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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

时间:2024-02-04 14: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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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

第1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利用、整合和规范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向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措施,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机制,将城市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在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场所进行规范化的分拣加工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

三、建设重点

1、回收站点。由回收点、回收亭和中转站组成,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结合街道管理、社区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际,城区每2000户、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亭),以镇驻地为中心建设1个中转站。

2、分拣中心。分拣中心是对除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市郊区建设1处分拣中心。分拣中心占地20亩以上,要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便于运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集散市场。集散市场是以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为基础,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集中分拣、加工、交易、仓储、物流的固定场所。拟定在胶河疏港物流园区规划建设集散市场,占地不少于200亩,由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五区一中心”构成。

4、车辆配置。按照有关要求配置提供上门收购服务的车辆,以及承担将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运送到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的车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镇(街区)、商务、发改、财政、经信、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城管、供销联社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镇(街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用地、资源整合等问题。市区再生资源回收亭建设场地由各街区无偿提供。具有统一标识的流动收购车进入社区及居民居住区提供收购服务,公安、城管等部门准予通行,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给予支持,不得另行收费。

2、明确职责分工。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并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布局。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员登记管理,依法打击盗窃、销脏等不法行为。工商部门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及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回收摊点、流动收购车进行清理整顿。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专项规划。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供销社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落实,督促承办企业实施项目建设。

第3篇

2007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全国性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全面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项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再生资源”定义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诸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制度

考虑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殊状况,《办法》加强了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商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以便做到对回收主体“有的放矢”地实施管理。

为有效遏制和查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的备案制度都是事后备案,并非许可式备案,且各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制度

公安部1994年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但内容不够完善。为此,《办法》第十条对登记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到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目的和原则

为保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设施用地布局合理,与城市规划、环保要求等相协调,《办法》规定,各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办法》中并未规定统一适用的具体规划标准,而是指导性地规定,制定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

《办法》与《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关系

第4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不包括医废和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及尚具使用价值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旧货交易行为管理,依据国家《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储存、销售等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四条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工商、环保、城管、规划、国土资源、经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交易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市商务局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网点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选址符合市或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

(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四)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再生资源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六条的条件设立。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九条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证明后方可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生活性废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出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违禁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开列扣押清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查验生产性废旧金属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应到指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者应当对经营活动建立完整的台帐。台帐的记录应包括再生资源名称、数量(或重量)、品牌、型号、形状、特征、购销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等。

台帐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及其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经营者档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临时摊点的布局管理,以及市场交易环境的维护;

(二)负责市场和回收经营网点的卫生、环境、消防等;

(三)协助行政部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或者举报违法经营;

(四)其他与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事宜。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立分拣区和储存区,配备相应的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通过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申请,符合《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的认定,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工商、规划、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

(二)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中,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或收购赃物的;

(四)未按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

(五)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无单位证明的。

第5篇

为推动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和商务部、财政部评审通过的《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就加快我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引导、街道主办、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规范实施,加快建立以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我区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引导回收站(点)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经营规范的固定或流动社区回收站(点)。逐步对目前走街串巷的回收方式进行整合和规范。建立社区回收人员管理档案,促进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向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经营方向发展。

三、目标任务

年底前,按照商务部、财政部评审通过的《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商务部《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每个站(点)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的要求,在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合理设立社区回收站(点)。各街道办事处要把设立回收站(点)作为完善社区综合服务的组成部分,按照合理布局、网络通畅、标识醒目、环境洁净、管理规范,便于投售的要求进行设立。根据全市安排,我区需在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118处社区回收站(点)的新建或改造提升。

四、建设与管理

(一)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兴建社区回收站(点)。

(二)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回收站(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成立区再生资源领导小组,再生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社区回收点、街道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车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和统一标识的落实,并负责回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按照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规划要求,对现有证照齐全的回收站(点)进行整合,规范利用,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与社区环卫收集点合并,组成新的社区回收点。对无照无证的社会回收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整顿。

(四)社区回收站﹙点﹚建设经营权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自主、合法、规范经营。社区流动回收车由取得回收站﹙点﹚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

(五)社区回收站﹙点﹚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对社区回收站﹙点﹚的管理服务力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部分变更经营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经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

五、运作方式

社区回收站﹙点﹚可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统筹安排,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相衔接。主要采取定时上门与定点交售,固定设点与流动收购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回收,通过新建、改造和整合的模式,建设形成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各社区回收站﹙点﹚建成后,与市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紧密衔接,回收物由分拣加工中心负责清收。

六、扶持政策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1、对规划确定的社区回收站﹙点﹚,区财政和各街道办事处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2、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从业人员属于本市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

3、对设立的社区回收站﹙点﹚,属于公房的,应适当降低租金标准。

4、对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并通过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的,按照“以奖代补”方式,每个社区回收站﹙点﹚补助6000元。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区回收站(点)建设工作负总责,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本区域社区回收站(点)建设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协调本辖区的社区回收站(点)建设。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各街道办事处是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社区回收站(点)建设的布点协调和督办。

2、负责协调落实本辖区各居民小区无偿提供社区回收站(点)需占用的场地。

3、负责组织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废旧物资收购站(点)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本辖区无非法收购站(点)。

第6篇

一、鼓励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县经贸、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引进、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要积极为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尽早获得增值税退税创造条件。

二、为退税额度内企业融资提供财政贴息。为减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报审批增值税退税期间的资金占用压力,金融机构要按照企业的可退税额度给予融资,并由县财政按同档次基准利率对企业给予贴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融资和贴息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县财政局、人行牵头另行制定。

三、减免有关规费。地税部门要根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实际困难,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再生资源经营业务收入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各部门单位也不得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违规收费和摊派费用。

四、加大技改补助力度。符合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缴纳的税收,除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外,经增值税退税结算后县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此项税款计入乡镇、新城区和金磐开发区的财政收入,但不享受财政体制分成。

第7篇

通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集中清理整顿,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工作目标

有效纠正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经营和场地脏、乱、差等问题,清理整顿存在安全隐患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并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经营、占道经营等行为予以坚决清理取缔,确保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

(二)回收物品按类别划定区域分别存放,各区域悬挂有醒目的标志牌,场所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三)不收购赃物、嫌疑物品以及市政、环卫、电力、通讯、交通系统的专用设施和物品;不回收有毒、有害、化学危险物品和医疗垃圾;不擅自处理固体废物。

(四)不占道收购、分拣、整理、堆放废品。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区经贸局、区四城联创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四、职责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经贸局牵头负责,区级相关部门配合,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区四城联创办:负责本次清理整顿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清理整顿行动。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对企业周边城市管理秩序的监管。

规划分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实施清理整顿行动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清查处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法、违规收购和收赃、销赃行为,并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监管。

工商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取缔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户的登记、注册、变更等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环保分局:负责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依法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安监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

质监分局: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强化日常监管,督促经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落实整改措施,配合区级相关部门清理取缔无证(或证照不全)经营、占道经营等。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立即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网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并逐项登记造册。对于经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企业要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于占道经营、无证(或证照不全)经营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此次清理整顿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区再生资源清理整顿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贸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顿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细化分解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第8篇

关键词:余能 资源 回收 利用 途径

企业的能源利用率平均在30%~40%,还有大量余能尚未充分利用。由于在所消耗的能源中燃料占重要的比重,所以,在余能之中,有一小部分是以气体的压力形式存在,还有一小部分是带压力的冷却水的剩余压头形式而存在,热能是以重要的一种形式占据重要地位的。由此可见,对余热资源的回收利用途径的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1.余热资源及其质量

余热资源属于二次能源。从广义来说,凡是具有一定温度的排气、排液和高温待冷却的物料所包含的热能均属于余热。它包括燃料燃烧产物经利用后的排气显热、高温成品的显热、高温废渣的显热、冷却水带走的显热。在不同的工序有着不同的种类和形态。余热的温度水平及数量也有很大差别。衡量余热资源不仅要看它的数量,还要看它的质量。

企业的余热资源中,就形态来说,有固体、气体、液体三种。

1.1排气余热

气体余热中,多数为炉窑排出的废气带的热。这种余热资源数量大,分布广,占余热资源总量的一半左右。温度范围差别也很大,有230~500℃的中温废气,也有大量700℃以上的高温气体,例如,转炉炉气高达1600℃以上,焦炉的荒煤气出口温度有750℃。

1.2高温产品和炉渣的余热

工业上许多生产要经过高温加热过程。如金属的冶炼、熔化和加工;煤的气化和炼焦; 石油炼制;水泥、耐火材料、陶瓷的烧成等。因此,它们的成品或半成品及炉渣废料都有很高的温度,一般温度在500℃以上,例如红焦鍰、刚轧制成的热钢材等,属于固体显热。这些产品一般都要冷却到常温后才能使用,所以在冷却过程中还有大量的余热可以利用。在能量平衡分析中,成品得到的热属于有效热,,它的热再次加以回收利用,所以又叫“重热回收”。

高炉渣、转炉渣在排出时为1400~1600℃的融熔液态,在放热过程中将很快凝固成固体,所以一般仍将它归入高温固体显热的范围。黑色冶金炉渣的余热占冶炼用燃料消耗总量的2%~6%,有色冶金炉渣占10%~14%。它们的另一特点是多数为间歇式排出,给余热回收带来困难。

1.3 冷却介质的余热

工业上各种高温炉窑和动力、电气、机械等用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温度会急剧上升, 为了保证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安全,需要进行人工冷却。常用的冷却介质为水,也有用油、空气和其他物质的。从设备的冷却要求来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生产的要求,冷却介质的温度要尽可能的低。例如,为了提高热力发电厂的效率,要求蒸汽冷凝器中的冷却水的温度不超过25~30℃;另一类是对金属构件的冷却,从保证金属的强度来说,水温超过100℃采用汽化冷却方式也是允许的。但是,有时是因受硬水结垢温度的限制,不能超过45℃。

根据调查,冷却介质的余热约占总余热量的15%~23%,各种冶金炉的冷却余热约占燃料消耗量的10%~25% ,电厂冷却水余热约占燃料热能的一半。它们带走的热量很大,但畑值很小,所以回收利用的难度大,价值小。

1.4化学反应余热

化学反应余热是在化工企业中,放热反应过程所放出的热量。在氨合成塔、硝酸氧化炉、盐酸反应炉等也都有这类余热。

1.5 废气、废液、废料余热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有时会产生大量的可燃废气、废液和废料。例如钢铁厂的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炼焦厂的焦炉煤气,铁合金厂的冶炼炉排气,炼油厂的可燃废气,化工厂电石炉废气等,其可燃成分及发热量如表4-4所示。其中,焦炉气和高炉气早已作为副产燃料使用,归为二次能源,不计在余热中。转炉气等过去未加回收,算作余热,但现在也已普遍回收利用。不论哪种可燃废气,它们的显热及压力能过去都未加以利用,均属于余热之列。

1.6废汽、废水余热

在使用蒸汽和热水为生产所需热源的工厂,例如化工、机械、轻工、纺织、冶金等,均存在这种余热。蒸汽锤的排汽余热占用汽热量的70%~80%;蒸汽凝结水有90~100℃的温度;其他废热水有300以上的温度。

2.余热利用的途径

回收余热可以节约能源消耗,但是,不能为了回收而回收。因此,在考虑余热回收方案前首先要调査提高装置本身的热效率是否还有提高的潜力。提高装置热效率会减少余热量, 但它可以直接节约能源消耗,比通过余热装置回收更为经济、有效。同时,如果不考虑装置本身的潜力而设置了余热回收装置,则当装置提高效率后,余热源会减少,余热回收装置就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第二步应考虑余热能否返回到装置本身。第三步是具体研究回收的方案。余热利用总的原则是,根据余热资源的数量和品位以及用户的需求,尽量做到能级的匹配,在符合技术经济原则的条件下,选择适宜的系统和设备,使余热发挥最大的效果。

2.1余热的直接利用

如果有合适的热用户直接利用余热,则最为经济、方便。热用户有:预热空气或煤气,通过换热器预热工业炉的助燃空气或低热值返回炉内,同时提高燃烧温度和燃烧效率,节约燃料消耗。

预热或干燥物料。这种方式所提出的办法是利用烟气所产生的余热来对进行余热工作,在对原材料进行干燥的过程中又将热能带回到装置中,这样就起到了余热利用的效果。

生产蒸汽或热水。这种方式是通过余热对烟气产生的余热进行利用,通过对余热的利用达到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余热制冷。这种方式是通过蒸汽与低温余热作为热源使发生器中的工质产生蒸发作用,在对制冷循环进行制冷余热供给,以达到制冷的效果。

2.2 余热发电

2.3热泵系统

有一部分的低温余热是不能够在进行利用的,这部分余热就可以作为热泵的热源来进行利用,使其通过热泵的作用达到温度的提升。对具体条件进行分析,我们还可以考虑对余热进行综合利用。例如,我们可以对高温烟气产生的余热进行多方面的余热利用,其最为直接也最为简单的利用方式就是余热空气,除此外还可以使锅炉产生蒸汽。在进行余热回收过程中对蒸汽的参数参数一定的提升作用。另外还可以进行热电联合的形式对发电机组进行循环供热。对具有一定压力的高温废气,也可以进行膨胀做功的原理对其产生的气体进行余热回收利用。通过燃气——蒸汽的联合循环作用,达到余热利用的目的。

在对不同的余热回收方案进行比较与研究时,我们发现其方案具有一定的原则,就是在进行余热利用的过程中,回收成本要与回收效果产生正比,并且要求余热回收率与其适应负荷变化的能力也要成正比,已达到经济实用的效果。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硫酸/双氧水微蚀液 硫酸铜冷却结晶回收系统 资源化

中图分类号: tv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5-0061-01

资源回收与再生利用是未来人类社会的一个导向。矿产资源乃是一种耗竭性的资源,随着采矿、选矿与冶炼技术的进步,低品位的矿产也已经被大量开采与利用,废弃物资源化不但可以使资源循环利用,节省天然资源,而且可节省大量的初生冶炼或制造所需的能源,同时,可以达到废弃物妥善处理与污染防治等多重目的。因此如何对含有金属铜的微蚀液进行有效资源回收利用已经成为企业清洁生产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1]。

1. 微蚀液的来源及其特点

微蚀液来源于铜面的各项前处理工程。如印刷防焊缘漆的前处理、干膜压膜的前处理(内层、外层)、单面板涂布松香的前处理等。其主要特点:可去除铜面的氧化层,并得到干净粗糙的铜面、处理时间短,微蚀速度安定。

2. 微蚀液主要处理技术

微蚀液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化学沉淀法、离子交换吸附法、氧化还原法、微生物法[2-3]、资源回收利用处理法等。

3. 硫酸铜冷却结晶回收系统及资源化成效

3.1 硫酸铜冷却结晶回收系统介绍

该系统主要是利用微蚀液中的cu2+及so42-在过饱和条件下,形成硫酸铜结晶而予以分离回收。由于硫酸/双氧水微蚀液于生产过程中,不断溶蚀铜面,促成微蚀液中铜离子浓度提高,另为维持稳定的微蚀效率,需由外界连续补充硫酸及双氧水,相对也增加溶液中硫酸根离子浓度,当微蚀液中的cu2+浓度与so42- 浓度相乘积大于硫酸铜的溶解浓度积时,即形成硫酸铜结晶,浓度愈低愈有利于核晶的形成,硫酸铜结晶的反应式如下:

cu2+(aq)+ so42-(aq)=cuso4(5)

ksp=[ cu2+][ so42-]

但因硫酸/双氧水微蚀铜面为一放热反应,槽液温度保持在约40度左右,使得cuso4的溶解度增高,较不利与生产硫酸铜结晶,安装冷却结晶系统,将槽内液体循环冷却至15度左右,降低cuso4的溶解度积,使cu2+及so42-过度饱和形成核晶,并配合适当的搅拌作用,促成大量核晶聚集成长,而结晶成硫酸铜晶体。

此系统操作作方式简单如图一所示,系将微蚀液槽的槽液微量连续打入热交换器中预冷却,再排入冷却结晶槽,经槽内的冷却环管再冷却降温至15度左右,并适当搅拌下结晶成硫酸铜而沉积于槽底,结晶槽上层的槽液利用动力溢流经过热交换器回收部分热能后,返回微蚀槽继续使用,另为维持蚀刻也的蚀刻效率,蚀刻槽必须定量添加双氧水及稳定剂,硫酸则定量添加于结晶槽内,以提高硫酸铜结晶效果,槽底的硫酸铜结晶则以输送带送至硫酸铜结晶收集槽内。

3.2 资源化成效

(1)回收微蚀液循环再用,节省药液使用费

一般微蚀液内铜离子浓度达到50g/l时,微蚀效率及显著降低,槽液则即需排弃更新,安装冷却结晶系统,可以不断将硫酸铜分离出来,使微蚀液中铜含量维持在20g/l左右,槽液则循环再使用,只需定量补充微蚀过程所消耗的药剂量。经评估分析结果,原530l微蚀槽液每3.75天排弃一次,设置回收系统后,并配合采用自动加药方式,一年可以减少微蚀液使用量约44m3,依微蚀液的配置成本40000元/ m3计算,每年可节省微蚀液费用约17.6万元。

(2)减少微蚀废液排放量,节省废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费用

设备冷却结晶系统连续将微蚀过程中所产生的硫酸铜分离回收后,微蚀槽只需定量补充微蚀药剂,而不需定期将高浓度的老化微蚀槽微蚀液废弃,每年可以减少42.6 m3的老化槽液排弃量,若以此废液含铜量50g/l,及废水处理费用15元/吨计,则每年可节省处理费用约63.9万元;且经处理后所产生的重金属含铜污泥,已污泥含水率80%,污泥处置费用10元/kg,则每年可减少污泥量约16m3,节省污泥处置费用约16万元。

(3)回收微蚀液的硫酸铜,达到资源回收的目的

一般新配的硫酸/双氧水微蚀槽液含铜量在10g/l左

,废弃槽液含铜量则约50g/l,依微蚀槽体积530l及槽液废弃频率为3.75天/次,设置冷却结晶设备后,可循环槽液再利用,到达槽液不需要废弃的程度,故每年可回收硫酸铜结晶约6.7吨,以每公斤售价12元估算,硫酸铜的回收纯收入有8万元。

4. 结语

微蚀液作为一种浓度高、成分复杂和水质变化稳定的含铜量非常高的废液,采用冷却结晶设备回收硫酸铜的处理方法,实现重金属铜的无害化处理及回收利用,使微蚀液可循环再使用,较传统菜肴过流酸铵型微蚀液的优点,不仅可避免处理铜氨络合物的困扰,又可以解决含高浓度铜离子废弃槽液的处理及其衍生重金属污泥的处置问题,因而节省一笔可观的污染防治费用,其所回收的硫酸铜也为由价值可用资源。资源回收利用应因地制宜下,根据电路板制作工艺的不同、经济状况、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的选择冷却结晶设备。

参考文献

[1] 张志霄,赵新田,马加德,等. 废弃印刷电路板资源化回收利用技术探讨[j].上海环境科学,2010,29(1):30-34

[2] 周小平.液态化电极处理含金属废水过程的研究.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27(10):75-79

[3] 任广军,赵春英等,流化床电解法处理含铜废水装置的研制.当代化工,2001,(4):2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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