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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与法治的收获

时间:2024-01-30 14: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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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与法治的收获

第1篇

关键词:法律素养;大学生;法治精神;期望理论;归因理论

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公民法律素养的培育就显得愈来愈重要,大学生是社会精英的主要来源,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对弘扬法治精神至关重要。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因此,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显得格外迫切。随着依法治校的深入,高校在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方面也面临诸多挑战,比如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置就显得薄弱,传统的培育机制效果不佳,我们必须寻找更为有效的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模式。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针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较少,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将法律素养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部分;国外大学的设立以法律为基础,所以国外研究更注重制度层面的研究;苏振芳等学者认为国外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模式跟国内的恰好相反,他们更多的是隐形教育,法律素养的培育融汇到生活中,而国内更多的是显性教育,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主要是在课堂上。国内关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研究也不多,主要集中在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等方面。吴敏英、马丹(2008)指出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意义:第一,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第二,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第三,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是“基础”课程的根本任务。韩益凤、陈玉祥(2011)认为大学生法律素养存在以下问题:大学生法律知识认识不足认;缺乏法律认同感;缺乏相应的法律实践能力。邓辉(2008)认为高校要改善法治教育的模式,同时分析了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对自身的意义。陈毓(2009)认为高校应该从法治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改变传统的法制宣传模式,以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为重要目的。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内涵

大学生是指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整个社会新思想、新科技的领先者,是由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出来的贮备人才群体。大学生法律素养主要是指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和实践中大学生逐渐培养并显现出来的懂法、守法和用法的综合能力的体现。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而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侧重于法律意识在大学生内心的份量以及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简单地说,就是大学生通过后天长期努力而习得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等方面的综合运用。大学生法律素养既有内在层面与外在层面,如法律理念、法律维护;又有感性层面与理性层面,如法律情感、法律评价;还有静态层面与动态层面,如法律期待、法律行为。大学生法律素养分为三个基本的结构,以懂法为培养素养的基本条件、用法为落实素养的核心、信仰法为奠定素养的灵魂。

三大学生法律素养发展的内在动机和外部诱因

1.内在动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侧重于在大学生内心培养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知识运用的能力,这种能力是通过后天努力学习而形成的,期望理论认为:动机是指期望得到某些东西,或者企图躲避某些讨厌的事物。我们还期望通过某些途径或手段来达到我们行动的目的。目标是动机的决定力量,要高标准才有最高的成就,不过这个目标一定要是自觉提出的,而且要求具体。我们可以用期望理论来解释大学生发展法律素养的理由,一方面大学生通过提升法律素养可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并在未来职业生涯中获得更好的机会;另一方面,大学生通过培养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知识可以避免各种法律风险,比如降低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躲避自己所讨厌的事情。因此,大学生采取的一切发展法律素养的行为的动机在于可以达成自己目标或避免某些风险。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就必须让大学生对自己提出目标,这个目标必须是越具体越好,当然要较高的标准。首先,学校可以通过讲座、各种活动去激发大学生对自己提出目标,这个必须是自发的,并且要具体,比如,我希望以后成为企业高管、营销总监,我希望提高我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我希望提高人际交流能力等等。由于不同人价值需求不同,所以合理制定目标就显得格外重要,引导大学生科学认知自我和社会,制定合理职业生涯规划有助于将目标具体化,让学生保持适当的期望值。其次,需要将目标和大学生的行为联系起来,让学生们明白他们的行动能够达成他们的目标。比如邀请知名校友来和同学们交流,增强学生们努力行动的信心。如果大学生把发展法律素养的行动根本不和自己的未来目标联系起来,这样他就缺乏足够的动机,比如一个大学生认为法律应该是法律执业人员的事,他的目标就是以后在实验室做科研,这样他对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行动的积极性就不会很高。无论是上法律课程,观看法制节目,参观普法基地等对他就显得作用不大。

2.外部诱因。20世纪50年代以后,许多心理学家认为,不能用驱力降低的动机理论来解释所有的行为,外部刺激(诱因)在唤起行为时也起到重要的作用,应该用刺激和有机体的特定的生理状态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说明动机。大学生对发展法律素养产生内在需求,我们可以通过需求强度控制来培育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但是,许多大学生对自身的需求不了解,他们的很多行动都不是基于自身需求,而是外部的诱因。比如,宿舍同学其它同学都去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某位同学对此没有任何兴趣,由于受室友影响,他也极不情愿去参加了,尽管兴致不是很高,但也收获不少法律知识。

四大学生法律素养发展模型

在内部需求和外部诱因共同作用下,大学生产生法律素养学习的动机,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他们会进行学习行动,通过将学习结果和期望目标进行比较来确定是否满足自我需求,如果从这一学习过程中能获得自己满意的价值或者避免自我利益的损失,大学生们将会获得较大的满足感,这中满足感会反馈回来为下一个循环提供参考。通过文献回顾,我们发现有关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研究较少从激励理论角度来分析,这一模型的构建有助于帮助提供更好地决策建议。模型理论假设:

1.人性假设。本模型是基于复杂人和理性人假设。成人的教育与未成年人有较大的差别,尽管“经济人”假设受到诸多质疑,但对人性的假设是许多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对自我有相当的认识,为了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或避免利益受损,他们能够做出理性的决策。

2.法律素养的价值。大学生法律素养既是指静态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同时也是指大学生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和运用法律知识一种动态形成机制,这种法律素养主要是自己成长中逐步形成内心的需求和期望。本模型不探究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治精神的应然状态,接受现存的状态,基于这种基础,大学生法律素养对于大学生是有极大价值或者能够避免利益受损。

五学校视角的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建议

1.强化动机。大学生法律素养学习动机的强化目的就是为了促使大学生产生具体行动,本研究主要探讨从学校视角来强化大学生法律素养学习动机。(1)引导大学生正确认知自我。大学生法律素养可以是目标,同时也是实现其它目标的手段。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每个人都有多种层次的需求,引导大学生通过合理有效途径来满足自我的需求。比如开设职业规划讲座,心理学相关课程讲座,通过参加一些自我认知活动或游戏等等,转变传统的灌输式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基础,采用符合人成长规律和学习规律的方式来培养大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2)提供相关诱因。比如学校举办法律知识辩论赛,为那些参赛学生提供各种培训,邀请学生参观司法机关,法庭辩论,学校通过网站、微信、校内平面媒体高调宣传这些参赛选手。这种方式的目的就是通过这些对法律素养有较高需求的学生的行动来刺激那些没有需求的同学产生学习动机。

2.创造大学生法律素养学习行动的条件。当大学生们由于自我需求或外部诱因刺激而产生学习动机时,学校需要做的就是创造条件。我们以大学生健身和运动为例,当大学生们一方面自己希望自己健美来获取他人羡慕或自我满足感,这时他产生了健身的强烈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看到许多同学健身,自己也想加入这个行列。这时,学校做的工作就是提供健身场所,提供健身知识,提供健身奖励等等。通过强行灌输的方式虽然可以让学生记住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但绝对不能树立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过程本身就要符合法治精神,一个不依法治校和缺乏法治精神的高效如果要求大学生如何提高法律素养是可笑的。学校可以从精神层面、制度层面和物质层面三个层次来为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提供条件。比如学校的校园价值观和理念等符合法治精神;学校章程和相关制度符合相关法律,通过制度方式为法律素养培育提供条件,比如有关法律讲座和课程的设置;在物质层面,比如教室和报告厅设置体现自由和平等理念,同时创设模拟法庭等各种物理环境。

3.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奖励。当大学生通过法律素养培育活动取得成果时,学校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奖励,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强化大学生对成果的价值认知。如果大学生发现他们的学习结果或法律素养的提高缺乏价值,那么他们下一次就会降低学习的动机。学校通过建立学习标准,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然后进行奖励。当然奖励是多种多样的,实际上,损失的减少也是一种奖励,比如,当大学生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素养学习成果成功避免了自己财务或其它合法权益的损失,学校应该尽快支持这样的行为,为这样的行为提供物质或精神奖励。

作者:洪莹莹 韩志勇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苏振芳.当代国外思想政治教育比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吴敏英,马丹.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培养意义分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6):43-47.

[3]韩益凤,陈玉祥.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浅析[J].前沿,2011(24):78-80.

[4]邓辉,朱宇.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策略初探[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6):129-130.

[5]陈毓.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新思路[J].法制与社会,2009(7):29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