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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时间:2024-02-05 15: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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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核算 纳税申报 补贴

一、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性质、结果

税的减免是增值税优惠的表现,增值税直接减免主要包括政策性临时减免和法定减免两个方面。增值税的直接减免是税收灵活性的一种具体表现,因此,其已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措施,主要表现在对国家某些行业税收上的政策保护。增值税具有税负转嫁和多环节的特点,是流转税的一种。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人,其税负的承担者应该是应税项目的最终承受着或消费者,因此纳税人和负税人不是等同的。因为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不是从企业所得税中直接扣除的,而是采用间接抵扣价税从所得税中分离的方法获取,所以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国家税法规定: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负有新增价值。这里所说的免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免,免税是国家把纳税人应缴的税额转化为纳税人的福利。作为纳税人,必须要遵守国家增值税条例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买进资产时必须要获取资产增值税发票,方便会计计算企业应缴的增值税额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额。

二、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涵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增值税的返还,主要通过先征税后返还的方式来减免企业的税务额;另一个是增值税的减免,主要是国家通过政策的临时性减免来实现的。国家这两方面的内容都以文件的形式提出来,其中财政部财会在【1995 6号文件】中提出:国家返还企业增值税时,必须要填写“银行存款”和“补贴收人”两项内容,同时还要求企业必须要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这是国家返还增值税的一般程序;同时财税局在【2001 113号文件】中也明文规定:针对农业生产资料,其增值税减免国家一般以政策性临时减免的方法实现。其中这里所指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包括农膜、农机、化肥等。国家对增值税减免的政策仅仅是通过文件的方式下达到下面企业,并没有相关的说明及政策培训,导致企业会计对政策的理解不足,从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的税务工作没有做到位,影响企业的损益。

(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

例:某企业在2012年10月买进一批磷矿石,并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取得了税务部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企业的所有款项已经到账,材料也经检验合格并存入仓库。然后材料被加工成为了纯磷和磷化肥,在2013年3月前全部对外售出,两种产品不含税的销售额分别为75万元,销售额共150万元,并按相关要求开出专用发票及相关凭证,所有款项款项均已收到。根据题意,税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时

借:原材料1000000

纳税人应交税额-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2)销售纯磷时

借:银行存款877500

贷:主营业务收人750000

纳税人应交税额-销项税额127500

(3)国家对免税项目有着严格的限制,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就有如下的规定:当企业或个人将购进货用作免税项目时,就必须要转出已用作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来看,磷化肥明显是暂时免征增值税,所以上述按照规定,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要转出。该企业的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这是一种相对比较复杂的税务项目。针对这种税务项目的计算方法比较多,目前公认的最科学严谨的处理方法是分摊计算法,即根据各种免税项目的比例分摊计算。在这个例子中就是要根据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分摊计算,最终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在这个例子中,由于磷化肥和纯磷两种产品销售的份额都是50%,所以税务会计应该如下记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85000

贷:纳税人应交税额-进项税额转出85000

(4)根据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已获得销售免税项目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免税项目开专用发票。针对上述的例子,明显的该企业在化肥的销售上不会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的情况,税务会计对企业或个人产品销售额的确定及减免税款的处理会存在差异,这是正常现象。在上文中提到了,纳税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人。所以,负税人不一定享有税负转嫁的优惠政策,由此可见,对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时,纳税人和负税人不是同一主体。根据相关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却可以开普通的发票。在本例中,该企业的普通发票金额就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之和。

因此,税务会计在第4步正确的做法应该如下:

借:银行存款847500

贷:主营业务收人750000

纳税人应交税额-销项税额97500

借:纳税人应交税额-减免税额97500

贷:国家政策性临时性补贴97500

经过分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为:

进项税额(减免税款) 170000(97500)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85000 127500(97500)

账户余额 42500

贷方余额42500元,表示该企业或者纳税人未缴增值税42500元,即应承担纯磷所产生的增值税额。免税项目磷化肥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应转人“主营业务成本”,减免的增值税97500元转人“补贴收入”,最后损益+12500元,正好是磷化肥所承担的增值税额。

(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的销售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要从两个方面来说明,其区别的关键是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是否用于免税项目。根据纳税人的选择,税务部门将作出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果纳税人选择用于免税项目,那么税务部门就会要求企业将购进项的进项税额并入采购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或者纳税人的进项税就不再是增值税,按照相关法规就不会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纳税人不是用于免税项目,或者说企业或者纳税人将采购货物经过生产加工变为新的产品,并用于免税项目,那么企业或者纳税人因对外销售产生的销售税额,都会增加到增值税免税项目中去。

三、增值税减免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减免的纳税申报流程因纳税人的不同而有刺猬的差别,主要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只要在填写申报表的时候,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6栏的“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就可以完成对增值税减免的纳税申报。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就相对复杂一点: 纳税人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的“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同时获得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并采集数据;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的“进项税额”内填入所有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计算出进项税的转出;纳税人根据计算尺的进项税转出的情况,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14、17项中填写相关数据;如果纳税人所售货物全部免税,则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栏的“期末留抵税额”项中填写留抵税额。

四、结束语

增值税直接减免作为一种增值税优惠政策,其能够减低企业的税负。但是企业正确的解读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企业需要充分的认识到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性质和结果。同时对政策中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对于原来错误的看法进行纠正,以落实增值税减免政策,获得增值税的优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栗霞.浅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J].知识经济,2010

[2]莫之国.对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建议[J].湖北财税,2003

第2篇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在实际中,委托代销主要是以两种方式来实现的: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按应收的款项,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实际上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

企业发出代销商品时,作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注:也可以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库存商品

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并根据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委托单位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应在接到受托单位转来的普通发票后,作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注:《企业会计制度》为“营业费用”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而设置了编号为2211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应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核算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比较相似,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不再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编号为1407的“发出商品”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发出商品时,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注:《企业会计制度》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贷:库存商品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第3篇

一、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按规定,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价税是不可分离的。这就导致了企业同样的存货,因购进渠道不同,其存货成本项目构成不同,而缺乏可比性,当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按规定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转到商品成本中。这也导致了同一批存货因使用方向不同,其存货成本产生差异,而缺乏可比性,此外,由于新的差率退税出口政策打破了原有等率退税格局,对于出口退税差额(未退税部分)也是结转到商品销售成本中这又导致了出口货物与非出口货物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进项税额核算与税收征管的不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最初采用的“票到扣税法”。此法的运行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有发票违章案件严重,导致税款大量流失;企业间相互开具专用发票,造成税款后移,国家资金被企业长期无偿占用等。于是1995年将“票到扣税法”改进为“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无疑,这对解决上述负面影响起到了作用,但同时与增值税会计核算产生了不协调。如果待允许抵扣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如果按取得专用发票时进行账务处理,又会出现超前抵扣,不合税法要求。目前,许多企业月末将取得发票的商品价款暂时入账,下月初再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账务处理,这无疑又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三、交纳税金的会计核算有违会计核算“明晰性”原则。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22号文件《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企业当月上交上月未交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月终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多交的增值税(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专栏和“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专栏转入)。这样,对于交纳增值税这一同一经济业务分别在两个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交纳当月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交纳上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显然有违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使本来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变得模糊、复杂。

四、“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目的在于将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与待抵扣进项税额区别开来,防止其相互抵冲而超前抵税。现行的“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若有余额只能在借方,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不仅在形式上符合资产类科目的特点,而且在内容上也属于企业的资产。进项税额实质上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交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本企业,将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环节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在性质上属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一级科目反映的是其所辖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推销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

五、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在现实生活中,生产性企业为了保持生产的持续、稳定经常一次性购入大量原材料,商业企业也会由于季节性销售需准备足量库存商品,出口企业其出口应收的退税款也会因备齐有关证件往往往下一季度才能收到或结转到下季抵扣(企业出口销售额小于当期全部销售额50%.现行“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势必造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经常出现借方余额,且有时数额较大。如将本属于企业这么大的资产与有关负债混合列示在“未交税金”项目中,必将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金的交纳情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将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作如下改进:

一、购进货物,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样,对企业既是一种制约,又符合成本法则和税则。企业无进项税额抵扣,是一种经济制裁,促使其认真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理,对改变用途的存货和出口退税差额,其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考虑到增值税转嫁性质的特殊性及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地位的重要性,建议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升格为“增值税”一级科目,下设“待扣税金”三栏式明细账和“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7个专栏的多格式明细账。删除目前“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两个专栏。当企业取得专用发票,但材料尚未入库或商品尚未付款时,借记“增值税——待扣税金”科目;材料入库或商品付款时再将其结转到“进项税额”专栏,即借记“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待扣税金”科目。这就协调了进项税额核算与税收征管的矛盾。期末(转账前),比较多栏式明细账借方专栏合计数和贷方专栏合计数,若借方专栏合计数大于贷方专栏合计数,则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到下期;若借方专栏合计数小于贷方专栏合计数,则为本期应交增值税,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出。即借记“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样,“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只能在借方,表现为企业的一种待转嫁的流动资产,从而划清与“应交税金”科目上混淆不清的界限。“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表示转入的企业未交增值税,借方表示企业已交的增值税,不再区分税款的时间界限,从而统一了交纳增值税这一业务的会计处理,并使之简便明了,

第4篇

一、账务处理

补缴的增值税是依据该行业全市平均增值税税负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负是指全年已交增值税与全年收入的比。如该行业全市平均增值税税负为2%,而该公司只有1.2%,那么就要补交0.8%。如该公司全年销售收入是2000万元,则应该补缴2000万元×0.8%=16万元,但是由于每家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各有差异,实际补缴金额由税务部门检查后决定。如补交增值税金额大,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调整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和利润表的上年数。

假如2011年7月某公司作为某市某区重点税源户,由于上一年的增值税税负和所得税税负与全市该行业平均税负相比较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和检查后,该公司需补交2010年增值税11187.53元,附加税1118.75元,所得税5980.72元。具体做的时候是将补缴的增值税还原为相应的收入,成本来处理。补缴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由于补缴的是上年的增值税,补缴后的税票显示的时间也是上年1月至12月,而且对该公司来说金额较大,所以进行追溯调整。

借:库存现金 76996.5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58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187.5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187.5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187.53

借方记“库存现金”科目,如记“应收账款”科目,找不到对应单位;由于没有进账单,也不能记“银行存款”科目。只能理解为去年该公司存在没有开票的现金收入而未进行纳税申报,所以才会导致增值税税负偏低。

(2)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1860.46

贷:库存商品——× × 61860.46

增加了上年的收入,相应的要结转上年的成本,由于是补缴增值税,公司不能确切的知道是结转那类存货,所以这里按照上年的平均成本率进行结转。如上年该公司的平均成本率是94%,65809×94%=61860.46元。如企业设置了库存明细账,还要具体到是某类存货成本的结转。这只有根据本公司去年具体的销售情况确定具体结转那类存货。但是对于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如没有建立存货明细账,平时成本的结转按照毛利率结转,在追溯调整时就按照总账结转。

(3)补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1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783.13

——应交教育费附加 335.62

(4)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980.7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80.72

这里所得税的金额包括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如餐费、福利费等一并进行了纳税调整。

(5)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151.2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51.26

(6)交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187.53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783.1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35.62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80.72

贷:银行存款 18287

如补交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金额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不进行追溯调整。补缴的增值税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得税作为今年的所得税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补交: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申报表的填列

增值税的补交不是将补交金额直接填入电子报税卡,而是打印电子报税卡空白的增值税申报表,然后手工填制,在国税报税大厅申报。补交的增值税不填入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因为,今年的金税卡已经记录今年的开票金额,如填上补交增值税,则与金税卡记录的金额不吻合。

三、期初数的调整

在手工会计下,报表的期初数和上年数很好调整。在会计软件环境下,每个科目都有唯一的代码,在本期进行追溯调整上期数据时,用的是同样的科目,如上述业务计入“库存现金”,“库存商品”,“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通过过账和结账,该科目的余额计入本年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存货”以及“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期末数中,没有达到调整本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的目的。由于采用“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来代替上年的损益类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全部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代替的损益类科目不能体现在利润表上,所以利润表的上年数也没有发生变化。

会计软件环境下,资产负债表上年结账后,本年期初数栏需要每月反映,采用引出资产负债表手工调节的方法可以实现对期初数的调整,但是每月都要重复进行处理,比较麻烦。为简化核算,可以采用重新设置科目和编号的方法处理。如上述业务可以设置“现金(调账),”代码是103;“库存商品(调账)”,代码是129;设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调整)”,代码是32301。在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栏内,对货币资金、存货,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期初数公式进行编辑,加上这些代码。在会计软件中录制分录时,涉及调账用重新编号的科目。这个科目结账后的数据就到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中去了,达到了调整期初数的目的,一次调账完成。利润表上年数的调整也可以按照上述方法处理。但上年结账后,利润表一般只有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需要反映,不像资产负债表需要每月反映期初数,在需要年度比较利润表数据时,引出利润表,将“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还原为报表对应项目,采用手工调整的方法一次调整完成。

第5篇

一、制定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具有内容多、数量大、相对比较复杂的特点,再加上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而数次调整,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有关明细会计科目及专栏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与原规定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增值税会计业务的核算已显繁琐复杂。因此,从会计核算的简便性原则出发,有必要尽快对现有增值税会计业务的核算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制定一个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从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科目设置、核算内容、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到账簿设置、会计报表的填报等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进行重新表述、简并、细化等处理。

二、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经过几次调整后,已由过去的“应交增值税”一个明细会计科目增加为现在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3个明细会计科目。从目的上看,细化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以及当月查补税款等具体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应交、当月查补抵顶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运用情况看,由于明细会计科目设置过多,各科目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加上科目属性不清等原因,实际运用效果很差。因此,应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将“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归并到“未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中。这样简并调整既能满足对增值税实施检查的有关核算要求,又能符合“未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要求。

三、重新表述各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鉴于财政部对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几次进行调整,各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均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对保留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应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各专栏的核算内容应重新表述,以方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对相关内容的全面正确理解和掌握,减少因此而造成的偷逃税现象。

四、应进一步细化有关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

财政部在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中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许多经常发生的具体业务,往往因规定不够细而导致企业会计处理出现错误,造成不应有的偷逃税款现象。有必要对涉及增值税业务中的进项、销项、应纳、检查调整等具体会计核算业务,特别是一些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方便纳税人在发生不同类型业务后进行会计处理,防止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偷逃税的可能性。

(一)应细化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包括企业接受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转入的货物,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的货物,企业销售或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具体处理应为:

1.企业接受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分配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2.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收购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企业销售和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合杂费,下同)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运费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经营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应细化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包括企业随同产品销售而出借(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租金),企业采取以旧换新销售货物,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企业和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等。具体处理应为:

1.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而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对逾期未退还而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按逾期未退还而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照还原后的不合税押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合税押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而出租包装物收到租金时,惜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合税租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照还原后的不合税押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对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其生产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押金,不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收取押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还原后的不含税押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押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3.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4.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应以折扣后的金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折扣额应惜记“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5.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预定收款日期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发出货物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金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6.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应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实现的合税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和规定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7.小规模纳税企业和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和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五、应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一)企业购进货物暂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工业企业购入货物尚未入库、商业企业购入货物尚未付款及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尚未付款等暂时不符合申报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可先在“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并在“待摊费用”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专项核算。购进货物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或普通发票、收购凭证上注明和计算出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记入采购成本、加工、修理修配成本的金额,或按普通发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收购金额、运费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若属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应记入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持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二)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在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具备或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始终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发生此类业务的工业企业的会计处理长期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有必要对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统一明确。

外贸企业(含生产型集团公司,下同)出口货物,不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退税。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销售并结转销售成本后,按照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如该项货物的退税率与征税税率一致,则不需作此分录,应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退税额,下同);按照规定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6篇

“营改增”是指把企业要缴纳的营业税更改为增值税,从而避免重复纳税的情况发生,这样的方式主要是为企业内部的增值部分的纳税所制定的。首先,“营改增”的实施不仅避免了企业重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情况,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其次,“营改增”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优化,加快现代企业的发展速度;第三,“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的税收和市场竞争而言也更加公平,有利于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二、“营改增”对企业会计工作所产生的影响

1.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可靠性对于会计信息来讲非常重要,其也是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因素之一。因此,企业应实事求是,将真实发生的交易或相关事项作为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根本依据,将各项会计要素和相关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地反映出来。为了让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完整,首先就需要让原始凭证真实、合法。“营改增”的实施使各种复杂、多样的增值税发票逐渐增多,这使得原营业税纳税人可能会在各类事项中遇到比较复杂的问题。征税机关以会计核算制度的健全情况、企业销售额为依据,将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一般而言,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企业纳税人在管理和使用发票时,应切合实际。

2.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针对会计核算工作,营业税纳税人会将其以某项企业经营费用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进一步核算企业营业税,这种核算方式简单、方便。在“营改增”之后,针对解决核算税务问题的方式,企业作出了相应的完善处理,与以往大不相同,另外,会计核算的方式也逐渐复杂化。一般纳税人将一些相关科目进行了明细的划分,以进销抵扣政策为标准,进行会计核算,使会计核算的结果更加准确,但是,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项目不确定在哪一方,可能借方,可能贷方,所以,增值税会计核算的难度也大大增加。

3.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者一些无形资产时,“营改增”之前,必须要交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必须要交纳增值税,针对购置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购置相关资产时可进行抵扣,所以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入账价值核算会因其有所变化,除此以外,与其相关的应交税费、折旧金额等等叶也会发生改变,进一步使得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产生变化。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税率和计税方法有着明显的变化,与此同时,纳税金额、利润总额、净利润等等与增值税相关的项目也有所改变。

4.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按比例进行营业税的征收,是营业税纳税人征收税率的主要方式;“营改增”之后,营业税改变成增值税,且按照进销抵扣政策实行增值税征收,企业将不同行业进行分档,进一步征收增值税,这种征收方式使得重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营改增”实施之后,征收增值税取代了征收营业税,但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增值税,所以,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与先前相比有所增加,这不仅为企业增加了压力,还使得企业会计工作的难度有所增加。

三、企业会计工作中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1.优化票据管理

“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使企业发票的管理出现了巨大的改变。由于增值税发票的申领、开票、抵扣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和专业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更加重视,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

2.强化企业会计核算体系

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要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尽可能降低“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同时应该完善企业自身会计核算体系,使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与“营改增”税收制度相衔接,减少由于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导致的核算混乱。另一方面,企业要注重内部控制、资金管理和费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从而实现规避财务风险。

3.加强财会人员培训及税务管理的力度

随着“营改增”活动的全面展开,企业应当积极抓住机遇,主动出击,积极应对。一方面应当加强相关会计人员的培训,提升相关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综合素质,企业可以邀请业内专家,也可以请会计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促进其对“营改增”的了解,为企业在新环境下的业务核算奠定基础,能够更好的应对税务体制改革的冲击;另一方面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严格管理好企业的增值税票,做到对发票的认证和抵扣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一定要正规,同时要做好核对工作,确保真实准确无误。

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财税分离;价税合一

我国增值税现行核算办法采取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以税法规定为主导。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实行间接扣除法中的购进扣税法,以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税商品和劳务的应纳税额,然后扣除按照税法规定购进货物和劳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其余额作为向税务机关应交的税额。这样简便易算,但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取准确的会计信息。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不合理之处

1.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遵循配比原则,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根据我国目前增值税核算模式,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商品或原材料时,进项税额的确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以购货成本为基础计算进项税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销项税额以销售额为基础计算而来。企业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消耗在当期已销产品的成本中,这就造成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不匹配。

2.歪曲了收入、成本等会计要素的定义,不能正确反映成本和费用

在交易市场上,商品的价格高低受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影响,这也影响了税负的转嫁程度。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都不能有效的将全部增值税转嫁给消费者。增值税应该费用化,形成价格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进货物时,将其买价和各项采购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不包括增值税的相关税费)计入了存货的成本,会计账面上所反映的存货成本只是其实际成本的一部分。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货物的价款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其他税费。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在确认收入时仅将税法规定的销售额确认为收入,把增值税销项税额从销售收入中直接剔除。

3.报表列示方面不准确

增值税的业务核算,确认,计量对企业的财务报告有很大的影响,对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具有重要性,因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信息应该清晰反映在报表中。目前企业增值税在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反映,此项目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城建税等,无法准确单独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信息。在利润表中,利润额的计算没有包含增值税,这样就使财务报表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

二、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

1.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

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对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之间的矛盾,需要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此体系的构建可以借鉴我国之前进行的所得税会计改革。在这种体系下,对发生增值税业务严格按照会计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时对于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进行相应的调整。

2.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建立“价税合一”的核算体系。该体系构建模式如下:保留原有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借方贷方核算内容保持不变。增加设立“递延增值税款”一级科目。该账户核算值税会计暂时性增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借方登记会计销售额小于税法销售额产生的销售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贷方登记购买货物按照税法可抵扣进项税额和按照权责发生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期末余额为企业待抵扣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反映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增加设立“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该账户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借方发生额为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金额,金额是已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期末,将该账户的余额随同其他损益类科目一起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余额即为零。

3.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精简增值税优惠措施

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首先要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加快完成“营改增”的进程;其次要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对一些临时性的优惠减免措施要尽快取消;最后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增值税准则,专门制定出一项适合我国增值是会计核算的具体会计准则,并落实和实施。

参考文献:

[1]郭妍,应永胜.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缺陷及校正[J].会计之友,2009(08).

[2]严永焕.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知识经济,2014(16).

第8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改进

建筑施工行业由于时间跨度长、资金规模大、项目核算内容多等独有特点,导致与一般企业会计核算有较大区别。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取消了原有行业会计准则条块分割的局面,统一行业会计核算的规定,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但由于规定过于宽泛,致使施工企业会计的核算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本文结合实践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改进思考。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施工企业成本会计核算不够准确

由于施工企业生产的流动性强、施工周期长以及施工生产受自然气候影响较大的特点,导致成本核算难度大,虽然施工企业都制定了各项定额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超定额以及临时改变定额情况比较多,导致成本核算的原始单据改动大,造成了会计数据的精确性不高,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其次,施工企业的间接成本与费用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企业在间接成本与费用分摊上面临客观上不准确或主观上随意分摊现象发生,使得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面临挑战。再次,施工企业的经营者对成本核算重视程度不够,认为会计核算的对象主要为资金的动态,只要收入能弥补开支,获得一定的利润就可以了,而忽视了成本会计核算工作,会计部门无法掌握和记录真实的成本信息,对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将产生不利影响。

2、收入确认不严格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要求

建造合同收入一般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进行,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施工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由于单项合同和合并合同存在一个收入划分问题,这就为施工企业进行收入调节提供了可能。同时,在《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中,强调完工进度计算确认,而完工进度不依赖于工程结算情况来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而是从项目本身进行估算,这样的规定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在实际会计核算工作中,由于不同的会计人员对完工进度计算方法的理解偏差或者慑于计算过程的烦琐,导致会计人员经常采用了一些错误或变通的方式来计算确定完工进度,这样就容易导致收入会计计量不准确,影响了《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效果。

3、工程物资的会计核算与增值税法规定存在冲突

在具体的工作中,施工企业可能会对各类工程物资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如果不在采用分帐核算的情况下,需要进行销售会计核算,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由此增加的增值税可以在本期抵减进项税额,如果施工企业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则只需进行工程物质划拨转移既可,借“工程物质—A项目部”、贷“工程物资—B项目部”。由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和收到日期存在时间差,在抵扣时间上存在差异。往往造成单位忽视了增值税的缴纳,在纳税稽核时会被税务部门按偷税处理。工程物资用于生产时,如形成固定资产,按增值税法规定进项税额不能转出;反之,进项税额就可转出并予以抵扣。在进行抵扣时要提供验证后的税票方可抵扣,否则,不允许转出抵扣。如此,则增加了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负担, 进而加大了企业的成本。

二、对改进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思考

1、加强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提高到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高度,并成为企业运营决策最重要的依据,要重视事前预算和事中核算以及事后分析,发挥会计核算的积极作用。其次,要加强施工现场数据的收集,采取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办法来适应施工企业流动性大且原始数据经常变动的特点,充分调动现场工程监理以及核算员的工作积极性。要重视施工材料物资的领、发管理和会计核算,避免事后会计核算造成与施工生产脱节现象,导致成本费用核算不实。再次,要严格地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结合施工企业特点分别设置核算对象,明确费用和间接成本的界限,防止主观上进行人为调节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2、准确进行收入的会计确认

一是要更新施工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通过人才激励计划或统一培训的方式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队伍素质,全面掌握新形式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特点,造就一支既精通会计知识又熟悉工程专业知识的会计人才队伍,为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水平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准确进行合同收入以及工程进度的会计计量,在计量过程中要增强会计核算的可比性与连续性,对于会计估量方法一经采用,就不要轻易改变,如果改变,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的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三是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的基础,面对施工企业日益复杂的内外环境,企业需要不断的根据新情况来进行会计准则运用,准确把握《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不断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进而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3、完善工程物资的涉税会计核算

增设计划采购用的“物资采购”账户,施工企业采购成本不含进项税额入帐。领用时,无论是施工企业是进行分帐核算还是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形式,都应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借“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同时要注意区分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防止出现非主观因错误而导致“偷税”行为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便于在进项税转出时能进行一一对应,准确的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张艳.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问题探析[J].中国商界,2010年第6期.

第9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建议

一、我国税务会计的现状及问题

1 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加之税务人员对稽查后调账辅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列支出项目、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后,没有考虑到企业会计核算的杂工作量,只补税罚款了事。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如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所得税的退还财务制度规定冲减退还当年的应交所得税等,税法即对此没有规定。

2 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文本。现行的会计制度是先于税制改革制定的,对税收会计核算要求只在应交税金或应缴税费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人员难以从统一的文本中系统了解和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款计缴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精通税法,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3 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及考核。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只通过一般性的税法宣传和公示公告,无法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而税务机关办班培训又受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这客观上影响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税收会计核算技能的提高。

4 缺乏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税收,对国家来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纳税人来说,是必须承担的经济成本。税务机关能否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无论对政府还是对纳税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行为主体,直接参与经济生活,往往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进行直接干预,使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偏离法治轨道,也影响到经济利益。

二、对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1 理论构建方面

(1)建立增值税会计。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包括增值税会计的目标、要素、原则、方法和程序。

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应该是向纳税人提供有关增值税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增值税会计理论的目标应该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以及增值税资产或负债,按照税法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额和未交增值税,为编制增值税会计报表,以便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信息作出规范。

增值税会计的要素。增值税会计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专业术语。它们是:会计增值额与应税增值额-会计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与出口退税;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程序。就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增值税会计已经形成了一套有别于税务会计中其他税种的账务处理程序。概括起来说,这一会计处理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确认会计销售收入,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原则、标准、方法,确认应计的销售收入。

第二步,依据增值税法规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定,与已确认的会计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计算出两者的差异。

第三步,在会计销售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加或减差异项目,计算出应税的销售收入。

第四步,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账户中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即根据应税销售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继而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确定本期的应纳增值税额。

第五步,期末,通过转账,在“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账户反映应纳增值税,并通过编制增值税会计报表,据以完成纳税义务。

(2)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所得税是当今各国税法中最具代表性、占主体税地位和纳税计算最复杂的税种。它是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结果,体现了公平税负。

①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分类课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极易诱发偷逃税和避税行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中还没有考虑纳税人为获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教育费、医疗费和住房费等家庭综合收入情况,这不仅无法体现公平,也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②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缺陷: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很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是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

④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所得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虽然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它们都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④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进一步研讨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所得税会计发展思路,鼓励会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探讨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尽早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与国际会计接轨。企业应重视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策划,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而税务部门则应认真研究税务会计方法,加强税务立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收政策,加强反避税工作。只有通过不断的避税与反避税的交手,所得税会计才能不断地发展并得以完善。应税收益是根据会计收益调整得到的,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可确保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净收益是衡量企业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节约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决策。所得税对企业的组

织形式、财务安排和交易方式等都有影响,企业进行决策时不能不考虑所得税这一重要因素。严格的所得税会计能确保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关部门应制定出关于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各种报表、数据及分析公式的规范格式,将各种法规要求直观化、易操作化,以求将所得税会计工作化难为易。

2 人才方面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

(1)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

(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3 组织方面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注册税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