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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4-02-17 1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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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以扩大优惠面。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2篇

关键词: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概况

科技水平是一国综合国力的体现。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以高新科技为主导的新科技革命已经成为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

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1999年度的《国际竞争力的报告》,我国的科技竞争力在46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25位。这一排位基本反映了我国科技竞争力的现状,影响我国科技实力的主要因素包括:

R&D经费投入不足 ;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低;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总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推动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

二、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指一国为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技水平而在研究与开发、新设备投入、科技产品销售、科技人员所得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综合。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汇编和其他一些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归纳如下: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共有9类37项,包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科技服务的税收政策、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科技产业化的税收政策和支持科技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刺激了企业进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但就目前来看,没有形成一系列多角度、多渠道的优惠政策。结合以上收集、整理的资料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工作经验体会,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

第一,优惠形式比较单一,各种优惠手段缺乏有机的结合与协调。目前以税率优惠、税额的定期减免为主,而在固定资产的折旧、风险投资的获利回收、产学研结合、专利技术的受让支出等方面没有相应的优惠措施。同时由于税率的大幅减让及免税,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定期的减免税行为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一旦优惠期满就出局,并没有实现国家的初衷。

第二,税收优惠对象选择上不尽科学。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按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西部地区―内地一般区域”递减的税收优惠政策格局,形成了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使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享受了较高的税收优惠,从积极意义上看,促进了东部地区经济高速发展,实现了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目标,增强了国家实力。从负面影响看,则导致地区经济发展更加不平衡,加剧了东西部地区的贫富差距。

第三,我国流转税体制方面也存着不利于鼓励企业科技进步的因素。由于我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的两个国家之一(中国与印尼),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这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企业而言,是一部分额外的税负,相当于多付了一笔“投资税”,从而影响了企业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的进行。生产型的增值税致使折旧性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

三、完善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第一,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投入

企业科技投入不足已成为影响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高新技术投入高、风险大、预期收益率低是科技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此外,缺乏风险投资也是一条重要原因。

(1)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降低开发风险,提高收益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实行以下优惠措施。①实行“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相关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②对企业的R&D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对比上年新增的 R&D费用给予一定的税额扣除。③允许科技亏损企业结转,可规定一定期限的向前结转和向后结转。④科技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2)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介入科技开发主要取决于成本、风险、预期收益率,同样可运用R&D费用税前扣除等优惠方式降低成本,提高风险资本的收益,鼓励风险投资的介入。

(3)国家或可允许企业在完成相应的税收收入的前提下,提取一定比例的增长额创建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用于企业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第二,运用税收优惠扶持企业科研开发活动

(1)扶持企业的基础性研究开发。主要采取事前扶持的办法,除对R&D费用的优惠政策外,可采取对中试产品免税、加速设备折旧等措施。

(2)扶持企业的应用性开发研究。主要以事后鼓励为主,体现在对收益的优惠上,税种上以所得税优惠为主。

第三,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研成果转化

(1)对科研成果拥有者转让科研成果给予所得税等的优惠。

(2)对科研成果的购买者给予税收优惠。对购买科研成果的费用允许增值税抵扣,对应用购买的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给予所得税优惠。

第四,运用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注重公平原则。服从国家产业政策,不分地区、资金来源,严格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认定后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全方位税收优惠:减免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给予出口退税、所得税优惠、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进口先进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结束语

应该说,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相关的金融、投资政策相配合。我们一方面要做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植的政策导向、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要规范操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1]王郁琛.促进创新的专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4.

[2]孙莹.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D].东华大学,2013.

第3篇

据初步统计,现行税制共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1类特殊区域实行了区别对待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梯度开发与促进区域经济振兴的需要,如:对包括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试点、统一对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行企业技改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免征相关税收、内外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免税、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实行减免税、对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减免税等。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仅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就达250亿元,2004年科技税收减免合计达到700多亿元。现行涉税法规及具体税收政策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充分发挥了高科技园区等特定区域的辐射和平台作用。

现行政策仍存在问题

从现行税制的运行实践分析,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域优惠力度大、层次多,产业优惠相对较弱且导向不够清晰。目前,21个大类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广、内容丰富,虽然也体现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持,但产业税收优惠过于偏重对利润的调节,特别是区域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功能。

税收激励政策较多偏重于创新结果而不是扶持创新过程,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果。如:企业已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形成科技成果转让时,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扶持科技产业化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各种因素无法充分落实;因居民管辖权、税收抵免等因素的制约,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成为了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统性,政策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散见于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但都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如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外企业税收待遇不一致,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科技企业采取增值税、进口环节税等优惠政策,影响了增值税制度的规范,也存在替资及财政支出等问题,越位严重。而对科技基础研究、风险投资、产学研结合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特别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需要主管部门对优惠主体进行认定与管理,存在一定的政策“博弈”现象。

税收政策选择

经济发展实践表明,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引进设备与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等是市场主体增强核心竞争力、追求高收益的成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不能替代企业进行市场决策。税收扶持政策只是鼓励企业发展高科技的“引子”,着重要为企业创造公平创新的税收环境。

改革和完善主体税种,增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适应性。

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仅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的投资力度。当前应认真总结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与中部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试点的经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总体态势,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拟议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予以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低税率,以充分体现企业发展高科技对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补偿的需要,在淡化区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强化以产业优惠为主、辅以区域优惠和兼顾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体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和增加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由于高科技园区主要集聚的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因此,高科技产业将成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得益者。规范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高科技产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企业技术开发费、设备更新、创业投资以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能力,促进“高、精、尖”技术的应用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更好地体现税收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一是积极运用间接优惠方式,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如: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多种方式,将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统一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实行150%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30万元的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措施,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本,有效地激励了高科技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将抓紧研究动漫产业、信息服务以及服务外包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扶持措施。

第4篇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8-0047-04

1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

1.1增加值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实现“十一五”末期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即由2005年的40.5%提高到43.5%。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预期目标恰好完成(如表1所示)。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之后,服务业增速超过GDP增速,仅2008年略低于GDP增速,服务业整体发展形势良好,对我国GDP增长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然而,世界服务业最主要的增长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大都在一半左右,到80年代末,相当部分发达国家这一比重达到了2/3。而进入21世纪,发达国家的服务业比重基本上都达到了2/3的程度。对比可见,中国服务业的增加值还有待提升,产业结构亦有待优化。

1.2就业

“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提出,实现“十一五”末期服务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4个百分点。从表2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距“十一五”所制定的服务业就业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但服务业就业人员增速始终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潜力巨大。虽然从服务业占总就业的比重来看,服务业已成为吸纳新增劳动力的主力军,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显著差距。“根据WDI数据,北美国家的服务业就业比重最高,例如美国和加拿大平均分别达到75%和74%;欧洲国家以法国和英国最高,分别达到74%和73%;亚洲国家则以日本和韩国最高,分别为64%和62%。”[2]由此可见,中国服务业还处在发展不足阶段,解决就业的能力有待提高。

1.3贡献率

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是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根据产业结构变化规律,在产业结构处于初级阶段,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处于中级阶段,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进入高级阶段,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于第一、第二产业。但从表3的三次产业贡献率,即三次产业贡献率=各产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我国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都落后于第二产业。数据表明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依然存在。

2税收政策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国家综合运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政策体系,努力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其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其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下面主要分析税收政策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2.1服务业整体税负过重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从全国税收产业分布情况分析,与服务业产业税收比重上升的趋势相反,第一、第二产业税收比重整体呈现递减趋势,如表4所示。从2004—2009年全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提供的税收比重与三次产业增加值之比计算出服务业的创税能力,同时也反映出服务业税负越来越重,如下图所示。从2007年起,服务业产业税收比重与产业增加值比重之比呈上升趋势,而第二产业则呈下降趋势,服务业在2008年甚至超过第二产业。

从表5中可以看出,2004年以来,第一、二产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几乎逐年递减,而服务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却逐年升高,因此,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服务业税收负担偏重的情况更加突出。

2.2税收不公对服务业的影响

2.2.1服务业与其他产业间的税收不公

(1)税种设计造成产业间税收不公。“我国增值税范围窄,制造业和服务业在抵扣上存在明显不公。制造业固定资产可抵扣,服务业技术支出不可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业的投入,形成生产业税负较高。”[3]我国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进行税额的制度,对于服务业购入服务的生产企业来说,由于得不到专用发票,这部分服务不能获得增值税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的投入,制约发展。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劳务方面只包括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一些现代服务业,如物流业及交通运输业等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将出口产品中所含的所有增值税退净,而生产型增值税无法做到。由于服务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逐渐提高,货物成本中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所占比重大,原材料等费用所占比例小,如果能扣除长期资本费用中所包含的税金,就能提高出口产品价格优势。

(2)重复课税导致产业间税负不公。营业税作为服务业主体税种,对服务业影响大,1994年增值税改革很好地解决了产品重复征税和出口退税问题,对制造业作用明显,但对营业税改革力度不大,因而对服务业作用不大,表现为:服务业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一次营业税,重复情况严重。如在房地产取得环节,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在房地产交易流转环节设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而针对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契税在理论上既同产权转让征收印花税重叠,又同房地产转让征收营业税重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2.2服务业内部产业间的税收不公

(1)税收政策缺乏系统取向,许多现代服务行业存在政策空白,导致服务业不同行业间税收不公。例如,近年我国金融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逐年增加,而税收贡献却仍处在较低水平,甚至存在税收空白。在证券二级市场上,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产品也具有能通过转让而增值获利的交易工具的性质,但这些金融产品的交易并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此外,由于新兴服务业的出现,现行营业税制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尤其是新兴行业和新型经济现象,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等不在营业税的覆盖范围之内,再比如信托行业税收征管办法至今仍未出台。导致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税收不公。[4]

(2)税种、税率设计导致现代服务行业间税收不公。我国流转税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收的办法,服务业中增值税征收范围窄、营业税征收范围宽。在现代服务业中,除商贸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外,大部分行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电讯业等均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全额,其税收负担比征收增值税的生产行业重。

一些市场经济的支撑行业税负偏重,而一些仍然属于奢侈的行业税负偏轻。目前,作为服务业的洗头洗面、高级美容美发(理发)、洗浴桑拿(沐浴)、豪华酒楼(餐饮)等,其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盈利水平已不同于传统的理发、沐浴、餐饮等,都属于高消费的休闲。“无论从引导消费角度,还是从组织收入角度,对这些高档次的服务继续执行5%~20%的比例税率,显得偏低。[5]”

2.3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业的影响

税收优惠有别于其他税收政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与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从政策目标看,税收优惠可作如下分类:一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二是以社会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三是以政治、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因此,税收优惠对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产业、行业结构调整十分重要。

2.3.1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对服务业的影响

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首先要明确划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没有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清晰地区别,没有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

在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存在并具有交叉关系时,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要求排出不同政策目标的先后顺序。否则,在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发生作用时,就会出现某一政策不给予优惠而其他政策给予优惠的状况。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技术进步和利用外商投资、扩大出口的多项目标,经常出现根据某一政策不给予税收优惠而根据其他政策却给予税收优惠的现象。例如,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加工工业税收优惠最少。但是,根据技术进步、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要求,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加工工业却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3.2税收优惠政策倾斜角度不同对服务业内部均衡发展的影响

我国税收优惠现代服务业中倾向于能源、交通、邮电等垄断企业,例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等政府性的基金和收费,可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从事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外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等。然而,对于软件开发、产品技术研发和工艺设计、信息服务、创意产业等科技含量高、辐射广的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不足,或者说倾斜度不够。在我国,政府垄断着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现代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逐渐形成了对这些行业的倾斜政策。从而造成行业间、企业间、地区间竞争机会不均等,扩大了行业差距,也逐渐使得服务业本身的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

2.3.3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缺失对服务业的影响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多年,尚未建立税收优惠分析和评估机制来检验政策真正实施效果,致使监督管理缺位,税收优惠效应无法保障,甚至被用作避税逃税的途径。

税收优惠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府支出。要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必须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现阶段没有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在设置税收优惠项目时,从来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及效应大小,更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成本构成与成本大小。其结果,一些凭借主观意向设置的税收优惠,很可能在实践中只有成本,没有任何收益,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改进

3.1税种改革

3.1.1改革增值税

为解决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增值税链条中断、重复征税等问题,国际经验如欧洲国家的做法是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业,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即取消现代服务业中征收的营业税。诚然,这种做法的确有利于减轻服务业税负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负公平,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个现实问题,在许多服务行业,准确检测增值额有非常复杂的信息需求,如果此问题无法解决,即便将增值税范围扩大,也会引发新的诸如逃税或征管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我国不能马上全面扩大服务业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应优先将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与物流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循序渐进逐步寻找解决办法,最终实现增值税全面改革。

3.1.2调整营业税

针对目前服务业中无法纳入增值税范围的行业,在征收营业税时,补充原来无法覆盖的税目,对原有的划分不合理的税目重新归类和细化。此外,在尽可能创造公平营业税政策环境的前提下,根据政策目标调整税率,鼓励或限制部分行业,如降低金融业营业税率,公平税负,使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相一致。

3.2税收优惠

3.2.1确定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和重点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应当重点明确、层次清晰,目标不宜过多,目标的限定性应更为直接有效。对一般目标应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税收歧视,对特殊目标应尽量缩小纳税人的适用范围。例如在界定税收优惠范围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项税收优惠的先后顺序,把技术进步作为税收优惠第一目标,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二目标,把利用外商投资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三目标。政策重点应放在有利于服务业总体规模的增长、服务业促进就业增加、服务业结构优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服务业竞争力增强方面。

此外,要完善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尽快完善和细化支持服务业发展财税政策的配套政策。

3.2.2建立税收支出制度,对优惠政策进行分析、评价

要逐步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评估,关键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制度,综合评价税收优惠执行、效果、成本等方面。通过对服务业税收优惠的分析和评价,可以为优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选择以及监督的实施提供基本的评判依据。借鉴国际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为能够使税收优惠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可以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结合目前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可优先选择重点优惠项目进行分析与评价,并不断深入,逐渐形成系统完善实用的税收优惠评价体系[7]”。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Z].〔2011〕58号.

[2]周振华.现代经济增长中的服务业:国际经验与政策意义[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

[3]高丽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0(8).

[4]黄海梅.对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的探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5]夏杰长,李小热.我国服务业与税收的互动关系[J].税务研究,2007(8).

第5篇

关键词:制约因素;税负;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7-0282-01

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甘肃省南部,自治州成立与1953年,辖七县市。大多数综合经济指标一直排在全省14个市(州)的末位,与全国差距更大。2009年地方财政自给率只有4.94%,加上财源结构单一,“吃饭”与“建设”的矛盾突出。

一、制约甘南州经济发展的税收因素

1.现行财政体制与分税制在运行中不合拍,制约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现行增值税分成比例为中央75%、地方25%(州10%、地县15%)。我州经济不发达,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不大。由于我州经济总量小,财政自给率低,每年所获得的税收返还数额相对要小得多,常常会出现入不敷出的状况。这种以税收基数返还为特征的转移支付制度,实际上是加剧了贫富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距,也给我国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弊端。

2.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力度不够,优惠政策的比较优势不明显。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按照所得税分享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央与法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省20%、州10%、地县10%),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40%部分进行减免,减免权限还在省政府。且新所得税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权是为民族自治地方设定的唯一的可长期使用的区域性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的比较优势不够,这对吸引内外部投资,加快民族自治对方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限制性作用。

3.所得税税收产业优惠政策滞后,导向性不明。民族地区迫切需要投资的是能源、通信、原材料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但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正对的是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基本上都是为吸引投资而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鼓励内外资向建设周期短、利润高、风险低的传统工业和加工工业投资,而对西部民族地区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缺乏支持力度。必然会造成短期投资增多,投机行为扩大,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加剧了经济的无序竞争。

二、用税收促进甘南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建议

2009年元月,中央召开了第五次会议并作出了关于加快四川、甘肃、云南、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为甘南藏区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专家预测,西部地区至少要经过30年的努力才能缩短与东部地区的差距,少数民族地区差距更大。这就是说,实现甘南跨越式发展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战略性任务。因此,甘南急需要借鉴国内的超常规发展战略,实现甘南提速发展,逐步缩小与全省全国的差距。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或财政全额返还的建议

1.凡在甘南境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如:金融、保险、电信等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通过财政渠道给于全额的专项返还。

2.凡在甘南境内开发水电等资源、投资生产的企业无论核算体制如何变化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就地缴纳。这样就能保证财政收入不受影响,推动甘南州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

(二)建议在甘南实行地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地区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根据自身实际,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投资,提高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制订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对许多产业或项目就属于自治区地方分享的部分,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甘南州和自治区相比较,无论是在人文环境还是在自然、经济环境等方面都基本相同,为促进甘南州经济快速发展,结合甘南州实际情况,建议在甘南州可按地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我州下列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文献:

[1]孙经杰.增值税转型的效果分析及全国推广的建议.财政金融,2006(5):128~129.

[2]于栋轩,邸胜宝.完善我国地方税制度的思考及建议.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2006(9):29~32.

摘 要:甘南州是一个自然条件差、经济落后,税源稀缺,目前仍处于底子薄、欠发达、欠开发、经济总量低、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制约甘南经济发展的因素中,税收因素突出。在此提出用税收促进甘南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制约因素;税负;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7-0282-01

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甘肃省南部,自治州成立与1953年,辖七县市。大多数综合经济指标一直排在全省14个市(州)的末位,与全国差距更大。2009年地方财政自给率只有4.94%,加上财源结构单一,“吃饭”与“建设”的矛盾突出。

一、制约甘南州经济发展的税收因素

1.现行财政体制与分税制在运行中不合拍,制约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现行增值税分成比例为中央75%、地方25%(州10%、地县15%)。我州经济不发达,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不大。由于我州经济总量小,财政自给率低,每年所获得的税收返还数额相对要小得多,常常会出现入不敷出的状况。这种以税收基数返还为特征的转移支付制度,实际上是加剧了贫富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距,也给我国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弊端。

2.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力度不够,优惠政策的比较优势不明显。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按照所得税分享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央与法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省20%、州10%、地县10%),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40%部分进行减免,减免权限还在省政府。且新所得税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权是为民族自治地方设定的唯一的可长期使用的区域性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的比较优势不够,这对吸引内外部投资,加快民族自治对方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限制性作用。

3.所得税税收产业优惠政策滞后,导向性不明。民族地区迫切需要投资的是能源、通信、原材料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但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正对的是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基本上都是为吸引投资而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鼓励内外资向建设周期短、利润高、风险低的传统工业和加工工业投资,而对西部民族地区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缺乏支持力度。必然会造成短期投资增多,投机行为扩大,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加剧了经济的无序竞争。

二、用税收促进甘南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建议

2009年元月,中央召开了第五次会议并作出了关于加快四川、甘肃、云南、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为甘南藏区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专家预测,西部地区至少要经过30年的努力才能缩短与东部地区的差距,少数民族地区差距更大。这就是说,实现甘南跨越式发展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战略性任务。因此,甘南急需要借鉴国内的超常规发展战略,实现甘南提速发展,逐步缩小与全省全国的差距。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或财政全额返还的建议

1.凡在甘南境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如:金融、保险、电信等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通过财政渠道给于全额的专项返还。

2.凡在甘南境内开发水电等资源、投资生产的企业无论核算体制如何变化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就地缴纳。这样就能保证财政收入不受影响,推动甘南州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

(二)建议在甘南实行地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地区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根据自身实际,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投资,提高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制订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对许多产业或项目就属于自治区地方分享的部分,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甘南州和自治区相比较,无论是在人文环境还是在自然、经济环境等方面都基本相同,为促进甘南州经济快速发展,结合甘南州实际情况,建议在甘南州可按地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我州下列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文献:

[1]孙经杰.增值税转型的效果分析及全国推广的建议.财政金融,2006(5):128~129.

第6篇

【关键词】 企业自主创断;税收政策;政策建议

中国的经济经过近三十年的高速增长之后,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的代价,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成为维持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必由之路,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则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在企业日渐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主体的背景下,通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已成为政府的一个理性选择,税收政策则对企业自主创新有着最正面、最直接的激励作用。

一、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机理浅析

(一)“市场失灵”要求政府介入企业自主创新

技术创新经济学认为:企业内部存在着自主创新的源动力和驱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超额利润是企业最重要的目标,保持技术的领先地位甚至垄断地位是获得超额利润的最优选择。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超额利润,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渐被市场机制平均化,又出现新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超额利润,再被平均化,如此循环往复,自主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内在力量。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上述市场机制失灵的现象,即企业常常有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总是热衷于自主创新。技术创新由以下的三个特征所造成:

1.创新收益的非独占性。技术创新活动,尤其是早期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创新者并不能独自占有研究与开发话动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如非创新企业可以通过模仿来分享创新收益,这对创新活动会产生抑制效应。由于基础研究的效益不能被研究者所独占,研究将在低于最优的水平上进行,如果完全由市场来调节,资源就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政府必须介入。

2.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自主创新是一个长期探索甚至充满痛苦和曲折的过程,从基础研究到中间实验再到产业化,整个过程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前功尽弃,影响创新成果的诞生,这就需要外部环境的宽畅与宽容,以从失败中发掘成功。企业如果不能从外部(主要是政府)得到连续的有效支持,就很容易将创新活动终止在某个环节当中。

3.创新结果的不确定性。自主创新通常具有风险投资的特征,投入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无论是新产品还是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研发成本和投入回报都是不稳定,虽然在一定时期自主创新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在另一时期,企业也有可能因自主创新的失败而承受巨额亏损。如果没有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支持和诱导,一般企业很难有创新的欲望和动力。

(二)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

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科技投入的要素、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来直接影响纳税企业实际运营中的成本支出和利润水平,如减少研发人才的投入成本,降低创新研发的投资风险,增强创新投入的预期收益,通过税收力量来有效地矫正经济的外部性问题,使外部性效益内部化。在企业层面看来,与正常税负相比,相当于得到一笔补贴而增加收益。综合来看,企业的研发成本会因为税收的优惠而降低,在企业研发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增加了,税收政策由此就激励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据验证,我国企业的研发支出与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有激励作用。

二、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繁杂、散乱、级次低,不成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法规主要集中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种通知、暂行规定、补充说明,这些政策主要针对科研单位、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共几十余项。这些政策繁杂,散乱、级次低,缺乏系统性、严肃性和稳定性,致使地方政府在执行上出现偏差,企业难以享受到全部的税收优惠好处。临时性、针对性、限制性、特惠性的扶持政策多,制度性、全面性、开放性,普惠性的扶持政策少。现行的许多扶持政策多为针对科技发展中具体情况而出台的解决个案问题、指向特定企业的措施,许多扶持政策附加了限制性条件,且标准不一,重视身份特征,忽视内在属性,不能使所有的科技项目、所有的创新项目普遍得到扶持,也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制度性规定,往往是一段时期有效,长期则作用弱化,激励不足。

(二)在税收优惠环节和对象确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成果转化期,鼓励的重点倾向于科技成果,对研究开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导致“三多三少”现象:用技术研究的优惠政策较多,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引进先进技术的优惠政策较多,吸收消化特别是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方面优惠政策较少;企业、科研成果的税收优惠较多,对科技开发项目、科技开发环节的优惠较少。

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虽然也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样的政策擞励作用下,企业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书,实际是针对结果的优惠,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

从区域看,现行的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外企,对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税收优惠支持力度不够。对软件,集成电路、互联网站和医药行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其他高科技行业则没有此项优惠。总之,能够享受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我国所有有科研开发项目的企业中,只是极其傲小的一部分,因此现行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支持也只能是微不足道的。

(三)现行增值税税制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

首先,生产型增值税导致高新产业的税负重。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对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进行扣除,实际上形成了对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在客观上起到限制企业投资的效应。对企业的技术进步、创新性的投资产生抑制作用。与此同时,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一下,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税负明显高于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方面的积极性。

其次,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税额不能抵扣,不被客户所接受,业务发展深受限制,这在客观上也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

三、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通过制定独立的《促进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法》使政策规范化、系统化

为了解决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繁杂、散乱和级次低等问题,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出太一个独立、集中的《促进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法》,在全国颁布实施。税收优惠法应当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和产业支持重点等重大问题有明确规定。制定税收优惠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之间的重复和改变当前各地区自行出台多种低效率的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混乱局面,加大税收支持提高企业自卞创新能力的宏观调控力度。

(二)改进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逐步扩大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

1.注重对研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在技术研发期一成果转化期一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税收激励效应越是向前移动,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激励扶持的重心后移,忽视前期基础研发,可能导致技术“空心化”现象,一定要加大对研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力度,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建立与分享利润和损失相对称的所得税制,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于税前提取研发风险准备金,允许企业将当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全部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对企业新产品进入大规模投产阶段,允许提取准备金或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融资,投资于创新活动;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对企业转让技术和研究成果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以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应用于生产。从税收政策角度建立起企业科技投资的利益补偿机制,消除科技创新活动在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削弱补不确定性,增加其收益的确定性和保障性。

2.提倡进口替代的税收导向。拟淡化进口设备优惠而强化自主创新内涵的税收优惠待遇,将原用于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支出,调整为对国内企业自主升发、生产设备的税收优惠支出。在国家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范围内,对国内装备业自主开发、制造重大装备所需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给予一定的进口税收优惠;对相应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停止实施进口整机的免税政策。

3.注重以研发项目为标准确定税收优惠对象,逐步扩大税收优惠对象范围。我国目前税收激励主要瞄准高新技术产业,似乎宗旨明确、对象清楚、操作简单,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产业,如何判断高科技产业的成熟程度则成为两大难题。从某种意义上看,对哪些项目进行鼓励和支持应更容易界定,不论其是否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其进行自主创新活动,就可享受税收优惠,这种确定税收优惠对象的方法能使优惠政策更有效率,值得采用。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应该逐步扩大,让更多参与自主创新的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使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负担,解决自主创新投资重复征税、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必须尽快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可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如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额抵扣,在实现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全额抵扣的基础上,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进行抵扣,最终实现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为了消除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地位对其开展业务的不利影响,建议降低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属于鼓励之列的这类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即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以利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安福仁.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石学静.增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7

第7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企业创新;所得税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潮流的关键。但创新不确定性高,风险大,且具有外部溢出效应,仅靠市场力量难以有效激发企业持续创新活动。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持续加强创新投入,政府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弥补市场激励不足。本文梳理了目前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强的解决对策。

1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税收优惠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是激励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双创”税收优惠政策及最新的政策改革分析目前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1.1依据税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税与流转税。1.1.1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降低税率,减免税额,加计扣除以及加速折旧等方式,是鼓励企业创新的核心手段,有利推动了企业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降低税率,如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布局内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如对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及软件企业在获利后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指对企业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加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为获得科学技术成果、新产品、改进新技术等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但未形成无形资产,在扣除的基础上再加50%扣除,计入当期费用,而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为75%;对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加速折旧则是通过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加速计算折旧费用,如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购入时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创新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两种主要方式。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通过制订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除《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情况之外,现有规章制度大多为鼓励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人力资本投入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1.1.2流转税税收优惠是激励企业创新的有效工具流转税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退还增值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等,主要目的是加强我国自主研发能力,推广国产设备应用,支持进口国内无法提供的先进产品、技术或设备。增值税退税,如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以及消费税等,如根据《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以及出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目的而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和消费税,后来这一政策扩展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2013年至2016年)。1.2按照税收征收方式,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是事后的直接减免,如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税率优惠等是对最终创新成果的激励,直接优惠如税率优惠的政策享受者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型技术服务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等。间接优惠是事前优惠,如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优惠,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抵减,有利于激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环节的投入,加速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或者改进新技术等。现行制度下,我国税收优惠主要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

2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2.1税收优惠方式重直接优惠,轻间接优惠,易诱发政策投机行为,促进企业在事前进行寻找优惠,事后停滞不前的创新行为直接优惠是事后优惠,是对最终创新成果的优惠。政府事先公布享受政策的条件,企业据此进行“适度”的创新投入,一旦达到最低标准就停滞不前,缺乏继续创新的动力。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先认定、后享受政策,大多数企业一旦达到最低标准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缺乏继续创新的动力。一是因为政策的“一刀切”,不会因为超出最低标准而给予更多优惠。二是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一经认定,即可享受三年,无须年审,对企业当年的创新行为不产生直接约束,因此有的企业难免在获得认定资格后的受惠期内陷入创新惰性,创新投入难以为继。对于初创型企业,由于研发投入资金大,研发时间长,采用直接优惠方式难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应该加大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力度,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资。2.2税收优惠政策行业间存在较大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几乎覆盖创新研发的各个环节,六大行业、四大重点领域享受较大的优惠,但对于轻工业、服务业、文化产业等的激励作用不足。技术创新、企业创新并不应该只是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产业,各行各业都有创新,都应该支持和鼓励创新。现行政策对创投企业投资方面的优惠力度较低,如果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能够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但却没有对于投资其他非高新技术、非科技型企业的优惠。2.3税收优惠认定标准过于严格,限制了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可知,其符合认定的条件必须满足: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核心技术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研发等相关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达到要求即1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收入比重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创新能力符合要求等诸多条件。许多具有创新研发能力的企业虽然进行创新活动,但因为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无法享受低税率优惠及其他政策优惠,显然这很不合理。集成电路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低税率同样有着严格的标准,其他的税率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高门槛,使许多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阻碍创新产品产出,无法达到预期的创新效果。2.4创新激励导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足,抑制了优秀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我国对于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根据主席令第48号规定只有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给予创新人才的一般奖励性奖金是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高达45%,创新导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不足,会抑制人才创新的积极性,既不利于发挥其创新能力,也不利于企业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8篇

【关键词】 循环经济 税收政策 亟待改进

一、引言

建设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核心内容是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途径。所谓循环经济,国家发改委对此有一个定义:“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这一定义不仅指出了循环经济的核心、原则、特征,同时也指出了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抓住了当前中国资源相对短缺而又大量消耗的症结,对解决中国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8年11月2日,武汉循环经济研究院在青山区挂牌成立。该院的成立,标志着武汉循环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两年,武汉市循环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从资源的开采、产品的生产,到废弃物的利用等各个环节,做到了全方位的节能减排增效。2010年,武汉市11家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6项关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等节能减排发明专利、7项甲烷和一氧化碳气体激光分析等项目纳入技术研发项目,9项关于污水处理、废水气回收以及高强耐水石膏砖等技术已经转化并推广使用,完成4项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2011年计划完成10家清洁生产企业的审核,6项专利、4个技术转化和推广项目,4项水综合利用项目。青山区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已经启动196亿元7大类共62个项目的建设,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项目一期投资已达89亿元,武汉新港已启动16个项目。以上数据说明,循环经济能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要完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资源化”的过程,这当中的每一步都需要有相关的税收政策与之配合,从而逐步形成低投入、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循环经济发展机制。

二、与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

1、增值税方面

一是对部分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等)。二是对部分自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三是对部分自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包括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四是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五是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虽然增值税对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很多,但这些政策仍然存在力度不够、与增值税主体税种地位不符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增值税优惠方式限定太多,不彻底。例如同样的自产项目,有的免征,有的即征即退,有的先征后退,或减半退,且退税手续繁杂,一个企业退税需提供的资料达二十多项。二是减免项目标准限定太严,操作复杂,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少。例如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这一规定明确企业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是否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是以能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定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污水处理后能用于生产生活的都能享受税收减免,这个标准是否太严格、太单一值得商榷。本文认为,随着增值税在整个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也应该越来越广。

2、消费税方面

按照2009年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高能耗、不可再生以及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汽油、柴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商品已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值得一提的是,为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条例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此外,含铅汽油、无铅汽油分别按1.4元/升和1元/升的单位税额区别征收消费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游艇等国家不予鼓励的新兴奢侈消费行为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虽然消费税对创建两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随着消费税中相当一部分应税商品的时效性和一部分非应税商品的危害性的日益凸显,消费税的缺位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税率设计不科学。汽油、柴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稀缺资源构成的消费品对环境有较大危害,其税率却太低,达不到抑制乱消费的目的。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游艇等国家不予鼓励的新兴奢侈消费行为设计的税率也太低,达不到抑制高消费的目的。还有一些高消费、高污染和高噪声行业应纳入消费税征收的范围。例如造纸业、餐饮和KTV等。

3、所得税方面

现行企业所得税中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许多,如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在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税前扣除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等。

虽然企业所得税中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许多,但其减免的力度和范围都还不够。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只在六年内享受减免,六年以后企业同样还是生产这种产品,却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其实这些项目是企业长期利用资源行为,但却因为税收政策的原因,促使企业行为短期化。由于节能、环保和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限制,还有许多再生资源利用和废弃物利用的产品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再加上这些产品认定部门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申报办理产品认定困难重重。

三、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亟待改进

随着我国环境资源形势的持续恶化,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相关税制的调节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认为现行税收政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建立统一循环经济税收联动机制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模式,应该有相对应的税收联动运行管理机制,用于全面指导循环经济的正常发展。全国应建立统一税收循环经济联动机制,各省、市、自治区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循环经济各个环节的资源和再生资源的管理、监控、认定、检测、税收政策的研究和管理,改变目前对一个再生资源行业和产品由多个部门进行认定和检测的状况,统一由一个机构认定和检测,以确定行业是否达标或产品是否限制生产。同时,研究循环经济不同环节、不同产品应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地制定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相关产业部门—税务部门之间形成长效沟通机制,保障循环经济正常发展。

2、全面彻底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方面应实现税收优惠广覆盖、全减免。对循环经济各个环节所涉及的行业或产品,只要是涉及到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及地方各税种,一律给予全额免征的税收优惠,取消现行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其他减免方式,且优惠政策不限定时间。另一方面,应对高能耗、不可再生稀缺资源的开采、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品和奢侈消费制定高税率。例如,消费税中相关税目应征收高额消费税,抑制高消耗和高消费。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监控机制

实行全面彻底的税收优惠政策后,加强事后监控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应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评估机制。对享受循环经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产品项目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纳税评估。对企业在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及时纠正,引导企业正确执行优惠政策。其次,要实施日常稽查评价机制。对企业进行日常稽查,按稽查结果分类管理。企业财务核算健全、政策执行准确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弄虚作假,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取消其资格。最后,还应建立服务机制。在对企业进行监控和稽查的同时,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税务部门和循环经济管理部门要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企业循环经济政策落实情况,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使各项税收政策对循环经济的运行真正起到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4] 田义文:科学发展观相关问题研究[D].西北农业科技大学,2006.

第9篇

关键词:科技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完善现行各项政策,加速科技产业发展已忧为当务之急。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将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以税收优惠政策加速科技发展。

一、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优惠政策多而泛,目标不明确。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多是以通知、规定等方式零散的,且对内外企业不同,显得多而乱,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如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产业项目是否属于国有鼓励发展的,也不论该项目在种类、利润和风险上的差异,一律给予基本一致的优惠。优惠政策目标的不明确,相对减弱了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吸引力。

(二)优惠方式单一,削弱了政策效果。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优惠为主,基本上限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这种直接的税收减免侧重于事后利益的让渡,而对事前行为缺乏必要的引导。相比较而言,国外对科技事业的优惠方式多种多样,且多以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税基减免,侧重于事前优惠,能够促使企业自觉进行技术创新。单一的直接优惠方式必然削弱税收政策的实际效果。

(三)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少,不利于科技业的投资和创新。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的优惠,相比较而言,对个人的所得优惠很少。由于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是一种风险投资行为,缺乏必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难以吸引广大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而科研人员在转化成果时获得的股权形式的奖励,在分红或转让该股权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整体缺乏力度。我国的科技企业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这虽然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但就我国的实际来看,与其他国家相比税收整体优惠力度不够:

1.税收负担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将重点体现在我国不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流转税作为双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使得企业在税收优惠中得到的好处不多。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则不同,他们以所得税为主体,所得税的优惠给企业可以带来真正的实惠,极大地鼓励了科技产业的发展。

2.科技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目前的优惠政策涉及面窄。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以已有所得为前提的。而科技产业的特点是投资风险大、周期长、很大一部分企业会处于暂时亏损或微利阶段,这些企往往得不到优惠,进而可能形成“亏损(微利)――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更微利)”的恶性循环,扼杀企业的技术进步积极性。

3.生产型增值税桎梏着企业科技进步的步伐。科技进步提高了企业产品的知识附加值,会相应增加企业所承担的流转税负担。而我国目前不仅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而且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造成重复征税,反而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税负。另外,我国实行的又是不完全增值税政策,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科技投入和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越来越不适应科技飞速发展、产品中直接材料成本比重不断下降而间接成本不断增加的发展趋势。

二、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制定以项目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政策。建议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尽快联合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法》,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中间试验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优惠标准。严格标准认定,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高新区内外企业科技税收优惠的差距,并最终达到统一政策。

(二)增加间接优惠方式,提高政策效果。

1.扩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企业、科研机构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而对国家重点发展的高科技产业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酱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

2.扩大费用扣除标准。对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开发与实验的费用及企业推广高新技术培训费允许税前列支。原有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只要是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一年一定比例的企业,无论是否盈利,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部分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以往后结转。

3.实行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部分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如信息产业等,允许企业按销售额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准备金要在规定时间内(如3年)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也可弥补万一的亏损,化解科技投资风险。若逾期不用或另作他用,则应补税并加收利息。

4.给予投资税收抵免。即在折旧额以外,还根据机器设备的先进程度,投资类型按一定比例抵免当年应税所得。其相当于在不影响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前提下国家变相为企业拨款购置先进机器设备。

5.延长补亏年限。可将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6-8年,减少企业由于投资于高领域而蒙受的损失。

(三)加强科技工作者、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对任何个人知识产权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提高从事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全部科技工作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可以对他们的技术援助费收入、版权费收入等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以此来激发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另一方面,对个人投资于成本费用技实际发生额在应税所得税中扣除外,个人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等,实行优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大力支持个人对科技产业的行为。