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可再生能源优势

时间:2024-01-24 14:53:57

导语:在可再生能源优势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可再生能源优势

第1篇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产业 国际竞争力 贸易竞争力指数

中图分类号:F407.2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人类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的基础,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化和发展的程度。同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的能源消耗也迅速增长,而传统的化石能源不仅数量有限,而且造成严重的生态失衡和环境污染。因此,如何开发和使用能源,且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与生态,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而大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又成为了人类走出能源困境的极为关键的路径。

目前为止,在可再生能源产业领域中关于出口增长因素和国际竞争力方面的研究还未开展。虽然,先前进行过关于可再生资源的消费估计(Akella等,2009; Varun等,2009),能源需求和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分析(Apergis和Payne, 2010; Perry, 2009; Sadorsky, 2009),可再生能源之间扮演创造就业机会和出口市场需求分析(Apergis and Payne, 2010; Perry, 2009; Sadorsky, 2009)等研究,但是与国际贸易相结合的研究甚少。近年Steenblik(2005,2006), Jha(2009), REN21(2006, 2007, 2008)等人以HS代码为基础研究了商品分类和基于这种分类的产业发展动向,但是他们并没有分析以某个国家为对象的国际贸易竞争力和出口增长因素。

本文利用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UN comtrade)的统计数据,基于Veena Jha(2009)的可再生能源贸易之商品品目分类,把可再生能源分为生物能源、水利能源、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具体“子目(Subheading)”,利用我国可再生能源能源的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通过测算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我国1996年-2011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依据实证分析结果,提出了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启示。

1 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我国可再生能资源总量丰富,可再生能源的进出口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贸易自1996-2011年持续增加,由1996年的106.4亿美元,2011年增长为22倍规模的2293.6亿美元,短短十几年间,有如此大的增幅,令我们对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有了更大的信心。(参见表1)

2 我国太阳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证分析

基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如何提高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如何让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为我国对外贸易增添动力,成为我们今后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利用TC和RCA指数对我国太阳能产业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并就1996年和2011年的TC指数进行动态演化分析,从而把握中国太阳能产业的竞争力变化趋势,以便对我国太阳能产业未来的发展得出具有高价值的政策性启示。

2.1 比较优势指数分析

1965年,美经济学家巴拉萨(Balassa)提出测算国际贸易优势时可以采用RCA指数的方法,即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RCA)。就是一个国家某种商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值的份额与世界出口总额中该类产品出口额所占份额的比率,用公式表示:

=

式中,是国家在类产业或产品上的出口,是国家的总出口,是类产业或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总出口,是世界市场上的总出口。若RCA指数1,则处于比较优势,取值越大比较优势就越大。

1996年-2011年间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始终大于1,说明我可再生能源处于比较优势、出口竞争力强。从发展趋势来看,RCA指数始终呈显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对于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优化我国的资源匹配提供了可靠的指示作用。

具体来看,自1996年可再生能源的RCA指数为0.66,2002年以后RCA指数达到了1以上,开始处于比较优势,一直到2011年,达到了1.62。可以说,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经历了从竞争力较弱一直到竞争力较强的演变过程。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逐渐匮乏,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开始有了比较快的发展。在国内应用市场发展缓慢和原材料市场持续短缺的双重制约下,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相关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势头非常强劲。我国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整个产业链的进步。(参见表2)

2.2 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

在测定一个国际区某一个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时,我们就要用到TC指数,即Trade Competitive PowerIndex―贸易竞争力指数, 是指一国在进出口贸易总额中,进出口贸易的差额所占的比重。用公式表示就是:

=

式中,表示贸易出口额,表示贸易进口额。它的值始终在-1和1之间波动。值接近-1表示国际竞争力较弱;接近0表示国际竞争力接近世界平均水平;接近1说明国际竞争力较强。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TC指数在1996-2011年间起伏上升,从1996年的-0.41上升到2011年的0.07。虽然在2003年,经过上升下降的起伏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贸易竞争力回到了1996年的水平,但是1997年开始持续上涨,最终在2010年开始转变为正数,虽然数值偏小,TC指数的从负数到正数的过程,展现了我国可再生资源贸易中的竞争力逐渐壮大。这说明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不容小觑,在不久的将来,相信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国际竞争力会稳步上涨,在其贸易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参见表3)

3 结论及政策性启示

通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以及贸易竞争力动态分析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虽然还处在发展阶段,但是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基于上述实证分析结果,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建议。

第一,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可再生能源产业,使之形成一个有效的产业聚集并形成一条产业链。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还处在发展阶段,容易受到来自国际市场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政策,强调从总体布局,从大处着手,细微之处也并不能放松。

第二,把降低成本作为发展的目标,在此基础上,鼓励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应该着重研究各个产业的发展状况,扶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同时,政府应该对我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给予足够的技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此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大与各技术强国的强强合作。当前,我们应该在充分发挥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开展国际间的互惠合作。并且密切关注最新科研成果的发展,积极学习相关技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也应该大力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参加海外展览、国际会议和竞标项目并对其实施补贴或补助。

第四,政府充分实行激励政策。经济激励政策是拉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保障,各地要因地制宜地(下转第193页)(上接第184页)制定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包括税收、补贴和其他激励政策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国内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快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升级步伐,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崔文为本文通讯作者。

参考文献

[1] 文华,崔文.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分析及其政策性启示.延边大学学报,2012(12):121-122.

[2] 孙广彬.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出口竞争将日趋激烈[J].电器工业,2009(11):20-30.

[3] 陆维德.太阳能利用技术发展趋势评.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7(2):95-99.

第2篇

节能已经成为了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方针,结合这种节能手段的落实而言,相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是比较重要的一种手段,这种可能再生能源的运用能够较好促使其表现出较为理想的能耗控制效果,本文就重点围绕着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利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希望具备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建筑设计;应用

1引言

随着现阶段社会的不断发展,其能耗越来越受到,对于能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传统能源的供给效果已经很难满足于当前发展需求,这也就需要重点做好节能工作,环节当前存在的能源短缺压力。建筑行业可以说是能耗较为突出的一个方面,较好促使建筑行业具备理想的节能表现也就需要进行详细全面的分析和探索,尤其是对于各类节能技术手段的运用而言,更是需要进行不断研究,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就是比较有效的一种手段,这种可再生能源的运用价值还是比较突出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2可再生能源的基本特点分析

结合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来看,其之所以具备着较为突出的应用价值效果,主要就是因为其自身的特点能够较好满足于社会发展的能源需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限性特点。对于可再生能源而言,其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可再生性”,也就是无限性,这种无限性也就表明相应可再生能源能够源源不断的出现,并不会因为人们的应用而减少,进而也就体现出了极强的应用价值效果。这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特点也就值得在各个方面重点探索其应用方式,最终提升其应用价值。

(2)普遍性。对于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而言,其都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普遍性特点,这种普遍性主要就是指相应的可再生能源并非是集中存在,而是在各个区域都存在,进而也就能够方便后续应用过程中的就地取材,比如对于太阳能、地热能以及风能等,都是广泛存在的各个方面,极大程度上提升了应用的便捷性。

(3)清洁性。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效果上来看,其还能够表现出较为理想的清洁性特点,这种清洁性主要就是指相应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能够避免在后续应用过程中出现较为明显的污染问题,相对于传统煤炭以及石油的应用来看,其环保效果极为突出,进而也就能够较好适应于当前越来越注重环境保护的社会发展趋势,值得进行广泛运用。

(4)经济性。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应用而言,其还能够表现出较为理想的经济性效果,尤其是从长期的应用过程中,这种经济性优势更是极为明显,其仅仅需要在初期设计构建中投入相应费用,进而也就能够较好降低后续维护和运行的投资,从整体方面体现出了理想的经济性效果。此外,当前我国对于这些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还存在着较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进而同样能够表现出一定的经济性效果。

3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可再生能源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能够表现出较为理想的实效性,建筑行业作为能耗较为突出的一个行业代表,其更是值得采取恰当的设计手段进行有效处理,促使可再生能源能够得到更好的运用,不断提升其应用水平。这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具体应用方式和手段有以下几点:

(1)建筑设计中对于太阳能的应用。对于太阳能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设计应用来看,其应用效果是比较理想的,而这种设计应用在我国传统建筑中就具备着较为明显的体现,比如我国很多传统房屋建筑都采用南北布局的方式进行构建,进而也就能够达到较为理想的太阳光应用效果,充分实现照明方面的应用需求。此外,对于太阳能热力方面的应用同样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设计手段,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就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布置,在很多建筑物中都能够表现出理想的作用价值,降低了对于电力能源的依赖性。随着当前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这种太阳能可以在建筑物中表现出来的作用也越来越丰富,比如从光伏发电方面来看,其发电效率越来越高,并且在建筑物的很多系统结构中都能够得到较为理想的运用,进而也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传统电力资源的运用,达到节能优化效果。在太阳能发电中,主动式太阳能技术能够取得较为理想的作用效果,其相对于传统的被动式发电,能够更好提升其发电效率,促使其在建筑物中表现更强的作用价值。

(2)建筑设计中对于风能的应用。在建筑物的具体设计过程中,合理运用风能同样也能够达到较为理想的节能优化效果,其设计方式首先表现在对于建筑物通风的有效布置上,根据当地风向以及相关强度,合理安装建筑物的外形以及通风口位置,进而也就能够有效保障其体现出较为理想的自然通风效果,不仅仅能够提升人们对于建筑物的应用舒适度,还能够有效提升其节能效果,降低对于机械通风的依赖性。另外,对于风力发电方面的探索同样也能够在建筑设计中取得理想的作用价值,尤其是在一些高度较为突出的建筑物中,这种风能发电的效率还是比较突出的,值得进行有效推广运用。

(3)建筑设计中对于地热能的应用。地热能同样也是分布较为广泛,并且极为丰富的一种可再生能源,针对这种地热能进行有效的建筑设计主要就是为了促使其能够在建筑物的暖通系统中发挥出较强的积极作用价值,进而也就能够降低电气设备方面的应用强度。结合这种地热能的实际应用设计而言,其需要切实把握好相应地热泵设备的安装和应用,针对该设备进行不断创新优化,促使其能够体现出较为理想的能量转化高效性,进而也就能够保障其较好实现建筑物暖通空调系统功能。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建筑设计中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来看,其应用价值和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这些优势也就值得相应建筑设计人员进行不断探索和创新,促使太阳能、风能以及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都能够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布置,最终发挥出节能环保效果。

作者:桑月红 陆坚 单位: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冯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利用研究[J].冶金丛刊,2016(4):73~74.

[2]倪昌剑.论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利用[J].四川水泥,2015(6):135.

[3]曾毅.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运用分析[J].四川水泥,2014(7):238.

第3篇

一、可再生能源全球发展趋势

(一)各国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升到战略高度并制定激励政策

世界大部分国家能源供应不足,各国努力寻求稳定充足的能源供应,都对发展能源的战略决策给予极大的重视,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尤为引人注目。化石能源的利用会产生温室效应,污染环境等,这一系列问题都使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升温。从目前世界各国既定能源战略来看,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未来各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能源署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43个国家制定了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30多个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直接的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32个国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上网政策。

(二)随着技术进步,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成为可能

从世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发展趋势看,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发展最快,产业前景最好。风力发电技术成本最接近于常规能源,因而也成为产业化发展最快的清洁能源技术。风电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能源,年增长率达27%。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也已接近或达到大规模商业生产的要求,为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推广利用奠定了基础。

国际能源署的研究资料表明,在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的条件下,到2020年新的可再生能源(不包括传统生物质能和大水电)将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0%,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总比例将达30%。

2004年,美国、德国、英国和法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的比重分别为1%、8%、4.3%和6.8%;到2010年将分别达到7.5%、20.5%、10%和22%;到2020年将都提高到20%以上;到2050年,德国和法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将达到50%。韩国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将由2004年的2.1%提高到2010年的5%。日本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将由2004年的3%和7.5%提高到2010年的10%左右,2020年分别达到20%和15%。

(三)国际社会对再生能源开发的投资加大

根据《经济学家》杂志2006第11期的研究文章,国际社会对清洁、可再生能源投资幅度增长很快,2004年为300亿美元,2005年为490亿美元(其中政府投资约100亿美元,私人投资约250亿美元),估计2006年将超过630亿美元。目前,可再生能源公司股市市值达300多亿美元,一些风险投资正从IT行业转入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

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与举措

(一)部分欧洲国家的政策与措施

德国通过了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为投资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德国制定了《未来投资计划》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迄今投入研发经费17.4亿欧元。2004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8%,年销售额达100亿欧元。风力发电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54%,太阳能供热器总面积突破600万平方米。

法国推出了生物能源发展计划,2007年之前将生物燃料的产量提高3倍,使其成为欧洲生物燃料第一大生产国。其具体内容包括:建设4个生物能源工厂,年均生产能力达到20万吨,生物燃料的总产量将从目前的45万吨上升到125万吨,用于生产生物燃料的作物面积也将达到100万公顷。由于生物燃料目前的成本比汽油和柴油贵两倍,因此法国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生物燃料的生产和消费。

英国把研究海洋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作为开发新能源的突破口,设立了5000万英镑的专项资金,重点开发海洋能源。不久前,在苏格兰奥克尼群岛的世界首座海洋能量试验场正式启动。英国第一座大型风电场一直在不断发展,目前风电装机总量已达650兆瓦,可满足44万多个家庭的电力需求,近期还将建设10座类似规模的风电场。

(二)亚洲发展中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与计划

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巴西等国家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对满足未来发展需求的重要性。

中国制定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编制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确定了明确目标。

印度成立了可再生能源部,政府全力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目前印度在风电和太阳能利用规模上已居世界前列。

东盟国家也开始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工作。10个成员国各自都有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包括地热、水电、风能、太阳能和来自棕榈或椰子油的植物燃料等。按照东盟的计划,到2010年各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将达到2.75万兆瓦,其中印尼、菲律宾和泰国将成为领先者。

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状况与发展

(一)太阳能的发展与利用

太阳能发电以其无污染、安全、维护简单、资源永不枯竭等特点被认为是21世纪最重要的新能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光伏电池生产每年以30%至40%的速度递增。整个光伏行业从原材料到终端产品都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特有的“卖方市场”格局。太阳能市场目前占全球能源市场的1%,市值约70亿美元。据欧洲可再生能源委员会研究报告,太阳能工业2030年将占到全球能源市场的8%。

(二)风力发电的发展与利用

丹麦BTM咨询公司估计,2004年至2008年世界风电当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0.4%,累计装机增长率约为18.8%,欧洲风电在近海风电场真正“起飞”之前将保持中等增长。2002年欧洲风能协会与绿色和平组织发表了一份《风电在2020年达到世界电量12%的蓝图》的报告,对展望未来20年风电的发展很有参考价值。报告认为,首先,推动风电发展的因素是气候变化,风电不排放任何温室效应气体,在电网中可以达到工业规模。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温室效应气体指标已经分配到地区和国家层面,各国一定会增加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比例。其次,市场已经表明风电成本正在显著下降,目前的发电成本仅相当于20年前的五分之一。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断增长,最大的商业化机组达到2500千瓦。迅速增长的风电商务引起金融和投资市场的密切关注,新的投资商如石油公司等正在进入这个市场。第三,世界各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发展风电的经验。在欧洲的德国、丹麦和西班牙;美洲的美国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印度,都积累了成功发展风电产业的重要经验。第四,近海风电正在开辟新兴市场,欧洲北部将要建设2000万千瓦的海上风电。

(三)生物质能的发展与利用

生物质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中的一种能量形式,一种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在各种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是独特的,它贮存的是太阳能,更是唯一一种可再生的碳源,可转化成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

生物质能也称“绿色能源”。 开发“绿色能源”已成为当今世界工业化国家开源节流、化害为利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至少有14个工业化国家在开发“绿色能源”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绩,其中有些国家通过实施“绿色能源”政策,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了本国能源不足的矛盾,而且显著改善了环境。

生物质能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生物质能发电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电能质量最好、可靠性最高,其效果远高于小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间歇性发电,可以作为小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的补充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其次,农村能源结构由传统生物质能利用为主向现代化方向转化,生物质能发电是这种转化的重要途径。第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亟待有效开发利用,加工增值,促进经济发展。第四,生物质能发电技术比较成熟。

到2020年,西方工业国家15%的电力将来自生物能发电,而目前生物能发电只占整个电力生产的1%。届时,西方将有1亿家庭使用生物能电力。生物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能为社会创造近40万个就业岗位。

(四)水电的发展与利用

水电是可再生能源,而通常的大型水电属于传统能源,而小水电却属于新能源。小水电从容量角度来说处于所有水电站的末端,它一般是指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据2003年世界水能大会估计,世界小水电可开发资源大致为1.2-1.44亿千瓦。中国可开发小水电资源如以原统计数7000万千瓦计,占世界总量的一半左右。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可供利用的水电资源只开发利用了18%。小水电站具有投资小、风险低、效益稳、运营成本比较低等优势。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制订了一系列鼓励民企投资小水电的政策。中国于2006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就鼓励包括小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

四、工发组织的促进举措

联合国工发组织将能源与环境作为组织工作的三个重点领域之一,并于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工发组织在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物质能

2005年12月,工发组织与印度科学院合作,以促进现代生物质能(BIOMASS)技术和非洲南南合作为框架,在印度班加罗尔举行专家会议。这次会议增强了来自非洲政策制定者和专家对生物质能气化技术现状和所提供机会的认识,这些技术可利用当地生物废渣为农村地区发电,为工业应用供热。

(二)小水电技术

推进亚洲与非洲之间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其中中国与非洲国家进行小水电技术合作,工发组织与国际小水电中心合作,帮助建立印度、尼日利亚分中心,培训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人员,提供咨询与设备,在非洲建立多个示范项目点。工发组织将进一步加强与杭州国际小水电中心的合作,在未来三至五年内探讨签署一揽子合作协议,在非洲10国开展“点亮非洲”及“发展生产”的试点项目,这些活动预计需筹资1000万美元。工发组织计划于2007年5月在马来西亚召开棕榈柴油亚非合作会议,推进棕榈柴油在亚非国家的发展。

(三)氢能技术

2004年在土耳其建立国际氢能技术中心,计划五年内得到土耳其政府4000万美元捐助,该中心目前正在实施若干项目,并侧重生产“清洁能源载体”氢。

(四)海流发电技术

在意大利政府的资助下,中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开始实施海流技术区域方案。这个由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资助并实施的项目使用的是一家意大利公司与意科研机构合作开发的海洋流发电机组。有关机构认为它是国际上将海洋流动力能转变为电能的最为成熟的发电技术。这个项目的开发建设将为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开辟出一条新路。

(五)与拉美开展区域可持续发展合作方案

2006年9月26-27日,工发组织与乌拉圭合作在Montevideo召开了“生产应用型可再生能源部长级会议”,15国能源部长通过了“部长宣言”,加强区域合作以提高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供应以及促进可再生能源研究与开发,并在乌拉圭建立“可再生能源与有效利用区域检测中心”。

五、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作为全球能源市场日趋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能源消费已占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13.6%,世界能源消费将越来越向中国和亚太地区聚集。据预测,目前中国主要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储采比分别为80、15和50,大致为全球平均水平的50%、40%和70%,均快于全球化石能源枯竭速度。未来五至十年内,中国煤炭国内生产量基本能够满足国内消费量,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则不能满足需求,特别是原油的缺口最大。注重能源资源的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中国来说既重要又迫切。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着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因此,开发利用新能源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多年的努力,新能源的开发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近几年来,我国小水电装机容量每年以超过250万千瓦的速度迅速发展。风电发展也很快,2005年底建成装机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6.5万千瓦,解决了约300万偏远地区人口基本用电问题。沼气年利用量达到50亿立方米,改善了1400万农户的生活用能条件。预计到2020年,中国水电装机总容量将达到2.9亿千瓦,风电达到3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达到20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亿平方米,沼气年利用量达到240亿立方米,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年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左右,生物质发电达到2000万千瓦。虽然新能源发展潜力巨大,但与传统化石能源相比,仍面临着成本高、规模小等困难。例如,小水电发电成本约为煤电成本的1.2倍,生物质发电成本为煤电成本的1.5倍。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发展,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通过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鼓励产业发展和技术开发,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法律、政策和市场层面的障碍,并给予相关产业以资金支持。

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问题始终不容忽视。为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与国际能源署(IEA)等国际组织和各国能源研究机构的合作,加强能源战略研究与统计,跟踪世界能源的最新发展动态,积极参与能源合作论坛与交流机制,增加我国的话语权,参与国际能源体制与政策的制定,并为我国及时制定战略、政策提供参考。

二是扩大与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与推广上的合作,利用亚欧合作机制,借鉴其他国家的政策、经验与技术,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的开发与利用,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4篇

目前,国内大约有25吉瓦的光伏地面项目,至今没有领到一分钱补贴。因为光伏补贴占电站电费收入的三分之二或更多。再不发补贴,开发商年底大限将至。

为何会出现这样令人费解的一幕?通常情况下,优秀企业回款更加及时,减少财务成本之后,形成价格优势,对落后企业进一步挤压使其退出,随后提高全行业的生产效率。但在光伏开发市场,由于后端电价锁定20年,电力收购方只有电网公司一家,所以市场规律已在光伏市场失灵。

如果从补贴拖欠延展,不难发现目前光伏开发链条从项目备案、申请并网、电力销售、收入回款,所有环节都是行政审批决定而非市场决定,市场机制失灵也就不奇怪了。

这就造成,一方面企业等待补贴心急如焚,新项目难以继续开发;另一方面,在补贴拖欠情况下,上网电价无法降低,一旦再降电价,更不会有人开发新项目。但不降电价,补贴总额会增长过快,可再生能源基金难以承受,从而陷入死循环。

风险在哪儿

补贴拖欠并不陌生。

2009-2012年,风电行业也出现过类似情况。不同的是,风电开发企业以大型国企为主,融资能力强,当年靠自身咬牙扛过几十亿元的补贴拖欠危机。但光伏行业大多是民企在开发,融资能力较弱,无法独立应对危机。

究竟哪些原因导致这些问题?先来看一下各家部委在补贴链条中的角色。国家能源局负责审批省一级的风电、光伏备案指标,收集各省上报的已建成项目名单转交给财政部;财政部负责管理可再生能源基金,根据国家能源局的名单最终版的补贴企业目录;发改委负责主要由价格司制定可再生能源附加的价格、各种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标杆上网电价及度电补贴电价;电网公司就是一个通道,从工商业用户身上收取可再生能源附加,上缴给财政部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基金,再从基金领钱支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无论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所有的补贴都来自可再生能源基金,基金来源是工商业用户支付的每度电里包含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每度电交1.5分。按照全国的用电量基金正常规模为每年600亿元来支付当年所有的可再生能源补贴,但由于自备电厂等不交附加,每年的基金规模能收到的金额约为400亿元。北京市计划从2013-2017年为大气污染防治政府投入2000-4000亿元,全社会投资1万亿元。相比这两个数字,全国支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简直少得可怜。

基金的钱交给电网公司,由电网转移支付给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商。那么谁能领补贴,谁不能领,是由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目录决定。目录的周期却没有任何规定,谁也不知道下一批项目目录和项目建成截止日是何时。 破局光伏补贴的关键还在于下调标杆上网电价。

最新的第五批目录于2014年8月,项目建成日期为2013年8月。此后的项目,到现在连目录都还没有列进去。拖欠补贴时间最长的开发商,已独力支撑超过2年,但开发商若没有足够的现金流,就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款和银行本息。如果发生信贷违约,银行将立刻调高对整个光伏行业的风险评级,融资成本又将提高,企业将面临倒闭风险。

如何破解难题

当务之急是抓紧理顺补贴流程,及时地把补贴给企业发下来。可以按照以下几条路径破解难题:

首先,由于火电标杆上网电价下调及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增长,现有的1.5分/度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远远不够支撑局面,须尽快将附加提高至3分钱/度或以上,才能保障基金正常运转到2018年。

其次,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收支情况应公开。补贴资金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新能源,是全社会在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及时让公众了解基金的收支情况,有利于增强公众信心,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再次,补贴目录的要定期。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对于补贴目录要明确时间或已备案项目在建成发电之后,自动获得补贴资格。明确企业是否可以领到补贴对其资产再证券化有重要意义。

市场最关心的是标杆上网电价下调。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虽与补贴没有直接关系,但对补贴资金的长期影响非常明显。目前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出现缺口,部分原因就是火电脱硫脱硝标杆上网电价的下调,导致已建成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要靠补贴把下调的部分补足。

对国家来说,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目的是支持其发展一段时间,未来脱离补贴独立发展,这是监管方和参与方的共识。在成本逐渐下降的情况下,如何降低可再生能源的标杆上网电价是考验监管方的难题。下降太多,打击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市场骤然遇冷;下降太少或不降,使得行业利润率过高,又涉及大量地方行政审批程序,较高的利润将刺激企业不择手段来争夺项目,导致腐败问题和不正当竞争。

第5篇

关键词: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 可持续发展

新能源是指相对于常规能源,在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基础上,通过系统地开发利用而获得的能源,主要指常规化石能源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根据联合国1981年会议的定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力发电、风能、生物质能、薪柴、木炭、畜力、海洋热能、波浪力能、潮汐能、泥炭、油母页岩和重质油砂共14种。1981年8月,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之后,各国对新能源的称谓有所不同,但达成的共识是,除常规化石能源和核能之外,其他能源都可称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其中最主要的是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氢能和水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仅储量丰富,而且可以循环利用。相对于化石能源,对环境的影响很小,但利用难度和受自然环境的影响都很大,分布比较分散,目前有很多关键技术还亟待解决。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从根本上克服了常规能源存量有限、污染严重的特点,所以有利于能源、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国开发署(UNDP)和世界能源理事会(WEC)经过历时5年的研究,于2000年发表了《世界能源评价》(World Energy Assessment)的报告,报告根据对未来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确定了21世纪全球能源发展的战略方向。该报告认为,到21世纪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将成为世界能源系统的主角(王革华,2010)。

根据初步资源评价,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中,可开发水能资源约4亿千瓦,小水电资源蕴藏量在1.6亿千瓦左右;5万千瓦(含5万千瓦)装机以下的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达到1.3亿千瓦,这说明小型水电的发展潜力还是很大的。风能资源合计可开发量有10亿千瓦,陆地上离地面10米高度风能资源储量约为32.3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资源量为2.5亿千瓦,近海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储量有7.5亿千瓦。如果陆上风电场年等效满负荷按2,000小时计,每年可提供电量5,000亿千瓦时,海上风电年等效满负荷按2,500小时计,每年可提供电量1.8万亿千瓦时,合计2.3万亿千瓦时电量。由此可以看出,中国风能资源十分丰富,开发潜力巨大,未来必将在能源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全国2/3国土面积年日照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每年太阳能光热应用可以达到17,000亿吨标准煤;只要技术可行,成本可接受,如此巨大的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量是没有上限的。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因此生物质能资源十分丰富。农业废弃物等生物质能资源每年可作为能源使用的数量相当于5亿吨标准煤。根据中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未来50年内年可供开发利用的生物燃料能将超过2亿吨。中国的地热资源以中低温为主,储量十分丰富,其资源储量占世界的7,9%,总资源潜力有2,000亿吨标准煤;其中可供开发的高温发电和中低温热利用的资源量分别为600万千瓦和33亿吨标准煤。中国有32,000公里的海岸线,其中大陆海岸线18,000公里,有潮汐能、潮流能、海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等各种海洋能资源,其中可供开发利用量约5,000万千瓦(林伯强,2010)。

一 我国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富煤、少气、缺油”的资源条件,决定了中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低碳能源资源的选择有限。能源与环境是目前制约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两个重要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能源供应、能源安全以及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石油价格迅速上升。到2020年我国实现GDP翻两番的发展目标,能源需求量将达到25-33亿吨标准煤(倪维斗,2009)。届时,中国能源供应不仅总量上面临更大压力,而且石油进口依存度将超过60%,能源供应安全也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世界范围而言,化石燃料消费形成的碳排放,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已开始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我国2007年碳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1/4,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尽管发展中国家当前不可能承担绝对地、强制性地减少碳排放义务,但是随着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的履行,中国在未来国际谈判中也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能源供应、经济发展、环境制约的形势下,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约和替代部分化石能源,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减轻环境压力,是保障国家能源与环境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罗汉武,2010)。

“十二五”能源规划的制定,重点围绕实现中央提出的非化石能源比重增加和碳减排两个目标展开。到2015年,来自天然气、水电与核能以及其他非化石能源(主要是风能)的电力消费比重将从目前的3.9%、7.5%、0.8%上升到8.3%、9%、2.6%。而与此同时,到“十二五”末,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从2009年的70%下降到63%左右,天然气消费占比将从目前的3.9%提高至8.3%。为实现非化石能源到2020年达到15%的目标,我国将重点发展三类非化石能源,即核电、水电、非水能的其他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据测算,届时核电规模至少达到7,500万千瓦以上,水电装机规模至少达到3亿千瓦以上,其他生物质能的利用规模达到2.4亿吨标准煤以上。而根据目前规划,2015年中国天然气利用规模会达到2,600亿立方米;水电利用规模达到2.5亿千瓦,核电利用规模达到3,900万千瓦,水电和核电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提高1.5个百分点;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将达到1.1亿吨标准煤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1.8个百分点。

按照国家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十二五”能源规划,我国将在2020年前投入5万亿元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除了资金的投入,国家发改委联合多部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强调将重点推广257项技术;国家能源基地建设正紧张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和太阳能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正在加速。从更广阔的视角看,“十二五”与“十一五”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经济的低碳转型。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双重背景下,加快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无疑是“十二五”能源规划的

关键所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减缓温室气体增长、保护环境的同时,还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等多重任务的挑战。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未来可持续能源体系的重要支柱。随着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成熟和产业的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未来能源结构中将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将成为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方面,也将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中国而言,加强促进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前瞻性和战略性意义。

二 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体系

目前,已有近50个国家颁布了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自正式实施以来,虽然不尽如人意,但《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对可再生能源投资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决中国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环境恶化问题。

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重点发展领域、投资估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划提出的总目标反映了从2005-202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整体要求。根据这1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解决偏远地区无电入口的供电问题和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推行有机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力争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5%。规划还对水电、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提出了分类发展目标;规划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包含大水电)将占总装机容量的30%以上,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步伐。

国家发改委2010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还牵头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许多工作,风能和生物质能资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过平摊电价或实行价格补偿等机制,计划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三 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传统化石燃料资源一直是当今世界的主要能源形式,但近年来,世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发展速度非常之快,因此受到各国普遍的关注。世界各国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原因主要在于:(1)传统能源储量有限,能源价格波动剧烈。3次石油危机迫使西方发达国家转向国家能源安全的建设上来,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获得充足和安全的能源替代形式。(2)传统化石能源不仅具有高污染性,而且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之间,将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平均下降5.2%,这使许多发达国家致力于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不仅清洁而且对环境无害或危害很小,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3)随着技术进步和规模经济的产生,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逐渐降低。

相对于中国目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中国电力工业中仅占很小的比例,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种类多,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因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有差异。然而,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1)缺乏足够的经济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差,没有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市场需求,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时间和速度很重要,政府应当以丰厚的补贴和有效的税收以及价格支持政策,尽快实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陈元,2007)。考虑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能源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对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无论政府如何鼓励,都不过分。(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开创初期风险较大,赢利能力不强,较难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缺乏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受到很大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运行成本低,但初始投资高,需要建立稳定有效的投融资渠道予以支持,并实行优惠政策,降低成本。(3)受技术水平的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相对较高,与其他能源相比缺乏竞争力,其环保和社会效益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难以体现出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设备及产品的技术论证、检查监督,也缺乏有资质认证的专业公司,增加了运行风险。(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缺乏强有力的法规保障,尚未确立在我国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5)没有建立起完备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化体系,研究开发能力弱,技术水平较低,关键的设备仍需进口,一些相对成熟的技术缺乏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的保障。(6)可再生能源在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已经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发展目标。但距离大范围普及利用,还面临着高投入、高成本、技术瓶颈和商用化周期长等诸多难题。(7)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公众对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意义认知程度低,没有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良好环境。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相对缓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广应用。科技攻关,降低生产成本,是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发展的关键。但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长方式造成中国能源后备储量不足,资源过快消耗,从而影响能源安全和长远发展,因此,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势在必行。

四 加快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般认为,技术成熟度是新能

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瓶颈,但是忽视了一个被经验所证明的规律:一个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是本国新能源技术、产业链对接以及政策驱动的结果。中国之所以还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步履蹒跚,其主要障碍不是技术上的,而是战略和体制上的。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就职演说中明确了美国国家战略的几大目标,其中第一目标是重新夺回新能源的领导权。美国迫切需要寻找替代传统能源的战略发展方向,新能源无疑是承担这一重任的最好选择。我们在国家层面上并未形成同时考虑所有能源利用和技术发展两个方面的新能源战略,几乎所有影响了中国新能源发展过程的重要决策都是从行业的局部出发。一方面中国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短缺,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偏高,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单纯依靠化石能源难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中国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丰富,已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条件,因此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速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目前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首要任务。截至2008年底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不包括大水电)才7,600万千瓦,与可开发利用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储量相比,目前已开发利用的资源十分微小,因此在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挥作用方面,政府的支持力度应该更大一些,发展速度应该更快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主要有:

1 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从现象上看,以往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是技术造价昂贵,与常规能源相比缺乏优势。昂贵的直接原因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还不成熟,达不到规模经济效益。进一步深入分析中国新能源发展的历史,则发现不是技术不行,而是主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政策环境不完善,政策体系不完整。这些障碍的本质,是没有真正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纳入国家战略的考虑和规划之中。从立法层面到技术应用层面都涉及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只是缺乏国家战略层面的法律以及行政和全社会之间的协调联动,多数条款缺乏与之配套的具体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面推广的迟滞。为此,我们的新能源战略需要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案,将各类新能源全部纳入,统一考虑,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全面参与和践行。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尤其把强制性的制度手段落到实处。

2 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经济鼓励政策

在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还不能形成适度经济规模的时候,需要政府在财政、信贷、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目的在于吸引企业参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降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尽快形成规模效益,增强其在我国乃至世界能源市场的竞争力。经济鼓励政策是指政府制定和批准执行的各种经济鼓励措施,如税收减免、价格优惠、投资补贴等经济政策。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部件引进实行减免税收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高电价收购;为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提供贴息贷款和投资补贴;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政策性贷款范围,发放专项贷款;建立公共发展基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拉动和引导全社会增加投资,形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下游产业链条的持续发展态势;建立鼓励企业和私人投资机制,扩大投融资渠道,努力创造条件,鼓励优秀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公司上市融资。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购政策,通过政府采购刺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需求,培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3 明确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协调的管理机制

总结国内外经验,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要有明确可行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确保市场规模和效益的逐步实现。根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规划目标,并且将目标进行年度分解。规划目标不仅要通过省级规划和产业规划,具体落实到每个省、每项技术和每个项目,而且要将规划目标落实到具体的时间表,统筹安排,分阶段实施,保证规划目标的最终实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未来长期战略能源,需要政府花大力气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设置职能明确、管理有效的机构,建立以战略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政府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逐步发展到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规划和标准,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4 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创新体系,推进产业化体系建设

今后20年是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的关键阶段,我国的总体目标是要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性能,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到2020年,大多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都应该达到规模化、现代化生产的要求,实现商业化运作,为我国能源安全和能源清洁化使用做出实质性的贡献。为此,需要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体系,同时还要形成和完善产业标准和产业服务体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它不仅随着世界能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加剧和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而不断发展,同时又面临着经济、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企业、社会、政府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只有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创新平台、产业知识基础与关键技术、创新投入机制、产业化政策等诸多方面不断完善,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才能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形成市场竞争力。

5 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人才和能力建设

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要大力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应用,以企业为主体,实现产、学、研相结合,整合现有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速度,建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人才培养基地,促进国内外信息交流。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运用适合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程技术的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能力建设。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点行业和产品制造能力建设,加强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开创者和管理者。在政府的支持下,实施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和商业化发展战略。通过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和吸收相结合,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创新,力争掌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核心技术,实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产业化和本土化。

6 提高全社会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意识,形成全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社会环境

加强全社会的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树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中国未来主体能源的观念。各级政府应该率先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政府采购计划中积极购买和安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带动全社会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鼓励国家级大型企业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引导其积极投入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和设备制造中去。对企业和个人自愿认购高价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行为予以鼓励。

第6篇

一、基本概况

能源战略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方式的选择是能源战略的核心。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意大利社会和政府深刻认识到能源是十分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实现本国能源供应多样化。近年来,意大利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涵盖生物能源、风能、地热能和太阳能等多个领域。并且在这些领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

1、风能。风力发电近年在意大利得到了迅猛发展。对意大利而言,风能的应用潜力十分可观。早在2000年前,风能对于发电的贡献微乎其微。目前,意大利全国风力发电总量约为1800兆瓦时,名列世界第七,风能产业创造的就业规模超过15000人,据意大利劳动联合会和ANEV预测,到2020年,风能产业的就业规模将达到66010人。另据意大利石油企业协会预计,到2020年,风力发电量可达205亿千瓦时。意大利的风能发电站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南部地区如普利亚区和坎帕尼亚区,以及远离亚平宁半岛的西西里岛和撒丁岛。一来这些地区的风力资源比较丰富;二来在这些地区建设发电站相对成本较低。

2、太阳能。坐落在地中海之畔的亚平宁半岛油气资源有限,但太阳能资源却很丰富,素有阳光之国的美誉,这也许是意大利未来前景最光明的能源。太阳能利用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房等热利用方式。光伏发电最初作为独立的镇大许村党支部书记靳广友说:“村民都在焦化厂上班,收入稳定,挣得也比较多,村里早就没人养猪了。用秸秆和青草作为沼气池发酵原料,解决了我村粪源缺乏和秸秆焚烧污染环境的难题,也解决了老百姓们既盼望能早日用上沼气、村里又缺乏沼气原料的难题。”用农民的话说:“过去,尽管生活富裕了,可生活质量不高,烟熏火燎,苍蝇乱跑,现在,双手解放了,环境也好了,住在村里跟住在城里一样干净、一样方便。”

3、严格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顺利实施。在沼气施工建设中,我们进行了专业队承包建设,按合同管理。施工队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注重抓沼气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意识,向农民培训沼气池日常管理知识,做到安全施工,安全使用。

4、率先对沼气的综合利用进行了尝试,效益凸显。白家堡村是介休市一个无资源、无企业的纯农业村,村民收入低、集体积累差,村里克服了重重困难,发展沼气130个,为了将沼液、沼渣等资源综合利用,百户沼气、在百亩温室、百亩山樱椒、百亩大田菜进行了试验。通过试验,发现使用沼渣、沼液的植株叶色好、长势旺、品质好、抗病性好、虫害少、产量高,对比结果显示,使用沼肥得比未使用沼肥的增产2.9%,即一个大棚可增产195公斤,增收145元,节省农药30元,一个累计增收节支175元。

三、存在问题

1、部分村的领导认识不高。调研中发现,沼气发展好的村群众在沼气日常管理中知晓率在80%以上,而少数的村的农户知晓率仅为10%~20%。

2、建设资金短缺,扶持力度不均衡,群众等靠观望,直接影响沼气建设进程。修建一个10立方米沼气池的成本一般在3500元左右。除了国家、省级补助款1500元/户和市财政500元/户外,近一半资金主要由农民来投资。对于集体经济好的乡村,集体全包,而对于集体经济薄弱的村无力承担,而村民又不愿投资,从而导致沼气建设进程缓慢。

3、技术力量和技工数量不足。2007年我市经过培训的、拥有合格证的技工仅有138人,而实际从业技工仅86名。有限的技术力量,导致了施工水平低、质量粗、管理跟不上。

4、维修不及时。不少农户自身缺乏维修技术,如:少数农户使用沼气灶,使用时间不长就出现了开关漏气,脱硫器漏气,灶器具打不着火等问题,而沼气技工一方面在精力上难以顾及维修,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就停止了用沼气做饭、点灯。

5、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不高。沼气发酵产物有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项目涉及种植、养殖、仓储等多个行业。但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我市沼气户对“三沼”综合利用知识认知率还很低,有的村沼气建设起步虽早,可是沼渣、沼液都白白丢弃,不仅浪费了优质资源,而且对环境造成了二次污染。

四、对策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为了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和推进今后沼气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需要继续加强对沼气工作的领导,增强责任意识,认真研究解决在沼气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克服浮躁情绪,求真务实,树立典型,积极推进。

2、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庙会、交流会等有利时机,以及版报、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沼气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宣传沼气示范户,使农民亲身感受发展沼气的好处,调动广大群众自觉建池的积极性。

3、加大沼气技术培训力度,推广“三沼”综合利用技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选择热爱沼气事业,具有实践操作能力的人员参加培训,达到每个沼气户家中都有一个沼气技术的明白人,大力推广“三沼”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综合效益。

4、多渠道筹资,确保沼气建设持续稳步发展。一是市委、市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投资机制,确保沼气建设这一公益性事业持续良性发展。二是金融部门要简化贷款程序,增加信贷投放规模,为建池农户及时解决资金困难。三是要充分利用国家继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争取项目资金,支持沼气建设。

5、积极探索沼气有偿服务机制。建立沼气服务站,公开招聘热爱沼气事业的熟练持证技工,负责区域内用户日常管护、维修和技术培训工作。服务站人员要与用户签订服务承诺合同,明确服务内容,细化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接受用户监督。在更换配件时,允许收取适当差价,这样,既可确保用户的承受能力,又能提高技工的服务热情。分散电源使用,近年来并网光伏发电的发展速度加快,市场容量已超过独立使用的分散光伏电源。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10年1 2月,意大利国有电力公司埃尼修建了1座应用尖端技术、装机容量达5兆瓦的太阳能光热电厂。这座完全由埃尼设计建造的太阳能集热电厂将首次同已有近30年历史的电网并网。早在1999年,意大利就 已在西南部港市萨勒诺附近安装了一套该国史上最大的光电设施。最近随着西班牙和德国开始削减他们在太阳能上的投资,意大利一跃而出,成为世界上对太阳能出手最为阔绰的国家之一。

3、生物质能。生物质是植物光合作用直接或间接转化产生的所有产物。生物质能是指利用生物质生产的能源。目前,作为能源的生物质主要是指农业、林业及其它废弃物,如各种农作物秸秆、糖类作物、淀粉作物和油料作物,林业及木材加工废弃物、城市和工业有机废弃物、以及动物粪便等。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和垃圾发电等。意大利对生物质固体颗粒技术和直燃发电也比较重视,在生物质热电联产应用方面也很普遍。据意大利石油企业协会预计,2020年意大利生物能电厂的发电量也会大幅提升,达到11太瓦时,是2009年生物能发电量的3倍。

4、地热能。地热能是成本最低的可再生能源之一,但投资过大、短期无法回收资金等问题阻碍了该行业的发展。与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相比,地热能的开发利用时间较早。多年来,意大利一直是欧洲地热能的领军国家。早在1904年,意大利就在拉德瑞罗建设了世界上第一座地热能发电站。虽然地热能起步较早,但最近几年地热能在装机容量和产业增长等方面被其他可再生能源远远地甩在后面。如2009年拉塔瑞罗的发电总量已经达到了55亿千瓦时。根据意大利石油企业协会预测,到2020年拉塔瑞罗地热TC的发电量可增至75亿千瓦时。

二、成功经验

意大利是一个能源高度依赖进口的国家,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使用技术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改善本国建筑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多年来,意大利为了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正确的目标引导。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意大利制定了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97年,欧盟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从1996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从1997年的14%提高到2010年的22%。2007年欧盟又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到全部能源消费的20%,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到全部发电量的30%。

2、建立健全激励措施。政策支持是加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动力。为了确保本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意大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如采取优惠的固定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实行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实行投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本国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

3强化技术研发和产业扶持。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意大利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人才培养、研究开发、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了专门的研发机构,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服务等工作。意大利不仅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而且特别重视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经过多年的发展,产业体系已经形成,有力地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

4、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意大利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主要为技术研发、项目建设、产品销售和最终用户提供补贴。如2005年的能源法令明确规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对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用户提供40%的补贴。意大利还采取了产品补贴和用户补助方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有力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

三、引发的启示

从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看,今后发展较快的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主要是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意大利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制定新的能源发展战略、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1、完善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与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及其发展相适应,我国致力于以立法来促进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我国的《电力法》、《水法》、《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可再生能源的规定。现行立法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法律上保障和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也进一步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一是要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和各地方政府关于贯彻《可再生能源法》的地方性法规‘二是要进行立法上的配套,修改如《电力法》和税收法律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可再生资源法》的实施效果。三是要尽快通过立法落实相关主管部门的义务。

2、设立可再生能源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是指能够依靠科技进步或创新获得新的生产函数,能够通过快于其他产品的“不合比例增长”的作用有效地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快速发展的产业或产业群。从意大利实践经验看,主导产业的实现可以通过市场自发调节或政府积极干预两种形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第二种形式。意大利政府采取积极干预的形式,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我们国家由于市场经济不发达,对主导产业采取相应的倾斜政策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该把握如下重点:对可再生资源产业出台有足够吸引力的税收、投资和产出补贴政策,引导资本向该产业部门流动;通过宣传和消费补贴措施,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消费引导,逐渐培育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市场;尽快建立各级可再生能源研发基金,支持企业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等。

3、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集群。产业集群的崛起,是产业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竞争日益激烈的新趋势,是为创造竞争优势而形成的一种产业空间组织形式。它具有的群体竞争优势和集聚发展的规模效益是其他形式难以相比的。我们国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十分丰富,但也有地区差别。因此,要有重点地根据各地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开发可再生能源。比如在我国西部地区,应该把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等作为开发重点;在浙江和福建等东部沿海地区,可以加强潮汐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通过在我国不同地区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基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产业集群形式,实现区内企业专业人才、技术、市场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共享,降低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

第7篇

2007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每年排放二氧化碳最多的国家,并且此后每年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呈递增趋势。近年来,我国通过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来减轻二氧化碳排放量、改善环境。相关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中国清洁能源投资总额在全世界排名第二,其中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所占比重最大。尽管投资力度大,但我国自身发明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还是远不如发达国家先进,因此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成为中国发展有实力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重要方法。然而,中外的许多专家都担心知识产权会成为清洁能源技术转移给中国的最重要障碍。例如,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存在普遍的知识产权盗用现象以及不可靠的知识产权强制实施规定,这是在中国发展清洁能源技术事业、进行技术转移的重要障碍,因为美国每年在中国由于伪造和剽窃带来的商业损失依旧保持着不能接受之高。而来自中国的专家以及政府官员则认为,工业化发达国家过度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这使得对于中国来说,获取他们的技术太过于昂贵,这种高花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无法承受的。虽然中外专家的认识不同,但他们都表达了对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担心。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可再生能源转移方进行技术转移的信心,更关乎到中国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发展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前景,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概述

(一)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为了讨论技术和技术转移,首先必须明确技术和技术转移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是如何界定的。传统意义上对“技术”的理解仅仅包括在能源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机械装置。笔者认为,对“技术”这一概念不应只是狭义地理解为在能源生产过程中设计的机械装置,还应该包括各种无形的、知识型的资产,例如生产机械装置以及有效使用机械装置所必须的知识等,即和此项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不难看出,可再生能源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密不可分。举例来说,在风力发电过程中,电力公司不但需要像转轮和发电机那样的有形资产,也需要如怎样维护、修理以及改进这些有形资产的知识;不但需要数据收集系统,也需要一种怎样有效解释和分析他们所收集的数据的能力。

(二)投资中的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是投资的一种基本形式。技术转移通过国际贸易、共同研究、许可、跨国公司的跨国活动等方式有组织地发生在各种各样需求体之间。在进行技术转移之前,投资者会考虑到将它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投入到某一特定市场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如果这项技术转移的风险程度在他们可接受的范围内,并有可能取得一个满意的收益,他们才会把资金投入到这项技术转移中。

三、风险因素

(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改革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达国家认为,知识产权会成为向中国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主要障碍,他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这给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剽窃”提供了很大的制度漏洞,他们甚至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管理体制大多数是无效的、没有威慑力的。然而,自20世纪以来,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政府先后推动了两次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以合同法和专利法为代表的两套改革为中国更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基础,相应地降低了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法律风险。首先是合同法。20世纪初,为加入WTO,中国必须使其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达到国际最低标准以便在2001年加入WTO时符合TPIPS要求下的义务。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改革,其主要标志是合同法。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定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但在1999年,也就是在中国签署TPIPS的前两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其中以专章规定了“技术合同”,并在其下设置了技术转移一节。它通过规定能够被转移的知识产权的形式而减轻了和技术转移相关的风险。例如,它列举了可以通过合同进行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类型,并规定这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详细规定了技术转移合同中转让双方的法律义务等。此外还必须提及的是专利法。自2000年开始,我国通过采取如增加研究经费、培养科研人才等一系列措施鼓励创新,创造各种条件为我国的创新人才及事业提供支持,使得知识型的经济行业获得了重要的发展,这其中就包含可再生能源行业。这一时期以专利法的修订为代表的法律改革反映了我国对经济知识型行业重视程度的增加,这进一步减轻了考虑将知识产权转移到中国市场的外国发明创新者的预期风险。专利法反映了我国为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而作出的努力,为减少与技术转移相关的风险做出了巨大贡献。首先,2008年专利法在之前确立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这一规定,表明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增加。其次,将新颖性标准扩充至优先使用或是在外国已有的知识。这一新标准不仅拓宽了外国公司据此提出在中国注册的部分专利有抄袭他们的专利的诉讼渠道,而且要求中国法院在评价专利有效性时应考虑公开的知识或是其已经在中国外优先使用的情况。最后,它还扩大了被认为是非法行为的专利活动范围,即增加了提供销售拥有专利权的产品这一规定,给予中外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大的保护。

(二)法律实施的可预测性通过上文分析我们看到,自2000年始,中国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措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仅有完善的立法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从这些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才可清晰地看到国外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在中国面临的风险是否减小了。根据相关专家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的调查数据,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已经日渐成熟,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得到了有效实施。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已经变得可预知。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普遍较低,但这至少可以使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公司将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支出纳入到其财务开支中,做好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其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外国公司似乎比中国公司更具有优势,他们往往能够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在一项调查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张的平均值的约5%。然而,在原告是外国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损害赔偿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张的平均值的约33%,比中国原告获得的赔偿金高出28个百分点。最后,近年来,外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在中国法院提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这反映了他们已经把法院视为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以上这些表现都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实施卓有成效,外国公司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可预知性增加,所面临的未知风险在逐步减小。

(三)吸收能力尽管我国已经努力改革和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期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好的保护,这大大降低了外国公司在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但是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风险程度还与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吸收能力”密切相关。所谓吸收能力是指“一个公司辨别新的、外来信息的价值,吸收并将其运用到商业目的的能力”。一般来说,吸收能力越高,向中国转移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风险就越大;吸收能力越低,则风险越小。就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整体状况而言,大多数的可再生能源公司没有发达的吸收能力,还不能有效地将从外国公司掌握的知识产权技术转换成适销的产品或服务。虽然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规模很大,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的经济效益也非常可观,但是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所采用的技术并不如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先进。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密度较低,我国公司对发达国家精湛技术的吸收能力普遍薄弱,不能及时有效地将从发达国家相关渠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转化为适销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这些发达国家的每项可再生能源技术并不是孤立的,它们已经形成了发达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网,各项技术之间相互补充支持,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并不像终极消费品那样简单,产品可再生能源的能量来源的生成、传输、配发、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求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企业需要掌握一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更需要学习掌握使用该产品的相关知识。若缺乏自有互补技术的强大支持,仅取得部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公司不能必然地将此部分技术完全融入到运营中。从反面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薄弱的吸收能力恰恰减轻了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法律上的诸多努力,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也能够有效实施,使得知识产权诉讼的结果具有可预测性,大大减轻了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中与法律相关的风险。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普遍薄弱的吸收能力反过来也减轻了中国盗窃和反向制造外国可再生能源知识产权的风险。因此可以说,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风险因素已经在逐步减小了。

四、收益因素

技术投资需要考虑的另一方面是收益因素,可预期的收益越大,表明可投资性越高。

(一)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前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之伴随的是对能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强。我国已经逐渐意识到可再生能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各种政策文件以及立法措施逐渐加大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首先,“十一五”规划把高水平的能源消耗看作是从2001年到2005年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并要求“实施优惠的财政、税收和投资政策以及强制的市场份额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中的比例。“十二五”规划要求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并且要求“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从太阳能热能和光能热能产生的电力、风力技术和设备,智能电网以及生物能”。其次,国务院的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也规定了各种可再生能源资源装备的安装资质。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也促进了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它授权可再生电力的网络许可并且建立了电价补贴,以确保存在可再生电力的买方,鼓励可再生能源工程的优惠贷款,对可再生能源工程提供税收优惠,设立了研究、开发和展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基金。这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以及法律措施都表明我国已经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到了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之大也正表明了可再生能源行业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可再生能源行业竞价如前所述,我国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的障碍,重要原因是拥有可再生能源技术知识产权的外国公司控制着其技术的价格,以至于此价格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太高而难以支付。而笔者认为,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存在着充足的市场竞争,以致于完全垄断价格是不可能的。根据ITA报道的数据,在中国,没有一家外国公司垄断任何一类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例如,在风能市场,在2008年,“存在着超过80家的风力涡轮机发电机厂商和200个以上的风力开发商”,中国公司占据了超过75%的市场,中国公司也控制着太阳能和水电市场。在那些知识产权价格仍然很高的行业,有学者指出高成本很可能是由于不成熟的技术而不是知识产权溢价造成的。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存在着知识产权溢价,中国也已经能够以比别人低的成本来利用某些种类的技术,通过有效利用这些技术,能够促使相关知识产权价格降低。还有学者认为,阻碍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资金和管理而不是知识产权溢价。总之,笔者认为,今后越来越发达的技术市场将会解决可再生能源产品价格高昂这一问题。

(三)中外企业合作模式从长远来看,外国公司如与中国企业伙伴分享或共同开展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因而外国公司不应为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权而故意不与中国公司交易。对知识产权转移障碍的争论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完全来源于外国公司或完全转移到中国公司这一假定之上的,但是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即存在着中外企业相互合作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行业要求有一个专业的、相互依赖的技术复合体和一个存在价值关系的企业环境,外国公司如果能够与中国伙伴分享或共同开发知识产权就能够创造价值关系,使合作双方都没有侵害知识产权的动机。中国公司可以帮助外国公司达到当地成分要求,促进双方的合作发展,达到共赢。笔者将此种合作关系当做一种收益因素。合作关系不仅能够创造有利可图的商业模型,而且降低了中国企业盗用外国合作伙伴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在合伙关系中,彼此之间的信任和信赖是合作共赢的关键,中国公司能够认识到盗用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能够危及这一关系,从而不利于自身的发展,这就降低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此外,正如前文讨论的那样,许多中国公司还没有将剽窃的知识产权直接转换为适销产品和服务的吸收能力,他们必须依赖外国合伙方提供补充的技术。因此可以说,中国和外国企业在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既能够使外国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又可降低其知识产权受侵害的可能性。

第8篇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建筑用能需求快速增长。而我国太阳能、浅层地能资源丰富,适宜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合理满足建筑用能需求,是减少能源消耗、优化用能结构的重要手段,而各级财政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应更加有所作为。

1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基本情况

1.1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据估算,我国陆地表面每年接受的太阳辐射能约为50×1018kJ,全国各地太阳年辐射总量达335~837kJ/cm2•a,中值为586kJ/cm2•a,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并且,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h、辐射总量高于586kJ/cm2•a的一、二、三类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2/3以上,具有利用太阳能的良好条件。另外,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潜力巨大。据估算,全国287个地级以上城市每年浅层地能资源量相当于95亿吨标准煤,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每年可利用的热量相当于3.5亿吨标准煤,如有效开发利用,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5亿吨。

1.2我国建筑用能需求增长迅速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每年新增建筑面积约20亿m2。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建筑的热舒适度要求越来越高,采暖和空调的使用更加普遍,建筑能耗增长迅速。据统计,1996~2008年,我国的建筑商品总能耗从2.59亿吨标准煤增长到6.55亿吨标准煤(不含生物质能),增加了1.5倍。建筑节能形势越来越严峻,已经成为我国节能减排的重点。

1.3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生活用能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示范、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有效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截至2010年底,我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超过15亿m2、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超过2亿m2,太阳能、浅层地能成为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热水、采暖制冷等生活用能的重要模式,显著改善了建筑的节能性能和居住品质。

2财政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的功能与作用

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离不开政策引导。由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在发展初期具有高投资性、高技术性及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点,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为此,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政策,加大投入,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

2.1从项目示范到城市示范,发挥财政制度建设功能根据市场发育程度,中央财政不断调整政策,从项目示范到以市县为单位整体推广,建立了有效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机制。首先,针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初期面临技术集成度差、标准制定滞后、初始投入高和市场普及程度低等问题,2006年,中央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示范推广,至2008年,共支持实施了四批371项示范项目,有效发挥了窗口示范作用,激发了市场需求。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2009年,财政改进支持方式,由“项目示范”转向“城市示范”、“农村推广”,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实现由点到面的转变,充分发挥示范整体效应。同时,中央财政在制度建设上突出约束性和指导性,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资金使用上,在专款专用的约束性条件下,鼓励地方创新资金运作方式,综合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任务目标上,对工作进度进行约束,尽快发挥示范作用,同时鼓励在确保完成已批复任务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

2.2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财力保障功能为有效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预算安排,不断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安排资金1亿元,支持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示范;2007年、2008年安排资金12亿元,进一步扩大示范规模;2009年创新支持方式,安排资金15亿元,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推广。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有效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据统计,2010年我国光热、地源热泵等节能环保产业市场规模超过750亿元,建筑行业成为可再生能源应用增长最快、效果较为突出的行业之一。

2.3地方积极出台支持政策,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在财政政策引导下,地方积极出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支持政策,特别是一些强制性推广政策的出台,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截至目前,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深圳、湖北、山东、河南、海南等20多个省市,均制定了“太阳能光热与建筑结合”规划,并强制要求12层以下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如深圳市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浙江省要求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等。

3存在问题及其分析

目前,可再生能源在整个建筑用能中的比重依然较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产业发展、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开发应用领域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3.1产业技术支撑不够我国的太阳能产业和热泵产业缺乏核心技术,普遍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太阳能光热产业方面,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能力,但产业集中度较低,前二十强企业集中度约45%,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竞争力不强;太阳能光伏产业方面,由于太阳能光伏生产与国内需求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加之整个产业缺乏核心技术,导致太阳能光伏产业对外依存度过高;热泵产业方面,目前国内大部分厂家通过国外产品或者主要以国外的原配件来进行产品组装,企业的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缺乏核心机组的生产能力,包括压缩机等大量依靠进口,国产产品市场占有率非常低。

3.2技术标准规范不够完善目前,若干有关太阳能光伏电池等产品的国家标准已实施,但是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技术方面,特别是光伏与建筑结合的标准以及并网建筑光伏的相关技术标准仍比较欠缺。此外,国内现有的3个光伏产品性能的检测机构,尚未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授权。此外,我国还未开展国际通用的对于光伏建筑应用系统的认证工作,没有国家级光伏产品检测机构,标准体系不够完善和未进行产品和建筑应用系统认证,不利于规范国内的市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对地源热泵行业来说,标准规范出台相对缓慢,从事热泵工程的生产、设计、安装与施工队伍良莠不齐,技术应用水平低,一些工程应用中出现了资源浪费现象。

3.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发广度和深度不足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主要还是以“点”的形式集中在城市,在广大城镇及农村的推广力度远远不够。据统计,当前国家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大部分分布在城市中。而根据清华大学2006年和2007年暑期组织实施的大规模的中国农村能源环境综合调研活动所得的数据,北京、天津、山西、新疆等地农村商品能源的比例均已超过了90%,调研数据说明,有必要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个农村生活用能中的比重。另一方面,开发应用技术路线单一,大部分为简单应用。如太阳能热利用主要局限于提供生活热水,而被动式太阳能房、太阳能采暖制冷等深度利用非常有限;浅层地能有待于向海水源、污水源等多元化、复合型方向发展;应用前景广阔的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沼气、风光互补等技术刚刚起步。

3.4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人使用。但在工程实际应用中,大部分建筑设计院和房地产开发商对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关注较少,部分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对建筑一体化的认识停留在概念上,没有投入实质性的努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结合的适用性和系统性设计能力亟待提高。另外,对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最理想的是集成设计、集成制造、集成安装,这要求在建筑设计之初就要考虑光伏与建筑的结合,要考虑光伏组件的力学性能、建筑的美学要求、建筑结构与光伏组件电学性能的配合等。而目前,我国建筑光伏集成设计能力较弱、经验积累较少,约80%采用支架式安装形式,没有在设计阶段就把光伏系统考虑进去,有待加速开发标准化设计,提高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能力。

4对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效率,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标准完善上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创新推广办法,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

4.1支持技术进步,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一是把培育市场与引导产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在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示范的同时,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实施设备提供商备案制度,从而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市场监管,实现对企业的择优扶强。鼓励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新能源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具体操作上,可以在示范城市中强制划定一定比例的示范面积,规定这些项目必须选用备案目录中设备提供商的设备,而其他的示范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设备提供商,这样既可以对大型企业进行扶持,又留有小企业生存的空间。二是加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中央财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中央财政按研发及产业化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对相关企业及科研单位等予以补助。同时,实行消费补助,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创造市场需求。

4.2加快制定相关规程规范,完善技术标准指导体系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应加快编写和制定太阳能光热、光电、地源热泵等方面的设计规程、技术规范等。地方要在抓好国家标准贯彻和执行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以及工法、图集。相关企业也应制定本单位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企业标准,提高应用水平,从而建立起从国家、地方到企业,从设计、施工到后期运行维护的技术标准指导体系。同时,国内技术标准应尽量与国际接轨。

第9篇

关键词:地埋管地缘热泵,数值分析,节能

前言:

由于节能评估工作的开展,空调系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始终没有被重视,在某种情况下,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往往没有开展,主要原因是系统比较复杂,造假较高,到底节能效率多少,不是非常明确,本文着重探讨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的在台州地区的可行性及数值计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作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做出以下总结。

实际工程来说明计算过程:

已知一办公楼建筑面积2920O,夏季冷负荷为350kw,冬季热负荷186kw。

室外绿化及道路面积2000O,试判断采用地埋管热泵系统的可行性及节能率。

可行性研究:

方案设计前,对工程场地状况进行调查,场地调查内容包括:规划面积、形状及坡度,现有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及分布,树木植被及附属构筑物的分布,地下管线的分布及其埋深,场地内已有水井的位置。

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空调系统,存在很多自然环境的限制因素。

(1)场地

埋设换热器需要较大的场地,系统投资也较其它方式要高,所以这种系统一般应用于面积比较小的居住类单体建筑,在大型工程中应用相对困难。

(2)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土壤埋管式热泵系统的运行,势必引起土壤环境温度的剧烈变化,在其影响范围内的土壤微生物环境也将出现剧烈变化。土壤换热器的埋置深度的大小,将影响建设投资的大小,同时也决定系统对植物根系、土壤微生物、建筑物基础的影响程度。

(3)土壤换热。

当建筑面积较大,超过3000O应做岩土响应试验(工程前进行试验井,类似于结构工程的试桩),根据岩土响应试验结果计算。通过岩土响应试验,试验井深度50米,恒温法测得,钻孔单位延米换热量为30w/m,根据地质勘测资料,场地内地质基本均匀,冬季得热基本参照夏季换热结果,钻孔直径为110mm,拟采用单U管,根据技术措施中规定,按照冬季热负荷计算室外埋管数量计算。根据浙江省《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经对浙江省内大量的公共建筑进行抽样调查分析,地源热泵相比传统的中央空调系统在夏季运行能耗基本持平,因此在可再生能源计算时只对冬季进行节能效益计算。通过对既有公共建筑调研分析,台州市冬季平均运行时间约500小时,制热季年平均负荷使用率约70%。目前土壤源热泵系统的主机制热能效比通常在4.0左右,地源热泵系统循环水泵能耗约占主机能耗的20%。冬季地源热泵系统综合能效比约3.24。目前,传统的热源为燃气锅炉,天燃气按热值8500Kcal/Nm3计算,燃烧效率按90%计,电力平均低位发热量为860kcal/(kW2h),燃气锅炉单位立方燃气折合节约8.89 kW2h电能,燃气锅炉相当于COP为1.84的热泵系统。采用风冷热泵冬季COP值按3(大多数厂家可以做到,合资品牌或进口品牌可以做到3.2以上),浙江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规定额定功率大于50kwCOP值为3,所以综合能效比(包括循环水泵能耗)约为2.6左右。多联机额定COP值根据3.5~3.6左右,冬季室外参数修正后,COP值3.2~3.3,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台州地区设置地埋管地源热泵相对其他有一定的优势,在利用可再生能源方面有一定的社会效应,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多联机系统省略了循环系统,能耗较其他系统更低。

可以看出地源热泵系统相对于其他系统来说初投资增加较多,初投资最低的是多联机系统。

台州地区地处夏热冬冷地区,是典型的亚热带气候,地源热泵系统不太适合在台州地区发展,相较而言多联机系统与风冷热泵系统没有优势,且初投资较大,对水文地质要求较高,这才是地源热泵系统在台州地区无法全面发展的原因所在。 台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台建规[2013]487号)第1.13条: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超过12层的居住建筑的逆3层,必须利用1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于在台州地区设置可再生能源进行了规定,多联机系统不算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公共建筑在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上浙江省《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能耗计算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必须设置足量的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所以地源热泵系统还是有一定的优势。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在系统构成,成本核算,运行节能方面不如多联机系统,但地源热泵技术是可再生能源。笔者总结在以下情况优先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公共建筑在可再生能源计算后不能达标,且无热水需求时,对空调系统分析能耗占比较高。工程位置的地质条件较好,室外有较大场地,工程地点附近有江河,且存在地下径流。工程位置位于高湿地区,冬季制热时采用空空换热效率低下。建筑面积较小,一般不超过5000O的公共建筑。

参 考 文 献

浙江省《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