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4 17:05:45
导语:在乡镇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乡村;乡村治理模式;行政管理;转变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4-0109-04
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传统农业经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及市场化的逐步推进,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转变乡村治理模式已成为乡村发展繁荣的当务之急。笔者不辞浅陋,现对此问题略陈管见。
一、新形势下我国乡村治理模式面临转型的迫切任务
我国古代社会皇权不下县,县以下的乡镇、村社实行乡绅自治、宗族自治。这种乡村治理模式适应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模式的需要,成本低而且高效。建国后,出于建立苏联式计划经济体制的目的,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建立了政社合一、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这种体制在集中力量办大事方面具有优势,在修建农田水利设施、整修田地、修建道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乡村居民的自主性、创造性却受到了极大限制,严重影响了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后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改革开放三十年多年来,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乡村经济体制经过改革,由乡镇政权代替,确立了家庭联合生产的承包责任制,建立了明确的产权制度和集体所有、共同发展的合作制。在此过程中,乡镇政府成为我国的基层行政机关,乡以下则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代替了时期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实行村民自治。这种乡村治理模式基本适应乡村主要进行农业生产的乡村情状,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及市场化的逐步推进,乡村不仅已与城市结成密切相关的共同体,而且本身也日益城镇化,传统农业的地位日益降低,现代农业蓬勃发展,农业产业化迅速推进,从事工商业的人越来越多,已成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乡镇企业也异军突起,成为乡镇经济的主要支柱。这种状况使得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难以适应,面临转型的迫切需要,一方面需完善乡村管理体制,另一方面需积极培育乡村各种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国乡村经济结构以及它的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尤其一些乡村办起了企业,而且办得有声有色,几乎成为乡村经济的主体。如我国广东省的乡镇企业的总收入已超出一千亿元,大约是乡镇总产值的60%。要使乡镇企业能够快速发展,就得保障企业受到乡镇权力机构的扶持,切实得到政权机构的服务。那么为保障乡镇企业能够更快更好的全面发展,促使其走向大城市,甚至走向世界,那自然就得全面完善我国的乡村管理体制。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农业技术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由农民自主创办的专业技术协会产生了。这些技术协会以科技为导向,以各个院系、科研机构以及科技学会为支柱,以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为领头人,有力推动了乡镇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我国农民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借助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创办了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服务组织,使科技、资金和资源等多方面的生产要素得到了充分利用。同时,由于商品经济在发展中不断进步,很多农业协会都进行了跨地区、跨行业的重组,逐渐实现了联合发展。这些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也需要乡村治理模式的进一步转型。
随着网络向农村的逐渐普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明显加速、社会中介和服务组织的不断发育及文化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我国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普遍不能适应,使得党的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实施,并影响了当地乡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国乡镇政府管理体制明显存在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当今乡村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二是乡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足,无法有效填补乡镇政府功能的不足,也不能形成合力以有效抵御市场风险、增强谈判能力。就我国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而论,尽管在不断改革、完善,但仍不能满足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工不明,责任不清,难以调动职员积极工作、承担职责和协调配合
我国乡镇一级政府管辖的区域比较广泛,但对其管理的只是县级政府,这就不能建立完善的乡镇行政机构,不能促使责任、权利的统一管理。机构比较臃肿,机构人员不能很好地服务人民、贡献社会,不少乡镇政府干部基本都是在混日子。各政府机构、职员职责界定不清,部分事业单位总是依靠业务主管部门行事,财政拨款基本成为经费的唯一来源。这些情况导致了相当多的乡镇干部、职员、机关缺乏竞争和服务意识,不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及法律责任。
(二)财政体制不完善,乡镇债务负担沉重
我国乡镇政府有很大的债务负担,2010年,乡镇的财政负债总额达到两千多亿。全国总共有五万多个乡镇,它们平均负债400万元。这些债务往往来源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这是由于,单位在招人时,不是从超编单位选进人才,而是从下级机关招人,或是进行公开招考,造成缺编单位逐渐满编,而超编单位的超编人员却无法裁减。同时财政体制也不完善。我国乡镇政府在偿还债务时主要是通过向人民群众收取费用,但是由于改革的推进,向人民收取费用得到限制,一些收费被取消,使得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缺乏稳定的来源,偿债能力降低,乡镇债务负担自然更加沉重。
[论文关键词]农民 组织化水平 乡村 治理结构
[论文内容提要]我国农村弱质性的社会基础以及农民组织化水平低的基本状况,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所以,要在尊重农民权利和自由、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对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影响;村治理结构的改革。因此,要不断扩大农村自治体的规模,逐步实现乡镇自治,实现农村社会自主治理和民主治理。
在我国,农村居住分散情况十分普遍,农民原子化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低组织状态,这是一个不争的农村现实情况,人们常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然而,农民的这种低组织状况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可以理解为中国农村社会基础再造的过程,针对当前的社会理想、国家目标或现代化导向,有目的、有意识地对农民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农民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间能够有高度的契合,能够实现顺利的对接。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农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与国家力量相配合实现国家目标并获取自身福利的实践过程”。而农民与国家、市场高度契合、顺利对接、形成一致行动能力的结合点就是农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一、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及环保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确保我区今年环保目标任务的实现,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乡镇、各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港城新区建设提供服务。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是否存在、,是否存在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
(二)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是否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
(三)对《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工艺设备,“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是否依法取缔,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治理或依法关闭,是否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给予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各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是否整治到位;
(五)对省、市、区历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是否整治到位;
(六)对涉铅等危险废物污染问题整治是否到位;
(七)是否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是否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补助专项资金是否存在被挪用、贪污等问题;
(八)是否利用职权,为企业推销环保治理设备器材或介绍治理污染工程。
三、监督检查的原则和方法
(一)监督检查原则
此次开展监督检查遵循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区监察局将对各乡镇及区环保局、经贸局、农业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分局、林办、安监局、供电局等部门履行环保监督管理职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法
1、听取汇报。听取各乡镇及环保等部门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执行“环评”、环保“三同时”验收,淘汰类工艺、“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取缔、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污染严重重点行业整治及省、市、区挂牌督办案件整治情况汇报。
2、查阅资料。认真查阅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卷宗资料。
3、抽查审计。对年以来排污费征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4、现场查看。现场检查工业园区以及省、市挂牌督办案件查处与整治情况,尤其检查淘汰类工艺设备、“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取缔、关闭和危险废物污染治理情况。
5、依法查纠。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督促限期纠正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纪依法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监督检查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组由监察局组织,抽调财政局、审计局等人员组成,并邀请办事公开监督员参加。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坚决克服查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高度重视这次检查,集中力量,下大力气,下真功夫,认认真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及时提出要求和给予工作指导;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注意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关键词: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证考察;理性分析;辽宁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064-02
一、问题发现与解构的意义
近年来,中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2008年中央为农村环境保护设立了专项资金,决定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治理成效,从2010年开始,国家以连片整治的方式,分阶段选取示范省,集中资金进行农村区域环境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以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对地域空间上相对聚集在一起的多个村庄(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实施同步、集中整治。
2010年辽宁作为北部地区的代表成为第一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示范省。2010—2012 年,国家和辽宁省预算投入21.25亿元进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整治以大伙房水库及输水工程周边地区为重点,延伸到输水工程供水及采水所涉及的地市,共包括抚顺、本溪、沈阳、鞍山、辽阳、营口及盘锦7个城市。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在各地没有基础、无可遵循的成功模式、建设时间紧迫,是一项空前艰巨的环境建设工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开展后,急需总结经验,反馈问题。
二、辽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基于实证的发现
1.实证方法。调研组选取辽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村庄实地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对村民入户问卷调查、对环保局、乡镇政府等管理者进行半结构性访谈,以及收集有关公共数据和记录。(1)实地考察。以实地调研的方式对沈阳市辽中县六间房镇、杨士岗镇,盘锦市胡家镇,抚顺市上马乡、后安镇,本溪市桓仁县北甸子乡,营口市大石桥汤池镇等进行实地的考察。(2)问卷调查。以问卷的形式对村庄连片治理情况及农民环境保护意识进行考察。先后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32份。(3)半结构性访谈。访谈35名当地环保人员、基层乡镇负责人员、村组织成员。
2.基层管理者视角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存在的问题。调研表明,基层管理者普遍认为辽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选取特大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进行连片整治示范,对于流域污染治理和农村污染减排具有重要意义。整治的过程做到规范化。调查的村庄均对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和监督,建立了农村环境整治目标责任制。对于日常保洁机制,受访村庄均建立了日常保洁机制,分别采取外包保洁公司或内包村民的方式,基本建立了治管结合机制。调研表明,大量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畜禽粪便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重点水源保护设施的建设。
调研中也反馈出一些实际问题。对于部门之间的协调,83%的受访环保人员认为财政部门审批手续周期长,影响环保部门项目建设;40%的基层乡镇人员认为项目建设过程中缺乏基层政府有效参与机制。对于环保资金的投入,30%的受访者反映资金有时不能及时到位;几乎全部受访者都认为县、乡、村各级财力有限,连片整治项目运行和维护资金缺乏,后续管理和运营负担过重。针对治理技术,57 %的受访者反映水污染治理技术趋于雷同、缺乏有效的适合北方特点的技术支持。对于基层环保管理情况,85 %受访者反映基层环保工作压力大,往往身兼数职,乡镇政府专门环保人员短缺。
通过对基层管理者的访谈,调研小组发现,从基层管理者视角,辽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在政府部门间的配合、环保资金、治理技术以及农村环保人力资源上存在尚需解决的问题。在乡镇基层环保部门能力普遍较弱和后续维护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能否从项目短期管理转向日常长效管理,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3.村民视角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环境连片整治设施建设、连片整治效果感知、连片整治政策实施认知三方面,调研组对村民进行了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调研显示:
在连片整治环境设施建设上,村民普遍反映在垃圾处理、牲畜粪便处理上设施建设明显,97%的村民反馈本村有专门的垃圾处理设施;39%的村民反馈村庄有户用沼气池;48%的村民反馈村庄实现牲畜粪便有机肥加工利用;17%的村民反馈村庄实现有机生态农业。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上,尽管大部分村民都承认村庄修建了排水沟,但仍有66%的村民认为村庄缺乏专门的生活污水治理措施。
在连片整治效果感知上,74%的村民认为村庄治理后环境有明显变好;35%的村民对村庄污染治理效果满意,48%的村民对村庄治理效果基本满意;83%的村民认为污染治理设施轻微存在利用低的现象;22%的村民认为村委会还缺乏专门负责人员;在影响农村环境整治效果的主要原因上,30%的村民认为农民旧的生活习惯不好,47%的村民认为资金投入不足;33%的村民认为农村环境治理保持长期好的效果主要靠个人自觉、61%的村民认为农村环境治理保持长期好的效果主要靠村委会和政府的监督。
在连片整治政策实施认知上,45%的村民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相关政策不了解、53%的村民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相关政策有些了解;在获知本村环境连片整治信息上,23%的村民通过村固定公告牌和媒体、20%村民通过村开会征求村民意见、22%村民通过村民交流、35%村民通过设施建成后;对当地领导治理态度,52%村民认为积极主动。
通过对村民的访谈,调研小组发现,从村民的视角,辽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在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村民行为、政策宣传上存在尚需解决的问题。
三、问题产生的深层解构——基于理性的分析
1.基层环境管理有效性的制约因素。农村环境保护具有公共性,成本较高,由政府提供充足的经费、人力资源与成熟的技术支持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政策资源基础。长期以来,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难以深入开展,根本的制约因素就是农村环境治理的经费、人力资源与成熟的技术支持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或者资源不足或者轻视农村环境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中央政府以协议的方式,明确中央与地方资金的配套比例、资金保障及人员保障,并制定技术指南,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有效实现奠定了良好基础。然而,农村环境监管对象量大面广,基层环境管理监管能力相对薄弱的现象不能完全改变。在农村环境治理的经费上尤其是项目运行和维护资金供应上仍然是基层政府很大的经济负担。在技术资源上,适宜北方环境、廉价而有效的治理技术尤其是生活水污染治理技术开发也不能依靠基层环境部门解决。另一方面,农村环境管理的复杂特点极易造成权力重叠和权利真空。农村环境管理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复杂分工,往往导致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畅,整体效率降低。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财政部门资金审批迟滞影响环保部门的项目建设进度,环保部门项目建设监管缺位加重基层乡镇部门的后续管理负担等,都表现为一种部门配合上的失力。
2.村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制约因素。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兼有管理和治理双重含义。中国农村环境污染主体分散零落,农村环境整治不能单纯依赖点线式的“政府—管理”模式,更需要村民与政府的合作。然而调查显示目前村民与参与环境连片整治仍然呈被动状态。
制约村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因素首先来自于主观因素。村民缺乏参与环境治理的主体意识。受传统依附文化及政府机制惯性的影响,村民更多地关注个人经济利益,淡薄政治、环境权益。乡村缺乏维权气氛、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精神。
制约村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因素还来自于客观因素。一些村庄仍然沿用传统的命令式管理模式,没有处理好环境与村民参与的关系,缺少与村民沟通。村民对环境信息的占有不均衡和不充分,村民的话语权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
四、应对策略
1.创新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农村环境治理,需要改变传统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来连接政府管理机制和村民参与机制。一是协调联动,加强政府部门间合力。横向联系是农村环境保护十分重要的关系网络。平行部门之间应建立各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相互沟通信息,主动配合,形成合力。二是培育乡村环境文化,加强村民与政府间合力。环境文化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远远超过其他力量,对人们形成科学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能够产生重要影响。
2.优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资源结构。(1)地方政府财政责任的制度化与法制化。尽管在连片整治资金供给上,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明确了中央与地方资金的配套比例及资金保障措施,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地方配套资金供给不足或迟滞的问题。解决的路径是寻求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2)乡镇环保组织的功能化。县级及以下基层环保部门力量薄弱,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在乡镇及行政村设置专门环保机构、配备专兼职监管员队伍。在完善基层环保组织建设的同时,增强环保人员能力建设,提高环保人员的创新能力。(3)环境技术开发和推广的多元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在采取有效的方式、途径和技术措施,因此,应进一步研究适用于北方农村环境整治的技术和模式。农村环保技术的开发完全依靠地方基层力量存在很大困难,应在国家层面上建立科技支撑体系,组织环境科研机构和高校等专业人员对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开发和推广,确保集中连片村庄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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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克中,贺雪峰.社区参与、集体行动与新农村建设[J].经济学家,2008,(1):32-35.
[3] 刘侃,栾胜基.论中国农村环境管理体系的结构真空[J].生态经济,2011,(7):24-27.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进一步夯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提升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水平,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安全生产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为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范围
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化、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宾馆、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内容及要求
1、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资源整合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越界开采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全市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榆林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积极推动企业改革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职责分工
(一)由县煤炭局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二)由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三)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商贸办、安监局配合,负责组织实施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安全生产“*”;
(四)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和铁路运输行业(领域)及乡村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
(五)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六)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
(七)由县矿管办负责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采管理领域和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村民和场所安全生产“*”;
(八)由县电力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
(九)由县农机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十)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利行业(领域)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
(十一)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生产“*”;
(十二)由县卫生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负责组织实施医院、食品药品安全生产“*”;
(十三)由县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文物、文化娱乐企业和个体户安全生产“*”;
(十四)由油气办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成品油输运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十五)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十六)县安监局在抓好非煤矿山、职业安全卫生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宏观、协调、综合、指导职能,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和各企业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
五、时间、方法和步骤
“*”要贯穿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自查自纠(5月底前)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本方案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具体的“*”实施方案。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实施方案务必于5月15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阶段(6月至9月)
1、针对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切实抓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无证无照经营、越界开采、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及私挖乱采煤炭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按步骤全面推广壁式采煤法,打牢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3、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经营和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和有效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4、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5、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6、各乡镇、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县安委会将派出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巩固、总结阶段(10月至12月)
各单位要根据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雷电、防冰雪灾害,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认真总结“*”开展情况,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于10月底前将“*”开展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的组织领导,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此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贯穿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一定要把“*”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机制体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一定要把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在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同时,及时治理重大隐患和解决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各乡镇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点面结合。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加大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环境监管;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19.054
在城镇化进程中,环境污染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不仅危害居民的身心健康,影响农业生产,更阻碍了城镇化的发展。因此,必须大力开展环境监管工作,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1 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面源污染。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的农药、化肥、地膜等农业生产物资,超过了土地和其他环境要素的承载量,导致大量有毒物质残留在环境中,并被作物吸收,最终导致土壤破坏、河流污染,甚至引发人或牲畜中毒。二是生活垃圾污染。农村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村居民逐渐集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也比以往更多,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使用过的电池、节能灯等随意丢弃问题,由于缺少有效回收政策,其中含有的有害物质直接进入土壤和水体,引发了大量疾病。其他生活垃圾未经处理就随意堆放,也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三是乡镇企业产生的污染。随着城市环境治理进程加快,很多重污染企业都转移到城镇郊区和农村地区,这些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等一般是直接排放,没有经过有效处理,都对农村环境造成极大污染。此外,在农村地区,随处可见被废弃的塑料制品,如地膜、塑料盆、塑料袋等,这些塑料制品难以降解,长期处于河流中、土壤里,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农村污染问题直接影响到城镇环境,危害深远,因此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极具现实意义。
2 加强城镇环境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2.1 推进环境监管机构建设
近年来,随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上仍然需要进一步做大量工作,以确保城镇环境持续好转。而阻碍环境监管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乡镇在环境监管方面存在机制没有理顺、规划不够科学、机构不够完善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快完善农村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推进环境监管机构建设。
当前,乡镇环境监管机构仍然不够健全,突出表现在机构设立不健全,监管人员编制难落实,监管机构职责不清晰,监管经费保障难等几个方面。一是可以在乡镇政府中设环境监管站,负责乡镇及下辖各村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环境监管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为了确保环境监管人员队伍的稳定,激发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应把这些人员的编制进行解决,并做好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积极改善农村环境,充分发挥监管站的作用;二是县、乡镇政府应科学设置环境监管站的职能和职责,建立责任考核机制,把环境监管工作成效纳入到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从而使环境监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2.2健全农村环保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除《环境保护法》外,其他如农业、畜牧、渔业、乡镇企业等法律法规大多是提及农村环保工作,而缺失详细的条款或执行细则,这就需要国家尽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把地方政府、企业、农业从业人员等纳入到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之中,并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处罚等加以详细明确,从而通过法制环境的健全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2.3 形成农村环境监管的有效合力
城镇环境监管不仅仅是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还涉及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电、土地、城建等多个部门。因此,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范围加强联合执法和共同治理,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促进农村环境的好转。
2.4做好环境监管的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网络、宣传板、宣传条幅等媒介,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促进大家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和治理之中,形成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2.5建立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目前,农村环境监管存在一些不良现象,上级下达任务或检查验收时,工作力度大,平时则工作力度小。因此,政府要强化环保部门的职能,并对环境监管工作进行定期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加快研究污染土地的治理和修复技术、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等,搭建农村环境保护的科研平台。进一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科学施肥、用药、秸秆还田、科学灌溉等技术落实与推广,鼓励开展农用地膜回收试点。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农村环境监管工作形成长效机制,长抓不懈。
2.6 加大农村环境监管投入力度
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工作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尤其是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更需要高投入才能见到实效。因此,各级政府要将环境监管工作列入财政资金投入的重要项目,积极建立社会各界参与的多渠道融资机制,不断改善农村环境监管的保障,使农村监管工作持续开展。
参考文献
[1] 钱永涛. 对农村环境保护监管的思考[J].中国环境管理.2011,(03).
[2] 冯彬.农村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污染防治技术. 2008.21(05).
维稳工作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情况报告
市督查组:
一、全县开展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主要做法及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主要做法:(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一是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XX同志为组长,常务副县长XX、县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XX和县公安局长XX同志为副组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二是县委办和政府下发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提出了我县治安防范工作的目标与措施。三是各乡镇、各部门相应成立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落实了办事机构和人员。
(二)统筹规划,典型引路。根据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整体联动防范工程采取“集小胜为大胜,集大胜为全胜”和“典型引路,全面铺开”的措施,实行县、乡(镇)、村(社区)分级开展的方法,逐级抓落实。按宣传教育、试点工作、全面铺开的步骤逐项实施。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委政法委在试点工作期间,先后多次到勐勐镇和沙河乡召开专题研究会,专门研究新村等3个试点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抽调了政法办、综治办工作人员深入社区指导工作,还分别组织召开了动员大会。三个社区也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方案,启动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通过层层动员、逐级部署,提高了各内部单位的治安防范意识。试点的成功运作,为全县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的有序推进奠定了基础。
(三)强化措施,夯实基础。一是各级各部门调整充实了综治领导机构,许多内部单位配备专职保卫人员。二是把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工作推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由县综治办和城区公安分局统一制定了《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运行机制》、《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等7项制度,保障了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转。四是将警务充分充实进社区。在县公安分局专门设立了社区中队,每个社区设置一名社区民警,每个居民小组设立一个整体联动防范工作小组;在214公路沿线、城区设立了便民报警服务点,每个报警服务点设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报警服务工作,并担负维护治安秩序、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责。
(四)抓好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是认真加强以110指挥中心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建设,按照“加强街面,分段巡逻”的要求,以巡警为骨干,专群结合,建立覆盖县城的巡逻体系,首先将辖区分为3个巡逻区,巡警队下设3个组。其次,在方法上,采取徒步巡逻、摩托车巡逻和专车巡逻相结合,分析治安动态、发案规律,在区域上实行重点防控,加强对县城相对偏僻街道的巡逻力量,确保警力投入案件高发时段的防范工作,遏制现行案件发案上升的势头。二是强化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在交通沿线有电话的村寨和相关场所设立了32个报警服务点,方便群众及时报警;社区民警上门服务,发放了1200份“警民联系卡”,让群众知道社区民警,了解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增强联系;重点开展对出租房和暂住人口的清查整治工作,对辖区的出租房屋全部登记建档,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三是实现警力下沉、阵地前移。首先与社区建设同步进行社区警务建设,成立了新村、公很、允甸三个社区警务室,南郊、北郊、允俸、忙开、帮木、营盘6个农村警务区。四是抓好农村“四级”治安防范体系建设。乡镇间在交合部位、复杂地段成立了1支专职社区联防队,3支社区义务联防队,吸纳了5名低保人员加入其中,保证了每个社区均有专、兼职联防人员开展巡逻,并能做到相互联动国,整体配合;每村设一名专职治安员,每月召开一次联动会议互通情况,协作配合;行政村以村为单位,根据不同时期治安情况,开展小组间的联防。
成功经验:我县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一是勐勐镇千蚌村以基地的创收来解决护村队的报酬;二是沙河乡从财政挤出部分资金专用于治安联防队
;三是新村社区把低保人员吸收入专职的治安队伍,不仅充实了治安力量,还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四是各乡镇在“学教”活动中把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部分切实抓好;各内部单位充分发挥党团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干部的作用,组织他们开展各种形势的治安联防活动。
存在的问题:一是经费保障不力。由于财政困难,硬件建设滞后,制约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的进度。二是个别部门和地方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是政法部门的事,工作消极,有等待观望的态度。三是组织协调力度不够,不能有效的把治安防范资源整合统一。
二、落实临组联〔20__〕4号、云综治〔20__〕15号文件的情况
(一)贯彻落实情况:一是召开政法委员会。接到文件后,我县及时召开政法委员会,认真贯彻学习文件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二是组织部、政法委、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综治组织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抓好综治基层组织建设的5个方面的意见。三是县编委落实了县综治办人员的编制为3人,常委会通过县综治办主任可高配为正科。五乡两镇配备了7名专抓政法、综治工作的乡镇长助理,78个内部单位也都成立了综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共有人员356人。四是我县乡(镇)综治办的办事机构统一设在乡(镇)政府内,各乡(镇)综治办人员编制为2人(含县上下派1人),目前乡(镇)还没有专职的综治干部。六是组建义务治安巡逻队及人员数情况。目前,我县已建有群防群治组织620个3929人、专业巡逻队13个33人。
(二)在贯彻落实文件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一是各乡(镇)配备的专职综治干部难以落实。二是部分内部单位由于存在经费问题,专职的保卫干部难以落实。三是综治干部队伍的培训问题难以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综治组织建设的工作建议:一是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综治经费的投入。二是增加综治办公室的人员编制。三是加强村委会、社区的综治组织建设。四是加强专(兼)职综治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在创安活动中的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经验:一是抓好基层组织,发挥以基层党支部为核心、基层政法组织为骨干、基层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群防群治队伍为依靠的整体协调效应。二是抓好发动群众工作,发挥群众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的第一道防线。三是抓好基本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到户,发挥家庭的社会细胞作用,促家风、寨容转变。四是抓好各项基础防范设施、软件硬件并重,人防物防结合。五是抓好考核奖惩,加强督促指导,不断提高创安水平。
存在的问题:一是经费困难,专职治安协管员难以落实;二是创安小区比较分散,难以做到统一开展工作;三是基层群防群治组织比较薄弱,很难适应当前的治安形势。
四、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开展整治工作的
突出的治安问题:盗窃案件较为突出,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从今年1-3月份的情况来看,全县共发盗窃案件27件,占全部案件的75,涉案金额达7万余元。与去年同期发12件相比,增加15件,上升幅度为1.25倍。从所发盗窃案件来看,涉及面主要是农村和县城商业区,作案时间多数为夜间作案,犯罪嫌疑人多数是农村青年。
针对治安突出问题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县公安局专门从各内部科所队抽调人员组员专案小组,开展“破案会战”,加大破案力度,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二是加大夜间巡逻工作,各乡镇派出所和城区公安分局制定完整的巡逻方案,专门组成巡逻队伍,进行全天候的巡逻机制,对214国道、偏僻地区进行重点巡逻,并对易发案的单位、地段进行蹲点守候。三是组织三个社区抽调内部单位的保卫人员,在一些偏僻地段和重点地区开展义务巡逻。四是县综治办和城区公安分局联合组成工作组,对各乡镇、各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向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五是加强普法教育工作,针对暴露出的治安突出问题,县司法局与各乡镇各单位联合组成普法小分队,深入山区农村进行形式丰富多样的普法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村青少年做到知法、用法、守法。
五、我县见义勇为工作的开展情况
20__年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后,地区综治委对全区八个县成立见义勇为基金协会作了具体的部署,我县综治委积极开展筹建见义勇为基金协会的工作。目前,经县委、政府研究决定,正式成立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过报刊、电视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发出倡议,共筹集见义勇为资金102878元,制定了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六、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工作情况
地区维稳办进行督办的我县20__年第二季度山林、土地纠纷中勐库镇护东村部分农户承包国有荒山期限未满,政府要求退耕还林,引发矛盾纠纷一案,已妥善调处。在接到督办通知后,我们对此纠纷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拟订调处方案,并上报县委、政府,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这一矛盾纠纷,专门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和现场办公会,对农户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解决,最终于20__年7月26日与农户达成共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目前,根据跟踪调查,此件纠纷已不存在返复。
七、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工作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石。矛盾纠纷的产生根源多数属对法律、政策的无知,我县针对广大农村法律意识淡薄这一环节,加大对农村的普法工作,不断加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力度。
二是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出现在前沿一线是调处矛盾纠纷的
最佳手段。当矛盾纠纷产生后,当事人最希望见到的是对纠纷负责或管辖的主要领导,不论是否能够当面解决,在主要领导表态后,能够化小矛盾纠纷,避免事态的扩大。
【关键词】土地整治;乡村治理;管理办法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载体,它不仅为人们提供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还象征着社会的和平与安宁。那一抹黄土最是人们日常生产生活财富的源泉,同时是人们社会活动的场所和乡村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农民们最最关注的土地问题。在乡村治理土地中还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难题:如乡镇建筑用地扩张导致可利用土地减少;乡村环境日益恶化导致土地资源的品质下降;调整乡村的农业种植结构最终导致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面积减少。所以土地的整治利用与乡村的治理发展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因此,我们要在乡镇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充分利用土地、整治土地,促进乡镇管理。
现在人们对农村的土地整治和乡村治理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多,例如VanHuylenbroeck指出国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全力投资于农村的改革或土地整治工程,用以改善农业生产结构。土地整治在于农村土地的利用和农业的生产,乡村治理在于农民们的生产生活及乡村的发展进步,所以土地整治和乡村发展是攸关整个国家“三农”甚至“四农”问题的全局策略。为了解决当前乡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实现统筹城乡协同发展的目标,我们一定要加强土地整治管理和乡村治理研究,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布局,用以完善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重大战略全局。
1 土地整治
1.1 土地整治的概念
土地整治是指治理低生产率、空闲、不合理使用的土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方法策略,是对各类土地进行整理、复垦、开发的总称。土地整治实际上是由最新道路、灌溉设施和其他辅助服务体系构成的集中空间,是对农村整体布局的优化配置,用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支撑乡村的全面发展。
1.2 土地整治的目的
土地整治的目的就是要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改善农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争取把土地治理、村庄改造、新农村建设三者密切结合起来,共同协调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用以实现农村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
1.3 土地整治的必要性
国家实施土地整治的必要性,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1)土地是人们生存的基石,它是关乎整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所以当前的土地利用形势日益严峻,开展土地整治的行动迫在眉睫。现在,我们的耕地利用形势迫切,粮食生产质量失去了保障,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快速开展土地整治行动。因为土地的利用会给人们带来巨额的利润,这样就导致了社会对土地的迫切需求,从而造成了建筑用地增加而农用耕地减少的局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要求我们迅速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加强土地协调管理,确保农用耕地不至于减少并且保证耕地质量,实现土地的物尽其用。
(2)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土地整治的现实效果和预期的收益度充分表明了应当立即开动土地整治项目。土地的管理利用关系到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关系到生态平衡的大问题,同时也是攸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情。通过实施“五个统筹”及其相关的土地政策,土地整治使得农用耕地和建筑用地达到了总量的动态平衡,实现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耕地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随着农业的机械化和农业经营的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及其基础设施薄弱和乡镇环保的意识增强,这就要求土地整治项目的立即实施。
(3)开展土地整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我们的国家现状是人多地少,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会要求我们转变土地经营模式,转变粗放型经济为集约型经济,也就是进行土地整治。在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农村经济增长,还要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真正的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土地整治是一项资金密集型的公共服务工程,投资大,周期长。所以,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强土地管理,就要转变乡村的经济发展方式,用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生活水平,优化利用土地资源。
2 乡村治理
2.1 乡村治理的概念
乡村治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管理活动,它包含了政府统治,村民自治的治理方式;法定制度,村规民约的治理条例。同时在乡村治理中,要求政府和农民们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从传统的乡村治理类型来说,有文化治理、经济治理和法律治理这三种。其中文化治理是建立在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经济治理要依靠利益相关性的基础;而法律治理建立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意识日趋薄弱,文化治理越来越不稳固,经济治理也不再可靠,摇摇欲坠。同样的,在农村法律治理中,其存在的强制性无法展开。
2.2 乡村治理的变革
乡村治理的模式变革“必须从土地制度的变革做起”,这是最基本的操作平台。土地是最最重要的资源,它为人类提供着物质财富,影响着乡村治理的变革。土地是根本,所以土地制度的变革肯定会影响其他制度,乡村治理必须从土地制度变革开始。土地所有制解决了土地分散问题,还是有效管理土地的重要手段,在促进农村产业可持续发展上有重大贡献。因此,要在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土地制度的变革,这样才能顺利进行乡村治理的改革。
3 土地整治和乡村治理相结合
土地整治工程可以提高农用耕地的生产率和产出率,提高了土地质量,优化了农村产业模式,而乡村治理改善了农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做到了产业形势一体化。把土地整治和乡村治理这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土地整治是基础,乡村治理是保障。所以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要遵循“治本为主,指标为辅,标本兼治”的方针政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并且在市场经济的导向下,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
4 总结
综上所述,进行土地整治和乡村治理的终极目标就是提高农民的国民待遇和生活水平,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基础设施,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所以在土地整治和乡村治理一体化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把握好农民和土地两者之间的关系;要让农民成为乡村发展的动力,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国家的安定繁荣。
参考文献:
[1]张正峰.土地整治可持续性的标准与评估.农业工程学报,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