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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业气象灾害
我国相比起世界其他各国来说,气象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占据了自然灾害中的绝大部分,大概在68.9%左右,但是农业又是抵抗能力最差的一个行业。农业气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现象:其一,暴风暴雪;其二,干旱低温;其三,霜冻冰雹;其四,大雾沙尘暴。另外,还有因为气象因素所导致的泥石流、山底滑坡、森林灾害和水旱灾害多农业带啦的巨大负面影响。随着全球的气候逐渐变暖,恶劣的天气情况时有发生,气象灾害这个比较敏感的行业对农业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其健康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和作用。由于我国的国土面积比较辽阔,人口也比较多,地形比较复杂,而且还是农业发展的国家,所以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受气象灾害影响最大的一个国家。
1.2农业气象基本特点
我国的农业气象基本特点一般来说被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由于国土面积比较辽阔,所以受灾害的区域分布的也比较广。其二,农业气象灾害的种类比较多。其三,气象灾害的发生几率比较高。其四,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也很大。分布区域比较广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东北和西北地区受旱灾的影响很大,发生的几率也很高,在我国基本各个省市的农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气象灾害影响。在上文中所提到的各种气象灾害在我国基本上都能看到,因此相对于世界其他各国而言,我国的气象灾害发生频多。另外,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随着气候逐渐变暖,恶劣的天气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出现的严重天气灾害比较多,所以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来说有重大的阻碍。
2.农业气象防灾减灾的措施
2.1加快发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观测站网
根据近年来农业结构、种植结构调整,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带来的农业生产布局变化和农业防灾抗灾气象服务的新需求,调整完善区域性观测网络。建设高时空密度、自动化、多要素的现代化气象综合监测网络,实现对气象相关资料的准时、准确、高效监测,在县局应能随时调看周边地区的预警信息、雷达回波和各乡镇自动站点的气象要素观测实况资料,还要在时间上加密采集,创建综合数据库,做好相关数据的监测和积累,进一步提升气象监测的能力。
2.2发展特色农业、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充分利用气候资源
气象科学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关系极为密切,而农业与气象的关系就更为紧密。当前,各种专业户对发掘气候资源、了解当地气候特点、掌握其变化规律、合理充分地利用当地的气候资源、避免和减少灾害性天气带来的损失有着空前的积极性。在农业生产中,除了解日常的天气预报、安排好农事活动外,有关耕作制度的改革、作物的合理布局、新品种的引进等都必须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以减少盲目性。
2.3农业气象服务是粮食安全生产的保障
粮食产量、品质和种植结构与天气、气候条件密切相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气候条件,科学指导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建立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和粮食产量预报工作,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确保粮食安全生产,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2.4加强对气象灾害的调查,并定期对调查资料进行更新
对我国各个地区的气象灾害的分布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调查结果需要高度的精确性。可以通过对当地气象局的历年资料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得出相关的结论。建立科学有效的农业发展政策,把农业气象的灾害适应能力发挥到极致。农业气象灾害的能力对于个人以及社会来说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也就需要适度的潜力对其进行具体的描述,充分把握好气象灾害发生的特点。另外,适应能力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从而能够涉及到人们所需要的当地环境和工具,有助于农作物的长期生长和适应。适应的能力不仅与当地的环境有关,也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农业的相关政策是由政府的所作所为来决定的,具有比较大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在对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资金方面有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力度,从而培养好专业人才来对防灾减灾技术进行具体的探讨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建立资料数据库,根据不同的地区进行不同程度的危险划分,并且定期对调查的资料进程分类的整理和更新。
2.5加大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提高防灾减灾意识
首先是气象部门要增强对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宣传,使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进一步提升对农业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认知,制订农业气象防灾减灾的政策和规划,使农业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作为政府的日常行为。其次是创建由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组成的科普宣传网络,政府、气象、农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可应用科普宣传网络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农业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的意识和本领,使公众知道怎么样去避灾抗灾。再次是创建以农技推广站、气象站为主,农技学校、农村综合经济信息网为辅的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办事体系,采用培训班、讲座、技术推广、专题咨询、技术指导等形式对基层负责人、农技人员、农业大户,和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普及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使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在防灾减灾实践中切实发挥作用。
2.6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建设
就气象而言,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还不健全,气象灾害的预报预测准确率还不能满足防灾减灾的需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的针对性以及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抵御能力仍然不强,这就必须大力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要千方百计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准确率,特别要提高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预报准确率。要开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和规模农业等现代农业的干旱、低温冷害、高温逼熟和农用天气预报,要开发并不断完善农业气象情报、预报、分析、评价业务服务系统,大力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预报,特别是要着力加强气象灾害综合预警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由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系统,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农业灾害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金鑫,刘勇.农业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对策[J].北京农业.2014(36).
[2]李剑锋.刍议气象防灾减灾应急对策和建议[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16).
关键词:农业气象灾害;作物产量;影响
引言
近年来,为能够更好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作物种植,逐渐取代传统的种植模式,如果树、蔬菜、茶叶种植等。然而,频发的气象灾害,如台风、干旱、洪涝、霜冻等,对农作物产量有着极大的影响,严重的甚至导致颗粒无收,不仅影响农民的收入,更会影响到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和分析农业气象灾害,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降低其对农作物产量的影响。
1常见农业气象灾害及其主要特点
1.1常见农业气象灾害种类
1.1.1暴雨洪涝灾害暴雨洪涝灾害即因长期暴雨而导致的江河湖泊洪灾和城市中小河流涝灾,致使房屋、田地等受淹而造成不同程度的灾害。作为最常见的气象灾害之一,暴雨洪涝灾害有着明显的地域性特点,常多发于东部及南部地区,尤其是两湖、两广地区,且具有强度大、范围广、季节性长等特点,更易造成灾害[1]。对农业生产有着极大的破坏性,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及质量。若出现持续性大暴雨天气,将会导致中小河流水位超警戒,甚至河岸决堤等现象,一旦洪水冲过河道蔓延到农田就会冲毁农作物,甚至还会出现颗粒无收的现象。因此,在汛期来临之前,要做好基础水利工程,对区域内所有河流进行调查汇总,及时根据水流状况和降水量对堤坝或者相关蓄水设施进行加固防护。
1.1.2干旱干旱是常见的气象灾害之一,对于农作物的种植和生长有着极大的影响。一般来说,在降雨量较低或者由于其它因素导致土壤中水分含量较低的地区多见,在干旱状态下土壤中的水分会流失,出现不同程度的干裂。水分是植物生长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物质,一旦出现土壤水分收支不平衡,就容易发生土壤干旱,无法提供充足的土壤水分以保障作物正常生长,进而导致农作物减产[2]。通过修建调水蓄水工程,重新规划分配水资源,与其它地区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干旱。若某地常发旱灾而另一地却洪灾较为严重,这两地就可以共同建立一个远距离跨地域的调水工程,平衡两地的水资源[3]。
1.1.3风害风害是风力过大所导致的气象灾害,会出现农作物倒伏,花果脱落等,严重时还会将农作物连根拔起,特别是台风灾害,涉及范围非常广泛,而且还会伴随着强降雨。台风所带来的灾害一般具备毁灭性强、季节性和人为难以控制等特点,对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产生巨大的影响[4]。此外,还有强对流天气中的雷雨大风天气,若对流性较强,风速较大,同时伴有强降水或冰雹,则对于农作物可能是灭顶之灾。
1.1.4雹灾出现冰雹灾害会对树体产生非常严重的损伤,不仅会将树上的果实打落,还会损害叶片等器官,甚至会打烂树皮,导致树干上出现很多疤痕。幼果被打伤,虽然有可能成熟,但是会降低果实的品质。果实在接近成熟时,若受到损伤很容易腐烂,因此会对果农产生极大的影响。冰雹灾害一旦发生,对农业影响较大。
1.1.5冻害农业生产过程中,如果某一个地区的气温长时间处于较低的状态,作物生长发育就会受到很大抑制,造成减产,甚至还会出现绝收的现象。通常从深秋到初春这一阶段很容易受到霜冻的影响,如果气温长时间在0℃以下,农作物的细胞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植物的根部也会出现一定的伤害,甚至会导致植物直接死亡。如发生积雪或霜冻,极易使冬小麦、油菜、果树、茶树等遭受冻害[5],严重的会造成冬小麦等作物不能出苗或出苗后立即死亡,果树、茶树等苗期受损,影响生长周期、降低品质,直接导致作物减产,影响经济效益。由于农作物种类、种植地区、水分、发育等因素的差异,冻害对农作物产量的影响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及时进行低温冰冻预警,并根据当地壤特质和气候类型选择抗冻耐寒的作物品种,结合有效的御寒防冻措施,如建设大棚、铺盖地膜、使用增温防冻剂等,可减轻冻害对经济作物的危害,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1.2农业气象灾害的主要特点
对近年我国比较常见的农业气象灾害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发现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2.1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暴雨洪涝灾害、雹灾、冻害季节性特点最为明显,干旱以春旱、秋旱为主,风害以春夏之交的雷雨大风和夏秋季的台风危害性最大。如,春天的西北地区出现干旱,由于季节性气候变化所导致的。
1.2.2具备局部性、地域性的特点我国不同地区出现的气象灾害,其强度和种类都具有一定的规律。东北地区出现干旱和冻害的几率相对较大,而南方地区出现暴雨洪涝灾害、风害的几率则相对较大。
1.2.3具有并发性的特点不同气象灾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一种气象灾害出现时,也会伴随着其它灾害,且经常会多种灾害同时出现。一般旱灾过后,很可能会带来严重的虫害;洪涝灾害出现以后可能会出现瘟疫,而这些灾害的出现都会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影响农业经济的平稳发展[6]。
2农业气象灾害对不同种类农作物的影响分析
2.1棉花低温冻害及防御措施
棉花幼苗对于低温病害的抵抗能力在逐渐降低,很容易受到霜冻等灾害的影响。一旦出现霜冻,幼苗就会呈现水浸状,太阳出来后会变成暗绿色,受到低温病害较轻位置可能恢复,而受到冻害比较严重的位置则会干枯,死亡。表1为不同苗龄的低温冻害指标。在棉花吐絮以后,如遇最低温度低于0℃或地面的最低温度超过-2.5℃,就会导致棉花纤维停止发育,影响棉花的品质。如果冻害相对较轻,可能会导致棉花大面积叶片死亡,影响棉花的质量和产量;如果霜冻比较严重,会直接冻死叶片和棉铃,对于棉花的产量会产生极大的影响[7]。防御措施:在出现低温冻害之前,可以使用人工燃烧湿柴草熏烟的方式形成烟幕,这样能够有效提高地层的温度,而且也能够有效防止日出后温度过高;在夜间,可以使用麦秸秆等物质进行覆盖,能够有效提高苗床的温度;可以尽量早播种、早定苗、早开花;使用人工催熟剂进行喷撒,能够有效防止低温病害。
2.2苹果气象灾害及其防御措施
2.2.1干旱苹果树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必须保证其对水分的需要,任何时期发生干旱缺水都会影响苹果树的发育,并最终影响产量和品质。表2为不同时期缺水对苹果树影响,可以看出水分对苹果树整个生育期都至关重要。苹果生育对水分的要求,年降水量达到500~800mm,生育期月平均降水量达到50~150mm,月降水量<50mm将出现干旱[8]。防御措施:防御干旱要加强果园灌溉设施建设,实施果园种草等改善果园小气候,降低土壤和果树枝条水分蒸发和减轻午旱危害;合理施肥、修剪,增强果树的抗旱能力。
2.2.2风害大风会降低树体营养生长量,导致枝、叶短小,树体矮化,树冠畸形,树体机械损伤。一旦风速超过10ms-1,很可能会导致树木的枝条折断,甚至还会使整个树木连根拔起。大风天气会导致树叶提早掉落,减少树体的营养,不仅影响果实的正常生长,还影响花芽的分化以及果实来年的生长状况。此外,出现大风天气还会使土壤过快干旱,影响植物根系的正常生长,导致果树抽条。植物在花期时受到大风影响,不利于植物的开花坐果。如果在这一阶段遇到6~7ms-1以上的大风,可能会影响花的授粉以及昆虫的正常活动,降低周围的温度和湿度,导致柱头变干,影响授粉。受大风天气的影响,还会使吹来的风沙黏在柱头上,影响植物的受精能力,也会形成大量的落花落果。植物在生长过程中出现大风灾害,会使植物果实出现剧烈摇摆,导致果实脱落,果皮酸化,进而影响果实的外观以及品质,导致苹果减产。防御措施:建园时加强营造防风林,可减轻风沙危害;合理应用整形修剪技术措施,使果树树冠更易抵御大风侵袭;遇大风、沙尘暴危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减少农业气象灾害对农作物的影响策略
3.1完善气象服务,减少灾害损失
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需要加大配合力度,在种植区域建设气象监测设施和气象预测系统,利用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根据当地气候变化的规律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形成特定的气象简报,及时准确预测气象灾害发展的趋势。一旦发现可能会出现气象灾害,需尽快上报农业部门,做好灾害的防范工作,还可以通过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为农户和相关种植企业提供有效的气象服务,以指导农作物的生产,降低气象灾害对农作物产生的不良影响。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状况,建设完善的气象服务网络,以提高气象监管的硬件水平,针对气象监测进行科学的分析,尽量在灾害发生之前做好减灾防灾工作。
3.2建立灾害预测体系
积极完善气象服务配套设施,结合当地气象灾害分布特点,建立有效的评估制度,对收集到的各种气象信息进行妥善整理和分析,准确评估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相应的灾害信息。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传递灾害信息,给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提高农作物的抵御能力,尽量降低对农作物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信息平台还可以更加全面地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工作,完善预警机制的相关内容。
3.3建立农业气象灾害的事后防御体系
进行事后补救的主要目的是尽量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在灾害救助上加大注意力度,发生气象灾害以后,积极发放救助资金。如果农作物无法继续生长,则应安排农户从事新的生产活动。还可以进行农业保险,引导农户及时了解农业保险内容,发生灾害以后,及时落实农业保险,尽量降低气象灾害对农户产生的影响,保证农民的利益。
**市是气象灾害频发的地区之一。暴雨(雪)、雷电、寒潮、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沙尘暴、高温、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市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加快区域气象自动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风廓线雷达、气象卫星工程、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雷电、酸雨、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市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山区、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提高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建立并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对东南大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加快**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手机短信气象预警系统、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东南大风、暴雨(雪)、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等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要尽快启动**河南山山区人工增水工程建设,提高人工增雨作业能力。气象部门要利用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应急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辖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辖区自然灾害的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辖区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规定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三)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要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十一五规划”,编制实施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市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
[关键词]农业 气象灾害 防灾减灾 气候资源 灾害调查
中图分类号:S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0-0322-01
1 农业气象灾害以及农业气象基本特点
1.1 农业气象灾害
我国相比起世界其他各国来说,气象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占据了自然灾害中的绝大部分,大概在68.9%左右,但是农业又是抵抗能力最差的一个行业。农业气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现象:其一,暴风暴雪;其二,干旱低温;其三,霜冻冰雹;其四,大雾沙尘暴。另外,还有因为气象因素所导致的泥石流、山底滑坡、森林灾害和水旱灾害多农业带啦的巨大负面影响。随着全球的气候逐渐变暖,恶劣的天气情况时有发生,气象灾害这个比较敏感的行业对农业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其健康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和作用。由于我国的国土面积比较辽阔,人口也比较多,地形比较复杂,而且还是农业发展的国家,所以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受气象灾害影响最大的一个国家。
1.2 农业气象基本特点
我国的农业气象基本特点一般来说被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由于国土面积比较辽阔,所以受灾害的区域分布的也比较广。其二,农业气象灾害的种类比较多。其三,气象灾害的发生几率比较高。其四,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也很大。分布区域比较广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东北和西北地区受旱灾的影响很大,发生的几率也很高,在我国基本各个省市的农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气象灾害影响。在上文中所提到的各种气象灾害在我国基本上都能看到,因此相对于世界其他各国而言,我国的气象灾害发生频多。另外,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随着气候逐渐变暖,恶劣的天气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出现的严重天气灾害比较多,所以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来说有重大的阻碍。
2 农业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滞后原因
2.1 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较救灾的被重视程度低
救灾比减灾能力建设更会受到重视往往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救灾是当前和紧迫的任务,而且也便于媒体报道,它以行动为方向,并且容易量化(分发的粮食吨数、运送的家庭栖身设备数目);其次,取得应急救援相对容易,因为在道义上难以拒绝为突发的灾害提供援助;再次,农业气象灾害的发生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对各种趋势和估计损失缺乏有说服力的分析,因此农业发展方案往往忽略了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性。
2.2 政府难以确保农户可以方便地获取农业气象灾害相关信息
农户在制定农业防灾减灾决策时通常需要有关灾害风险的信息。收集这类信息并向人们提供看似简单,有时做起来却并非易事。尽管政府试图为某些农村社区收集并归档灾害数据,但常常存在工作间断或力度不够的问题。对用于分析气象灾害的环境参数和相关数据如何归档也没有通用标准,因此数据交换、灾害分析和灾害制图工作就变得非常困难。
2.3 政府未能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
基础设施本身就具备很多预防功能,但是否有效却取决于其质量。基础设施需要维护,如在雨季到来之前修补水利基础设施等。很多基础设施和私人措施必须共同发挥作用,以实现有效预防。低洼地带农户将房屋地基加高以防止洪水来袭,但同时又打井取水灌溉稻田,这可引起地面下陷。尽管农民清楚这样做的后果,但如果政府不能提供水利基础设施,他们也别无选择。因此,个人采取的预防措施还取决于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反之亦然。
3 农业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对策
3.1 充分利用气候资源
3.1.1发展特色农业、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充分利用气候资源
气象科学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关系极为密切,而农业与气象的关系就更为紧密。当前,各种专业户对发掘气候资源、了解当地气候特点、掌握其变化规律、合理充分地利用当地的气候资源、避免和减少灾害性天气带来的损失有着空前的积极性。在农业生产中,除了解日常的天气预报、安排好农事活动外,有关耕作制度的改革、作物的合理布局、新品种的引进等都必须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以减少盲目性。
3.1.2粮食安全生产离不开气象服务做保障
粮食产量、品质和种植结构与天气、气候条件密切相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气候条件,科学指导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建立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和粮食产量预报工作,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确保粮食安全生产,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1.3发展现代农业离不开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
气象信息是发展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要加快建设基本覆盖全市的新一代农村气象专用警报网系统,开展气象信息进农村工程建设。要加快建设依托气象业务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建立畅通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要以气象警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气象灾害预报警报信息,扩大气象信息的公众覆盖面,将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农业实用技术、农用天气预报、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发展趋势气象条件预报等信息及时传到广大农户、种养大户以及广大农民手中,为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及时而优质的气象服务。
3.2 加强对气象灾害的调查,并定期对调查资料进行更新
对我国各个地区的气象灾害的分布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调查结果需要高度的精确性。可以通过对当地气象局的历年资料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得出相关的结论。建立科学有效的农业发展政策,把农业气象的灾害适应能力发挥到极致。农业气象灾害的能力对于个人以及社会来说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也就需要适度的潜力对其进行具体的描述,充分把握好气象灾害发生的特点。
另外,适应能力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从而能够涉及到人们所需要的当地环境和工具,有助于农作物的长期生长和适应。适应的能力不仅与当地的环境有关,也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农业的相关政策是由政府的所作所为来决定的,具有比较大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在对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资金方面有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力度,从而培养好专业人才来对防灾减灾技术进行具体的探讨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建立资料数据库,根据不同的地区进行不同程度的危险划分,并且定期对调查的资料进程分类的整理和更新。
3.3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建设
就气象而言,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还不健全,气象灾害的预报预测准确率还不能满足防灾减灾的需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的针对性以及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抵御能力仍然不强,这就必须大力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要千方百计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准确率,特别要提高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预报准确率。要开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和规模农业等现代农业的干旱、低温冷害、高温逼熟和农用天气预报,要开发并不断完善农业气象情报、预报、分析、评价业务服务系统,大力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预报,特别是要着力加强气象灾害综合预警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由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系统,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农业灾害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 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灾情信息。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
第三十九条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月3日《人民日报》)
[关键词]气象灾害 农业灾害 探讨
中图分类号:S1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2-0000-01
引言: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目前,对气象灾害进行很好的防御是我国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发展十分不利。我们必须加强对自动气象站、土壤水分观测站等气象相关仪器的检测和维护,严密的监督天气的变化,尤其是在阴雨低温时期,更要加强对气象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的向政府以及农业相关部门传达气象信息,并设置专门的人员对农业生产方面进行指导,充分利用新的传播手段来传递天气信息。农作物产量的高低与气象灾害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能力的研究,以有效地减少作物受灾情况的发生。
一、影响农业生产的主要气象灾害
1、干旱
久晴无雨或少雨,降水量较常年同期明显偏少而形成的一种气象灾害。
①正常或湿涝,特点为降水正常或较常年偏多,地表湿润无旱象;②轻旱,特点为降水较常年偏少,地表空气干燥,土壤出现水分轻度不足,对农作物有轻微影响;③中旱,特点为降水持续较常年偏少,土壤表面干燥,土壤出现水分不足,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对农作物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④重旱,特点为土壤出现水分持续严重不足,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离,对农作物和生态环境造成较严重的影响,对工业生产、人畜饮水产生一定影响;⑤特旱,特点为土壤水分长时间严重不足,地表植物干枯、死亡,对农作物和生态环境造成较严重影响,对工业生产、人畜饮水产生较大影响。
2、暴雨
暴雨是指24h降水量达50mm或以上的强降水。按其强度又分为3个等级,24h降水量50.0~99.9mm为“暴雨”;100.0~249.9mm为“大暴雨”;250mm以上为“特大暴雨”。河南省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降水多集中在夏季。
3、冰雹
冰雹是指由积雨云中降落的、一般呈圆球形透明与半透明冰层相间的固体降水,形如葱头,俗称“冷子”。冰雹发生时经常伴随着狂风暴雨和电闪雷鸣。冰雹极易砸伤人畜、毁坏禾木,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
4、干热风
春末夏初,常见的一种又干又热的西南风或南风,其风速3~4级,温度30℃以上,相对湿度30%以下,且连续刮风2~3d。干热风对小麦产量影响很大,因为干热风发生时正值小麦乳熟期,此时“热风”和“干风”给小麦带来“高温热害”和“低湿干害”,双重灾害导致小麦籽粒干瘪,既降低了小麦质量,又减少了小麦产量。
5、大风
风速≥17.1m/s、风力≥8级的风称为大风,常分为北方冷空气南下大风、雷雨大风、台风侵袭大风3种,又以北方冷空气南下大风为最多。大风不仅能摧毁农房、庄稼、树木和通信设施,而且能引起飞沙走石,伤害人畜。
6、 连阴雨
连阴雨是指连续5d以上有降水,且累计降水量≥30mm的天气过程。河南省连阴雨天气多出现在4月上旬至11月上旬之间,其中7、8月最多,是该地区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连阴雨期间,雨水多、湿度大、光照少,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和成熟作物的收获,连阴雨对小麦、棉花、大豆、花生的品质影响较大,发生在播种期的连阴雨致使播种推迟,导致庄稼欠收减产。
7、寒潮
是一种严重的灾害性天气过程。由于冷空气的入侵,使气温在24h内剧降8℃以上,而且在这一天内最低温度又在4℃以下;或48h降温10℃,最低气温在4℃以下,称为寒潮。寒潮过境时,常伴随6~8级的偏北大风,使沿途气温骤降,容易引发冻害,对农业、畜牧业造成危害。
8、低温冻害
低温冻害是指某一时段、某一地域内出现的气温明显偏低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的一种天气现象,可分为冷害、寒害、霜冻和冻害4种类型。因此,防御冻害即使麦苗与越冬生态条件相适应。
三、 对农业主要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
1、干旱 2014年我国的农业大省―河南,大部分地区遭遇63年来最严重的夏旱,多地供水告急。此次干旱不仅严重影响了该省的粮食产量,又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需要。主要防御措施:一是根据旱区分布调整作物布局,种植耐旱作物品种;二是灌溉时采用灌溉和滴灌技术,节约用水;三是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四是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五是开发空中水资源,抓住有利的天气条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2、暴雨 一是及时收听收看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固堤防,疏通河道,检查维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二是及时组织抢收或排除田间积水,防止内涝淹死作物;三是维护房屋农舍,防止大雨冲灌致使房屋或围墙垮塌;四是避开容易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危险地段。
3、冰雹 一是对成熟的作物要及时抢收;二是在多雹地带,植树造林,增加绿化面积,改善地貌环境,破坏雹云的形成条件;三是多雹灾季节,农民下地劳作时要随身携带防雹工具。四是气象部门要适时开展人工消雹作业,同时广泛宣传人工防雹的重要性,科学性,一街除对人工消雹效果及不利影响的怀疑,以降低灾害损失。
4、干热风
一是选用抗干热风的小麦品种;二是营造农田防护林,改善田间小气候,降低麦田气温,减小风力,抑制水分蒸发;三是在小麦灌浆前视墒情浇水;四是在小麦孕穗至灌浆期,适时喷洒磷酸二氢钾或石油助长剂。
5、大风
一是及时加固蔬菜大棚和果树,二是切断户外危险电源;三是减少户外活动,尽量不到田间劳作。
6、连阴雨
一是根据气象预报,及时做好粮食抢收抢晒工作;同时做好隔湿防潮,以防霉变;二是连阴雨期间做好清沟排水,防止内涝和渍害;三是为农作物喷洒农药时在药液中增加粘着剂,如把适量的植物油、豆粉、淀粉等加到药液中,以保证施药效果。
7、寒潮
一是在寒潮来临前,对于已浇越冬水的麦田,要划锄、松土、通气;对于未浇越冬水的麦田,要及时镇压、保温、保墒;二是寒潮来临时大棚内温度下降,造成棚内作物生长放缓,因此要增大肥水供应;三是对大棚进行加固,防止大风掀棚。
8、低温冻害
一是培育和选用抗寒品种,搞好品种合理布局,并根据品种春化特性,合理安排播期和播量;二是提高整地质量和播种质量,培育壮苗越冬;三是可采取灌水、中耕保墒、镇压防冻;四是增施磷钾肥,做好越冬覆盖。
此外,人们应该增强生态意识,实现农业生产与气象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气象灾害的发生与环境不无关系,在城市发展建设中应统筹考虑对水资源的保护,污染源的控制及防灾减灾等方面,对山、水、天、林、路等进行合理布局,避免发生气象灾害。在调整种植结构中,合理利用光、温、水、气等气象条件,减少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
结束语:我国是世界上的农业大国,农作物种植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农业气象灾害的研究就变得十分的重要并迫切了。上述对于农作物可能会受到的气象灾害以及相关防御措施的分析,希望可以给未来我国农作物的种植带来帮助。
参考文献
[1] 杜鹏.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分析[J].地理学报,2012.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一、总体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市实际出发,以气象灾害普查、中小河流洪水和地质灾害普查为重点,以气象监测为主要手段,以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为目的,根据市局要求,在全市7个乡镇街道开展12种气象风险普查,在通济南河和新建河开展洪水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在薛埠镇茅东茶场村委会和薛埠镇大石门矿山开展地质灾害普查,初步建立普查数据库和预警指标,为全面推进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化打好基础。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市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二)、业务分工
气象台:负责市区12种气象灾害普查资料、中小河流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地质灾害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和上报,每月向市局上报工作情况报告,负责普查工作总结。
办公室: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督查时间进度,负责交通、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12种气象灾害风险普查
针对台风、暴雪、寒潮、连阴雨、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共12类气象灾害风险进行普查,调查细化到乡镇街道一级。
调查内容包括:每次灾害过程出现时间、强度、路径、出现区域、频率、影响的行业、损失情况和原因等。没有出现灾情(如死亡、经济损失等)的灾害性天气类别不统计。
(二)、中小河流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
根据市局要求对通济南河、新建河开展灾害风险普查,普查到流域乡镇一级。
调查内容包括:中小河流基本信息、水文资料、社会经济和人口数据、土地利用、历史洪涝灾情、已有预警指标和临界雨量、防灾措施、历史暴雨洪涝灾害发生情况、隐患点。针对每次洪涝灾害,调查暴雨洪涝发生时间、持续时间、淹没范围、淹没水深、灾害损失等,灾害发生前7天中小河流域内10分钟和1小时降水量、灾害发生前30天及当天日降水量。以中小河流域为单元,根据中小河流的特点、水利设施、防灾措施和历史灾害发生、损失情况,分别采用统计分析法、水文模型模拟方法确定致灾临界(面)雨量。
(三)、滑坡地质灾害普查
针对市国土部门确定的薛埠镇茅东茶场村委会和薛埠镇大石门矿山2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以滑坡灾害易发点为单元开展滑坡灾害调查,普查到村一级。
调查内容包括:历史滑坡灾害发生情况、隐患点及已有灾害预警指标和防治措施等情况。针对每次滑坡灾害,通过资料收集和实地调查的方式,调查滑坡灾害发生时间、主要影响因素、灾害损失等,并收集灾害发生前7天滑坡点附近10分钟和1小时降水量、灾害发生前30天及当天日降水量。以每个滑坡点为单元,收集已有部门研制和应用的1个或多个预警点、不同时效(如:0.5小时、1小时、3小时、6小时、24小时等)的基于降水量的预警指标信息,研制滑坡灾害临界雨量阈值。
四、调查方法
(一)、12种气象灾害调查方法:
参考市局整理的1984-2006年气象灾害普查表,查阅本台站建站以来的气象月报表、年报表、气象灾情年报表等各种气象灾害记录,并按不同的灾种进行整理。
以乡镇作为调查大单元,以行政村作为调查小单元进行实地调查,直到完成整个县(市、区)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采用气象部门人员为主,地方各级政府配合,群众参与的方式进行。
(二)、中小河流洪水调查方法:
在2.5米的卫星影像图或五万分之一的地形图上进行粗查,即选择那些离河比较近村庄、居住比较集中同时结合平常工作掌握的一些情况,对一下雨就报警或者报警求救过的、群众反映较多的地方作为普查的重点。对那些比较偏远居住比较分散,人烟稀少离河道较远的村或自然村作为一般调查对象。
根据选定重点区域带上图纸表格首先到乡镇政府调查填写有关社会经济数据,乡镇政府没有的数据到村后再进行补充填写,同时进一步了解该乡镇的山洪危险区,历史洪水位以下、1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有地质灾害征兆的坡面下游、滑坡、重要设施的位置、范围、人口、户数、责任人、河堤长度高度、历史洪水位。
(三)、地质灾害调查方法:
根据市国土部门确定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联合国土部门到各监测点开展调查。
(四)、灾害普查表填报:
根据省局统一印制的《12种气象灾情采集信息表》、《中小河流洪水普查表》、《滑坡灾害风险普查表》录入要求,填写调查信息。
五、时间进度
6月17日-6月21日全市各观测站点气象灾害统计
6月24日-7月5日开展乡镇级12种气象灾害普查、中小河流洪水及地质灾害普查
7月8日-7月10日普查资料整理、录入
7月11日-7月12日普查资料审核、汇总、上报
关键词 气象灾害;特征;影响;甘肃临夏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4-0227-03
气象灾害是指大气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及国防建设等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1],它是自然灾害中的原生灾害之一,在所有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种类最多、危害范围最广、影响深度最大。临夏州境内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是全省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干旱、冰雹、暴雨、霜冻、寒潮、低温冻害及大风等极端天气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全州工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据统计,气象灾害占全州自然灾害的88%以上,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当年GDP的3%~6%。气象灾害对临夏州经济社会发展、工农业生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且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致使各类极端天气事件发生更为频繁,气象灾害的强度和影响程度不断加重。因此,通过对临夏地区主要气象灾害的时空分布特征和长期变化趋势分析,为临夏州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为临夏地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和农业气象服务工作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区域概况
临夏州位于34°57′~36°12′N,102°41′~103°40′E之间,总面积8 169 km2,地处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过渡地带,地势受积石山、太子山山系影响,呈西南部高、东北部低的倾斜盆地,海拔高度在1 563~4 636 m之间。境内地形复杂,海拔相差悬殊,具有大陆性、季风和山地气候的特点,气候差别大,生态环境复杂多样。
1.2 分析方法
利用临夏州6个气象观测站1968―2011年气候观测资料,依据气象观测规范[2]规定的日期分界标准,采用数理统计方法对气候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分析临夏地区主要气象灾害的时空分布特征和长期变化趋势。
2 主要气象灾害分析
2.1 干旱
干旱是指长时间降水偏少,造成空气干燥、土壤缺水、水源枯竭、影响农作物和牲畜正常生长发育而减产的现象[3]。干旱是影响临夏州工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气象灾害,也是制约农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更是影响粮食产量的主要因素[4]。临夏州一年四季均可发生干旱,按季节可分春旱、春末初夏旱、伏旱、秋旱和冬旱等类型。
2.1.1 干旱发生的几率。由图1可知,全州出现干旱年份的几率占68%,无旱年份占32%。从干旱范围看,临夏地区出现区域性干旱几率高达60%;局部干旱的几率为27%,全州出现干旱的几率仅为13%;在各季节时段干旱中,春旱和春末初夏旱出现的几率高、强度大;春旱发生几率达45%,初夏旱发生几率为30%,且春季和初夏容易诱发重旱;伏旱和秋旱出现较少,发生的几率分别为20%和10%,春旱和初夏旱是影响临夏地区夏秋作物产量的主要因素。
2.1.2 干旱分布特征。临夏地区干旱分布具有北部多、南部少的特点。从地域分布看,临夏州出现春末夏初旱的几率为13%~87%,其中永靖县大部和东乡县北部出现几率最高,达87%;其次是临夏市、广河县,出现几率达53%~56%;康乐县出现几率为20%~30%;和政县的几率最低,仅为13%。从季节分布来看,一年四季均可l生干旱,有的春旱在上年冬季出现,甚至在秋季就出现,干旱可持续4~5个月;有的春旱可持续到6―7月,出现秋冬旱、冬春连旱、春夏连旱等。
2.2 冰雹
冰雹是由强对流系统引起的一种剧烈的天气现象,由于其空间尺度小、历时短、突发性强、发展演变快、来势猛、破坏力大且常伴随着大风和强降水,给局部地区的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等设施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临夏州是甘肃省特重冰雹灾区之一,冰雹是影响临夏州农业生产的主要气象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