对移动支付选择有积极影响,感知风险对移动支付选择有消极影响。因此,提供简便、易操作的移动支付方式最受消费者青睐;其次,移动支付相关运营商(银行、第三方支付、商家等)要针对不同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的消费者群体进行市场细分,有针对性地提供定制服务或特色服务,推出多样化的移动支付方式以供消费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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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县域经济;移动支付;发展建议

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和移动互联时代来临,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呈现出指数递增态势。每年我国移动支付交易量逐年放大,递增速度逐年加快,而交易市场量的放大和速度的迅速提升和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相得益彰,共同带动全国物流和资金流的快速高效流转。随着两个市场的不断发展深化,它们将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研究原因

目前,我国移动支付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额度不断提升,发展速度日渐迅猛,同时成为移动互联时代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我们仍应该清醒认识到,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广大县域地区发展仍然滞后的国情。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等新兴信息技术的运用绝大多数分布在中型城市和中大型城市以及巨型城市,而县域以及其以下的乡镇地区,由于信息闭塞在国外,移动支付大都已经形成完整产业链,与之相伴随的移动支付服务呈现出系统化、多样化、细分化;而我国的移动支付行业由于起步较晚,产业规模仍处在上升扩大的阶段,特别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县域及以下乡镇地区,对移动支付的公众认知程度并不高,因此,广大城乡市场仍然有移动支付产业发展的广阔空间。

正是基于对移动支付“起步晚、发展快、潜力大、发展不平衡”的发展现状的认识和移动支付市场未来发展前景,以及移动支付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本小组成员对移动支付发展相对滞缓的县域及其以下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发放问卷并回收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寻找移动支付在县域及以下地区发展存在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发展策略。

二、移动支付的限制因素

(1)县域地区消费者的惯性和人们对移动支付安全方面的顾虑,使人们在短时间内很难进行支付方式的转化。消费者没有养成移动支付观念,并且移动互联网基础较弱,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县域地区用户使用移动支付的思维。(2)缺乏应用基础。随着移动设备(如移动电话等)的普及和信息技术所推动的货币支付方式的改变,移动支付才日趋盛行。想要完成就近支付,必须有两个终端。一个终端是具有移动支付功能的手持移动终端,另一个是支持移动支付技术的商家终端。只有先让所有的装置都能使用,系统才能被广泛的接受。(3)移动支付的易用性问题也非常关键。易用性是指用户认为移动支付在多大程度上为自己使用该信息技术提供了便利,这不仅涉及到友好的消费者界面,还与消费者可以通过移动支付购买的货品和业务是否充足、业务可达的地理范围密切相关。

三、县域移动支付的发展建议

(1)提高用户使用体验。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绩效期望对于用户的使用意愿具有显著地正向影响,也即高效便捷的使用体验对于吸引潜在用户具有重要作用。商家要在移动支付的体验使用中,尽量减少实际操作的复杂程度,确保操作步骤简单易理解,同时还需考虑各种外部因素,使用户体验趋于完善。(2)降低用户使用成本。用户的使用成本将会影响到用户采纳新技术的意愿。考虑到移动终端的更换、额外消耗的流量和时间、以及移动支付本身的技术性,在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在进行软件设计时,应考虑到软件所占内存的大小、能支持的手机操作系统版本和级别以及使用时的流量耗费情况,应尽量设计流量耗费较低、支持较多的系统版本的软件,以便降低消费者的付出期望,增强使用意愿并增加可能使用的人群范围,即潜在消费者数量。(3)提高用户品牌感知度。商家在移动支付的引进及宣传过程中,需要全方面考虑到互动性、信任倾向等方面的作用,进而提高用户的品牌感知度。对于移动支付这种新型支付方式人们需要时间去认识、了解和接受。其成功与否的关键是用户接受的时间长短,针对县域用户不习惯用电子货币支付消费的现状,需要加大宣传来解决问题,提高人们对移动支付的理解程度及市场认知度。(4)保护用户信息财产安全。交易的前提是信用,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支付手段,其主要问题即信用问题。移动支付易使用户对其安全性产生怀疑,并且传统的交易方式使用户思维定势进而阻碍了移动支付的发展。可以说,用户对移动支付安全性的忧虑是其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阻碍。县域用户身处地区相较之下更加闭塞,观念更趋于传统,树立起移动支付的安全性是移动支付县域推广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第8篇

随着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的不断成熟,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主要瓶颈被打破,移动电子商务迎来了一个发展。

补齐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短板

CNNIC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手机网民规模已达3.03亿,进一步逼近PC网民规模,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面临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很多传统电子商务企业都嗅到了这一商机。当当、淘宝等都已推出了手机客户端解决方案。早在2008年2月,淘宝就开通了手机版淘宝网页。不久前,凡客诚品的手机客户端和手机凡客网上线,目前每日手机客户端产生的订单额占到日交易额的3%。京东商城也在布局移动电子商务。然而,支付问题成为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瓶颈。

除此以外,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很多业务的开展都对移动支付提出了很急迫的需求。“移动互联网的功能绝不仅仅是简单的访问和信息,我们在探索如何让消费者应用手机去满足其生活中的更多需要,这也是我们面临的挑战。”支付宝CEO彭蕾指出,去年以来,越来越多消费者愿意通过手机进行消费,2011年春节通过支付宝完成的无线支付交易同比增长15倍。她补充说,通过手机实现的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如团购、运营商店、游戏等。这些新应用和商业模式的出现,也都对手机的支付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UC优视董事长兼CEO俞永福指出,移动互联网产业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广告,二是游戏,三是电子商务。除了广告以外,其他的两个盈利模式都面临如何支付的问题。我国传统互联网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突破发展,得益于独特的货到付款模式,以及后来的电子支付,解决了支付问题。“移动支付是移动互联网企业重要的‘造血’机制――盈利渠道,支付渠道不打通,行业发展就会陷入瓶颈。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也存在一个巨大的机会。”俞永福说。

移动运营商、银联、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移动支付终端和芯片制造商都看到移动支付巨大的市场潜力。2011年3月中国电信成立支付公司――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久前,中国联通挂牌成立了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旨在发展移动支付业务。中国移动此前入股了浦发银行,并计划成立支付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运营商的移动支付主要用于自身网站电子商务业务的支付,或者是传统交易的支付,而没有真正往移动电子商务领域扩展。

由于软件、网络、终端环境都很复杂,用户无法在手机上直接沿用PC互联网支付方式,这阻碍了移动互联网从阅读等浅层应用向手机购物等深层应用的发展进程,极大地制约了移动互联网与电子商务行业的良性发展。

“有支付才有未来,但若支付不安全不快捷,同样没有未来。”支付宝无线事业部总经理诸寅嘉认为,在从浅层应用到深层应用发展的第二轮发展关键点上,支付需要安全、无缝地与用户需求结合,应用内支付是不二之选。

打造全新支付体验

4月20日,在支付宝推出的手机安全支付基础上,UC优视联手支付宝推出了手机浏览器+安全支付服务这一移动支付解决方案,首批推出了基于Android、Symbian等平台的UC浏览器7.7版本,今后还将支持iPhone、WP7、Blackberry等手机平台。

淘宝无线业务负责人邱昌恒认为,用户将手机作为电子商务终端,就是为了方便,所以支付方式要足够简单。另外,用户为了方便而来,还会因为不安全而离开。因此,UC优视联手支付宝推出的手机浏览器+安全支付服务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用户对于便捷、安全的需求。

用户在下载安装加载了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的UC浏览器7.7版本之后,在支付环节会出现支付宝付款页面,第一次使用时需与支付宝账号进行关联,后续支付都将进入快速支付方式,200元以下的小额支付可无需输入密码。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移动支付的体验。

在安全性上,支付宝安全支付提供了身份认证、可定制的验证方式(包括密码与短信)、基于HTTP与私有安全算法的安全传输机制、对手机硬件对应的识别码,以及定期更新密钥等业内领先的安全措施与机制。

在便捷性上,用户在手机上支付不必跳出当前应用,在当前页面即可快速完成,相比WAP支付减少4~5个跳转步骤。同时,在关键的支付资金来源方面,支付宝也在余额、卡通支付的基础上增加了无需登录网银的快捷支付,用户只需输入10家合作银行的卡号及支付密码即可支付,且无支付额度限制。快捷支付是当前在线支付领域最先进的支付方式,达到了线下刷卡的支付成功率水平。

UC优视技术总裁梁捷表示:“UC浏览器的云/端架构能够支持安全支付插件,以UC浏览器承载用户从访问商户网站到下单确认购买的整个流程,并通过调用支付宝安全支付插件针对移动支付用户的信息流进行加密保护。“

可见,该方案解决了困扰移动支付产业多年的终端、网络环境复杂的问题,使移动互联网用户只要使用手机浏览器访问商户网站就能直接完成安全支付,实现快速便捷的手机安全支付,打通了移动互联网行业长期不畅的移动支付渠道。该方案帮助用户摆脱了繁琐的移动支付流程,消除了对移动支付的安全隐忧。

驱动移动电子商务爆炸性增长

“与PC互联网时代一样,支付宝会做好底层支付服务,把应用和场景带给合作伙伴,力挺各位向前走。”支付宝CEO彭蕾认为,接下去的几年将是移动互联网支付快速发展时期,并且很可能奠定未来的市场格局。“只有移动互联网入口与支付系统结合后,才真正意味着移动互联网真正成熟,迎来更广阔的市场。对用户来说,这也是更便捷生活的开始。”彭蕾说。

俞永福指出,UC-支付宝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的,为用户扫清了在使用移动支付之路上的拦路虎,激发了他们的使用热情,不仅驱动移动电子商务迎来新的蓝海,小说阅读、音乐下载、手机网游、商旅、团购网站等整个移动互联网行业都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在会上,很多嘉宾认为,UC-支付宝移动支付解决方案为商户和用户都提供了更加安全、便捷的体验,将大大释放移动互联网的活力。诸寅嘉认为:“UC-支付宝移动支付解决方案覆盖了当前移动互联网的主流用户群,创业者完全可以放下收钱难的心,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决定用户付钱的产品与服务方面,这既有利于用户,也将为整个产业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

第9篇

关键词:第三方移动支付;风险;监管

一、 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显示,我国移动支付业务量约为12亿笔,金额超过6万亿元,从2014年一季度开始这两者的增长率就没有低于过100%,这说明我国移动支付规模正呈现超高速增长。第三方移动支付前景看好的同时也蕴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从以前通过支付宝进行信用卡套现、支付宝客户信息被盗等问题,到现在的补办手机SIM卡盗取支付宝资金、验证码木马盗刷手机支付账户等问题,以及现在还未触发的潜在问题,比如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绑定银行卡后扣款授权问题等均会引发一定风险。而移动互联网支付竞争激烈、门槛低、追求客户体验度、拥有庞大的用户数据、技术创新快、用户长尾性、跨界性等特点决定其存在更大潜在风险。2014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文,从用户支付安全的角度出发,暂停了支付宝和腾讯的二维码支付业务、虚拟信用卡相关业务,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支付监管的质疑。目前新兴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在定位和监管上比较模糊,而对传统支付行业既得利益的保护以及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的限制则容易扼杀支付业务的创新,这对移动互联网支付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改进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发展存在的风险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以及移动互联网等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第三方移动支付以其方便、快捷、费用低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个体的使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来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第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进行商品交易时,买方与卖方经过价格枢纽形成买卖关系的过程当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支付市场的价格体现在“支付手续费”和"支付额度"。在价格形成过程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是参与移动互联网支付的主体,包括付款方、收款方和第三方移动支付企业。如果从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的关系来看,可以将第三方移动支付价格形成主体划分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用户和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两个主体部分。

第二,认知风险。尽管近几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发展迅猛,但是根据易观智库对移动支付用户的一项调研结果,发现目前我国消费者对移动互联网支付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易观智库的调研结果显示,仅46%的移动互联网用户表示曾经使用过手机购物,还有21.5%的用户仅停留在准备尝试还未体验的阶段,但是有接近1/3的用户表示没有尝试的意愿。移动互联网支付用户集中在20年~30年龄阶段,占总年龄结构的70%。参与本次调研的移动互联网用户中,在选择互联网支付还是移动互联网支付的问题上,64%的用户表示仍然通过传统PC端的形式进行购物,大概1/4的用户表示主要基于线上线下互动的O2O模式,使用手机购物。对第三方移动支付接受程度不高会降低整个社会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另外,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业态,大部分现有第三方移动支付用户并没有意识到第三方移动支付所存在的安全风险、操作风险等等,而这些认知上的缺失会阻碍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第三,操作风险。移动互联网支付行业发展到当今,推动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开始转为用户需求的推动。由于企业的业务创新和扩展更加注重用户需求,简化了操作步骤,忽视了风险的控制,从而导致移动互联网支付相比一般的网络支付风险更大。在移动互联网支付中主要涉及手机、手机操作系统、移动支付客户端、移动通讯网络等,因此可以从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两个方面考察技术风险的构成。硬件设备方面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硬件设备的容量、配置、运行速度等方面不能满足正常支付需要,无法应对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例如交易正在进行过程中设备突然失灵造成交易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产生损失,或手机丢失,不法分子利用屏幕油渍痕迹破解手势密码,盗刷账户资金。软件技术风险主要是指依附于硬件设备的软件的自身存在阻碍交易正常运行的技术问题,包括安全性、可靠性、保密性等,从而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例如手机系统和手机应用,自身的漏洞给手机支付带来了内部风险,为木马、病毒及钓鱼网站等外部风险的发生提供了滋生土壤。

三、 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的指导意见及管理规定

目前中央银行等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七个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有关的指导意见及管理规定。

第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以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金融与先进技术、支付渠道与工具相结合,从催生出大量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为促进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的主体、交易行为、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等进行规定。

第二,《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随着支付宝、腾讯虚拟信用卡业务及二维码支付等支付业务规模膨胀,其所蕴含的风险逐步引起监管层的注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可能发生的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下发紧急文件,叫停了二维码等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

第三,《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为促进手机支付及网络支付健康发展,防范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以上文件草案。文件中对于手机支付以及网络支付业务的合法以及非法边界进行界定,同时为加强央行对资金流动的监管,防范洗钱等行为的发生,对于通过第三方账户支付以及转账的金额进行了限制。

第四,《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为保护商业银行客户的信息、资金及账户安全,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2014年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以上通知,从保护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出发,对一些针对性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范,例如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等。

第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了以上指导意见,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对于互联网支付明确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第六,《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7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认证、支付限额、业务范围、监管等作了较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金额以及转账进行限制,引起一定争议。

四、 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 缺乏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管理规定。尽管监管机构已经出台一系列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的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但是分析发现这些管理规定仅仅涉及第三方移动支付某个环节的监管规定,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主要对非金融机构的支付牌照的申请等进行规定,而《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是主要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及支付环节进行规定,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网络支付、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的监管责任进行了划分,但是其规定的对象是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个环节监管进行的规定,而对于第三方移动支付则缺乏有针对性的详细的管理措施出台。另外第三方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业态,由于其存在方便、快捷、费用低的特点,因此应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发展及创新进行鼓励,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形式,其主要依附于其现代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因此该种支付形式也存在较大的技术操作上的风险及外溢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对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进行规范管理。

2. 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监管对象不明确。首先,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根据第三方移动支付产业链各环节所对应监管机构,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等共同监管。但是对于产业链各环节的监管机构,在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发生过程中,应该履行的职责,目前仍缺乏详细的规定。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各环节的监管有所规定,但是由于其主要面向的是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因此其职责界定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其次,监管对象不明确。第三方移动支付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与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通道支付服务,移动支付机构存在业务复杂、风险较高的特点,因此第三方移动支付应该与一般的第三方支付或非金融机构支付进行区分。但是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管理、监管等均没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性质进行区分,而且监管层出台的其他一系列有关非银支付的管理规定,也没有对非银支付的种类进行区分。另外根据第三方移动支付账户可以分为账户式以及通道式,账户式的性质更加接近“银行”及“银联”,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货币创造能力以及清算功能,而通道式则仅充当货币支付的通道,因此两者的风险重点不一样,监管的侧重点也应存在区别。

3. 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缺乏信息交流机制。第三方移动支付主体众多、产业链复杂,同时在监管上又涉及到多个监管机构,另外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用户又缺乏认知,因此强化各监管机构、移动支付各个产业链及用户之间的监管信息、风险信息、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的交流与共享,一方面可以降低整个第三方移动支付操作风险及认知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促进各产业链共同发展,降低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市场风险以及外溢风险,同时又可以避免监管机构与各产业链之间监管断层的出现。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机构与用户、各产业链之间均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而各产业链之间尽管存在诸如安全联盟等信息交流机制,但是仍然缺乏大规模应用。2010年8月,支付宝与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合作启动风险联防计划,通过该风险联防计划支付宝通过与银行紧密合作以及信息共享,在支付发生时通过智能判断订单状态,以防止用户陷入网络钓鱼等陷阱,通过该计划使得相关案件发生率降低98%。2011年6月,支付宝联合多家公司,包括银行、安全公司、第三方支付企业、电商企业等各产业链企业,以强化用户支付安全为主要目的,成立了首家安全支付联盟,各个联盟成员之间主要通过成员间共享技术、数据、情报等信息,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实现紧密的合作。

4. 缺乏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为降低第三方移动支付面临的风险,除需要政府的官方监管之外,也需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及企业内控制度,从而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既缺乏有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时企业的内控制度也不完善,从而增加了政府监管难度。第一,缺乏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一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除了需要政府的官方强制监管之外,通常还需要半官方组织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从而对政府的监管进行补充。但是作为第三方移动网络支付,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行业协会,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目前第三方移动支付唯一的全国性自律组织,但是由于目前支付清算业务的种类众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很难制定对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有针对性的行业规则和标准,从而使得目前的行业自律大打折扣。第二,第三方移动支付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形式,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规范,监管模糊,且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因此使得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相关企业对内控制度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2014年超过20G的海量用户信息,被支付宝员工在后台下载并有偿出售给电商公司、数据公司,尽管事后被证明并没有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但是这也暴露了相关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一旦用户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收集,并用于其他目的,其带来的金融损失及社会影响将不可估量。

五、 加强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的建议

基于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以及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论文认为监管机构应采取制定针对性管理规范、明确监管机构责任,强化分类监管等措施,从而建立和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框架,促进整个移动支付产业的高效发展。

1. 制定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管理规范。例如2015年8月10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限额进行了限制,尽管其出发点是为了防范风险,但是被一部市场人士解读为可能会影响非银支付业务拓展,遏制市场创新,并可能存在偏袒银行支付业务之嫌。

2. 明确监管机构责任,强化分类监管。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又存在不同分类,通道模式支付业务只是从事接收、发送支付数据的服务,仅仅起到支付通道作用,并不存在货币创造能力,其风险主要集中在操作技术层面,而账户模式支付业务则具有货币创造能力以及支付结算功能,具备类银行及银联的作用,将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构成安全隐患,因此以上两种业务的监管重点也应存在区别。

3. 建立第三方移动支付信息交流机制。用户缺乏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一方面因为第三方移动支付是新的支付方式,但更为重要的是消费者缺乏对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信息的了解。因此产业链相关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强化市场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信息的了解,同时监管机构应定期市场监管相关信息,逐步培养用户以及市场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

4. 建立针对性行业自律组织,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应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企业内控制度。具体来说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员工的风险意识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及培训,从而提高员工的内控意识,更大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还应该建立企业内部责任的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度,以此来提升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企业的管理水平,从制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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